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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近日一些传染病疫情暴发以及秋季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的情况,教育部网站日前刊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秋季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通知强调。对疏于管理,落实措施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痰病的,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1年专项招五千少数民族研究生 教育部网站日前下发通知,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已确定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通知指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用。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湖北部分条件较差高中将调整为义务教育学校 近日,湖北省教育厅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加大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力度,对办学条件较差、不能满足课程改革需要的高中学校或完全中学,可不再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调整为义务教育学校。
艺术教育将出台“十年规划” 记者从近日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套”上获悉:《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即将出炉。据了解,自教育部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来,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初步建立起了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艺术教育课程体系,艺术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玉树第一民旅中学学生“第二母校”里的新生活 10月12日,玉树县第一民族中学的学生正在跳“康巴秀”,他们的课间操不是广播体操。而是自己的民族舞蹈。目前,青海省玉树县第一民族中学学生已经全部迁至山西省长治市长安慈善学校过渡复课。在2000多公里外的“第二母校”里,1005名玉树学生开始了他们新的学习和生活。
新华社记者燕雁摄
陕西省到2011年将撤并5115所中小学 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陕西省日前下发《陕西省中小学校舍安金工程2009~2011年三年实施规划》,对现有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将中小学校建成应急避难场所。在这个过程中,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中小学进行撤并。到2011年,我省中小学校数将从目前的15795所减少到10680所,撤并5115所,校均学生规模从现在的368人增加到545人,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1、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妇女已成为当前农村劳动力的主体。多数农村妇女因为产业结构调整、社会角色分工,决定她们不再只是留在家里相夫教子,照顾老人,操持家务,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支主要力量。____市,目前现有农村妇女人口206.8万人,其中农村妇女劳动力109.76万人。
2、农村妇女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在新农村建设中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利用自身优势,在农业、加工、服务等行业大显身手,妇女致富能手日渐增多。同时,她们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是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重要承担者。妇女在和谐邻里关系中发挥着独特优势,在农村文化宣传活动中妇女占有主导地位。
3.农村妇女综合素质不断增强。调研中了解到,在____市农村妇女普遍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不女还具有高中、中专甚至大专文化程度。同时,广大农村妇女通过电视、网络、参加各类科技培训等,增长了知识,转变了观念,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为参与城镇化进程提供了智力支撑。
4.外出打工妇女整体呈增长趋势。由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失地等原因,使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呈现增长趋势,大量农村妇女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其中,____市两年前外出打工农村妇女19.3万人,目前____市外出打工农村妇女19.83万人,占农村妇女劳动力人数的18.07%。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____市妇联立足妇女创业就业这一定位,充分发挥“联”字优势,通过实施“引凤还巢”工程、搭建“三个服务平台”、推动“创业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妇女就地就近创业就业,让广大农村妇女尽快融入城镇化进程中来,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一)实施“引凤还巢”工程,探索妇联服务妇女推进城镇化进程新路子。为鼓励引导在外创业成功人士和打工人员回乡创业,形成“人回乡、钱回流、企回迁”的“雁归经济”效应,____市妇联实施了“引凤还巢”工程,通过企业拉动、女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城乡互动的“三动”措施,吸引更多有经验、有见识、有技能的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并带动广大农村妇女就近就地实现就业。如农安县各类企业就近就地安置妇女就业5.3万人,其中返乡妇女1.4万人;扶持小型加工户1.35万户,带动近1万名返乡妇女创业就业;返乡创业典型——榆树市于家镇育珑兔业合作社理事长马小雯,先后扶持榆树800多名妇女靠养兔走上了致富路。
(二)搭建三大服务平台,发挥妇联“助力器” 作用。整合社会资源,通过搭建融资、融智和融商三个服务平台,助力农村妇女走出土地实现创业就业。一是搭建融资平台。以“三个积极争取”为抓手,争取国家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农信社小额信贷、市委组织部门典型扶持资金等向农村妇女延伸,下大力破解妇女创业资金瓶颈难题。目前,已累计为6282名农村妇女,提供贴息贷款27674万元,典型扶持资金524万元资金,扶持329人次,并辐射带动周边妇女达10万余人。二是搭建融智平台。以实施“新型职业女农民培养计划和女农民技能提升计划”为抓手,与相关涉农部门及高校联合,通过创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加大对广大农村妇女的培训,为推动城镇化进程提供妇女人才资源。同时,协调____农大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团队,为广大农村妇女送智到家门。目前,先后有15人次的专家深入村屯提供技术指导。三是搭建融商平台。依托驻长企业、超市,为妇女合作社、科技示范基地的产品走进商场、超市牵线搭桥,实现农超对接,使产品直接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借助 “欧亚易购”项目,积极推荐品牌产品,帮助实现网上销售。依托“____市妇女手工艺品展销(孵化)基地”,为农村妇女打造创业平台。目前,入驻基地手工艺品制作业户8户,从事手工艺品销售54户,手工艺品占整个商城经营项目的20%以上。
(三)打造创业就业基地,发挥妇联“发动机”作用。围绕创建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在全市开展了创建“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活动,发动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现代农业,靠科技创新创业、增收致富。目前,已创建全国、省、市、县四级“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110个。以发展农村妇女手工加工项目为重点,动员各类致富女能手创建手工加工基地,带动更多农村妇女就近就地创业就业。目前,创建榆树草编、九台豆包屯、德惠干菜屯、双阳剪纸屯等多个手工加工专业村屯。加强与相关涉农及企事业单位协调,创建妇女创业就业基地。目前,已建立了14家妇女创业就业基地,就近就地安置转移农村妇女1____人次。
1.发挥了促进引领作用,带动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____市妇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以实施“巾帼新农村促进行动”和“农村妇女素质提升工程”为着力点,引领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到“双学双比”活动中,广大农村妇女以“巾帼不让须眉”的精神,学技术,学文化,成为农村创业致富的佼佼者,在她们的示范和带动下,许多农村妇女也纷纷投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了一定规模的基地,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发展。
2.服务妇女精神文
化需求,推动家庭文化建设。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____市妇联从妇女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出发,把家庭文化建设与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家庭文化活动,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各种家庭美德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妇女树立良好家风,进一步提高家庭成员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共处。3.促进了妇女创业就业,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实现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已成为推进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点。____市妇联从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创业就业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为农村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从妇女创业就业的不同需求出发,全面推进“引凤还巢”工程、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计划、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创建、“____三姐”培训项目,推出了贷款项目,创建了“巾帼创业孵化基地”,从培训、融资、技术和经营等方面为妇女创业就业提供支持。
一是创新服务形式不强。存在注重传统宣传思想教育、典型选树等方面宣传,对农村妇女急需的科技培训、转移输出、权益维护等缺乏实质性的帮扶措施,影响大、生命力强的品牌工作不多。
二是服务机制僵化。深入妇女、贴近妇女不够,仍然习惯于行政命令、组织发动,整合资源能力不强,社会化的服务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三是在服务城镇化进程中处于配角地位。少数党政领导对妇女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深,认为妇联组织只需搞一些活动、抓一下妇女的宣传教育就可以,因此妇联组织影响力不大,地位不高。
四是地方基层妇联组织力量薄弱。部分乡镇妇联主席兼职现象普遍,人员变动频繁,导致工作效率不高,妇联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同时,部分村妇代会主任缺少创造性、计划性,处理复杂问题和驾驭市场的能力不强,只是参加几个会议和上级妇联开展的部分活动,使基层妇联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
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主要目标是解决农村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推动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实现城乡共同富裕。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要着力体现积极作为,立足于服务妇女需求,在促进城镇化进程中发挥如下作用。
一周后,她去乡镇妇联调研,这次调研使她的思想受到了极大的震撼,一下明白了作为一个妇联主席应该干什么。首先是张登村一名小学二年级的女孩儿,父母因做鞭炮被炸身亡,跟着姥姥过日子,姥姥70多岁了,靠种两亩地维持生活,周围的亲戚也不富裕,接济点也是有限,祖孙俩孤苦伶仃,相依为命,住两间旧房,脏污凌乱几乎踏不进脚;另外是北河庄村一个小学四年级的男孩儿,母亲是外地媳妇,因禁不住贫穷离家出走没再回来,父亲是50岁上娶的母亲,现在都70岁了,眼瞎腿瘸,生活无助,小男孩儿的处境极端困难,学习很好,但面临辍学;还有阳城乡一个村,一个五年级的学生,爸爸得癌症去世了,外地媳妇的妈妈也跑了,婶婶收养了他,可不久叔叔又去世了,稚嫩的人生一次次濒临绝境。调研归来,那些孩子空洞的眼神,木讷的表情,始终在她心里挥之不去。
那些无助的目光促使她继续在全县做了大量的走访,并结合当地妇联组织,对全县的孤贫儿童进行登记造册入档,通过自己大量的协调工作,让社会的资助者与被救助的儿童建立起直接联系,她联系电视台,做了一期节目,呼吁大家:少抽一包烟,少喝一瓶酒,少在外吃一顿饭,就能改变一个孤贫孩子的一生。冉红星有了一个念头:全县这么多需要救助的对象,光凭自己和妇联的力量远远不够,而社会上还有很多愿意且有能力的慈爱人士,给他们搭建一个平台,让这些不幸的孩子能及时享受到社会慈爱的光辉温暖。
这样,在她的奔波联络下,成立了“清苑县创业妇女联谊会”。现有30余名会员,都是创业成功又愿意回报社会的女士,她们每一个人都同时救助了多个孩子,和孩子俨然成了一家人,这使冉红星的心里踏实了许多。
在这个过程中,冉红星还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贫苦孩子不仅仅是物质缺乏,还存在精神心理方面的问题,这在大庄镇石庄村石泽龙、石泽凤兄妹俩人身上表现得很明显:父母双亡,自己过日子,吃百家饭穿百家衣长大,村民们都捐过款,哥哥念到初中已辍学,妹妹在勉强上着小学。这年冬天冉红星走访他们家时,看到的是两间屋子,中间一个大瓦罐水已结冰,兄妹俩正围着火炉烤火,贫寒这时已不再让她震动,让冉红星有另一种震动的是他们的表情,麻木,无助,空洞洞的眼神,透露着的是无比的自卑心理,笼罩着的是心灵的灰暗色调,不幸的生活让两个小小的心灵已濒临死亡。冉红星意识到对于这些孩子,不仅要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灵世界。
2、加强教育宣传。一要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活动。将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作为20*年工作一项首要的政治任务,全面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会议、专题讲座、广播报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和阵地,把十七大精神传达到全县广大妇女群众之中。通过邀请有关领导举办十七大精神主题报告会、召开“妇女学习十七大,创新致富奔小康”座谈会、妇女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征文比赛等形式营造城乡妇女学习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同时要以十七大精神全面指导新时期妇联工作实践,使妇联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儿童进程中,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
3、加强培训引导。大力实施妇女素质培训工程,按照“市场引导、需训结合、供需对接”的原则,创办*县妇女培训学校,根据城乡妇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着力抓好妇女转移就业、妇女职业技能、新型女农民、创业女能人的培训。
(二)实施妇女创业致富行动,促进妇女与经济和谐发展
1、推动城乡妇女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
认真落实县政府《*县发展来料加工业若干意见》,利用妇女组织的网络优势,为企业在农村、社区建立和发展来料加工点牵线搭桥,帮助社区、农村妇女寻找拓展来料加工业务渠道。深入开展“勤劳致富奔小康,来料加工显身手”系列活动,打造我县来料加工品牌,建成一批示范加工基地和加工点,完善来料加工行业协会工作制度,为经纪人创造共享信息、互助合作的平台。进一步做强、做大、做优来料加工业,扩大辐射面,帮助更多的妇女在家门口实现就业与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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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来料加工经纪人队伍建设,以市场引导为主和行政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市场引导筛选出一批具有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管理能力的经纪人,在技术培训、宣传动员、市场对接、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为她们交流信息、拓展业务、提升管理能力搭建平台;通过评选表彰来料加工“十强”加工点和“十强”经纪人等载体,激励她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建立一套诚信经纪人或优秀经纪人的评估机制,形成核心竞争力。动员更多妇女参与来料加工,特别是关注贫困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妇女的加入,以提高加工能力和水平为手段,加强来料加工人员各类技能与质量意识的培训,打造一支技术全面、熟练、重质量、守信用、较为稳定的加工者队伍。
积极拓展货源,在立足本地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其他省内、外市场,发挥我们的区域优势和劳动力价格低廉优势,抢占各地市场,20*年重点发展温州、义乌、宁波等地的客户。不断拓展业务种类,提高加工技能,积极引导各乡镇确立各自区域特色,逐步形成各自的特色加工基地。改变单纯手工加工为主的格局,建立机器加工点或加工企业,拓展加工领域,丰富加工种类。
2、引领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发展新农业
一是依托妇女三级科普网络,组织开展农村妇女科技传递活动,通过“送信息、送文化、送科技、送培训、送法律”等活动,为农村妇女送去创业的金点子、好主意、新思路,拓展其视野,提升其科学文化素质和创业能力及水平。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科技素质,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
二是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建设,挖掘农业自身的增收潜力。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发展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努力引导妇女建立现代农业的质量品牌意识,争取创立自己产品的商标品牌,努力提升农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农产品的附加值。
三是推广妇女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加强对妇女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和扶持。充分利用*的自然环境优势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妇女合作社经济和“农家乐”“渔家乐”经济,引导妇女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让农村妇女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
四是做好农村妇女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工作,为农村妇女发展生产提供服务。
3、培育妇女能人带动共同致富。
着重抓好三支队伍,即抓好女企业家队伍,引导她们自主创新、科学管理、提升档次、扩大规模,充分发挥她们对农村的协作帮扶作用;抓好农村妇女创业带头人队伍,提高她们的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辐射周边妇女共同致富;抓好女“村官”队伍,积极介入县第八届村党支部换届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女性在村两委中的比例。及时举办女村官参政议政能力提升培训班,增强她们引领农村妇女建设和谐文明新家园的本领,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4、深化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创新“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积极探索“巾帼文明示范社区”、“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开展“一岗带数岗”、“岗岗联创”、“岗村联创”等工作,形成资源共享、岗村联动的良好氛围。要提升创建质量和创建档次,做到动与静结合,制度建设与开展活动结合,确定目标与做好当前工作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结合,示范与辐射结合,把“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成学习岗、建功岗、奉献岗、形象岗。
(三)实施平安家园建设行动,构筑社会和谐细胞。
加强“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平安家庭建设,是新时期彰显妇联工作特色重要的平台和有效抓手。一是树立宣传平安家庭典型,评比表彰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先进组织和家庭;二是开展“平安社区行”活动,组成法律专家团,深入全县各个社区,通过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平安家庭千人签名、发倡议书、平安家庭图片展等形式,使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逐步深入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家庭;适时召开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现场推进会;三是继续加大扶助大龄青年成家立业工作力度。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大龄青年自身素质、改善外来女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劳动力转移步伐为抓手,努力为农村大龄青年成家立业创造良好条件。四是推动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宣传发动法律工作者、律师、政法大学生等热心人员参与为妇女和家庭提供维权服务的志愿活动,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水平;五是以教育促平安,继续深化“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的家庭教育宣传实践,继续拓展家长学校领域,将家庭教育的重点转向农村,普及农村家庭的家教知识,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六一”庆祝活动。以健康求平安,把防毒防艾宣传作为平安家庭、平安社区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妇女儿童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杜绝对青少年、对家庭的危害,县妇联将组织一次家庭防止艾滋病的知识竞赛。
(四)实施妇儿发展行动,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20*年“十一五”妇女儿童两个规划的实施,要努力实现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职能的转变,即由通过监测检查推进重点指标的实现,转变为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重点指标的进步。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1、积极推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把重点放在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事项目上,对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确定的10项实事化项目,要协调有关方面,进一步明确责职,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调沟通和督促检查,促进实事项目的真正落实。
2、努力促进不同妇女群体的和谐发展。要关注女性人才的成长,通过联谊、交流等活动,促进女女性人才全面和谐发展。要重视女知识分子、女企业家、女公务员及新社会阶层女性群体的发展,积极推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要切实关注困难妇女儿童,充分利用“双百结对”、“岗村共建”等载体帮助贫困妇女发展生产、增收致富,资助贫困儿童入学,为妇女儿童做好事、办实事。在推进不同妇女群体和谐发展中促进社会和谐。
3、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妇女维权网络,建设大维权的工作格局。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热点、难点的调查研究,寻求解决办法。继续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帮助社区居民解疑释难。热情认真调处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高效、快速的法律帮助与服务。配合“110”指挥中心,及时解救受害妇女儿童,认真处理好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文来自
行政村档案这一概念,目前在档案学界尚无定论。实际工作中,名词的运用也比较混乱,有的地方用“农村档案”,有的用“村级档案”,也不乏“行政村档案”的称谓。虽然理论上农村、乡、镇、行政村各有所指,但时下人们一提到行政村档案,往往将其与农村档案混为一谈,又将农村档案等同于乡镇、行政村产生的档案。笔者认为,明确界定概念是讨论问题的起点。
将行政村、农村、乡镇混淆的认识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末期至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曾实行“政社合一”的农村制度,它包括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党的以后,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开始实施政社分开,恢复乡镇政权建制,并按村民居住地区建立村民委员会,一个村委会领导一个行政村。但受习惯性思维的影响,农村依然成为行政村的代名词。
农村,有时也称乡村,它是一个社区性概念,指的是生产结构以农业为主、人口分布比较分散的广大地区。它既可以指自然村,也可以指行政村,还可指由若干个行政村组成的乡。乡镇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乡镇由乡村和集镇两个词组成,包括这两方面地域。狭义的乡镇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它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设置的一种行政区域建制。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是国家依法在农村建立的最基层的政权组织。行政村也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其行政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国家政权性质。由于档案总是由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形成,而农村涵盖了行政村和部分乡镇的外延,农村档案这个名词指向不明确,准确地说应该称乡镇档案或行政村档案。
1998年的《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将乡镇档案规定为“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简称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主要是由乡镇机关形成的,同省、地、县等其他级别的国家机关一样,乡镇档案属于国家所有。本文所讨论的行政村档案,我们将其界定为行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其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所有权是民法中物权的一种,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亦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③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客体是物或财产,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一般说来,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意味着所有人依法享有自主自愿支配其财产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对所有人正当行使权力加以妨碍或干涉。在我国,所有权从形态上,又可分为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三种。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简称集体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4条对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作了规定,包括“(1)法律规定的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林、草原、荒地、滩涂等;(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行政村档案应划归“集体所有的其它财产”。
根据以上分析,行政村档案所有权是指,行政村档案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档案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谁
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这个条款中很难确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究竟是谁,其主体应该是某一个组织,还是村民集体?关于这一问题,多年来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农村制度,有学者认为“三级所有权,就是集体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④及其下属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民法学者一般认为,农村,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三级所有”。“农村三级所有的财产,其主体是集体,而不是社员”,“它不同于共有,不是社员的共有财产”。⑤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法律界人士纷纷撰文,对此问题进行阐释。有人认为“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维护了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集体组织的生产资料,不是集体组织个别成员所有,而是属于集体组织整体所有”。⑥也有人认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不是集体组织成员间的共有财产,而是某个集体组织的公有财产,属于单一主体的集体组织所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作为一个集体或整体的社会组织,而不是那些构成集体组织成员的个人”⑦。
到90年代,对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出现了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称“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多数人的共同所有权,而不是单独的‘法人所有权’,即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⑧此外,还有法人与个人共同所有说等观点。
综观对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阐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过去在旧的观念的影响下,公有权利往往被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个人所有权却受到很大限制。今天,在农村实施群众自治的条件下,村民的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笔者认为,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主体应是其全体村民,而不是某一个组织,譬如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不具备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主体特征
所有权的主体能够参加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对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对财产的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宪法规定,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只有管理集体财产、办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行政村档案中,包括党委会、村委会讨论本村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村民民主选举材料、民事纠纷的调节书、本村集体财产登记、财务预算决算、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证等材料,每一份文件都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对行政村档案的处分(处置)这样的重大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是哪一个组织决定,即使两委会讨论通过,两委会的意见或决定也不能取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委员会只是代替村民集体对行政村档案行使所有权
这一点正如我国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财产的惟一所有人,“国家所有权借助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来行使和实现,并不意味着各级政府部门就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各个政府机构无论其属于哪一个行政层次,它们都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机关,而本身并不是所有人”。⑨同理,村民委员会只能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对档案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能成为档案的所有人。如果行政村档案属于村委会所有,村民自治就可能变成少数村干部自治,必然造成权利制衡机制的不健全,村民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伤害。而且,为集体所有的行政村档案如果仅仅由村委会几个人决定它的命运,它就不再是集体所有权,实际上是将集体财产变成了个人财产。这与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性质是相互矛盾的。
三、明确行政村档案所有权对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村档村管是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村档乡管”只是权宜之计
行政村档案最终的归宿在哪里?行政村档案应不应移交乡镇档案馆或县档案馆?根据上述对行政村档案所有权主体的讨论,我们认为,实施村档村管才是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村委会的性质,它是一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级组织不再是一级政权,它已从最初的“村政府”、“生产大队”、“村公所”演变为“村民自治委员会”。同样是这部法律又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变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第3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行政村不是隶属于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只能帮助、指导农村基层组织作好各项工作。所以县、乡(镇)、村分别管理各自的档案,即实施村档村管是行政村档案管理的根本原则,它既体现了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精神,也符合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
有的县、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强行将行政村档案“移交”到乡镇档案馆或县档案馆,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的。“村档乡管”也只是权宜之计,是贫困农村无奈的选择。根据《档案法》第16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在行政村自我管理档案的条件尚不具备时,乡镇档案部门在最大限度地保证方便利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采取一些诸如“村档乡管”等措施,帮助行政村积累档案材料,防止散失。
当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面对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艰巨性,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放任自流,可以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对于集体经济基础较好,库房设施比较齐备,村民自我管理规范的行政村,其档案应实施自主管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即使一些经济落后省份,村档村管也不乏其例,有些村的档案室自建国以来的各类档案保存完好,而且提供档案为村民服务工作也开展得有声有色。如果一个村集体积累少,办公条件确实恶劣,甚至档案面临散失的威胁,乡镇档案部门可以帮助行政村积累档案资料,暂时实施“代管”。但代管程序要合法,需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需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减少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纷争。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在各方面条件具备时,“代管”的档案最终应归还行政村。
2.行政村档案所有权亟待有关法律条款的明确
我们国家目前正在走向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各项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但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所有权的权属始终含糊不清,行政村档案所有权的主体也未曾涉及。《档案法》作为一部专门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它仅对档案的管理、管理机构的权限作了规定。关于所有权,只在第16条提到“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至于哪些档案属集体所有,哪些属个人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哪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都不明确。在行政村档案所有权方面,如其权属问题、主体特征、客体范围等在法律法规方面基本是个空白。近期国家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草案),有关条款中也未明确行政村档案的归属。“权属不清,就不能提供物权的保护,”⑩调整与规范农村档案工作中的法律关系,所有权问题是关键,行政村档案所有权亟待有关法律条款的明确。
注释:
①周元库,村档镇管镇管村用,《中国档案》,2004,2
②吴红等,济南市的调查:村档镇管,《中国档案》,2004,2
③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P54
④⑤王忠等,《民法概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P184,P188
⑥凌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P126
⑦刘复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典》,长春出版社,1991,P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