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时间:2023-01-21 1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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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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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基金监管体系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政府就要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纠正和监督基金管理和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行为,从而更好地检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效果,有针对性地改革基金管理和运作模式,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关键要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督方式,实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多个层面的全方位监督,才能更好地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国家权力机关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并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投资与运营进行全面监管,有效保障基金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社会公众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发展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确保监督不留死角,有效保障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有效发展,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3、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与运作的相关内容涉及不多,还没有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进行专门的立法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不能够在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下实现安全、稳定发展。对此,国家需要在制度层面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模式进行革新,重点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法律体系建设,确保基金管理与运作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确保基金管理运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对现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进行有效的完善,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规范,确保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最后制定出合乎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和管理规范的规章制度,做到违法必究,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力。

4、拓宽基金投资渠道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机构管理和运作,存在着投资方法简单和投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大多用于国债的购买和银行存款,这两种较为单一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方法,虽然基金的安全性比较稳健,但是抗支付压力风险能力差,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效率和质量,使基金增值成为空谈,政府的支付压力会越来越大,对此需要不断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方法,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高效收益,实现风险最小时收益最大化。第一,收益和风险双低类投资渠道,如央行票据、国债以及银行存款等;第二,收益和风险双高类投资渠道,如境外投资、股票以及期货交易等;第三,中等收益和风险投资渠道,如基金、金融债券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具有多样化的渠道和多元化的方法,相关的管理机构需要不断的探索研究,努力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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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格局。2011年7月,山东省宁阳县被选为国家试点县。2014年,宁阳县结合《意见》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但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以山东省宁阳县为研究对象,通过到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走访部分乡镇、村进行实证研究,以期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同时为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提供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

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状况

宁阳县是山东省泰安市的一个下辖县,位于山东省中部,总面积1125平方公里,辖2街道9镇2乡,即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泗店镇、东疏镇、伏山镇、罡城镇、蒋集镇、磁窑镇、华丰镇、葛石镇、东庄镇、鹤山乡、乡饮乡。(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状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了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及对年老后预期收益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政府不强制推行而是采取灵活性的政策,赋予参保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满足了不同参保者的需求。[3]从表1可以看出,宁阳县2012年参保人数为13.31万人,2013年参保人数上升到16.14万人,比2012年增多2.83万人,增长率为21.26%[4];2014年参加城乡保的人数为18.24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1万人,增长率为13.01%;2013年个人缴费金额4340.28万元,比2012年的个人缴费总额超过18倍;2014年个人缴费金额5936.52万元,比2013年净增1596.24万元,增长率为36.78%。表12012-2014年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年份缴费人数(万人)个人缴费(万元)201213.31230.76201316.144340.28201418.245936.52资料来源:依据宁阳县人社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2.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由表2所示,在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总额中,个人缴费比例均在77%以上,而集体补贴占总缴费额的比例基本在0.06%~12%之间,大部分筹资比例未超过3%。集体补贴中文庙、八仙桥、开发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文庙最高,占11.68%;八仙桥次之,占7.85%;开发区占3.99%。关于政府补贴比例,基本在10.55%~13.18%之间。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构成。各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以省级补贴为主,县级补贴为辅。政府补贴是循序渐进的[5]。从表3可以看出,省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从2012年每人44元/月到2015年提高到68元/月,省级政府承担了基础养老金补贴的80%。地方财政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县政府对基础养老金按月补贴,占基础养老金的20%;二是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每人补贴30元/年,缴费即补。另外,对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宁阳县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最低55元标准进行补贴,2015年1月,上调至85元/月。基础养老金增长后的每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增幅分别为5元、10元、5元、10元,增长率依次为9.09%、16.67%、7.14%、13.3%。(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管理状况1.经办机构及人员情况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为县农保处,共有3名经办人员,均为正式编制,通过多年系统的培训学习,提高了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县共13个乡镇(街道),1个经济开发区,乡镇级经办机构为乡镇人社所,平均每个人社所有3名经办人员。每村有1名村干部负责城乡保经办工作,全县共有624名村级协办员。目前县、乡镇两级均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条件比较好的村居也有单独的办公室用于办理业务、存放档案等。2.信息化建设情况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在乡镇级别以上配备比较齐全。全县已建立统一的参保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数据全部纳入山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此系统在部分条件好的村已联网,乡镇级别以上达到全覆盖[6]。(三)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宁阳县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暂由县级政府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如表4所示,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单独管理,当年基金总收入3亿元,本年收入合计17812.03万元。本年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补贴收入最高,占61.59%。本年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基础养老金支出最高,占本年支出的97.02%。2014年各项目总支出3亿元,收支平衡。(四)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状况宁阳县农保处积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严格审核待参保者是否具有领取资格,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待遇领取人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对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宁阳县选择300元缴费标准的参保者占绝大多数,选择4000元、5000元缴费标准的人很少。如果参保者按300元的低档次缴费标准进行不间断投保,以2015年基础养老金为标准,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6元,每月领取养老金为121元,全年能获取1452元。选择300~5000档次的参保者月领取养老金分别121元、142元、153元、175元、196元、250元、304元、358元、412元、520元、628元,分别比上一缴费档次增长22.22%、17.36%、7.75%、14.40%、12.00%、27.55%、21.60%、17.76%、15.08%、26.21%、20.77%。具体不同缴费档次待遇预算情况详见表5。

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一)筹资结构不够合理目前筹资结构中,个人缴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为辅。宁阳县集体经济发展较弱,集体经济的筹资比例基本未超过3%,在各乡镇的发展参差不齐,一些镇、乡相对缺失,尚未足够的经济能力补贴参保者[7]。政府补贴占筹资总额的比重相对均衡。当前的筹资结构制约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来年征缴工作的效率降低,不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向前发展。(二)缴费水平低由于基础养老金补贴低、县政府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补贴均为30元,使得居民参加高缴费档次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缴费档次,尤其是农村居民。另外,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相对城镇居民低,以及对政策缺乏了解,这也是不愿多缴的原因。参保者选择低缴费档次,或许短时间内能减轻财政压力,但从长远看,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按照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将无法满足基本的养老需求,影响社会的稳定。(三)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县农保处负责全县的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工作人员只有3名,但服务对象却是全县几十万人,工作压力很大。各乡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平均是3名,不仅要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内容,还要承担整个乡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工作量很大。村级协管员一般由村会计兼任,需要入村入户进行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却没有专门的经费补助,从而造成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四)设施较差及信息化滞后除了个别条件比较好的村,村级一般都没有设立单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而且,虽然大部分村配备了电脑,但能熟练操作电脑的人员不多。此外,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网速慢,在乡镇一级有时会出现联不上网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信息系统只覆盖到乡镇一级,绝大多数村还未联网,参保者只能通过纸质版汇总表和公示信息栏查询日常缴费信息,或者到乡镇人社所查询,极不方便。(五)待遇保障水平偏低根据宁阳县养老金待遇预算,参保人若按最低缴费标准300元缴纳养老金,累计缴费15年,则全年领取养老金1452元。然而,2014年泰安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713元,食品消费支出621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158元,食品消费支出2634元,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仍无法满足参保人的消费支出。对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超过15年,按待遇预算,月领取金额为99元。对于生活自理能力差、需政府大力扶持的人群来说,目前的补贴是微乎其微的。

三、完善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基金筹集结构,增强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一是优化筹资结构。结合宁阳县经济发展状况,虽然财政收入在泰安市仍处在中等左右水平,但在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近几年经济增长方式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财政实力提高。相比较个人缴费而言,政府的经济实力在个人、集体、政府三者的筹资结构中所占比例最高,因此,可以进一步提升政府的筹资比例。而某些集体经济相对不足的乡镇,县级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二是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一方面可以选择多种投资渠道。将养老金进行多元化投资运营,如:进资本市场、投资开放式基金、购买企业债券等,或许会带来颇丰的收益[8];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由县级上升到市级、省级,参与大公司投资运营。(二)加大宣传面力度,提高参保者的缴费水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可以开辟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开例会等形式使参保者全面了解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多缴费,增加制度的透明度。二是实行比例补贴制。即按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政府补贴与缴费数额呈正相关,收益具有累进性,体现多缴多得[9]。这一举措能够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激发参保者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三)加大经办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增加经办人员数量。在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考试、任用三支一扶人员和村官充实城乡保经办人员队伍。二是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宁阳县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培养成高素质、业务精的人员更好的为参保者服务。(四)加强基层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一是推进村级服务场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建设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场所,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10]。信息化覆盖到参保登记、缴纳保费、信息查询、待遇领取等各个环节,保障乡镇级网络畅通,逐步将有条件的村居纳入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县、乡、村三级信息资源共享,使参保者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

作者:陈晨 方金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EB/OL].(2014-02-26)[2015-09-01].http://www.gov.cn/zwgk/2014-02/26/content_2621907.htm

[2]张欣丽,睢党臣,董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满意度分析———以陕西省洛南县为例[J].西北人口,2014(6):83-87.

[3]李琼,汪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构建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5(2):100-103.

[4]汪慧,李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及现实选择[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5(1):89-92.

[5]黄丽,罗锋,刘红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问题研究———基于广东省的实证研究[J].人口与经济,2014(3):110-116.

[6]陈建梅,鲁秋石,方锡悦.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一体化发展问题研究[J].对外经贸,2015(2):76-78.

[7]郑秉文.“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类似[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4(5):10.

篇3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同。城镇企业男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因条件不同分为60、55、50周岁,女职工分为55、50、45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均为60周岁。

2、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不同。城镇企业职工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我市现行定额为100元/月。

3、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定期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尚未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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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覆盖的是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覆盖的是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都是属于社会保险,但是不论是参保人员范围和缴费办法,以及待遇都是不一样的,相差甚远,主要是以下几个区别,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缴费,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参保。

第二,城镇职工是按月缴费,以本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按照比例缴费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是按照固定的数额缴费的,由国家补贴和个人缴费结合。

第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居民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总额加政府补贴,国家补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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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制度待遇。

二、缴费年限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不按规定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三、缴费规定

(一)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人按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另参照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缴费额,增设11000元的大额缴费档次。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给予60元的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的缴费补贴。

(二)补缴标准。参保人须从新农保实施时(即2011年)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年限。补缴年限最少不得少于新农保实施时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最多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可选择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1000元任一档次,若参保人为特困户(特指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由村(居)出具证明,所在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可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500元补缴。补缴保费或不在集中收费期间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任务目标和标准要求

(一)任务目标。全市完成投保人数12万人,投保额完成1.2亿元,力争完成1.5亿元。各镇(街、区)要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村(居)当年投保率不低于80%。

(二)示范村标准。投保率达到村(居)适龄居民参保率100%、人均缴费额达到1000元以上、村(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有补助。示范村达标数不少于镇(街、区)总村数的30%。

(三)时限要求。全市集中投保时间从2015年3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五、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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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增设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四个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100元、150元、200元、250元。

2、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3、1963年以前出生的到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不愿补缴的也必须从政策实施之日起开始缴费(即从2010年开始补缴),补缴只能有一次,如果补缴以后中途又有断保,断保几年将推迟几年领取待遇。

4、1964年以后出生的必须逐年参保(不能补缴),缴够15年后才能办理待遇领取。

5、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等新规定。

6、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7、城乡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

(1)衔接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参保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加时间。

(3)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明确任务,理清家底,抓好落实

为搞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镇的实际,根据各村(社区)人口等情况,将任务分配到村(社区)。各村(社区)必须认真摸清家底,切实弄清本辖区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参保对象情况,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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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居民养老保险是为我国为老龄的参保人员提供的社会养老政策,要想有效的落实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还比较低,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方式不科学

现阶段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是属地管理,这种管理不够科学,收缴保险金以及采集信息都非常麻烦。属地管理具体是指各个地区在国家的领导下进行社保结构的建立,但是这个社保机构的建立在上下级方面并不属于行政的领导关系,而更多的是业务上的指导,属地管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模式赋予了当地更多的自,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各个地区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却同国家政府的交流较少,导致各项权利非常分散,不利于基金缴纳以及信息采集整体效率的提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缺乏科学性

现阶段我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不科学的现象,管理方式不够规范,导致在具体的资金运作上,一些县市可能出现私自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紧紧进行挪用的现象。依据现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政策规定,各级县政府不仅承担着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同时还承担着资金的时间价值工作。然而现阶段我国很多的县级政府投资风险意识相对较低,依旧会采取买国债存银行的传统的基金管理思维,导致养老金的具体时间价值缺乏保障。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形成网络化信息系统以及联动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相对比较复杂,会涉及很多手续以及表格,而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没有形成网络化信息系统,导致经办服务效率会相对比较低。也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网络化管理,导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缺乏统一的管理以及整体的规划。另外,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又非常复杂,在具体的联动实施过程中,各个部门的责任以及权力不够明确,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工作相对比较混乱,限制了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1]。

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对现在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具体的管理方式上需要对属地管理模式进行探索改革,可以从“属地管理”向“属人管理”的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因为现阶段各参保对象的流动性会比较大,采用属地管理的管理模式会容易造成各类信息之间的传递造成限制,而“属人管理”的模式可以快速的捕捉到市场的各类信息,从而可以实现多角度多方位的收缴资金以及采集信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二)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流动的情况下可以更好的保证人们的利益,因此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时不能仅仅只是采用传统的买国债存银行的方法,可以不断的增加多种投资方式,从而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但是需要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一定要谨慎,尤其是对于股票投资以及金融投资,在进行具体的融资之前一定要做好充足的调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网络体系

为了有效的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需要我们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通过搭建各省,各市,各县乡的网络平台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使城乡居民可以利用网络在不出门的情况下得到专业的信息服务,如果需要进行资格认证,权利查询以及待遇领取时可以在就近的地方办理。不断的完善网络体系还需要加快速度实现一人一卡,社保卡不仅可以为居民提供方便,同时还可以有效的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精准度[2]。

(四)建立科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联动机制

首先各级政府需要将各项权利清单进行明确的规划,做好社会企业,银行,财政部门,社保经办部门以及一些其他相关部门的统筹工作,使每个部门都能够明确自己的职责同时相互增加沟通。同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定期的进行审查沟通,做好外部联动以及内部联动工作,从而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外部联动是指加强同银行,财政,公安以及民政之间的沟通。内部联动是指经办机构内部各个科室需要相互监督,做好社保信息的采集和整体工作,同时定时向上级汇报相关工作。同时经办机构需要加强对经办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真正的为参保人员提高有效的服务。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限制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有效进行,因此需要我们通过改革管理模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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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后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核心条件,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是该制度成败的关键。自2011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年末城乡居民保险基金结余为2302亿元,2016年年末基金累计结存5385亿元,基金规模快速扩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12年的48370万人增长到了2016年的50847万人。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群、基金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不仅关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发展,更影响着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困境

1.1基金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实践阶段从县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向市级或省级统筹过渡。但有鉴于中国城乡多样性、复杂性和机构设置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大部分停留在县级统筹阶段。在县级统筹状况下,县级社会保障部门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的收缴、管理、支出及监督的权力都掌握在县级单位手里,造成了基金管理的分散化,也给基金投资和监管环节的有序运作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分散的碎片化基金无法发挥投资的规模化效应,现代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也无法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风险大且收益无法保证。过低的统筹层次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出现投资管理人才匮乏、管理信息不畅、管理流程僵化、监管不力等问题。

1.2资金筹资不力,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目前我国虽然国家已经对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予了不同的缴费补贴,但激励效果并不显著。以河南省为例,100~400元档次补贴30元,500~1000元档次补贴60元,但大多城乡居民选择的是一年100元的最低投保档次,仍不能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缴费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城乡居民相对集聚的区域,大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可支配少,基础薄弱,地方政府可投入财政资源少。另外,尽管政策文件中有对集体补助的表述,但缺乏指导性,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依靠集体经济来支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显然遥不可及,集体补助很难落实。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测算,自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运行以来,2012—2016年五年间,个人缴费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31%、29%、25%、25%。①总体来看,在基金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出现了过度依赖中央财政、个人缴费档次偏低、集体补助缺乏的现象,使基金来源面临着重重挑战,基金发展缺乏内生动力。

1.3缺乏成熟投资运营机制,基金保障效果不良

据人社部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收入比从2012年的62?9%提高到了2016年的73%,这无疑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平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①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高通货膨胀率、基金规模的扩大,使得基金投资运营成为关乎基金保值增值的首要问题。但在过去我国采取了保守型的投资策略,只有国债和银行两种投资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缩水严重。因此我国于2015年8月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拓宽了基金投资的渠道,使基金管理模式向采取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的方式转变,但目前该养老保险投资方案缺乏具体操作方案尚未落地实行,所以目前城乡居民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仍然较低。可以预见的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以省级为单位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可委托投资的基金规模有限;且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缺乏成熟机构投资者等原因都给基金投资运营带来较大市场风险,因此基于委托关系而成立的基金信托管理模任重而道远。缴费档次低、政府补贴有限、基金投资收益率最低终造成的后果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偏低,保障效果不良。以2017年为例,全国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最低为每人每月70元,江苏省最高为每人每月135元,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全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效果不良。

1.4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基金违规问题凸显

首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包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金融机构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及法律监督。但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县市级人社部门既是基金的管理者又是监管人,从“执行与监管分离”的角度看,基金监管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造成了众多基金违规操作的问题。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层次较低,特别是各级地方城乡对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只依靠简单的相关规定,监管相关政策法规滞后,使得基金监管无法可依。再次,内部监管效果不良。我国的内部监管由统筹地区社保各级监管委员会和内部监察机构负责,但是监管人员由于缺少相关监管知识和手段,使得内部监察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最后,基金运营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基金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缺乏公开与公正性,且又因为城乡居民的权利与法制意识不强,社会监管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投资运营,如何做好金融混业背景下的基金监管也成为了基金管理的重大课题。

2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管理困境的对策

2.1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较低的统筹层次不仅给基金管理带来很大的制约,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明显受制于地方财力,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域差距,也限制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均等和地区均等,造成新的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需要国家政策和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统筹层次:第一步要逐步从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第二步要由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国统筹。鉴于我国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基金贡献水平不同等因素的制约,在向全国统筹的进程中如何协调各个统筹地区的利益是改革的重难点。实行全国统筹后,可以通过合理划分市、省及国家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效率。县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省级社保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县的基金调剂和管理部分后备金。国家社保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政策的顶层设计,引导基金管理在各个环节的发展方向。[1]

2.2健全基金多方筹资机制

合理划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责任。进一步明确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对于早缴费、多缴费、长缴费的参保人予以适当的缴费补贴,合理设计缴费补贴激励梯度以达到激励缴费的效果。政府在资金运行中的财政给付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居民的缴费责任,影响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以及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认可程度,从而影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化进程,因此应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2]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地方经济、集体经济,使得集体补助落到实处。建立常态化的待遇调整机制,结合工资增长水平、城乡居民消费指数等指标设计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促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能有效激励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2.3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

要想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促使基金向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方向改革发展,集中投资运营下的信托管理模式是必然选择,该模式的实质就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多元化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作为政府主导的集中基金管理机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鉴于政府部门在基金投资运营能力、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局限性,建议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选拔有资质的外部机构投资者作为人来负责具体的基金投资运作。为了兼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尤其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必须肩负起监管的责任,一方面,通过适度政策优惠吸引资本市场中具有成熟管理经验的机构法人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机构资格选拔条件,对基金投资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风险及收益做明确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力求监管适度,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2.4健全基金监管机制

健全基金监管机制是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依法管理运作的保证。首先,要修订滞后的基金监管政策,尤其要加强金融混业背景下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为基金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其次,革除过分倚重行政监督的弊端,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统领下的多元监督机制,优化专门监督细则,加强人社、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间的协同性,避免过高的监管成本和过低的监管效率带来的麻烦,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及业务流程进行无缝隙监督,提高专门监督的实效性;再次,明确以政府为主的监管主体,建立专门独立的外部监管机构,保持监管权力的独立性原则,吸纳高水平监管人才,确保内部监督落到实处;最后,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基金管理信息透明度,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参保人、群众及媒体等社会监督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雷娜?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的对比分析[D].西安:西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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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2009年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的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已经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是在我国“老农保”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开始实行的针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市居民的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分为10档,采取多缴多得的方式,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后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和农村居民进行的一项保险,也采取了多缴多得的方式,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背景

(一)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整理得出,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总人口从134091万人增长到136782万人;城镇化率也由49.95%增长到54.77%,其中2011年首次突破50%,并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至2014年间,全国总人口共增加了2691万人,增长率为2%;城镇人口增加了7938万人,增长率为11.86%,这说明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总人口增长速度,且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是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压力增大

我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末超过60周岁的人口达21242万人,比例为15.5%,远超10%;超过65周岁的人口达13755万人,比例为10.1%,超过7%,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老龄化程度已经非常严重。目前,“4-2-1”的家庭结构加上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年轻人身上养老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

(三)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弊端

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前实行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使得农村与城市分离开来,容易形成城乡之间的鸿沟和差距;不利于保证社会公平,农村和城市实行不同的制度,在缴费档次、方式、补贴和享受的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农村户口居民相比较于城市居民的待遇相对差一些。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问题

(一)全国统一难度大

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经济差异比较大,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需要依靠财政来支持,但经济差距会导致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政府对此项政策实施不积极。此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上,国家只给付有限的一部分资金,剩下部分是要由城乡居民个人来承担的,城乡居民的经济水平存在差距,农村居民想要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还是存在着一定难度。

(二)保障水平较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最根本的目的是想要保障生活困难的群体能过上基本生活,从而提升我国的福利水平。但是我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实际上这部分居民就是因为生活水平较低才无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而我国这一规定就导致真正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无法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险,通过财政转移补贴的还是一些中等收入的群体,这就无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并且我国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55元调整到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并没有适应我国的经济增长的速度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

(三)监督不规范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虽然对两种制度的并轨做出了说明,但是在很多具体实施的细节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实施方案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缺乏统一的规定管理监督就会导致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标准不一致,执行不规范不彻底,甚至形式化。这就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且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还有可能会带来一些现象的发生,让城乡居民得不到真正的物质保障,从而使并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政策宣传不够,居民信心不足

我国很大一部分居民缺乏养老意识,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虽然提高了城乡居享受养老的公平性,但是由于部分居民对此项政策并不了解,所以参保意愿并不强烈,这就要归因于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到位。在当代社会,生活节奏很快,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增长,人们更多地追求当前的利益,而对于养老保险这种长远利益的追求并不积极,甚至很多人不以为然。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制度并轨以及养老保险作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媒体平台,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看法,帮助城乡居民重拾对于养老保险的信心。政府还可以用讲座或是知识宣传等方式,让居民们认识到养老保险对于他们以后老年生活的重要性,转变他们只追求眼前利益的观念,加深他们对制度并轨的理解;可以设立咨询投诉热线,对于居民们提出的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对参保过程中存在的不文明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水平

我国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很狭窄,为了降低风险,保证稳定的收益,基本只是单一存到银行或是购买国债。虽然在《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提出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但在落实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对此做出相关规定。针对当前的情况,首先就要继续重视发展经济,只有经济水平的提高才能推动福利水平的提高。其次,政府可以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以及福利彩票等事业,拓宽基金投资的渠道以及基金的来源渠道。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国家关于基金投资运营的统一规定,让全国各地的基金运营受到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减少甚至避免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不法现象,从而增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

(三)继续扩大养老金覆盖面

我国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存在着前提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导致一部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难以得到养老的保障。在制度并轨的阶段,可以考虑取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让无法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老年人获得基础养老保险金的补助,真正帮助他们得以生活,提升我国福利水平,满足真正处于贫困的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应该跟上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要跟上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让基础养老金能够满足社会发展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提升参保人的满意度以及对养老保险的信心。

(四)加快信息平台的建设

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以让城乡居民足不出户就能通过互联网了解政策的变动以及相关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对政策做出更加全面的解释,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化平台也需要继续完善,让居民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参保,缴纳保费,查询相关个人信息及业务办理情况等,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居民参保更方便更及时,这就有助于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参保人数增加,帮助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首先需要中央明确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规范和管理监督,要对各地的实行情况进行了解,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对制度的并轨以及推行做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也需要确立自己的监管机构或是部门,明确划分好责权,对执行政策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让城乡居民都可以对当地政府的政策落实过程进行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制度实行的规范性。居民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电视等渠道全面对政府进行监督,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旧农保中政府不投入的情况,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成为了我国“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虽然在两项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我国制度并轨推行过程还是较为顺利的。我们应继续深入探索研究制度并轨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对策,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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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OL].中华新闻网,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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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社会经济正在不断发展,社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在生活水平提高后,许多人开始关心起养老问题。养老问题不但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老龄化问题开始显现出来,因此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概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指的是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要求的人,经过指定机构办理的养老保险证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领取人员应从养老保险生效的次年起,定期接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而对于逾期没有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机构有权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在经过手续补办后再给予发放,并对停发期间的养老保险进行补发[1]。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证队伍不全,经费得不到保障城乡养老保险资格认证需要依靠基层组织来维护和实施,提供落实到个人的资格认证服务。但是就目前来看许多地方都未设立基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队伍,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一些经费没有到位,有些队伍的经费甚至是0。上层领导没有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资格认证的特殊性,只是按照正常情况进行拨发经费,经费有限导致基层队伍无法应聘专业人员,或者应聘的人员因待遇过低而不积极工作,从而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队伍的工作难以开展。

(二)认证手段落后,缺乏专业人才大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的手段极其落后,而且没有建立起网络认证管理系统,而大部分城乡居民资格认证采取的是面对面的方式,依靠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排查审核,难免会出现有人伪造资料冒领资金的情况。而且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多,工作压力大以及手工操作的程序较多,使得认证进度缓慢。另外还存在着工作人员由于人情原因,对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不予制止,使相关部门为老人以后生活有保障所发放的养老金成为他人送人情的工具。由于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不受上层领导的重视,因此在招聘工作人员的时候难以招到专业人才,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由于认证手段落后、工作量大,且容易出现种种失误,也很难将在这一岗位长期工作下去。另外由于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立,一些人在异地进行认证时,只能通过电话和资料邮寄等方式进行,严重影响了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的工作开展。

(三)制度不统一导致工作落后大部分地区对于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没有制定相应制度,而有关部门也未出台各项实施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使得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队伍在工作过程中只能一边摸索一边开展工作,阻碍了工作的进行和开展力度;同时也导致了不同地区的认证手段和程序及所需要的资料的不同,因此许多人民群众对不同的制度和手段意见非常大。另外由于在资格认证过程中没有详细制度制定出台导致许多不良现象无法追责,比如冒领现象在被识破时也没有进行追究责任,最后导致居民认为即使冒领被识破也不用担负责任,使得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下去[2]。

三、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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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方案设计。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来说,其确立需遵循的准则为“保基本”;也就是说,需使待遇领取者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维持在领取周期以内而不会发生改变。由于篇幅的限制以及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作出的方案诸多,因此本文就针对其中的两种方案展开分析:(1)第一种方案:保证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总和能够与生活保障水平的下限值保持一致性。在2022年,由制度承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完全整合,而整体目标替代率水平则预测在2042年前后完成。(2)第二种方案:保证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总和能够与食品支出水平保持一致性。在2022年,由制度承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完全整合。相关学者经研究表明:倘若采取方案一,则到2022年农村的基本养老金代替率水平大约为22%;而城镇的基本养老金代替率水平大约为13%[2]。不难看出,在方案二中,主要是对缴费机制加以调整,使个人账户模糊加大,进一步使人账户替代率可以达到上述两种方案的替代率差额。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构建全新的养老金调整机制。结合近年来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数据信息可知,在养老保险目标代替率选取方面与许多要素存在相关性。为了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更具公平性,需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发展为依据,进而构建全新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从而使收入分配调整过程中社会保障力度的价值作用充分展现出来。

(二)做好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调整工作。以将来合理替代率水平的解析为依据,可知把目标代替率在低保与恩格尔系数两者之间加以设置是可行的。但由于基于地方财政收入当中,财政补贴占了较大的比重;因此,便需要做好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调整,使社会保障的支出得以扩展。与此同时,为了机制的完善,还可以构建符合社会经济水平的地方财政分担机制等,以此确保财政支出结构更具优化性。

(三)加强个人账户在养老金待遇计发中的作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个人账户的运行模式是“实账制”,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差异,在明确个人账户保值的基础上,才能够使个人账户替代率水平得到有效确立。所以,基于养老金待遇机制当中,需对个人账户的价值作用加以重视。构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模式,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进一步使个人账户的保障及升值得到有效保障。

(四)规范缴费标准。有学者]经研究表明:对缴费水平加以提升,能够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替代率得到明显的提升。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过程中,便需要规范缴费标准,使个人账户代替率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同时使制度的约束力度得到有效增强。要想实现以上目标,需以人均实际收入与可支配收入充当缴费的基础,进而以这方面收入的增长合理调整缴费机制,以此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的稳定性得到有效保证。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来说,需设置合理的缴费区间,明确上限与下限,以此使缴费标准更具规范性及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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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县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六条缴费基数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财政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第七条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八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给予每年60元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以村(社区)为参保单位,镇乡(街道)组织办理。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中途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六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六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各镇乡(街道)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及参保登记、人员增减、资格认定、数据录入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要完善殡葬管理办法,协助核准参保人员死亡信息,配合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八条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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