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9 10:19:3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融资担保设立流程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18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知道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是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高,贷款户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导致贷款积极性不高。由于贷款对象多为家庭困难人员,无法对大额担保贷款进行反担保,阻碍了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对贷款申请人来说,反担保手续仍然是制约申贷成功的主要障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开具工作收入证明上有困难不顺利,由于一些手续条件和办事环节不甚便捷,致使政策效益不那么明显。
四是市县进展不均衡,特别是县区工作薄弱。目前只有XX县开展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对县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但由于多数县区没有开展过这一工作,基础薄弱。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制定更加详尽可操作的工作站经办流程和规范。与XX邮储银行加强沟通,进一步明确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XX市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范(草案)》,对人员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操作要领、贷款流程、贷前调查、贷中跟踪、贷后服务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管理。同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
在当前信贷规模不断收紧、存贷款利差不断收窄的宏观背景下,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因其手续费高、办理流程简捷而迅速成为商业银行抢占市场分额、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兴力量。为了推动专项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引入了分期商户、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其初衷是为了利用合作机构协助市场营销,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但笔者在近年来的审计实务中发现,由于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重规模、轻质量;重营销、轻管理,忽视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放松Ψ制诳突ё陨沓フ能力的审核,导致专项分期业务沦为部分合作机构的牟利工具,分期客户信用风险与担保机构风险交织传递,潜藏系统性风险。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的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一个无实质经营的空壳商户(分期商户与担保公司实际为“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与商业银行建立专项分期业务合作关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空壳商户通过提供主担保责任或追加担保责任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分期商户为客户提供办理分期业务所需资料,协助客户办理分期业务,但商户并未提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分期资金发放后通过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账户返还至客户。合作机构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将分期资金形成资金池,集中控制用于自身经营,如:汽车经纪类商户循环用于为客户垫款购车、为客户套现融资、为客户归还利息等;另一方面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客户分期业务提供担保,按分期金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担保费,从中盈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一)监管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空壳商户借提供商品和服务为名,实际为客户提供融资套现服务,干扰金融市场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的收单商户资质审查、对交易风险防范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商业银行未落实相关责任,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引入担保公司推荐分期客户、提供担保后,一方面可能放松对分期客户资质及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继而潜藏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易导致分期业务风险向担保公司转移,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后担保公司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或担保公司拒不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则会导致客户违约风险集中爆发。
(三)欺诈风险
在低成本融资渠道收窄的环境下,受大额授信与还款周期长等因素诱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客户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增加。一方面担保公司往往利用设立的空壳商户协助客户通过虚假分期交易套现,客户转移资金用途,担保公司收取手续费等牟利;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可能利用商业银行流程缺陷截留分期资金,挪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或自身经营周转,贷款资金风险加剧。
三、商业银行在专项分期业务风险防控中的缺失和漏洞
(一)放松对分期商户的资质审核
商业银行在与收单商户开展专项分期业务合作时未严格把好准入关。因忽视对商户成立年限、经营范围、资质证照、经营状况、关联关系等重要信息的调查核实,商业银行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咨询、中介类等空壳商户准入,为其利用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放松对客户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
在激烈的同业竞争和自身人力、财力等资源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在开展专项分期业务时往往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推荐分期客户,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对用信主体资信状况、资金需求及偿债能力的调查审核和风险预判。
(三)放松对合作机构的资金监管
商业银行专项分期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往往止步于分期资金发放完毕,忽视对分期商户资金的监管。导致商户借垫款购车之名取得分期资金后,实际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形成资金池,挪用分期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协助客户进行融资套现。
(四)放松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核
商业银行忽视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违约代偿情况的审核,放松对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和代偿意愿的把关,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增资等方式虚增资产,或因应收账款占比过大以致用于主营业务的有效净资产不足。
四、防范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风险的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
一是从经营资质、财务状况、关联关系等方面调查和核实商户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绕开监管限制以空壳商户借到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二是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资金和保证金的动态管理,以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资产为核心严格测算和核定保证担保能力。三是加强对商户及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对出现经营状况异常、结算资金转移等情况的分期商户要采取降低交易限额、暂缓资金清算等措施;对担保能力不足、担保代偿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担保公司要采取压缩规模,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逐步退出等方式化解风险。对蓄意逃避债务的担保公司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担保责任。
棉企融资渠道相当狭窄
每年年初,是银行“冲贷款”时间,不少商业银行已将2011年信贷额度陆续下发到各分支行。2011年伊始,国内信贷环境开始紧缩,对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严厉。在额度紧张的情况下,许多中小银行唯有通过信贷风险进行评估:谁给的利息高,贷款就给谁。因此有业内人士担心,非暴利行业的棉花企业在2011年融资将会越来越难。棉花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相当狭窄,在贷款方面,一般只能从农发行取得收购资金,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往很少,往往带来的是资金短缺的结果。
与金融机构交往少,并不是棉花企业所期待的或有意为之。业内人士称,很多企业都想和各大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由于自身可抵押的固定资产非常有限,融资往往“碰壁”,棉企也就逐渐打消了从商业银行贷款的念头,默默承受着棉花收购高峰期巨大的资金压力。
与此同时,在棉花流通领域,原本的农发行政策性贷款正在由无偿向有偿、由政策向商业转变,许多棉花购销企业短缺资金,错过了采购棉花的最佳时机。当前,我国棉花企业之间的联保贷款仍然很难实现,要想采用担保方式进行贷款,必须寻求专业担保公司的支持。然而,专业担保公司对棉花产业链融资这一块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目前很少有专业担保机构进入这一领域。专业担保公司选择“不进入”,一方面有其自身业务发展规划的原因,最重要的还在于缺乏担保平台。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棉价的不稳定,担保公司往往认为棉花收购风险很高,导致进入这一领域的兴趣骤减。
“钱荒”令行业风险大增
行业不同,其生产经营的规律是很不一样的。“与一般生产性企业相比,棉花企业有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相差太大,流动资金的占有量要远远大于固定投资。”湖南一家知名棉花购销企业的老总这样分析。
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等中小企业应用贷款审查流程较长。对棉花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银行因其期限短、责任追究压力大、风险暴露快,对其有着明显的“抵贷”情绪。同时,由于政府渗透不够,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棉花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严重缺乏。
资金的不足,不仅让棉企陷入“钱荒”的困境,也令整个行业的风险系数大增。此外,高水平的利率也增大了企业运营的风险。一项调查显示,58%的企业认为银行贷款的利率偏高,无法承受。其中,50%的企业认为其可以承受的贷款利率水平应在基准利率上浮10%以内,33%的企业认为应在10%~30%。在如此高利率的水平之上,再加上贷款抵押和担保的费用,融资成本至少达到15%以上――高昂的融资成本不仅让棉花企业望而却步,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银企融资合作亟待创新
棉花购销和生产企业是纺织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依赖这些企业经济开始不断发展壮大。然而,拓宽融资渠道成了企业的当务之急。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融资模式呢?
2010年的12月31日,湖北省棉花协会组织召开了专题见面会,邀请银行、担保公司以及棉花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共聚一堂,探讨方法和思路,以便找到融资的新途径,实现大金融与棉花企业的成功对接。某些担保公司也在这一合作模式里看到了巨大市场空间,尝到了甜头,并将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提供贷款咨询和贷款服务列为优先业务领域。然而,虽然一些棉花企业参加了多次“银企对接会”,已经对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及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放贷政策有了初步了解,但是由于贷款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过长的缘故,往往导致棉花企业错过最佳时机,影响了企业经营。
“各类商业银行应不断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通过创新服务手段以加强对它们的信贷支持。”专家指出。一是设立客户部作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部门,专司中小企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信贷咨询、理财,建立企业信息库;二是改进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授权授信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操作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率。三是转变信贷营销方式,积极推行中小企业先期介入跟进制,对未建立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指派客户经理主动深入了解他们的信贷需求,开展信用评级授信,建立动态的信息档案。四是专门设计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流程,推行流程环节上的限时办结制,提高了贷款审批效率。
政府牵头市场运作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探索推广棉花交易仓单质押模式,这种模式是由具有棉花资源的有关企业将棉花放到交易市场的指定仓库,经过公证检验后,仓库出具仓单,由交易市场向银行进行质押,银行按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待棉花上市交易、买方付清货款后,交易市场则向银行还贷赎回仓单,并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客户。
目前,这一模式部分解决了棉花企业在收购旺季资金紧缺的问题,由于是完全的商业化运作,因此参与主体都属于利益驱动。对于银行而言,通过风险低、贷款回收快的方式进入棉花流动领域,有利于打造新的赢利增长点。“可以建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对有关资源的整合,建立一系列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专家指出。
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在为中小企业增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着多家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案件的爆发,融资性担保业发展遇到瓶颈。如何突破瓶颈?笔者希望通过下文的分析与阐述,主要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寻求出根除症结的良方。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
1.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现状及风险
1.1.1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决策整个流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其直接影响到能否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及制度的实际执行,这也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现实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仅要求一般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融资担保业务从业经验,熟悉尽职调查的基本流程,难以满足风险管理具体运作实务中对会计、审计业务、金融、法律等知识的复合要求。
1.1.2再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和功能实现问题
再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可以说是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将自身功能划分为四项基本功能:“增信、分险、规范、引领”。再担保公司的前两项功能非常容易实现,因为这些对于任何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有利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在于,再担保双方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诱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此,首要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防范国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诸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同时,针对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防、处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积极防范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对于再担保公司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科学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评审。
而“规范、引领”的功能实现,则有赖于再担保公司地位的提升。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二十多年里,再担保公司绝对是后起之秀,论起资格辈分就远远落在了众多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后面,尤其是政府背景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更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力可以自恃。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这一部分具有更深刻意义的功能就被大大弱化了。
1.2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问题
1.2.1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监管缺位
在京设立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已在其他省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满足本市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给北京市辖区以外的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总额的60%。剩余资本金应满足本市相关要求。” 上述规定虽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形式、跨省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拨付资金做出了限制,但对于资本金来源未作出应有的规范,如,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如此,便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日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
1.2.2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信息透明度
《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此规定显然旨在弥补银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与银行业相比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极为混乱和朦胧。一方面,由于常年缺乏有效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未确定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即缺少可以进行横向、纵向比对的指标;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无论是同业间还是银担之间信息透明度都亟待提升,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只能增加同业的风险,降低银行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任。《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但按照什么规定,以什么样的频率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却没有进一步阐明。
2 改进措施
2.1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
2.1.1加强资本管理、合理放大、充足拨备
如前文所述,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曾经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硬伤,阻碍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笔者认为,坚持强化资本、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给予充足拨备,即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在其业务发展中的约束功能和调节作用。要做到上述三点,首先,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进行过多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更不能涉足高风险行业,而应该通过不断发展主营业务增加收益。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发展规模要有所控制,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当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通过扩充资本而不是突破放大倍数来保障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最后,在财务制度建设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三种准备金。做到上述三点,融资性担保公司既能健康扩大规模,又能保证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进而加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2.1.2促进再担保公司基本功能的全面实现
在当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极不平衡,融资性担保公司良莠不齐的状态下,其实非常需要再担保公司切实发挥“规范、引领”的功能。笔者认为,再担保公司要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引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有着“荣辱与共”的关系。再担保公司首先需要从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做起,进而帮助其恢复应有的市场份额,驱散融资性担保行业“国进民退”的阴霾。只有这样,随着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地位的恢复,再担保公司的地位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即为其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引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只有当再担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回归到适合自身的位置上去,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才可能在再担保公司的规范和引领下健康发展。
2.2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2.2.1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暂行办法》第七条确立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这对于长期监管缺位的融资性担保行业无疑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
笔者认为,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同样重要。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直接监管的补充与延伸,自律组织在监督和保护行业主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可以从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层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约束,故而作用空间更广阔、更能发挥效力。
2.2.2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确定;一般从业人员除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尤其是风险控制部的从业人员,更要具备风险控制所必需的业务素质。这样的人才是需要通过一套完整的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制度培养和筛选出来的,类似的制度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从人员准入开始把关,不仅有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识别、处置风险能力的加强,更是监管前置的体现。从根源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远远要胜于风险发生后的补救。
3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建设,使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才能令融资性担保行业平衡发展;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使中小企业的成长迎来明媚的春天!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66-03
一、担保基金组织的扶贫功能
扶贫功能是担保机构融资功能的延伸,但担保机构并不天然具有扶贫功能。虽然在客观上,金融地位卑微者――贫困人群――对贷款担保服务的需求尤为迫切,但一般的商业担保机构并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要实现担保组织的扶贫功能,必须依靠组织架构的特殊设计和必要的政策干预。
本文所指的贫困农户担保基金组织,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出于缓解贫困的目的自行出资设立或资助自他组织或个人设立的、旨在为贫困农户融资提供担保的信用中介机构。其基本功能(职能)是:通过机构的担保基金为无法提供抵押品的贫困农户提供信用担保,从而消除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该类贷款呆账、坏账的恐惧,满足贫困农户生产、生活急需资金的渴求,进而达到缓解贫困的目的。
二、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的业务形式
根据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发生面广、各地区贫困发生不均匀的特点,为了使更多的贫困农户从中受益,担保资金可以用于开展以下两类担保业务:
1.自办业务。所谓自办业务,即担保资金管理部门自行决策的担保业务。此类业务是贫困农户担保资金业务的主体。在扶贫开发机构比较健全、乡镇一级政府已经设立扶贫工作站或小额信贷工作站(以下统称“扶贫工作站”)的地区,开办贫困农户担保的自办业务。
2.委托业务。所谓委托业务,即担保资金管理部门委托其他组织代为操作并决策的担保业务。在乡镇一级政府没有设立扶贫工作站的地区,考虑到仍有较多贫困人口的存在,贫困农户担保资金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开办贫困农户担保的委托业务。在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上,该项业务可以委托给当地的基层金融机构。
在具体实施中,上述两种业务可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从前者开始试点,试点成功后逐步扩展到第二种业务。
担保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建议为农村信用社。理由是:信用社为农村社区金融机构,贴近基层,与贷款贫困农户之间信息对称,可以方便地进行贷前调查与贷后跟踪、监督,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和风险。
为了有效地降低成本,上述两种业务中的许多具体工作都可以委托给信用社,但又有所不同:对于委托业务,委托给金融机构的不仅包括业务的具体经办权,还有担保的决策权,其好处是在没有设立扶贫机构的农村基层,不必另设单独的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自办业务的某些具体操作环节也可以委托给金融机构进行经办,但决策权在扶贫工作站,其优点是可以根据扶贫系统的工作需要灵活调整政策。
在设立扶贫工作站的乡镇,仍然需要将担保业务的具体经办事项委托给信用社,其考虑有三:(1)信用社与农户之间信息对称,可以充分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信息而且成本较低;(2)扶贫工作站现在的工作负荷已经较大,如果对贫困农户的每一项担保事项都要进行调查和监督,势必要增加人手,这种做法在机构精简的现实背景下难度较大,而且要增加开支;(3)只要机制设计合理,上述委托完全可以兼顾低成本和高效率双重目标(具体机制设计详见第四部分)。
三、 贫困农户担保业务的系统架构与管理流程
贫困农户担保业务由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组织实施。考虑到扶贫资金的稀缺性和西部地区政府机构精简的客观现实,同时考虑到此类地区已经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扶贫开发机构,本着“高效率、低成本、易操作”的原则,不再设立独立的组织机构。也就是说,目前西部地区扶贫开发机构将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管理和运作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的工作职能。具体而言,在省一级,该项职能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小组下设“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担保办”),具体负责担保资金的组织实施。在省以下各级扶贫开发机构内部,设立相应的“担保办”,负责区域内担保资金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对于自办业务,贫困农户担保的管理流程如下:在启动之初,省担保办与省农村信用联社达成合作协议,由后者为双方基层机构的合作创造条件;乡镇扶贫工作站(具体工作由担保办负责)与农村基层信用社达成合作协议;省担保办将担保资金经地州市县担保办逐级分解并拨付到乡镇扶贫工作站,并由后者将该资金划拨到合作信用社的专门账户上;在日常业务运营中,信用社设立贫困农户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或加挂“贫困农户担保贷款”营业牌),代为受理贫困农户的担保贷款申请;受理申请以后,信用社根据扶贫工作站提供的贫困农户名单和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初审,对合乎要求的申请进行贷前审查,然后将经审查合格者名单提交扶贫工作站;扶贫工作站根据协议条款和当前政策(可以配合扶贫办现阶段工作重点)进行审查批准,批准名单返回信用社;信用社根据扶贫工作站的批复名单发放担保贷款,并进行正常的贷后管理和回收工作;信用社如果发现所发放的贷款存在呆坏风险,要及时告知扶贫工作站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扶贫工作站要参与审核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工作,对符合双方约定条件的担保贷款,允许信用社从指定的担保资金账户扣收资金;代偿资金的追偿工作可由扶贫工作站负责,也可委托信用社进行。
自办业务的系统架构图如下:
对于委托业务,管理流程稍有区别,主要是:扶贫系统的末端管理机构可能不是乡镇扶贫工作站而是地州市县扶贫办的担保办;在日常运营中,担保业务的具体运作全部委托给基层信用社,小额信贷办公室不再参与担保业务的审批等工作;小额信贷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完善与信用社的合作条款,对信用社担保业务呆坏账进行确认核销等。委托业务的系统架构图见下页:
四、 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在原有的工作职责之外,还需承担全省的贫困农户担保资金的筹集和宏观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根据全省贫困发生状况和扶贫目标,测算担保资金需求额度,制定担保资金扩充计划,争取资金来源;制定担保标准和担保管理办法,分配和增拨担保资金;与省农村信用联社进行协调并达成合作协议,使其为双方基层部门的合作创造条件;对下级担保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与奖惩;对贫困农户担保业务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并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
2.地、州、市、县担保办的职责。在原有的工作职责之外,承接、分配上级拨付的担保资金,对所辖区域贫困农户担保业务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对下级担保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与奖惩。在乡镇一级没有设立扶贫工作站的地区,地州市县担保办则直接负责与所辖地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合作事宜,将担保业务全权委托给基层农村信用社(委托担保业务),对信用社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信用社担保业务呆坏账进行确认核销等。
3.乡镇扶贫工作站的职责。在原有的工作职责之外,还要负责与所辖地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合作事宜,具体如下:与基层信用社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正式协议,将贫困农户担保业务的具体经办权委托给信用社,保留担保业务的审批权(自办担保业务);根据上级制定的政策,将担保的范围、担保对象等担保条件告知信用社,也可以直接向信用社提供可以担保的贫困农户名单;对信用社提交的经过贷前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参与审核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工作,对符合双方约定条件的担保贷款,允许信用社从指定的担保资金账户扣收资金;负责及时追偿代偿的担保资金;对贫困农户进行宣传和教育,鼓励其正确认识并积极申请担保资金;对信用社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密切关注担保资金账户资金状况。如果超出警戒线,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根据上级指示采取行动;密切关注并对所辖区域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结果。
五、 运行机制
(1)对担保资金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强化奖罚机制。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贫困农户担保融资户数”、“贫困农户担保融资总额”、“贫困农户担保融资代偿比率”。上述指标由上级部门根据多辖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年度参考标准,考核时前两项实际结果越高越好,后两项越低越好并控制在5%以内;(2)为避免信用社的道德风险,对于贫困农户无法清偿贷款造成的损失,接受委托的农村信用社要承担20%的比例;(3)对贷款农户不要求提供反担保,但保留追偿权;(4)建立农户信用记录,对信用良好者,此后信用社优先提供贷款;对恶意违约者计入黑名单,五年之内信用社不再对其提供贷款。
六、政策保障与宏观管理
省政府作为省内扶贫工作的发起者和承担者,应统管全局,从宏观上建立全省范围的农村担保资金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行使必要的管理职能。具体包括:(1)及时出台试点和实施办法;(2)全额提供担保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根据扶贫目标逐年补充担保资金;(3)对贫困农户担保业务实施税收全免;(4)对“省农担办”的资金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黄兰芳,吴克昌,魏锡华.建立农村贷款担保协会的探讨――以大田县红星村农户贷款担保基金协会为个案[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2]黄明.探索解决贷款担保难的新途径――对福建省雪峰村农户贷款担保基金运作情况的调查[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1).
[3]李学术.从创新视角重新认识舒尔茨贫困经济学[J].中国软科学,2007,(7).
二、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
认真领会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大力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尽快促成符合条件的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和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到产业园区乡镇、村组设立金融服务网点,进一步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环境。
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微企业共同组建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俱乐部,加强信息交流对接,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2014年6月底前建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门服务人员,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审核机制,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审批和正向激励。
四、鼓励小微企业尝试多渠道融资
一、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简介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1993-2000年,为担保业的起步和探索阶段,担保公司数量少,股本结构主要为政府出资;(2)2001-2010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民营经济大潮席卷,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民营资本开始注入,2008年,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生存异常艰难,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扶持力度,大量民营、境外资本涌入,担保公司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但同时出现大量“异化”现象;(3)2011年以来,随着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工作普遍展开,担保行业步入规范运作、科学发展阶段。《办法》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
我国担保行业从1993年开始起步,经过1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1.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资本实力不断增强
从机构数量来看,自2006年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政府大力支持的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数量一直保持迅猛的这种态势,2010年担保机构数量为6,063家,较2006年增长近一倍。
从全国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统计看,2007年为703.26亿元,2010年为5577.96亿元,较2007年增长7.9倍。平均每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由2007年的0.26亿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9183.56万元,增长了3.6倍。
总注册资本金成倍地增长,体现了我国担保行业资本实力的不断增强。
2.新增承保规模不断增加,经济效益不断增强
随着中国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承保规模不断增加。2009年,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承保规模达10,796亿元,是2006年的3倍。2006-2009年新增承保规模的复合增长率为51.33%,据此预测,2013年,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新增承保金额将达54,714亿元。
截至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截至2010年末,融资性担保机构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58.3%。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85.5%,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作用。
3.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提高
(1)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和成熟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均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公司委托放款内部操作流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在保项目保后监查记录工作基本流程》、《担保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借款担保业务内部流程》、《担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此外,公司在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制定了《工作职责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关于公司资料备份的管理办法》、《印鉴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
(2)岗位职责清晰,权限管理较为科学合理
我国绝大部分担保机构均对其担保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普遍来讲,完成一笔担保业务的尽职调查至少需要两个人,一般称之为A、B角项目调查制度,A角是该项目的主负责人,调查报告的撰写、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保后跟踪均主要由其完成,B角其辅助和监督作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形成报告,交由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经风控部经理签字生效。风控部经理同意的项目报评审会进行审议,否则项目终止。
在风险控制部门之上,设有评审委员会,一般评审委员会有5人以上的评委,通常包括总经理、市场部经理、风险部经理等。项目决策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开会表决。
4.融资性担保行业仍有待进一步发展成熟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以下问题:
(1)放大倍数偏低,盈利能力亟待提高
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可作比较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担保业的放大倍数可达到16-18倍。放大倍数越高,担保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越明显。《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2)缺乏银行金融机构认可度
获得银行的认可度,企业既愿意找机构担保,而银行也愿意与之合作,从而能够提高融资性担保的规模效应。放大倍数不是监管部门定多少就多少,还要看市场,看银行的接受程度。放大倍数不高,说明担保公司的公信力、银行的认可度、核心能力还有待提高。
(3)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银监会要求地方监管部门要严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同时也需要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集中度过高所隐含的信用风险,以及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中金投集团副总裁汤志勇表示,银行的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到了精细化程度,而担保公司则无论从人员,还是从经验上,都存在较大欠缺。
三、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1.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日趋完善
2009年银监会成立融资担保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等做出具体规定,对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的意义。2010年3月10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24日,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联席会议的七部委之一,财政部此次发文目的明确,就是行使监管职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认清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履行财政职能,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和地方金融风险。
2.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担保业发展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在全国及地区之间亟待升级与转换是目前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两个基本特点。在此背景下,如何尽快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促进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尽快升级、推动欠发达地区及时应对产业结构推移进程,必然成为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发达省区,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及国内经济周期变化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进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技术变革中的融资困境必然更加突出。而在不发达省区,政府与企业从技术、人力、市场角度紧密抓住产业结构在地区间推移进程的同时,也会面临一定的创新难、营销难、融资难等问题。在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的交互作用下,发达地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欠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均将对各地担保行业形成更大的差异性需求。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3-0085-04
一、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产品力图解决的问题
在设计支持技术创新融资产品时,关键要解决好两大核心问题: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大程度降低信息成本,这需要设计适当的融资契约;二是创新设计筹资渠道,在现有制度环境下让更多技术创新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融资。下面就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契约安排
融资契约安排的设计旨在通过适当的机制设计最大程度解决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在融资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是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间的委托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以期降低信息成本。而要解决委托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息成本,融资契约的控制权的设置起到关键作用。
技术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经营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企业管理者要具有专业知识和背景,而这些是财务投资者不具备的,故将企业交由企业家控制经营来得更有效率。但若企业家掌握静态的控制权(股权融资),会出现委托问题。而单纯的债权融资契约对技术创新型企业也不适合。这类企业较高的风险性。带来债务融资成本过高而引致破产成本。同时单纯的债权融资还可能会导致投资过度和投资不足的无效率。
因此需要控制权转移的约束机制来解决这种信息问题。Aghion和Bolton(1992)指出,在融资契约存在不完备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具有状态依存的控制权配置的融资契约相比静态控制权配置的融资契约更有效率,即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由企业管理者掌握控制权,而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由投资者掌握控制权(如图1)。
因此,本文在支持技术创新融资产品的融资契约设计时,在债券融资中加入可转换权(认股权证)形成可转换债券这种股――债混合融资契约。这种设置可以起到两个基本作用(Schmidt(1996)):一是真实地揭示企业家的努力水平,二是保证最优投资水平的实现。这样既可以避免单纯的债权融资契约可能出现的投资无效率,也能实现状态依存的控制权。此外。可转换权的使用,可以降低技术创新企业的融资成本。避免过高的利率引致的破产成本。
(二)外部融资渠道安排
目前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主要有技术创新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然而这些融资渠道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首先来看技术创新投资基金,其由国家科技部发起设立,采取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形式提供给技术创新型企业,由于该投资基金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采用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和方式,故其投资效率值得商榷,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提供的融资成本低廉,对其需求远超过供给,对技术创新企业的帮助有限。其次来看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这两类基金应该说是目前支持技术创新融资的主力军,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投资退出机制的不完善。
为解决目前支持技术创新融资渠道的缺陷或遇到的困境,设计适合现有制度环境下的融资渠道。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让更多的技术创新型企业获得融资是本研究的重点与创新:将外部融资安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融资渠道的选择;二是风险收益的分配。
首先,在融资渠道选择上。可通过证券化的方式为技术创新型企业融资提供渠道。证券化一是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资金,解决支持技术创新企业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二是可以通过对技术创新型企业的融资组合化管理,降低信用风险。
其次,在风险收益的分配上,遵循对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分配合理的风险及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将对证券化融资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不同的层次。将低风险的部分以较低的收益出售给个人投资者,而将风险较高的层级出售给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机构如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特别地。可以由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机构出资设立一个类似于风险融资担保基金的机构。将技术创新型融资证券化中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通过全收益互换的形式让该机构承担,同时该机构获得较高的预期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全收益互换是一种信用担保。而由投资基金为技术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事实证明是可行和有效的:欧洲投资基金(EW)通过为欧盟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创新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产品结构
根据现有制度环境,设计的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产品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银行为中心。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共同参与的一个结构融资产品。
(一)基本结构
如图2所示,在该融资产品结构中,银行居于整个融资产品结构的中心,与信托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相互关联。首先由银行借助信托公司的融资平台,发起设立技术创新信托投资计划。为技术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其次银行以整个信托计划为标的资产,与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发起设立的创新融资担保基金做全收益互换;最后由银行以全收益互换后得到的现金流为基础向个人投资者发行银行理财产品。即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产品的框架。
具体地,图2所示的融资产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
1、技术创新信托计划部分。该信托投资计划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其类型为附有可转换权(认股权证)的债权信托,在信托计划中加入可转换权(认股权证)是该计划的创新和重点。由上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在债务融资中加入认股权证形成的可转换证券可以有效地治理委托――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故将此理论在信托计划中加以实施。而在具体的认股比例和认股期限上可以参考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风险评级水平。从可操作性上来看,目前。在国内也已有信托公司推出类似信托,故在操作上不存在制度性的障碍。
2、全收益互换部分。该互换部分主要是为了转移技术创新企业融资的信用风险。以此将其从银行转移到由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发起设立的技术创新融资担保机构。具体操作为:由银行将所有信托计划的现金流支付给担保机构,而担保机构支付一个无风险利率加上一部分利差A给银行,并到期还本(互换合约可以参考ISDA信用互换协议)。同时特别地,银行将可转换权(认股权证)转让给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发挥风险投资基金在技术创新融资中的信息优势。发现有价值的企业和投资机会,实施可转换权,进而获取该公司股权以获取超额回报;另一方面降低银行的监管成本,并获取一定的收益(可以
体现在互换的利差中)。通过这一过程将信托投资计划的现金流的风险进行了分配。信用风险部分通过全收益互换转移到了技术创新融资担保机构,而其余部分风险(利率风险等)留在了银行,通过这种方式,技术创新融资担保机构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也获取了高预期收益。
3、银行理财产品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是以全收益互换后得到的现金流为基础发行的。是一个证券化的过程。通过发行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筹集资金,这一部分的现金流风险较小,故筹资成本也较小,通过这一过程将证券化中较小风险的现金流分配给了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获取较低的风险和较稳定的收益。目前以银行理财产品方式的类似证券化筹资是国内银行较为普遍的做法,优势在于外部监管较松,操作成本相对正式的证券化来说也较低。
(二)基本结构的衍生
在支持技术创新融资产品基本结构的基础上,根据政策、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可以在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做一些变换。使之更好地满足技术创新企业的需要。具体来说,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产品结构的变换大体可以沿着以下两个方向进行:
一是可以将信托公司直接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变为信托公司购买小银行特别是地方商业银行的贷款给技术创新融资企业的贷款包,该类贷款同样可以是附有可转换权的。这里可以称之为“结构贷款”。这种贷款出售型信托的优势在于:首先在不同地域间的贷款组合可以使得贷款的风险更加分散化,优化中小银行的资产结构,解决其经营地域的限制。其次有利于小银行与大银行错位竞争,同时贷款出售也有利于解决小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提高小银行参与技术创新融资贷款的积极性。三是通过银行的监管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信用违约率。但是这样做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贷款出售行为可能导致小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即审核贷款的条件过于宽松,此外增加了一个小银行层级结构会增加融资成本。
二是可以在政策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可以由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发起成立特设发行机构(SPV),发行资产支持或贷款支持证券,也可以是抵押债务契约(CDO证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改善融资产品的流动性问题。以获得更加低廉的筹资成本。
三、产品风险控制模型
(一)风险控制流程
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产品的风险控制流程(如图3)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监控。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对融资企业的风险监控。这样安排,主要是因为银行在与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全收益互换后,银行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融资担保机构的违约(信用)风险,银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动力去监控融资担保机构,同理融资担保机构也有动力去监控融资企业。这样能避免风险监控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此外,融资担保机构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经验和信息。由其监控技术创新企业拥有效率优势。
具体措施来看,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控,主要是防止其不执行全收益互换合约,其监控措施包括事前收取履约保证金,事中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调整保证金的数额等。融资担保机构对融资企业的监控,主要是对其信用风险的监控,具体措施中最为重要的违约控制手段是阶段性融资。即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分阶段地投入资金,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约风险。及时终止提供资金。此外银行应对企业融资资金进行托管,对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对资金流向进行控制。
(二)风险控制方法
在风险控制流程中,银行处于风险控制的核心位置,故在支持技术创新的融资产品风险控制方法中,将以银行为主体,分析风险,控制风险。
一、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概况
(一)定义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各级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以各级政府名义筹措资金,投融资到各地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项目的建设与开发上,并经营管理各项目,项目建成后以取得的经营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进行还款的企事业法人机构[1]。
(二)特点
(1)以地方政府为主导,贷款大多应用建设地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提前将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投入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其初创的启动资金,再依托政府信用与承诺吸引其它投资主体进行投[2]。
(2)借贷方与资金使用方互相分离。融资平台公司主要职责就是贷款与融资。地方政府各项目建设单位是资金使用方。借贷方与使用方相分离模式导致融资平台公司不直接使用贷款、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管理[3]。融资平台公司只是执行借贷资金的媒介与手段。
(3)参与主体众多 贷款担保方式形式多样。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方式通常为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方式呈现多样化态势,如:政府担保、财政担保、政府相关部门担保与非政府担保等。
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面临问题
(一)贷款担保存着法律风险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主要职能是向银行贷款,替政府筹措建设资金。为了借助融资平台公司成功获取大量银行贷款,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会出具不同形式的“担保函”,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无偿还贷款能力时,地方政府担负还本付息的责任[4]。国家相继出台不少规定,严格限制政府担保行为。从法律角度而言,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函缺少法律依据,无法律上担保效力,属于无效担保。
(二)政企一体,权责不明晰
融资平台公司职能就是为政府融资,待银行贷款成功后,并不直接参与管理与使用资金,而是把所有贷款转入政府财政的账户,以利于项目建设单位方便使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性质是国有独资公司,地方政府控制公司的实际运作与内部管理。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人员,是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又属于融资平台公司的负责人或业务员。政企混为一体,责任主体不明晰。
三、预防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策略
(一)制定完备法律
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与管理细则以准确定位融资平台公司。从而,让整个融资活动都在可控范围之内,严格限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与规模,使得相关部门可以遵循相关法律履行监管之责,以推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对《预算法》中所例“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的条款进行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地政府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地方经济发展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各级政府又普遍面临财政困难的尴尬局面。为此,各级政府不得不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贷款融资的工具与手段,筹集资金,以解决财政困难的问题。需要从国情出发,修改现行的《预算法》,使得各级政府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财政困难[5]。
(二)强化经营管理
1、设立信息公开制度,增大信息透明度
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银行评估风险和贷后管理困难的矛盾。设立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向广大群众公布如下内容:政府财政收支情况、总负债情况、所贷资金投向情况、在建项目收益状况及还款计划。以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政府债务信息的透明度。同时,根据所公布的信息,商业银行可全方位掌握政府财政收支状况、总负债情况,正确评价政府财力、融资平台公司信用等级,更好实施贷后管理。
2、构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信用评级机制
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有着债务规模大的问题,需要引入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设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指标体系,制定预警指标,全方位、适时动态地监测与评估政府财政收支状况、投融资方式、负债状况及各种风险。依法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定期、客观、独立地评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信用等级,及时对外相应的信用评级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四、案例分析――以H公司为例
(一)构建总体风险层次结构
采用层次分析法指把指标被分割成若干部分(组),每组依据一定层次进行排列,同一层次的元素可以控制其下层元素,同时本身所对应的上层元素对其有着支配作用。同一层次的元素最多不超过9个,以防止两两比较所产生的麻烦。以上文的研究分析为基础,构建H 公司的总体风险层次结构框架,见表1。
设:H1:区域财政收入出现波动,应收款项收回存在风险
H2:持续增加负债,增大投资融资规模,投融资管理存在风险
H3:较差的盈利能力,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H4:经营性现金流以政府补贴为后盾,补贴政策存在风险
H5:房地产政策对其影响较大,项目经营存在风险
H6:政府决策对其影响较大,业务整合存在风险
(二)建立比较判别矩阵
(1)基本原理
从层次结构模型的第2层做为起点,针对从属于(或影响)上一层每个因素的同一层诸因素,运用成对比较法和1-9比较尺度设立比较判别矩阵[6]。假设要比较n个因子X={X1,…,Xn}对某因素 Z 的所产生的影响,运用对因子进行两两比较的方式设立成对比较矩阵。也就是:即每次取两个因子Xi和Xj,以H ij表示Xi和Xj 对Z的影响大小的比值,所有比较结果都采用矩阵H=(Hij )nxn 进行表示,把H叫做Z-X之间的成对比较判断矩阵(简称判断矩阵)。就能简单求得若X i和X j 对Z的影响比值为Hij ,则 Xi和Xj 对Z的影响比值就为Hji=1/Hij。
定义1 若矩阵H=(Hij )满足
(i)Hji>0,(ii)Hji=1/Hij (i,j=1,2,…n)
关于如何确定Hji值,推荐使用数字1-9及其倒数作为标度。表2列出标度含义。
(2)H公司存在的总体风险判别矩阵
政府相关领导、H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同开展了实地调研,共同构建H公司存在的总体风险比较判别矩阵。
(三)探寻风险点 强化监控力度
H公司联手政府相关领导、企业总经理、财务经理及一些核心员工进行研究分析,在公司内部寻找风险点。结合实际状况,构建各个关键环节流程及风险控制点。以下为由自营房地产项目所引起的财务风险控制点。
结束语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紧密结合的中国式创新。作为政府主要融资主体,在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应对金融危机等方面,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支撑城市化进程的重要载体。(作者单位:苏州市吴中交通投资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段振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14,(15_:88-90
[2] 封永鹏.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及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12):34-36
[3] 张婉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防控――以H建设公司为例[D].2013,(22):44-46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4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0
一、美国、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模式分析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1.成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
由于中小企业存在规模小、信用评级低、竞争能力不强、融资渠道狭窄的特点,美国政府从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着手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工作。1953年,美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SBA)。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议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为“永久性联邦政府机构”,其有四项主要功能:一是负责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以担保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二是确保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支持;三是资助全国社区建立小企业微型贷款中心等机构,帮助妇女、退伍军人等弱势群体创办和经营小企业;四是为小企业提供情报收集、信息咨询、免费培训等多种公共服务[1]。
2.构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律是维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美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1953年,美国制定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准法”——《小企业法》。随后联邦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稳步发展陆续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和《反托拉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着力创造和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2]。
3.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三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直接操作,一般采取选择合作银行以直接担保和授信担保方式进行。二是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因各地的特色各有不同,有出口信用担保体系、高新技术担保体系和农业种植担保体系等。三是社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作用是确保社区里的贫困人口在创办小企业时能够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从而实现脱贫致富。
4.鼓励风险投资,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美国金融市场非常发达,不仅间接融资市场发展相对完善,而且直接融资市场发达程度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这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直接融资渠道。此外,风险投资是推动美国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催化剂,为此,美国成立了唯一一家由联邦政府资助而设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它负责向全国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长期的债务、股权等方面的融资业务。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经验和措施
1.完善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系统
日本在经济产业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日本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官助民办、官办民营或官民协办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体系,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免费培训等服务。
2.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自“二战”结束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几十条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多方面鼓励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3]。
3.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为了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建立了定向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分类:一是政策性融资机构,主要包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贷款和周转贷款,贷款侧重于支持重点发展产业[4];国民金融公库则侧重于向中小企业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上述两类公库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付的资本金和向政府借款;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是半官半民性质的机构,主要向中小企业团体提供贷款,资金来源于自己发行的债券。二是由法律保护的民间合作信用系统。主要有信用组合、信用金库和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职工的劳动金库,政府允许它们建立全国信用联合会,从而使这些民间信用机构组成了真正的全国性系统,并为全国各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金融服务。三是经营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地方小型商业银行和社区银行向辖内的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管理机构缺位,缺乏相应法律保障
虽然中小企业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国内一直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管理机构。近年来,诸多部门纷纷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政策执行效果参差不齐,难以发挥各项扶持政策的合力作用。虽然我国于2003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也确定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但该法指导性原则较强,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缺乏相应的执行约束原则,没有明确相应部门的职责,导致中小企业成为了众多政府部门共同抚养的“孩子”,但却没有法定的“监护人”,中小企业发展的好坏并没有成为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政绩指标。因此,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缺位和相应法律保障体系的缺乏是导致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相应扶持政策难以执行和落实到位的重要原因。
(二)金融服务层面:金融服务体制不完善,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缺乏权威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等
1.金融服务体制不完善。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经营主体,其在经营过程非常注重信贷风险的控制,在信贷资金投放上偏好“大企业、大项目、低风险”领域,这导致其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相对弱化。二是制度设计落后。商业银行尤其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的信贷制度设计上有的套用大型公司法人客户的设计模式,导致许多优质中小企业因各种评价指标不达标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三是信贷审批环节多、审批时间过长。银行机构受内外监管机构以及风险控制的需要,对中小企业授信条件审查严格,审贷时间较长,难以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短、频、快”的需求特点,客观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2.缺少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近年来,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陆续出现,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等弱势金融领域能够获得金融支持,但发展的导向和结果与设立的初衷却大相径庭。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导向上并非直接面对中小企业,它们为了规避风险和提高利润水平,纷纷将信贷资金投入房地产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社团贷款,或宁愿将大量的闲置资金上存,也不愿将信贷资金投向中小企业。中小金融机构脱离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初衷,制约着中小企业从中小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3.缺乏权威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是金融机构各自为政,各有自己的一套评价标准,虽然在征信系统可查询已发生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信息,但没发生贷款的企业因没有标准的外部评级体系,由此造成中小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评级,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也增加了各金融机构审查费用。
4.直接融资融资渠道不通畅。虽然我国于2009年推出了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但中小企业上市的门槛依然较高,难以进入股票市场获得融资。从我国债券市场看,企业债券的发行者一般都是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信用评级、连续盈利指标等发债资格与条件的限制,较难获得发债资格,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获得的融资非常有限[5]。
三、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着力建立适合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
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划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但这一法律还存在指导性强、缺乏强制执行性的缺陷,而且条文过于简单,没有与之匹配的如金融、财政、中介服务等方面内容。借鉴美国和日本在中小企业立法方面的经验,着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本法,制定《中小企业投融资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明确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界定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制定鼓励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通过制定中小企业相关法律,让中小企业融资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能明确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地位,着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尽快成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
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成立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局(副部级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正厅级机构),承担以下四项主要职能:一是专门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二是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基金收益和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解决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融资难等问题。三是保证中小企业尤其小微型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四是向受到自然灾害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自然灾害贷款以帮助其得以重建,同时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免费培训、融资服务等多种服务。
(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
一方面,建议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政府发行债券、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面,其主要职能是专门为各种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同时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使其真正成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业性银行。另一方面,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相关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小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鼓励其创新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业务流程,增加县域和乡镇地区的服务网点,对积极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给予税收减免、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监管指标适度放宽等方面的奖励,并对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考虑改制成村镇银行。
(四)商业银行应优化业务流程、转变经营模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利差不断收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之前固有的盈利模式将受到强烈冲击,这促使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经营转型,而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尤其小微型企业发展将是银行未来经营转型方向的支持重点。因此,商业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设立新的信贷制度模式。成立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创新建立有别于大型企业差别化的“一站式审批”信贷制度模式,灵活授权授信。二是业务流程再造。建立一套适应于中小企业融资要求的业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以适应中小企业贷款“短、频、快”的特点。三是加大营销力度。商业银行在转型经营中,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营销力度,配备专业人员,创新相关的融资产品和服务,主动营销,上门服务,做好银行网点和服务的“下沉”工作,并同时适度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下转第55页)
(上接第50页)
(五)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借鉴美国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按照不同的担保对象和服务范围,成立全国性和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门为那些“高科技、绿色环保、拥有核心创新技术”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而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门服务于对地方经济增长、地方就业和地方创新能力提高有益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二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外部监管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保障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方面发挥着中介撬动杠杆的作用,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部门和完整的监管指标,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经营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监管。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明确再担保制度的风险补偿、财税支持、操作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有效分散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多种经营风险[6]。
(六)完善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当前,我国直接市场融资功能有所增强,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也逐年提高。因此,借鉴美国在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经验,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本路径:一是积极培育和发展二板市场,放宽相关上市条件,降低上市门槛,促使更多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通过创业版上市融资;二是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三是加快建立场外市场建设步伐(三板市场),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在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途径和服务。■
参考文献:
[1]刘湘玫,林晓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刍议[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2).
[2]赵英,聂蔚.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借鉴和启示[J].特区经济,2006(1).
[3]彭十一.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J].商业时代,2007(35).
一、小企业融资现状
自银监会实施“六项机制”以来,XX县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所缓解,但从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来看,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截至2008年12月末,XX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37920万元,比年初增加3508万元,增幅10.2%。同期,全县贷款总额23468万元,比年初增加34029万元,增幅16.9%。小企业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为16.2%。不仅小企业贷款增速明显低于整体贷款增速,而且在贷款中所占比重较低。尤其在今年经济金融运行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大的背景下,银行不断调整信贷规模和客户结构,县域小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
二、影响小企业融资难的因素分析
(一)企业自身因素
1 小企业自身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制约融资能力
目前XX县多数小企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经营上存在盲目性和投机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致使银行不将其作为目标客户来对待。特别是处于三峡库区的XX县,许多招商引资型内迁企业,多是冲着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资金支持政策而来,且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
2 小企业财务制度存在缺陷,财务信息可靠性低
多数小企业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信息、资料不完整,执行随意性大;有的企业经常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缺少交易合同,给银行监控资金的用途和回笼造成困难;许多小企业不能为银行提供准确、可靠、全面的财务信息;有的企业设立数套财务报表,应付不同部门。导致银行很难准确把握其真实经营情况。
3 小企业很难提供有效的抵押及担保
①大部分小企业处于创业期。可以用来抵押的土地、厂房、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较少;②抵押担保手续繁琐,不能满足小企业贷款需求急、频率高的要求,而且评估、登记费用较高,小企业无力承受;③小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一些效益好的大企业不愿为小企业提供担保,而小企业之间担保又不符合银行的要求。
4 部分小企业诚信意识较差
虽然大多数小企业的信用观念已有一定程度提高,但是仍有部分小企业信用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虚假信息和骗贷行为难以有效遏止,特别是地处不发达地区,受计划经济下传统思维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部分小企业缺乏诚信意识,逃废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银行对小企业“恐贷”。
(二)银行方面因素
1 对小企业融资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近几年。虽然舆论导向和政策指引银行积极支持小企业,但一些银行仍然没有将扶持小企业看作是自身转变经营战略、优化信贷结构、规避集中度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认为给大企业贷款比小企业收益高、风险小,对小企业不重视。小企业信贷停滞不前。
2 信贷制度及管理能力不适合于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①在贷款权限上,普遍实行集中审批制,基层行的贷款权限被层层上收,无法及时有效地向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贷款;②在评级标准上,评级体系主要按照大企业的信贷需求设计,企业授信独立核算机制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③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上,实行贷款“终身责任”,责任追究过于严厉,一旦出现风险,客户经理将被扣薪直至下岗,客观上造成了客户经理对小企业的“惜贷”;④四是在审贷机制上,银行在审批流程上与大企业没有差别,按部就班,环节繁多,期限较长,往往延误小企业的市场时机。
3 金融服务产品的制约
①金融产品未能有效迎合企业需求。未能根据小企业特点对结算、网银、信用卡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以改造,往往将其与信贷产品一起捆绑销售,难以真正迎合中小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②信贷产品体系不健全。贸易融资业务品种少,且缺乏风险可控的中长期贷款品种和小额无抵押贷款品种,客户选择余地小;③产品创新机制尚未理顺。熟悉小企业客户的基层行缺乏创新自,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4 信贷人员素质及数量制约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
①小企业数目众多、行业分散,要求一个客户经理需熟悉多个行业、多类产品、多项技术的情况,但相当部分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尚未具备一专多能的业务素质;②激励约束机制不科学,小企业融资业务单笔信贷成本高。与公司业务相比收益少,问责力度大,客户经理往往不愿意从事小企业信贷业务;③客户经理数量不足,素质参差,缺乏针对性的营销技巧、识别和防范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的能力。往往过于关注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忽视对小企业贷款用途、资金去向、关联小企业风险等因素分析。
(三)其他外部环境因素
1 政府直接扶持力度不足
①在经济转型期,地方政府扶持、引导和服务小企业进行产业融合和升级的力度不够;②未出台更为有利的减轻小企业经营负担的措施。由于小企业资产评估登记涉及的土地、房产、工商及税务等管理部门众多且分散、手续繁琐、收费高昂,加上正常的贷款利息,所需费用几乎与民间借贷利率相近,小企业难以承受;③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性不强。尽管地方政府在支持小企业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但有些措施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落实不到位;④执法不力。调查发现,银行“难”、“胜诉执行难”的问题突出,使银行的金融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较为普遍。
2 银企双方信息不对称
从银行来看,更多地关注企业的公司治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对其现金流、应收账款、市场情况等“软信息”缺乏深入分析与应用,致使银行认为小企业风险难以控制,不愿为小企业提供服务。从小企业来看,习惯于内源式融资,缺乏与银行打交道的经验,对银行发放贷款的流程不熟悉,在申请贷款时有畏难情绪。
3 担保体系不健全
①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资本金普遍偏低,担保能力与覆盖面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众多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②担保企业总体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经验与专业人员,风险把握能力较差,开展业务过于谨慎、审批条件过于苛刻,将许多小企业拒之门外;③监管主体不明确,担保监管法规缺失,对担保业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四是担保费用及反担保要求较高。
三、措施及建议
小企业“融资难”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银行、企业、社会等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一)政府要为小企业融资提供扶持政策
①政府要切实把支持发展小企业作为要务来抓,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业指导和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帮助扶持小企业发展的一揽子计划;②引导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加强技术创新、规范财务管理、提高
经营透明度和企业资信度;③建立健全小企业技术支持、融资服务、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管理培训等服务平台及网络,支持小企业产业转型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小企业健康成长;④制订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小企业税收实行适当的“减、免、缓”政策,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⑤减免小企业贷款的抵(质)押登记、评估、公证、担保等中介费用,降低小企业运营成本及外部融资附加成本;⑥由财政拨款设立专门针对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小企业贷款实行贴息,对小企业不良贷款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提高对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融资业务的风险保障。
(二)小企业自身要不断增强吸引资金的能力
小企业要深挖潜力,规范内部管理,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要不断创新产品,及时开发适合于市场需求的产品,不断形成核心技术和拳头产品;要恪守“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准则,不做假账,不提供假信息,以良好的信誉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
(三)银行要逐步构建新型的小企业信贷管理机制
银行要认真执行《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完善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①在信用评价体系方面,要建立单独的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共同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注重对市场情况、发展潜力、现金流、企业经营者的品行和能力等因素的考量,强调对小企业实际偿还能力的考察;②在审批机制方面,要针对小企业贷款额度小、时效强、频率高的特点,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③在风险定价机制方面,要根据小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水平、资本成本、营运成本、税负成本、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辖内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利率,并灵活进行调整,形成有弹性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④在担保机制上,要探索运用多样化的贷款担保形式,包括联保、互保、股权质押、保单债券质押、应收货款质押、经营户营业执照、摊位证和租房合同质押等,发挥担保作用;⑤在激励约束机制上,要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合理制定或调整小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指标。对信贷人员进行正向激励;⑥在专业化工作方面,要通过设立专门部门,建立专业团队,制定专项指标,实行专项考核,专门服务于小企业金融需求。
(四)要营造小企业融资的良好外部环境
①要开展诚信教育,培育小企业的信用意识,把提升诚信意识作为经营者的必修课来抓,营造诚实经营的良好氛围;②综合发挥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完善失信惩戒手段,通过社会监督促使小企业守法经营;③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积极支持银行行使合法债权,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五)完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①鼓励新增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扩充现有担保机构的经营资本,适当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明确合理的担保收费,同时加强监督、规范担保机构不当行为;②推动行业内、产业间的互助联保,充分发挥企业间的互助合作、互保监督作用;③设立再担保机构,扩大政策性担保范围。通过建立多层次的担保机制。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
(六)引导小企业间接参与大项目投资建设
中小科技企业是指辖区内的“530”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科技型企业。
二、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1、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各镇、开发区、街道都必须分别设立服务于自身辖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平台,整合辖区内的各类管理资源(如经发局、经贸办、“530”办公室、科技和财政等部门),明确专门部门牵头、专门人员负责,不需要单独设立机构。各镇、开发区、街道10月底组建到位,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城、山水城、蠡园开发区等四个服务平台应设立在重点园区内,其他板块应设立在镇、街道级层面上。区中小科技企业服务平台设在金源公司。
2、明确平台服务内容。
(1)对区域内的中小科技企业的投、保、贷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建立一套信息归集和评估机制,明确相关的工作程序,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服务职能。
(2)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服务平台要集聚一批投、保、贷的各类要素资源,与各类金融机构、创投基金、科技小贷公司、银行科技专营机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同时明确合作过程中的风险补偿、贴息、贴保等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资本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把有形要素资源打造成一个无形的投融资专业服务市场。
(3)制定兑现相关政策。各服务平台都必须根据区相关文件要求,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贴保政策,明确相应的规模额度,制定专门的规范管理办法,对中小科技企业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通过服务平台兑付和结算。
(4)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根据需求企业信息,做好相关的信息可行性分析和评估,有效对接相应的金融机构,全力配合好金融机构做好项目投融后续管理,帮助中小科技企业做好股权交易、债转股、知识产权质押、企业信用建设等各类服务工作。
三、建立分级管理的服务体系
1、各镇(园区)服务平台负责中小科技企业500万元以下融资需求及500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的服务工作,原则上都应在属地专业服务平台上给予解决。
2、各镇(园区)服务平台对中小科技企业500万元以上融资需求及5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需求报区专业服务平台运作,发挥区级平台自身业务和资源优势,运用市场化手段,对项目进行审核,经一定程序报区同意后,提供专业化服务。
3、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做好对镇(园区)平台条线业务指导工作,同时提供相关企业的需求信息。
四、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1、遵循市场运作原则。区、镇两级政府做好需求企业和相应机构的推荐、对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平台,企业和机构达成共识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
2、遵循政府引导原则。区、镇两级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贴保政策,有目的地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工作流程创新,加大投放力度,适当提高对区中小科技企业风险容忍度。
3、遵循专业化服务原则,为中小科技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需要素,通过服务平台提供最大可能性的专业化服务。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坚持为区域中小科技企业服务属地化,各镇(园区)服务平台为本区域内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投、保、贷的专业化服务,各区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相应职能的条线业务指导。
2、镇、开发区、街道要为服务平台配齐配强人员,落实牵头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并根据文件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授权于服务平台,服务平台要及时递交经评估的信息供决策层科学决策。
3、服务平台要加强与各类金融资源的合作,通过签订协议把区内外的各类优质资源集聚到服务平台上,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尤其要充分利用目前区内现有覆盖全区的金融资源,如科技银行、创业创投、合作基金、科技小贷、农村小贷、担保公司等。通过各类金融资集聚,原则上对建立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存款、开户、托管等业务的优先支持。
4、规范服务平台工作流程。
(1)建立信息归集机制。各镇(园区)服务平台对区域内中小科技企业投融资需求,按照相应规模汇集到对应的服务平台。
(2)建立信息评估机制。各镇(园区)服务平台通过一定程序对需求企业进行真实性的调查和风险评估,排出重点扶持的目标企业。
(3)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各镇(园区)服务平台对评估后的需求目标企业要及时提交给决策层来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