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理解范文

时间:2024-04-01 15:00:1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互联网金融的理解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

如果有人问,近来最火的是什么?我想其中必有一个答案是:微信“抢红包”!有人说微信“抢红包”是场“游戏”,更有人说这是一场互联网思维下的金融抢滩战。

毫无疑问,包括新锐移动互联网在内的互联网,将不仅彻底改变商业的交易基础,而且将全面改变人类的生活基础――时间与空间。

“人猿相揖别,只几个石头磨过,小儿时节”,史前的北京猿人做梦也不会想到他们曾同类相食的蛮荒之地,如今聚集了上千万既不用狩猎也不用耕种的人口,全都“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只要趴在空调办公室电脑上敲敲打打,不用筚路蓝缕栉风沐雨,居然就能丰衣足食乃至脑满肠肥,当然,他们同样不会想到北京海市蜃楼般的雾霾和无法可治的拥堵,上天的安排总是如此精妙而无奈。处在童蒙时期的互联网金融何尝不是如此,收益与风险总是一体两面。

业界而今争执不休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其实跟电商与店商一样,不过是两种不同起点与思路,只存在于概念与逻辑层面,在商业实践中并无矛盾,仿佛修建地铁的浅埋暗挖法,从东到西和从西到东并无本质差异,不过双向对进,为客户提供基于互联网更便捷、更高效、更深化的服务的根本目标并无差异。在商业现实中已经运作多年且机构庞大的传统金融机构,比如五大商业银行以及多家股份制银行,大都不可能一刀切断既往历史跟马化腾、马云和张近东一样光脚重新白手起家,他们只能循着既有金融业务寻求互联网应用的路子,此即“金融互联网”的思路;而从互联网企业搂草打兔子跨界经营金融业务的马化腾、马云和张近东们,本来在金融领域就没什么基础,不白手起家光脚上场又能如何?他们没有“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的创业精神又如何自立?此即“互联网金融”的招数。虽然如今“互联网金融”们气势更盛嗓门更大,甚至高挂“颠覆”“革命”的挑战牌,但二者依然会殊途同归,最终在互联网金融深化服务的地铁站胜利会师,这就是命运。命运有它的逻辑,不仅跟气势和嗓门无关,甚至跟公正和平等也没多大关系。

迄今为止的人类文明方法论,在预测巨大而无限的未来和未知时,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建立在理论性回归分析基础上的趋势延伸法,这是西方理论科学的路子;二是建立在实践性操作试验基础上的试错逼近法,这是西方实验科学的方法。正因如此,爱迪生“失败是成功之母”的名言,才具有创新与创造的清晰认知基础和巨大道义力量。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依然处于混沌时期的重要商业领域,基于这两种方法的想象力和执行力就变得格外珍贵。

对于有想象力的人,危机同时蕴含着风险和机会,无限未知同时也蕴含着无限可能。波普说“历史是人的自由创造”,满含巨大未知的互联网金融,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史无前例的广阔想象空间,更提供了改变历史的巨大创造可能。在这个意义上,“一切皆有可能”并非单纯狂妄,只有意识到互联网巨大业务创造可能性的人,才能真正创造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只有敢于创造互联网金融未来的人才能创造全新的金融历史,这注定中国在工业化时代不大可能出现老摩根那样具有时代创造性的伟大金融家,却不能排除互联网时代新摩根的再世。从“金融互联网”一端发力的传统金融企业,如果不能在想象力和可能性方面更开放更大胆,就难以获得战略转型的眼光与视野,从而迷失在技术性反复迂回的迷宫中。

然而,在历来严格遵从效用主义微积分的商业领域,具有无限可能性的想象力不仅要受到个人或组织初始状态的约束,还要受到金融业特别关注的业务风险(Risk)的制约,它不可能毫无顾忌地单纯专注于服务的便捷与业务的深化,而不计成本和顾忌业务风险,这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不可限量的想象力明确而坚硬的约束边界。技术的可能如此宽广而深远,它使得人们面对无限未知的未来,依然能坚定地保持对科技主义功能理性的信仰;人性的复杂如此幽微而易变,它使得人们面对翻云覆雨的人心,难免瞻前顾后狐疑不定。发端于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经吉登斯等人阐发的风险社会理论,深刻地揭示了现代社会理性生活的风险困境。从“互联网金融”一端发力的激进互联网企业,如果不能从风险控制和成本约束方面更深刻更细致,就难以获得策略操作的入口和效率,从而迷失在理想性好高骛远的虚空中。

对于有执行力的人,结果和效率是他们的主要指标,在他们眼里,技术性操作和相关性判断高于逻辑性理论和因果性判断,如今大行其道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为这种执行提供了更多的方法论依据,更及时的混杂表征归纳替代了延时的精确本质总结,从而为一线执行提供了急需的基本事实和数据支撑,结果因此更加明确,效率因此更加提高。

篇2

一、余额宝引领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是在互联网时代对传统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金融运作平台、以众筹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平台、以P2P(peer to peer)为代表的借贷平台三种模式[1]。自从2013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推出余额宝产品,互联网金融成为近期乃至“两会”的热点话题。根据相关功能设计,“支付宝”用户可将支付宝里的钱随时转入余额宝,余额宝里的钱会自动购买天弘基金旗下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同时,用户又可随时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用于消费支付和转账等,一旦余额宝内的资金被使用就相当于对“增利宝”货币基金的赎回。“增利宝”货币基金是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公司联手打造的一项与余额宝自动挂钩的货币基金,目前天弘基金由“支付宝”的母公司阿里巴巴控股[2]。虽说余额宝的投资收益视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经营业绩而定,但由于余额宝收益中绝大部分来自对银行协议存款的投资[3],投资方式稳健,风险较小,自正式投入使用以来,收益率均为正数且远远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余额宝的推出引发了新一轮的互联网金融热:百度、腾讯、苏宁等互联网公司纷纷与基金公司合作,推出了类似金融产品。这些类余额宝产品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它们瞄准的目标都是用户的“小额活钱”,实质都是由互联网公司推出“现金管理”业务。显而易见,余额宝的出现将基金电商化推向一个。

机构推出的各种“类余额宝”产品已有数十种,品种繁多,令人眼花缭乱。不少市场人士直呼,国内互联网巨头将悉数参战现金管理市场,互联网金融进入“战国时代”[4]。那么,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有哪些创新点呢?笔者认为,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大众化、民主化、便捷化、透明化四个方面。

一是大众化。与传统货币基金不同的是,天弘增利宝的销售起点是1元而非10 0 0元,适合于在支付宝中留剩小量余额的客户[5]。按照支付宝约8亿注册用户来计,若平均每位支付宝用户往余额宝内转存1元闲置资金,那么余额宝将会有8亿元的资金沉淀。对于公募基金而言,8亿数额不可谓不大[6]。余额宝的过人之处就是较好地运用了经济学中的“长尾效应”(Long Tail Effect)。“头”(head)和“尾”

(tail)是两个统计学名词。新竞争力从人们需求的角度来看,大多数的需求会集中在头部,而这部分我们可以称之为流行,而分布在尾部的需求是个性化的,零散的小量的需求。而这部分差异化的,少量的需求会在需求曲线上面形成一条长长的尾巴,而所谓长尾效应就在于它的数量上,将所有非流行的市场累加起来就会形成一个比流行市场还大的市场。普通人手中的闲钱在巨大的资本市场上只是末端毫不起眼的小尾巴,余额宝利用网络优势将这些小尾巴整合起来却形成了超乎想象的规模优势。

二是民主化。余额宝通过互联网金融技术,改变个人投资者长期以来受制于投资机构的被动性,增加了公众在财富管理需求上的话语权和选择权。在这一过程中,高度分散化的客户群特征,也促使包括余额宝在内的金融产品的设计者,更多地去挖掘客户的体验,倾听他们的投资诉求,从而由内到外地实现个体客户最终决定产品设计的“民主化”[7]。

三是便捷化。投资者在余额宝开户的流程非常方便,基金销售过程中必需的身份证、银行开户账号等用户资料直接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但在此过程中,用户个人并没有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账户,也不拥有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密码,用户也不像在其他传统渠道购买基金时那样,需要阅读风险提示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8]。而且余额宝实行的是T+0模式,用户可随时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在储蓄与基金之间的相互转化不仅没有时差还没有手续费,对用户而言相当便捷。

四是透明化。余额宝的宣传口号是“会赚钱的支付宝”。用户通过客户端可随时查看自己的资金余额、当天收益情况、资金使用及来往情况等。余额宝的高度透明性,打破了传统金融理财产品运行周期(按月计周期)较长、收益详情不能及时送达理财用户、理财账户关联度差的桎梏。

二、余额宝对现有刑法条文的挑战。

余额宝虽然因金融创新在短时间内吸引了众多用户、凝聚了巨额资金,但这种民间融资行为却涉嫌违反刑法中的三个罪名,分别是第一百七十四条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一是涉嫌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准入机制的刑事保护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这是因为,金融机构作为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由国家掌控。若不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削弱国家对金融秩序掌控,甚至造成金融秩序失控,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余额宝通过向超过5000万的客户“高息吸储”,并把客户存在余额宝账户上的钱投资于基金,已享受了商业银行的待遇,却无需理会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准备金计提与存贷比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及在账户、结算与反洗钱等业务操作中的合规要求[9]。因此,其本质上已成为一家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商业银行”,涉嫌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是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该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由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最高院又于2010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解释》第二条又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照以上条文,如果硬套的话,不仅仅余额宝,几乎所有民间融资都可被认定为《解释》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三是将来还有可能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另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对集来的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例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目前,余额宝虽然表面上运转良好,尚未出现上述情况,但行内人知道,支付宝学的是全球在线支付巨头美国PayPal公司。PayPal早在1999年就推出了将PayPal账户余额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20 0 0年年化收益率达到5。56%,却最终于2011年6月清盘关闭,原因是收益率过低,引发了大规模赎回[10]。因此,难保余额宝将来遭遇资金链断裂时不陷入集资诈骗的泥潭。

三、二次违法性原则下的刑法尴尬。

(一)刑法中的二次违法性理论。

上述三个罪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均为法定犯。刑法中的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法规所规定的犯罪。法定犯的特点在于,其原来都是没有被认为是犯罪,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在一些经济、行政法律规定中首先作为被禁止的行为或作为犯罪加以规定,而后在修订的刑法中予以吸收而被规定为犯罪。理论上通常认为,法定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二次违法性”[11]。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存在着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它们有机地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种严格的阶梯关系。刑法是保证各种法律规范得以实施贯彻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始终处于保障法的地位。某种行为如果能用其他部门法调整,就不能动用刑法[ 1 2 ]。如果一个行为未违反其他部门法,就根本谈不上构成犯罪。下面,我们就以行政监管为主线,民事法律关系为辅线,探讨余额宝是否存在民事与行政领域的“第一次”违法。

(二)余额宝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针对支付宝账户余额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用户可以把支付宝里的余额转入余额宝,被确认后即视为买入了天弘基金公司旗下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可以获得比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高很多的收益。在余额宝的设计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即支付宝公司、基金公司、余额宝客户,其中,基金公司将自己的基金产品嵌入到余额宝中,是基金的销售者;余额宝客户自动购买和持有余额宝嵌入的基金产品,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受益人;而支付宝公司则是基金买卖双方客户资源的中介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者[13]。由此可见,委托理财关系只存在于基金公司和余额宝用户之间,支付宝公司仅是资金中转站,并未与余额宝用户形成委托理财关系。虽然余额宝以“会赚钱的支付宝”为宣传口号向不特定的人募集资金,但用户的资金进入余额宝后立即以申购基金的方式转入天弘基金名下。支付宝既未实际占有用户资金,也未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三)余额宝中的行政法律监管。

余额宝横跨资金第三方支付和基金投资等不同金融细分领域,也相应要受到多个行政法规和不同行政部门的监管:作为第三方支付业务,要受到央行的监管;作为基金销售,要受到证监会监管[14]。

在第三方支付业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2011年9月1日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证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在此背景下,支付宝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获得了央行颁发的国内第一张《支付业务许可证》[15]。因此,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支付宝公司符合现行行政监管要求。

在基金销售方面,2011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实施,证监会陆续开放了基金第三方销售与支付牌照,允许银行、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外的更多第三方企业参与,以促进基金业电子商务化发展。在此背景下,支付宝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获得了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正式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提供基金第三方支付结算服务[16]。

此外,在2013证监会最新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在余额宝与天弘基金的合作中,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只需遵守上述法规的相关要求,尤其是要对投资人的信息和账户进行审慎管理,保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行政法律监管中,争议较多的仍是余额宝的“类存款业务”。有观点认为: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以防止公司利用基金结算变相经营存款业务。而余额宝与支付宝无缝的划转便利,且未对外明确二者账户的独立性并游离于既有银行监管之外,可能埋下二者是否存在足够有效隔离的隐患。这样,支付宝通过一道内部并不透明的划线,突破了横亘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不能逾越的存款业务红线[17]。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根据前文对余额宝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虽然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可与余额宝实现无缝对接,但资金进入余额宝后立即以申购基金的方式转入天弘基金名下,支付宝也好、余额宝也罢,它们起到的均是第三方支付的通道作用。既然不实际占有,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类存款业务”。其次,此类金融产品的诞生和迅速发展,与监管部门的宽容分不开的。目前,中国真正面向普通投资者的合理投资方式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理财选择,如果能以此倒逼中国银行业改革,也不失为一次面向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探索。

综上,余额宝在基本面上未出现民事或行政违法现象,虽然在某些行政监管领域存在争议,但至今为止未有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违法认定或处罚。因此,虽然对余额宝涉嫌违背刑法规定的声讨振振有词,但根据二次违法性原则,刑法介入尚无依据。

四、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取向。

那么,是否意味着刑法要彻底放弃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创新领域的法律监管呢?笔者认为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彻底退出是不现实的,关键还是一个度的把握。在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方面,我们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一方面,对构成行政违法的同时又构成犯罪的,应坚决予以刑事打击。这也是不少金融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对刑法的具体要求。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项规定均是行政法律法规呼唤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介入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对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存在争议的行为,在行政机关未做出违法认定之前,即使涉嫌违反刑法条文,刑法也不能提前介入。其理由正如大塚仁所说:“只有在其他法律的保护不充分时,才能允许刑法进行法益保护,这样的关系叫做刑法的第二次性质或者补充性质,刑法的适用必须慎重并且谦虚。”[18]。

二是坚持公平原则。以余额宝为例,刚才我们虽然对其行政违法与否存在较大争议,但根据二次违法性原则,刑法不能轻易介入。但是否所有已定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事先经过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违法性认定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刑法就有选择性打击之嫌。也有人认为,选择性打击是法治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无论在什么领域,绝对公平只能是理想目标,法律也一样,现实中的法律只能最大限度地追求相对公平。话虽不错,但另一方面,在只对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此种选择性司法被一些人指责为刑事报复的工具[19]。而且法律历来强调“法不强人所难”、“法不责众”。如果刑法中的某个条文能让广大民众动辄入罪,那么,这项规定就不是一个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的“良法”。众所周知,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企业要发展就要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但由于民营经济从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必需的资金,只能进行民间融资。在这些地区,民间集资呈普遍状态,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比例较大。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民间融资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应采用逐步退出的方法,刑法应尽量减少对民间融资的介入,尽量让其他部门法去调控这部分市场。

三是要坚持鼓励创新原则。经济学中有一个概念叫“鲶鱼效应”:沙丁鱼生性喜欢安静,追求平稳,在长途运输中容易缺氧死亡。为提高沙丁鱼的存活率,渔夫往往在装满沙丁鱼的鱼槽里放进一条好动的鲶鱼故意搅局,加速沙丁鱼的游动,这样沙丁鱼缺氧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就是著名的“鲶鱼效应”,即采取一种手段或措施,刺激一些企业活跃起来投入到市场中积极参与竞争,从而激活市场中的同行业企业。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之所以引起热议,就是因为它就像跳进金融市场的一个搅局者,它将对利率市场化起到倒逼作用,银行要想留住自己的客户,除了开展金融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外,向储户提供一定具吸引力的利率标准也是不可少的[20]。余额宝的“鲶鱼效应”有利于推进我国举步维艰的金融市场改革,有利于促使银行这些体制内的沙丁鱼们在进行自我反省的同时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意识。从鼓励创新的角度上说,刑事政策也宜以适当宽松为主。

参考文献:

[1]程学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 J]。中国外资,2013,(9):55。

[2]陶力。支付宝母公司11。8亿强势控股天弘基金[N]。每日财经日报,2013-10-10。

[3]张頔。余额宝是怎么赚钱的[N]。齐鲁晚报,2014-01-28。

[4][8][14]周寒梅。人气爆棚的互联网金融真的可以“躺着赚钱”[N]。上海法治报,2013-11-01。

[5]王艳伟。余额宝意外变身高富帅 公募集体焦虑四处挖角[N]。第一财经日报,2013-07-15。

[6]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 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5):66-70。

[ 7 ] [17 ]王兰。余额宝: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鲶鱼”[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08-21。

[9]陈斌。把余额宝升格为商业银行[N]。南方周末,2014-02-27。

[10]胡小静。余额宝被盗为何索赔遭拒[N]。北京日报,2013-09-11。

[11]刘宪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对刑法适用之影响[ J]。法学,2013,(12):129-137。

[12]肖晚祥。保险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J]。政治与法律,2010,(1):29-36。

[13]赵莉。以余额宝为视角浅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EB/OL]。(2013-09-04)[2014-03-16]。http://news。chinaventure。com。cn/11/172/1378264519。shtml。

[15]艾缇。支付宝获国内首张《支付业务许可证》[N]。江南时报,2011-05-27。

[16]贾抒。支付宝获第三方基金支付牌照[N]。南方日报,2012-05-18。

篇3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如线上支付,线上资金筹集以及线上理财等金融服务,是传统金融业与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的,以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为代表精神的,以传统金融业的在线化、互联网企业的渗透化和金融生态圈新型化为主要业态表现的,以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为核心模式的新兴领域。具有透明度高、参与广泛、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数据更为丰富和信息处理效率更高等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现状分析

1.社区居民对互联网金融了解程度

对社区居民进行走访宣讲以及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社区居民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了解程度,得到数据:9%的社区居民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知识完全不了解;79%的社区居民表示对互联网金融有所了解但了解很少;12%的社区居民表示对互联网金融很了解或了解较多。通过此数据可以分析得到,绝大部分居民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了解甚少,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力度不足,范围较小,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需进一步走出束缚,走进社区,走到居民生活中。

2.对参与调查的社区居民结构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社区居民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了解的结构,我们对参与调查的社区居民进行了年龄段及其职业划分,得出数据:对互联网金融知识完全不了解的人群中有95%以上为60岁以上的退休老年人,他们大多表示“自己已不再当家作主”,家庭财政全权交由儿女负责,更不懂得电脑及互联网技术,平时关注此方面信息很少;对互联网金融知识有所了解的人群中大部分为30岁-50岁的中年人,而这些人中75%为男性,他们有着稳定的收入,表示平时关注时事新闻及此方面信息较多,会进行此方面投资,而此年龄段的女性表示虽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到了互联网金融的知识,但并没有特别关注,平时不太关注时事新闻,对投资理财参与较少;对互联网金融知识表示很了解或了解较多的居民中有72%为30岁-40岁的居民,他们大多有较高的教育文化水平,更易接受新鲜事物,平时接触电脑、智能手机等较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经常性进行金融投资,其中不乏从事金融、证券等行业的相关人士。

3.社区居民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了解途径

社区居民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了解途径:39%的人表示通过电视新闻、广播等媒体;15%的表示通过杂志报刊等纸质媒介;28%的居民表示是通过互联网了解;18%的居民表示是通过朋友介绍或在日常生活中有使用及投资。通过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目前人们还是较多的通过传统形式了解互联网金融知识,通过这些方式了解的知识很大一部分具有片面性及自主选择性,且居民表示对于了解的内容都是凭自己理解揣度,出现的一些专业语言等更是不明白,甚至有时看不懂“这是干什么的”,造成理解上的偏差。这反映了互联网金融知识仅通过三言两语的新闻报道及广播广告或文字性的内容进行普及是远远不足的,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应有专业人士,经过严格的培训,以亲民利民,普通群众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

三、对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的相关建议

1.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自治,建立强有力的内控机制

与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截然不同的是普通群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越来越怀疑,这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来源于互联网金融为大家的生活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交易安全问题屡见不鲜。比如手机电脑等在线支付,可能发生病毒侵入、微信号被盗、个人信息、银行卡的用户名密码账户被不法之徒窃取等问题,这些都可能严重泄露使用者个人隐私,对移动支付者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提倡创新时,应注重规范,在强调便捷时要重视安全,在追求效率时要注重质量,在开展业务时应要求诚信。这就需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加强自治,建立强有力的内控制度,设计合适的软件,保障用户的个人隐私及其财产安全。

2.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力度

不同于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的传统金融行业,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未有较为合适、完善的监管体制。造成现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平台混乱,“跑路”现在常常出现。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力度已变成亟待解决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所涉猎的领域及内容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监管细则,完善监管内容,强化监管模式,可建立法律条款及细则,加强监管的力度。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还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3.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普及教育机构

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并非只是高校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工作,更是社会问题和大众责任。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金融普及教育工作,缺少明确的互联网金融普及教育组织领导者,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相对分散,教育内容局限,缺乏统一协调性。针对这一问题应学习国外先进的金融教育方式,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普及教育机构,定期及不定期的开展活动对社会群众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公共的互联网金融知识,提高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全方面认识。

4.丰富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宣传的形式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工作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应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的重视,继续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社区”“送金融知识下乡”等现有活动,与此同时,学习英美等国的经验,充分发挥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兴媒体手段,建设互联网金融普及教育平台,设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热线”,开展互联网金融普及教育活动。将金融教育融人居民日常生活,充分调动自律协会、民间团体、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等广泛参与金融教育。

5.注重按需开展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目前,各类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大多都是泛泛而谈,在没有进行充分的地区和人群基本情况调研的情况下,没有针对性的宣讲教育。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时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面临的不同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如在中小学生中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知识,提高青少年互联网金融意识;对于高中生及大学生开展竞赛,挑战杯等活动,培养发掘互联网金融人才;在经济较繁荣的城市高开区等区域,针对较高收入人群,开展讲座,帮助其在互联网金融大时代下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于农村等经济落后,人们文化水平较低地区,重点普及实用性较强的互联网金融知识以及如何识别和防范利用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活动的知识;对于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者普及互联网金融贷款及中小企业融资知识。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亟不可待,如何更好的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普及教育工作已然成了急迫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总结而言,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可从两个大方面出发,一是改善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的问题,弥补互联网金融的缺陷,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发展,这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建立对互联网金融完善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触角伸到哪里,监管就到哪里;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技术,诚信经营,增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二是学习国外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情况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这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以及高校、社会群众等的共同努力提高我国国民的互联网金融知识。

篇4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来,变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从而具有高度的涉众性。互联网金融的新特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

谢平、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国内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文献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直到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概念。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作用,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开展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除了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这种分类外,还有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之分。一般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由此可见,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仅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从理论上看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我们也不难发现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所受到的监管和约束是截然不同的。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本质上是线下服务的一种延伸,目前受到“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较为完备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本文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仅探讨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互联网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普通消费者得以轻易参与其中,金融交易门槛降低,但由于金融交易的专业性与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融为一体,导致金融产品复杂性提高,这使得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在加大,实际上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谋求不正当利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的过程中要求占据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向信息弱势的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并履行说明义务,使信息弱势一方理解信息内容,能够依据对方的说明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消费者理解商品的信息和风险,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平等。在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对不同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披露不充分和风险提示不清晰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造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失。

(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会大量出现格式条款,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会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屈从和接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例如,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信托100”的协议中有“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本网站不能确保您的私人通讯及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协议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的规定,这个格式条款实际上减少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即因消费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而提供的一切隐私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这些隐私信息包括从事金融消费所需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新特点,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将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

(五)资金损失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金融业态来说,行业自律至关重要。自律程度的强弱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一是组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准入标准,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确定明确的方向。二是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发展和自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可以作为政府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力补充,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到位的问题。三是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用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风险提示要清晰,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陆岷峰,史丽霞.关于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若干争论的评析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4,(11):8-11。

[2]王静,邢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行为变迁及银行变革[J].征信,2014,(9):1-5。

[3]尹优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金融,2014,(12):75-76。

[4]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5]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J].保山学院学报,2014,(4):78-83。

The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ZHAO Feng

篇5

2015,国内网贷行业成功突破万亿大关,这是我和许泽玮在2011年创办91金融时万万没有想到的。2013年,在“互联网金融”东风的推动下,我们无意间走到了行业的前沿。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快速发展的行业让我们不得不每时每刻去思考互联网金融的下一步会怎样发展。

在过去两三年里,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经历了从野蛮生长,到正名,再到监管政策落地的过程。很多人都在讲“互联网金融会如同钢铁、煤炭等传统行业一样,最终演变成一个独立的行业。”

但在我看来,当互联网与金融业开始融合时,互联网开放的属性就注定了互联网金融会成为一种辅助、而并非独立的行业。今天,我们所经历的互联网金融只是一个时代,当这个时代结束后,互联网金融将会如同水、电一样,融入到各行各业,完全融合到人们生活中。到那时候,就不会有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换言之,互联网金融最终会消失。

当然,消失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进化的过程。而我认为,这个进化过程可能会出现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2016年80%网贷平台会倒闭

2015年,我们看到,类似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监管政策相继出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监管意图很明显:规范发展。

目前,从网贷平台倒闭数量我们就可以看出,倒闭潮已初见苗头。我认为,2016年,随着监管逐步细化落地,还会有更大面积的倒闭潮,因为法律法规的介入会对行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一些存在非法集资、私设资金池、或图谋不轨的“伪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2015年,总理的“互联网+”战略引爆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如今,一年过去,市场规模初见。可以预见的是,今年两会上,互联网金融势必会被再次提及,将有更多的提案建议被引入行业之中。

我估计,互联网金融大面积倒闭潮将在两会后三个月集中爆发(2016年6月左右)。预计到2016年年底,全国80%以上网贷平台会倒闭或转型。

第二个阶段: 2017年“一站式”会更火

当下,“对科技改变金融”的理解:一部分是技术让既有的产品服务更好,另一部分是创新过去没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人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都还停留在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贷款方面,致使一大批百姓将P2P等同于互联网金融。

在未来,互联网金融势必会深度发展,大量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诞生,类似于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私募、社交众筹等都将变成一种常态业务。而此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会呈现出一种“一站式”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可以在一家平台上同时进行理财、保险、贷款等多项业务,而不是这家平台买保险,那家平台做贷款。

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类似于互联网金融搜索这种垂直业务将受到一定挤压,最终被迫转型或倒闭。

或许,“一站式”互联网金融服务会在2017年更加火爆,因为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假如2016年80%金融平台倒闭的话,那就意味着剩下的20%需要完成现在的市场需求、甚至更多。在需求不变或增长的前提下,供给方有所减少,而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战略的推进,最终势必会倒逼互联网金融平台趋向多元化以及“一站式”金融服务。

第三个阶段:2018年互联网金融被“边缘化”

虽然在互联网金融起步阶段没有真正跟上这种变化。不过在这股信息科技浪潮中,很多行业已经被“裹胁”着前行。外卖、保险、洗车、维修等行业都开始从互联网上寻找新的突破口。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的先行者们可以说承担着一定程度上的传道授业的角色,与各行各业进行着良性互动。

互联网金融给传统业务方式注入的创造力和活力,经过时间的推移也逐步开始影响并渗入到各行各业和渠道中。互联网金融会被边缘化,几乎所有的行业都有可能被互联网金融所感染。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深度感染将在2018年有所呈现。因为此时,不足20%的平台瓜分着一个万亿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巨大的利益会刺激各行各业“触网”。到那时候,互联网后面可以加上保险、煤炭、钢材等任何行业,互联网金融就会慢慢的被边缘化。

第四个阶段:2019年正式进入寡头时代

在经历了监管和行业大洗盘过后,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会呈现出一种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到时候,今天我们所看到的P2P平台99%的都会面临死亡。而与此同时,优胜劣汰的过程让少数的综合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占领了70%以上的市场,并赢得了人们的信任。

从各大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微信银行陆续涌现,再到非银系统中互联网券商、互联网保险的起势,我们现在已经能够明显看到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融合趋势的形成。在这个大融合的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向联网金融企业学习一些关于大数据应用、关于用户体验,关于场景营销方式的知识;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在向传统金融机构借鉴更多风险控制、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

当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实现融合后,紧接着会出现“互联网金融+”,人们会像引入“互联网+”概念一样,借鉴银行互联网金融融合机制,将“互联网金融+”应用到各行各业,呈现出一种大融合趋势,煤炭、钢铁、汽车等所有行业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完成交易。

篇6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体系;融资方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理解

互联网金融在当下作为一个时髦的词汇,随处可听人说起,在报刊新闻上也随处可见。但对“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和理解方法因人而异,而这恰恰是对“互联网金融”下定义时最困难的地方,但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本文理解中,互联网金融既包括经济学家瓦尔拉斯提出的一般均衡论(即对应的无市场或金融中介情形之间的全部组织形式和金融交易,又包括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交易等金融市场和中介)。

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认识和理解需要注意的三个地方:

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资源配置、支付及信息处理。不管是什么样的金融交易或组织形式,只需要具备资源配置、支付及信息处理三大支柱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性的概念。理解这个词,需要有丰富的想象力,不能过于刻板。

“不变”与“变”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的特点。“不变”是指金融风险和外部性的内涵不变,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不变,金融所具备的核心功能不变,债权、股权、保险、信托等合约的核心思想不变。“变”是指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思想等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的侵入。

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撑体系分别是配置资源、支付及信息处理。不管是什么样的金融交易或组织形式,只需要具备资源配置、支付及信息处理三大支撑体系中任意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相关特征,就是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而这篇文章“浅析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包括了截止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所有主要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的分类

从现阶段而言,从互联网金融的分类来看,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

如各大银行推出的直销银行和保险公司推出的直销保险以及在线折扣券商。直销银行最早起源于欧美国家,发展最好的为美国,其主要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自助终端和电话等手段提供服务,没有同定的物理营业网点,是互联网技术和利率市场化发展到21世纪的直接结果;直销保险主要是基于互联网销售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产品的模式;网络上的优惠券或折扣券商采用的方法是是通过互联网以极其廉价的佣金吸引和招揽客户,并在极其廉价的佣金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投资和理财服务等。

2.把互联网平台作为载体而开展金融业务

主要表现为:根据平台上的客户信息和大数据,包括在把互联网作为平台销售金融产品,为个人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和网上商户提供的小额贷款。为个人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突出的代表是建立在支付宝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即余额宝。为网上商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

3.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P2P 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

其中,P2P 模式发展迅速,借款人通过在第三方平台筹资信息和贷款标的,投资人通过竞标房贷,第三方平台不经手这些资金,整个过程都在互联网上完成,方便快捷。但对于国内监管政策的缺失及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这一现象,P2P平台出现了很多破产及诈骗的现象,而这一现象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现象。所以,就目前而言,国内P2P网络贷款亟待相应的监管政策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虽然只有短短几十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不算太长,但是我们仍热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大致的发展趋势,分为四点:⑴网络贷款模式,如阿里贷款等,这类贷款模式有力冲击了传统银行的贷款模式。⑵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等,正在冲击银行传统的汇款业务,改变用户实现支付的入口。⑶销售金融理财产品。众所周知,淘宝和天猫正在销售基金和保险等金融理财产品,这说明了在中间业务方面,快钱等正在向保险行业代销业务和基金平台渗透。⑷P2P模式,即绕开银行实现个人存贷款如拍拍贷等,为未来互联网融资提供了基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全面介入的具体表现如下:

1.在发展速度上,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已成为积极的参与者

自从2003年10月淘宝的支付宝的上线开启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新时代,不到10年的时间,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迅速,特别是今年以来发展提速。2013年3月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将筹备成立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6月13日推出了余额宝业务,截至6月底共有251.56万用户,共有66.01亿元转入资金,共有12.04亿元可用于消费,截至8月底,其资金规模已突破百亿元,客户数已超过400万户。真可谓风声水起,势不可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业务的积极的参与者。

2.在竞争形态上,全方位升级,转型暗战,已成为“黑色的搅局者”

互联网金融在最开始只有一个功能——支付中介功能,由于电商企业不断开发新的产品线,所以现在互联网金融已向支付功能之外的其他功能进军。因为支付宝拥有着巨大的用户群——8亿用户,8亿用户方便了资金通道,在此情况下,阿里开发研究出了余额宝。用时19天,余额宝创造了一个营业额的奇迹——70亿,中国用户数最大的货币基金当之无愧的属于了天弘基金。搅局之势日益彰显。

3.在经营模式上,融合渗透、已成为强大的推动者

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正在以崭新的模式“杀入”金融领域,创造新的辉煌。金融的本质是用间接融资或直接融资的模式提供信用风险解决方案。其核心功能是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投资服务和组织支付体系以及提供保险保障等。

在直接融资模式的作用下,为了使交易成本下降,会让许多的专业性相对不高的投资者分别承担信用风险,与此同时,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也随之也下降。在间接融资模式的作用下,银行为了使银行自身具备信用风险管理的优势的能力,创建了一系列成本高昂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并借此体系获得利差收益。使银行专业能力得到提升受边际递减规律的制约,所以把眼光放长,间接融资慢慢消失,逐步由直接代替已成为一个无可厚非的发展趋势和事实。从中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有:

1、平台作用,为网络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2、交易成本及其廉价,假设去商场购物,那么可能需要坐车,坐车需要花钱,而互联网却不用,甚至可以比在商场更便宜的价格买到相应的商品3、有效的大数据的分析。综上,互联网金融开创了崭新模式,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4.创新,拓展新领域、发挥潜在优势,必将成为最引人注目的颠覆者

互联网发展短短几十年,借记卡(很多单位发工资的必备卡)、信用卡(用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票据等工具的刚刚出现就代替了以纸币、硬币为流通货币的现金交易。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代替及颠覆传统金融将集中在以下两个领域。⑴大数据将对现阶段金融体系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进行生化改造。⑵现金业务领域。随着互联网支付的推广及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手机、电脑等进行在线购买、在线支付,纸币和硬币在交易中的角色和作用将被进一步削弱。

四、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

就目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研究及对比来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是有限的。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行业、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但要“打倒”传统金融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1.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影响有限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凭借技术进步化和信息公开化,实现了信息中介、支付及资金融通的功能,是电子商务、信息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并不是传统金融的替代,互联网技术更多是支持、融合和弥补作用,两者之间具有强烈的互补性。在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传统金融通过金融互联网化,一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提升传统银行业务,降低运营成本、提升业务运营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充分领悟互联网发展的精髓,运用互联网思想对业务进行创新。

在支付清算和网络贷款领域,互联网金融虽然都有所涉人,但涉足还不深。互联网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超过20.7万亿元,占支付体系约1.8%,截止2013年12月底,所有融资比2012年多出1.53亿元,大约为17.29 亿元,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亿元。同样在2013年,人人贷的规模略超6O亿元,在社会融资体系中占比极其有限。互联网贷款占人民币贷款的比重大约是0.675%,占社会整个融资的比重小于0.35%。由此可以看出,整体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是有限的。

2.互联网金融冲击银行业

互联网货币基金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最具有影响力的领域,即从“余额宝”到“活期宝”再到“现金宝”等各种网络存款,主要体现在协议存款和跨界影响银行部门的活期存款。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流,这将直接带来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支付清算等业务中手续费收入的降低,而银行的负债业务,特别是个人客户的全部负债业务也将受到很大的冲击,包括个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但是互联网对个人存款的这种影响也是有限的,因为最有可能被抢夺的个人存款客户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对互联网的接受程度高,其二是注重资金的回报而愿意承担一定风险。而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客户一般是收入水平中下、财富未有一个充分积累的80后90后年轻客户。然而,这样的一个群体在银行的个人业务资金来源中占比目前还是比较低的。

再次,存款吸收能力下降及存款成本上升是银行目前遭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最为直接的压力。在利率市场化未完成从而导致两个存款利率(较高的市场利率和较低的银行存款利率)并存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产品拆借给商业银行或委托银行做资产管理,通过抬高利息吸收的资金,然后投放到货币市场,其中80%以上为协议存款。具体操作流程有两条,分别为:1 、活期存款变为基金资产,2 、重新进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其最终结果是银行要付出超过活期存款十倍以上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挤压利差。

最后,电商和信贷这种基于历史交易信息和信用评估系统,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比如阿里会融,也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同时,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银行经营模式、服务思维等进行改变。

3.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改变传统金融体系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史无前例的金融方法和模式,其演变和发展一定会让整个金融体系风险分布、产品、质量、市场、主体等的变化,成为“第三种金融业态”。

⑴从某种程度讲,互联网金融将推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包括在概念、模式、体制、产品以及营销上都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一种创新,新的产品和业务模式层出不穷,成为了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参与金融活动的新型工具。比如余额宝问世之后,激活了大众理财及参与金融的巨大热情,同时股份制银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等接二连三地推出了品种繁多的,具有创新意义的竞争性产品,这无疑极大的激发了金融体系的创新。

⑵互联网金融作为“野蛮女友”,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传统金融行业的转型速度加快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作为“野蛮人”,不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类似于P2P这样的贷款融资平台,都将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以银行为例,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传统的客户基础,信贷供给单一的格局都将因互联网金融而改变,银行须加速转型才能应对。

⑶众所周知,在某些程度上,金融体系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不断横向综合化与纵向专业化之间的融合,加快了其他行业与金融行业之间的融合,从而推动金融服务行业的边界持续延伸。

五、传统金融业的“解药”

进入21 世纪以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如火如荼,传统金融需要改变始终如一的管理方式,认真思考,主动积极面对,调整经营模式,按发展趋势的特点,分析竞合与共生,与互联网争取跨界竞争的主动,达到合作、共赢的最终目的。

1.从创新模式寻找突破口,自愿加入变革

众所周知,创新是竞争制胜的法宝,同时也是发展的动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竞争以进入白热乎阶段,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⑴满足客户之需的创新,即服务创新。依托自身资金的优势,积极寻找合作伙伴,与一些有实力和影响力的支付平台及电商等合作寻找互联网金融的先机。

这样做的目的是节约成本和重新建立平台的时间,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的平台,通过平台、资金、数据这三个条件,满足客户所需。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创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实验室,保证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研究互联网金融至关重要的领域,对于互联网带来的挑战积极应对,高度重视。

⑵体现竞争之需的创新,即产品创新。产品创新就是要突显出互联网金融的特色,不能只做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的欧泰,要立足于创造属于自己的种类多样化、发展多元化、形式综合化为一体的电商平台,与电商合作的业务有结算、托管等网络服务。我们都知道,为了站在战略制高点,体现与传统金融不同的竞争实力,对于所有新产品的研发,一定要将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纳入思考范围。产品是银行与客户沟通的纽带和桥梁,无论什么样的服务,其本质都体现在产品上。

2.主动迎接挑战,从更新观念开始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和巨大压力,我们不能墨守成规,而应突出于“新”、着力于“建”、立足于“变”,在探索中前进,在不断探索中尽最大可能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加大创新和变革和创的力度。

⑴构建模式新体制。构建新体制主要体现在产品模式和服务模式方面。产品模式就是指为满足多种层次及类别客户的需要,创造研究与互联网金融相匹配的,开放式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是指构建新的服务模式,通过在以现有实体网点服务为主服务模式的基础上,研发创造与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平台模式相适应的模式,即利用互联网通讯新技术改善原有的服务模式。

⑵建立经营新形态。互联网金融局面下经营新形态主要指改变以往针对所有客户采用一个方法的销售形态,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讯技术,转变对客户服务和认知的办法,在现有金额中洞察客户对金融的需求并对在手的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做到按照不同客户的不同个性偏好,让一对一准确销售服务从理想变为现实。不要针对所有客户制定一样的、万能的服务流程,而是要围绕客户,针对客户实际,采取适合客户本身需求和特点的、一对一的、私人定制的服务。通过个性化的服务,不断提高和改进互动方式,拉拢客户,增强客户的吸引力。

⑶树立战略新理念。理念决定方向和目标。互联网金融格局下,我们要坚持“服务至上、客户第一”的经营理念,建立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吻适应合的新的经营理念。同时,建立敢于竞争、善于竞争、市场第一的营销理念。坚持提高效率、防控风险,简化程序的管理理念。牢记增收节支、盈利第一、创新渠道的效益理念

3.以现有资源为基础,主动调整转型

21世纪以来,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极快,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面取代传统金融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对其加以重视并不能一味否定传统金融自身的优势。只是提出传统金融要立足已经拥有的优势,主动积极转型调整,从而适应21世纪新的发展需求。

⑴以现有网络平台为载体,进一步发展银行业务。是对客户进行区分,在贴心服务上显示出差异。众所周知,服务最大的秘诀是差异服务,区别对待。通俗说,就是为了让客户最大限度的满意,具体客户具体分析,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服务措施。其结果是使得每一个客户感受到如春天般既温暖又贴心的服务。二是关注一般客户,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维护一般客户,需要提高效率,花一些精力,因为一般客户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的焦点。三是立足重点客户,彰显专业优势。就现阶段而言,互联网金融对于一些大型客户还不具条件而进入,因为大型客户对的服务要求更专业,也更全面。所以互联网金融目前竞争重点主要是中小客户。传统金融机构和银行为了不使客户大量流失,建立牢固的客户服务关系,需要在对重点客户提供服务的方面动脑筋想办法,进一步深化重点客户需要做到以下两点:1、“深”2、“精”。

⑵以网点渠道为载体,改善客户体验。网点渠道是传统金融的优势,银行要发挥网点渠道自身的、独一无二的、互联网金融所没有的这优势,彰显特色。一是对服务能力力求“精”。利用下班以后的时间或周末,邀请更加专业的老师对员工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技能及销售技巧等、特别是对新产品的培训,使每位员工对新产品做到了如指掌,不能局限于只熟知部分业务,培养专家型服务人员。二是对客户体验力求“鲜”。银行要想吸引客户注意力,让客户每一次都有新鲜的感觉,就需要增加客户体验类产品,在客户体验上开动脑筋。三是对网点渠道的形象力求“新”。网点渠道很客户的感觉非常直观,干净整洁的环境和脏乱差的环境,客户一眼就可以看出。每一个客户都希望在舒适环境下办理业务。所以外观和服务内容都要有新的改观。增加服务人员、改变脏乱差、实行客户分区对网点渠道的形象至关重要。四是对渠道功能力求“全”。现在有不少银行存在只能办理部分业务、有些业务需要去总行办理,给客户造成极大不便,应该尽可能让网点业务综合化,减少客户在网点之间的往返,做到随到随办,提高一次办成率。

参考文献

[1]谢平.关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设想、互联网金融新模式.

篇7

作者简介

胡世良,男,安徽当涂人,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就职于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总工助理。长期从事电信市场经营分析、商业模式研究、战略规划等工作,对移动互联网有着较深的研究,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网聘为特约专家,思路敏捷,洞察力强,对行业发展、企业运营管理有着独到的见解。现从事电信产品开发相关工作,具有20年的电信行业从业经验。迄今在《通信企业管理》、《中国电信业》、《邮电经济》、《人民邮电》报等报刊杂志发表数百篇论文,著有《赢在创新:产品创新新思路》、《移动互联网:赢在下一个十年的起点》、《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与变革》等书。

内容简介

打造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创新》从平台经济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电商金融、众筹模式、直销银行模式和余额宝模式进行深度分析,并系统介绍了阿里巴巴、腾讯、中国平安、苏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生动展示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动态,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行了系统阐述,其中互联网金融向移动互联网金融转变大势所趋,并提出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策略和建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传统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监管更好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创新》适合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政府监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阅读学习,也适用于对互联网金融有着浓厚兴趣的投资者、研究人员以及高校的广大师生等相关人士。

目录

第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本质及特征

第1章互联网金融本质内涵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和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意义

第2章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原因分析

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大势所趋

互联网金融发展利远大于弊

第3章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理解和认识

模式决定互联网金融的命运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本质是平台经济

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的主要特征

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成功的判断标准

第二部分互联网金融六大平台模式

第4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概述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主要特征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现状和问题

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盈利模式分析

支付宝发展迅猛

支付宝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

第5章P2P网贷平台模式

P2P网贷平台模式的内涵

我国P2P平台模式发展现状

P2P网贷平台模式经济分析

P2P网贷企业案例

拍拍贷

宜信网

好贷网

有利网

Lending Club

平台间竞争的三个关键点

第6章电商金融模式

电商金融服务模式发展背景分析

电商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概述

电商金融模式本质是大数据金融

电商金融模式分类

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

以京东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电商金融面临的主要挑战

第7章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概述

什么是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的参与主体

众筹融资的运营模式

众筹模式的分类

我国众筹模式发展现状

众筹模式案例——天使汇

对众筹模式的认识

众筹模式关键成功因素

第8章直销银行模式

直销银行模式的内涵及主要特点

直销银行模式的内涵

直销银行模式主要特点

对我国发展直销银行的认识

直销银行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微信银行商业模式分析

对国内银行开展直销银行的建议

第9章余额宝模式

余额宝引发群雄之战

余额宝模式案例分析

百度百发——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

微信理财通——注重打造理财平台

余额宝模式盈利模式分析

正视余额宝模式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案例

第10章阿里金融

阿里金融战略——打造金融平台

布局互联网金融,打造阿里金融帝国

阿里金融成功的关键要素

第11章平安玩转互联网金融

明确的战略定位

以金融切入生活,进行互联网金融布局

壹钱包——移动金融服务平台

壹钱包定位为社交金融

壹钱包与余额宝形成差异化竞争

陆金所——打造网贷平台

陆金所的互联网基因

架构全新商业模式

构筑担保风控机制

第12章腾讯金融布局

腾讯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独特优势

腾讯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

腾讯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

第13章苏宁进军互联网金融

苏宁“全金融”的互联网金融战略

苏宁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特征

苏宁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策略

苏宁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苏宁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对策略

第14章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

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是电信运营商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电信运营商进入互联网金融

积极拓展移动支付市场

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角力互联网金融

关注供应链金融

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建议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关键举措

第四部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未来

第15章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对传统金融业影响将更大

互联网金融向移动互联网金融转变不可逆转

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移动互联网金融活力限

移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

第16章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与出路

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创新不足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风险

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建议

打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

实现商业模式差异化创新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篇8

跻身互联网金融战场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廖劲鸿便与金融结缘,见证了繁花似锦的金融产业花开花落的过程。“当时正值互联网普及阶段,人们对新生事物充满了无限的好奇,更是以身先士卒的精神领略互联网的魅力,我也不例外,从2000年的门户、2002年的网络游戏、2004年的SP以及后来的团购,都有我实践的身影。因为在很早的时候,我看好了互联网与金融的强强联合,势必会掀起金融领域的新风尚。” 大凡盛极一时的产业必然是加入者众多,互联网金融亦是如此。

互联网金融虽与之前廖劲鸿从事的传统金融行业有着些许区别,但是在市场宣传和品牌推广上还是有相似之处,只是有了互联网的加入,金融领域对风险控制才能有效的创新,才能真正地摒弃金融中介机构的主导型定位。

“互联网金融是个高强度作业的行业,工作在其中需要很快进入状态。”廖劲鸿说:“我发现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特质,它就像生态环境下的每个基因,能渗透到每个角度,从业者、媒体、投资人……都在其列,我自是不能例外。作为行业中一名资深的从业者,希望能有更多的同道中人与我同肩,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于是,我在沙龙、论坛等地方毫无保留的发表了对互联网金融的一些个人见解,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加入这个行列。”诚如廖劲鸿所说,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貌似给金融、互联网产业带去了一切生机,令更多的人跻身到这场强大的战役中。

“热爱互联网,热爱金融”这是廖劲鸿终身奋斗追求的目标,也是他选择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加入明迪的根本原因。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

谈及互联网金融,并以此为核心来探讨这个行业的发展,廖劲鸿是最有远见卓识的行家,他认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充满了无尽的可能,身在其中的每一个从业者都在尝试着去深入的理解它、定义它,从中汲取自己的理解开创了一个个前景无限的领域。“例如,余额宝等被大家公认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相信如此爆发式的发展才刚刚开始,更多的创新将会源源不断的诞生,这也是我渴望看到并且要求我的明迪团队要不懈追求发展的原因之一,因为我知道,由创新带来的企业发展动力是无限的,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在金融行业二十余年里,廖劲鸿针对金融系统的安防管理、银行柜员操作的风险控制、信息资源的整合等问题都给出了最终的解决方案,为国内互联网金融技术填补了技术空白。

2012年,廖劲鸿加入明迪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带领明迪的团队自主研发出多项金融服务系统。经过多年的潜心努力,廖劲鸿和他的明迪团队全面完善了传统金融管理系统的漏洞,开发了全新的物联金融模式。说到项目或是新技术研发成果,廖劲鸿总是自豪满满,他说:“我带领明迪团队开发出RFID电子智锁系统及产品、银行现金箱包智能管理系统、重要印章管理系统、明迪智能监控管理系统、银行客户移动营销广告系统、贵重物品快速登记管理系统等多项金融安全服务系统……这些系统的成功研发见证了明迪人的成长,更是见证了廖劲鸿在行业中占有不可动摇的领军者地位。

二十余年来,廖劲鸿以专业、严谨的视角审视这场充满机遇、挑战的产业变革,随后他又以高瞻远瞩的姿态,带领着他的志同中人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形式,行走在一条通往繁花似锦的康庄大道上。采访中廖劲鸿的一句话给笔者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不要单纯追求理论上的成果,也不能急于产业化。应用学科不能闭门造车,要了解企业的需求,结合企业、行业的个性化需求,设计出完善的管理系统。”廖劲鸿的务实让国内互联网金融产业更上了一层楼,为产业发展中挥洒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缔造全新的金融体系

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创新发动机”和“风险内化器”重要角色的商业银行,依托互联网技术,变革银行的信用体系、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效能及改善客户体验等。这是就互联网金融为国人带去的实惠,它实现了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二流合一,实现了虚拟世界和虚拟经济的融合。

“无论是金融还是互联网,都是成长性非常高的行业,都是与国计民生、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行业,又是整个时代的主旋律,当二者结合时,所产生的能量是任何人都无法完全掌握的,而今天互联网思维的融入也仅仅是开始,未来还有更远的路要走,作为行业中的资深人士,我想今后要做的实在太多了。”身处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廖劲鸿,对行业的整体有着更深入贴切的了解,也只有这样才能像廖劲鸿一样孵化出更多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带动整个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篇9

摘要:社会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应用而生,影响着大众的生活,同时对全球经济以及传统银行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影响,传统银行该如何稳中求进?本文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银行的影响,得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填补了了传统银行的空缺、抢占了传统银行市场份额等结论。并提出传统银行应不断完善自身、进行变革等应对策略。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传统银行;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086-03

一、引言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是金融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十分关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成为了高频词汇,大众热议的话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崛起,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仅2013年互联网金融几大事件:阿里金融所属资金规模已突破百亿元的“余额宝”正式上线,京东成立金融集团正式进军互联网金融,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提出中关村西区建设“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中心”。足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爆发式的增长阶段即将到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高速的冲击下,传统银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壮大的同时,传统银行也能够得到稳步的发展,防止传统银行的概念被颠覆。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相业结合而诞生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以及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协作、平等、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虽未有明确分类,各类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现在根据是否为传统金融互联网的延伸将其大致归为两种。第一种是传统的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即传统金融服务由线下运营发展到线上与线写同时运营。大家所熟知的网银、电子银行、手机银行即为此类服务。互联网金融分从狭义和广义的慨念来理解,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的发展属于广义上的概念。第二种也就是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延伸相对的,即非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延伸的行业,此类行业即从狭义上的层面去理解,它包括大家经常提到的提供中介服务的P2P模式、具有电商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的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的金融行业,生意宝、焦点科技、上海钢联等。例如P2P金融模式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个人与个人之见小额借贷交易的相关交易手续,根据个人意愿实现自助式借款。第二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发展,将导致进行交易时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有着其明显的特征,其特征也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的发展,对传统银行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1、方便快捷,无时间、空间限制

互联网金融充分体现了社会高速发展的节奏,迅速快捷的办理任何业务,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你有相应的账户就可以解决交易问题。P2P模式个人对个人的自助服务、支付宝快速交易等都体现了这一特点。互联网金融结合了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以及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不需要营业店、减少中介交易费并能够迅速将资金融入市场,大大降低了成本,突破了时空限制。

2、发展迅速

科学不断进步,互联网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发展,不断扩大。例如阿里巴巴金融,于2010年支付宝用户突破3亿,2010年到2012年不到三年的时间里,马云在第三方支付、信贷、保险、担保等领域逐步落下重要的棋子,阿里金融的业务架构也初具雏形,2012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38,039亿元,支付宝占据46.6%的市场份额,位列第一。至今,阿里巴巴金融已得到飞速发展,同时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迅速。

3、覆盖范围广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任何地点都能进行相应的交易,不断的吸引了更大的客户群,在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同时,促进了全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充实了传统金融行业没有覆盖到的区域。

4、管理不够完善,风险相对较大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运作模式上更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凸显其强大的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优势。通过将电子商务行为数据转化为信用数据,并整合其它渠道信用信息,以此作为依据控制信贷风险。但是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较,不具备传统银行相应的风险控制与内部管理。虽然互联网发展已经有着强大的基础,但是对于我国来讲,监督还存在不足、缺乏行业的规范等问题。

5、技术有待不断更新

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技术作为支撑,它所运用的必须是最可靠、最先进的技术,强调快捷、方便和客户体验,只有技术上的领先,才能为业务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网诺技术一直在不断的更新,互联网金融需要不断融入新技术,并保证其安全性,因此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也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

1、注重多元化、细微化

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晚,发展时间较短,但根据其前期发展速度可以判断后期发展必将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是多方面多渠道的在发展,不断的追求多元化。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注重的是小微企业的交易,例如阿里金融、P2P等模式。虽然互联网金融交易单笔带来的收益较小,但是其庞大的交易量,带来的收益是可观的。阿里金融一直主打的是微小型企业,一直着力打造一个专门服务于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金融平台,并建立一套完备的运行机制,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拉进来提供服务。不管是阿里金融或者余额宝,随着社会的进步,都将更加注重微小型企业,这从某些方面也说明了互联网金融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

2、发展优势明显、空间巨大

互联网金融发展情景处于良好状态。在融资方面,目前传统金融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传统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另外就是通过债券、股票等形式的直接融资。两种融资模式相对互联网金融融资成本要高很多,互联网金融对此有着明显的优势,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互联网金融对此也存在着很多的弊端。金融行业具有较高的门槛,打入市场是一个较难的问题。另外一方面,以传统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模式,为了保留和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与主导权,会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互联网金融在未来盈利上也有较好的进步空间,成本低,方便、快捷将成为大众首选,伴随着技术的不断优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客户流量将不断增加。但是前提是能够较好的进入金融市场,并且控制好相应的技术风险、安全风险等。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银行影响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影响着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与运作。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协作、平等、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传统金融行业线上线下的结合使得传统金融行业有着进一步的发展。传统银行的互联网延伸对传统银行的影响本是有利的,非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延伸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存在着极大的威胁与消极作用。

(一)填补了传统银行空缺

非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延伸的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银行的空缺,例如支付宝解决了不能直接支付的问题,通过第三方解决微型企业只能线下收单的问题。余额宝解决了消费者零钱增值的问题,又一次填补了传统银行空缺问题。其它互联网金融也不断的退出传统银行不足的地方,让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完整。这样的结果导致大多消费者选择了划算、快捷、方便的互联网金融,同时选择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其它业务,导致传统银行客流量大幅度降低。

(二)抢夺了传统银行的传统业务

非传统金融互联网延伸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银行在相同业务上也有着十分大的竞争。例如前面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中所提到的不同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以绝对的低成本优势占有利地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传统银行的大部分业务,并且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具有同样支付功能的信用卡和余额宝,余额宝迅速充满市场,而信用卡的数量不断下降。至2014年2月末,余额宝的用户量增加至8100万,总额或达3500亿人命币;信用卡的数量急剧下降,传统银行为保证存款量,几大银行与余额宝合作。

(三)巧用了传统银行客户心理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差别。互联网金融注重客户体验、尊重客户。通过客户体验和了解客户需要,不断制定出相应的措施,保证“顾客就是上帝”。这无疑是对传统银行一个巨大的冲击,提供出了传统银行所不能提供的业务,相同的业务有着强大的竞争力,时刻满足消费者需要。互联网金融能够结合合适的时机提供消费者所需要,马云推出的双十一,2012年销售额达191亿元,2013年销售总额达350.18亿元,创造了互联网金融的有一个神话。

四、传统银行的应对策略

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对传统银行的影响,要保证传统银行的概念不被颠覆,就必须进行转型与变革,注重传统银行的发展。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与自身优势和不足制定出应对措施,保证传统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冲击下,在保住自身地位的同时稳步发展。

(一)稳住脚步,完善原有业务

传统银行已经深入人心,新兴互联网金融在某些方面不如传统银行带给消费者的安全感强。传统银行应不断加强原有业务的完善程度,对已经收到威胁或者存在的威胁制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例如余额宝对存款业务的冲击,传统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内部完善,通过自身改变吸引消费者、留住消费者。通过完善原有业务,增加原有业务竞争优势,在不进步的情况下保证不退步。

(二)打破传统观念,进行传统银行变革

1、从根源做起,填补传统银行空缺

余额宝、支付宝等利用传统银行空缺,获取了大量收益。传统银行需要不断去探索自身不足,通过发现自身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运用先进技术和当代消费者消费心理,对银行业务进行不断创新,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下转95页)(上接87页)点,融入当代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银行相结合的精髓全面发展。

2、注入新鲜血液,加强传统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延伸

传统银行现拥有网诺银行、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等,在这基础上,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及领先思想,发展新兴业务,满足大众需要,走在金融行业领先地位。互联网结合了云计算、社交网诺等工具,有着较强的竞争力,传统银行在此存在着明显不足,较为保守,应该突破此防线,做好线下运营的同时,大力进攻互联网市场,并占有可观的市场份额。

3、相互结合,共同赢利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着传统银行所不具备的优点,同时具备传统银行所不具有的业务。传统银行在稳住自身业务的同时,采取合作的方式吸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自身发展与盈利有较大影响的业务,例如几大银行与余额宝的合作。传统银行应在切合的时机,通过合作的方式来保证自身市场份额,同时完善自身不足,在合作的同时,通过合理方式学会相应技术与方法,能够独立的夺回更多的市场份额。

4、善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不足

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相结合的新兴行业,虽然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且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存在许多发展弊端与潜在风险。传统银行应该利用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不足不断的壮大自己,将互联网金融具有的发展空间转化为自身发展空间,弥补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足。

(三)注重自身发展

任何一种行业的生存,都需要自身不断的发展,并且能够独立的变的更加强大。传统银行要保住自己的地位,并且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追根溯源还是要让自身不断强大。拥有互联网金融模式所拥有的,拥有互联网金融模式所没有的,这就是一种胜利。这也是传统银行发展所必须考虑的,和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同的东西要做的更好,更具有吸引力。无论是余额宝、支付宝以及其它互联网都拥有与传统银行不同的特征,弥补了传统银行的空缺。传统银行需要不断的发展自身来改变形势的变化,来改变自身被动的局面。

(四)制定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机制

每个新兴行业都存在一定的萌芽期、发展期,传统银行应该建立起完善应对措施。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将要推出新业务或者在萌芽阶段时,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比如寻找出更好的替代品或者与互联网金融模式采取合作的方式,不至于让一种新兴产物占领过多市场份额。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诞生影响着国民经济,同时影响着大众的生活,对传统银行也有着巨大的冲击力。传统银行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影响,促进全国经济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邱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和挑战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3-08-15.

[2] 张竞.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融资模式的影响和对中小企业融资 难的缓解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3-08-23.

[3] 李文博、孙冬冬、刘红婷.浅谈互联网金融的机遇与挑战[J].商场现代化.2013-07-20.

[4] 伍 军、齐亚莉.网诺银行与传统银行的比较研究[J].财经论丛. 2004-04-25.

[5] 谢 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25.

[6] 张洪斌.互联网金融的侵蚀[J].新经济.2013-08-25.

篇10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张晓初(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12条监管原则,并将动态金融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是注册,相关部门可以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资源的成本和监管效果,依靠市场自律和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所需的监管成本最小,其监管效果也相当有限,而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设计的最优路径是在第三层次上的监管突破,也就是借助某种手段和机制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非现场监管,最有可能在监管资源硬约束下取得较优效果。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是深入理解资金的真实运作

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真实资金运行情况是我们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关键,而互联网金融客户(参与者)的资金运行模式是我们理解实际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的准确掌握是金融监管部门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进行监管决策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归结起来,客户与机构的实际资金流动情况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和微观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脱离传统金融监管之观念的澄清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之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之外,胡月晓(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脱离了央行统一清算体系,削弱了央行货币监管能力。在传统金融领域,货币结算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结算手段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货币流向与结构引导、反洗钱、资金监控等。而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发展趋势是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进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主体之间流转。这些脱离银行体系的资金,自然也将脱离了央行的统一清算体系,造成央行对社会货币资金流转掌控能力的下降,动摇了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石。换言之,相对于银行货币体系而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都不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监管规范阶段,缺乏对第三方平台上流转货币资金的有效监控。报告还认为央行就网络支付管理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两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都是在规范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弥补过去监管办法在货币监管方面的缺位,实际上也是为防范资金流转脱离银行结算体系,脱离央行的“视线”。实际上,我国货币资金的流转始终在央行的掌控范围内,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其他机构不可取代的优势。其中的奥秘就蕴含在央行反洗钱职能中的大额资金监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接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报告,负责建设并维护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承担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及其他上游犯罪职责。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真实记录了我国金融体系内发生的每一笔大额资金交易,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业务,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大额交易数据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保险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基础数据的重要性会日益显现。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不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机构及其客户都离不开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在整个支付产业链中只是对接银行和客户的支付通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对应的实际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兑现,银行作为实际资金的托管机构。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多选择第三方支付企业或银行进行资金支付与结算。第三方支付按照企业系统对接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易观智库,2012):其中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采用的是银行直连的方式,通过支付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资金中转平台解决跨行、跨地的资金处理问题。另一类以银联为代表,银联旗下的支付公司(如银联商务)和与银联系统对接的支付公司(如拉卡拉)等通过银联的银行卡线上、线下在线支付接口进行资金支付,能够实现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之间的资金互通,无需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中转。揭开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面纱,我们可以看到的情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各种虚拟账户系统实现了整合电子商务、金融资源的目的,或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银行账号等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客户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便利,后台支撑的依旧是银行账户和对接的支付系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交易规模都实实在在地落地到物理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上。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体系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资金监管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测的核心就是各种中间账户和支付接口。笔者认为,在法律授权下,依托国家反洗钱数据库中的大额交易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进行持续的监测分析可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过监测实际资金流动有助于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实际业务和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的核心就是对机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的持续监测和分析,关注重点机构和个人账户的资金运行模式和大额资金流向,对不同类型的账户实行分类监测,建立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大额资金监测方法是一种轻量级的监管手段,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能够在监管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野,及时化解潜在个别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非现场监管,为今后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例如央行可以监测广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在典型的电子商务情景下,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家收到货物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把资金支付给卖家。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起到资金保管、监督的作用,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利擅自使用这笔资金,但是这笔沉淀资金的去向仍为很多人所关注。为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并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央行的大额交易数据库中,准确记录了每一个机构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从而为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合规提供了依据。例如,对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款运作模式、众筹模式、P2P模式的监测,大量小微客户的资金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账户大额资金的去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无一不在大额交易数据库中积累下来,通过分析,“资金池”、“庞氏骗局”、“金字塔式传销”、“跑路资金之谜”等一目了然,对资金的持续监测和流量分析可以为监管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独特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持续监测互联网金融在特殊时点,如电子商务“大促”和节前消费等深度冲击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资金交易模式,可以促进银行体系改善货币供给,提高安全运行能力,积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的经验,有助于监管当局深刻理解互联网的金融风险全貌,防止出现监管“黑洞”。

(四)互联网金融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满足的监管原则及优势

利用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一种便捷的方式满足了12条监管原则,在无需额外监管资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以下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政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扩展反洗钱职能内涵。

央行依据《反洗钱法》承担大额资金监测分析职责,为充分发挥大额交易数据资源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在监管法律体系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授权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交易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职责,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扩充央行反洗钱职能的内涵。二是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区域性特征,授权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权责。三是建立授权机制,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可以查询分析特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交易情况。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体系,以金融大数据信息资源为抓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便捷、门槛低的特点与安全属性相矛盾,混业经营成为常态,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在分业监管环境下,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和对称的监管信息(数据)。一是需要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大额资金交易数据为抓手,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深度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完善大额资金监测体系,横向整合多种数据资源,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大额资金监测体系的升级,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引入征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商务等社会信息资源,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发挥互联网思维优势,丰富、便利监管信息的获取,降低监管运营成本,划清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篇11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于如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支付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的资金在网络上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态势。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包含了如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开展业务,而且也涵盖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及融业务。利用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凸显出了在金融业中互联网技术的巨大促进作用,也更接近互联网技术本身作为意向信息技术本身作为一项信息科学技术的本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等,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并转移资金的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第二,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也可以帮助借款人选择比较适合的贷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晋商贷。第三,众筹。这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第四,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QQ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第五,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机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

二、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这对金融的监管也加大了难度。虽然对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总体上没能形成体系,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业经营多如过江之鲫、杂乱无章,是监管难度加大

混业经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既是利益使然,又是是互联网金融高门槛高学历,牌照不易获取,投机取巧者多。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群道德操守参差不齐,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用道德标杆严格要求自己,网络贷款平台的倒闭就是一个先例,他们在无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随意操作,恣意妄为,这就属于非法经营,与此同时,又对潜在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应急手段,再加上行业内部信息不同命等现象,这也是的内部人员缺乏自律心,不顾自己的职责,毫无行业职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感。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滞后发展

互联网金融体系是现代信息化的产物,它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特征,还具备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因此互联网的杂乱性,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预测难度大大增加不可知性更甚之前。以我国金融监管系统为例,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效果基本为零,全靠行业者的自身道德修养。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给传统的相应的监管部门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用原来的监管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何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对监督手段如何创新就被提上了日程。

(三)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来规范

就当前来看,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只关注传统金融或者只关注到互联网层面,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细致行业当中。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在应当加快步伐,给相关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护盾。比如减少互联网金融牌照量,提高准入条件,执照入网。同时强化内部监管,增加公示度,信息透明化,杜绝内部操作现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现在的重点不是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应当尽量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改善其弊端,从整体上改善整个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而且立法相对行业发展的速度滞后,因此现在亟需改善。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有必要结合现实,更好的去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和内外控制机制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传统金融的准入、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视同仁”,应当根据具体的特征制定诸如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范围,应当参照《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征,更应当使各个监管部门齐心合力,协调工作。

(二)动态监管机制亟需建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传统金融与信息化平台结合的新型事物,对于它的监管仅仅是建立监管框架还是不够的,应当适时的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在动态监管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动态监管责任的划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要时刻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和尚未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鼓励推动行业自律

在当前社会,很多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并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标准和公约的规范,加强实施信息的考核等等,推动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自身的自律组织,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柔性监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遵循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它兜底处理。地方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全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征信,2015 (01).

[2]苏竞翔.互联网金融遇上经济新常态[N].农村金融时报,2014 (7).

[3]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 (11).

[4]黄旭,兰秋颖,谢尔曼.互联网金融发展解析及竞争推演[J].金融论坛.2013(12).

篇12

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本质、作用及其蕴藏的风险是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前提与基础。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服务,也包括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的金融服务。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金融业务。由于传统金融机构较注重风险管控,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正向效应多、风险事件少,因此目前舆论争论和关心的其实集中于狭义的互联网金融范畴。

第二,应当充分肯定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符合现展潮流,天然具有普惠金融基因,可以较好地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资本需求,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比如,一些从业机构依托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好地满足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服务不了、服务不好的“长尾”客户的信贷需求,有效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不能简单地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全部“嫁祸”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出现的大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风险事件,实质是披着P2P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是伪互联网金融。例如,“互联网+集资诈骗”其本质是集资诈骗,不能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等于互联网金融,其本质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互联网+真正的金融服务”才是互联网金融。因此,不能因为发生了一些风险案件就简单地否定互联网金融。当前对伪互联网金融进行打击和专项整治,将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有助于营造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具有金融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属性,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一些特殊风险。具体来说,一是存在“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长尾”人群,而“长尾”人群的金融风险意识及抗风险能力往往相对薄弱。二是网络经济具有“强者恒强、赢家通吃”的特性,不可避免会出现前期“一哄而上”,后期大批企业因竞争失败而退出市场的情况。三是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跨界”的特性,各种业务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能够随意组合,出现产品“混业”、平台“混业”乃至集团“混业”,这也容易产生隐蔽性更强、传染性更高的金融风险。四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基因”不同,传统银行机构一般风险意识较强,讲究“稳健经营”,而互联网企业创新意识较强,追求“客户体验”,风险意识和内控管理相对较弱,若放松监管容易产生风险隐患等。

二、如发展互联网金融

为了趋利避害,使互联网金融纳入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轨道,笔者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客户的真实、合理需求为动力,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优势、社交网络优势、规模经济优势、成本优势等,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实现实体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反之,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脱实向虚”,演变成为拉长融资链条的“金融掮客”和民间高利贷的“网络升级版”,不仅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健康发展,甚至会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

第二,要加强外部监管。在立法制规层面,要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出台相关法规,尽快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状况,对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准入门槛、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监管协调方面,鉴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界、混业的特性,一方面要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合力,避免出现“三不管”地带;另一方面,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的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态种类繁多,具有较强的区域特色,还应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协同,明确职责分工。在监管手段方面,各监管部门不能停留在用“土的”、传统监管手段上,也要与时俱进,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测和管理。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