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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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篇1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71-02

一、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依据

自主创新企业具有外部性、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等特征。如果市场存在外部性等现象,边际投资的社会收益率会大于私人收益率,若私人部门掌握主动权,在受这些条件限制的活动下,资源配置就会不足,所以,应该由政府干预消除市场失灵,对其发展加以扶持,否则,创新企业就缺乏内在的创新动力。政府扶持这类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通常有: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建立主体多元的融资体系、引导形成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创新机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等等。在这诸多措施中,使用最普遍、最有效的无疑是税收优惠,而税收优惠方式也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措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税收优惠是最直接、效果最好的方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他措施,如风险投资的建立、社会环境的改善、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科技人才的培养等的施行,都在不同程度上需要借助税收优惠手段才得以实现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开征了二十多个税种,涉及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主要包括国际上通用的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成本效益比较高、有较强引导作用的手段,初步建立了基于创新体系特征下的税收政策体系,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并重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对我国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内资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

1.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策规定散且乱,缺乏内在协调,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2.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遗留的问题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

目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刚刚审议,为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但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通过到渗透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如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内外资企业税制不能完全统一,人为地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大大减弱税收优惠对内资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4.“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为了加快其技术创新的步伐,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以“特惠制”为特征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企业规模特惠”。

5.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国际规范和WTO条款要求

我国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税收政策不适应WTO条款的内容,有些与WTO规则不相符。具体表现在:一是不符合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协定关于补助金只能用于支持技术开发、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等规定精神。目前,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具有产业和地域的双重专项性补贴特征,为反补贴协议的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所不允许。二是不符合根据WTO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对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措施

1.系统规划设计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地位,并进行系统化,增强法制性和稳定性,减少盲目性。根据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应从四个方面去考虑。一是根据自主创新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优惠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二是自主创新产业进程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不同税种的优惠项目应相互联系照应。三是税收优惠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实现动态鼓励与静态鼓励的统一。四是更明确、更简化对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具体执行及政策中有允许企业对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加速折旧的规定。由于税收优惠具有特殊的政策导向性,必须紧扣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目标。各地自主创新产业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应在国家产业结构布局的背景下,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整。

2.尽快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少数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制改革的方向。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在现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全面转型会影响财政收入,转型可分步实施,东北试点已做出很好的试探,接下来要尽快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推行,推动企业创新步伐。

3.加快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立法的进程

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推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税负,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项目,让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增强内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其朝着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方向发展。同时,要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要将区域税收优惠转向产业优惠,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拉动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4.逐步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区域界限,经税务机关认定审核,只要企业所从事的产业项目符合创新要求,无论其是否在园区内,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第二,扩大受惠行业的范围,建议由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软件、集成电路、医药三大行业扩展到其他高科技行业甚至一些传统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第三,遵从“兼顾”原则,在对大企业实行科技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兼顾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制定出独立的一套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普惠制”是相对于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所体现出的“特惠制”而言的。建议在“特惠制”的基础上,扩大受惠的范围,即企业只要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有真正的研发新技术的行为,无论该企业是何种身份属性,我们都可以将此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5.遵循国际规范和WTO条款规定完善税收政策

我国应逐步改革或废除现行的按产业、分地区进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体制,转变为分项目、分领域支持的政策,逐步消除对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税收待遇的状况。将税收优惠从目前的直接生产环节转向研究开发环节,从生产贸易企业转向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加大对产业基础和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优惠力度和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建立既符合WTO规定、又适合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的税收政策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尚铁力.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6(6).

篇2

2现行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

我国还没有制定关于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单行法规,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散落于各类税收规定的个别条款。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及印花税等税种,主要采取税额减免、加计扣除、出口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方式。

2.1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体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先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职工培训费予以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的所得税优惠;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降低税率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2.2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

现行税法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有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还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对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印花税条例规定对技术开发合同,研发费用不作为计税依据,只就合同记载报酬金额计缴印花税等。

2.3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

现行税法鼓励先进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文件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地区,免税的规定同样还适用)。对转制的科研机构,相关税法及税收条例中也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予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也很重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鼓励,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科研机构的技术转化收入、高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及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科技工作者的津贴及奖金、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给个人的科技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现行税法还有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3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激励技术创新状况分析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国家以此促进科技创新而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策略,自实行以来,对企业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应,但仍未能最大地发挥补偿功能、激励功能和导向作用。

3.1优惠政策缺乏系统设计,未能完全实现其补偿功能

政府利用税收优惠,补偿创新主体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距,可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偿功能,以补偿企业研发失败的沉没成本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风险损失。我国税收政策倾向于对产业链下游的优惠,在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政策较少。现行税收政策对创新性研发的优惠幅度、支持条件比不上对生产设备投入、技术引进方面的优惠,企业自行研发或生产设备享受不到同等的优惠条件。与技术创新相关的流转税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上。目前,增值税支持科技自主创新主要体现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上的即征即退政策。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囿于货物的产销及部分劳务的提供,目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还不包括无形资产的转让,导致技术创新企业发生的研发费、新产品试制费等无法得到抵扣,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含税款也无法抵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主要依靠智力投资,产品的原材料等成本所占比例低,获取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有限,且科技产品附加值高,产生较高的的当期销项税额,造成实际税负较重。

3.2优惠政策覆盖面狭窄,不能激励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利用税收优惠,刺激各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可实现科技税收优惠的激励功能。但现行新税法只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地区和产业给予优惠,如税收政策重点扶持的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资源与环境技术八个领域;对于国家不鼓励发展的项目、地区和产业就不会给予优惠。新税法的税收优惠的方式会抑制那些不在鼓励范围区域之内的产业、项目和地区的发展,偏重于扶持大规模企业。大规模企业一般已具有较强的实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基本能够代表我国技术产业水平的显著特点。这种“科技工业园”现象,一方面确实有利于集中力量发展技术。但另一方面,现实中的中小企业对市场反映更为灵敏,具有更强的灵活、机动性,能够在技术创新中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况且中小企业承受初创科技产品高风险的能力更为脆弱,尤其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新税法对中小企业和初创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但其手段和方法还有明显的不足。这种狭窄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使我国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阻碍。高科技人才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决定性因素,很多创新行为主要依靠个人完成。而现行税收政策中,缺乏对高科技人才收入足够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法对省部级以下的科技发明奖励没能予以免税,而对于省部级以上的奖励面也较窄,对基础层面的科技发明激励不够,尤其是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问题也没有得力的解决措施,导致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也使得大量人才流向海外。

3.3优惠政策偏重科技成果,忽视了对创新过程的导向

政府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知识、资金和人力资源在知识流动各环节的融合,可发挥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导向功能有利地促进了社会人、财、物的有机融合,但目前激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缺乏一体化设计,重点集中在科技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偏重于对科技成果的优惠,对研发阶段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这易造成企业生产线的重复建设,虽扩大了科技产业的规模,但由于对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仅使企业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最终只是产品生产能力的强大,处于生产环节中的中间、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仍然不足。这种集中在成果转化期的的政策优惠,对创新的过程并没起到激励的导向作用。其次,科技成果转化在获得个人奖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转化股权等时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不彻底,消弱了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意愿,打击了他们的创新热情。

4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税务措施

4.1提升技术创新税收调控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管理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重复、法律层次低权威性差的现状,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新形势,对目前零散在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透明和整体设计,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提升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效力。其次,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注重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尤其是要加大对技术创新的事前扶持。第三,要开发税收评价体系系统,加强企业认定核实,完善税收管理,提高税收政策调控质量。这样,除了税收政策的引导,还有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加上财政部门的政策调控,将会极大地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热情。

4.2突破技术创新税收优惠范围,实现技术支出全额补偿

税收优惠应突破目前只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地区和产业优惠的范围限制,转向对具体研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分企业的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对所有的企业和项目一视同仁,保证科技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税收优惠的系统设计上,针对技术创新投入的特点,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个人取得技术创新相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向产学研覆盖。针对技术创新企业人力资本投入高的现状,允许职工薪酬加计扣除;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市场风险较大,广告费用投入较多的情况,允许适当提高广告费用扣除比例或据实扣除。同时改变目前将优惠主要集中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现象,加大对研发补偿和中间实验环节的税收优惠,使企业形成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以研发环节为税收优惠体系的核心,最终实现科技支出全额补偿,降低了企业科技投入的风险。

4.3顺应知识经济税收政策走向,创新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针对科技型企业人力资本所占比重大的状况,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潮流,进行必要的人才激励。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其个人所得税优惠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予以一定比例的减征;降低对科研人员从事研发获取特殊奖励津贴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主体的层级,使大小科研奖励都能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研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可实行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通过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发,从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

篇3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篇4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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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此后每年“两会”期间,代表提案中都有加大力度推进中部崛起的内容。2007年10月15日,总书记十七大工作报告提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部崛起已成为继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东南沿海地区对外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之后的第四轮冲击波。中部地区崛起不仅要靠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特别是税收方面,国家应该给予其优惠。

一、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一)东南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东南沿海地区不仅享受着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如苏州工业园区、上海浦东新区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自国家对东南沿海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总量迅猛扩张,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更加举足轻重。同时,大量的颇具实力的民营企业由于政策的照顾而迅速成长。

(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从2001年1月1日起,重庆、广西等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西部投资减征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区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公路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由于国家对其实行了政策照顾,特别是税收优惠,西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仅2005年第一季度,西部地区完成工业增加值2534亿元,增长19.3%,高于中部地区(6个省)17.6%的增长速度,较之上年同期增长0.3个百分点。

(三)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为支持振兴大东北,国家于2004年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近两年来,国家为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改试点已经产生了显著成果,增强了老工业企业造血能力,东北部分地区经济活动十分活跃,得益于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同时,为老企业的经济发展增添了后劲,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为老工业区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上述东部沿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实施的税收优惠的效用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对于中部地区的崛起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

二、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性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为鼓励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属通用型的,归纳起来主要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部贫困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

(一)涉及面过窄,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以湖北为例,仅限于武汉、襄樊等经济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能够享受经济特区有关减免税政策,而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也只有恩施州一个地区。

(二)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十分丰富,种、养、加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以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还没有完善的优惠政策。

(三)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按现行对中部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些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好看不中用;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

三、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建议

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从政策导向角度分析,建议在中部崛起战略目标实施上,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突出地方特色,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的发展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决定了这里的种植业、养殖业十分发达,农林水产品、畜牧业产品的加工和深加工将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在国家2006年初停征农业税后,应制订符合中部地区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发展,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从投产之日起,实行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推广

完善具有区域调节功能的税收政策。建议调整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中部优势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先征后返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初期阶段,实行延期纳税或贴息返还的扶持政策。同时,对中部地区大中型企业进口设备,实行增值税、关税的先征后返。如对企业新上项目进口设备,执行有关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核查,每年返还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建议比照东北的增值税转型的有关政策,尽快在中部地区进行试点。以此作为第一步,视财力逐步过渡到“一次抵扣”,直至“全部抵扣”。在抵扣范围的选择上宜窄不宜宽,只宜对固定资产增量实行抵扣,而对存量不作安排,只允许企业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而对非机器设备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予抵扣。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中的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要的机器设备及陈旧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也不予抵扣,以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资源税收分享比例、资源税率等,让中部取得合理收益份额

中部地区总的来说,资源十分丰富。交通资源方面,中部具有承接东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自然资源方面,中部地区有四十多种矿藏资源储量居全国各省(区)同种矿藏储量的首位,丰富的资源为中部崛起打好了物质基础。因此,国家可进一步优化资源税收分享比例、资源税率等,让中部取得合理收益份额。增加资源税税负,使中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加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使中部地区增加财政收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税税率,使中部地区一方面以合理的价格输出农副产品、能源、原材料,另一方面又以合理的价格购进加工产品、制成品,消除了利润的“双向流失”。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面也应该加大,税率也应该提高,使中部地区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要不断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形成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四)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收入给予税收优惠

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对其股权投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对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的税收优惠,建议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如费用扣除的方式、对不动产加速折旧和投资减免。许多国家允许将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收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缴税额,它相当于提取双重的折旧。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中部地区的迅速崛起。

参考文献:

1、罗建文.税收理论与实践[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2、朱承斌.税收优惠的经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杨斌等.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5(8).

4、胡孝伦.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5(8).

篇6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概况

科技水平是一国综合国力的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以高新科技为主导的新科技革命已经成为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

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1999年度的《国际竞争力的报告》,我国的科技竞争力在46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5位。这一排位基本反映了我国科技竞争力的现状,影响我国科技实力的主要因素包括:

R&D经费投入不足 ;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低;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二、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指一国为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水平而在研究与开发、新设备投入、科技产品销售、科技人员所得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综合。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汇编和其他一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共有9类37项,包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政策、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和支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刺激了企业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但就目前来看,没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优惠政策。结合以上收集、整理的资料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工作经验体会,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

第一,优惠形式比较单一,各种优惠手段缺乏有机的结合与协调。目前以税率优惠、税额的定期减免为主,而在固定资产的折旧、风险投资的获利回收、产学研结合、专利技术的受让支出等方面没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由于税率的大幅减让及免税,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定期的减免税行为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一旦优惠期满就出局,并没有实现国家的初衷。

第二,税收优惠对象选择上不尽科学。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按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西部地区―内地一般区域”递减的税收优惠政策格局,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使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享受了较高的税收优惠,从积极意义上看,促进了东部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实现了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增强了国家实力。从负面影响看,则导致地区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加剧了东西部地区的贫富差距。

第三,我国流转税体制方面也存着不利于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因素。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两个国家之一(中国与印尼),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这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而言,是一部分额外的税负,相当于多付了一笔“投资税”,从而影响了企业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的进行。生产型的增值税致使折旧性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

三、完善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一,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投入

企业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影响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新技术投入高、风险大、预期收益率低是科技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此外,缺乏风险投资也是一条重要原因。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收益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实行以下优惠措施。①实行“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相关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②对企业的R&D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 R&D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③允许科技亏损企业结转,可规定一定期限的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④科技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2)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介入科技开发主要取决于成本、风险、预期收益率,同样可运用R&D费用税前扣除等优惠方式降低成本,提高风险资本的收益,鼓励风险投资的介入。

(3)国家或可允许企业在完成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定比例的增长额创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用于企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第二,运用税收优惠扶持企业科研开发活动

(1)扶持企业的基础性研究开发。主要采取事前扶持的办法,除对R&D费用的优惠政策外,可采取对中试产品免税、加速设备折旧等措施。

(2)扶持企业的应用性开发研究。主要以事后鼓励为主,体现在对收益的优惠上,税种上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第三,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1)对科研成果拥有者转让科研成果给予所得税等的优惠。

(2)对科研成果的购买者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科研成果的费用允许增值税抵扣,对应用购买的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

第四,运用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注重公平原则。服从国家产业政策,不分地区、资金来源,严格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认定后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全方位税收优惠:减免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给予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进口先进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结束语

应该说,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相关的金融、投资政策相配合。我们一方面要做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植的政策导向、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要规范操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王郁琛.促进创新的专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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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结构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核心基础。税收作为经济及法律手段,对经济结构的升级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分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对优化我国经济结构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税收优化经济结构作用的特点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首先,增值税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的发挥出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鼓励作用,某些靠高科技来维持运转的传统产业税负仍然偏重,不能很好的鼓励依赖高科技的产业的发展,对优化经济结构产生了阻碍的作用。其次,增值税的划分使得税制变得复杂化,使得税收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经济结构的升级。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总体还比较合理,但缺少对高档娱乐业、奢侈业等的征税,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我国现行所得税。首先,企业所得税中存在过多的费冲击税的问题,一些企业的费用不能在应税所得中扣除,使得企业付出的成本增大,导致企业对该经营方向的偏离。其次,所得税政策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中发挥的作用也不明显,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四)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首先,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只是对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不够规范;其次,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在于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却忽视了对科学技术的研发阶段的鼓励,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第三,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直接优惠,不利于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第四,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产业型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导致企业更多的投向建设风险小、技术含量低的行业。第五,我国对科技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较窄。

(五)我国有关资源、环境的税收政策。首先,我国绿色税收的课税范围较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设计缺乏对价格的合理反馈1;其次,我国绿色税收的种类还不够规范,更没有形成相关的政策;再次,我国在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方面并没有采用征税而是采用收费的方式,不利于资源的利用,且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成本。

二、完善优化经济结构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对现行增值税进行改革。首先,完善增值税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使高科技产业发展得到平衡。其次,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增值税中存在的链条中断为题及税制复杂化的问题得到解决,可以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纳入征税范围,使税负更公平。

(二)对现行消费税进行改革。我国应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对高档娱乐、奢侈征收一定的消费税,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没有太大意义的行业应予以打击。

(三)对现行所得税进行改革。根据我国目前产业结构的特点,应进一步完善鼓励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应降低来源于西部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鼓励高素质人才到西部发展,使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更加协调,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四)对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改革。首先,我国应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增强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为调整经济结构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完善科技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国家自主创新的能力,重视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扶持,提高科技人才研发的积极性;再次,加大我国税收优惠的间接力度,把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防止税收流失,有效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稳定的发展。

(五)对资源、环境税收政策进行改革。首先,建立健全的绿色税收体系,完善资源税和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例如,设立碳税、环境保护税等,从而限制对环境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的量;其次,完善新能源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低碳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可再生资源的发展2,再次,改革相关税种,如对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免征消费税,对有害环境的产品课征消费税。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任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财税政策研究[J].涉外税务,2011(1).

[2]邵学峰.绿色税收:欧盟经验与东北之鉴[J].东北亚论坛,2008(4).

[3]曾长胜.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视角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28).

[4]张海星,许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资源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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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繁杂、适用要求高,不同优惠所带来的筹划成本、预期利益都不一样。下面就从增值税角度,看看不同优惠政策的选择所带来的不同后果。

一、运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成功减负的例子

我国增值税高达17%的税率及环环征收的特点,令其成为生产销售型企业一个相当大的经营负担。因此,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历来被纳税人视为非常诱人的“香饽饽”,不少企业通过筹划使自己得以享受相关优惠,从而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

例如03年前在深圳实行的“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 政策(在特区内生产并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减免生产环节增值税),就曾令区内2000多家企业发展迅猛,获得极大的经济利益。后因我国入世后“税制建设要充分体现国民待遇”,该优惠被取消,立即有上市公司因未能抵挡税负增加的压力而陷入经营困境。

又如国家曾以若干文件明确了对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优惠令河北一家有20年亏损史,资产负债率高达237%,严重资不抵债甚至一度被迫申请破产的水泥厂迅速缓解资金困难,得以绝处逢生,还能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顺利扭亏为盈。新疆霍城的整个水泥行业也同样藉此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得以重焕生机。

而那些因工艺上不去,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还有办法使自身经营范围吻合财税[2009]9号文的要求,以申请用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但却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办法既解决进项无票抵扣、销项需要开票等难题,又可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反加重税负的例子

从以上例子不难发现,如果对增值税税收优惠选用得当,无疑会大大减轻资金压力,令企业发展壮大。但并非所有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都是“诱人的馅饼”,有个别税收优惠政策,若企业运用不当,非但不能达到节税目的,反倒加重自身税负。

以某农机厂(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为例,其部份产品可享免税待遇。某月产品销售总额为2920万元(含税),其中1702万元是销售应税产品所得,1218万元是销售免税产品所得。而当月不能区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为325万元,应按销售额比例划分可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部份。

(一)该厂如享受免税待遇,则

销项税额=1702/1.13×13%=195.81 (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25×[1218/(1702/1.13+1218)]=145.31 (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25-145.31=179.69(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195.81-179.69=16.12 (万元)

(二)该厂如选择“征税”,则

销项税额=2920/1.13×13%=335.93(万元)

进项税额=325(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335.93-325=10.93(万元)

该厂享受免税优惠比不享受免税优惠还要多缴增值税16.12-10.93=5.19(万元)。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该企业的产品适用税率是13%,购进货物的适用税率却是17%,属典型的增值税“低征高扣”型,此情况下,享受免税待遇反而不及“征税”有利。

此外,那些以购进原始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由于其产品增值率普遍较低(低于14%),如果选择“征税”,一般都会产生留抵税额,对企业有利。而选择“免税”则没了留抵税,反而没那么有利。还有部份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如果预计在未来三年将投入较多硬件,其进项税额较大的话,显然也是选择“征税”比“免税”有利得多。

综合各种情形,有的企业享受免税可从中获益,但有的企业放弃免税反而会获得更大经济利益或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优势的地位。所以,有不少本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基于综合利益的考虑会主动放弃免税优惠。但是,税法虽赋予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的权利,同时也对放弃免税权的时效、进项抵扣的处理、征税和免税产品的兼营等,另有特殊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的时机不当,亦会大大增加部分产品的税负。

(三)几种常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同样是税收优惠,“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税”相比,差别也很大。

实行“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企业按规定向购货商收取相应的销项税额,并开出专用发票,同时其进项税额也准予抵扣,企业因此实实在在获得了一笔税款返还。

但实行“免税”的企业却不仅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无论对企业产品销路的开拓,还是对其采购成本的减轻,都相当不利。

可见,并非企业竭尽全力享受所有优惠政策,都能达到节税目的。

综上所述,当企业同时适用多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要在其中作出选择时,务必要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平衡后,才谨慎地作出选择。选择的标准,自然是以获取税后利益最大化或特定税收目标效率作为根本宗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09年1月1日实施)

[2]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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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仍存在问题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当前应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与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试点的经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总体态势,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以充分体现企业发展高科技对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补偿的需要,在淡化区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以产业优惠为主、辅以区域优惠和兼顾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增加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由于高科技园区主要集聚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因此,高科技产业将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得益者。

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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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仍存在问题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当前应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与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试点的经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总体态势,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以充分体现企业发展高科技对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补偿的需要,在淡化区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以产业优惠为主、辅以区域优惠和兼顾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增加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由于高科技园区主要集聚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因此,高科技产业将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得益者。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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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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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8-0047-04

1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

1.1增加值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即由2005年的40.5%提高到43.5%。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预期目标恰好完成(如表1所示)。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之后,服务业增速超过GDP增速,仅2008年略低于GDP增速,服务业整体发展形势良好,对我国GDP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然而,世界服务业最主要的增长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大都在一半左右,到80年代末,相当部分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到了2/3。而进入21世纪,发达国家的服务业比重基本上都达到了2/3的程度。对比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增加值还有待提升,产业结构亦有待优化。

1.2就业

“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从表2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距“十一五”所制定的服务业就业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但服务业就业人员增速始终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潜力巨大。虽然从服务业占总就业的比重来看,服务业已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的主力军,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显著差距。“根据WDI数据,北美国家的服务业就业比重最高,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平均分别达到75%和74%;欧洲国家以法国和英国最高,分别达到74%和73%;亚洲国家则以日本和韩国最高,分别为64%和62%。”[2]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还处在发展不足阶段,解决就业的能力有待提高。

1.3贡献率

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是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根据产业结构变化规律,在产业结构处于初级阶段,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处于中级阶段,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进入高级阶段,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于第一、第二产业。但从表3的三次产业贡献率,即三次产业贡献率=各产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我国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都落后于第二产业。数据表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依然存在。

2税收政策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国家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政策体系,努力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其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其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下面主要分析税收政策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2.1服务业整体税负过重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从全国税收产业分布情况分析,与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上升的趋势相反,第一、第二产业税收比重整体呈现递减趋势,如表4所示。从2004—2009年全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提供的税收比重与三次产业增加值之比计算出服务业的创税能力,同时也反映出服务业税负越来越重,如下图所示。从2007年起,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与产业增加值比重之比呈上升趋势,而第二产业则呈下降趋势,服务业在2008年甚至超过第二产业。

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4年以来,第一、二产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几乎逐年递减,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却逐年升高,因此,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服务业税收负担偏重的情况更加突出。

2.2税收不公对服务业的影响

2.2.1服务业与其他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种设计造成产业间税收不公。“我国增值税范围窄,制造业和服务业在抵扣上存在明显不公。制造业固定资产可抵扣,服务业技术支出不可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业的投入,形成生产业税负较高。”[3]我国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额的制度,对于服务业购入服务的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得不到专用发票,这部分服务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的投入,制约发展。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劳务方面只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一些现代服务业,如物流业及交通运输业等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将出口产品中所含的所有增值税退净,而生产型增值税无法做到。由于服务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货物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大,原材料等费用所占比例小,如果能扣除长期资本费用中所包含的税金,就能提高出口产品价格优势。

(2)重复课税导致产业间税负不公。营业税作为服务业主体税种,对服务业影响大,1994年增值税改革很好地解决了产品重复征税和出口退税问题,对制造业作用明显,但对营业税改革力度不大,因而对服务业作用不大,表现为:服务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一次营业税,重复情况严重。如在房地产取得环节,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在房地产交易流转环节设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而针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契税在理论上既同产权转让征收印花税重叠,又同房地产转让征收营业税重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服务业内部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收政策缺乏系统取向,许多现代服务行业存在政策空白,导致服务业不同行业间税收不公。例如,近年我国金融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而税收贡献却仍处在较低水平,甚至存在税收空白。在证券二级市场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也具有能通过转让而增值获利的交易工具的性质,但这些金融产品的交易并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此外,由于新兴服务业的出现,现行营业税制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尤其是新兴行业和新型经济现象,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等不在营业税的覆盖范围之内,再比如信托行业税收征管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导致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税收不公。[4]

(2)税种、税率设计导致现代服务行业间税收不公。我国流转税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收的办法,服务业中增值税征收范围窄、营业税征收范围宽。在现代服务业中,除商贸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外,大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电讯业等均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全额,其税收负担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行业重。

一些市场经济的支撑行业税负偏重,而一些仍然属于奢侈的行业税负偏轻。目前,作为服务业的洗头洗面、高级美容美发(理发)、洗浴桑拿(沐浴)、豪华酒楼(餐饮)等,其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已不同于传统的理发、沐浴、餐饮等,都属于高消费的休闲。“无论从引导消费角度,还是从组织收入角度,对这些高档次的服务继续执行5%~20%的比例税率,显得偏低。[5]”

2.3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别于其他税收政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从政策目标看,税收优惠可作如下分类:一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二是以社会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三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对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产业、行业结构调整十分重要。

2.3.1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对服务业的影响

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首先要明确划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清晰地区别,没有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

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存在并具有交叉关系时,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要求排出不同政策目标的先后顺序。否则,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发生作用时,就会出现某一政策不给予优惠而其他政策给予优惠的状况。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技术进步和利用外商投资、扩大出口的多项目标,经常出现根据某一政策不给予税收优惠而根据其他政策却给予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税收优惠最少。但是,根据技术进步、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却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3.2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角度不同对服务业内部均衡发展的影响

我国税收优惠现代服务业中倾向于能源、交通、邮电等垄断企业,例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等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从事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外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等。然而,对于软件开发、产品技术研发和工艺设计、信息服务、创意产业等科技含量高、辐射广的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不足,或者说倾斜度不够。在我国,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现代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倾斜政策。从而造成行业间、企业间、地区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

2.3.3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缺失对服务业的影响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多年,尚未建立税收优惠分析和评估机制来检验政策真正实施效果,致使监督管理缺位,税收优惠效应无法保障,甚至被用作避税逃税的途径。

税收优惠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支出。要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现阶段没有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从来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更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成本构成与成本大小。其结果,一些凭借主观意向设置的税收优惠,很可能在实践中只有成本,没有任何收益,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改进

3.1税种改革

3.1.1改革增值税

为解决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等问题,国际经验如欧洲国家的做法是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业,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即取消现代服务业中征收的营业税。诚然,这种做法的确有利于减轻服务业税负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负公平,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现实问题,在许多服务行业,准确检测增值额有非常复杂的信息需求,如果此问题无法解决,即便将增值税范围扩大,也会引发新的诸如逃税或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我国不能马上全面扩大服务业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应优先将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与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循序渐进逐步寻找解决办法,最终实现增值税全面改革。

3.1.2调整营业税

针对目前服务业中无法纳入增值税范围的行业,在征收营业税时,补充原来无法覆盖的税目,对原有的划分不合理的税目重新归类和细化。此外,在尽可能创造公平营业税政策环境的前提下,根据政策目标调整税率,鼓励或限制部分行业,如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率,公平税负,使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相一致。

3.2税收优惠

3.2.1确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和重点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目标不宜过多,目标的限定性应更为直接有效。对一般目标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税收歧视,对特殊目标应尽量缩小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例如在界定税收优惠范围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税收优惠的先后顺序,把技术进步作为税收优惠第一目标,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二目标,把利用外商投资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三目标。政策重点应放在有利于服务业总体规模的增长、服务业促进就业增加、服务业结构优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服务业竞争力增强方面。

此外,要完善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尽快完善和细化支持服务业发展财税政策的配套政策。

3.2.2建立税收支出制度,对优惠政策进行分析、评价

要逐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评估,关键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综合评价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成本等方面。通过对服务业税收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的评判依据。借鉴国际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为能够使税收优惠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可以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结合目前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可优先选择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不断深入,逐渐形成系统完善实用的税收优惠评价体系[7]”。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Z].〔2011〕58号.

[2]周振华.现代经济增长中的服务业:国际经验与政策意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3]高丽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0(8).

[4]黄海梅.对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探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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