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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债回购业务介绍
国债回购业务是客户将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债券,指令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并登记,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购回。国债回购对债券持有人来说,实质上是以债融资,而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只是一种行为。
国债回购业务有如下特点:国债回购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券而不是国债本身。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质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标准券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以国债现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统一的虚拟券,在国债回购交易中,标准券实际上起到一种记账凭证的作用。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当事人仅限于交易所会员。与股票交易不同,国债回购交易中证券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回购指令,交易所并不知道实际交易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是采取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标准券和资金的结算均在会员间进行,投资者或客户并不是结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以国债质押为基础。首先,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必须先进行国债回购申报,同意以其国债作质押进行回购;其次,证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报回购的国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折为标准券,证券公司以标准券进行回购交易,同时以相应的国债作质押,取得资金后再结算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也可以自有国债进行回购取得资金,但每个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的交易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账户标准券的总值。
制度改革前,国债回购的风险隐患之一源于国债回购的二级托管制度。证券公司向交易所上报的是全部账户汇总后的数据,并非每个单独账户的数据。当客户账户里有闲置的国债时,极易被证券公司挪用交易。同时,登记结算公司只知道证券公司主席位的国债回购总量,其具体分布并不清楚,也不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这就造成了证券公司是否挪用了客户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客户自身都不知道的情况,相当于证券公司同时操作前台和后台业务,从而为违规回购提供了可能。
2 挪用国债回购过程中的鉴定问题
常见的挪用国债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券商自己直接挪用客户的国债。做法是券商与机构投资者签署国债托管合同,许诺远高于国债票面利率的收益率。在诱惑下,托管方明知现券有被挪用的风险,也可能在所不惜;二是两个客户间达成协议,一方同意临时借券给另一方,券商作为中间人为他们“牵线”。无论上述哪种挪用方式,对被挪用资金来源、去向、产生的损益及损益的去向都应该是侦查部门需要查明的事实。司法会计鉴定对被回购国债所属账户的确定、回购产生资金的资金流向、盈亏状况的确认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依据。
2.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司法会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因此,可参照企业管理模式进行内部管理,即采用目标责任制,并健全分配制度,把业务收入和福利奖金挂钩,采取按劳分配制,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另外,司法会计中心必须积极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及指导,强化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3.拓展服务范围,发挥更多的作用司法会计中心由司法机构设立,其服务范围比较广。在办案过程中,司法会计审查、检查等工作均受到侦查办案的限制,而司法会计鉴定却更富有活力与竞争力,应将其作为司法会计中心的主要业务。同时,还可以拓展咨询与业务培训等服务项目。
(二)加强司法会计机构的规范建设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会计工作具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会计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会计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许多方面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总体要求。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引导社会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关系到国家正确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关系到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效用为目标,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新会计准则体系特别强调会计信息应当真实与公允兼顾,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求企业提供更加公允和有价值的财务信息,这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对提高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落实第一要务是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核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公允价值的采用、商业实质和现金产出单元的判断、合并商誉以及总部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都需要财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对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推动会计人员的全面发展。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业务的会计处理,从会计核算上维护和保证了企业员工的根本利益。新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利于企业对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合理的激励,充分肯定他们创造的价值,切实创造尊重人才、鼓励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新会计准则在体系构架上,既体现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原则型要求,同时考虑到我国会计实务工作人员的习惯,保留了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的内容,并给企业较大的自由空间,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便于广大财务人员的实务操作。
新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企业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会计准则不仅仅是规定和条文,它涉及到对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分配,是平衡和协调各相关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合理的会计政策对贯彻落实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观,对实现企业、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科学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防止短期行为。首先,新会计准则对成本核算项目和方式做了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实现全面协调科学发展的目标。比如:从事采掘行业的企业,在确认资产时应当考虑预计环境恢复时发生的资产弃置支出,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把确认的资产弃置支出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将企业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引入到会计系统中,避免企业超前分配,有利于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实现企业、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发展。新会计准则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特别强调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夯实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高估资产价值;要求企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不低估负债和损失。只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才表明企业价值得到了增加,股东财富实现了增长,有利于弱化传统的单纯利润考核的概念,引导企业更加关注资产负债的质量,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避免短期行为,促使企业围绕着长期可持续发展进行谋划。
同时,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改变了以往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做法,从会计政策上鼓励、支持和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该政策的顺利实施将改善高科技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为这些企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此外,新会计准则规范了职工期权激励的处理方法,这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同时也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与科技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秉承了统筹兼顾的工作思路
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切实把握统筹兼顾的原则,妥善处理了会计准则建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趋同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在国际准则趋同的大环境中,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实质趋同,突破了传统的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属性的观念,在一定范围内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模式,既符合会计原理,也符合会计的发展方向,为未来在外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在更大范围内对资产和负债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供了条件。这种做法,遵循了会计本身的规律,合理采用可以使会计信息更加公允,有利于会计准则体系中不同具体准则之间的协调统一,有利于实现会计准则的科学发展和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体现了中国特色。而且,新会计准则在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等领域的会计准则制定上实现了实质突破,为会计准则建设的国际间互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具体准则与基本准则之间实现了统筹兼顾和有效协调,比如,规定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应以公允价值计量,改变了以往为限制个别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造假而强制规定采用账面历史成本计量的做法,不再以会计职能来代替或削弱监管职能,有利于促使证券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方法,统筹兼顾各部门改革,实现协调发展,提升行政能力。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上,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暂在上市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以确保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稳妥实施。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在新会计准则的建设过程中,切实把握了统筹兼顾的原则要求,为高质量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和平稳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会计准则的执行、建设和发展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会计准则的执行、建设和发展工作,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正确把握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并贯彻到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做到在建设中发展,在发展中建设,实现会计准则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性发展。
对于企业来讲,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要切实按照核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工作
对于企业来讲,首先要研究制定新旧准则转换实施方案,做好新会计准则的培训工作。在这方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细致扎实的工作,实现了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具体做法包括,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新会计准则转换实施方案,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全面修订了《中国石油会计手册》,在公司范围内统一了会计政策、业务处理流程和业务处理方法,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初步构建了标准化的中国石油财务会计培训体系,帮助会计人员掌握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收到了积极成效。其次,在做好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同时,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简化会计核算流程,优化会计报表编报层次,为财务人员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上市以来,积极借鉴国际大公司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稳步开展以财务会计一级集中核算为目标的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正在开展的公司级一级核算,将大大减轻会计人员编制、汇总财务报表的工作量,使会计人员有更多精力开展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向生产经营过程延伸,向决策支持延伸,对于有效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实现会计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质量,切实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有积极的意义。
2、以企业财务会计带动管理会计和税务会计以及内部控制的全面协调发展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应当以执行新会计准则为契机,切实加强财务信息系统建设,以会计信息系统为支撑和手段,逐步向管理会计和税务会计延伸,推进企业管理会计、税务会计建设进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实现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全面、协调和同步发展,为企业提高内控风险控制能力,提升财务管理国际化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统筹兼顾,做好国家、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
发展是21世纪中国会计科学的永恒主题。21世纪中国会计科学发展的最大动力是来自于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在会计环境中对其影响最大的则是经济环境与科技环境。从经济环境上看,已经初具框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将会通过不断的调整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从而对20世纪所形成的会计管理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展目标:会计科学体系的创新
不断拓宽会计理论研究领域并进行会计理论的创新,既是推动会计科学发展的动力之一,也是每个会计理论工作者的义务。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如果我们依据会计的发展趋势,运用不同的方法,采取不同的思维方式,可以产生不同的研究构想并形成新的研究命题。
三、发展观念:会计科学范围的拓展
确立正确的会计科学发展观念是中国会计科学在21世纪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由于现代社会经济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越来越专业化与集团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不同类型经济科学的研究对象也应当随之分解与细化,从而使得经济科学的分支学科越来越多。与经济科学的这种发展趋势相适应,今天的会计科学已经逐渐成为一个学科林立且拥有一百多个分支学科的庞大的科学体系。
四、发展方式:会计科学研究方法的结合运用
在会计科学的发展上,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会计科学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率,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科学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在中国会计科学得到迅速发展的20世纪,在会计研究方法上重演绎、重抽象、重定性、重逻辑思维和推理的研究定式起着一定的主导作用。由于会计理论的研究手段和研究方式相对较为滞后,因而会计理论工作者基本上是处于一种个体性劳动和个体操作的状态。加上研究信息传递方式上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成果在不同研究人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运用,由此而导致研究内容上重复性劳动也造成了一种研究资源上不应有的浪费,从而对会计科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21世纪中国会计科学发展的基本方式就是应当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注重各种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认识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的利弊,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应当强化定量研究方法的运用。这就需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定量分析方法的作用,正确地使用定量分析方法。
其次,是应当坚持运用科学抽象的方法对与会计有关的经济事项进行定性的理论分析,恰当地将规范性理论分析与实证性数量分析方法有机结合。
五、发展道路:会计科学的科学化、国家化和国际化
与中国的会计改革与发展模式的基本目标相一致,在21世纪中国会计科学发展道路的选择上,应当紧密结合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进程,以科学化为基础,以国家化为起点,以国际化为方向,以使其能够有机地溶入国际会计科学发展的大潮流之中,使之真正成为国际会计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文号)
(鉴定专用用章)
(日期)
一、委托单位:
二、送检人:
三、送检材料:甲公司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四、委托要求:对送检材料反映的甲公司×元预付账款的结算进行鉴定。
五、受理日期:
六、开始鉴定日期:
七、简要案情:×年×月×日, 乙公司董事长B某某向犯罪嫌疑人A某某个人借款×元,并承诺支付利息。A某某指使甲公司财务人员以预付款为名,将公款×元打入B某某的个人账户。×年×月×日,B某某将这×元本金及利息×元全部归还A某某。但犯罪嫌疑人A某某将个体老板C某某共×元的购货发票交给本公司财会人员冲账,并领取多余现金×元。
八、检验:
(一)检材×至×是甲公司×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两笔 (没有设置明细账目),分别为:借预付账款贷现金、借现金、贷银行存款,借贷金额为×元。仅附原始凭证×张,其中,×行无折存款通知单×张,日期:×年×月×日,户名:B某某,金额:×元。×行现金支票存根×联,开票日期:×年×月×日,收款人:甲公司,金额:×元,用途:预付材料款。
(二)检材×至×是甲公司×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一笔(没有设置明细账目):借记材料×元、贷记预付账款×元、贷记现金×元;附×特种发票×联,客户名称:甲公司;开票日期:×年×月×日;品名及金额分别为:(略),共计×元。发票背面注明收款人为“C某某”,同意支付人为“A某某”。
(三)检材×是甲公司×年预付账款明细账账页,登记不完整,没有凭证号。记录显示,×年×月×日、×年×月×日借贷发生数均为×元,说明×年×月×日第×号、×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预付账款是同一账目。
(四)检材×至×是甲公司×年进销存账,登记不完整,没有登记凭证号,但品名及金额与×年×月×日第×号所附发票记录的品名及金额一致,其中记录×材料的入库日期是×月份,与×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所附发票开票年月一致。
九、论证:
送检材料反映的甲公司×元预付账款的发生以及结算因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直观反映是否是同一笔数。存在问题如下:
(一)×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所附×行无折存款通知单户名为“B某某”,而×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发票背面注明收款人为“C某某”。
(二)×年×月×日第×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发票开票日期为×年×月×日,而检材反映的预付账款发生日期为×年×月×日,即债权结算所依据的票据日期早于该笔债权发生的日期,这与常理不符。同时,×年进销存账记录的×材料入库时间为×月份。
以上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十、鉴定意见:
检材反映的甲公司×元预付账款的结算依据不符合实际。
鉴 定 人:
(资格证书号)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C某某要求对A某某侵吞B某某还款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检材反映的甲公司×元预付账款的结算依据不符合实际。
二、审查情况
因该鉴定未明确本案涉案会计事实是什么,因而虽然检验部分对检材特征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描述,但论证部分出现了偏差。亦即对会计处理是否有依据、是否规范进行论证,而不是对“×元预付账款”的最终结算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反映这一结果发生的检材取得是否合法、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论证,最终导致结论也发生了偏差。
三、审查结论
鉴定结论不适用。拟请鉴定人按以上第二部分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审查人:
日 期:
注:
批注[y1]:一、文书名称恰当。二、文号、章、日期的这样安排,是以往比较传统的做法,看了也较顺眼。当然,这不是什么值得深究的理论问题,究竟该如何安排,以后可以由技术标准来作出规定。
批注[y2]:这里的指向应当是本案的涉案会计事实,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太过模糊。一、应当明确是某日期某凭证的哪一笔。二、应当明确是最终的结算结果。不这样明确,自然就会出现“依据不符合实际”的结论,因为这也是一种“结算情况”,但却对案件定性裁量是没有意义的。
这一问题说明,鉴定人自始至终应当很明确自己将要鉴定的案件,涉案会计事实究竟是什么,这样,在表述鉴定要求与结论时,就能做到前后呼应,也能使自己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裁量有证明作用。
批注[y3]:这个简介基本上使人看明白了本案鉴定所需证明的涉案会计事实是什么。
批注[y4]:按理说,记账凭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由相关账户记录等等予以佐证,既然发生了检材“断层”,该如何修补?能否修补?这是鉴定人需要在检验中考虑的问题。在论证中,对于“断层”的检材,或者说对于经修补后的检材,是否仍然真实有效、为何可以如此修补等等问题,鉴定人应当阐述自己的分析意见(下同)。
批注[y5]:分录的表述最好能通俗化,譬如用增加或减少来表示,因为,这份文书一般是给不太懂会计的人看的,语句表达应当尽量专业化一些(下同)。
批注[y6]:司法会计鉴定的意义不在于证明某一会计处理是否规范,而在于证明某一收付是否实际发生。所以,下面的论证没有意义。
因本案较简单,仅需从检材取得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有效等方面予以论证即可。当然,本鉴定中因该单位未设置明细账和记账不完整等原因,使证明同一会计信息的检材“浅薄”了一些,亦即发生了“断层”。在此情况下,记账凭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为何仍然是可信的?鉴定人要说明自己的理由。这就是论证。
批注[y7]:这不是本案的主要涉案会计事实。这一问题若涉案会计资料不能证明的,可以由办案人员用言词材料将它们“串联”起来。
批注[y8]:这些“但是”是检材的特征,应该放在检验中描述并特别提示,便于引起鉴定结论使用人注意并充分运用这类证据语言特征去补强证据。
批注[y9]:这不是论证的目的。它对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日期)
×公安局:
应贵队的聘请,对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查证,现将鉴定结论报告如下:
一、鉴定要求
主要鉴定:(1)×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2)×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其中×年×月×日至×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
二、鉴定情况
(一)关于甲公司成立情况的查证
经查,甲公司成立子×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见附件)。未查见×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甲公司违反国务院规定经营×化学品,×化学品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违反了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2002年颁布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见附件2/1-6)。
2.经查,据《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3.经查,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汇编》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4.经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业标准》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5.经查,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汇编》显示,甲公司自×年×月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三)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种,合计销售额为×元(见附件4/1-3)。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种合计销售额为×元(其中×年×月的销售额为×元)(见附件4/4-5)。
2.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曰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曰未查见经营×化学品。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合计销售额为×元。
综上查证,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种,共计销售额为×(×元+×元+×元)。
(四)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一销售成本×元)(见附件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一城建税×元一企业所得税×元一个人所得税×元一管理费×元)(见附4/7)。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一城建税×元一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4/7)。其中甲公司自×年×月×日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一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 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城建税×元_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件4/7)。
2.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日未查见经营×化学品(见附件4/6)。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单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城建税×元-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件4/7)。
综上查证,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化学品×种,合计毛利×元(×元十×元+×元),合计净利×元(×元+×元+×元)。
三、鉴定结论
(一)甲公司在无×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化学品。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化学品×种。合计销售额为×元(×元+×元+×元),毛利为×元(×元+×元+×元),净利为×元(×元+×元+×元)。其中:
1.×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2.×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3.×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4.×年×月×日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高级司法会计师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本案所涉甲公司,于×年×月至×月,违法经营×化学品,并获得盈利。
二、审查情况
(一)该鉴定对所涉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表述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二)该鉴定仅是对照相关行政规定,查找出甲公司经营了哪些在没有许可证前提下被禁止经营的化学品,并计算出数量、金额和盈利情况等。既未对检材进行描述性检验,也未进行论证。仅是一般的涉案查账。
三、审查结论
(文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X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甲公司收受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偷逃税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受理时间:
鉴定材料:X公安局提供的甲公司记账凭证、账册及其他资料等
鉴定日期:X年X月X日
鉴定地点:
二、检案摘要
甲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法人代表为A某某。经营范围:(略);从事业务(略)。X年月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他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万余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万余元,已向X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见附件一/1)。
三、检验过程
(一)关于甲公司收受他人提供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并附购货合同。
2.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并附购货合同。
3.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并附购货合同。
4.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的名义,收受戊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并附购货合同。
以上1~4项,甲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X份,金额合计X元(X元+X元+X元+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X元(X元+X元+X元+X元),价税合计X元(见附件二/1-134)。
(二)关于甲公司收受他人提供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真实交易的情况
1.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的名义,收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甲公司称,无实物交易。
2.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甲公司称,无实物交易。
综合上所述两项,甲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X份,金额合计X元(X元+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X元(X元+X元),价税合计X元。
据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甲公司收受的上述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已向税务部门抵扣(见附件三/1-17)。
(三)关于甲公司实际支付货款的情况
甲公司收到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记账凭证均显示,收到发票时,作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时,作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其中:通过银行支付X元,现金支付X元。案发时,甲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为X元。
另据甲公司财务B某某说明显示:由于银行规定大笔现金不能支付货款,但又不得不给对方单位,否则不能和我公司业务成交,因此已用现金支付的X元货款均未入账,一直吊在应付账款中。
又据甲公司的情况说明显示:公司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均以现金支付开票费,金额为发票额的8%~11%,也未入公司账(见附件四/l―24)。
四、分析说明
国家税法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
X公司在无真实货物往来交易的情况下,用支付开票费方法,收受他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作为进项税抵扣,明显违反了规定。
五、鉴定意见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乙公司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价税合计X元,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已向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并以现金支付开票费,金额为发票额的8%~11%。
六、落款
X鉴定机构(印章)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日 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 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本院公诉人C要求对甲公司及A等人偷逃税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乙公司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万余元,价税合计X万余元,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X万余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以现金支付开票费,金额为发票额的8%至11%。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结论存在如下问题。
(一)依据不当
该鉴定检验中多处提及言词材料,涉及所检验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支付提供发票公司的开票费及其数额等问题,这些都是该鉴定中的重要问题,却依据的是非涉案会计资料,显然使鉴定结论依据不当。
(二)论证不当
从本案情况看,该鉴定应当从检材收集程序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检材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论证所检验的检材来源是否合法和真实有效,这样才能使人确信依据检材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可靠性。然而,该鉴定却从涉案公司及其人员是否应该非法买卖增值税发票,是否应该在无真实货物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等方面援引法条要求,显然是无法达到论证目的的。自然也就使鉴定人丝毫没有意识到将言词材料作为检材检验是错误的,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可靠的。
(三)事实不清
一是该检验的没检验,有的检验面没有扩大,有的检验点没有深入;二是依据了相当数量的言词材料。因而该鉴定结论所述事实不清。所检验发票究竟有无真实货物交易,或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有多少,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有多少,支付开票费的涉案会计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究竟支付了多少?
倘若能将检验结果制表明细列示,就能使人读来一清二楚、一目了然。然而,就该鉴定检验的质量来看,是无法制定出此表的。
三、审查结论
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使用。即便作为一般查账报告使用也不妥。
倘若鉴定人愿意修改鉴定结论文书,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是扩大检验面,逐一检验所涉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二是对库存商品科目进一步深入检验,追踪借方发生额之后的贷方发生额情况;
三是追加检验库存三级明细账,看看有无相关库存记录及其变化;
四是调整检验事项。倘若确因涉案公司会计记录欠规范,无法补充收集到相应的涉案会计资料,难以证明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支付开票费及其数额”等涉案会计事实的,应在委托书中调整鉴定要求,放弃这部分检验,将重点集中于进项税抵扣的涉案会计事实检验;
文号
(鉴定专用章)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送 检 人:
送检材料:×年×月至×年×月,某银行所提供的储户活期历史明细对账单和乙公司、丙公司、丁站有关记录工资发放信息等涉案会计资料复印件及相关证明。经整理分类,编号如下:
鉴定要求:A某某,男,×岁,系甲站原站长。任职期间,自×年×月至×年×月止,A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同时掌管的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业中,以“C某某”的名义先后共领取挂名工资×万元人民币,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委托要求本鉴定对以上三家企业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检验:
一、划入存折部分的情况
1.×年×月至×年×月,乙公司先后三十七次向“C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其中,八次计×元,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其余×元记增加营业成本、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01至C005、C 008至C013、C015、C017至 C041)。
同时,乙公司先后二十六次向 “D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均记增加营业成本、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15、C017至C041)。
2.×年×月至×年×月,丙公司先后八次向“C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其中,三次计×元,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其余×元记增加营业成本、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06、C007、C010至C014、C016)。
3.×年×月至×年×月,丁站先后十四次向“C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均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另有一次支付现金1 800元,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现金(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42至C056)。
同时,丁站亦先后十四次向“D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均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 042至C055)。
4.以上第一至第三项涉案会计事实中所涉及的“D某某”储蓄户数额均并入“C某某”储蓄户计算(详见2002)。
5.以上第一至第三项涉案会计事实时间跨度为×年×月至×年×月,三家企业先后共五十六次向“C某某”储蓄尸支付工资×元。其中,乙公司支付了×元,丙公司支付了×元,丁站支付了×元(详见附表一、附表三)。以上五十六笔工资中,三笔未储入“C某某”户,即×年×月至×年×月和×年×月,共计3 400元;另一笔×年×月×元系直接领取现金,有“C某某”签字。其余五十二笔计×元,与银行“C某某”户储蓄记录吻合(详见附表一、Z001)
二、领取现金部分的情况
6.×年×月至×年×月,丙公司向“C某某”支付工资,计现金×元。计入应付工资(详见附表二、附表三、X019)。
7.同期,丁站先后四十七次向“C某某”支付工资,共计现金×元。其中,二十三笔计×元计入应付工资,其余×元计入营业成本(详见附表二、附表三、X001至X009、X010、X011至X017、X018、X020至X048)。
8.×年×月起,丁站在支付“C某某”每月×元的工资中代扣个人调节税×元,实际发放现金×元(详见X020至X048)。
9.除×年×月份外,每份现金报销单均有“C某某”签字(详见X001至X048)。
论证:
1.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均由委托方向案发单位收集取得,并由提供方盖章,因此,检材符合证据证明能力假定。
2.按照会计核算原理,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然引起两个方面或两个以上方面的会计记录。本鉴定均由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材证明同一涉案会计事实,即存入银行和领取现金的部分分别由银行存折记录与有“C某某”签字的现金报销单印证;不仅如此,每一次付出均由传票、应付工资或营业成本、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等记录相互印证,体现了会计勾稽关系,所以,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3.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本鉴定对以上第一部分第五项检验和第二部分第九项检验中的那些或缺乏银行存折记录、或无“C某某”签字、或无现金报销单的涉案会计事实将不予认定,显然是合理和谨慎的。
4.同理,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以上第一部分第四项检验所提及的存入“D某某”户工资实际上也是存入“C某某”户的涉案会计事实,也应由相关检材印证。因此,在缺乏银行及其结算凭证、但合并计算又符合银行记录的情况下,采信乙公司和丁站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并以此修补检材断层,仍符合检材的证据证明力假定。
5.自×年×月起,检测站每月发放“C某某”工资时均代扣了个人调节税,使“C某某”每月确实少领了×元现金,累计×元,似乎应从其领取总额中予以扣除。然而,此类代扣是基于前一工资数额而发生的代缴,仍应视为是从这一工资数额中发生的支出,因此,本鉴定仍然将这一部分金额计入“C某某”工资总额中,方法也是合理的。
结论:
×年×月至×年×月期间,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业先后向“C某某”支付工资,累计×元。其中,四次计×元(大写)不能肯定是否客观存在,其余一百次计×元(大写)事实客观存在。
鉴定人:(签名)
鉴定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该鉴定结论称,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业先后向“C某某”支付工资一百次计×元。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文书检验与论证合理、周密、严谨,前后呼应,所以,鉴定结论依据充分。
三、审查结论
文号
××检察院:
我们接受××检察院聘请和甲公司委托,对甲公司申厂办公室原主任A某某涉嫌贪污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参阅××检察院提供的案卷材料,并审核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现将鉴定结论报告如下:
一、绪言
案情概述:根据案卷材料,×年×月×日,A某某利用经手、保管和登记“技协费”收支账资金之便,将其中×万元占为己有。
鉴定要求:1.×年×月×日至×年×月×日收入技协费的记账情况。2.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申厂P品加工费的情况。
检材提供:检验中所涉及的财务凭证和有关资料,由甲公司、乙公司等单位提供。
二、检验
甲公司申厂的技协费,主要来源于R品技协费、劳资科提奖等各类技协费以及P品加工费、G品加工费等。×年×月×日之前设“技协费(收支)账”、“人才基金账”,均由B某某登记;×年×月×日后,部分“技协费(收支)账”则由A某某登记。
(一)关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收入技协费的记账情况
经查,甲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支付申厂技协费、劳务费、结余奖等×份付款凭证,并与申厂的3本小金库账[即B某某登记的技协费(收支)账、A某某登记的技协费(收支)账、人才基金账]进行核对,甲公司申厂合计收入技协费、劳务费、结余奖等×元。如《×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申厂技协费收入记账情况一览表》所示。其中:由A某某签收领款并记入技协费(收支)账的有×份计×元,由B某某签收领款并记入人才基金账的有×份计×元,由B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有×份计×元;由A某某签收领款并记入技协费(收支)账的有×份计×元,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有×份计×元,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而实际用于会议开销的有×份计×元,未见领款人签收而由A某某制单且账上未见登记的有×份计×元; 其他类×份计×元(见附件一/1-91)。
(二)关于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申厂抛丸加工费的情况
依据案卷提供:×年×月×日至×年×月×日,乙公司根据丙公司的要求,委托甲公司申厂进行P品加工,然后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劳务费,每吨加工费为×元,乙公司扣除其中×%后,其余均支付给甲公司申厂。
经查,乙公司提供的8份发票存根联(见附件二/1-4),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丙公司共支付乙公司劳务费×元。按×%计,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申厂加工费×元。
三、论证
会计账簿是各单位经济利益最基础的数据,凡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如实登记入账,保持收付双方的完全一致性。在以上检验中,技协费的发出,有发出方(单位)付出凭证为证,技协费的收入,应全部登入申厂“技协费”收支账,有厂方和其他已入账的会计数据为证。因此,上述检验中所阐述的技协费发出和应记入小金库账上的收入而不入账的财务事实是成立的。
四、结论
1.×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申厂收入而未入账、又不知去向的技协费等资金共有×份计×元。其中: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份计×元;由B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份计×元;未见领款人签收而由A某某制单且账上未见登记的×份计×元。
2. ×年×月×日至×年×月×日,乙公司代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申厂加工费×元。
鉴定人:
复核人:
鉴定机构
(鉴定专用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该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5份计×元;乙公司代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申厂加工费×元。
二、审查情况
(一)依据不足
1.收集了哪些检材未明确说明。
2.对由A某某领取但未入账钱款事实的认定,是依据申厂统计表与甲公司资料核对得出的。为何不是用申厂的账册与甲公司信息核对?这些账册是否客观存在?统计表的数据是否确切?这些问题既未在检验中说明,也未在论证中说理。
(二)未经有效论证
1.对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和检材的有效性未予论证。
2.虽然在论证部分有文字安排,但内容却是与结论相反的。论证说“凡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如实登记入账……,所以,上述检验中所阐述的技协费发出和应记入小金库账上的收入而不入账的财务事实是成立的”,但检验所选的申厂检材却是“汇总表”,而不是账册,依此怎么会证明“财务事实是成立”的?显然,逻辑上很混乱。
(三)部分结论不适用
结论部分第二项,回答的是“应当支付”,而鉴定委托要求是“实际支付”,两者显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审查结论
文号
(鉴定专用章)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送检人:
送检材料:甲公司所提供的×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售发票、会计记账凭证(以下俗称“传票”)、应收账款账页等涉案会计资料复印件(以下简称,“检材”)。经整理分类,编号如表1所示:
鉴定要求:A某某,男,×岁,系甲公司原销售业务员。任职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利用从事对外销售×产品及负责回笼货款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所收取并应上交的货款共计人民币×万余元予以截留,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委托要求:对以上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的现状予以证明。
检验:
1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5401增值税发票,购货人乙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2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2 ×年×月×日和×筚×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56t和#6399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丙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4和×年×月×日舵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3 ×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6369、#8416和#8478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丁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2、×年×月×日#1和×年×月×日#1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4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0740和#8767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戊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4和×年×月×日#5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5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6816增值口发票。购货人己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3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6 ×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3278、#6815和#1101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庚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2、×年×月×日#3和×年×月×日样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7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2342增值税发票,购货人辛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2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8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8833和#7097普通发票,购货人均为壬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3和×年×月×日#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9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1889和#6796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癸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均为×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1和×年×月×日#1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10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5760普通发票,购货人为子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11 甲公司上述应收账款记录截止×年底仍未发生变化。
12、甲公司上述开具的×份增值税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报税。
论证:
1、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均由委托方收集取得。并由提供方盖章,因此,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2、按照会计核算原理,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然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的会计记录发生变化。本鉴定均由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材证明同一涉案会计事实,即一笔销售业务的发生由发票、传票和账户等记录相互印证;发票本身的真实性亦由各联之间或其它信息的一致性相互印证,体现了会计勾稽关系。所以,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3、当然,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份增值税票缺乏其他各联的印证,证明力似乎不足。然而,经调查,这些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报税,且购货人坚持索要增值税发票,明显是为抵扣税之需要。也,必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根据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购货方一旦持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即会由网络技术在各联之间自动求证。据此原理,这些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也是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的。
4、甲公司会计未逐年更换新账固然欠妥,但所提供的应收账款账页中的记录已由发票和传票印证,且由甲公司盖章并另文证明,故仍可将这些数据视作为是截止×年底的会计信息。
结论:
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笔销售业务事实客观存在,截止×年底,货款总额人民币×元(大写)耒收回,仍桂在甲公司应收账款账户中。
鉴定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C某某要求对原告A某某收取货款移归个人使用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笔销售业务事实客观存在,截止×年底,货款总额人民币×元未收回。仍挂在甲公司应收账款账户中。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存在两处缺陷。一是在检验中对涉案单位未按年设置账户,亦即所检验账户的一个特征未描述;二是在论证中未对为何采信税务机关书面证明阐明理由。
除此之外,该鉴定紧紧围绕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和论证,检材特征描述清晰和恰当,说理周密严谨,简洁明了地回答了所检验的销售业务是否客观存在及其仍有多少货款未收回的涉案会计事实。
三、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