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4-03-30 08: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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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

篇1

在进入WTO以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政府应该大力扶持消费信用的发展,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积极研发新的消费信用工具,推动电子化建设;并在全社会倡导居民信用消费,以迎接国际竞争。

一、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现状

消费信用,是指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资金或商品形态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生活消费目的信用,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目前,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偏低。目前,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消费信贷在整个信贷额度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近年来一般为20%~40%,有的高达60%。而我国,到2004年末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2万亿元,占银行贷款比例的11.3%。

(二)消费信贷增速显著下降。截至2004年底,中国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已经从1997年的172亿增长到2004年的20063亿。但是消费信贷增速的变化从2000年以来是逐年递减的,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三)消费信用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消费信贷结构不平衡。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将个人消费信贷视为拓展信贷营销业务、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主要手段。相继推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己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展到有条件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但是,从2000年到2004年个人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总额中所占比重分别为79.74%,80.09%,77.40%,74.87%和79.02%。可见,这几年间个人住房贷款一直保持若其稳固的优势地位。而其他品种的消费信贷所占比例要小得多。

二、制约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因素

虽然现在我国消费信用的规模和普及面尚不成气候,但可预测其发展前景看好。现阶段制约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原因主要有:

《)历史原因。我国消费信用是在改革开放初期80年代才开始恢复,在此以前政府提倡“高积累、低消费”,人民也习惯了量人为出,存钱过日子。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不守诚信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背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普遍的缺少诚信,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消费信用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法律法规已有16部,法国1978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案》。目前,我国关于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这些都是针对生产性贷款而设立的,针对消费性贷款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面对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阻碍了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立法来引导消费信用市场的健康成长。

(三)消费信用制度本身的原因

1、消费信用品种缺乏。尽管近年来消费信贷发展很快,但也只限于住房按揭以及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以及助学贷款仅占极少一部分。而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则基本没有。

2、消费信用提供者缺乏。在国内,基本上只有商业银行一家提供消费信贷业务,由于利率变动频繁,再加上国内银行缺乏西方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方法规避风险的条件,以目前银行的负债状况将很难支撑消费信贷的长期发展。另外,开展消费信用还需要房管、车管、工商、保险、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目前这些部门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各种限制消费的制度有一些仍在起作用,以及过多的环节、较低的服务意识和效率,影响了客户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用业务的开展。

3、缺乏全面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使得银行缺乏风险控制的基础,这已成为消费信用发展的瓶颈。我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不健全,直接导致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无法准确判断,不仅增加了贷款风险判断和防范难度,也增加了登记、公证等各项费用,加大了消费信用的成本。另外,还缺乏与个人消费信用相配套的商业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因。伴随经济结构调整而来的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增幅减少:农业全面进入市场后,单个农户抗自然灾害、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因此居民对收入的安全预期是下降的。而随着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居民对支出的预期又是增加的。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颁布的一些规定因其立法层次低而不具权威性,这极大地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

三、消费信用制度之构建

我国消费信用立法工作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因此,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应尽早出台。如《消费信用法》;另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消费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以完善消费信用法律制度。

(一)加快制定《消费信用法》。制定《消费信用法》是建立消费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从内容看,该法应包括立法的原则、调整对象及范围,消费信用的广告、费用、利率,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及责任处理等。

其次,从立法例看,我国制定消费信用立法应采取大多数国家选择的模式――综合性立法形式。它可以降低立法成本,防止多龙治水引起的冲突,提高执法效率。所以,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的各种银行信贷管理条例和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统一的消费信用法。最后,该法规制的重点是消费信用合同,消费信用合同往往表现为定式合同,这些合同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中存在大量的不利于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合同从成立过程到成立内容几乎丧失了双方合意这一根基。如果这时仍然坚持民事合同中的“自由”、“平等”势必逻辑地演绎出不平等的结果。所以,要限制信用交易中授信方的“自由”,剔除格式条款中不公平的成分,平衡各方利益。这不是取消合同自由。而是在平抑双方缔约能力失衡的基础上张扬合同的自由,从而在实质层面上践行法律的正义。

(二)出台和完善与消贽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从2001年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资料登记系统,银行存款实名制已于2000年4月开始执行。依据这些基本制度并配以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对行为人的约束,使诚信精神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同时也为消费信用的开发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2、建立与消费信用相配套的商业保险制度和担保保证制度。一方面,我国应该针对消费信贷中所涉及的险种,制定相应的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我国要建立有效的个人消费信贷机制,在完善目前已经普遍采用的个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上,还应该成立以居民社区为单位的具有合作性质的担保机构:政府部门要成立专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3、确立个人隐私杈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概念,现在有关信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缺陷。因此,首先应当确立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他人隐私。其次,应当制定信用消赞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其体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民法中人身杈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强征信立法,使征信活动有法可依,以保证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

篇2

民间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情况达成的借款协议的行为,其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和自然人与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势可以作为直接投资的渠道。同时,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迅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在金融资源方面为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相应法律和政策的足够支持,使民间借贷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利率过高的问题,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还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平衡发展。因此,对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其向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加之国家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许多否定民间借贷发展的规定,导致民众将民间借贷认为是一种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的行为,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 对民间借贷的认识

(一)民间借贷不等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民间借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帮助筹集者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类似于民间借贷形式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进行牟利,并最终对获得的利益进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针对的对象存在差异。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不会超出当地的范围,主要是借贷者的亲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针对的对象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本地范围还会涉及多个行政区;其三,二者的资金来源方向存在差异。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行为所使用的资金主要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外热钱和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和筹集的公众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护上存在差异。当发生纠纷时,只要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没有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就会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彻底取缔,并且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二)民间借贷不等同于集资诈骗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在“骗”字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归还问题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是要按照规定的日期归还给放贷者,而集资诈骗的主要目的是对筹集的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没有归还的打算;其二,在投资经营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发点是为了进行投资经营,实现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且当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经营发生亏损时不会被定义为集资诈骗,而集资诈骗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归还,并未用筹集的资金进行经营和投资,只是利用筹资的钱进行享受和挥霍,利用虚假经营的模式骗取投资者的金钱。

二、 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的立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当前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表现的十分宽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术的缺失和“政出多门”的不利影响,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内容之间产生了冲突;其二,专门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难以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无法实现民间借贷的运作和管理的规范化;其三,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受到民间借贷立法不健全的影响,致使民间借贷过程出现判断标准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和司法机关手握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使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不规范民间借贷的出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信用活动,会出现民间借贷主体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机行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债务纠纷。如果不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建立完善的监管和跟踪机制,则会导致民间借贷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一旦借贷方出现信用缺失的问题,就会对放贷者的资金造成极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高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当期的银行利率,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利率,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而产生的利息将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通过调查发现当前的许多民间借贷利率都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现纠纷放贷者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目前我国主要用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来衡量民间借贷活动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间借贷的实际操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导致具有高利贷特征的民间借贷现象层出不穷,并且在民间借贷中形成了潜在的“行规”,即在借款时就已经将高额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难以让执法者发现其中的问题。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债转贷现象

由于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可以赚取丰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虚假的贷款条件和贷款理由进行贷款,进而将贷款取得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的贷款利益。这种非法的放债转贷现象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五)民间借贷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容易使企业出现恶性循环使用高成本资金的现象。虽然企业通过付出高额利息筹集到资金解决了企业的困境,但是这只会进一步降低企业的效益,使企业难以按照日期归还债务,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又为高利贷提供生存的空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如何从法律角度促进中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一)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

其一,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完善。首先要对民间借贷的身份进行确认,弥补民间借贷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法律责任、放贷人主体资格和放贷利率上限,其次从法律角度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提高借贷双方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民间借贷创设良好的环境,实现在法律技术层面下的稳定发展;其二,加强法律监管的力度。在目前飞速发展的经济下,当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之后,定将促进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为此,必须让各监管部门认识到自己责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另外,随着民间借贷出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可能涉及保险、担保和证券等领域,故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时展的需要;其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随着民间借贷向合法化方向发展,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比如洗钱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出现。为此,在进行监管时要去除这些犯罪行为的合法外衣,对其实施严厉的打击,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正确的引导

在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时,要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其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大力推广和宣传,让广大群众对民间借贷的政策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认识,让群众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其二,对借贷程序进行规范。目前的民间借贷在规范化发展方面还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规范借贷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具体规范凭据的内容。为此,在签订民间借贷的合同时,要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规范;其三,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和用途进行明确的规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对借款的用途进行细致明确的说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开展非法行为;其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间借贷利率的确定,避免高利贷行为的出现。

(三)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为了进一步对民间借贷业务进行规范,实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实现对投资者效益的保证,比如可以让工商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宣传广告的管理和对放贷人实施登记管理;其次,银监会要担当起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实现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报警机制,实现对民间金融业的监测。比如可以对信息披露机制进行规范和建立民间借贷信息的统计机制,让借贷主体可以根据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借贷决策。

四、结束语

随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促进其规范化发展将是金融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对其进行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对其业务的发展进行规划,才能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弥补正规金融行业发展的不足,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葛成.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2-04-27

[2]王永利内蒙古农村牧区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研究[D].内蒙古财经学院;2010-05-01

篇3

一、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速度和数量。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普遍比较注重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本国的中小企业进行合法的保护,保证他们的各项正当权益,并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较多,中小企业的性质也是各不相同的,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有一些中外合资的企业。我国相关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往往是根据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往往就会处在不同的竞争起跑线上。这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很不利的。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台和制定了一些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乡镇企业法》、《小型企业租赁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比较偏重于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能够清晰明了的指出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为了能够保障我国中小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可以制定一些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的指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中小企业的产权关系、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各级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

第二、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中小企业的人才队伍中来。中小企业发展最重要也最急需的就是人力资源。在中小企业中,无论是企业管理方面的人才,还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人才。都是有效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各个地方都应该积极的创造出良好的人才环境,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吸引多方面的优秀人才加入到中小企业的队伍中来,提升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第三,政府相关部门要努力为什会营造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和环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悠久的传统美德之一,对于我国目前不断完善和推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着很好的促进性作用。政府应该在中小企业间建立起一套企业经营的诚信衡量体系。对于发生在一些中小企业身上的,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相关司法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那么违规的中小企业进行严惩,不断的对社会环境进行有效的精华,为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创造一个相对宽松、良好的环境。

第四,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大力的鼓励和支持各级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和信贷力度。政府应鼓励商业银行在保证信贷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向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建立一套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对中小企业放贷的相关约束机制以及各种激励性机制。不断提升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比例,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那些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经济效益好、产品科技含量高、有着良好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

二、完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服务

中小企业在努力获取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的基础上,还应该建立起来更加完善、安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来。它是将中小企业的资产能力与企业的信誉证明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进行金融中介的一种行为。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在银行贷款过程,由于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不足,影响贷款的问题。有效的降低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贷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问题。促进金融业务有效的展开,也可以不断促进银行金融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担保行业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还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但是这个行业从诞生之日起到现在,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其主要是面对我国的中小企业。随着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的出台,我国那些大大小小的金融担保机构更是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在进行银行贷款过程中的担保。我国现在中小企业数量是越来越大,企业对于融资需求量来说也是越来越大,给担保机构提供了绝好的发展时机和发展的空间。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允许之下,我国各个地区应该结合自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促使金融机构不断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各项要求、从而在资金上给予中小企业发展更大的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速度的加快,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大多数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可以快速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之下,应该努力的做到以下的几点,首先,要保证有稳定的担保资金来源,并且这个资金的数量不断的增长,随着信用担保业务量逐年的增加,那么担保资金的数量亦应该呈现出正比例变化的趋势:其次,要明确对中小企业担保的具体对象,并不是对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担保资金和数量,所要担保的郑小企业往往都是要经过仔细甄别和选择的,对于那些发展前景好,但是临时性的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又从银行无法获得所需要的贷款的这类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帮助他们度过一时性的难关;再次,要能够有效的对担保风险进行控制,担保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过程中,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识别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风险,要求贷款企业提供反担保;最后,要减少行政干预。

参考文献:

[1]胡玲燕,对浙江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研究[[J],会计之友,2011,(6).

[2]杨玲,后金融危机事件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商贸,2011,(5).

篇4

一般来说,学术界认为消费金融是指在指定的金融环境条件下,消费者以现有资产最大化地满足其消费需求的活动。由此可见,消费金融是消费者主观决定的一种消费活动,并且与消费信贷联系密切。就目前我国消费金融的主要业务分类来看,我国的消费金融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提供信贷产品以及服务,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最大化的利用现有资产进行消费。而在2012年我国银行卡使用拉动我国消费大大增长的同时也带动了我国GDP的增长,由此可见,提升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能够完善我国消费者消费体系,对我国的资产结构以及GDP都有很大的帮助。

一、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一)消费总量上升,易受国家政策影响

根据数据显示,从1999~2013年我国消费贷款总量增长90倍左右。而在1999~2004年这一区间,消费信贷增长最快,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从而鼓励了消费者进行消费信贷的消费活动,刺激了消费信贷额的大幅增长;在2004~2008年这一区间由于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使消费信贷增速逐渐放缓;2008~2013年全球金融危机,出口大量萎缩,政府实施扩大内需政策,消费贷款又实现了再次增长;从2013~2017年,国家经济政策再次变化,消费信贷增速再次放缓。由此可见,我国消费金融容易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

(二)消费金融产品多样化

常见的消费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个人信用卡消费、耐用品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将居民生活的各个部分都包括了进去。由此可见,多样化的消费金融产品为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的各项消费提供了便利,从而促使了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住房消费金融产品是我国消费信贷的主体,而汽车消费信贷是风险最大的消费信贷产品。

(三)消费金融地区分布不均衡

我国由于一直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在消费金融上也存在着地区不均衡的现象。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消费信贷的规模及数量就越大,经济上升的速度也越快,例如广东、上海、北京、浙江等城市。在我国消费金融的成长过程中,具有城市消费贷款越多、农村消费贷款越少的性质,使得我国区域性的消费金融发展越来越不均衡。

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我国消费金融安全迅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完善使得我国消费金融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于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没有针对于消费金融的专项法律法规,仅一些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完全不能覆盖我国全部的消费金融体系,因此众多消费者或者消费机构钻法律的空子,使得消费金融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二)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以及体制的转轨造成的不确定性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传统消费观念中,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等观念使得我国大部分居民选择储蓄而不是选择消费,但是当经济上升到一定程度时,过度的储蓄会制约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反而会导致我国经济形势的下滑。还有一点就是以市场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居民的收入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消费环节就会大大减少支出,也会选择减少消费贷款。

(三)产品具有同质性

目前我国的消费金融产品主要在个人住房贷款上占有比例较大,在助学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以及旅游贷款等方面占有比例较少。因此在各个经营机构之间,消费金融产品大多具有同质性,在个性化定制需求方面仍有欠缺。消费金融产品的销售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理解消费者的需求以及不能满足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要求等问题的出现,也会导致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缓慢,制约我国经济的上升。

(四)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将居民的消费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只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才会使居民对未来的收入预期满意,居民才会选择消费贷款,居民的消费水平才能得以提升。因此,我国不健全的社会保证制度将会使居民延续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思想,很难转变为提前消费的消费思想,这一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

(五)信用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信用体制不健全,消费者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记录登记不确切,还有就是消费者的信息与消费者本人的信息记录不相符,因此消费信用机制不能对消费者形成有效的信用管理以及约束机制。而完善的信用体制能够实现信用评价的规范化以及完善的个人信用报告,对于失信的违约者也会有所记录,因此信用体制不健全会导致消费结构不完整,制约了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

三、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策略

(一)完善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想要促进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首先就要完善我国的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消费金融制定相应的专项法律,将我国消费金融活动规范化。明确的法律法规会使我国消费金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可以制定一些关于消费金融行业的管理法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进行法律性的约束,确保法律覆盖到消费金融体系的每一部分,使我国的消费金融迅速规范化、市场化。

(二)转变传统消费观念,稳定消费金融的发展

传统的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固然没错,但是在当今经济迅速变化的时代,消费金融活动能够有效的带动我国的经济,同时也能带动我国其他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当转变居民的消费观念,通过积极鼓励贷款消费,保证居民的未来收入,使居民能够及时转变传统的消费观念,从而稳定我国的消费金融,促进各大产业的销售以及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培育扩大消费金融供给主体,发展多种消费金融机构

大众所熟悉的消费金融供给主体是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作为消费金融主体中的出资人,在消费市场中占有主体地位,其他的出资人进入消费金融机构门槛较高,使我国出现了消费金融供给主体仅限一家的局面,因此我国应当降低其他金融机构进入消费金融体系的门槛,允许合格的非金融企业进入消费金融体系中,降低单一的消费金融供给者带来的风险,开展消费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使我国消费金融得到发展。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改革,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安居;二是提高社保报销比例、提升社会保险覆盖度,从而促使居民生活医疗得到保障,提升居民的消费信心;三是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良好,让居民没有消费的顾虑。通过以上相关措施的完善,使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大大提升,促使我国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

(五)进一步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消费金融活动的保障,只有信用度较高的消费活动,才能够有效地保障我国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迫在眉睫。我国可以设置出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将消费者的消费记录以及还款信用都记录在里面,并且是由电脑全面联网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督促消费者诚信消费,促使我国消费金融安全发展。

四、结语

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上升,消费金融的发展也逐渐迅速,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了我国消费金融的成长,法律法规不健全、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产品具有同质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信用体制不健全完善等因素严重阻碍我国的消费金融。目前我国需要通过完善消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转变传统消费观念、稳定消费金融的发展、培育扩大消费金融供给主体、开展多种消费金融机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进一步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等一系列的措施,达到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目的,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昊天.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策略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10).

[2]黄勇.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探讨[J].征信,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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