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21 08: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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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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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企业信息化管理模式概念及现状

旅游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就是旅游企业为完成既定的信息化管理目标,使用的一种可重复利用、能够降低管理成本的一种标准化的系统框架或方案集合。就目前我国旅游企业的现状来看,我国的旅游企业普遍属于规模小、作坊式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尚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在信息革命充斥世界的今天,旅游企业如何进行体制改革、规范市场、实现产业集聚化和企业分工体系的重建等一系列问题形成了现实的内部环境。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国的旅游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旅游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改变经营理念、更新观念,找到自己的定位,那么将无疑更加处于不利的竞争地势。

二、我国旅游企业信息化管理面临的新模式

1.企业资源规划管理模式

企业资源规划即围绕既定的管理目标,对企业所有的资源进行规划与管理。在信息时代,旅游企业的组织机构网络化、扁平化、柔性化成为发展趋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顾客多样化、个性化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使企业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原有的塔型组织结构转变为精良,敏捷,具有创新精神的扁平化“动态网络”的结构。这种结构,一方面计算机系统将取代中层监督和控制部门的大量职能,加强决策层与执行层的直接沟通,使中层管理的作用大为降低,从而减少了管理层次,削减了机构规模。另一方面,各种“工作小组”将成为企业的基本活动单位,管理方式从控制型转为参与型,实现了充分授权。这种组织形式通过水平、对等的信息传递来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小组之间的活动,实现了动态管理,不仅使信息沟通畅通,及时,降低对科层的监督协调成本,更使市场和周围的信息同决策中心间的反馈更加迅速,提高了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而且极大地调动了组织成员的潜能和积极性,促进了相互间知识和经验的交流。

2.虚拟企业管理模式

虚拟企业是一种由多家独立企业通过信息技术联系起来的临时性网络,网络中各成员充分信任和相互合作,发挥各自的核心优势,共享技术,分摊费用,迅速将共同开发与制造的产品推向市场的一种企业形式。虚拟企业通过企业间的最佳动态组合,不光能迅速抓住市场,提供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快速响应复杂多变的市场,而且通过集成各成员企业的核心能力,发挥综合效应,充分利用成员企业现有的资金、技术、设备、人力及信息资源,节约产品开发费用,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在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的同时,促进企业注重专精,培养核心能力。此外,虚拟企业改变了过去企业间你死我活的输赢竞争关系,代之以竞争合作式的双赢关系。竞争则提高了企业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电子商务管理模式

旅游企业通过低成本和建立服务与产品的差异性来提高旅游企业的竞争力。旅游信息化服务将“食、住、行、游、购、娱”等诸多信息组合起来,形成信息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这个过程中,信息流和资金流涉及得多,物流很少,这些特征很适合用电子商务的方式去实现。电子商务的低成本、支付电子化、信息高效传递、宣传覆盖面广等特性是传统旅游企业所不具备的。旅游电子商务中,售前旅游企业可以借助网上主页和电子邮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宣传,客户可借助网上搜索工具快速找到需要的旅游产品信息;售中可以实现网上订购、网上支付,还可以实现旅游产品模拟体验;售后的信息反馈更及时,可以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有效分析。因此,旅游电子商务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旅游企业信息化管理模式的三种发展战略选择

1.旅游企业信息化管理模式的专业化战略选择

专业化战略是指企业通过从事符合自身资源条件与能力的某一领域的生产经营业务来谋求其不断发展。专业化经营战略的优势在于:企业可集中各种资源优势于最熟悉的业务领域,从而开发培育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便于企业整合战略的运作,实现规模化生产,取得行业内的成本优势;有利于CIS战略的贯彻实施,使企业品牌与产品有机融合。从竞争的角度看,企业业务的专业化能够以更高的效率,为某一狭窄的战略对象服务,从而在较广阔的竞争范围内超过对手。波特认为这样做的结果,可使企业赢利的潜力超过行业内的普遍水平。这种战略为我国中小型旅游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提供了的借鉴。

2.旅游企业信息化管理模式的集团化战略选择

旅游企业信息化管理模式中的集团化,是一种产业集聚形式。依靠旅游业信息化、网络化基础,中小企业可以分阶段推进,实现产业集聚,逐步建成信息化管理战略联盟,构建旅游企业的战略航母。

产业集聚是产业发展演化过程中的一种非常现实的经济地理现象,它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企业共同组成的产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地理集中,它可以是某种特定产业及其相关支撑产业或属于不同类型产业的集中。在旅游产品与服务方面,其特性和生产、消费的高度同一性,使得有协作意愿的旅游企业在“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方面,在同一个经营目的下集合成为可能。从而提升区域旅游竞争力,促进区域旅游的发展。这种集聚效应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旅游产业必将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一体化态势,并逐渐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实现连横资源的重新整合和区域旅游功能要素的配套,向构建区域旅游圈的目标迅速跟进。

3.旅游企业与新兴旅游信息服务公司合作化经营战略选择

旅游企业与新兴的旅游信息化服务公司合作化经营,考虑与新兴旅游网站构建战略联盟。以向E-commerce中的一种B2C(BusinesstoCustomers)模式发展为目标,实现Internet与旅游企业传统资源的整合,以达到优势互补;并以此为起点,为最终实现真正的B2C模式的在线预订、网上支付和物流配送的真正的电子商务做铺垫,这样一来,旅游企业不仅要利用Internet进行E-marketing,而且,要依据自身的市场定位,考虑进行EC。选择一个实力强大、信用良好的或者发展潜力巨大的旅游网站合作,这是我国旅游企业信息化管理发展的又一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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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的股票,便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无论那种公司,股东的股权都可以转让,由于公司性质等因素的不同,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也就有所不同,有轻有重。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本文重点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一、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进行限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一般会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些规定有时与公司法一致,有时相异。其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股东故意要求作出这样的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以后的股权转让顺着自己的意思发展;还有一种就是对公司法不太熟悉,不知其间的冲突,是无意造成的。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转让条件能否有效,还要看具体的情况,以区别对待。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应当被视为有效。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的。有关公司章程的性质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看法,有契约说、自治规则说,综合说。契约说是指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商议协定的,在公司成立后对股东或者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总的来说具有契约性质;自治规则说是指公司章程不仅对参与制定规则的股东有约束力,对后来加入的以及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也有约束力;综合说是指既认为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权利,义务等出资方面的规定具有契约性质,在其他方面又具有自治规则性质。公司章程的性质多采用综合说,对于股东自治规则如果不与公司法发生冲突,应该生效。另外还与有限公司的性质有关。有限公司注重的是股东之间的稳定以及长期合作关系,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转让条件高于公司法的规定时,则对于股东之间的稳定性有益。《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即必须经过一定比例(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规定达不到这一比例要求,就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条款,若达到(包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应属有效。考虑到有限公司的性质问题,《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三分之一或者更低比例的股东同意,这样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因为《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强制性规范。其中,过半数是最低要求。

如果公司法没有涉及,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效力。对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法没有涉及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要考虑的因素,一些人认为公司章程不该超越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转让股权问题作出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自由的。还有一些人认为公司章程是在不与公司法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作出的特别规定,则是可以的;主要是因为,在公司法对股东转让问题已经做了规定,公司章程就不应该再作出高于公司法的规定,但是考虑到我国公司制度实行时间较晚,股东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公司章程在不与法律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细补充是对的。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公司法也要活用,要考虑公司股东的意愿。

二、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是有很多理由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的联合,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资本也有封闭性特点,体现出来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公司性质,股东之间愿意投资成立公司,他们之间往往是有一定的信任因素的,外人很少愿意进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其中的股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主要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的限制态度。这种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股东间的紧密关系。股东之间成立有限公司时,其间的合作不仅仅是资金问题,在一些高新技术公司中,多方合作可能是互补关系,比如,一方具有充实的资金,主要出资,另一方拥有专利或者非专利的高技术,其他方则擅长管理运作等,如此的互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提高公司的效益。这样的公司股东是紧密结合的,任何一方要退出,都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限制也是必要的,是有利于公司发展的。

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方式主要有过半数股东同意。《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该法第38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因此,股东会的召开是必要的。股东会对股权向非股东转让进行表决,必须通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应该是说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同意即可以通过表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而非持股多数决。:

三、股东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该条例第31条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有两个变更登记,但是这两个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没有联系,也不会发生什么影响。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效力。这里面牵涉到股权变更问题,其实股东未办理变更登记是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因为股权转让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治结果,是当事人自己愿意的。而对于变更登记,则主要是对于权利的转移来说的。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是受到很多限制的,公司法对其有所规定,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又做了比较细化的补充,很多规定对股东转让股权来说是更高限制。一般情况下,这些限制是为了加紧股东间的关系,是为了让公司向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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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对于学生职业素质教育而言,养成教育是其最有效的教育形式。[6]养成教育对学生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岗位的专业性以及工作的时间要求都不是很严格。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更注重学生的切身工作体验,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真正感受到一名合格乃至优秀的员工应具备哪些职业素质,并通过日常的工作养成,把它内化为职业习惯,最终使学生具备符合企业需求的职业素质。另外,笔者单位所在的宁波市经济比较发达,交通便利,市内有为数众多的高星级酒店、旅行社和旅游休闲景区等旅游企业。旅游企业营业的淡旺季和目前普遍存在的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为旅游类学生的工作实践提供了较好的岗位空间。鉴于以上两点,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学院于2010年9月开始,以旅游人才服务公司为平台,对工学并行养成教育模式下的高职旅游类学生职业素质教育进行了实践与探索。

高职旅游类学生职业素质“工学并行养成教育模式”的内涵与构成

笔者在《高职院校旅游专业职业素质养成教育模式研究》一文中,对养成教育模式的定义为:以养成教育理念为指导,对养成教育过程的系统设计与实践,包括目标、方法、途径、内容、评价等要素在内的养成教育实施体系。[6]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养成教育的理念、目标,内容、途径方法、评价五个方面。[6]所谓的“工学并行”就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同时,进行与所学专业同类的工作实践。工学并行养成教育模式就是以培养学生职业素质为目标,对学生工学并行结合进行养成过程的系统设计与实践的教育体系。本模式要求学生在专业学习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工作实践。工学并行养成教育模式的教育理念———建构主义学习观。建构主义认为[7]:学习不是由教师把知识简单地传授给学生,而是由学生自我建构,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学习不是被动接收信息刺激,而是主动地建构意义,强调学习的主动性;学是与一定的情景相联系,创设真实的学习情境,可以有利于学习者对知识的意义建构,强调“情境”对学习的重要作用。工学并行养成教育模式正是在建构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模式。让学生进入企业工作,就是为学生创设真实的学习情境。学生在实际的工作实践中,切身体验到胜任工作应具备哪些职业素质,并根据外部信息对自身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行为主动地做出反应,从而促进职业素质的养成。教育目标———使学生具备符合旅游企业需求的职业素质。

职业素质顾名思义是指与职业相关的素质。职业的多样性决定了职业素质内涵的丰富性,职业素质一般可分为共性的职业素质和行业特征的职业素质,而行业特征的职业素质又可细分各企业特征的职业素质。对于高职旅游类学生应具备哪些职业素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最终检验学生是否具备良好职业素质的途径只有一条,那就是学生是否能胜任工作岗位,是否符合旅游企业对于员工职业素质的要求。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旅游类学生的职业素质更多地体现在隐性方面的素质要求上,即在人格修养和行为品质方面应具有的职业素质。[6]建构主义还认为[7]:在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同时,也应重视教师的的指导作用,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和促进者;强调学生并不是空着脑袋进入学习情境,通过日常的学习,他们应已经具有有关的知识经验;理想的学习环境除了情境和意义建构外,还应包括协作与交流两个部分。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除了要为学生创设实际的学习情境,让学生主动、自主地进行体验式学习外,还应给予足够的指导与评价,同时,要为学生创设协作与交流的学习软环境。而指导与协作交流的前提是必须明确职业素质的内涵,即符合旅游企业需求的职业素质应包含哪些具体的素质要素,它们是怎样构成的。就旅游类职业素质内涵而言,不在于它是否全面,而在于它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应贴近企业与岗位实际。可以采用胜任特征模型理论与技术构建旅游类职业素质模型。

笔者在《旅游专业大学生能力素质模型构建方法研究》一文中,提出了构建旅游类学生职业素质模型的方法与步骤。教育的途径方法———以旅游人才服务公司为平台,对学生实行公司学校一体化的教育管理。依托当地旅游企业,组建旅游人才服务公司。工学并行养成教育模式的核心是工学结合,关键因素是用工企业。旅游院校全日制学生一般都在百千的规模,从专业上讲,旅游大类还可细分为酒店管理、导游、旅游管理等专业或模块。这样,就对用工企业的数量和岗位性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找到适合学生工作实践的用工企业既是职业素质教育的关键点又是难点。实行工学并行养成模式的前提是找到足够的满足学生需求的用工企业。首先,要对当地旅游企业进行调研,并就用工企业能否满足学生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学校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负责学生日常工作实践的管理和教育。旅游人才服务公司既是按市场化运作的学生工学并行的管理机构,又是一家实体公司。它的主要职责有两个:一是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的业务是为当地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人才的中介服务,具体包括旅游用工市场的开拓、日常用工的派遣及财务管理等;二是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学生日常职业素质教育,具体包括员工(学生)的培训和工作考核等。公司经营按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这样可以为学生创设一个更加真实的实践环境。公司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为学生提供最合适的的工作岗位,终极的目标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p#分页标题#e#

赚取利润不是公司的主要目标,仅作为公司保持长效运行的基本保障。按照公司学校一体化的原则设置公司机构,配备人员。实行公司学校一体化的教育管理首先要在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实现公司学校一体化。其设置原则有两条:一是精简高效;二是使学生同时具有学生和员工的双重身份。按公司的职责设置对应的管理机构,如设置总经理、财务部、业务拓展部、用工派遣部、人力资源部、培训部等部门。除总经理外,前三个部门属于业务部门,后两个部门属于教育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两个副总经理岗位,分别主管以上两大部门。业务部门可单独设置,而教育部门可结合实际与旅游院校的相关管理部门融合。总经理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其他管理人员可以从教师、学院行政人员和高年级学生中选聘,工作岗位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对于教育部门,除了选聘一定数量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还需聘请相当数量的兼职培训指导人员,负责对员工的日常指导、管理、考核与培训。这些人员可以从教师和企业优秀员工中选聘。实施公司学校一体化的教育管理。

公司学校一体化的教育管理包含两层涵义:一是相关教师和全体学生同时具有教师(学生)与员工的双重身份;二是教育管理同时体现学校和企业的特征,做到大学精神与企业文化的有机融合。在学生的行政组织上,在保持班级制的组织模式的基础上,同时,引入企业员工的组织模式。以班级为单位设置公司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按学生工作的不同企业设置若干班组,并为每个工作部门和班级设置主管和领班岗位,主管和领班由本部门(班组)推荐选举产生;在指导管理人员的配备上,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校方的指导教师以班主任为主,每个工作部门的指导教师由班主任担任。企业方的指导教师从学生工作实践的主要企业的相应基层主管人员中聘任。每位员工(学生)一般配备有学校和企业的指导教师各一名。员工(学生)职业素质日常养成教育主要由指导教师承担。学生职业素质的评价———基于胜任特征模型的职业素质考核评价体系。首先,构建学生所在工作企业的员工胜任特征模型,该模型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应具备的职业素质的要素构成;第二层面是每个素质要素按胜任工作的程度又分为若干层级,每个层级都有对应的等级分数和行为描述。然后,以员工胜任特征模型为指标体系,开发学生职业素质考核评价系统。评价的主体是学校和企业的指导教师、同班组同事和学生本人。评价的方法与程序为:评价主体根据工作表现对学生进行选择评价。需设计的工具为《学生工作表现问卷表》;对照《员工胜任特征量表》进行数据分析。需设计的工具为《员工胜任特征量表》;对数据分析进行综合,得出评价结果。对于评价指标的设计、数据分析、数据综合可应用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和现代评价技术,如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法等。

高职旅游类学生职业素质“工学并行养成教育模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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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144-1

一、隐名出资的概念

由于不同法系对于隐名出资法律问题认识与处理的多样性,使得“隐名出资”这一法律概念在国内外立法规定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隐名出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隐名出资是指从事经营实体的出资者中,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者为隐名出资的现象。狭义的隐名出资是指出资人虽然实际向公司认缴或缴纳了出资,但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将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而以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予以替代的现象。此种情况下的出资人即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有关资料中的他人则为名义出资人。本文所探讨的隐名出资法律问题,仅限于狭义的隐名出资及隐名出资人。

二、隐名出资的成因

隐名出资行为是隐名法律行为的一种,隐名法律行为在民商事活动中能够长期存在与发展具有其自身的能动因素。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出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追求生活价值,抑或个人情感等原因与动机,具有采用隐名法律行为的需求与愿望。从客观表现来讲,产生隐名出资人的主要原因有四点:一是由于隐名出资人自身身份不宜公开,而手上又有多余闲散的资金,于是就借用他人身份将其投资他人公司;二是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规范,追求高额利润;三是在工商机关登记时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少报或错报股东;四是隐名出资人利用国家税收等优惠政策,借用符合者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支付一定报酬。可以说,隐名出资现象的发生既有市场逐利的动因,也有主观趋利的原因,兼之存在法律制度的影响因素。

三、隐名出资相关立法的不足

(一)未规定隐名出资合同无效时股东资格的归属。股东资格的归属是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只有股东资格归属处于确定的状态才能使公司稳固的发展,也能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隐名出资所涉的法律关系有三个,其一是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其二就是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其三就是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在其他股东知道隐名出资人存在时,二者之间是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关系,在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出资人存在时,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公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明确规定隐名出资合同无效时,隐名出资人投入到公司的资本所对应产生的股权的归属问题。

(二)未规定隐名出资人要求显名而其他股东不同意时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作为隐名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是有其立法考量的,隐名出资人要求被确认为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与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涉及对“新股东”的接受,因此应当准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份对外转让时的限制条件,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其他股东知道隐名出资存在,且实际上也认可隐名出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情形,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才可能在隐名出资人诉请显名时,表示同意使隐名出资人顺利实现显名。但仅以其他股东的态度来决定隐名出资的股东资格归属是欠妥当的。而且问题是在不同意隐名出资人显名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72条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呢?对此,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

(三)未对非典型隐名出资引发的纠纷进行规定。所谓非典型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在授权持股对象上不特定或者说是二者之间没有特定的对应关系,至权利义务没有单独形成合意的情形。目前司法实务界,对于典型名出资所涉纠纷研究较多也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但是由于涉及非典型名出资的纠纷往往复杂程度较高,《公司法解释(三)》虽然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也仅限于解决典型性的隐名出资所引发的纠纷而对于非典型名出资则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对该类纠纷还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准则。

四、对我国隐名出资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在公司法律制度中设置隐名出资人制度。首先应当借鉴韩国《商法典》与日本《商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承认隐名出资及隐名出资人的客观存在。详细规定隐名出资及隐名出资人的相关概念、范围以及种类,夯实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的基础,为理论研究及司法审判提供法律支撑。

(二)完善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首先,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能以公司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善意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登记的真实情况,或者隐名出资人的某些行为使其相信其为出资人即为公司股东,此时,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不得以公司登记为由对抗。其次,要灵活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公司隐名出资人在瑕疵出资时无法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陈红.探讨公司隐名投资的现状与规范[J].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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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的中国旅游业开始从新的经济增长点迈向新的支柱产业,从世界旅游大国迈向世界旅游强国。中国旅游业正处于蓬勃兴旺时期,近年来取得了辉煌成就,中国旅游业已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代。各地的旅游开发也蔚为壮观,旅游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它们纷纷展示自己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极力吸引游客,形成了激烈的旅游市场营销竞争,面临这种现象,研究旅游市场营销十分必要。

一、我国旅游市场发展概况

我国的旅游业较长期地保持7%年均增长率,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业带动了相关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产业的概念是从供给方出发的,生产同一类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的集合,而旅游业是一项以需求方来定义的活动和产业,这是旅游产业界定的特殊性。所以旅游产业的定义从旅游需求和旅游供给两方面来看,旅游需求与旅游供给之间的相互作用使旅游经济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形成了旅游产业,主要由旅馆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旅行社与旅游景区管理组成,其中旅行社,旅馆业和交通运输业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旅游产业是一个关联性很强的综合产业。一次完整的旅游活动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所以旅游产业的发展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推动第三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的发展。旅游产业也是一个形象产业。旅游业的开展为旅游目的地与客源地的相互交流搭建了一个平台,游客会从旅游的过程产生对旅游目的地的综合印象,旅游目的地在这个过程中向游客展示地区的整体形象。旅游业推动旅游城市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社会就业机会,促进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强地区间的交流和互动,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旅游业是一项对地区的经济、文化、环境有重要推动意义的产业。

二、旅游市场的消费特征

旅游市场营销既指营销活动,又指营销理论。作为一种营销理论,旅游市场营销是研究旅游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以旅游者为中心,在旅游环境分析、旅游购买行为分析、旅游市场调研和旅游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目标市场,找准本企业和旅游产品的位置,通过营销战略、营销策略的整合使用和科学的营销管理,实现旅游企业、旅游者和社会“三赢”目标的实现。

旅游市场是市场学的一个分支,但与一般市场学相比又有其特殊性。表现在:(1)以旅游行业为背景进行研究,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第三产业龙头的旅游行业有“朝阳产业”之称,具有增长快、脆弱性、服务性、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旅游企业市场营销必须适应这些特点;(2)旅游消费需求不同于一般需求,它是一种高层次、高品位、以无形产品和服务产品(观光旅游产品尤为明显)为主的需求,人们通过旅游消费满足其精神享受和发展的需要,旅游市场营销也要体现这一要求;(3)旅游市场营销是一种具有较高知识化要求的营销(旅行社等企业营销表现更为明显),知识型游客研究、知识型旅游产品开发、知识化手段、知识化管理等显得尤为重要。

旅游市场营销作为市场运作活动,是指通过创造和交换旅游产品、旅游服务及其价值,以满足旅游欲望和需要的社会过程。其中交换是核心,满足旅游欲望和需要是目标,交换过程是否顺利,取决于旅游产品创造者或提供者所提供的旅游产品、旅游服务和价值满足游客需求程度及对交换过程的管理水平。

三、发展我国旅游营销市场的办法

(一)要建立行业协会,制定价格标准。使各个旅游公司都能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进行有序竞争,对违反价格规定的旅游公司,行业协会应当给予相应的制裁。协会成员应当预先缴纳价格保证金,存到行业协会,当哪个公司出现问题,协会立刻扣罚该公司,同时,开除协会,协会成员单位不许同其协作。

(二)要积极建立完备的旅游产品售后服务体系。旅游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对于一个长期发展的旅游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应包括:对游客售后服务满意程度的跟踪调查,获取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要求和意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旅游者建立一个完备的资料库,以便今后在进行旅游市场营销及开发新的旅游产品时避免主观性和盲目性。另外,旅游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还可以帮助旅游企业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建立口碑效应,为今后旅游服务产品的市场营销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这同时也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要注意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在各级导游证考试当中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考核,鞭策导游人员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在旅游公司经营活动中,旅游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深入旅游市场,常抓不懈。聘请监督员,微服探察,适时进行监管,对有问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小结

旅游业的发展是21世纪国民经济的有力支柱,只有对旅游市场营销作好充分的分析,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旅游产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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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高级生活质量心理诉求的发展,旅游业规模正在逐年迅速增长。与此同时,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35%以上的速度增长,一度占到全球电子商务总额的20%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旅游业电子商务的应用有着典型的意义。

    1 旅游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

    1.1 旅游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泛指一切通过电子方式开展的贸易活动。旅游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化网络所进行并完成的各种旅游相关的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综合服务活动。

    1.2 旅游电子商务的特点:旅游业是典型的信息密集型和信息依托型产业,是最适合应用电子商务系统、提高顾客服务水平的行业之一。在旅游业中应用电子商务,可以为游客提供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旅游电子商务具有三个特性,即聚合性、有形性、服务性。网络时代,电子商务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能同用户直接交流。这无疑能提高顾客满意度,赋予旅游业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1.3 旅游电子商务的现状:在欧美发达国家,旅游电子商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是整个电子商务领域最大、最突出的部分。我国旅游电子商务还处在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国内网民登录旅游网站仅限于携程、E龙旅行网几个大型网站,网民在网上旅游预订也局限于机票、酒店的预定。目前,我国旅游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总体水平很低,信息服务能力有限,国际竞争力较弱。

    2 旅游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2.1 旅游企业不重视:大多数旅行社包括一些知名旅行社都认为,目前大多数消费者依然凭借传统的服务方式选择旅游公司,因而忽视了应用电子商务系统所能带来的潜在收益。从成本角度考虑,建设电子商务网站需要较大支出以购买相关软硬件设备、引进人才,但是相应的回报却难以保障。从实施角度,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旅游公司没有相关经验和人才,不清楚如何着手开展电子商务。

    2.2 旅游网站信息匮乏:很多旅游企业即便建设了网站,网站上也只是进行一些诸如景点、旅游路线、旅游知识等介绍性的描述,还没有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在商家与顾客之间架起“直通桥”,也不能提供全面的、专业的、实用的一整套的旅游服务,不能尽显网上旅游的无限魅力。旅游网站功能非常简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站功能简单,内容更新不及时,搜索功能差,网络广告形式单一,虚拟社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网站不能给浏览者的留言予以及时回复。

    2.3 旅游企业人才缺乏:目前,旅游网站信息构建所需的硬件和软件都已比较成熟。旅游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涉及多方面的知识,从业人员不但要具备较高的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知识,同时还应具备旅游专业知识、市场营销及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事实上,现在缺乏既熟悉电子商务又精通旅游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正是由于人才的缺乏,致使旅游公司的电子商务不能顺利开展和发展壮大。

    2.4 公众对网络安全缺乏信心:目前,影响网上交易的阻力之一就是安全问题。电脑病毒和非法闯入等均构成对电子商务网络系统的威胁。很多用户不愿意进行网上支付是因为担心网络安全没有保证,以致自己的信用卡等资料被网络黑客窃取造成损失。除此之外,就是网上做交易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用户认证程序,用户大量的隐私被暴露在网上,这使得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公众不愿意进行网上交易。目前,在线的网上支付尚未真正解决,仍大量沿用“网上交易,网下支付”的支付模式。

    2.5 电子商务信用安全有待加强:尽管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是普及率还有待加强。据调查,目前我国有网购行为的网民还局限于年轻人,广大的有经济实力的中年人并没有发展起来,除了一部分人不会使用电脑以外,更大的原因是因为人们对电子商务信用的顾虑。如旅游公司景点描述不符,旅游团队组成夸大宣传,纪念品以次充好等。如何保证旅游公司在网络上的宣传所述属实,如何保证旅游公司本身的信用,成为进一步开拓旅游网络市场的问题。

    3 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对策

    3.1 领导作用,专人负责:旅游企业想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立足,就必须明确开展电子商务的决心。企业领导要足够重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领导全公司开展电子商务,制定负责人管理电子商务质量。开展电子商务不能局限于建立网站,更要宏观规划统筹全局,保证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有效进行。包括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策划、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旅游电子商务网站运营与维护、网络营销和网络支付、做好电子商务盈利模式分析。

    3.2 统筹全局,加强合作:首先,积极加强与酒店旅馆、旅游景点、特产经销商、银行和交通部门等部门合作,保证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游客流这“五流”顺畅运行。酒店旅馆、旅游景点、特产经销商、银行和交通部门可以推行电子票务、电子消费券。其次,积极加强与交通部门的合作,推行电子票务(机票、车票、船票等),抢占市场份额。电子票务的出现可以提高供需双方的效率,节约印票、取送票的成本。此外,还得加强与银行合作,解决网上安全支付问题。

    3.3 校企合作,引进人才: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的许多负责网站日常建设与维护的工作都是这些学生学过的专业课程,优秀的学生们是能够胜任的。企业可以挑选一些优秀的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负责网页设计及内容更新等工作,进而负责系统设计和开发工作。同时,可在学校里聘请一些知名的教授或者熟谙前沿知识、有影响力的教师学者指导。还可以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任务教学”活动,在课堂上安排实际任务,这样学生学习也有的放矢,企业也可以从各个项目中获利。

    3.4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上交易能否做到保密和安全将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安全问题是推广电子商务的关键。企业自身首先要加强安全保护措施,如从事电子商务的旅游网站要安装确实有效的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使游客对网络安全有信心,敢打开页面,敢在网上支付。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新热点,其安全性的措施随着信息化的深入而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同步升级,不断改进。

    3.5 加强网络信用保障:从政府角度,需要为旅游业应用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法制条件,近期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和执行就有效地规范和改善了旅游企业网上支付信用。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除此以外,网络信用的保障还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支持。比较权威的相关机构,如银行、电子商务平台都可以发起网络信用联盟,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来建立旅游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有效评估并定时公开旅游企业的信用,以保证旅游电子商务业内信用。

    综上,我国旅游业若能迎接信息化时代的机遇与挑战,努力适应网络时代的变革,利用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更满意的旅游服务,实现旅游业管理创新、经营创新和市场创新,通过旅游电子商务的实施,必将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促进旅游业的新飞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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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巴族是我国55个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东南部、雅鲁藏布江以南的珞瑜①地区。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国内的珞巴族仅有3682人②。由于珞巴族长期生活在交通闭塞、远离现代文明的崇山峻岭之中,因此外界对珞巴族的了解非常少,对其社会文化的研究也十分有限。2003年,云南大学、大学的师生组成调查组,前往米林县南伊珞巴民族乡琼林村开展田野调查,后出版《珞巴族:米林县琼林村调查》一书,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珞巴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十年过去了,珞巴族社会生活发生了哪些变迁?近年来的旅游开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哪些影响?怎样做好旅游开发背景下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带着这些问题,当年的调查组成员于2013年再次来到琼林村开展了追踪调查。

一、南伊乡琼林村旅游开发概况

米林县南伊珞巴民族乡是我国目前仅有的3个珞巴民族乡之一,位于米林县城东南5公里处,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乡政府下辖南伊、才召、琼林三个行政村,其中,琼林村是我国珞巴族居住较集中、传统文化保留较好的民族村寨之一,全村41户189人,其中珞巴族171人,占全村总人数的91%。琼林村地处的南伊沟景色秀丽,气候湿润,有保存完好的原始森林和天然牧场,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2007年,米林县政府与内蒙古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对南伊沟进行旅游开发。2009年,南伊沟景区正式对外开放,2011年被评为国家AAAA级景区,现有景点包括扎贡沟、琼林村、沙棘岛、小拐弯和天边牧场等。游客沿途可以欣赏南伊河畔的秀美风光、体验珞巴人家的民俗风情、感受森林牧场的天然生态,获得自然与人文的双重享受。

目前,景区由米林南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共有166名员工,其中80%是米林县当地居民,有17名珞巴族,6名来自琼林村。公司在旅游开发中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优先为当地村民提供就业机会;二是在景区内修建免费的摊位,为村民摆摊设点提供便利;三是规定观光车在村民开设的接待点轮流停靠,保证每家接待点都有游客前来消费;四是从每张门票中抽取2元作为旅游惠民资金,平均分配给南伊乡三个村的村民;五是当村民与游客发生矛盾或利益受到损害时,及时予以调解或赔偿;六是组织村民进行旅游接待培训。通过以上措施,公司与村民建立了较好的互利合作关系,村民大多对当地的旅游开发表示接受和认可。

二、旅游开发对琼林村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帮助村民增收致富。琼林村地处偏远山区,可耕种的土地和农作物有限,加之国家实行封山育林政策后,全村林业收入锐减,一度成为米林县最贫穷的村庄。南伊沟的旅游开发,为琼林村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与广阔的商机。村民们通过开办农家乐、家庭旅馆和摆摊出售土特产品,经济收入大幅增长,快速实现脱贫致富。2012年,全村经济总收入259.38万元,人均纯收入10200元,一跃成为全县为数不多的人均纯收入过万元的村庄。如今村民家中普遍有了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家电,部分村民还新建了住房、购置了小轿车,生活质量大为提高。

2、极大改善村容村貌。琼林村位于南伊沟景区内,是游览线路的必经站点。为了更好地迎接四方来客,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村里原有的基础设施进行了大规模改造,如新修自来水管道、实施道路硬化、安装路灯等。目前村民们全部住上了宽敞、明亮、舒适的新房,全村安居住房工程完成率、通电率、通讯及广播电视覆盖率均达100%,村内道路硬化达90%,村容村貌焕然一新。

3、促进民族文化保护。为了让游客有更好的旅游体验,当地政府实施了珞巴民族特色村寨建设项目,在琼林村建成了珞巴族文化展厅、风情文化广场,对珞巴族服饰、歌舞、竹器编织等传统文化进行挖掘整理;建成了珞巴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园,对特色旅游文化产品进行开发和商标的注册;部分村民也有意识地将传统的珞巴服饰、生活器具收集起来,陈列在家中供游客参观,等等。这些做法客观上促进了珞巴族传统文化的挖掘与保护。

(二)消极影响

1、与外界矛盾冲突增加。以往的琼林村是个相对封闭的珞巴族村寨,村民们彼此熟悉,亲密融洽,极少发生矛盾。近年来旅游开发后,大批游客涌入,难免与村民产生各种摩擦和冲突。例如,景区出现了多次旅游车辆将村民撞伤甚至致死的车祸,引发了村民们的强烈不满,好在村干部及时劝阻,旅游公司或游客承担全额赔偿,事态才得以平息。还有的游客认为珞巴族是未开化的民族,言行傲慢、缺乏尊重,伤害了当地珞巴人民的感情,激化了村寨与外界的矛盾。

2、村民关系日渐疏远。旅游开发带来了无限商机,村民们的日常生活更多地围绕游客来转,彼此之间的交流也就变少了。村委会主任提到:“以前村民们比较懒,没事就坐在一起喝酒聊天;现在旅游开发后,村民们白天都忙着摆摊赚钱,晚上也很少聚在一起,人与人的关系变得疏远了。”尽管村民们表面上一团和气,没有公开翻脸,但背地里却暗中较劲,各有各的小算盘。由于村民们从旅游开发中获得的利益不均,有的村民觉得不公平,产生嫉妒、怨恨心理,导致村民关系出现了裂痕。

3、民族文化遭受冲击。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琼林村珞巴族与外界的接触日益增多,在强势的外来文化的冲击下,珞巴传统文化正在面临失落与消亡的危机。如今大多数村民说的是藏语,也会说简单的汉语(出于旅游接待的需要),但是会说珞巴语的村民已经越来越少。此外,珞巴族的日常服饰、节日习俗、房屋建筑、等都在向汉藏文化靠拢,原有的珞巴文化已经难觅踪迹。村中唯一的“米剂”(珞巴族巫师的一种)、85岁的达果老人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也持悲观态度,因为年轻一代不相信也不愿意学习过去的占卜术,一旦他去世,珞巴族的传统宗教也就后继无人了。

三、珞巴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珞巴文化的挖掘与展示

在琼林村,大多数接待点只能看到珞巴人家的家居陈设,仅有调查组居住的“珞巴族部落山庄”收集了较为齐全的传统服饰、狩猎工具、以及不同部落的图片和文字介绍。由于村寨对珞巴文化展示不够充分,给人一种走马观花、浮光掠影的感觉。未来,建议当地政府和旅游公司学习借鉴其它民族村寨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对珞巴民族文化的深度挖掘,例如制作宣传片、发行图册和明信片、生产珞巴人装束的卡通模型等,在接待点展出,供游客观赏和购买。这些旅游纪念品的开发,既可以增加珞巴族村寨的经济收入,又能够起到宣传和推广珞巴民族文化的效果。

(二)健全利益协调与矛盾化解机制

如前文所述,旅游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当地村民的利益,如优先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门票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村民等。但无论如何,村民在旅游开发中始终是最缺乏话语权的一个群体,景区怎么开发、利益怎么分配,是由政府和旅游公司说了算,村民只能被动地接受。例如南伊沟景区每张门票210元,村民只能从中抽取2元,还不到1%,但在调查中,村民并没有对这一分配方案提出质疑,即使有,他们也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与政府和旅游公司抗衡。未来,琼林村“两委”应当更好地履行起自身职责,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将分散的个人意愿整合成组织的利益表达,对外与政府部门、旅游公司协调,维护村民在旅游开发中的合法权益;对内处理好利益分配,避免恶性竞争与分配不公,及时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建立健全旅游业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矛盾化解机制,尽可能减少旅游开发对村寨和谐的负面影响。

(三)提高村民的民族文化保护意识

如今,琼林村的珞巴族从语言、服饰到日常习俗,都在向汉族和藏族靠拢。原来的珞巴文化象征(如弓箭、猎物头角、熊皮帽等)大都已封存在展览馆或居民家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夹金夹”歌谣、杀鸡看肝的占卜术等)也面临失传的危机,珞巴民族文化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一个民族村寨如果失去了民族特色,对游客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旅游业的发展也会遭受致命打击。未来,珞巴族村寨应当加强对当地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民族文化教育,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提高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村寨可定期组织开展具有珞巴民族特色的文体活动,如射箭比赛、歌舞表演等,本地村民与外地游客都可参与,在增加旅游收入的同时,也能传播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和谐,让古老的珞巴文化在旅游开发中展现出新的魅力,实现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的双赢。(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 龚锐,晋美.珞巴族――米林县琼林村调查[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2] 彭俊杰.南伊沟珞巴族社区旅游开发初探[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3

[3] 罗永常.民族村寨旅游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2期

[4] 田敏,邓小艳.近十年国内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研究述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11月第32卷第6期

[5] 孙文振.珞巴族群众:吃上旅游饭过上新生活[N].中国民族报,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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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对于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的城市,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成长教育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一样,都历经院校教育、实际工作实习学习、工作过程岗位学习、行业创新拓展教育等阶段的各种技能提高教育和学习。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计算机学习需求,对学习者和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旅游从业者的学习不再满足于过去学习打字,文字排版,简单的表格处理的层次。随着互联网应用范围的日趋广泛,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技能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

为旅游景点做世界范围内的宣传活动,需要构建旅游资源的查询和宣传网站;随着旅游公司业务的发展,旅游企业大量合同快速准确处理,需要建立自动旅游合同管理系统;对员工奖励和惩罚制度的规范化,需要建立员工业绩自动生成系统;旅游网站的建设,需要实现远程订单的自动化;为快速准确地获取客户信息,需要建立动态客户信息数据库以便能随时提取。这些都是在计算机职业技能学习中要研究和考虑的内容。

只有把这些层面的学习融合到旅游从业者的学习活动中,才能对提高地方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旅游管理工作的效率,促进旅游事业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蓬勃发展。

下面从学习模式构建的基本思想,学习模式的具体内容,学习模式动态修正原则,学习模式构建的注意事项等方面做些探讨和分析。

二、学习模式构建的基本思想

1、行为主义学习理论与基础教育不一样,培训更注重外部环境的相适应。Watson,John Broadus(1878年1月9日—1958年9月25日)是行为主义的创始人。我们理解Watson,John Broads是认为培训对象的研究主要是学习者的行为而非学习者的意识,学习成果是以自然科学常用的实验法和观察法来考察的。学习者的行为都是后天习得的,环境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模式,可以通过在实践学习中更改、增加或消除。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实际上就是外部的环境,那么对从业者的学习必须要结合这样的外部环境来确定他们的学习行为。巧用现有有效的资源确定被学习者的学习环境,是行为主义在学习活动中的最基本的选择。而利用实验法和观察法来考察学习者的学习成果,是行为主义在学习模式检验阶段的理论依据。

2、自主探究式教学理论

自主探究式教学理论是学习者借助各种教学资源库,根据实际环境、学习任务和学习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和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学习方式。这种模式旨在引导被学习人员自主选择学习内容,独立进行探索性学习。根据旅游行业从业者的需求,确定学习的主要课题和方向,形成框架,根据学习者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充具体的内容。

培训教育和基础教育的方式完全不一样,学习对象中的大多数旅游从业员工都是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由于从业人员在大中专甚至本科的教育中,已经掌握了最基本的计算机应用的知识。在时间方面,学习班一般是短期的,学习者需要在实际应用中将学习内容填充应用。所以职业学习的内容应该尽量避免重复以提高效率。教学资源库的建立,学习者学习计划的确定,以及学习方法都应该因人而宜,自主探究式的方式在从业人员的学习中是应用最多的一种基本教学模式。

3、项目学习模式理论

项目学习模式是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理论和情境学习理论为基础的一种注重应用的教学模式。旅游管理人员涉及最多的工作量是客户资料的数据库建立查询筛选,员工基于业绩的奖金扣款统计,旅游网站建设中的图片处理等,使用人工完成不但工作量繁重而且容易出错,不但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多,而且准确率也不高,办公自动化的计算机应用项目的学习以及模式建立势在必行。

三、学习模式的具体内容

1、旅游网站的建设及维护

旅游景点的开发,除了做好基本的景点建设外,还需要进行景点的宣传、酒店网上预定的人机对话界面、机票和旅游票预定的网上导航等。同时背景音乐,动画链接,图文音并茂的平台,以及拥有数字挖掘功能的各种引导链接,都需要建立旅游网站来实现。那么在学习内容中,网站的建设,更新方法,资源数据的获取,人机交互平台的构建等知识的学习必不可少。建立好网站后,旅游网站管理人员可以熟练地利用网站平台的强大功能拓展业务,网站建设与维护知识的学习也是学习内容的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方面。

2、自动旅游合同管理系统的创建

旅游合同的管理也是旅行社的一个重要工作。旅行社管理人员如果能使用计算机来完成合同的管理,不但减少了合同单据的漏填,还可以筛选出满足各种条件的,拥有个性化数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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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154-02

一、国内在线旅游的现状

中国在线旅游的相关研究是近十年来才发展起来的,2007年被誉为在线旅游元年。中国在线旅游发展时间不长,却经历了少数企业创业、低速低效发展,略多企业进入、整体高速高效发展,较多企业加入、整体仍然高速发展的阶段(龚花萍、闻丽佳,2011)。2007—2012在线旅游的研究开始进入发展时期,2001—2006年在线旅游的研究处于萌芽阶段,而2002年、2003年研究是缺乏的。2001年以前,在线旅游的研究处于相对空白的阶段。

中国在线旅游预订行业的发展处在一种大、中、小规模多元并存的状态;占预订市场主要比重的酒店、机票产品都是由酒店、航空公司向在线旅游预订企业提供;旅游消费者更加趋于理性,对旅游产品的价格更加敏感;存在着替代品、服务和潜在入侵者的威胁(刘浩、伍进,2009)。在中国知网以“在线旅游”为题名和关键词搜索的学术研究成果不超过80篇。

二、在线旅游研究的内容

(一)相关内涵的界定

1.在线旅游。在线旅游又称为在线预订旅游,以网络为主体,旅游信息库和电子银行为基础,旅游中介服务商、在线预订服务商或传统企业提供的利用网络技术运作旅游产品和分销系统的旅游经营体系(曹会林,2006;张文华,2008)。根据在线旅游提供商的差异,在线旅游分为传统旅游企业所建,如遨游;综合性旅游网站,如携程;旅游比价搜索引擎,如,去哪儿。

2.在线旅游服务。在线旅游服务是通过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旅游商务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包括网络和交流旅游信息进行宣传促销、售前售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网络查询、预订旅游产品并进行支付等(钱亚钗,2008;常茜惠,2007)。

3.在线旅游企业。在线旅游企业是以互联网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机票、酒店、旅游线路等旅游产品的在线预订、支付与销售服务,也是旅游综合信息检索与咨询服务的新兴互联网服务商(薛聪、吴满琳,2011)。孟义芳(2007)把在线旅游服务商分为在线旅游搜索引擎、第三方在线旅游服务商、酒店或航空公司供应商在线服务、传统旅游服务商在线服务、在线旅游社区平台五类。

(二)企业角度的研究

1.发展模式。中国目前在线旅游分为旅游站点平台模式、机票与酒店预订为服务内容的分销模式、垂直引擎搜索模式和直销预订模式(刘利,2010);在线旅游的经营模式包括在线旅行预订、网上订房、网上订票等;商业模式包括传统在线旅游预订网站、旅游点评网站、旅游垂直搜索网站(孙崇慧,2010)。中国在线旅游的主要赢利模式有提供信息、度假旅游产品和服务、广告信息平台、点击收费和固定付费、投资上游或下游企业产品、租车和船服务(曹会林,2006;张文华,2008)。

王蕾、肖江南(2006)以携程和艺龙总结了在线旅游服务公司从创立到成熟均经历转型的发展模式,先进团队和理念管理模式,中国市场式运作模式,并购、风险投资等融资模式,服务标准化模式,单一产品模式。在线旅游发展模式逐渐向 “机票+酒店”之外的导游、租车和门票等业务领域拓展,形成以“酒店预订、机票预订、度假预订和商旅管理”四大主导业务模块(唐文龙、李琳,2010)。在线旅游也可以通过构建关键资源能力、整合旅游资源、企业定位、业务系统、调整服务策略、企业价值和盈利模式相结合、构建电子商务平台、完善诚信体系等创新发展模式(薛其虎,2010;陈默、张昊,2012)。

2.发展和营销方式。顾客关系邮件、企业新闻邮件、提醒服务、许可邮件列表、赞助新闻邮件、赞助讨论列表、鼓动性营销和伙伴联合营销是在线旅游企业许可营销的模式(彭环宇,2001)。王鹏(2007)认为,可以应用Web2.0整合旅游网站的资源,增强效能,利用多语言网络广告、数字地图、电子服务、虚拟旅游、智能搜索引擎、博客、客户管理系统、RSS订阅服务、BBS、电子杂志等多元化手段。在线旅游网站应该采取差异化战略,大力开拓营销增长点,向传统品牌延伸。

在线旅游服务商还应该围绕消费者需求和不同的平台开拓新模式。去哪儿推出了全新升级的预订助手,完善电子支付方式,增强了企业和顾客的沟通互动(杨威,2011)。经济型酒店与在线旅游企业的合作为酒店带来大量的顾客,同时借助网络口碑营销发觉潜在客户,维系老客户(曾晖、贺志文,2008)。固网可以建立以大型旅游服务平台为基础,旅游服务网站和大型呼叫中心为前台,大型数据库和数据处理系统为后台的在线旅游服务运营模式(张杨、闫莉,2006)。旅游出版以网络为平台,扩展在线旅游信息业务模式下的盈利,从与技术服务商合作和企业融资中探寻数字化改革的路径(程国重,2008)。

3.渠道。旅游企业在选择自建在线销售渠道或加入在线旅游企业网络组织来拓宽销售渠道时,必须考虑忠实客户的数量和竞争对手的策略(石建中、康伟、李志刚,2011)。旅游企业网络直销具有高效、便捷、即时和互动的特点,旅游企业网络间接销售渠道营销成本低、旅游产品推广力度强、交易效率高,要选择合适独立的网络中间商,连接生产商和消费者(罗丽娜,2011)。查艳华(2010)以汉庭连锁酒店为例指出渠道成员间利益的相互依赖性不断降低、相互差异性不断扩大,渠道内部机制与结构的不完善、外部环境的变化是在线旅游预订渠道的形成因素,应该从上游供应商和中介性旅游预订网站出发,采取措施应对渠道冲突。

(三)消费者角度的研究

在线旅游对消费者不同阶段的影响。旅游需求与欲望感知阶段,产品的网络信息可以刺激消费者的欲望;信息搜寻与调研阶段,旅游者的信息搜寻从传统的媒介转向了网络;旅游决策阶段,旅游者通过网络制定个性化需求,选择适合自身的旅游产品组合;旅游体验与旅游满意评价阶段,在线旅游进一步加强了供应商与消费者的情感沟通(谷雨,2011)。

在线旅游的关系质量。顾客感知的功能、节约、体验、情感、认知和网站交互价值可以正向影响顾客的忠诚,顾客涉入对顾客忠诚也产生直接的正向作用(秦保立,2011)。在线旅游感知风险的绩效风险和感知价值的情感维度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对关系质量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王思荔,2011)。电子旅游服务质量能够通过在线旅游者的满意度对其忠诚度起间接的正向作用(张卫卫,2010)。而网络的负面口碑信息强度、信息质量和信息数量都正向影响消费者在线旅游预订决策和感知风险(周舟,2011)。

三、在线旅游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旅游网站。在线旅游服务的种类不齐全(常茜惠,2007;李瑶,2010);旅游网站在线信息更新缓慢、信息量少(常茜惠,2007;谢刚、谢方,2008);线下资源相对贫乏,存在地域预订的局限性(贾敬华,2008);人性化服务不足,难以实现一站式服务(常茜惠,2007;贾敬华,2008;李瑶,2010);信用卡等电子支付手段限制了部分消费者的预订(贾敬华,2008;谢刚、谢方,2008);消费者传统的购物习惯,不能适应网上虚拟产品(谢刚、谢方,2008);缺乏旅游主营业务支撑,难以形成特色和卖点(谢刚、谢方,2008)。

针对以上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从产品角度,拓展在线预订产品线的深度和广度,开拓富有个性化的产品(常茜惠,2007)。从网站角度,专业旅游网站要开辟网上虚拟社区(常茜惠,2007;冯晓敏等,2010);完善在线旅游产品预订的标准化流程(贾敬华,2008);建立个性化网站,提供特色服务(李瑶,2010)。从信用角度,建立完善信用认证体系,推出多样化的在线支付手段(常茜惠,2007;贾敬华,2008);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诚信体系(李瑶,2010)。从个性化角度,注重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构筑个性化服务空间(常茜惠,2007);为顾客提供一站式服务(李瑶,2010)。

2.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具有标准化程度低、差异化和个性化、消费者有较大的预订风险的特点。可以按照旅游者职业、旅行模式和旅游者年龄对市场进行细分;按照目的地、出发地、旅游时间、旅游类型、旅游者偏好对产品进行细分;对产品实行整体标准化,住宿或游玩的局部标准化;提高产品的体验水平,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跟踪调查(王乐鹏、姚明广、王奕俊,2011)。

3.产业素质。制约中国在线旅游产业素质的因素包括居民消费观念落后,在线消费的大环境不够成熟;在线旅游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服务效率较低;市场集中度低,行业体系不够完善;产品粗放,服务层次低。因此,应该去塑造良好的在线消费大环境,引导居民虚拟消费观念;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构建旅游服务共享平台和网络旅游产业体系(李丽君,2011)。

四、在线旅游发展的趋势

第一,在线旅游将呈现“大而全”的综合在线旅游品牌以及“小而专”的特色在线旅游网站(曹会林,2006;张文华,2008)。第二,传统服务模式和在线旅游模式交织发展,个性化服务和自动化交易将成为消费潮流(陈晓鹏,2001;钱亚钗,2008)。第三,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刑夫敏、王世文(2007)指出在线旅游市场参与者增多,竞争更加激烈;刘书葵(2007)分析在线旅游市场呈现不同类型的在线旅游公司竞争、高端商务旅行公司与在线旅游公司的竞争、市场和产品细分的服务竞争(王鹏,2007)。还认为在线旅游市场细分化现象越来越明显,比价模式应成为在线旅游的竞争优势。第四,在线旅游服务商更看重市场营销和成本管理(刑夫敏、王世文,2007)。第五,在线旅游产业链向产业网演变、Web1.0向Web2.0演化、NBS向LBS演进的三大趋势(侯建娜,2011)。

参考文献:

[1] 张文华.对中国在线旅游盈利模式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6):262.

[2] 刘浩,伍进.新经济形势下在线旅游行业的环境影响因素评价[J].资源与产业,2009,(6):79-83.

[3] 查艳华.中国在线旅游预订的渠道冲突及应对策略研究[D].硕士论文,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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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是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具体应用。从经济角度讲,其优势表现在提高交易效率,扩大市场范围,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诸多优势。电子商务应用于旅游业中,有利于扩大旅游市场,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应用于旅游业,有利于提升旅游业服务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就提出“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电子商务应用于旅游业,有利于促进就业。电子商务导致的专业化程度增加和旅游市场扩大,不但会使旅游业对人才的需求增长,还可带动其他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据世界旅游组织测算,旅游业每增加1个就业机会,可带动其他产业增加5个就业机会。

旅游业作为贵州省大力培育和发展的支柱产业,在贵州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为加快旅游经济发展,2002年,贵州省委、省政府曾出台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对贵州旅游信息化的发展做出了明确指示:“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城市,要建立旅游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贵州旅游信息网,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和国际国内旅游预订网”。截止2008年底,全省接待国内外旅游者819.23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651.81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省GDP的19.55%。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贵州旅游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发展措施不但直接影响着其自身未来的发展,甚至影响着整个贵州旅游业的发展,对其展开研究也有着更为典型和现实的意义。

二、贵州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1.贵州旅游电子商务背景考察

旅游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并不是孤立,对于欠发达地区,除该区域旅游业发达外,还必须有一个良好政策环境。

1999年底至2000年初,我国政府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伴随着国家西部开发的号令,西部越来越多的旅游社、旅游公司、酒店开始寻觅网络商机。

2001年初,国家旅游局启动了“金旅工程”,该工程将实现政府旅游管理电子化和利用网络技术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国内外旅游信息资源,力争在3至5年内建设和完善政

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和面向旅游市场的电子商务系统。

2002年12月,贵州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重点培育的战略决策,指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贵州旅游信息网,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和国际国内旅游预订网,这为贵州旅游产业拉开了信息化的序幕,随后各类旅游网站开始纷纷建立。

2.旅游企业网站建设调查

笔者调查时发现目前还没有相关公开资料,材料很难搜集,只得借助旅游网址收录网站。我们以“旅游网址”为关键字,在雅虎搜索引擎中搜寻出旅游网址收录网站,然后在各个收录网站中检索出贵州旅游企业网站并使用Onenote随时记录,最后用Excel进行汇总整理。

旅游企业网站是由旅游企业直接开发、建设的网站,我们将其进一步细分为户外运动网站、旅行社网站、酒店宾馆网站、景区景点网站,资料搜集整理如下表:

贵州旅游企业网站一览表

网站名称

网址

建立时间

类型

起点拓展

http://qd179.com/

2001.10

户外运动

贵州风行户外旅游网

http://fxclub.net/

2003.9

户外运动

自然之子——资讯中心

http://gztx.org/

2004.6

户外运动

江秋行摄

http://jqxs.net/

2007.11

户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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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时度假的概念的界定及起源

分时度假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一位名叫亚历山大・奈特(Alexander Nette)的德国人,在他所管理的饭店过程中首先提出了分时度假概念。他把自己经营的酒店通过分时销售的方式来面向客户。而在以后的时间中,分时度假在全球飞速发展。如今,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分时度假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

对于分时度假的概念,国际上主要流行的为两种:《欧盟分时度假指令》(European Union Timeshare Directive)中定义分时度假的标准主要有两方面,时间上要求至少三年的合同有效期;且消费者享受使用的时间要在一周以上。第二个方面其产品只能为住宿设施,并且住宿设施有相关的保证。美国佛罗里达州《分时度假房产法案》(Real Estate Timesharing Act CH721 Florida)中对分时度假的定义也指出,购买者所签订的合同要在三年以上,消费者获得一年以内的使用权。从这两个概念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其中的特点。第一是对有效期的期限限制在三年以上,第二消费者获得的是一定时间的使用期,第三是产品限于住宿设施。

中国分时度假的发展相对滞后,在关于分时度假的概念上,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旅游绿皮书--2000~2002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中对其概念的表述加入了使用权的交换。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的是部分时段的产权,因此几户人家共同拥有产品,分时使用,可以通过交换系统对不同房产的使用权实行交换。从而使分时度假概念更为灵活。

因此我们整合国际和国内有关分时度假的概念,可以把分时度假概括为:将房地产、酒店、旅游业、金融业相结合,由多名消费者分别购买部分时段的同一个产权,在购买的时间段内使用设施,并可以对不同房产的使用权进行交换。

二、中国分时度假的发展历程

我国分时度假业起步较晚。

萌芽阶段:1995年,全球拥有250万户家庭会员的RCI公司,瞄准了中国的这一大的市场,尝试在中国销售分时置业卡。但是,公司的市场情况却令人失望,举步蹒跚。另一方面,当时国内监管没有跟上,风险很大。缺乏法律法规的引导,国内的一些房地产公司也开始试图加入分时度假,并将所获得的钱投资于物业等领域,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人去楼空。甚至在广东等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公司借分时度假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分时度假还多存在合同陷阱、多方推诿责任等问题,因此消费市场的冷淡。加之还没有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缺乏法律法规的引导,分时度假的水土不服现象引起了中国市场的普遍怀疑。

初步规范阶段: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备受关注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正式,更加明确提出了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设和落实。至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时间更为充裕,自由性更加提高,因此这一制度既是极大的放开了中国的消费者市场,又非常适合分时度假的发展要求。随着中国开放,对分时度假这一消费模式,已经被更多的中国消费者所知道,并在发达地区逐渐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法律方面,各项法律法规也开始的不断完善中。中国一些分时度假企业,也开始自己探索经营的模式。ClubVac就是其中之一。地方政府也开始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如消费市场很大的海南省,其住建厅建厅和海南省旅游委就出台了第一部和分时度假、产权式酒店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三、中国分时度假产业所面临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监管不力

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来支持分时度假产业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从现在状况来看,我国还是仍然处于初始阶段,法律法规与国外相比有很大差距,不规范、不具体的地方和漏洞仍有很多。而行政监管上,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在监管上很难做到有法可依,监管的效果受到了很大程度影响。在报纸、网络上,有关分时度假欺骗消费者的案例屡见不鲜。

2.缺乏行业自律

个别旅游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介绍的产品或多或少的存在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甚至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破坏了市场的秩序和公司的形象,甚至有个别旅游公司精心设置出来骗局,通过“度假权益”等各种形式,诱骗受害者签订合同,最后携款逃走。如2007年4月18日和5月30日,就有RCI的销售商北京顶级假日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名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相继玩起了失踪。而2008年6月,RCI加盟商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业务的北京威如度假公司,也最后带着会员们所交的会费“蒸发”了。

3.消费价格水平的限制

这里的消费价格水平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居民的平均收入状况限制,二是中国房价的限制。我国居民的总体收入虽然逐年增长,但与分时度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而且行业与地区间存在较大差距。中国房价增幅缓慢,部分地区出现降价,但高额的价额仍难以使普通的广大消费者难以接受,成本的增加,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分时度酒店和房屋的价格。

4.观念的因素与时间因素

分时度假概念从进入中国到现在,有20多年了,但是仍然对普通居民来说很陌生。而且外国的分时度假公司和其他一些中国分时度假公司在起初并没有结合中国的本土国情,因此消费者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消费观念的转变。目前的中国旅游业市场消费仍是以旅行社或自驾型的短期旅游出行方式为主,度假的比例很小。

而分时度假的一个前提就是适用于较长时间的旅游休闲,能使不同时间段的消费者可以共享度假资源。但是中国消费者的出行日主要集中于五一、十一、中秋、新年等假期,这样就出现了休息时间相对较短,且消费者空闲时间集中的情况。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也往往不明确,使许多居民并不能很好地提前有计划安排自己的出行。

四、发展分时度假的对策

1.完善法规,加强监管

我国政府应针对分时度假经营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在结合我国国情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欧盟的《欧洲分时度假指令》,以及美国各州的有关分时度假的法案。法律中要加强对企业的审定资格的管理,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开发商、企业管理者、消费者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在监督上加大监督的力度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执行力,明确各个部门的应管权限和范围,提高效率。

2.人才培养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人才都是重要的推动力。一个企业如果缺乏专业、敬业的人才,很难在的市场竞争中劈荆斩浪。因此,企业应加大培训的投入,通过借鉴国外企业人才的培养办法,经过系统的学习和指导,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分时度假的专业人才。

3.进一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使居民能够更有计划,更有自主性的合理的安排自己的出行时间和出行方式,进而错开长假的集中高峰期,适应分时度假的消费模式。

4.创造本土化的分时度假模式

应以国内资源为依托,以中国国情和中国消费者消费特点为依据,开发具有“中国式”的分时度假产品,满足国内旅游者的多元化需求。在设计上,我们不必完全遵循国际的分时度假设计标准。可以在设计时,缩短度假时间、降低消费的价格,并突出当地的民俗文化和主题。如在云南丽江,古城东方顺应趋势,依靠自身特色,推出了独具特色的丽江首家分时度假产品。业主们不仅可以在古城东方的分时度假酒店度假休闲,也可以将该分时度假权用于自己的亲友接待,让更多的人感受丽江美好的时光。还可以通过与国内或世界的其他分时度假酒店进行使用权交换,满足周游世界的梦想。而复华置地60亿打造丽江主题度假综合体,充分满足名流享乐、情侣出行、家庭度假等全维酒店入住需求。

5.宣传方式的改进与创新

分时度假的宣传上,应进一步的扩大宣传力度。一是借用互联网、电视等手段进行宣传,形成自己的互联网宣传平台,扩大知名度;二是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合作,借助政府部门来进行宣传;三是与当地旅游景点相结合。如在景区附近进行分时度假的宣传,开展产业的合作与承接,共享收益。此外,还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何消除消费者心理的疑虑,重新认识分时度假。

参考文献:

[1]郭墨西,刘庚,吴嘉轶,.国内外分时度假研究综述[J].旅游管理研究,2015,(4).

[2]王婉飞.我国分时度假市场需求实证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2005.

篇12

近年的旅游热给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和财富增长点。但是我国旅游景区的发展却远远滞后于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景区是旅游产品的主体部分,是吸引旅游者的核心。但是许多地方的风景区存在资金不足、管理僵化、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无力等现状。于是一些地方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成为积极探索旅游景区发展的新思路。

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也有相关人员站出来反对旅游景区转让,究其原因主要是:旅游景区所包含的天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旅游景区的资源属于国家,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经营。所以我们需要特别考虑如何保护、利用好这些资源?

一、旅游景区的产权归属与经营权的转让并不矛盾

“产权”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简而言之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广义的所有权,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即经营权),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旅游景区的产权,它包括对景区的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经营权,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景区这一复合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我国各地的旅游景区的产权执行主体应该是各地人民政府。

产权的界定,必须是自主使用权、收入享受权、自由转让权都得到清楚的界定,才算是有了明晰的产权。这三项当中,只要划分不到个人,这一项权利的界定就是模糊的,我们知道景区的所有者是“国家”,但 “国家”是一个代表群体的模糊概念。

世界遗产九寨沟自建国以来,总投入不到1亿元,连治理泥石流灾害都不够。湖北武当山自1980年至1999年20年间,年均投入建设资金仅1530万元,4万平方米的古建筑群及遗址,只有7000多平方米得到修缮。中国历史博物馆的一位专家在考察武当山后说:“我面对这些珍贵的文物,真想痛哭一场!”

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免费论文。免费论文。这不能怪地方政府,只能怪这些景区资源的产权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国家委托给政府经营维护的,政府维护不力时,我们的责任追求机制在哪里?政府怎么会有动力去把景区资源保护好呢?

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为目的的,以保证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为前提,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将旅游景区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资本所有者、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为。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的实现其价值高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免费论文。所以,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活化景区运营机制,又有利于景区长远发展。

北京某公司获得宝峰湖风景区经营权后,当年就投入1800万元更新景区的旅游设施。在没有出让经营权以前,宝峰湖风景区亏损严重,40多位工作人员的工资都发不出来。经营权转让后,景区每年向政府上交100多万,3年后,每年还将按8%的比例递增,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旅游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的国家森林公园就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向信誉好、实力强的公司颁发特殊经营许可证后,交由这些公司来管理的,效果非常不错。事实证明,经营权的出让对旅游风景区的发展确实起到了推动作用。一些企业在得到景区经营权后,纷纷采用国际国内先进的经营管理办法、经验和技术,以此成为景区快速发展或起死回升的重要“法宝”。商人经营固然惟利是图,但是对于景区来说,如果保护得不好将因失去其独有的价值而失去游客,这时他就必须考虑得怎样才能保护好景区。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可行、必要的。、

二、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取得了一些创新、进步。但是经营权转让也是一场变革,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

1、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这是我国景区在转让经营权的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也是最严重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景区转让经营权的过程不规范造成的。

2000年,位于陕西太白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外围的旅游度假区委员会,将其核心区以西700多亩土地的70年经营权以四荒地的价格仅400多万元转让给某民营企业;“长运”收购滕王阁的经营权,上亿元的资产只卖了6000万,资产的流失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损失的就是国有资产。

有些景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急于出让景区以改善接待条件、扩大游客量,在招商引资中对资源价值过于低估导致廉价出让经营权.出让方式大都未公开招标,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的机制,出让的透明度令人置疑。

2、经营权的受让者唯利是图、盲目开发的问题

一些企业在获得旅游景区经营权之后, 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考虑得更多的是经济效益,难免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仅做小额投资;忽视景区环境承受能力,在景区内增设过多的接待设施,不对资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企业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在开发中对资源造成了破坏。为了一己私利,他们不择手段,破坏景区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他们要在自己的经营年限内榨干、用尽景区内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完全不顾景区的长远发展。

还有一些受让者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是根本不懂行而导致景区的资源与环境遭受破坏。2000年,曲阜孔子旅游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货车将一块高1.75米的元代石碑撞成6大块和若干粉碎小块。旅游公司用水冲洗孔庙建筑,给古建筑的油漆彩绘及其他文物造成了很大的损坏。文物专家认定,此碑受到严重破坏,无法复原。

有些受让企业在获得旅游景区经营权之后,就错误地认为自己得到了景区的一切权利,认为景区内的一切财产都可以任由自己处置,企图抛开政府和人民的监督,把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命令条例当作一纸空文,认为政府的监督是对他的经营主权的干涉,把景区周边居民和旅游者的意见置之于度外,我行我素,致使景区与政府以及周边居民的关系十分紧张,使景区的经营陷入困顿,矛盾重重。

3、经营权出让者管理的尺度问题

景区经营权出让在我国旅游发展史上是新的尝试,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问题:一是出让者与受让企业签订了转让合同,但由于传统观念、管理模式的影响,出让者仍不断插手景区经营,使景区经营权转让名不副实;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部门与受让者签订了转让合同后,产生了“甩掉了包袱”的心理。以为经营权和盘托出,可以不再过问了。事实上,经营权出让后,其责任更大了,政府要将代表全民行使其管理职能,监督经营行为,确保景区资源的有效永续利用。

4、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年限的问题

从旅游景区两权分离的实际操作来看,大部分旅游景区的转让年限为50年至70年,最少的也有30年,其依据何在,不得而知。景区经营权转让,现在的转让年限是否合适?如果受让企业在旅游景区生命周期的中前期已经获得了足够多的利润,他们就可能会使放弃投入的时间提前,即在停滞期未到来之前,停止投资或进行再转让,甚至会不惜采用违约的方式,避免预期利润的损失。究竟景区经营权出让多少年合适?这个问题也很值得我们相关部门深思!

三、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一,科学评估资源的价值,通过各种途径防治治国资流失。

转让景区的经营权就得对旅游景区资源进行正确科学的评估,确定景区资源的价值。要综合景区的资源属性、级别、资源的市场需求、景区现有收入、前期已投入的资产价值及经营权出让年限等,组织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其成员须包括与旅游领域专家、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当地社区代表等共同科学评估景区资源的价值及经营权出让的额度。特别是无形资产,不能因为无形资产难做客观估计,就任意作价出让。

在转让合同的撰写上要做到:具体、细致;避免错误、笼统和粗糙;受让方要交纳保证金,对无形资产和不可再生资源要有抵押或担保,责令受让者对景区重要资源投保,在合同上明确其一旦违约的高额赔偿经费。对授权经营的具体方式,也要采取在科学界定授权经营的前提条件和严格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程序及方式。目前景区经营权出让处于无法可依、监管混乱的状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十分迫切。

尽快统一出让的标准,严格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性手段出让,严禁暗箱操作,坚决杜绝“寻租行为”。

第三,强化规划管理

定期对环境进行评估。将有资格的规划单位存档,审核部门须严把审批关,经审批的规划方案要严格执行,若确须变动,须将改动后的规划申报审批后实施。对出让经营权的景区要定期组织专家对景区环境进行评价,强化经营者的环保意识,督促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开发经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增加保护资源的资金投入,对不合格的受让者采取警告、罚款、收回经营权等各种方式严肃处理。

第四,强化行政部门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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