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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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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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2-0016-01

党的十提出了协同治理的目标,主张政府、民间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推进社会有序和谐发展。伴随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基于“单位制”的总体性管理模式的解体,社区逐步成为社会管理的最小单元。在社会协同治理的话语体系下,“社区治理”在制度和法理层面被赋予了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平等地位,并且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而在社区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问题,严重制约社会协同治理格局与和谐社会的实现。探索和设计创新社区治理的实现路径,已成为完善社区自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一、多元主体的互动失调:城市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为应对社会转型所引起的对于社会管理的新要求,政府不断深化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改革,部分管理权力开始向社区转移,政府主导的高度控制性的宏观管理模式逐渐向微观管理倾斜,推动了社区自治的发展,社区治理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政府、社会组织、居民三者在治理实践中缺乏协同性,对自身角色的定位不清,造成社区治理呈现出以下困境:

(一)社区治理的居民参与度处于低水平

社区治理效力的提升有赖于社区居民的高度参与。但目前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较低,尚未形成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协同治理的格局。这种低度的参与性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参与治理的居民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少数离退休老人、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构成了社区管理的主体,难以代表大多数社区居民;二是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行政事务仍是社区事务管理的主体,存在定性不明的问题,而对于社区经济建设、休闲活动、社区服务等关系到居民实际利益的事项则缺乏重视。

(二)政府对基层社会管理行为失范

政府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应扮演“掌舵者”角色,减少对基层社会的高强度管控。但从当前治理现状来看,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明显。“越位”是指政府有悖于社区自治和发挥服务型政府功能的角色定位,对社区建设和发展进行越级管理,将行政力量强行介入到社区管理的日常工作中;“缺位”是指政府在本应负责的治理工作中未落实其职责,如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不能提供资金保障,未能为社区自治所需要的物质制度条件提供有效支持等;“错位”则是指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试图对国家和社区层面的一切事务“大包大揽”,运用行政力量干预微观治理实践,在自身与民间组织、社区的角色定位存在偏差。

(三)社会组织的发育仍不成熟

纵观国外城市社区治理的历程和经验,民间组织在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有效缓解行政部门与居民自治组织的紧张,推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局面的形成。但当前我国城市中的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且运作机制和实践经验都不成熟,难以对城市社区资源进行有机整合。此外,由于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承载过多的具体事务,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分离迟缓,成为民间组织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

二、社区规划:社区治理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契合点

协同治理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为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指明了发展方向。而社区规划则是实现协同性的聚合点。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力量作为新生力量介入社区,打破了计划体制下政府调控对社区规划的主导作用,居民和社会组织成为社区规划的利益主体之一。因此,社区规划具有协调社区内各种关系的潜力,为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参与到社会治理提供了互动机遇和合作平台。规划的社会性转向与治理的政府角色转型是社会治理创新要求下的必然思路。

(一)倡导公众参与的协同式规划

强调社区居民、社区组织、社区单位、规划工作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多主体、全过程参与。采用政府主导、多方协作、公众参与的运作机制。通过社区发展规划宣传与动员大会、社区访谈、问卷调查、专家研讨等多种方式实施社区发展协同规划。

(二)推动规划师的角色转换

规划师应从蓝图规划者向行动规划者转变,脱离住区规划的限制,参与整个社区发展过程。规划师从动员大会、社区资产调查、社区综合规划到社区行动计划及最后反馈完善,与居民面对面,了解居民诉求,宣讲规划理念,汇报规划内容,协同街道社区完成行动计划,充分发挥规划师的沟通与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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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清河概况

小清河全长18km,流域面积8014hm2,贯穿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是主要行洪河道,现状小清河干流河道蜿蜒曲折,断面狭窄,行洪能力有限,上游河段防洪标准不足20a一遇。小清河现有的水系统中,九条支流汇入小清河,水源主要为雨水,补给严重不足,存在河道水面窄、局部淤塞、枯水期断流、水质被污染及沿河生态环境差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城市的生态环境。根据《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要对小清河局部改造加宽,整治小清河水质。规划采取蓄排并举的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充分利用西部山区雨水资源和上游余洪资源,提高蓄水供水能力;同时构建“一带串五珠”的滨河景观带,改善城区水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目前实施的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长5.76km,位于开源路与育才路之间,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开挖、堤防填筑、五级景观坝、桥梁、驳岸、滨河景观带和水生态系统等。

2河道治理工程规划

2.1防洪标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防洪标准》(GB50201-94)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确定小清河设计洪水标准为20a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a一遇,堤防设计超高1m。

2.2总体规划

河道平面总体布置首先在满足河道设计过流能力的情况下,与景观工程相衔接;结合整个岸线不同区域的环境、风格,综合岸上、岸边不同情况,按照“形态流畅、高低自然、挖填平衡、综合利用、规模适度、超前控制”的技术要求,基本不改变现有河流态势,充分利用现状河道池塘和滩地,减少工程量、占地、拆迁,并满足防洪除涝要求的情况下与周围环境协调。河道治理基本维持现状河底纵比降,河底高程与上下游河道平顺衔接,挖河深度能满足施工及施工排水的需要。在部分段河岸修筑堤防,将开挖土方就地填筑堤防,余土在场地内塑造微地形绿地景观,创造游憩场地,在保证景观效果下尽量解决土方平衡。经渗流稳定计算和边坡稳定分析,新筑堤防边坡≥1:3,堤顶宽度≥4.50m,堤顶高程按照50a一遇洪水加1m超高控制,填土压实度要求93%,各种计算工况下堤防不会发生渗透破坏,堤防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2.3建筑物规划

根据景观工程设计的需要,在小清河河道规划设计了5级梯级拦河坝,采用钢板液压升降坝和混凝土溢流坝两种型式,坝高在1.80~5.00m,形成5段层层跌水、水深不同的“湖景”,正常蓄水水深1.50~4.00m,总水面面积约1.91km2;河道上新建桥梁6座。其中第4级钢板液压升降坝建成后,可使上游小清河河道内形成长约2069m、宽约50~700m、最大水深约5m、水面面积约101hm2的人工湖,命名“清河湖”,具有调节河道内水量和为下游农业提供灌溉水源的功能。2.3.1钢板液压升降坝第4级坝为钢板液压升降坝,长100m、高5m,该坝体与现状绿岛结合,门前蓄水可形成宽阔水面,门顶溢流可形成瀑布景观,与5级坝、运动公园一起,形成跌瀑湖的动态效果,上游水量较大时均可形成瀑布景观和水帘长廊奇观,可供游人观赏,从而形成良好的景观效果,改善生态人文环境,增加城市观光性。2.3.2溢流坝河道上规划设计了4座溢流坝,坝的位置不同,形态也不完全相同,4座坝的形态与位置是紧密相关的。①级坝:汀步型滚水堰(人行可通过),与南段步行桥结合,成为一个步行环路。②级坝:儿童公园旁边的滚水堰,东岸狭窄,需要简洁形态处理。③级坝:弧形跌瀑坝在古吕路南侧,保证湖面的完整性,形态考虑主坝、副坝结合,可以形成一个宽阔大气的跌瀑效果。④级坝:作为景观水线的末端景,高差最大,运用现代手法将立方体混凝土模块高差错落又不失韵律的堆砌,既解决了高差,又增加场地趣味性,在溢水期形成高低错落的跌水景观,在枯水期坝体本身也是景观小品。2.3.3桥梁城市桥梁是重要的艺术建筑之一,河道上规划新建桥梁6座,跨越小清河及其湖面,按公路—Ⅱ级汽车荷载设计。桥梁上部结构全长为65~460m不等,单跨径为20m的预应力混凝土(后张)空心板,桥面全宽为36~50m不等,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此方案施工工艺成熟,桥型简洁美观、跨越性好、整体性好。考虑桥梁本身的造型与周围景观的协调性,对桥头堡、栏杆、灯柱的艺术要求较高,分别对其上部造型设计了多种结构形式,形成不同风格,体现出城市的文明、文化和内在素质,向外界展示城市的特色景观。

3景观规划设计

3.1景观设计理念

小清河景观规划突出“以人为脉,人水和谐”的设计理念,通过工程和生态措施,营造出集防洪、蓄水、生态、游憩、学习、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河道景观带,实现“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的综合治理目标,满足人们亲水、近水、滨水而居的需要,提高生活质量。

3.2分区公园规划

根据小清河两岸地区城市发展定位,结合小清河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发展状况等,将河道规划为一个综合景观区(清河湖公园),两段特色体验区是湿地公园和植物园。以天中历史文化内涵为底蕴,充分利用水体的优势和独特景色,点缀天中文化特色的雕塑、山石、园林建筑小品等,形成文化景观节点;共规划了27个主要景点,其中有五大核心景点:天中清源入口区、天中芦湾湿地公园、天中乐海休闲区、天中文化休闲区、天中叠瀑静氧区。由此,小清河串联起了五大核心景点,构成“一带串五珠”美丽景观。

3.3人工湿地

湿地,是修复水生态系统的一项重要手段,它充满了野趣、野味和自然气息,是人们回归自然的一种象征。在支流规划一处湿地公园,面积20hm2,湿地率56%。湿地公园将建设生态密林、花语回廊、翠屏幽径、亲水栈道、高台观鸟、碧水逸湾、水中赏鱼等景点,配以科普宣教中心、湿地生态监测站等基础设施。

3.4驳岸设计

根据河道水的流速、周围景观、当地盛行风及划船等因素对水体不同情况的扰动,河道驳岸的设计形式有垂直挡墙驳岸、石笼驳岸、石滩驳岸、生态驳岸四种类型。其中:在商业界面广场采用垂直挡墙驳岸;在河道较窄且坡度较大的区域采用石笼驳岸;湖面水体扰动大的区域采用石滩驳岸;其他区域采用生态驳岸种植水生植物。尽可能的多采用生态驳岸,植上草坪或水生植物,防止引起水土流失,改变护坡硬、直、光的形象,给人们以绿色、柔和、多彩的享受。

3.5水生生态系统构建

水生生态系统构建的目的主要是净化水体,维持城市景观水体的水质安全,提高城市水景观质量。河道及中央湖均为景观用水,水质必须达到地表Ⅳ类水标准。水生生态系统主要由植物、动物、微生物组成,构成完整生态链,达到水体自净的效果。沿岸线布置挺水植物,在水深0.50~1.00m处设计暖季型沉水植物,在水生1~2m处设计冷季型沉水植物。蓄水后放养鱼虾等水生物,逐渐吸引水禽到水面栖息、觅食,形成良性循环生态链;在运行期采用水体曝氧、种植植物浮岛、使用净水剂等手段使主要污染物达标。

3.6植物种植

植物设计原则主要是丰富植物的季相变化,注意各类植物的花期在时间上、色彩上的连续性。与道路、建筑、滨水空间尺度相协调,符合美学要求,利用植物季相创造丰富的景观,与空间设计结合,整合并引导行人视线与活动。在植物选择上,采用适地适树原则,较多选择驻马店当地乡土植物。

3.7滨水景观交通

河道的景观交通体系主要由主路、自行车道、人行步道、木栈道、跨河人行桥等构成。其中在河道两侧绿化较宽的区域设计6m的主路,在南北两段局部较窄的区域设计4m的主路,满足应急交通的需要。自行车道局部单行,局部与主路合并,贯穿整个河道;临岸人行步道、木栈道、跨河人行桥等交通设施的设置,缩短了人与河道的距离,极大增强了河道两岸地带的亲水性,增加了河道的亲和力,满足人们日常游玩的多种需求。3.8景观区照明及水源照明应结合景观设计,并成为景观的一部分。河道的清河湖区为照明度最高的区域,为烘托气氛布置有庭院灯、照树灯、地埋灯、草坪灯、线条灯和水下灯等,而在河道的南北两段主要以功能性的照明为主,主要灯具有庭院灯、照树灯为主。滨河景观区域的消防用水、绿地用水等水源直接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采用人工浇灌方式,给水接入点沿市政道路250m半径设置,浇灌系统采用尼尔森型快速取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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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规划和建设个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本市所辖的夷陵区、西陵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犭虎亭区的城市规划区。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是指村民或居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权,负责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房地产、公安消防、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个人住宅;

(二)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

(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

(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勘验±0.00,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

第三章城市建成区个人住宅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依照城市规划,在城市建成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由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已建成的个人住宅,不得再进行改变房屋结构的翻修、维修;其它范围的个人住宅需要进行改变房屋结构的翻修、维修,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规定处理;其中需要整体拆除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

第四章个人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业主单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个人住宅小区。建设个人住宅小区所需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用(或收购),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并统一负责建设个人住宅小区的道路、管线、绿化等各项配套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完成个人住宅小区各项配套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可将小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转让给城市居民或村民分户自建,也可代受转让人建设,还可建设完成后按商品房统一销售。

按前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建设个人住宅,业主单位均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个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承担保证个人住宅小区全部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个人住宅小区内的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当负责统一申报验收,为个人住宅建设(购买)人申办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城市居民在个人住宅小区外新建个人住宅。

第五章村民点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在城市近、远郊区建设个人住宅,均应当按规划要求在村民点集中建设,但因自然条件限制不宜规划建设村民点的除外。城市郊区提倡建设多层单元式个人住宅。

第十八条在下列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在村民点以外新建、扩建、原地翻建个人住宅,已建成的零星个人住宅,在扩建、翻建时应迁入村民点:

(一)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100米的区域,及铁路、城市次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50米的区域;

(二)三峡工程坝区周边规划控制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范围;

(四)长江大桥桥头规划控制范围;

(五)因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范围;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从严控制的范围。

第十九条村民点规划的编制,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编制村民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规划要求配置公共绿地、公用及市政设施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村民点规划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和建设村民点需要调整部分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一条村民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的用地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村民的生活配套用房(杂屋)为临时性建筑,不得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在已经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的城市近、远郊区,已建成的分散、零星个人住宅,因自然原因灭失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原房屋所有人要求新建个人住宅的,应当在个人住宅小区或村民点内建设,不得原地重建。

第二十三条村民不得要求按村民建房待遇多处建房,也不得将个人住宅出售后,再要求享受村民建房待遇。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土地管理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个人住宅的建设、施工人员及小区建设业主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土地管理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

第二十七条规划、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房地产、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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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小河流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河道两侧的城镇、村庄、良田及工矿企业免受洪灾的侵害,其建设重点为河道两侧的堤防建设,河道清淤,生态恢复等,面对山区地形起伏大,地质结构复杂,气候差异悬殊,河道洪水位枯洪变幅大,坡降陡,冲刷力强,水土流失严重等特点。我们只有不断地对山区河道的洪水特性、洪灾类型、灾害成因、治理措施进行认真探索,密切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全面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河道滩涂,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重复建设项目,把河道治好管好,达到治理河道,防治洪涝,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城镇乡村建设的目的。

山区河道由于集雨面积裸岩多,坡降陡,入渗量小,汇流时间短,水流速度快,挟沙能力强等原因 ,在相同的降雨强度下,地面径流相对较多,冲刷能力强,危害性特别大。轻则河岸坍塌、河床淤塞,重则损毁耕地、冲毁道路、城镇和村庄,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证明,要治理好山区河道,无论在规划设计阶段,还是在实施阶段,都必须根据山区每一条河流的具体情况,如历史洪水、成灾原因、灾害性质、保护对象,地形地质情况等,进行具体分析,统筹兼顾,制定出完整、切合实际的治理方案,达到河道治理事半功倍的目的。在规划治理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真研究:

一、掌握河流特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

山区中小河流,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一般情况下,流域面积都比较小,但裸岩多,入渗少,汇流时间短,河道比降大,汛期洪水位暴涨暴落。河岸和河堤承受高水位压力的时间短,但一遇洪水,水流速度快,泥沙多,冲刷力强,对河道和岸坡的稳定破坏较大,轻则冲淤河槽,影响河势稳定,重则冲毁农田和村庄,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规划治理中,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甚至整个流域的相互关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首先,在河道上游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封山育林,拦截地面径流和泥沙进入河道。

其次,在上游河道纵坡比较大、冲刷严重的农村河道,由于污染少,主要采取防冲效果较好、造价比较便宜的工程措施修建堤防和护岸,一般采用浆砌石、干砌石、铅丝石笼结构,这样既可就地取材,节约造价,还可节约坝址占地,少占耕地。而在河道比较平缓的村庄与城镇河道,由于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工矿企业较多,污染对河道影响较大,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水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渴望见到水清天蓝、绿树夹岸、鱼虾洄游的生态河道,因此,在进行中小河流建设时,应结合市政园林工程,使河道整治工程不仅满足防汛、排洪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生态修复,城市景观,绿化、亮化等其他功能,一般河道规划面积要大,采用复式断面,不仅要有行洪的河道,还应有供游人游玩的滩地,河边带状公园等,这种河道的堤防一般应采用生态型堤防,既采用河道清淤过程中挖取的泥沙筑堤,然后将堤防削成1:3或1:5的缓坡,在上采用反滤结合新型生态建筑材料及植物护坡,使其既美观又具有一定抗冲刷功能。

另外在进行河道综合规划中,还应充分遵循自然规律,不易过多改变河道自然特性。尤其是对天然河道进行截弯取直和改变河道行洪断面时,往往会有利有弊,要特别慎重。因为河道截弯取直后,会增大河槽比降、流速和水动能,加剧水流对河岸及河槽的冲刷,改变河道行洪断面时,根据洪水流量规划河道的宽窄,在河槽澭水的河段,采取清淤和拓宽等工程措施,虽然可以增大洪峰下泄流量,但同时也会失去天然河道对洪峰的调节作用,增大下游的洪水灾害,往往顾此失彼,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对河道进行截弯取直和扩宽河道堵口时,必须认真调查,充分研究,结合水能、水文计算成果,客观分析下泄流量和经济损失,采取多方案比较,确定出科学的方案,设计合理的断面尺寸,达到最佳治理的效果。

二、平面布置问题

山区河道规划治理中的平面布置,必须做到点、线、面的合理布局,点就是要确定治理的重要河段和重点部位,如城镇、村庄等,采取超出其它河段的防洪标准设计河坝,一般为十到二十年一遇。线就是对河道的岸线、堤线进行统筹布置,调整好河势和流向,充分发挥天然河道的作用,使河岸线平缓、自然,富于变化。面就是本着正确处理兴利与除害、上下游左右岸、整体与局部等方面关系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护岸工程作为节点,从控制主流摆动,稳定中小河床出发,确定制导线,作为控制河道平面位置的长期目标。

三、确定堤防的高度和堤身的结构形式

山区河道堤防的高度和堤身的结构形式,主要应根据保护对象的性质、河道水流特征、洪峰流量及该河段在整条河流中的位置等多种因素确定。要确定堤防的高度,首先应根据堤防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确定设计洪水标准(根据经验,在山区一般保护对象为5到10年,城镇、村庄、重要工矿企业为10到20年。),然后根据原河道的实际断面,水力要素等,按照设计标准,确定洪水流量和洪水位,再加上一定的堤防安全超高来拟定堤防高度。山区河道水文资料短缺,有的根本无资料。采用经验公式进行设计洪水计算时,其计算成果精度一般较差。实践中常加上历史调查洪水,结合实际,综合平衡考虑。

山区河道堤身的结构型式,应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选取,既要经济合理,又要安全可靠。山区大部分河道内都有泥砂和卵砾石材料,河道两岸岩石分布较多,因此可以就地取材。在结构上首先应选用砂质土堤结构做主体,然后采用植草砖、土工格室结合根系发达的植物护坡,这种结构形式简便,经济、环保,有利于群众施工,但工程量大,占地多,水流条件差,抗冲刷弱。因此在迎流顶冲,冲刷严重的河段,也可采用重力式浆砌石墙结构,但这种结构不环保,造价也较高,一旦破坏,对环境影响较大。

四、基础处理问题

山区河流修建堤防,基础是关键,从 多数冲毁的堤防看,与基础处理的好坏直接相关。不少堤防是前一年建成,第二年洪水就掏空堤脚,开始垮塌,形成了年年修堤,连年受灾。所以一般都应把基础超过河道冲刷深度50公分以上,对冲击层较深的河段,基础应深入冲刷层1.5米以上。对排水困难的河段,应运用水下施工技术,同时采用铅丝石笼堤脚防护措施,抗冲和增加堤防稳定性。

结束语: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水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水的输送体,河道能否保持良好的生态发展状况,客观上将直接影响水环境的保护和河道的治理效果。因此,我们在进行中小河流治理过程中,一定要综合考虑,充分尊重自然,树立人与自然和谐,河流回归自然的设计理念,避免天然河道人工渠化,或者采用单一的断面形式,套用设计,给生物的多样性造成毁灭性的灾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避免以后的重复建设。

参考文献:

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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