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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一、乘用车消费税的历史沿革
现行乘用车消费税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94年税制改革开征的小汽车消费税。当时的小汽车税目下设小轿车和越野车子目,并分别就排量大小设置了不同税率,小轿车排量2.2升以上的税率8%,1.0升至2.2升的税率5%,1.0升以下的税率3%;越野车排量2.4升以上的税率5%,2.4升以下的税率3%。
消费税开征后的十余年间,我国汽车产销量、保有量不断提高,由此带来的能源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1994年版的汽车消费税对大排量车,即2.2升以上的小轿车和2.4升以上越野车的分档显得过于笼统,有欠调控力度。为此,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于2006年4月1日做出重大调整,小轿车和越野车合并为乘用车子目,并依照排量大小设置了6档税率:1.5升以下的税率3%,1.5升至2.0升的税率5%,2.0升至2.5升的税率9%,2.5升至3.0升的税率12%,3.0升至4.0升的税率15%,4.0升以上的税率20%。相比1994年的税率设置,1.0升至1.5升小排量车税率下降,2.0升以上排量车型的税率则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国家鼓励小排量车型,限制大排量、高油耗车型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通过差别税率得到了宣示。2008年9月1日,新一轮消费税调整政策再次出台,乘用车税率由原先的6档进一步细分为7档,排量1.0升以下的税率下调为1%,3.0升至4.0升的税率上升至25%,4.0升以上税率更进一步上调为40%,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依排量“抑大扬小”的差别设置格局。
二、现行乘用车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历经两次调整的乘用车消费税,不可否认其具备了一定的形式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倘若从开征乘用车消费税的初衷、消费税调控功能的有限性、设置差别税率的依据这些角度来审视现行的乘用车消费税制度,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乘用车作为应税消费品的属性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新选择
消费税要实现其保障财政收入、引导社会消费和生产经营,以及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功能,就需要选择特定的消费品课税。上世纪90年代,乘用车巨大的市场潜力初现端倪,如若作为税源则极具成长性,符合具有特定财政意义之消费品的特征;而另一方面,在当时经济过热的大背景下,仍被视为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乘用车,其旺盛的消费需求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并不全然符合,必须受到政府的引导和调节。正因为此,《消费税暂行条列》才将包括小轿车和越野车在内的小汽车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990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仅554万辆,其中私车82万辆,而这其中又有58万辆是货车,剩余24万辆客车中又有相当数量是微型面包车,私人轿车寥寥无几。但到了2009年末,全国私人轿车保有量已经上升至2605万辆,占民用轿车保有量的83.1%。学者估计,到2020年,我国家庭轿车的总保有量将达到8233万辆到1.0193亿辆,即平均百户家庭拥有轿车32.5辆到40.3辆。可见,在乘用车消费税开征后的十余年中,乘用车正在并将继续经历由奢侈性消费品向寻常百姓日常代步工具的转变,乘用车的消费群体已然实现由公款购车为主向私人消费为主的转变。虽然动辄近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豪华轿车、跑车消费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乘用车作为一个整体进入大众消费品行列的趋势不可阻挡。乘用车消费税是否应继续征收、对什么车征收、征多少,必需考虑乘用车作为应税消费品本身属性的变化。
2.消费税调控功能的有限性分析
乘用车消费税针对汽车生产(进口)企业在汽车销售出厂(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对消费者而言又属于车辆购买阶段的税负。乘用车使用阶段的燃油经济性、污染排放状况难以在其购买阶段就得到全面、客观、公平地体现,即在其出厂(进口)环节设置差别税率远远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车型的使用成本,导致消费税对乘用车生产和消费的引导更接近于一种政策信号的释放而非实质上强有力的调控。小排量车,尤其是1.0升以下排量的车型,被认为是低油耗、轻污染的典型,但低消费税税率往往受制于产品本身的低价位,其转化成的购车成本优势并不足以充分调动预算有限的小排量车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大排量车,尤其是2.5升以上排量的车型,则被认为是高油耗、重污染的典型,往往是混合“钻石物品”特征尤为明显的高价车,消费者不仅能从此类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中获得效用,还能从此类消费品的交换价值中获得效用――即显示自身经济或社会地位。即使被课征高额消费税,也会因为惩罚性的车辆拥有成本仅仅发生在购买阶段,而使这种“寓禁于征”的尝试变得绵软无力。
3.依排量分档设置差别税率有失合理
乘用车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一直以排量为依据对不同车型进行分档并设置差别税率,其内在逻辑在于假设乘用车排量越大,燃油消耗就越多,污染排放也越严重;相反,排量越小,则无论燃油经济性还是环境友好程度都会有更好的表现,即依排量分档进行税率设计是建立在乘用车排量与其油耗和排放之间具有足够的相关性这个基础之上的。实际上,排量仅仅是影响乘用车油耗和排放的因素之一而非唯一的因素,乘用车所采用的发动机和变速箱技术、整车整备质量以及燃料类型同样作用于最终的油耗和排放水平。对相同排量的车型而言,应用涡轮增压、可变正时气门等发动机技术的会得到一个更低的油耗,手动变速或是无级机械变速车型会比液力自动变速车型更节油,降低整车整备质量也会带来油耗和排放水平的相应改善,用热效率更高的柴油机代替汽油机也能实现相同的效果……上述技术或措施的采用甚至可以让大排量车具有比小排量车更卓越的节油减排性能;而对于混合动力车和其他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而言,由于燃料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排量作为衡量其能耗或排放水平的依据更加显失公平,甚至这种依据本身也将不复存在。可见,既然依排量大小并不能真实反映乘用车对能源和环境容量的消耗水平,那么排量大者多负税、排量小者少负税的乘用车消费税设计原则就失去了一个最为重要的前提,依排量分档设置差别税率来引导乘用车生产和消费是站不住脚的。
三、对乘用车消费税调整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乘用车消费税不但与开征消费税进行生产和消费行为调控的初衷有所出入,亦不能很好地满足抑制乘用车燃油消耗和污染排放的需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既有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和消费水平提高的因素推动,也是消费税自身属性带来的政策功能局限使然。乘用车消费税必须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和其他税种协调配合,方能实现在拉动乘用车消费、充分发挥汽车产业对国民经济带动作用的同时,通过降低乘用车燃油消耗、改变乘用车燃料结构来维护和保障能源安全,并减少空气污染以改善环境质量,致力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调整乘用车消费税征税范围和差别税率的分档依据
消费税改革的动因包括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别是消费需求的状况及其约束程度。一方面,汽车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培育私人汽车消费市场、扩大国内汽车需求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乘用车“平民化”趋势亦是有目共睹。笔者认为,等效于增值税“重税率”的乘用车消费税并不与上述国家政策与消费现实全然吻合,应当对乘用车消费行为进行重新界定。鉴于依排量分档设置差别税率有失公允,乘用车消费税应按价格区间设置累进税率和起征点,将占据主流、具有日常代步工具性质的乘用车消费从其他乘用车消费中剥离出来,给予其低税率或免税待遇,以期真正对乘用车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累进税率又恰好利用了高价车型的需求刚性,有利于消费税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2.乘用车税收调控的“组合拳”
对乘用车这种耐用消费品而言,单纯凭借作用于购买环节的消费税来反映不同车型购买之后的成本支出不仅不合理也不可行,过去主要通过消费税引导乘用车产销向低油耗、低排放方向发展的做法并没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对乘用车的税收调控应当是购买、保有、使用三阶段各税种相互协调配合形成的“组合拳”。其中,控制发生在乘用车购买行为之后的油耗和排放的任务应主要由保有和使用阶段的税种来承担,而不应将其内含于消费税成为阻碍乘用车消费的累赘。即这种“组合拳”所体现的原则是“鼓励消费、限制使用”,这样才能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繁荣经济的同时,又不至于耽误节油和环保。现行车船税属于在乘用车保有阶段征收的税种,但其主要按车辆数以及载客人数从量计征,应在车船税中体现由于乘用车性能和使用状况不同而产生的能耗和排放差异;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虽然增加了乘用车使用阶段的税负,但无论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或是出于我国社会福利水平的考虑,我国的燃油税税率均存在上涨空间。
3.对混合动力、新能源乘用车的消费税税收减免
虽然混合动力车、新能源车在节油减排方面的优势并不能通过购买阶段的税负轻重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但消费税或减或免的规定仍对改变生产和消费偏好具有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这些车型的售价并不足够亲民的情况下。并且,这种税收减免的规定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才能对特定类型乘用车的生产和消费形成长期的激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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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是居民个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总和。我国个人收人包括:工资和薪金收人;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兼职收人;资本性收人;灰色收人甚至黑色收人。税收只能对前四项收人进行调节,最后一项需通过其他 法律 、法规来加强管理。
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 经济 的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我国居民的个人收人也有了非常快的增长。但是,由于分配制度和劳动就业体制不完善,在初次分配中就存在诸多不合理,致使居民个人收人差距不断扩大。具体表现在:
(一)居民之间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收人水平的划分,城镇居民家庭年均收人共分为五个层次:贫困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一1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人在10000元一3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50.1%;富裕型家庭年收人在30000元一100000元,占家庭总数的8%;富有型家庭收人100000元以上,占家庭总数的1%。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竟达20倍之巨。考虑到统计数据的不全面性,实际的收人差距可能更大一些。
(二)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国家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343.3元, 农村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6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为2253.4元,两者相差1.78倍,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三)不同行业之间个人收入差距过大。1999年各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 金融 保险业12046元,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513元,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为7794和7782元,农林牧渔业4832元,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2.49倍。可见不同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职工收人差距悬殊。
判断居民个人之间收人差距大小有两个标准:一是基尼系数,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收人的高度平均,大于0.4为很不平均,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人的基尼系数为0.397,低于0.4的警戒线。二是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即 发展
3、具体税种设置上,在个人取得收人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为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征一道社会保险税;个人消费时,征收一道消费税;对现存财产征收相应的财产税;最后在遗产赠与环节征收一道遗产赠与税,形成对个人收人的全方位监控。
(二)完善现有的税种
1、完善个人所得税
(l)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相结合。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 计算 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过窄,仅列举n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除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征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免税规定。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赠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 教育 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加以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守法。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基础,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实行全面的监控,以防止税源流失。
2、完善财产税
(l)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五税合一,开征不动产占有税。对不动产按用途不同设置差别税率,从价或从量征税;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一,由行为税改为财产税,开征动产占有税(对动产征税)。
(2)开征遗产赠与税。遗产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财产课税,为防止生前将财产赠与别人,分散财产,无遗产可征,而开征的一个辅税种,遗产税是主,赠与税是辅。要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以发挥税收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
3、完善消费税和营业税
(1)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新增一些税目,包括奢侈品、高档消费产品如高级时装、名牌表、高尔夫球设备等,并适当提高一些消费品如烟酒的税率。
(2)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普通服务和高档服务的税率拉开档次,对高档服务实施高税率,调节高消费。另外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向租借使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消耗税,调节因占有资源而产生过高收入。
(三)新开征一些税种
本文为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论文(课题编号:HB11YJ078)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9日
一、增值税改革对河北省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后续发展能力。增值税转型后,允许企业一次性抵扣新购入设备的增值税,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后续发展能力。尤其是对钢铁生产、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等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据统计,2010年河北省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进项税额51.7亿元,使河北省21,853户企业受益。河北省的25.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也因征收率降至3%而减税8.8亿元。
2、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值税转型可使企业大幅降低投资成本,获得更多现金流量,从而激发企业增加投资和实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对河北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生产型增值税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的企业而言,税收负担十分沉重。因为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对老工艺、旧技术、落后设备进行大规模的更新改造,而大量购进的设备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许抵扣,造成企业税收负担重,创新资金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意味着税前抵扣范围扩大或计税基数缩小,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购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加快了经济发展。
从具体行业看,钢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业、煤炭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以及造纸业等行业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较大,在增值税的转型后已经获得了较大的抵扣税额,企业利润和现金流的增厚规模也随之增大。因此,增值税改革能较好地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功能,合理引导新增投资方向,优化新增投资结构,鼓励技术革新和结构调整,促进河北省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
3、有利于完善税制、公平税负,增强省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次改革解决了固定资产重复征税问题,使增值税税制更加完善,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加趋于公平。从国外市场看,过去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扣税不彻底,导致河北省出口产品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削弱了河北省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在与外国不含税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扣税更为彻底,河北省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大幅提升,海外出口额日益增长。从国内市场看,由于东北和中部地区均在此前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地区间、行业间税负较为合理、平等,河北省企业与外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完全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实力有所增强。
4、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企业投资意愿不强是河北省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提高投资收益率。从理论上分析,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采购的设备进行税前抵扣,可减少折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投资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额,缩短企业的投资周期,提高投资收益率,这必然刺激企业加大投资。而且,消费型增值税还具有“奖优惩劣”的作用,即企业投资越多,实际税负越低。因此,只有那些经营业绩好、技术改造愿望迫切、资金充裕的企业,才有能力更多更快地购置新设备,才能更多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据统计,2010年河北省工业投资完成4,997.3亿元,同比增长24%;新开工项目24,918个,同比增长45.3%;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规模以上新产品创产值7,230.6亿元,同比增长5.2%。由此可见,消费型增值税对增加企业投资和新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效果已逐步显现。
二、增值税改革对河北省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1、导致税收收入短期内明显减少。增值税转型改革后,首先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重要影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时可以全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款,使企业应交增值税款随之减少,财政收入的结构性减收成为必然。2010年河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款90.9亿元,企业实际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51.7亿元,留抵税额39.2亿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多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这5个行业进项税额的申报数占全部申报数的53%。
其次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减低的影响。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工业6%和商业4%统一调低到3%,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但河北省增值税收入也因此减少8.8亿元。
再次是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影响。从理论上讲,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因下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会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但由于河北省是矿产品消耗大省,大量矿产品从省外购进,矿产品税率提高,抵扣进项税额增加,导致河北省增值税收入减少。据统计,2010年因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减收32亿元。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短期内将对地方税收收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增值税转型后税收收入中所得税,消费税的增收因素潜力较大,但因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所得税增长一般需要在5~10年中逐步体现,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河北省财政收入来讲还不足以弥补增值税减少的损失。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
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
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首先,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转移价值部分不再征税。其次,增值税不分产品、行业和纳税人的所有制性质,采取统一的,无差别的税率征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新旧增值税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四、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第一,新增值税改革将造成增值税的纳税额和企业的投资额正相关,投资多的企业其享受的纳税抵扣额也越多,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及制定战略决策时注重提高资本投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注重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那些劳动和生产资料密集型企业将难以获得此项税收的优惠。
第二,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第三,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
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设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区分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
五、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11.43
5.6
2001-2007年,贵州省烟草加工业消费税负担率分别为24.30%、27.78%、23.88%、31.43%、33.79%、34.64%和33.92%,虽有小幅波动,但总体呈逐渐上升趋势。消费税负担率低于名义税率,说明烟草行业存在一定的偷税、避税及节税等行为。
(三)企业所得税
表4全国烟草加工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比较
全国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贵州烟草工业利润总额(亿元)
贵州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亿元)
贵州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全国烟草与贵州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
2004
19.27
8.25
2.26
27.39
-8.12
2005
29.64
6.34
2.22
35.02
-5.38
2006
32.40
12.59
3.46
27.48
4.92
2007
32.78
17.61
3.97
22.54
10.24
在其余省份如北京、天津、内蒙古、陕西、黑龙江对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和利润总额的贡献率均小于1%,说明该区域烟草工业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比较小。
(二)、贵州烟草工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率及与其他部分省份的比较。
烟草工业对应交增值税的平均贡献率是4.37%,对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平均贡献率为40.68%。这两个贡献率相对比较稳定,下降趋势比较缓慢。
上海、安徽、河南、湖北、湖南、云南、福建、江西、广西、重庆、贵州烟草工业对当地应交增值税的平均贡献率超过4%,对当地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平均贡献率超过40%。其中,云南对应缴增值税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平均贡献率分别达到了46.38%和95.80%,湖南的平均贡献率分别达到了16.85%和69.77%。贵州对应交增值税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平均贡献率分别达到了15.04%和69.22%,四川、陕西和甘肃等传统大省的销售税金及附加的贡献率则低于40%。
总的来说,对工业总产值平均贡献率最高的是云南、贵州和湖南,对工业增加值平均贡献率最高的是云南、湖南和贵州,对利润总额平均贡献率最高的是云南、湖南和江西,对应交增值税和销售税金及附加贡献率最高的是云南、湖南和贵州。可见,云南、湖南和贵州的烟草工业对当地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结论:受“重税控烟”政策的影响,无论是我国还是具体到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的负担率均高于普通工业企业,经济增长受到限制,而利润率和工资水平却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烟草工业经济增长受到限制,对全部工业经济贡献率的下降,表明“重税控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利润率和工资率呈上升趋势,表明烟草行业的垄断性质仍在加强;在高税负条件下税收贡献率仍保持基本稳定则表明,地方政府仍然具有扶持烟草工业发展的内在冲动。
参考文献
1 胡德伟、毛正中,中国烟草控制的经济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更多的具体税制改革,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融人促进就业的理念。企业所得税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种。在设计企业所得税制时,应该考虑给带来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的企业,例如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3.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的税制
中国已经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在当前,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较大,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给农民较长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政策。具体说来,应该实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这样,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特定时期农村特点的税制,创造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例如,可以通过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助于农业的发展,有助于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4.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税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离不开这种和谐。进一步完善税制,应该按照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按照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关税制,开征新税种。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再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提高某些对环境保护不利商品消费的税率。又如,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等绿色税收)和物业税等一些新税种。这些新税种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产生更为直接明显的效果。环境保护税会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物业税的开征,有助于土地这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会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助于房价的稳定。
二、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税制设计要求,现行税制凸显出以下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国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制度,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个别税种存在着对外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税率、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结果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未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不平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要负担更多的税收;二是不同经济成分税负差异过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水平不一。我国是将优惠政策置于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税收高于东部经济特区;四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税率差不多8%,而内资企业的综合负担税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
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对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税基和税率来影响消费状况。一般来说,一国税基无外乎收入(所得)、消费或财产。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显然不利于消费,而有利于刺激储蓄;而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或投资所得)都征税,所以,相对于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在中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是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更有利于消费,因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负落在了储蓄或投资所得之上。
具体来说,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所得税对消费的影响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收所得税,可以从两个层次产生收入效应。第一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征收正的所得税使纳税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导致纳税人的即期消费减少;但与此同时,实施负的所得税会使负所得税纳税人收入增加,并促进这部分纳税人的消费增加。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即期投资产生的所得在将来的期间还要被征收所得税,使因投资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将来期间的消费和投资也减少。征收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就是征收所得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或者说相对于即期消费来说,投资变得更加昂贵。在GDP和净出口一定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消费的增加。
与所得税相比,广义的消费税对消费的影响恰好相反。一般认为,广义消费税与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投资的处理不同。广义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投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投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可见,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投资和资本积累,而不利于消费;而所得税则有利于消费,不利于投资。
另外,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由于纳税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费,就是储蓄起来作为财产,作为将来的消费,即远期消费,所以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当前消费,而不利于财产积累。
由此可见,税基影响所有收入阶层的消费决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费决策,也包括穷人的消费决策。但这只是税制结构影响消费的一个方面。税制结构还可以通过税负在人群之间的分布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进而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税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将征收的税款补贴给穷人,那么,按照边际消费递减规律,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通过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就会提高消费率。因此,税收可以通过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提高一国整体的消费率水平。
税率的影响是通过税基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增加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将有利于消费,反之亦反;同样,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那么,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促进消费,反之亦然。
总之,不论是从税基本身来看,还是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对消费的影响来看,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累进性、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消费率的提高,这对中国当前低消费的经济现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为了提高消费率,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整个国家税制中的地位,适度降低广义的消费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二、中国低消费经济现状及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消费的定义,消费(或最终消费)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通常指一定时期内最终消费(总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我国消费率近十几年持续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费率降到35.4%,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比历史上的最低点1959年的56.6%还要低7.8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2006世界发展指标》,2004年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为62%。其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9%,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58%,高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3%。可见,中国消费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较低是主要的问题所在。
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费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动经济增长最积极、最有效的因素,经济增长最终靠消费来拉动。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改变中国长期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极为重要。持续走低的消费率,不利于中国内需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消费水平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阶段、金融条件、消费环境、税制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改变中国不合理的消费结构,除了通过宣传等手段影响人们的消费文化、发展经济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通过金融改革和产品质量监管改善消费环境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中国税制结构与消费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货物及劳务税占主体地位。货物及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属于税收理论上的选择性消费税)和营业税。2007年,这三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49%。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情况下,中国增值税就变为税收理论上的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在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近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个税种之外寻找刺激消费的适合税种。根据前面的论述,所得税是刺激消费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税属于中国税收体制中的第二大税类。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经营投资所得为税基,以法人为纳税人,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投资行为,因此,对消费没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征收,并实行源泉扣缴。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对入税功能大大减弱。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对物税范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制而不能有效实现对低收入者的退税,使得想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实现持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促进该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变得较为困难。
中国财产税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国目前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财产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1994—2007年,财产税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9%之间,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为2.9%。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较低,且基本没有变化,财产税在全国工商税收中的地位没有像所得税那样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较为有限,限制了财产税促进消费功能的发挥。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我国2%左右的比重显然太低,很难起到财产税应有的作用,包括财产税对提高消费的作用。
四、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总体思路:减税、退税和增税并举
通过以上对宏观税负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在减税的具体结构上,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制过渡等。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还较低,所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空间和作用将受到限制。如果说减税是从减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的话,那么,退税就是从加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相对于减税而言,退税不受税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论上退税的规模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税的作用可以发挥得很大,不受某一税种税收规模的限制。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在分类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较为困难。但是,由于在中国农村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可以考虑在农村对农民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消费的效果。
减税和退税都会减少财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证减税和退税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须考虑补充财政收入的其它来源。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其它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其它类型的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政收入,因为政府的债务最终要靠税收或国家的财产性收入等来偿还。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则不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是不需要税收来偿还的。若考察赋税史,就会发现,早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国家财产权来维系的,后来才逐渐产生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现代税收。因此,一国如果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可以将其作为减税的重要财政基础。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储蓄,这是政府发行国债的重要后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至2008年8月,中国有近20万亿的城乡居民储蓄、15.7万亿的银行存贷差。这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中期看,中国政府还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资源性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据推算,2006年底全国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国有企业资产达29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就高达5.35万亿元。这些国家财产可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为了补充减税和退税的资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发行国债,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好转时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股权来偿还,或干脆将一部分国有股划归专项资金来退税。
总之,通过减税和退税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将为居民消费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消费提高,内需进发,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将为远期的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源泉;反过来远期的税收增长又可为当前的减税和退税政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当然,针对当前的低消费现状,除了减税和退税之外,还有增税的空间。通过增税,可以防止短期税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减税和退税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话,那么增税就是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财产金额为减税和退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通过增加有利于消费的税种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还可以在维持总体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消费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当前增税的核心应该是: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五、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
中国消费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城乡消费差距过大。在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而农民只消费了全国1/3的商品。据统计,农村人均日消费仅5元多,5个多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才相当于1个城镇人口购买的商品,而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还有很大的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农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费支出,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因此,若能提高农民消费,将会大大提高消费率。农民消费比例过低的关键是农民收入太低,导致农民无钱消费;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农民,也因无社会保障而不敢消费。要提高农民消费,必须解决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负所得税制度来解决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两大问题。
负所得税是196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的。负所得税制度本质上是由政府补贴低收入者以维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费的制度。其具体办法是由政府规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额度,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
负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为了减少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设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算出一个定额(收入保障数),对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进行补偿;待配套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完善,并规定所谓的排富条款,对农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负所得税,征收正的所得税。比如:在当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000元的基数,规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数,由于在初期忽略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那么,每个农民可以获得的负所得税为60~100元。负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按照8亿农民来计算,大概每年要花费5760~9600亿元。对这部分负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短期可以由国债发行收入来填补,中期可以通过划拔一部分的国有股或国有企业利润作为专门基金来解决,长期可由税收收入来补助。通过在农村建立稳定的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既可以长期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将会大大提高农民消费的水平。
至于农村负所得税制度与城市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问题,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渐解决。
(二)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1所得税增税的关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征收。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地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因为只有综合的所得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之间的所得差异和负担能力差异。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只有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而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和其它调节作用,因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分配调节才有力量。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中,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主体,而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分布结构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税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结构性增税,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还有利于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2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提高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得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且,财产税的结构也凸现出许多问题。首先,征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房产税占主体。但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的房地产征税,对消费性和空置的房地产不征税。对这部分房地产不征税,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不利于提高消费率水平,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税基较窄。我国财产税仅涉及房地产、车辆,而对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贵重家具和无形动产不征税。过窄的税基限制了财产税功能的发挥。第三,税种缺失。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利于刺激消费。我国人民有节俭和遗留财产给后代的传统,如果不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导致这种传统更加强化,不利于消费率的提高。目前,反对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声音也较大,其理由是国外纷纷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趋势。但是,国外特别是美国取消遗产与赠与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率太高,储蓄率太低,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提高这些国家的储蓄率和降低消费率。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目前消费率太低而储蓄率太高,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恰逢其时。第四,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财产税税率设计除了税率太僵化,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税率的累进性太差。我国财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率累进性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和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可以适度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进制度,然后,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刺激消费,我国财产税的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实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具体操作上,应先将闲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合理的消费上来;然后,通过扩大财产税的税基,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对所有的净财富(资产减负债)征税,具体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通过推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2)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由于个别财产税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也不容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总额实现累进征收,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向一般财产税制靠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来提高财产税的累进性。第二,采用低累进税率来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低累进税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进,负作用也较小。另外,对低收入者应该有一个豁免额。为了使税收宽免额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机制来取消对高收入者的豁免优惠,增加累进性。(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的当前消费,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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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学诞.中国财产税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博士论文,2005—06—18:109.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低碳经济作为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坚持贯彻可持续发展基本国策的背景下,已经演变成为了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球性革命。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污染问题和资源枯竭的问题都会相继呈现出来,许多国家一般会将税制政策和行政手段、措施和市场机制综合运用起来,通过这些手段的综合运用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在这些措施手段当中,发达国家最为依赖的是税制政策。
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自然资源固然丰富,但人均量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相当紧迫。所以,我国在低碳经法发展的政策上应该效仿发达国家,从而构建一个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税制体系,以此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现状新特点;
(一)低碳意识有待加强。多数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的垄断企业依靠着自己的垄断地位来获得超额的利润,对于它们来说,环境与能源成本的约束力就被明显弱化,节能和减排的动力明显不足,各地方政府部门没有硬性的约束控制。在缺少正常的市场化的运作的情况下,也缺乏相关财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体制,而企业又缺乏保护环境的积极主动性,这样必将影响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产业结构有待调整。2012年我国第一产、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为47712亿元、220592亿元、203260亿元,增长率分别为:增长4.5%、10.6%、8.9%。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1%,第二产46.8%,第三产43.1%。从这种情况来看,我国的产业结构仍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下,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的加大说明了能耗加剧、污染更为严重。而第三产业比重偏少,然而第三产业恰是低能耗、污染少的行业。所以,要健康发展经济,国家就必须要出台相应的税制来调整产业结构。
(三)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的举行,开启了世界性的低碳经济发展的浪潮。在我国转变发展结构的背景下,未来税制的改革迎合了这样的需求。在六大税制的改革中,环境税与资源税改革的不断推进意味着我国未来的税制将在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多作用。
(四)国务院批准转发改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本次改革对税收制度、垄断行业、金融体制、产品价格和涉外经济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机制加快建设。税制改革排在了改革工作次席的重要位置。这项改革将致力于帮助各级地方政府不在是单靠卖土地得到收入,通过各种税制手段对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进行加强,从而得到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的结果。
二、促进低碳经济,税收支持政策新要求;
(一)税制在结构上应该进一步优化;我国目前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题的税制结构,这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这样的好处是可以降低征管成本,即便如此,在结构上,流转税的比重太高,而所得税则较低。我国现行的税收收入更多的是依赖增值税;结构的主题不明确,所以,首先就应该改革现行的税制,进一步加大其他税种所占的比重。其次将其他比如城镇土地使用、房产税等税费合并,第三,可以开征一些新的税种:遗产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
(二)拓宽税基,降低税率,降低宏观税负。在拓宽税基方面,比较有借鉴意义的做法是整合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其适用范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内涵拓宽。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作出实证的分析,权衡政策实施后潜在损失与收获到的利益关系。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进行,不能出现涸泽而渔的情况。同时,在合理分配开支的基础上,应当适度降低各种边际税率,促进经济良性的发展。
(三)建立和健全良好的税制来协调和解决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化所产生的矛盾,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绿色税制已经被西方国家广泛承认和应用,在税制改革的方面,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在这个方面,我们国家还应当更加完善税种体系,从而使经济发展与人口和资源相协调适应。我国现行的税种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等,这些税的税收收入占我国总税收如的比例是8%,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存在着调节的作用,但是相比当先的情况,这种程度还不够。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要广泛提高公民环境保护的意识,将环境保护作为我们国家一项长远的事业来发展;环保法律要不断进步不断完善。严格依法执行税收经济政策,打击偷税和漏水的行为。其次就是在税收体制当中严格最受“谁收益,收付费”的原则来进行,在一个方面调整现有的资源税法,要让污染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当付出的代价,改变成为征税以后,它就更加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了。最后,建议应当采用多种税收的政策,把社会资金向生态环保的方向积极引进。当下我国在环保税并没有专项政策。只不过在部分税种当中包含有一部分关于环保方面的因素。比如说“三废”的利用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比起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显得过少,依照现有的税收政策还远远不能对生态环境投资生产产生多大的影响。
在今后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所得税上面,必须更加考虑生态环保的因素,让环保法律、法规与生态环境有机结合,利用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科技网:《低碳经济财税论文:低碳经济发展中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
二、增值税转型后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通常情况下,纳税者的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时,比身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的税额要大。因此,纳税者在提交申请的时候,一般会申请自己为一般纳税人。不过,税制进行变革之后,纳税者就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重新进行选择。新的税制实行之后,一般纳税人有权进行税款抵扣,这就会相应增加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权进行税款抵扣,这就意味着新的税收政策对其没有产生影响,其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还是维持原状。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想要让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就要权衡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税额的高低,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人的身份,以便实现整体减负的目的。
(二)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 实行新的税制之后,国家对销售额有影响的价外开支制定了详细的条目,避免企业以各种名义的开支减少最终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不过,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开支是合理的,可以从销售收入中去除,所以,企业可以在这一部分开支方面进行合法规划。比方说可以把自营运费转化成外购费用,这样就可以减少一部分所得税额。
(三)利用行业转换过程进行所得税筹划 新的税制实行之后,国家对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六个行业实行了统一的税率标准,而不再根据它们的营业性质进行税率划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符合标准的企业就可以向这六个行业靠拢,而本应归属于这六个行业的小型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跳出这六个行业的范围,以图取得比原来更加有利的税收优惠。不过无论是何种转换,都要充分考虑转换过程中需要投入的会计开支和收入之间的比重。尤其是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更是需要计算精确。假如在转换之后,节省的开支还不够支付转换过程增加的开支,那么企业做这种转换就毫无意义。
三、案例分析
(一)A公司简介 A集团是一个主要经营服装和家具,同时涉足物流、酒店、教育、国贸等行业的跨国企业,建立于1993年,拥有多项质量体系认证。近年来,A集团还陆续在北京、上海等十个大中城市进行投资,兴建独资公司或者和当地企业合作建立合资公司;同时还在国内多个地市建立分公司,在海外成立直销机构。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服装每年为企业创造大量的财富,其目前的生产能力为1800万套/年。从2010年开始,A集团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提升自身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减小和国际知名之间的差距,努力把其服装品牌打造成世界知名品牌。
在实行新的税制之后,A集团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A集团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内容中没有需要减免增值税的种类,因此,A集团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而由于企业在购买的设备和原材料方面也不涉及需要免税的内容,因此,其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也比较单纯。
(二)A公司2009年至2012年采取的税务筹划策略
(1)纳税人身份选择上的税务筹划。新的税改方案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征收则不再以工业和商业来加以区分,其增值税的税率一律下调到3%。可以通过计算两种纳税身份在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率来判断它们的纳税负担。增值率和应缴纳增值税额之间是正比的关系,和进项税额之间是反比的关系。A公司在全国各省份拥有很多家规模不同的服装销售公司,如果有的销售点为一般纳税人,其所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应缴增值税为:(销售额- 进货值)×17%,也就是销售收入×毛利率×17%,也有的销售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增值税的税率就是3%,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将上述公式中的17%换成3%。A公司的服装销售点的销售额为同一水平时,如果销售收入×毛利率×17%=销售收入×毛利率×3%,则处在其增值税税负均衡点上,得出结论:这些服装销售点的毛利率处于23.53%的水平是A公司的服装销售点的税负均衡点,即当毛利率为23.53%时,A公司的服装销售点不管是以哪种纳税人的形式存在,其税负是处于相同水平;毛利率低于23.53%水平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销售点其应缴纳税额要大于一般纳税人存在的销售点;毛利率高于23.5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形式存在的服装销售点其税负较低。
A公司在全国所有服装销售网点的毛利率都要高于40%,所以A公司要利用税率的差异化进行税务筹划,对符合条件的销售点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针对加盟店在不同时期就应采取差异化的增值税管理,在销售网点的加盟初期,应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模式以降低这些加盟店的税负,帮助这些加盟店实现资金的积累,当这些加盟店的运营开始走上正轨以后,其财务能力得到加强时就要对这些加盟店实行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税收管理。
(2)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税务筹划。A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有家具、服装、厂房以及生产设备等,从2003年开始公司业务开始增长,每年对于生产设备的投资飞速增加,在增值税改革后,公司在购置生产设备时都获得了增值税的扣税凭证,而对于在购置初期还不能确定其具体用途的也及时获取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等到所购置设备能够明确其具体用途时再决定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另外,A公司也有一部分子公司生产家具,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是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的,所以在选择供货商时要在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之间选择。当固定资产在含税价格等同时,如果供货商是普通纳税人是,则: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价格×17%÷(1+17%);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用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价格×3%÷(1+3%)。由此可知,17%÷(1+17%)大于3%÷(1+3%),所以A公司内部从事家具生产的子公司应该从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处进货。
(3)在供货方选择上的税务筹划。A公司获得正常运营的前提条件是要保证原材料的供货及时,因为产品成本中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原材料采购成本。固定资产税前价格相同时,供货商是普通纳税人时,则:用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价格×17%÷(1+17%);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用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价格×3%÷(1+3%)。由上可知,17%÷(1+17%)大于3%÷(1+3%),所以A公司内部从事家具生产的子公司应该从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处进货。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下,如果用所获得的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进行采购时最好是选择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采购,尽可能的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但是在实际市场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提品的价格往往会更低,面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计算价格折让临界点来确定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A公司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来进行供应商选择的,当A集团公司取得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计算临界折让点发现,如果供应商能够给出5.1%的折让价格,A集团公司向任何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进货都不会影响其利润。虽然在A公司的所在地有一家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货企业,但经过对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高于17%,因此,A公司为了节省原材料的费用,依然会选择从外地采购所需要的原材料。
(4)销售方式选择上的税务筹划。税改后的增值税规定,企业将货物赠予他人,不管货物如何获得,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都要按照正常的货物销售标准来计算。也就是说,当企业采用赠送实物的方式来进行促销,就无法运用会计的方式来解决实物折扣的问题,用于赠送给顾客的实物都是按照销售物品来计算其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的。要想达到节省纳税额的目的就必须将实物折扣变成直接的价格折扣。在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出台以后,A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就将以前用以促销的商品直接以正常销售的方式来对待,对于赠送给顾客的赠品则是以销售价格折扣的方式返还给顾客。例如销售一套2000元的西装时,赠送价格为100元的领带,在填写发票时需将西装价格2000元及领带价格100元全部写在发票上,领带价格的100元就是所谓的折扣,而客户的实际消费额度只有2000元,有效地实现了促销的目的。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税务筹划。A公司主要利用赊销以及分期收款的方法来进行税收发生时间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在赊销以及分期付款的合同上写的日期为税收发生时间,特别是面向国内市场的服装产品多采取了此种税收策划,这就说明在纳税发生时间的规定上A公司有着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其筹划的空间也很大。所以,A公司进行服装销售时如果出现部分货款无法及时收回时,都会采用赊账或者的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对于直接收款的方式则是很少使用。如果使用直接收款的进行销售,不管货款能否按时收回,在货物交付日期以及出具销售额凭据的当日就要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始承担纳税义务。而如果使用赊销或者是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销售则可以推迟增值税纳税的时间。
(三)应用模式效果总结 经过几年的探索表面,A公司目前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合法的,是有前瞻性的,也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针对增值税转型后的纳税形势,A公司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式对于其避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公司节省了很多无谓的税收成本,使得公司所采用的促销方案更加规范合理,也更加有效,大大改善了A公司的融资环境。A集团公司在运营中使用税法来保护自身的同时还能随时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做到税务筹划方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改变,不但可以降低风险,还能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A公司在进行税收策划时还需要注意是对税务筹划风险的规避,要及时地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动态变化,根据国家政策对税务筹划方案做出及时调整,税务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桂高平:《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控制》,《审计与理财》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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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分析与展望
8.基于经济责任的环境审计路径选择——浅析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9.当前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及其研究进展
10.中国环境保护事业60年
11.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内涵、框架与改革思路
12.“十一五”环境保护投资评估
13.新疆十大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对策探析
1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15.中国西部能源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研究
16.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激励模型设计——基于博弈和合谋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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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湖南省农村环境保护社区机制质量的实证研究
19.资源、体制与行动:当前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析论
20.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2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治机制研究
2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环境保护方案设计研究
23.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
24.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
25.环境保护检举权及其司法保障
26.建立中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思考
27.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
28.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析
29.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30.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生态现代化——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
31.关于尾矿库的建设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
32.企业环境保护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33.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4.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及其启示
35.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探析
36.中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
37.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的土地整理生态效益评价——以成都市三河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
38.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问题研究
39.可扩展的环境保护档案元数据研究与实践
40.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41.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战略思考
42.环境保护与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基于中国四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旅游目的地的面板数据分析
43.云南环境保护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44.交通运输发展与环境保护探析
4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
46.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及案例分析
47.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研究
48.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49.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及经验借鉴
50.日本水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51.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兼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其历史贡献
52.中央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化设计探讨
53.湖南省环境保护投资现状分析
54.流域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绩效考评体系设计及其应用
55.构筑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制度
56.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57.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
58.关于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思考
59.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60.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研究
61.中国环境保护规划评估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分析
62.国家级流域水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一般模式研究
63.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64.环境保护: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
65.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研究
66.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进展
67.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68.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分析——基于各级政府博弈视角
69.中国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体系设计
70.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模式研究:社区磋商小组
71.中国环境保护投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
72.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网络参与研究——以PX项目的网络舆论演化为例
73.作为生态和环境保护手段的空间规划:联邦德国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74.中国工业环境管制强度与提升路线——基于中国工业环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实证研究
75.关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哲学思考
76.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77.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定位和策略分析
78.农村环境保护:国内外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79.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国政策取向与流域治理
8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81.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完善广东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82.进一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
83.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分区
84.地方政府竞争的博弈行为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85.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86.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以潘得巴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为例
87.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的战略与原则
88.环境保护中政府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其博弈分析
89.中国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比较
90.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91.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研究
92.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研究
93.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政策与法律对比分析的视角
94.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95.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
96.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立法及执法完善研究
97.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