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文

时间:2022-08-31 06: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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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1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2014年6月30日傍晚,大连中石油输油管起火事故发生,引起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经审批许可就敢违规开工,暴露出地下管线管理法制化的缺失,燃气产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公共事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燃气。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燃气法制建设日益迫切。

燃气法规是调整人们在燃气规划、燃气建设、燃气生产、燃气供应、燃气使用和行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市政建设和能源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燃气的整体规划、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等诸多方面活动的法律规则,是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也是广大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1对城市燃气管理法制化必要性的认识

要减少、杜绝燃气事故,必须把燃气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1.1国家燃气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建立健全完善的燃气安全保障法规体系。

1.1.1燃气立法是我国燃气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燃气立法是燃气管理的最重要基础性工作。全国各地燃气发展程度不一,但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燃气事故也在不断发生,根本原因之一是国家对燃气管理的各个环节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来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和相应的责任,处理事故没有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奖惩条款,使得事故后处理时责任划分不明确,量刑力度不一,真正的责任者有的处罚太轻甚至没受惩处,震动不大,不能达到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的目的,以致燃气事故频繁发生。因此,象国家《环保法》、《水法》、《电力法》、《交通法》等一样,针对燃气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危害程度,根据我国燃气发展的具体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足以承担城市燃气建设、发展和安全的全部管理职责,尽早出台《燃气法》是我国燃气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1.1.2加强地方燃气立法建设,是各地燃气发展的需要

由于全国各地城市规模、综合实力、城市建设以及资源状况、燃气气源和输配系统形式等方面情况各不相同,燃气发展的状况不一,出现的问题不同,对燃气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国家不可能制订完全适合各地情况的燃气法规,这就要求各地在遵照国家法规的大前提下高度重视地方燃气法规建设。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细化和补充,对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直到奖惩条例等各方面可具体化和量化。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济南等城市相继有了燃气地方法规,但在施行过程别是国家《燃气法》出台以后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其它大多数城市也不能在国家《燃气法》出台之前存在等靠的思想,对本地燃气立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2加强燃气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制止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1.2.1合理确立城市燃气管理法律主体,以有利于燃气安全管理为目的

合理确立城市燃气管理法律主体,对于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尤其对于保障城市安全供气,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应该从地下管线的统一管理角度出发,全盘考虑执法管理力量。目前我国各地城市燃气管理体制不一,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就象建设部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所明确的那样;第二种是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三种是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而从事城市燃气的管理。这三种体制由于“条条块块”太多,只是把城市燃气管理作为众多行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专业化、技术化不强,管理燃气的精力不能集中,难免造成燃气管理不力,安全性要求不严,采取措施不及时。虽然许多地区设立燃气管理处作为行政管理城市燃气的具体部门,但由于受到管理权限的限制,再者是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限制,造成实施城市燃气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力度、广度、深度不够,城市燃气管理的各环节易出漏洞。国家应进一步突出城市燃气管理的重要地位,统筹建立城市燃气管理的专职行政机关,明确职责,扩大权限,增拨经费,以便集中精力做好燃气各环节的管理。

1.2.2建立城市专职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保证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城市燃气设施遍及城市的各个角落,隐蔽性强,影响安全因素较多,事故突发性强且影响面大。在目前城市燃气管理立法较为薄弱的同时,城市燃气的执法也不健全。城市燃气的行政管理部门虽负责管理城市燃气,但执法权有限,甚至有些地方没有执法权,没建立相应的燃气执法队伍。由于没有执法权,在处理危及燃气设施的施工和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类事件时,只能通过协调解决,在协商未果情况下不能及时采取得力措施消除隐患;用户违章却拒绝进户检查,不接受处罚,也不能采取强硬手段;对社会上个体从事销售、安装和维修的不良情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加强燃气执法已是当务之急。首先要高度重视燃气执法工作,不能发生一次事故,就召开一次紧急会,就开展一次安全检查。要建立专职的燃气执法队伍,给以相应的执法权和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建立并不断健全执法的运行机制并保持长久良好的运转。第二加强燃气执法队伍的建设,人员专业化、技术化,责任心和事业心要强,执法的交通通讯工具和设备等要先进,适应燃气执法快捷的需要。第三执法手段要强硬,处罚力度要大,无论什么单位什么人和什么事情都要服从城市燃气安全的大局,发生重大事故对责任人量刑要重,起到威慑作用。第四城市燃气的执法要与城市规划、公安(包括消防)、法院等紧密配合,才能保证应有的执法力度。第五城市燃气的执法要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依靠集体的力量,要通过各种途径让群众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建立必要的奖励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巨大作用,做到燃气管理群抓共管,保证广泛性、可靠性。

2燃气法规的原则

2.1依法管理原则

燃气法规对行政监管、规划布局、设计施工、使用燃气以及工程档案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公民和燃气用户,也做出了必须服从燃气法规中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燃气法规还将燃气的应急保障、燃气安全事故与预防等都纳入了法规之中。由此确定了其管理的广泛内容,并详细列出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使燃气依法管理的内容充分具体。

2.2统筹规划原则

全面综合考虑燃气设施建设和供用气安排是搞好燃气管理的前提。规划安排时要与该地区城乡建设的全面规划相结合,从布局上协调一致,配套进行设计、工程建设等活动。同时,要着重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预测与衡量,不能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做到长远规划燃气各项建设,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要充分预测燃气气源的发展状况,选择合适的燃气气源,预留燃气建设用地等,保证燃气发展规划得到全面落实。

2.3保障安全原则

燃气安全是燃气事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点。燃气安全事故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对城镇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燃气法规必须遵循保障安全的原则。保障安全是燃气法规的核心原则,它贯穿于燃气法规的始终,体现在每一项具体的条文规定之中。

2.4确保供应原则

近年来,燃气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天然气的使用已改变了以煤、柴取火和原来城镇燃气供应规模受限制的状况,燃气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能源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燃气已成为城镇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燃气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人们对燃气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要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满足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在燃气法规中,就必须遵循确保供应的原则。

2.5规范服务原则

燃气供应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用户对燃气经营者的评价和行风建设。因此燃气法规要求燃气经营者一定要重视服务管理,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服务人员素质,在服务工作中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标准提供服务。通过优质服务创品牌、树形象,切实落实规范服务的原则。

3燃气法规的作用

3.1保证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燃气法规规范了燃气规划、建设、经营、设施抢修以及燃气具安装、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调整燃气相关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建设的管理关系,促进燃气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燃气使用的合理需要,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使燃气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并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3.2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燃气法规规定的内容总结了燃气事业的管理经验,集中反映了燃气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依法对燃气事业进行管理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依据。燃气各方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使得燃气事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3.3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为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抓住机遇,利用国内外的各种资源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和挑战,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立法改革,是我国对外贸易多元化发展战略的需要。燃气法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在投资环境、特许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4结语

燃气管理工作是城市整体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安全。因此,各相关单位必须要切实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法制体系,严格规范和控制燃气建设行为,加大管理制度的落实力度,从而有效保障燃气供应的可靠性,提高燃气管理的安全性,降低燃气在供应使用过程中出现泄露、爆炸、偷气等不良事故的概率,进而不断推进我国燃气行业的平稳、高效、良性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为切实加强我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促进燃气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平安建设为目标,按照注重宣传、预防为主、整防结合、查治隐患、遏制事故、强化基础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不断规范燃气市场行为,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加大安全隐患整改,有效遏制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工作重点

(一)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是加强城镇燃气设施报建审批管理。将燃气设施设计、报建纳入业务主管部门前期审查范围,严格按照住建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对不符合燃气规划、设计不合理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燃气设施设计建设过程中,加大先进安全保护设施、施工工艺的使用推广力度;按照《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严把握燃气经营企业尤其是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力求压缩数量、提高质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消防大队,各燃气企业)

二是强化燃气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提高燃气工程各环节安全监管的市场准入门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质量和安全责任;严格遵守住建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等规章,严把管材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工艺组织施工;在燃气管道安装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燃气企业)

三是严格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燃气工程建设完工后,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消防大队,各燃气企业)

(二)强化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媒体专题宣传,精心制作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片,在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刻录光盘发至各村(居),定期组织居民观看学习;在相关媒体开设专栏,普及燃气安全知识。要深入开展文字书面宣传,结合供气和季节特点编辑制作《致用气居民的一封信》、温馨提示、宣传海报、用户手册等安全生产资料,逐一向广大用户发放,并在社区宣传栏张贴;要印制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须知,及时向每个用户发放。要深入开展社区巡回宣讲,成立专门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宣传教育员;充分发挥村(居)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学校的作用,定期邀请燃气安全宣传员进行教育讲座;要注重加强回迁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空巢老人等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农村集市集中宣讲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天然气、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各学校每月要在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中安排不低于一个课时的燃气安全教育教学内容,培养青少年安全用气意识,提高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教育局、电视台,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

二是加强燃气使用检查。按照市建委《户内燃气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户外管线安全巡查规定》,积极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要定期进行集中专项检查,各燃气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居民家庭入户安全检查,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对工商业用户集中专项安全检查,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定期组织复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日常入户检查,通过组织专门入户检查或利用查表时机逐户检查,重点检查胶管、管道阀门、燃气灶具使用状态及有无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等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村(居)委会(物业),共同督促整改;对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燃气企业经报请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对该用户所处的整条燃气立管进行停气,并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瓶装液化气用量较大的生产经营用户进行登记造册,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要定期入户进行安全用气检查。要加强高危设施重点巡查,强化对过路燃气管道、老旧铸铁管道、阀门井、挤压燃气管道地段、市政、绿化施工地段等高危设施燃气管线的巡查力度,确保燃气管网运行安全;要强化对瓶组间的安全检查,重点是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语、消防设施、通风散气设施、泄漏报警设施和报警远传设施的巡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危险性较大地带和设施每周巡查,高度危险地带和设施要坚持每日巡查,形成巡检记录并妥善保存。要积极开展有奖举报活动,鼓励群众对燃气隐患点、泄漏点进行举报,若举报属实,隐患有效排除后,燃气企业要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安监局、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各燃气企业)

三是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市场监管。要加大对燃气器具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企业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假冒伪劣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坚决打击无照经营燃气燃烧器具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工商分局)

(三)强化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和风险管理

一是积极开展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升级。认真做好灰口铸铁老旧燃气管道地域分布情况和管道长度统计,根据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科学制定老旧燃气管道改造计划,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争取2013年底前完成区范围内灰口铸铁燃气管道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二是积极推进瓶组间改造。全面掌握瓶组间具体分布情况和燃气供应范围,科学制定瓶组间改造计划,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积极有序推进改造工作,争取2013年底前将区范围内的瓶组间改造成管道天然气。在完成改造前,要确保瓶组间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三是加大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大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的清理力度,依法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事故。加强城市管理,防止出现新的压占燃气管道现象。市区市政、园林等各类土方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须提前与燃气企业充分协调沟通,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对在居民用户燃气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燃气企业、镇(街道)和相关村(居)委会(物业)要共同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各燃气企业,区住建局、城管办、市政筹建组、园林筹建组,各镇、街道)

四是严格规范罐装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强化对罐装液化气企业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其完善安全设施、规范经营行为。对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的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要坚决予以取缔关停。按照属地化、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防控和取缔流动倒罐式液化气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安监局、城管办、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

保障措施

篇4

据新闻媒体报道和历年安全事故统计显示,瓶装气用户用气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成为正规的有责任心的瓶装气经营企业非常头痛而又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这些事故的发生绝大部分往往是由于用户缺乏安全用气知识和安全用气条件所造成,入户安全检查不仅有利于对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更重要的是及时发现用户用气条件上的事故隐患,通过提醒和要求用户整改来消除事故隐患,达到减少和杜绝用户用气事故发生的目的。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都有要求燃气企业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条款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中第十七条明文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服务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佛山市三水燃气有限公司担负着全市约2万户居民瓶装气的供气任务,用户群体分布在三水各镇内。针对居民用户群体,我司利用电召中心及电召系统,提取用户数据,安排人员实施安检。

1、 安检内容:

项目 安检要求

气瓶 1. 气瓶外观良好,无严重锈蚀、破损,腰箍、底座良好;

2. 气瓶使用无太阳光直射。

3. 有我司钢瓶标识和编号。

4. 气瓶使用正确,无倒置,倾斜,卧倒;无存放在密封的厨柜内;离炉具净距离不小于0.5米

5. 无管瓶混用

6. 与电源插座、电视机、微波炉距离大于30cm

7. 与明火距离无隔离情况下大于200cm

减压阀 1. 减压阀外观良好((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不少于3年,建议用户定期更换)

2. 减压阀密封胶圈良好,无老化

3. 减压阀能正常使用

4. 有产品合格证

胶管 1. 胶管是燃气专用胶管

2. 胶管使用时间没有超过2年

3. 胶管无老化、破损

4. 胶管长度不超过2米

5. 胶管没有穿墙

6. 胶管接头有使用喉码固定

7. 无接三叉

炉灶 1. 嵌入式炉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2. 炉具外观良好,能正常打火及使用

3. 使用期少于8年

4. 有产品合格证

热水器 1. 热水器安全场所通风

2. 安装在浴室内的热水器为强排式或平衡式热水器,并且烟道有安装排放至室外。

3. 热水器排气烟管没有安装在楼房换气风道上

4. 浴室没有使用烟道式或直排式热水器。

5. 热水器使用期限小于8年。

6. 有产品合格证。

2、 人员结构

由于瓶组气用户安检与管道气居民用户安检存在一定的差异,瓶组气用户安检不能像管道气居民用户安检一样,采用电话预约,安排专业人员统一上门的模式。但是,由于瓶装气用户可以统一由燃气公司的电话服务系统控制,并且送气时,送气员能够利用上门服务这一契机,实施安检。但由于送气员这个工种的工作特性,导致送气员送气的服务素质参差不齐,故事前安检培训显得特别重要。根据这一特性,瓶装气燃气企业可以采用由门店店长掌控所辖区域的安检进度、安检完成录入和送气员管理。送气员负责安检。

送气员安检主要工作是在送气时,对没有进行过安检的用户进行安检。

3、 工作规范

1、 安检周期:瓶装气燃气用户户内安检周期为1年。起止时间由燃气公司控制,但应能满足公司日常统计。周期内新开通的瓶装气用户的安检工作亦由送气员负责,并纳入数据统计中。

2、 安检计划:新的年度开始逐渐下达安检计划,安检部门按公司的安检计划组织实施。安检检查工作月、季度完成率不低于95%,年计划完成率达到100%。

4、 计算机系统开发应用

瓶组气用户安检由于是由送气员实施安检,由于送气要求受到用户的要求的限制,为了确保居民安检的不重复及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辨识及员工的工作效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支持将显得尤为重要。

良好的计算机系统应该支持用户安检日期辨识是否实施了安检或满了一年,并能够在下单时自动识别。能够方便地录入发现的用户隐患信息,建立用户安检档案。能够按各种统计要求如隐患发现率、隐患整改率、隐患类型、安检完成情况等继续统计,方便公司进行针对性控制。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安检基础数据的分析,管理水平,量化各项指标、标准,对各项,归纳总结出户内燃气设施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利用图表显示各种情况,便于公司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1、 利用曲线图分析工作进度情况,对公司、各区域所完成及每个安检员个人完成进行分析,直观显示当前已完成的工作量。

2、 利用柱状图分析年度、月度工作完成情况。

3、 利用柱状图和曲线图分析各区域安检完成情况。

4、 通过计算机程序对安检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出相应的对策。

5、 户内燃气设施问题分类情况。

5、 档案管理

安检档案分为原始记录档案和计算机档案两种。原始档案由各门店负责收集,收集时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并对档案进行汇编,并且交至公司档案室存档。存档后应能方便调档,知道档案存放位置。

计算机档案应定期备份数据库,避免计算机系统故障时造成数据丢失。

6、 安检培训

为顺利推进安检,人员培训这个环节很重要。送气员的配送任务会受用户需求量影响,由于瓶装气市场的自动调节作用,导致送气员离职率较高。而安检由该岗位执行,上岗前过硬的技能培训显得十分重要。

组织培训应有公司负责安全技术的部门负责,针对瓶装气居民用户安检制定针对性培训方法。(1)向安检员培训,明确安检目的及意义。(2)讲述安检要领与方法。(3)安检表格填写标准及方式。(4)告知用户存在隐患的技巧。另外,由于安检员是与用户接触的,所以还要开展礼仪服务培训,以提高安检员的服务水平。

7、 安全宣传

由于安检服务能够及时发现用户在使用瓶装气过程中,存在哪些隐患,安检员告知用户后能警醒用户,以达到确保用户安全用气的目的。另外,由于这是一次与用户零距离接触的过程,身为燃气经营企业,亦应该把握这次机会,积极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

故,在安检单中,应印刷液化石油气基本性质、使用要求、应急处置、安检配合、隐患处置、抢险电话等内容,在上门安检时,将这些内容向用户讲解。

结语:

篇5

序号

检查计划名称

检查方式

(现场、非现场)

检查

比例

检查事项

依据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时间

1

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

2

城镇燃气上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1年6月

3

城镇燃气下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1年12月

 

4

年中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1年6月

 

5

年终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1年12月

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

7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现场

33.3%

1.有无工商营业执照、住建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质监部门的充装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达到100%持证上岗,有无培训;

3.生产安全制度、消防防火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是否完善;

4.防雷、防静电、储罐、计量仪器、烃泵装卸设备等是否检测合格;

5.燃气运输车辆是否100%持有区交通局核发的危化品运输许可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篇6

二、整治内容

严厉打击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及利用车辆从周边地区将液化气气瓶运入市区违规供应等行为,取缔非法储存液化气窝点及私自设立的供应点,维护正常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时间安排

从9月20日至11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集中整治。

1、自查自纠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对照此次专项集中整治的要求,对本气站及下属供应站点、送气服务人员非法供应液化气行为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

2、执法检查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市燃气办会同市城建监察支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对存在非法供应液化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3、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对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进行复查,巩固前阶段执法检查成果,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努力构建液化气非法供应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篇7

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之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化工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二)协调督促区、镇、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三)受理有关燃气管道设施的投诉,及时调解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合理控制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督查,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区镇应当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管道设施安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第九条燃气管道设施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敷设燃气管道使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敷设地下钢质燃气管道应当采取防腐措施,并加设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定期巡查、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巡查、维护记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四)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应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共享信息;

(五)每年11月份将燃气管道设施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按年度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

(七)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八)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管道设施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护的,应当签订委托保护协议,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协议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设施巡检、保护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设施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用户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至2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八条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种植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深根植物;

(七)实施爆破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九条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标志颜色醒目;

(二)标明保护范围和“燃气管道”字样;

(三)在燃气管道设施转角处设置的,需标明管道走向。

安全警示标志的敷设方式、间距,由燃气经营企业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爆破、明火作业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对保护方案有争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协调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复查时,应重点检查项目是否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对未制定保护方案的,不得同意工程开工。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的费用以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援。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抢修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可以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先行作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篇8

开门7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燃气,对于广大居民而言,可谓一日不可缺。然而,燃气也是一个危险的隐患,一旦“渗”出,带来的将是惨痛灾难。

2005年3月8日,温州市划龙桥路海洋盲人保健按摩店因煤气管道泄漏而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2005年4月20日,宁波奉化市桃源路后方新村40幢1号发生一起液化气爆炸事故,一声巨响,两层楼房瞬间坍塌,造成数人受伤。

燃气事故的频发,一方面对与燃气朝夕相处的居民敲响了安全的警钟,同时,也给政府对燃气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由于现行制度上的一些缺陷和相应法规的缺失,政府有关部门对燃气监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

据有关人士透露,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燃气主管部门主要通过企业资质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燃气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对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批被取消,燃气行业管理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制定燃气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迫切。

2006年 11月30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许可,监管的第一道门槛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液化石油气已在城乡普遍使用,同时,随着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天然气也在我省各城市大规模推广使用。截至2005年底,全省燃气普及率达97.99%,其中11个设区市燃气普及率达98.47%,位居全国第三。燃气的广泛使用,对于优化我省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物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行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实际的状况却不容乐观。“这次煤气怎么好像轻了很多?这个瓶子怎么会那么旧,有没有安全问题啊?”居民的这些疑问时常在他们与家人、邻居谈天时被提及。立法工作者在调研中也发现,由于国家未对燃气经营规定许可制度,许多并不具备燃气经营条件且无力承担抢险、抢修和售后服务的燃气经营单位点多面广,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户向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钢瓶中残液随意倒灌、缺斤短两等侵害用户权益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各界人士普遍认为,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进行事前监管十分重要,并呼吁人大加快立法予以规范。

对此,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管网投资,政府为主还是个私为主?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

社会公共事业究竟应该由政府主导,还是引进民间资本,从而进行重组,这一直是中央高层人士和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实力雄厚,且具备了承包市政工程的能力,是否可以先行试点,探索“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市场变革呢?在燃气网管的投资建设中,对此也产生了意见分歧。

关于燃气管网的投资问题,立法工作者听到了两种声音。一种意见认为,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投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并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没有明确排除非公有资本对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产权的所有或者控股,且我国加入WTO以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已经允许外资进入。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存在不同看法的情况下,不宜作出“管网设施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强制性规定,管网的投资建设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灵活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管道燃气管网设施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应当由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国务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是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一直由国有资本一统天下的背景下出台的,放宽非公有经济在这些领域的市场准入,但只是规定非公有资本是“参与”供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经明确规定,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应当中方控股。可见,该条规定既没有与国务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相抵触,也没有与我国加入WTO后允许外商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承诺相违背。

立法机构认为,管道燃气在我省城市中已经大规模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管网作为输送燃气的重要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说,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有多种形式,私营企业在政府严格监管条件下也可以代替政府提供。但在目前政府尚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必要监管能力的现实状况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规定管道管网设施应当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为主投资建设是必要的。

用户的权益和义务

近些年来,我省燃气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燃气经营者不履行义务,安装维修人员及送气工缺乏相应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监管,侵害燃气用户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2004年2月27日,温州鹿城区发生了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二死五伤。虽然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存在争议,但在救治伤员过程中,燃气公司还是先行垫付了80多万医疗费。这一巨额数目,一般小型的燃气公司是难以承担的。

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燃气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能力,否则由于燃气事故造成用户损害的,用户权益无法得到实际补偿或者赔偿。由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责任承担能力也较强。为了避免规模较小的瓶装燃气经营站点发生安全事故后,无力承担相应后果,损害燃气用户权益,条例规定,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

燃气用户作为分散的消费者,在专业知识、能力等诸多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有严格规范燃气经营者行为,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瓶装燃气残液量超标、充装量不足、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条例规定,充装燃气应按规定先抽出残液,燃气充装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内,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燃气用户收取费用后出具票据。此外,为保证用气稳定,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更换气种。

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近些年来,在众多的燃气事故中,由于用户操作不当或错误引发的事故占了较大比重。

2004年4月23日,武义县朱某用户,从该县新宅供应网点换回钢瓶,该户在使用中,钢瓶减压阀连接处漏气,因操作不当,引起火灾,造成父子俩脸部、手部烧伤。

另外,由于一些居民为了图方便,图美观,擅自改装燃气设施而造成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2004年5月14日,瑞安市汀田镇凤岙村一纺丝厂因用户不懂使用常识胡乱操作发生了一起液化气爆炸事故。液化气胶管只能作为一种短距离终端输气管,一般不宜超过2米,管道穿墙时只有铜管才被允许,钢管穿墙必须加套管,胶管直接穿墙设置绝对不允许。该用户却将胶管穿墙,被老鼠咬破后液化气大量泄漏,并与墙中空气混合,无法疏散,遇上明火,立即发生爆炸。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户擅自改装、拆装燃气设施或者使用不当等问题,条例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与当地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等,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引导和鼓励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和燃气泄漏报警器。

篇9

随着天燃气管道在各个城市的兴建,城市能源紧张的问题得到了极大缓解,但是天燃气管道运营中的安全性也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为此,国家层面出台了专门的法规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规范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城市天燃气管网的特点决定了需要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尽可能控制风险。基于上述分析,笔者结合相关工作经验,首先分析了常见的管网泄露原因,进而针对城镇天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了详尽分析,以期提高我国的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运营管理水平。

一、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1.道路和建筑施工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原有的城市管网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开始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因此,大量的旧有城市管网开始翻新,新的城市管网工程也在不断的涌现,此外,还有旧城改造、新区建设、通信和电网网络以及交通网络的改造和升级,这些情况都给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一些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城市管网不断遭到破坏,为了逃避责任,对工程实际情况隐瞒不报,给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2.燃气管道埋设不符合要求

燃气管道埋设问题,是影响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埋设施工是一项专业性强、施工复杂的工程,因此,常常会出现众多问题,包括:第一,钢制管道施工问题,如接头焊接不牢固,没有做好防腐保护工作,影响管道的实际使用年限。第二,穿越马路的管道施工问题,如管道埋深不够,管道与管道或者是其他电缆、电线交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使管道承受更多的车辆荷载,导致管道漏气。

3.对地下管网缺乏规范管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城市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政策对于城市基础工程的重视,都使得城市燃气管网施工更加便利,但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城市分区管理越来越普遍,因此,城市燃气地下管网的管理开始出现漏洞,管理缺乏规范性,且城市市民对于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的重要性理解不够,导致安全意识薄弱。

4.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应急体系不完善

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和运行复杂,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出现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没有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没有制定完善的应急体系,那么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二、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对策

为了保障城市天燃气管网的运行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对施工管理方面的重视

城市燃气管道施工复杂,加强施工管理能够有效提高管道安全运行能力。从设计到完工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做好监督监理工作,同时,完工后,还应该对燃气管道进行防腐检测,合格后才算正式完工,如果不合格,则需要重新返工。此外,还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施工人员对于国家的相关规范了解不够,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对施工进行指导,帮助施工人员规范施工,提高施工质量。

2.加强安全宣传,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因此,加强安全宣传,利用新闻媒体等向市民宣传维护天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及地方法规,帮助全体员工树立安全意识非常必要。城市燃气的使用者是市民,其安全运行需要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以往的事故案例总结经验,将城市燃气管网安全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制作成海报,张贴在小区门口。同时,做好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保护意识,制定城市燃气管网安全小册,说明常见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对策,减少安全事故带来的影响和破坏。此外,还应该建立系统的惩罚制度,鼓励市民正确的使用燃气、对待燃气事故,保障管网的安全。

3.加强对管网建设中原材料的安全管理

在管道的施工建设过程中,要保证原材料合格,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土建施工过程中要满足相关要求,做到:管沟开挖深度应小于埋管深度10cm―15cm,禁止超深挖掘;管道遇到交叉时基础需要砌筑;管沟回填要分层压实,压实系数大于0.94;如果管道上方行车时,回填材料需要采用级配碎石,防止管道被上部荷载压坏;管道交叉时管基要砌筑交叉管道基础。

4.加强内部管理人员的专业意识,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如定期举行检测员培训,举行新工艺新技术学习,举办技术管理交流会。

5.建立城市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将管网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周边建筑物等信息显示出来。在系统中点击任意一管道,便可以轻松地查询管道的材料、管径、施工过程、检测结果、运营历史事故、维修施工过程等信息。通过建立这样的信息系统,更加科学地制定管网年度维修计划。

6.加强天燃气管网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在制定年度大中修维护计划时,要有相应的管道现状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防腐蚀系统破坏范围,环境杂散电流影响,PE管道完整性等。运营单位除了进行相关的专项检测外,特别重视日常巡检,对管网的周边环境有详细的了解。管线日常巡检主要包括:管网周边地面沉降情况,周边建筑物施工现状,管网上部荷载(有无违建),市政人形天桥桩基施工影响。为了加强日常巡检的效果,必须责任到人。同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如管网上部的违建要及早消除,周边施工特别是桩基的施工必须要与天燃气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沟通,避免把管道打穿打透。设置专项资金,用于维修管网。

7.不断强化风险预控能力,提高应急水平

调查显示,事前控制比事后控制的效果好许多,因此,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需要从事前控制做起,制定完善的控制体系和安全事故评估以及考核体系,并不断总结经验,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并制定应急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必要情况下,定期开展演练活动,帮助全体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此外,还应该建立系统的监督体系,不仅要对燃气管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还要对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工作以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强化风险预控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管网安全运行意义重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不出现问题时,对安全管理工作或部门不重视,形同虚设;出现问题时,首先查看安全管理怎么做的,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安全管理需要企业各级员工的配合,只有长期不懈地执行安全作业管理规程,才能长治久安,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毛俊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浅谈[J].经营管理者,2013(11)..

[2]宗亚平.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11):47-48.

篇10

公司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班子成员职责进行明确分工,要求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切实担负起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督查,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今年特别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公司领导与各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与所属人员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工作网络格局。

二、强化安全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对工程管理,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做好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公司成立了四级安全检查小组,一是由安全监察部对每个工程每周二、周三进行安全监察和督办,称为周检;二是由公司总工程师率工作专班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检,称为月检;三是由公司总经理组织专班对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进行复检,称为季检;四是节假日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针对节假日前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整改,排除隐患,确保工程和供气安全。公司现已形成了制度到位,职责到位,管理到位,检查到位和督办到位的工作氛围。

三、扎实开展“安全监督专项行动”活动。

为扎实开展此项工作,公司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成立了组织机构,并专门召开了动员大会。强调“宁愿平时听骂声,切勿事后听哭声”。安全隐患整治过程中,公司将检查内容的重点放在责任制的落实和生产设备及重点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细致全面、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的原则,针对薄弱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据统计,共查出安全隐患5条(石碑山路阀门井盖被掩埋、军民路土地局宿舍下水致使天然气管立柱被水浸泡、公园路幸福树旁天然气阀门井盖遗失、广电局院内花坛施工,导致燃气管等)现已按要求作了整改。通过隐患整治工作,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杜绝了事故隐患,为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让全体员工树立安全生产理念。为此,公司组织了一系列活动。一是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管理,要求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不放过任何一个边边角角,真正做到了安全工作无死角。二是开展宣传活动。6月10日在大礼堂前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利用摆宣传牌、拉横幅、面对面为广大用户进行讲解的方式,将《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安装规范》、《天然气安全用气常识》、《社会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宣传贯彻到每个前来咨询的用户,同时,还在公司内开展了安全教育进施工现场,每个作业班组,每个作业人员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三是组织天然气泄漏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都根据季节的变化,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了天然气泄漏突发事件演练,使天然气公司运行几年来未发生过任何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点加强工程施工、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车辆和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展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窗口。为此,公司对这几项工作加强了管理力度。在施工安全管理中指派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施工项目中与对方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制定安全措施。车辆的安全管理,公司要求驾驶员学习车辆安全管理。营造“学知识、学技术、讲安全”的良好氛围。强调驾驶员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重点保障了车辆的安全行驶。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中,定期对公司仓库和门站等重点部门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换药和保养;定期检查公司的防火工作;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奠定了基础。

六、组织安全培训,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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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区住建局成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该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人员由城建科、燃气站抽调。

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深化燃气储罐站、瓶装供应站瓶装气化站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完善瓶装供应站、气化站设置,推进燃气行业服务规范管理,消除燃气企业安全和小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燃气安全生产无事故。

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加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排查储罐站、供应站、气化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综合治理瓶装供应站点,排查小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查处液化气市场中的违法违禁行为。

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12日)

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燃气企业全面摸排登记企业单位燃气用户,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2、全面开展专项整治阶段(2013年6月13日—8月15日)

组织力量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全区小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重点打击违法存放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以及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3、检查总结阶段(2013年8月16日—8月30日)

领导小组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

整治要求

1、强化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按照燃气行业管理的职责要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组织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按照《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开展液化气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加大液化气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市场行为。

各企业应强化钢瓶管理,规范钢瓶充装检查纪录,完善钢瓶技术档案,逐步对钢瓶实施条形码管理。禁止向无证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充装或者流动使用非本企业钢瓶以及不合格钢瓶或者超期未检钢瓶。

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为主、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企业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的充装、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规范供应站管理,逐步完善瓶装气零售市场安全网络。

根据区燃气专项规划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合理布设供应站,建立和完善企业“储配站——供应站——用户”等供气直销网络。

各企业要加强对供应站动态管理,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向用户供气前,须对燃气用途、用气场所、钢瓶存放地点、安全条件、燃气器具等方面进行现场核验,符合使用条件的,方可与用户签订、履行供、用气协议;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用气安全常识;设置公平秤、监督台;重量、价格应按质监、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液化气行业明码标价规范管理;向社会公布维修、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咨询、维修等服务;员工应持证上岗,做好换瓶业务记录,要加强配送气环节管理,送气作业实行“三联单”制,不断提高安全服务质量。

篇12

中图分类号:U213+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当一个城市人口达到300万人以上,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00亿以上,地铁单向高峰预测客流达到3万人次/小时以上,这样的城市繁华地段就有必要修建地铁。由于城市建设在前,地铁修建在后,城市地铁施工必然要遇到各类管线的迁改或保护,在方案选择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现场条件及社会资源等因素,尤其是遇到燃气管线时,必须要谨慎确定方案。深圳地铁5号线太安站对次高压燃气管道,采用原位就地保护施工,做了一次成功的实践案例。

二、 工程概况

太安站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为地下三层岛式车站,是深圳地铁5号线与规划7号线上下平行换乘站,车站分为折返线段304.818m及车站范围316.58m,总长621.4米,基坑宽20.4m,基坑深24.5~25.1米。负一层为站厅层、负二层为 5号线站台层、负三层为7号线站台层。

车站周边房屋密集,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房屋共25栋,离车站基坑一般为4~10m,最近只有1.5m。

次高压燃气管线位于该车站中部布心路北侧辅路绿化带下,由于一期交通疏解将绿化带作为道路,已对管线进行了砼箱涵包封处理。

该次高压燃气管是给罗湖、布吉、莲塘供气的主干管,用气户数约20万户,其中工商业用户较多。布心路两阀门之间约5公里远。

次高压燃气管参数:L360MB(×52)直缝双面埋弧焊钢管,D406.4×7.1,管线压力为1.6kg/cm2。见图1

三、方案比选

方案一、大迁改,最初的方案是把次高压燃气管迁出车站范围,经太白路、东乐路绕行改移,但由于没有合适的地理位置,满足不了次高压燃气离民房区的最小安全距离,且投资较大。

方案二、小迁改,先施做一段车站顶板,然后先改移到盖挖顶板上,待车站主体完工后,再回迁到原来位置。见图2

深圳市地铁公司组织多次多方研究,认为该方案需要:一是停气迁改,由此带来的影响是20万用户的生产生活没有保障,要用瓶装气先进行临时供应,政府资源满足不了;二是带气作业迁改,要求以作业点半径150M范围内不能有火种,不能通行机动车辆。鉴于塘朗车辆段高压燃气管带气改移施作过程中动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太安站周边人员、房屋更加密集、周边交通更加繁忙,带气改移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方案三、通过深圳市轨道办主持的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会同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多方论证,在遵循有关燃气保护条例的前提下,遵守燃气维修的有关规定,并实地参观LNG码头燃气作业现场。政府聘请国内专家组就该次高压燃气保护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为:在充分考虑了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基础上,确定采用原地支托保护方案。支托保护结构由设计单位设计,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确定,经专家审查后实施。

采用就地保护方案,除主体围护结构施工难度大,次高压燃气管道保护要求高外。安全的高风险,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及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施工方法

受次高压燃气管道横跨车站的影响,车站地下连续墙在次高压燃气管道处不能封闭,存在沉降、涌水、突泥、坍塌风险;次高压燃气管道在空气中,受热胀冷缩的影响,有变形、开裂的风险;跨燃气管道作业有撞击、坠落的风险;车站石方开挖震动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燃气泄漏的风险;燃气管道的沉降、变形监测及调整等一些难题的解决,是该方案成功与否的主要因素。

太安站次高压燃气管道保护采用在距车站围护结构约5m以外设置一跨简支梁形式的两片三排单层加强型(TSR 双弦杆)贝雷架组合桥,作为支托保护桥主要受力构件,两片梁之间采用型钢上、下横梁连接,上、下横梁是悬吊支托直接受力构件。每片贝雷架组装好后进行预架设,并检查挠度值≤30mm。

次高压燃气管道要进行三次支托转换;第一次悬吊支托转换,人工间隔掏挖管下土体,安装悬吊支托体系将次高压燃气管道转换到支托保护桥上。第二次支托转换,待管下车站主体盖挖顶板完成后,设置临时素混凝土支墩,墩顶通过支托体系与管道传力后,拆除上述保护桥和支托体系,将次高压燃气管道转换到主体结构上。第三次支托转换,待回填到次高压燃气管顶,再掏挖临时支墩处并回填砂,拆除支托体系,恢复原状。

五、施工工艺流程

次高压燃气管原位带气支托保护施工流程图如图3。

主要做法

1.燃气管道位置处地下连续墙施工

燃气管道位置处围护结构地下连续墙,采用倒挂逆作法施工。因其对次高压燃气管保护影响较大,如基坑开挖后止水措施不及时,容易引起围护结构渗漏、涌水、突泥、坍塌,地表沉降也会危及次高压燃气管道。

1)倒挂法分段施工地下连续墙,先施工冠梁,冠梁内预埋地下连续墙钢筋接驳器,开挖前根据地下水情况采用超前注浆止水。每开挖1米左右后(当穿越淤泥、粉砂层等软土层时开挖后立即安装挡土模板,胶合面板加Φ48钢管背檀),采用机械接头接长钢筋,横向钢筋与地下连续墙工字钢接头钢板焊接,接长钢筋笼安装好后立模浇注砼。

2)注浆止水和加固土体

开挖前预注浆止水,在地下连续墙未封闭的缺口处采用超前小导管预注浆止水和加固土体,孔深20m,纵向三排。

补偿注浆,土石方开挖后如果发现渗漏水,立即采用钻孔小导管注水泥水玻璃改性三液浆止水和加固土体。孔深3m,竖向间距1m,横向间距0.5m。

3)挡土板施工

地下连续墙缺口处开挖高度约1m后,当遇淤泥、粉砂等软土层时分两次开挖,每次开挖为0.5m,先用胶合板和Φ48钢管背楞组成挡土板,对向缺口进行初步挡土,防止缺口处坍塌。

2.燃气管道的保护

支托完成后,立即进行保护箱安装,然后填充珍珠岩,避免次高压燃气管线长期暴露在外,同时采用防晒帘布对燃气管道进行遮盖,防止太阳光暴晒。

3.震动控制

根据高压燃气保护条例,次高压燃气管两侧50m内禁止爆破,虽采用盖挖工法,爆破飞石不会危及管道,但爆破振动会危及管道安全。为确保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决定采用挖机带液压破碎锤开挖石方,其振动比爆破小得多,不会危及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

4.泄漏监测

现场安装了天燃气漏气自动报警装置,漏气监测探头设在保护桥范围燃气管上方,自动报警装置设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安装好后先进行调试,调试时采用小瓶装天燃气放在管下模拟漏气,自动漏气监测人员由现场24小时值班安全员负责,发现报警立即通知项目部应急小组成员和燃气集团应急小组成员,启动应急预案。

5.变形监测和变形调整

为确保施工期间次高压燃气管变形不超过规定允许值,必须加强现场监测,监测各工序施工期间的沉降变形数据,监测数据每天报燃气集团、燃气监理、主体施工监理、业主等,并将数据与设计允许变形值进行比较,以便指导施工及管线调整。

监测分施工单位监测与第三方监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保证管线安全。

1)管线沉降监测点布置,详见图:

图7施工监测点布置 图8监测点固定示意图

2)管线沉降允许值

根据设计图,管线沉降允许值如下表:

3)变形调整

(1)由于管线自身变形、悬吊支托装置变形、顶板上基坑回填土、地下连续墙、土体失水等原因,引起管线沉降超过允许值,将进行调整,调整前请专家分析确定,严禁现场私自调整管道高程。

(2)悬吊期间调整采用悬吊花蓝螺栓直接进行调整。

(3)管线调整时请燃气集团监护人员现场监督。

6 .结束语

在人口密集、交通量大的繁华城区,对(次)高压燃气管道进行原位带气悬吊支托保护,避免了停气改迁时给居民和商业用户带来生活和生产上的影响。如果停气迁改要送大量瓶装气,必须重新建立大型配气站和购置送气设备,成本非常大;带气改迁(每次需一个月时间)时要疏散周边150m内行人和居民、阻断城区主干道交通、动用大量交通、消防、急救、公安、政符相关职能部门的社会资源。最主要是避免了带气改迁时的漏气爆炸的风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很明显。

从资源利用来说,原地支托保护主要所需物资是贝雷片,是可以租赁重复使用,大大减少资源耗费。而停气改迁和带气改迁都会一次投入大量资源,这些资源一般不会重复使用,资源耗费很大。通过深圳地铁5号线太安站次高压燃气原地支托保护实践,可见在城市工程施工中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借鉴使用。

参考文献

[1]《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深建燃[1999]12号

[2]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3]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4]《公路桥涵钢结构与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86)

[5]《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7]《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8]《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穿越工程》SY/T0015.l-1998

[9]《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

[10]《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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