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2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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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这在继刑法修正案八以后,再一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肯定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大亮点是扩大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增加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而言,不仅仅是责任,更是挑战。如何克服实践中的困难,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应积极思考的问题。
一、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截止20__年6月底,沙市区在册的社矫人员共有__名,累计接收__人。去年同期是在册人数__人,累计接收__人。目前沙市区司法局下辖10个司法所,从事社矫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共有15名,这与去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然而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比例上升。
(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针对性不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即将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管制;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对社矫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与成功率。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而矫正教育方式的大众化、统一化,使得部分罪犯在学习教育过程中产生抵触心理,存在不服管、不报告、不请假即外出,甚至成为脱管人员的现象,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即使有心学习,也常常因为教育内容不符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而放弃学习。目前,仍然采取的是比较单一的、传统的教育模式,针对性不强。
(三)对社矫人员的帮助工作如何落到实处。目前,在册的社矫人员中,有__人处于无业状态,大约占总人数的30%,46岁至60岁之间的人员有__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大约占总人数的20%。低保、社保、专项的慰问款等,能带来一定的帮助,然而,却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如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借助过渡性安置实体,使得帮扶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是我们在工作中要摸索出来的道路。
二、对社矫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社矫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一个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并未严格规定是在社矫人员的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通常做法均是由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但是这并不排除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局指定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负责管理,因为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比如:监狱警察与犯人的管理,是按照4比1的比例来配备警力的,而我们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应改变一贯坚持的属地原则,如果采取指定原则,就可以缓解前述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的问题。在沙市辖区内,在册社矫人员,城区街办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胜利司法所__人,解放司法所__人;基层乡镇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关沮镇司法所*人,锣场镇司法所*人。社矫人员人数两极化比较严重。出于科学安排,可以将部分具备特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指定到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进行均衡化管理。
特定条件是指要具备相邻关系,且转移管理不致发生其他不良影响。相邻关系是指社矫人员居住地临近拟指定司法所的辖区,便于管理。在此基础上,要考虑到转移管理的后果,某些情况下不适合转移管理,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居住在拟指定的司法所,易发生冲突等。
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既能平衡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数量比两极化,也能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司法干警的警力资源,对于目前无法扩充警力的现实状况而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研究现状综述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有关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的研究还较为薄弱。经笔者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的检索和甄别,以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为研究对象的文章仅有10余篇。虽然数量不多,但也产出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这些成果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刘雪莲是较早研究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问题的学者,她从实践层面探讨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的问题和需求,并针对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提出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发展的对策建议。马定计、应一也以2007年上海市组织的一次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了社区教育工作者的现状,论述了社区教育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内涵和必要性,并从政策制度支持和加强教育培训两个维度,探讨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的路径。南红伟以专业化对社区教育工作者素养的要求为切入点,分析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素养的构成,指出了专业化现状与理想之间差距的具体表现,提出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发展应注重政府、社区、个人和理论研究四个方面的结合。黄健借鉴社会学领域的成果,对“专业”和“专业化”的内涵作出了界定,探讨了影响一个职业专业化的各种主要力量,深入分析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的现实起点,认为应从政府、学术共同体、专业人员自我及其所在机构四个方面,来促进社区教育专职教师队伍的专业化。熊菲以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探讨了中美城市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的现状和差异。基于比较分析的结果,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提出了我国社区教育工作专业化发展的相关建议。乔维德以无锡市为例,通过调查访谈,分析了社区教育工作者在思想素养、知识素养和能力素养上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社区和工作者自身三个方面论述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素养的提升策略。赵彦斌、花月阐述了美国社区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特色,分析了其在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方面的经验,并从专业保障制度、专业组织、专业培训、专业资格和专业道德方面探讨了对我国的启示。黄静芝撰文指出,当前的社区教育队伍存在着专业知识体系缺乏、学历层次偏低、高龄化现象严重、道德观念淡薄、自制力不足和专业发展意识欠缺等问题,分析了社区教育队伍专业化建设在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提出了社区教育队伍专业化程度的提升策略。王秋芳探讨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从“职业”到“专业”转型的发展策略,从专业精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三个方面论述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目标,构建了社区教育工作者职前和职后一体化的培养培训模式。以上这些研究成果,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回答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为什么要专业化、什么是专业化、专业化的现状以及怎样专业化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上指明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方向。然而,从实践层面上来看,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现实却不容乐观,实然于应然之间差距还较为明显。为此,分析探讨影响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现实症结,就十分必要和迫切,这也正是本文成文的原因。
三、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现实症结
1.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还未得到相关部门充分地认识我国的社区教育,一直以来主要是靠教育部门在推动。实际上,教育部门对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早有认识,这从其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就可以看出来。早在2000年,《教育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2000〕14号)就指出,要健全管理队伍,加强师资建设,注重对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2004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进一步对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要加强社区教育队伍的建设,制定岗位规范,开发培训课程,建立培训中心。2013年3月,教育部职成教司又印发了《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基本要求》(教职成司函〔2013〕35号),明确了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分类及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根据教育部这一系列文件的要求,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细则,加强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这些文件的出台,为社区教育工作者的配备、教育培训和进修等提供了依据,奠定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基础。然而,社区教育毕竟是个大教育的观念,它超出了教育部门的范畴,涉及劳动、民政等多个部门,仅靠教育部门孤军奋战,必然陷入难以推动的困境。教育部门制定的政策由于缺乏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而未能在实践层面有效地展开,使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发展陷入困境。
2.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缺少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保障
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加强立法和建立政策制度保障,是社区教育取得发展成功的经验之一。以美国为例,美国有着相对完备的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发展保障制度,主要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和鼓励社区教育工作者进行专业提升。这些政策和法律对社区教育工作者的素质要求、从业资格和专业培训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为社区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发展提供了保障。再比如韩国,韩国于1999年制定了《终身教育法》,并专章对终身教育士的资格获取、工作任务、教育培训、工作分配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韩国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反观我国,社区教育的实践已经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发展过程中的政策体制障碍早已暴露出来且日益加剧,而有关终身教育方面的立法工作虽经多次提起,却迟迟没有得到解决,这已成为制约我国社区教育深入发展的瓶颈,并殃及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进程。《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是我国大陆第一部关于终身教育的成文立法,开创了地方终身教育立法的先河。该法的颁布对推动地方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该法内容与原则方面的不够完善,不少与终身教育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对作为终身教育的主要实施者———社区教育工作者等,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在实践层面困难重重。在现行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和相关部门认识不足,我国有关促进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政策制度缺位严重。只有教育部门在唱独角戏,难以统筹协调其他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来共同推动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的发展。笔者在与社区教育工作者日常工作交流中发现,大部分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对于在更高层面出台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认定、专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政策制度表现出强烈的关注和需求。社区教育机构的领导也对此表示出强烈的关注,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制度,作为社区教育工作者聘任、考核、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然而,现实层面政策制度的缺失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阻碍了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进程。
3.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队伍基础十分薄弱
当前的这支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队伍基础十分薄弱,这也是制约其专业化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首先,从数量上来看,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的配备在总数上明显不足,但其由于工作职责广、服务对象众、工作任务繁杂,每天都要疲于应对各种工作事务,无暇参与各种专业化的培训和研究社区教育的规律,不利于其专业发展;其次,从来源上来看,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主要是从其他部门转行而来,绝大部分人员缺乏与工作相关的学科基础和专业背景,加大了其专业化发展的难度;第三,从年龄上来看,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的年龄结构趋于老化,年龄的老化,导致这支队伍总体自我专业发展的意愿不强烈;第四,从学历上来看,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学历水平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教师队伍明显偏低,导致了这支队伍自我专业化发展的能力欠缺;第五,从流动性上来看,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队伍流动率较高,从业年限较短,队伍的稳定性不足,不利于专业化队伍的形成。总之,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队伍基础之薄弱,对其专业化发展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策略
从以上论述来看,整体而言,阻碍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现实症结,既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因素。因此,针对这些症结,须内外结合、双管齐下。
1.制定法律法规,是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前提
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对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的职业身份和社会地位予以确认,是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前提。否则,在各部门职责不明、社区教育工作者职业身份模糊的情况下,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必然会遭遇合法性危机。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几乎所有研究者都提出应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可见,关于立法工作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国外的实践经验也证明,立法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社区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其中明确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的职业身份、入职要求、职责权利等内容,使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获得合法性的角色定位。在法律法规出台的过程中,各级各类社区教育的研究机构、业务指导机构、办学机构应强化自身的政策咨询职能,积极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立法的各项筹备工作,促成社区教育法律法规的早日出台。国家层面出台法律法规,由于涉及面较广,须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因此酝酿周期难免较长。为了应对社区教育实践的迫切需求,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社区教育的实际,先行制定省级层面的法律法规。一来可以解燃眉之急,二来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方面,可以学习上海的经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于2011年5月正式实施,条例对从事终身教育的专职教师的入职资格、职务评聘、业务进修、专业技术考核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专职人员的岗位晋升、专业发展与公平待遇问题,为专职教师的专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2.建立健全政策制度,是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关键
建立健全政策制度,是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关键。法律法规由于其普适性和高度凝练性,它只能从宏观上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因而,实践层面,还需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形成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社区教育工作者在数量配备、岗位要求、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培养培训等方面的问题。政策制度的出台要站在更高的层面,超越教育部门的范畴,方具有实践上的执行力。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市县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办法,在省级层面成立由省领导挂帅,教育部门、劳动部门、文化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终身(社区)教育委员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整合协调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出台促进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方针政策。具体说来,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政策制度应主要涵盖:(1)岗位资格制度。建立岗位资格制度,是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从职业走向专业的重要标志。(2)职业准入制度。聘用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人员从事社区教育工作。(3)专业职务晋升制度。明确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的职称评审系列,提供明晰畅通的渠道,是稳定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关键。(4)进修培训制度。强化队伍的培训,明确培训的时长和要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常规性和实效性。
3.加强培养和培训,是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的重点
由于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大部分是从民政、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等部门转行而来,因而普遍缺乏学科知识和专业背景,学历层次也普遍偏低,知识和能力素养远不能适应岗位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大队伍的培养力度,提升培养的层次。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国外各发达国家普遍实现了依托大学开设学科专业来培养社区教育工作者。而我国大学尚未开设社区教育方面的专业,仅少数大学在其他学科门类下设立了社区教育的研究方向。我们应该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广泛依托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终身教育或社区教育方面的本科专业,同时在研究生的培养上也设立该方向,并科学地设置相关学科课程,寻求积极的培养方案,从源头上解决社区教育工作者学科知识缺乏、专业素养薄弱的问题。在高校开设专业培养社区教育工作者,虽然解决了源头上的问题,但毕竟周期较长、见效较慢。眼下,加强对当前在职人员的专业培训是首要选择。从目前社区教育工作者培训现状来看,虽然各地都不同程度地组织了社区教育工作者的理论和业务培训,但由于专业伦理和专业标准同一性的缺失,和对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培训往往流于表面,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因此,加强队伍的培训,首先是要建立同一性的专业标准,明确专业知能要求,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其次,培训要有系统性,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开展系统完整的培训;第三,培训工作要常态化,要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开展,明确培训的时长和频率;第四,培训形式要多样化,可采用交流研讨、学术报告、实地考察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第五,培训要有层次性,针对不同年龄阶层、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岗位性质,开展分类分层培训;第六,注重培训的实效性,建立培训评价考核机制,提升培训实效。
“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在狭义上讲,即社区的一线人员,好的全科医生,有经验的护士。全科医生又称家庭医师,是执行全科医疗的卫生服务提供者。全科医生应具备综合性的知识,高尚的素质,丰富的生活经验,卓越的管理才能,执着的科学精神。全科医生一般是以门诊形式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一般急症的多面手,他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使您疾病得到最有效的处理,社区全科医生工作的另一个特点是上门服务,常以家访的形式上门处理家庭的病人,根据病人的各自不同的情况建立各自的家庭病床和各自的医疗档案,这样不仅大大的提高了患者在治疗上的准确度,同时还能起到很好的医疗保健作用。全科医生对社区人群可以组织专家会诊,协调转诊,组织健康体检等工作,也可进行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加强对体弱多病的群体(如:老人,小孩)的护理等工作,这些工作也极大的加强了社区群众的健康防范意识。那么担负以上重任的社区医院医师是怎样的一些人呢?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学历构成[1],见表1。
而在2002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卫生人员年龄、学历及职称构成(%)我们可以看到[2]:25~34岁的执业医师占26.1%,35~44岁的占22.1%,45~54岁的占42.4%,按工作年限来分10~19年的执业医师占17.4%,20~29年的占40.4%,从学历上来分占40.4%的为大专毕业,中专毕业的仍可占到36.9%,按专业技术资格分初级职称占55.6%。以上数据表明在我国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中,低学历,低职称,老年医师占有很大的比例,这显然跟不上社区卫生工作的发展。尽管由省市卫生系统组织的对社区医师的免费培训紧锣密鼓的开展,但要想把一批年富力强,经验充足的医师放到社区就不像培训工作那样简单了。
硬件、设备问题:①硬件设施:它包括社区卫生机构的用房,一般检查设备。据调查,社区卫生服务站平均业务用房面积为254.76m2>/sup>;按照一级医院的基本设备设置标准所列出的19项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平均拥有6.24种设备;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所列出的14项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平均拥有9.66种设备。有31.69%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设有编制床位;设置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平均每个机构有观察床位4.64张。②在基本设备方面:各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相关的设备配置情况较为理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问题尚未解决[3],笔者调查了济南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为租赁用房,为了避免高额租金许多社区选在偏僻的位置,而位置较好的社区医院则被高昂的房屋租金弄得不堪重负。
资金投入:政府决心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社区机构的运营状况不容乐观。由于社区卫生的医疗收入中治疗费占很小的比例,所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以来,社区机构的自营收入就非常少了,变成了名副其实的非盈利机构,无论从房租,水电,特别是人员工资都只能靠政府财政支持。然而由于经济体制的制约,现行的财政体制无法准确对初级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补贴。在市场力量主宰医疗服务的同时,政府投入医疗服务的资源十分有限。虽然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上的投入绝对数上增长,但是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逐年下降。从1993年6.07%下降到2002年的4.12%,到了2003年,这一比重有所上升,达到了4.53%。
讨 论
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人员学历低,专业水平低,可以派高学历,水平高的医学人员到社区,各方面资金不足就尽量加大投入,然而真正搞好社区卫生建设,做到让百姓“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却远远不能仅用以上两种方法解决。在美国,学生经过4年大学教育,毕业后再报考医学院校。完成4年本科医学学业拿到医学学士学位后,选择家庭医学作为专业方向的医学毕业生,要向举办家庭医生(即其他国家的全科医生)培训项目的医院提出申请,经过竞争和遴选,进入家庭医学住院医生培训项目。训练时间为3年,前两年主要在大医院或社区医院培训,但每周至少2~3个半天到社区诊所实习;第3年主要在社区诊所培训。住院医生每年必须参加由美国家庭医疗委员会命题、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者可进入下一阶段培训。3年培训结束后,还要参加由该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综合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家庭医生资格证书。此外,美国家庭医生每6年必须参加美国家庭医学委员会组织的家庭医生资格再认证,这种再认证与全科医学的继续教育相联系,要求医生每6年必须获得CME(继续医学教育)300学分,合格者方能再注册执业。如此严格的全科医生培训才能真正提高社区医生的整体水平,任何流于形式的短期学习或培训在社区工作中是无法应付各科疾病诊断处理的。显然,这是一个漫长而系统的工程。
参考文献
1 李航,陈琦,李静,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现状调查--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力资源现状及地区间比较.中国全科医学,2005,8(13):1042.
本文主要是在《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出台之际,就社区矫正工作在检察监督方面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立法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双重指导之下,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机制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任何一项权力和工作都是需要进行监督的,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社区矫正活动是国家行刑权当运用,事关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利乃至社会的稳定,同样需要其他权力的制衡。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区矫正工作功能和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参加主体的有效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纠正社区矫正参加主体的不法行为
在现实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社区矫正参加主体权力滥用的情况,比如无故延长或缩短矫正时间、放宽对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不该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提供社区矫正的渠道等等。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权力制约来制止违法腐败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教育、处罚和解除等诸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个程序都得到贯彻,每一个环节都得到落实,这样既能对社区矫正的参加主体的职责进行规范,也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可以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人员同样属于服刑人员,有着犯罪分子的身份,他们大多虽然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心理障碍,面临着就业歧视和交往歧视,但都是认真悔过自新的,都是愿意重新回归社会的。因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切实得到维护,杜绝由于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使他们再次犯罪的现象发生。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予以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的必要条件。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创新我国司法改革,完善刑罚执行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途径。
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比,《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的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司法行政机关矫前接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追查情况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因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做病残鉴定,区县人民检察院在鉴定当日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3.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方面,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突发事件解决机制联合突发机制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方便了人民检察院对突发事件的监督。
4.在对矫正人员处罚方面,规定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后应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时间期限,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及时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工作,涉及不同的执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环节性。因此抓住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各个环节中的监督任务,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是保证检察监督有效到位的重要方法。
三、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困境
四、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需要采取的措施
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关乎到了我国司法机制改革的创新发展,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努力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一)要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独立监督者地位
人民检察院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就是行使监督权,因此不应再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不再参与对突发事件解决机制的建立。其他机关也不能与人民检察院共同享有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权。
(二)强化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事中检察权
检察机关应根据社区矫正的进程,从“前、中、后”三个时点对社区矫正实施三段式同步监督,确保在整个社区矫正过程中都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和“在场”,从而将检察监督的重心由“纠错于既然”转向“防患于未然。
(三)完善立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体系化的法律支持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工程,应该有一部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交付、施行、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体系化的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科学地制定出台本部门参与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到监督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权的威慑力
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果违法了法律而又不进行整改或纠正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或违法通知书应该被保证能落到实处,彻底改变检察院监督权软弱无力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开展专项社区矫正专项活动,应针对各类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每月或每季)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分别对各类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拉网式监督,在专项检检察活动后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监所提出提监督意见或检察预案。
(五)人民检察院应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
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控告申诉检察科应该对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起责任。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交付与接收时,应该告知其享有的救济性权利。当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控告申诉检察科进行申诉并寻求救济。
(六)建立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相适应专门检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