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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菌物品污染原因分析
1.1不符合前期处理规范的物品进入无菌间
1.1.1临床科室个别护理人员,因缺乏消毒灭菌专业知识,不熟悉待灭菌物品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包装材料选择不当;包布未严格执行一用一清洗;敷料包、器械包体积超标;包装过紧;器械桶内存放物太多等,都将影响到冷空气的排除和蒸汽的穿透。
1.1.2临床科室未能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过的器械未进行初步消毒;带有血迹、污渍的器械未经处理;对特殊污染器械不做标记等,这些因素很容易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灭菌的效果。
1.1.3灭菌物品装载量不正确。物品装载量过多影响了蒸汽的顺利流通,装载量过少造成小装量效应,同样也达不到良好的灭菌效果。
1.1.4灭菌过程中未能提供饱和蒸汽,或气源压力过低、过高,均会影响灭菌效果。
1.2无菌室内无菌物品污染原因
1.2.1环境质量不达标。无菌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等细菌数不符合微生物学监测标准,温、湿度超标,主要原因是没有严格按要求清整室内环境卫生,紫外线空气消毒没有按规定照射时间完成。
1.2.2无菌物品储存、发放操作不规范。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未洗手、未进行二次换衣、换鞋、戴口罩即进入无菌室;无菌物品存放柜未按规定摆放、消毒;运送无菌物品的下送车及下送篮未按要求消毒擦拭;运送途中送物车密封不严等。
1.2.3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人员的无菌观念淡漠,物品出锅时未进行严格的查对;掉落在地上的无菌物品没有视为污染的物品而被发出,潮湿物品包没有及时退还消毒间而被发出。
1.1.1南阳境内流域面积及农业生产概况
丹江口水库位于豫鄂交界处,属长江流域汉江水系,主要支流有灌河、淇河,水资源丰富。水源地区域总面积6361.93平方公里。南水北凋中线工程上马后,丹江口水库蓄水面积将由745平方公里增加到1050平方公里,其中南阳境内546平方公里,占库区水面积底52%,涉及南阳市的淅川、西峡、内乡、邓州(部分乡镇)3县1市,耕地面积6.94万公顷,总人口117.5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89%。
1.1.2水源地周围的自然条件
水源地库区周边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特别是丹江口水库环库区丘陵垄岗区,地形破碎,岗岭起伏,十分复杂。土壤类型以黄棕壤和黄粘土或红粘土为主,土层较薄,全区宜林面积58.29万公顷,温带、热带植物均适生,种类繁多,资源丰富。
1.1.3水源地种植结构及种植制度
水源地区域农业生产以种植业为主,种植业占其农业总产值的53.4%。种植结构为一年两熟的麦、杂(稻)栽培植被,农业生产采用传统的粗放耕作方式,高投入,低产出,结构单一,近年来林果业、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业发展较快。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122元。
1.2水源地面源污染现状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要求丹江口水库库区水质要达到国家地表水I类水质的要求,国家规定,丹江口水库水源地水质总磷不能超过0.02毫克/升,总氮不能超过0.04毫克/升,氨态氮不能超过0.5毫克/升,丹江口水库库区水样检测结果,库区水质大多数指标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П类以上,其中总磷浓度为0.02-0.05毫克/升,总氮浓度为1.46-1.60毫克/升,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П类水质标准,总磷、总氮明显超标。通过对超标成分的分析,主要是由于污水、农药、化肥、人畜粪便及生活垃圾污染形成的面源污染引起的。
2.面源污染原因的调查分析
2.1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
这是引起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南阳境内库区流域属农业主产区,种植业占主导地位,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大量的农用生产资料。据测算,南阳市所属的丹江口水库水源地4县37个乡镇111.4万亩耕地年化肥投入量为4.35万吨(折纯),用量最大的是氮磷化肥,化肥的使用方法多为抛洒浅施且一年多次施用。按全国平均水平30-40%的化肥利用率推算,年土壤固定、空气挥发和渗入地下水、汇入地表径流的流失量达2.61-3.045万吨;水源地年农药施用量275吨,品种多为刹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是含磷、砷、汞类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上多采用喷施方法,并且一年喷施多次。农药除40%被农作物及害虫吸收分解外,一部分挥发入空气,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地表渗透到地下水或随雨水冲刷汇入地表径流流入库区,造成污染。据调查推算化肥、农药对库区总磷超标的贡献率超过75%。水源地库区年农膜覆盖21.32万亩,农膜使用量704吨,按平均残留率5.88%计算,每年残留地膜41.39吨。残留在农田中的农膜难以分解,影响耕作,少部分分解物释放出有害物质也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2畜禽粪便及生活垃圾量逐年增大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畜牧养殖业发展迅速,畜牧养殖业造成的面源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据调查统计,丹江口水库汇水区现有规模养殖厂超过200个,畜禽散养情况普遍,年畜禽粪便排放量超过826万吨,粪便简单处理率仅为59.5%,粪便排放随意性强,氮、磷、COD等大量富营养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库区,造成环境和水体水质的直接污染。丹江口水库汇水流域内有37个乡镇117.51万人,由于没有方便有效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和垃圾长期直接排放,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3水土流失严重
根据近年来调查资料统计,丹江口库区水源地水土流失面积3369.01平方公里,占库区上游流域总面积的53%,年平均土壤侵蚀量约990万吨,平均土壤侵蚀模数2938吨/平方公里.年。大量的水土流失不但造成水库淤积,而且使水质质量变差,富营养化程度提高。
2.3.1生态环境不良
丹江口水库库区周边地区以浅山丘陵地为主,沟壑纵横,地形破碎复杂,坡度陡,植被多为中幼、中龄林和低效林,植被覆盖率低,防护能力差,自然调节能力低下,枝叶截留及根系固土保水能力减退,生态环境较为脆弱。
2.3.2土壤性能差
据调查,水源地土壤以黄褐土、黄粘土或红粘土为主,质地粘重,易干缩裂缝,通透性差,表土层疏松浅薄,既不耐旱,又不耐涝,并易受侵蚀,浅山丘陵区的石灰岩、片岩等,抗侵蚀能力差,风化严重,对降雨冲击的抵抗力较弱。经雨水冲刷后极易形成水土流失。
2.3.3气候与水资源影响
丹江口水库汇水区域内,气候属亚热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年平均降雨量为804-840mm,降雨量年际间变化大,受季风影响,降水年内分配不均,汛期降雨量占全年降雨量的58-62%。暴雨集中,强度大,历时短,入渗有限,容易冲刷侵蚀地表。丹江口水库南阳境内支流,均属山区型河道,坡度大,地下水资源量甚微,水资源总量以地表径流为主,是水土流失的主要动力。
水土流失使沙尘及附着在土壤上的农药化肥残留量得以汇入地表径流,流入库区,造成库区悬浮物和N、P超标,对库区水质影响较大。
3.丹江口库区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策
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保护水源地农业生态环境、为南水北调提供优质水源为中心,以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为重点,以配套服务设施为手段,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有机农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水源地农村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相统一。
3.1广泛宣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南阳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和渠首工程所在地,因此,要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即将开工建设的有利时机,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弘扬“丹江情”,宣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搞好水质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自觉性。
3.2实行无公害生产,走有机农业之路。
在农业生产中,全面推行科学施肥技术,强调施用有机肥、绿肥、沼肥等。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提倡生物防治,推广普及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实行无公害生产。
3.2.1治理和防止农药化肥的污染
3.2.1.1控制化肥投入量,增加绿肥和有机肥使用量。
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提高化肥利用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均衡施肥,坚持施化肥少量多次,深施限量。减少可能造成土壤板结硬化肥料的施用量,增加使用新型、高效、缓释固土的化肥,减少化肥流失率。改变种植结构,以种植少量使用氮磷肥的作物取代大量使用氮肥磷肥作物的品种。
3.2.1.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采用生物防治、化学防治和农业防治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改良耕作制度,调整农业结构,选种抗性作物,采用合理轮作和间作套种技术,优化种植模式;推广沼液治虫和机械治虫技术,降低施药次数;推广抗病虫害农作物品种;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限制或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2.1.3增加土壤溶量和提高土壤自我净化能力。
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改良土壤物理性质,增加和改良土壤胶体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土壤对污染物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改善土壤的氧化还原条件,使污染物易于降解或向减少毒性方向转化,从而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提高土壤微生物的活力,提高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
3.2.1.4大力推广应用保护性生产技术,控制地膜污染。
加强废弃地膜的收集,推广应用可降解农膜,推广草覆盖技术等,从而减少农膜使用量。
3.3对农业、农村废弃物实施资源化开发利用
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计划,大力推广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以沼气池为纽带,通过一池三改,以农村废弃物、污染物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产生的沼气用于炊事、取暖、照明,沼渣、沼液可作为优质有机肥,形成良性循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降低生产投入,使农业生产和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
3.3.1大力推广建设“生态家园富民计划”。
以农户为单元,以沼气池为纽带,连接农户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实现物流和能流的有效循环利用,既节约能源,又美化环境,减少污染,实现居家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重点推广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新池型。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沼肥是一种速效性和迟效性兼有的有机肥,具有良好的增肥改土作用,据实验研究,一个8立方米的沼气池,年提供的沼渣相当于硫酸氨50kg、过磷酸钙40kg、氯化钾15kg。沼肥肥田,能使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增加0.17%,含氮量增加0.04%,全磷增加0.014,全钾增加0.03%,可有效地改善土壤理化状态,增加土壤溶重。沼液富含氨态氮、速效磷、速效钾,可用于农业灌溉及叶面喷施,发挥其“生物农药”的功效。
3.3.2推广大中型畜牧养殖厂粪便污水综合处理技术。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氮、磷及COD等物质的含量,达到安全排放标准。同时注意加强对其弃物质的资源化利用,利用大中型沼气技术,通过对其自生废弃物的加工处理,生产维持其自身运转所需的水、热、光等能源。结合推广有机肥生产技术,生产大量的有机肥,实现能量的多层次转化利用和良性循环,减少排放污染。
3.4加强对水土流失的治理
3.4.1丹江口水库水源地的水土流失原因与自然地理特征密不可分,要针对不同的地形地貌、土壤岩性及植被情况,采取区别对待政策,搞好水土流失治理规划。
3.4.2重点治理丹江口库区周围以及浅山丘陵区和水土流失较重区域,以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为主,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人工造林,搞好小流域治理,因地制宜地采取坡面整治、沟道保护、护坡、绿化、整地等防治措施,修建塘坝、小型水库,搞好拦洪截留,在水库区搞好农田立体间套工程,调整作物布局,科学耕作,减少水土流失,进行基本农田建设和经济林的开发,建立生态高效农业区,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
3.4.3完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监测网络,加强对水土流失情况的监测研究,建立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3.5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
要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教育等综合手段,减少破坏和危害环境的行为,使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同时,加强对水源地农业环境的监测,在水源地设立监测网点,动态掌握水源地水体和农业面源的污染状况。建立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公布水源地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执法队严厉查处污染和破坏水源地环境的不法行为,确保水源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保证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
3.6切实加强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为南阳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而项目建设是面源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的关键。根据水源地的生态条件、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在治理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时,要优先考虑以下七类项目的实施。
3.6.1水源地农业环境监测站建设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对水质的要求,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农业环境监测站,下设淅川、西峡、内乡、邓州四个县级监测分中心,37个水源地乡镇各建立取样监测网点,通过信息网络,对水源地农业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3.6.2农村能源环保工程建设
农村能源环保工程的建设,是当前解决南水北调水源地的面源污染问题的重大措施之一。
3.6.2.1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建设
根据水源地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通过沼气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农民的生活条件。在淅川、西峡、内乡、邓州4县市区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计划,重点是37个水源地乡镇的27.7万户居民。
3.6.2.2秸秆气化示范工程建设
根据当地秸秆资源丰富而又废弃浪费严重的现状,在西峡的8个乡镇,淅川县的11个乡镇,内乡的4个乡镇,建设秸秆气化站45个,变废为宝,节约能源,减轻污染度。
3.6.2.3规模化养殖小区小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规模养殖小区发展现状,在淅川、西峡、内乡3县现有的180个规模化养殖小区发展小型沼气工程,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公害处理和效益化利用。
3.6.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根据农业生产中投入品造成面源污染的现状,围绕蔬菜、小辣椒、果树、小麦、玉米、水稻等生产等,建立淅川、西峡、内乡3县和邓州市彭桥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通过科学耕作和栽培,实施无公害生产,减少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数量,减轻对耕地、水源和环境的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示范带动水源地农业走高效、无公害的良性发展轨道。
3.6.4水源地4县市生物有机肥厂建设
根据发展生态农业的要求,在淅川、西峡、内乡、邓州4个县市各建设年生产能力10万吨的生物有机肥厂,用生物有机肥逐步代替化肥,发展有机农业,减少化肥滥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
3.6.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
根据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在淅川、西峡、内乡3县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检测,限制有毒有害投入品的使用,减少残留。
3.6.6植被恢复建设
根据水土流失现状,建设淅川60万亩荒坡薄地植被恢复、内乡5万亩荒坡植被恢复和邓州市彭桥镇1万亩废弃矿区的植被恢复项目,对荒坡薄地进行生态治理。
3.6.7生态农业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一)西澳大利亚
政府在区域综合治理的执行中做出了一些关键决定。首先,执行需要通过对现有机构的各种政策和行动加以协调才能展开。其次,需要建立一个小型秘书处来推进所期望的协调。第三,应该建立优先权。西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体制安排不需要过于复杂,最好利用现有能力安排出更多的管理人员,因此不需要建立新的立法和行政机构。这种协调机制就产生了综合流域管理协调小组,后来由一个称为流域管理办公室的小型秘书处为该小组服务,并且也建立了由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组成的技术顾问小组,以便与社区流域小组沟通交流并行工作。
(二)法国
多方参与是法国的环境污染跨域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国强调多方参与,以增强管理的民主化、科学性与透明度。各级流域机构中除了中央及地方代表外,还吸纳用水者、相关专家等作为其组成成员,如《水法》规定:“应当由国家代表建立一个地方水委员会,以便起草、修正和监督水开发和管理规划的执行。此外,在地方政府的职责问题上,规定:“在每个流域,流域委员会总部所在地的地方行政首长应当指导和协调在该地区国家水资源调度和管理方面的政策,以便促进该地区相关部门和地区对中央权利下放后工作的连贯性和协调统一。”
二、实现区域综合治理联动解决环境危机
(一)草拟京津冀环境行政立法,有法可依
现如今,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显著的变革,传统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方面也产生了一些变化,以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环境行政责任制度也随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完善。我们本着三方联动的理念共同解决环境恶化,提升经济效益。大力加强环保团队的联动建设,引进三方高端技术人才,深入实地考察,开发新型清洁能源,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某些偷排企业,揭发“捉迷藏”把戏,做到有法可依。
(二)建立京津冀环境行政协调工作机制
法国环境法典规定:“为履行其职责,生活质量部长,必要时,可以求助于其他部长领导下的部门和机构。”环境行政协助是我国环境行政权一体化的要求。随着环境法的日益完善和发展,纳入环境法的管理对象越来越庞杂,环境管理部门的分工越来越精巧、细密,职能越来越独立,但环境要素是一体的,不可能把它们截然分开,这就需要环境管理部门在环境管理过程中,更加体现一体化的要求,行政体制是一个组织严密的体系,是一个分工协作的大系统。行政体系内部给机构实体只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而非对立关系,各机构的总体目标、总体利益是一致的。必须依法建立行政协助关系,并保证行政协助的方便性、目的性、灵活性。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工业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的物资生产能力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环境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工业化过程中,造纸、电力、冶金等重污染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不能得到安全处置,地表植被受到破坏;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化肥农药的使用和养殖业的发展将使耕地污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任务更为艰巨,威胁农产品安全;在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治理任务非常艰巨;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更多潜在风险。
环境污染可以说已经渗透到我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其巨大的危害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社会效应的轰动性而备受关注。如何有效防治群体性环境污染以及在发生群体性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法律的及时和合理的救济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案例一
沱江发源于四川盆地北部的九顶山,是长江左岸流域全部在四川境内的一级支流,沱江流域也是四川省内惟一的“非封闭型”流域。沱江流经的著名的城市,有果都金堂,重地简阳,名镇资阳,古府资中,甜城内江,酒市泸州等。今年2月下旬到3月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骤然降临在流经四川省中南部的沱江。由于排放污水导致下游两岸近百万群众生活饮用水中断26天,鱼类大量死亡,大批企业被迫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间接经济损失5亿多元,恢复沱江的生态系统至少需要5年。
案例二
TISSO工厂从1908年起在日本水俣市生产乙醛,流程中产生的甲基汞化合物排入大海,在鱼类体内形成高浓度积累。人食用了被污染的鱼类,产生神经系统疾病--感觉和运动发生严重障碍的水俣病,最后全身痉挛而死亡。1953年开始出现这类患者,至1991年3月底,被确认为水俣病的达2248人(其中死亡1004人)。当地法院于1973年3月做出了确认TISSO工厂的责任并令其赔偿损失的判决。至1993年底,TISSO累积支付的赔偿金额为908亿日元,并且每年仍需支付30多亿日元。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在国内外引起过巨大影响的群体性环境污染事件。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务院、四川省委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木喜引咎辞职,5名企业负责人及环保部门干部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虽然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但是在此事件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和遭受身体损害群众的民事责任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这种恶性污染给人民群众造成的重大损失又应该由谁来主张赔偿?这就需要环保公益维权。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讼。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在我国从事环保公益诉讼既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更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这也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的不断滋生。为此,笔者呼吁国家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群体性环境污染的法律救济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1.就环境侵害的排除方式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缺乏中间性的调整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要么排除侵害,完全停止加害人的活动;要么维持侵害状态,使受害人完全承担环境侵害的不利后果。这种思考模式和侵害排除的规定,无法充分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具有显失公平性,在环境侵权救济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往往受“经济发展优先”观念的影响,偏向于保护产业活动和经济利益,实质上是对侵害排除请求权的重大限制乃至否认,于受害人极为不利。
于是,“中间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即“代替性排除侵害的损害赔偿”等更具灵活性的理论和制度应运而生,从而在环境侵害排除中可以更好地兼顾产业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两个方面的需要。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在这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公众在环保中的作用,我国有必要支持公益性环保组织的发展,依法为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提供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保障其权利的正当行使。
2.在环境的损害赔偿方面,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广泛、赔偿数额巨大甚至近乎天文数字,从而导致受害人一时难以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同时对于加害人而言,他也因为赔偿金额巨大而导致难以维持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有甚者因不能负担而破产或关闭。
这既不利于受害人尽早得到补偿,也不利于加害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侵权是社会权益害,其原因事实又具有社会有用性和公益性,某些重大危险性公害事件(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美国三里岛核污染、印度博帕尔毒气外溢)受害地区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这些情况都使环境侵权救济不再是致害人与受害人个别人之间的问题,而成为社会性问题,需要建立社会化赔偿制度。损害赔偿社会化,是把环境侵权发生的损害的补偿功能而把惩罚或制裁作用减至最低。
目前,实现这一机制的形式各国有所不同,如日本是根据《公害健康补偿法》建立补偿基金,对公害健康受害者实行补偿;美国、法国、荷兰等过则以建立各类环境(生态)补偿基金的形式,实行对受害人的补偿。还有部分国家充分利用保险的功能,实行环境侵权救济的保险制度,如责任保险或社会保险等。我国在这方面仍是空白。
3.在确定责任原则方面:由于在群体性环境污染诉讼中被告往往是地区的经济纳税大户,基于某些原因,政府授权部门往往怠于行使其责任,或者干脆作为影子被告,因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极不平等的。
为保证裁判的正义性和保护社会国家公众利益,需要在诉讼的举证责任方面,做出某些特别的规则原则。首先,应该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举证存在困难的原告,往往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甚至于会因被告告之谓商业秘密在不得顺利取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人,唯有把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使正义天平重新平衡,才是解决之道。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是否损害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公众知情权的制度建立方面,对于怠于行使公开信息的被告,追究其怠于责任。最后,还应提出引进创新原则,一是权衡各方利益原则。在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团体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权衡各方利益,认真考虑,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争取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合同法上面,关于缔约人有期待权的利益保护。因此,我认为,公众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赖,由此产生赋予政府的权利。故此,政府部门怠于其责,对于公众造成损害,尤其是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损害的视而不见,公众有权依据信赖利益,予以诉讼。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就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下列具体的建议:
——在环保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讼的权利。因为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环境基本法的肯定。
——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根据我国环保法第6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律均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出现纠纷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讼,否则将丧失胜诉的权利,但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所需,而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渠道,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使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均能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