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9-28 08: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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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1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卫生事业发展项目库制度,对卫生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的确定,本着有利于加强规划、科学管理,有利于协调、调动和优化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根据卫生工作任务和卫生事业规划,科学论证,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建立预期三年的项目库。项目库的建立和资金安排要突出工作重点,符合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根据卫生事业基本情况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突出事业发展重点,优先安排项目库中急需、可行的项目。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安排;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安排;用于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疫情、灾情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安排。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卫生事业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人力状况以及对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州市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省级、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第八条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各州市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的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方案后,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和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省级补助各州市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用于设备购置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采取省级招标、州市采购的运作方式,即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各州市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验收付款。由州市统一采购的物品,州市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设备采购按下达的项目,依据各类机构的相关配置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配置和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送采购设备的详细品目,并分别列明设备分配使用单位。

第十条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需逐级报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中央和省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对虚报骗取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补助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上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三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五条各州市卫生、财政部门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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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与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等相结合,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开发区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预审工作,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程序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等。

归口部门或街道办对分管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发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或者开发区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设立专项资金,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按管委会规定的时间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相关资料。财政分局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初审、汇总后,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重点,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工作任务及年度财政财力状况,确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初步建议,经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或者金额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区财政分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或街道办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1、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3、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整改无效的。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开发区财政分局应当及时收回。

三、使用和执行

(一)、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

各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前由预算单位提出专项资金实施申请,填制“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发报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主任签批,开发区财政分局审核后安排预算指标。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报“单位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列明专项名称和金额,并附相关资料,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财政核准下达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吴开管委(2008)44号财政报账办法使用。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填制“专项资金验收结算单”,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主任审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二)、管委会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

管委会专项资金分街道管理专项资金和归口管理专项资金。

(1)街道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根据核定的预算指标,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财政下达街道管理专项资金总指标,各街道严格按预算总指标和上报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街道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街道专项资金申请单”,由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财政复审下达指标、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报账办法使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填制“专项资金验收结算单”,经单位负责人确认,街道办主任审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2)归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归口管理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初审,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开发区财政分局根据相关批准的文件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指标,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下达。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提出用款申请,填报“管委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结算)单”,列明项目名称和金额,并附相关资料,经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归口部门、财政、督察等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财政下达用款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报账办法使用。归口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验收结算工作,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四、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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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对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审委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委会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

(二)组织召开审委会会议,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分配建议进行审核讨论,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调度统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通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种类,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对于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按照 “一事一议 ”的原则,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当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并提报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设立审批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重大项目报省委决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程序、分配办法、使用方式、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使用到期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撤销收回。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慢,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九条 根据专项资金性质、项目性质和特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时,可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

第二十条 支持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尽量减少直接补助,更多地运用贴息等方式,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果,逐步建立财政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机制,财政部门根据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贴息贷款情况,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专项资金中用于企业和项目资本金的投入,逐步实行规范的股权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鼓励设立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引带动社会资金的跟进,逐步建立专项资金 “投入 ―回收 ―再投入”的循环使用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健全完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机制,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和投资评审,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从项目库中筛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政府(或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审委会在审核讨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查表决机制,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对于重大项目应当引入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在每年6月底前拨付下达,逾期未下达的,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按比例和逾期时间进行调减;截至9月底仍未拨付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 “以奖代补 ”的,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的资金。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全面跟踪专项资金支付、使用、核算及清算。

第三十四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 省级审计、财政、监察机关和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限的,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不予安排。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或者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1〕36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支出,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及地方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州)、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行省级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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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

(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一)对支持企业发展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贴息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

(二)对支持服务机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5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不超过融资担保额的1%;

对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项目,必须是在本省内注册在当地纳税,并为我省中小企业容子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申请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七)申请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企业法人执照副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说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的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文件和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和合规性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项目资金逐级下达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

后,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本市、县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七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在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局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对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到处罚处分的项目单位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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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关中地区小城镇是指关中地区*市、*市、*市、*市、*市、杨凌示范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制镇。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资金是指2008—2010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关中地区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道路、排水、路灯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审查和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小城镇建设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相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小城镇建设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设区市(区)是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安排小城镇建设的各项资金,做到渠道不乱、捆绑使用,确保项目建设。

(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小城镇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当年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小城镇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关中地区300个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对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镇也纳入补助和奖励范围。

(四)创新方式、奖补结合。创新小城镇建设资金使用方式,采取补助加奖励的办法拨付,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对已确定的项目按补助资金的70%拨付,其余30%作为奖励资金统筹使用,对项目实施好的县或镇给予奖励。

第二章项目申报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项目申报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扶贫范围的贫困县县城建设。

(二)关中城镇群“一轴一环三走廊”沿线具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

(三)有科学合理并经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有明确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向。

(四)主要用于改善人居环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路灯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

第七条项目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方案设计),并有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或已进行招投标工作;

(四)项目配套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落实证明;

(五)项目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每年9月底前由县建设主行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章资金投入方式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根据2008年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设区市(区)是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配套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2倍,同时要采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条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方式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等。

(一)建制镇建设项目采取补助加奖励的方式。由省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先拨付项目资金的70%,其余30%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分档次给予奖励。

(二)县城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市、县政府筹措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完工验收后,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下达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所在市(区)。

(三)为加快关中地区小城镇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重点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四)对未列入年度规划,但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镇,经验收达到一定标准的,省财政在下年度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加强配套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市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和监督,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支持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跟踪管理,遇到问题及时通报解决。每季度终了5日内,各市向省关中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按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篇6

(一)由市财政分三年拨款400万元。其中2000年拨款2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分别拨款100万元。以后视留学人员来穗情况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二)其他可用于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使用范围。

(一)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用于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留学人员短期来穗工作,参与我市建设项目及重大经济发展计划的相关工作;

(三)资助引进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活动;

(四)资助留学人员的成果推广与国际合作以及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资助短期来穗工作讲学留学人员的往返交通、住宿、技术援助顾问费方面的部分经费。

第四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对象。

(一)择优资助已获得国外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五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安家费者须是已有市内接收单位并在*落户定居的留学人员;

(二)申请研究项目启动费者,其研究项目应属国际前沿、有创新构思,或为我市所急需并获用人单位同意;

(三)申请短期来穗工作、讲学所需经费者,本人应具有留学所在国副教授或成绩突出的助理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企业、研究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研究人员;

(四)申请国际合作、国际会议与学术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经费者,其活动应是有助于*市科技创新体系战略发展、支持区域经济建设,或促进新兴学科发展及其他可以推进我市经济技术发展的,并已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

第六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安家费申报:

1、申请:申请安家费的留学人员必须填报《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

2、审批:由*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接受申请,进行审查,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申请技术支持、成果推广、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者,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申请: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填报《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附加材料。

2、初审:由留学服务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对项目进行考察。

3、论证:通过初审的项目,其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向留学服务中心递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经济计划,由留学服务中心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4、审批:项目由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下达项目经费指标。经费拨至该负责单位。

5、验收:项目完成之后,由市人事局组织验收。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

(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由市人事局提出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款。年度终了,由市人事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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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及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组建的科技中介机机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同时享受县“一厂一企”的政策。

(四)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资助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新产品、科技成果,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2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地税10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1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度资金资助,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并填写《xx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二)1万元以上的额度资金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xx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县财政局监督,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篇8

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__]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奖励。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重复获得,对通过其它渠道当年已获得国家和省、州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本专项基金将不再支持;资金额度不足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予以补足。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对象:

(一)行业纳税大户、骨干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建设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企业信用或纳税信用良好。

(五)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当年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和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和当年缴税单。

(五)属于技术改造范围的要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固定资产投入收据,银行借据合同及缴息单;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要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相关缴税单等资料。

(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的名牌、专利产品

、诚信企业、上市公司、培训、担保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备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基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支持方案并拨付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平时检查、中期评估、后期考核平价。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基金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

篇9

(2)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引水、提水、输水、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抽水站,流量小于每秒一立方的渠道和涵闸等。

(3)引水流量小于0.5每秒一立方的小型堰坝。

(4)喷灌、微灌、滴灌。

(5)低压管道。

(6)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水务局负责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转移支付;镇(街道)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督,包括项目的立项、招标、施工和变更管理、验收和资金决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交给各镇、街道,由镇、街道具体做出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管理、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水务局对各镇(街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采取不定期检查。

指导意见下发后,各镇(街道)根据指导意见,分别制订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

城西、后宅等街道制订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审批程序、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及招投标、项目管理与完工验收、补助政策、资金拨付及监督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审批程序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补助计划一年一次,在每年12月底前安排下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是:(1)村两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政策处理等立项前的准备工作后向工作片提出申请,联村干部负责收集,由工作片水利员汇总,向工作片分管副主任、主任汇报;(2)各工作片在11月底前根据汇总情况,按项目内容进行现场勘察、审核,根据工程可操作性和实施条件筛选后上报街道农业服务中心;(3)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核实、评估,结合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文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立项),并上报市财政局、水务局备案。

篇10

一是对报账制管理的认识不统一。现有的报账制管理办法对报账资金管理和报账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如何保证实现报账制管理的根本目标等问题规定得不很具体和详尽,什么是报账制管理,如何把握报账制管理的工作重点,大家在理解和认识上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把这项管理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会计核算方式,在报账管理中,过分强调报账环节管理,忽略资金运行过程的监督,把资金拨付和审核报账作为报账制管理的重点,对于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缺乏必要的监管,项目管理流于形式,导致了擅自变更项目、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甚至编造虚假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是报账制管理工作存在着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在报账管理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重报账程序、轻审核效果。对报账手续是否齐备、原始凭证票面反映的经济事项的合规、合法性检查把关较严,对原始凭证所反映事项内容的真实性缺乏细致核实。一些项目单位便利用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工商企业发票等技术性合法的凭证报内容上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假账,或套取项目资金,或掩盖资金真实用途。由于在报账环节对经济内容的真实性把关不严,不仅使违纪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而且增加了以后检查处理的难度。由于财政部门负责报账管理。使项目单位形成了能够报账既合理、能够报账既合法的倾向。

三是报账制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行报账制管理是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益尝试,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报账制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目前,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资金有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部分国债专项资金,但报账管理办法均单独制定,一项专项资金一套报账制,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同样是实行报账制管理,对报账程序和报账手续的要求却各不相同,执行中很不规范。二是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细化。例如,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提供报账凭据,但对原始凭证原件由谁保存规定得却很模糊。从执行情况看,有的在县级财政部门留存。有的在项目单位留存。在政策掌握上很不一致。原始凭证在县级财政部门留存,财政部门又不是一级会计单位,又不负责项目管理和项目预、决算,成为项目报账资料与项目管理的“两层皮”现象。同时,这种作法与《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有抵触。三是办法中关于监督和处罚的规定过于空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

二、对加强报账制管理的几点认识和解决办法探讨

一要统一认识,强化管理。应进一步明确,报账制管理是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的一种管理制度,而非会计核算方式。报账制工作重点应放在管理上,不仅要加强资金管理,更要加强项目管理,要通过加强资金管理实现加强项目管理,不仅要对支出凭证进行审核,更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实现结果进行监控。实践证明,报账制管理只在报账凭证审核和决定是否予以报账一个环节进行是远远不够的,是难以实现报账制管理的根本初衷的,必须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

篇11

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凡20__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创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拔付严格按照再就业资金拔付程序执行,实行绩效评价管理。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条辖区财政应配套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对上述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进行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创业专项资金审核、审批程序。

初始创业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20__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0元初始创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须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服务所;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

文化程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经营地址

经营实体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开办时间

人员类别

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残疾人

根据镇发20__4号文一次性给予壹仟元初始创业补贴

社区(村)

创业服务站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核实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

(2)需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序号姓名性别

就业失业登记

证号所属

街道(镇)

经营实体名称

经营地址

人员类别

联系电话

领款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2)人员类别:①下岗失业人员;②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③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④被征地农民;⑤返乡农民工;⑥农村劳动力;⑦复转军人;⑧残疾人。

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自20__年1月1日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元的创业实物补贴。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__市特殊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购买生产经营性用具发票原件,填写《__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服务所;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__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__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

联系电话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何时被认定为特殊就业困难群体

户籍所在地

创业项目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补贴金额

申请人:年月日

社区(村)

创业服务站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核实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__市特殊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购买生产经营性用具票据。(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__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领花名册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就业失业登记

证号

所属

街道(镇)

经营实体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领款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

个体工商户升级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20__年1月1日起由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与创办私营企业非同一人的不得申请升级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户元的升级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升级后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填写《__市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后,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发放补贴。

3.申报申批日期为20__年6月30日至20__年12月31日。

__市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

私营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人员类别

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残疾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原个体工

商户信息

名称号码

成立日期

经营者姓名

根据镇发20__4号文一次性给予贰仟元的升级补贴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升级后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市区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

认定证明(存根)

经调查核实,同志于年月日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于年月日升级创办

(企业)。

特此证明。

(单位章)

经办人:年月日

---------------------------------------------------------

市区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

(来源:文秘站 )

认定证明

经调查核实,同志于年月日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现于年月日升级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号:,法人代表:,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章)

年月日

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20__年1月1日后市区新创办的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

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直企业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区属企业向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企业向南山联合社区申请,个体工商户到经营所在地的街道(镇)创业服务所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填写《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市直企业由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区属企业由所在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企业由联合社区)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

个体工商户由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初审后于每月15日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复审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困难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企业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数

申请补贴金额

创业实体

情况简介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初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__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1.“三新”企业。享受补贴的“三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__目前优先发展产业范围,其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导向,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及生物技术、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新传感网等产业。

2.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专业对口,在“三新”企业从事科研、技术等工作。

二、补贴标准

“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1000元补贴。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认定

(1)认定申请。企业根据条件自行向大学生就业 主管部门申报,提交《__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企业简介及企业运行情况;

③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或产品先进性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2)部门会审。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审会,对申报企业进行会审认定,并征求环保和安监部门意见。

“三新”企业认定当年有效,仅作为发放就业补贴的依据。

2.补贴申请

(1)补贴申请。企业自行向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就业补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2)部门审核。对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联合进行审核。

企业申请时,一并填写《__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就业补贴申请表》。

3.补贴发放

1.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于部门会审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领取审核通过的《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领取《就业补贴申请表》后,应提前将个人补贴部分垫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并制作《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3.企业凭《就业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到市财政局社保处领取就业补贴,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

4.由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5.申报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附表:1.《__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2.《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表一:

__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产业类型

新兴产业技术领域说明

(含发展状况、阶段和规模等情况)

部门会审意见

备注:1.“产业类型”栏目填写内容为“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环保产业、软件和服务外包、新传感网产业、其他”中的一种;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

表二:

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吸纳就业人数

补贴金额

产品或服务介绍:

企业盖章:

人签字: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专业岗位

表三: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联系方式

本人签字

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进入__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本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

三、申报程序

1.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列入见习计划的人员应在一周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入基地上岗见习。

2.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市级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建立《__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人员花名册》连同见习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推荐表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汇总。

3.办理生活补贴卡。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审核通过的见习人员统一办理生活补贴卡。

4.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间每月5日前,市级见习基地将见习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录入《见习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汇总,并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即可将补贴存入个人补贴卡,并由人社局相关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5.申报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附件:1.《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__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

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样本)

甲方(市级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 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应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甲方可与乙方中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以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中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签章)

年月日

__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

市级见习基地(公章):

编号

见习基地名称

见习岗位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是否是特困或低保家庭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历专业手机

进入基地时间

离开基地时间

篇12

第三条  极度缺水村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搬迁户房屋和新村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条   搬迁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每搬迁1户,市财政资金补助2万元。市财政补助资金,在搬迁方案批复后先拨付50%,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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