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范文

时间:2022-10-25 05: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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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

篇1

本文作者:郭东旭工作单位:太原铁路公安处

附加伤特点浅析

笔者在检案中发现,铁路交通事故中附加伤特征与行为人精神状况有很大关系。精神正常者所形成的附加伤,往往具有创伤浅表(偶有切腕较深者)、损伤形态单一且部位比较集中、致伤工具多为锐器等特点;而精神疾患者形成的附加伤,通常具有创伤严重(如案例1)、损伤形态复杂且部位分散、致伤工具多种多样等特点。但是,无论何种附加伤,均具有非致命性、对伤后行为能力无影响或影响轻微的特征。正确认识附加伤损伤特征,仔细分析损伤形成机理,对鉴定人员推断行为人个人某些特征或心理活动情况将提供很大帮助和启示。

附加伤意义初探

(一)为查找尸源工作提供方向,缩小范围由于铁路固有特点,如线路跨距长、沿线周边情况复杂等,加之近年来社会人员流动加大,常常对铁路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确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当在尸体检验中发现附加伤时,往往提示死者在事故发生前某些生活信息或活动轨迹,为查找尸源工作提供方向。在上述案例中,起初均无死者的准确身份信息,由于对附加伤的及时发现和分析,为查找尸源工作大大缩小了范围,死者身份得以在短时间内查实。(二)为调查部门分析、认定事故性质提供依据铁路交通事故依据死(伤)者当时行为特征而分为意外、自杀两大类。实际工作中,仅根据死者损伤情况判断事故性质通常比较困难,往往需要结合大量调查访问等其他材料综合分析。但是,受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被访问人主观意向等多种因素影响,如事故发生时正值夜晚,或发生地偏僻无人,被访问人与事故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等等,导致常常难以获取能发挥重要作用的调查访问材料。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尸体检验中发现附加伤,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判断死者生前某些行为,进而为认定事故性质提供重要依据。上述案例中,事故发生时均无旁人在场,事故性质能够及时得以认定,附加伤的检验和分析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为依法、及时、圆满地处理事故提供科学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关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时,在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的两种情形下(即不可抗力造成的;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其他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铁路有关部门均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强化了事故性质认定的重要意义,同时对判定事故性质所依据的各项证据要求更为严格。在尸检中发现、认定附加伤损伤特征、形成机理,并作为认定事故性质的重要客观依据之一,在认定事故系意外性质时,可以促使铁路部门依法、及时地对死者家属进行合理赔偿,避免延误事故处理最佳时机而使矛盾升级甚至激化。反之,在认定事故系自杀性质时,可以有效打消部分死者家属无理闹访、缠访,企图借机获得大额赔偿的心理。这样,在使事故得以及时、圆满地得到处理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事故各方合法权益,进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和谐。这些均在上述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杀人后移尸铁路的案例中,尸检中同样可检出铁路机车车辆无法形成的损伤,即他人加害时形成的损伤,此类损伤不应称为“附加伤”,事件性质也不是铁路交通事故,而是刑事案件,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篇2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篇3

    1.原始现场

    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

    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

    ①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②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③自然影响: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④特殊情况: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座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⑤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⑥其它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

    3.伪造现场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还有一种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有关人员的职责

    1.抢救伤者和财产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查看伤者伤情,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护措施,如有骨折时,搬动要小心;出血厉害时,应先止血等,再送医院,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灾发生时。首先是迅速灭火,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过往车辆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2.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是搞好现场勘察的必要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具体做法是:

    ①首先检查现场情况,确保现场的范围并进行封闭保护,可用石灰、砂石、树枝等物将现场包围起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现场,直至交警人员到来。

    ②现场上任何微小的痕迹都关系着肇事责任的分析和鉴定。现场保护人员对已发现的尸体、血迹、刹车痕迹、遗留物等,均要加以保护,遇有下雨刮风等自然条件破坏,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起来。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1.尽快赶赴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了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这是公安人员的职责,及时赶赴到现场有四个好处;一是减少现场变动;二是减少损失;三是可以及早撤除现场,减少阻车时间;四是可以避免扩大不良影响。

    2.保护现场

    划定现场的保护范围,维护现场秩序,不许无关人员进入,为保护重大事故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

    3.现场勘察

    主要内容有:搜集材料、摄影、丈量、绘图、车辆检验、道路鉴定、尸体检验,确定、询问、监护当事人,询问证人及其它调查和现场复核。

    4.尽快恢复交通

    因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而阻塞、甚至中断交通的现场是正常的,当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应尽量恢复交通,否则是不对的。但是,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一些重要资料还没有准确取得就拆除现场,恢复交通则是错误的。

    1.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当事各方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员,或产权是外国的车辆。

    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与非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不同之处是事故发生后,要尽早向外事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汇报,必要时请外事部门到现场协助并参与处理;如果事故车辆为使馆车辆,按照《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事故处理机关办案人员不可随意进入车中;做好对外国人的安全保卫工作。

    2.铁路道通事故

    铁路道口是指道路与铁路相交的交叉路口。

    铁路道口的交通事故,是指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各种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参与的相互冲突损害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而那些当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机车、列车、轨道车的铁路行车事故,则由铁路部门管辖和处理。

篇4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工具,在人口密集的中国,铁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带动全国的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平衡资源、分配资源。据调查显示,仅2012年1月,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6000余万人,同比增加1200余万人,增长率达到8.4%,在庞大的客流量之下,铁路好比盘根错节的经脉,在带动国家经济的同时,也源源不断的给全国各地输送着血液、资源。

铁路的客流量决定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它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关系到成千上万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求能够防止一些铁路案件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对已发生的铁路案件,需要及时准确的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取证,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可根据案件的大小、影响,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案件性质,严格采用法律的手段执行下去。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能够有效的保障铁路安全,并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发生。

铁路案件一般分为交通事故案件与铁路刑事案件,二者性质不一样,但所造成的破坏及影响都及其恶劣。警方在介入调查时,首先会对案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的性质划分,再根据不同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置方案。

一、铁路事故案件的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质往往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与人为的蓄意破坏不同,它具有不可确定性,比如:火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质量、天气等因素造成的脱轨、火灾、爆炸等事故现象,可称为铁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事件分类。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来定

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所有事故中性质特别恶劣,所造成的破坏和生命财产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事故,具体的来说,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造成百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繁忙干线的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运行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事故;繁忙干线的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行车达到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情况。以上五种情况,只需要符合其中之一,便可将事故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点: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案件;造成五十人以上百人以下的重伤案件;造成伍仟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案件;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的案件。如发生以上事故,都可以称为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在铁路交通事故中,数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性质严重,影响广泛,对案情的调查和处理时间也较长,而事故中的较大事故,一般只要符合以下几点就可判定: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死亡案件;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重伤事故案件;直接造成壹仟万元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客运列车脱轨二辆以上十八辆以下或者货运列车脱轨六辆以上六十辆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

4.一般事故。一般的铁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财产损失虽然比不了以上三点,但细分下来一般事故却有很多的分类,根据每一类的案情不同,所对应的调查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再此不一陈述。在以往的铁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案件都是一般事故,据调查了解,今年的铁路交通事故次数与死亡人数同比增长了11%,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往年也有所增长。

(二)案件调查与处置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须针对不同的事故案件授予不同部分的人员进行相关的调查,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对于重大事故一般是由铁道部方面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下面详细介绍案件调查的方法与处置方式。

铁路案件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在铁路案件发生之后,铁道部门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立案调查组,对事故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调查取证,一般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的铁路案件发生之后,会在在十二个小时内通知有关部门,接受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之前,需要维持好现场次序,避免现场遭受破坏而为调查带来难度,同时也可指定有关部门,比如当地公安、铁路局等部门临时组成调查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保护有关线索,掌握人员的伤亡情况、机车设备的损坏情况等,并且需要及时做好调查的有关记录,等调查组到达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反应情况。

当调查组的部门人员到了事故现场之后,对发生事故案情有一定了解的的临时调查组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且还需为调查部门提供便利,集合与事故有关的部门。铁路案件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期间应该随时接受调查的调遣,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证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及物证人证。

此外,铁路案件的调查组也有权利了解事故的整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相关的部门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关部门也不得拒绝,需全面配合。在调查铁路案件现场的时候,主要由警方负责,依靠相关职责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尽快找出有用的证据及事故发生情况。

1.警方在接到事故案件之后,需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维持现场次序,驱散无关人员,并及时提供救援工作。之后,对于事故现场,警方需尽量收集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比如:事故中的物证、人证或者事发的痕迹,并对现场进行测量,描绘现场的示意图,仔细观察,对现场的每一处痕迹和设备等进行标注、说明,比如对于需要第一时间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标记,然后进行保存;对于暂时无法移动的物品及证据,也必须予以守护和及时鉴定,并设明显的标志,严禁无关人等靠近或者挪动。

2.警方在达到现场指挥,除了控制现场之外,需要对知情者了解情况,可以通过口述、笔述和笔录等情况,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书写记录下来,之后再由有关负责人签认,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对于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却又不如实说明的,应当记录在案。

3.警方必须对事故现场的全貌、方位和有关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时向当地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对相关的设备物品、物件、机车、遗落物品、有害物品、现场痕迹、尸体及尸体的伤害部位等现场布置就进行拍照、摄像,事后需要及时保存,以备调查组调查案件提供依据和物证。

4.事故发生之后,警方应与医院、救助中心等部门配合,需要及时掌握伤亡人员数量、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的资料等。

5.铁路事故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调查取证的时候,必要对事故地点的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二、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

铁路案件的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铁路运输企业或有关单位的文电,违反了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情况,直接导致铁路事故案件发生的,则主要责任在于文电的单位。

2.由于设备管理不严、检修不过关而造成的事故,则责任由设备管理的单位负责。

3.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铁路事故的案件,如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如果可以预测或防范却由于疏忽导致,那么事故本身就为责任事故。可适当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确实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可以将事故定为非责任事故。

4.在现场调查中,如果有涉嫌人为破坏而造成的铁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成立专门调查组,在确认事故性质之前,先可以将事故定性为发生单位的责任事故,如果经公安机关确认,并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事故属于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则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此外,对于一般铁路案件事故中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依法来定,酌情判理。

在铁路案件调查中,事后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应的处置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和判罚情况:

第一,对于铁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内部职工对事故案件进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则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个人,责任较轻的,则处以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的公务人员,则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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