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

时间:2024-04-19 10:19:3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融资担保设立流程

篇1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18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知道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是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高,贷款户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导致贷款积极性不高。由于贷款对象多为家庭困难人员,无法对大额担保贷款进行反担保,阻碍了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对贷款申请人来说,反担保手续仍然是制约申贷成功的主要障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开具工作收入证明上有困难不顺利,由于一些手续条件和办事环节不甚便捷,致使政策效益不那么明显。

四是市县进展不均衡,特别是县区工作薄弱。目前只有XX县开展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对县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但由于多数县区没有开展过这一工作,基础薄弱。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制定更加详尽可操作的工作站经办流程和规范。与XX邮储银行加强沟通,进一步明确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XX市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范(草案)》,对人员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操作要领、贷款流程、贷前调查、贷中跟踪、贷后服务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管理。同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

篇2

在当前信贷规模不断收紧、存贷款利差不断收窄的宏观背景下,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因其手续费高、办理流程简捷而迅速成为商业银行抢占市场分额、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兴力量。为了推动专项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引入了分期商户、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其初衷是为了利用合作机构协助市场营销,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但笔者在近年来的审计实务中发现,由于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重规模、轻质量;重营销、轻管理,忽视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放松Ψ制诳突ё陨沓フ能力的审核,导致专项分期业务沦为部分合作机构的牟利工具,分期客户信用风险与担保机构风险交织传递,潜藏系统性风险。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的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一个无实质经营的空壳商户(分期商户与担保公司实际为“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与商业银行建立专项分期业务合作关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空壳商户通过提供主担保责任或追加担保责任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分期商户为客户提供办理分期业务所需资料,协助客户办理分期业务,但商户并未提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分期资金发放后通过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账户返还至客户。合作机构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将分期资金形成资金池,集中控制用于自身经营,如:汽车经纪类商户循环用于为客户垫款购车、为客户套现融资、为客户归还利息等;另一方面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客户分期业务提供担保,按分期金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担保费,从中盈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一)监管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空壳商户借提供商品和服务为名,实际为客户提供融资套现服务,干扰金融市场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的收单商户资质审查、对交易风险防范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商业银行未落实相关责任,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引入担保公司推荐分期客户、提供担保后,一方面可能放松对分期客户资质及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继而潜藏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易导致分期业务风险向担保公司转移,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后担保公司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或担保公司拒不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则会导致客户违约风险集中爆发。

(三)欺诈风险

在低成本融资渠道收窄的环境下,受大额授信与还款周期长等因素诱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客户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增加。一方面担保公司往往利用设立的空壳商户协助客户通过虚假分期交易套现,客户转移资金用途,担保公司收取手续费等牟利;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可能利用商业银行流程缺陷截留分期资金,挪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或自身经营周转,贷款资金风险加剧。

三、商业银行在专项分期业务风险防控中的缺失和漏洞

(一)放松对分期商户的资质审核

商业银行在与收单商户开展专项分期业务合作时未严格把好准入关。因忽视对商户成立年限、经营范围、资质证照、经营状况、关联关系等重要信息的调查核实,商业银行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咨询、中介类等空壳商户准入,为其利用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放松对客户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

在激烈的同业竞争和自身人力、财力等资源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在开展专项分期业务时往往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推荐分期客户,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对用信主体资信状况、资金需求及偿债能力的调查审核和风险预判。

(三)放松对合作机构的资金监管

商业银行专项分期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往往止步于分期资金发放完毕,忽视对分期商户资金的监管。导致商户借垫款购车之名取得分期资金后,实际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形成资金池,挪用分期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协助客户进行融资套现。

(四)放松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核

商业银行忽视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违约代偿情况的审核,放松对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和代偿意愿的把关,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增资等方式虚增资产,或因应收账款占比过大以致用于主营业务的有效净资产不足。

四、防范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风险的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

一是从经营资质、财务状况、关联关系等方面调查和核实商户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绕开监管限制以空壳商户借到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二是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资金和保证金的动态管理,以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资产为核心严格测算和核定保证担保能力。三是加强对商户及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对出现经营状况异常、结算资金转移等情况的分期商户要采取降低交易限额、暂缓资金清算等措施;对担保能力不足、担保代偿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担保公司要采取压缩规模,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逐步退出等方式化解风险。对蓄意逃避债务的担保公司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担保责任。

篇3

棉企融资渠道相当狭窄

每年年初,是银行“冲贷款”时间,不少商业银行已将2011年信贷额度陆续下发到各分支行。2011年伊始,国内信贷环境开始紧缩,对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严厉。在额度紧张的情况下,许多中小银行唯有通过信贷风险进行评估:谁给的利息高,贷款就给谁。因此有业内人士担心,非暴利行业的棉花企业在2011年融资将会越来越难。棉花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相当狭窄,在贷款方面,一般只能从农发行取得收购资金,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往很少,往往带来的是资金短缺的结果。

与金融机构交往少,并不是棉花企业所期待的或有意为之。业内人士称,很多企业都想和各大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由于自身可抵押的固定资产非常有限,融资往往“碰壁”,棉企也就逐渐打消了从商业银行贷款的念头,默默承受着棉花收购高峰期巨大的资金压力。

与此同时,在棉花流通领域,原本的农发行政策性贷款正在由无偿向有偿、由政策向商业转变,许多棉花购销企业短缺资金,错过了采购棉花的最佳时机。当前,我国棉花企业之间的联保贷款仍然很难实现,要想采用担保方式进行贷款,必须寻求专业担保公司的支持。然而,专业担保公司对棉花产业链融资这一块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目前很少有专业担保机构进入这一领域。专业担保公司选择“不进入”,一方面有其自身业务发展规划的原因,最重要的还在于缺乏担保平台。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棉价的不稳定,担保公司往往认为棉花收购风险很高,导致进入这一领域的兴趣骤减。

“钱荒”令行业风险大增

行业不同,其生产经营的规律是很不一样的。“与一般生产性企业相比,棉花企业有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相差太大,流动资金的占有量要远远大于固定投资。”湖南一家知名棉花购销企业的老总这样分析。

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等中小企业应用贷款审查流程较长。对棉花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银行因其期限短、责任追究压力大、风险暴露快,对其有着明显的“抵贷”情绪。同时,由于政府渗透不够,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棉花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严重缺乏。

资金的不足,不仅让棉企陷入“钱荒”的困境,也令整个行业的风险系数大增。此外,高水平的利率也增大了企业运营的风险。一项调查显示,58%的企业认为银行贷款的利率偏高,无法承受。其中,50%的企业认为其可以承受的贷款利率水平应在基准利率上浮10%以内,33%的企业认为应在10%~30%。在如此高利率的水平之上,再加上贷款抵押和担保的费用,融资成本至少达到15%以上――高昂的融资成本不仅让棉花企业望而却步,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银企融资合作亟待创新

棉花购销和生产企业是纺织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依赖这些企业经济开始不断发展壮大。然而,拓宽融资渠道成了企业的当务之急。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融资模式呢?

2010年的12月31日,湖北省棉花协会组织召开了专题见面会,邀请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棉花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共聚一堂,探讨方法和思路,以便找到融资的新途径,实现大金融与棉花企业的成功对接。某些担保公司也在这一合作模式里看到了巨大市场空间,尝到了甜头,并将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提供贷款咨询和贷款服务列为优先业务领域。然而,虽然一些棉花企业参加了多次“银企对接会”,已经对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及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放贷政策有了初步了解,但是由于贷款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过长的缘故,往往导致棉花企业错过最佳时机,影响了企业经营。

“各类商业银行应不断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通过创新服务手段以加强对它们的信贷支持。”专家指出。一是设立客户部作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部门,专司中小企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信贷咨询、理财,建立企业信息库;二是改进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授权授信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操作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率。三是转变信贷营销方式,积极推行中小企业先期介入跟进制,对未建立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指派客户经理主动深入了解他们的信贷需求,开展信用评级授信,建立动态的信息档案。四是专门设计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流程,推行流程环节上的限时办结制,提高了贷款审批效率。

政府牵头市场运作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探索推广棉花交易仓单质押模式,这种模式是由具有棉花资源的有关企业将棉花放到交易市场的指定仓库,经过公证检验后,仓库出具仓单,由交易市场向银行进行质押,银行按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待棉花上市交易、买方付清货款后,交易市场则向银行还贷赎回仓单,并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客户。

目前,这一模式部分解决了棉花企业在收购旺季资金紧缺的问题,由于是完全的商业化运作,因此参与主体都属于利益驱动。对于银行而言,通过风险低、贷款回收快的方式进入棉花流动领域,有利于打造新的赢利增长点。“可以建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对有关资源的整合,建立一系列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专家指出。

篇4

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在为中小企业增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着多家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案件的爆发,融资性担保业发展遇到瓶颈。如何突破瓶颈?笔者希望通过下文的分析与阐述,主要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寻求出根除症结的良方。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

1.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现状及风险

1.1.1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决策整个流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其直接影响到能否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及制度的实际执行,这也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现实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仅要求一般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融资担保业务从业经验,熟悉尽职调查的基本流程,难以满足风险管理具体运作实务中对会计、审计业务、金融、法律等知识的复合要求。

1.1.2再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和功能实现问题

再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可以说是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将自身功能划分为四项基本功能:“增信、分险、规范、引领”。再担保公司的前两项功能非常容易实现,因为这些对于任何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有利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在于,再担保双方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诱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此,首要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防范国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诸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同时,针对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防、处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积极防范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对于再担保公司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科学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评审。

而“规范、引领”的功能实现,则有赖于再担保公司地位的提升。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二十多年里,再担保公司绝对是后起之秀,论起资格辈分就远远落在了众多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后面,尤其是政府背景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更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力可以自恃。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这一部分具有更深刻意义的功能就被大大弱化了。

1.2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问题

1.2.1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监管缺位

在京设立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已在其他省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满足本市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给北京市辖区以外的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总额的60%。剩余资本金应满足本市相关要求。” 上述规定虽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形式、跨省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拨付资金做出了限制,但对于资本金来源未作出应有的规范,如,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如此,便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日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

1.2.2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信息透明度

《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此规定显然旨在弥补银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与银行业相比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极为混乱和朦胧。一方面,由于常年缺乏有效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未确定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即缺少可以进行横向、纵向比对的指标;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无论是同业间还是银担之间信息透明度都亟待提升,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只能增加同业的风险,降低银行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任。《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但按照什么规定,以什么样的频率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却没有进一步阐明。

2 改进措施

2.1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

2.1.1加强资本管理、合理放大、充足拨备

如前文所述,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曾经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硬伤,阻碍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笔者认为,坚持强化资本、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给予充足拨备,即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在其业务发展中的约束功能和调节作用。要做到上述三点,首先,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进行过多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更不能涉足高风险行业,而应该通过不断发展主营业务增加收益。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发展规模要有所控制,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当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通过扩充资本而不是突破放大倍数来保障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最后,在财务制度建设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三种准备金。做到上述三点,融资性担保公司既能健康扩大规模,又能保证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进而加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2.1.2促进再担保公司基本功能的全面实现

在当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极不平衡,融资性担保公司良莠不齐的状态下,其实非常需要再担保公司切实发挥“规范、引领”的功能。笔者认为,再担保公司要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引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有着“荣辱与共”的关系。再担保公司首先需要从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做起,进而帮助其恢复应有的市场份额,驱散融资性担保行业“国进民退”的阴霾。只有这样,随着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地位的恢复,再担保公司的地位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即为其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引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只有当再担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回归到适合自身的位置上去,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才可能在再担保公司的规范和引领下健康发展。

2.2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2.2.1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暂行办法》第七条确立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这对于长期监管缺位的融资性担保行业无疑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

笔者认为,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同样重要。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直接监管的补充与延伸,自律组织在监督和保护行业主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可以从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层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约束,故而作用空间更广阔、更能发挥效力。

2.2.2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确定;一般从业人员除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尤其是风险控制部的从业人员,更要具备风险控制所必需的业务素质。这样的人才是需要通过一套完整的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制度培养和筛选出来的,类似的制度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从人员准入开始把关,不仅有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识别、处置风险能力的加强,更是监管前置的体现。从根源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远远要胜于风险发生后的补救。

3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建设,使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才能令融资性担保行业平衡发展;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使中小企业的成长迎来明媚的春天!

【参考文献】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