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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郴州市所辖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北湖、苏仙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郴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是本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各县(市)房产管理局是其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税务、价格、金融、教育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搞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有利于城镇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受委托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镇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或买卖、交换、赠予、抵押、划拨、分割、合并等;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暂停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长的暂停期限届满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所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或受委托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前后按各自职责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公告;
(二)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有关房屋拆迁法规与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城镇房屋拆迁,可以实行下列两种方式:
(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和批准的拆迁方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金额、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书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除公有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拆迁人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报房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租赁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有产权纠纷、产权期他限制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除,拆除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给织拆迁人或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它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拆降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权属的注销登记手续、安置用房的初始或都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迁人要与拆除施工企业订立房屋拆除合同,合同中要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房屋拆除施工前,拆迁人应持《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及拆除施工企业资质等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拆除工程安全受监手续,然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九条拆迁人确需转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与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同级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前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他合法依据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被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分户评估,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将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差价。
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镇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因拆迁造成的相邻房屋、道路、绿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毁损、残缺的,应当无偿修复或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或未核发权属证书的,以房屋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地或城镇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4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差价。
前款所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必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条房屋拆迁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在得到安置后3个月内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自行安排周转房,延长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3倍支付。
(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除另有约定的外,延长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照租用与被拆迁房屋相近似的房屋所需租金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支付。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补偿等费用及时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或者拆走已经按照规定作了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户籍管理、教育、医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就医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条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四十条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四十一条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
第五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
第四十二条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数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抵于拆迁预算60%,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人没有按规定存入足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该专门账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据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共同保证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本息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人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从监督资金中办理提存,并向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在项目建设中,不能按照协议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经被拆迁人同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启用监督资金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被偿。
第四十七条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方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资金解除监督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后,到存款的金融机构办理专用账户解除监督手续。
拆迁项目补偿安置未完成的,不得办理资金解除监督手续。
开设拆迁专用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拆迁被偿安置资金虚假证明。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围攻、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拆迁工作人员及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提出了更严、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三是北京等地已经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宁波也有两个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的经验,可以吸收,工作中的教训,可以吸取。作为个人想法,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有粗有细。细,是指应当全省统一的事项,应当有具体规定,如: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拆迁补偿的范围(哪些应当补偿、哪些不可以补偿);安置的方式(宅基地安置、住房安置、货币安置);安置人口计算(哪些计入安置人口、哪些不计入安置人口);拆迁服务工作的原则;拆迁争议的受理范围、调处原则和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粗,是鉴于全省各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一的实际,对一些事项在省作出控制性规定的同时,允许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如:拆迁补偿价格,由省规定价格下限,允许各市、县提高;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农村私人建房标准,要求各市、县从严;住房安置面积,允许各市、县在省定下限以上具体细化;确定动迁与评估相分离,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向社会开放的原则,要求各市、县作出具体规定,等等。
以上个人意见,并附《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供领导参考。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和乡(镇)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范围内,因城市和乡(镇)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使用、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在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相关部门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房管、农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计划、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的计划立项、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委员会,应当配合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征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的含义如下:
(一)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及其家庭中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得到安置措施的成员。合法所有权人以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记载为准。第六条(基本要求)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措施。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如实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等资料,配合现场查勘、评估等工作,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被拆迁人服从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给予奖励。奖励费由拆迁人在拆迁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拆迁管理(7-16条)第七条(冻结)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范围后,应依法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应当在拆迁所在地张贴,或者在报刊上刊登。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冻结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农业结构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房屋。违反本款规定进行的活动属无效行为,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各职能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冻结范围内的前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将征地拆迁冻结通告送达有关部门。冻结范围内的住户在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6个月内不申请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征地拆迁冻结通告自行失效,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停止事项的审批手续。第八条(申请)因征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计划批文;
(二)用地规划文件及用地规划图;(三)用地批准文件或用地批准表达文件;
(四)房屋拆迁动迁服务委托协议、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委托协议;
(五)拆迁方案;
(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拆迁方案应载明下述内容:
(一)房屋拆迁的地点和四至范围;
(二)拆迁补偿的政策依据;
(三)拆迁安置的方式、地点、面积、期限和政策依据;
(四)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政策依据;
(五)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六)拆迁实施步骤;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用地批准是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是指整理、整治用地批准。第九条(发证及条件)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申请资料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拆迁公告及诉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征地房屋拆迁公告(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必须载明下述内容:
(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拆迁人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名称;
(三)拆迁范围;
(四)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二、开工前准备工作
(一) 甲方工作
1. 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甲方应清理拆除区的施工现场,撤出施工区域,标识非拆除物等,将现场交给乙方管理;封堵、切断通往该拆除区域的不用管道(水、电、煤气、通讯等),并书面交底封堵位置、需保护设施及注意事项。
2. 向拆除施工单位进行书面的地上、地下管道、线路等障碍的交底工作,
3. 为施工现场提供消防及防尘用水、施工用电,并指派一名工地代表协调配合拆除施工。
(二) 乙方工作
1. 考察拆除施工现场,编写施工方案,
2. 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组织设备、人员准时进入施工现场为开工做好物力、人力、设备、施工手续等一切必需准备工作。
3. 参加拆除施工管理人员应认真接受甲方的技术、安全及注意事项的书面交底。
4. 参与拆除施工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拆除施工方案,并坚决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各项要求,做到心中有数,目标统一。
三、拆除施工顺序及方法
(一). 拆除施工流程
施工准备 清理现场 拆除建筑物
清运渣土 平整清理施工现场 甲方验收
(二)、 施工方法
一、1、施工准备:1办好各种相关手续,并组织机械、工人熟悉施工现场,备齐所需材料设备。2搭设脚手架防护网,封闭施工区域,在周边设安全警示牌,通往拆除区的道路边界处设安全警示,并派专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2、清理现场;施工准备工作完毕后,开始对楼内进行现场清理,检查通往该楼内的各种水、电、气及通讯等管路和线路封堵工作是否完成,组织人工对于楼内可处理的物资进行回收。
3、拆除施工;根据建筑周边现场情况,自北向南进行施工,首先拆除吊顶,其次拆除铝窗,过程中注意保护树木绿化,洒水降尘,防止粉尘污染。
4、 及时进行整渣土整理及外运;建筑物拆除完毕,事先及时办理好渣土清运及消纳等有关手续。然后进行渣土现场整理,将渣土集中堆放,再由装载机配合运输车辆联合作业进行清运。清运过程中,保持渣土装车不外溢,运输不漏洒,保持环境卫生。在出入口处指派二名专职清洁人员清刷车轮和车身上的尘渣,以保证非施工场地清洁卫生。
6、平整场地及清理现场;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对拆除后的场地及时平整处理,做到文明施工。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现场局部建筑的保护工作和其他零散施工。
7、甲方验收;经过上述施工后,双方以合同中规定标准到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及时返工直至验收达标。
四、施工机具配置
序号
机 械 工具
型 号
单位
数量
备 注
1
装 载 机
zl-50
台
2
清理渣土、配合施工
2
气泵及风镐
套
5
配合拆除
3
斯太尔汽车
star
辆
5
清运渣土
4
小推车
辆
10
清运渣土
五、 施工人员配置
序号
名 称
人数
备注
1
项目经理
1
负责全面工作
2
生产经理
1
安全生产
3
工 程 师
1
技术工作
4
专职安全员
1
安全、监督、检查
5
工 长
4
安全生产
7
工 人
80
高峰期间
六、 安全措施及文明施工要求
1. 开工前,参加本次施工的全体管理人员及工人必须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建委、劳动局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2. 建立工地的安全、消防、保卫制度。工人要办理进场手续,做到合法用工。参加本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进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
3. 工程的重点危险部位拆除时,工程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确保安全生产,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一切按操作规程行事。
4. 拆除区内挂注警示牌,确保施工安全。
5. 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分部位、分项目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并结合施工生产中的实际情况、作业人员的
现状,不断充实和完善施工方案的各项内容,确保方案的贯彻执行。
6. 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保养与维修,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
7. 制定本项目工程的消防保卫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8. 拆除施工、清运渣土时应随时喷水降尘,尽量减少粉尘飞扬。
9、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绝不允许违章施工,违章指挥、违反安全劳动纪律。
七、安全文明施工方
一、开工前参加本次施工的全体管理人员及工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建委、劳动局及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建立工地的安全、消防、保卫制度,使用民工要办理进场手续,做到合法用工,参加本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进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负责人要根据工程特点、工程进度、施工布置的全过程的安全防范的重点进行预测,制定以控制和避免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和机械伤害事故为重点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三、工程的重点危险部位拆除时,工程负责人必须亲临施工现场指挥,确保安全生产,每天工作前认真检查安全防护和劳保用品完好情况。
四、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上班时间不得喝酒吸烟,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使用气焊要办理动火证明并有防火措施,用水用电设专人管理,工地设专职
五、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保养与维修,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它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下降,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六、施工现场保卫及消防措施,制定本项目工程的消防保卫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对火灾隐患进行解决。
七、施工现场设看护人员,参加施工人员统一工作服,配备胸卡,上班持卡进入现场。
八、拆除施工及清运渣土时随时喷水降尘,尽量减少粉尘和噪音,认真执行北京市关于拆迁工地治理扬尘的各种规定。
XX市热电厂
二、施工项目:
砼烟囱拆除工程,同时恢复原高度放大口径
三、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部位:
生产厂区内
四、砼烟囱拆除工程概况:
1、砼烟囱拆除工程砼烟囱的高度为54米。
2、由于生产的需要,砼烟囱拆除的口径已达不到需求,必须改进。
3、为了能让砼烟囱拆除达到需求,口径达到2.3m。
4、 砌筑加高后,由上而下加固包箍每米1道,加固竖筋48m,8根。
5、砼烟囱拆除收程比例1:1.25,现改为比例为1:1的收程,到达48m为2.3m口径。
6、将砼烟囱拆除30m,重新砌筑放大口径。
7、为了能让烟囱达到设计强度,加高完毕后,进行外壁抹灰,再进行砼烟囱拆除。
五、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1、首先将砼烟囱拆除工程上外直径为基础,制作安装包箍型支架箍二道。
2、砼烟囱拆除工程后,清理顶部,用水冲洗加高平面。
3、本公司采用不停产不用脚手架的方式进行本次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
4、砼烟囱拆除工程拆除废料,从空中直接落地。5、在包箍上分九十公分间距焊接固定角铁扣环。
6、制作三角支撑长80公分,其中一端勾拽在角铁扣环内,四周撑好。
7、用40×400×2000规格的木板在三角支撑上辅平,保温绝热工程 用绳索固定。
8、砼烟囱拆除工程操作人员在身系安全带的前提下施工,安全带系牢在爬梯上,操作人员站在悬空脚手架上拆除。
9、砼烟囱拆除工程工具使用电镐、大锤、凿子等工具,二人一组配合,以此类推往下拆除砖烟囱。
10、 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人员进现场首先将登高的爬梯逐个检查。
11、由于砼烟囱拆除工程在施工期间不能停产,处于不停产状态下施工。
12、砼烟囱拆除施工加高前首先浇筑内砼圈梁一道。
13、砼烟囱拆除施工在砼圈梁上安插抗震竖向筋φ8,12根。
14、砼烟囱拆除施工开始砌筑红砖所用红砖必须制作加工成异形砖,这样才能确保砼烟囱拆除施工砖缝横竖缝隙的比例要求。
15、砼烟囱拆除施工加高时每米加环向钢筋φ6.5抗震筋,抗震裂度按照7度设计要求。
16、砼烟囱拆除施工砌筑砂浆按10M砂浆砌筑。
17、砼烟囱拆除施工所用红砖必须提前一天饮足水饮够水,这样才能确保砼烟囱拆除施工灰缝的粘结牢固强度。
18、砼烟囱拆除施工避雷针、避雷线、爬梯等金属构件按原样安装。
19、砌筑完毕后,砼烟囱拆除施工烟囱外避用15M水泥砂浆抹灰,厚度3公分,外表光滑、平整。
20、砼烟囱拆除施工水泥砂浆抹完,加固包箍48道,竖筋8根,金属构件必须除锈防腐。
21、这样一个完整的砼烟囱拆除施工2.3米口径的烟囱完成,达到厂方设计要求,为烟气排放量18万m3/h。
22、砼烟囱拆除施工原设计选用国标图集《00G211(三)》50/1.4-0.5-400 91页,配筋图为105页。
23、现加高按照国标图集《04G211-50/2.0-0.55-250》44页烟囱囱身图,配筋图按88页进行砼烟囱拆除施工。
24、砼烟囱拆除施工按照400度排气温度设计,现按图44页250度排气温度设计砌筑,所加高部位采用耐酸胶泥内壁防腐,达到大砼烟囱拆除施工功效既防腐,又耐温。
25、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烟囱下部18m部位待10月1日放假再次进行内壁耐酸胶泥防腐,与上部配套同步,达到防腐功效。
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烟囱涂刷色环或厂标,防腐工程公司 与厂家协商,再行确定设计图案。
六、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总量:
1、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高度30m。
2、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重新砌筑加高30m
3、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安装避雷针2支。
4、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砌筑墙体内使用抗震筋箍筋40道。
5、浇筑水泥圈梁二道(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开始砌筑部位和顶口部位)。
6、墙体内加抗震竖向钢筋8根。
7、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新安装避雷线50m。
8、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安装爬梯30m。
9、烟囱外墙粉刷水泥砂浆573O。
10、砼烟囱拆除工程施工加固包箍50×5扁铁48道。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拆除违法建筑、创造优良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为主题,通过拆除违法建筑,带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打造省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违办),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
市拆违办下设宣传报导组、督查组、组、安全保障组和拆迁组。
三、拆除范围、重点及目标
(一)拆除范围及重点。
未依法经住建、国土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1.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它道路两侧建设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重点拆除影响城市景观、占用公共资源、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居民生活及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违法建筑。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省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实现城市建设的科学、和谐为目标,既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也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政府统一领导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拆除后移交相关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三)动员自拆的原则。加强教育引导,宣传政策,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自拆。没有自拆能力、没有权属单位的由政府组织助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拆除的,实行依法。
(四)阳光“拆违”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拆治并举的原则。坚持以拆促治,违法建筑拆除后,迅速清运,平整场地,整修墙体,硬化绿化。对拆除违法建筑后的建筑物,根据外立面材质和整洁程度实施清洗、粉刷、装饰和整修,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美”。
(六)维护稳定的原则。将拆除违法建筑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七)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拆除违法建筑尽职尽责、业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甚至阻碍拆违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八)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服从拆违工作大局,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地拆除违法建筑。
五、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8月15日—9月15日)。
1.市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到外地参观学习,制定拆违方案,成立组织机构。
2.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动员大会,部署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下发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和《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3.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广播、电视、信息港等新闻媒体要开展专题报道,街道和社区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拆除违法建筑的舆论氛围。
4.培训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政策,为拆除违法建筑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9月16日——10月6日)。
1.按责任分工,以街道为单位,由市拆违办组织街道、社区和住建、国土、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实行“一户一档”,登记造册,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同时掌握低保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情况。
2.市拆违办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具体拆除办法。
3.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和取证。
第三阶段:实施拆除(10月7日—12月7日)。
1.下达通知,限期拆除。由住建、国土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同时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
2.督促自拆,实行助拆。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市拆违办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拆除。
3.联合行动,依法强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拒绝拆除的,由市拆违办组织住建、国土、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集中行动,依法予以。
4.清理现场,及时清运。做到边拆除、边清运、边绿化。拆除后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清理现场,运出建筑垃圾。
5.住建部门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绿化、铺装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力争多建小广场、小绿地。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12月8日—12月15日)。
1.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违法建筑拆除后,相关部门要实行目标管理,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六、职责分工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出本部门的详细方案。
组织部门要把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列为考察干部的一项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宣传部、广电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在干部群众中营造人人关心拆违、支持拆违的浓厚舆论氛围。
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局、法制办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司法保障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住建局牵头负责公用事业违法建筑的摸底、违法建筑的界定、拆除及拆后重建等相关工作。
国土局负责验证土地证件。
消防大队负责界定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情况。
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对应拆除的违法建筑标明“拆除”字样,指定建筑垃圾的存放场所及清运路线。
公安局要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防止发生和恶性抗法事件,维护现场秩序,保证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顺利进行。
住建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低保、就业等救助帮扶措施。
环保局负责界定违法建筑对环境的影响情况。
工商局要及时变更违法建筑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无照执业的依法取缔。
监察局负责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督查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监察部门要追究其责任。
(二)广泛宣传,把握导向。
要大力宣传违法建筑的危害,宣传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是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违法建筑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三)政策保障,确保稳定。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制定政策保障方案和稳定工作预案,强化对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管理和控制,认真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而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的问题,避免因拆除违法建筑引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有关公路建设控制区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违反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的建(构)筑物;
(六)违反施工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七)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刚性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违办)组织协调全县违法违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权其行使对全县城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督查权;对涉及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拆违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建议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对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管辖权有争议的事项;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的监督规范权;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预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检查考评权;组织协调整合力量协助乡镇对难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组织协调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拆违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三)水利部门负责违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六)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安全质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七)公安部门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处置预案;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格查处;
(八)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对在防止、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职责及分工遵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乡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乡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房管所以及乡镇的其他站所调剂,相对固定常设工作人员3-6名,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的组织拆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涉拆违职能部门派驻在本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年度考核不称职建议权和调出建议权。
第三章巡查与督查
第八条实行城乡建设日常巡查与定期督查相分离,两者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第九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开辟群众联防通道,将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在辖区和办公场所,上墙公示防止和控制违法建设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鼓励群众参与防止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将区域划分成片,每片明确若干名巡查责任人,对责任片区定期实施防违巡查。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建设苗头时,巡查责任人正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报告,乡镇和拆违职能部门必须派人当场调查情况,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劝阻,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违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员,适时和乡镇组织的巡查进行联动、互动,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拆除。各乡镇和各部门巡查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督查实行由县拆违办、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工作队,对全县城乡建设开展定期督查。联合督查工作队可分成若干督查组,每15天对城乡建设进行一次督查,和乡镇或部门核对一次台账,督查人员不参与案件办理,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及时报告县拆违办,县拆违办应予登记,并建好台帐。对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乡镇和部门提出限期处理建议,对巡查不力、处置不力的视情况通报。做好追踪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内没有处理到位的,书面报告有权机关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定期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筑,按职责分工应予以受理,当日或次日派人调查取证、依法依规采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涉嫌违法建筑,法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法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建设先行制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拆违办,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派人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各职能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就拟处罚的内容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分工规定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查处违法建设。对管辖违法建设查处和制止有争议的,由县拆违办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管辖。
第十六条坚决执行刚性处罚,杜绝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各拆违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拆违案件,报告县拆违办,需要县拆违办组织会审的,由县拆违办组织集中会审,形成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意见执行,需经济处罚的,必须经县拆违办确认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罚款缴纳单复印件报县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再作出有罚款种类的处罚,但可责令当事人按决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县城规划区的案件并通报县政务中心;所有罚没所得统一缴纳至县财政,由县财政局与县拆违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罚没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年年底前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建立台帐、上报县拆违办。县乡组织联合会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先处罚后再责令补办手续;对整改后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责令整改,验收合格的依法处罚,然后责令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对严重妨碍公众利益的,分批予以。
第十八条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查处,作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的,在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接到举报、交办或巡查中发现,有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获得信息,二小时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必须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必须依法下发停工通知书,封存其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绝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快速。
第二十一条加大拆违力度,提高拆违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违联动机制。
(一)发现违法建设后,乡镇、管区、村(社区)及拆违部门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确实无效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并通报县拆违办;
(二)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重难点违法建设,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拿出方案,申请县拆违办组织力量拆除。正常情况下,每次拆违行动,拆违执法实施主体单位不少于50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60人,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拆违办临时调集所需人员参加;
(三)各拆违职能单位应明确拆违工作分管联系领导、拆违行动执行人员,所有拆违工作人员在各单位内部应相对固定,人员名册报县拆违办备案,确保能快速集结,迅速出动;
(四)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调整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进行集中强制拆违行动时,不论涉及执行哪个部门的强拆决定,相关乡镇和部门都应听从拆违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从人、财、物、事上给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将拆违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使防止违法建设、控制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真正成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拆违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调研力度,从领导重视、机构运转、案件处理、依法行政、违法建筑拆除量、违建防控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科学的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体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奖惩。如辖区内存在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当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按一处4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2/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按一处6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辖区内当年违法建设超过10起且未拆除,需申请县级规模强拆的,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和强拆费用外,视具体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每新增一起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未拆除违法建设,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每处追究责任金2000元,并应承担该起违法建筑强拆时1/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每处追究6000元的责任金,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应承担的责任金和强拆费用由县拆违办提供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的账户直接划转。
第二十八条所划转的责任金归入拆违奖励与补助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项奖励和补助拆违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所划转的强拆费用专项用于强拆违法建筑。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所在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举报或批办快速反应机制,未明确相应的巡查或处置责任人员;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故意瞒报、谎报;接巡查处指令后,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二)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章建筑作出罚款决定施行会审规定的;不经会审而单独执行处罚或会审执行处罚后又擅自执行处罚的;对违法建筑应作出拆除决定而未作出或以罚代拆的;
(三)各单位不履行查处、支持、配合职责;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而推诿或因其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违法建筑未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三十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或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二)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供水和供电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供电、供水业务。对私自搭水、搭电的,坚决拆除水电设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采取措施对违法建筑停电、停水。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堵和疏应当有机结合,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阳光收费。涉及道路沿线建房的,按《县道路沿线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县城规划区的建设报建审批按相关法律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为申请人依法及时快捷的办结审批手续,杜绝被动违法建设的产生。
方案,并详细介绍采用切割法拆除旧桥的方案设计。为同类型桥梁日后的拆除设计
和施工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旧桥拆除切割法钢围堰
1工程概况
南丫大桥旧桥位于东莞市道镇南丫村,桥梁上跨东江南支流的南丫涌水道,上部结构采用11×16m的简支现浇钢筋砼T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墩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宽8m。现状照片见图1。该桥建于90年代初期,因当时设计荷载偏低、年久失修、超载等因素影响目前已成危桥,只能限载通行。2007年初,东莞市道镇人民政府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决定对南丫大桥进行拆除重建。根据实施方案,先在旧桥上游侧新建一幅新桥,然后拆除旧桥,在旧桥桥址处新建另外一幅新桥。新建桥梁按照内河Ⅴ级航道通航标准设计。航道主管部门在批复文件中要求:不得将拆旧桥过程中的碎渣落入河道中影响航道安全,灌注桩需拆除到河床面以下250cm。
图1 现状南丫大桥照片
2设计原则
旧桥拆除虽然是属于临时性工程,跟新建桥梁有很大区别,但在旧桥拆除设计中同样要遵循“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在旧桥拆除方案设计中,桥梁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不可能象具体施工单位的设计方案那样具体、详细,也没有必要。但设计单位提出的拆除方案一定要有可行性,因为这涉及整个工程的造价问题。各种不同的拆除方案,造价是相差很大的。如果提出的方案不合理,最终实施不了,造成很大的变更,将会影响整个工程造价。
3方案比选
根据本桥的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国内一些旧桥拆除的实例,提出了以下几种方案。
3.1 爆破拆除法
爆破拆除法可分为静态爆破拆除法和控制爆破拆除法。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一定的材料为媒介对结构物进行爆破拆除。该类方法在国内高层建筑拆除中已经累积了很丰富的经验。该方法的优点是一次成功、施工周期短、效果明显,倒塌方向、破坏范围等参数可以通过爆破设计进行控制。该方法的缺点是一次爆破后,桥梁的所有碎渣全部落入河道,难于清理,后续工作量很大;同时在爆破过程中对相邻结构物会产生一定的破坏。
3.2 破碎机拆除法
破碎机拆除法是属于机械拆除法,是利用专用或通用的机械设备经更换工作装置直接将结构物就地破碎、解体。在目前来说,该方法是最成熟、有效的主要拆除方法。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拆除方法,最终都还是要采用破碎机拆除法来完成桥梁的彻底拆除、清理。目前国内的中、小桥梁的拆除基本都是采用破碎机拆除法。该方法的优点是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都是比较常见,拆除过程可以控制在旧桥占地范围内,拆除过程十分安全,不会对相邻结构物产生影响,解体和破碎可同时完成,综合成本低。但该方法的缺点是,拆除过程中桥梁的碎渣同样会落入河道中,另外在拆除深水中的结构物也相当困难。
3.3 切割拆除法
切割拆除法也是属于机械拆除法,是利用专门的切割设备将结构物切割、解体,然后利用吊机吊到其它空地上再进行破碎处理。该方法在国内主要是用来拆除航道桥、深水基础桥。该方法的优点:拆除过程对航道运输影响小,对周围环境污染小、噪声小,拆除过程几乎不产生碎渣;拆除桥梁比较彻底、完全,不会遗留后续工作;拆除过程可以控制,十分安全;拆除过程不会危及相邻结构物的安全;可以在深水中拆除桥梁桩基。该方法的缺点:需要专用切割设备及其它配套的设备比较多,施工周期比较长,综合成本比较高。
南丫大桥旧桥桥位处的平均水深为7米,如果拆除过程中的桥梁碎渣全部落入河道中,清理河道很困难,将影响航道安全。另外拆除旧桥是在已经建好一幅新桥后进行的,新桥和旧桥之间的距离只有2米,如果采用爆破拆除,可能会严重危及新建桥梁的上、下部结构安全。因此爆破拆除法和破碎机拆除法首先被否决。经过综合比较,最终设计、建设、航道主管部门一致同意采用切割拆除法。
4切割拆除法方案设计
切割拆除法施工的主要顺序:桥面系―>主梁―>盖梁―>立柱―>系梁―>水中桩基―>架设钢围堰 ―>切割河床下桩基。
4.1 桥面系及主梁切割
南丫大桥旧桥上部为11×16m的简支现浇钢筋砼T梁结构,切割时从中间向两端切起,在拆除栏杆后先拆除冀板,再拆除T梁之间的桥面板,然后再切开横隔板吊走主梁。切割冀板时先把每跨冀板分成三段,钻上吊装孔,用吊机吊起将其切下,切割桥面板时以每片主梁和横隔板的中间面积为准,每框1块,在每块平衡位置上钻上4个吊装孔,切完后用航吊吊走,等全部面板切完后再用绳锯机将横隔板切开,横隔板和主梁一次性用航吊吊走。
4.2 盖梁切割
旧桥盖梁长度为6m,高度为1.2m,宽度为0.8m,总重量为14.4T,可用航吊一次性吊走,切割时只把盖梁和立柱连接处切开就可以一次性吊走,此项操作要用金刚石绳锯完成。
4.3 水上桥墩立柱切割
旧桥立柱露在水上部分大约为5m,但只需切掉4m,剩余1m作为切割河床以下桩基的平台,切割时只需在原立柱上钻上1个吊装孔用吊机吊起,再离水面1m高的地方用绳锯将其切断,就完成了此工序的操作。
4.4 系梁切割
旧桥系梁长度为4m,高度为1.0m,宽度为0.6m,总重量为6.0T,可用航吊一次性吊走,切割时只把系梁和桩基连接处切开就可以一次性吊走,此项操作要用金刚石绳锯完成。
4.5 桩基切割
由于此工序涉及到河床下的淤泥部分,所以在切割前先用6mm的铁板做起3m直径的钢围堰,做钢围堰时必须要考虑到安全,此钢围堰要做到8m高,要有内支撑防止水压变形,在钢围堰放入之前要先检查桥桩周边是否有石头及大块混凝土存在,钢围堰放好以后要用抽水机抽干里面的水及用人工清挖里面的淤泥,在挖淤泥之前要提前放入1个直径为2.8m的小钢围堰,高度为2m,主要是防止挖土时边上的泥土塌落确保挖土人员的安全,等淤泥清挖完毕以后再用钻孔机在桥墩桩基上端钻上1个吊装孔,在河床下2.5m部位将其切断,用航吊吊走,完成了整个切割的工艺。
1. 首先由人工定位放线,(由测量工程师测量准确的基准点)再根据现场进行不确定开 挖放坡宽度,定位放线准确后,由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清理,如:水、电、管线和防护栏杆等。易破碎的构件及物件进行拆走。
2. 挖土机进场,按照准确的定位放线的基准线进行土方开挖,据现在看来,开挖土方要进行转运拖走,基本把土方按照要求开挖完毕。
3.大型的挖机带钻头的炮机进场,进行老箱函的钢筋砼钻破施工,一直破到设计的新老结合部位,留0.5m不钻破。
4. 根据设计图施工要求,结合部位,用金刚钻锯片切开老排水箱函钢筋砼断面,再用柴油风炮机把预留的部位砼钻破清除。
5. 用挖机把开挖部位所有砼渣及土方进行清理,一直清理到能达到箱函能够满足设计要求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部位。在同时考虑到有地下水采取排水措施,进行排水。
6.在钻破钢筋砼的同时,要安排施工人员注意,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钢筋的收检工作。
7.关于拆除费用的计算方式,可分为两种,计时于计件。
(1) 计时:①机械施工采用台班计算:(每台班金额台班数)
②施工人员工资:(人工工日单位人工工日数量)
(2) 计件:把所有拆除工程量测量计算出来。
①实际开挖土方多少m³,(每m³土方每m³单价)
②转运土方多少m³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TM10标项目经理部
拌和站安装拆除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本拌和站位于湾龙乡政府对面,桩号为K94+900路线左侧100m,距G202国道600m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混凝土运输主要为本标段范围内的施工便道。主要负责大中桥、涵洞及沿线附属工程的砼供应。共计砼方量约8.8万m³,拌和站场地已全部硬化,存料合格,排水系统良好。
二.编制依据
a、本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含安全责任合同)。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c、本合同段的两阶段施工设计图纸、图纸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本合同段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纪要。
d、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单位多年来参加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所积累的经验和现有的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和综合管理水平。
三、施工计划
拆卸日期:2015年10月
四、施工工艺技术
项目部本着工厂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建站原则,按照筹建处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本合同段设置两个混凝土集中拌和站。
一号拌和站拌和机的生产能力为120m3∕h。
二号拌和站拌和机的生产能力为100m3∕h。
1、拌合站场地处理
拌合站场地用100cm厚山砂作垫层,20cm厚的水泥砼作为面层。料仓部位为防止积水进入料仓而无法外排,在料场处设置0.2%的坡度,并设置排水沟,在整个场地外侧挖排水沟。
2、搅拌站基础处理
搅拌站基础用C25钢筋混凝土,把水泥灌上部基础全部连接到一起形成整体基础,具体施工方法,在已完成上部墩与墩及下部墩整体基础之间采用裁筋形成钢筋网相连,使上部墩基础与下部整体基础形成整体式基础。
3、水泥储存罐基础
水泥储存罐基础用50cm厚C30钢筋混凝土浇筑,支脚位置用松木桩加固。地基施工时设置了防雷接地装置。
4、拌和站拌和设备安装拆除主要工序及安全要求
拌和站拌和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是设备管理和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须注意设备保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等多个环节。对大型拌和设备拆装作业实施有效地管理,是保证设备良好性能的保障,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
4.1场地处理
新的设备安装场地选址,要综合考虑设备安全、装卸及运输物料等因素,同时尽量避免对项目生活区和附近居民造成影响;场地布置应在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的同时还要满足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对控制室周围、主楼、水泥罐、料仓等处须进行地面硬化,使其满足使用要求和清理废料、积灰等环保要求。同时,必须保证场地排水顺畅,防止积水。
4.2水泥罐基础处理及设计验算
基础处理必须满足设备基础图的要求,应认真分析基础图中的尺寸关系及对强度、负载、高程等的要求。尺寸关系应用测量仪放线核准;水泥混凝土宜取样做试件进行强度检验;负载能力应依据设备图纸等技术要求,并视地基情况慎重处理,如对软基等特殊地质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整体水平面应满足图纸要求,有条件时宜高出地面20-40cm,基础图如需更改,必须将更改方案备案;对受力大的基础(如主楼、水泥罐、卷扬机等)宜直接、准确预埋地脚螺栓;对有些支架有变异或尺寸不定且受力大的基础,可在预埋钢筋上焊厚度为1cm以上的钢板,再与支脚进行焊接;对有些受力要求不高的基础,可预留地脚螺栓孔,进行二次浇灌,防雷地网应与基础应同步进行,基础打好后,应弹放中心线,并保护好中桩,以备安装校正。
4.3安装
4.3.1装机前准备
安装前,应再次检查设备外观质量,各部螺栓有无松动、焊口处有无裂纹,有无漏油、水、灰(结块)等;对整机各总成进行认真清洗,必要时可重新喷漆、防锈、翻新;准备所需的各种规格的螺栓、焊条、钢板等,准备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对使用较多的工具应多备几套,有条件的可使用气动扳手,并配备适时的氧割、电焊设备;计划好起重机的进场时间。
4.3.2机械部分安装
查明有安装顺序要求的总成部件,并按顺序进行安装;对无安装顺序要求的总成,可依据现场情况灵活安排,必要时可多个工作面同时进行,安装时应注意之间对中和尺寸关系,对密封部分应严格处理,以防泄漏;油管、通机管可按“起点到终点”次序依次连接,必要时可先吊移油罐或除尘器,以减少割焊工作。柴油管路宜采用法兰连接,如采用镀锌管攻丝连接,安装完毕,应用水胶布或纤维丝密封,并加油漆处理,待油漆干后再通油;安装除尘器时,应先检查布袋是否完好并清洁残留的尘粉,所有接缝应用橡胶片密封或用厚玻璃胶凝固后密封;机械部分安装完毕后,应及时做好防雷措施;对不再使用的回收粉,应落实排放处理措施;对拌和站的废浆应设过滤池等处理措施。
4.3.3电缆安装
布线前,仔细检查电缆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断路和短路现象,电力电缆的绝缘和电阻状况是否良好,接线时应按设备电路原理图操作,严禁私自篡改电路;因元器件变更或电路缺陷的改进应备案记录;电路走向应尽量远离油路和高温、潮温区域,避免电路和油路交叉布置,如有交叉,应严格做好油路密封;电缆沟(槽)位置应设安全警示牌和严防油污警示牌,各部分接地应与接线同时进行,并且必须可靠,照明线路应和整机电路同步布置安装;电力电缆不能单相加金属套管,以防发热损坏;控制和信号电缆宜与电力电缆分开布设,可将电力电缆布设完后用沙土隔层或用线管(槽)分隔布置,线路应注意隐蔽和防护,做好美观清楚,拐角部位用软胶铺垫,防止机械振动磨损。电路接线至少由两人一起进行,分别负责接线操作和检查核对,防止错接,线路接头必须使用线耳,并且防止紧拉、重挂,以防脱落。
4.3.4设备调试
调试前应整理调入的设备资料:包括操作手册、生产工艺说明、系统组成说明,元器件说明书、电路原理图、控制程度等。
机械整体检查:安装正确,转动无阻碍,油料及冷却完备。
电气整体检查:所有接地完备并符合要求;所有电机三相电阻平衡,电压符合要求。
分部调试:调试一般先从电力拖动部分开始,由易到难分部进行,每一部分调试前必须再次检查机械和电路是否正确,同时必须有人监督协助,统一指挥;调试时,应注意观察各机构工作状况。保证启动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温升正常、仪表显示准确,无漏油、水泥等现象;调试人员应清楚生产工艺、系统设计组成原理、元器件特性和参数、电路组合原理、控制程序等。综合分析判断运行状况或故障原因。
整机运转和试生产,在各部分调试完好后,进行整机运转和试生产,检查各部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必须分析各系统和薄弱环节或设计缺陷,以备操作和维护时加以注意。
4.3.5验收和资料整理
设备拆装项目部双方分别派人参与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表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性能部分、轴承部分、密封部分、部分、安全部分的验收。重要元器件的型号、使用参数、说明书等在安装调试时及时收集整理,做好控制程序和电脑系统的备份工作,有条件时可通过制作光盘的影像文件来备份电脑系统或收集好相关的软件安装程序和硬件驱动程序。
4.3.6设备拆卸
设备拆卸前,应及时清空配料器、水泥罐、粉料罐及料仓中的余料,对整机进行全面清理,清除场地内的废料和杂物,然后按方案进行拆机。实施过程中必须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统一指挥,协调控制拆机秩序和进度。
(1)整机检查和记录
准备工作完成后,收集整理好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记录(包括配置上存在缺陷、设备存在的问题等)和设备需要改进的设计建议。对照历史记录,仔细检查拆机前各总成的情况,做好记录,会同仓管人员和拌和楼操作手共同清点设备所有工具的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并做好造册记录,随设备移交。
(2)精密仪器
贵重易损小部件,如电脑、红外摄像头、压力传感器,做好物件的保管和物品清单的填制,提前集中运走,以防被盗。
(3)电缆拆卸
拆线时应适当做好标记和记录,用防潮物品包扎好线头;拆线时,还应查清线路有无更改部位,并做好记录,以备安装时用,为减少电机正反转的调试工作,电机接线应全部做好标记,这样下次装线时只需要按原来接线位置连接,如条件允许,接线可只拆控制室一端,然后将电缆盘直接绑扎在机械上,拆线后,所有电机和接线箱应用薄膜包扎,严防进水。
(4)机械拆解
按由外到内、由高到低的原则选择拆机顺序,拆卸时应严防变形,同时应仔细检查各部分,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以备安装时处理。拌和设备从停用到拆卸前,最好对设备进行正常的恢复性保养维修和更换磨损件。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在拌和站安拆前召集全体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全部安拆人员的安全意识;
2、进入安拆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滑鞋;
3、拌和站扩大基础必须严格按设计图中的尺寸施工,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
4、拌和站周围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纵横向排水沟及渗水盲沟,保证地基的强度和稳定;严格按要求对拌和站污水进行沉淀或静化处理后再排出,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5、设备各部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连接牢固,满足荷载要求;将三个水泥罐用型钢联成一个整体,增强水泥罐基础的稳定性。
6、电气线路安拆过程由专业电工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安装前检查电源电线,在确保安全后方再进行安装;
7、拌和站设置安全楼梯,并安装牢固可靠;
8、高空作业人员选用身体健康、无恐高症人员,安装时系好安全带,避免交叉作业;
9、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可上岗;安装指挥人员安排熟练工担任,配好信号旗、口哨,保证严格按要求指挥吊车安装;
10、所有吊装钢丝绳、卸扣必须满足吊装需要,钢丝绳要栓牢后才能指挥起吊;
11、拌和站吊装时,吊装区域内严禁站人;在吊装作业的危险区域应注意分隔,有人进行监看,必要时设置隔离带,并有警示标志。
12、电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符合规范,远离易燃物品(如油罐)。
13、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如护栏、皮带罩等必须及时严格安装。
14、油罐设置应远离控制室和燃烧器,符合油品安全规范。柴油罐应放空运输(必要时或灌满水,但使用前必须将水排干净),外表清洗干净,关紧阀门。
15、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高温和大雨天气,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吊装作业。
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修建沉淀池,先将污水排入沉淀池,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河流。
2)现场存放油料的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如采用防渗混凝土地面、铺防油毡等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要采取防止油料跑、冒、滴、漏的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
3)施工现场的临时食堂,污水排放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
4)工地临时厕所的化粪池采取防渗措施,并尽可能利用既有建筑物内的水冲式厕所,同时做好防蝇、灭蛆工作。
5)化学用品、外加剂等应库内存放,妥善保管,防止污染环境。
6)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配合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搞好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沿线施工废水的控制,发现新的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防止水质恶化。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选择低污染的设备,并安装空气污染控制系统。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达标活动,减少机械废气、排烟对空气环境的污染。对汽油等易挥发物品要密闭存放,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
2)在运输、储存水泥和粉煤灰等易飞扬物时,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配备专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和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清扫和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3)车辆进出工地不得超限运输,防止沿途撒漏。
4)在混凝土拌和站、水泥库等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设施布置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季节风向,采取远离居民区并在搅拌站进料仓上安装除尘装置,控制粉尘污染。
5)严禁在现场焚烧任何废弃物及有毒废料(废机油、废塑料等)。因防水、防腐等工程的需要使用具有挥发性的有毒有害物质时,如油漆、稀释料等,应对此类物品设置专门的地方贮存,并作好密封、防渗漏措施,本着随用随开、用完盖好的原则,减少挥发,杜绝泄漏,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遗洒地面造成污染。
6)生活营地使用清洁能源,定期清理排烟系统,保证炉灶烟尘符合标准。
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1)应用先进的低噪音设备、改造设备器械声源及传递装置的工艺,控制声源振幅。同时设备操作人员应注意保养机械设备,合理操作,尽量使机械运转震动维护在最低噪声级水平下,上场前机械设备改型、改造或购买新设备时,充分考虑噪音污染和尾气排放达标问题,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对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上场要安装消音器或进行设备的改造。
2)拉大与噪声源的距离,机械设备施工现场,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在人员密集区附近施工,噪音应严格控制频率。合理安排施工,禁止夜间施工,坚持不扰民,如确需施工,应创造条件,隔离或屏蔽噪音。
3)对于在高噪音环境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戴耳罩、防声头盔、耳塞、塞耳棉等。安排间隔替换施工的方法,确保劳动者的健康。
4)在施工中加强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防噪音教育,无特殊紧急情况,车辆按照常规标准鸣笛,减少噪音对人群和野生动物干扰。根据环保单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要求,对遇有成群迁移的野生动物群,宁可间断施工,也坚持不惊扰的原则,达到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的习性问题。
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1)施工弃土、弃碴按设计或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堆弃,随弃土随平整碾压,同时修建弃土场排水设施,弃土场施工完成后,填表层土植草绿化,并按设计及时修建防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等质量、同时施工。
2)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按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要求处理。垃圾存放处要远离营区、远离水源,生活用一次性器具均采用可降解材料制品,集中存放,定期掩埋;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等废物集中存放包装后,定期运至内地指定地点处理;避免产生白色污染,废品收购站可回收的运至废品收购站处理。
3)加强废旧料、报废材料的回收和管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水土保持管理措施
1)保护生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的教育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
2)建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水土保持员,建立健全水保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面规划”原则,抓住本工程水土保持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水源、植被不被污染和破坏。
3)施工中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指定的弃碴土场堆放,做好挡护和绿化。工程竣工后,对弃土场、生产生活用地及施工便道等,按照当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复耕或绿化,同时修建好排水系统,防止水土流失。
六、劳动力计划
全面清理我区城乡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本次专项整治的基本任务:年全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展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对四岸、二十七条主干道、内环沿线、居住小区的违法建筑及城中村改造片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四山”管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从年1月至年12月。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实施拆除,对环境和建筑进行适当整治,有效遏制城乡违法建设行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组长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成立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法制办、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房管局、区征地办、区工商分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等部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规划分局,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邓烽担任办公室主任,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政园林局抽调专人组成,区规划分局负责牵头处理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领导、协调全区城乡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工作。
指导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开展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统计等日常工作。
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具体开展。
区规划分局负责擅自在屋顶搭建、下挖地下室及取得用地许可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要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占道、占绿地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全面清理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构筑物,并负责拆违后的垃圾清运,对拆违后原属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尽快恢复使用功能。对拆除违法建筑后原属城市绿地和宜于绿化的用地,负责进行绿化。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对森林公园、河道和水工程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消防支队负责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拆违资金的落实。
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要严格执法。
对涉及违法建设拒不改正的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区监察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做好来信、来访和疏导化解工作。区办要积极配合。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五阶段开展。
全区上下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二是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年1月—4月)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加大对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三是党员和各级干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宣传拆违工作,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
全面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城乡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第二阶段:清理核查阶段(年2月—5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对有碍城市发展的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的占有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制订拆除计划,并于年5月30日之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违法建筑分类由各执法部门核发限期拆除的法律文书,第三阶段:限期拆除阶段(年4月-5月)对拟定拆除的违法建筑。按法律程序依法对违法建筑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
一是动员违法建筑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二是对虽愿意自行拆除、但无力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第四阶段:组织拆除阶段(年5月—11月)对列入拆除计划的违法建筑。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协助拆除;三是对拒不拆除的各街镇、园区管委会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实施强拆。
对按时全面完成任务的街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年11月—12月)一是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区城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任务的街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拆除整治的重点范围
对四岸、二十七条主干道、内环沿线、居住小区的违法建筑及城中村改造片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四山”管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年全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展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六、工作要求
落实责任。为保证全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领导。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搭建工作班子,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制定实施意见。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相互协调配合,层层落实责任。
依法拆除。此次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土、消防、规划、安全、市政园林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认定。
2拱上填料拆除方案
限于篇幅,仅对该桥拱上填料的拆除过程进行优化分析,初步拟定以下3种拆除方案。
2.1方案一
主要考虑到节约时间、方便施工。具体实施方案:从中跨跨中依次向两桥台处对称拆除拱上填料,横桥向一次性拆除。
2.2方案二
主要考虑到全桥拆除过程中各阶段受力均衡,方便施工。具体实施方案:从中跨跨中依次向两桥台处对称拆除拱上填料,横桥向分3次拆除。
2.3方案三
同时考虑到全桥、每跨及腹拱跨的受力均衡。具体实施方案:从主跨每跨跨中依次对称向拱脚处拆除拱上填料,横桥向分3次拆除。
3计算图示及单元划分
为了模拟全桥拱上填料拆除过程,本次分析采用Midas杆系进行拆除施工模拟,材料的容重、弹模等计算参数按规范取值。其中每孔主拱圈纵桥向划分为20个单元,从第一跨到第三跨依次编号为1~60号单元;每孔腹拱圈划分为8个单元,依次编号为61~156号。
4拆除施工计算结果及分析
方案一拆除施工阶段划分少,计算简单,主要考虑全桥对称拆除,主拱圈及墩身受力均衡,但未考虑到墩顶立墙局部的受力状态;方案二主要考虑采用分块拆除的方案,对方案一进行了优化,横桥向分3次拆除,尽可能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应力变化,但应力依然较大;方案三同时考虑每一跨拆除过程上的对称性,以及墩顶腹拱和立墙受力的均衡性,横桥向同样分3次拆除,结构整体及各部件受力状态更加合理,拉应力水平比其他两种方案有明显的降低。
关键词: 中小跨径;双曲拱桥;拱上建筑;最优;拆除方法
Key words: small and medium span;two-way curved arch bridge;spandrel structure;optimal;removal method
中图分类号:U44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2-0130-02
0 引言
双曲拱桥以其施工方便,耗材较少的突出特点,自20世纪60年代其问世以来得到迅速推广,但随着交通量的增大,桥梁荷载等级的提高,许多双曲拱桥已无法满通需求,需要加固甚至拆除重建。而双曲拱桥因其独特的构造特点使得其在拆除过程中拆除方法的选择尤为重要。综合考虑施工难度、成本问题还有拆除方法,制定最优拆除方案。
1 拆除原则及顺序
1.1 拆除原则 由于双曲拱桥是对称结构,在恒载的作用下,其结构受力具有一定的对称性,因此,拱结构的拆除也要遵循对称的原则,即:对称卸载,左右半拱拆除进度应平衡。
1.2 拆除顺序 拱桥拆除应严格按照逆施工顺序进行,即:后施工的先拆除,先施工的后拆除。一般双曲拱桥拆除顺序为:桥面附属结构(栏杆和桥面铺装混凝土)桥面系(现浇组合混凝土和微弯板)横隔板引桥紧靠刚架拱的简支梁刚架拱空腹上弦杆斜撑拱脚上竖杆整片主拱腿吊移引桥靠桥台处简支梁桥台台后填土和挡墙破碎建筑物处理。
2 矿山桥(东)最优拆除方案研究
2.1 矿山桥(东)结构概况 武安市矿山桥(东)位于邢峰线上49+860.671~49+965.409处,该桥竣工于1976年8月,上部构造是为15m+50m+15m的普通钢筋混凝土双曲拱桥,下部结构采用石砌重力式桥墩、扩大基础,基础全部坐落于岩石上。该桥桥面净宽11m,桥面构造为:9m+2×1.00m。
2.2 可行性研究 武安市矿山桥(东)是跨越矿山村至郭二庄公路干线及二线之间小河沟,在其西侧有一座15m+50m+15m箱形拱桥,该拱桥运营状况良好。矿山桥的正面照片如图1。鉴于两座桥相距甚近,在拆除矿山桥(东)时,必须充分考虑对矿山桥(西)的影响,如果采用爆破拆除法难免会危害到矿山桥(西)以及由爆破带来的飞石对来往通行车辆的影响,即便是在设置一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局部爆破,也会因爆炸的那一瞬间产生的冲击波对邻桥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因此,在拆除矿山桥(东)时采用非爆破作业法。
2.3 经济决择 通过对矿山桥(东)拆除可行性的分析,确定使用非爆破作业法。矿山桥(东)下只有一条较小的河沟且不通车辆,其下具备搭设支架的条件,如采用桥下搭设支架的拆除方法,须专门修整场地,对地基进行特殊的加固处理,且需要大量脚手架。考虑到现场脚手架租赁、移放的不便,更主要的是需要对桥下大面积场地进行加固处理,成本较高,故放弃了桥下搭设支架的拆除方案。
矿山桥(东)下只有一条较小的河沟,显然不能采用船舶浮运的拆除方案。
采用桥上起吊的方案拆除矿山桥(东),需在桥上架设贝雷梁吊挂拱肋,用缆索吊机将切割后的拱肋块移至桥头两侧,经分割破碎处理后,装车运走。由于采用了缆索吊机,需要进行塔架设计与主索施工设计且需对地基做加固处理,无疑成本较高,不宜采用。
矿山桥(东)下无车辆通行,容许拆除物塌落,且作业的机动车辆可方便到桥下清除桥梁残骸,采用机凿发的拆除方案只需凿岩机、挖搅机、装载机等机械配合人工使用风镐、破碎锤、撬棍等设备即可完成对矿山桥(东)的拆除,拆除成本相比其它方法较低,故采用此法拆除。
2.4 最优拆除方法 拆除时应以桥身的1/2处为对称,纵向分区按照对称、均衡原则分条进行拆除。每一层间各部分的纵向拆除顺序是在保证关键截面的变形在容许范围的前提下,通过midas软件对不同拆除顺序进行计算对比后确定(图示以矿山桥为例)。
拱桥拆除过程中每一道工序始终保持一定的压顶重量,目的是使每道工序形成的拱受压而稳定,并且阻滞了可能发生的轻微偏载而引起拱轴线失衡。因此根据拱桥受力特点,初步选定两套方案作为拱上建筑纵向拆除顺序方案:方案(a)自两边拱脚向拱顶方向对称卸载;方案(b)自桥跨左右1/4点处向拱脚拱顶四个方向对称卸载。
矿山大桥桥墩的抗推刚度较主拱圈的抗推刚度很大,连拱作用较小,因此仅对矿山大桥主跨建立midas有限元模型。拱上建筑纵向分区在空腹段以每个腹拱为单元,模型按照纵向分单元、横向全宽卸载简化计算。
方案(a)将拆除过程化分为7个工况,方案(b)划分为4个工况。对拆除施工过程进行计算分析,两套方案的关键截面竖向变形如表1、2。
方案(b)较方案(a)而言,施工组织较为复杂,需要较高的施工组织管理,人力需求较大,但能够有效地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由表1、2中数据可知,方案(b)中拱肋关键截面竖向变形最大值较小,拱轴线偏离较小,安全性较高,因此建议纵向拆除顺序采用方案(b)。
3 结语
双曲拱桥的拆除难度大、风险大,需根据桥梁状况、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来确定最优拆除施工方案,本文以拆除矿山桥(东)为例,详细介绍了最优拆除方案的制订过程,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方案确定的步骤进行施工,较好地完成了拆桥工作。双曲拱桥并没有一套最优的拆除施工方案,在拆除一座具体的双曲拱桥,可以参照矿山桥(东)的拆除方案的制订思路,考虑拆除的可行性、经济性、环保性,制订一套最优的拆除施工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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