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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1.国内自身原因:(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国际方面的原因:(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
(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4,(1).
[2]石广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1.国内自身原因:(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国际方面的原因:(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
(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4,(1).
[2]石广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一、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自由化趋势,尤其是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措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之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日趋增多。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或法规,这些措施和法规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影响。TBT形式繁多,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已经遭遇了多次商品出口被拒的事件,给我国造成了很大损失,国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多是持一种批判态度。事实上,在国际分工格局变化的今天,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过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起着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促进技术进步等积极作用,而另一方面它又可能会引发贸易争端,封闭市场,阻碍经济增长。因此,不同利益主体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价值判断是不同的,甚至会出现激烈的冲突。客观理性地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功能,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而且直接影响着我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态度,进而影响有关决策。本文主要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社会功能,以期有助于人们更为准确地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利于社会进步
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提高生活质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给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的利益和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资源的过度开发,污染物过量排放,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技术壁垒之所以能在WTO规则体系下存在与发展,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体现了对产品质量、产品安全、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怀,因此,也体现了对人类的福利和动植物的安全的终极关怀。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而制定的。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正成为国际贸易的热点,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人类和动植物却面临着更多的安全挑战。有些病虫如松树线虫,一旦由出口产品带入进口国,很容易在进口国领土上“定居”繁衍,造成危害。于是目的明确、用意良好的食品检验检疫和食品标准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应用。
当今人们的价值观已经开始由重视物质价值转向以强调非物质价值的绿色价值观,尤其在发达国家绿色消费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促进了国际贸易中绿色产品市场的扩大,为发达国家制定较高的环境保护标准提供了市场基础,使某些国家可以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理由,提高环境水平、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环保技术落后,过于追求低成本等原因,采用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这就为发达国家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商品进口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如不安全家电、不安全儿童玩具、含汞化妆品、假药、旧服装、未经过安全证明的转基因食品、农药含量超标的食品等。如果不对这些商品的国际贸易严加限制,就会危害进口国国民的健康,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在贸易中加强检验、检疫措施极为重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完全有必要就各种商品制定相关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认证程序、包装与标签的要求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旦这些措施超出WTO有关协议的规定与约束,就成为阻碍商品贸易的壁垒。
日趋成熟的消费群体对生命健康的重视,对消费的产品质量和档次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贸易壁垒措施产生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应用。同时,随着新化学物质不断增多,导致近十多年以来,全球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地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气候变化、臭氧层损耗、温室效应、越界空气污染、水污染、食品污染、海洋污染、有毒有害与危险废物的处理,以及包括干旱和沙漠化在内的土地资源退化、森林破坏、酸雨沉降、物种灭绝等,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地破坏。对于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现对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保护健康与安全,促进公共目标的实现。技术法规与标准吸引着一个面临相似问题并能产生共同的消费利益的群体。在这个意义上说,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本身就是公共产品。比如制定有关废气排放量的技术法规与标准有助于保持清洁空气;可以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如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一国建立有效的TBT体系可以帮助其维护基本的安全。在国际贸易领域,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采取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即绿色壁垒,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产品的国际贸易与投资。另一方面,又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这些产业将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新的增长点,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会损害社会公平
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保护环境和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在环保绿色、安全卫生等名义的掩护下,打着合法的外衣行贸易保护之实。许多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标准法规,为技术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技术性贸易壁垒或者通过其数量控制机制的作用将外国产品阻挡在国门之外;或者通过价格控制机制,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使出口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出口方往往会对对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从而引起贸易纠纷和贸易战。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贸易争端的重要领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例中,技术贸易壁垒就占据了28个,双边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争端更是层出不穷。技术性贸易壁垒经常会被用为经济制裁的手段。在国际社会中常常会出现某些国家由于一些政治原因而对其他国家进行经济制裁。例如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制裁的主要对象。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政治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然与发达国家控制的现行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生冲突。而西方发达国家倚仗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不断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压力,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寻找各种借口对不合他们胃口的发展中国家实行经济制裁或禁运。这种强权政治的行径遭到了发展中国家日益强烈的反对和抵制,效果越来越差。这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广泛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及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而常被使用。
根据WTO有关协定要求,在运用TBT时,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但实际上,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加上TBT涉及面广,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TBT较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发达国家利用TBT的合法性,变相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其直接影响,就是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由于技术、环保或劳工等因素无法进入目标市场或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规、法令等方式设置的技术壁垒的程度非常高,其中美国有2.5万个,英国有2.2万个,法国有1.6万个,日本仅在农残量方面的技术标准就达6000多个,这样就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种产品无法进入这些发达国家的市场。比如在肉类生产上我国一直居世界首位,但由于美国检验局采用拖延方式拒绝接受我国企业进行有关检验、审查申请,使我国对美国的肉类出口仍是空白;在机电产品方面,由于欧美等国严格规定机电产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节能性等,给发展中国家的机电产品出口带来了许多障碍;在纺织品方面,欧美调整了原产地规则,轻而易举地就达到了限制的目的;在化工产品、药品等方面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就给市场准入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造成这种状况原因有三个:一是我国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要求,被拒之门外;二是贸易对象国任意提高标准,致使出口企业无法达到;三是标准提高增加了出口成本,一些出口企业无法承担费用,不得不退出市场。
四、简要结论
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环境、健康等社会目标的实现,并具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一面,但同时会损害社会公平,成为一些国家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作为一个正在复兴的大国,从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角度出发,更加理性地看待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不是只停留在一般的应对国际贸易中层出不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我们必须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热潮,正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以正确的态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与我国的策略选择[J].改革,2003(06)
2.卢明袆.论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D].外交学院,2006
3.柯大钢,冯宗宪.技术壁垒及其跨越方式[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4.高浏琛.TBT发展动态与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04(04)
5.周正祥,周建华.技术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出口的原因分析[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
6.白雪华.TBT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05
7.刘映华,马晓峰.SPS协议下的国际贸易[J].辽宁经济,2006(08)
8.洪金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J].当代经理人(下旬刊),2006(12)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本情况: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广泛性,从产品到生产过程,技术壁垒无处不在。从初级产品到制成品,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性,进口国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正在逐步的扩大;从生产过程看,它含概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全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即将扩展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2)形式上的合法性,贸易壁垒大多以国内国际公开立法的形式存在。由于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技术壁垒的统一立法,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大多由国内立法规定。这些法规是要求进口商强制遵守,这样外国厂商被合法的排除在外。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发达国家设置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以高科技手段进行检验,使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这种方式表面上是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不直接体现歧视性,但发展中国家厂商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调整原材料,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TBT形式繁多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二技术壁垒产生的原因分析
WTO成员经常因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发生争端,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印度,阿根廷,墨西哥等已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成为多起争端的当事国。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主观原因:有关成员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依然存在,他们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得到考虑,总是希望通过各种手段限制货物的进口。(二)客观原因:WTO贸易规则原则上禁止配额,许可证和高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但WTO并不禁止个成员国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为了保护环境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原则上已禁止的配额高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而对进口货物规定必要的卫生和技术要求,正因如此,有关成员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必然会更加关注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1]
三我国成为技术保护壁垒受害国的主要原因
1.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迅速提高,对贸易飞速发展,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加,2002年我国外汇储备名列世界第二。随着科技的发展,外贸产品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为了维护竞争中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 TBT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目的。
2.我国产品的相对弱质性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几乎割断了与外界的经济联系。由专家统计我国产品质量平均落后于发达国家10到20年。随着全球质量水平的和档次的不断更新,国际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否则将难以在国际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地位。
3对TBT认识和管理不够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认识到TBT的重要性,对产品质量没用清醒地认识,不注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一味的强调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的优势。这必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政府对技术贸易壁垒也缺乏做过的重视,政府内部没有负责贸易壁垒的机构,对贸易对象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了解很少,没有给出口企业以宏观上的指导,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4.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
国际贸易已广泛地将标准化作为贸易成交的依据。为了使产品能满足险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技术标准,为企业生产提供指南。这种标准十分强制性的有企业和用户自由采纳,但凡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卫生领域的基本要求,由国内法作强制性规定。
四技术标准化的机遇与挑战
机遇:“对TBT的研究不能一味的强调它是一种壁垒,它也有其合理成分可以利用,但必须遵守国际规则。”[2]技术贸易标准化是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出于保护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原因所作的一系列强制合法的对产品性能进行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目前,国际组织,各国纷纷建立产品质量体系,如ISO9000等。这些被广泛接受的产品技术方法可以使生产上采取统一的设计生产,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也保证了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技术性壁垒尤其是其中的绿色壁垒对人类的生存也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全球环境状况的改观,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现在世界各国人们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形成或正在形成绿色的消费观。人们越来越看好绿色产品,如绿色冰箱,绿色轮胎,绿色汽车等等。有关资料表明,70%的美国人表示公司的环保信誉会影响其购买决定,40%的欧洲人更喜欢绿色食品而不是传统食品。[3]
挑战:随着经济,金融,科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运用TBT来维护合法利益和实施贸易保护必然成为一个大的趋势。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产品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TBT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仅国外技术规定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就影响出口500亿美元。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商品结构档次仍较为落后等原因,将成为本世纪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我国的进口除关税壁垒外基本没有采取系统有效的技术性措施。在本世纪进入关税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大量削减的情况下,若不建立有效,强有力的技术防范体系国内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挑战。
五,我国应对TBT不利影响所应采取的对策
(一)消除TBT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
首先,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注意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就要求企业注重环保节能,开发绿色产品,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争取取得环境质量认证。
其次,国家要为出口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第一,加速我国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政府一向很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但是在环保、卫生等方面人很不完善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加快建立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十分必要的。第二,我国政府还需积极推国际标准的实施。首要的是ISO9000;2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这两套标准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了工业发达国家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统一制定的。ISO9000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一旦取得就相当于获得了多边认证,为进入国际市场减轻了阻力。
第三,最好能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收集贸易伙伴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立法的信息。这个机构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也可以就相关国家利用技术壁垒为本国企业提供贸易保护的措施,提请我国政府注意。以便寻求外交途径或者争端解决机制消除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利用TBT保护我国民族工业
1.2货物需求时间是选择贸易术语的又一决定因素货物的需求时间即交货时间是物资价格构成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全面考虑。货物的需求时间紧急,则运输价格变动风险较小,选择贸易术语时,根据买方具备的其他条件,进行选择;货物的需求时间较长,运输价格变动风险较大,当处于运输价格上涨时,可以选择由对方承担运输费用的贸易术语成交。如采用CIF、CIP等C组贸易术语采购进口物资;采用FOB等F组贸易术语采购出口物资。若采用买方负责运输的贸易术语采购某种物资时,则一定要将运输费用及运费可能上涨的因素考虑到物资成交价格中去。
1.3有利于规避风险是选择贸易术语的根本原则除了考虑成本因素外,还需考虑风险。如果承担海运,出现风险之后虽然有保险赔付,但对贸易双方都会产生影响。这样的损失虽然会有保险补偿,但采购方因为不能按时收到货物受到的影响可能会比得到的保险补偿还大,所以在选择贸易术语时注意规避风险显得格外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供方交货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而且运输方式复杂,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较大,特别是出口国遇到战争或人为障碍或破坏的地区,则运输途中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在选择交易术语时,必须根据不用时期、地区及运输线路和方式所能预测的风险情况,对贸易术语进行合理选择。
1.4实现采购目标,是选择贸易术语的最终原则在不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和规章的前提下,节约采购资金,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并保质、保量、及时供货,是采购人的采购目标,也是物资采购部门永恒的话题。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的选择应遵从如下准则:第一,在保障货物、货款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贸易术语;第二,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最大限度实现采购目标的前提下选择贸易术语;第三,采购人不能只看眼前,还要把眼光放开,注重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如力求在本国办理运输、保险业务,以促进本国的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第四,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并对现实状况作出分析、预测,科学合理地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2贸易术语选择的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州布法罗某进口商出口600吨山核桃仁,合同规定采购价格为5000美元/吨,为CIF纽约州布法罗,货物装船时间不得晚于当年的10月15日,货物不得分批和转运,需一次性直达到货,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进口商有权拒收。出口商于10月7日装船完毕,但船到美国纽约州西部伊利湖口岸时已是11月26日,此时港口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伊利湖东岸后出不来,便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西海岸港口,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纽约州布法罗。待这批核桃仁运到布法罗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15%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出口方降价10%结案,该公司共损失30万美元。
2.1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合同签订的是CIF合同,但合同条款却不是CIF条款,如规定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由签订的“CIF”——C组贸易术语变成了D组贸易术语。
2.2教训及借鉴(1)进口方和出口方对于贸易术语没有进行合理的选择,双方对于贸易术语的选择也没有真正达成一致和共识。(2)我国出口商对贸易术语CIF合同的相关规定还不了解,否则,就不会在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改变合同性质,以至于白白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还承受被对方降价10%的损失。(3)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并将各种风险因素考虑到订货价格中去。(4)对有些运输情况和细节(如货轮在途时间等)估算不足,对当地的自然气候(如冰冻期等)信息掌握不够。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的物资采购,对于贸易术语的熟练掌握和合理选择相当重要,它关系到物资采购效益和采购结果的成败。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例的本意,或是确保国际交易中货物质量的一致性,减少由进出口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服务引发的争端,或是保护消费安全,维护各国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GATT到WTO,一直在努力使各成员国的产品标准国际化、统一化,减少和取消贸易技术壁垒。但是,基于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的贸易扭曲依然存在,而且越来越呈现出覆盖率高、冲击力强、手段隐蔽和复杂化的趋势,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而使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例具有促进与扭曲世界贸易发展的两种截然相反的作用,呈现出双重性的特点。正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和原理》一书中指出:这种贸易的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的最好庇护所,是调节当今国际贸易的杠杆。形成贸易障碍的技术壁垒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手段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贸易壁垒的整体发展趋势使这种双重性越来越显现出来。自从1948年GATT生效以来,经过一次次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壁垒已经得到很大的遏制和削弱,相形之下,各国更注重采用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关税壁垒,尤其是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以及名目繁多的进出口商品包装、标志、检验和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构成了更为隐蔽、更难对付的贸易技术壁垒,成为国际贸易新的障碍。近几年来,随着技术密集型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例进一步上升,高灵敏检测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对商品选择性的增强,贸易技术壁垒占贸易壁垒的比例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已经达到80%,其二重性也相应的越来越明显。
另一方面,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本身的特性使其作用具有二重性。其一,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之所以能够构成贸易壁垒,是由于他们往往被以歧视的方式对进出口产品实施,既对进口产品提出特别的技术要求。其二,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都是各国自己制定的,由此产生的国与国之间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的种种差异导致了贸易的障碍。其三,与这种规格、标准相伴随的检测、检验手续也是技术条例与标准构成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进口国采用复杂的、旷日持久的技术检验、调查、取证、裁定等程序往往使商品的销售和成本大大增加,往往会延误交货期或者错过季节,从而失去市场。
二、TBT的“典范”——美国TBT体系
美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强国,也是各种贸易壁垒(如贸易地位限制、关税配额、数量限制、反倾销、技术性贸易措施、政府采购限制等)最繁多、体系最复杂的国家。
1.美国TBT的基本情况。
基于技术标准、法规的贸易技术壁垒。美国在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附加了许多对进口商品制定的条例。仅从1980年至今,美国已制订了约2300个技术性法规和条例。这些复杂的法规和条例本身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极大障碍。
关于合格评定的技术壁垒状况。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1)、电磁兼容FCC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其中,美国为了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认证,设立了代号为UL的“保险商实验室”,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很难达到UL标准水平。这种假借保护环境,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安全健康之名,对商品中的有害物含量制定较高指标的做法,有效地限制了商品的进口。
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设置技术壁垒。美国决定,从1992年起将全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办理海关业务,不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海关手续将被推迟受理。
以上提到的是美国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方面,当然还有一些其它原因而形成技术壁垒。正是这些贸易技术壁垒,导致外国产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美国的“入门费”看涨。
2.美国TBT体系的主要特点。
法律地位重要。美国的技术性法规或标准大都以保障消费安全、保护环境及国内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为出发点,几乎涉及到美国社会及公众生产、生活的每个层面,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且多属强制性法规或标准之列。
覆盖领域广泛。美国针对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订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并以标准、检测、标识及认证等手段,为进口产品设置高门槛及繁杂的检验手续。
法规体系复杂。呈现出立法部门众多,立法层次有别,措施性质多重,法规数量庞杂等特征。
执法体系复杂。美国负责技术性法规及技术标准执法工作的部门很多,从大的层面上分,既有联邦政府部门,又有联邦独立机构;从小的层面上,针对同一产品,在同一部门内,设立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项目的执法工作。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相辅相成,筑起了一道复杂而有序的执法体系。
美国主义特色鲜明。美国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非常严格、也非常高,检验手续复杂,批准时间冗长;而且,美国很少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订立的标准,其有些标准甚至直接与国际标准矛盾,一般也不承认包括中国在内的其它国家的检验标准,在对外交往中,我行我素,一切以美国利益与意识为中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论是作为合理的技术贸易措施,还是作为抬高门槛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有一点是无疑的,他是维护国家基本安全的重要手段,处于设置与超越不停顿较量的动态发展过程中,批着合理的外衣,手段隐蔽,冲击力强,与一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处于绝对优势和主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
三、关于动态条件下如何应对TBT的理论思考
如何有效地突破别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损失,保持自己的比较优势;如何有效地构筑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以在合法的外衣之下,保护本国产业,增强本国的竞争力。是世界各国重点考虑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分析超越问题。
1.应对贸易技术壁垒措施的一般理论分析。
(1)从贸易技术壁垒作用的基本机理来看,技术上的超越是最根本的应对措施。贸易技术壁垒作用的基本机理是,贸易技术壁垒一旦形成,并且实施,就会产生明显的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控制机制的双重作用,从而对进口品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进口国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对本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也产生递进影响。具体来讲,随着技术的进步,必然导致新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出现和进口产品对壁垒的跨越。因此,进口产品超越贸易技术壁垒,实质上是依据贸易技术壁垒的要求,改进产品,使其达到要求。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途径。但是,要依据进口国家的规定要求,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就需要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新的投资,从而使改进后的产品具有相当高的成本,进而削弱了产品的比较优势。当进口品的进入还是初步的,数量不多时,壁垒主要表现为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内涵控制机制的结合。而一旦新的进口品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大量地跨越了贸易技术壁垒,从理论上说这时壁垒主要表现为价格外在控制机制,其数量控制机制作用下降或者不再存在,此时壁垒对进口产品的作用又相当于零配额。可以这样讲,如果改造后的产品能尽快的以规模经济的方式跨越壁垒,就可能具有竞争优势。反之,则不可能具有竞争优势。所以,一国产品能否跨越,或者在多长的时间内跨越,取决于跨越的成本收益分析。
(2)从经济实践中各国对市场规模的限制以及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考虑来看,单纯技术上的超越不能解决所有贸易技术壁垒问题。国际贸易中的国家都是经济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一个国家出于市场规模的限制和保护国内产业的考虑,即使进口品已经满足了壁垒的技术要求并交纳进口的检验费用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以后,也不可能无限制的输入。这时东道国可以通过对检验过程的控制相应地调整进口品的数量和进口速率。而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标准会不断的出现,并被采用于新的技术法规之中,这就对进口产品形成新一轮的控制机制,从而形成新的贸易技术壁垒。从这个角度来看,单纯的技术上的跨越不可能解决所有贸易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扭曲问题。所以,在跨越贸易技术壁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进口国作为经济人的特性。
(3)从世界经济两极分化的趋势来看,南北方在贸易技术壁垒的设置与超越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构成世界经济两大类型的发展中国家(南方)经济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北方)经济之间,贫富两极分化在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世界先进的科技水平、生产力水平和世界最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和制约地位。表现在技术方面,发达国家拥有绝对的优势,南北国家之间形成了一条巨大的技术鸿沟,而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贸易技术壁垒本质上是国家间技术差异的具体表现,尽管它还受到其他的因素制约。从这个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在贸易技术壁垒的设置与超越方面总是处于主动与支配地位。如何缩小这种差距,是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的关键。根据熊彼特的发展理论,通过技术转移(表现为技术模仿或者扩散),可以缩小这种差距。技术转移,就发展中国家而言,主要是指技术引进。通过技术引进可以对产品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跨越贸易技术壁垒。但是,由于贸易技术壁垒的动态性,能否缩小技术差距,不断跨越贸易技术壁垒,不仅取决于引进国的模仿能力和创新能力,还取决于壁垒设置国的创新能力,以及国内产业的创新能力。
2.应对贸易技术壁垒的措施是多层次、有多种选择的。
措施的多层次。应对TBT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等。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世界格局多极化趋势以及世界经济区域化趋势,使得可以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在GATT/WTO框架内等多层次的回旋空间内解决问题。首先,在GATT/WTO框架之内。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GATT就在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确认及其管制与取消两个方面开展工作。1974年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标准守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对技术条例与技术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的检验程序、信息和援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旨在使标准国际化、统一化,减少和取消贸易技术壁垒。另外,WTO设立了对各成员开放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以提供磋商机会,监督协定的执行。其次,可以通过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解决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使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第三,国与国(地区)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贸易技术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进一步加大多、双边对外协作力度,以争取能逐步彼此承认各有关机构的检验、检疫证书,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例如,由于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向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非常便利美国的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措施的多选择性。各国有各国的国情,有各自相对固定的对外经贸关系,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各不相同,在采取何种措施应对贸易技术壁垒方面,也是有多种多样的措施可供选择的。主要包括技术上的超越、合作协商以及反击的方式等。这种方式本身也有多种选择,如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技术上的超越,其本身就有多种选择。其一是技术转移和提高竞争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先进技术供给有限,必须重视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结合本国对国外先进技术的跟踪,以及本国的自主开发,通过技术外溢和后发效应的协同作用,将制成品的生产和出口提高到一个新的技术水平,并尽快的由比较劣势向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转变。其二,运用FDI跨越贸易技术壁垒。单纯利用技术的购买手段往往是难以得到较为先进的复杂技术。这是因为这些技术往往掌握在跨国公司的手中,所以需要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利用FDI跨越贸易技术壁垒也就是本国产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可以取得双赢的结果。主要表现为,FDI所带来的技术转移的溢出,可以激发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协同效应,竞争模仿效应和当地化效应等,使其以比较便捷的途径取得比较先进和复杂的技术。其三,采用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跨越贸易技术壁垒。根据国际惯例,跨越贸易技术壁垒,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的先进标准。将本国的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或者是将本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协会标准推向世界各国并为各国所公认,就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先声夺人。
2中美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建议
2.1加快科技创新,占据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价值链高端环节
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一直处于在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从而造成了我国在国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中角色可替代性高,这一直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死穴,若我国不改变目前在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中的被动地位,这将会丧失提高我国国际贸易水平的极佳机遇。因此,我们要树立专利意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的发展步伐,占据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价值链高端环节,改变目前不公平的中美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现状。
2.2调整贸易结构,改变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三个单一化
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三个单一化:第一,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出口行业单一化,主要集中于计算机和通讯电子产品领域;第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出口区域单一化,就目前来说,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出口的主要区域,广大的中西部参与度非常低;第三,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出口主体单一化,外资企业在我国的高新技术出口贸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不利于我国国内企业的转型升级。因此,政府应该积极调整贸易结构,多扶持一些我国技术水平低,但在国民经济中极具基础地位的行业,鼓励他们参与到国际贸易的竞争中来,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涉及领域广、品牌效应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彻底改变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三个单一化,从而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持续发展。
2.3敢于挑战管制,抵制美国对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歧视
一直以来,美国对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都存在歧视,这不断增加了两国之间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成本,而且还增加了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破坏了中美之间良好的贸易环境。应对美国对华的高新技术出口管制,我国医改从各个层面进行抵制:首先,政府应该借助各种国际贸易合作组织的力量,通过建立双边贸易合作机制,对美国针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的不公平待遇进行交涉和谈判,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高新技术企业要联合起来,组成行业联盟,增强自身的谈判能力,统筹处理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摩擦。
对策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简称TBT),主要是指货物进口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以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由技术法规与标准、质量认证制度、标签和包装要求,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环境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六个体系构成。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并不是一开始就以贸易障碍的形式出现的TBT,和多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一样,是打着促进贸易的旗号而实际起着阻碍贸易的作用。TBT大都是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而被各国提出并采用的,并曾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在国际贸易中规定产品应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过程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正是由于技术壁垒的出现,使得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对国际贸易商品质量也有了健全的评估体系,这极大的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机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TBT还是以贸易障碍的面目出现,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由于知识产权的强力推行及先进标准的采用,使世界资源配置及要素流动更集中的向少数掌握先进开发技术与制造技术的国家和大公司转移。而其他国家在缺乏技术开发能力的条件下,只能跟在其后亦步亦趋。TBT已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也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未来深入谈判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TBT的最大受益者仍然是发达国家。因为他们在经济技术方面的优势,他们的技术专利、技术产品、版权等得以优先保护,取得了垄断利润;作为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方,也因挡住了其他国家同类产品对市场的进入而获得垄断利润。TBT的受害者则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壁垒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这不仅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发达、运输、通讯工具比较落后,更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落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繁多,技术要求也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他们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从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TBT不仅影响发展中国家商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引进尖端技术和设备,以缩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最终使得TBT减少。但是这种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受害者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也给发达国家自身造成了某些负面影响。实行TBT并不能使发达国家完全达到保护本国衰落工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同时,由于实行TBT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条件的不断恶化又反过来影响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增长,也不利于发达国家对这些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输出和技术转让,而且也会导致本国被保护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从而影响了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贸易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TBT形式多样,涉及面广,影响着各国经济政策的决定,因而也就直接或间接的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地理方向,引起不同国家间、集团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TBT对进口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它对进口国有关产业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发达国家对许多制成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的技术标准,进口货物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进口,其中有些规定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根据保护本国工业的意愿,这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了外国产品的进口,而且在实施过程 中也为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是会拉大进口国与出口国的之间的价格差距。三是TBT利用技术、经济、PPM标准及行政和司法部门这四类限制对进口商品产生影响。通过技术条文本身的限制规定直接限制进口的技术限制是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二、应如何应对贸易壁垒的屏障 第一,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标准是解决各国TBT制定随意性的很好方法,国际贸易组织可以建立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标准并根据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完善这一标准,并且要求成员国要基本按照这一标准来要求和制定自己的标准,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贸易标准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建议在下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将TBT列入讨论重点议题之一,努力达成一致,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内容,建立国际统一的权威标准并通报各成员国,让他们都按照这一标准进行生产活动和国际贸易。同时在新的协议中也要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因为TBT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远远大于发达国家,所以对发展中国家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以保持公平与平衡。
第二,对各国的TBT措施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合理性。在制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后,各个成员国要严格遵守,并根据这一标准来制定自己的TBT,不得随意制定一些苛刻的技术标准来阻止进口,成员国要制定自己的额外技术标准,必须要向WTO的相关组织提出申请,由这一组织根据具体国家的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才承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允许运用于国际贸易之中。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如果一国没有通过审议而胡乱制定标准,将让他们受到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限制甚至禁止国际贸易,以此来约束各成员国遵守。
第三,鼓励各国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有了,各国就要对照标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这才是摆脱TBT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尤其是技术较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值得重视,因为TBT的影响肯定对发展中国家更大,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TBT斗争中必定会具有优势而游刃有余。这就需要各国的企业及时了解国际标准,适时调整,严格遵守,这样才能保证出口的持续和扩大。如我国上海市的传统出口产品长毛绒玩具,在1980年国际玩具委员会制定了玩具安全标准,随后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技术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该标准的玩具的情况下,上海市生产企业却不了解该标准,在阻燃、填料卫生、眼珠拉力强度等三项指标没有达到该标准的要求,出口量逐年下降。1980年出口599万美元,1981年降为458.2万美元,1982年又降为414.5万美元。与此同时,南朝鲜出口增加到一亿美元,台湾增加到8,000万美元。从1982年起,有关企业采取措施,解决了上述三项指标中存在的问题,1983年产品质量指标全部达到国际玩具委员会的标准,出口量才大幅度地回升。
1983年创汇700万美元,1984年达到1,000万美元。 第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协调方式打破TBT。这主要是指加强区域集团内部以及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减少TBT的影响,以促进贸易的发展。首先,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打破TBT。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经济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适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
其次,国与国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TBT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加大双边合作力度,争取彼此承认各自有关机构的检验和认证,这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如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向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验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很便利美国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 第五,各国建立自己的TBT信息系统,服务于生产商。各国应该建立自己的一套TBT信息系统,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TBT制定情况,并且将其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及时通过公报、网络等反馈给生产商,以减少因出口商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便利生产商根据这些TBT的规定来调整生产技术,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以扩大产品的出口。
[1]赵春明.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入世”后中国企业的策略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3]冯宗宪,杨健全,张文科.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例的本意,或是确保国际交易中货物质量的一致性,减少由进出口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服务引发的争端,或是保护消费安全,维护各国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GATT到WTO,一直在努力使各成员国的产品标准国际化、统一化,减少和取消贸易技术壁垒。但是,基于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的贸易扭曲依然存在,而且越来越呈现出覆盖率高、冲击力强、手段隐蔽和复杂化的趋势,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而使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例具有促进与扭曲世界贸易发展的两种截然相反的作用,呈现出双重性的特点。正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和原理》一书中指出:这种贸易的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的最好庇护所,是调节当今国际贸易的杠杆。形成贸易障碍的技术壁垒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手段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贸易壁垒的整体发展趋势使这种双重性越来越显现出来。自从1948年GATT生效以来,经过一次次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壁垒已经得到很大的遏制和削弱,相形之下,各国更注重采用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关税壁垒,尤其是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以及名目繁多的进出口商品包装、标志、检验和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构成了更为隐蔽、更难对付的贸易技术壁垒,成为国际贸易新的障碍。近几年来,随着技术密集型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例进一步上升,高灵敏检测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对商品选择性的增强,贸易技术壁垒占贸易壁垒的比例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已经达到80%,其二重性也相应的越来越明显。
另一方面,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本身的特性使其作用具有二重性。其一,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之所以能够构成贸易壁垒,是由于他们往往被以歧视的方式对进出口产品实施,既对进口产品提出特别的技术要求。其二,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都是各国自己制定的,由此产生的国与国之间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的种种差异导致了贸易的障碍。其三,与这种规格、标准相伴随的检测、检验手续也是技术条例与标准构成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进口国采用复杂的、旷日持久的技术检验、调查、取证、裁定等程序往往使商品的销售和成本大大增加,往往会延误交货期或者错过季节,从而失去市场。
二、TBT的“典范”——美国TBT体系
美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强国,也是各种贸易壁垒(如贸易地位限制、关税配额、数量限制、反倾销、技术性贸易措施、政府采购限制等)最繁多、体系最复杂的国家。
1.美国TBT的基本情况。
基于技术标准、法规的贸易技术壁垒。美国在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附加了许多对进口商品制定的条例。仅从1980年至今,美国已制订了约2300个技术性法规和条例。这些复杂的法规和条例本身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极大障碍。
关于合格评定的技术壁垒状况。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1)、电磁兼容FCC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其中,美国为了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认证,设立了代号为UL的“保险商实验室”,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很难达到UL标准水平。这种假借保护环境,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安全健康之名,对商品中的有害物含量制定较高指标的做法,有效地限制了商品的进口。
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设置技术壁垒。美国决定,从1992年起将全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办理海关业务,不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海关手续将被推迟受理。
以上提到的是美国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方面,当然还有一些其它原因而形成技术壁垒。正是这些贸易技术壁垒,导致外国产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美国的“入门费”看涨。
2.美国TBT体系的主要特点。
法律地位重要。美国的技术性法规或标准大都以保障消费安全、保护环境及国内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为出发点,几乎涉及到美国社会及公众生产、生活的每个层面,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且多属强制性法规或标准之列。
覆盖领域广泛。美国针对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订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并以标准、检测、标识及认证等手段,为进口产品设置高门槛及繁杂的检验手续。
法规体系复杂。呈现出立法部门众多,立法层次有别,措施性质多重,法规数量庞杂等特征。
执法体系复杂。美国负责技术性法规及技术标准执法工作的部门很多,从大的层面上分,既有联邦政府部门,又有联邦独立机构;从小的层面上,针对同一产品,在同一部门内,设立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项目的执法工作。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相辅相成,筑起了一道复杂而有序的执法体系。
美国主义特色鲜明。美国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非常严格、也非常高,检验手续复杂,批准时间冗长;而且,美国很少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订立的标准,其有些标准甚至直接与国际标准矛盾,一般也不承认包括中国在内的其它国家的检验标准,在对外交往中,我行我素,一切以美国利益与意识为中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论是作为合理的技术贸易措施,还是作为抬高门槛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有一点是无疑的,他是维护国家基本安全的重要手段,处于设置与超越不停顿较量的动态发展过程中,批着合理的外衣,手段隐蔽,冲击力强,与一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处于绝对优势和主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
三、关于动态条件下如何应对TBT的理论思考
如何有效地突破别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损失,保持自己的比较优势;如何有效地构筑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以在合法的外衣之下,保护本国产业,增强本国的竞争力。是世界各国重点考虑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分析超越问题。
1.应对贸易技术壁垒措施的一般理论分析。
(1)从贸易技术壁垒作用的基本机理来看,技术上的超越是最根本的应对措施。贸易技术壁垒作用的基本机理是,贸易技术壁垒一旦形成,并且实施,就会产生明显的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控制机制的双重作用,从而对进口品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进口国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对本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也产生递进影响。具体来讲,随着技术的进步,必然导致新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出现和进口产品对壁垒的跨越。因此,进口产品超越贸易技术壁垒,实质上是依据贸易技术壁垒的要求,改进产品,使其达到要求。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途径。但是,要依据进口国家的规定要求,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就需要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新的投资,从而使改进后的产品具有相当高的成本,进而削弱了产品的比较优势。当进口品的进入还是初步的,数量不多时,壁垒主要表现为数量控制机制和价格内涵控制机制的结合。而一旦新的进口品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大量地跨越了贸易技术壁垒,从理论上说这时壁垒主要表现为价格外在控制机制,其数量控制机制作用下降或者不再存在,此时壁垒对进口产品的作用又相当于零配额。可以这样讲,如果改造后的产品能尽快的以规模经济的方式跨越壁垒,就可能具有竞争优势。反之,则不可能具有竞争优势。所以,一国产品能否跨越,或者在多长的时间内跨越,取决于跨越的成本收益分析。
(2)从经济实践中各国对市场规模的限制以及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考虑来看,单纯技术上的超越不能解决所有贸易技术壁垒问题。国际贸易中的国家都是经济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一个国家出于市场规模的限制和保护国内产业的考虑,即使进口品已经满足了壁垒的技术要求并交纳进口的检验费用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以后,也不可能无限制的输入。这时东道国可以通过对检验过程的控制相应地调整进口品的数量和进口速率。而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标准会不断的出现,并被采用于新的技术法规之中,这就对进口产品形成新一轮的控制机制,从而形成新的贸易技术壁垒。从这个角度来看,单纯的技术上的跨越不可能解决所有贸易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扭曲问题。所以,在跨越贸易技术壁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进口国作为经济人的特性。
(3)从世界经济两极分化的趋势来看,南北方在贸易技术壁垒的设置与超越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构成世界经济两大类型的发展中国家(南方)经济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北方)经济之间,贫富两极分化在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世界先进的科技水平、生产力水平和世界最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和制约地位。表现在技术方面,发达国家拥有绝对的优势,南北国家之间形成了一条巨大的技术鸿沟,而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贸易技术壁垒本质上是国家间技术差异的具体表现,尽管它还受到其他的因素制约。从这个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在贸易技术壁垒的设置与超越方面总是处于主动与支配地位。如何缩小这种差距,是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的关键。根据熊彼特的发展理论,通过技术转移(表现为技术模仿或者扩散),可以缩小这种差距。技术转移,就发展中国家而言,主要是指技术引进。通过技术引进可以对产品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跨越贸易技术壁垒。但是,由于贸易技术壁垒的动态性,能否缩小技术差距,不断跨越贸易技术壁垒,不仅取决于引进国的模仿能力和创新能力,还取决于壁垒设置国的创新能力,以及国内产业的创新能力。
2.应对贸易技术壁垒的措施是多层次、有多种选择的。
措施的多层次。应对TBT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等。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世界格局多极化趋势以及世界经济区域化趋势,使得可以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在GATT/WTO框架内等多层次的回旋空间内解决问题。首先,在GATT/WTO框架之内。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GATT就在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确认及其管制与取消两个方面开展工作。1974年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标准守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对技术条例与技术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的检验程序、信息和援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旨在使标准国际化、统一化,减少和取消贸易技术壁垒。另外,WTO设立了对各成员开放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以提供磋商机会,监督协定的执行。其次,可以通过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解决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是指经济联合、调节的机构和行为。区域集团为了统一内部政策,减少贸易壁垒,或者采取直接制定贸易法规,或者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达到区域内标准的协调一致,克服彼此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一项决议中决定,在有关的行政法规中参照使用欧洲标准的原则,从而铺平了欧洲标准化的道路。第三,国与国(地区)之间的协调也是克服贸易技术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进一步加大多、双边对外协作力度,以争取能逐步彼此承认各有关机构的检验、检疫证书,也有利于简化手续,便利出口。例如,由于美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同为1979年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成员国,美国向欧盟多数国家出口农产品时,可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按照公约的统一规定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证书》为准,到岸后不必要再接受欧盟国家的检疫制度,从而非常便利美国的农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措施的多选择性。各国有各国的国情,有各自相对固定的对外经贸关系,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各不相同,在采取何种措施应对贸易技术壁垒方面,也是有多种多样的措施可供选择的。主要包括技术上的超越、合作协商以及反击的方式等。这种方式本身也有多种选择,如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技术上的超越,其本身就有多种选择。其一是技术转移和提高竞争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先进技术供给有限,必须重视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结合本国对国外先进技术的跟踪,以及本国的自主开发,通过技术外溢和后发效应的协同作用,将制成品的生产和出口提高到一个新的技术水平,并尽快的由比较劣势向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转变。其二,运用FDI跨越贸易技术壁垒。单纯利用技术的购买手段往往是难以得到较为先进的复杂技术。这是因为这些技术往往掌握在跨国公司的手中,所以需要引进外国直接投资。利用FDI跨越贸易技术壁垒也就是本国产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可以取得双赢的结果。主要表现为,FDI所带来的技术转移的溢出,可以激发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协同效应,竞争模仿效应和当地化效应等,使其以比较便捷的途径取得比较先进和复杂的技术。其三,采用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跨越贸易技术壁垒。根据国际惯例,跨越贸易技术壁垒,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的先进标准。将本国的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或者是将本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协会标准推向世界各国并为各国所公认,就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先声夺人。
1新贸易理论对技术的探讨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基本上都属于静态分析,即假定一国的要素禀赋、技术水平与消费偏好等变量固定不变。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结构变化,经济学家开始用新的方法分析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和贸易结构,形成了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代表者之一克鲁格曼,首先脱离李嘉图、赫克歇尔、俄林模型,用高度抽象但近似弗龙和赫崎的模型,假定只有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生产新产品的国家获得福利,利润率提高,资本向获利高的地方(发达国家)流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差距加大。一旦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一部分得到技术的国家用低成本劳动创造较高的收益,资本因此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改善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缩小了差距。但是,模型所说的资本向创新技术国家还是向转移技术国家流动是不确定的。这个模型只能说明技术创新可能给双方都带来收益,但如何确定趋势,没有进一步研究或说明,不足以说明后发展国家一定能够或在什么约束下能够受益或赶上产品创新的国家。其次,克鲁格曼从李嘉图模型开始,假定每个国家之间的要素不同———技术含量不同,各自在市场中有自己的地位。技术领先国家开放贸易,后发展国家“赶超”上来,消除了“技术优先”者保持其技术领先的程度。新贸易理论中的动态比较优势理论,虽然给发展中国家的后来居上提供了一些理论依据,但是,除了少数新兴工业化国家外,许多国家在技术、教育、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如印度),却没有对改变产品和产业结构产生明显影响。
那么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际的技术进行学习和消化以求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的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为什么并不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当今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的过程中享受到技术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呢?
也许产品周期贸易理论能给我们做出一定的解释。这种理论指出,发达国家开发创新产品首先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后者在进口这些产品并逐渐占有这些产品的生产,而发达国家继续开发并生产更新的产品,周而复始。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发展中国家技术的模仿对自身比较优势的形成和产业结构的提升上的作用是明显的,但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更容易注意到技术过时的速度较快,从而减少对学习活动的投资。技术模仿在短期内的经济增长反而会强化技术模仿的惰性。更进一步,发达国家促进创新的政策反过来将阻碍发展中国家的赶超过程。
此时,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比较优势形成的重要因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制度因素的重要性
2.1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特征
虽然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因素有许多,如各种生产要素的禀赋和积累,但历史经验表明,没有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有再多的生产要素及其积累的国家都有可能是低产出与低经济福利的国家,从而使其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始终处于被动的局面。
G·阿尔蒙特、P·鲍尔在研究20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中发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政治力量的强弱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社会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政治力量的作用越是弱小;而社会经济越不发达的国家,其政治力量的作用越是强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想要发展经济,在国际贸易中提升自己的比较优势,必须进行制度上的改革,以避免制度性的贫困。
2.2技术与制度之争
关于技术和制度哪一个因素能更好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贸易获益,经济学界历来有争论。在中国,杨小凯、林毅夫关于技术模仿与制度模仿的争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实质上,他们双方观点的交锋点是发展中国家要取得贸易上的比较优势,应该走技术模仿道路还是制度模仿道路。
杨小凯制度模仿论的主要观点是,以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是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劣势”,且认为在进行较为容易的技术模仿之前,要先完成较难的制度模仿。林毅夫技术模仿论的主要观点是,作为后发优势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的技术模仿,是后发国后来居上的主要依据,后发国通过技术模仿,促进生产要素的积累(特别是资本积累)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最终达成经济发展,上层建筑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动而发展。
我们认识到,所有的观点都直接或者是间接的指出了制度在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这里我们并不关注技术还是制度谁更重要,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发展国际贸易中地位如何,即制度到底怎样影响着技术的形成,又如何促成后发优势及比较优势的生成。
2.3制度外生及其优势
现代化研究的理论表明,就整体而言,先发国家由于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其制度变迁方式以制度创新为主,多为内生的,而对于后发国家来说,大可以结合切身实际情况,大量借鉴先发国在制度变迁中的经验教训,其制度的生成多为外生的。但是这种制度生成方式并不是全盘的复制先发国的制度,也不排斥必要的制度创新。
我们将发展中国家,即后发国在制度上模仿发达国家的这种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合法的“搭便车”现象。这种制度上的搭便车由于制度本身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存在着巨大的有益的能动作用,体现在这种制度模仿不仅能成为发展中国家制度变迁的巨大推动力量,同时又不会阻碍发达国家的制度创新。不同于技术模仿的是,发达国家往往愿意帮助和鼓励这种制度模仿的生成,以形成制度上的规模效应,从而有效的减少不同制度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从而减少交易的成本,提高贸易利润。
2.4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模仿
加入WTO正是中国对WTO规则制度的模仿过程。WTO首先属于一种多变贸易体制。而所谓贸易体制,就是国与国之间彼此发展经贸联系的某种制度性安排。而WTO这个贸易体制完全是由各成员之间达成的一系列多变协议,既赋予各成员参与全球贸易及贸易规则制订的权利,又赋予各成员国政府相应的义务。中国加入WTO,就是要履行其成员国义务,争取其成员国权利,前提就是承认并接受它的制度安排,在统一的制度框架内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往来。这么做无疑是有好处的。
3制度模仿的方式问题
无疑,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经济、推进国际贸易,必然要对制度进行改革。因为是后发国,因而可以借鉴制度的规模效应考虑制度改革的方向。事实上,这种制度上的改革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模仿。而我们需要探讨的是,这样的模仿究竟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呢?其进行的方式对一国的贸易水平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又是如何呢?
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它的变迁是受众多因素共同影响和制约的过程。因而成功的制度变迁往往是渐进的、摸索的,那种激进的、认为制度可以决定一切而盲目的陷入主观主义和制度决定论的观点往往最终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休克疗法”在俄罗斯的失败正是很好的例证。
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实现对于发达国家的赶超,人为地扶持众多违背本国比较优势的产业。而为了支撑这些不具备自身能力的产业,政府就必须制订各种管制措施对经济体系进行强有力地干预:政府对管制措施的设计服从于一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可以想象,这种制度上的不合理安排只会继续在长期内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不易优化,缩小经济发展的空间,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
中国渐进式的制度改革初期,只知道以往计划经济的道路不能再走了,但仍然不知道改革究竟往何处去,走的是与先发国相似的制度创新的路子,改革的代价是巨大的。如今,在全球化的开放条件下,制度的变迁不再是一个缓慢的、自发演进的过程,中国加入WTO等强制性的制度模仿过程正好说明制度模仿也可以是渐进和激进交织的过程。甚至还有学者提出,入世意味着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终结。
应该说,不论是激进式的制度模仿还是渐进式的制度模仿,终究还是一种方式,并不是目的。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旦条件成熟,采取快速的制度模仿也是可能的。正如中国的改革开放的道路,不仅仅有技术后发优势的发挥,也包括制度后发优势的发挥,当然还包括资本、劳动、经济结构等多方面的后发优势的积累和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制度模仿发挥了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体现在贸易上,不仅仅形成了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价格机制,对外贸易战略也从极端的内向型经济逐渐发展成为开放的贸易自由化战略;不仅仅在企业内部逐渐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人们的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公平意识及民主和法治意识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些都为改革开放、贸易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只有制度上的不断完善,才能促使对外贸易的氛围不断完善,我国的产业结构的升级才能有强有力的保障。
4综述
总之,我们认为,由于后发优势的存在,发展中国家必须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不仅仅在技术上不断地学习创新,更要在制度的借鉴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上取长补短,这样的“追赶”才能后来居上。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和全盘的西化是决然不同的。
入世使我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紧密结合,受国际通行惯例的制约更加明显,这既是我国技术学习、制度改革的压力,也是动力。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技术和制度的学习和借鉴是全方位的、大规模的,但是它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只是手段和过程。
技术和制度的学习模仿并不排斥创新,它们的发展有利于贸易的进步,反之,贸易的发展促进技术的交流和制度的完善。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整体的宏观上做出有利于技术和制度从模仿到创新的战略安排。例如完善促进知识积累与技术进步的制度基础,构建不同层面的促进知识积累、技术进步与创新的运行机制。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将私人成本、社会成本和私人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最大化社会的共同利益,进而使创新活动成为内在的持续的过程。
参考文献
通过进口国外先进的中间产品可以提高一国最终产品的技术含量。贸易伙伴国的R&D活动可以产生新的中间产品,当进口这些中间产品时,进口国企业便可以利用其含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的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的生产力。此外,国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摸索、了解和吸收国外同行的知识和技术窍门,逐步掌握了生产这些含有先进技术或研发成果的产品,最终使企业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这个“进口商品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模仿二次创新”的过程中,产生出了诸如“干中学”效应、“技术示范与交流”效应等现象,有力地巩固和促进了一国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性提高。国际发展经验表明,贸易开放度越高的国家,国外新技术就越有可能被有效复制,从其它国家学到先进技术的机会也就越大。
(二)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
国内自身吸收能力的大小是保证技术溢出效果的重要保证。主要表现在国内研发(R&D)活动和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上。一国R&D活动不仅仅是自主技术创新的源泉,也是影响技术吸收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较高的国内R&D存量能促进现有资源的进一步有效利用,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提高国内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能提高本国对新技术的承接、利用和改进的能力。同时,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本不仅可以发挥生产要素对产出增长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实现新技术的采用和贯彻。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可以更容易地接收新的思想,更加适应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新技术在生产中的使用。(BenhabibandSpiegel,1994)
(三)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溢出的影响却是双重的。知识具有非排他性特征,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要给予创新者适当的垄断利润,从而保持国内创新过程的持续性。但是与技术溢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出口国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时候,由于担心核心技术的泄露,出口国则倾向于向进口国出口低技术含量的产品。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能够使进口国有更多接近并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进口国企业在模仿时所分享的知识存量往往只能是知识总量部分内容,从而将减弱进口国获得更多技术溢出的效果。
三、我国进口贸易技术溢出的条件及其特征
(一)进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我国同美国、日本、欧盟等技术先进国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为技术的溢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自1985年以来,我国从世界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发展迅速。以R&D活动相对集中的G-7国家(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为例,1985年我国从G-7国家的进口总额为260.6亿美元,其中日本(占57.7%),美国(占19.5%),德国(占9.2%)在G-7中位居前三位,其他四国所占比例较小;2006年进口额增长了约10倍,达到2468.1亿美元,其中位居前三位仍然为日本(占46.9%)、美国(占24.0%)、德国(占15.3%)。在进口商品结构上。近年来我国初级产品的增速有所回落,而机械及运输设备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增速增加。其中,机械及运输设备进口量占商品进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40.8%增至2006年的45.1%;高科技产品占商品进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23.3%增至2006年的31.2%。我国与技术先进国家进口贸易总量的扩大,以及进口商品结构的不断改善支持了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果的实现。
(二)国内吸收能力不足制约了对先进技术的吸收效果
1.研发投入不足,结构不合理。第一,我国用于科研开发的支出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6年我国R&D经费支出达到2943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41%。而发达国家的R&D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2%以上。比如,2005年美国R&D投入总额为3125.3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2.51%;日本R&D投入总额为1458.8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3.20%;法国R&D投入总额为441.2亿美元,占其GDP比重为2.13%。第二,我国研发投入结构不尽合理、科研成果应用不足。一方面,政府在国家资金不足的条件下,仍然把大量资金投入到资本密集度极大、风险极高的技术研发领域,忽略了国内要素禀赋结构的约束,导致了国内要素配置效率下降;另一方面,研发成果的转化率或使用率较低,致使研发成果并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因此,这些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滞缓了自主研发能力的形成,降低了创新速度。同时,国内研发投入不足也会带来一种“副产品”,即落后国家由于研发基础薄弱,缺乏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技术发展最新动态的能力,难以对引进技术做出客观的评价,因而往往引进的是一些行将淘汰的技术,结果使其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中。
2.人力资本短缺严重。由于教育投资匮乏等原因,我国人力资本存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5年我国“万劳动力R&D科学家和工程师”为14人,和发达国家相比,日本2003年为101人,德国为68人,法国为71人,美国在2002年为91人,加拿大为68人,意大利为30人。据统计欧美发达国家的从事R&D活动人员分布中,企业的R&D科学家与工程师均占50%以上,而我国企业中从事R&D的科学家与工程师人数明显低于在研究机构工作的科学家与工程师数。人力资本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技术吸收能力的一项重要因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不力制约了先进技术的流入
GinarteandPark(1997)建立和发展了一种定性评级法,用于对一国知识产权强度做出较客观的比较。他们将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五个方面:覆盖范围、加入相关国际专利协议的情况、保护例外、实施机制和保护期限,并根据决定每个方面有效强度的多种因素分别评分,最后加总得到一个“0”到“5”之间的国家评分,即“GP指数”。一般而言,“GP指数”越大,说明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上升的幅度时缓时急。其中,1992年前后和2001年前后出现了两个快速上升的阶段,这一现象与1992年、2001年中国大范围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事实有关。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然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04年的GP指数仅相当于日本1960年的水平(韩玉雄,李怀祖,2005)。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继续扩大与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优化进口贸易结构
对我国而言,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在长期的积极影响是显著的。如果单纯依赖本国的自主创新体系、研发能力带来国内技术进步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进一步优化中间产品的进口结构,继续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应该成为是中国今后经济政策制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进口体制,调动企业进口积极性,充分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二是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进口关税结构,鼓励企业及时合理增加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关键设备的进口。
(二)要逐步增加研发资金投入
增加研发投入和R&D存量,是提高我国国际技术溢出效果的必要前提。《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力争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要顺利实现上述目标,我国政府应适当增加财政科研拨款,特别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为鼓励创新,政府可以依据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和市场实现程度,对创新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R&D退税补贴等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减少企业的创新成本。
(三)加大教育投入,培育人力资本
政府应科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有限的财力中确保教育支出的优先增长。预算安排时,要确保《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学生人均教育经费要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要逐步增长)的落实。逐步取消对私人部门投资教育的各种限制,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鼓励社会投资办学,以解决我国教育资金不足的难题,促进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投入的提高。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正确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从长远来看,是知识溢出良性循环的宏观控制的必要条件。顺应WTO的要求,我国政府要努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研究表明,当技术差距较大和(或)模仿能力较强时,可以充分利用“技术后发优势”,这时则偏向于鼓励模仿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进步。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保护国外科技企业的在华利益,从而以保证更多外部知识的持续流入。
参考文献:
[1]赵伟,汪全立.人力资本与技术溢出:基于进口传导机制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4.
[2]李永.中国进口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测度与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06.
[3]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3.
随着在WTO范围内关税的削减和一般非关税壁垒的逐步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壁垒。在RTA中,TBT相关条款也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内容,不仅发达国家关注TBT等问题,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TBT相关问题,纷纷在其签署的RTA中对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环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实现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障国家基本安全的同时,有效实现市场准入,减少各种可能伪装的贸易壁垒。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步伐,目前已与东盟、智利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如何利用TBT相关条款扩大对外贸易,避免可能的损失,争取更多利益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智利作为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方面经验比较丰富,其中关于TBT相关条款的设定也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本文比较分析了欧盟、美国、中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TBT相关条款(包括TBT、SPS和环境条款等)的内容,以期对我国今后签署区域性贸易协定时在TBT相关条款的安排方面提供参考。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BT相关条款
2002年5月17日,由15个成员国组成的欧盟与智利政府正式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包含内容广泛,并将人权等政治和社会问题包括在内,协定明确规定双方将推动包括尊重人权和个人自由等在内的民主价值观的实施;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涵盖政治、贸易、经济和金融、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和合作等领域,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
该协定在第四部分具体贸易及贸易相关内容部分,第83-88条规定了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内容,第89条规定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内容。
(一)TBT条款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TBT条款声明其目标是在考虑成员国的立法目标和非歧视原则下,通过削减和防止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来便利和扩大货物贸易。条款涉及TBT协定下的货物贸易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SPS问题和政府采购问题不在此列。TBT协定附件1所列定义及有关国际标准、指南的TBT委员会决议也适用于本协定。签约双方应确保在TBT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作及其他措施来加强对TBT协定的执行。
在具体措施方面,成员方应加强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双边合作,以通过增强共识、理解以及相关体系的兼容来促进相互的市场准入;在合作中应注意识别哪些机制最适合特定问题或部门,这些机制包括法规合作方面、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或等效性、向国际标准看齐、依靠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以及使用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和互认协议等;根据双边合作进展,成员方应就采取何种具体安排来执行所选择的机制达成一致。为此,成员国应就良好的做法达成共识,包括:准备、采纳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以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对实现立法目标无效或不合适;技术法规的执行和市场监管行为等。为此,成员国间应加强合作,对于度量衡、规格、检测、认证和认可等达成共识,以更好的支持技术法规;通过交换信息、经验和数据等来加强法规合作;促进和鼓励双边机构、公共及私人部门之间的TBT合作;充分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制定;增强双方在相关国际机构和论坛中关于TBT的合作。
此外,成员国间还成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特别委员会,来实现本部分的目标,并应就下列问题负责:监督和评价本部分的执行和管理;为成员国间讨论和交换有关TBT体系的信息提供平台;为成员国间解决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提供磋商和解决问题的平台;鼓励、促进并方便成员国的机构、公共和私人部门之间在TBT方面的合作;提高成员国的市场准入度。
(二)SPS条款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SPS条款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通过充分执行WTO的SPS协定来保障公众、动物和植物健康的同时,通过SPS立法来便利贸易;另一个重要的目标是考虑动物福利标准。
当处理SPS问题时,联盟委员会应由双方负责SPS的代表组成,并成立SPS措施联合管理委员会(JointManagementCommitteefor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atters),其职能在附件4第16条列明。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BT相关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是在遵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4条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规定的前提下达成的,主要由前言、24章基本内容和3个附件构成,涵盖了协定总则、名词释义、国民待遇与货物方面的市场准入、海关管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投资、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与国营企业、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协定管理、争端解决、例外条款等项内容。
在协定的前言中规定了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主要目的,即加强美国与智利之间特殊朋友关系和密切合作,共同促进世界贸易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为双方的商品和服务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市场环境,避免双方之间的贸易扭曲,促进双方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双方企业的创新精神,在劳工方面加强双边合作,保护环境和劳工的合法权利,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等。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6章是专门的SPS条款,其中对SPS的范围、一般条款、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有关定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7章是专门的TBT条款,内容涵盖TBT的范围、对WTO《TBT协定》的确认、国际标准等内容。第19章是环境条款。
(一)SPS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SPS条款涵盖一国所采取的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成员间贸易的SPS措施,该条款不影响其在《SPS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因本协定中SPS条款所产生的问题而求助争端解决机构。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成立SPS事务委员会,由双方负责SPS事务的代表组成,目的在于促进成员国《SPS协定》的执行,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加强双方在SPS领域的磋商与合作,便利成员间贸易。协定规定SPS事务委员会应为下列事务提供论坛或平台:增强相互间对SPS措施及相关立法的理解;对一国发展或者采取的、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贸易的SPS措施进行磋商;对WTO的SPS委员会、各种法典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其他关于食品安全和人类、动植物保护的国际或区域公约的议题、日程等进行磋商;加强SPS方面的技术合作;提高关于执行SPS协定的双边理解;总结回顾成员方SPS措施的进展。
(二)TBT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BT条款涵盖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成员间货物贸易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但仅适用于中央政府机构,且不包括政府采购和SPS部分内容。TBT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善执行《TBT协定》便利贸易,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双边合作。为此目的,双方应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或等同性方面开展合作,以国际标准为准绳,依靠供货商的符合性声明,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以及互认合作。
在技术法规方面,如果一成员方接受另一方的技术法规与其本国技术法规等同,而另一方不接受,则应提供拒绝接受的理由。
在合格评定方面,成员方认识到可以通过下列机制方便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进口方依赖供货商的符合性声明;成员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自愿性安排;相互接受对方境内机构依据具体法规采取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程序;政府指定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合格评定结果。如果一成员方不接受另一方的合格评定结果,应对方要求需解释原因。任一成员方在认可方面应给予另一方合格评定机构不低于本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待遇,如果拒绝认可应解释理由。
此外,任一成员方应允许其他成员方的人员参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并且不能低于给本国人员的待遇。
在TBT通报方面,一成员方在依据TBT协定通报其采取的TBT措施时,应同时将相关的TBT措施电传给另一方,并给予至少60天的评议期。应另一方要求,一成员方应提供其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目标、理由等相关信息。本条款应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执行。
本条款还对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TBT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规定,如监督本条款的执行和管理,加强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合作,便利政府和非政府间合格评定机构的部门合作,交换关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地区或国际论坛信息,应成员国要求就本章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磋商,根据TBT协定的发展重新修订本章内容等。
(三)环境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19章环境条款规定,本章的目的在于促进贸易与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促进资源的最优使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加强成员国贸易与环境政策的联系,通过加强非歧视措施、避免隐蔽的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扭曲等方法,实现本协定扩大贸易的目标。
本章内容丰富,包括保护程度、环境法的实施、建立环境事务理事会、公众参与机会、环境合作、环境咨询、环境备注、程序规定、与环境协议的关系、共同工作的原则以及定义等11个方面的内容。
协定规定,各成员国有权确立其本国环保水平、环境发展政策和优先权,有权采用或修改环境法,各成员国应确保其环境法能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应不断完善这些法律。在执行环境法方面,不应为鼓励贸易或投资而减弱国内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协定规定一成员国当局无权在另一成员国境内实施环境法执行行为。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BT相关条款
经过5轮磋商,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协定除规定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争端解决等内容外,还对TBT和SPS内容进行了规定。协定第7章是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条款,第8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
(一)SPS条款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7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条款规定,本章的目的是促进和便利双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同时保护公众健康和动植物健康;促进双方履行SPS协定;为处理双边的SPS措施提供相应论坛,解决由此产生的贸易问题,并扩大贸易机会;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迅速高效地解决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
本条款强调双方在SPS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在本国领土和另一缔约方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缔约双方将尽可能协调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必须有科学依据,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通过风险评估;这些措施应适应地区条件;且这些措施应以透明形式制定,并适时通报,在生效前应给予适当时间的适应期,但SPS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本条款也强调了成员国在国内立法方面的权利,规定在符合SPS协定的前提下,缔约双方有权以国内法形式制定或维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给予进口方对动物、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核查另一缔约方的认证程序、控制和生产工序等机会。
在透明度方面,规定缔约双方应致力于信息交换,包括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程序,以及不符合进口方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情况,并不得有不合理的迟延。缔约双方应及时交流本国境内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状况信息,并提供进行风险评估和等效性进程的必要信息。在缔约双方依照SPS协定建立的卫生与植物卫生咨询点间设立双边机制增进沟通和透明度,一缔约方根据请求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通报的法规全文副本,并给予对方至少60日评议期。
此外,本条款还规定成立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推动缔约双方负责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的主管部门之间现有的或将来的关系发展,确保本章所述目标的实现。同时,委员会还应提供论坛,以便于增进对缔约双方彼此间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了解,包括相应的管理程序;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磋商;对于SPS委员会,各类法典委员会(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或区域性食品安全、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的论坛会议的议题、立场和日程安排,进行磋商;协调卫生和植物卫生领域的技术合作计划;增进对SPS协定具体执行问题的相互了解;审议缔约双方主管部门之间处理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的进展状况;并且就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的争端进行磋商,且此磋商构成本协定第82条的磋商。
(二)TBT条款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章SPS条款规定,本章目标是通过缔约双方更好地履行TBT协定,消除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增进双边合作来促进和便利双边贸易,并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具体内容包括TBT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国际标准、贸易便利化、技术法规的等效性、合格评定、透明度、技术合作、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及信息交流等方面。
本章规定,缔约双方应以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作为制定国内技术法规和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对于缔约双方实现合法目标来说是无效的或不合适的之外。缔约双方应在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增进合作,以便利双方的市场准入;尤其应当首先针对具体问题、在具体领域开展双边合作。
关于技术法规的等效性问题,双方应积极考虑彼此将对方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其国内技术法规,只要缔约双方确信这些技术法规足以实现与各自国内法规相同的目标。如果未将对方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应对方要求需解释原因。在合格评定方面,缔约双方应保证在要求进行符合强制性合格评定时,一缔约方对原产于另一缔约方的产品适用下列条款:缔约双方同意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互认协定(MRA)可行性研究,并在任何可能情况下参考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公布或经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每一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或预期完成时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另一缔约方通报强制性合格评定产品清单。通报使用英文并附带八位或八位以上海关编码(HS编码);对于原产于一缔约方的产品,在进行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所征收的费用上,不得高于对同类的任何非成员方产品所进行的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所征收的费用,且上述费用应限制在服务的近似成本内。对进入另一缔约方领土前需授权程序的产品,特别是已被拒绝的,缔约双方应及时交换信息。为便利合格评定程序和结果的接受,可以采取如下机制:缔约双方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间达成的自愿性安排;针对具体法规,达成协议,相互承认对方领土内的机构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对于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另一缔约方予以承认;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程序,并促进在国际互认安排下对认证认可机构的承认;以及官方指定合格评定机构。
在透明度方面,除有关TBT通报的规定外,对于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信息中心通报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缔约双方应推动各自的标准化机构向对方提供。此外,双方还应相互提供各自主管部门的最新信息,并相互通报各自主管部门结构、组织、内设部门的重大变化。
在技术合作方面,一缔约方应另一缔约方要求,应当按照缔约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技术性的建议、信息和援助,以提高另一缔约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相关活动、程序和体系的水平;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缔约双方感兴趣的领域的技术合作计划。此外,还要对自愿性和强制性认证之间的联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加强这方面的交流,以便利市场准入,特别考虑诸如ISO9000、14000体系等国际标准及风险分析。
本章规定双方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监督本章的执行和管理,解决一缔约方提出的涉及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实施、执行等方面的任何问题;在指定和改进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加强合作;为加强缔约双方领土内的政府和非政府合格评定机构的具体领域合作提供便利;对于标准化、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内非官方、区域性和多边论坛活动的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采取缔约双方认为有助于执行TBT协定和促进双边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措施;应一缔约方要求,就本章项下的任何问题进行磋商;从TBT协定的相关发展来审议本章内容,并以此来制定对本章内容的修改建议;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交换信息等。
此外,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还就双方在各领域开展合作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经济合作,科技研究合作,中小企业合作,教育文化合作,劳动、社会保障和环保合作,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等。
欧盟、美国、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比较分析
欧盟、美国、中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表示尊重成员国在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基础,重视合格评定方面的互认;在具体内容方面则各有特色。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非常重视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关合作内容的规定比专门贸易条款的规定更多,内容更为充实。例如在SPS方面的合作包括:旨在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控制系统的技术援助,尽可能促进等效性和互认协议;在环境保护方面重视贫困与环境的关系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关注土地使用管理问题,开展加强智利环境结构和政策的项目等;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合作包括使消费者立法更兼容,以避免贸易壁垒,对危险品建立和发展交互信息系统和早起预警系统,组织培训和技术援助项目等。在TBT条款的规定方面,重视基本度量衡、规格、检测等TBT基本问题,强调通过合作来实现在标准、合格评定等方面的互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将动物福利标准问题明确提出来,作为协定SPS条款的目标之一。
美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涉及TBT和SPS的实施细节和规则,在TBT相关条款别强调了合格评定制度方面的内容,为各国间合格评定的互认和认可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其环境条款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多,特别对环境法的执行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成员国不断提高环保标准,不得以降低环保水平来吸引投资或扩大贸易。此外,美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还特别把劳工标准列出来,具体规定了劳工法实施及有关劳工的各种制度,试图以此加大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通过贸易协定不断提高劳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