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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算法概念的学习为后续内容学习打下基础的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数学应用意识
为了很好地贯彻新课标的理念,教材中利用学生非常熟悉的例子引出算法,使学生对算法有一定的了解,再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让学生了解算法的实际应用作用,在算法概念的学习中结合分析案例,通过模仿、探索、设计、操作把算法思想渗透和贯穿于其中,使学生能够依据问题的分析形成算法思想,为以后编制程序,用计算机解决数学问题、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打好基础。
二、算法概念的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
算法概念的学习其中就蕴含了这样一个原理:对所解决的问题要考虑全局,考虑解决问题的总体关系,而不是只考虑局部。在保证总体的正确性后,再分别设计每一局部,每个局部又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方法是自上而下的,同时也要追求精确。算法思想可以贯穿于整个中学数学学习中,是一个很丰富的层次递进的素材,而算法的具体实现要与信息技术相联系,因此,算法概念的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
三、将算法思想落到实处,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关键词:法律行为 理性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罗马法学派 日尔曼法学派 理解与意义
人们对逻辑的渴慕,把法学变成了数学,这不仅是错误的认识,而且还会误解法律。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有权存在的,不是逻辑,而是生活、社会关系的需求以及对正义的感知;逻辑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质的。
--------耶林[1]
一 及其限定
一个比较法上的争议问题
“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e)一词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2]法律行为理论在大陆民法的位置极其显赫。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3]“大陆法系民法学中辉煌的成就(the proudest achievement)”。[4]庞德也指出,在罗马法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是“行为”。在大陆法系,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法律行为。而在英美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关系”。[5]
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在部分学者那里却遭到了猛烈的批判。这里以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导论》第2卷为例。在这本书中,他们猛烈地批判了法律行为制度:
学者贡献的法律行为原理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所有的交易只有一项因素是共同的,即“表示”(declaration)。但是,用法律行为来囊括所有的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是与物权移转行为(real acts)(比如德国法上的动产交易)、双务(synallagmatic)合同、财产让与行为、家庭身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概括不了的(overstrained)。……德国法的外国学生可能首先就要问:这些不同层次的抽象化之间的差别是不是真的必要。如果不诉诸如此一个整全的特别概念,是不是就不能处理相关材料、叙述相关规则了呢?有必要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和要约(合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开吗?……用比较法上的功能方法看,法律行为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德国法上的一个人为概念。它虽然有阐释和体系化价值,但作为一个认知工具(a perceptual tool),它对于私法的社会秩序而言,并不是非常有用。[6]
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Wlassak)也意识到,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richtiges Geschoepf)。著名民法学家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7]
从立法上看,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没有规定法律行为制度。同为德国法系的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没有规定。其他地区如法国民法典、拉美国家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等都没有规定法律行为。这些法典基本上采取用合同制度代替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技术。
在我国,也一直有关于法律行为这一制度的存废之争。据江平先生介绍,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对采用不采用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争议。反对的人认为,英美、法国没有法律行为,“日子过得也比较好”,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抽象,难为一般人理解。但最终《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8]在,我国立法机关在拟定民法典的草案时,关于是否规定法律行为,也出现了争议。
问题及其限定
本文的问题是从前文关于法律行为必要性的争议之中引发的。本文并不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民法学或者民法典是否需要法律行为,而是讨论何以当时的德国法学家会从大量的法律素材中提炼出“法律行为”这一抽象概念,这种抽象概念的提取与当时德国主流的法学方法有何种关系,以说明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否有某种必然性。为此,我将首先通过知识考古学,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并通过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语义学分析,揭示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独特性。其次,我将结合在法律行为概念出现时的主流法学方法论,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与当时的法学思潮的关系,并分析产生法律行为概念的两种看似矛盾的方法,是如何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的。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建国后是通过原苏联接受的),《民法通则》也直接继受了德国法的立法实践。对于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学界以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逻辑上的妥当性。这种争议的实质还是在于,是否要全面继受德国法中法律行为的制度。我的目的在于,考察德国法中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的社会/政治以及学术背景,揭示这一概念在德国产生的某种必然性,我的切入点是当时的法学方法。我将指出,即使这一概念和制度的价值在今天看起来并不大,在当时的德国出现这一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行为概念在德国法上的源起
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
弗卢姆指出,罗马法学家仅仅认识到具体的法律行为,而并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示,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一词才确立。[9]
在德国启蒙时期,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莱特(Daniel Nettblandt,1719-1791),在1748年的著作中借用过拉丁文actus iuridus(可译为法律行为)和delarato voluntatis (自愿表示),表示自愿追求法律效果的行为。他甚至将actus iuridus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10]但是,第一次使用这一术语的是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的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在《日尔曼的普通法》(1805年)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代替罗马法中的“适法行为”(negozio giuridico)。但是法律行为一词的真正创始人实际上是海瑟(Heise),在1807年的《供学说汇篡教程所用的普通民法体系概论》(Grundriss eines Syestems des gemeinen Zivilrechts zum Berhuf von Pandekten-Vorlesungen )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海瑟的老师胡果(也是哥廷根大学的教授)指出,“在整个法学史中,没有其他一部作品象这部作品一样,起了如此巨大的作用。”[11]在该书中,海瑟提供了一个划分十分严格的目录。第一卷是“总则学说”,紧接着“权利”(Rechts)的是“行为”(Handlungen)。在“行为”下,有“意思表示”一章。该章中有“法律行为专论”。“意思表示”是相对于“侵权行为”(unerlaubten Handlung)使用的。[12]该书第六章详细地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意义、类型和构成条件,使其成为一般术语。其结构是:
第六章 关于行为
1. 行为的一般规则
(1)
关于意思的确定
……
(3)关于意思的表示
2. 关于法律行为[13]
海瑟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这里所谓的意思表示,不是生活中普通的意思表示,而是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欲意思,即法效意思。之后,萨维尼在《罗马法体系》第三卷将法律行为进一步精致化,对海瑟所揭示的意思表示这一本质部分作出了重要的理论。1794年制定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e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采用了这一概念,它规定了“行为”,但不是“法律行为”。同时它还采取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1863年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fuer das Koenigreich Sachsen)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该法第88条规定:“如某行为与法律要求相符,旨在设定、废止、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这是法典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的首次承认。
“意思表示”是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它与“法律行为”几乎同时出现,也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中继承了传统罗马法的“诺言”所表达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18世纪末期法学的发展。[14]之后,在18世纪,沃尔夫(Christian Wolff)首次提出并阐述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十九世纪,它成为德国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15]后来,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为同义语使用。为了与奥地利民法典的用语有所区别,普鲁士普通邦法开始使用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该法第1章第4节)。至此,“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终于在法律中形成。
法律行为的语用学考察
“法律行为”的德语是Rechtsgeschaeft.这是一个组合词,它由“法律”(Recht)和“行为”(Geschaeft)这两个词合成。中间加了一个连词符s.
法律行为中的“行为”一词,在海瑟的著作里使用的是“Handlungen”。[16]而在德文中,表示行为最常见的词语也是Handlungen.格尔哈德。瓦瑞格的《德语辞典》中揭示“Geschaft”的意思是“zweckgebundens Beschaetigung, Taetikeit,Arbeit, Gewerbe,Beruf Ergebnis, Abschluss einer mit Geld verbundenen,Taetigkeit,Handel,Absartz,Verkaufen,Aufgabe,Auftrag;Verkaufsstell,Gewerbeuternehmen.”[17]另一本《英德德英辞典》则把“Geschaeft”解释为“shop”和“business”。[18]而在德文中,侵权行为使用的是unerlaubten Handlungen一词。可见,在德文中,“Geschaft”一词主要是指交易,并不是一个关于“行为”最为常用的词。
其次,物理概念是物理基础知识中较难教和学的内容。学生普遍感到物理难学,其主要原因就是物理概念没有学好,其中部分原因是教师只注意让学生背定义,记公式,多做练习,不注重让学生理解掌握相关的物理概念,因而导致物理越来越难学。所以,让学生掌握好物理概念是物理教学成败的关键。
对于高中物理概念,有的概念需要在实验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推理,才能认识和理解其本质;有的概念抽象,难以理解,但是,可用直观形象的东西进行对比分析;有的物理概念所提到的现象或者物理量是摸不着、看不见的,需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一些动画或者图片,让学生有直观感受;有的概念虽然抽象难懂,但是与我们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教学中可以联系生活实际让学生对其加以理解。总之对于不同的物理概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掌握物理概念,学好物理知识。
二、高中物理概念教学方法
1.实验法
物理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中学物理就其内容来讲主要是经典物理学中最基本、最简单、与实际联系最密切的部分,其主要概念、规律都是在实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高中物理概念教学中,有很多概念仅用讲授法,学生很难理解。对某些物理概念,用演示实验法来进行教学是行之有效的,一个直观、生动、形象的演示实验,可创设良好的物理环境,给学生提供鲜明具体的直观感受和感性认识,这种演示实验,既可以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教师还可以通过引导学生概括实验现象特征,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物理概念。如“弹力”概念的教学,教师可以用弹簧,钢片等做演示实验,可以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产生弹力的实质是使物体发生弹性形变。在高中物理教学中有很多概念都可以通过演示实验的方法,使学生对概念的学习由抽象变为形象,从而使学生易于理解掌握概念。诸如“压强”“电场”“电阻”“磁场”等概念的教学均可以用此方法。
2.类比法
在高中物理概念教学中,会遇到很多似曾相识,但其意义却相差甚远的概念,教师讲授这概念时可以利用类比的方法,通过与类似概念的比较,弄清相互间的联系与区别,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对已学概念的复习,又有利于加深对类似概念的理解。通过类比,建立新概念,是认知结构同化作用的体现。例如,速度与加速度、电压与电动势、功和能等等。在讲电场时,可以用已学的重力场来类比电场。如果我们能利用类比法对这些相似的概念进行对比讲授,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达到深化理解概念的目的。
3.图像电教法
随着我国对素质教育的倡导,家长在子女培养方式上和成长取向上呈多样化走势,因而孩子业余学习音乐也就获得迅猛发展。面对少儿声乐活动的频繁和声乐学习的低龄化,少儿声乐学习的教学方法值得人们思考和重视。必须改革少儿歌唱的发声训练,正确指导儿童歌唱发声,提高学习兴趣,适应市场发展。
儿童的喉头和声带是成人的一半甚至不到一半,胸腔很小,呼吸较浅,多用头腔共鸣,听起来声音响亮、甜美而透明,这么稚嫩的嗓音就如一件精美的艺术品,需要你去用心去雕刻和呵护,此时如果用声不当,直接会影响孩子们歌唱生命的发展。少儿生性天真活泼,平时喜欢强烈叫喊和吵闹。而且在教学中发现,少儿在自己演唱时非常注重演唱的声音洪亮,甚至有很多家长判定孩子演唱的好与坏也是用声音是否洪亮来判定,以致有的孩子用错误的发声方法强迫自己发出很大的声音来。而且传统教学方法难以适应孩子兴趣,孩子们经常半途而废。因此,科学的发声方法,更需要有科学的训练方法,在这里提出用合唱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合唱时要求孩子的个
体声音不大,有利于控制孩子的发声音量,而且合唱时集体的行为,孩子之间相互约束、相互比较,更有利于孩子用正确科学的发声方法。
一、合唱训练的意义
不少家长由于对合唱艺术缺乏认识和了解,对孩子们参加合唱团的活动产生各种不正确的看法,认为“合唱”这么多人一起唱,能听到自己孩子的歌声吗?孩子也很少有单独锻炼的机会,更不可能针对自己的孩子进行训练等。
合唱艺术是集语言(歌词)、音乐(旋律)(和声)、演唱(发生表演)为一体的综合艺术。合唱艺术是声乐艺术中最有表现力,内涵最丰富的一种演唱形式。根据合唱艺术的特点,它又是一种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集体艺术。最重要的是合唱也训练了孩子音乐素质方面的能力,而且合唱时要求孩子歌唱声音强度不大,可以很好地保护孩子的声带。因此,孩子参加合唱训练,无论提高他们的音乐修养,丰富想象力,扩大视野,以及演唱的能力和表演能力的提高,加强他们的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都有很大的裨益的。
二、合唱的训练方法
1.分辨音高的发声训练
这项训练是儿童感知旋律的基础,通过以高低不同的各个音高的分辨,使儿童初步建立旋律的思维意识。在训练中,首先选择三度以内的旋律音程进行音高模唱练习,从这些较为简单、稳定的音程关系中,让儿童体会音高的变化,进一步在他们的大脑中强化音的高低概念。随着简单音高的进一步掌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纯四、纯五度模唱,尤其是练习纯五度模唱时,可加入和弦分解进行辅助练习,这样既为以后的和弦练习做了铺垫,又能够更牢固地准确区分纯四、纯五度的音高差异。例如:三度加四度或五度加二度构成六度音程,五度加三度构成七度音程,四度加五度构成八度音程,让儿童在听觉感受中建立准确的声音概念。同时,配合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视唱练习,加深儿童对每个音程的音高概念。例如在练、小三度时,可以选择儿歌《划小船》;练习纯四度时,可以选择《国歌》的开始乐句;练习增四、减五度时,等等。
2.音程的发声训练
大小三度、大小六度是二声部视唱中的主要元素。同时,在进行中,还有其他的协和与不办和音程。在视唱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实际上旋律间就是和声音程与旋律音程的不同方向的结合。因此,音程是多声部视唱的基础,唱好音程是练习多声部视唱的前提。在进行音程训练时,首先要练习横向的旋律音程,然后练习纵向的和声部音程;先唱熟单声部旋律,再把两个声部结合起来练习。同时加强倾听能力的培养,要注意多个旋律线条并存时的内心听觉感受。
在练习音程时,对于那些较难唱准的不协和音程以及有跳进的远距离音程要借助方法进行练习。通常采用的是搭桥或找倾向音的方法。例如c1―b1是一个上行大七度跳进,我们根据音程特点,先找到c1上方的纯八度c2,再反向下行小二度唱b1这样就相当于c1―c2―b1的一个旋律音程进行,等唱准后,把中间的“桥”c2去掉,这样就能够准确地唱出c1―b1的音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