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3 15: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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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__,__岁,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贵辖区__处购买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据__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处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户口迁到贵辖区__路__号__小区__楼__单元__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户口迁入申请书(2)
派出所:
本人**,**岁,身份证:****,户籍:*****路**号
本人***年自*****学院毕业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年*月**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园***幢乙单元***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路***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花园**幢乙单元**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户口迁入申请书(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岁,本省xx市xx县xx社区人,2019年8月在贵辖区xx小区购买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产证编号: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住在xx县xx社区处的本人和孩子xx(现在xx大学读书),儿媳xx(在xx区医院工作)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xx小区B栋四单元6-2室。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理赔申请书》是由保险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请人或者自己去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点索取,在索赔前提前填好或者当时填写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工作规范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落户,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新生落户等户籍办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XX〕46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派遣到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审核申请人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审核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审核用人单位资质文件、劳动合同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7.户籍民警除审核上述所需材料外,还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学历身份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学历身份进行认证核查;对于中专、技校等学历的人员,各公安分局将此类人员名单(省内学校)整理成册,定期请同级教育和人社等部门进行认证核查。
(四)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开具入户介绍信后,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落户;
3.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就近向就业创业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4.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主管所长审批同意后,户籍民警上传人员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取准迁证;
5.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人才引进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本市市区的用人单位,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七条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可申请迁入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并填写《西安市引进人才户籍准入登记表》;
2.审核有关人才身份的证书、证件或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审核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审核其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审核其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其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审核其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审核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6)未申办社保登记证,以其他方式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要出具证明,将申请人的社保缴纳情况阐述清楚,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留下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方便民警核查。
4.申请人系本市市区党政工群等机关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招录聘用的公益性岗位或辅助等类人员,要审核上述有关批准录用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此类人员申请入户时,不再审核单位资质文件;
5.审核申请人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技能人才身份的,还要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7.技能人才身份的,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还要审核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8.审核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无需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9.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未婚子女提供本人未婚声明书(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户口簿载明婚姻状况的不提供),并亲笔签名;未婚子女为离异人员的,审核离婚证;
以上材料要由用人单位先行审核后,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及审核人名章并整理成册。
10.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窗口提交申请;
2.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导审批,并由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若申请入户人员合法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地址在同一治安管辖区域内,可直接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若申请入户人员合法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地址跨治安管辖区域的,可先行落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再由申请人按市内迁移程序自行办理;
4.高级人才的引进工作,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既可以用人单位名义引进落户,也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请落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可以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生活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若本人直接申请的,只需要审核符合“高级人才”身份的证明、证件以及户籍证件。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投资纳税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1.国有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具有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回国人员的职工,在本企业连续任职、就业3年以上,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若出资比例最低的股东也达到上述纳税标准,可申请一名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企业骨干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3.个体工商户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国有企业投资纳税落户所需材料:
(1)审核国有企业出具的入户申请报告及入户人员花名册;
(2)审核国有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公章。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3)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4)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5)审核申请人任职文件或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审核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7)审核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8)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9)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投资纳税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2)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留下联系方式;
(3)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4)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最近连续3个(或5个)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5)审核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
(6)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7)审核申请人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8)审核入户人员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9)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10)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3.个体工商户申请投资纳税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审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3)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个体工商户最近1个(或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4)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5)审核入户人员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6)审核申请人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7)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8)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国有企业投资纳税落户办理流程:
(1)由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申请;
(2)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导审批;
(3)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报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
(4)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再持迁移证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落社区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集体户口卡。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资纳税落户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申请(若企业股东及业务骨干的合法固定住所不在一个治安辖区的,可分别申请);
(2)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导审批;
(3)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报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
(4)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设立单位集体户口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的用人单位,均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设立单位书面申请;
2.审核设立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审核设立单位依法注册证照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注册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审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审核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审核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审核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调查审核后,由主管所长审批设立。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买房入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7〕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2017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的,要当场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审核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3.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一年(自申请人申请办理落户事宜之日为止,累计缴纳满一年);
4.审核申请人的《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5.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市房管局是买房入户办理事项的第一受理单位,申请人首先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出具《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并加盖印章,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和沣东新城)的查询证明由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在西大街、香米园、城南、城北房产交易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蓝田、周至县的查询证明由当地房产部门在各自的办事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工作程序参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
3.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4.主管所长审批同意后,户籍民警上传人员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取准迁证;
5.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本市市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当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应在有效期内。
3.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对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员工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执行。
4.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在35周岁(含35周岁)之前开始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外省市转入本市的,首次缴纳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
6.随迁人员: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的,要当场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留下联系方式;
2.审核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审核其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审核其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其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审核其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审核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6)未申办社保登记证,以其他方式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出具证明,将申请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阐述清楚,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留下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方便民警核查;
(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累计达到缴纳年限要求,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只需审核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资质文件。
4.申请人系本市市区党政工群等机关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招录聘用的公益性岗位或辅助等类人员,要审核上述有关批准录用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此类情况,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资质文件;
5.申请人系本市市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审核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证整合的,提供两证整合后的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6.申请人系灵活就业人员的,审核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第5页就业登记情况“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栏目”须注明“灵活就业”),核原件,留复印件;
7.审核申请人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产权人、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产权人申请的,审核工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8.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实际缴费要累计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的社会保险缴费期限);
9.审核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新建商品房的,要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应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10.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11.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报主管所长审批,主管所长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2.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后,核发准迁证;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对涉事单位及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处理,将其列入办理假户口黑名单,同时在社会征信系统里作不良征信记录。对于伪造公文、印章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民警向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宣传,要珍惜自己的信誉名誉,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我市户籍准入政策中,凡涉及随迁子女的,其普通高中学生高考招生报名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照高考当年省招办有关文件执行。目前的政策是:
1.截止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截止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应满3年。
2.考生户籍未转入者,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具体情况,请咨询各级教育部门。
第二条信用社的存款是存款人存入信用社账户上的货币,是以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形式,是信用社主要的资金来源。信用社的存款业务是指信用社组织和管理存款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统一规范”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计划信贷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或负债业务岗)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
“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第二章存款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省联社负债业务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抓好系统行业资金的牵头营销工作;
(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
(五)负责存款客户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
(六)组织存款及中间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昆明、曲靖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存款的统计、稽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联社必须明确负债业务的管理部门,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存款目标,制定本级存款等综合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抓好大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工作;
(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计划和目标,拟定阶段性存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省联社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指导辖内网点的布局并强化管理;
(五)负责所辖客户经理的管理考核;
(六)组织中间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营销;
(七)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信用社储蓄门柜等基层网点负责为存款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及结算等具体操作业务。
第三章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第八条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第九条信用社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信用社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的作为存款凭证的存折或者存单。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但不能办理支付结算。
第十条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储蓄存款的种类。信用社人民币储蓄存款主要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二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业务。
个人外币存款的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用社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储蓄网点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储蓄网点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
(三)逐步达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储蓄代办网点是信用社委托企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信用社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营业并公示,不得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出,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八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建议删除)、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九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工资、代售保险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中间业务。
第二十条储蓄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不允许办理他人开户的业务。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以上未作规定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二十三条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需持身份证明(原件)和持储户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无误后复印存档。证件不完整的,储蓄机构不能受理。
第二十五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电函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按规定手续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开户时应督促储户设置账户密码并由本人妥善保管。
储蓄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章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用社的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在信用社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第二十九条单位存款的种类。
(一)单位存款通常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信用社可以为下列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3.机关、事业法人;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二)单位存款按存期划分,还可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专户存款、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等。
第三十条单位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信用社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并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信用社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三十一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异地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第三十二条单位存款的变更与挂失。
(一)因存款单位人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二)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信用社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信用社换发新证实书。
(三)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可向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信用社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信用社审阅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开户信用社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信用社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开户信用社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四条开户信用社负责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第三十五条信用社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不得强拉客户在本信用社开立账户,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六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为1万元,多存不限。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信用社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三十七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信用社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的予以销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三十八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九条信用社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遵守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条信用社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遵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
第四十一条信用社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监督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存款目标管理
第四十二条省联社负债业务管理部根据各县级联社存款现状及发展目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各地经济发展趋势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好本年度存款计划,报经分管主任审阅,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四十三条年度存款指标下达后,省联社负债业务管理部应督促各县级联社根据年度计划目标和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加大存款尤其是机构存款的营销力度,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四十四条县级联社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联社负债业务管理部定期报送存款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及分析材料,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十五条省联社负债业务管理部应定期汇总全省存款统计数据,分析存款结构变化情况,预测存款变化趋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及时向省联社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六条存款目标考核。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完成情况纳入省联社“绩效考核考评”范围。负债业务管理部设计考核方案,经分管主任审阅,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事后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信用社应建立健全事后监督工作体系,对所有前台发生的会计、出纳、储蓄业务进行逐笔监督管理,严格防范案件和差错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各级联社(合作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存款业务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严格按《z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