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

时间:2022-06-14 02:26:1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篇1

一、祖国在我心中

师:这是一张世界地图,谁能上来找找中国在什么位置;你们知道中国有多大吗?

二、祖国政区我知晓

师:我们国家这么大,每个地方的情况又很不相同,国家为了管理方便就把全国划分成了不同的区域。这节课,我们来认一认祖国政区。

1、政区种类我会分:请大家翻开课本36页,带着这些问题读读这段文字,等下来说说关于祖国政区,你知道了什么?

2、政区名称我会说

(1)这些政区叫什么名字呀?他们的位置在哪儿?请大家看36页的行政区划图。

(2)接下来,请各小组长组织好同学,按照这样四类,从拼图中拿出相应的板快,分类放好。

①交流五个自治区

A、这些政区的名称叫什么,在什么位置?我们按照这样的顺序来交流一下。谁先来说?

B、哪位同学能在地图上找出它们?(生指着课件)

C、你太厉害了,同学们知道它们为什么叫“自治区”吗?

这五个地方主要居住的是少数民族,他们风俗习惯各不相同,国家为了尊重他们,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内部事务由他们自己管理,但是重大事务还得服从国家管理,所以自治区就是我国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省级行政区。

②、4个直辖市,谁来说?

A、(生:我知道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B、你能在图上找出他们的位置吗?(学生指图)

C、真不错,为什么把这几个地区设为直辖市呢?

D、这4个直辖市有着重要的地位,他们由国家直接管辖,不属于某个省或自治区。

E、过渡:2个特别行政区是指哪里呢?

③交流特别行政区

A、说说看,你们对香港和澳门有哪些了解?

B、是啊,正因为香港和澳门有这样的历史,所以在他们回归时国家就成立了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④交流23个省

A、香港、了,但我国还有一个地方还未回到祖国怀抱,是哪个省呀?我国行政区中有几个省?我们看着图一起认一认。

B、师生指图边说边找。

3、政区简称我会记

①同学们,既然所有政区你们都已熟悉了一遍,那你可知道我们泉州是处在哪个政区?

生:福建省

我们泉州人又被叫做是闽南人,这是为什么呢?

②你们还知道哪些政区的简称呢?

⑤下面我们一起用对口令的形式来完成这个表格。

⑥有人把这些小名编成了一首歌谣,请看(出示课件)轻声读一读,边读边想,这些简称对应的是哪个政区?

⑦政区歌不仅告诉我们政区的简称,还告诉我们政区的位置。

4、政区地图我会拼

①现在再看看你们的拼图,乱了,如果让你们借助政区歌,与同学合作,能重新拼好吗?

②学生拼图

③交流:你们组拼得这么快有什么窍门吗?

三、政区知识比一比

1、我说你猜:①课前老师要求你们去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各个政区。下面我来描述一个政区的情况,看看你们能不能猜出是哪个政区。②你们能不能像老师那样,向同学介绍你熟悉的一个政区,其他同学来猜?

2、看图猜政区:我国地域辽阔,风景优美,风俗习惯各不相同。老师带来了几幅图片,我们一起看看,猜一猜。

3、我听我猜:同学们,我们听人家描述一个政区的特点可以猜出政区的名称,看图片可以猜出政区的名称。其实听歌曲,也能猜出政区名称,老师带来几首歌,请你听一听,猜一猜。(出示课件:我听我猜

①《这里是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有着瓜果之乡的美誉,你们吃过吗?)

②《我爱北京天安门》――北京市(参观过北京的哪些名胜古迹?感觉得怎么样?)

③《东方之珠》――香港特别行政区(你知道它的区旗图案吗?)

④《请到天涯海角来》――海南省(天之边缘,海之尽头,人们还称它为?“南海明珠”)

4、小结:这些歌曲唱出了祖国的美丽和富饶,也唱出了中华人民爱家乡、爱祖国,盼望祖国和谐统一的心愿。

四、总结延伸

篇2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李晓南(前中)和达勒村的孩子们在“帐篷教室”外合影

“11点左右经过念青唐古拉山,山口最高海拔5200多米,身体明显感到不适,憋气。视野中白雪皑皑,格外壮美……”

“13点半到达那曲地区所在地那曲县。接下来2个小时的路程很艰难,身体感觉是进藏以来最难受的,一度昏昏欲睡,心脏和大脑仿佛有东西堵着,几次被憋醒,似乎不愿意醒来。”

2013年11月29日,李晓南开始写驻村日记。

这一天,他以自治区国资委第三批驻村干部的身份,来到那曲地区比如县茶曲乡达勒村。

4个月前,他作为央企第七批干部抵达,履新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此前,他是国务院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副巡视员。

10万元为民经费

进入达勒村的第一个夜晚,李晓南严重失眠。

“窗缝漏风严重,夜里被冻醒几次,炉子早已熄灭,玻璃全面结冰。”他在日记里写道。

按自治区统一部署,每个驻村队4名成员。李晓南的队友是来自金珠集团的边巴次仁、达娃次仁和丹增古桑。住在改造的农家书屋里,清晨被怒江上的日出唤醒,透过漏风处,能看见院内国旗飘扬。

比如县是怒江源头所在地,达勒村则是顺江而下的第五个村,坐落在怒江北岸沿江长约千米的一块坡地上,全村118户690人。

作为第三批驻村工作队,他们的任务是“5+2”。即建强基层组织、维护社会稳定、拓宽致富门路、开展感党恩教育、办好实事好事这五项重点任务,加上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参加指导基层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项。

自治区常委、组织部部长曾万明告诉《t望东方周刊》:“为帮助驻村点解决困难,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约10亿元专项资金,其中每个驻村工作队有10万元的为民办实事经费。”

几乎每个村民都知道这项政策,很快就有人找上门来。

右眼全盲的加旦西尼左眼染病,要求到内地救治。李晓南立即联系了上海瑞金医院和中医医院,最终把加旦西尼送往上海进行手术。

住在村口的桑布说车翻到山沟里了,要求驻村队给钱修车,却被拒绝。

“修私家车要驻村工作队资助,开了口子,后患无穷。买车不买商业保险,是村民还不太适应现代生活,缺乏必要的相关生活知识。”李晓南将此事记入日记,然后请保险公司来村里讲保险知识。

“文明的冲突” 达勒村村干部们的北京“红色之旅”

“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基层干部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能随意,更不能忽左忽右,否则会影响政策效果。”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刘逢春告诉《t望东方周刊》。

他曾与李晓南同期下派,在日喀则市甲措雄乡琼孜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

“以低保政策为例,很多地方采取轮流吃低保、抽签确定低保户,甚至有些地方因为低保争议太大,无法确定人选,最终全村放弃。”刘逢春说。

在琼孜村,刘逢春主导定下规矩:低保户由群众公推,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第一书记联合考察确定。

同时,村里道路清洁、村委会办公室打扫由低保户负责。低保户如存在宣称不干活政府也会养着、从事高消费活动等问题,一经查实,马上取消低保,并且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帮扶。

“大部分群众认为这样比较公平公正,也符合政府设立低保的初衷。”刘逢春说。

那么,10万元为民办实事资金如何花?

达勒村的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一起研究,达成共识的有“20%用于全村慰问”,以及“开展驾驶员技能培训”。

李晓南告诉本刊记者:“达勒村虫草收入是主要经济来源,占比达97%。部分家庭已拥有私家车,因此驾驶员培训很受欢迎。”

但驻村队提出的“自来水入户”项目,却遭遇“文明的冲突”。

即使在村委会免费做了试点样本,仍有村民担心放牧或挖虫草不在家时,跑水把房子淹了。或者认为孩子会玩弄阀门开关,嫌麻烦。他们宁愿背水回家。

“什么是好日子,取决于对生活的理解,对文明的感受。”李晓南在日记里感慨。

进京的“红色之旅”

达勒的未来在哪儿?

2014年4月,李晓南接受电视台采访称:“我整天光说,没用!只有他们自己想改变了,村子才会好。”

为此,他策划了一趟让村干部们大开眼界的“红色之旅”。

在比如县委书记陈刚的支持下,“红色之旅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赴京、津考察团”的成员,包括达勒村、多托村和茶曲乡的十来名村干部。

为这一趟,李晓南调动各方资源,找地陪导游,还调动自治区国资委在京挂职干部参与活动。

“为参加升旗仪式4点多起床,全体队员无一迟到……瞻仰遗容,排队近2小时,外地人在不停地向前拥,我们的村干部谦虚有礼,按顺序跟进。”李晓南在日记里写道。

不仅参观了故宫和长城,村干部们还参观了北京韩村河村,体验自来水入户的便利,到蔬菜大棚和农户家中参观,在山庄宾馆就餐,亲身感受北京的新农村。

回来以后,他们主动给村民讲在北京的见闻和感受。“自来水入户”项目最终通过,花了6万元。

对此,李晓南称:“水龙头是打开达勒村文明之窗的钥匙,而非虫草换来的轿车!”

虫草收入在村民总收入中是绝对支柱。“这说明经济结构过于单一。”李晓南又开始和嘎布、贡布次仁商量新计划――蔬菜大棚、温泉休闲中心以及野生动物摄影。

一边是酥油,一边是茶

拉萨市当雄县宁中乡堆灵村的村支书普布告诉《t望东方周刊》:“我们和驻村干部,一边是酥油,一边是茶,只有在一起,才是酥油茶。”

普布在村里很有威信,村里需要集体筹资时,只要他出面,村民们都愿掏钱。在他看来,“驻村干部最大的优势是懂政策、有资源。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好项目。”

在达墩村,李晓南就带来了“新型垃圾厂”。

“从雾霾的内地进藏时感觉很纯净。半年多,特别是驻村3个月,却发现处处是美景,但道路条条藏垃圾。”李晓南认为,“对来说,保护好环境,维护好自然,是最重要的投资。”

2014年3月14日,他委婉地给茶曲乡党委书记旦达提意见,说茶曲乡门口的垃圾场太影响环境。

旦达却建议他去看看比如县的垃圾山。“就在老电厂旁,临怒江。相比之下茶曲乡只是千分之一还不及。”

当时,全区120多个垃圾填埋项目,只有3个县没有推进。比如就是其一――垃圾未经处理,直接倾倒怒江边,堆积如山,泛出阵阵臭味。

茶曲乡当时已确定要建填埋式垃圾堆场。但李晓南认为,“这是在照搬拉萨以及内地大城市的做法,并不适合藏北高原。”

他去找比如县环保局长古桑。“我问为什么一定要填埋,有没有想过其他办法?她愣了一下说:‘一直是这么说的嘛’。”

“内地推行的‘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模式,在行不通。一般转运半径控制在30公里以内,可有的村乡之间距离二三十公里。加之高原缺氧,微生物少,污染物自分解能力很差,填埋会造成永久污染。”他建议就地高温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并写出《的垃圾问题及处理建议》,报给比如县委书记陈刚。

在国资委的工作中,李晓南知道澳大利亚Entech公司生产的高温焚烧炉,在陕西省汉中地区煎茶岭金矿所在村使用了近10年,效果不错。

他迅速前往陕西调研,向澳大利亚Entech公司发邮件咨询;到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盛运的控股子公司考察,又调研了十来处垃圾处理厂;并陆续拜会了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和环保厅。

住建厅城建处副处长孙铁恰好是来自住建部的“援友”。在孙铁的帮助下,李晓南又跑到了住建部争取支持。

不到两个月,他关于《的垃圾问题及处理建议》就获得自治区党委常务副书记吴英杰的批示:“比如县垃圾问题你们看得准,抓得实,希望深入推进,为全区类似县走出一条路子。”

留下什么

驻村工作,总有一天要撤走。干部们能为当地留下什么?

更长远的产业、更健康的生活,还有更美好的未来――在达勒村,李晓南有个自选动作,给孩子们上课。

他给学龄前的孩子放电影,从动画片《猫和老鼠》《冰川时代》到科教片《轮回》;给孩子们拍照片、录视频,刻下光盘送给他们;教放假回村的孩子念陈子昂的《登幽州台歌》,还让他们读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为了教育孩子们孝顺,他用毛笔和水写纸作为礼物引导,只要孩子们交回“给妈妈洗了脚”的回执条。有几个家长不识字,在家长签字处画上五角星作记号。

这些并不在驻村干部的“五项任务”清单上,但李晓南乐在其中。

“刚到村里的时候,走在路上,村民都当看不到你。”他向本刊记者回忆,但慢慢地,村民们会把孩子送来看书;起大风的时候,会来帐篷教室帮忙;碰面时会用力握手,用汉语招呼“你好”。

如何走进群众心里?那曲地区聂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次仁美朵,先是走到白嘎乡达庆村。

“说实话,一开始我们对驻村干部没抱多少希望。”村民索朗次仁说,“工作队的队长是个女人,又是城里来的干部,觉得驻村就是走个形式,对村子不会有太多帮助。”

但很快,次仁美朵为达庆村争取到了80万元的村道维修项目资金。修路的那些日子,她带领驻村队员天天泡在工地上,和大家一起扛水泥、拌砂浆。

篇3

原来中国有些事,往往都有中国式的门道。孙猴子学到七十二变,源于他的师祖须菩提,给他留了一条半夜三更可入内获教的门缝。精明如悟空者,能在师傅白日的训诫中猜出黑夜里的玄机,在别人睡觉时,抓住学艺的时间窗。按外电分析,此间留门者,是急于扩大GDP与财政来源的一些地方官员。中央有禁令不假,但他们的“圆融”是揣摩、拿捏,搞“自留地”上的高尔夫,有的甚至对开办新高尔夫球场予税务减免。十年之功,已无法小觑,高尔夫总量增长了三倍。

私下里讨论,感觉外国人看到的只是些浅层原因。有道是,现行垂直体制下,中国地方官员又有几个胆子,敢违禁搞开发?可既然不敢,为什么又形成了地方官员与运营商合谋的违建现象?显然,这里有其深沉次的原因。君不见,现行的财政分灶,积累了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的矛盾,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格局下,上面温文尔雅“和谐”,下边因差异压力巨大倒逼,若明若暗扩大财源。当“跑步前进”已成“搞到事”的经典范式时,聪明如悟空者,都会如法选择一边上马,一边跑部,对持有公章的机关和个人顽强地施加影响,直至有一天盖成公章,领回“准生证”。违建违建,演绎成了违了才能建。中国多少产能过剩,就是这样来的吧?

篇4

服务业是国际上通行的产业分类概念,服务业占经济总量比重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识之一。服务业包括商贸、住宿、餐饮、仓储、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也包括特征为“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和“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的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及社区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广义的服务业指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一切服务性行业,即第三产业。

20世纪60年代初,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重心就已转向了服务业,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80%,甚至更高。2007年2月中旬,中国社科院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相关数据显示,作为中国第一人口大省的河南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仅为30%,距国家标准少了15个百分点,较全国平均值少了10个百分点。这是一个必须高度关注的经济格局。早在2005年,河南省的GDP和居民储蓄额双双达到万亿,这表明,河南省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投资拉动的,产出与消费失衡。可以设想,这一局面如不改变,河南在今后要维持GDP的高速增长,只能继续加大投资。所以加快发展服务业对河南来说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

一、近年来河南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从历年来的河南服务业的统计数据纵向动态分析,和从全国的各个省市的服务业发展横向静态分析来看,总体上,河南服务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河南省服务业发展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低,发展滞后于GDP增长

目前,全球服务业在整体经济中比重已达65%,低收入国家的比重也达到42%。作为中等收入的我国经过第一次经济普查后,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才突破40%,2005年这一比重为40.2%。2005年河南省生产总值是10587.42亿元,居全国各省市的第五位,但河南服务业增加值为3152.83亿元,仅居各省市的第九位。从河南省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来看,河南是全国最低的省,仅为30%,对全国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仅占4.1%,而广东省服务业增加值9598.34亿元,占GDP的比重为42.9%,对全国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占13.3%。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河南的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低,发展滞后于GDP增长,大力发展河南的服务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服务业总体发展缓慢,增加值比重有所回落

纵观河南省1995年~2006年的第三产业的变化中,第一产业在调整中比重下降,第二产业发展迅速,从1996年46.6%逐年升高,升至2006年54.3%,仍是河南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但第三产业发展缓慢,比重由1996年的27.3%仅升至2003年的31.9%,并且从2003年开始比重有所回落,呈下降的趋势。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1.8个百分点,2005又下降了0.1个百分点,2006年继续下降了0.7个百分点,降至29.3%。这样服务业比重的不升反降的趋势不利于实现河南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3.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竞争力优势不明显

《中国31省市服务业竞争力评价报告》对全国31个省市区的服务业竞争力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定量描述各省市区服务业在全国的位置和优劣势,为了解其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水平、提高服务业竞争力水平提供客观依据。从各省市服务业竞争力综合实力比较,河南为全国第十七位。从5个指标中的结构竞争力方面比较,河南得分仅26.42分,第31位,全国最后一名,成长竞争力排名第24位,管理竞争力第19位,创新竞争力第17位,规模竞争力第10位。可见,河南省与全国一些省市的服务业竞争力水平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距是全面而非局部的差距,是发展规模上的差距,更是经济效益上的差距。

4.传统服务业所占比重偏大,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偏低

2005年河南的商贸、住宿、餐饮、仓储、交通运输这5大传统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总量的比重为48.54%,金融业的比重只占全省的服务业的5.71%,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4.51%,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占4.2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占1.04%。从河南省服务业内部行业结构看,传统服务业占的比重较高,而现代服务业的比重偏低,特别是具有比较优势、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金融保险、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旅游会展、现代物流、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不足,产业层级有待提高。

5.服务业投资行业结构不尽合理,高科技服务业利用外资欠缺

2005年河南省第三产业投资有较快增长,在固定资产的投资中第三产业投资达179.59254亿元,比上年增长36.9%。2005年河南省第三产业分投资的行业状况分析,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2004年增加192.9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投资增加94.49亿元,批发零售业投资增加42.47亿元;住宿餐饮业投资增加17.88亿元,但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投资比2004年只增加5.1亿元,金融业增加2.32亿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增加11.12亿元。并且2005年河南省全社会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为132.9亿元,仅占全省

GDP的1.26%,说明对科学研究和高科技服务业的投入不足。

二、制约河南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五大因素

1.人口基数庞大,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低

河南省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2006年末全省总人口9820万人,世界上没有几个大国的人口能与之相比。预测称,2005年起,河南省已经迎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到2009年河南人口将突破一亿人口大关,且极有可能提前突破。国际人口经济学界普遍认为,人口每增加1%,就需要4%的国民生产总值来保证,因此庞大的人口分母效应将给河南实现现代化带来沉重的负担。

由于人口基数的庞大,2005年河南GDP虽已超过10535.20亿元,但人均GDP却刚刚超过1000美元。但与全国均值1700美元相比,仍有三年的时差。2005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8元,与全国均值相差1825元,居31个省(市、自治区)第20位;农民人均纯收入2871元,与全国均值相差384元,居31个省(市、自治区)第19位。一切服务消费的需求,均决定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低,必然制约服务业的消费需求,影响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变动态势偏离国际一般趋势

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内部结构变动的基本趋势:首先是商业、旅馆和饭店业的比重由上升转为下降,其次是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比重由较快上升转为稳中有降,而通信业、金融保险、不动产和工商服务业的比重则一直较大幅度上升。

但2000年以来,河南第三产业内部一些结构变动与世界产业结构变动的一般趋势背离,金融保险业2000年仅为8%,2005年比重却为5.7%,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2.3个百分点。2005年河南交通运输邮电业和商贸餐饮业两大部门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从2000年的49.2%上升到2005年的52.9%,不仅没有下降反而继续上升了3.7个百分点,而发达国家该比重不足30%。河南第三产业内部一些结构变动与世界产业结构变动的一般趋势的偏离,会制约了河南服务业的发展。

3.服务业市场化严重不足,垄断经营限制其竞争力提升

河南省的市场在服务业的资源配置中还没有发挥基础性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多。受河南各级政府控制的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科研技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团协会等行业,至今仍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壁垒多,门槛高,包括其他一些服务行业对非国有资本和外资也没有开放。第二,服务业投资基本上还是以国有投资为主。2005年在河南省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1796亿元,国有经济投资仍占60%左右,大大高于工业的同一比重。服务业44个大行业中,除餐饮、房地产、旅馆、租赁、娱乐业5个行业外,其他39个行业国有投资都占到50%以上,其中20多个行业高达90%以上。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会展业、文化产业等几乎全是国有资本投资。科技含量较高的服务业利用外资比例很低。服务行业利用外资不足,尤其是高科技服务业引进外资的欠缺,制约了这些服务行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服务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第三,经济成份单一。河南绝大多数行业国有企业仍占据主体地位,甚至绝对地位,其比例大大高于工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服务领域远未形成。第四,多数服务产品的价格还是由河南各级政府制定和管理,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在服务领域尚未建立。再次,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价格体系尚未建立,服务产品的价格仍由政府管理制定。另外,服务业市场化程度低还表现在河南各级政府承担了本该有市场承担的服务和市场中介机构多依附于政府部门,使中介机构不能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影响了中介机构的商誉及其市场的开拓,制约河南服务业的发展。

4.城市化进程滞后,缺乏服务业发展的基础

服务业有两个特点,一是绝大多数服务产品,其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高度同一性,即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二是要求最低的聚集效应,即人口须达一定规模,服务企业才能盈利,才能作为产业来经营。这就是服务业往往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根本原因。中国服务业增加值的67%是236个地级以上城市创造的。超大城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其GDP的比重是52%、特大城市是46%、大城市42%、中等城市38%、小城市34%。城市化水平的高低决定服务业发展需求的基础,服务业水平和城市化水平是高度正相关的关系。

在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中,全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42.99%,即城市化率达到42.99%;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6.77个百分点。河南省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2872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30.65%,即城市化率仅为30.65%,比全国城市化率低12.34个百分点,比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仅仅上升了0.45%。明显的可以看出河南省城市化进程缓慢,这将是导致服务业发展不畅的因素。

5.人口文化总体素质仍然不高,现代服务业人才缺乏

2005年,河南省全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层次只占人口的比重4%;高中文化以上层次11%;这种受教育比例远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对劳动者知识、技能的需要。而且河南省的高学历、高级职称人员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科技研发、机关团体、金融运作等部门,多数现代服务行业现在是严重缺乏高层次专业人员和劳动熟练工人。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如综合物流、电子商务、电脑软件和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测试服务、市场服务和公司管理服务等)的发展,是需要大量的专门人才。可见河南省现代服务业人才匮乏是影响其快速发展的又一制约因素。

河南省必须要以大力发展服务业作为推进经济持续增长和结构优化的主要着力方向,根据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制约因素,多方采取措施促进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层次的提升,促进河南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河南统计局编:2004年~2005年河南统计年鉴[R].中国统计出版社

[2]尚永胜: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 (5):23~26

篇5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 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篇6

近年来,城市水业市场化成为热门话题。城市水业市场化是涵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等产业范围的改革。其中,污水处理市场化在实际运作上刚刚开启,问题很多,探索的意义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为主题,具体分析其市场化的各个方面。

从概念角度来看,污水处理市场化至少应包括三方面:(1)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集约化;(2)水资源利用主体产权的多元化;(3)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作、服务的市场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把污水处理看作生产性事业,拓宽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银行、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让市场机制贯穿于污水处理运作的全过程。

一、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靠政府养着,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厂都是事业单位,准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使得竞争缺乏,运行成本高,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笔税额很小,与几十亿元的建设费用相比差得很远,同时常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难以调动起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难以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上升,如果光靠政府投入,必然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可以看出,在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急需建设及资金严重短缺的双重压力的环境里,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的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改变计划体制中的思考方式,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走水业市场化道路,将一些政府部门想办但办不好的事情转移到社会上去,从而推动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篇7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现状

(一)初现成效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改革以后,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地方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改革方向的认识也逐渐统一起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在主体、投融资体制、价格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政府根据宏观政策框架,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由沿海到内地逐渐成了三个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而且初步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体系,至2002年底,除自治区外的30个省、市全都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此为基础,近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单位由纯事业单位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有几个城市的相关企业还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传统污水国营企业也积极进行了产权结构改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社会资本开始通过众多上市公司或投资公司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各种资本积极进入,产业结构逐渐优化。以威利雅、苏伊士和泰晤士为代表的国际水务和环境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

(二)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实践仅几年时间,在一些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极端上:一方面,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使人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依赖政府的层面上,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全面认识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支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制度的改革。较之供水、供电、通讯等这些有天然市场需求的公用事业,人们并不容易把排放的废水与污水处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供求关系,仍需要由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法律制度予以安排。同时,现有的有关市场化的政策缺乏对细节的规定,特别是当遇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排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际办法,也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因此,市场化改革要想继续进行,急需把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内容法制化。

第三,现有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小,价格难以体现价值。良好的收费体系是污水处理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政府付出的污水处理费好比房租,只要有稳定合理的租金,市场中自然会有人投资出租。专家认为,供、排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有达到6%以上,才能吸引投资者介入,然而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因此难以吸引企业投资。如果各地政府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水价改革政策,使投资回报水平趋于合理,全面推动水处理市场化将指日可待。

第四,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欠缺,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对如何运作BOT、TOT等市场化模式缺乏了解,也缺乏专业人员的管理,污水处理厂常常隶属多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同时,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市政和环保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责授权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因此,规范市场化动作,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风险,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三、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对策建议

实行市场化,政府并非可以甩手不管,政府的职责是做好规划,做出科学的公共决策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适当集中政府职能,把政府部门从污染治理的“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在此以前,市场中其实只有政府一个投资人,监管市场就是监管自己。只有政府不再作为直接投资人,才有可能建立各种资本的平等关系,非国有资本才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只能靠经营的成功,而非政府的行政保护。一句话,政府必须管理好污水处理市场,但绝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去投资和运营。

其次,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化模式,统筹管理城市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在中长期设施建设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市场化开始较早的城市,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而对于西部地区,应更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财政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方面,政府可以利用BOT模式,以特许经营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具体说来,可以对新建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政府以将来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建立配套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污水处理行业经营过程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使投资者感到风险难测,在上文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要吸引投资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目前资金短缺的环境中,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投资者的心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公共决策角度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政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保障所有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处理投资机制。

最近有文章把污水处理同城市供水放在一起进行市场化的研究,从国际经验看,二者捆绑式发展有一定必然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两个相关行业的市场化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对于刚刚起步的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仍需要一个单独的政策框架。

总体而言,这个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一个从小处着手、逐渐完善的过程。最初因缺少经验而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的权威性必须保证,起码也应是行政规章。框架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产权体制、投资体制、收费制度、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等等。细节上至少应涉及特许经营制度、过渡期的政府补贴、BOT规则等细节内容。框架还应该是可操作的、发展的。最初的框架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不能已有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行业有法可依,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三)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可以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居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水平,这有助于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在污水处理方面必须由政府掌握收费标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核心原则就是使用者要付费,污染者更应该付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而污水处理厂运营及管理成本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因此计费时,这两个标准都要考虑,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来计费。

当然,近期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尚难以满足污水处理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在一段过渡期内,政府补贴是明智的选择,是启动投资最有力的杠杆。毕竟,比起政府筹资建污水厂来说,支付价格补贴要少得多,只发生在有限的几年中并且随着收费的提高逐年减少。

总之,城市水业涉及千家万户,政府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必须对改革的复杂性、广泛性和影响的长远性有足够的重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一个准则: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这既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经常被忽略的。但也只有做到这一条,才算真正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才能使城市污水处理走上科学发展道路,改善我国的水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丘国堂.关于水市场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防治水污染的根本出路在于水市场化.武大环境法律研究所.

[2]是公益还是产业?——污水处理市场化需要新机制.中国环境报,2002.

[3]傅涛,王希希,张天柱.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进程调研报告摘要,/product.free.6520744.1/.

篇8

而作者经历的这30余年同样也是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30年,作者在见证建行历史的同时,也见证了中国金融的改革开放。本刊将分12期(每期5回)来推出这部“微小说”,让我们一同来品读一下建设银行以及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发展纪实。

作者的话:

我们度过的一朝一夕,我们经历的一点一滴,我们发生的一事一幕,我们留下的一印一辙,组成了我们的历史;

这部历史没有粉饰,但生动感人;

这部历史看似平淡,但足够辉煌……

第十一回

活气氛,处长之间"勤斗嘴" 抓工作,一丝不苟很认真

上回书提到我的正副处长,其实他们尽管性格不同,但对工作都没得说。要说我们这个处,是个团结向上的集体,用现在的话说是个很有凝聚力的团队。但也充满着幽默和调侃,这些也令其他处室的同志羡慕不已。

处长祖籍河北,抗战时期是日寇三光政策的重点区域,副处长出生于大连这个日本统治半个世纪的殖民地城市。如果仅从地域差别也不会有那么多话题,恰恰在抗战话题上他们之间经常会出现善意的调侃。记得有一次,处长说,刚刚与日本建交时,看到天安门广场挂满了日本太阳旗,心里觉得那个别扭,马上就想起日本鬼子在河北老家的恶行。副处长接道,日本人在大连时我们没感到他们烧杀抢掠啊?其实他们说的不在一个频道上,在河北日寇的确烧杀抢掠,那是军国主义的战争暴行,在殖民地日本通过开商社开银行开工厂,那是实现经济奴役和资源掠夺。但,放在当时的语境中,处长觉得你的观点怎么是这样呢?处长接着讲了一个故事,说他们当地游击队在一次战斗中俘虏了一个日本翻译,一问是大连人。副处长不示弱,大连会日语的人多了,但当日军翻译的没几个啊!大家说说笑笑,转过头来又投入到了严肃的工作中了。

处长是个老党员老干部,副处长是个非党员专家型,处长对副处长非常倚重。他们之间的"斗嘴"和幽默,在我看来就是工作中的剂,非但没有形成隔阂,反倒活跃了气氛,拉近了彼此的心灵。

第十二回

拨改贷,国企改革入骨髓 树观念,政策调整费苦心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建设自己财政无偿拨付,少量企业自筹资金实质上也是财政返还或分成后自用。建设银行除了拨付资金,更多的是通过监督审查等行政手段履行职责。这种体制,不仅没有充分尊重经济规律,也助长了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八十年代中期,国家提出了对在建项目的资金,全部由拨款改成银行贷款,也就是著名的“拨改贷”。标志性的文件是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下发的2580号文件。这个文件一下发,社会反响强烈。建设单位说,我们的项目是国家的,全社会受益,为什么让企业承担利息?发文单位说,经营性单位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还本付息天经地义。政府说,就是要通过拨改贷,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牢固树立起市场的观念、投入产出的观念、还本付息的观念。记得这次拨改贷,建设银行承担了很大工作量,由于有些事业单位不具有还款来源,后来又发文对少部分单位实行“贷改拨”。现在看来很正常的一件事,但在当时,的确经历了很大的阻力,毕竟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习惯了国家拨款,一下子要还本付息,难以适应。回过头看,国家实行的拨改贷,具有重要的意义,没有当时艰难的一步,哪会有今天的局面呢?

第十三回

搬寿松,鸟枪换炮感觉爽 遇风波,书写四字遇"麻烦"

在罗道庄几年,总行终于集中到寿松饭店办公了。寿松饭店是北京卫戍区招待所,不是办公楼设计,而是客房单间,面积不大,但有洗手间,比起罗道庄真是鸟枪换炮,一步登天了。记得刚刚搬进去的时候,还真的有一小段时间的不适应。旁边就是国家地震局,听说那里食堂伙食好,不少人中午都到那里就餐。寿松饭店顶层电梯间有个乒乓球台,我成了那里的常客,经常与程宝林、孙冰峰等人交手。行领导在楼下三层,其他部门分散在其他楼层。尽管还有少数部门在外边办公,但绝大多数部门算是集中了。寿松饭店呆的时间不算短,在那里见证了不少事情。包括不少人在那里练习张香玉的香功。记得是5月20几号,广场学生开始绝食,行里一些同志要开车去声援。有几个同志找到我,希望在一个白色床单上写上标语,并说你字写得好,你就写吧。我也没犹豫,当场写下坚决声援四个空心字。事后领导找我谈话,问是不是我写的,我说是。但我又跟了一句,我写的四个字既没有主语,也没有宾语啊!领导听后善意地拍拍我的肩膀:小刘啊,以后注意啊!

第十四回

苦谈判,千万美元转贷款 蓦回首,外方代表影无踪

话说89年3月,世界银行与建设银行就几千万美元转贷款开始了马拉松式的谈判。开始还觉得挺新鲜,我方派出强大阵容,按专业对口,每天与世行代表会谈。谈了大约两个多月,我们发现,这不是什么谈判,而是地地道道的汇报,而这种考试性的汇报因为双方体制的不同,很难沟通也很难理解。比如,外方就我国统计通用的行业口径提出他们的质疑:你们的运输业为什么只包括铁路公路民航,为什么是transportation?我们的运输业包含传播,是communacation啊!等等等等,不一而足。茶歇时我们私下议论,就几千万美元的转贷款,至于投入这么多的精力,至于费这么多周折吗?没办法,那时的中国还缺乏资金,我们代表的不是一个个人,甚至不是一个单位,绝不能凭着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啊!持续了三个月,我们整天西装革履,坚持着每天的议程。就在6月3日还在坚持,这让我们多少有些感动。6月4日,我们依旧按时走进谈判会议室,得知他们已经不在了。这次谈判耗时最长,但效果最不理想,整天穿西服、打领带、擦皮鞋,整天查资料、背数据、想策略,换来的却是他们对中国的制裁。

第十五回

北戴河,计委办班急救场 硬头皮,一天下来受好评

篇9

1新疆农业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2002年8月30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畜牧工作会议,对农业产业结构作出了重大调整,决定把新疆农业结构从种植业为主导地位改为以畜牧业为主导地位,并要把传统畜牧业过渡到现代畜牧业。在《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畜牧业是当前面对国内外市场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大力发展畜牧业,是当前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最有效途径”。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是总结我区几十年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以及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等条件,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作出的决策。发展新疆畜牧业,已经是势在必行。

2新疆发展畜牧业的基本条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基本条件

新疆是我国的重要牧区之一,有草地(有效)面积4860.68万ha,占土地总面积的34.4%,占全国草地总面积的21.7%,占全区绿地面积的86%;草地分布在天山、阿尔泰山、昆仑山和准噶尔盆地、塔里木盆地边缘及河流沿岸;草地季节利用明显。全疆约有70%以上的牲畜不同程度在草地放牧,包括四季、三季或二季在草地放牧。另外,还有几千万亩的农林副产品可以利用。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四季草地不平衡,草畜矛盾尖锐,尤其是冷季饲草不足据测,草地载畜能力只有3,202.77万头(只),但至20世纪末,我区牲畜已达4,525万头(只),远远超过载畜能力。

2.2.2天然草地退化13逐严重据测普遍退化已达85%,其中严重退化的高达37、5%。表现草质变劣,植被变稀,草层变矮,产量减少50%。

2.2.3草地长期投入不足,建设缓慢牧业、草业的投入只占全区投入的l%左右,占大农业投入的7%~8%,但牧业产值占大农业的25%左右。正如原农业部部长何康视察新疆牧区时所说“三多三少”现象,即产出多,投入少;要得多,给的少;讲得多,落实少。

2.2.4盲目追求牲畜存栏头数有专家认为,新疆牲畜头数的增加,实际是掠夺式侵占草地而取得的。靠天养畜完全依靠天然,一遇风雪灾害,牲畜大量死亡,还增加了冬季草地的压力,形成恶性循环。

3草业在新疆发展的重要意义

3.1草业的概念

草业是建立在草地资源开发基础上的,集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以草地各类资源为基础,通过家畜、生物、化工、机械和经济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高度综合的、能量循环的、科学管理的、多层次、高效益的科学技术密集型的产业。

3.2钱学森院士对中国农业产业的论述

3.2.1 20世纪80年代,钱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国情,以求实的精神,从理论和实践中提出建立农业型的知识密集产业。他认为第六次产业革命就是农业上的大革命,把农业产业分为农业、林业、草业、沙业、海业。并把前“四业”定为“绿色农业”,海业为“蓝色农业”。

3.2.2草业要逐步形成产业,用系统工程形式、方法把他们发展下去,可以创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草业产业。

3.2.3草业产业的观点,切合客观实际,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运行规律,很快得到了科技界、各级政府和社会的认同和采纳。

3.2.4草产业理论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我国有了一定进展,将把中国草地科学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3.3草业的重要意义

3.3.1草业不仅对畜牧业发展,而且对生态环境建设、绿化、美化环境等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最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之一,得到国家的重视。1987年国务院批转《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提出“牧区要实行以牧为主,草业先行……”的方针。

3.3.2草业在我国人多、地少、生态恶化、西部治理、开发和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巩固边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西部的治理和开发尤为重要。

3.3.3草业在20世纪80—90年代通过农业部业务部门和各省(区、市)对口部门的努力和试点,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包括:制定《草原法》;草地有偿承包;牧草繁育、生产;建设人工草地、改良草场、围栏草地;草地牧业综合发展示范项目;建立科研教育、推广、国际交流。

3.4草业对新疆的特殊意义

3.4.1全国全面奔小康,关键在农业,新疆更为突出。现在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已经深深意识到这个问题,要使农牧民富起来,关键在发展现代化畜牧业,发展牧业的重中之重在于发展草产业,包括:牧区草业、农区草业、林区草业、沙区草业、渔区草业。

3.4.2对草业应该有个新的看法,要用生态学的概念重新认识草原。使草地产生出生物(通过光合作用、合成有机化合物,供家畜、动物食用)与环境(覆盖地面,保护土壤免受侵蚀)协调的最高生产力。

3.4.3新疆生态建设中草业起着骨干作用。新疆属于干旱地区,尤其占5/6的平原地区,除了部分河流两岸外,大多属于荒漠、半荒漠植被,都以草本植物为主,也有部分灌木。有专家认为,从生态作用而言,草与林各有千秋,不可厚此薄彼。应该合理的建立草林灌木复合植被,既促进牧业等生产发展,又保护了环境,达到生态平衡。

3.4.4国家农业部最近在《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西部地区特色种植业产品生产历史悠久,产品质量好,具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所以,向西部推荐重点发展五类特色农业,其中有一项就是“草业和草地畜牧业”和“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在国内外草、畜产品需求量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发展草业是新疆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新兴产业。

4草业系统工程与草地科学经营体系建设

4.1草业系统工程

按钱学森院士的观点,就是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研究草业系统生产、生态、经营、管理,达到高效益的科学。他说:“草产业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生产体系,为了管好.就一定要用系统工程的科学方法,这才是草业系统工程”。所以,草业系统工程实际是草产业组织、经营、管理的学问。而生态草业也应该是草业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基础。

4.2通过全国草业工作者十几年的不懈努力,已逐步形成了草业系统工程的理论,为进一步实践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4.2.1草业系统工程的基础是草地资源,全国有丰富的草地类型(18类)6700余种饲用牧草,有牲畜、动物、水、矿、光、热、风能、旅游、人文资源;资源上的牧草可作绿色饲草、改良土壤、保持水土、美化环境、工业原料、燃料等多功能性。

4.2.2草业系统工程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发展草业生产力,推动草业技术革新、生产专业化;发展多种形式的草业商品生产;发展牧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济联合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国际合作,促进发展。

4.2.3草业系统工程的实践的探讨。20世纪80年代起至世纪末,在农业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在20个省区,进行了40多个试点(新疆5个点),开展了“发展草地牧业综合经济的草业系统工程项目”,总结出:一个目标、三个三结合、五项改革措施等一套办法。“试点”顺利圆满地进行着,并在全国得到了推广。

4.3草地科学经营体系建设

草业系统工程包括:草业生产体系;草业管理体系;草地科学经营体系。

钱学森院士把草业系统工程的草产业列入第六次产业革命之一,知识密集型草产业,就是把高科学技术用在草业生产(种草、养畜、加工)管理(经济、生态、技术、社会)和经营上去。归结起来,草业发展,一个是产业化问题,用企业带农牧户,加第二个是高科技,就一定能把草产业搞上去。

草业关键在于造就既懂经营善于经营又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才,才能建设起科学的经营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建设起如下草地科学经营体系:

4.3.1草地法制管理经营体系《草原法》公布实施已经20多年了,近期国家又在修改、完善已经公布实施,其核心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草地资源实行科学的管理经营,从而保证不断提高其生产力,实现牧业现代化、草产业化和生态环境的最优化。建立一支草原监理队伍,把外部破坏草地与内部过度超载放牧的现象坚决刹住,按法管好草地,按经济规律经营好草地。特别是固定草地使用权后,实行农牧民草地承包有偿责任制,用经济补偿的办法管理经营草地,就能发挥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地的积极性。

4.3.2草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经营体系草地保护是草原管理经营的最基本任务。防止草地继续破坏,为农牧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保证草地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确保牧业稳定发展;同时,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创造优质的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对那些乱垦、超牧、滥挖草地植被者要按法处理,根据破坏的程度罚款,甚至绳之以法。要制定各季草地的放牧强度,实行轻牧、禁牧、休牧、轮牧、舍饲等制度;退化严重的草地,也可采取封育、补播牧草、机械松耙、施肥、灌溉等改良措施;更为严重的甚至可以重新建立人工草地。总之,要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严防再次退化,充分发挥草地资源再生利用的最高价值。

4.3.3草地建设管理经营体系草地建设是实现草地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化草业、牧业的基础。世界上畜牧业、草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都非常重视草地建设。我国、我区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至今在草地建设中投入了很大一部分资金,从人工种草、飞机播种牧草、退化草地改良、退耕还草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效益明显。在草地建设中,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一起建,国家、集体、企业、个人都上,实行谁使用、谁建设、谁所有;国家投入的资金为了达到建一块,成一块,取得高效益,要形成一套管理经营体系,层层都有人管,有计划、有监督、有检查、有验收。

4.3.4草地科研、培训、推广经营体系要发展草业,关键要造就一大批既懂科学技术、又掌握经营管理的人才。把草地上的许多研究,落实到区、地(州)县(市),乡草地工作者身上,给他们解决物资、待遇、资金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及时研究保护、改良,人工种植草地等方面的课题,取得成果,经过培训各级人员,从而大面积推广下去。建立一个热爱草业,懂得草业,专心草业,会规范管理、集约化经营的草业专业队伍。要建立一个科研、培训、推广的三结合经营管理体系。今后要按经营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要求改革科技推广体制,变科研成果为生产力,直接推动草业蓬勃发展。

5发展草产业关系到新疆大开发命运

尽管草业在我国发展尚处于初级阶级,但它对畜牧业、农业生态环境以及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西部大开发不是大开荒”,必须草业先行,这是我区大农业发展经验教训的总结。新疆如何发展草产业?我们的主要建议:

5.I因地制宜发展草业

篇10

1新疆农业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2002年8月30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畜牧工作会议,对农业产业结构作出了重大调整,决定把新疆农业结构从种植业为主导地位改为以畜牧业为主导地位,并要把传统畜牧业过渡到现代畜牧业。在《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畜牧业是当前面对国内外市场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大力发展畜牧业,是当前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最有效途径”。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是总结我区几十年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以及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等条件,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作出的决策。发展新疆畜牧业,已经是势在必行。

2新疆发展畜牧业的基本条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基本条件

新疆是我国的重要牧区之一,有草地(有效)面积4860.68万ha,占土地总面积的34.4%,占全国草地总面积的21.7%,占全区绿地面积的86%;草地分布在天山、阿尔泰山、昆仑山和准噶尔盆地、塔里木盆地边缘及河流沿岸;草地季节利用明显。全疆约有70%以上的牲畜不同程度在草地放牧,包括四季、三季或二季在草地放牧。另外,还有几千万亩的农林副产品可以利用。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四季草地不平衡,草畜矛盾尖锐,尤其是冷季饲草不足据测,草地载畜能力只有3,202.77万头(只),但至20世纪末,我区牲畜已达4,525万头(只),远远超过载畜能力。

2.2.2天然草地退化13逐严重据测普遍退化已达85%,其中严重退化的高达37、5%。表现草质变劣,植被变稀,草层变矮,产量减少50%。

2.2.3草地长期投入不足,建设缓慢牧业、草业的投入只占全区投入的l%左右,占大农业投入的7%~8%,但牧业产值占大农业的25%左右。正如原农业部部长何康视察新疆牧区时所说“三多三少”现象,即产出多,投入少;要得多,给的少;讲得多,落实少。

2.2.4盲目追求牲畜存栏头数有专家认为,新疆牲畜头数的增加,实际是掠夺式侵占草地而取得的。靠天养畜完全依靠天然,一遇风雪灾害,牲畜大量死亡,还增加了冬季草地的压力,形成恶性循环。

3草业在新疆发展的重要意义

3.1草业的概念

草业是建立在草地资源开发基础上的,集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以草地各类资源为基础,通过家畜、生物、化工、机械和经济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高度综合的、能量循环的、科学管理的、多层次、高效益的科学技术密集型的产业。

3.2钱学森院士对中国农业产业的论述

3.2.1 20世纪80年代,钱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国情,以求实的精神,从理论和实践中提出建立农业型的知识密集产业。他认为第六次产业革命就是农业上的大革命,把农业产业分为农业、林业、草业、沙业、海业。并把前“四业”定为“绿色农业”,海业为“蓝色农业”。

3.2.2草业要逐步形成产业,用系统工程形式、方法把他们发展下去,可以创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草业产业。

3.2.3草业产业的观点,切合客观实际,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运行规律,很快得到了科技界、各级政府和社会的认同和采纳。

3.2.4草产业理论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我国有了一定进展,将把中国草地科学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3.3草业的重要意义

3.3.1草业不仅对畜牧业发展,而且对生态环境建设、绿化、美化环境等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最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之一,得到国家的重视。1987年国务院批转《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提出“牧区要实行以牧为主,草业先行……”的方针。

3.3.2草业在我国人多、地少、生态恶化、西部治理、开发和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巩固边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西部的治理和开发尤为重要。

3.3.3草业在20世纪80—90年代通过农业部业务部门和各省(区、市)对口部门的努力和试点,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包括:制定《草原法》;草地有偿承包;牧草繁育、生产;建设人工草地、改良草场、围栏草地;草地牧业综合发展示范项目;建立科研教育、推广、国际交流。

3.4草业对新疆的特殊意义

3.4.1全国全面奔小康,关键在农业,新疆更为突出。现在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已经深深意识到这个问题,要使农牧民富起来,关键在发展现代化畜牧业,发展牧业的重中之重在于发展草产业,包括:牧区草业、农区草业、林区草业、沙区草业、渔区草业。

3.4.2对草业应该有个新的看法,要用生态学的概念重新认识草原。使草地产生出生物(通过光合作用、合成有机化合物,供家畜、动物食用)与环境(覆盖地面,保护土壤免受侵蚀)协调的最高生产力。

3.4.3新疆生态建设中草业起着骨干作用。新疆属于干旱地区,尤其占5/6的平原地区,除了部分河流两岸外,大多属于荒漠、半荒漠植被,都以草本植物为主,也有部分灌木。有专家认为,从生态作用而言,草与林各有千秋,不可厚此薄彼。应该合理的建立草林灌木复合植被,既促进牧业等生产发展,又保护了环境,达到生态平衡。

3.4.4国家农业部最近在《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西部地区特色种植业产品生产历史悠久,产品质量好,具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所以,向西部推荐重点发展五类特色农业,其中有一项就是“草业和草地畜牧业”和“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在国内外草、畜产品需求量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发展草业是新疆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新兴产业。

4草业系统工程与草地科学经营体系建设

4.1草业系统工程

按钱学森院士的观点,就是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研究草业系统生产、生态、经营、管理,达到高效益的科学。他说:“草产业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生产体系,为了管好.就一定要用系统工程的科学方法,这才是草业系统工程”。所以,草业系统工程实际是草产业组织、经营、管理的学问。而生态草业也应该是草业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基础。

4.2通过全国草业工作者十几年的不懈努力,已逐步形成了草业系统工程的理论,为进一步实践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4.2.1草业系统工程的基础是草地资源,全国有丰富的草地类型(18类)6700余种饲用牧草,有牲畜、动物、水、矿、光、热、风能、旅游、人文资源;资源上的牧草可作绿色饲草、改良土壤、保持水土、美化环境、工业原料、燃料等多功能性。

4.2.2草业系统工程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发展草业生产力,推动草业技术革新、生产专业化;发展多种形式的草业商品生产;发展牧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济联合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国际合作,促进发展。

4.2.3草业系统工程的实践的探讨。20世纪80年代起至世纪末,在农业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在20个省区,进行了40多个试点(新疆5个点),开展了“发展草地牧业综合经济的草业系统工程项目”,总结出:一个目标、三个三结合、五项改革措施等一套办法。“试点”顺利圆满地进行着,并在全国得到了推广。

4.3草地科学经营体系建设

草业系统工程包括:草业生产体系;草业管理体系;草地科学经营体系。

钱学森院士把草业系统工程的草产业列入第六次产业革命之一,知识密集型草产业,就是把高科学技术用在草业生产(种草、养畜、加工)管理(经济、生态、技术、社会)和经营上去。归结起来,草业发展,一个是产业化问题,用企业带农牧户,加第二个是高科技,就一定能把草产业搞上去。

草业关键在于造就既懂经营善于经营又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才,才能建设起科学的经营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建设起如下草地科学经营体系:

4.3.1草地法制管理经营体系《草原法》公布实施已经20多年了,近期国家又在修改、完善已经公布实施,其核心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草地资源实行科学的管理经营,从而保证不断提高其生产力,实现牧业现代化、草产业化和生态环境的最优化。建立一支草原监理队伍,把外部破坏草地与内部过度超载放牧的现象坚决刹住,按法管好草地,按经济规律经营好草地。特别是固定草地使用权后,实行农牧民草地承包有偿责任制,用经济补偿的办法管理经营草地,就能发挥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地的积极性。

4.3.2草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经营体系草地保护是草原管理经营的最基本任务。防止草地继续破坏,为农牧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保证草地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确保牧业稳定发展;同时,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创造优质的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对那些乱垦、超牧、滥挖草地植被者要按法处理,根据破坏的程度罚款,甚至绳之以法。要制定各季草地的放牧强度,实行轻牧、禁牧、休牧、轮牧、舍饲等制度;退化严重的草地,也可采取封育、补播牧草、机械松耙、施肥、灌溉等改良措施;更为严重的甚至可以重新建立人工草地。总之,要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严防再次退化,充分发挥草地资源再生利用的最高价值。

4.3.3草地建设管理经营体系草地建设是实现草地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化草业、牧业的基础。世界上畜牧业、草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都非常重视草地建设。我国、我区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至今在草地建设中投入了很大一部分资金,从人工种草、飞机播种牧草、退化草地改良、退耕还草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效益明显。在草地建设中,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一起建,国家、集体、企业、个人都上,实行谁使用、谁建设、谁所有;国家投入的资金为了达到建一块,成一块,取得高效益,要形成一套管理经营体系,层层都有人管,有计划、有监督、有检查、有验收。

4.3.4草地科研、培训、推广经营体系要发展草业,关键要造就一大批既懂科学技术、又掌握经营管理的人才。把草地上的许多研究,落实到区、地(州)县(市),乡草地工作者身上,给他们解决物资、待遇、资金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及时研究保护、改良,人工种植草地等方面的课题,取得成果,经过培训各级人员,从而大面积推广下去。建立一个热爱草业,懂得草业,专心草业,会规范管理、集约化经营的草业专业队伍。要建立一个科研、培训、推广的三结合经营管理体系。今后要按经营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要求改革科技推广体制,变科研成果为生产力,直接推动草业蓬勃发展。

5发展草产业关系到新疆大开发命运

尽管草业在我国发展尚处于初级阶级,但它对畜牧业、农业生态环境以及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西部大开发不是大开荒”,必须草业先行,这是我区大农业发展经验教训的总结。新疆如何发展草产业?我们的主要建议:

5.i因地制宜发展草业

篇11

[分类号]G255.2

近年来,新闻出版总署一再要求制定期刊质量综合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期刊质量进行全面评价。经综合评价,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那么什么是期刊的质量,期刊质量评价与核心期刊评价是何关系?这是目前学界、管理界、期刊界等普遍关注的问题。

质量是什么?国内外学者有过很多讨论,似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从字面上看,质量是满足或符合一些既定的标准或适应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常以“卓越”、“优秀”、“第一流”等词来描述,它涉及价值论领域。在有关中国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中,质量被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一般可使用形容词如差、好或优秀来修饰。‘固有的’(其反义词是‘赋予的’)就是指在某事或某物中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按照此定义和注释,学术期刊的质量是指学术期刊符合一些既定的办刊标准或达到办刊目标的程度,涉及到期刊编辑、学术、出版、发行等各个方面的水准或质量,其中尤以期刊的学术质量为主要,可以用“权威”、“一流”、“优秀”、“好”、“高”等一组有联系的词来形容。而核心期刊原本的含义则是指用文献计量学的数据,诸如载文量或载文率、文摘量或率、引文量或率、利用量或率(阅读、借阅、复印、下载等)统计分析后得到的概念,通常用“核心”与“非核心”,或“核心”、“相关”、“边缘”等一组词来表达。

可见,学术期刊质量评价与核心期刊评价既有相同点亦有不同点。其不同点至少有三点:其一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期刊质量评价是衡量期刊学术水平、编辑水平、出版水平、政治水平等达到的既定标准、目标或程度,外延较大;而核心期刊主要从载文量、文摘量、引文量(率)的大小、比例来测定期刊所属的层次,并辅以专家微调,核心期刊的数量应较少。其二是评价的方式方法不同。尽管目前核心期刊评价也应用定性的专家评价法,但侧重点不同,期刊质量评价以专家评价为主,而核心期刊则以文献计量学的指标为主。其三是评价语词不同。期刊质量评价多以“权威”、“一流”、“优秀”、“好”、“高”等词表示,而核心期刊则根据信息集中分散的程度用相关的语词来描述。其相同点主要在于核心期刊评定依据的载文、文摘、引文、利用等指标与期刊质量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例如载文量,即期刊编辑部通过同行评议认为文稿达到该刊发表水平的数量,通常选题有意义、概念清晰、论证有力、结论合理的文稿,即具有一定质量的文稿才会被正式发表,有一定质量的文稿正式发表量大,与该期刊的质量有弱相关性。而文摘量的相关性则强于载文量,因为文摘是文摘期刊编辑部(也可能有专家介入)对已正式发表的论文的内容是否重要、是否被读者所关注进行评价的结果。引文数据与期刊质量的相关性更强,因为引文数据是众多作者(引用者)对已发表的论文等对自己研究有无影响的评价,其中正面引用数据与期刊的质量有很强的正相关性。但值得强调指出,与期刊质量有很强的正相关性的评价并不等于期刊质量的整体评价。把握和处理好两者评价的异同的“度”,对期刊评价和管理至关重要。

实际上,关于学术期刊质量评价与核心期刊评价的异同,早在14年前,笔者在拙作《核心期刊概论》中就明确表达过:“核心期刊主要是通过载文量、引文率、利用率等文献计量学的指标来筛选的,这些指标从一些重要的侧面反映了期刊的学术、技术水平及质量,然而,要较全面地衡量期刊的质量,除了文献计量学指标外,尚有其他一些指标。这(较全面地衡量期刊的质量)是一项十分有益而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常设机构”(叶继元,核心期刊概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113)。关于核心期刊与其所刊载的论文质量之间的关系,书中也明确指出:“一般说来,核心期刊上刊载的论文,大都是质量高的,但并不是所有高质量的文章全部只刊载在核心期刊上,由于投稿的目的不同等各种原因,有些高质量论文也会出现在一般期刊上”(56页)。可惜这些有价值的观点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正是由于没有下功夫认真研究和正确对待两者的异同等问题,对科学概念不求甚解,将“很强的正相关性”大而化之地等同于质量整体评价,将核心期刊中高质量论文在概率上较多完全等同于其刊载的论文篇篇都是高质量论文,“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导致了核心期刊概念的泛化或异化。

近十多年来,随着核心期刊概念突破图书情报界,迅速向社会普及,由于“全面地衡量期刊的质量”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迟迟没有完成或及时推出,而学术界及社会又有这方面的迫切需求,于是,很多人,包括科研管理部门、文理各学科的专业人士及公众已将原本文献计量学上的概念有意无意地发展到了期刊学术质量上的概念,将一个方面的评价扩大到期刊质量整体评价。例如,媒体在报道、表扬某个学者时,经常说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多少论文;在各学术机构评职称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多少论文。这里已将核心期刊等同于好期刊。有的评价部门也将核心期刊再划分,将期刊质量评价的一些形容词,如权威期刊、一流期刊来表述核心期刊中的部分期刊,也是将核心期刊泛化为好期刊。这些都说明,不管是由于无知、误解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核心期刊已被许多人约定俗成(或异化)为质量好的期刊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为什么核心期刊在我国登陆20多年来,虽累遭质疑,却依然不衰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既然核心期刊在我国已有狭义(原本)和广义的两种理解,既然学界、期刊编辑界要求核心期刊回归原本含义的呼声没有产生实际效果,为了尽快解决核心期刊泛化或异化问题和期刊质量评价系统工程长期没有建成的问题,何不换一种思维方式,将已有相当基础的核心期刊广义概念进一步“合法化”,即按照“好期刊”的概念重新定义,并按好期刊的评价标准、指标、方法来评选?广义的核心期刊与质量好的期刊可以看成同义词,可以互换,因为概念、术语很大程度上就是约定俗成的产物。翻翻字词典,一个词有几个义项的比比皆是。当然,如果经过学术共同体的讨论,觉得区分核心期刊的狭义和广义概念并非最佳之举,那么,依然可以用“权威”、“一流”、“优秀”、“好”来表述质量高的期刊,而核心期刊只指原本文献计量学上的含义。但不论用什么

术语,“全面地衡量期刊的质量”却是当务之急。

要“全面地衡量期刊的质量”,不仅要完善引文、文摘等与期刊质量有密切关系的文献计量学指标体系,而且要制定同行评价的期刊学术水平的指标体系。可以吸收核心期刊评价的经验,深入到期刊文本内容,以同行专家精读为主,从整体上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评价期刊质量。

笔者在2008年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布局研究》中曾对期刊质量评价的指标、评价方法等有过初步设想,现根据最新的思考,对期刊质量,尤其是对期刊整体学术水平的评价提出建议。

首先,要更加注重学术期刊评价的目的性。是一般性的过关评价,还是分级评价,还是淘汰性的精品评价,必须首先明了。评价目的明确,才会有相应的评价标准、指标和评价方法,才有可能避免对学术期刊的过度评价、异化评价、“千刊一面”的同质化评价的现象,真正达到评价的目的。例如,新闻出版署期刊“退出机制”的评价是“达标”、“合格”之评价,而教育部名刊工程的评价则是“优中选优”的竞争性评价,这二种评价的目的不同,就决定了其评价标准和指标、评价方法的不同。

其次,要分类分层评价,即各学科类(二或三级类)的期刊,理论性与应用性、综合性与专科性、研究性与资料检索性期刊分开评价。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术期刊的办刊目标是不同的,期刊所载论文的研究内容也是多样的,研究的层次、深度也不一样,这些特点决定了学术期刊质量评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期刊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只有确定一组期刊有可比性,才能得到合理的评价结果。

其三,要更加注重指标对期刊质量的导引作用。根据学术质量的要求,在匿名审稿、策划、特色、创新等方面设置指标,以导引期刊质量的提高。比如目前中国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普遍存在学术性不强、审稿制度不全、学术影响不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设置相应的指标和权重,诸如策划能力、独立风格、创新指数、专家审稿人数、审稿严格程度、引用率等指标,使这些指标能对期刊的常态工作发挥导引作用,以促进整体期刊水平的提高。

篇12

级别管辖,是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因·为在一个国家的法院体系中,一般都有几个不同等级的法院结构。级别管辖制度,就是要确定在本国范围内的所有民事第一审案件应该由本国哪一个等级的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也就是在法院系统内部从纵向上对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划分。

制度的设立,应当与制度所解决的问题相适应。如果要在所有的不同等级的法院之间进行分工,不同等级的法院,应当根据其审判能力与职责的不同,分别受理不同性质或疑难程度不同的第一审案件。从一般意义上讲,高等级的法院要较低等级的法院审判能力更强,所担负的职责更重,因此所管辖的案件也要比低等级的法院所管辖的案件重要。出于此考虑,法律上可以确定一般的民事案件由低等级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案情复杂或涉及利益重大的案件由相对高一点等级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样的思维逻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条,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重大的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专利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此外,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的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标的数额较大,案件比较复杂的,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法》中,与级别管辖制度有直接联系的一项制度是管辖权转移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下列几种情况: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由自己审理为宜,而决定调上来由自己审理,从而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第二,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而决定送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因此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第三,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在特别的情况下对级别管辖的调节,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从上述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范围的大小与法院等级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依据诉讼标的的内涵所确定的案件的属性。如诉讼标含有涉外因素的,就属于具有涉外性质的涉外案件,诉讼标的涉及人身关系的,就属于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案件,等等。在我国,在案件性质方面,主要是考虑涉外纠纷、海事纠纷和专利纠纷,对人身关系纠纷没有予以特别的考虑。所谓案件的影响大小,则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本身涉及的人或事;二是案件处理后有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三是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按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但在司法解释中或诉讼实践中,诉讼标的的大小是作为案件影响的大小的一个因素来考虑的。从上述有关级别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规定中,我们还可以概括出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各级法院—从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依法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级别管辖的划分上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这与立法上考虑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由这两个等级较低的法院来负责有直接的关系;第三,级别低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相对较窄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较多,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较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较少。这与立法上考虑到不同等级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职能应当有所差别有关,低等级的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较高等级的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审判进行监督和业务上的指导。第四,法律上除了对不同等级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有原则性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在特别的情况下可以调整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那么,这些特点在实践中是否充分表现出来了呢?让我们来看一下级别管辖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情况。笔者检索了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没有找到关于我国不同等级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比例数字。但从笔者接触的若干法院所了解的情况看,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占所有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95%以上,高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占所有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0.1%以下(实践中各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年受理的一审案件不超过20件),最高法院至今没有受理过一起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管辖权转移制度的适用上,主要也是存在于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而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转移的使用比较少,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基本上就没有适用过该制度。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极少部分是由高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实际上没有作为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管辖权转移制度实际上也只是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之间发挥作用。由此引发我们的思考是,法律有没有必要规定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作为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确定级别管辖,除了考虑案件的重要性、复杂性与法院等级的关系之外,还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二、 对我国级别管辖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级别管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呢?就这一问题,我国不少民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曾发表过不少的看法。这些作者对级别管辖存在的不足与弊端及改进建议的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级别管辖的标准不明确或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以案情是否重大、影响面是否大为划分级别管辖标准,何为“重大”和“影响大”界限比较模糊,不容易掌握。因此在实践中推行起来不严格,对当事人而言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不方便。对此,文章论者多数建议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以方便执行。[1]第二,管辖权转移制度的设立,尤其是管辖权转移制度中的‘.上级移转下级”的规定,违背了确定级别管辖的原理和级别管辖制度设立的初衷。管辖权转移制度的上述缺陷,导致级别管辖运用的混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此,文章论者多数建议取消管辖权转移制度中的“上级移转下级”的规定,或是严格限制管辖权转移制度的适用,增加管辖权转移得以双方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或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条件。[2]第三,对级别管辖的确定,尤其是通过管辖权转移所确定的级别管辖,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由此导致当事人或法院规避级别管辖—实质上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在程序上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地利益,并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3)第四,由于级别管辖,下层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严重的残缺和不确定,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受到了侵犯。论者认为,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很多案件基层法院是不能够审理的,特别是在民商案件和经济案件中,各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制订了一些管辖的标准,这些标准是有利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实际上就是说,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案件由它们的上级法院来确定的,这就严重地侵犯了基层法院的司法权。闻第五,如果从制度逻辑上来分析,级别管辖—至少在中国—也更容易导致腐败。论者认为,由于法院系统的结构成金字塔形,基层法院的数量众多,潜在的案件各方当事人事实上不大可能同数量巨大的基层法院法官都建立起稳定的可依赖的关系;既然越向上法院的数量越少,法官的数量也越少,只要有利可图,潜在的案件当事人就越有可能先搞定上级法院或上级法院的法官,从而导致腐败。第六,级别管辖使得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素养难以提升。论者认为,现在许多重大的经济案件,一般来说关系比较复杂,商业纠纷比较大,涉及的各方利益比较广,因此这些案件都由高级法院或者中级法院来审理,基层法院的法官基本上很难有机会审理现代的商业案件,因此,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素养难以提升。基于第四、第五、第六点的理由,论者建议“应当废除或者是大大弱化级别管辖”。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指出了我国级别管辖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从另外的一些角度进行分析,这些观点同样可以被认为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认为我国级别管辖标准不明确,从法律条文来看是存在这个问题,但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就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确定各地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级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其中诉讼标的额的大小被确定为主要的标准。实际上,法律条文之所以不将诉讼标的额的大小规定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并不是立法者对此没有认识,而是中国的客观实际使然—中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法律上将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确定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各地不同等级的法院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在数量上必将出现极大的差别,形式上统一标准,导致了实际上的“不标准”。其次,上述认为我国管辖权转移制度存在问题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管辖权转移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如上文所述,管辖权转移与级别管辖关系密切,级别管辖是在一般情况下对不同等级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确定,体现的是立法的原则性;管辖权转移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对级别管辖规定进行调整,体现的是立法的灵活性。原则性的规定保证了在通常情况下管辖制度设立得具体、明确,便于适用;灵活性的规定保证了特别情况下管辖制度适应复杂的诉讼实践的需要。简单地说,管辖权转移制度的设立,不仅不违背级别管辖的原理,不违背级别管辖设立的初衷,而且还是与级别管辖相协调。管辖权转移与级别管辖的有效协调,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使案件在管辖的分配上更趋于合理。前述文章论者所描述的情况,在实践中是存在,但主要问题是司法者没有严格的依法行事。此外,上述论者所指出的实践中存在的法院利用管辖权转移制度,规避级别管辖制度;上级法院利用管辖权转移制度冲击乃至侵蚀下级法院的司法权等问题,其主要的原因同样属于司法者的问题,立法不是主要的原因。级别管辖在实践中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司法者没有真正的理解和贯彻立法的精神,都好比是“歪嘴和尚念错经”。第三,上述论者关于级别管辖更容易造成腐败以及级别管辖导致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素养难以提升的观点,笔者不赞同,因为其所描述的情形与所遵循的逻辑,与中国现实情况基本不相符—中国司法腐败现象不是论者所想当然的情形,基层法院法官审理的案件也要较论者所想象的丰富得多。换句话说,上述论断,不大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缺少说服力。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上述论者的论点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司法层面,而不是立法本身;立论主要是对现象的分析,而对制度内在关系缺少深人的解剖。因此,要分析级别管辖的弊端,分析一下法制相对比较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根据管辖制度构建的原理,对立法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可能是个相对比较好的途径,所得出的结论相对会更有说服力。

三、一些国家相关管辖制度的规定

(一)美国

法院组织体系由联邦法院体系和州法院体系共同构成,形成了一种比较复杂的司法组织体系。美国联邦法院分为三级,分别为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就民事诉讼而言,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几乎全部是上诉案件。同时,联邦宪法还赋予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一定的一审管辖权,即对涉及各州和外国外交人员的案件,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可以作为初审法院来进行审理。但实践中很少运用。[3]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基层法院,也是大部分案件的初审法院。美国大多数州法院系统和联邦法院系统保持了一定的一致性,均设立三级法院: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有些州为了分流案件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对初审法院进行了细分,将其分为高级初审法院和低级初审法院。低级初审法院包括县法院、乡镇法院、治安法官法院等等。它们主要处理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侵权案件等民事案件。高级初审法院是通常意义上的基层法院,它可以作为除了由法律规定应当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的初审法院。在低级初审法院和高级初审法院的关系上,大多数州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将自己的案件提交到哪一初审法院进行初审。同时有的州还规定,高级初审法院负贪审理对低级初审法院审理的某些允许上诉案件的上诉。但这种上诉不是审级意义上的上诉,而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州上诉法院与联邦上诉法院一样,主要负责对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上诉的法律审。州最高法院对于本州的大部分案件具有终审权。在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后,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跃过上诉法院,直接提交到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二)英国

英国的法院系统是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来进行组织设置的。与我国不同,英国的法院往往并不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具有审判权,而是分为刑事法院系统和民事法院系统两大体系,各自行使审判权,审理各自的案件。英国民事法院系统由数个级别的法院和机构组成,分别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4]

郡法院是负责审理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的特征是标的较小,一般不超过500英镑,根据法律规定,郡法院能够受理的案件的标的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英镑。除此之外,郡法院还负责追索土地的地产案件、婚姻和继承案件,以及部分海事案件和破产案件。高等法院是居于郡法院之上的民事法院。它包括若干个分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个分庭:一是王座法庭,主要负责对各种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进行初审,以及对郡法院裁判提出上诉的民事案件进行复审。一是大法官法庭,它是历史上衡平法院的继承者,主要负责对破产案件、公司、税务、财经、托管执行、监护和专利、抵押物拍卖等案件进行初审,同时对于郡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的上诉进行复审。三是家事法庭,主要审理婚姻、继承、收养等家事案件,并且负责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特别案件。此外,高等法院还包括贸易限制法庭、海事法庭等专门法庭,对部分案件进行专属管辖。上诉法院民事分院,负责审理来自高等法院各分庭的全部上诉,它主要负责对上诉案件的法律审查。上议院是民事案件理论上的终审法院,该法庭只负责审理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律问题。因此,一般的案件在申请上诉时,很可能得不到上议院的批准,从而无法向上议院提交。此外,向上议院上诉将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在现实中很少有案件能够提交到上议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负责来自英国教会法院、殖民地、保护国、托管地的所有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因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负责将英联邦国家中希望将案件提交到英国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的终审法院。

(三)德国

同美国一样,德国也是一个联邦国家。然而在法院的纵向组织结构上,德国并没有采用美国式的双轨制法院体制,而是将所有的法院全部纳入到由联邦法律建立的联邦法院结构之中,实行单一制的法院组织体系。民事案件主要由普通法院系统审理。

普通法院分为四级:1.地方法院。是德国的基层法院,就民事案件而言,它受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同时,它也可以受理婚姻、继承、破产等类型的案件。2.州中级法院。它居于地方法院之上,一方面负责对不属于地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初审,这类案件主要是指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另一方面负责对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进行复审。3.州高级法院。它主要负责对州中级法院的审判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进行复审,因此具有上诉法院的意义。〔8J4.联邦最高法院。它是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法院,而不是德国所有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它也是普通法院系统中的终审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提出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另一方面,它也负责部分再审案件的审理。

(四)日本

根据日本宪法的规定,所有的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和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日本的《裁判所组织法》对法院的设置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全国设立最高法院1所,高等法院8所,还有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单法院若干所。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单法院共同构成日本的下级法院,与最高法院相对应。

最高法院,也称最高裁判所,它是日本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是对一切案件的终审权,不审理一审的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是作为上诉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或飞跃上诉的案件,不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日本一审民事案件由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属简易法院,90万日元以上的属地方法院。90万日元以下的不动产案件简易法院与地方法院共同管辖。闭家庭法院在设里上与地方法院基本保持一致,家庭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离婚案件、遗产分割案件、监护权案件、收养案件等。

(五)法国

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由第一级法院审理。第一级法院包括通常法院(dedroiteommun)与特别(d’exeeptinn)法院。通常法院只有一种,即大程序法院,负责一般案件的第一审。特别法院受理的动产、债权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在3500法郎以下的为终审审理。1万法郎以下的为第一审审理。1万法郎以上属于大程序法院管辖。法国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综上所述,这些国家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有下列特点:第一,有的国家设立有级别管辖制度(比如德国、英国),但原则上只在低等级的法院之间进行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分配,高等级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第二,部分国家不设立级别管辖制度(比如日本、法国、美国各州),但不同性质或不同重要性的民事一审案件在同一等级但作用不同的法院之间进行分配。总之,在发达国家.民事案件的一审基本上由初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一般不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立法上淡化级别管辖的划分。

四、消弱或淡化级别管辖所考虑的因素

发达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上淡化级别管辖,是综合考虑了管辖的愈义、审级制度、不同等级法院的功能等因素。这样的一种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管辖制度的设立,目的是确定一个具体的案件由一个法院具体地行使审判权,其意义在于明确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之后可以到哪一个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明确对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哪一个法院能具体行使审判权。因此,在管辖制度的设立过程中,要遵循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判、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等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与方便法院审判的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就地审判’,,即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就不同等级的法院所在地与当事人居住地而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居住地离低等级法院所在地最近,离高等级法院所在地相对较远。因此,由低等级法院作为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和法院进行审判而言,都是最为方便的。从查明案件事实角度上讲,离当事人住所地最近的法院相对也是最为有利的,进而也有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此外,原则上确定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使得案件的管辖十分明确,在不同等级的法院之间也就不会产生管辖权争议,这也大致可以认为是在管辖制度中淡化级别管辖或不确定级别管辖的一个好处。

审级制度的设立无疑对管辖制度的设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目前实行四级两审制,案件的终审法院往往是级别较低的中级法院,这对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十分不利,对此,已有不少学者撰文提出了批评意见,进而建议在我国设立三审终审制。如上所述,在发达国家,几乎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这对保障国家的司法统一和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这些国家,法院系统多数也是分为三个等级,因此,为了保障三审终审的有效实施,这些国家原则上都将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赋予最低等级的法院,这也可以说是发达国家淡化级别管辖乃至不规定级别管辖的原因之一吧。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也在呼唤着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的建立。可以断言,在中国建立三审终审制,是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制度将在不远的将来变成事实。基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中国的发展趋势,依据审级制度构建的原理,在中国确实有必要淡化级别管辖制度,其中首要的任务,就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取消高等级法院(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以保证三审终审制的有效实施。不同等级法院的功能对管辖制度设立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不同等级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一般而言,低等级的法院,主要功能就是负责解决纠纷,因而对案件的审理不仅要关注法律的适用,同时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因此低等级的法院一般作为案件的初审法院;相对高等级的法院具有监督下级法院审判活动和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性的功能,因而对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关注法律的使用,监督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违法,因此相对高等级别的法院一般作为案件的上诉法院,负责上诉案件的审理;最高等级的法院的职能不仅在于作为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更为尊要的功能是通过审判活动,总结司法经验,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司法解释,保障国家法律在司法过程中的统一实施。因此,在立法上,最高法院一般作为案件的终审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一般都严格控制进人最高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进人最高法院的下一级法院审理时就归于终结。

结论: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行使管辖权

以上对我国级别管辖的内容和我国级别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了解了一些国家相关管辖制度的规定,讨论了消弱或淡化级别管辖所考虑的因素,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级别管辖制度是不科学的,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案件的初审法院,不利于审级制度的有效贯彻,也与高等级的法院所承载的功能不相适应;以一些在案件审理之前无法确定的因素作为级别管辖的标准,过细地划分级别管辖,反而容易导致管辖的不明确,引发管辖权争议;发达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淡化级别管辖乃至不规定或实施级别管辖,目的是为了保障审级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各等级法院功能的实现;管辖制度设立的目的、审级制度的设立和不同等级法院的功能的客观存在,都要求消弱或淡化级别管辖制度。因此,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实际,我们有必要消弱级别管辖。鉴于上述分析,我们建议,在将要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取消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规定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一些影响重大或极为疑难、复杂、性质特殊的案件,由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注释:

[1]李浩:“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肖义山、李宝锋:“对民事级别管辖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1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