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21:37:2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二是合同期内,以优良的作风确保了生命财产的安全。近年来,随着国家大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金融安全不容忽视。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安全,我在当班期间严格遵守省、市、县行的各项规定,现金、电脑、空调、印鉴、电源、火炉等都按规范操作,并随时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下班揽储时,我也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近两年来,我在爱人的支持帮助下,争取到县交通系统下属单位县航道站、县船闸管理所、县建筑公司、县航运公司等单位在城北所开户,其中开对公户两家,开工资户两家,各项揽储都超额完成了规定任务。对于数额较大的储蓄资金,我总是要求爱人派专车接送,确保万无一失。两年来我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件。
三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两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XX年我在参加省农村金融职大大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五笔打字,abis操作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储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行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行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农行人”的美好形象。
俗称“N”,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在28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赔偿金
俗称“2N”,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适用于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
3代履行通知金
适用于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却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形,通常与经济补偿金并称“N+1”。就北京而言,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形仅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
这三个概念容易混弄的地方如下:
1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申请人是想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但只知道2N,N的说法,就可能会在申请时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却是按照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计算的;或者说不知道违法解除适用赔偿金,只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可能觉得只要计算方式对了,只是把赔偿金写成了经济补偿金,或者说单位确实构成违法解除了,即使当时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也并不会影响到最后的裁判。但这是有问题的,仲裁员能否径自变更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存在争议,部分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广州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的,可以支持其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根据查明事实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直接支持经济补偿金。”[i]申请人很可能因为请求错误,是本来可以获得的赔偿减少。
2“N”与“N+1”
这是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这方面又容易产生误解的一组概念,不知道由于什么原因,很多申请人在提及经济补偿金的时候都提出“N+1”的方案,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在其没有提前通知情况下,应当支付“N+1”作为补偿。如前所述,单位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是有限的,仅前述4种情形下,申请人有申请代履行通知金的依据。
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是常见的请求之一,申请人提出该主张时最容易产生的误解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支付的补偿是双倍工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如果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5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
本周连续高温,最高气温可达到37℃、38℃,正式宣告夏天的来临。随着夏天的来临,一种请求事项也就增多了——防暑降温费或高温津贴,这是一种很有季节性的请求事项,虽然不是在春冬季没人提出过高温津贴或防暑降温费的请求,但大量集中在7月-10月。申请人在提出主张时或主张防暑降温费,或主张高温津贴,或同时主张两项的,这两个概念是并列的,还是就是同一概念呢,其实申请人并不清楚。
1高温津贴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12)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12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2012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2009.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12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12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2011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11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11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12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012)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我于200x年7月9日入职,来公司两年了,为自已敲打这一封沉重的辞职信,感触万分。
首先,非常感谢经理对我的信任和教诲,让我在人力资源助理职位上具体接触了薪酬设计及计算、人员的招聘和配置、社会保险的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兼任经理助理职位让我能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层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让自已学会了如何把握重要的信息。
其次,我离职的主要原因是:发觉自己越来越不适应目前的工作环境,自已对目前的工作已熟练掌握,没有更好的学习动力和晋升空间。
同时,我知道自已在担任公司职位时,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在招聘公司人员时,也会招聘不到合适的人选;在举办公司年会时,也会有很多考虑不周的地方,在此很感谢领导的谅解和包容。
这是我人生从业的第一家公司,我希望自己能继续跟公司一起共成长。但由于我个人原因,我希望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特提出离职申请,希望得到领导的批准,深表感谢。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