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3: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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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感冒打吊针,需请病假三天,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请批准。
请假人:
xx年x月x日
单位病假请假条怎么写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由于我有病,无法坚持继续上班,故请假,望批准!
此致
敬礼
教师:XXX
xx-x年X月X日
小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
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规范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要强化对日常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平时的工作作风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合格)的,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的人员,从脱产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超过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一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二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0、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四、规范执行退休制度
1、坚持到龄即退原则。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3、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
4、对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工作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应追缴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而多领待遇部分。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社、财政部门可暂缓该单位人事、经费办理。
五、规范受党政纪法纪处分人员待遇的调整程序
1、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决定后,需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
2、当事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对当事人的当年考核结果进行预处理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受处分人员相关情况,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
4、当事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工资办理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
六、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单位 要及时督促其限期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津贴补贴月执行标准按60%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计发。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10天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旷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规范遗属补助领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领取遗属补助实行实名制。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补助证书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发现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一个月内到人社部门核消其遗属补助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人员亡故的,当事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将减编结果报送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核销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3、财政、人社部门定期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核销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领取资格。
八、加强试用期人员管理
1、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试用期人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做好传帮带,使其尽快胜任工作。
2、对新招录(聘)用人员应当安排在录(聘)用职位工作,试用期内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组织或人社部门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习时间、任务的完成。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其工资全额计发。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从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的工作人员)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其他津贴补贴照发。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按在职工资全额计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其他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照发。
2、机关人员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扣发工作性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3、事业人员连续事假在1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部津贴、补贴。
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的,机关人员在6个月以内津贴补贴按在岗时标准执行,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事业人员在6个月以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工作人员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五、工作人员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工作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
六、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七、因病长期请病假的人员。单位应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其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而经过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八、婚、丧假:正常婚、丧假按国家规定各给3天假期。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另奖假15天(包括假期内公休日),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按事假办理。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故去可休假7天,家属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3个月,晚育和剖腹产者另奖(增)假30天;非计划内生育不给假,并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车辆管理制度
一、作息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二、请销假规定
(一)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天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因特
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三、考评办法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篇二: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1.“中心“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1:30
中午休息时间:11:30-13:00
下午工作时间:13:00-16:30
星期六、日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中心“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在部门签到表上签到。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各部门部长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交综合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
到部门负责人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次扣除部门负责人10元。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中心“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以职工月工资2500元为例):
1.迟到:
职工应在8:30之前到岗,8:30-9:0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每再迟到一次扣除工资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中心“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当月日工资。
3.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3倍。当月累计旷工3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按规定除名。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2天以内(含2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报部门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或外出离京)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2.
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2天以内(含2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部门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
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存在在家办公者,需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
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
增加奖励假1个月(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50%。
5、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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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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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转载于:行政事业单位考勤制度)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
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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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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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
(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4、她们宁可做一时的女王,不愿一世的平庸。
5、男人插足叫牛逼,女人插足叫小三。
6、你要成佛成仙,我跟你去,你要下十八层地狱,我也跟你去。你要投胎,我不答应!
7、忘川之畔,与君长相憩,烂泥之中,与君发相缠。寸心无可表,唯有魂一缕。燃起灵犀一炉,枯骨生出曼陀罗。
8、如果还有机会的话,我一定会让你回到我的身边,我不想让你和别人结婚。
9、每个人心里都有脆弱的一面,如果放大这种脆弱的话,没人想活。
10、我做了一个很伟大的决定,看你这么可怜,又没有朋友,我们做朋友吧!
11、我不该只是等待,我应该去寻找。
12、哪怕再花上七十年,七百年,我想我肯定会找到他!
13、恶鬼:你敢打我!夏冬青:你都要吃我了,我还不能打你啊!
14、人活着就会失去,你失去的不会再来,你争取的永远都会失去!
15、阿茶:我可以让你抵抗时间的侵袭。弹琴盲人:那我是不是也就失去了时间?
16、孔明灯真的很漂亮,就像是星星流过天河的声音。
17、冥王阿茶:想早点见到我吗?冬青:不用了吧,顺其自然。
18、我妈把我生得太仓促了,我又控制不了。
19、神,生于人心,死于人性。请垂怜于我吧,让我再次眷顾,深爱的你们。
20、人天生心欲做恶,意志薄弱,神便说,人须为自己的罪负责,因为他被赋予了自由的意志,而真心悔罪者,神便从他的身上把罪除去。
21、我们从虚空中来,每个人都抱着善与恶,有人升入天堂,有人堕入地狱,在无边的业火中,我想起你,想起从前,我们曾经离得那么近。
22、你们天人总是一厢情愿,总以为世人应该微笑着,那不是很残酷,没有人愿意。
23、你有没有过这样的东西,沾染过你的体温,聆听过你的心事,它们得到爱,回报爱。你有没有丢弃过这样的东西,它们在黑暗的角落,想念着你。即使粉身碎骨,即使已过经年,终有一天,思念,会把它们带到你的身边。
24、很久很久以前,有一种生物,学会了用两足站立,尝试着迈开双腿。自此,他们就踏上了旅途,那是被时间驱赶着,永无止境的旅途......
25、我借着爱的轻翼,飞过园墙,砖石的墙垣,不能把爱情阻隔,甚至,死亡。
26、你这双眼睛,我给你的。
27、他的命是我的,你想要,不给你。
28、诞生于想象之中,流传于口舌之上,欲望,永远存在,生生不息。
29、我,还会回来的。
30、人活着就会失去。你失去的不会再来,你争取的永远都会失去。
31、死亡与夜色为友,揭开了黄泉的一角,寄予这生命,时机一到,他便降临到你身边。
32、就为了这么一点点的美丽,她们可以放弃友情,亲情,爱情...这就是,所谓的TM的人性#
世界脏到羞耻,谁有资格说难过。
创伤,也是一种成熟的象征。
你知道被迷惑,说明你尚且清醒,当你不知道迷惑时,才是最可怜的。
狂妄的人有救,自卑的人没法救。
伤害别人并不能掩盖自己的缺点,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内心各种小心算计,心中不坦白,表达颠三倒四,五官又怎么端正。
多讲点笑话,以幽默的态度处事,这样子日子会好过一点。
活在别人的赞扬与掌声中,终究会成为一个敏感脆弱的人。
沉默是毁谤最好的答覆。
对人恭敬,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19]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我和几位同学被某开发公司聘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发现,该公司的集体劳动合同有些重要条款并不明确。例如,关于工薪报酬,并没有具体的月薪数额,只是笼统规定“工资按公司盈利状况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请问:现在集体合同“标准”不明,个体合同如何参照?
程得水
程得水:
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依《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在个体劳动合同中也应作出具体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无规定,个体合同没约定,可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小 保
没教师资格就没劳动关系吗?
小 保:
张某大学物理系毕业后不久被某学校聘为高中物理教师,试用六个月后,学校以其没有“教师资格”将其解聘。期间没签劳动合同,张被解聘后向学校提出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问题,学校以张没“教师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没教师资格就没劳动关系吗?
曲 悦
曲 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法》第十条、《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没有教师资格是不能从事教师行业的。但有无教师资格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聘用的张某虽无教师资格,与聘用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遭解聘,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给予补偿,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应按双倍支付。
小 保
社会保险费可以由职工自行领取并缴纳吗?
小 保:
徐某于2012年3月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的月工资为16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500元(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补贴由乙方领取,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徐某因缺钱,故按月领取保险费补贴后,并未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如果徐某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而主张经济补偿?
闵 彬
闵 彬: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甲公司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发给徐某,让他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为无效合同条款,此种情形仍视为甲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尽管徐某领取了社会保险费补贴,但如果徐某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甲公司仍应支付给经济补偿金。
小 保
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高温补贴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搬运工,入夏以来公司因效益不好,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010元给员工发工资。最近,几位员工要求公司发高温补贴费,公司劳资部门答复说:“都给你们发了,工资里已经含着高温补贴了。”请问:最低工资里是否包括了高温补贴?
温 峻
温 峻: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见,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应包含高温补贴。如果你们提供了正常劳动且是在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公司应当另外发高温补贴。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小 保
医疗期被开除,应否继续享受病假工资等
待遇?
小 保:
何某患胃溃疡,按规定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何某因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厂方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开除,并停止了病假工资等待遇。请问: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开除职工、停止职工的病假工资等待遇吗?
李普兴
李普兴: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法律赋予了处于病假期间职工的特殊法律保护,即企业不能随意与医疗期未满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严重违法违纪应属例外。就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相关的病假等工资待遇。职工被开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解除前没付的病假工资单位应当给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的病假工资等待遇。
小 保
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
小 保:
三年前我大学毕业,被一企业聘用。前不久合同到期,企业没有提出与我终止合同,也没有提出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企业没说法,我就这么干着。绘图员工作岗位照旧,八点上班,五点下班,工作时间照旧,每月两千八百元的工资照旧。就这样过了三个多月。企业“革新”,精简,我在其中。发放经济补偿金时,这合同到期后延续的三个多月,却没有计算在内。理由是: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后延的企业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我的劳动期间,企业和我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是劳务关系,故没有辞退给予经济补偿一说。请问:没续签劳动合同,不管是否继续劳动,劳动关系都自动终止了吗?
如 意
如 意:
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但合同期满后,你继续在企业劳动,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你和企业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因为这种继续的劳动关系存在,企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时,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不但应把这段没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计算在经济补偿时间之内,而且这段用工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企业应支付你双倍工资。
小 保
非企业人员工伤,应如何办理工伤待遇?
小 保:
我是某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员,单位法定性质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06年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009年2月,我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工伤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当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我向单位申请工伤补助,单位经请示上级后,参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对应伤残9级支付金额没有具体标准,单位按照《XX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应伤残9级标准执行补助8个月,即29229÷12×8=19486元。
后来我了解到,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伤残抚恤金应为终身领取直至死亡后第二个月停止,补助金额每年还会随物价变动等因素有所调整。2010年我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当地民政部门答复:不予受理。理由是在他们掌握的文件依据中无XX单位的名单,不属于适用范围。请问:我的工伤补助标准究竟应按照何种规定执行?
李文华
李文华: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人员因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适用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一种是国机关工作人员因工受伤,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其适用对象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从你所言情况看,如果你所在单位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享受工伤待遇;若是事业单位,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首要的问题是弄清你所在单位究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还是事业单位,然后再确定是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来为你落实工伤待遇。
依据你单位性质,无论你享受哪种工伤待遇,你所在单位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错误的。因为你是于2009年2月因工受伤,而此时,《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早已被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所取代,已经废止。如果有根据证明你所在单位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你有权申请认定并办理《伤残公务员证》,并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可终身享受工伤待遇,即可终身领取伤残抚恤金。
小 保
用人单位可否与需要长期治疗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小 保:
我某电信公司员工。2012年8月13日夜里突发脑血栓住院治疗,公司为我支付了前期所有医药费等。由于我的病情较重,需要长期休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考虑我在公司工作16年,公司决定一次性给我发16个月工资的同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想在生病期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知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李向军
李向军:
你完全可以不接受公司的“解职”决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你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公司可根据你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来决定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 保
请假做产检,公司扣发工资对吗?
小 保: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两个月前我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我定期到医院进行孕期检查,没想到公司以病假为由扣除我相应天数的工资。我难以理解,找到单位人事部询问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按照公司的规定,产前检查应该算病假,病假就要扣发相应工资。可是我不明白,休产假可以照发工资,请假做产前检查,为什么要扣工资?请问:公司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钱晓霞
钱晓霞:
把职工做产前检查视为请病假,这其实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怀孕女工去做产前检查,不应视为请病假,工资也应当如数照发。根据这个规定,你公司关于怀孕女职工做产前检查按病假处理,并且按照请假天数计扣工资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回被扣发的工资。如果单位一意孤行,你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或者直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小 保
公司转让老板易主,欠薪谁买单?
小 保:
2012年7月上旬,我所在的某私营文化用品公司因设备更新不足、产品老旧滞销,近几个月来公司订单逐月减少。无奈之下,公司决定暂时停止生产,全体职工放假两个月。9月中旬,当我等30余名职工假后上班才发现,原公司老板吕某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了韩某。当我等职工提出公司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一事时,韩某拿出他与吕老板所签订的《文化用品公司转让合同书》回答说:“我与吕老板有明确约定,我受让的只是公司厂房、设备及库存的物资材料,原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一概由原公司负责承担,我不负任何责任。”原公司所欠工资只能找吕老板清算解决。请问:该说法对吗?
陈阿祥
陈阿祥: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号)执行。
1、责任目标考评80分以上(含80分)的单位,局发给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奖金,发给国土资源所目标责任保证金。
2、对有特别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单位获部、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局奖励1000元;获厅、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局奖励500元。个人获部、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局奖励500元,获厅、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局奖励200元。
3、对宣传工作的奖励:按《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执行。
4、对局先进单位与个人的奖励:对考评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与个人局统一颁发奖状与荣誉证书,先进单位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二、处罚
1、单位目标责任考评低于80分的,取消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工的目标责任奖金,取消国土资源所目标责任保证金。第一年给单位负责人诫免谈话,连续二年低于80分的,免去主要负责人职务。
2、局机关目标责任保证金200元,完不成经济指标的不予补发。国土资源所目标责任保证金100元。
3、关于对事病假、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
①事假:个人当月累计事假5天(含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差旅补助,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不享受当年目标责任奖金。
②病假:个人当月累计病假10天(含1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差旅补助,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含60天)的不享受当年目标责任奖金。
③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早退第一次罚款10元,当月第二次20元,一月之内累计三次的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个人全年迟到早退10次(含10次)以上者,取消个人年终目标责任奖金。
④旷工:第一次罚款50元,当月第二次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当月累计旷工三次,扣发当月工资,全年旷工5次者,扣发全年目标责任奖金。
4、上班打牌、打游戏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30元。
5、在单位吵嘴打架、酗酒闹事的,取消其先进个人评比资格,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在本单位公开检查,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6、参与“六害”活动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按党纪政纪处分责任人。
7、镇国土资源所发生重大失误,或年度考核居末位的,第一年对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连续二年的,免去主要负责人职务。
8、对“—票否决”的,取消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评选先进的资格,对其责任人,取消其年终责任目标奖金和局每月200元的目标责任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查处的。
③由于、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④因工作失误造成越级集体上访的。
三、考核办法
1、局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局对各单位下达的目标责任,进行严格考核。实行半年初查,年终综合考核。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一个月前,公司有一笔业务急需处理,因业务员请假在家,遂指派我前往一我的返程时间是双休日,都在火车和汽车上度过,事后公司没有给我加班工资,我于近日向财务部门质询,却被告知双休日出差在外不算加班一即便算加班,公司为我报销出差补助就是我的加班工资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潘冬梅
潘冬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双休日出差当属加班一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以外上班一双休日出差是否构成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属于根据要求提供工作,你在双休日乘坐火车和汽车返回,实际上是公司安排的出差行程所必需的,当属加班之列,另一方面,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工作的报酬,其性质属于额外劳动的补偿;出差补助是指劳动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其性质是对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同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是法定的,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一,咄差补助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一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正因为如此,决定了两者不得互相取代一公司也不能借口以已报销出差补助,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小保
病假期间去单位开会途中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小保:
我曾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一种较严重的隐性疾病,公司根据医院的要求安排我“停工留薪”,在家休息,四个月前,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重大修改,需要全体员工参与讨论和表决,在打电话确认我病情明显好转后,通知我次日晚7时去公司参加会议,不料,我骑电动车前往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我要求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公司表示拒绝一公司的理由是我病假期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处于暂时解除状态,因而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一更何况我在开会途中受伤,与我作为车间工人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不属于工伤范畴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7
钟英英
钟英英: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的情形同样属于工伤,
一方面,员工病假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非暂时解除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一份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你因为患病而被公司安排在家进行“停工留薪”,不意味着公司与你便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你处在无需提供劳动也能获取报酬的特殊期间一只要你患病的情形消失,该待遇自然会随之取消,也就是说,彼此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你照样属于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同样具备构成工伤的前提和基础一另一方面,你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表明你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你参加会议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一回答无疑是肯定的一因为上班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劳动以及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一你去参加会议是公司所安排的,无疑属于“上下班途中”。
小保
公司能否暂押工资防止员工跳槽
小保:
一个月前,我们通过了一家公司的应聘考核,并按公司要求参加了为期半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近日我们被告知,为防止我们“跳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决定扣留我们上个月的工资,由公司统一暂时保管,等我们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便全部返还一如果提前走人,这笔工资抵作公司损失的培训费用一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肖郁香等11人
肖郁香等: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
一方面,公司无权扣押你们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鉴于你们付出劳动之后有权获得属于自己的工资,公司借口“暂时保管”实质上是变相收取你们的财物作为担保,当属禁止之列,另一方面,扣押工资并非约束员工“跳槽,,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其中明确表明,对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只能是通过约定服务期。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限制员工离职,而不能以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获取劳动报酬作为“质押”,再一方面,“暂时保管”也属于变相拖欠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则就“无故拖欠”解释为“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并规定允许拖欠的情况仅仅限于:“(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与之对应,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向你们发放工资,甚至持续到合同到期,且只是以防止你们“跳槽”作为理由,明显应当禁止。
小保
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所得收入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保:
三个月前,我年满55岁,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一由于我从事某项工作20余年,在本地业内小有名气,一家单位于上个月向我发出高薪聘用请求一因被新单位的诚心所感动,我最终答应了下来,可我近日却发现,拿到的劳动报酬与之前的约定数额不符,单位给出的说法是从中代扣代缴了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请问:我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许凤婷
许凤婷:
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
一方面,你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你虽然因为年龄关系,确实已经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你与单位之间具有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需要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你同样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一”与之对应,鉴于你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一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你可以向单位索要税款凭证,
小保
怀孕女工请假孕检被拒自行离岗不能视为旷工
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一由于公司效益好导致人手不足,致使我虽怀孕在身,但一直无法享受产假,一个月前,我根据医嘱需要做唐氏筛查等孕检,公司对我的请假却拒绝批准,我无奈之下只好5次自行离去一近日,我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我未经批准,擅自离岗5次均属旷工,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5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李茜楠
李茜楠: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
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你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累计旷工5次以上的,公司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离岗情形,公司便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是要看你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一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或离岗的行为一构成旷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二是无正当理由一尽管本案确实存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形,与第一点吻合,但你却并非属于“无正当理由”,因为享受产假是你的法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一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你怀孕后一直未能享受到产假,你旷工虽有5次,但你自行离岗时依旧没有违反“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规定一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一对于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任何用人单位具有不折不扣,无条件予以批准的法定义务,公司面对你请假孕检的正当要求,为一己之私拒绝批准,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讼。
小保
事业编职工违反服务期单位有权索取超高违约金
小保:
我是事业编制的职工,两年前,单位决定出资6万元,送我去接受为期一年的专门技术培训,并与我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我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单位上班,且时间不得少于5年;如有违反,则按每少一年,向单位支付3万元违约金作为赔偿,由于我在培训期间视野渐渐开阔,觉得在单位发展前景很不理想,遂在回到单位上班一年后向单位提交了辞呈一单位虽同意我辞职,但认为我尚有4年服务期,必须承担12万元违约金,而我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一请问:单位的请求是否成立?
郭晓静
郭晓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
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
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1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个年度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1)确因工作需要及(2)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600%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