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9 1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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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我们也看到,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体制不顺、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而带来的征收后期产生的扯皮和不稳定问题已逐步显现,滥权违规征收,肆意无章拆除,干扰群众正常的生活,既给政府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也影响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房屋征收甚至成为制约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中的一个难以跨越的瓶颈。
二、表现的形式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从目前各市县区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实际运作中,市级征收管理机构相对比较完备,但县区这一块普遍反映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大都采取临时组建方式进行,其办公地点是临时借用,经费渠道也来自多方面,征收行为不够规范。
二是用人机制不顺。由于没有正规的组织机构,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中,往往也是从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临时组建班子。而实际上,征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程序十分严谨的工作。从前期调查摸底、项目资金测算、土地征用到正式启动实施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区级政府又委托辖区街道具体实施,而街道事务性工作很多,人员在肩负着原有工作的同时,又担任房屋征收工作,精力不足,只好聘用社会上闲散人员来充实征收队伍。由于这一部分人员时常带有“临时”观念,有些人则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责任心不够,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甚至出现滥权违规操作问题,引发一些征收矛盾和纠纷。同时,一些工作制度也难以落实。
三是旧房拆除机制不健全。拆除市场混乱,队伍五花八门,管理不顺,专业技术含金量低。一些拆除机构无拆除资质、无专业技术人员、无资金保障、无监管部门监督,无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无拆除安全保障措施,属于“六无”队伍。加上拆除人员素质不高,任意拆除、强行拆除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被征收户被动断水断电,矛盾和纠纷突出。
三、形成的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配套政策滞后。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和省市都没有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在实际过程中,各地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制定的地方性政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编制问题上,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撑。
二是专业水平不高。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机构和机制,以及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前期运作工作中,往往是急于求成,科学决策明显不足,对项目缺乏科学论证,特别是在资金测算和统筹安排及还原安置房方面工作不细致,导致了征收与补偿方案不科学、组织不严谨,政策不透明、信息不公开、措施不到位、落实无保障,项目启动后问题多多,推进困难。
三是资质管理不到位。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且又涉及诸多的法律法规知识。目前,国家、省市都没有出台对从事房屋征收人员的资质管理方面专门的管理规定,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缺乏专门的业务知识培训办法,这样极不利于政府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对应的思考
为了更好地将国家房屋征收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使房屋征收工作更好地取信于民,保障城市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实现,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强化征收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进一步理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体制,在国务院《条例》的指导下,建立省市县三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机构,并在政策上明确这种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建立稳定的房屋征收队伍。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张,城市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都需要以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来实现,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落实。因此,征收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在统筹地方编制工作中,应充分考虑房屋征收工作,合理配备专门编制。保持征收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至关重要。
1.为加快王府井地区的开发和建设速度,保证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王府井地区改造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对王府井地区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征收、缴交、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审计。
2.开发办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研究确定王府井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合同、代收王府井地区出让地块的地价款。
3.开发办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在交通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61200053)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款期限,负责督促土地受股方按期上交应交的地价款。
4.市财政局对开发办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单独设专户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入市财政帐户后,市财政局采取即收即拨的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由市财政帐户返回开发办帐户。
5.王府井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用于王府井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拆迁、道路、各种管沟、电信局、消防、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和相关的市政投资,以及按市政府(94)43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市属局、总公司有关企业的地价款返还等,专款专用。
6.市财政局每年按开发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开发办按有关规定使用。
7.开发办要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经收取和支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8.收支项目由开发办分项立帐,改造完成后由开发办与市财政局办理清算。
9.开发办按季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情况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10.市财政局对开发办各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审计。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征收范围的法定生效,虽依附于征收决定,但其必需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暂定。
㈠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要求征收范围预先暂定
1、《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作为征收决定必须符合的依据之一显然在征收决定之前,纳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必须有一个预先拟确定的范围。
2、《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要有一个有的放夭的范围;如果征收范围不预先拟定,则无法判断涉及被征收人数量的多少;征收范围不确定,征收对象不明确,对于征收补偿费用更是无从估计,更谈不上足额到位
3、《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显然应在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当然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二、征收决定前必要的准备工作,需要征收范围内拟被征收补偿对象处于一个相对静止稳定的“暂停”状态。
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的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拟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必须要求拟征收补偿的对象处于一个相对静止稳定的状态,而便于统计、测算、评估,因而需要“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限制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行使。但是不排除经过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发现不适宜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形,那么必然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暂停办理的期限越长,则对拟被征收人的权益损害越大,所以需要加强对行政效率的监督约束,规定一个期限,即最长暂停期限。
三、征收决定作出后,已无需对被征收人“暂停”其权利行使,“暂停期限”自然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征收决定作出且公告之日,国家即取得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因其权利人身份的丧失,其主体显然已不适格,再无资格向相关部门提出上述申请,相关部门自然也无必要再“暂停办理”,“暂停期限”自然终止,国家(征收人)只要履行其对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义务就可以了。
四、征收工作的时间应始于征收范围拟定且公告,终于征收补偿工作的全部终结,“暂停期限”只是其前期包含的部分。
房屋征收工作,包含自调查公告到商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直至分户补偿情况公布、审计后资料归档的所有程序,应始于调查公告,终于征收补偿工作的全部终结。以征收决定作为分水岭,可划分为两个部分,征收决定前的期限即为“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征收决定后的期限,如都能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且在征收范围内没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则这一段期限也是可以确定的,但事实往往很难有上述的理想状态,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这一段时间的确定将最终取决于司法程序的进行。
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问题。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就安徽省土地管理局的请示作出过答复,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这说明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同时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以及房屋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查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