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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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管理论文

篇1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越来越重视,公路绿化作为生态建设的一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小冠花因其特有的生物学特性,特别适合作为公路护坡栽植,我国20世纪70年代从国外引进之后,在南京、山西、陕西、甘肃、北京等地栽培生长良好,近几年经过在东北地区试种后发现,小冠花在不需任何防护处理的情况下,可露地越冬并且生长正常、健壮,是东北地区新兴护坡地被植物。

1形态特征

小冠花(CornillaVariaL.)别名多变小冠花,属豆科小冠花属多年生草本植物。主根粗壮,侧根发达,呈放射状,横向走串,在地表下10cm处纵横交错分布,并生长出许多根糵芽,由此可形成新株,故可以用根进行无性繁殖。其主根和侧根上部长有形状不规则的根瘤;茎匍匐生长而枝端斜向上,有棱中空,质软而柔嫩,长90~150cm,草丛高度仅60~70cm;叶为奇数羽状复叶,互生;小叶9~25枚,全缘,长椭圆形或倒卵形;伞形花序,腋生,每花序由8~22朵小花呈环状紧密排列于花梗顶端,花冠蝶形,花初开时粉红色,以后渐变紫红色,开花期长;荚果细棒状,长2~4cm,每荚有3~12节,每节有种子1粒;种子细长,呈红褐色,种皮坚硬,腊质层厚,硬实率高,千粒重4.1kg。

2生物学特性

小冠花抗逆性强,抗旱、耐寒、耐瘠薄、耐盐碱,但不耐湿。该种根系发达,有很强的再生力和生活力,抗旱性强,在没有灌溉的条件下也能生长;但生长较慢。一旦雨季来临水分充足,生长立即加快,在适当灌溉条件下,生长繁茂。小冠花不耐湿,如受水淹,根部易腐烂死亡。小冠花萌发早,抗寒性强,对土壤要求不严,在中性或微碱性土壤上生长发育较好,在瘠薄土壤也能生长。其1年有2次明显的营养生长现象,第1次生长为头年潜伏在地下的越冬芽在早春萌发出土;第2次生长为第1次生长苗进入盛花期后,侧根上的不定芽再次萌发出土。多变小冠花发枝力很强,地上枝叶繁茂,单株覆盖度达4~6m2。

3护坡特点

公路边坡植被的主要目的是固土护坡,防止公路边坡被水冲毁,稳定公路路基,附带美化公路沿线景观环境。小冠花是一种生命力很强的根茎型多年生草本植物,抗干旱、贫瘠能力尤其显著,是坡地防护、绿化美化难得的优良品种。种植当年,地上部分即可形成致密的草层植被,当年实生苗单株草丛覆盖面积可达0.8~1.7m2,丛与丛之间茎蔓交织,枝叶繁茂,使整个地面全部覆盖,能阻止暴雨直接冲击地面,延续雨水渗透时间,阻滞地表径流形成,防止土壤结构遭到破坏,使地表层土壤形成不同深度的、牢固的稳定层,从而有效稳定土层,固定沟坡,阻挡冲刷和塌陷,起到保水、保土的作用。小冠花根系发达,串根性极强,在地下易形成庞大的根群网络,有利于固结土壤,提高土壤抗冲防蚀性能,从而有效保护路肩、边坡。特别是在陡坡和高填方路段栽植,对减少水土流失有明显的效果。

4其他用途

小冠花除了能进行公路护坡绿化外,还有很多用途。小冠花根系有很多根瘤,固氮能力很强,同时枝叶含氮3.1%、磷0.2%、钾3%,是很好的绿肥作物;种植小冠花后的土壤有机质和含氮量都显著增加,土壤理化形状也得到改善,能抑制杂草生长,也是果园、林地、沙荒等地的良好覆盖绿肥;小冠花茎叶柔嫩,营养丰富,是牲畜的优良饲草;另外,小冠花花期长,是一种良好的蜜源植物。

5繁殖技术

5.1种子直播法

5.1.1场地整理。由于小冠花种子细小,苗期生长较慢,因此应精心整地,去除树根、草根、石块等杂物;然后施入有机肥进行耕翻、细耙、整平。耕层深以25~30cm为宜,经整理后的地块应达到细致平坦、上松下实。

5.1.2种子处理。春夏秋均可播种。由于小冠花种子硬实率高达70%~80%,播种前应进行种子处理。可擦破种皮,也可用15%的硫酸浸种20~30min,然后用清水洗净再进行播种。

5.1.3播种方法。多采用撒播和条播法。将种子混入一定比例的细沙土进行播种,通常撒播用种量为22.5~30.0kg/hm2;条播行距30cm,用种量为15kg/hm2,覆土厚度皆为1~2cm,播后适当镇压。为保持床面湿润,利于出苗,可在床面上覆盖草帘,待出苗后陆续撤除。

5.2育苗移栽法

春天建好苗床浇足水,事先也要进行上述的种子处理,

然后播于苗床覆以粗砂或肥土,用塑料薄膜盖床保温保湿,待苗高15cm时移栽大地。阴雨天进行移栽缓苗效果好。

5.3分株繁殖

将生长多年的过密母株挖出,分成单株移栽,栽后压实土壤浇足水,成活率达90%以上。

5.4截根繁殖

4~5月或雨季把粗壮的根系挖出,截成15~20cm长的小段,每段带3~5芽埋入土中,覆土4~6cm,保持土壤一定湿度,15d左右即可发芽。

5.5枝条扦插

生长季节截取枝条中部20cm左右长的枝条,斜插于土中,浇透水,注意不能太湿,约20d生根发芽。

篇2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村官有效需求充分供给长效机制

大学生村官就是通过政府选拔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早在1999年,海南省就推出大学生村官计划。从2005年起,北京、四川、等省市先后启动大学生村官计划。2008年3月,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决定,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实施,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四川省近年来大学生村官的流失率高达70%以上,海南省大学生村官计划渐趋停滞。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大学生村官这种制度安排是不是一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1新农村建设对大学生村官的有效需求

对于大学生村官的合法性,《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大多数地方政府的“空降村官”,多以村支书助理和村委会主任助理的形式出现。虽然这些职务的安排有打球的嫌疑,但只要能够得到村民的认可和接受,权且不去纠缠合法性的问题。我们仅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人才交易的方面分析大学生村官的有效需求。

1.1大学生村官岗位的事业平台

在对人力资源的激励因素中,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首要因素是事业平台。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农村,乃至三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农村,尤其是西部或欠发展的农村地区,并不具备吸纳大学生这一人才群体的环境和条件。然而,在以行政主导为特色的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模式中,农村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的水平和素质,对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以政府需求的方式,搭建一个村官的事业平台,首先在农村村级领导层中引进具有高层次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大学生人才,作为农村吸纳人才的突破口,无论从成本与效用的比较,还是从可行性考虑都不失为一种立足现实的择优设计。

目前大学生村官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优势,协助并村委班子,引导农民认识农村发展的模式与大趋势,传播农业科技,发展农村特色产业,走规模化、集中化和合作化的农村经济发展道路;着力发展农村的社会和文化事业,推进国家的农村社会事业政策的落实等方面施展才干;大力促进农村的民主政治进程,法治进程,促进农村的和谐社会的形成。

1.2大学生村官人力资源交易的报酬机制

作为一种人力资源交易的大学生就岗村官,公平、合理的报酬待遇是必不可少的。就目前情况来看,由大学生村官的使用村来承担其薪酬显然是不现实的,一是一般的村集体收入缺乏,根本无力支付大学生村官的报酬,即使是现任职的村干部的津贴,往往也是由上级财政拨付的。因此,现在的大学生村官的报酬都是由省级政府拨款的。陕西省每年每一大学生村官2.1万元的津贴。除了现金报酬以外,政府对大学生村官还附加有若干非经济报酬的条件,诸如考研加分、考公务员优先等,重庆市规定到农村岗位工作满两年的大学生村官可以直接转正为公务员。

纵观这些对于大学生村官的报酬和待遇附加,不难看出具有很强的暂时性和应急性的特征。在陕西,每年2.1万元,对于目前就业状况不佳的大学生来说,考虑先解决目前短期的就业问题,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这种一刀切政策,能否长期执行以吸引优秀的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和奉献才能,都是存在疑问的;对于大学生村官所附加的考研、考公务加分或优先的条件,更是与设计大学生村官的实际意义相去甚远。因为如果大学生村官立志于考研、考公务员,他(她)们根本就不会去就应招村官,因为农村根本就不具备考试的学习或复读环境,加那么一点点分数,根本抵不了留在城市或学校复读取得的进步的幅度。再说,到农村去,每天都复习考试课程了,那还有时间和精力承担村官的工作;对于工作几年后能够直接转正为公务员,这倒是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这种政策能够长期实施,无疑,大学生村官队伍肯定会壮大和发展。

因此,大学生村官的报酬机制必须要有一种长效机制,否则,现行大学生村安排,也就是毫无意义地解决了一些大学生的临时就业,与真正意义上新农村建设中的知识、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相去甚远。

1.3大学生村官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

除事业和待遇外,吸引和留用人才的重要因素是职业生涯发展通道。其考虑的主要内容有事业发展前景、职位提升的阶梯、收入增加的预期,以及家庭、婚姻和生活环境。对于受市场经济环境熏陶,越来越讲求现实的大学生来说,这些职业生涯发展通道必然在其抉择村官的考虑之中。然而,在事业、职位和收入的未来预期不明,个人生活环境明显差于城市的条件下,就职村官只可能是一种短期的或者是权宜的选择。因此,对于大学生村官的需求,从长远考虑,必需为他们的事业发展和生活前景设计出适合其预期的安排,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更优秀的大学生人才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1.4大学生村官有效需求的长效对策设计

对于大学生村官的制度安排,不应该是一项临时的、应对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权宜之举,而是借此机遇,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应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农村,乃至于“三农”发展趋势和变迁的战略高度出发,以农村基层管理水平提升的一项长远的工程和长效的制度设计。

1.4.1岗位设置法定化

目前的大学生村官岗位只限于村支书和村主任助理,且没有明确、统一的国家或地方法律确认,这些大学生村官,很容易就被只作为临时性的跑腿打杂工来使用。国家或地方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将大学生村官的岗位,以及岗位职责进行规范,这些岗位不仅仅限于助理,也可以在大学生不是当地村民的情况下,以村官的身份经由村民选举和认可成为合法的村主任或村支书。

1.4.2报酬待遇常态化

借鉴于行政岗位的报酬待遇,对于大学生村官可以按助理、副职、正职等相应地与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等级别予以对应。使得大学生村官的报酬待遇常态化。其它有关大学生村官的考研、考公务员加分等附加措施完全可以不要。

1.4.3组织管理和生活保障双重化

在组织管理上,大学生村官的组织关系保留在县级机关,他们以县派干部的身份,在县城和所工作的乡村拥有和安排生活保障条件。

1.4.4职业生涯通道法制化、正常化

将大学生村官纳入县乡公务员管理渠道,规定在村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可以经考核和选拔,成为公务员。同时可以将已经被村民选举为村副职以上的正式村官,按相应级别的公务员对待。

2大学生村官的供给机制分析

农村所需要的是大学生村官,而不仅仅是大学生。而目前的情况是只要是大学生,就可以就岗大学生村官,而不论其所学专业与技能。由此而导致的情况是,一些理工科和人文社科专业的大学生村官,由于自身缺乏适应于农村的经济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出现了无法适应农村环境,专业知识技能无处发挥,只能做一些打杂跑腿的零活。因此,作为农村基层管理岗位的村官,并非是只要是大学生都能适应,同样需要与岗位职责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大学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培养。

2.1大学生村官岗位的知识、技能

(1)具有一定的农村发展变迁与农业经济的知识和信息;

(2)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的技能;

(3)具备管理学、经济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

(4)具有农村行政管理,以及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5)掌握党和国家的新农村建设和“三农”政策和法规;

(6)具备基本的现代信息知识和技术的运用能力和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和能力。

2.2大学村级行政管理专业或专门培训机构的设置

我国现行的大学专业设置并没有专门针对村官的管理专业。从能够真正的培养适合农村工作需要,又能够留在农村工作的现实考虑,让重点大学或外地大学培养当地所需要的村官人才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在高职学院,地方性的二本院校,或农业院校设置农村村级行政管理专业,有针对性地为农村村级行政管理培养村官人才。

现在大学并没有针对性村官专业,或不设置村官专业的情况下,对于已经选拔确定的大学生村官,必须指定相关的大学再进行一定时间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是大学生村官的岗位知识、技能要求的内容。并且在培训过程中,适当地安排一些实践性的考察和训练的科目和内容。

2.3大学生村官的培养

由于我国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且不同发展程度的农村对于大学生村官的需求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大学生村官的培养必须以适应当地农村的村级行政管理需要为导向,培养能留得住、用得上的村级干部。在培养内容、培养方式和政策支持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内容:

2.3.1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适应农村基层行政管理需要的管理人才。

2.3.2专业知识技能模块与课程设计

专业的知识技能模块和课程设计不要求统一,而是根据地方的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村级行政管理的需要,以及当地农村的特色与优势进行具有特色的课程设计。具体实施时可以在保证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设置具有侧重经济管理、社会事业管理、农村文化的组织管理、农业科技的推广和管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与管理等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方向。

2.3.3实践性教学环节

大学生村官的培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应该加大对学生实践性环节的训练力度。采取建立实践基地、校村结合的方式,从入学开始,在各个学期都应设置和安排认识实践、调研实践、问题分析实践和具体的专项管理实践等实践性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实际农村现实的管理能力。

2.3.4学生的专业思想和品格的教育培养

村级行政管理专业是为农村村级组织培养管理人才的,因此,必须教育学生具有热爱农村、服务农村和奉献农村的思想和品格。加强学生对农村,以及农村发展的新认识,增强学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3大学生村官的选拔与考核

大学生村官作制度安排,只有将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才可能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在这种长效安排中,对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和考核必须体现为建设和发展新农村事业,以及为了加快我国农村的转型与变迁选拔农村行政管理人才的初衷。

3.1大学生村官的选拔

在选拔大学生的过程中,首先明确其目的是为农村村级管理选拔行政干部,必须使应聘的大学生清楚,村官岗位设置不是政府应对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应急举措,同时就岗村官不应成为择业的过度跳板和再选择的镀金过程,它是奉献新农村建设事业的职业选择。其次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必须体现出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村级行政管理的人才需求特点。

3.1.1大学生村官选拔过程的政府主导

虽然大学生村官是村级需求,但是就现行的农村,特别是西部或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并不具备对外来大学生的有效需求。因此,对于大学生村官的需求还必须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计划安排。政府承担大学生村官岗位的全部成本。

3.1.2大学生村官岗位需求的地方特色

由于我国农村发展的极不平衡,以及不同的农村具有不同的地域特点,因此在选拔大学生村官时,不能够进行一刀切式的计划安排。对于不同地区大学生村官的知识、技能要求进行深入的调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大学生村官岗位的职责说明。这样就能够保证选拔到适合于当地村级管理需要的不同专业、不同技能的村级管理人才,也能够确保大学生村官就岗后具有其发挥优势的有效的事业平台,和发展空间与前景。同时,也能够实实在在地为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3.1.3大学生村官选拔过程中的村民参与

大学生村官最终是与村民打交道,对农村的了解、与村民的融合是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基本前提。为了预防所选拔的大学生出现不适应农村、村民不接受情况、难以同村民融为一体的尴尬境地,在大学生村官的选拔过程中,安排由村民参与的大学生村官面试环节,以使村民了解当代的大学生知识、技能和信仰品格,大学生了解农村和农民生活状况,双方进行深入、有效的勾通,确保在随后村官工作中的融合基础。

3.2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和业绩管理与考核

大学生村官,是具有我国特色的村级行政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尝试,大学生村官工作具有很强的探索性、适应性和创新性的特点,是一个不断地干中学的过程。因此,对大学生村官的业绩评价应形成融管理、培育与考核为一体的评价体系。

3.2.1制定明确的大学生村官业绩评价体系

大学生业绩评价体系应包括目标责任、岗位要求、发展通道,评价方式,以及奖励措施等完整的激励内容。使大学生村官具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和职业发展前景。同时,业绩评价体系要既能够保证大学生村官的个人发展和个人权益的保护,也要能够确保村官的工作促进农村的发展与建设,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转型与进步。

3.2.2业绩考核与培养提高相结合

对于大学生村官的业绩评价过程,不应仅仅进行与升迁、奖励等激励相挂钩的单向结果考核过程。由于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探索性,各级政府组织应从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干部知识技能化需要的战略高度出发,对他们更多的进行帮助,培养和促进其农村工作能力的不断提高。业绩评价方式是一个目标沟通、形成共识、支持帮助、结果反馈、不断提高的循环进步过程。

3.2.3大学生村官考评过程中的村民意见表达

对于大学生村官的业绩考评,必须更多地考虑村民的意见表达。大学生村官的去留、升迁、奖励等,都应以村民的意见作为主要依据。这样,既能够对大学生村官的业绩和作为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价,又能够促使大学生真正努力服务农村、服务农民,为新农村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总之,大学生村官制度安排,不应是一种应对大学生就业困难的临时举措。只有从新农村建设对知识型、技能型村级行政管理人才需要的战略高度出发,以村级行政管理人才的有效需求和充分供给为基础,开展大学生村官的选拔、使用和考核评价工作,才能使大学生村官的安排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赵锦山,《论大学生村官权威的合法性》[J],天府新论,2008年第5期.

[2]李法霞,《大学生“村官”的角色社会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中).

篇3

(一)纸质地质档案的汇交及验收

纸质地质档案验收的重点在于汇交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完整性主要检查汇交资料是否齐整。每一套地质报告都由报告正文、附表、审批文件、附图(附件)等组成。汇交验收不仅要查移交清单与移交文件是否相符,还应根据卷内目录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在汇交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是附图短缺,因此,仅根据移交清单清点,无法查明原报告图纸的缺失。规范性主要检查汇交资料是否按照规范进行编制,如:报告正文打印装订是否符合规范、内容是否有残缺;图纸打印是否完整,是否按照手风琴叠图方法正确叠图等。每套汇交的地质报告需要有两套,一套用于存档,一套用于后期借阅利用。

(二)电子地质档案的汇交及验收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2006年)对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电子文件的命名、电子文档的格式、电子文件在存储介质中的组织形式、电子文件的汇交及验收等。因此,对于电子文件的汇交和验收工作可以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和《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规定要求进行。

二、地质档案的整理及保存

(一)地质档案的整理

保管期限的划分。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地质档案属于科技档案范畴,在保管期限的划分上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中心馆藏的地质档案尽管年代跨度大,但其对地质工作都具有不同的利用价值,且馆藏资料数量总体不大,管理难度和成本都不高。因此,中心馆藏地质档案的保管期限都定为永久。随着今后勘探开发程度的提高,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年代久远的地质档案重新评估定级。分类划分。对于地质档案采用“3•X•X—XXX”方式编号,类目号采用三级类目编号,案卷顺序编号使用三位阿拉伯数字。一级类目号为“3”。根据《山西省煤炭地局档案分类大纲》的划分,地质勘查类档案编号为“3”。二级类目编号范围为“1—8”,代表地质档案类型,共8类;三级类目编号范围是“1—7”,代表山西省境内不同煤产地(表1)。三级类目使用省内煤炭系统惯用的分区方法,按照山西省地理区域共划分为六大煤田和五个煤产地。案卷顺序号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从001号起,顺序编写。每组编号可以满足最多999卷地质档案归档。目前馆藏归档数量最多的类目中,也仅有270卷地质档案,其他各类目下存档数量为几十到一百不等,考虑每年档案增加总数仅10卷左右,因此采用三位数进行编号可以在较长时间满足需要。对于成果地质资料的组卷顺序,地质行业有着规范要求,顺序为报告正文、附表、附图、其他附件,因此卷内编号时需保持原有顺序。尽管每套报告卷内文件数量大相径庭,但总数都不会超过1000件,因此编号可以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号。以报告正文为001号,依次排序。排号顺序为报告正文附表各类图纸其他附件。值得注意的是图纸的排序应按照附图目录中的顺序依次排序。另外,对于包含电子文件的地质档案,在编制索引目录时应将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及保存路径与相应纸质档案的索引信息对应。

(二)地质档案的保存

纸质地质档案需装入无酸纸盒存放在密集架上。由于地质档案有各卷内件数相差大,借阅使用频率高的特点,选用的档案盒就需要同时兼顾结实牢靠、便于取拿、尺寸合理(经济性)等特点。因此,承装地质档案的档案盒选取了薄(220×30×50mm)、厚(220×306×75mm)两种尺寸。由于档案盒在密集架上是垂向排列,管理员只拿档案盒的脊部,因而档案盒脊部需显示便于查询定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盒内档案的卷内顺序号范围、盒数及盒序号等。库房应做好“八防”工作,并对库存档案进行定期抽检,对因多次借阅利用发生磨损的的档案及时修复,或使用电子档案复制。电子地质档案保存需刻录三套,一套用于存档、一套负责借阅查询、一套异地保存。光盘须根据数据容量规模选用档案级CD-R或DVD-R,刻录光盘经过校验后用光盘记号笔在光盘印刷层上标记案卷题名、档号等基本信息,并装入光盘盒中放入防磁柜竖直保存,避免挤压。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规定,光盘的保管温度为17℃-20℃,相对湿度介于35%—45%之间,较纸质档案都有很大区别。[1]对于电子档案,库房除了做到“八防”工作,还应重点防范磁场和酸性气体对光盘载体的影响。存档的光盘每4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样率不低于10%。[1]

三、地质档案的利用

服务于生产是地质档案的落脚点,但高频率的翻阅使地质档案极易产生过度磨损,因此,规范的查借阅程序,不但可以使地质档案发挥应有作用,还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地质档案的借阅需由申请人提出,作为申请人主体的只能是法人单位,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申请借阅,并且中心只向局属各勘查院提供原件外借服务,对系统外单位的申请只提供查阅服务。局属各勘查院借阅时,经办人应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及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书等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系统外单位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明。档案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核申请材料齐备后报送局地质处审核。对局属各勘查院提交的材料,地质处审核立项真实性和资料借阅范围是否符合勘查范围;而针对系统外单位提出的申请,还要审核立项审批材料的真实性等。通过审核的申请,提交分管局领导授权方可借阅。鉴于地质勘查工作对地质资料依赖程度高、使用时间长的特点。地质档案的借阅时间以30天为界限,到期后如仍需继续使用的,需携带档案原件,到中心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原件需经管理员清点,并检查无污损后,方可续借。这样既可以满足地质工作需要,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使借出的资料得到监控和保护。

四、其他影响因素

(一)提高管理员素质

无论管理制度如何完备,作为档案管理主体的管理员的素质对管理效果都有着决定性作用。[2]因此,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地质档案的管理员来说,除了具备扎实的档案管理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地质专业知识。由此可见,对档案管理人员地质知识的培训也是提升地质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与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二)提高数字化程度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地质工作和档案工作中的普及,可以利用现代计算技术对生产年代久远,并仅有纸质版本的地质档案进行数字化,这样可以有效地延长这些档案的保存时间,降低由于长期借阅造成的纸质档案的破损,延长档案寿命。[3]

篇4

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即针对工程建设中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质量问题要求政府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督既有政府进行一般产品质量监督的共性,又有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监督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部门,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碍其执法行为,针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政府有权检查并进行处理;三是政府要成为质量监督机构,政府作为依法监督行政和直接的技术责任主体,要始终处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领导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用科学的方法,将工程产品质量、建筑市场和现场均列入监督清单,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实现由单一实物质量监督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拓展,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控力度;五是进行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要保证其不断完善,促使工程质量不断优化,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改革要稳中求进,监督体系思想不乱,监督机制有条不紊的运行,监督力度不断加强,稳步提高工程质量。

2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复杂,涉及内容非常多,实际工作量较大,然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水利部总站和流域机构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三级管理,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专人负责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担起监督质量管理的责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2监督管理的经费不足。目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这样就减少了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不利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阻碍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2.3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虽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旧投资性质划分了职责范围,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区域性、地域性的特点,在具体执行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现象,当水利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良好的长远规划,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提高。2.4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存在模糊性。目前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松散形式”组织,且职员基本是兼职,也有“专职形式”的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因职能规划不清晰,职员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虑经费的问题,否则就难以持续和发展,难以体现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2.5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首先,由于缺乏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将质量监督机构和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理解为雇佣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不重视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混淆。

3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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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翻译伦理的提出与发展

    自从人类开始从事翻译实践活动时,“应该如何翻译”即遵循什么样的翻译伦理观念是译者和翻译理论家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从伦理学考虑翻译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法国当代翻译理论家安托瓦纳·贝尔曼最早提出了“翻译伦理”这一概念。贝尔曼主张尊重原作,尊重原作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西班牙学者安东尼·皮姆认为贝尔曼的翻译伦理主张只适用于那些有翻译价值的哲学和文学经典着作,他认为译者的伦理会随着客户的需要、译者的行业规范以及源语文化或目的语文化中的翻译规范而随时发生变化。芬兰学者安德鲁·切斯特曼在《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一文中阐述了翻译伦理的五种模式,这是目前翻译伦理研究中比较全面和权威的分类:

    (1)再现伦理:再现原文文本、原文作者。

    (2)服务伦理:完成与委托人协商后达成的要求。

    (3)交际伦理:实现与“他者”的交流,最终丰富双方文化。

    (4)规范伦理:满足特定文化的期待。

    (5)承诺伦理:履行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誓言。

    三、翻译伦理观在政治文献中的体现

    政府工作报告是政治文献的一个重要形式,翻译伦理观的五种模式在此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译者不可能兼顾每一种模式,只能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遵从某一种或几种模式。下文将以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为例,主要从再现和交际伦理模式出发予以分析:

    1.去年这个时候,国际金融危机还在扩散蔓延,世界经济深度衰退,我国经济受到严重打击。This time last year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was still spreading, and the world economy was in a deep recession. Our economy was severely affected.

    这里,“深度衰退”译为was in a deep recession, 而未译成was severely declining。原因在于recession这一词的含义,按照美国的标准,它是指当经济中总产出、收入和就业连续6个月到一年的明显下降,经济中很多部门出现普遍收缩,则这种经济下降称为衰退。更严重的、持续的经济低迷成为萧条。该词准确地反映出世界经济的走势,再现了原文的意图,这正是再现伦理的体现。

    2. 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占16%。16% i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restructuring, energy conservation, emissions reductions, and ecological improvement.

    这里“生态建设” 译为ecological improvement, 而不是ecological construction是由于生态环境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我们建造出来的,而是需要我们不断地加以改善,improvement这一词很好地再现了原文的意图,正是再现伦理的体现。

    3. 我们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带动社会投资。We guided and stimulated non-government investment by means of well-leveraged government investment.

    这里“四两拨千斤”是一武术技法术语,初见于太极拳《打手歌》: “任他巨力来打我,牵动四两拨千斤。”意思是顺势借力,以小力胜大力。这一短语意译为well-leveraged, 首先leverage这个动词是美式英语,意思为to make money available, using a particular method,well-leveraged,这正好准确地表达出“四两拨千斤”这一短语的意思,虽然没有再现这一短语的表面含义,但是足以让目的语读者了解到政府投资的优越性,这正是交际伦理的体现。

    4. 企业“走出去”逆势上扬,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分别达433亿美元和777亿美元。More enterprises “went global” in spite of the adverse situation;non-financial 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 amounted to $43.3 billion, and recEipts from overseas project contracting operations reached $77.7 billion.

    这里的“走出去”译为went global而不是直译为went out, 是因为根据语境,我们知道企业“走出去”也就是意味着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当然不仅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合作,也包括国际企业间的合作,这也正是全球化经济的体现所在。因此这句是再现伦理的体现,准确地传达了源语文本的意思。

    5. 农村五保户供养水平、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水平都有新的提高。We provided better care for childless and infirm rural residents recEiving guarantees of food, clothing, medical care, housing and burial expenses. We increased subsidies for entitled groups and subsistence allowances for both urban and rural recipents.

    这里“农村五保户”具体译为rural residents receiving guarantees of food, clothing, medical care, housing and burial expenses, 是为了让目的语读者了解政策受益者的具体情况,了解我国注重民生建设的发展,这也正是交际伦理的体现。

    6. 这里要着重说明,提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主要是强调好字当头,引导各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上来。Here I would like to stress that in targeting a GDP increase of around 8%, we are emphasizing sound development, and we need to guide all sectors to focus on transforming the patter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restructuring the economy in their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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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成为欧美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外国商品不断倾销中国的现实,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务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实施反倾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价值是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对正常价值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本文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含GATT)《反倾销协定》,借鉴欧美反倾销立法的实践,对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正常价值的法律意义、认定方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正常价值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这表明,要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构成倾销,首先要确定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又称标准价值。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对正常价值予以定义,但在第四条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3)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正常价值一般上是指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或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

事实上,各国反倾销法律一般都没有给正常价值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1967年制定的《反倾销协议》和1994年的《反倾销守则》都只给出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也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一般以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出口国在第三国市场销售的最高价格、或出口国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一个成熟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上的推定价格或正常交易过程中的成交价格。

按照国际反倾销惯例,倾销的认定必须经过三个过程:第一,正常价值的认定;第二、出口价格的认定;第三、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这就是说,倾销的认定要以正常价值的认定为前提,正常价值的认定是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础,甚至可以说,正常价值是整个国际社会反倾销法的基础。因而,正常价值在反倾销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

二、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方法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有三种:一是出口价格,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二是第三国价格,即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三是结构价格,即推定价格。这三种方法也是国际反倾销法确定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方法,1948年1月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1967年《反倾销协议》、1994年的《反倾销守则》及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各国的反倾销法都作了同样的规定。

1、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只有在不存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时,才能考虑其他方法。它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也就是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在反倾销立法中,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确定方法各有差异,如GATT《反倾销协议》第二条规定,既可以用出口国的价格也可以用原产地价格;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美国反倾销法也作出了与WTO《反倾销协议》一致的规定。但各国普遍认为,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确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用于与被控倾销的产品相比较的产品,必须是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这里的类似产品是指其外部特征与被控倾销的产品在各方面都一样或近似;如果不存在这种产品,则取其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2)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必须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并应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数量上达到一定比例。WTO《反倾销协议》和美国反倾销法都规定,作为正常价值比较的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其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3)这种销售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价格。(4)国内市场价格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出口国市场一般交易水平[1](p37-39)。

2、第三国出口价格

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国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但是,对第三国如何确定、第三国出口价格如何计算等问题没有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反倾销法则对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94年《反倾销守则》规定,选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应满足四个条件:(1)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向进口国出口的产品相同或者最相类似。(2)必须是向所有第三国出口价格中最高的价格。(3)该第三国市场在组织机构和其他销售渠道上与对进口国的销售做法类似。(4)其销售价格不能低于成本。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作为正常价值的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向美国以外的国家出口量最多并且达到5%比例要求的第三国出口价格。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如以第三国出口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应选其中最高的,也就是最有利于认定倾销成立的价格。

虽然各国反倾销法对如何确定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条件上却基本一致,即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时,才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没有可比价格”,一是指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销售,当然也就不存在可供比较的价格;二是指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太小以致不具有代表性。

3、出口国结构价格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而得到的正常价值”就是指的结构价格。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结构价格是根据原产地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相同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进行比较确定。并对计算结构价格的数据作了明确规定。这比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要明确多了。美国依据WTO《反倾销条例》,对结构价格的计算作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要求结构价格应包括以下三项的总和:一是生产成本;二是管理费用及利润;三是其他运输、包装等费用。并且美国反倾销法对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管理费用一般应为生产成本的10%左右,利润则为生产成本加管理费用之和的8%左右[2](p135)。

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结构价格因其构成为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可以避免其他价格方法可能出现的低于成本的亏本价格,而更显合理。但是,它在具体计算时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以上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情况,在国际反倾销史上和我国反倾销的实践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要复杂得多,在通常情况下还要考虑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特殊因素。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对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中都要按具体情况依据国际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灵活适用。

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都取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然而,他们之间的比较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出口价格;其次就必须清楚两者如何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一般而言,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主要包括FOB、CIF、CFR等几种价格形式[3](p134)。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这一规定与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完全一致。即出口价格是指(1)出口商支付的价格;(2)若没有(1)或者其不能确定,则按(a)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b)推定价格。并且,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

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在这里,我国《反倾销条例》要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前,需要对这两个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他们尽可能地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努力做到公平合理。同时,倾销价格或倾销幅度的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一是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二是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三是在前两种方法比较困难时,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在WTO和欧美的反倾销法中,不仅规定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原则和方法,而且为了保证比较的公平合理,对具体操作的一些细节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比较需要进行货币兑换时,该兑换应按销售日(指合同、购买订单或发票确定的日期)使用的外汇汇率进行;出口价格可以按照产品差异、进口费税、销售费用进行调整;正常价值也可以按照销售条件、数量或产品差异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使倾销的确定更加公正,也更合乎WTO的宗旨和原则。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比较,有三种结果:一是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这里的出口价格就是倾销价格,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二是不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正常价值。三是倾销可以忽略不计。出口价格略低于正常价值且微不足道时,倾销可以忽略不计。我国《反倾销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WTO及欧美反倾销法却有明确规定。WTO《反倾销守则》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小于2%,可以忽略不计[4](p41)。欧盟《反倾销规则》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微不足道”系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小于5%。

【参考文献】

[1]李炼.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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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及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鉴定,依法应在田间种植的条件下进行。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或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条件;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上述法规证明,主要农作物或林木的新品种必须在田间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种植,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新品种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品种实验,是在田间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以及其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特征特性进行一系列的鉴定才选育出来的,而不是在实验室内用按电钮的方法电泳出来的。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必须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品种的鉴定也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法规没有规定可用物理、化学的方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选育和鉴定。采用化学的方法提取植物蛋白质和氨基酸,采用物理的方法电解分离蛋白质,对比蛋白质分离图谱以鉴定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所谓电泳测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将植物在田间种植生长出的特征特性即表现型与审定公告公布的及品种权申请公告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对照,鉴定两个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符合法律规定。

《种子法》规定: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由审定部门公告。如“鲁白16号”大白菜杂交种是由山东省品审委审定公告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97)鲁农审字第2号文件即关于公布第十九批审定认定品种的通知(即山东省品种审定公告),公告的内容是“鲁白16号”大白菜等作物品种的选育经过和特征特性,其选育经过是在田间进行的,其特征特性是在田间种植的情况下与对照品种进行比较表现出来的。将“鲁白16号”的被控侵权品种“丰抗78”进行田间种植,根据其种植后表现出的特征特性与相邻种植的和通知公告的“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相对照,进行差异性遗传学分析,即可鉴定他们是否同一品种。

由于审定公告仅公告了“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没有公告“鲁白16号”的电泳分离图谱,所以,无法将“丰抗78”的电泳图谱与山东省品审委公告的“鲁白16号”的电泳图谱相对照。没有对照就没法鉴定。其它机构(包括鉴定机构)不是法定的品种审定机构,依其制作的电泳图谱作对照,没有法律依据。

(三)、新品种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表现出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其电泳图谱不属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申请品种权的说明书,其内容是育种过程和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及其主要特征特性等。其中的特征特性,特别是该品种的特异性主要是在田间种植条件下与对照品种相比较表现出来的,是经公告被公众知悉和认可的。《保护公报》没公告新品种的电泳图谱,其电泳图谱不为公众所知和认可,不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四)、田间种植鉴定是法定的鉴定程序。

对被控侵权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进行的鉴定,属于种子真实性鉴定。农作物种子真实性鉴定,应依据GB/T3543.5-1995进行。GB/T3543.5-1995规定,“种子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是否相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GB/T3543.5-1995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其开章明义地指出:“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该标准未规定电泳法是测定植物品种真实性的程序,所以,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3543.5-1995进行植物品种真实性鉴定。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应采用不属国家标准的电泳法进行蛋白质测定。

二、田间种植鉴定的科学性。

(一)、依据遗传学理论,根据表现型判断的结果比较可靠。

一个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其内部基因(称为基因型)和外部环境条件共同作用下表现于外部的性状(称为表现型),即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内因(基因)和外因(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植物品种有什么样的表现型必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但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不一定就有什么的表现型。高产品种虽有高产基因,在肥水充足的良田虽表现高产,但在旱薄地不能高产;而低产品种无论在良田或旱薄地均不能高产,即是这个道理。

田间种植鉴定在鉴定外部性状的同时测定了其内在基因;而电泳法测定只能测定内部基因,不能测定作为品种权保护的特征特性等外部性状。田间种植鉴定依据的是植物品种表现出的特征特性,而电泳法测定依据的是种子籽粒分离出的蛋白质、氨基酸等生物大分子在电场影响下的移动。植物品种经种植表现出什么样的特征特性必有什么样的基因;而电泳分离出植物品种含有某种基因,在没有适宜的条件下,该种基因不会发生作用,表现不出性状。男人有长胡须的基因,但如认定没长胡须的小男孩是女人,将是幼稚可笑的。田间鉴定既鉴定了内因又鉴定了外因,能鉴定植物的特征特性;电泳测定仅能考查内因,不可能测定植物的特征特性;所以田间鉴定较电泳测定科学。

(二)、依据概率论理论,田间种植鉴定具有代表性。

1、样本的代表性。依据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大白菜种子田间种植鉴定送检样品最小重量是100克。由于没有电泳法测定大白菜种子真实性和纯度的法定标准,参照电泳法测定大麦、小麦种子纯度(注意:不是真实性)的国家标准,包括各种药剂、溶剂在内,样品吸取量也仅为10-20微升(UL)。不足20UL的液体与100克籽粒的代表性相比,谁大谁小不言自明。

由于电泳法测定取样太小,代表性太差,出现错将相同品种误定为不同品种或错将不同品种误定为相同品种的概率太大,所以,电泳法不如田间种植法科学。

2、差异性分析的准确性。田间种植鉴定种子的真实性,其鉴定结论是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根据其差异性大小判定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如果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差异的概率小于或等于1%,证明其极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极不显著);如果概率小于或等于5%,证明其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不显著)。法院据此下判,判定其是同一品种的正确率就达95-99%以上,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因为同一种作物不同的品种之间差异性很小,一个新品种能比对照品种增产5%或增加一个优良性状或淘汰一个不良性状就很好了;如果能增产10%或改进一个质量性状将是极好的品种。如“鲁白16号”比其对照品种“鲁白10号”在1995年增产仅为1.6%,其仍被审定为新品种。一个质量性状对应的往往是一个基因或几个基因,品种间一两个质量性状的差异或百分之一点多的数量性状的差异,靠几微升的溶液测定,并用其测定结果判决是非,风险性太大。所以,国家没有将电泳测定法列为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方法,未制定其标准。

三、田间种植鉴定的可行性。

田间种植鉴定是小区鉴定,一般小区面积只有几平方米,用种量较少,国家保藏中心有足够数量的种子供鉴定所用。即使国家保藏中心保藏的授权品种的种子量不能满足田间种植鉴定用种,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品种权人也应提供鉴定所用的种子。作为品种权人,不可能提供不出供鉴定所用的种子。所以,田间种植鉴定是可行的。

四、对杂交种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的特殊性。

对杂交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是杂交种本身和其父、母本特定的杂交组合。这就是说,品种权既不保护杂交种的种子,也不保护其父本与母本反交产生的杂交种;还不保护其亲本本身;更不保护其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即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以及表兄弟、堂兄弟等。但是,授权杂交种的双亲均与授权杂交种有50%的核基因或性状一样;两亲本的反交杂交种,与授权杂交种的核基因100%一样,只有少量的细胞质基因不同,其性状相同处在98%以上;授权杂交种的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均是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应有50%以上的基因一样;授权杂交种的种子即F2,虽为分离世代,但仍有绝大多数与授权杂交种的基因和性状相同。总之,授权杂交种与其父、母以及同父异母兄弟或异父同母兄弟基因型和表现型差异很小,不进行田间种植鉴定,很难区分其差异性即特异性。

杂交种本身不具有稳定性。它不像常规品种能够“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其自身具有稳定性。杂交种的亲本是常规品系,其上下代之间性状遗传具有稳定性,这是杂交种稳定性的真正含义。杂交种的真实性鉴定要比常规种真实性鉴定复杂得多。

五、应用电泳法测定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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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文化主要理论

(一)基本的潜在假设

在生命起源的最初人类面对世界属于一片未知,对于事物没有明确的了解,人类通过对于自然环境的不断观察形成了世界的初步概念。人类在生存过程中学习、进步、摸索、传承的过程中面对事物的看法进行不断修正。在生活过程中积累经验并且顺从自然规律的去需求生存的技能,通过简单的技能进行积累。

对于一个企业或组织,在企业或组织形成之处组织的创始人员面对组织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摸索式的进行完成,在摸索中进行积累经验,寻找规律,寻求更有效的,更快捷的解决办法,对事物进行解决。摸索中寻找的方法并被组织中大部分人群接受成为整个组织的行为方式。

(二)信奉的信念和价值观

在组织中,组织的创始人面对事物总结并归纳其解决方式、方法。这些解决问题的流程进行传承,通过学习等行为传授给组织中新融入的群体成员。组织对于事物的管理流程、行政流程等一系列行为进行规范化。将此作为组织中的信念和价值观,通过信念和价值观并予以传播。通过信念价值观的事项具体的规范面对事物的准则,规范行为流程的事项,形成主导地位。并且可以通过对信念和价值观审核新成员融入组织的进程,观察其工作中的行为方式是否与信念和价值观相符合,如果相符合说明新成员已经融入组织,成为组织中一员。

(三)文化的人工成分

文化作用于人类日常生活,通过改变人类习惯、生存方式、生活环境、语言、行为方式、民俗等等方向。

对于一个团体中一个组织文化则关乎到一个团体的行政方式、组织环境、团队配合等等一系列事项。组合文化决定一个组织的管理方式,导致在不同的环境下形成不同的领导方式。以及形成不同的结构,包括组织结构与办公地点的结构。影响组织中的各种行事风格,包括组织中的各种活动(周年庆祝、新社员入职、新生培训、老员工晋级、节假日活动庆祝等等)。组织文化可以作用于组织中微观形态,改变组织中员工的心理状态、心里活动等一系列活动。

二、7S模型

7S模型是对企业中组织文化进行进行检测的评估方法。在组织文化中7S模型可以很好的检测出一个组织文化中的优点与不足,在检测过程中明确的发现组织文化中存在的漏洞及其改进的方向。7S模型通过结构(Structure)、制度(Systems)、风格(Style)、员工(Staff)、技术(Skills)、战略(Strategy)、共同价值观(Shared Valueds)维度对组织文化进行全面的分析、诠释。

(1)风格。直接影响组织文化管理风格、成员激励、互相作用、组织氛围。管理者通过不同的风格对于组织进行不同的管理。由于管理者的风格不同,可以通过风格控制整个组织的集权或分权形式,并且加强组织管理效率。对于管理者的风格不同的管理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对于每一位成功的管理者都有自己独特的管理风格,管理风格因人而异。

(2)员工。人力构成及成员能力、专业化程度、信念、需求与动机、直觉与态度、行为方式。在实施略的过程中需要合理的调制人员、调节人员、分配人员。每一位员工在工作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对整体战略起到不同的作用,通过调节人员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职位针对每一位员工做出不同的管理方式,或激励或责罚等不同方式的管理计生员工效率。从员工自身增加效率,提升组织整体效率,完善组织中存在的缺点。

(3)共享价值观。组织文化的核心因素。共享价值观作为思想作用于整个组织文化中,组织中成员同意共享价值观后,会对组织效率进行提升。共享价值观是理想状态中员工工作中心理状态,当共享价值观表现在每一个员工身上后,组织文化发挥最大的作用,通过文化对组织进行管理。共享价值观可以增加员工工作期间的积极态度,减少员工工作中负面情绪等作用。

(4)制度。决策、业务处理框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制度通过组织中领导者的风格决定,不同的风格形成不同的管理制度。通过不同的制度对组织进行有效的管理,通过制度对组织的各事项进行管理,运用制度、条令等员工日常约束条件管理组织中的成员。通过制度对组织中的各个部门进行细节调节。

(5)结构。执行战略的框架。工作设计、任务分配、层级关系。组织结构是一个组织生存基础。组织通过组织结构加强对整齐的控制力,通过组织中垂直结构与水平结构控制整个组织的平衡性。通过控制组织中的目标、协同、人员、职位、相互关系、信息等要素有效的排列组合方式。通过组织结构合理的做到集权与分权之间的关系,平衡组织中的俱全分权问题。加强管理者对组织的控制能力。

(6)战略。组织的长期方向。决定基本性格,影响其他文化要素。战略是一个组织根据自身内部整合和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做出的针对自身发展做出的长期计划。根据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环境以及不同环境背景做出不同的规划,企业根据自身的内部环境整合,明确自身的优缺点,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的规划自身发展状态。

篇9

在教育学阶段,人们认为只有一种性质的教育学,即规范教育学,科学在教育学的视野之外。这一阶段,人们为教育实践“赶制”教育理论,发明理论是为了应用,为实践提供规范。教育实践的需要促进了规范教育理论的发展和成熟。规范教育理论基本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它与科学理论的界限逐渐分明。如果用一个分类框架列出,它们的若干区别之处就在于:(1)在研究对象上,规范理论研究“应当做什么怎样做”。科学理论研究“是什么”;(2)在研究方法上,规范理论采用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逐步演绎的方式,科学理论则采用归纳法,从事实中概括出规律;(3)在概念揭示和命题陈述上,规范理论是对事物现象作出如何变革的规定,采用纲领性定义、规范性命题,而科学理论旨在对事物现象作出事实的概括,采用描述性定义、描述性命题;(4)规范理论的成果形式为理性规范,科学理论为反映事物规律的原理;(5)检验规范理论的标准为指导实践有效与否,检验科学理论的标准是真伪;(6)立论与检验方法,规范理论是辩护与批判,科学理论是证明与证伪。

这个划分学科理论性质的框架,对于我们认识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参照。以现行的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为例。其一,德育学的陈述是采用规范理论的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的演绎方式,而非科学理论从教育事实中概括出规律的归纳方式。其二,概念界说是采用纲领性、规定性定义,采用规范性命题陈述方式,如“德育”概念,定义为:是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观点、政治准则、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思想品德的教育活动。(注:胡守芬主编:《德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定义表述的是“应当”的纲领性要求,以及“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按定义的意思,如果换一种表述,即是好的德育、有价值的德育,或者说理想的德育,就是实现社会思想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这里同时也规定了德育“应当怎样做”。其三,德育学陈述的理性规范,是对事物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其四,对德育理论的检验标准是其实际效用,而非反映客观实际的真伪。

德育学著作是一定时期德育理论研究的表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科理论的性质。当然,要确定德育学科的性质,仅考察现行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多一些考察视角。

2

如果说,在教育学阶段教育理论表现为规范性质的理论,进入教育科学阶段,人们不仅需要规范的教育理论,而且企求科学教育理论的出现。经过人们的不懈探索,教育理论趋向多元化,有形而上学性质的、有价值判断性质的、有经验性质的。与此同时,教育理论性质的划分也成为学术话题。通常对教育理论的性质作三种划分,即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

教育理论“二分法”,是基于认识已经存在的事物与变革已有事物的区别划分教育理论。它与前面阐述的划分教育理论与科学理论持同一标准。二分法把教育理论分为科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教育理论。有的学者把这两者同“规律”与“规则”之间的区别联系起来,规律确定“是什么”,规则确定“应当是什么”。科学教育学局限在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见解方面,它不作规定,不作指示,而是作出说明。实践教育学具有行为规范或准则体系的特性,这是规范的、“要求的”、“规则的”,它的风格是“命令式”。(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这种划分体现了人们建构科学教育学的理想,实际上,科学教育学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即便是开展实证实验教育科学学研究也不等于建构起了科学的教育学陈述体系。现行的教育学基本上属于规范性质的实践教育学。

三分法,是把教育理论划分为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这种划分以对教育问题的三种思考方式为基础,即科学的思考方式、哲学的思考方式和实践的思考方式。德国学者布雷岑卡指出:“假如普遍地把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区分为三种主要的和基本的教育理论,那么教育理论家之间的解释就会容易得多。其中包括:不至于因为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是同教育科学不同的理论,而低估它们的贡献”。(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这时的教育哲学指规范教育哲学(有别于认识论哲学和形而上学哲学)。在三分法中,德育理论与规范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有渊源关系,规范教育哲学“区分说明应当是什么的规范与说明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规范。前者称为理想,后者称为行为规范”。规范教育哲学为德育理论在哲学上立论。实践教育学涉及到社会、文化、机构和人员方面的教育行为。它“对教育行为提出实践观点、规范、建议或指示”。德育规范理论的构建要运用它们的解释。

由于二分法、三分法都未能把教育理论中的规范成分与价值成分,科学成分与技术成分区别开来,我国学者提出教育理论成分四分法的构想。(注:陈桂生:《“四分法”:教育理论成分解析的新尝试》,《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2期。)四分法把教育规范理论作为教育理论四种成分之一,这意味着规范理论在教育理论体系中有一块地盘,同时也为确立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理论上的说明。具体说来:第一,明确了确立教育理论性质的基础,或“第一步和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区分各种教育学的命题体系”。四种性质的教育理论是由其相应的命题决定的,如教育规范理论为描述性命题,教育技术理论为程序性命题,教育价值理论为评价性命题,教育规范理论为规范性命题。第二,论证了规范理论作为与科学、技术、价值理论相区别的独立形态存在的合理性。规范理论根据教育价值观念对教育技术作出评价与选择,把技术知识转换成特殊情境中的知识,据以确立教育行为规范。科学、技术、价值理论通过规范理论才能发生效用,反过来,规范理论又指导着诸理论成分的抉择。第三,德育理论作为规范理论的身分,是一种独立的理论形态,它陈述的是规范性命题,理论成果为理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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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区分四种教育理论成分的基础,在于假定价值理论与规范理论的区别,科学理论与技术理论的区别,它们分别以一定的命题为主,回答不同的教育问题,陈述不同性质的理论成果。说它们是相互区别的,是从它们的纯粹状态而言的,在实际运用中,它们之间有多种结合方式。

第一,不同理论成分间互为前提,互相支援。比如规范理论与价值理论,前者为应用理论,后者为基础理论,它们属于同一性质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的关系。德育理论根据价值取向和实践条件,建议“应当怎样做”,从而为德育实践确立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依赖于价值论证,“首先涉及到评价问题,……只有作出价值判断后,其重要性(或价值)次序肯定之后,才能拟定规范”。(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再比如,规范理论与科学理论之间,科学理论主要是描述事实、解释事实,提供规律性知识,不直接指导实践。但是科学理论通过价值理论为规范理论提供最终根据,只有以科学、技术理论为基础的德育规范理论才称得上是“德育规范科学”;而且科学理论为德育情境提供事实判断,从而连结起价值理论与规范理论。

第二,从动态考察,不同理论成分在德育活动中是不同逻辑水平上的结合。凡“培养人”的活动,皆涉及到目的、手段、对象、方法诸多要素,这些要素又根据相应的理论,在参与德育活动时,以不同形式的假定出现。“有关于适当目的或目标的,有关于教育的对象即学生的,还有关于知识的性质和方法的有效性的。这些假定和建议共同组成有关的理论”。(注:[英]丹尼斯·劳顿等著:《课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第10页。)比如,德育理论关于人的培养目的(目标)的假定,其中包括价值的部分。“要想直接回答‘怎样做’的问题,尤其是在社会科学中,自然涉及人及其社会的终极目标与价值的问题”。(注:[日]大河内一男等著:《教育学的理论问题》,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3页。)而对价值判断作出详细的审核是道德哲学家的工作,他要指出价值假定的最终基础是什么。然后才是德育理论家根据受根据者所适应的社会性质和个人需要提出培养目的(目标)。比如,关于德育对象的假定,这主要是科学的事情,属于儿童研究,儿童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它们提供关于儿童如何生长、发展的理论。再比如,知识性质问题,它属于哲学家讨论的范围,而按照培养人的目的来讨论组织知识问题,属于课程设计者的任务。还比如,关于德育方法有效性的假定,它需要心理学家提出的学习理论的帮助,还需要有实际教育经验的人的帮助。总之,德育理论运用的是其它学科的解释,但德育理论与其它学科理论之间不是直接的演绎关系,德育理论的命题可以追溯到哲学命题、心理学命题、社会学命题等等,但它不是这些命题本身;德育理论的解释方式是“运用解释的解释”,它是在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有关人的解释的运用来解释“培养有德性的人”这一活动中。

但是,不能把德育理论理解为是“在同一命题体系中将实践理论的规范性任务与科学理论的描述任务结合起来,这就变成了一个大杂烩,既达不到对一门科学提出的方法论要求,又对教育工作者不适应”(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如果因为德育理论要运用相关学科的解释,就认为它是规范性经验性或实践性科学性的结合,那么,论证德育理论的性质问题就毫无意义了。

4

篇10

测量缺陷也有各种方式。有的通过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缺陷数量。西屋公司的无缺陷测量公式为:绩效=100-有缺陷项目数/无缺陷项目数×100。如果有缺陷项目数等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为零;如果有缺陷项目数多于或小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就为负或为正。

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来自日本企业管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大力引入我国。日本企业结合科学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论,提出过程质量控制的理念,即将产品的质量缺陷消灭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这样最终产品必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为了做到这点,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一个质量控制点,每个环节的操作员工都是质量控制人员。为了保障每个质量控制点不出废品,每个质量控制点都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客观检测手段。按照这种控制要求操作,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检测都是合格产品。

个别工商组织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已经显得不够通用和规范,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1988年由国际标准组织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质量认证体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为保障质量管理更加规范的国际化标准。ISO9000实施的是已经具有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质量国家标准,它适用于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某一具体产品。该体系认证在市场上标志着质量,国际购买者往往会坚持要求其固定供应商获得这种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严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业设立,但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标准的用途是:当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并对产品性能要求有原则规定或有待制定,只有当供货方充分证实了其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的能力时,才能相信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应要求供货方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障。该质量体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与尊重。因而,只要企业通过考核达到ISO9000质量体系并严格按照这一体系的要求去做,其产品质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务就是值得信赖的。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代表着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从工商业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在用企业精神、市场原则改革政府组织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响下,规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经验也开始推广到公共管理领域,国外许多公共机构如医院、学校、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也开始推行规范化管理。在我国,2000年9月深圳市国税局蛇口分局通过了ISO9001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后河北省地税局也开始学习深圳的经验,在基层机构进行ISO9001体系试点建设。

综合起来,规范化管理的特点就是程序性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含义

应当说,在政府组织内部推行规范化管理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理论上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组织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含义及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规范化管理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约束或自律。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显著特质,诚如美国学者斯蒂格利茨所说:“第一,政府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政府行动必须受到约束。约束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和社会舆论是对政府的外在约束,或政府他律,而规范化管理则是政府的自身约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能够有助于消除政府失灵。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将工商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机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则和理念,向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政府规范化管理应运而生。在80年代,我国曾经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过目标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实践证明,目标管理比起规范化管理有许多不足。由于目标管理强调终极结果,容易导致政府行为短期化弊端,而规范化管理强调的是过程结果,能够促使政府持续不断地改进管理质量与效率,因此规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组织的特性。

政府规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办事。所谓规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规定行动,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程序。简言之,政府按程序办事,就是规范化管理。政府组织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运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组织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长官意志以及以职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的还发生犯罪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可以大量减少这种不规范行为和犯罪行为,最终提高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与效率。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强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质量。应当将这个目的作为统帅政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以致走向规范化管理的消极面,搞形式主义。

规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标准。规范化是一个制度建立和强化考核标准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度建立的依据是法规和惯例。法规比较明确,也容易执行。在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条文相冲突。而惯例是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而且从行为结果上看具有利弊双重性特点。过去在没有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时候,实际工作也按照许多工作惯例来运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规范化管理应力求将惯例趋利避害,将好的惯例转化成制度安排,将不好的惯例通过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还需要对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就需要设立独立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构。首先,标准应是指标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标准起着导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来设计一套标准体系。ISO9000引入公共组织,就是一种标准体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还可以根据各个机构的实际情况设立其他标准化体系。其后,对运行情况需要有外在的独立机构对政府组织进行考核。政府同级组织或上下级组织之间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较难以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远。

三、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难点及解决。

全面推行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难度,这与政府组织的自身特性和承担功能有关。政府是非生产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质量、管理效率方面与工商组织有许多不同,这直接影响政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设立。政府的行为绩效应当不同于工商组织绩效,不能以政府机构取得的收益当作考核标准,或政府基层组织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考核标准,而应以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说,由于政府面对的社会经济事务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能够走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规范化管理不是万能的。

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为合法与合理悖论问题。要么政府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办结果导致不合理行为的发生;要么政府行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为了便利服务对象的需求,省去繁琐的办事程序,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到底以哪种标尺来规范政府行为,没有统一意见,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是依据现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如火车站内厕所收费;以改革精神来合理规范政府行为,如对娱乐、休闲场所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工作讲求实际效率和办事遵从程序形式的矛盾。应当说,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将效率与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虑,特殊情况时时出现,需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结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规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进一步说,制度是由人创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在规范化管理中也要给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留出空间。21世纪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由于这种理念的传播,使得许多具有创新特性的工商企业开始推行弹性工作制以及创立学习型管理组织。作为侧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组织,当然不可能照搬这种弹性工作制,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组织也会遇到如何处理效率与形式的矛盾,为此,需要上级关注来自基层的创新思维与创新做法,及时地将一些不符合惯例或已有规定的做法纳入到制度创新中。不能忘记,规范化管理的终极目的,还是提高政府组织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检验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关条件的具备和落实。毕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较繁琐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许多政府机构还不具备制定这三类文件的条件。美国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将政府组织机构分成四种类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观察得到的生产型机构;可以观察到付出但观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机构;可以观察到成果但观察不到付出的工艺型机构;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观察不到的应付型机构。显然,只有生产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组织才具备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其他类型的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一般说来在我国,窗口服务性的政府机构可以参照服务业的ISO9000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调控性的政府机构主要围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2.细化制度,责任量化到人。政府组织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实。实际部门的经验比较看重领导的重视,以及抓落实就是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实际上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实的作用。为了将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组织管理绩效的指标体系。但目前国内对政府组织的管理绩效及相关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比较粗糙和不具体,今后这应是政府组织理论研究需要突破的难题。

3.尽快建立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对政府组织行为是否规范,从根本上讲不能由政府组织自身说了算,而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受益方社会各界来评价。目前我国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考评主要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努力,这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值得高度评价。但是从长远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应当是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会他律。实现社会他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

4.强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规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是由于与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因此需要将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从外部增加了一条对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渠道。实际上,政府规范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让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规范化管理制定规定,会更加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与管理素质。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和管理素质对完成规范化管理有重要意义。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关规定和知识,通过学习而获得更多的知识,提高管理的自觉性。

6.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推进政府规范化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的需要。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加快信息化进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规范化的信息输入与输出,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电子政府可以满足政府改革的多种目的和要求。因此,把电子政务纳入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构成要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应当从这个角度审视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电子政务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快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2]刘瑞.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分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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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arHeyel.TheEncyclopediaOfManagement[M].VanNostrandErinholdCompany,NewYork,Cincinnati,Toronto,London,Melbourne,

篇11

故此,基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升级和粮食安全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及其目前存在的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全方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粮食安全:

一、推进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尊重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制度机制。一方面,要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其具有更好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只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以及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充分、独立和有效,才能有利于在给予农民土地安全感的前提下,激励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土地和农业生产进行更大、更长远的投入与经营;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上为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税收、融资、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支持,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创造有利于企业创新的良好的政策环境。(说理式展开,操作式展开)

二、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工业及农业生产方面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以此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稳产。一方面,充分发挥科技在粮食高产稳产中的作用,尤其要避免有些国家利用高科技手段研发农业生产技术,将其作为受保护的专利,并以此作为控制粮食、要挟和掠夺他国农民的手段工具;另一方面,增强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使其走出低端化,能够推出高端产品,改变过去资源消耗型和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避免国内企业集中于世界产业链条结构的中低端。(点评:纠正转换,抽取归纳)

篇12

行政规范性文件仅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为执行法律、法规的需要依法定权限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内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够具体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可作细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具体实际,制定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文件。本文仅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布施行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概况

据2010年3月对《法律图书馆》网站的不完全统计,自1957年7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实施《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布的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大约有562个。详见表1论文

2对我国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应该说,自1957年7月《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的50多年间,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档案工作实践中颁布施行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远远大于562个。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但是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法制化进程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国档案事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主要工具和重要保障,为今后转型期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下面,从制定技术的角度,对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根据、法律渊源与效力、名称、适用范围、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的间隔、形式结构等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根据分析

在我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以“根据”为原则的。由于原网站改版或升级,造成《法律图书馆》网站与部分文件的链接错误,致使部分文件无法查阅到全文。562部(含首次颁布与修订本)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可以查阅到全文的有370部,其中,342部指明了制定依据,占92%;28部没有指明制定依据,占8%。详见表2。

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比例高低排序分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城市),省级档案局,省级档案局与其他厅、局、办联合,市级档案局,省级其他厅、局、办单独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省委办公厅(室)单独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委办公厅(室)单独或联合,市级其他局、委、办单独或联合。

从总体情况看,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大部分注意到了对制定根据的表述,但仍然存在表述过于笼统的问题。

第一,同样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多少不一。如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共有90部,其中,法律依据最多的有7部,最少的没有说明法律依据。第二,有些规范性文件只是笼统地说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没有说明具体依据哪一部或哪几部法律、法规。例如,2006年s月,《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1部规范性文件就存在这种问题。

除了上述规范性文件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在说明具体依据某部法律后,还加有“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表述。这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的是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与公民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机关、团体、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应该有进一步的明确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实施多年之后,仍然出现此类问题,说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起草、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时,还没有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和要求。

2.2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渊源与效力分析

从广义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介于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行行为之间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反复适用、具有弱普遍约束力”的“准行政立法行为”,是规章以上行政法渊源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效力,总的来说,“应低于同类行政法规、规章而高于据其所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从法律效力来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都较低,不得同宪法、法律、上级和同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

由于经验与技术的欠缺,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不仅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同样存在与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一是制定主体不合法。不管是档案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谁都可以制定有关档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某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的某些内容,明显与本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悖。这些都是因制定主体不合法而造成的。二是越权现象较严重。与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越权行为,既有上下级档案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亦有同级档案(或非档案)行政机关的横向越权,目前,以后者居多。三是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相符。有的档案部门为使本部门的史料编纂多出成果,而对应开放的档案迟迟不予开放。国家档案局与国家物价局对档案利用收费已有明文规定,而有的档案部门则借此机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四是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相违背。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某些专业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档案部门需要与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此类文件往往先有档案部门起草,专业主管部门会签,有时因时间关系,会签手续不全,也照发不误。这样,就造成主办、协办机关不明,各自职责不清,出现问题相互推诿,自然会影响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效力。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文件制定主体在起草、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时常有很大的随意性,使用的名称也较混乱。有的只需发个“通知”、“意见”之类的文件也要冠之以《规定》、《办法》,甚至《条例》。一些市县档案规范性文件词不达意,时常出现错别字。由此可见,最具特色和最为具体的档案规范性文件更需要引起制定主体的高度重视和法制部门的严格把关。

2.3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分析

从形式上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265部用“办法”,139部用“通知”,56部用“规定”,2部用“条例”。在265部采用“办法”的法规中,又分“办法”、“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三种不同用法。从制定技术的角度来讲,“条例”作为法的形式,是对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或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办法”和“通知”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办法”作为一种立法形式,其功能是对某类社会关系或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全面、系统与具体的规定。“规定”是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具体规范某项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一般来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采用“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采用“办法”。

2.4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分析

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种类不同,适用的范围也就不同。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最多的有:档案管理,档案事业,档案工作,城市建设档案,企业档案,城市地下管线档案,重大活动或重大事项档案,人物或名人档案,建设项目档案,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档案,征集档案,收集档案,查阅或利用档案,司法档案,技术档案,移交档案,等等。涉及内容较少的有:档案法,档案卷,信用档案,行政复议档案,移民档案,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整理,鉴定或销毁档案,档案信息,档案信息化,档案寄存,档案中介,档案抢救,行政执法档案,档案保证金,档案库,档案验收,档案登记,开放档案,档案综合管理以及众多其他专门档案和档案机构与档案人员,等等。从数量和内容来讲,当前急需的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复议,档案信息组织和档案信息化,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开放,档案鉴定与销毁,档案寄存,档案抢救,档案中介,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信息服务,档案资源整合,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明显偏少或空缺。一方面,说明相应的上位法缺位,另一方面,说明制定主体缺乏探索和创新精神。这应是未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规范的内容和领域。

2.5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间隔分析

从制定技术上讲,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应间隔一段距离,以便法规的宣传和推广。这样,既有利于档案政策和法规部门对法规的实施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也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学习与消化,使法律法规实施后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从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的间隔来看,177部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是同一天,占47.83%。167部相隔一段时间,占45.14%。其中,10天以内的10部,11~20天以内的16部,21~30天以内的30部,31~40天以内的24部,41~50天以内的28部,51~60天以内的13部,60天以上的13部。最长的相隔为79天,最短的只有4天,平均为35天。19部只有发(颁)布时间,没有开始实施的时间,占5.14%。在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有21部明确规定了失效时间,占5.7%。

我们认为,首次颁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与实施的时间间隔应当稍大一些,修订的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与实施的时间间隔应当稍小一些,甚至可以颁布与实施为同一时间。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宣布自施行之日起,旧的和其他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2.6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结构分析

370部档案规范性文件,有119部属于复杂结构,占32.2%。分为总则、附则、章等若干部分,各部分都有标题,条文也较多,要件数量多而且全面。其中,116部有总则、分则、附则等,有章、条、款之分,每一章都有标题;有3部没有附则。116部中,有58部设有罚则。116部中全文12章的1部,9章的1部,8章的11部,7章的23部,6章的49部,5章的27部,4章的4部,平均为6章。全文最多的是65条,最少是14条,平均为34条。

有213部介于简单结构与复杂结构之间。要件多于简单结构但少于复杂结构,没有章的设置,也没有各部分标题、附则等要件,只有条、款之分,条文较复杂结构少,其中最多的48条,最少的9条,平均为21条。有38部属于简单结构,只有款之分,条文较复杂结构少了许多。370部规范性文件均没有目这一层次。从字数看,最短的只有129个字,最长的有10482个字,平均为2815个字。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同一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形式结构差异很大。如有关“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规范性文件有21部,其中1部有章,20部没有章;条文最多的为28条,最少的没有设条,直接用数字标明顺序;字数最多的为3051个字,最少的只有1484个字。由此看来,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有的放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了形式和内容的多样化,逐步避免了地方档案法规普遍存在的照抄照搬现象。这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需要进一步保持和发扬的地方。

在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有58部设有奖励或制裁的条款,占15.7%。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规、规章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都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效力最高的应该是行政法规,其次为规章。因为,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规章,并没有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据此,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今后制定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取消行政处罚,适当保留奖励条款。这样,既可以避免与法律抵触,又可以起到自身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兰青,高琼.行政规范性文件之我见[J].四川档案,2004(2)

[2]李新泉.制定地方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的若干问题[J].城建档案,1996(4).

[3]《法律图书馆》网站

[4]邱继伟.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行为属性[J].行政与法,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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