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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广告业在国外从来位居创意产业之首。而国内对广告业大多认为是产品或服务推销的最主要手段、是商业促销的一个环节,只重视其商业作用,而忽视了其树立品牌形象和灌输企业文化以获得认同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告业也逐渐恢复并迅速发展,每年增长率达到40%以上,成为当今最普遍、最频繁的经济社会现象之一。然而,在报纸广告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报纸广告作品引发的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如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他人模仿或抄袭、报纸广告作品或要素被无偿使用以及报纸广告策划书中的报纸广告预算、报纸广告策略等属商业秘密范畴的商业信息被恶意泄露等,使得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势在必行。
一、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1998年5月金正状告摩托罗拉的首例报纸广告创意知识产权案开庭后,有关报纸广告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规范报纸广告的创意文化属性、促进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有其客观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1.报纸广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报纸广告的作品是以创意为核心和灵魂、以人类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基础、以报纸的传播方式为渠道,将文化艺术与经济社会有机结合的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纳入范畴。
这就需要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作品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内容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应覆盖报纸广告作品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包括确定主题阶段、创意阶段、表现阶段等,如图1所示。
报纸广告具有文化创意的特征,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报纸广告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报纸广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大的难度;此外,由于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报纸广告的创意贫乏且价值有限、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问题,直接导致开展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步履艰难。为此,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通过分析报纸广告产品形成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关系,从大系统思路实施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而有效维护和促进报纸业及其广告业的良性发展。
2.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尤其是鉴于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多样性,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不够,报纸广告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社会对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了无论是报纸广告主、报纸业还是消费者都忽视了报纸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它的保护了。而实际上,报纸广告除了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外,报纸广告中所有创造性内容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如书面材料、照片、艺术用语、图像、版面设计、广告标语、商号名称、标徽、产品名称、产品外观及包装、电子报纸广告网页、域名和其它标记等。随着报纸广告中复杂性水平的增加,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也在增加。只有在知识产权的保障下,报纸广告才会有实际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可言,也才能衍生出更多的新生价值。
(2)报纸广告的实践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报纸广告创意贫乏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从报纸广告的文化现象来看,一方面个别报纸广告主、经营者或者片面追求所谓报纸广告的轰动效应,忽视了报纸广告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国内报纸广告的行业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不够完善,导致报纸广告在某些方面的文化素质低劣、甚至产生一些不文明的现象。从报纸广告对消费者的态度来看,作为创意产业的报纸广告本应以消费者为导向,但当前普遍还缺乏对消费者的人性化尊重,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缺乏了解、盲目追求广告效应、忽视产品本身质量、缺乏对消费者的责任感等。
二、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1.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报纸广告的根本,而报纸广告的发展又为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报纸广告中会涉及到多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由于报纸广告创意作品本身的特征,导致报纸广告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来激励和保障其创意的劳动成果,实现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市场价值。所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报纸广告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助于引领报纸广告的协调发展。
首先要明确报纸广告创意侵权案的赔偿金额的认定。由于实际判赔金额与请求的判赔金额往往相差甚远,大多不支持将创意价值与广告客户实施创意推广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进行索赔,因此,需要法律制度加强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提高报纸广告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由于报纸广告的创意作品属于经验商品的范畴,针对报纸广告创意作品的保护措施难以实施。因此,报纸广告的主体要提高法律意识,即要寻求著作权法、又要得到合同法的双重保护。
第三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对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打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者,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必要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也最关键的是形成“报纸广告的知识产权服务”观念,从知识产权角度出发,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报纸广告创意及其作品物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服务客体条件的内容提供服务。通过知识产权服务实现报纸广告的经济价值,才是报纸广告实现市场价值的途径所在。
2.从行业协会层面加强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
广告行业协会是由广告公司形成的一个利益合作的共同体,通过集聚的力量,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和约束报纸广告知识产权侵权的功能;通过为会员广告公司提供服务和保护、并制约和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个体行为和共同行为,为报纸广告的发展创造一个诚信的环境。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生产和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意产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显。从世界范围来看,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其增长速度更快,美国的达到14%,英国的达到12%。早在2000年,创意产业就成为英国的第二大产业,约占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美国是全球创意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创意产业超过航空、重化工及汽车等传统产业领域,成为最大的出口产业,200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加值达8891亿美元,约占GDP的6.44%
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如何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中国创意产业健康持续的良性发展,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课题。
本文从分析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入手,介绍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产业”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是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推崇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是围绕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组织起来的新型生产关系,主要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I3个行业。
作为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创意产业蕴涵的巨大潜力与社会财富,使之在转型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增强文化软实力的过程中成为被关注的焦点。然而,面对着因特网等数字化新传播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创意产业在迎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战。
就创意产业而言,从事创意工作的人员投入的是一种精力,很难准确的对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创意产品通常比科技新产品具有更强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袭。一旦发生侵权,就会面临维权难、成本高的问题。加之其配置的资源—“创意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易复制性、难保护性等特点,其产生的问题就必然应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
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正如“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形象的将知识产权喻为创意经济的“货币”,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喻为“银行”。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而对产品原创性的承认和保护,其实就是尊重和承认个人创造力的价值;再从样品变成商品到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因为创意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如果相关的权利主体没有从其创意产品中获取收益,那必然会失去创新的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样还体现在当前很多国家、地区及一些国际组织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如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在其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联合国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也同样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见,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撑,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随着创意产业逐渐进入全球经济的中心舞台,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创意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创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创意灵感产生,创意生产力转换,创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得以实现的基础。
二、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创意产业在促进文学、艺术、文化与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渐为国人认识,中国创意产业有很大发展,尤其是香港、台湾地区,创意文化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积极推动创意型行业的发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意产业基地。我国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创意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就文化创意产业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992.6亿元和857.81亿元,分别占GDP的10.6%和7%;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550亿元和576.86亿元,分别占GDP的7%和12%0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从232.54亿元提高到595.62亿元,增加值从65.81亿元提高到133.7亿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3.2%上升到3.4%。但与先进国家比较,中国的创意产业还比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国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为2.36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识产权。中国专利使用和特许经营费一项的贸易逆差为42.6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44%,同期美国的年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超过400亿美元。
目前,我国创意产业还是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尚不完整的风险产业,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长、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经济效益非常诱人的朝阳产业。正是具有如上的这种相辅相成的特点,使我国的创意产业面临着经济结构限制、整体职业结构缺陷、城市发展规划思维定势等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二)我国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创意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其根源就在于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大量民族品牌被国外抢注。商标权是创意产业经营领域中很重要的知识产权,通过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推介,能够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的收益。但由于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在商标策略上通常采取的是“产品跟进策略”,即产品和市场开拓到哪里,商标才开始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甚至有的企业因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费用高而不愿在国外注册,这就给人以可乘之机,往往导致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而陷入被动。“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五粮液”商标在韩国被抢注。为了商标的回归,这些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第二,自主版权文化精品太少,对衍生的知识产权开发不够。目前,我国是文化产品进口国,本土文化精品严重不足,电影票房收入}o%依赖进口大片,少年儿童喜欢的动漫60%来自日本、30%归属欧美,网络游戏市场半壁江山被外国公司所占领,畅销图书多为外国产品或中外合作产品。即使有一部分自主版权的文化精品,在获得专利或版权后,由于没有及时地塑造品牌和注册商标,以致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目前,虽然我国整治盗版出版物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未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我国盗版现象依然严重,盗版率长期居高不下。从长远来看,盗版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众多创意、创作、制作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亦损伤了整个社会安全享用文化成果的消费和使用心理,甚至损伤到了人们正常文化消费的道德底线,严重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是我们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大力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就必须考虑以知识产权的创造、生成、开发利用和维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健全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激励创意活动。
(一)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从宏观层面看,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国家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以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来鼓励和推动企业与个人创新,增强文化创意产业的原创能力。与创意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制度、商号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及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在我国,涉及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是包含在三个层面的立体性保护体系中。第一个层面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各部门规章,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第二层面是散见于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各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第三层面是指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多边和双边条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
意识决定行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意产业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我国的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1p.比较薄弱,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合理地运营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赢得未来竞争的主动权。
正所谓“水流则活,财流则增”,资本只有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够使自身增值。同样,属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中流动起来,才能迅速转化为财富,提高效益。美国的迪斯尼公司在运营知识产权方面就有着自身的成功经验:编一串故事,拍一部动画,塑造一个形象,吸引一批观众,注册一个品牌,衍生一群产品,仅米老鼠和史努比两个动画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收益每年就超过500亿美元。迪斯尼正是通过产品开发、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宣传促销和捆绑销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充分运营知识产权,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我们的企业不仅要获得核心知识产权,即文化创意成果的版权,还要尽可能的取得衍生的知识产权,以商业运作的方式激活在创意产业链中形成的专利、商标、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形成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企业联盟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80.2%的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研究开发部门没有交流的占12.3%,不定期交流的占36.1%,很多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专利。而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制定颁布知识产权战略,也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现状、发展战略及外部环境等选择和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赢得竞争的主动权。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487(2016)02-0179-04
0引言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高附加值、高知识含量和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显著特征而成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家发展的整体战略布局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高初始投资和低成本复制的生产特性又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进行过系统研究,本文就尝试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1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影响路径理论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就是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创新上面。Horii和Iwaisako(2007)基于美国的数据分析了激励制度对农业私人创新的影响,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私人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1],而Hu和Mathews(2005)基于东亚五国的数据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显著为负[2]。虽然这两个经验研究的结果截然相反,但是仔细分析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美国属于发达国家,而东亚五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两国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制度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启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与某些中间变量密切相关。余长林和王瑞芳(2009)通过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越能促进该国的技术创新[3],因此我们猜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中间变量,其中的逻辑如下: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本身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储备较少,因此难以实现创新,此时其主要是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引进前沿技术来实现增长,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技术的扩散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由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理论假设:假设1:经济发展水平会通过创新能力来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会有效激励创新,从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聚式发展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其不仅可以降低集群内部企业的交易费用和生产成本,而且能形成整体品牌效应,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降低创新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存活率,还可以加速创新信息的扩散,从而有利于整个创意产业集群的升级和发展。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集群发展水平较高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同时也需要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这样才能有效发挥集群的“增长极”功能。张杰、刘志彪(2007)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创意集群中,企业间的模仿现象十分严重,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收益,最终导致创新的消失和集群的衰落[4]。孔伟杰(2010)进一步利用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集聚具有促进作用,其能够有效影响企业的空间分布[5]。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产业集聚是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中介变量。当某一地区的创意产业集聚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将显著提高,这其中的逻辑为在同样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下,集聚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理论假设:假设2:集聚程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当集聚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外部保障,只有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中,生活要素才会实现最优配置,社会需要也才能得到释放和满足,更重要的是,有效的竞争才能实现。在一个低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取胜的关键并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其与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典型的比如政府,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即使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也不会对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竞争是较为公正的情况下,创新才能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此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三个理论假设:假设3: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才开始变得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影响路径的经验分析
2.1模型选择与构建
通过上文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路径均与另一个中间变量密切相关,而且随着中间变量程度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程度甚至是方向都可能发生改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路径是非线性的,因此我们考虑在实证检验中使用门限回归模型对于本文的理论假设进行验证。由于实证检验所使用的数据为2003~2013年30个省级行政区的面板数据,因此本部分最终使用的模型为面板门限回归模型。与同样用来发现数据结构突变的邹检验不同,面板门掀回归模型的突变点并不是人为设定的,而是通过对数据的客观分析得出的,因此其更加科学和严谨。下面我们以单一门限回归模型为例对理论假设1进行分析,其他两个理论假设的验证过程依此类推。我们假设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存在单门限效应,且门限变量的值为γ,因变量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测度变量Y,Z为控制变量,X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th为门限变量,δ、β1和β2分别为相应变量的系数,μi为个体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β0为截距项,由此我们建立如下的单门限回归模型:在获取门限值后,我们还需要对门限值的显著性进行检验,以确定模型的估计是无偏稳健的,下面,我们就结合中国2003~2013年30个省级行政区的数据对本文的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2.2数据与结果
根据前人的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需求方面,我们使用人均GDP来表示,既可以衡量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可以衡量经济发展水平;二是供给方面,我们主要使用每万人的大学生数量来测度作为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投入要素的人力资本;三是外部环境方面,我们主要使用城镇化水平,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外部的环境因素。因此我们主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GDP,人力资本水平HUM,城镇化率CITY三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在门限变量方面,根据前文理论假设,我们主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GDP、文化创意产业集聚水平DIS和市场化程度MAR作为门限变量,并分别包含在三个不同的模型中,其中,经济发展水平既是控制变量,也是门限变量,说明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是双方面的。我们首先使用Bootstrap方法对门限效应的模型进行选择,一般是在单门限、双重门线和三门限模型之间进行选择,对于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1而言,其模型检验结果见表1前三行,以产业集聚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2,其检验结果见表1中间三行,剩余三行为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3的检验结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模型1、模型2还是模型3,只有单一门限回归模型是显著的,其他均是不显著的,也就是说,三个门限变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仅具有单一门限效应。表2进一步给出了各模型对应的门限值,可以看出,当人均GDP超过5.02万元人民币时,当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集聚水平超过1.16时,当市场化水平超过0.60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路径将会发生结构性变动,至于这种变动的程度和方向如何,我们还需要在使用面板门限回归模型进行进一步分析,其结果见表3。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无论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还是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中,城镇化的积极影响最明显,这说明城镇化是推进一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这显然与城镇居民较高的收入水平和精神追求有关系;其次,与一般的理解不同,人力资本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并不显著,只有在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中,人力资本水平的估计系数才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是其影响程度也较低,这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有密切关系,人力资本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创新能力和思想上,但是现在的教育体制对于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这直接导致我国人力资本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最后,三个门限回归模型中对于门限变量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关系的估计结果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因此初步验证了本文的三个假说。具体来说,当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即人均GDP收入在5.02万元人民币之下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仅不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而会显著阻碍该产业产值的提高,这显然是与不同收入水平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不同所造成的,当收入较低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是靠模仿实现的,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限制这种模仿,从而抑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相反,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人们的精神需求更加高端更加多样化,单纯的模仿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居民的需求,另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创意已经越来越少,此时模仿的空间大幅缩减,创意创新成为下一步发展的关键动力,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创新者的创新收益从而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当人均GDP达到临界值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是有必要和有积极意义的;当门限变量为产业集聚水平时,表3的估计结果表明当产业集聚水平达到临界值(1.156)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会显著提高,这与本文的理论假说2也是一致的,其逻辑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在此就不再赘述;当门限变量为市场化水平时,从表3的估计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只有当一个地区的市场化水平达到临界值0.603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才是显著的,其逻辑我们在上文中也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不仅存在门槛效应,还存在双重路径,即直接的促进路径和间接的突变路径,这在之前的文献中也没有人发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路径是非常复杂的,本文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探讨了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等三个因素对于这种影响路径的作用机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更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系统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单门限效应。首先,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而会对其发展产生抑制作用,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才会显著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其次,产业集聚水平虽然并不会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方向,但是当集聚达到一定程度后,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却显著提高;最后,市场化程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市场化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否则其作用并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根据这些发现,我们提出如下能够促进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味冒进。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与创新能力的提高之间并不存在单纯的统一关系,两者之间发生作用还需要借助于其他重要变量,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搞清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提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理论逻辑是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基本依据,这也是本文的主要贡献所在。第二,在加快产业集聚的同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增长。产业集聚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存关系,一方面,产业集聚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产业集聚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进产业集聚的过程别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这也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三,继续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来发挥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功能。在改革开放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能否在竞争中获胜更多的是依靠其与政府的关系,而不是创新,这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同虚设,也使得社会整体的创新意识淡薄,创新能力低下,从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继续不遗余力地推进市场化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企业能够通过正常的方式特别是创新来赢得竞争,这样知识产权保护才有存在的必要,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作用才能得以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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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医药产业品牌化发展水平品牌就是知识产权,代表着竞争力和影响力。中医药品牌是中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影响中医药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有着丰富的中药资源,利用这些中草药形成的秘方验方数量繁多,但成为国际名牌的却寥寥无几。因此,在中医药产业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中医药商标、中医药道地药材、中药材植物新品种与中医药老字号的保护,努力开发一批疗效确切的中医药新产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现代中医药企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医药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卫生、科技等领域表现出多元化价值。同时,在国际竞争格局中,中医药产业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2013年8月20日,主席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时提出,要促进“中医药在海外发展”,体现出对中医药走向世界成为中国国家品牌的期待。把中医药打造成国家品牌寓意丰富。首先,要把中医药打造成健康促进品牌。中医和西医作为世界最具实力和潜力的2种医学,在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推动了我国医改的进程,促进了我国健康事业的发展。其次,要把中医药打造成中华文化品牌。中医药作为我国文化软实力,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此外,还要把中医药打造成为民族产业品牌。随着健康观念、医学模式的变化,中医药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我国14个部门力推中医药服务贸易,中医药或将成为对外贸易最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中医药大国,我国应将原创优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变中医药大国为中医药强国。
1.3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运行环境专利制度:现行专利制度通过保护中药领域的技术成果来进行中药的利用和技术创新,在保护和鼓励中药产业发展中发挥着一定作用。但由于专利制度在中医药领域的运用是一种探索过程,因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现行的专利制度对中药复方专利的审查标准比较宽泛,不能完全体现中药复方自身的技术含量,对最具中医特色和最有疗效的中药复方组合物或用途不能进行有效保护。其次,中医药的技术创新模式与现代医药的技术创新模式存在很大差异。中医药的技术创新主要依靠临床应用而不是现代科学技术,临床不仅是中医药知识创造的源泉,也是推动其发展、创新的动力,同时还是衡量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依据。现行专利制度对中医药自身的技术创新行为难以起到鼓励作用。此外,现行专利制度主要保护可商业化或产业化的智力成果,在商业化利用中医药知识方面发挥了促进作用,但它不能阻止国外经济势力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不能平衡知识持有人与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商标制度:我国商标制度虽在中医药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中医药行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够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经营意识相对缺乏,对商标的市场价值理念还未真正形成,与中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竞争需要还存在一定距离。商标注册总量少、注册范围小、商标设计差及商标的盲目注册是目前商标制度在中医药行业存在的问题。而且,中医药老字号的驰名作用并未在商标上得到体现。现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完全适用于中医药老字号,因为中医药老字号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比较驰名,在整个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驰名是依靠产品长期质量稳定、服务周到且具有一定的企业文化而形成的,并不是依靠广告投入、商品促销、媒体宣传等方式而获得的。此外,一些中医药特有标志符号也被不当注册为商标。商标的最终目的是使用,中医类产品的使用与中医文化密切相关。中医药企业的信誉、商品的质量也与中医药商标的信誉紧密相连。因此,为维护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安全,中医药企业应当注重对商品商标的注册工作,以商标制度来创制自身的品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制度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一定作用。中医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在其医疗和科研活动中创作的作品,如专著、文章、口述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说明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都可以自动取得著作权。著作权制度可以对中医经典古籍中的精神权力起到一定保护作用,并对中医经典作品的演绎作品实行保护。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著作权制度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远远不能满足中医药发展的需要。著作权制度对保护的客体有一定的期限要求,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传承,大多数已超过著作权法所设定的保护期,因而作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主要载体的古籍大都成为人人均可无偿使用的公有作品。同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其思想内容,因此,著作权制度并不能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实质内容,对于他人对中医药知识的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行为也不能有效阻止,不能真正起到鼓励中医药自身创新的作用。
商业秘密制度:中医药技术秘密是那些不为外界所知的中医药知识、技术和信息,包括中医秘方、中医特有诊疗方法、中药种植技术和炮制加工技术等。根据中医药技术秘密自身的性质,可以将对其保护方式分为作为商业秘密和作为国家秘密来保护2种。无论哪种都是我国中医药发展过程中从业者进行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已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中医药技术秘密自身的特殊性,目前运用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中医药界的一些技术秘密拥有者,其自身并非是经营者,其掌握的有些技术秘密目前看来也很难说有实用性,这使得中医药技术秘密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面临着许多难题。其次,大数据时代知识经济的繁荣使人才流动加速,而一个企业的技术秘密往往存在于本公司人才的头脑中,人才的频繁流动势必会对技术秘密的保护造成严重威胁。另外,国外一些利益集团通过科技合作或高薪聘用中医药专业人才等手法获取中医药技术秘密,导致我国一些中医药技术秘密的外泄。我国目前尚缺少关于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制度:由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关联,可形成一种独特的资源,这种资源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甚至会形成绝对优势。运用地理标志可以提高特定区域内的特定商品的质量,维护本地市场的秩序,提高特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产品的信誉,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中医药知识具有地域性和文化性的特点,为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将中药材纳入“地理标志”制度中进行保护,对加强我国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及提高我国中药材附加值具有重要意义。但地理标志制度在保护中药道地药材的实际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主体资格难以确定。主体不能确定,使得道地药材的保护工作处于无序状态。一些道地药材品种出现了“南移北栽”现象,许多非“道地”药材产区也盲目种起了“道地药材”,这引起了中药材供求的不稳定及中药材价格的波动。另一方面,申请地理标志的道地药材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标准。目前,虽然中药道地药材申报了地理标志,但缺乏严格的与之相关的标准规范,使得一些药农受市场利益的驱动而改变原来的做法,大大削弱了道地药材的质量优势。
2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医药产业安全的作用路径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际贸易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这其中尤以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纠纷最为显著。如何在扩大和拓展我国对外国际贸易的同时注重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国际贸易中亟需解决和应对的现实性问题。
1国际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国参与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履行国际贸易义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采取加强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如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2006年到2011年期间,我国连续6年颁布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先后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和删除,也对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实际和国情以及与国际惯例想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加了各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先后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组织,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国际对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上的其他发达国家诸如美国、日本等国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个人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近年来,我国频繁地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民众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本身认识不到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基本停留在在“努力赚钱”的初级阶段,认为只要能在对外贸易中赚到钱就可以,要不要知识产权无所谓,许多本来是我国发明的产品,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专利申请步伐缓慢,由此导致专利被别国抢先申请,例如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如超导领域其实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并无太大差距,但在这方面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仅仅只占到了美国的20%左右,其结果就是我们自己发明的东西被别人拿走进行了专利申请,导致我国的研究成果不能进行产品开发,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1.2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匮乏,队伍建设不到位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专门从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分析、研究、专利申请等专项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在企业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养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人才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还相当滞后,这是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内在原因之一。相比较来说,国外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内部都设置有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专门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专利申请等相关工作,而我国不少大型企业则很少有设置相应的部门,相关的人才也较为缺乏,有关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的专利工程师人数就达到500人之多,微软公司在全球共计有25000多名员工,其中有接近五分之一是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日本的大型企业如索尼、日立等也都有超过300人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而在我国,许多大型企业往往缺乏这样的专门性的部门,中小企业更比不说,仅仅有阿里巴巴、华为、中兴等极少数企业拥有这样的部门,而华为和中兴在2004年的专利申请数量位居我国企业前十名,这足以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3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认识较为模糊
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熟悉和掌握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地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权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遗憾的是,我国大多数企业均对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不甚熟悉,即使像华为这样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当成熟的高技术企业也是如此,以2003年著名的“思科诉讼华为侵权”事件为例,美国时间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以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为由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分公司,整个事件一直持续到2004年7月28日,以思科公司和华为公司达成最终和解画上了句号,纵观此次事件,华为公司尽管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不熟悉,因此可以说受到思科公司的诉讼也是在所难免的,而客观来说,面对来自国外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诉讼问题,我国企业往往缺乏足够有效的诉讼和应对机制,导致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1.4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工作是切实保护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已经开始在逐步调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不断强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力求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并不断加入各种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组织,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贸易中多变、双边性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上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漏洞,这使得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难以很好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处于被动地位。
2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我国贸易利益,有效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想真正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上入手,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具体来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2.1切实加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诚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则更为重要。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导致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辛苦创造出来的自主知识产权最终“付诸东流”,企业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积极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外贸企业而言,必须努力加强在企业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企业中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贯穿到企业的每一名员工身上,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生产和对外竞争全过程中去,努力形成人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切实维护和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
2.2加快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体制建设,引进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企业内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的支持,而目前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遭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和纠纷也和其自身缺乏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无关系,企业要想真正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好自身的合法的贸易权益,就必须立足于平时,把握住当下,努力构建起企业内部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打造一直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中来予以重视,努力为企业参与国际对外贸易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和机制基础。
2.3加快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企业在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其贸易对象往往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规则。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对于企业“游刃有余”地参与对外贸易,有效避免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来说至关重要。企业可以积极通过与国外企业进行交流互访、聘请国外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途径,积极了解和熟知当前国际通用和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做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4政府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逐渐增多,我国相关部门也在适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完善,并严格按照当前国际贸易的形势变化增添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可以说,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制度工作也日益完善,诸如《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另一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出入,这就要求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还应继续加强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力求与国际实现接轨,从而真正切实有效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保护我国的国际利益。
3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现实性问题,其涉及到许多方方面面的因素。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建设步伐,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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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内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它与人们所拥有的普遍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与地域的有限性、可复制性。因其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有的西方学者也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一种投放到市场即可产生经济效益的信息。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与现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越发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与智力成果保护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自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国际贸易领域,GATT将其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并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TRIPs协定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对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投资与各国相关国内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被认为是对传统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突破。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刺激对技术研究和发展的投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但从宏观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知识传播的成本,而政府希望知识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向社会传播,从而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其进行无限制的保护,而是要在知识产权人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这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来实现,而具体如何平衡,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与国际经济贸易环境。
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在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上也会有较大的差异。
(一)发达国家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随着知识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很大,而且在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都比发展中国家占有更多的优势。因此发达国家在其对外贸易交往中更多的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发达国家一方面加强国内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将其渗透到贸易政策中。如美国制定了专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殊301条款”;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日本早在2002年就正式宣布把“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基本国策,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发达国家已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了。
(二)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尤为明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生产与贸易成本大幅度提高,市场减少。随着TRIPS协议的诞生,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这种挑战,不得不在国内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如中国提出的鼓励创新、鼓励和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软件产品出口,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都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中已开始体现。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中国,按照《外贸法》的定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并列构成三大类贸易形式。而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贸易的关系十分密切,因为技术贸易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知识产权。并且签订的技术贸易合同必须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否则将不享有法律的有效保护。
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关系到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进而对发展科学技术鼓励发明创造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正当且应该的。适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维护和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拥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但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多为先进技术的输出方,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发达国家具有优势的技术贸易出口利益。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其制定国际条约、协定时的强势影响,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际上,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它扭曲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阻碍了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是很不利的。
TRIPS协定的签署,为各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方向,也对发达国家发起知识产权调查制定了一定的纪律约束,遏制了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不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单边贸易措施,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四、中国相应的对策建议
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影响到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由于对国际技术贸易活动规则缺乏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程序性知之甚少,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类无形资产大量流失。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漠视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规则。以上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规范和发展。为了改善中国投资环境、降低交易费用、保护技术受让双方的利益、促进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规范与改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强宏观管理,完善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适应中国科技发展水平和特点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与产业政策、科技战略、可持续发展、国际竞争、人才战略等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为中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二)增强中国企业和全社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企业应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增强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能力是一国生存的根本,而自主知识产权在打造核心竞争力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中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更加明显。中国进出口贸易额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较低。国家应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设自主品牌,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在国际贸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四)运用WTO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加入WTO后,中国企业遭遇的因知识产权保护导致的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多,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已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此,中国应积极运用WTO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根据TRIPs协定原则和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积极应对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的非关税壁垒,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并重视相关领域的人才培养,提高国际贸易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增强中国的应诉能力,保护中国贸易利益,改变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被动局面。
参考文献:
1、曲建忠,张红霞.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经贸探索,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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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朝霞.企业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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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青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际技术贸易发展[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9).
引言:
自从在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来,世界上的国家、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原因在于,注重本国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它的国家进行相关知识以及技术的剽窃,有效的保护这些知识与技术在本国的发展中就有重大的价值,维护本国依据这些技术与知识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非常好的市场场景,保障本国国家贸易额的稳定,维护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对于行业贸易的影响、对于边际贸易模式的影响、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
自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签订以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问题已经获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主要概括起来有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一种观点认为从整体来讲、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同时,这必然影响到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比如: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人们对于高技术与高知识的发达国家产品将不具有很强的购买欲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表现出来较为浓厚的兴趣。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很有可能造成发达国家对于本国的技术进行长时间的创新垄断。这种情况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的发达国家进行知识水平的提升以及有关技术的进步[1]。其次,一个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表现为“市场势力效应”与“市场扩张效应”。所谓的市场扩张指的是发达国家中出口市场的知识与技术被保护起来,发展中国家的当地企业对于这些技术以及产品进行模仿被严格的限制,间接导致了发达国家企业出口市场的贸易规模有效进行了扩大。所谓的市场势力效应指的是出口市场的知识产权被保护,由此出口的企业在当地市场一种“垄断势力”的形成,而有关的企业通过进行提高产品价格、减少出口规模的方式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出口市场规模的减小。从实际的效果来讲,以上的两种分析都造成了一个重要的结果,那就是市场势力与当地企业模仿能力的被制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加深直接造成的一种结果。一方面,当地消费者模仿的可能性被知识产权保护方针的实施而严重限制,直接导致对于国外创新产品需求数量的增加,促进了市场扩张效应的发展。另一方面,创新产品的需求弹性由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而严重降低、使得出口企业的价格势力被增加,使得市场势力效应的发挥阻碍了有关企业的出口。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都不一定会消除市场的创新能力和垄断,因为其它方面的替代技术与替代产品依然在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2]。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行业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对于不同行业的贸易影响呈现出一种不同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对于这种影响的方式进行全面的研究,以便于对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机制进行有效的论述与分析。就具体的研究情况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工作。我们通过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运用动态模型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我们假设发展中国家对于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模仿效率。而根据这种模仿能力的高低,我们将其划分为可以进行出口的行业与不能进行出口的行业。而研究的结果表明,我们加强对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导致了四种随着行业的变化而产生相互抵消的贸易反应。首先,市场势力效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产生。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模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进行总体出口贸易的数量。比如:就传统的煤炭以及轻工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非常大[3]。其次,对于以计算机为代表的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不具有明显的效果。而造成这一点的原因,除了与行业自身的特点有关以外,也与政府的出口政策具有直接的关联。再次,从整体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短期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于有关的技术进行模仿,尤其是这种保护模式对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有关企业不断的进行技术的探索与研究,促进本国有关产业的调整与优化升级,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创新,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的综合国力。最后,发展中国家对于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进行不断的模仿能力的提升,在模仿的基础上进行独特发展模式与技术模式的重新探索[4]。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边际贸易模式的影响
现代国家进行出口增长的主要途径有扩展边际、集约边际、对于异质性企业理论的充分运用等等。对于以上的途径比较通俗易懂的阐述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数量、注重出口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国际贸易边际产生的不同作用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与结果的评价工作。首先,产品价格与产品数量在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集中表现。其次,产品的种类在国际贸易的扩展边际进行集中的表现,但是其对于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再次,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在集约边际与扩展边际中都可以进行作用,并且总是沿着这两种边际进行自身作用力的实现。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通过影响产品的数量与种类改变贸易流通的方式与有关的行为。比如: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有效的产品贸易保护或者是依据产品的专利保护进行出口数量的提高或者是减少,实现产品的出口价值,促进出口产值的增长[5]。
四、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这种局面下进行出口数量的保持、出口利益的保障,必须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促进国内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推动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提高,获得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进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研究与我国进行国际贸易工作具有重要的联系。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发挥出政府的主导作用。比如:第一,政府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的发展规划,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方针,尤其是认清世界的发展形势、对于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需要加强。第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能够使得更多的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使得它们在国际市场中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第三,对于具有突出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政府需要进行积极的扶持与奖励,激发其专利研究人员的热情。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实施可以从法律的高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有关的侵权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可以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早日建立,并且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最后,通过建立与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各种执法的机构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提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6]。
(三)培养大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培养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尤其是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与综合的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几种方式的有效运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第一,利用有关的院校进行相关人才的培养。第二,在政府的指导下、发挥出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作用,通过大量的专业课程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的进步。第三,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让大量优秀的外国企业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工作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知识信息的水平与质量。第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尤其是企业良好品牌的树立与优质形象的展现。这些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会具有积极的意义[7]。
五、结论
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影响问题的分析与研究,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的效率,有利于中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强,对于实现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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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些其它智力成果权等,是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或者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是人们以智力或者知识成果的方式取得的权利。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1.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经济建立的最主要法律保障,知识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主要体现在:(1)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2)知识经济的建立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3)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
2.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知识产权。企业战略同知识产权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等同于知识资本的子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因为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早已从本质上改变了竞争的意味,知识产权已经变为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创造新竞争优势和生产要素的基础,然而这种无法察觉的智慧创造活动一定会成为本世纪最具价值潜力的财产形式。目前,中国出口贸易产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比重占80%以上,已取代初级产品。然而,在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中,我国主要依靠国外零部件进口,使用国外关键设备、核心技术,做一些组装或进料加工的低技术含量工作。我国工业制成品的低价格、低成本优势,主要是在那些技术水平较低的产品和产业中体现。即使那些中外合资企业,核心技术仍主要由外方掌握,我国企业始终处于被动低位。倘若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能掌握核心技术,我国企业仍然有很大被边缘化的可能性。所以,我国一定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
最近几年以来,科技进步飞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增强,依靠科技优势,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的方式已经被世界各国领导高度关注和重视。所谓知识产权壁垒就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口号,对那些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专利产品,和那些享有著作权的唱片、计算机软件、书籍等实行进口限制,或依靠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对我国进行不公平贸易。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手段相对隐秘,具有极强的歧视性和报复性。在国际贸易中面对世界各国跨国巨头的竞争压力,我国企业只有充分开发自己技术上的优势,掌握自主的核心技术,才有可能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国内竞争中留有一席之地。
三、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法律三个部分构成。专门法律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行政规章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除此之外,我国的刑法、民法、国际贸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包含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我国在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建立健全的时候,也根据某些特殊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修改。另外,我国根据现实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规、新法律。
2.我国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状况
迄今为止,在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问题方面,我国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我国仍未出台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这个领域还是空白。对有关的部门法规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目前平行进口问题的无法可依的状态。因为我国目前还是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体系中也属于低价位国家,因此我国并没有涉及到很多的平行进口的案件。但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数量和渠道必然会有巨大提高,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就会变成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了[2]。
四、完善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面对着当今全球化、一体化的世界经济大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引进外国先进科学技术是保证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参与到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会给先进技术的引进增加不少困难,但如果仅仅为维护民族利益而放弃参与的机会,那我们将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迅速提高综合国力、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所以,我国一定要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而以尽快与TRIPS协定接轨。
2.重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运用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就要注意到TRIPS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还要对主要贸易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要有一定了解,掌握他们的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和法院的判例,才能够尽可能的减少撞入知识产权壁垒的可能性。同时,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经营者,还要注意到进口的货物有没有侵犯本国专利权人的权利。如果进口的产品在国内具有有效的专利权,还要在取得本国专利权人的允许之后,才可对该产品进行进口。
3.建立预警维权机制
专利预警机制的主要职能需要有:采集和分析与中国国际贸易相关的重要专利信息,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进行相应的专业处理;调查国内重要产品出口市场对该产品的专利申请状况,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调整情况,对中国一些出口产品进行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等一些贸易风险的分析等,还要使用设定某些的参数来完善预警系统。专利预警机制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商务部联合构建,并充分发挥两者的比较优势。同时,完善该机制还要建立与企业之间与政府部门以及中介组织之间即时信息沟通的渠道,确保信息交流的及时[3]。
4.开发利用自主知识产权
从国内创新同知识产权的关系分析,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直接引进知识产权;二是通过联合创新(即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学研相结合)获得知识产权;三是通过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更快的带来效益,所以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刺激各个领域的产业创新,改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将其从原先的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模式中引导出来。在全球市场中,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经济基础薄弱,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劣势,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不断拉大,但是如果我们把握住这里的机遇,着重创新就能抓住机遇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实际上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产业垄断,对科技水平相对进步的发达国家来说更加有利于其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能够是对其进行创新行为的一种奖励,更刺激了各行各业创新发展。现阶段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对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从而而造成了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速度受限。因此不管是从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都势在必行。与此同时,WTO签订的TRIPS协议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接轨,使得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交易中受到保护,这样不但能使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进入国际市场,还可以从国际市场中引进先进的技术,进而促进国家产业的发展,改善国内外的贸易环境。
1.2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外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维护各国利益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构建稳定的贸易环境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继续,绝大部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地觉醒,各个国家都不断致力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生产力也深入人心,各个国家都心知肚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愈加完善,就越能够吸更多的外资和科学技术,从而加快本国的经济发展步伐。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既能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又能全面吸引外企,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
1.3保护知识产权能完善国际贸易的市场结构
随着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加大,各个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针对知识产权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大大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为企业的发展创新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企业不再担心其研究成果被不法人员窃取赢取不合法利益,也会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进步,扩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资力度,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从而为整个经济体系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使各国在国际贸易的作用提高,使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不断完善。
1.4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
知识产权能够研发者在一定时间段内对其研发结果的垄断性,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这样不但能激发大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积极创新,提高国家整体的科学技术水平,并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综合国力,能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显示出其优势,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对国家国际贸易参与能力的增强。与此同时,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能使国家产业在某个特殊行业占据主导位置,更有效的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同时,在国际贸易中还需要通过下游企业为上游企业提供原料,并将将上游企业的产品提供给下游企业,营造一个上下游企业合作互助的健康经济体系,从而使得上下游企业进行相互协作,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本国经济实力。知识产权不但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因素,更是国家实力的有力证明,所以我们更要加强对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如何完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1提高我国各行各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为了提高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不断提高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各个国家纷纷在政策上支持鼓励产业创新。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科技创新,在财政上加大投资力度,提高我国科研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还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基金奖励企业、个人在创新产业的贡献。其次,企业本身也要为自身的发展,把自主创新作为企业进步的基点,根据市场导向对科研方向做出调整,使创新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提高产品效益。再就是,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培养高素质人才场地的建设,对在创新领域有所进步、贡献的集体、个人做出适当的奖励,大力发展科教兴国,主抓教育,增加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2.2加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建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办法,收集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如若发现不合理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其次,建立健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来看,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都应该严格遵守,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国家利益,所以我国还要建立起的自身技术标准体系,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还有就是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制度。为了维护我国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还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利益。
2.3增强企业、个人维权意识
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占主导地位,在外知识产权专利注册在我国专利数中所在的比例不到3%。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的知识,使自身受到侵权行为伤害时,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其次,国家设定相关的行政部门为大家讲解知识产权保护课程,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种人民普遍掌握的意识形态。
2.4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发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所以当知识产权发生纷争时如何应对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较弱,美国曾多次以此为理由向中国进行打击。例如,美国曾多次提出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美国影视作品在中国多次出现盗版现象,因此降低了其产品在中国的进口。因此我国要根据WTO的相关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制定完善制定相关法律体系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应有的保护,并鼓励我国在各个领域的自主创新,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要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我国企业个人的维权意识,在国际贸易中应得应有的利益。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
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