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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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篇1

法律文化概论

当前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从文化形态学角度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认为文化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不同的学科方面,可以把文化分为政治文化、科技文化、宗教文化、法文化等不同类别。由此观之,法文化只是文化中很小的一部分。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界说也有多种。一方面,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也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的固有规律、真谛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的观念,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天人合一”、“人副天数”。这个观念由来已久,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没有物我之分,天的法则即是人的法则,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根本没有相对独立,只应“不识不知”地顺从“帝之则”,不应也不能凭借理性而自立法律;第二,“伦理”即“自然”。在传统的中国人看来,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是宗法伦理,伦理就是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然,就是人的本性。中国人要法自然,就是要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伦理,法自然就是“法伦理”。所谓“自然法观念”实际上只是“伦理法观念”。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自然法”,它有两大核心内容自始至终贯穿其中:第一,“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划分。第二,“理性”即“自然”。对于自然法论者来说,理性就是自然:理性是人的自然,或者说自然的灵魂,自然的本质就是理性,是人性产生出自然法,自然法是人法,就是人道之法,就是理性法。

·“权利”与“义务”:中西不同的法本位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对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的安排,并由任何负有社会管理之责的人予以公布”;“法律是政治的技术,是治理城市的原则,其内容是‘正义和尊敬’,是居民们‘友谊与和好的纽带’,是‘善良与公正之术’,”“法律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乃法律所确定所保护的利益”。因此,权利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容,保护权利是西方法律的一贯追求,实现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最终目标。法律在中国一直被统治阶级看作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主义法律文化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在法律规范中过分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

·“正义”与“无讼”: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观

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一条贯穿西方法律文化的主线,也是我们认识西方法学家及其工作意义的指南。柏拉图认为“正义应是一种人类品行和美德的道德原则,它体现为善和各守本分、各尽其职”。而亚里斯多德不仅发展了正义的概念,而且还将法律与正义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西方,大多数法学家都把正义视为法的目的和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观,它是与我国传统社会的家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密切相联的,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质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和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无讼就是家庭和睦,就是社会和谐,国家稳定。正如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无讼就是不需要诉讼,引申为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以达到社会无讼之理想世界。

·中国的“以人治国”与西方的“以法治国”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是以人治为国家机器运行杠杆的。所谓人治,实际上是“君治”或君主操纵下的吏治,这是我国专制的历史传统所造成的。人治有很大的偶然性,从中国的历史看,三代以来“君为圣明”者,只有汉武帝、汉光武、唐太宗等少数几个人而已,正因为如此,在封建中国长期的人治之下,昌世少,乱世多。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以“天赋人权论”、“人民学说”、“三权分立”为基础的法治思想,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内容和治国的主要方法,同时法治思想是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基石。

法文化所反映出的中国“人”与西方“人”的差异

·人的本质

中西法文化差异所反映的中西文化中“人”的差异,首先在于对人的本质的看法。中国法律文化重道德伦理,注重个人道德自律的基调反应了中国“人”的本质在于道德伦理性,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中国传统文化从“人与禽兽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人本质的认识,认为人之为人,人不同于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在于人有道德,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能知礼尚义,重仁崇德。西方法律上的“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和重理性规则和个人权利,注重对人的监督与制约的基调反映了在西方文化中,对人本质的认识更多地带有理性成分。

·人性

中国重德治、人治与西方重法治的不同反映了中西方文化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差异。在古人看来,个人修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关键就在于人性之善是否得到发扬,人人修善则天下就能大治。所以,高尚道德就成为个人的价值追求,成为协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成为道德规则的直接表述。“德治”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统治者注重对人们的道德教化,人们对政治的昌明也寄希望于统治者的“圣明”,政治制度中更强调执掌权力者本身的道德自律和修身养性,而忽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成了中国“人治”传统的形成。西方的人性论,受到了基督教“原罪说”的影响。人的一生必须时刻忏悔自己的行为。宗教也对西方人的为人处事起了关键性的影响,人们在信念甲多以教义为人处世,服从并信仰上帝和教义。这种服从和信仰后来成为西方崇尚和信仰法律之传统的重要文化渊源。

篇2

【关键词】

契约;法律文化;差异;思想;信守

在人类的历史上,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环境和不同的经济条件,常常发展为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根据根据劳伦斯·L·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中,对法律文化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契约诞生之初在中西方世界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随着历史进程的不断推进,如同其他领域一样,中西方在契约制度,契约精神等方面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正好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集中表现。

1 中西方对契约外延理解的差异

不管古代中国还是西方,在“契约”一词中都有信守合意之意。契约,作为物品交换媒介,从本质上说在中西方并没有差别。但中西方所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模式不同,由此产生不同的文化和思维方式,从而导致对契约外延的理解产生差异。

在中国,契约由“契”和“约”二字构成。根据《淮南子》中所记录,“上古之民,刻木为信”,指的是上古之人将刻有文字的木块从中间一分为二,由当事者双方各执一半,将来二者合二为一,以为凭信,“契”字由此而来。“约”根据《淮南子》记载,意为“上古之民,结绳记事”,此处已有合意之意。连贯起来可以理解为,为保证合意效力,辅之以书契,这就是中国的“契约”的由来。《说文》中所谓“书契,符书也”,即用来证明出卖、租赁、借贷、抵押、雇佣等契约关系的文书。

西方对契约范围的认识较东方而言要宽泛得多。有学者梳理了西方历史上的 4种契约概念:(1)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罗马法;(2)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 《圣经》;(3)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中世纪末的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其最早发展还可见之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4)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康德、罗尔斯。

2 中西方在契约思想的差异

中国阶级国家的早产,原始氏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并未被彻底破坏,氏族制度与国家之间的脐带并未完全切断,自然宗法关系在阶级社会中积淀下来。这表明即使国家出现了,人仍然作为家族和血缘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环节而存在。国家是一个放大的家庭,家庭是一个缩小的国家。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主导。中国传统思想历来十分重视伦理道德教化,中国古代契约思想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道德烙印。大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重义务轻权利。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居于正统地位,儒家的思想不断被强化和全面推行。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儒家认为,作为君主而追求自己的利益,臣子和百姓就会效仿,全国上下皆追求利益必然发生争斗。如果君主追求仁义,全国上下就会按照仁义的原则,安于自己的地位,国家就会稳定有序。所以儒家主张应该把追求仁义作为目标,而不应该追求利益。遵循天理去做,不追求利益,利益自然会来。听从人欲的指导,追求的个人利益未必得到,危害就已经来到。这种思想和命题的进一步演化,导致在人际交往中,处处谦卑、温柔敦厚、道貌岸然,就会被捧为君子,反之,心直口快、主张才能、争取利益等,就会被责为小人。(2)诚实守信的道德化。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认为,人无信不足以自立。守约重信不仅仅是对契约及其效力的认可和信守,更被视为一种道德人格和道德境界,甚至被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守约者被称为一诺千金的君子,毁约者则被视为背信弃义的小人。(3)契约感性理性合一的混沌认识思维。古代中国有发达的农业技术,人民生活相对稳定。他们所崇拜的是社会之内的实实在在的人。这个人就是创建部落、拯救国家的权威人物——祖宗。基于此,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里宗教始终没有占据主要位置,取而代之的是伦理。在这以伦理维系的农业社会里,中国人逐步发育了一种阴阳互补式的思维模。在这种思维模式中,阴阳两个元素是界限模糊,彼此共生、互不独立、功能互补。如果将这两元素也视为感性和理性的话,不难看出,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里感性和理性分裂的不够彻底。感性中有理性,理性中有感性。体现在契约上就形成了权利感性和义务理性混沌一体,情感感性与规则理性合一,具有浓厚伦理色彩。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如先生所指出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 “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契约也常常会在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的熟人间形成。这种熟人间的契约并非一种单纯的买卖交易关系,而是包含着一定的人情关系,体现熟人之间的互爱、互助、互惠,可谓是中国传统社会契约殊的伦理蕴涵。

古希腊时期,思想家伊壁鸠鲁就提出了社会契约学说,认为人生而有约定之权。之后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芝诺最早提出了历史上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人有自然权利。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人从不同角度对西方契约思想作出精辟的阐述:(1)契约的理性认识思维。地中海文明的古希腊文化是西方社会演进的基础,古希腊人不像古代中国人那样擅长农耕,而是擅长航海。在与大海的抗争中锤炼出他们富于冒险和探索的精神。海上贸易的发达使古希腊进入打破了血缘氏族关系的商业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结构里发育了其特有的民族思维模式——因果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结构开放,因果二元素相互独立,二元素之间具有单向性。在契约认识上体现为,抽象出法律人格,将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解构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契约中排除情感因素。(2)泛契约化思想将契约关系范围不断延伸。洛克、卢梭、霍布斯等人以基于理性准则(霍布斯、洛克)或道德情感(卢梭、康德)的自然法作为契约的基础(这种自然法实质上是体现契约伦理精神的道德法),认为国家及其所调控的社会秩序是人们订立契约的产物。在霍布斯看来,没有社会规范以及保障规范的组织结构的所谓 “自然状态”是可怕的,“社会契约 ”正是为避免这种状态而形成的 “每个公民都是其当事人”的约定。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更加明确地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而要使这种个体自由与社会良序不发生冲突,就必须 “要寻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3)个体本位、地位平等、独立和财富正义等皆为西方契约思想所具有的精神特质。在对契约的理性思维基础上,诞生了法律人格。作为交换的基础,必然要求当事双方人格独立,法律地位平等。交换目的的达成势必凸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古希腊时期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使得人们并不排斥对财富追求的渴望,同时亚里士多德详细阐述了交换正义理论,更使得古希腊人认为追求财富是理所当然的。

3 中西方契约信守观念的差异

对于契约本身,中国人始终认为这只是一个达到目的的手段。契约的信守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信任所构成的伦理道德范畴,强调行为人的自律与操守。中国古代先哲认为,诚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准,没有诚信一个人在社会上就无法立足。但另一方面,契约既然是一种手段,因此当手段与目的冲突的时候,目的更为重要,也就是说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牺牲的,即对于契约的破坏。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的眼中,为了达到某种更高的道德追求或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契约是可以暂时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但最终可以被撕毁。纵观古代经典文献,破坏契约而不守信的例子有很多,而诸葛亮恰恰是其中的典范:诸葛亮的“谋”中大多有不守信用的成分。例如赤壁之战以后,周瑜亲自拜访刘备,问他是否会乘火打劫南郡。刘备按照诸葛亮的吩咐说:“闻都督欲取南郡,故来相助。若都督不取,备必取之。”周瑜倒也爽快,当着鲁肃与诸葛亮的面,与刘备立字为证:如果我周瑜取不了南郡,任凭你刘备随便去取。接下来便是周瑜与南郡守将曹仁的一场残酷大战,周瑜伤亡惨重,而且周瑜还被毒箭射中。不出所料刘备、诸葛亮还是食言了,他们乘周瑜与曹仁激战正酣时一举拿下这两个周瑜一直想图谋的城池。周瑜气得大叫一声,金疮迸裂。这就是《三国演义》中所描述的“孔明一气周公瑾”的经过。即便契约违反的情况下,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当事人往往不会诉诸法律,而是求助于当地德高望重之人的调解,契约得以履行更多的是基于调解人的个人权威,而非当事人双方自觉信守。同时在调解中,常常会做出对原有契约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原有契约的破坏。

对西方契约信守的观念要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来认识。(1)从内在方面来说,在西方当事双方将契约(法律)视为一种信仰,从而保障契约的信守。宗教对契约的肯定强化了人们对契约的信仰。在《圣经》创世纪第二章第十五和第十七节我们可以看得到,既然天神爱人,那么人就应该信仰自己的天神,但是它有一个引喻,或者是有一句话它没有说出来,神不爱人,我就可以弃神,如果神不能给我们带来恩惠的话,我们可以换一种神来信仰。这一种情形下,西方的契约信仰有了一个重要的来源。无论是我们刚才看到的古老的天主教、犹太教以及后来的拜占廷,或者说现在希腊信奉的拜占廷教,我们都能看主体和客体相互之间的一种约定、一种契约。另一方面,在西方,契约常常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西方人对法的信仰也具有宗教崇拜的色彩。《圣经》中耶稣曾说过“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因此,法治主义几千年来在西方社会经久不衰,其精神之源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宗教徒般的信仰和崇拜。西方社会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2)从外在方面来说,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基础上,诉讼成为保证当事双方信守契约的外在机制。古罗马人在从契约关系中抽象出权利义务后,从外在方面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渠道——诉讼,通过诉讼使权利得以实现。西方历来认为,诉讼是保护权利和制裁违法行为最有利的手段。因此,西方人热衷于诉讼,当发生纠纷时,往往通过争讼的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他们之所以不以争讼为“耻”反以为荣,正是亚里士多德倡导的交换正义理念,赐予了西方人健讼的信念。

4 结语

任何民族的法律文化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可谓中国有中国的问题,西方有西方的难处。因而我们在法律上学习西方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全盘西化。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有许多人类积极优秀成果。即使是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发展进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成份,比如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就吸收和借鉴了我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积极因素。我们应该发扬传统思维中的阴阳互补的优点,将本土资源与外来法律文化有机结合,这才是我们的出路。

【参考文献】

[1] [意] D·奈尔肯.《比较法律文化论》[M],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51 页.

[2]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85页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页.

篇3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动语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等。法律英语目前已经成为法律与英语中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社会上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本文主要对法律英语翻译进行了总结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翻译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一、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一种语种。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体的选择上都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来说: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包括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为了清晰地表达句意,法律英语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词短语来代替从句做定语、状语或宾语),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语句法的这些特征是我们研究和对其进行翻译时所必须深入考虑和分析的。

2.词汇特征

词汇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法律语言);拉丁语频繁被使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拉丁语在英美法律实践中频繁被使用);相对词义的词语大量涌现;普通词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如Party在法律英语中被理解为“当事人”等。

3.文体特征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对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语翻译

1.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原则

法律英语是一种应用性比较强的语言类型,法律英语翻译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词语使用的庄严性。法律英语由于其直接鉴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对用词的准确性要求相当高。这一点是在进行翻译时必须牢记的。②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③精炼性原则。翻译法律英语除了准确外,还应遵循精炼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精炼性原则要求应尽量做到舍繁求简,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④术语一致性原则。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即使同一词语多次重复,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等。法律英语的这些翻译原则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语翻译是国家间进行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英语翻译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的民族差异性的障碍,促进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根据笔者多年的学习、观察,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选择内涵最接近的法律词汇进行翻译。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有些词的含义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在这两种文化之间会存在内涵最为接近的词汇,这时可以采用而不会导致太大的误读。②创造新的法律词汇。很多的情况之下,译者们在面临一种文化中有而另一种文化中无的事物时,会采用音译的办法,翻译法律英语时也需要进行一种创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罗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译成“法人”,“due procedure”译成“正当程序”等都是一种建设性的创新。③必要的解释。由于中西方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异,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的词汇如果直接翻译,就会使它的意义非常不明确,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增减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语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译方法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1.语言文化差异

英汉两种语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结构、遣词习惯及句法层面上相去甚远。英语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汉语句子则重意合,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从而不利于表达。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已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2.包括法系在内的法律文化差异

王佐良先生认为:“翻译工作者处理的是个别之词,面对的却是两大文化。”法律英语翻译不仅仅是两种语言的对译,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语涉猎范围甚广,包括各部门法以及诸多法律边缘学科,故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的人士须熟悉中英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文化底蕴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识的了解,稍有不慎就会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错误。法律文化的差异目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3.思维方式差异

中西方由于语言文化习惯、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的差异导致他们在逻辑思维方式上同样存在差异,思维方式的差异一方面将影响到其思考、分析问题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其理解、翻译语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说,思维方式的差异同样是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语是法律与英语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应用非常强的学科。法律英语翻译之难就在于翻译的过程要实现法律与英语的双重要求。区别于其他的英语翻译,法律英语由于其准确性要求高,法律知识面要求广,因而法律英语对翻译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这既对他们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希望本文对法律英语翻译的有关知识点的总结和梳理能够对我们认识和把握法律英语翻译,并进而提高法律英语的翻译质量和水平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载.中国科技翻译.2000年5月.

[2]苏珊.法律英语及其语言特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3]陈水池,罗孝智.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特征.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9月.

[4]谢燕鸿.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载.双语学习.2007年9月.

篇4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动语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等。法律英语目前已经成为法律与英语中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社会上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本文主要对法律英语翻译进行了总结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律英语翻译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一、法律英语的特征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也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一种语种。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在词汇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体的选择上都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来说: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包括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为了清晰地表达句意,法律英语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词短语来代替从句做定语、状语或宾语),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语句法的这些特征是我们研究和对其进行翻译时所必须深入考虑和分析的。

2.词汇特征

词汇特征是法律英语特征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化色彩的法律语言);拉丁语频繁被使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拉丁语在英美法律实践中频繁被使用);相对词义的词语大量涌现;普通词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如Party在法律英语中被理解为“当事人”等。

3.文体特征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对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语翻译

1.法律英语翻译的一般原则

法律英语是一种应用性比较强的语言类型,法律英语翻译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①词语使用的庄严性。法律英语由于其直接鉴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对用词的准确性要求相当高。这一点是在进行翻译时必须牢记的。②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③精炼性原则。翻译法律英语除了准确外,还应遵循精炼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精炼性原则要求应尽量做到舍繁求简,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④术语一致性原则。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即使同一词语多次重复,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等。法律英语的这些翻译原则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语翻译是国家间进行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英语翻译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的民族差异性的障碍,促进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根据笔者多年的学习、观察,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选择内涵最接近的法律词汇进行翻译。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有些词的含义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在这两种文化之间会存在内涵最为接近的词汇,这时可以采用而不会导致太大的误读。②创造新的法律词汇。很多的情况之下,译者们在面临一种文化中有而另一种文化中无的事物时,会采用音译的办法,翻译法律英语时也需要进行一种创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罗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译成“法人”,“due procedure”译成“正当程序”等都是一种建设性的创新。③必要的解释。由于中西方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异,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的词汇如果直接翻译,就会使它的意义非常不明确,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增减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语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译方法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转贴于

三、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1.语言文化差异

英汉两种语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结构、遣词习惯及句法层面上相去甚远。英语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汉语句子则重意合,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从而不利于表达。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已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2.包括法系在内的法律文化差异

王佐良先生认为:“翻译工作者处理的是个别之词,面对的却是两大文化。”法律英语翻译不仅仅是两种语言的对译,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语涉猎范围甚广,包括各部门法以及诸多法律边缘学科,故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的人士须熟悉中英有关的法律知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文化底蕴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识的了解,稍有不慎就会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错误。法律文化的差异目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3.思维方式差异

中西方由于语言文化习惯、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的差异导致他们在逻辑思维方式上同样存在差异,思维方式的差异一方面将影响到其思考、分析问题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其理解、翻译语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说,思维方式的差异同样是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语是法律与英语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应用非常强的学科。法律英语翻译之难就在于翻译的过程要实现法律与英语的双重要求。区别于其他的英语翻译,法律英语由于其准确性要求高,法律知识面要求广,因而法律英语对翻译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这既对他们是一个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希望本文对法律英语翻译的有关知识点的总结和梳理能够对我们认识和把握法律英语翻译,并进而提高法律英语的翻译质量和水平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载.中国科技翻译.2000年5月.

[2]苏珊.法律英语及其语言特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3]陈水池,罗孝智.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特征.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9月.

[4]谢燕鸿.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载.双语学习.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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