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范文

时间:2024-04-22 15: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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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严重性

篇1

环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损害这种法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环境刑法中,法益的规定性对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着直接的意义。

在反对环境犯罪的斗争中,人们首先认识的是环境破坏之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类为中心来确定“环境”的范围而形成的“人类环境”(注:“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大会人类环境会议时提出来的,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和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转引自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初之前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和在反对环境犯罪中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性质。在这个时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业化的程度比较低,人类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改变从而最终给人类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太深刻的认识。德国在1971年由各方面专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议稿中,“环境保护”的概念也不过是局限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免受环境的危害”这样的认识上。(注:关于德国环境刑法发展的概况,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来,由于人为原因对环境的破坏,包括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而引起的环境问题,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物种灭绝、生态平衡失调等,尤其是通过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对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视。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这些污染环境的后果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的威胁,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这种对环境意义的新认识中,德国刑法学界开始考虑将保护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作为自己保护的社会利益。

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人类环境的概念对环境刑法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人类是可以改变自然环境的,并且,只要这种对自然环境的改变没有直接侵害人类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概念,则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犯罪将以环境是否受到对其不利的侵害为标准,并且,刑事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以对人类的损害为必要条件。(注:有关的分析,参见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在根据“人类环境”的识识而确立的环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环境在实质上并没有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一个自在的和独立的对象。在这种条件下,自然环境受到刑法的保护,其实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损害为条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该种侵害是在人类社会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内,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是不会受到刑法处罚的。因此,在以“人类环境”作为法益的环境刑法中,污染必须达到给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认,也就是说,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在随后的几十年实践中,德国学者认识到,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私和短浅的目光”,(注: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德国经济刑法的最新发展”(Prof.Dr.Albin  Eser,Zur  neuesten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Wirtschaftsstrafrechts),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0页。)并不能保护人类社会免除环境犯罪的侵害。一方面,由于人们在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范围内,仍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地损害环境,因此,刑法在保护社会功能中所必须发挥的“禁止性”作用,在人类环境的概念下所制定的环境刑法中,是相当不明确的。人们经常不容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还是法律所禁止的。另一方面,现代生态科学的发展也揭示了,由于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作用,特别是食物链中的“生物放大”现象,(注:关于生态系统的功能问题,是指在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尤其是那些难以自然分解的元素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参见金瑞林:前引书,第12-14页。)使得人类对环境的损害行为实际上可以表现为一个过程。这就是,对环境的损害行为,虽然单个地看可能难以确定对人损害的性质,但是,这些行为不仅可以通过不断地持续地发生而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得以积累,从而显示其危害社会的性质,更可能通过自然界中低营养级的生物向高营养级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的过程,而使损害环境的结果得以浓集并最终在人类身上显示出来。由于这个过程可能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更由于自然环境被破坏之后恢复的困难性,因此,环境刑法在“生态环境”法益的支配下,对污染的要求可能就会空前地严格:任何改变环境并且可能最终危及人类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污染。

不过,生态环境的概念及其所要求的严格污染概念,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人作为环境的产物,不仅要认识环境,而且要改造环境。如果完全地不考虑环境的改变对人的影响,绝对地将环境作为一个自在的独立的实体加以保护,使之免受人类的侵害,那么,人类社会的发展恐怕不是“零增长”(注:“零增长”的理论是国际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1968年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样的基本矛盾,为了防止地球和人类社会的瓦解危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转引自金瑞林:前引书,第35,95页。)的问题,而是负增长的问题了。因为即使人类社会不发展,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损害,但是,为了解决现有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问题,人类社会即使是向后倒退,也无法解决目前那些已知的环境问题。在德国经济界就经常有人担心,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会不会危及“德国的经济地位”问题。很明显,不在利用和开发环境的基础上讨论环境问题是没有意义的,现代刑法不可能无条件地支持这样的保护环境的观念。

在这种既要生存又要发展的两难选择中,德国环境刑法目前采取了结合“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两方面利益作为自己保护的法益的立场。德国政府在提请德国联邦议会讨论反环境犯罪法的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自然生存基础是需要刑法保护与重视的,长期以来,它们一直处在为保护传统的尤其是个人权利的法益的刑法的核心部分,这是不言而喻的。环境的刑事保护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保护,必须同时保护象水、空气和土地这样的基本生活基础,应当将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空间的组成部分加以保护,并且将这种生态学的保护利益也作为法益来加以认识。”(注:参看“德国联邦议会公报”(Bundestagsdrucksache)8/2382,第9页。)

德国环境刑法将“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承认地球资源的再生能力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者说是承认人类有向自然环境索取资源和排放废弃物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认识到地球的资源和自净能力都是有限的,或者说是认识到如果人类不把自己损害自然环境的行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总有一天,地球——这个人类共同的家园将难以适合人类居住。这种妥协式的立法安排,仍然受到许多德国刑法学者的批评。例如,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Prof.Dr.Albin  Eser)就指出,德国的环境保护目前注意仍然主要是环境资源的适度使用和保护资源的再生上,对于维护遣传物质的储备必须保持必要的多样性方面,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果人们认识到,在每一种植物或者动物中都有一种潜在的‘生存智慧’存在于遗传物质之中,这样,人们就会用新的眼光来认识维持物种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如果有人现在还没有认识到维持物种多样性对保持不同动植物种类之间在功能平衡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仍然要求环境对人类的奉献,那么,他就将在对人类的生存质量的保障中看到这种奉献的消失。”(注:参见艾瑟尔:前引文。)然而,尽管有这些激进意见的批评,德国刑法界现在一般同意,环境刑法应当维护人类对自己未来生存的自然基础的责任感。在这里,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保护的最终还是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条件,也可以说,如果不能保护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人类自己最终也是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的。

根据这种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认识,在德国环境刑法的具体条文的表述中,有的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人类环境”这种法益的保护;有的是以水、土地和特定地区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生态环境”法益的保护。这些条文虽然是以保护人类为最终目的的,但是在如何保护人类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的侧重点,总的来说,德国环境刑法不仅是在保护人的生活,而且是在保护人如何生活。这样的立法认识和立法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污染的表现形式,有着根本的指导性意义。

污染在各种环境犯罪中的表现形式

污染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两种立法技术来规定的:第一种是使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危害状态(注:严格地说,德国刑法对危害状态的规定是以引起某种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在德国环境刑法中,危害状态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或者结果。参见拙作:前引书,第346页。)这三种构成犯罪的要素来加以描述;第二种是根据“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刑法法益的要求,从对人、水、空气、土地以及特定保护区域的影响这五个方面分别来界定污染的各种形式。在具体法律条文中,这两种方法是交叉使用的。对于可能在多方面给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放射性污染,德国环境刑法另外专门规定了未经许可使用(核)设备罪(第327条)和未经许可处理放射性材料和其他危险物品罪(第328条)。对于违法使用核材料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生命或者财产的,德国刑法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而不再作为一般的环境污染问题来处理。

(一)对人污染的表现形式

环境污染对人的影响,表现在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直接损害。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直接对人造成损害的污染,不是作为具体环境犯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来保护的,而是作为对环境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的。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德国刑法典》第330条“环境犯罪的特别严重情节”和第330a条“通过毒物排放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加以规定的。参见《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31.Auflage,1998,Beck-Texte  im  dtv)。)故意(注:过失犯罪时,只有在排放有毒物质产生致人死亡危险或者产生致多数人重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实施《施国刑法典》第324条至第329条规定的污染水、土地、空气和特定保护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危险、使大量人员处于损害健康危险状况、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注:根据《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污染犯罪的一般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2-3年有期徒刑,具有从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参见《德国刑法典》有关条文。)对水、土地和特定区域造成严重的污染,达到无法清除或者必须投入特别大量的资金和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清除的程度,也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污染经常是由于以下行为产生的: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空气污染、噪音、震动、辐射或者其他对环境有害、对公众或者邻近地区具有其他危险的法律规定、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使用企业的场所和机器等设施(汽车、轨道车、飞行器或者轮船除外)造成的污染;未经必要的批准、资格认定、建筑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遵守公认的技术规范的义务,使用管道设施运送对水有害的物质,或者使用企业设备存放、分装或者重新包装对水有害的物质造成的污染;作为汽车司机或者作为其他对安全或运输负有责任的人,未经必要的批准或者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保护有关货物句受危害的义务,对核燃料、其他放射性物质、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的货物进行运输、发送、包装或拆装、装载或卸载、接受或转让他人,或者不作标记,结果造成污染的。另外,排放和泄露有毒物质也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有重大危害的一种污染形式。(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释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罪。)

(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

水污染主要是由危害水资源的环境犯罪(注:在德国经济刑法中,保护水资源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在《德国水保持法》和《德国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参见拙作:前引书。)造成的,其中主要是由《德国刑法典》第324条规定的水污染罪造成的。如果仅仅是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没有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者说,尚不能充分地证明水污染的发生的,经常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

水污染罪侵害的对象是水。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水污染罪保护的法益是“水对人类和环境的功能”。也有个别意见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有关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众的福利对水进行管理的功能”。根据《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定义,(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d条第1款第1项。)“水”是指在《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洋里的水(注:对于海洋里的水,《德国刑法典》与《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略有不同,并不仅限于德国领海里的水,也不限于《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里的水,而是指没有地域限制的海洋里的水,包括公海里的水。对此,德国刑法界不认为在这里引入了刑法适用的世界法原则(Weltrechtsprinzip),因为根据《德国刑法典》总则关于德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有德国人以及在悬挂德国国旗的船上或者在德国大陆架上实施行为的外国人,还有那些在德国国内犯罪并且不应当引渡的外国人,才能根据本条规定受到德国的刑事制裁。)。《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的行为是“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

在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中,污染是指水的表现形态在行为人的行为之后表现出不如从前那么“纯”(注:“纯”在德语中是rein,含义包括纯、纯正、完美无缺、清洁干净。)的状况,尤其是指那种水变浑浊、有泡沫、有油渍的情况。与过去《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不同,为了防止对污染的概念提出过高的要求,现在德国刑法的规定不再要求造成污染的物质造成危害或者具有危害的危险,相反,只要造成水的不干净就可以了。然而,也不是每一种轻微的污染都符合本罪规定的行为构成,因为在这里,污染必须达到可以认定是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时,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那种通过泥沙使水造成轻微浑浊的情况,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污染。在决定是否存在着水污染的时候,关键在于判断行为对水的质量的影响。因此,是否存在水污染,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水的数量和深度,水的用途,水的流速,投入水中的物质的数量和危险性来加以决定。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对很小一部分水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一般来说,并不认为是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认定污染了一部分水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载“新刑法杂志”第91卷,第282页(BGH  NS[,t]Z  91,282)。)不过,从概念上说,并不要求被污染的水在污染前是干净的,换句话说,脏水也是可以被污染的,或者说,脏水也可以是本罪侵犯的对象。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水的原来的状态被改变了。另外,德国刑法界还有一种有影响的意见主张,将有棱角的物体沉在河底,从而影响航行或者浴场的安全的,虽然没有影响水的质量,但是也属于污染的范畴。尽管这样的认识有点太宽泛了,但是还是被认为可以接受。

对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性质造成“其他不利的改变”的要件,应当看成是各种不能为污染所包含的对水的性质加以不利改变的情况的总和。其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水的性质造成的无法用肉眼看出的改变,尤其是造成水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学特性的不利变化,例如,水流变暖或者变冷,加快或者受阻,等等。在这里不需要发生具体的不利情况,例如,鱼的死亡。在水质由于被加入了某种物质而变差了的时候,这种不利的改变就可以认为已经存在。而在对水的客观使用的可能性造成危害时,不管这种危害是一种担心或者是一种可能,就足以认为水质已经变差。德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构成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不利改变”,不应当包括对人、动物或者植物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为根据法律对行为构成的要求,不利的可能性并不局限于人、动物和植物这个范围。因此,只要存在着必须对水的使用进行花费巨大的预加工,即存在着财产损失的危险性,那么,就足以认为存在着“不利的改变”。水的再利用能力的降低,也是一种“不利的改变”,这就是说,受污染的或者其他在性质上受到不利影响的水,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德国地方法院曾有判例认为,水面下降,危害了动植物的生活关系的,也是一种“其他对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情况。(注:下萨克森州奥尔登堡司法公报第90卷,第156页(Oldenburg  NdsRpfl.90,156)。)

引起水污染或者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各种行为,都属于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的范畴。这种行为包括各种通过污染物质直接污染水的行为,也包括有害物质间接地造成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乡镇排水工程排放有害物质、通过渗井排放废油、放任汽油从汽车里漏出、允许青贮饲料汁渗入土壤,等等。水污染罪要求的污染不仅可以是由作为行为构成的,而且也可以是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的。例如,由于不采取防护措施使油罐外溢造成的污染。但是,在污染发生的情况下,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仅具有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不具有将已发生的污染加以清除的义务,即行为人不会因为没有清除污染而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行”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之下和范围之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问题可言。

(三)空气污染的表现形式

空气污染可以从两个阶段上来考察:90年代初期以前,德国在空气污染方面基本采取的是广义概念,包括狭义的空气污染和其他通过空气非正常震动的方式造成污染的情况;在目前的《德国刑法典》中,空气污染是特指通过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来造成污染的情况。原来这个方面的污染已经分解为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了。(注:为了保持对问题叙述的完整性,笔者在这里仍然将噪音污染作为一个子问题,将其包括在空气污染项下进行讨论。)

《德国刑法典》第325条规定的空气污染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一般认为是空气的纯净性。为了完整地保护本罪所危害的法益,刑法保护被设定在危害发生之前的预备阶段,即只要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在使用设备,尤其是在使用工作场所或者机器时,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足以造成设备所属的区域之外的人的健康和动物、植物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害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根据这个法律要求,空气污染必须具有造成空气破坏的结果,因此,本罪也表现为一种结果危害构成。

在污染空气的结果中,空气自然构成的改变可以通过气态、液态或者固态的物质来加以改变,例如,通过排放尘埃、气体、蒸汽或者有气味的物质,以及各种烟雾等行为来实施。并且,法律所要求的空气的自然成分,并不意味着作为污染对象的空气在被污染之前必须处于标准的洁净状态,事实上,已经被污染的空气仍然可以成为污染的对象。这里,有意义的是空气状态的具体改变,尽管改变的数值必须考虑空气的自然成分。不过,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抽取空气成分的行为,例如,减少氧气含量的行为不属于空气污染行为。

篇2

农村环保资金缺乏 

对于我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投资资金,没有找到直接数据依据,所以通过中国环境治理投资总额来间接反映。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研究认为:要使中国的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环境保护投资需占GDP的2%以上;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环境保护投资需占GDP的1.5%;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环境保护投资也需占GDP的1%。我国2001年到2012年的环境保护投资需占GDP的比例大致呈逐年增长趋势,在1.15%~1.67%之间,属环境问题基本解决。中国经济基础薄弱政府难以保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自上而下决策”的供给制度下,环境投融资机制难以建立起来,导致目前环境保护投资不足,资金使用效率偏低,并且有些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银行商业融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较弱,环境保护投资的商业化运作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的治理资金大部分由政府投资,在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方面,还没有专项资金,再加上农村地域污染源分散,污染治理难以达到规模经济,我国农村地域目前普遍经济规模不大、平均利润率不高,吸引资金力量不强,融资困难。我国现阶段环境投融资机制在城市地域难以建立,在农村地域更是步履维艰。 

农村环保制度缺失 

我国现有的国家制度在面对污染农村的面源污染中存在着空缺,这使得本来问题就非常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不但得不到丝毫缓解,而且已经呈现了变本加厉之势,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和社会对于农村面源污染严重性的忽视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成了地方政府的首要目标和政绩考核的标准,整个社会对于环境问题都没有很重视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环境污染。即使政府逐渐重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采取一些措施应对环境问题,也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问题,而没有关注到农村的环境现状。在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其对资源、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以及农村在政策制定和资源分配边缘化的双重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于农村面源污染的严重性没有给予充分认识和应有的关注。 

(2)国家在资源分配、政策出台和制度安排上的缺失 

纵观我国数十年来的发展史,“三农问题”产生和加剧的过程也同时是国家在资源分配、政策出台和制度安排不公平,向城市倾斜的过程。牺牲农村利益重点发展城市导致了农村多方面的问题,包括环境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已经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在资源、政策和制度上更多地向农村倾斜,突出表现为农业税的免除等政策措施。但我们还没有从政策和正式制度上给予农村环境问题以足够的重视。 

(3)研究上的不足 

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引起社会对于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的充分关注,现有的学术研究对于农村具体的环境污染的治理也提供了有效的智识支持,但是现有对于农村面源污染的研究,要么关注宏观的治理对策,要么是零散的现状描述,鲜见有系统的专门的研究,这客观上阻滞了对于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的解决。 

农村环保治理效果低下 

农村面源污染具有污染面广、隐蔽性强、控制难度大、表现不突出的特点,可引起地下水和河流水域的污染,且量大面广且难以治理。部分地区已经制定治理措施并实施,总体来说效果不太理想,如个别地区对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缓和一段时间,还会“复发”;个别乡镇和部门对农村面源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源分散面广,防治及监管难度大。国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想通过改变农业生产习惯来达到治理农村面源污染的目的,但我国农村数量众多,分布广阔,由于某些限制原因,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困难重重。同时国家在农村地区推行沼气建设,某些农村地区发展的沼气池建设只是解决了部分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农用化肥、农药、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还是无法得到根本治理。 

农业发展方式不适合农村环境的保护 

篇3

我眼中的雾霾并不好,因为那是环境污染的问题。

环境污染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它对人类有很大的威胁,如果人类没有制服他的办法,他就会威胁更多人的健康。环境污染主要是人为造成的,这些人为了利益,才去污染环境。这些人一般都没有反省力,但我们也没有办法,这些人除非自己尝到破坏环境的苦果,是不会回头的。

雾霾的严重性在现在大多是人都知道,在曾经,人类对雾霾的了解甚少,因为以前的雾霾并没有那么严重。近来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了,人们对雾霾也越来越重视了。

雾霾含有“Pm2.5”,对人体呼吸道有很大的危害,人们当然1早已认识到了这种危害。对然人满还没有研制出一种廉价又能防止雾霾危害的东西,但是现在至少有些东西可以减少雾霾对人体的危害,虽然价格昂贵,希望可以快点出现一种廉价又能防止危害的东西。

我们应该减少环境污染,不要让雾霾破坏我们的环境,危害我们的身体!也许一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大家一起努力,总有一天雾霾会悄悄的退去!

篇4

我眼中的雾霾并不好,因为那是环境污染的问题。

环境污染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它对人类有很大的威胁,如果人类没有制服他的办法,他就会威胁更多人的健康。环境污染主要是人为造成的,这些人为了利益,才去污染环境。这些人一般都没有反省力,但我们也没有办法,这些人除非自己尝到破坏环境的苦果,是不会回头的。

雾霾的严重性在现在大多是人都知道,在曾经,人类对雾霾的了解甚少,因为以前的雾霾并没有那么严重。近来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了,人们对雾霾也越来越重视了。

雾霾含有“Pm2.5”,对人体呼吸道有很大的危害,人们当然1早已认识到了这种危害。对然人满还没有研制出一种廉价又能防止雾霾危害的东西,但是现在至少有些东西可以减少雾霾对人体的危害,虽然价格昂贵,希望可以快点出现一种廉价又能防止危害的东西。

我们应该减少环境污染,不要让雾霾破坏我们的环境,危害我们的身体!也许一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大家一起努力,总有一天雾霾会悄悄的退去!

篇5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环境的好坏程度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是经济建设的前提,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做法都是不可取并且得不偿失的,自从电池被发明之后,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少有人会注意到使用过后的废旧电池的处置问题,殊不知,一颗小小的废旧化学电池将会给人们的生存健康、环境的和谐平衡造成严重的破坏,基于以上原因,对于废旧电池的回收与利用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必须加以重视。

1废旧电池对环境破坏的严重性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成为了国家所面临的重要难题,在大力提倡环保意识和行动的今天,也许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其实生活中很多不良行为才是导致环境污染日趋恶劣的主要原因,电池的发明与使用曾为人们解决了无数生产生活中的难题,但是针对废旧电池的处理问题却始终无法引起人们的注意,久而久之,给生态环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比如:也许很多人不会在乎或想到使用过后的废旧电池该如何销毁和处理,随意丢弃和搁置,没有充分意识到其不良影响,殊不知,一颗小小的废旧电池会污染600立方米的水,这相当于浪费了一个人一生的饮水资源量,而一节电池会使一立方米的土壤产生永久性的化学伤害,由此不难看出,废旧电池一旦处理不当,没有做到有效合理的回收与利用,将会给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健康带来多么大的伤害和影响,这份危及人们生存环境的巨大伤害是任何国家、企业、个人都承担不起的,因而,必须认识到废旧电池对环境破坏的严重性,进而不断加强对废旧电池回收和利用的研究、落实。

2废旧电池回收与利用的细致分析与研究

我国社会建设的发展计划始终坚持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也正好验证了人类必须与大自然相融合,否则只能自取灭亡的观点,但是如何促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一直是国家社会谋求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的忽视废旧电池的处置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经使人们警醒,开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积极治理和解决,比如:以我国为例,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我国每年所进行的废旧电池回收能达到13万吨锌和2万吨铜,还有其它未被统计计算的可利用资源,这样使的废旧电池得到了良好的处理,成为了可循环利用的二次资源,由此可见,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是很有价值的,同时,我国积极研发废旧电池的无公害无污染处理技术,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而且相继在很多地区成立了废旧电池处理厂,对废旧电池进行了大量集中的管理处置,极大地减小了其对于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另外,在对废旧电池的处理方法上要充分借鉴利用国外的先进的处理技术,并针对本国的国情和经济实力来酌情利用,就像我国研制出的对废旧电池的物理―化学常温无害处理技术,就是在吸取国外废旧电池处理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为我国的废旧电池处理领域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

3废旧电池回收与利用的措施要求

根据废旧电池给环境污染造成日益严重的影响情况,必须提高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不足的清晰认识,改变原有错误观念,及时提出对废旧电池回收与利用的相关要求,进而促使针对废旧电池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环保行动更加全面、具体、有效。首先,要想保证废旧电池实现回收与利用,就必须依靠政策法律的有效约束和管理,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构建较为完善的废旧电池管理制度,使操作更加详细具体,规范合理,其次,电池生产企业要严格控制电池的生产加工环节,做到低汞无汞化,严格控制有毒物质含量,从源头上保证电池的安全质量,依法对违规不合要求的生产操作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将废旧电池及时回收利用,以做到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最后,国家应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为在废旧电池回收与利用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提供奖金鼓励,以提高其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保证经济资源的利用程度,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4总结

总之,一粒小小的废旧电池看似不起眼,实际上其对于环境污染和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超乎想象,进一步加强废旧电池的回收与利用研究至关重要,具有长远而实际的意义,通过本文对废旧电池危害及回收与利用的研究阐述,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进而根据实际情况有效运用,以加强环境污染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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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不能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和污染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污染企业对其自身的环境风险状况拥有的信息多于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细分市场,就无法制定出真实反映投保人风险状况的费率,市场就会缺乏效率。逆向选择最终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细分市场和差别定价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险公司采取平均定价法,导致环境污染风险低或者风险控制有效的企业退出保险市场,而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则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保险市场失败。由于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问题破坏了保险风险分担和大数法则的运用,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不愿承保柠檬市场中的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

(二)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认为行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突发性和影响的渐进性,污染企业有时并不能充分意识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经济和社会影响。污染企业不能完全意识到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投机性和逐利性使得机会主义盛行,降低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环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成为一种额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业很少自愿投保。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

市场机制本身不具备实现社会目标的功能,当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效应时会造成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在环境污染和保护等特定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导致保险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为强制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与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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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竟然说再怎么污染也与自己没关系,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虽然现在与自己没关系,但以后就不一定了,人们对地球的污染与日俱增,这样下去人类非灭亡不可!为了地球,为了人类,为了自己。人类应该减少污染!

污染分为16种,分别是:一次污染物、二次污染物、空气污染、汽车尾气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重金属污染、排气污染、射频污染、土壤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环境污染、装修污染、光污染。其中,我们身边就有的是“白色污染、水污染、汽车尾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这四项是最常见的污染,而“一次污染物、二次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环境污染和重金属污染”是严重性污染。

也不说什么全球变暖,单单身边的小污染也不能忽视,我想在校生应该有此体会。“因为晚上要上晚自习,所以要在学校吃饭的人很多。吃完饭,哇,那操场上一片狼藉,还好有值日的及时清理,要不然那才叫‘花花世界’”其实这属于‘白色污染’;有的人向土地里扔电池,是土地质量下降,这属于土壤污染;沙尘暴是土地荒漠化而造成的,这属于环境污染……如果要说污染,那真是数不胜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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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7(a)-0142-01

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监测

1.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瞬时或短期内排放出大量的剧毒或恶性污染环境的物质,导致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的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形式多样性、发生的突然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理处置的艰巨性以及影响的长期性。2011年4月23日所发生的新安江苯酚污染事故,导致20吨泄漏苯酚随地表水流入新安江中,造成部分水体受到污染,直接威胁到下游杭州地区数百万人用水安全;2011年6月发生在渤海的油气田泄漏事故,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对油田以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以及渤海湾的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2011年3月11日受日本强震和海啸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4个机组出现事故,放射性物质持续外泄,造成了危害巨大的放射性污染,严重破坏了周围生态环境,导致核电站周围20公里居民撤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国际恐慌。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严重破坏,大量的人员死亡和受伤,以及重大的经济损失等,带来社会的不安定以及恐慌。由于几率很小、发生突然、污染物扩散迅速,后果严重,使环境监测、处理处置非常困难,成为环境监测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

1.2 环境应急监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突然、危害严重、影响长久,如何有效地防范其发生,如何提高事故的应变处理处置能力以及如何做好环境恢复工作等至关重要,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又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指环境监测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对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的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作出判定的过程。只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才能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快速准确地提供引起事故发生的污染物类别、污染物浓度分布、影响范围以及发展态势等现场动态信息和数据,为事故处置快速、正确决策赢得宝贵时间,为能快速查出污染源、有效地控制污染范围、缩短事故持续时间等提供便利,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2 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技术现状

(1)应急监测的硬件设施不足。我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应急监测的硬件设施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等都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检测管,便携式检测仪器不足;定性分析仪器多,而能够对污染物进行定量成分分析的色谱和质谱较少,不能满足多种环境基体不同污染物的应急监测和分析的需要。

(2)应急监测的技术储备不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部分地区对可能导致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情况“底数不清”,缺乏相应的技术储备与处理处置经验,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的区域污染源种类越来越多,出现了一些从未出现过的或者法规上没有的污染源;另一方面是人才储备的不足,现阶段我国从事环境应急监测的人员不多,专业人才更少。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并缺乏相应的应急监测的经验,这都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质量。

(3)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应急监测属于特种监测,一般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已不能满足应急监测的要求。我国尚未建立起应急监测的统一的技术规范,对应急监测也没有统一的技术指导。这样就可能导致对于统一突发性污染事故,不同的人采用不同仪器设备,应用不同的技术手段,依据不同的规则,最后得到不一样的监测结果,影响监测质量。

(4)缺乏统一布局的应急环境监测网络和完整应急监测体系。目前阶段来说,虽然我国已在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相应的环境监测站,但是这离一个统一布局的、覆盖全国各地的应急监测网络还有很大距离。

3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对策

3.1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做好日常的准备工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这就要求应急监测工作要有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为此,有必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监测工作小分队。要明确队员工作职责与任务分配,加强队员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定期进行应急监测工作的“实战演练”,打造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技术好”的应急监测队伍。其次,要开展所在地污染源的排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要对监测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以及污染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积极指导相应单位进行改进与技术升级。同时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进行备案,查清隐患的污染类型、污染物种类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与时间,并根据这些制定出相应的应急监测的技术预案。

3.2 规范应急监测程序,保证应急监测工作质量

(1)要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警值班室,接收报警。要设立专门电话,配备专员值班,24小时接收群众报警。在接到报警后,要了解事故的大体情况,完成事故记录,并立马上报上级领导以及通知应急监测小分队。

(2)尽快进行现场监测采样。一旦确认事故情况,应急监测小组应该立即行动,携带相应的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布点取样,并在现场或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得到监测数据。

(3)及时出具事故监测报告。根据得到的监测结果,对事故污染类型、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发展态势等作出详尽的分析,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坏以及应对措施等作出合理的预测与建议。

(4)跟踪事故处理进程,指导环境恢复工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危害巨大,其影响也往往是长期的。因此,监测工作应该跟踪事故处理进程,指导环境的恢复工作。

总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几率很小,发生突然,危害巨大,它严重污染自然环境、威胁人类健康、破坏生态平衡并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的态度,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的日常工作准备,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为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恢复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与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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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污染:

我国本身农村人口数量巨大,且在持续增长中,经济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人们在生活中产生的垃圾、生活污水等不断增加,但是由于农村人口的环保意识薄弱,未意识到该情况的严重性;且经济条件有限,各个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不理想,使得固体垃圾随意丢弃、生活污水肆意漫流,严重影响环境。另外由于资金有限、技术水平的限制等,村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厂的数量、规模、设施、技术等,均无法达到现在农村的发展要求,加剧了环境污染的严重性。

2.生产活动造成的污染:

农村的发展加快,其生产方式逐渐多样化,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现代农村禽畜养殖业由传统的分散养殖逐步转变为工业化集中养殖,禽畜粪便污染大幅度增加,养殖业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也造成了较大的污染;二是使用化学品不合理。为了追求高产,在农业生产中会使用大量的化学品,包括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学品,但是化肥的利用率较低,平均利用率不到50%,浪费了大量资源及资金,且会对土壤、水资源、大气造成一定的污染。三是乡镇企业带来的污染。经济时代的背景下,乡镇企业发展较为迅猛,在数量及规模上均有较大的提升,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布局不合理、工艺落后、技术不足、设备较为落后等,对于能源的消耗较高,且并没有采取防污染措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3.城市污染波及到农村。

农村环境也受到了城市污染的波及,包括三废污染等,已经造成了大量农田受到污染,而固体废物的堆放也使得大量农田被占用、损毁,大气污染也逐步扩散,水资源的污染更加严重,据调查显示全国利用污水灌溉的面积在全国总灌溉面积中的占比已经达到了7.4%,造成每年均有大量粮食减产,经济损失巨大。

二、治理对策

1.强化乡镇企业管理。

对乡镇企业的管理,需要统一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并进行各项治理措施,把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和治理其造成的污染全面的结合起来,并执行到位,才能有效的改善其污染情况。首先应制定相关的标准,包括生产效率标准、污水排放标准、废气排放费标准、能源消耗标准等,对乡镇企业进行审核,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需要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直接将其淘汰。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需要引导其集中于相应的工业园区,对其产生的污染进行集中控制,并结合环境保护的计划要求,对其进行设备优化改造及技术升级等,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也能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成本,强化企业的生产效率,使之综合实力更强,能够更好的发展,吸纳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另外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设施,做好绿化活动,美化乡镇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2.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抓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完善的排污管网系统,并构建垃圾清运、处理系统,才能有效的控制污染情况,改善环境,逐渐成为了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的首要目标。但是由于农村经济条件有限,在环境治理方面投入的资金不足,使得环境基础建设达不到相应的标准,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也不理想。该情况下,政府的相关机构需要对环境治理事业予以高度的重视,将其作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方面来抓,利用各种渠道及不同的途径,筹集资金,逐步提高环保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事业中,并可以将该项事业采用BOT等特许权方式进行运营,遵循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制定合理的价格征收标准,收取一定的生活污水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充分利用各个方面的资源,强化环保基础社会设施的建设,为农村环境的治理提供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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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界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当今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其可通过保险费率机制及风险管理指导,促使企业使用环保技术及设备,预防并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赔偿机制及时赔偿受害人损失,保障受害人权益,从而创建和谐社会环境。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的原因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行中却出现了供需不足的现象。在需求方面,2008年,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地区,湖南曾确定了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但截至当年10月底,只有3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可见,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明显不足。在供给方面,截至2008年国内只有几家保险公司专门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且大都是区域性的分公司在经营。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的原因

基于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可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的原因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主体的外部性引起的。需求主体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导致私人活动水平高于社会活动的最优水平。因此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若无外界干预,污染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会自愿购买此保险,易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供给主体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外部经济性,其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导致私人活动水平低于社会活动的最优水平,进而引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因此,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如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等,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外部经济性易造成此险种供给不足。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需不足解决策略

1.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结合国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尝试指定属于我国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法”和“环境污染保险责任法”,明确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机制和环境污染保险责任的界定。环境污染方面法律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促使污染企业为了避免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巨额赔款,而积极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改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

2.政府法制的推动机制

针对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基于不同污染企业的类型,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污染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且保险公司采取以“强制型保险”为主,以“自愿性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直接改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另外,加强政府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这样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

3.设立“环境保护税”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税制

研究制定“环境报税”,对污染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用于对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相关机构可以将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一分为二,一方面用于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补贴,另一方面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基金。这样既可以促使污染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保险责任的积极性,改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研制和供给。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框架的思考

1.完善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府通过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不应当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即污染者承担原则。同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使环境污染的处理有法可依。在环保法律法规的压力下,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为了规避风险,污染企业可通过支付固定数额的保费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大额的不确定的环境污染赔偿支出转移出去。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可刺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2.研究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政补贴、“环境保护税”等财税机制

完善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保险责任的积极性,扩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结合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和污染企业的类型,征收不同程度的“环境保护税”,来提高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同时政府合理的运用“环境保护税”,起到保护环境和补贴保险公司的作用。

3.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现象,而且环境污染的程度越来越严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自愿性保险”为辅的经营模式,可以直接改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现象。具体而言,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污染轻度的企业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

另外,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措施,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建立专门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环境保护、救济方面的基金、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再保险机制、提高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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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环境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且这不仅仅只存在于城市中,这一现象正在向广大农村蔓延,有许多农村环境已经受到很严重的污染。如不及时治理,不仅对村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甚至丧失生命。所以,我们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1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日益严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肉、蛋、奶等产品的需求的增加,畜牧业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已近4万多家,我国每年产生的畜禽类粪便约27亿吨。目前,我国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无序分散状况, 且数量较多, 大量畜禽粪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不仅对大气、地表水造成恶臭和富营养化污染, 甚至还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一些养殖场的粪便随地堆积,污水任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如果不对畜牧业发展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地处理,将进一步导致环境恶化,进而威胁农产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已经成为农村主要污染源。

1.2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的污染。化肥、农药作为农业增产的主要措施,一直以来倍受农民的青睐,为了提高产量,不合理、过量使用化肥的现象尤为普遍。甚至有一些农民错误的认为化肥用量越多粮食产量越高。实际上在我国农药、化肥的实际利用率只有30%-35%,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利用标准,这就使得化肥、农药绝大部分挥发到空气中或从排水沟渠流失,因而造成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空气污染,进而通过呼吸或食物链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1.3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系统亟待完善。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多,成份也越来越复杂,造成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大。过去农村的生活垃圾主要以菜叶、尘土、纸张等易分解的成份为主。近年来,农村的生活垃圾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垃圾中的难降解有机物迅速增加,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还有大量的工业垃圾产生。目前在农村,有效的垃圾清运处理系统还没有建立,垃圾不能及时回收和有效处理,随处倾倒的现象比较普遍。

2.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1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意识不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农产品质量,忽视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对农村土壤以及河道的污染。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知之甚少,不能根据作物生长规律、土壤养分状况决定化肥、农药的配比,只是一味单纯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结果不仅造成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而且对环境污染严重,土壤肥力下降。

2.2农民的环境保护参与和主人翁意识薄弱。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只是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有所顾虑,而真正发自内心去维护的农民并不多。农民对自己应有的责任、权利、利益认识很薄弱,大多数情况下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为了暂时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把别人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抛掷脑后。最终导致农民缺乏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失去了参与的意识,也失去了治理环境污染的意识

2.3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治理。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有机肥商品化生产举步维艰,优惠扶持力度不足,商品有机肥与化肥相比价格偏高,普及推广难度很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市场推广扶持力度不够,绿色农产品通道不畅,其质量、价值优势在价格上无法得到体现,导致生态农业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加大。畜禽养殖污染在我市农村环境污染已占很大比重,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已超过工业污染位居第一,但与工业污染防治投入相比,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投入严重失衡,致使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

3.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措施

3.1强化农民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意识。一是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二是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三是要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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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种植是改善环境的一个重要措施,通过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改善环境,最大的优势就是成本低,效益好。我国现在既面临着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又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治理环境污染。在这种情况下,制定预防污染政策并结合种植林业是最根本的办法,它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还可以给国家带来绿色能源。

1.我国当前环境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迅猛的发展,但是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些环境污染现状导致经济发展的速度有所减缓,而且给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更多的不便,在这个讲究效益的时代,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让更多人意识到治理环境的重要性。

经济的发展必定会引起一定的环境污染,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比如:酸雨。酸雨主要是由于现代工业、交通排放的大量的污染物质升到高空,在高空和雨雪的接触而形成的。酸雨会对植被造成一定的危害,并可以对土壤、水域进行酸化,还会导致金属材料的腐蚀以及岩石的风化。(2)温室效应会加剧冰雪融化,温室效应主要是因为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导致全球气温升高,目前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位居全世界第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这也说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这种发展模式是不可取的、急需改变。(3)其次,土地沙漠化的速度不容小视,我国是人口大国,可用的耕地数量相对与人口数量却非常少。而且近年来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采以及环境的污染,土地沙漠化正日益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天都有将近五百多公顷的土地演变成沙漠,这样耕地的数量会急剧减少,费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压力。另外,近年来由于人们大规模的砍伐森林,导致我国森林资源正在加速减少,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我国将会失去所有资源。面对我国当前的环境现状,各部门必须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及时制定一套合理的解决方案,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真正创建绿色家园。

2.林业种植在环境改善中的应用

治理环境污染是我国的在经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环境污染的现状,我国结合当前实际的国情,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制订了“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以及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三大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这三大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根据我国多年的治理环境经验和教训,以强化环境为核心,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共同发展为目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1]。林业种植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在有效地开展,它在环境改善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调节大气中碳的含量

温室效应是当前环境的一大危害,温室效应的加剧将会加快极地冰雪的融化速度,它主要是由于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导致。众所周知,树木在有光照的情况下会产生光合作用,光合作用的基本原料就是二氧化碳,它主要是把空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进行吸收利用并产生氧气。树木的光合作用可以有效减少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减少温室效应的危害。另外,工业生产过程中燃料的使用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要从根本上解决二氧化碳带来的危害,就应该种植更多的树木,我国现有的林业种植面积远不能满足环境治理的需求,仍然要进一步加大种植面积,这也将是一个长期的种植过程。

同时,大规模的推广林业种植还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和生产提供一些原材料。首先,木材可以代替一些工业燃料,有效地降低了空气中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其次,利用木材制作一些工具,既可以减少金属材料的应用,还能够控制控制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

2.2固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

现在,我国针对沙地的治理方法是采用人工灌木固沙林,通过灌木更好的固定土壤。而林业相对于灌木对土壤的固定能力更强,而树木的落叶又可以滋润土地,为土地提供营养,而且形成的这种地面结构,可以有效地对水分进行吸收和排放,减少洪水带来的危害。据统计,森林能够阻挡20%的洪峰危害,将其以吸收或蒸发的方式进行缓解,据有关数据统计,某地区森林覆盖率在 67.6%时相对 2.7%的地区比较,能够在径流量上减少 25%~78%的洪水流量,因此可以说,森林能够有效减少洪水造成的危害,这样的土地结构就避免了降水量大的地区常年雨水冲刷与洪水流过造成的水土流失,很好地巩固了地表的结构[2]。

如果某个地区土壤比较干旱,含水量较少,土壤的质地就会比较疏松,大风到来的时候就会将尘土刮起,长时间后该地区就会形成沙漠,这对于环境是非常不好的。而树木的存在就会降低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树木的根系发达可以更好地固定土壤,大面积的树木还能够阻挡空气的流动,减少风沙的流动,有效地减少了沙漠的蔓延。因此,从固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方面看,大规模的推广林业种植对于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2.3改善大气中酸性物质的含量

酸雨对于环境的危害非常大,它主要是由于大气污染造成的,酸雨不仅会腐蚀一些金属材质,还会对树木造成危害,严重的可以导致树木的死亡。我国四川和贵州省曾降过酸雨,给当地的林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酸雨至少造成将近四亿元的损失。如果不是树木自身的净化作用将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失。有关部门对于各种树木的净化作用曾做过专门的研究,发现不同树种对于酸雨的净化作用是不同的,比如说:杉树类树种对于酸雨的抗击能力比较差,而一些山茶树对于酸雨的抗击能力却非常强。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在酸雨频发的地方多种植一些山茶树,这样既能够抵抗酸雨带来的危害,还能够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减少酸雨的发生。

2.4树木可以过滤空气中的尘埃

目前很多城市道路两侧都会种植一些树木,这些树木不仅是为了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更是因为这些树木可以作为空气净化器,自动的将空气中有害的物质进行过滤,还大家新鲜空气。这主要是由于树木枝繁叶茂,能够有效地减小风速,这样大气中的大颗粒的灰尘就会落到地上。同时,植物的叶表面比较粗燥,而且多生有茸毛,有的还能分泌油脂和黏性物质,这些都能吸附、滞留空气中的一部分粉尘,从而使大气得到净化,比如:草地吸附粉尘的能力比的地面大七十倍,而森林吸附能力比地面强七十五倍[3]。目前,可以有效吸附空气中灰尘的树木有桦木、银白杨以及法国梧桐等等,相关部门可以在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地方大量种植一些吸附灰尘能力较强的树木。通过树木吸附灰尘的作用,可以更好地净化我们的环境,这也是大规模推广林业种植的因素之一。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对改善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吸收空气中大量的有害物质,固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单靠当前现有的森林还无法满足改善环境的需要。因此,各部门为了更好的改善环境,应该继续大面积的推广林业种植,各企业根据国家的治污标准建立相应的节能减排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科]

【参考文献】

[1]卞强,方,邵丽娟.林业种植在环境改善中的应用[J].现代园艺,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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