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0 08: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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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高度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石油是国家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性。现河采油厂地处位置石油资源丰富,是胜利油田的主产区之一,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事关油田生产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为此采油厂上下各级组织把创建“和谐模范油区”、维护油区治安管理、油田上产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全局来认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政治责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判形势,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安保障,维护了油区稳定。
二是要规范程序,服务措施到位。规范的程序是减少涉油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本基础。我们依靠原有建立的“油地结合”服务办公室,把涉油服务与调处化解涉油矛盾纠纷结合起来,把灵活执行政策与考虑涉油矛盾纠纷的特殊性结合起来,依法规范石油勘探开发运作程序,既全力支持了油田开发建设,又充分考虑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涉油乡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接到“油地结合”办公室统一核发的钻探油井项目建设批复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钻前队伍进驻;定期对本辖区施工的钻井队、施工队、试油队、修井队的井场逐一排查,划定施工区域,督促企业设置隔离墙,规劝群众远离施工现场。
三是要注重实效,管护责任到位。全面防范是做好油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坚持以专业管护为主导,以有偿承包管护为补充,以打击防范为保证,以共建共治为基础,实行“县包区块、乡包井、村包段、人包线和定井线、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四定四包”管护负责制,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专业管护队,承包到具体管护人。采取巡查看护的办法,构筑点上防、线上巡、面上控的管护网络,压缩涉油违法犯罪空间。地企双方不断加大技防建设投资力度,在油区推行电子巡查、视频监控、智能管理等技防手段,努力实现技防网络全覆盖,提升油区管护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宿、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校内管理
第二条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
第三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九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案件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重视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
第五章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责任制。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把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将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和经营场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属地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与乙方(旅馆业经营单位)协商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 甲方责任
1、 保护乙方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 积极协助、支持乙方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
3、 对乙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增强旅馆业的安全防范能力。
4、 组织开展对乙方的治安、消防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
5、 对乙方不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
6、 对乙方在治安管理方面突出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的重大案件给予行业内通报。
7、 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二、 乙方责任
1、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守法经营,保证旅业和消费者人身、财物的安全。
2、 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或为进入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3、 严禁场所内发生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条件。
4、 乙方一经发现场所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放任不管,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配合,不得隐瞒实情,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5、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积极制定治安巡查、值班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案件的防范控制,尤其是要防范黄赌毒案件的发生。
6、 乙方必须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监控点必须覆盖到大门口、大厅、楼层过道、楼梯、通道和停车场等所有公共部位、区域。(监控录象资料必须保存十五日以上)
7、 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前台工作人员全部要培训,持证上岗;加强入住登记、来访登记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旅馆业入住外国人的管理,凡境外团队入住,必须即使向公安机关报告。
8、 配合公安机关安装并维护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9、 乙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保证场所的硬件设施符合要求。
经营旅馆应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 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乙方要加强消防安全,保证各项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处置能力,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三、 附加条款
1、 本责任书甲方由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签订,乙方由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如乙方责任人有变更,由继任人负责。
2、 责任书一式两份,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和旅馆业各执一份,长期保存。
3、 责任书签名盖章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 **酒店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派出所治安管理责任【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为确保***派出所辖区内人员、资产的安全,杜绝火险和消防隐患,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派出所辖区内单位主要领导为该单位消防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辖区内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带领全体职工共同参与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三、辖区内单位要主动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顾桂派出所开展消防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辖区内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和损坏。
五、辖区内单位职工有义务参与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消防知识及逃生自救技能培训。
六、辖区单位内各种标示牌不得遮挡住消防疏散示意图、指示标志,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齐全完好。
七、辖区单位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有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辖区单位要履行国家所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灾或存在火险隐患等情况 ,将按消防法追究其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责任书双方各一份。
顾桂派出所负责人:
辖区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派出所治安管理责任【3】
为切实保证本所辖区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有效控制火险隐患滋生,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派出所与你单位签订2010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开展社区消防工作,指导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防火、灭火措施;
4、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5、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辖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2、积极配合派出所和组织本单位员工、居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在派出所和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制定本单位《防火公约》,落实各项防火、灭火措施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4、定期对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整改;
5、组织本单位员工、居民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参与初起
火灾扑救工作,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辖区单位:(盖章)
为了加强古鲁瓦克派出所辖区旅店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开设营业性旅店、旅馆、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营,合法经营。
二、开设旅店业必须自觉接受古鲁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检查,每年同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书。
三、旅店必须建立如下几项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内容逐人登记,如不按规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2、做好旅店财物保管制度。
3、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员及住宿旅客应遵守规章制度。设置门卫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旅店管理中负责检查督促上述几项制度的落实,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情况,堵塞漏洞,经常总结经验教训,对不按制度办事的,一经检查发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整顿处罚,对执行好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旅店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况对旅店负责人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及危险品带入旅店不报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内进行非法同居、、、赌博、吸食、贩卖、传播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3、发现旅店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隐瞒包庇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旅店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
6、旅店内留宿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外地人员从事商业性及其他劳务活动的人口,住宿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的。
六、经检查发现不按责任书规定执行,视情节追究旅店负责人、承包人、当事人的责任。
派出所 旅馆、宾馆业(户)
责任区民警: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二: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盖章) 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责任民警:________________ 治安责任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三: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 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 由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 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业必须实行实名一人一登记制度。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 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贵重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4、严禁旅客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5、旅馆内严禁、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严禁传播 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6、旅馆内严禁赌博或提供赌博器具等其他条件。
7、旅馆内严禁吸毒、贩毒或为吸毒者提供便利等其他条件。
8、严禁旅客发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9、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10、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 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责 、 任人及法定代表人予以从重处罚或停业整改, 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 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盖章)
责任民警:
一、视角:“社会人”的概念及群体构成
(一)“社会人”的概念
所谓“社会人”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存在,也就是说人人都在社会之中,人人都是“社会人”。从狭义上讲,“社会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对应的概念:有“自然人”、“社会人”之分;有“经济人”与“社会人”的对立;还有从“企业人”、“单位人”到“社会人”之说。[1]本文所指的“社会人”是相对于“单位人”而言的。所谓“单位人”是指那些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他们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均由单位保障。生活在单位制下的人,基本上是以单位为其生存的原点,生活所需的一切资源,只能在单位中才能得以满足;除单位之外,几乎不存在满足个人的资源需求机制和领域,个人的命运只能和单位紧紧绑在一起,所以称之为“单位人”。而“社会人”是指在社会、经济等各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原由各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管理的人员,在当前人流、物流、信息流等社会大流动的冲击下,脱离原单位或土地,自由地流入社会,从事各种工作从而成为相对自由的群体。他们在社会上自谋职业,自求生存,工资、福利、保险由社会保障或者没有保障,其生老病死与单位无关。
(二)“社会人”的群体构成
“社会人”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相对于“单位人”而言的,“社会人”是游离于传统单位管理体制之外的“自由人”。现实生活中的“社会人”主要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闲散青少年、离退休人员、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者、未就业毕业生、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有单位有组织人口中长期脱离工作单位组织的人员等。当前,“社会人”主要由以下几大群体构成:一是下岗职工群体。在企业改革、破产、重组过程中,大量企业职工成为下岗、离岗职工,成为新增“社会人”的主体。当他们由传统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时,普遍存在失落感。特别是40~50岁人员,再就业难度大,家庭负担重,很容易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是当前“社会人”管理中应当重点关注的对象。二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从业人员群体。这一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不断扩大,他们常年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对单位、集体的认知程度低,自由主义倾向较重,是根深蒂固的“社会人”。三是城市失业或无业人员群体。这一群体中有的因无业可就或好逸恶劳,为了生活或追求享受,很可能铤而走险。特别是“两劳”回归人员和有问题的青少年,他们普遍存在贪图安逸享受的思想,游手好闲,其中不少人结伙滋事,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严重危害一方平安的团伙甚至是黑恶势力,是“社会人”管理的难点和重点。四是闲散农村剩余劳动力群体。这一群体中的不少青壮年,常住户口虽然在村里,但只是名义上的村民。他们常年不回家,既无固定职业,又居无定所,辗转于农村与城市之间,是“社会人”管理的盲点。五是退休职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退休职工也成了单位和社区都不管的“社会人”。这一群体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的住所,社会责任感强,影响力大,是“社会人”中最稳定的群体。“社会人”中既有常住人口,又有流动人口,他们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我们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引起各级党政部门及全体社会的高度重视,给予正确的引导和积极支持。
二、观察:“社会人”给治安管理带来的挑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既进入一个战略机遇期,又面临一个矛盾凸现期,各种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社会人”和“社会组织”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伴生的社会现象,对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涉及的人员越来越多,主体成分多元化由于管理体制的变革和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充,原来的“单位人”脱离了单位,成为无单位束缚或管理的“社会人”。一部分“社会人”通过自主创业,大胆创新,逐步富裕起来;而另一部分人因下岗失业、征地拆迁失去生活来源,却缺乏必要的技能,或者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逐步陷入贫困,造成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各种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再分配,亦使矛盾冲突日益凸显,一些“社会人”为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既得的利益,非理性地介入。而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人”在政府引导下的组织化程度低,利益表达的无序性和非理性化,往往为非法组织利用和操控提供了机会。同时,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人”使的参与主体愈显多样化,数量将逐步增大,而且是在职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个体业主、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等各阶层人员并存。他们的文化程度、职业特征、思想观念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成为人口管理和社区警务的重要服务对象。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社会治安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加大了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稳定的难度。
(二)“社会人”活动高度自由化,容易造成人口管理上的盲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通设施的进步,静态的社会格局被打破,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形成民工潮等新现象。在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人们对“社会人”的合法权益和自主地位很快得到了确认。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就业方式日趋灵活,已有60%以上的城镇从业人员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工作[2],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兴趣爱好和专业特长在社会上大范围流动择业或经商务工等。“社会人”的自主流动由于合法而变得十分频繁,流动人口大量增多,人户分离现象十分普遍;而“社会人”现代社会的责任意识尚未形成,从而成为社区警务管理中的“空档”和“盲点”。大量流动人口居无定所,出租屋业主又受利益驱动,依法出租意识不强,给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藏身之地。同时,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仍然习惯于封闭社会条件下人口管理的静态模式,造成人口管理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尤其是对暂住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重点人口漏管失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大量存在。#p#分页标题#e#
(三)自发组织和社会团体增多,治安监管难度增大人们在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型过程中,为寻求多样化的社会心理需求,不少群体以利益、地域关系等为纽带,催生了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应该看到,这些非正式组织在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这些组织毕竟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作为“社会人”应具备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尚未真正形成,其行为往往缺少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意识,很可能带来不可控性问题。尤其是当群体或成员利益受到侵犯时,这些组织往往会迅速集结成一股抗衡力量,与正式组织、政府机构发生冲突,对有关部门形成压力。有的非正式组织成立本意是为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得不到社会承认的情况下,就会慢慢发展成为“帮会”,从当初的维护自身利益走向后来的帮助他人武力解决问题的恶势力。同时,一些没有进行社团登记的自治性组织,处于若隐若现的状况,既成为治安管理的盲点,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四)违法犯罪案件多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社会人”的自主地位虽然有了很大提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主择业、自主决定去留、自由安排生活,受单位管控力少。但他们作为“社会人”应具备的主体意识、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并未真正形成,特别是其中的无业待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以及问题青少年,由于社会心理的负面影响、社会道德弱化、法制意识的淡漠以及现实利益的矛盾冲突等,极易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目前,“社会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治安问题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流动人口群体、城市失业或无业人员群体和闲散农村剩余劳动力群体的违法犯罪现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思考:加强和改进“社会人”管理的建议
加强“社会人”管理,最主要的途径和方法就是要尽可能地把他们纳入制度框架之内,使他们能够在现有的组织和制度框架内,表达自己的诉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序地参与社会生活。公安机关要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把群众工作做进社区,把管理工作落实到人,真正做到既服务好“社会人”,又管理好“社会人”。
(一)按照分层次管理原则,强化对“社会人”管理“管住了社会人,就抓住了治安问题的牛鼻子”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要不断创新“社会人”管理新模式,对各类“社会人”实行分层次管理,突出管控重点。按照“社会人”有无职业及所从事职业,有无违法犯罪前科,是否为流动暂住人口以及性别、年龄等条件划分不同的管理层次。以有前科劣迹、有意逃避登记、无固定职业、昼伏夜出、行踪不定等人员为重点,从中排查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可能和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高危人员。一是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控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采取政府联合管理形式,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促进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取得新发展。借鉴西方国家将居住登记作为居民就业、务工、参与社会福利的必要条件的作法,可协同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积极推进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立法,将居住登记作为聘用、务工等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提高动态社会下对人口流动情况的掌握。在具体管理上,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纳入社区工作,是加强人口管理的需要,是为流动人口、出租屋业户主服务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要以“以屋管人”为契机,坚持以落脚点控制为基础,突出强调对高危流动人口的实时管控,着力提高流动人口与其落脚点的“人户一致”率。对所有居住房屋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房屋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员情况,切实做到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对摸排出的重点出租房屋逐一登记,每月进行一次回访检查,改变过去只找租赁户而不找出租户的局面。对从事重点行业和无正当职业人员租住的房屋实行重点管理,定期不定期上门检查,及时发现和抓获藏身在出租房屋中的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时,要强化其中从事娱乐服务行业人员的治安管理,重点是美容美发店、桑拿、歌舞娱乐场所内人员,对从事违法活动予以查处,同时要加强教育,督促他们做好自防工作。二是强化对刑释解教人员等高危人员的管理控制。排查和管理高危人员是人口治安管理的关键所在。基层公安机关要在进一步澄清人口底数的基础上,加强对高危人员的排查和管理,切实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应加强与司法部门(即原管教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流动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失控、漏管等情况产生。对有刑释解教人员、有劣迹或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要逐人建档,强化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互通信息,对建档人员住址发生变动的,要实行流出地和流入地派出所双重列管,定期互通情况,随时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同时,在全面查清基本情况的前提下,要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办法,强化管控,掌握动态情况和现实表现,服务现实斗争。三是对下岗失业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控制。对下岗失业人员,要搞清该部分人员的底数和活动情况,区别对待。对长期游荡在社会、交友复杂人员要强化管理,同时积极配合其家庭做好教育工作;对其中有劣迹人员,要做好帮教工作。对离退休人员,以了解其有无参与组织以及是否对现实不满、存在聚众上访苗头为重点进行管控,收集掌握预警性、苗头性信息,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市面上公安局是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交通、城建、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从事客运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治安许可手续,经批准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治安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客运经营业务。营运时,客运汽车驾驶员应当携带《治安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治安安全许可证》严禁伪造、出租、改、转卖、借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安全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客运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
(二)客运汽车转籍过户;
(三)变更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名称。
(四)更换客运汽车驾驶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防护隔离栏、防盗防劫器。
第七条市公安局应当建立无线通讯联络系统,用于全市面上客运出租汽经营者、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报警;客运出租汽车应相应安装报警装置。
第八条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的车窗玻璃上粘贴太阳膜、反光纸或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第九条市公安局应在出入市区的主要道上设立出城登记点。客运出租汽车出入市区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参加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汽车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客运汽车驾驶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营运期间,必须按时到公安机关参加安全防范学习。
第十二条客运汽车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公安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应当乘客失在车内的财物主动归还失或上缴有关部门,不得隐匿或拒绝归还。
第十三条客运汽车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工业定的标准,向公安机关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客运汽车运载赃物,违禁品及进行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应当督促所属公安机关加强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及时受理、处置客运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乘客和其他公民的报警,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六条对维护客运汽车治安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面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治安责任制健全,防范措施落实,未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积极参加治安联防,协助破案有功的;
(三)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或积极提供破案线索。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无《治安安全许可证》从事营运的,限期补办治安许可手续,可并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二)未携带《治安安全许可证》营运的,予以警告,并以处罚5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办理《治安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罚款。
(四)涂改、出租、转卖、借用《治安安全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理服人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不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或安装后擅自拆除,可并处罚50元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可并处罚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出入市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客运汽车经营单位违反第十条规定,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一年内受到查处的违章单车单位客运车辆总数10%以上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可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不参加岗前培训或安全防范学习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隐匿或绝归还乘客遗失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交还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扣证或利用客运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有权当场扣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客运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冯组织其参加法规学习。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讼。
第二十七条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得,,违法乱纪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一、落实层层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1、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层层责任制
公司内部以分管领导为主,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各岗位工作特点及要求,落实层层责任制,各施工单位签署安全管理责任书。
2、认真组织学习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对于盗窃等案件应进一步宣导到位,明确处理流程:首先应向我司现场安全管理员报备,并根据情况由我司安全管理员协助报警。
二、人员进出安全管理
1、我司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在上下班峰期,对进出人员加强管控,对于未戴安全帽,未携带我司统一制发的施工出入证的,一概不得进入施工工地。
2、对于上下班需要携带电动工具出入的,要求做好进场登记,出场必须有楼层管理员及商家装修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并开具大件物品出门证,由门卫值班人员点验无误后方可带出工地。
3、楼层安全管理人员不间断巡查,对于在工地不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先后给予警告、处罚、清理出场等处罚。
三、车辆、材料进出工地管理(进料口、交通通道)
1、所有民工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工地,统一停放于两侧门外场地,我司安全员不定时巡逻(每小时不得低于三次)下班高峰期,安防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督巡逻,以防有人趁乱作案。
2、所有需要进场的机动车辆按施工项目不同,严格管控,凡土建、公共区域装修单位则按规定行东侧门口进入施工现场,商户运送材料车辆由统一至西侧大门进入场地。
3、其它机动车辆一概停放于门外道路两侧或公司办公中心前侧。凡是经允许进入施工工地的车
辆均应限速行驶,接受我司安全员的指引疏导。
4、施工地段严禁车辆停放,起吊位置,严禁车辆经过。
5、所有进场的危险易燃材料,均由我司安全员限量管控,超量部分统一存放于我司的危险品保管铁箱内,并根据施工情况按量领用,并做好登记,施工现场需要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专业监护人员在场监督使用。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严格动火管理,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有专业操作人员上岗作业,作业现场必须具备灭火器材,作业全程必须有专业监护人员全程监护;作业点安全距离(5M )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严禁挥发性易燃品过量使用。
2、需要高空作业工种(如吊顶、水电等),需要配置安全绳、戴好安全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业。
3、人员定岗,在施工现场采用不定时巡逻,我司安全员将提醒展位内施工工人,对于周边存在安全隐患位置设置警戒线。对于悬空位置在作业期间,不得有人员或车辆经过。
4、施工过程应佩戴出入胸卡,并接受我司楼层管理人员的检查,对于未佩戴出入证人员,我司楼层管理人员有权对无证施工人员清理出场并处以施工单位罚款。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1、对所有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安全施工\生产教育,要求各展位对于贵重材料应做到当日使用,当日购买。贵重工具,便于携带地应当于带走,严格按进出管理规定做好出入登记。
2、将警民联系卡复印并张贴至各个商铺,明确告知商铺出现纠纷、盗窃案件时的处理程序,要求各商户立足于片区警务人员解决问题,尽量避免依托“110”报警平台,以免延长案件处理时间的及时性。
*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派出所。
县(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五章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与经*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
(四)协助*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在加强学校日常管理中安全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证,没有这个保证,其他工作都无丛谈起,所以要摸排查职工家属情况及周边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以职工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突出预防为主的主题,抓好消防安全工作,防范防火期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学生不带火、不玩火、有火情立即报告、不要自告奋勇以免危险教师吸烟要注意烟火,家火一起预防。
发宣传单形式,杜绝拉石头车从校门口行驶给学生讲交通安全方面知识,利用学校声响器材给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主要由团队负责,开会形式由班任负责,以免发生意外事故。从新调整组织机构及值班值宿工作,组织机构要上墙,值宿人员必须遵守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开学初进行一次电路安全大检查,修好一切照设施,并做好记录保证无故章运行。
二、要建章立制,要严肃纪律,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明确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做到学校安全
工作人人有责,上岗换岗必须请点物品,管理好各环节的灯、火、门、窗等,如不按章操做,出现问题、事故违章者负全部责任,值班值宿人员必须遵守时间,按时上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在校喝酒、赌博、勤勤恳恳做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事后做好记录,督促漏岗视情节轻重罚款至止处分。
三、要抓好落实,必须扎扎实实地落实各种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在日常工作当中。
落实每个人的责任,明确责任,一所学校的安全工作好坏,关键在学校教职工有没没责任心,能不能想呵护自己的子女一样关注每个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所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加强安全教育、法制课进行教育、止扯学生玩耍中出现危险动作和体育课各种危险动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护、自救能力防自气、出洪、停电等,这是学校牟在职工作,应常抓不懈做到实效。落实好毕业生的纪律思想心理工作,主要有班主任负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四、加强学校周环境治理,配合派出所综治办开展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育教学秩序。
安全工作应成为社会,学校家庭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社会系统工程,按照群防九治的工作方针,建立安全防范体系进一步优化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做好节假日期间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要认真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领导带班制专人值班制度,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事故发生。超级秘书网
一是少数企业违规经营,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没有营业执照非法经营,使用劣质零部件,承接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档汽车维修,维修车辆档案记录不全,擅自修改维修记录等。
二是如实登记流于形式,存在治安安全隐患。《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时,应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以及车主名称或姓名等基本情况。但从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汽车修理企业只要给钱就行,没有按要求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存在很大的治安安全隐患。
三是从业人员比较复杂,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汽车修理业从业人员以外来人员居多,而且流动比较频繁。少数业主和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从事被盗车辆和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拆装、改装、转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暴利诱惑。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分子在盗窃汽车得手后,往往以极低的价格急于销赃变现。少数汽车修理从业人员经不住暴利诱惑,不惜铤而走险从事有关车辆的拆装、改装、转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高额回报。
二是管理滞后。汽车修理业特种行业审批取消后,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违规经营的汽车修理企业,公安机关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但是管理办法不多,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打击困难。一方面,由于如实登记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发现汽车修理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发现了也难以有效开展查证和深挖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从事非法拆装、改装、转卖的多为城郊结合部一带的小型汽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未注册的非法经营点,其从业人员多为外来人员,一旦案发极易逃窜、难以抓捕。
三、加强汽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对策
一要积极争取支持,形成监管合力。要针对汽车修理业已不再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无法通过前置审批加以规范的实际,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城郊结合部的汽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严格依照法律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条件、不守承诺、欺骗用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重视发挥汽车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其加强行业自治,以行业自律促规范经营。
二要创新方法手段,提高管理实效。要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推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把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放在首要位置,综合采取岗前治安培训、法制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等措施,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治安责任,积极引导他们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犯罪。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填写《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出租人留存一份,上报派出所一份),保证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进行登记。
三、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四、房屋出租人应按要求安装河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社会版,保证将承租人的及泵信息在24小时内准确录入、上传。
五、房屋出租人应在出租房屋明显处张贴民警承诺牌保证在租住人员入住后告知其应旅行的责任和义务。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房屋出租人应保证在一周内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城中村出租房屋应指定专人作为该出租房屋的房管员,专职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防范工作。
八、城中村房屋出租人,应按照城中村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项安全防范设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因防范设施不完善或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承租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善或治安管理措施未落实的房屋,房屋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以开办旅馆或出租给承租人开办旅馆。否则,派出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经通知仍未整改的,派出所将予以取缔。
十、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开办旅馆的承租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
十一、房屋出租人负责对承租人的现实表现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至第八条的行为、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责任书第十一条的行为,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的行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房屋出租人和村委会各执一份,派出所备案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房屋出租人:
村委会:
(加盖公章)
派出所: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二)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务处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员: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三)
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第四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租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刚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将承租房屋再转让他人的,应当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时的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第七条、检查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何法有效证件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