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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关于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的工作情况汇报 文章作者:fxcdc2003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7月7日0:35 县卫生局领导: 为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管理,控制医疗感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中央卫生部于1992年8月31日颁布了《消毒管理办法》。我县在全县县、乡、村全面贯彻实施本法,并逐步开展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是从1996年。6年来,在县卫生局的重视和支持下,通过广泛宣传贯彻《消毒管理办法》,使全县的消毒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科学管理程序操作,并探索一些管理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近几年的贯彻实施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一)规范了全县的消毒行为。通过贯彻实施《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的培训,规范了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营、使用消县、乡、村*的消毒监测只开展一次,检测项目根据抽样项目而定。但部分现场检查不符合消毒要求的,抽样经检测相关指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体,其监督次数达二次或以上。 (三)消毒监督监测程序。 消毒监督监测对象为县卫生局认可并颁发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证》,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等。 每次监督监测都是2名以上的监督人员,每到一个监督单位或个人,首先是出示*,讲明来意,争取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的配合,并有一名负责人陪同。在监督监测工作中,第一步是现场检查是否达到消毒条件,写出现场监督笔录,提出相关要求,然后对各操作环节的消毒效果进行抽样送检。其现场监督笔录、监测采样记录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备查。监督人员在每个单位监督结束后,将抽查样品及时送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室化验,化验按送检要求的项目进行程序化验检测,三天内发出检验报告。根据检验结果,主管监督人员写合格与不合格及改进意见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及时返回被监督单位或个人。 如果现场监督检查条件符合消毒管理要求,抽样经检测合格,发放《消毒合格证》。现场检查条件达不到消毒工作要求,抽样监测不合格者暂停发放《消毒合格证》,待整改合格或再次抽样监测合格才发《消毒合格证》。 对消毒监测严重不合格,或拒绝监督监测,或造成医疗感染事件的,提出限期整顿或罚款处罚。 其处罚依据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第四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它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凝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 我站在2000年至2002年基本上没有给罚款处罚,只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 (四)严格收费标准。 消毒监测收费:其标准是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鄂价字(1996)256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消毒监测根据抽取样品和监测项目不同,抽取一份样品收取监测费80—400元,而我们一律是抽取一份样品,不管监测哪个项目统一按低标准收取监测费88元(含采样费8元);新开业的颁发《消毒合格证》30元,验证20元;2000年至2001年根据县物价局批复的《关于明确卫生监督收费标准》,收取了50—100元的现场卫生审查费。2002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已取消了消毒监测现场卫生审查费。消毒监测收费在实际工作大部份没按88元标准收取,一般采取低标准收取,有的甚至只收了20—40元。而且收费都出示了全额县财政局预算外管理票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有极个别消毒监督人员,在监督监测中缺乏工作方法或不能依法行事,擅自降低收费标准,使各点收费不一致,导致被监督对象有意见。 (二)因我县村级医疗点分布在边远山区较多,交通不便,路程较远,少部分村级医疗点的抽样与送样间距超过时限,有时因气温过高,培
养液时间过长等因素,导致样品检验不合格。 (三)只注重监测,不重视监督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四)部分单位领导或个人对消毒监督监测工作认识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使之配合不力等。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2002年我们必须要克服以前的工作不足,对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认识,必须在以后的工作进行彻底改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对县、乡、村医疗人员消毒规范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的消毒行为,使全县的消毒工作逐步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科学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工作的领导,层层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充实专业队伍,使全县的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抓到一个新的水平。站将其监督监测工作质量列入站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奖惩。 (三)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测质量,坚决改变以往只注重抽样监测而轻视现场卫生监督的局面。其做法是从2002年起已成立2个消毒监督监测组,将20个乡镇分二片包干进行监督,其监督力度要达二次以上,监督覆盖面要达到98%。远离县城的乡、村消毒监测样品采取冷冻保藏,快速送检以提高监测样品合格率。 (四)加强监督人员的素质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克服过去在消毒监督监测工作的随意性。 (五)严格物价政策,按标准收费,杜绝随意性收费,无票证收费,白条收费。 房县卫生防疫站 2002年6月1日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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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⑴使公司的薪酬体系与市场接轨,能够达到激发员工活力的目标;
⑵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⑶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凝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
⑷最终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1.2
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其他成员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依据
公司薪酬分配依据岗位价值、技能和业绩。
第四条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薪酬作为价值分配形式之一,应遵循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1、竞争性原则:根据市场薪酬水平的调查,对于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应有一定幅度调整,使公司薪酬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
2、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刚性,增强工资弹性,通过绩效考核,使员工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
3、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4、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与企业总利润的增长幅度相对应,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薪酬体系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公司对不同类别的岗位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系统,构成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年薪制,结构工资制,工资特区及临时性员工工资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通过建立工效挂钩机制,对薪酬总额进行控制。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年度的经营收入、薪酬总额,以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对各职等和薪档的岗位薪酬基数进行调整和确定。通过对下一年度各职等和薪档人数的预计,做出下一年度的薪酬预算,包括固定工资总额和标准绩效考核奖金总额。
第八条
薪酬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薪酬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控制,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实际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十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长、总经理助理及其它人员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工资模式
年薪
=
基薪
+
绩效年薪
1、基薪按月预发(年基薪额的1/12)或根据合同约定兑现;
2、绩效年薪,年终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兑现。
第十二条
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做出实施细则(附件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
第四章
结构工资制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除实行年薪制、工资特区及非正式员工工资制外的员工。
第十四条
工资模式
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其它
一、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一)基本工资参照X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我司拟定为850元,(《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二)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企业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2、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平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公司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管理核心层A、中层骨干B和基层C三个层次及管理类、行政类、财务类、销售类、技术类等五大类,同时,将全公司岗位按照岗位重要性分划为10个等级。见下表二:
表二:岗位分类及标准
3、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⑴公司岗位工资标准须经董事会批准;
⑵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⑶新进人员被聘岗位以及岗位级别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从事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公司可视情况而定。
⑷根据“变岗变薪”原则,员工晋级则增薪,降级则减薪。薪酬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表三:各等各级岗位技能工资额度
4、由于各个员工业务技能差异,为了重点激励优秀员工,在职等不变的情况下,为优秀员工提供工资上升通道,我们将各个职等的岗位工资分为十级,简称“一岗十薪”;根据岗位评价情况和薪酬市场调查,确定公司最低和最高工资分别为500元和10000元,并推算出各等级工资数额(详见上表三),岗位工资入等入级的原则:根据岗位说明说评价入等,根据能力评价入级。
二、工龄工资
根据员工为本公司连续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在本公司工作。工龄工资
=
公司工龄X100(即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加工龄工资100元)。
三、津贴
(一)津贴是公司员工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交通津贴、通信津贴、误餐津贴等。
(二)交通津贴: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员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点情况具体核定。
(三)通讯津贴
1、通讯津贴是为了保障工作效率而设置的一种补贴;
2、通讯津贴分为4个级别:员工级、部门经理级、副总经理级(含总助)、总经理级;
3、通讯津贴标准如下:员工:根据员工岗位性质等具体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核定;部门经理:
①业务类:150元/月/人;
②管理类:100元/月/人;总经理助理:200元/月/人;副总经理:300元/月/人;总经理:实报实销
;
4、除总经理通讯津贴实报实销外,其他人员通讯津贴一律凭发票在限额内按部门每月报销一次。
(四)试用员工享受通讯津贴、午餐津贴、交通津贴;按时发放。
四、奖金
(一)奖金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正式员工。
(二)奖金种类及金额:
1、奖金种类分为年度奖金和总经理特别奖2种。
2、年度奖金
⑴年度奖金是为奖励员工完成公司年度整体经营任务所设立的定期奖金,金额根据公司全年实现经营利润而定。
⑵年度奖金采取次年首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待达标三种。考核优秀者、考核达标者,年度奖金按本人月工资额的4-6个月标准给予发放;考核待达标者,年度奖金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4个月标给予发放。
⑶年度奖金发放采取在年底分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3、总经理特别奖: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和发展需要所设立的专项奖金。具体奖金项目及金额由总经理决定,单独发放。
4、试用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奖金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五、其他
1、奖金考核由经理、办公室根据该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和出勤记录等考核结果确定。
2、特殊贡献人员的奖金额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突破规定;
3、各项奖金由总经理通过隐密形式发放,任何人不得外传。
4、学历工资
第十五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除实行年薪制,其工资模式原则上采用结构工资制。与公司订立临时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工资模式采用简单固定金额工资制,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对其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其实发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工资
新录用人员包括企业从学校直接录用的毕业生、从社会招聘、其它单位调入人员以及接收的复转退伍军人等。
1、试用期工资:事务型员工:
元/月;管理(技术)型员工:
元/月;部门副职:
/月;部门正职、技术人员:
元/月;特殊技术人员、高管及其它例外情况,由董事会决定。
2、试用期员工管理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特殊人才的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方法见工资特区。
4、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按所在岗位及其工作能力、实绩、个人综合素质等确定其基础工资及相关补贴等。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公司为员工集体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相关标准按当地社保基金大厅公布为准。住房公积金: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动情况,公司可以适时、适当调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系数。
第十八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带薪休假和年度体检,具体规定见公司《员工手册》。
第六章
工资特区
第十九条
设立工资特区的目的
设立工资特区,使工资政策重点向对企业有较大贡献、市场上稀缺的人力资源倾斜,目的是为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使企业与外部人才市场接轨,提高企业对关键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公司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十条
设立工资特区的原则
1、协商原则:特区工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2、保密原则:为保障工资特区员工的顺利工作,对工资特区的人员及其工资严格保密,员工之间禁止相互打探;
3、限额原则:工资特区人员数目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及发展情况限制总数,宁缺毋滥。
第二十一条
工资特区人才的选拔。工资特区人才的选拔以外部招聘为主。其条件为名优院校毕业生、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中急需或者必需的人才、行业内人才市场竞争激烈的稀缺人才。
第二十二条
工资特区人才的淘汰针对工资特区内的人才,年底根据合同进行年度考核。有以下情况者自动退出人才特区:
1、考核总分低于预定标准;
2、人才供求关系变化,不再是市场稀缺人才;
第七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公司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员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的确定与发放通过对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在其标准工资基础上的实发工资总额。
第八章
薪酬的计算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当月的1日至当月的最后一日,并于翌月5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于休假日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缓支付工资时,应提前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三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⑴新聘者;
⑵离职或遭辞退者;
⑶停职而复职者;
⑷其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出勤工资额=基本工资×(该月出勤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假(假期含正常休假日)时的工资规定,详见《行政手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资扣除,按下列方式计算:缺勤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缺勤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实现新、旧薪酬制度平衡、顺利转换,现有员工的基础工资在原有的工资标准总额的基础上,就近上套。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各项社会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统一按标准代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每年13个月工资制,即年底发双月薪(双月薪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三十三条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独立学院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策略
1独立学院领导应重视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独立学院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事关学院发展大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要充分认识独立学院行政管理的特点、作用和要求,使行政管理在独立学院的各项工作中起到重要的纽带作用,通过行政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使学院的各项工作得到及时有序的开展。独立学院的领导只有重视行政管理工作,重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采取有效的措施,优化队伍结构,加大人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保持行政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才能保证独立学院的教学水平不断向前发展,打造特有品牌教育。
2合理设置机构,不断改革和完善规章制度
优化组织结构,合理配置行政岗位人力资源独立学院应不断优化组织结构,良好的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增强独立学院行政管理的效果,提高管理效率。鉴于相关人力资源的不足,在机构设置方面要力求合理,相关的业务工作和相似的工作属性的职能部门可以合并办公,在职责权限的划分方面力求做到细致入微。独立学院应根据各职能部门及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量大小来合理配备人员。
构建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独立学院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特性,其绩效主要表现在四个维度:一是任务绩效,也就是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情况和实绩。二是服务绩效,也就是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态度与能力。三是适应绩效,主要是个人对岗位工作的适应性以及工作中人际关系的和谐度。四是努力绩效,也就是自主开拓、主动进取、个人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以及工作潜能的发挥情况等。根据这四个维度的要求,将内容细化后归类到“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形成符合自身特性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培训,增强团队意识独立学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在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相差很大,在独立学院的行政相关的工作经验较为不足。所以,提高他们各方面的素质对于提高本学院的行政管理水平尤为重要。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自己的位置摆正。对于独立学院而言,所谓的行政工作在必须把自身定位在“服务者”的位置,服务于教师,服务于学生。只有摆正位置才能保证在业务工作中方向不会出现偏差。其次,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针对其经验不足的特点,可以在学院内部或者从其他渠道请有经验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讲授和交流,用别人的经验充实自己,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工作任务。同时,还要经常对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采取末位淘汰的机制激励其成长。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 )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测量人员熟悉《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房屋面积测量的理论和基础知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纠纷调解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工作五年规划和各项任务和自治区、╳╳市和╳╳县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到本局创建和巩固“无毒小区”工作求真务实,有新突破,我局今后三年的
巩固“无毒小区”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
感和紧迫感,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担负起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一手抓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一手抓创建和巩固“无毒小区”,为加快全州经济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各工商所要成立巩固“无毒小区”工作小组,落实相关人员,确保巩固“无毒小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工商所要积极与各辖区的娱乐场所、网吧、美容美等场所签订禁毒责任书,把禁毒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三、做好巩固“无毒小区”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在全系统形成有毒必肃、贩毒必惩、吸毒必戒的强大舆论氛围。
四、各工商所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的举报箱,在辖区的娱乐场所、网吧、美容美等场所还要设置警示标语。
五、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确保精神、品和易制毒物品不流入非法渠道。
本责任书从签订之日起执行至20__年12月31日止,一式二份,县工商局和各基层工商所各执一份。此项工作将列入年终综合考证,不达标者将按规定扣分。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所
负责人:
负责人:
二六年 月 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巩固“无毒小区”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根据全州县20__5年禁毒工作部署以及市工商局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工作目标和要求,确保禁毒人民战争的实施,做好巩固“无毒小区”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根据我局年初制定的双文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巩固“无毒小区”工作在责任制考评中占10分,现分解如下:
l、各工商所要将禁毒工作作为今年在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中开展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1分)。成立巩固“无毒小区”工作小组,落实相关人员,
确保巩固“无毒小区”工作的顺利开展。(1分)结合实际,制定好开展禁毒工作计划,并且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写好禁毒工作总结。(1分)
2、做好巩固“无毒小区”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网吧、美容美发、饭店、宾馆、旅社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系
统形成有毒必肃、贩毒必惩、吸毒必戒的强大舆论氛围。20__年,各辖区工商所至少要开展一次禁毒宣传活动。(1分)
3、各辖区工商所要与辖区内的网吧、美容美发、饭店、宾馆、旅社等服务行业的业主签订禁毒责任状。(0.5分)各工商所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的举报箱,在辖区
的娱乐场所、网吧、美容美等场所还要设置警示标语。(0.5分)
4、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防止公共场所滋生吸贩毒活动。(1分)
5、开展巩固"无毒小区"活动。通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使本单位和家属子女均无吸毒者、无制毒者、无贩毒者、无种毒者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无毒小区"。(1分
)
6、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确保精神、品和易制毒物品不流入非法渠道。(1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地区销售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对证照齐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在区境内从事以生产、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限期经营准许证(以下简称“限期经营准许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企业未取得准许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未取得准许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依法设立。
一是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必须具备法人营业准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具备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细则要求的,必须按程序申办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审查规则组织审查,对达到基本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办理限期经营准许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生产经营期间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区域销售承诺。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无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可以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一个季度至少送检一次。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销售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完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料生产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准许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达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准许其限期经营,颁发《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审查规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证食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小企业小作坊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收到审查组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对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发放《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安排换证审查。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二条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在歇业时要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歇业报告;开业时要将产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开业申请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郑重承诺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五章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式样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印审批部门印章。
第三十六条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或标注证书编号。没有编号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早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后经批评、指导、帮助,拒不整改的,对于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将证书吊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而擅自伪造、冒用证书和编号的;
(二)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被吊销而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
(三)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超过有效期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四)超出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发证范围擅自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取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证书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部门单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档案管理岗、行政事务岗、信息支持岗。考核内容包括各岗位的工作质量、考勤及卫生制度、文明服务及团结协作等方面。每个岗位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每个岗位最终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数,再乘总权重。
二、综合管理部人员工作质量考核(70分)
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依据省公司办公行政管理职能指标考核细则与市公司综合管理工作职责。
(一)行政事务岗(责任人: )
1.会务管理:会议会务组织与管理等。会务管理组织不到位的,单次扣10分。
2.费用预算:行政预算管理编制、行政预算经费的录入等。单笔录入出现错误的,按每笔1分计扣。
3.综合事务管理:三防一保工作、五城同创工作、信息联系人、公司办公设施的维保工位安排。出现公司被相关部分责令整改的,按每次接受投诉扣30分计。开车过程中有违章,造成公司处罚的,除自费解决相关问题外,按单次扣30分计。
4.车辆管理:调度、保养、维修。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单次扣10分计。
5.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前期准备以及流程内应完成事务,基建工作等。
6.证照管理:分支机构证照管理,保管使用分公司重要经营证件,指导督促基层单位保持经营证件合规性,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年检、变更等事宜。
证照管理上发生案件的,扣100分。出现相关职能部门催办的,扣10分。
7.资产管理:每出现一次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扣2-5分;固定资产盘点未及时上报每出现一次扣2-5分,盘点报告审核质量不高的,每出现一次错误扣2-5分。资产被盗或损失(遗失)的,扣100分;
没有建立台账的,扣30分;台账与实物不相符的,扣20分;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每次扣10分;未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的,每次扣10分,经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催办的,每次扣20分。
(二)信息支持岗(责任人: )
1.运营支持:柜面设备及系统支持。不能保证柜面运行,每接受柜面投诉一次,扣10分。
2.保密工作:指导开展保密工作、签订保密承诺书、检查监督、泄密事件处理。出现系统泄密事件,则依据情况扣分30——100分。
3. 与部门同事配合完成办公类系统运营支持。不能保证公司办公类运营支持的,每接收投诉一次,扣10分,如此类推。
4.指导配合完成电子产品资产管理工作。不能按照完成电子产品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与维护,每次每季扣分10分。
所有办公电脑必须安装中国人寿专用的sep杀毒软件并设置对病毒的自动查杀功能,对发现病毒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10分,如有随意卸载该杀毒软件的情况按涉及的电脑台数每台扣10分。市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的,每次扣10分,上级检查,发现问题的,每次扣20分;
未按时间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0分,经过电话或他方式催办的,每次扣20分;
5.云桌面推广达成率。通过对云桌面使用情况,评价分公司云桌面系统推广任务完成情况。云桌面活跃用户数为统计日近7天(含7天)内登录过云桌面的(去重)用户数,本年度云桌面活跃用户数峰值为2015年各统计日云桌面活跃用户数的最大值。活跃用户峰值超过计划用户总数,即超额完成推广计划时,推广达成率取100%。
(三)信息支持岗(责任人: )
1. 视频系统支持。不能保证视频会议准时举行,责任归市公司的,按单次扣分10分计,如此类推。
2. 与部门同事配合完成办公类系统运营支持。在办公自动化方面:需求管理、日常维护、用户管理、参与公文流转应用统筹工作等。就上述工作事项,每接受投诉一次,扣10分,如此类推。
3.在信息支持岗位主管的督导下,配合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人员保质保量完成电子产品资产管理系统的维护等工作。由于工作不到位,不能按照完成电子产品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与维护,每次每季扣分5分。
各单位电脑由综合管理部服务支持岗安装进行入域管理后,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无故重装系统及改变电脑系统配置,对违反规定配置改变的单位按涉及电脑台数每台扣10分。市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的,每次扣10分,上级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的,每次扣20分;
未按时间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0分,经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催办,每次扣20分;
4.云桌面推广达成率。通过对云桌面使用情况,评价分公司云桌面系统推广任务完成情况。云桌面活跃用户数为统计日近7天(含7天)内登录过云桌面的(去重)用户数,本年度云桌面活跃用户数峰值为2015年各统计日云桌面活跃用户数的最大值。活跃用户峰值超过计划用户总数,即超额完成推广计划时,推广达成率取100%。
(四)单证管理岗(责任人: )
1.单证印制管理:征订归集,质量检查。不能保证公司单证征订使用的,按每次扣10分计扣。
2.单证管理检查:清查结果的抽检,单证库房盘点检查,单证使用情况检查,单证管理员交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检查,遗失单证登报。没有按照单证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清查的,扣5分;单证库房盘点检查不及时的,扣5分;单证使用情况检查,按每季扣5分。单证管理员交接检查不到位的,扣5分。发现问题整改检查,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对遗失单证,没有及时进行登报的,扣5分。
3.单证系统管理:保证各单位单证需求管理到位,管理不到位的,扣10分。每月报送报表出现差错的,每次扣5分;单证超期未收回的,按每份扣5分计算;上级检查存在问题的,每次扣20分;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0分,经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催办的,每次扣20分。
4.内控工作协助等:做好内控联系人负责中的单证管理工作等。
(五)印章管理岗(责任人: )
1.行政接待:接待服务、票务服务。接待服务不及时,造成浪费的,按单次扣5分计。开车过程中有违章,造成公司处罚的,除自费解决相关问题外,按单次扣30分计。
2.用章管理:因公、因私印章管理流转和记录。出现因公、因私用印未记录的,发现一次扣5分;出现未经领导审批,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后果的,单次按10分计扣,扣完为止。
3.印章保管:回缴、遗失处理等。印章回缴不及时的,扣1分,被省公司通报的扣20分。遗失处理不及时的,扣1分,被省公司通报的扣20分。
4.印章检查:分公司自查、抽查基层单位。没有严格按季度进行印章管理工作自查,并提交自查工作报告的,扣5分;对内、外部印章管理检查发现问题督导整改不落实到位的,扣20分。
5.印章管理系统:需求管理、日常维护。不能及时处理印章管理系统中的用印申请的,单次按2分计扣;造成重大后果的,扣20分。
6.内控联系人以及其他。如完成内控部门要求的相关内控标准执行工作等,以及重病员工廖某的医疗费用报销与结算等事务。
(六)档案管理岗(责任人: )
1.服务管理和工会出纳等工作:总经理室来访客人接待的协助、一般性材料的复印、来电会议通知的记录等。会议记录与传递不及时,扣1分;如果造成领导没有参会,影响恶劣的,扣5分。协助完成工会管理工作,做好工会出纳的事务。
2.公文管理:收文。收文不及时,按每份文件扣1分,依照文件数量递增。
3. 公司保密工作以及公司邮箱的管理与使用。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据情况扣分50——100分。
4.分公司本部档案工作:保管文书、合同、实物、基建、业务等档案,并提供查阅利用;牵头业务档案的定期移交工作;档案统计及到期档案的鉴定销毁;档案及档案库房的安全维护。在重大工作事项中,提供档案不及时,未能造成恶劣后果的,扣5分;有恶劣后果的,扣20分。对县支公司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落实档案检查及考核工作。指导工作不到位,扣5分。定期清点、检查、接收、上架保管等工作不及时的,扣10分。
二、其他管理工作(考勤、日志、卫生、其他工作考核)(30分)
1、认真执行市公司考勤制度。根据市公司考勤制度情况,对迟到、早退、旷工的员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旷工一次扣5分。
2.认真执行部门卫生值勤。每天保持部门公共区域和自己办公场所的卫生清洁。未履行职责一次扣3分。
3.每天下班时,必须关闭电脑电源。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关闭打印机、电灯及电脑。未履行职责一次扣3分。
4.上班时间不准未报批外出办私事。发现一次扣5分。
5.未认真完成工作日志,发现一次扣5分。
6.对待来访客户态度热忱、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如发生与内部服务对象间的争吵,发现一次扣10分。服务态度不好,与客户发生争吵,每次扣20分。
7.部室员工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如发生部室员工之间发生争吵,有碍团结协作,发现一次扣10分。
8.未能完成部门负责人或者总经理室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或者突击性工作,出现一次,扣3分。
三、绩效考核
严格执行考核办法,每月综合管理部全体员工共同对每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绩效工资按综合扣分从少到多的排名先后须序,综合得分在90分以及以上(含90分),绩效工资按100%发放;综合得分在60(含)-89分之间,绩效工资按得分值比例发放;综合得分在59以下,绩效工资不发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快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小型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是指小(二)型水库,塘堰,小型湖泊,农村河道,民垸堤,小型排灌泵站、涵闸、沟渠,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m3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全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实行管护全覆盖,实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即每一个工程一份工程管护档案、一份管护协议、一个管护主体、一套管护机制。
第五条
各地可采取以下模式进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自建自管模式、受益户共管模式、参与式管护模式、专业化管护模式、市场化管护模式等。
第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的主要内容为: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安全运行、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各受益乡镇办场区园或村委会是辖区内以国家或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以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个人所有。产权所有人是工程建设与管护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办场区园和村委会要分级建立管护组织,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设施的监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落实管护措施。乡镇办场区园水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以灌溉供水为主的经营性或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办场区园和村委会按行政区划或水文边界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以防洪排涝为主的纯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办场区园和村委会选定管护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镇级工程管护人员由乡镇选定,报市水利部门备案;村级工程管护人员由村委会选定,报乡镇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数量根据工程的布局和日常工作量大小确定。管护人员应熟悉区域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类型、运行状况和管护操作规程、管护方案等,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管护协议由乡镇办场区园或村委会与管护组织或管护人员签定。凡不履行协议职责、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应依法解除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工程运行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等。
第十四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量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同时要尽量保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
第十五条
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工程建设前要明晰产权,核发产权证书,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良性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由于水系变更或效益区功能变化,造成现有水利设施失去作用的,可由管理责任主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技术处理,同时解除管护协议。
管护考核与培训
第十七条
市乡两级要建立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制度。市级考核办法由市水利部门制定,市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管护资金的依据。乡镇级考核办法由各乡镇办场区园制定并实施。
第十八条
市水利部门或乡镇办场区园水管站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管护人员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管护资金与使用
第十九条
市乡两级要广泛筹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可整合“以钱养事”资金、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奖补等资金,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
以灌溉供水为主的经营性或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可按国家政策规定收取水费,用于工程的管护。
第二十条
市级管护资金的筹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水利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办场区园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补助资金每年由市水利、财政部门考核验收后核拨。
第二十二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及乡镇水管站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在编人员工资、修建楼堂馆所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效益。各乡镇办场区园、村委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做到专款专用。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管护组织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对防汛、抗旱等特殊情况,应服从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对在工程管护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助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因管护人员失职失责,造成水利设施严重损毁的,除解约外,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揭发破坏水利设施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毁坏水利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第一条
销售经理薪酬构成
销售经理的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各项补贴+提成。
基本工资加各项补助(见相关规定)
单车提成:实际交车50元/台;
装饰精品:销售顾问实际提成的50%;
保险提成:按总量3%计算;
贷款提成:按总收费的5%计算:
第二条
销售顾问薪酬构成
销售顾问的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补贴工资+提成+单项奖励构成。
基本工资加各项补助(见相关规定)
保险提成(不含交强险):销售顾问完成率达到50-100%按8%计算,达到50%保率的按4%计算。
精品提成:平均单车装饰毛利3500元以内,按毛利5%提成;
平均单车装饰毛利3501元以上,按毛利10%提成;
计算标准:以当月结清车款的客户计算平均单车精品毛利值。
遇销售顾问顾客信息重叠的,以实际建档真实性与及时性,顾客认知进行提成归属判断依据。
贷款提成:按照每台所收担保费10%/进行计算。
外扩客户如果实行成交,每台单独给予10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销售部内勤薪酬构成
销售内勤的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补贴工资+提成。
基本工资加各项补助(见相关规定)
单车提车:实际交车15元/台;
销售内勤必须认真核对销售相关数据与信息,由于销售内勤工作疏忽造成信息不详实、不准确导致销售障碍的纳入当月考核范畴,具体以失误率计算薪酬百分比。
第四条
销售顾问级别工资
公司对展厅销售顾问实行分级管理。
第一款:销售顾问从高到低分为四级:高级销售顾问、中级销售顾问、销售顾问、销售助理。高、中级销售顾问享有不同的激励,承担不同的义务。
第二款:公司每季度结束对销售顾问进行一次级别评定,让优秀的员工有展示才华赢得组织认可的机会。这样形成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机制,可以让销售顾问持续保持积极的心态和战斗力!
第三款:展厅销售顾问评级标准:
评定说明:
1、高级顾问:连续三个月完成销售任务95%或以上的,并且保险完成率在80%或以上的,精品加装金额达到1.5万元的。
2、中级顾问:连续三个月完成销售任务80%的,并且保险完成率在60%的,精品加装金额达到1万的。
3、进入公司的销售助理经过最长三个月的试用期辅导,车辆知识和销售技巧经过考评通过,已具备独立接待和把握客户的能力,经本人申请,可填写《转正申请单》,经部门考核通过后转为销售顾问。若经过最长三个月的试用期,仍不具备担任销售顾问的要求,则办理离职。
4、若销售顾问连续三个月销售业绩为展厅最后一名,则将被取消独立销售资格,转为销售助理,重新学习通过考试后方可转为销售顾问。
第四款:各级销售顾问所能得到的正向激励和义务:
一、高级销售顾问:
(一)、高级销售顾问能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正向激励:
1、工作时佩戴销售精英胸牌;
2、每月享受300元级别工资。
3、具备担任销售助理辅导老师的资格;享受所辅导的单车销售提成的20%,保险装饰不计算。
4、在公司宣传栏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展示风采。
5、具备学习及管理能力者,有更多晋升管理者的机会。
(二)、高级销售顾问也有以下的义务:
1、每月分配销售任务时,级别销量是销售顾问的1.2倍。
2、必须尽职完成辅导销售助理的任务。
二、中级销售顾问:
(一)、中级销售顾问能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正向激励:
1、工作时佩戴中级销售顾问胸牌;
2、每月享受200元级别工资。
3、具备担任销售助理辅导老师的资格;享受所辅导的单车销售提成的20%,保险装饰不计算。
4、在公司宣传栏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展示风采。
5、具备学习及管理能力者有较多晋升管理者的机会。
(二)、中级销售顾问也有以下的义务:
1、每月分配销售任务时,级别销量是销售顾问的1.1倍。
2、必须尽职完成辅导销售助理的任务。
三、销售顾问:
(一)、销售顾问能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正向激励:
1、
工作时佩戴销售顾问胸牌。
2、
享受销售全额提成。
(二)、销售顾问也有以下的义务:
1、接受展厅下达的每月销售任务;
2、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
3、做好关于销售的一切必要工作。
四、销售助理:
(一)、销售助理是指进入公司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即销售助理基本工资1200元/月。工作时配戴销售助理胸牌,在转为销售顾问前可接待顾客但不得单独进行销售洽谈(如产生销售给予在职销售顾问提成50%激励奖金)。
(二)、销售助理能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正向激励:
1、得到一对一的辅导老师的辅导;
2、参加销售部组织的销售培训;
3、享有底薪及公司提供的午餐等福利。
第五条
销售部奖惩制度
本条款适用于销售部全体人员
1、单车任务和提成按照当月实际下达文件执行;
2、SSI月度达到全部100%满意度的:奖励现金200元;
3、SSI总评达到低于90%(含)的薪酬按90%计发,以此类推,低于60%的扣罚全部单车提成。
4、如单车实际销售价格在销售政策价格内的,单车与装饰精品提成按实际执行;
5、如单车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销售政策价格的,从装饰精品毛利中能补平单车差价,则单车提成予以保留;
6、如单车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销售政策价格的,且从装饰精品毛利中不能补平单车差价,则单车提成不予计算,只计入销量;
7、公司其他部门人员介绍购买(直接购买提车除外),销售顾问进行接待、介绍等工作后销售成功的,销售顾问提单车的70%,介绍人提单车的30%,介绍人不参与其他提成。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审核由销售经理与财务部共同进行,销售经理与财务经理共同对核算结果负责。
第八条
附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近年,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新闻舆论的支持,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和效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全国尚无统一测量标准的情况下,起到了规范测量仪器配备和使用,统一测量和计算方法的重要作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计量监督和仲裁工作做了规定,促进了监督和仲裁工作的规范运行。
由于历史原因,商品房面积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最近,国务院明确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因此,在商品房面积测量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我局原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