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时间:2022-08-25 0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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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1

现阶段,伴随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国内企业数量已经也逐渐的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市场竞争力,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机遇。为此,企业如果要更好的发展下去,必须对内部做出一定的调整。为了能够很好的控制审计收费,必须要增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有很多人认为,这一行为导致了审计费用的增加,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一、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收费分析

我们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发展的历程上看,存在着不同的审计模式,如果按照这些不同的审计模式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账项导向审计阶段、内控导向审计阶段以及风险导向审计阶段。实践表明,内部控制与财务信息质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相关性,也可以说内部控制制度越健全,那么财务信息量表现的就会越有效果。同时,如果财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的可能性小,那么财务信息质量就会越高,其审计测试的范围也会得到相应程度上的缩小;反之,则会导致财务信息质量差,审计测试范围会不断增加。为此,如果处于内控审计阶段,那么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了解和评价,对风险进行一定的评估,并在评估以后,展开程序设计与审计范围的制定工作,从而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

事实上,内部控制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相应的委托,设计特定的基准日内部控制,同时还包括正在运行的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目前,伴随内部控制的不断发展,它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测试方式演变成了一种独立的审计业务。并且,在社会需求不断增长之下,审计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中,审计所承担的角色所在也是一种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体现。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看,审计需求必须要满足其购买意愿与支付能力才能够算是完整的审计。如果仅仅存在需求,缺少支付能力,那么与现实的审计需求就会有很大的区别,也无法形成现实的审计需求。也就是说,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只有当审计服务者有能力支付,并且愿意支付,那么才能够形成真正的审计供给。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关键因素所在分析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关键因素有很多,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存在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等等。

(一)会计师事务所

要保证审计收费的合理性,那么对会计事务所方面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要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定,内部控制审计完全可以单独的去执行,同时,也可以与财务报表审计结合后执行,那么可以看出,两种审计工作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它们各自有各自的侧重点,但是,两种设审计结果是可以相互利用、相互支持的,为此,如果在正常的工作当中有效结合这两种审计方法,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量,大大提高审计的效率。

其次,要注意风险评估工作,同时还要关注其复杂性的存在。在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其主要侧重评价业务。有调查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缺少传统的、完整的业务流程公司要远远比具有完成业务流程的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与流程复杂的多,并且审计的难度也比较大,同时,审计收费也会比较高。为此,在评估风险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内部控制审计的复杂性,对于业务相关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一定的识别与鉴别,并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做好风险控制与处理的工作。

(二)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

影响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收费的因素还有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那么在监管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

1、披露制度建立的原则

虽然,当前的内部控制审计已经开始强制实施,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披露制度。披露制度的建立,要求上市公司要将内部审计收费的数额以及报酬形式相向社会公开,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对社会上所存在的披露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还可以为日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数据,更能够对理论研究做出有效的指导。

2、对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控制收费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市场中,市场对控制审计定价有着主导的作用,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会计事务所收费管理权利的取消。对我国而言,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还很欠缺,其相应的收费标准规定更是不够完善,为此,还需要政府对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收费做出相应的指导。为此,政府在知道的过程中,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用标准规定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收费,以避免出现舞弊与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分析,对其关键因素等也做了相应的分析,明确了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因素有很多,本文主要针对其中主要的三个因素进行了阐述,即:会计事务所、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存在的审计风险。这三大因素可以说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有很大的影响,如果这三大影响因素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发展,那么必将会导致公司出现舞弊的现象与行为,这不仅给公司经济效益上带来极大的损失,还给社会经济的发展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为此,必须要高度重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工作。

篇2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在某些年份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将财务审计成果运用于经济责任审计,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工作效率也是审计机关应该提倡的。于是一些审计机关对曾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审计时,将曾经接受过财务审计的时间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剔出,只对未接受过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在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有的将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和决定”部分机械的搬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其它方面则不再涉及;有的则将已经审计过的时间段只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机关曾对某某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过审计,本次审计指对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未接受过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则不再提及。前者将处理处罚依据及决定在罗列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实际已没有意义,后者则通过一带而过的方式将任职期间发生过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隐瞒,而且这两种处理方法均未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的其它涉及经济责任的问题展开审计,其审计结论必然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

篇3

众所周知,任何的经济活动离不开财务的收支,而财务收支审计目的是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判断,维护财经制度和纪律,促进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制度化、规范化,可见财务收支审计的重要性。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审计远景进一步说明了财务收支审计的重要性。那么,如何更好的发挥其基础作用,并引领审计业务创新,适应新的审计环境的需要是进一步论述的问题。

二、财务收支审计引领审计业务创新的途径

(一)从理念上突破财务收支审计的思维定式

思维方式决定行动轨迹,虽然财务收支审计是常规审计,但如果把创新审计业务的理念贯穿在审计过程的始终,就可以实现从理念到方法上引领审计业务创新的目标。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不变,但审计人员的思维模式可以拓宽,应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有意识的将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方向延伸。也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点,选择某个关键环节予以关注,使财务收支审计的视角从合规性、合法性拓展到前瞻性与效益性,充分体现内部审计为企业服务及和谐审计的理念。

要突破思维定式,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开拓出创新之路,需要审计人员思维意识的跟进。在审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逆向思维,横向思维、发散思维等多种方式思考问题。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练就一身好功夫,才能在审计过程中不断擦出灵感的火花,释放创新的光芒。

(二)从方法上突破财务收支审计的传统模式

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方法是以报表,账簿为出发点分析异常,找出审计的切入点,重点对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其中,趋势分析、对比分析、结构分析、比率分析、因素分析等是财务收支审计中常用的方法。随着审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和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应用,为审计方法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近年来,本单位在财务收支审计中总结出很多创新的方法。

1.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指导从计划编制到报告撰写整个财务收支审计过程

首先,审前调查侧重对审计对象的风险评估。对重要会计科目和他们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联系起来。审计方案的编制应与审前调查结果紧密结合,以审前调查揭示出的高风险领域作为审计重点,以审前调查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分配审计时间和抽样数量的依据,这样就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比如,在对××集团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时,通过审前调查了解到,由于当年开工的项目当年大多无法结算,这部分财务收入主要靠预结确认,因此收入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以上分析,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就要分配足够的时间和审计力量对这部分进行重点审计。

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审计计划的安排对确定的风险点和风险事项仔细分析,多角度、多渠道核实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是以×x集团财务收支审计为例,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对比单项工程的收入、成本,发现个别项目毛利率非常高,为进一步证实该风险事项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就要通过对比预算、材料、生产计划等资料,最终确认问题。

在审计项目终结阶段,也就是编制审计报告过程中,仍然应该把风险当作一个重要部分予以分析和披露,这也是目前我们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所缺少的内容,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只是就审计问题予以披露。笔者认为,这是我们目前的财务收支审计应当改进的一个方面,把风险事项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在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可以引起企业经营者对风险予以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审计服务的职能。

2.关注非财务信息与财务资料的关联

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而财务资料是经营活动的载体,要想把财务收支审计做好,离不开对非财务资料的审计。近年来,我们已经总结出财务收支审计时需关注的资料。包括计划部门提供的生产、维修计划,经营部门提供的经营分析资料,安全部门提供的保险台账等等一系列非财务资料,通过这些非财务资料的审阅,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然后,再与财务数据的对比分析,查找问题。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效果很好。如,在某单位审计时,通过保险台账与资产明细台账对比,查出该单位存在挤占成本购置账外车辆的事实。

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特点,灵活选取不同的业务资料,有的放矢的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3.利用数据分析模型,开展财务收支审计

利用已有资料,寻找规律建立财务收支审计分析模型是创新审计业务的又一方法。在建立分析模型的过程中,要对将要分析的问题做出概括的、抽象的表述,找出可以通过审计软件或计算机语言表达的检索、计算,统计等条件。建模时要注意前提条件、逻辑规则以及各已知条件之间的勾稽关系等。

(三)从方式和手段上改变传统财务收支审计

1.变集中审计为日常跟踪(连续)审计

由于传统的集中审计方式难以实现对审计资金和审计单位的垒覆盖,而且受审计时间的限制。为了更好的发挥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作用,逐步实现审计工作由事后的监督向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转型。我公司审计部门已全面推行了日常经营监控审计方式。日常经营监控审计是信息技术环境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一种新的审计模式。它是由内部审计人员在相关事项发生的同时或稍后进行审计的一种审计类型。日常经营监控审计将原来的集中审计转变为日常动态跟踪审计,是对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方式的变革。实行日常经营监控审计,缩短了现场审计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体现了内部审计的时效性。

2.以计算机辅助审计为手段,贯穿整个审计作业和审计项目管理的始终

篇4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审计事项评价应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独立作出。

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真实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

第七条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评价。

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三)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评价的初步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当首先对所审查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评价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真实性的评价,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的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三)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规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二)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个别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除该事项外,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三)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可以认为其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

篇5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撰写审计报告最主要的就是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科学的审计评价,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撰写审计报告需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报告的内容要真实严肃、实事求是、不偏不倚,要经得起推敲和实践的检验。对于审计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以及由各种原因导致模棱两可、事实不清的问题都不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能让这些问题成为“鸡腿上的麻”。即,制定什么方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不能让审计结论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撰写审计报告必须重事实,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分析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也不能无原则地夸大危害程度,做出错误处理结论。

(二)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审计风险水平,既不能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又不能突破审计权限反映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作出审计评价时,要围绕预定的审计目标和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开展,不能扩大审计范围评价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坚持重要性原则,紧紧抓住关键性的问题,深刻剖析,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意见,而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泛泛而论。审计报告的重点要放在影响全局或影响较大、性质严重或情节恶劣、金额较大的问题上。对重点问题要充分展开,讲透讲清,又不能过于冗长;对一般性的问题,能整合描述的就不再一一提及;对于次要的问题,则可简略提及,甚至略而不提。

(三)简洁易懂原则。审计报告要送给当地党委、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审阅的,不宜写得太长,文字措辞一定要“明确、简练”。“明确”就是要让大多数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被审计单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简练”就是要主次分明,繁简得体,能短则短,把主要方面讲清楚则可。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开门见山,不转弯抹角;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简明扼要;语言表达要准确无误,切忌夸张或模棱两可。总之,要尽量让整个审计报告通俗化,“接地气”。

二、客观公正,科学评价

审计评价意见是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或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这里所说的真实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审计评价是撰写审计报告的重点和难点,是审计报告的精髓、灵魂和眼睛,在整个审计报告中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审计报告的可利用程度很大意义上取决于审计评价意见。因此,做好审计评价意义重大。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审计评价要有针对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应以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绩效审计要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率、效果的实现程度;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前二者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划分被审计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审计评价要有全面性。审计评价内容重点围绕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经济指标是否完成,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应负的相应经济责任等等。绝对不能跳过这些内容或者超越审计权限,对其他无关事项进行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前后呼应。审计评价常见的问题就是“前矛后盾”,前面肯定过了头,不留余地,而后边又罗列了许多问题及建议,自相矛盾;再就是“虎头蛇尾”,对前面已经审计了的某些内容不作评价和定性,让阅读者不知道对与错。因此,审计评价一定要围绕审计目标和内容作总体概括,使阅读者很快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者建立起总体的印象,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甚至“前言不搭后语”。

(四)审计评价要有理有据。审计评价要注重评价依据,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要让审计评价确实有证可查、有理可依、有据可循。

三、抓主抓重,合理建议

要提出高质量、有价值的审计建议,保证审计建议全面有效落实,就应该抓主抓重,从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入手,认真研究,合理建议。

(一)审计建议要增强针对性。要努力使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指向明确,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是什么问题,就针对这个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或整改方案,提出的审计建议不能太笼统,要明确、清晰、全面,要让被审计单位执行起来有理有据。

(二)审计建议增强可操作性。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切合实际,对于被审计单位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哪些地方需要加强,提出明确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促使其内控制度更加完善、健全和有效。

(三)审计建议增强前瞻性。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提出的审计建议绝对不能局限于财务上,更不能当“马后炮”、“车后卒”。一定要对收集到的各种材料认真归纳分类,站在宏观角度对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项进行系统分析,由表及里,分析出有关事项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策制定执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更好、更明智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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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是指审计组织从事各项工作的优劣程度,包括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项目质量。其中,加强审计项目质量备受各方重视,从审计主体角度来说,无论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很重视审计项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与审计项目质量有关的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对于内部审计,内部审计质量,一方面关系到审计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体现出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程度。

(二)运用精益管理方法优化审计项目流程的必要性

精益管理的突出特点是消除浪费,优化流程,降低成本。将精益管理方法运用到审计项目流程优化,可以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对现有审计项目进行过程界定、测量、分析、改进、控制,消除过程缺陷和无价值环节,实现审计质量的持续、稳定提高。最终,实现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控制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资源使用效率等多重目标。

(三)整合审计项目流程化的可行性

整合审计项目,即在目前开展的审计项目中,将部分审计项目合并开展,例如,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查看物资采购、内部控制、财务收支、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翻阅会计凭证及账簿时一次性查找出所有存在问题点,应用于不同审计项目,避免重复性工作,可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本文将难度较大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整合研究。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向管理层提供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制度建设、重点岗位设置、关键环节控制等情况的审计,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中风险点的管控。实践中企业内部控制作为财务报表的制度保障使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此两审计的终极目标都是提高被审单位财务信息的质量,不断提升企业自我防护和“免疫”功能,促进企业管理上水平。将两审计整合进行,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相互利用和印证,可以减少许多重复审计工作、节约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达到“1+1>2”、项目组工作相互资源共享的协同效应。

二、整合项目审计流程设计

(一)整合审计流程设计的目标

整合审计的核心目标就是“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促进审计质量的一致性、整体性的提高,实现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实现”。

(二)整合审计流程设计的总体思路

运用精益管理方法,梳理目前审计项目流程,建立审计项目流程规范。针对财务收支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来说,财务收支审计是针对时点上的财务收支状况展开审计,具有一定的静态性特点;而内部控制审计具备动态性特点,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情况,最终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三)整合审计流程设计

结合财务收支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审计流程得出整合审计流程,如图1所示。内部控制审计小组审计工作实施流程:?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同时选择关键的控制进行测试。根据上述内控制测试的结果进行控制缺陷评价,若内控存在缺陷,则提出整改意见并运行至期末再次进行测试;若被审计内控有效,则在期末针对相关控制进行一贯性测试。

财务收支审计小组审计工作实施流程:会计期末,审计小组首先进行风险评估,其次与内部控制小组保持相互独立的基础上进行反复性沟通,直到双方达成协同,依次决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内部控制审计组在期末再次进行控制改进测试或一贯性测试,财务收支审计在实施了实质性测试后,双方进行出具审计报告前的再次沟通,最后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篇7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主要负责人,是指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所在单位的经济事项管理、领导或监督不当等原因,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负担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而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或离任、换届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镇范围内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设立镇审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审计办应根据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审计办实施审计时,可通过审前公示、述职、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工作重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若遇到难以深入实施或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则应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审计办工作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由镇人民政府审计办组织实施的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上级组织评议村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和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监督、罢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办应当通过审计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有关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分清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对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㈡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㈢损益性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益;

4、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损益性支出情况:

1、管理费用(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经营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损益性收支情况: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6、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㈥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㈦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㈧基本建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㈩群众反映的其他有关经济事项;

(十一)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还应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干部廉政规定以及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分清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办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拟定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在实施审计3日前,由纪委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会同审计办,向被审计的村民委员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村民委员会应向审计办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财产清查,各年度财务收支的会计帐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

㈡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各年度的经济工作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

㈢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等相关资料;

㈣村民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状况及内控管理制度;

㈤审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办拟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审计复核规则审议通过后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的,审计办应进行复查,然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和村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后,审计办应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包括村民委员会机构人员情况,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㈡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包括经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审计评价(简要概述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人员的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负的经济责任和其他相关评价);

㈣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需要对一些因时间、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审查清楚的问题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对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审计办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月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回访。

第二十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阻碍审计办依法实施审计活动,或者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㈠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

㈡违纪政纪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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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审计的重要分支,财务收支审计是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围绕财务报表展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高校的财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一是审计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审计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某高校长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并对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完善了校办企业的内控机制和财务运行机制,规范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全面提高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

(1)对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2)对校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3)对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4)对校办企业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5)对校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6)对校办企业的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某高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全部的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约定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后,出具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明确了校办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校办企业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等内容,描述了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具体情况。同时,披露了校办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内控制度尤其是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内控制度的现象,往往仅通过口头形式实现相关的流程控制,导致校办企业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管理比较混乱。而且,个别校办企业存在对已制定的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情况。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

(1)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存货不进行及时盘点,或实际进行了盘点但未保存盘点表,或盘点后已发现账实不符、但没有及时进行清理。(2)对账龄较长的往来账目核对和清理不及时,极易形成呆死账,对往来账户名称的记录不清晰,仅有摘要,无具体明细。(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不严,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存在与校办企业名称不符、无明细、无入出库记录及领用手续等现象,在采购办公用品、电话充值卡、加油卡和图书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无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和会议签到的情况也频繁出现,甚至存在“假发票”入账的情况。(4)大额经济往来和超过结算起点的支付不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方式收付。(5)合同管理松懈,大额购销业务不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签署不规范,存在时间矛盾、重要条款描述不清晰、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而未附补充协议等问题。

(三)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和投资方记载不符

个别校办企业在履行了验资程序和完成工商注册后,出现了高校未将货币和实物尤其是实物实际划转给校办企业的情况,导致校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与高校的投资数额也不符等问题。

(四)会计信息失真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高校在校办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未列入工资成本、实际使用的房屋、场地、设备、能源、材料、成果、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未归入资产账户和提取折旧等无偿占用高校资产和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存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收入甚至收入不入账、收入和成本不匹配、未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现象,这都造成校办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能完整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导致校办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

三、加强校办企业财务收支管理的对策

针对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主要问题,某高校多次召开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整改工作,分析和明确了问题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制定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工作清单,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总负责人、分工负责人、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由监察审计室督办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重新梳理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某高校修订了校办产业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牵头,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室等职能处室配合,制定和完善了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借款与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

(二)通过机制建设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首先,在校办产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校办产业实行校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其次,在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中,分别明确了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借款与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合同主办制度和合同审查审批制度。再次,在资产经营公司与校办企业签订的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约定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列为奖惩指标。通过以上措施,引导校办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重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逐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三)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

以《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22号)为指引,某高校的大部分校办企业已改制完毕,个别校办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原因未完成改制,而且,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范围还未覆盖所有经营性资产,对此,某高校制定了经营性资产剥离规划,并责成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规划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夯实所有校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划转手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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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投放与收益分配情况;

(二)乡(镇)统筹费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三)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四)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村提留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五)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八)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办企业进行审计时,应当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

第九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对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必须向经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经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审计决定经送达生效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或者复审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统一的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经营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有关责任人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执行,并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行政处分;干扰、阻挠审计决定执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用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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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审计局主要职责职能、组织架构、人员及资产等基本情况

区审计局主要职能是:

(1)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长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经济开发区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区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审计局审计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国有资源利用保护等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组织和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1)职能转变。转入职能:包括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职责划入区审计局。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

区审计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法规股、农业与资源资产环境审计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固定资产与外资运用审计股。

人员情况:

行政编制10名,实有8人;参公事业编制4名,实有2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4名,实有14人。

资产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区审计局资产总计482.83万元,流动资产合计430.4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52.39万元;负债和净资产合计482.83万元,负债合计0.15万元,净资产合计482.67万元。

(二)2020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2020年度,区审计局严格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当年计划和目标为中心,在降低成本,减少费用等方面专题开会做出了详细规划,同时考虑行政事业单位宏观政策,建立预算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部门预算。

(1)管理情况根据区财政局最终批复预算数,进行政府网站公开,严格把控各项经费开支范围,项目支出必须以预算批复额度为基准,保证项目资金按计划,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或转移专项资金,5000元以上非常规性支出必须党组会研究后审批。

(2)预算申报阶段进行了绩效目标填报,目标内容符合《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通知(财绩[2021]57号)文件要求,绩效目标和单位执能及项目相符合,目标值出处合理。绩效目标结构完整,内容合理。

(3)区审计局2020年度产出指标包含了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实效指标;效益指标根据实施内容和立项目标,制定了相应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和可持续影响指标。绩效目标清晰可衡量与预算资金存在较强的逻辑匹配关系。

(三)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本部门认真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归集的相关资料数据,按评价方案内容和指标公式,对支出管理情况,从资金的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开展自评打分。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解决好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和执行效力,确保本部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算及执行情况

2020年区审计局年初预算基本支出632.41万元,项目支出51.2万元;决算基本支出851.41万元,项目支出51.2万元。基本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审计专项业务费360万元在年初预算时纳入区级专项经费支出,决算时纳入部门项目经费支出;二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增多,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业务费也相应增多。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实现情况

(一)履职完成情况

2020年累计组织实施财政类审计项目30个,出具审计报告110份,查出主要问题金额59145万元,其中违规金额3911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55234万元,上缴财政78万元,审计提出意见324条;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项目91项,送审金额191899.07万元,审定金额170177.92万元,核减金额21721.15万元,核减率11.32%;完成预算控制价审核项目107项,送审金额26094.29万元,审定金额25430.4万元,调整金额1696.77万元,审核率6.5%。

(二)履职效果

1、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今年,组织实施了区本级2019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区农业农村局、区房产管理中心、区集中示范园区管委会3个部门单位。审计结果表明,2019年度区财政收入稳中求进,财政改革有力推进,财政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运行平稳有序,基本完成了区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任务,但也有部分领域存在管理不到位、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从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提出审计意见,并对后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得到了区人大和区政府的充分肯定。

2、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受区委审计委员会和区委组织部委托,今年共安排经济责任审计12个,出具审计报告12份,经审计,共查出主要问题金额6316万元,其中违规金额1984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4332万元。通过审计,帮助被审单位进一步规范财务运行、完善内部管理,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较好的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惩治和防范作用。

3、落实政府投资审计改革,推进投资审计平稳转型。今年以来,投资审计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审计管理改革,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全年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项目91项,送审金额191899.07万元,审定金额170177.92万元,核减金额21721.15万元,核减率11.32%。二是完成预算控制价审核项目107项,送审金额26094.29万元,审定金额25430.4万元,调整金额1696.77万元,审核率6.5%。三是对区妇幼保健院三期病房楼工程(续审)、南山职业学校扩建工程、区和顺路道路工程、区通州西路道路工程(六舒路-阳光大道)、梅山北路小区、淠绿新村小区、解放北路小区3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区重点工程实施了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四是完成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全面退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改“直接审”为“复审”,回归审计监督本位。

4、开展全区32个社区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强化对基层组织的监督。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在2018、2019年度开展的全区五个街道社区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派出审计组历时三个月对全区5个街道32个社区2019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各社区下达了审计报告,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5、开展村级财务审计,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进一步巩固2015年以来村级财务审计的成果,切实保障集体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抽调人员对全区18个乡镇(街)所管辖的48个村2018-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从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发展村集体经济5个方面揭示了存在的19个问题,查出主要问题金额1268.25万元,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供了依据。

6、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强化对政策落实的监督。今年以来,先后开展了稳增长等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区应对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灾后水利薄弱环节治理建设项目专项审计、2019年度基础教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调查、区医共体运营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通过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审计调查,综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和政策法规的完善提供了依据。

7、扎实完成党委、政府交办任务。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先后完成了26个贫困村扶贫资金投入超千万资产效益情况审计调查、区补充医疗保障“2579”暨补充医疗再救助项目收支情况审计调查、市香料厂2001年以来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乡镇6个改制水厂价格认定、事改企12个单位资产负债审计、村集体收入50万元以上(41个村)专项调查、乡镇出让土地前期费用审核等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需要支付中介机构和外聘工程师较大金额的劳务费用,使预算资金总体偏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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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x条规定和《xxx人民政府批转xxx局关于xxxx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xx政发[xxxx]xx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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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三条对审计依据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审计依据进行了解释:“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将审计依据一分为二:一是实施审计依据;一是实施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在实际审计过程中,运用依据的地方很多,做法也很多,本文试就审计过程中的依据运用谈点粗浅看法。

一、审计通知书中的依据运用

  审计通知书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通知,是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重要依据,是审计机关制发的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法律文书。它明确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之一就是实施审计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是用“根据我局2000年审计项目计划,决定派出审计组,对你单位1999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实地审计。”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年度),对确定要实施的审计事项的具体安排作出的规划。对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进行明确和规范,对被审计单位没有约束力。实施审计依据应统一到《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山东审计2000·6·20实务研究法律、法规。如对国有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就应当依据《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就应当依据《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示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和我局2000年审计项目计划,决定派出审计组,对你单位1999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实地审计。根据被审单位性质和审计内容的不同,将实施审计依据对号入座。

二、实施审计依据≠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审计方案,即实施审计的具体安排,是审计项目的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确定的审计方案内容之一即“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实际操作中,有的直接套用实施审计依据。笔者认为实施审计依据不等于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原因是行使依据主体不同:行使实施审计依据主体是审计机关;行使编制审计方案依据主体是审计组。审计组的行为规范,是依据审计机关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审计组的职责:(一)制定审计方案。(二)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三)撰写审计报告。(四)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五)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六)立卷归档。审计组职责的具体实施,都是依据审计机关制发审计准则来规范、指导。那么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只能是审计机关制发的审计项目计划。示范:根据我局2000年审计项目计划和审前调查的有关情况,编制本审计方案。

三、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

  审计机关制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审计署统一规范为《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笔者认为,该条文是对审计程序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以什么样的形式终结审计。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具体内容是来自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的结果。因此,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应当是审计报告。

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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