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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说: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贸易手段和环境措施。但是,绿色壁垒在影响上却是双重的。
1.它从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为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类和其他动植物的生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毕竟,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上的潮流,各国政府的环境保护措施必然会反映到对外贸易上来。所以,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反映了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2.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国家都是打着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幌子,表面看似很合理,但实际上是制造贸易障碍,是一种新型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而且,绿色壁垒通常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所以具有极大的不平衡性。因为以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也是对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歧视。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应对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从而保护我国的国内、国际市场。
1.组建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团
任何活动都离不开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方面的法律人才短缺,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掣肘。由于缺乏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法律知识,企业面对“两反一保”调查等贸易壁垒时,往往怠于应诉,从而丧失商机。所以,我国有必要整合现有法律人才资源,加强培训我国的法律队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吸收具备反绿色贸易壁垒及诉讼能力的律师,相应的法律顾问团来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2.建立“绿色贸易信息网”
因绿色贸易壁垒而导致的贸易摩擦,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很多发达国家了许多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信息,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对绿色壁垒的有关信息知之甚少。这样,就不利于规避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我国应该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收集各国绿色壁垒有关信息的专门机构来搜集整理各国绿色壁垒有关的信息。以使我国能够有效地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规避他国对我国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
3.制定国际认证制度
获得国际认证是出口产品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志,可以获得国际市场准入,从而是本国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建立国家级的统一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而且,今年可能多的开展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合作,相互承认对方制定的环境标志。
4.健全环境贸易立法
我国目前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差、保护力度弱、多头立法、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重复等问题。我国应根据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尽快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制度。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成熟的包装立法经验,采用单项立法与综合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包装法规。
5.大力生产和开发绿色产品
我们要加强自身的建设,把树立产品和企业的绿色形象作为国际营销战略的重要内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宁愿以高10%的价格购买有利于环保的产品。所以,政府应该实施优惠的财税、金融、贸易政策来鼓励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我国企业的形象,从而有利于缓解其他国家对我国的经常性的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政策
6.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消费税能起到限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不环保的消费行为的作用,我国对本国产品开征环境税收同时,也应考虑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同类环境税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他国对我国实行的绿色贸易壁垒。
总而言之,当今社会贸易摩擦和市场争夺愈演愈烈,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争取双赢是完全可能的。面对我国国际贸易深受国外绿色贸易壁垒影响的事实,我们不应再将国际贸易看作是一场对抗性的博弈,我们要相信争取双赢甚至多赢都是可能的,关键是我们要对自己的处境,以及核心利益目标有客观而深刻的认识,才能趋利避害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钟莜红张志勋徐芳: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3
[2]王哉洪晓梅: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对策[J].东北大学学报,2000,4.12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发达国家为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不符合其生态环保标准的国外产品进口[1]。自奥地利1990年率先制定了环保纺织品标准后,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绿色标准”。近年来,质量技术壁垒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特别是随着人们对生态和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加深,“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生态纺织品”等概念也大范围地进入了国际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人们对纺织品和服装在穿着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欧盟等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目前欧盟有关国家通过的OKO-TES100纺织品环保标准,已对进口服装的甲醛、重金属、防腐剂等100多种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欧盟已禁止进口服装纺织品使用含镍在0.5mg以上与人体接触的辅料和附件,如钮扣、拉链、服饰等金属物等。这些规定,已经对中国服装出口形成了新的技术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贸易壁垒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生态纺织品及其消费将主导国际纺织品贸易的新潮流,发达国家有关法令规定,销售和进口纺织品需通过有害物质检测,这给纺织品输出国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随着国际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的重大问题,而环境保护则是各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所产生的影响也日益突出。以服装为例,过去对中国出口产生重大影响的纺织品配额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不再成为贸易歧视、限制出口的主要障碍,取而代之的则是以产品质量的环境指标和安全认证等绿色贸易壁垒。
在纺织品服装领域,主要存在着两类技术壁垒:一类是针对纺织品服装从设计生产到报废回收的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所设置的壁垒,主要指要求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及对产品实施环境标志和声明;另一类壁垒则是由于产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影响所引发的,即要求纺织品和服装不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影响,如生态纺织品的生产。有些经济发达国家专门立法,规定进入本国市场的纺织品服装必须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
综观各国制定的要求,有一个共同点,即服装中不得含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得存在潜在的、可能对人体或其他物体造成伤害的因素。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产品对环境无害”的概念已成为指导生产和消费的主流趋势。由于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绿色消费的普及,使这种技术标准和环境贸易政策在名义上更具合理性,形式上更具合法性。出口到发达国家的服装和纺织品,如果达不到环保要求,将会被禁止进口。
3生态纺织品认证的方式
目前,在各个国家和国际贸易中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冲破,主要采用生态纺织品的认定方法。各国主要采取下面3种方式[2]:
(1)申请使用某种标签的方式。国际上的一些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地区性民间组织、大型生产或流通企业、消费者组织或第三方公证检测机构根据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种符合性评定程序,纷纷推出了各种与生态纺织品有关的标签和相应的检测标准及授权使用该标签的审核程序,如:德国Scotdic染料公司的Eco-Tex、消费者和环保纺织品协会的MUT等。其中Oeko-Tex标准100由于较好地兼顾了市场与生产者的要求,且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全面,已成为欧洲较具影响力的被采用较多的生态纺织品标签。纺织品生态标签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评定程序,由经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按照确定的检测项目和指标对申请者提交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可能按附加的要求对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估后才能授权在其申请的某种产品上使用该标签。
(2)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公证检验机构按照国际通行或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提交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提供国际认可的检测认定报告。
(3)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公证检验机构按照买家(进口商)指定的检测项目或自定的标准对由卖家或供应商提交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国际认可的检测认定报告。
选择使用生态纺织品标签进行生态纺织品的认定,其对象为申请者的最终产品。相对而言,其手续繁杂严格、过程长、花费多,且使用标签只能局限于申请的某一产品或某一类产品,而不是有些人误认的获得某一产品使用标签的授权就可以在其所有产品上使用该标签。另外,授权使用某种标签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即将过去时,必须经过一个简易的复审程序才能继续使用该标签。而在标签使用的有效期内,一旦原材料、工艺、使用的染化料和生产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进行申报并经过评估后才能继续使用该标签。因此,此类标签认证方式的实际应用受到一定的局限。实际上,绝大部分买家(进口商或经销商)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或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自己的验收标准,不仅对检测项目会有所增删,对限定指标也会有所变化。其中有些监控项目因尚无成熟的检测方法而要求供应商签署承诺书,保证在其产品中不含或不使用其规定禁用的化学品和原材料。采用这类方法进行生态纺织品的检测认定,在目前的生态纺织品检测认定中占据了绝大部分,不仅省时、省钱,而且同样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中国服装行业现状及主要问题
就中国庞大的纺织服装企业而言,在环保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首先,环保意识和观念淡薄。据国际环保纺织协会驻中国代表机构TES-TEX瑞士纺织检定有限公司统计,截至2001年6月30日,该公司上海办事处共在中国颁发约180张证书。在这180张证书中,占相当比例的是外贸出口企业及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而纺织行业中的上游企业——原料商、面料商、印染制造商、辅料商等却少有积极申请生态纺织品认证的。在中国七万多家服装企业中,也只有知名品牌“杉杉”、“波司登”、“铜牛”等18家企业24种产品获得绿色认证。这一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这反映出中国纺织品服装企业面对席卷世界的绿色消费浪潮缺乏敏锐性,对于生态纺织品的标准和概念还处于被动接受状态,还没有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其次,环保法规和标准不完善。目前中国的纺织品检测标准与国外有很大差别,尤其是对产品有害物质的检测还没有形成规定。如2001年1月至10月在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品实验室所受理的321批出口纺织品服装中,共有201批产品因国外要求指标高于中国国家标准而被退回。
第三,是环保技术和措施不健全。现在中国纺织品从原料到制成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及废弃物的处理,没有考虑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印染行业的设备和技术落后,导致环境污染更为严重[3]。
中国加入WTO以后,虽然困扰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多年的关税、配额等贸易障碍有望消除,但支撑中国纺织业大国的劳动力优势将有所减弱。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在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标准等手段,设置的一系列绿色壁垒障碍限制产品进口。因此,中国服装企业应重新认识生态纺织品的重要性,重新考虑在劳动力优势减弱的情况下如何继续保持纺织大国出口的优势。
有人预言,今后“绿色壁垒”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的最大非关税贸易壁垒。绿色消费的浪潮将对中国服装业提出更严峻的挑战。
5扩大中国服装出口应采取的措施
面对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领域不断出现和增多的绿色贸易壁垒,中国的纺织品生产企业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抓住机遇,巩固和提高中国作为全球纺织品的生产和出口大国的地位。
首先,绿色贸易壁垒虽然具有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阻碍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消极一面,但更有利于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的一面。绿色贸易壁垒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消费趋向和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对正在全球掀起的“绿色浪潮”的积极回应。因此,在WTO的游戏规则中,他是受到保护和鼓励的。
其次,要通过立法、制订与国际接轨的各类标准和建立各种规范化运作的符合性评定程序以建立中国自己的“绿色”保障机制。在全面提升自身竞争能力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绿色”安全保障。
第三,要加强国内和国际间的合作,积极研究应对各种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包括积极开发和采用各种“绿色”原料、改进生产工艺、扩大信息渠道和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加强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近年来,国际环保纺织协会陆续在中国的香港和上海、日本、韩国设立办事处,以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纺织业更快地加入到生态纺织品标签计划中来。
第四,近年来的发展表明,绿色贸易壁垒是动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态、环境、安全、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乃至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绿色贸易壁垒不仅不会消失,而且会不断地变化和加强。资料表明,由于有绿色标志的产品日益博得消费者青睐,目前世界绿色消费的总量已达2500亿美元以上。在一些发达国家,绿色生态服饰已开始成为消费的首选,喜欢购买绿色产品的人超过50%
一、认真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出现的时代背景
1.“绿色贸易壁垒”根源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国民康健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环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基础。1972年,联合国首次举行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开始从单一追求经济效益方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三个目标效益平衡的发展模式。发达国家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对衣、食、住、行的条件以及用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日益严格,迫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对生活用品的卫生和安全要求予以保证,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当然不能例外。
2.世贸组织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持肯定态度。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为此,世贸组织成员可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该协议鼓励世贸组织成员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如无国际标准或认为不合适时,可自行设立标准,但要以科学为依据。设立后,要对世贸组织成员非歧视地实施,保持透明度,对达到要求的出口产品等同对待,还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程度确定自身的保护水平,对发展中成员采取这些措施时,应给予特殊的考虑,并在技术上予以援助。该协议强调,在规定和实施这些措施时,要把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3.发展中国家环保意识薄弱,环保相关法规滞后。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国国民对衣、食、住、行的质量和生活用品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此,发展中国家整体上环保意识淡薄,相关法规落后,有的国家甚至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的发展,有的沦为发达国家的“垃圾场”。一些重视环保的发展中国家,也因财力不足、检验技术落后,缺乏对产品标准的科学检验手段,产品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难以跨越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为世界各国企业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各项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消除环境污染提供了依据和方法。发达国家已有近万家企业获取了它的认证,而发展中国家获取认证的企业寥寥无几。
4.来自竞争的压力。世界各国为了本国的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在对外贸易中采取“奖出限入”措施,维护和扩大市场的竞争。世贸组织建立以后,世贸组织成员关税下降,非关税措施受到了抑制和规范。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有意利用世贸组织协议下允许的绿色贸易壁垒,使之成为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厚实的壁垒。此外,为了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媒体还有意夸大、渲染竞争对手产品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实施过分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寻求根据。
二、正确认识我国出口产品不能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受绿色贸易壁垒限制,不能出口的农、畜、水产品增多,并非因我国入世所造成,而是诸多因素结合的后果。
1.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绿色经济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保意识虽有所提高,但整体而言,我国经济发展仍然停留在以消耗自然资源、牺牲环境质量发展经济的模式上。因此,我国的环境标准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成为某些国家转移“洋垃圾”的对象国,国内一些一心“向钱看”的人,竟把它们偷运进来,从中渔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进口的“洋垃圾”从1990年的99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1750万吨,进一步恶化了我国的生态环境。
2.环保法规不完善,且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目前我国引进外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还不完善,对国外进口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不严,对外国产品和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管制较为宽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但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作梗,现行的经济发展政策、会计法规未将环境资源纳入核算范围。在利益驱动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观,保护环境与恶化环境的现象并存,假冒伪劣行为禁而不绝。
3.企业认证意识淡薄,认证能力低下。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已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跳板。但遗憾的是,我国企业对此反应迟钝,不积极主动认证。截止到2001年上半年,在我国已获得该认证的企业仅500余家,其中大部分是三资企业,国内通过认证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家电行业,更多的企业仍在IS014000认证之外徘徊。另外一些企业担心认证会降低价格竞争能力,认证不积极,存在侥幸心理。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要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等费用,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使一些企业望而生畏
4.我国环境标准过低。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缺乏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实力。在我国19278项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落后,周期也长。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落后于国际标准,造成国内的合格产品,在出口时因抗生素、农药残留超标而被进口国退回或销毁的结局。
5.我国农、畜等产品生产分散,形不成规模生产。我国农、牧业整体而言,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低、过分分散、标准化生产差、信息反应迟钝、规模小和应对能力弱的特点。如在全国1600万亩茶园中,有70%是分散农户经营的,难以实施统一的茶叶生产标准。水产养殖业生产过于分散,使得质量控制、标准的实施难以落实。
三、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增强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能力
1.辩证地认识绿色贸易壁垒,不能全盘否定绿色贸易壁垒。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对进出口商品提出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标准。如达不到这些标准,进口国有权对那些商品进行扣留、退回、销毁和要求索赔。判断其合理与否的依据是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世贸组织成员依据该协议对进口动植物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不能无端非议,只能适应和改革;反之,对背离该协议设立的绿色贸易壁垒,就要有理、有力、有节地反对,通过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绿色贸易壁垒将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与我国进行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将不断出现摩擦与纠纷,制约着我国这些产品的出口。但我国如采取有力的措施,练好内功,以高标准要求产品,提高跨越能力,又给我国这些产品的出口创造和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遇。
2.按照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迅速设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它将有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民健康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成为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解决绿色贸易壁垒纠纷的基础和保障。它是我国摆脱绿色贸易壁垒困境、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之所在。在设立中,可援引该协议有关发展中成员的条款,向有关世贸组织成员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申请有关技术的援助;在必要时,可有时限地申请免除在该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当与世贸组织成员就绿色贸易壁垒发生贸易摩擦时,应主动按照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3.对我国已受绿色贸易壁垒所限不能出口的产品,要及时客观地查明原因。如果我国出口的商品确实存在问题,应采取果断措施,停止开发、生产、销售或拒绝收购;如果是进口国家有意刁难和歧视,应迅速向我国政府反映,通过双边或世贸组织谈判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4.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强化环保法规,建立绿色核算体系。整个中国,尤其是地方省区,应尽快把忽视环境,单一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相互有机结合的发展模式;在引进外资中,防止把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产品迁移到我国;严格禁止“洋垃圾”的进口;把环境作为社会成本纳入核算体系,强化环境保护,使我国成为经济发达、产品符合国际标准而山川秀美的国家。
5.深化改革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农、牧业结构调整。在把分散的、产供销脱节的农、牧业生产转向综合产业化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服务组织,提高规模生产能力和快速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在一些大的禽肉生产出口基地倡导由“公司+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场”的生产经营模式,形成规模生产,便于实现产品的标准化。通过高科技和示范,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品牌。
6.建立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质量标准体系。围绕这个标准体系安排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运环节。在动物产品生产中,要从生产环境、饲料、农药、种养方式等源头抓起,制订相互配套的国家标准。
进入21世纪以来,以美、欧、日为首的发达国家更多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环境条件,通过更加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执行更加繁琐的检验和审批制度,征收更加高昂的绿色税率。其主要表现为:
(一)独立设置高于国际标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做出的强制性规范。最初,各国往往重视产品的加工制度,并多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但是。自欧盟2004年初以危及儿童安全为由对我国温州打火机另设产品技术标准及通过海关强制性扣压相关商品以来。有关国家竞相仿效,对进口产品另行独立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如美国不仅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还制订了许多附加标准。以牛源性法规为例,2004年12月20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了《关于牛源性材料在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中的使用的最终法规》和《关于对牛源性材料生产、加工或以其他形式含有牛源性材料的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保持纪录的法规》草案,对各国含牛源性材料的食品、化妆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又如日本2005年12月第238号通告,对输入日本的自行车车闸做出规定,禁止车闸石棉含量超过1%的自行车整车进口,同时,规定进口企业必须持有刹车衬里和刹车垫材质构成的说明书,石棉含量不超过1%的说明书及盖有证明单位的图案和签字的证明书。
(二)不断推出新的环保与消费名目。超前出台环保与消费规章
以环保与保护人类健康为名采取超前措施,西欧历来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众所周知,转基因玉米、大豆的种植刚在美国、巴西等国兴起,欧盟就明令禁止转基因食品进口。2003年1月27日,欧盟又率先在电子产品方面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并于2005年8月8日通过了《为确定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而修改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2/95/EC指令》的决议,确定了电子电气设鲁中6种有害物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量,从而将各国不符合该含量要求的电子电气设备排除在海关门外。2005年,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浴液瓶的红色挂襻含有706毫克,公斤的偶氮染料3,3一二甲基联苯胺,这种偶氮染料含有致癌胺成分,按德国规定,属致癌物质,不符合德国健康标准,因此。无限期禁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贸易商采取召回行动。同时,欧盟根据德国产品安全法、日用消费品法和欧盟相关法规,在欧盟范围内对该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三)细化产品评估成分,变相提高安全和健康保障水平
细化产品评估成分几乎是近年各国限制进口谋求本国企业发展的一致行动。如2005年11月24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修订了关于保健食品上市前对其功能成分进行评估的法规,规定包括功能成分的评估标准、安全标准、健康标准及评估原则。按该规定韩国今后不论是新的食品成分,还是已经批准过的成分,均需另行审核以获得批准。欧盟部长理事会2005年12月14日签署了一项旨在限制邻苯二甲酸盐的法令,规定DEHP(邻苯二甲酸二已醇)、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B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在塑料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比例不得超过0.1%,儿童能放进嘴里的玩具和用品,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醣)和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比例也不得超过0.1%。更有美国动植物检疫局2004年1月单方面《关于进口中国介质盆景的最终法案》。要求我国介质盆景植物移植前后都只能种在介质中。不允许接触土壤。这一规定违反1997年中美签署的《中国介质盆景输美协议书》,明显背离了介质盆景生产的实际,没有商业操作的可能性。
(四)采用新技术进行抽样检查,强化“自主检查”措施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主要输入国,多年来以环保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我国农产品采取一些非常规入境检疫措施,而近年更甚。如2003年以保护蔺草品种“日之绿”为由,对从我国进口的蔺草制品进行抽样开箱检查。检查范墨除熊本县申请保护的榻榻米席外。还包括提花席、双苜席等全部草制品2004年以来又引入DNA检查,对我输日的鳗鱼加工品及农产品进行DNA分析,认定从我国进口的两个小红豆品种涉嫌侵犯日本知识产权而要求进口商采取改善措施,有关进口商团体则以此为由决定随时对从我国进口的红小豆实行“自主检查”。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有17个部门和84个独立机构有权制订各种法规和检验检疫标准,而且还有400多个非官方的标准机构。目前美国官方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有5万多个。各种非官方机构制定的标准也有5万多个。以2003年12月12日生效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为例,按该规定,向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等企业必须由美国人注册登记,并在商品到达前提前5天用电子方式确认相关信息。许多国家认为美国的检验检疫程序复杂,检验检疫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属歧视性做法,违背了SPS第5.4条“应考虑将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规定。
上述“绿色”贸易限制措施,反映了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和经济民族主义的抬头。这些措施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创新技术强化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保护,又通过人与环境的安全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其背后,则不乏世界经济、政治权力的角逐及对未来霸权争夺或抗衡。这种“绿化”。在目前的情势下必将愈演愈剧,甚至“化”及全球。长期以来.普遍认为发达国家技术先进环境好,其出口产品标准高,发展中国家无须制订高标准的绿色贸易措施,这种观点妨碍了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标准的制订及对绿色技术的追求,危害着他们对出口产品的更高要求,应当及时纠正。
二、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性与歧视性
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几乎从一开始就在许多国际贸易协议、协定中得到了确认,逐渐强化。如GATT1947的引言部分,仅仅提到各缔约方认识到在处理贸易与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目的。”而在1994年《WTO协定》引言部分特别强调了“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使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即将这一目标及实现这一目标的绿色贸易措施,提高到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的目的及实现该目的的措施并重的地位。又如GATT1947仅仅在第20条一般例外的(b)(g)提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而1994年WTO一揽子协定,却包括《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I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1993年12月15日通过的《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协定》,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等等。
尽管WTO设有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缔约方之间的矛盾,有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排解纠纷,但是,在对待缔约方绿色贸易措施方面,目前可谓收效式微。
毋庸置言。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性与歧视性是共存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就是充分考虑到“在维护和保障一个开放、非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不应存在、也无必要存在任何政策矛盾”实际上也就承认了这种政策歧视的存在。可惜这种歧视性在国际社会没有得到正视和重视,在庞大的WTO规则中,仅在一些实在无法回避之处应景式地强调不能因为采取绿色贸易措施而导致歧视。如《WTO协定》序言提及“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SIS引言提及实施这些措施的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该协定第2.3条与《TBT》引言部分及第2.2条也有类似的提法。但是,在任一协定中均没有任何具实际内容与意义的规定。就现行规则看,缔约方制定和实施某些歧视性绿色贸易措施,如上述美国的食品检验检疫程序及日本的DNA抽检。被制裁方一般很难冀望通过漫长的争端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笔者以为,今后WTO的发展与缔约方绿色贸易措施的制订与实施。应当注意协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本固与贸易有关的绿色政策和法规方面享有自与国际自由贸易之间协调一致
WTO成员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卫生与健康的目标,在制定和实施本国与贸易有关的绿色政策和法规方面享有任何成员不得干预的自是不言而喻的。1993年12月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决定(a)“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最后落脚之处在于“促进可持续发晨”;尽管在决定(b)中提出“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但SIS第5.7条却规定在有资料证据但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可见决定的主要偏向仍是加强成员环境措施的有效执行。在1994年4月15目的贸易谈判委员会决定中对这种偏向有所警觉,即在贸易环境委员会工作职权中授权其处理“环境措施对市场准人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而言的此种影响。以及取消贸易限制和相对环境的效益”。这说明贸易谈判委员会已经意识到成员方环境措施对自由贸易的扭曲及影响,并试图通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使“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相互支持”,在必要的时候,对WTO“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笔者以为,这种修改需要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度”上,根据“适当”的保护水平原则,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对SIS第4条的等效原则达成细化的多边协定,以消除进口成员的某些歧视性措施可能对自由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成员方采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进口与区城或国别资源的合理搭配运用协调一致
全球资源的区域性布局及需求,不论是过去还是今天,都是现实存在的,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布局及需求特点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各成员也随时调整自己的包括绿色措施在内的各项措施限制某项产品进口。越来越多地采用技术性措施,如提高检验标准,设置复检门槛等限制成员之间的国际贸易。这种采用技术手段限制资源丰富的成员出口的做法,不违背WTO的有关规定。SPS开宗明义“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要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应该说日本的非常规人境检疫方式构成SPS序畜中的“变相限制”,这是SPS第2.3条所禁止的,即“卫生与植物措施的实施方法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根据SIS第3.3条的规定,许多。WTO成员目前已采取许多比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保护水平更高的标准和实施方式。而且不严格执行SPS第5.1-5.8条“确定动植物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有关规定,甚至在“科学理由”上作文章。因为就“科学”与不科学而论。实施高水平保护标准的成员要找到其“科学”依据并非困难的事情,尽管SPS第3.3条关于“科学理由”的注释强调了对现有科学信息的审查和评估,可惜有关成员往往在没有来得及确定国际标准、指南、建议不足以适应本国保护水平的情况下便出台新的技术规定。为此,亟需修改SPS第5条关于“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内容及方法,特别是要对第7款“临时措施”的采用做出条件限制的规定。否则。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资源在临时技术措施和非适当的卫生措施之下,便难得到合理的挖掘和应用。
(三)成员方保护人类、环境与动植物的可持续发展措施与开放、公正、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协调一致
保护人类、环境与动植物的绿色贸易措施集中体现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上,并且在事实上与开放、公正、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某种程度的对抗。对此,WTO贸易谈判委员会早已有所警觉,并于1994年4月15日要求刚刚设立的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首先处理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与“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政策”,与“为环境目的而征收的税费”。与“产品有关的环境要求,包括标准、技术法规、包装、标签和再利用”之间的关系和问题;同时,处理好多边贸易体制中为环境目的丽采取的贸易措施的透明度问题。多边贸易体制系统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环境措施对市场准人的影响问题。可是12年时间过去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并不能充分协调上述关系,环境可持续指数反映出全球环境与资源面临更多的问题和一定程度的危机。而各成员名目众多的保护主义环境措施编织成一张张进口限制网.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贸易不能如部长会议的决定和宣言所期待的那样得到有效的发展。事实说明,某些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措施有悖于开放、公正、非歧视的WTO环境贸易规则,发达国家也并没有如SPS所述,努力协助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克服特殊困难,例如,没有很好执行SPS第9条“技术援助”及第10条“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有关规定。
三、我国应对绿色贸易撸施的策略
在WTO体制规定尚未做出修改之前,我国应对国外绿色贸易措施的策略,主要是清洁国内生产环境,提高产品技术质量,以及对歧视性环境措施质疑与抗争。
(一)严格限制外商污染产品和产业流入,截切外资企业的污染源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盲目引进外资,之后各省市盲目追求外商投资数额而导致大批非环保项目的投资、生产,其对我国城乡环境的潜在危害,不是今天都能看到的。故且不论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农药及小五金等污染行业已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一些以为无污染的产业,如某些高新技术产品,也由于我国环保标准低、环保管理体系不健全,而形成洋垃圾,在流通或报废过程中影响我国环境。对此,我国已有所警觉,并制定了相关对策。如我国最近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一规定尽管只规范我国境内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行为,但实际上也提高了出口产品的环保标准。可惜我国目前此类规定尚少,特别是直接针对外资的污染项目及污染整治的专门规定并不配套,这也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资项目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以加工组装为例,“世界工厂”的美誉和外商投资的业绩被不少地方官员津津乐道,殊不知顶着“中国制造”的挂冠,却造成了大量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巨大的损失远远高于短期局部的经济收益。我国应尽早该出台外商投资加工组装限制措施,按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实施对人体和环境的保护。
(二)加大对生态环境整治的投入,从环境法律体制完善的视角采取合理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大建设投入,十几年间,无数高速公路、铁路纵横贯穿于各省市之间,无数高楼耸立在各地的大中小城市,许多建筑达到或接近了世界先进水平。然而,作为国家的血脉的河流、湖泊及地面环境、大气层,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整治,以致出现全国各地大河混浊、小河干涸、绿地沙化、生态恶化、空气污染,及一些地方垃圾暴露堆放而无人问津的局面。塑料购物袋制造时便产生有害气体,使用时会污染食物,废弃后难以降解,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莫大危害,理应尽早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但竟然拖了十几年都没有解决。而同时期,兴建了不少令世界嘱目的宏大工程。可见相关部门对人类健康的关注,远远不及对重大工程建设的重视。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政府要加大对生态环境整治的投入。2005年我国发改委等中央七部门联合《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停止了部分污染产品的加工贸易,控制了稀土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数量。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章缺位甚多。尚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限污体系。
(三)加强产品创新与提高附加值。老调新弹
我国实施品牌战略已近l0年,但仅有少数的一批品牌跨越了国门。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以从来未有的势头提倡自主创新.盖因5-10年内我国企业产品倘若不创新,则将失去大部分的国际市场。以玩具为例,美、英两国玩具协会已要求其会员从2006年开始只能通过经国际玩具理事会商业运作规范认证的供应商采购玩具。而欧盟的保证双指令规定包括玩具在内的十类机电产品出口欧盟时,将被额外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并禁止自2006年7月1日起包括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在内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投放市场。2006年初爱沙尼亚消费者保护局已率先无限期禁止销售我国软塑料玩具小丑(clown&USWeickplastik),原因是噪音超标(比极限度高出5.7-7.4分贝)等,不符合健康标准,存在“损害儿童听力及使儿童窒息的危险”。我国玩具业不仅仅是存在解决有关技术指标超出国际标准的问题,而且面临产品更新换代的创新问题。如发达国家已完成从传统玩具向高科技玩具、智力玩具、教育类玩具的跨越,而我国玩具目前仍停留在填充玩具和玩偶玩具等传统造型的阶段,与市场需求脱节。我国还有不少传统出口产品虽然每年出口不断增长,但利润极低,生产难以为继。提高竞争力。关键在于自主创新,建立自有品牌。同时还当迅速改变目前过分依赖进口商,几乎不掌握境外销售渠道的局面,如此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贸易壁垒概述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
贸易措施,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由于发达国家的产品科技含量和公众的环境意识普遍较高,他们对环境标准的要求非常严格,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自我表现再利用等整个过程均需符合环保要求。
其表现形式有: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人。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实行贸易制裁。2.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他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3.绿色环境标志。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到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4.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是减少废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流行于发达国家。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基于保护环境与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6.绿色补贴。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
我国之所以频频遭遇绿色贸易壁垒,既由于绿色壁垒所依存的国际法律依据本身的缺陷和发达国家利用这些缺陷给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出口中制造的障碍,又由于我国自身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导致我国经常遭遇别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应尽快出台一系列应对措施。
二、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分析
(一)实施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
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体现了人类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面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只能主动适应:一是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协调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二是树立环境竞争力意识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提高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三是国家应实施扶持绿色产业的政策措施.给予绿色产业以优惠政策:四是企业应把开发绿色产品作为优化出13产品结构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绿色贸易壁垒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发展变化的动态特征,我们应密切注意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发展动向,搜集各国环境限制法规和环境标准,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同时.充分利用wT0规定的各国技术陛贸易壁垒信息通报与咨询制度获得有关信息。成功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并利用相关的信息.而这又有赖于绿色贸易壁垒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积极参与国际产业结构调整
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缺乏竞争力导致我们屡遇绿色贸易壁垒。我国要在全球化浪潮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与新材料.环境技术等高新技术为基础.对传统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并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提高经济的环境友好水平。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
国际标准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得到各国的同.是处理国际纠纷的重要基础。目前.发达国家的国际标准采用率已达80%甚至90%以上,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O%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与发达国家之间有很大差距”。国际IS014000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绿色通行证”.通过国际认证的企业和产品.相当于获得了进入别国市场的钥匙。因此,我国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五)改革环保管理体制,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
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是深化环境保护和针对贸易与环境新问题的重要措施。在经济发展中可以采用经济激励手段为主的多样化的环保调节手段.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变末端治理为前端预防.从而免受绿色贸易壁垒之限。在进出口贸易中.逐步建立禁止进口、征收环境税补贴和反补贴等选择性激励机制,克服国
内外企业“搭便车”行为。
(六)实施多元化战略.提高对市场环境的应变能力
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的绿色技术标准、包装标签、动植物的卫生检疫、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复杂苛刻.我们可以实施贸易对象国的转移.以此避开绿色贸易壁垒。我国企业应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基础之上,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市场准入的限制。此外.我国出口企业还可以力争在海外直接设厂.把投资的重点定位在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和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实现直接跨越绿色贸易壁垒。
(七)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不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
对于不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WTO/TBT或SPS等协议依据.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调查机制.借助法律技术.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申请商务部对进口成员方实施的绿色贸易壁垒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要充分利用WTO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和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提出交涉或申诉,遏制环保例外权”被滥用,防止贸易保护主义者动辄实施不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
(八)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力争制定公平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
我国应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使国际环境规则的制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应积极参与WTO关于环境方面的贸易规则的修改制定工作以及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经贸活动争取主动权。
参考文献:
1我国入世以来,绿色贸易壁垒对农、畜、水等产品的出口的影响
(1)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品种多。受阻的农产品从蜂蜜到冻鸡,进而延伸到整个畜产品和水产品。2002年1-5月,欧盟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
(2)对中国农畜等产品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世贸组织成员从发达成员(欧盟、美国、日本)扩展到部分发展中成员(韩国、新加坡)。
(3)中国成为美国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2002年1-3月,美国药品管理局扣留的进口产品共达12025批次,其中,中国为1140批次,占同期被扣产品总批量的9.48%,居受阻国家和地区的首位。
(4)对中国进口农、畜产品的检验项目增多,检验加强。如欧盟对中国茶叶的检验项目已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的检验增加到62种。日本厚生省2002年4月25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蔬菜中存在严重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决定对18种蔬菜进行抽检。
(5)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发达地区省市的出口。2002年1-3月,我国沿海地区被美国药物管理局扣留的产品累计896批次,占我国被扣产品总量的78.6%,其中,广东省为240批次,占21.05%,居第一位;福建为201批次,占17.63%。2002年1-4月,经深圳口岸出口的冻鸡出口数量和贸易额均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0%。2001年,我国约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2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一方面绿色贸易壁垒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不断调整和补充,出现了层出不穷、变化多端的绿色贸易措施,涉及包括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动植物安全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绿色贸易壁垒所管辖的对象范围越来越广泛,近年来,它不仅对产品(消费)本身提出绿色环保要求,还对产品的设计开发、原料投入、生产方式、包装材料、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甚至工厂的厂房、后勤设施、操作人员医疗卫生条件等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绿色环保的要求,如美国实施的HACCP计划,其目的是更方便、更有效地实施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更为严重的是,目前的绿色贸易壁垒不仅表现为环境技术规定、标准,而且这些规定的执行过程也逐渐成为中国商品进入外国市场的严重障碍,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往往导致旷日持久的调查和取证,导致成本大大增加并延误了良好的商机。例如中国出口到韩国的活鱼,就遭到长达45天的批批检验待遇,致使大量的活鱼死在码头,几乎无法再出口。
3对我国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越来越多
通常,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绿色壁垒,往往会引起其它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施绿色壁垒。目前,我国成为了受到美国绿色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欧盟设置的绿色壁垒也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损失;日本等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达中国家也对我国地许多农产品实施了绿色贸易壁垒。
我国遭遇的国外主要绿色贸易壁垒指标见表1。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遭遇的绿色壁垒是范围在不断扩大,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究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1)双低——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检验产品的技术标准低。
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由此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据专家估计,我国产品质量实际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10-20年。仅就德国为例,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800种,大多数等同于国际标准;而我国技术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而且我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名目多而水平低下难与国际水平接轨。
这在农产品、食品、纺织品等行业更为突出。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迄今已公布了有关农业在食品中的最大限制标准共2500项。而我国直到2001年,农业部才出台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业标准,其中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中仅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2)双盲——我国企业绿色观念淡薄,而且对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缺乏了解。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到2003年6月,我国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纺织服装企业仅有38家。另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使用绿色食品商标的产品只有3000多个,年产量仅2000多万吨。可见,我国许多企业绿色观念淡薄,未能意识到绿色壁垒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而且,许多企业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也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和技术限制缺乏了解,再加上技术贸易壁垒本身的不透明性,使我国的出口贸易面临很大的困难。
(3)竞争和分工——产业的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的影响。
出于产业竞争的需要,有的发达国家采取了明显的歧视性措施。例如,日本为限制我国稻米进口,将检测指标由23项增加到121项,其中许多农药是我国从来不使用的,也要进行农残检测。再如,为限制我国菠菜进口,2002年日本公布菠菜中农药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既远远严于日本蔬菜中其他有机磷农药的残留限量(大约相差10倍以上),又大大超出美国,欧盟及国际组织标准(约为0.05mg/kg)。而且,发达国家往往将污染较多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还把发展中国家作为倾倒工业废弃物的垃圾场。据统计,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35%危害生态环境,日本2/3的海外投资是污染产业。而且,这种行为也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成本形成了不合理的国际环境保护格局。一些发达国家不但推卸责任,反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绿色壁垒,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总之,中国现阶段所面临的环境管制和绿色壁垒的形势是严峻的,政府和企业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缓慢,主要经济体受债务危机困扰,经济持续低迷,全球总需求大大降低。2013年广东规模以上工业出货值仅增长4.3%,加工贸易进出口仍呈下降趋势,2013年下降0.6%;二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在国际市场持续低迷时,发达国家各种贸易壁垒层出不穷,典型地以“碳关税”、“碳标签”、“低碳认证标准”等为代表的低碳壁垒。低碳贸易壁垒将增加广东贸易成本、缩小贸易规模。据世界银行有关研究报告显示:如果“碳关税”在世界范围内全面实施的话,中国出口产品可能要面临平均关税达26%左右,随即可能导致出口量下滑21%左右。另外发达国家通过制定严格的产品低碳认证标准及强制要求实施碳标签制度,提高产品准入门滥,减小广东出口贸易规模;三是与不同类型国家的竞争加剧。随着广东省产业升级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广东将面临两方面威胁:一方面,与发达国家在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正面竞争;另一方面,与发展中国家在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成本竞争。
2.国内因素一是成本上升
按世界银行标准,中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2013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6629美元,广东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刘易斯拐点”来临,劳动力价格上升。目前,广东省劳动力、资金、原材料、土地使用、环保等成本持续上升,导致广东企业出口成本上升,长期以来广东外经贸赖以快速增长的低成本比较优势逐步丧失,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一些大型出口企业及部分传统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将产能或订单向内地省份或周边国家转移;二是随着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内陆各省区后发优势明显,广东外经贸原有区域和政策优势逐步减弱,原有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向内陆转移,招商引资面临严峻挑战。
3.自身因素一是广东能源消费结构高碳性明显
广东省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重平均为45%。由于能源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落后,导致广东单位GDP能耗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据测算,广东每创造1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是日本的1.1倍;二是贸易结构不合理。广东贸易结构现状是:货物贸易出口远高于服务贸易出口;加工贸易比重较高;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具有“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特点。近年来广东服务贸易保持较快增长,但相比于货物贸易其规模明显偏小,发展相对滞后。2012年广东省服务贸易额为1064.76亿美元,仅占货物贸易额的10.82%。广东加工贸易占据外贸的半壁江山。广东加工贸易比重较高的贸易方式导致高消耗、高污染局面。广东省传统出口产品如纺织、服装、家具、鞋类、玩具等,以及高技术产品出口中占较高比重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无线电话、集成电路等,大多处于价值链中效益较低的制造、加工环节,造成广东贸易顺差,环境逆差;三是广东企业规模小,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截至2012年底,广东省中小企业达502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而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处于劣势,阻碍了技术创新的实现,导致企业技术进步和规模扩大很难实现。
二、推进广东发展绿色贸易的对策
1.优化外贸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①优化广东外贸结构。首先,优化出口结构。广东粗放型、高碳性的国际贸易产业结构造成贸易顺差过大引发贸易摩擦,环境逆差引发碳排放超标、污染激增的局面。广东应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使之向低碳、清洁的绿色贸易转变。外贸企业应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降低产品含碳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促进低碳产品出口。首先,可以加快传统机电产品、纺织品等转型升级,大力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产品质量和深度加工,延长加工链增加附加值;其次,适度增加进口。广东长期保持外贸顺差,2013年贸易顺差额达1812.38亿美元,这种贸易结构加大了国内污染,因此政府应引导适度扩大部分制成品如最终消费品和资源能源深加工产品的进口,发挥进口对节能减排的作用。
②优化广东加工贸易结构。首先,提高加工贸易附加值。政府应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吸取东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经验,鼓励加工企业延长贸易产业链,提高加工贸易的加工层次,鼓励加工企业开发自主品牌、自主设计和生产、培育自主营销网络;其次,大力发展服务性加工贸易。低碳经济背景下,服务贸易因其消耗资源和能源较少而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以全球最大的服务型加工贸易基地印度为例,其最具代表性的软件外包作为支柱产业带动印度经济高速发展,同时其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特征符合低碳经济发展潮流。广东加工贸易应尽快由制造型向服务型转型升级,将目前高能耗、高污染的低端加工产业转移出去,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可以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作为承接服务外包的主体,承接软件和信息技术外包、商业流程外包等。大力推进粤港澳合作,承接香港、澳门服务业转移和外包。政府应积极出台配套政策,扶持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③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首先,提高服务贸易比重。服务贸易具备能耗低、排放小、污染轻的低碳特征,是当今全球贸易发展特别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引领全球经济复苏的新动力,广东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应增加服务贸易发展;其次,充分发挥广州、深圳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广东各市服务贸易发展不均衡,2012年广州深圳两市服务进出口总额占全省八成。广州、深圳作为中心城市要提升服务业开放层次,强化辐射带动功能。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重点开拓旅游、文化、中医药、工程承包等领域,使全省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再次,推进传统优势行业升级,大力发展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世界服务贸易朝着技术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而广东服务贸易以消费为主,科技含量低。广东应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自身发展优势,以服务外包、软件出口、技术引进、文化出口、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旅游相关服务、运输服务等为重点,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服务企业。
2.加大政策扶持引导,保障广东外贸低碳化转型
①着力研发低碳技术推进低碳贸易发展。政府应鼓励并积极扶持低碳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广东外贸低碳发展,必须研究开发并引进先进低碳、节能和减排技术,逐步减少传统工业对石化能源的依赖,促进传统高碳产业转型升级,限制和淘汰高碳产业和产品,促进低碳产业和产品发展。同时,企业必须加大对低碳技术的投资力度,通过引进技术或自主研发,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生产出更多的低碳产品。政府还应加强开发低碳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核能等,实现清洁生产。
②强化财政政策的激励作用。首先,利用财政激励措施促进广东外贸低碳发展。通过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出口生产企业进行低碳技术改造、开发低碳产品及投资低碳产业;鼓励节能降耗、关键零部件等产品进口,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其次,尽快开征碳税。为避免广东出口产品受到发达国家“碳关税”打击,可选择在珠三角几个经济发达城市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作试点城市,在试点市中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征收碳税。征收碳税后将增加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出口成本,有利于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增长,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同时通过征收碳税所得的收入可以用作低碳经济发展基金,用于补贴省内生产企业的节能减排、扶持低碳产业的发展,这将降低广东能源消耗和加快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从而促进广东外贸低碳发展。
在国际市场行走的中国企业,有一个共同感觉:中国产品出口,面对两道必须突破的关隘,一是“反倾销”,一是“绿色壁垒”。从发展形势看,“绿色壁垒”对中国产品出口的制约已经远远超过“反倾销”,成为国货走出国门的最大阻力,对更多准备“走出去”的企业而言,突破这道关隘,首先必须对绿色壁垒有着充分的认识。那么什么是绿色壁垒呢?所谓绿色壁垒(GreenBarriers,简称GBs),也称为环境贸易壁垒(EnvironmentalTradeBarriers,简称ETBs),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绿色壁垒通常是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保护措施、法规和标准等,也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目的而设置的贸易壁垒。
目前,国际上经常使用的绿色壁垒主要有:第一,“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是指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些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环境税。第二,“绿色技术标准”,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手段制定苛刻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第三,“绿色检疫”,某些国家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对商品中农药残留量、放射性物质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等要求十分严格,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的进口[1].第四,强制性措施,一般是以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环境、方法、过程等不符合本国环境要求为理由,强行禁止某些产品进口。第五,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以另一国违反国际环境条约为理由采取的强制性进口限制措施。第六,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配额等其他形式。其限制的又多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产品,如初级产品、粗加工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客观上保护了发达国家利益,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增加了难度。
WTO建立了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多轮谈判,WTO成员的关税被大幅度削减,传统的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手段也受到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越来越采用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新兴的非关税壁垒,对本国的产业进行保护。其中,以环保标准为内容的绿色壁垒更是渐受瞩目[2].本文将从绿色壁垒的成因和特点出发,对其进行分析。
一、绿色壁垒的成因
绿色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环保运动结合的产物,其形成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
(一)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选择引发了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是绿色壁垒产生的思想根源。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和科技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全球生态环境却日益恶化,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面对工业化带来的酸雨、荒漠化、气候变暖等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人类逐步认识到,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建立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使人、自然、社会重新结合成有机和谐的统一体。于是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关于环境和贸易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合法的壁垒,绿色壁垒正是顺应国际贸易生态化的潮流而产生的。
(二)人们消费观念的更新,对绿色产品需求的扩大,是绿色壁垒形成的内在原因。人们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开始注重生活的质量,对各种绿色食品、生态能源、无污染产品等绿色消费的比例不断增加。与这种变化相一致,发达国家出现了许多绿色环保组织,要求政府在经济发展和贸易谈判中更注重环境问题,他们经常采取激烈措施向WTO、IMF等国际经济组织施压,要求制定全球统一的人道的绿色的贸易规则。在欧洲一些国家,代表环保组织的绿党开始执政,制定了较高的环保标准和严格的执行措施,形成了各种绿色贸易壁垒。1999年西雅图举行的WTO部长会议由于包括环保组织的各种“反全球化”运动的组织的抵制无果而终,反映了环境标准进入多边贸易体制以不可避免。因此,在多哈举行的WTO部长理事会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同意启动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
(三)各国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和国家利益的差异,是绿色壁垒产生的客观原因。尽管人们都认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但在如何实现上却不尽相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技术水平较高,其环保要求和标准也较高。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限制,根本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绿色壁垒。加上由于世界商品种类繁多,生产过程和标准五花八门,制定同意的全球环保标准难度极大,各国纷纷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制定各自的环保标准,导致绿色认证和执行体系千差万别,间接对他国产品造成了歧视,形成了新的绿色壁垒。
(四)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WTO规则体系的漏洞,是绿色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缓慢、失业压力增加、优势产业空心化等影响,使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一方面,发达国家大力倡导自由贸易理论,在WTO框架内,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统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为其具有优势的服务贸易和知识经济提供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不具优势的领域,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针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的特点,他们经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征收高额的税收,削减其竞争的价格优势。在市场准入方面,他们高筑环境和技术壁垒,大力提倡绿色贸易,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设置不能达到的标准。由于WTO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主要散见于GATT规则第20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定》、《农产品贸易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等规则中,而且规定比较模糊,使争端常常无法可依,许多案件依靠专家组的解释,这些法律的漏洞使绿色壁垒大行其道。
二、绿色壁垒的特点
虚假性绿色贸易壁垒一般都打着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幌子,貌似合理,实则是限制进口的不合理的制造贸易障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不平衡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而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以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提出过高标准,把发展的不平衡导入国际贸易领域,引致更多的不平衡。发达国家甚至提出远高于国内标准的标准,搞双重标准,这更加剧了不平衡性。
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提出过高要求。这些绿色保护措施,还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在具体实施时容易受发达国家的刁难和抵制。对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涉及面就更大更深。
坚固性绿色贸易壁垒抓住人们高消费时关注生态环境的心理,根据本国市场和消费者的情况超高标准制定,先人为主,制造进口品的消费障碍,具有坚固的限制进口的堡垒作用。
隐蔽性种种绿色贸易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使出口方往往难以预见具体的内容及其变化,难以适从。
较强的技术性即对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的鉴定都包括较多的技术性成分。
较大的灵活性由于各国的环保标准不统一,可选择的余地大。
一定的歧视性有些国家往往根据自身与其他各国的具体贸易状况采取不同的手段使国民待遇原则受到扭曲。
影响的严重性绿色壁垒一旦生效,其效应较之关税壁垒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这种措施容易从一个国家扩散到多个国家,产生连锁反应。
争议性大由于涉及面广,标准又不统一,隐蔽性与合法性相互交织,往往容易产生分歧,难以协调。
三、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绿色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目前与环境密切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主要有环境标志、生态(或绿色)包装、环境技术标准以及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或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目前国际社会已制定了150多个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
2、国别环保法规。国别环保法规是指主要发达国家在空气污染防治、废弃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管理、农药管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许多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如食品农药残留标准、纺织品环境标准等。
3、绿色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由专门机构颁发的证明产品达到环境标准的一种图形标志。标志获得者可以把标志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表示该产品不仅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使用后处理的各个环节都符合环保要求。
4、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生或再利用,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如可再生回收再循环包装、多功能包装、以纸代塑包装等。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是指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的检测。重点是对涉及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农药残留量、放射性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等进行的检测。如美国的《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等都对强制性检验检疫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绿色壁垒在WTO中的法律依据
WTO关于绿色壁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协议中:
1、绿色壁垒在法律上的依据,可以追溯至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被《关贸总协定1994》所代替)。《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一下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3]该条款赋予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这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依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SCM)。该协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内容,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可申诉的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等三类,其中“按新的环保要求,促进设备改造,而对企业负担给予的资助”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是,一些进口国经常以绿色补贴引起了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扭曲、损害本国产业为由,按照本国的《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由于WTO没有详细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很容易产生贸易冲突。美国就曾以环境补贴为由对巴西的人造胶鞋和加拿大的速冻牛肉提出了反补贴申诉
3、《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该协议规定各国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验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该协议也引入了“预防原则”,既在找不到“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性地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这就为一些国家设立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在“欧共体-有关肉类和肉类制品(荷尔蒙)的措施”[4]一案中,欧共体曾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牛肉,美国认为欧共体决定没有科学依据,将争端诉诸WTO,结果欧共体败诉[5].
4、《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的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贸易影响最小。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歧视。英国食品标准机构就以发现酱油中有致癌物质为由,禁止进口来自中国、泰国等地的酱油。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对药品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外国药品进口必须经所有成员国检验,漫长的过程加重了进口负担,削减了竞争力。
绿色壁垒从根本上违反了WTO基本原则。一是高标准的环境标准、环境成本内化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丧失比较优势,WTO自由贸易的目标失去了根基;二是复杂苛刻的环保要求,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造成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三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历史上破坏环境的成本,既不合理,也不符合WTO公平贸易的原则;四是发达国家统一实施环保标准,WTO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无法体现。另外,由于国际上缺乏有效机制裁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发达国家就采用国内的一整套环境法规监管国际贸易,单边措施产生的“溢出效应”也对WTO的多边体制提出了挑战。
五、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由于深切体会到环境破坏的影响,中国已经高度认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但是,发达国家将环境问题与贸易挂钩、并作为新的贸易壁垒的做法,对我国构成了严峻挑战。我国的出口对象主要是发达国家,出口产品集中在低附加值、高能耗、资源和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价格是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指标,如果采取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及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必将提高产品的成本,最终影响我国的出口。
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消极回避和强烈抵制都是不可取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为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求将金融服务、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涉及其重大利益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尽管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但是到乌拉圭回合结束,这些问题都成为WTO协议的一部分,可见国际经济关系北强南弱的格局决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微弱的。西雅图谈判以来,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问题的谈判将不可避免,我们应当未雨稠缪,积极准备,主动介入,在WTO谈判中维护自身利益。
一要区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不能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各种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只有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才是绿色壁垒。我们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一方面积极参加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破绿色壁垒。从WTO审理的案件看,引用GATT第20条“环保例外”进行限制的国家,许多都败诉了。因此,只要我们熟悉国际规则并积极申诉,就可以赢得利益。
二要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经济。我们不能永远遵循劳动力成本低这一静态的比较优势去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不能把产业结构纳入自愿锁定在低端环节,不能走东南亚等小国的依附型、加工型工业发展道路,要像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那样,通过国家力量,创造动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要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制定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大力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通过立法扶持绿色产业、清洁技术和环保技术的发展。
三要联合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从狭隘的环境定义出发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反对以产品生产过程为由限制进口、实行“生态标签”等歧视外国产品的做法,坚决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提高自身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求WTO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
综上所述,环境问题既有历史性,也有全球性。历史性是因为今天的环境污染是长期以来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与破坏,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经过多年积累产生的,其中发达国家也有责任,要求由发展中国家完全承担发展的环境成本,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既不公平,也不现实。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国家标准已不足以解决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重负,一国独自建立环保标准无疑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根据市场经济外部性原理,由于全球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污染等社会成本无人承担,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在国内领域必须由一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而在国际社会中则需要由一个“超国家机构”通过法律手段重新分配污染权和由此应该承担的义务。在目前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统一的全球环保贸易问题的基本规则是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
注释:
[1]、以茶叶为例,欧盟宣布禁止使用的农药从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了新标准的62种,部分农药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再比如蜂蜜,欧盟提出蜂蜜中的氯霉素不能超过0.1个ppb,也就是说10万吨里不能有1克氯霉素含量;2002年1月,日本以我国蔬菜有2.8%抽检不合格为由,对我国农产品强化检查了一个月,过去只抽查6种农药,现在要查40多种。
[2]、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随着新一轮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推动,关税之墙普遍变矮,但发达国家为实行贸易保护,积极推出非关税限制措施,实行“管理贸易”。“绿色壁垒”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3]、ArticleXXGeneralExceptions:“subjecttotherequirementthatsuchmeasuresarenotappliedinamannerwhichwouldconstituteameansofarbitraryorunjustifiablediscriminationbetweencountrieswherethesameconditionsprevail,oradisguisedrestrictiononinternationaltrade,nothinginthisAgreementshallbeconstruedtopreventtheadoptionorenforcementbyanycontractingpartyofmeasures:……(b)necessarytoprotecthuman,animalorplantlifeorhealth;……(g)relatingtotheconservationofexhaustiblenaturalresourcesifsuchmeasuresaremadeeffectiveinconjunctionwithrestrictionsondomesticproductionorconsumption;……”
[4]、参见:“EC-MEASURESCONCERNINGMEATANDMEATPRODUCTS(Hormones)”
一、认真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出现的时代背景
1.“绿色贸易壁垒”根源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国民康健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环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基础。1972年,联合国首次举行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开始从单一追求经济效益方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三个目标效益平衡的发展模式。发达国家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对衣、食、住、行的条件以及用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日益严格,迫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对生活用品的卫生和安全要求予以保证,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当然不能例外。
2.世贸组织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持肯定态度。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为此,世贸组织成员可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该协议鼓励世贸组织成员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如无国际标准或认为不合适时,可自行设立标准,但要以科学为依据。设立后,要对世贸组织成员非歧视地实施,保持透明度,对达到要求的出口产品等同对待,还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程度确定自身的保护水平,对发展中成员采取这些措施时,应给予特殊的考虑,并在技术上予以援助。该协议强调,在规定和实施这些措施时,要把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3.发展中国家环保意识薄弱,环保相关法规滞后。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国国民对衣、食、住、行的质量和生活用品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此,发展中国家整体上环保意识淡薄,相关法规落后,有的国家甚至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的发展,有的沦为发达国家的“垃圾场”。一些重视环保的发展中国家,也因财力不足、检验技术落后,缺乏对产品标准的科学检验手段,产品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难以跨越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为世界各国企业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各项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消除环境污染提供了依据和方法。发达国家已有近万家企业获取了它的认证,而发展中国家获取认证的企业寥寥无几。
4.来自竞争的压力。世界各国为了本国的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在对外贸易中采取“奖出限入”措施,维护和扩大市场的竞争。世贸组织建立以后,世贸组织成员关税下降,非关税措施受到了抑制和规范。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有意利用世贸组织协议下允许的绿色贸易壁垒,使之成为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厚实的壁垒。此外,为了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媒体还有意夸大、渲染竞争对手产品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实施过分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寻求根据。
二、正确认识我国出口产品不能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受绿色贸易壁垒限制,不能出口的农、畜、水产品增多,并非因我国入世所造成,而是诸多因素结合的后果。
1.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绿色经济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保意识虽有所提高,但整体而言,我国经济发展仍然停留在以消耗自然资源、牺牲环境质量发展经济的模式上。因此,我国的环境标准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成为某些国家转移“洋垃圾”的对象国,国内一些一心“向钱看”的人,竟把它们偷运进来,从中渔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进口的“洋垃圾”从1990年的99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1750万吨,进一步恶化了我国的生态环境。
2.环保法规不完善,且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目前我国引进外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还不完善,对国外进口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不严,对外国产品和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管制较为宽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但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作梗,现行的经济发展政策、会计法规未将环境资源纳入核算范围。在利益驱动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观,保护环境与恶化环境的现象并存,假冒伪劣行为禁而不绝。
3.企业认证意识淡薄,认证能力低下。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已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跳板。但遗憾的是,我国企业对此反应迟钝,不积极主动认证。截止到2001年上半年,在我国已获得该认证的企业仅500余家,其中大部分是三资企业,国内通过认证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家电行业,更多的企业仍在IS014000认证之外徘徊。另外一些企业担心认证会降低价格竞争能力,认证不积极,存在侥幸心理。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要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等费用,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使一些企业望而生畏。
4.我国环境标准过低。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缺乏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实力。在我国19278项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落后,周期也长。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落后于国际标准,造成国内的合格产品,在出口时因抗生素、农药残留超标而被进口国退回或销毁的结局。
5.我国农、畜等产品生产分散,形不成规模生产。我国农、牧业整体而言,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低、过分分散、标准化生产差、信息反应迟钝、规模小和应对能力弱的特点。如在全国1600万亩茶园中,有70%是分散农户经营的,难以实施统一的茶叶生产标准。水产养殖业生产过于分散,使得质量控制、标准的实施难以落实。
三、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增强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能力
1.辩证地认识绿色贸易壁垒,不能全盘否定绿色贸易壁垒。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对进出口商品提出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标准。如达不到这些标准,进口国有权对那些商品进行扣留、退回、销毁和要求索赔。判断其合理与否的依据是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世贸组织成员依据该协议对进口动植物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不能无端非议,只能适应和改革;反之,对背离该协议设立的绿色贸易壁垒,就要有理、有力、有节地反对,通过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绿色贸易壁垒将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与我国进行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将不断出现摩擦与纠纷,制约着我国这些产品的出口。但我国如采取有力的措施,练好内功,以高标准要求产品,提高跨越能力,又给我国这些产品的出口创造和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遇。
2.按照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迅速设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它将有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民健康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成为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解决绿色贸易壁垒纠纷的基础和保障。它是我国摆脱绿色贸易壁垒困境、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之所在。在设立中,可援引该协议有关发展中成员的条款,向有关世贸组织成员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申请有关技术的援助;在必要时,可有时限地申请免除在该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当与世贸组织成员就绿色贸易壁垒发生贸易摩擦时,应主动按照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3.对我国已受绿色贸易壁垒所限不能出口的产品,要及时客观地查明原因。如果我国出口的商品确实存在问题,应采取果断措施,停止开发、生产、销售或拒绝收购;如果是进口国家有意刁难和歧视,应迅速向我国政府反映,通过双边或世贸组织谈判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4.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强化环保法规,建立绿色核算体系。整个中国,尤其是地方省区,应尽快把忽视环境,单一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相互有机结合的发展模式;在引进外资中,防止把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产品迁移到我国;严格禁止“洋垃圾”的进口;把环境作为社会成本纳入核算体系,强化环境保护,使我国成为经济发达、产品符合国际标准而山川秀美的国家。
5.深化改革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农、牧业结构调整。在把分散的、产供销脱节的农、牧业生产转向综合产业化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服务组织,提高规模生产能力和快速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在一些大的禽肉生产出口基地倡导由“公司+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场”的生产经营模式,形成规模生产,便于实现产品的标准化。通过高科技和示范,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品牌。
6.建立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质量标准体系。围绕这个标准体系安排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运环节。在动物产品生产中,要从生产环境、饲料、农药、种养方式等源头抓起,制订相互配套的国家标准。
绿色壁垒已成为新时期制约我国农产品贸易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如何冲破绿色壁垒、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已成为急待解决的战略问题。
一、现阶段实现农产品绿色贸易和加速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产品绿色贸易是建立在现代农业资源、生产、贸易、环境和人类消费需求变化以及上述各方面间和谐统一基础之上的现代农业生产贸易方式,是现代农业可持续生产、经营和贸易活动过程的总和。农产品绿色贸易是农业增长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农业经贸史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和最终选择,是农业贸易与环境和谐统一的客观需要,也是发展农村区域特色经济的必然要求。
加速区域经济发展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趋势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生产要素的不完全流动性、生产要素的地域间不均衡性和产品与服务不完全流动性决定任何一个地区、任何时候都具有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利用地区资源优势,集中和发展规模经济,减少产品与服务的转移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产品国际间贸易的必要性。经济全球化加快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和循环,为稀缺的资本、技术等要素的置换与整合创造条件。区域经济集团化使区域经济集团组织在自由贸易、关税、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的政治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区域同盟成员之间的资源配置优化,经济上互补、互利、互惠,共同促进经济增长,达到互惠互利的效果。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基础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区域农业经济发展初期不具备推动所有农业产业和所有地区经济均衡发展的资本、技术和其他资源,政府对农业各地区、各部门或各产业进行广泛的、大规模投资是不现实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很难做到地区均衡发展,因此,区域农业经济非均衡发展也就成为客观现实。区域农业经济非均衡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要因地制宜地加速发展地区绿色农业经济,促进农产品绿色生产和贸易。
农产品绿色贸易不仅是当前和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也是当前和今后农业发展的主流方向。当今,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贸易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战略制定来推进农产品绿色贸易和区域经济的加速发展。
二、农产品绿色贸易与区域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一)实施农产品绿色贸易发展战略的重要性
农产品绿色贸易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战略的理性选择。农业经济发展史实质上是农产品贸易战略变化的历史。从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的阶段看,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依附阶段、自主阶段和战略阶段等三个不同的贸易发展阶段。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小,农业问题已不再是农业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基础。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把农产品贸易发展看作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从社会经贸发展史看,贸易与环境和谐统一是现代社会经贸史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和最终选择;从国际农产品贸易协议谈判看,国际贸易协议谈判中,农产品贸易谈判历来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从当今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看,近年来由于国际农产品绿色贸易的兴起和绿色贸易壁垒的抬头,使我国农产品贸易受到严重挫折。以福建农产品贸易为例,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2001年全省农产品出口贸易额下滑到156376万美元,比2000年的170041万美元下降了8个百分点。因此,农产品绿色贸易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战略问题。
(二)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是制约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国内农产品自身品质、质量与安全性等方面的问题也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不健全是主要原因。表现在:第一,农产品产前、产中的安全卫生与过量用药的污染问题。化肥、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过度使用严重影响农产品品质、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有害微生物等严重影响茶叶、蔬菜、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出口贸易。第二,农产品无公害生产技术水平不高问题。一是环保安全型生产资料少。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造成产品污染严重的常规肥料、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市场份额占到95%以上,用于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资料不足5%。二是缺乏相对完整、配套、可操作的农产品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技术体系、标准和具体措施。一些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基地、有机食品基地,由于缺少无公害型的农用生产资料作为技术保障支撑,产品质量名不符实。三是产品检测技术与手段落后。农产品质量控制手段相对薄弱,已有的检测技术和各种设备重点是针对产后商品的安全性检测,普遍忽视了产前、产中生产过程控制的质量检测。第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差距问题。我国现行制定的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等项目少,标准也相对低,与发达国家差距甚大。长期以来,我国技术标准体系落后,技术标准水平低(现有国家标准中,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率为43%),技术标准更新慢(现有国家标准中有一半应废止和急需修改),尚未形成有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等,严重影响农产品出口质量和产品竞争力。第四,农产品产后加工、储藏保鲜技术落后,产品流通、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在,品种较单一,成熟期过分集中。初级产品直接上市多,产品出口主要以初级产品形式为主;产业化程度不高、产品营销方式落后,如,大多数果农还停留在果熟才找出路的无序竞争阶段;储藏、冷冻、保鲜技术不过关,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保鲜剂应用影响品质;流通运输条件差,产品长途运输影响质量,产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建设落后;农产品地区市场结构雷同、产品缺乏特色;农产品出口地区过于集中等。
(三)农产品绿色贸易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1.农产品绿色贸易是现代区域农业经济增长的前提和动力源泉农产品绿色贸易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影响。表现在:第一,农产品绿色贸易是区域农业经济增长的前提和动力源泉。发展绿色农业经济促进农产品绿色贸易,是现代农业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也是绿色经济社会的重要特征。第二,农产品绿色贸易是克服传统农业增长方式危险性的重要途径。传统以粮食为主的自给农业,是一种土地密集型产业,并以资源消耗的增加为农业增长的基础。随着土地及其它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机会成本不断增加,农业产业比较利益不断降低,使传统农业增长方式最终难以为继。第三,农产品绿色贸易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有效措施。发达国家依靠技术优势制定了一系列严格标准,限制国外农产品流进本国,只有大力发展农产品绿色生产,发展区域特色农业经济,才能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效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第四,农产品绿色贸易是实现区域经济由梯度发展战略到平衡发展战略转移的必要途径。受边际投资回报率递减规律的影响,随着发达地区某一阶段农业外向型绿色经济的边际投资回报率递减和不发达地区农业边际投资回报率的递增,发达地区农业投资增加最终会过渡或转移到不发达地区,实现农业由梯度发展战略到平衡发展战略的转移。
2.农产品绿色贸易是农业增长国际化的重要前提首先,促进农产品绿色贸易有利于改善农业的贸易环境,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使农业的贸易免受其他国家在非关税壁垒方面的种种歧视及农产品进出口带来的压力,降低农产品贸易的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赢得更多的国际市场;有利于推动农业的对外开放,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为宽松、透明、稳定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使农业贸易获得主动权,维护农业及农民的利益。其次,农产品绿色贸易有利于区域农业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农产品贸易可以从世界范围解决农产品供求平衡问题和有效配置稀缺农业资源问题,有利于促进各国资本、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通,为农业增长国际化提供了从世界范围寻求要素资源与产品市场的空间和机会;有利于使农业增长从国际国内分工和产业转移中获得结构调整、外向发展的机遇,实现供给创新,创造新的需求,开拓新的市场;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产业和产品布局调整,压缩、淘汰那些落后的过剩生产能力,解决适地适种或适养问题,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的产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发挥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
3.农产品绿色贸易是适应WTO及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经济全球化加快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和循环,为我国相对富余的劳动力要素与稀缺的资本、技术等要素的置换与整合创造条件。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集团化趋势也在迅速发展。区域经济集团化使区域经济集团组织在自由贸易、关税、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的政治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通过区域集团组织的协议、条约等形式在资本、技术、商品、信息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区域同盟成员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经济上互补、互利、互惠,共同促进经济增长,达到互惠互利的效果。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农产品绿色贸易是适应WTO及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4.农产品绿色贸易有利于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区域农业生产水平从农业国际间技术和产品的交流角度看,农产品贸易是获得农业技术外部经济和资本外部经济的基本前提条件。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一国或地区在经济成长过程中,其相对优势会由劳动密集向资本和技术密集的产品转移。农产品绿色贸易,通过国际间产品、技术的贸易和交流,可以有效促进农产品生产水平和技术的提高和进步,克服国际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有效促进农业技术引进、创新和交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提高。因此,在不妨碍我国自主发展能力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外国农业高技术产业公司来我国投资,并在地域上集中布局,以扩大技术外溢效应;同时,积极帮助国内农业新兴、幼稚产业和中级产业的发展,培育农业后劲产业,为农业结构升级提供了基础。
5.农产品绿色贸易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不断变化的必然选择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制定了先出口环境资源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发展战略,利用环境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对外贸易进而推动经济增长。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正确地处理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的关系,走社会、经济和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一,实现农产品绿色贸易有利于保护贸易环境,减少、消除污染和环境破坏,维护动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是实现农业生态文明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追求人与自然共生与循环的不可逆转趋势。第二,农产品绿色贸易是农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要求。随着农业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优化,关税和非关税限制逐步减少,自由贸易原则得到贯彻,绿色贸易政策的透明度逐步增强,农产品绿色贸易成为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然要求。第三,农产品绿色贸易是人类消费需求变化的结果。人类消费需求变化导致国际农产品市场供求格局发生重大改变。农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化将集中表现在具有优质、卫生安全、便利和品种、风味多样化等特征的产品上。
6.农产品绿色贸易符合比较利益原则,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经济发展的过程,实质是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农产品绿色贸易是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参与国际、国内分工与合作的重要途径。我国人均水资源是世界的1/4,人均土地资源是世界1/3,人均森林资源是世界的1/7,人均草地资源是世界的1/2-1/3,人均海洋资源是世界的1/4,通过实现农业国际化,可利用国际资源解决中国农业资源不足的问题,将自身资源配置到能发挥最大效率的地方,从而促进农业提高比较效益。
7.农产品绿色贸易是我国农业实现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必然选择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实行负保护,农业为实现工业化发展资本积累提供重要来源,农产品出口仍是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农业部门在工业化过程中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是一个不断作“贡献”的部门,政府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通过价格支持、收入补贴、市场收购等方式对农业部门进行较大程度特别保护和支持,只有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和特色,促进农产品绿色贸易,才能有效保护农业本身发展,促进二元结构的根本转变。
三、发展区域经济,促进农产品绿色贸易的战略构想与对策措施
如何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促进农产品绿色贸易呢?本文认为其指导思想应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促进农产品绿色贸易为基本指导,以科技为依托,实施区域优势发展战略、国家(区域)技术标准战略、科技与市场一体化发展战略、项目工程带动战略以及打造绿色贸易区等为主要战略内容,加速区域经济发展,推进农产品绿色贸易,以点带面、梯度推进,最终实现区域经济由梯度发展战略到平衡发展战略转移;重视发挥政府在区域优势发展中的战略指导作用,重视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体系创新相结合,有目标、有重点、按步骤、分阶段地发展农产品绿色贸易区;重视加强贸易环境立法和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区域贸易与生态环境和谐统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绿色壁垒,反对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全面提高区域农产品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循环、可持续发展。具体对策如下:
(一)发挥政府在区域优势发展中的战略指导作用,促进农产品贸易和区域绿色经济的发展政府要不断转变职能,从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由行使企业和市场职能转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与发展环境职能上来。发挥政府在区域优势发展中的战略指导作用必须处理好以下关系:
1.要重视做好六个结合一是把区域优势发展总体战略的选择、制定同区域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设计、区域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的设计和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的时空布局及平衡发展结合起来;二是把区域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体系创新结合起来;三是把提倡发展绿色贸易、鼓励绿色产品生产和销售及促进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同反对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结合起来;四是把促进提升农产品品质质量、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同国内农业的扶持和保护结合起来;五是把促进国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同加快环境法制建设的步伐、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起来;六是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同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
2.要正确处理好观念更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体系建设间的关系观念更新是实现绿色贸易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观念更新,才有目标、手段和方法的更新。技术创新是实现绿色贸易的重要依托。技术创新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根本途径和最有效方法。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高所表现的单位农产品生产成本低廉的优势、农产品质量(包括安全性)高的优势和农产品花色品种多、精深加工产品的优势等这三个方面优势的发挥均离不开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可以降低单位农产品物化过程的劳动消耗,可以减少单位农产品生产的劳动支出,可以以同样多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品和收益,或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同样的产品和收益,从而达到单位农业资源利用率和效用满足度的提高,并降低单位农产品生产成本。科技进步又是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先决条件,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质量差、品种花色少、缺乏加工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制度创新是实现绿色贸易的关键。制度创新是改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制度创新可以合理整合、利用各种优势的资源,提高资源生产利用效率,发挥比较效益和规模效益;通过制度创新可以调整生产结构和社会再生产的产品分配过程,通过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资源和产品向有效资源利用的部门或产品生产的部门和方向转移,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益;通过制度创新可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提高绿色产品、绿色生产和绿色经营的法律意识,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创新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组织创新和体系建设是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绿色贸易的重要环节。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体系建设和管理创新是实现制度目标的根本和重要保证。
3.发挥政府战略指导作用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二要成立实施“绿色农业工程”统一领导机构和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制定区域项目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确立重点项目发展的主要内容以及指导思想、战略方针和实施步骤,组织项目的落实,协调项目的管理,组织监督、检查、评定项目的进展与完成质量等。三要加强政府对发展绿色经济的扶持力度。从减免农业税费、增加农业科技教育投入、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降低农产品市场流通成本、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技术水平、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四要特别重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要加快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区特色的农产品,不断增加农产品的花色品种;要大力发展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业;要打好非转基因农产品的牌子,增加非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出口;要增加农产品的文化含量,丰富农产品的文化内涵,并以此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建立农产品国家(区域)技术标准体系,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把建立农产品国家(区域)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到发展战略高度,作为区域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关键内容。要特别重视制定农产品国家(区域)绿色技术标准体系,把它列入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区域绿色技术标准体系是全面、合理、科学地规划、配置、利用区域内农业科技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全面提高区域科技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提升和区域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关键措施。长期以来,我国技术标准体系落后,技术标准水平低,技术标准更新慢,尚未形成有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等,严重影响农产品出口质量和产品竞争力。
建立农产品国家(区域)技术标准体系,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实现蔬菜、水果、茶叶、水产等大宗农产品出口为突破口,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建立食物安全生产基地为依托,以生产过程源头控制为切入点,以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依法加强质量监测管理为手段,力争用较短时间基本上解决我国农产品品质和污染物超标问题。当前首要任务是建立大宗农产品绿色技术标准体系,要加快制定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参照世界著名(权威)产品认证机构和主要产品认证制度,在广泛开展农产品贸易国际技术法规、标准的搜集和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产前、产中、产后标准相配套的原则,通过规范技术,制定食物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包括种子种苗技术、施肥技术、植物保护技术、栽培管理技术、食品加工、运输、储存等技术措施。加强现有标准修订工作,引入竞争机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高新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要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加大对采标项目的资金投入,保证国际标准转化工作任务的落实。对涉及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要保证实施效果。要加强采标示范,扩大标准化示范规模。
(三)整合科技力量,创新科技与市场一体化发展体系
整合科技力量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首要环节,是提高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要把整合科技力量同建立新型的农业技术创新、技术扩散、技术推广的科技支撑系统结合起来,同建立科技与市场一体化发展体系结合起来。整合科技力量要重视机制创新,鼓励多学科联合协作攻关,鼓励产、学、研结合,降低技术创新与技术流通应用成本。
当前要特别重视把整合科技力量与确立技术发展目标和优先领域结合起来。要重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综合生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重点加速新型无公害农产品替代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技术的研究和创新,研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关键技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技术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技术和设备,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全程控制高技术成果。重点包括优质品种选育、产地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加工与卫生技术;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及生物防治技术;高效、低残留(化学生物)农药、作物生长调节剂和新型高效专用复合肥、叶面肥技术;城郊农业和设施农业中的无公害生产技术;微生物肥料技术、基因工程疫苗、生物有机肥料、生物调节剂等生物技术;农产品信息、安全、预警、预报的网络体系建设技术等。要加快建立农业环保技术研究中心,从无公害新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入手,分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无公害农业的发展。要积极促进技术扩散、技术推广,重视建立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按照“五统一”(统一环境质量、统一关键技术、统一规程标准、统一监测方法、统一产品标识)的要求,重点创建一批无公害蔬菜、水果和茶叶生产示范基地,加强产地源头控制。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扶持专业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产销顺畅。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与大专院校联姻,创办农业生产基地、科技示范园、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基地示范、企业带动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
(四)建立农产品绿色贸易区,实施区域优势发展战略
任何一个地区都具有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区域经济优势的必要。建立农产品绿色贸易区,是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实施区域优势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有效措施,是克服传统农业增长方式实现区域经济由梯度发展战略到平衡发展战略转移的有效措施。要重视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重视建立绿色贸易经济区、绿色贸易特区、闽台农业绿色贸易区等绿色贸易经济区。要明确区域发展优势,因地制宜地发挥优势,提高质量;要善于抓主要矛盾,重点治理,以点带面,梯度推进;要把打造“绿色特区”同实施梯度推进战略结合起来。
第二,重视实施绿色项目工程带动发展战略。要积极促进绿色基地建设、绿色园区、绿色示范区建设;要积极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组织多元化、推广形式综合化、推广措施一体化的工程项目,促进区域综合生产开发能力的提高。
第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针对南北、东西的差距,积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如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水果、花卉、烤烟等)的调整,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通过技术创新,努力开拓国际高档农产品市场,积极改善农产品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条件。加快建立大统一、大流通的市场体系,减少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培植和扶持一批农产品营销公司,树立名优农产品形象,建立生产、经营连锁店。对于缺乏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战略调整,应在保证安全供给的条件下适当减少生产,调整资源成本高、缺乏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布局。要建立农业结构调整支持制度,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转化,既要保证粮食安全供给,又要促进粮食生产结构的优化升级。重点加强落后产区的技术培训,通过规范技术,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区域生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并与国际接轨。
(五)加强体系创新与制度建设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加强生产监管、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内容。
第一,加强生产监管。一要强化生产基地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创建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加强动植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二要净化产地环境,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力度,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三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公告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四要推行标准化生产;五要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扶持和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促进农业产业化,以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
第二,推行市场准入制度。一要建立监测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二要推广速测技术。在全国大中城市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技术,推广速测技术,公布检测结果。三要创建专销网点。在国家和省级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连锁超市推进安全优质认证农产品的专销区建设,积极推进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四要实施标识管理。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求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营者)。五要实行追溯和承诺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2.加快完善保障体系建设第一,要健全标准体系。按照产前、产中、产后标准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二,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疫、检测体系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快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疫、检验和检测设备,制定相关制度,培训人员,强化检测手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纠正。要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积极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在检验检疫方面的差距。第三,要加快认证体系建设。整顿绿色产品市场,规范绿色产品的认证、发证工作;加强认证机构建设,重视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认证工作的权威性;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工作。第四,要加强生态环境污染监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尽快启动农产品食品污染监控和预警系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加强研究收集国外的绿色壁垒条款、措施,建立绿色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并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防范工作;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南北对话,建立环境与贸易协调的良性机制,及时向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者提供质量、安全、标准、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第五,要加强管理机构与服务队伍建设。加快标准化研究及管理机构的整合,建立起布局合理、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标准研究和信息服务格局,提高标准化工作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3.加强与绿色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制及制度建设要加快建立贸易与环境法制建设专门机构,加速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立法;要健全环境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制度,促进环境标准与国际接轨;要提高贸易与环境执法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创新,扶持绿色产业。
4.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农业国内政策支持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农村新一轮改革。要建立健全一个能适应新阶段和农业国际化要求的集中、高效、协调的农业管理体制。要积极培育农村市场经营主体,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龙头企业、专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其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进一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搞活农产品流通,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重点抓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体系建设,鼓励组建农业行业技术协会、商会等组织进入流通行业。加强农业国内政策支持,要用好农业协议“绿箱”政策条款,强化对农业的投入支持,重点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质量标准和市场信息等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要加强农产品安全宣传培训,从正反两方面对食物安全生产和市场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在《农民日报》或《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开辟“食物安全”宣传专栏,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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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贸易壁垒也称绿色贸易壁垒,指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对可能形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些国际贸易活动加以管制,从而对自由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贸易措施。环境贸易壁垒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它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关卡,限制其进口;另一类是非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即是一些国家环境保护意识较强的生产商或消费者,对其他国家不符合其环境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歧视。目前,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等各个方面,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环境标准和法规。指一些国家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通过立法手段,对环境中污染物水平及其排放源的限量阈值制定苛刻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行使境外管辖权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国际上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环境公约中的有关条款也常常形成对一些国际贸易活动的限制。如欧盟近年全面启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制,要求进入其成员国的产品达到其规定的环境技术标准等。
2.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一种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环境标准,而且其生产、使用、消费、回收的过程也符合环保要求。环境标志既是全球绿色消费浪潮的产物,又反过来引导绿色消费。它在西方国家消费人群中影响很大,调查表明,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9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消费品是否具有绿色标志,有人甚至愿意多花10%的费用来购买绿色产品。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要开展环境标志的国际认证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因而其出口的不少商品往往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很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3.成本内在化要求与绿色补贴限制。成本内在化要求生产者将环境退化及其治理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标准较低,暂时无力承担治理污染的所有费用,因而被认为给予了其出口商品以隐含的补贴。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有时为了扶持民族工业的成长,对环保产业或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而西方国家认为无论是隐含或公开的补贴均违反了世界组织的有关原则,需要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就曾以环保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过反补贴诉讼。
4.包装的环保要求。包装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主要是由于包装材料及其所形成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结构而引起,如PVC塑料,难以自然降解,焚烧处理时又污染环境。为此,许多国家颁布了不少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制定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50%-75%重新使用。由于这些规定是按照西方国家国内资源禀赋、消费偏好等因素确定的,发展中国家或是难以适应,或是增加改装成本,从而起到了贸易限制的实际效果。
二、环境贸易壁垒的基本特点
当前国际贸易中形形的环境壁垒从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其特有的时代性特点:
1.合法性和隐蔽性。从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及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来看,环境壁垒作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或间接非关税壁垒,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如《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文件中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在遵循贸易影响最小、科学上证明合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统一性、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下,可以实施贸易的环境控制。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超保护贸易政策之实的情况比较突出,有时两种动机相互交叉,因而要明确甄别其真实动机是非常困难的,这就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呈现出一定的隐蔽性特征。
2.歧视性和不公正性。由于设置环境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通常成为其牺牲品,因而环境贸易壁垒有其歧视性的一面。它的实施没有考虑到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环保历史欠帐,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现实,对各类不同水平国家的产品规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这是很不公平的。通常这些规定过于复杂且经常变化,有时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使外国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而进口国很容易就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施贸易制裁。更为严重的是,不仅环境技术性规定条文本身可以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而且这些规定的执行过程也逐渐成为外国产品进入市场的严重障碍,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往往导致旷日持久的调查和取证,即使最终认定有关商品符合规定而准许进口,但这些商品的销售成本可能已经大大增加,或者可能延误了交货期以及错过了销售季节,从而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3.广泛性和关联性。环境壁垒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法律、规则、程序等各个方面。从产品角度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及制成品;从部门角度看,既包括有形商品,又拓展到投资及服务领域。因而较之于关税及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环境壁垒的影响更大。而且环境壁垒往往会有连锁反应,容易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多个国家。如1996年德国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结果法国、荷兰、日本也相继效仿。1998年我国输往美国的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病虫而受限制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4.时效性和发展性。近几年来,环境贸易壁垒的时间效应不断增强,实施方通常随着贸易伙伴国经济和技术条件的进步,不断调整其环境技术标准,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呈现出不断加高和拓宽的趋势。如近年来日本对大米进口检验的理化指标从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2000年的104项,西方发达国家规定的农药残留量指标已经降至几年前的1%。另外,当具有环境标志的某种产品的比例在市场中达到20%左右后,该国家的环境标志认证要求也将随之提高。这一趋势还将一直持续下去。
三、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
1.从静态的角度看,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负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几乎波及到我国外贸出口的所有领域,每年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出口总额的20%左右,价值高达几百亿元。这里发生作用的机理有二种: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即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使我国不少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如在服装和纺织品出口方面,德国等西方国家从1994年起陆续立法禁止118种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否则产品将被全部扣留或销毁,这使我国现有的104种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出口中断,1999年损失超过65亿美元。在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方面,1994年以来,我国的牛肉猪肉几乎不能出口到美国,欧盟也完全禁止我国的牛肉冻鸡肉及贝类产品进入其成员国市场,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值从前几年的180亿元降到目前的120亿元。二是竞争力的影响,即发达国家虽然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及实施所谓的反补贴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进而削弱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为了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先进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而且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等直接费用,导致这些产品的成本大幅上升,进而丧失价格优势,与直接的市场准入措施有着异曲同工之效。
2.从动态的角度看,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贸易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又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事实上,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其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约束刚性是如此之强,以至于我们除了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框架内开展贸易协调和环境外交外,更为现实的选择就是面对现实,苦练内功,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国家环保技术标准,从而成功突破这一绿色瓶颈的制约,达到贸易和环保的双赢。有关外贸企业也将重新审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以壮士断腕的勇气,真正花大力气抓好企业的环保工作,包括开展绿色认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等,从而有效化解过去借内力无法解决的环保与发展“两张皮”的问题,促进经济、贸易与环境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
四、突破国际贸易中环境瓶颈的策略与措施
1.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均衡发展。长期以来,我国产品的价格未将环境成本计入在内,资源也成了可以廉价出口的商品,这不仅导致出口贸易容易受到环境贸易壁垒的羁绊,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因此,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经济分析方法和政策体系,加强对环境变化对资源、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影响的定量化研究,把不可再生资源的损耗、可更新再生资源的消长、环境的破坏与修复改善、污染的治理作为社会成本列入核算体系,逐步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有偿化,实现资源的集约使用和有效管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要密切注视环境问题全球化发展的进程,认真研究发达国家绿色消费浪潮的基本趋势,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产品的工业,引导各类企业将环境保护作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之一,使环保指标和其它质量指标一起构成优质产品的内涵,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要把绿色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向,实施战略性产业政策,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培植规模经济优势,在大力开展环保产品国际贸易的同时,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为我国出口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
目前,在世界市场上,绿色产品走俏,绿色战略盛行,绿色革命方兴未艾。据调查,84%的荷兰人、90%的德国人、89%的美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消费品的环保标准,85%的瑞典人愿为环境清洁支付较高的价格,80%的加拿大人愿付出多于10%的钱购买对环境有利的产品,77%的日本人只挑选和购买有环保标志的产品。据美国商务部称,目前全球环保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规模已达5000亿美元。目前,美国、日本和欧洲占据了全球环保市场85%的份额。随着新兴绿色产业的不断进步,环保产业的发展将快速增长,而亚洲将是增长最快的地区。
绿色消费市场的兴起和扩大,使许多发展中国家认识到环保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出口环保技术、设备最多的国家。据统计,美国环保产品与技术的出口在1995年是142亿美元,1999年已增长到213亿美元,每年平均增长10%以上。绿色食品的贸易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在欧洲几个国家相继发生口蹄疫和疯牛病后,人们对无污染、无公害的绿色食品日益青睐,并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如今,有机食品成了人们追求的目标。1998年美、日、德等10国类似我国绿色食品的有机食品、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的贸易额达到10亿美元,而1999年的贸易额猛增到200亿美元。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其世界市场的贸易额将达到1000亿美元。
进入新世纪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投入,绿色生产、绿色产业的发展引入注目。但从总体上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1)虽然这些年来在环境冶理上加大环保投入的力度,但还是政府在唱主角,政府包揽环境保护事务的格局已显现出其局限性。(2)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还处于对生活质量需求并不很高的阶段,人们对绿色食品标志、环境标志产品的印象还不深。(3)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还停留在治理环境污染的阶段,涉及预防污染特别是发展绿色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形成体系。(4)我国与世界绿色技术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绿色技术涵盖了从产品设计到使用后废弃回收的整个过程,所涉及技术遍及生物、材料等所有高科技领域。发达国家对绿色技术的研发高度重视。如美国白宫设有多部门的绿色技术工作小组,鉴于绿色技术多部门的特点,由美国环保署牵头专门制定了一个计划,在政府多部门之间建立联系。美国对环保生物技术的投资占到整个生物技术研发的50%以上。
二、国际贸易“绿色化”对FDI环保化发展的要求
外商直接投资(FDI)进入我国后,对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70%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工业领域,只有20%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服务业领域。进人工业领域的外资部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其中许多外资企业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科技含量低,如化学、能源、橡胶、塑料、制革、纺织等产业,给引进这些产业的地区环境质量和社会福利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这种发展趋势与国际贸易绿色化潮流以及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是相违背的,这也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引进FDI模式。
国际贸易的绿色化趋势迫切要求FDI向环保化方向发展。一些外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所在国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利用我国环境标准低和环保意识淡薄的缺陷,相继在我国投资设立污染防治费用高、处理难度大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大量污染项目进入我国。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以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近年来,发达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正从关税型转向技术型,表现为掌握核心技术后,再提高进入门槛,不排除从原材料环节就实施行业控制的可能性。如加拿大规定进口日用瓷器中铅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七;欧盟绿色环保标签O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规定了进口服装和纺织品中的苯乙烯、乙烯环含量。这些标准是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所无法达到的,从而成为阻挡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一道绿色屏障。欧盟于2002年公布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中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电子电器产品和设备中禁止使用铅、汞、锡等6种有害物质。欧盟的《指令》使中国电子产品难以进入欧盟市场,而国外产品却可以长驱直人“低门槛”的中国。严峻的形势表明,发展环保型FDI已迫在眉睫。
三、促进我国环保型FDI发展的对策
所谓环保型FDI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投资设厂必须遵循环保设计和清洁生产的理念,生产和制造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必须通过环保机构的绿色认证标准,同时获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授予的环境标志。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甚至取缔。促进环保型FDI发展在我国目前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必要性。
在目前国际贸易绿色化发展趋势下,我国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上要适应这种趋势,变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挑战为获取更大的发展机遇,全面大力推动我国的产业绿色化进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调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战略
在引进外资的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外资必须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做到以外资促环保,以环保促外资,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引进外资规模和数量而忽视环境质量的做法,把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重要内容。同时,要进一步调整引进外资的产业导向,坚决禁止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工艺和设备;坚决禁止引进废旧物品。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以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此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强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健全环境法制和环境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发展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坏境审批制度,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设立环保科技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与环保产业,鼓励外商开发“绿色产品”,临督外资企业的环保管理。
(二)提高我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标准的科技含量,尽快与世界先进工业技术标准接轨
我国的环境标准制订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我国的环保法规中缺少许多配套的技术性标准,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其次,我国的环境标准偏低,比如针对一些有毒有害污染物所规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这就为发达国家向我国境内转移“夕阳”产业、重污染工业留下了空间;最后,在标准的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基本维持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离市场导向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标准的范围、性质及强制内容等方面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我国环境立法和相关技术标准显现出科技含量较低、内容陈旧条条框框式内容多、原则性规定远大于具体环保的标准的缺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保产业总体规模还很弱小,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产业结构还很单调,带有明显的末端治理型特征,清洁技术与清洁产品有待进一步发展。因此,应加快国家科技计划、产业规划的制订,正确认识环保产业的战略价值,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保产业调控激励机制,尽快与世界先进工业技术标准接轨。要提高环保标准,关键在于加快产业技术革新,发展智力密集型企业和高技术附加值企业,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环境标准的科技性,使之与国际接轨,不给外国投资者利用技术差别转移污染的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