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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传统发展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严重破坏已经引起我国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走科学发展道路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态环境破坏,还可以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寻找作出积极贡献。近几年,受全球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会受到影响,还对全球生态环境现状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解决现有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势在必行了。
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是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也没有引起广大民众的高度重视。为数不多的人甚至还认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其无关,认为没有必要对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这些消极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重束缚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以此同时,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相关常识也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现状的一大重要原因,这些现象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部分地方官员为了在脱贫工作中能够取得显著成效,从而忽略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地方的经济增长建立在牺牲生态环境上。(2)很多人觉得生态环境保护不在他应尽的责任范围内,因此认为没有必要为生态环境保护浪费自己宝贵的时间。生态环境保护隐患不断累积下来,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在影响人们生活环境的同时,还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
1.2缺乏合理开发资源意识
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行被早期经济发展模式所遗留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所制约,尽管已经意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锁具有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导致不合理开采的事情经常发生。例如在有“工业元素”之称的稀土开采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前几年,部分企业由于稀土的价值较高便大量开发此类资源并出口国外,严重缺乏合理开发资源意识。工业所带来的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以此同时,还对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造成了破坏。在资源紧缺的市场迫使下,部分稀有金属的价格成倍增长,部分商家被其丰厚的利润所吸引,从而对资源无节制的开采,这些都是我国不合理发展的最好体现。
1.3缺乏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的重视来源于生态环境被破坏后给其生活带来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我们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处于相对劣势,投入根本不够从本质上解决生态环境严重被破坏的问题,所以做好全方位的投入也显得特别重要。领导层对环境保护这方面的重视度不高,对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也有发生,由于缺乏资金不能进行合理规划,导致后续的保护工作无法开展,生态环境所受到了严重污染将会是生态系统变得更加脆弱。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能够顺利实施,必须对现有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2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为我国实现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1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施科学治理
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俗话说得好“治标先治本”,必须从根源下手才能过好的解决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明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所存在的递进关系。合理规划工业、农业等产业并加大对其管理制度,多方面采取措施来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从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以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人们充分了解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重要性,这在后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此外,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也要做出对应的解决措施,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使居民或法人在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科学合理化,对违法此法规的法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2.2科学治理
我国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现在已经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不牺牲环境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发展循环经济来减少经济增长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对于很多人来说循环经济是一个新定义,其主要提倡“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合理化”等先进环境保护理念,也就是循环利用资源进行高效生产,通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来改善生态环境现状。在循环经济的研究、资源再利用技术、利用程度等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因此,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时候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理论概念,争取能够早日实现资源的高利用和降低废弃物的排放量,让我国能在保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能够实现环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以循环经济作为指导思想对久产业进行整改或创办符合当今发展趋势的新产业,促进我国可持续道理发展。
2.3加强景区环境的保护力度
我国最常见的现象之一便是旅游热,在我国现在的发展形式看旅游业可谓非常好。不少的旅游景点都是由原始森林开发而来,这些旅游景点尽管保留了原始森林的基本风貌但是被开发过后存在许许多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大量原始植被被砍伐、河流上飘满“白色垃圾”等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旅游景点开发阶段,大量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于施工方案缺乏科学性。与此同时,施工过程中所发出的噪音严重影响周围动物的正常生活,甚至有可能造成生物链不平衡,原始森林内食肉动物的减少致使食草动物数量急速增加,对景点内的植物进行啃食,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加剧。对于旅游开发应该对其进行研究,合理开发旅游业有助我国经济增长,但是应该合理开发旅游项目,与旅游业有关的部门要严格监督旅游公司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协助资源部监管旅游开发,只有这样才能兼顾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
3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并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了。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科学治理环境污染、加大对景区环境的保护力度等都是比较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肖晓英.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创新性的策略分析[J].地球,2016(2)
2宋艳玲.浅析发展循环经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1)
3汪芳琳.皖江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生态补偿策略———以安徽池州市为例[J].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5(1)
*县域面积2241平方公里,约占*市辖区的五分之一。全县辖21个乡镇,254个行政村、10个社区委员会,总人口35.4万人。*县先后被授予“全国经济林建设先进县”等称号,被确定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县、水土保护生态修复试点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福建省林业生产重点县、旅游重点县。
20*年全县生产总值39.54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其中,第一产业实现产值16.88亿元,增长5.3%;第二产业实现产值9.39亿元,增长18.3%;第三产业实现产值13.27亿元,增长18.7%。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42.7:23.7:33.6。财政收入(不含基金)1.694亿元,增长26.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基金)1.038亿元,增长26.9%。税性收入1.434亿元,增长21.8%。(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现税收0.49亿元,增长44.45%)。全部工业完成总产值21.22亿元,增长26.0%,其中规模以上的工业完成产值15.01亿元,增长34.0%。建筑业是*县的重点产业,20*年在省内外完成产值42.03亿元,增长26.6%。
近年来,*县以建设国家级生态示范县为抓手,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生态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环境质量保持良好,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高。20*年,县城城区空气so2、no2指标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pm10指标达二级标准,县域为*地区唯一未发生酸雨的县份;县城空气污染指数为40,优的天数占76.7%。大樟溪地表水17项指标除粪大肠菌群为ⅲ类外,其余均达到或优于ⅱ类水标准,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清凉溪饮用水源、南区水厂水源水质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饮用水源达标率达100%。
二、*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
*县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并重,严格限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限制工业发展,强化环境监管,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向省会中心城市提供健康的生态之“肺”作出了无私贡献。
(一)找准发展定位是关键
*县有着良好的生态资源环境,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将*的发展定位确定为省会中心城市“后花园”,在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中,要求*县侧重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严格控制或不发展工业特别是污染型工业。*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加快发展特别是加快工业发展的愿望十分强烈,而这种发展定位,对于*县来说,无疑是一个“紧箍咒”。是发展工业为先,还是保护生态为重?这在当时的县领导以至于干部群众中并非没有争议的。然而为了下游地区人民能喝上干净的水,为了省会城市能有一个健康的生态之“肺”,他们选择了后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奉献,意味着牺牲。为此,该县确立“以生态农业为基础,以生态旅游为龙头,以生态工业为主导,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的生态建设思路,强化“治山治水即治县”的意识,以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为载体,大力发展生态优势产业,积极寻求一条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统一协调的,促进全县生态良性循环、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以生态经济振兴*山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他们先后编制出台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建设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意见》,《*县生态功能区划》、《全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总体规划》、《*县畜禽养殖禁建区划》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方案》,修编《*县城市环境规划》及建制镇的环境规划,制定大樟溪梯级电站及24条支流流域规划等。这些规划性文件,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规范经济开发行为,指导全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县生态经济步进良性循环的轨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严格把住源头是根本
一是严把开发关。*县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目前已发现或初步探明储量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有金、银、钼、锌、紫砂土、高岭土等10多种,如果没有采取限制措施,这些资源的开采、生产,将给该县带来30亿元以上的产值,而正是由于没有开门招商、放开生产,使该县一年减少了财政收入5000万元。二是严把审批关。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规范项目开发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均能首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把搞好环评作为项目审批的第一前置条件,不引进重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近几年否决了18家高污染企业,仅被否决的*味精厂搬迁项目,就涉及产值13亿元;永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由于采用的工艺较为落后,该县于去年12月关闭了该企业,待重新选址并进行技改后再重新生产,该企业涉及产值达7500万。三是严把规划关。在规划布局中坚持以人为本,防止生产区与居住区混杂;对现有布局不合理的工业企业,逐步搬迁进入马洋工业集中区和城峰工业集中区园,目前已经入驻园区的企业有43家,涉及产值约13.5亿元。
(三)坚持“关”“治”并举是方法
*县工业企业有7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52家。20*年全县工业产值15.01亿元。这些数量不多、产值不高的工业企业,对于经济欠发达、财力较紧张的*县来说,是重要的财税来源。而近年来,为了保护*的生态环境,该县“忍痛割爱”,关闭了污染严重的近20家企业,其中小造纸厂5家,小炼铁厂7家关闭注销,比如*县造纸原为莆田地区造纸厂,1983年下放*县管理,全厂占地面积6.9万平方米,主要是芒杆制浆,由于污染排放不达标,1999年被责令停产;*县蜜饯厂为*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由于该厂位于*县饮用水源的上游等原因,1999年该县也关闭了该企业。这些关闭的企业中,每年减少cod排放24吨,同时每年也减少了近2亿元的产值。
大樟溪是*人民的母亲河,也是闽江下游最大的支流。保护好大樟溪流域的水环境,对促进*县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保障*及长乐、福清等市的用水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县人大常委会就保护大樟溪提出了议案,县政府对保护大樟溪进行了多次研究,制定了保护大樟溪的实施方案,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这一保护和治理大樟溪的方针,拟定出分期分批治理计划。一是关闭了沿溪的重污染企业。二是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相继建成了一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德胜药业、烤鳗厂等一批工业企业和县医院等10家医疗单位及御温泉、赤壁、白马、姬岩等旅游景区的污染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使大樟溪受纳的污染物数量明显减少,年废水排放量减少约50万吨。三是抓好房地产项目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鉴于*县尚未配套污水处理厂,该县严格执行环保有关制度,2000年以来,城关大部分房地产建设项目均配套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无动力、微动力)处理量约为1850t/d,约占城区生活污水总量的30.8%。严把大樟溪两岸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禁止在大樟溪及其重要支流两岸建设有严重污染的项目,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项目环评执行率已达到98.8%。
(四)实施生态修复是途径
近年来,该县认真组织实施生态保护有关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以水土保持、大樟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藤山自然保护区建设为重点,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实施了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土地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县部分区域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影响了*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近年来,该县以大樟溪两岸、永福旅游绿色通道一重山为生态修复的主线,划定了大樟溪沿岸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面积共70667公顷,采取了“防、封、竹、改”等水土保持措施,即:预防为主,封禁防治,种竹绿化,改造“四园”(果园、茶园、坡耕园、油茶园)。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了以部门投资负责制为主的资金筹集办法,累计投入资金2162万元。通过实施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大樟溪两岸有林地面积增加3520公顷,植被覆盖率提高6.3%;减少水土流失面积10600公顷,降低水土流失程度25%,土壤有机质提高1.7%,水土得到有效保持、土壤得到明显改良。二是积极抓好林业生态的建设。目前,该县生态公益林面积达74413公顷,占县域面积的33.2%。全县已建有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1个,面积达到29630公顷,占县域国土面积的13.2%。其中藤山自然保护区设立于1997年11月,2001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该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7676公顷,占县域国土面积的7.9%。保护区内拥有丰富的物种,特别是藤本植物、野生兰科植物、藏酋猴种群、火山口地质地貌等都具有很大保护价值。该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省、市、县三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现已被列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库。为了保护好生态林及藤山地区的独特资源环境,*县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保护经费上予以保障。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当地群众的保护意识。目前,县域生态稳定,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良性循环,具有突出保护意义的藤本植物、野生兰科植物、刺桫椤生长旺盛,藏酋猴群个体健壮,种群扩大。
生态修复不仅有着巨大的环境效益,而且还有着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环境效益体现在: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约占林地面积的40.8%,为县域内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强大的功能;生态公益林中的森林生态系统是该县最大的“碳汇库”和“氧气发生源”的循环系统,是我县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繁衍屏障,同时也是县域内重要的气候调节功能器。其社会效益体现在:生态公益林建设成就的优良生态环境和森林生态景观为*旅游业的发展良好的条件,吸引了无数的旅游爱好者前来观光、旅游、休闲,为该县建设成为全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创造优越的生态环境;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为全县提供了490个生态护林员岗位,解决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其经济效益体现在:该县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不仅为旅游业发展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而且面积多达111.62万亩的生态公益林,为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营者开展林下养鸡、林下套种中药材和花卉植物等林下综合利用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
(五)发展生态产业是目标
一是发展壮大生态农业。该县将“农业生产有机化,有机食品产业化”作为扩大生态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产业的抓手,带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逐步形成了林竹、果茶、蔬菜、食用菌、畜牧、水产6大农业主导产业及李、梅两大特色产业,先后建立了李果、青梅、柿子、板栗、茶叶、无公害蔬菜、速生丰产林、水产养殖等多个农副产品生产示范基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特色农业生产格局正在形成。主要做法是:加大培训力度,宣传农药安全使用方法,推广茶叶、水果、蔬菜、水稻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措施;利用经济绿肥、秸秆还田、禽畜积肥和人工堆肥等资源,推广平衡施肥、测土施肥、配方施肥和秸杆还田技术,引导农民大力改进农民施肥习惯,增加有机肥投入比例,发挥施肥的生态效益。全县已推广使用有机肥、生物肥料和作物专用肥10万亩,经济绿肥5万亩,推广配方和平衡施肥技术10万亩。目前已经建立并获得认证的有葛岭的有机食品1个,绿色食品2个,无公害食品3个;利用大樟溪优良的水质,实施放流增殖,几年来连续在大樟溪放养毛蟹、蚬子以及三角鲂等鱼、贝类,增加水生物种类和数量,提高水产品产量。二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环境宜人,植被良好,是*旅游经济的灵魂所在。因此,该县以青云山创建国家4a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旅游区的“双创”工作为契机,努力打造*县旅游品牌。通过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开展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做到合理利用开发旅游资源,不断提高旅游景区的品位。目前,业主在开发旅游景点过程中,都能做到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如赤壁景区和天门山景区,都采取了铺设栈道的方式建设景区游览道路,虽然增加了投入,但保护了景区的原始风貌,很好的体现了生态旅游的理念。同时各景区都能重视落实好环保措施,做到禁止燃煤、烧柴,使用液化气燃料、电和轻质柴油等清洁燃料;对生活污水做到处理后排放,对旅游垃圾集中收集,统一运往景区外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目前,*县已被列为全省12个旅游重点县之一,旅游资源优势开始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20*年接待游客达到93.8万人次,实现旅游产值2.78亿元。生态旅游业已成为*县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并逐步成为一个支柱产业。
三、*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启示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
第十二条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支持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发、利用沼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不得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市、州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药)养殖。
第十五条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恢复受污染的农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申请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新技术和农用化学新产品鉴定的,应当提供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运用。
第二十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农业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禁止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进物种的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没收的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活体应当放生,死体应当掩埋销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以及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或者农田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
第十二条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支持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发、利用沼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不得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市、州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药)养殖。
第十五条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恢复受污染的农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申请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新技术和农用化学新产品鉴定的,应当提供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运用。
第二十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农业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禁止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进物种的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没收的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活体应当放生,死体应当掩埋销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以及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生态旅游是一种既要保护自然环境,又要维护自然保护区当地人民生活的一种旅游活动。由于自然保护区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的原始性极大吸引着人们的兴趣。铜壁关自然保护区拥有高等植物333科1628属4951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5种,二级保护植物25种。目前,已知的动物种类数量为5纲37目114科379属725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15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74种,此外,区内还有属伊洛瓦底江水系的五大江河。铜壁关保护区内众多古老生物类群和众多古老原始的动植物种类,为生态旅游的开发提供了极其优越的条件,同时,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显得极为重要。
1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1.1 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良好的资源和环境会充分吸引游客,在精心保护以及处在良好状态下的各种景观能更好地激发人们旅游的兴趣,能够有效带动旅游业的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为旅游业增添了新的活力。同时,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的消费方式的形成。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了旅游业的发展水平。
1.2 旅游业的良好发展可以促进资源和环境保护,促使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协调发展
(1)旅游业在资源消耗上较少,环境成本较低,对资源和环境很少产生直接的硬消耗,可有效促进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2)旅游业的发展可以一定程度上代替一些资源消耗比较大的传统产业,有效降低污染的排放量,减少生态破坏。(3)旅游业可以有效促进生态脆弱贫困山区的环境保护。一般情况下,较为贫困的山区,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往往会破坏自然环境,比如,砍伐森林、过度放牧和砍伐等。发展生态旅游可以有效增加当地人们的收入,避免人们破坏环境行为的出现,从而使自然资源和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4)生态旅游的发展可以一定程度上给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一些资金支持。生态旅游可以促进景区收益的增加,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工作增加了一些资金投入,同时,有些地区发展旅游业还可以获得国家资金政策的扶持。同样增加了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资金,使自然保护区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一些保护环境措施的有效实施。
2 环境保护的有效策略
2.1 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
因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涉猎的范围较广,因此,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遵守一些国家的法律,比如《中国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基础上,还要根据自然保护区本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特点,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些法律法规,使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前,明确开发步骤、目标以及各个部门的权责,使生态旅游的开展立足于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以有效保护保护区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在开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也要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法律法规,使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治理。
2.2 建立科学的生态旅游规划
利用生态发展旅游,通过旅游保护生态,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特性。因此,建立健全保护区的生态旅游规划,对保护环境和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生态旅游规划的制定要在全面了解保护区面积、功能以及保护对象等基础之上。比如,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应加强对龙脑香热带雨林极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加强对国家珍稀动植物的保护以及对完整的山地垂直带景观和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从而确保铜壁关在发展生态旅游业的同时,可以保证主要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升。
2.3 适度建设,避免盲目开发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以服从规划和高效利用为指导思想,使旅游建设的规模适应游人容量,加强改造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管理设施以及野外保护设施等。同时,要保证旅游设施的建设和环境容许的限度相一致,避免过分盲目地开发。在旅游旺季游客比较多的时候,要充分利用当地农民所具有的土地和房屋资源进行一些其它旅游项目的开发,比如,可以在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开发农家乐体验游、采摘游等。不但增加了当地人们的收入,丰富了生态旅游的内容,同时,还缓解了自然保护区内环境保护的压力。
2.4 做到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
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根据保护促进开发、开发促进保护的要求,促进生态建设产业化和旅游发展生态化以及经济发展全面化的协调统一发展。大力推行资源节约型和友好型生态旅游a业的发展。
2.5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人才培养,提升其综合素质
发展生态旅游的前提是要处理好保护、建设以及发展的关系。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大生态旅游人才的储备,加强人才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强对生态旅游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使得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得到共同提升。
2.6 加强内部和外部部门的合作,共同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2公民之间的竞争关系
尽管保护生态环境涉及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但是由于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或者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缺乏,公民竞相采取掠夺性的方式开发资源,包括对森林进行滥砍滥伐、在草原上过度放牧等等方式,造成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据统计,中国土地沙漠化仅有5.5%系风力吹动沙丘前移造成的,而其余94.5%全系人为因素引起(其中过度垦殖造成的占25.4%、超载放牧造成的占28.3%、水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占8.3%、开矿筑路造成的占0.7%)。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广大公民认为,自己个体的行为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影响,如果自己不采取这些行为,别人就会采取这些行为,到头来就会是自己吃亏、生活没有得到改善、利益得到损害。因此,林区、牧区的群众纷纷采取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过度开发、破坏性开发利用资源,造成“公地悲剧”。比如,长期以来,在谋生压力和竞争压力下,农民形成了以开荒种粮为主的不合理农业生产体系,原本可以作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且生态和经济价值较高的林地草场被当作荒地开垦。这样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已经开垦的耕地粮食产量不断降低,加上农民存在广种薄收意识,片面追求开垦扩种增加粮食产量,形成了“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恶性循环。又比如,牧民发展畜牧业片面追求牲畜头数增加,而不是依靠科学养殖和加快出栏周转等来提高经济效益,造成牧区县超载已近70%,半牧区县超载已经超过80%,产草量平均单产下降30-50%。同时,由于农民生活能源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做饭取暖等仍然主要依靠林草植被,对林草植被的竞争也非常激烈。
生态环境损害,是以生态环境为“客体”的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而非传统意义上以环境为“媒介”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鉴于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性、非排他性和整体性,所以生态环境损害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利益即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对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直接财产损害的赔偿,属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注重对“个人”的有限赔偿。缺乏对环境公益损害、间接财产损害和环境健康损害等“人类”、“后代人”的赔偿。我国当前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还不健全,缺乏清晰、明确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难、举证难、判决难,极大地损害了公众维权的积极性,与当前从严治理环境污染的需求不相适应。
2提升廊坊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建议
走进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廊坊,我们应该更加突出保护生态环境,在已经启动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防护林建设、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合作机制;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打造幸福宜居廊坊。
2.1借鉴伦敦治污经验,严格执行生态境保护法律法规1952年12月“伦敦烟雾事件”,一场毒雾夺走了超过1.2万人的生命,在付出血的惨痛教训后,英国政府认真治理环境,展开了一系列治理大气污染的行动。1956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案》对煤烟等排放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后来又陆续颁布了《制碱等工厂法》、《污染防止法》、《汽车使用条例》等法律,英国治污大约用了10年时间。伦敦治雾霾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治污不仅需要制定完备立法、还需要严格地执法,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治污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还需要市政府将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始终,并且科学地、前瞻性地制定各种城市发展、城市环境管理的方针政策。我市应对非法排污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小电镀、小塑料等小企业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时限淘汰的污染项目进行严厉查处;重点治理破坏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大气、森林等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考核,严格问责,严肃查办环境污染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让非法排污付出更大代价,让保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
2.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污染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遇到的最大的“公地悲剧”,也最为难以解决和控制。由于治污需要成本,私人必定千方百计企图把企业成本外部化,“公地”上的个人自由给全体带来了灾难!“公地悲剧”揭示了传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缺陷。环境“公地”与每个个人健康、生活质量密切相关,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和监督,以此来限制产生外部费用的产品的生产,激励有外部效益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政府应完善立法,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社会团体或者机关作为原告,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提起的诉讼。将原告资格要件扩大到“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行政机关制定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规定非实质性利益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对公民视觉、精神感受等非实质性的环境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规定事先不缴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规定缴纳很低诉讼费用,建立原告诉讼奖励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的广泛推行,对扩大公民、社团组织对环境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推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意义十分重大。
1、研究背景
贵州省地处我国两大水系长江和珠江的上游,在两江生态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生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周边省区和两江中下游人民的安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贵州是一个典型的喀斯特地区,喀斯特地貌分布较广(占73%)、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山区省份(山地占83%)。贵州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景观、社会经济背景明显有别于其它地区。因此,结合贵州特点和实际,开展有特色的生态环境建设及林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2、生态环境问题现状
由于贵州喀斯特地貌占全省面积的比重高达73%,且地形破碎、山高坡陡、成土速度慢、土层薄,土被多不连续、地表渗漏强、临时性水分亏缺严重、现实生产力低、生态环境稳定性差、敏感性强、环境容量小、土地人口承载力低,极易产生水土流失形成石漠化、抗灾承灾能力弱、植被遭受破坏难于恢复等这一系列不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持续发展的脆弱性特征,使其成为世界上生态最脆弱的地区之一。
由于人口膨胀,人地矛盾突出,森林过度采伐,毁林毁草,陡坡垦植等,使贵州省的生态环境总体上并不乐观,出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2.1森林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
解放初期,贵州许多地区的森林覆盖率都达到了30%,但到80年代中期迅速下降到平均12%左右,个别区域下降到不足5%。近几年通过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退耕还林,森林覆盖率虽有所提高,但仍明显偏低。而且在现有林中,普遍存在林种、树种、年龄及水平和垂直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加之林分质量差,从而大大降低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及经济效益,使森林的生态防护功能明显减弱。同时,也造成其它植被系统的破坏和草场的严重退化[1]。
2.2水土流失严重,石漠化加剧
全有资源表明,贵州省水土流失面积已达7.67万k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3.5%,仅乌江流域贵州部分,水土流失面积已达5.03万km2,占区内面积的75%,比80年代初增加23%,平均侵蚀量为2900t・km-2・a-1,最高者达13500~17500t・km-2・a-1,年均总侵蚀量达1.96亿t,约相当于8・7万hm2耕地10cm的耕作表层土壤被流失,每年至少有1.1亿t泥沙直接流失。赤水河流域泥沙含量达1.261kg/m3,坡耕地侵蚀模数达8000t・km-2・a-1。强烈的水土流失导致土壤退化、土层瘠薄、泥石流频繁发生,泥沙毁坏农田,淤积河道和水库,进而造成喀斯特山地石漠化。全省石漠化面积已从1975年的0.88万km2,发展到1980年的1.34万km2,目前达2.2万km2,而且每年仍以933km2的速度递增,大面积石漠化地区出现了丧失人类生存的无土、无植被、无水的生态环境[2]。
2.3旱涝灾害和地质灾害频发
由于喀斯特地表渗漏,土层保水能力差,抗旱能力一般仅5~7d,形成一种特有的喀斯特干旱,加剧了气象灾害的发生,给喀斯特丘陵地区的农业开发和生态恢复带来了极大的因难,干旱灾害成了制约农林牧业发展和提高生产力的最主要的自然因素。喀斯特洼地排水系统特殊和水土流失,常引起泥沙堵塞洼地落水洞,致使洼地涝灾频繁发生。由于特殊的地质环境和人为的不合理干扰,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在贵州经常发生。
3、建设好贵州生态环境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森林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除了对有关管理人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外,应着重对公众开展环境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此外,逐步在贵州中小学有计划地增设和开展一些生态环境保护课程和宣传教育活动,使中小学生知道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己,从小养成良好保护生态环境的习惯,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3.2生态保护与建设并举
生态治理必须体现保护与开发建设并重的思想,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对可通过保护措施而自然恢复的区域,应以保护为主,村庄、公路、铁路沿线等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地方则应加大绿化保护力度。
3.3继续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退耕还林在贵州省已开展了好几年,目前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新时期,退耕还林要把生态建设放在第一位。搞好退耕还林,就是要把退下来的耕地利用好,农民感到退耕还林后的经济效益不比退耕前的差,才能使农民愿意退耕还林,达到稳定退耕还林的效果。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农、林、牧的关系。首先,要有以林为主的思想意识。综合治理应定位在生态功能的发挥上。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基础。大力发展林业,是实现贵州经济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目标”的有效途径。治水之本在于治山,治山之道在于兴林,山青才能水秀,林茂才能粮丰,粮丰才能致富。根据贵州各地土地条件、市场需求和农民需要,在退耕还林的过程中,合理安排林种,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林与经济林,使植树造林成为有经济效益的产业。
3.4大力推广推行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一是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企业;二是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要尽量采用能耗低、物耗小,排污量少的生产工艺;三是大力发展小水电、沼气、太阳能等能源,解决农民的燃料问题,减轻农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四是提高“三废”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三废”的资源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3.5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2生态环境保护是引导国土规划的指导思想。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人类实践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处理越发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全球性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生物多样性锐减,水土流失严重,温室效应明显等,都在告诉我们如果不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势必会有资源耗尽,环境恶劣的一天。为此,积极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以科学发展观去引导国土规划,处理好国土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充分展现出国土规划方案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融合。
3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土规划不断追求的目标。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越发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也开始思考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做好权衡。此时的国土规划作为资源规划分配的重要手段,也开始积极思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现阶段的国土规划工作来讲,应该将如何保证当前区域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问题,如何规避国土规划中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问题。简单来讲,生态环境保护已然成为当前国土规划不断追求的目标。
二、现阶段国土规划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1行政区间意识制约生态环境保护。受到传统国土规划体制的影响,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规划,强调行政区域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忽视了行政区之间的资源利用分配。这种行政区间意识的存在会造成以下困境:其一,地域之间的国土资源联系被行政区间所隔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进步;其二,行政区间要求规划的稳定性,一般都不会摆脱自身行政区的框架,此时就难以实现与其他行政区间的沟通,这就可能出现各行政区间埋头做好自身国土规划,忽视了区间内造成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问题。
2国土规划时效影响生态环境保护。一般情况下,国土规划作为宏观调控方案,其时间跨度比较长,少则20年,多则30年以上。如此长的规划时效,不仅仅要求规划方案的预见性,还需要保证规划指标是可调整的。但是实际上国土规划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多的关注的是近期的资源开发,生产布局,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对于中长期规划的管控也变得难以实现,这就很容易造成规划初衷方向的偏离。这也是造成国土规划难以践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3国土规划固性牵制生态环境保护。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当前国土规划的内容比较固定,目标明确化,指令性明显,如此固性的要求显然没有将市场机制考虑进去,无论是市场应变能力,还是规划效能,往往都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另外,国土规划多数情况下关注的是最终的规划结果,忽视了对于规划过程的管理和控制,而生态环境保护正好是国土规划中的重要过程部分,这样的固定化模式也是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
4国土规划调控的方式存在不合理。当前国土规划调控的方式方法依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的地方,具体来讲,其主要表现在:其一,缺乏健全的国土规划法律法规,难以将国土规划纳入到法律体系,不利于国土规划的法制化发展;其二,国土规划管理组织机构不完善,难以形成内部监控机制,也难以发挥国土规划部门的效能;其三,国土规划方案的权威性不强,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数情况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化的特点。
三、国土规划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策略
改变国土规划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现状,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去实现国土规划运行机制的改革。具体来讲,笔者倡导积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实现国土规划主体的公众化。实现国土规划主体的公众化,就是引导公众参与到国土规划中去,改变以往以国土规划部门为主导的决策机制。这是因为:国土规划的目标是要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的提升,既然事关公众利益,就应该有公众参与到决策中去,这不仅仅充分体现出我国执政为民的理念,也能够实现国土规划方案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发展。具体来讲,应该积极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其一,国土规划部门积极构建国土规划民众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多种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民众与国土规划部门之间联系的加强;其二,国土规划部门应该放低姿态,转变服务模式,积极听取民众对于国土规划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国土规划方面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其整合到国土规划方案中去。
2促进国土规划生态意识觉醒。针对于当前国土规划生态意识淡薄的问题,应该积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国土规划效果评价机制,将国土规划的生态效益作为重要考量尺度,避免单一从经济角度去考量的审核和评价方式,以此去实现国土规划生态意识的觉醒;其二,高度重视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使得国土规划部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积极在规划的过程中将生态环境因素考虑进去;其三,建立严格的国土规划方案审核机制,从经济角度,社会发展角度,生态环境效益综合考量,对于存在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土规划方案,应该予以驳回,避免其对于实际社会资源的不良配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快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实现国家环境治理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的紧迫要求,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已成为我国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已有不少研究,一些学者梳理了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针对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1]有学者认为我国快速的城镇化建设对生态环境带来了一些问题,[2]但也有学者认为城镇化建设有利于解决农村生态退化、乡镇企业污染等环境问题。[3]许多学者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诸多建议。何隆德(2014)认为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建立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治理环境、实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生态化、强调尊重自然规律等成功做法;[4]谢枝丽、宋长英(2014)则提出环保管理的关键是要强化政府的参与和干预;[5]马源春、高广阔(2015)认为改革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要在构建生态环保预测机制、经济惩罚机制、综合评价应用机制以及“无悔”的环保政策等方面作出努力。[6]也有学者基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视角提出从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生态环保管理。[7]不难看出,学者们从生态环保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度建设、政府职能等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这些成果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问题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湖南省的一些生态主体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进行深入调查,对我国环保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原因分析,并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环保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环保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立的环保管理新常态,仍有较大差距,深度推进我国环保管理仍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价值激励严重不足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追求,同时做出最大努力。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重发展,轻环保”,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投入偏少,一些生态主体功能区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巨大经济牺牲,其生态收益与经济发展损失不匹配,以致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存在价值激励严重不足,出现环保政策偏差。一是生态补偿不足。2015年,中央政府对省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为17元,例如,湖南省江华县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才每亩每年15元,这个标准低于公益林的管护成本(约每亩每年35元)。二是权责不对等。法律法规没有对中央和地方事权进行清晰界定、划分,地方政府肩负有环保管理的职责,但缺乏提升环保管理服务的积极性和与之相匹配的财力。
(二)环境执法能力不足
一是环保管理职能分散。环保职能分散在环保、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交通、国土、农业管理、海洋、港务和渔政等近40个部门,执法主体林立、责权分散、效率低下。二是环保机构不健全。例如,截止2014年,湖南省乡镇级设有环保机构842个,但大部分无法正常运转,大部分乡镇政府仍没有环保管理机构,缺少专职环保人员。三是环保经费短缺。由于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很难到位,基层环境监管部门的业务资金大大减少,且难以保证办案资金来源。一些县市地方财政困难,无法满足环保机构的业务经费需求,用于环境监管工作的经费更是寥寥无几,许多环保局依靠大量征收污染费解决办公费用。四是环保执法人员不足。以湖南省环保系统为例,按照国家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中部省份省级环境监察人员应当达到40人、环境监测人员应当达到100人,而2013年底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与应急中心合署办公,在岗才29人,目前执法人数少、任务重、执法难、难执法,极大影响了监管、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公众环保监督缺位
一是公众无法获取准确环保信息。政府、企业对环保信息的公开率不高,公众难以获取真实有效的环保管理信息。二是公众缺少合法参与途径。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环保公众参与的条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规,公众参与环保监管,缺乏规范化、制度化途径。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公众无从知道该用何种方式参与,更难以把握采取什么样的参与方式最合理、最合法,公众在环境监督中被边缘化。三是社会组织难以发挥作用。环保社会组织没有完全独立,资金来源对政府有依赖,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没有独立的话语权,对政府环保权力的制约大打折扣。
二引致环保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环保管理深度推进面临瓶颈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四个。
(一)“先发展后治理”观念作祟
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关系时,地方政府往往把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道路视为解决当地经济社会问题的不二选择。对湖南的一些县市调研发现,一些县市在实际做法中仍将干部绩效考核与GDP挂钩,刺激地方官员为促使所辖地域经济增长最大化不断寻找机会。一些县市为能引进项目落户,放松环保要求,甚至以招商引资为名简化程序、减少环保考核权重等形式干预当地环保监管。
(二)部门之间利益掣制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府部门趋利现象明显,“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互相争夺,无利可图的往往没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环保各项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不仅难以形成资金集中使用和严格监管的合力,反而加剧了不同部门间的利益冲突,造成环保管理的“公地悲剧”。
(三)环保管理政策滞后
污染防治政策文件不够具体明确,一些必要的条款处于空白状态。污染防治的立法政策软弱,缺乏强制性和引导性。环境收费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环境违法处罚标准明显过低,无法对环境污染起到震慑作用。
(四)环保监督机制虚化
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之间主要是行政业务指导关系,部门的财政权也由地方政府掌管,为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提供了土壤,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拦路虎”。公众参与环保缺乏有效协调机制,遇到具体环境问题,公众无从知道该用何种方式参与,难以把握采取什么样的参与方式最合理、最合法,公众在环境监督中被边缘化。
三破解我国环保管理体制问题的对策
破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问题是一项长期艰难的挑战,只有构建起政府、管理部门、市场与公众等“四位一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实现“四个增强”,才能有效解决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增强参与主体环保管理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共享与成本分担机制
一是创新生态保护财政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探索建立由属地政府负主责、省政府明确一个对口部门为主指导督办、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多方协同机制,对做出重大环境贡献的县市乡进行适当的奖励,省市不再考核其生产总值。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生态文明示范点建设管理制度等。二是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对具有明确的保护者与受益者的领域(区域),在生态重点区域设立碳排放交易所,推动横向碳排放以及在交界省份之间实施碳排放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还可以通过共建生态园区、在电价、水价中征收生态补偿基金等形式来实现,实施各类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三是探索推进生态产品金融化。进行生态旅游项目经营权、林权等优质运营性资产抵押、收费权融资等,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直接融资。依托生态资源的市场资产定价,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二)增强环保管理体系协调性,推动横向环保职能整合与事权划分
一是实现环保管理主体多元化。环境管理的主体由单纯依赖政府管理发展到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共同参与,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将全国所有排污单位的监管在中央、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级执法检查的层级责任、执法检查频次及程序,对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执法检查。二是实现环保管理决策多元化。明确各职能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范围,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构,加强统一监管。加强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住建等职能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建议设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实现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信息互换互通,形成议事会商制度,推动工作落实,开展联合执法。三是探索建立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针对省级行政边界区域权属复杂、监管薄弱等特点,建立边界相邻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建立区域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
(三)增强环保管理执行力,加强环保执法能力与设施平台建设
要按照“控总量,优结构”的思路,调整机构编制、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调剂,逐步解决生态环境建设与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构建中央、省、县、乡(镇)四级环境执法监管网络,确保每一个乡镇有环保机构,提高执法装备水平。二是充实各级执法队伍。强化各级管理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观念,提升管理者知识结构。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充实环境监管力量,配备专业环保人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专设水资源法警、森林资源法警,培育和引进一批节能和环保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加强环保设施平台建设。加强污染物排放等监测网络、预报预警、应急管理等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支持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增强环保管理监督力,推进环保信息公开法制化与规范化
一是整合各部门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建立统一服务于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平台。二是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加快制定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建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政府在制定重大环境法规政策、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以及批准建设项目之前,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对排污量超过一定标准、环境风险大的企业,强制其公开环境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以及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三是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建立环境保护“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重大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环保微信工作体系。四是培育、规范环保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决策,鼓励和支持其参与重大环境决策,对政府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等。
作者:范东君 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绿色发展与两型社会建设团队
参考文献
[1]张永亮,俞海.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方向:国际社会的观察和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15(1):43-47.
[2]胡海兰,安和平.贵州民族地区人口城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7-51.
[3]肖金成.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J].区域经济评论,2014(5):124-126.
[4]何隆德.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及经验借鉴[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48-52.
对小城镇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树立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小城镇发展的步伐。换言之,生态环境保护做不好,不仅生存质量没有保障,长远的经济建设也会受到影响。小城镇的发展建设,如果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在特定时期的快速发展,不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观点,就将导致小城镇生态环境遭受到巨大的破坏。
一、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生态坏境问题
(一)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生态系统失衡
小城镇在建设过程中一味的追求城市化发展的脚步,并没有相关规划,盲目无序扩大,效仿城市建设中的开发模式,建设开发区、工业区等城市模块,由于没有合理的规划,而且资金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大片土地被闲置,在开发过程中没有生态环境意识,大批的植被遭到破坏,严重影响了生态的平衡。[1]
(二)工业污染不断加剧,治理措施不到位
小城镇内的企业分布不均,企业粗放经营问题严重,促使周边环境遭到破坏,小城镇的生态系统本身能够基本维持相应的平衡,一旦遭受破坏,其生态系统基本上就丧失了维持能力,且相关的治理措施不到位,对工业污染物没有有效的处理,生态系统破坏严重。
(三)“重发展,轻坏境”现象严重
目前小城镇发展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都注重经营性开发的投入,促使经济得到发展,并没有在发展的同时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应规划,忽视生态建设,以牺牲环境来谋求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象相当严重,这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观背道而驰,但经济发展的喜悦早已冲昏头,何谈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可续持发展形势不容乐观。[2]
(四)缺乏合理规划,生态管理体系缺失
城镇化建设的布局混乱,工业企业与民房住宅混杂一起,工业污染直接影响到周边区域,且治理难度相对较大,并没有制定一套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互相适宜的相应规划,为生态系统留下隐患。目前部分小城镇在生态管理上,不论是从制度还是技术上都处于较低水平,导致没有实施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二、小城镇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
(1)小城镇生态环境的合理规划
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要从长远角度去看,合理的进行生态环境规划,不仅具有指导意义,也是实现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结合小城镇所处环境特点,制定相关规划,避免无序扩张和盲目建设导致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执行用地标准,科学布局予以考虑,合理配置小城镇土地资源,避免土地资源流失,实现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规划,以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承载力为依据,以实现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观,改变原有的不合理发展模式,朝着生态健康型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环境保护效益,经济发展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2)加大环保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程度是对污染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加大对其建设,也同样的是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障。有关部门要强化环保意识,加大对污染处理的环境基础设施的经济投入,来整体改善小城镇的生态环境。在加大对环境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建设时,同时也要加强对于企业污染的重点整治,杜绝污染企业的审批,将污染的源头切断,不以牺牲环境来获取经济的发展。[3]
(3)加强生态保护的宣传工作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将环境保护的意识从决策者到城镇居民的有效转变,全面普及公众的环保意识,促使大家一起为创造小城镇和谐环境而努力。相应的只有提高城镇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才能有效的提高小城镇整体的生态环境质量。广泛的开展环保意识道德宣传及相关环境教育活动,积极的宣传环境保护对其生产生活的重要性,以此来促进城镇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环保责任意识的提升,定期公开相关的环保信息,有效的引导小城镇居民自觉的加入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的大局面,为小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奠定基础。
(4)重视可持续发展技术应用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要想从根本上对小城镇污染进行有效的遏制,就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结合生态系统的原则性,来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开发推广可持续产业,让其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低能耗,使其能与小城镇生态系统相互适应,最终实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长远目标。[4]
(5)完善环境保护体系,提高管控水平
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如果没有环境保护体系进行支撑,那就等于“纸上谈兵”,不会有实效性。只有完善环境保护体系,并以其为支点,来翘起整个环境保护的大梁,才能促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小城镇环境税收、补贴等措施,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时有效地对环境进行监督,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依法严惩,追究其相关责任。结合地区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司法的手段来维护小城镇的生态环境,并加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完善小城镇内部的环境保护体系,为城镇生态体系平衡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结束语:
以牺牲环境来谋求经济的发展,这种实现短期效益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也是与科学发展观相违背的,必须要从思想层面上进行革新,意识到可持续发展对于小城镇发展重要性。依靠合理的规划和科学技术来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让经济发展与环境相互协调,最终实现全面的发展。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其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观出发,来对小城镇建设发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相关决策,致力解决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生态环境问题,是我们必须努力为之攻关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以上综述,希望能为实际小城镇发展过程中提供具有价值意义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敖依娜,沈守云.浅谈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D].现代园艺,2014,13(7):72-74.
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发展的越来越迅速,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生态环境保护也越来越重要。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当改变传统的建设发展模式,秉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在发展城镇化建设时,不仅要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还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应该跟上时代的脚步,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保证能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构建文明生态环境。
一、我国城镇化中存在的问题
1.空气污染近年来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其中最大的环境问题就是空气污染。由于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天空气体中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越来越多,导致全国多个地区出现阴霾、雾霾的现象,并且雾霾天数也不断的在增长,各地区的PM2.5指数也越来越高。城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群众生活排放出大量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气体与其他污染物发生反应,形成了各种光化污染。2.噪音污染由于城镇道路容易出现拥堵的现象,高峰期间的交通比较繁忙,极其容易产生交通噪音;还有各类城镇工业在生产过程中,设备和机器高速运转而产生的工业噪音;在城镇中还有各种建筑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机械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建筑噪音;还有城镇中的各个人口密度较大的地点,例如娱乐场所、商业交易等地点,都会产生较大的生活噪音。据研究表明,我国大部分城镇居民都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不但对人们的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还会使人们出现失眠、心律不齐、记忆力减退等现象,对人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3.缺乏绿地在城市高度人工化系统当中,生态价值最高的就是园林绿地。目前我国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功能也逐渐增多,人们也充分认识到了园林绿地生态效应的重要性。它不但是保持城市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还是组成城市生态系统的基础部分。在我国的城镇当中有一定的绿地,不仅能够美化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还能有效的减轻城市环境污染,改善整个城市的生态环境。绿色植物不但可以平衡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过滤有毒有害的气体,吸引粉尘,还可以使气候得到有效的改善,最大程度的美化城市环境。但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比较注重经济行为,最大程度的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地方政府也只注重经济效益,导致居民的生活质量无法得到满足,城镇中的绿地面积少之又少。
二、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
1.资金不足在进行城镇化建设时,地方政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大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城镇化建设的重视力度不足,没有完全发挥自身的作用,阻碍了城镇化的持续稳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是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基础,而地方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体,当地财政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但由于财政分权制度,城镇来的资金很难投入到小城镇当中。相比城市来说,城镇的科技、资金和人员都比较落后,但在城市化进程当中,城镇发挥着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部分地方政府仍然秉持着传统老旧的意识,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要求来进行改革,缺乏对于改革创新的主动性,所需资金也只能依靠国家拨款或向上级申请,无法作为纽带连接城市和城镇,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由于地方政府的资金不足,在城镇化建设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地方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农民和开发商也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成本、增加自身收入而牺牲环境和资源。2.缺乏相关法律法规198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近几年来环境保护法体系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我国建国初期,立法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相关经验,没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环境保护,导致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全面。并且建国初期我国比较注重经济发展,一直秉持“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导致我国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多。虽然在出现了环境问题时,我国政府会及时制定应急方案以供使用,但应急方案缺乏长远性,无法长期发挥作用。3.缺乏科学技术人类利用自然的主要力量就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人类拥有的巨大财富。但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我国的农业科技水平较为落后,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作用也较小。我国农业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没有充分发挥出科技支撑和引领的作用。各种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成果较少,重大创新成果也较少,农业机械装备和园艺产品的主要来源还是进口。我国的科学技术缺乏长期的科技投入机制,农业科学的研究投入不够平衡,无法适应科技创新的发展。在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因此无法得到解决,逐渐越来越严重。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1.改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相比发达国家仍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所以要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保证新的经济发展方式能够与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式接轨,还要对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进行考虑,最大程度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还要将政府的管理作用完全发挥出来。要注重对传统产业的改革创新,转换传统产业的产业机构,结合信息化和工业化,加强强现代化产业建设。加大对现代服务行业的支持力度,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对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改变。要对城镇的消费潜力进行进一步的挖掘,拉动内需,促进城镇的可持续发,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国民素质,做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2.健全生态环境制度生态环境制度体系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前提。只有完善的基于新型城镇化的生态环境保护研究谢宇光王会京王红霞(邢台学院054000)生态环境制度体系才能真正制约企业的生产,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制度政策,不仅能够推动生态环境的建设,还能加大地方政府对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对于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状况要进行及时的了解,定期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同时对于水资源的保护也要加大力度,在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应用环境监测,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要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对污染较大、能源消耗较大的产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控制,提高对企业生产的要求,这样才能在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同时真正保护生态环境。3.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城镇化建设当中,有许多的生态环境问题都是因为人们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而引起的。所以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当中,帮助人们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可以采用报纸、电影、互联网等数字媒体来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并带领他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必须要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秉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4.走新型城镇化建设道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人们应该认识到推进城镇化的建设并非一日之功,要打破“人为造城”的传统观念,充分尊重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以此为基础来推进城镇化建设做到产城互动、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生态宜居。特别是要对小城镇、小城市和大中城市的发展进行协调,在建设城镇化的道路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的协调发展。要对新型城镇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充分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走循环经济的发展路线,建设循环节约型社会。
四、结语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只有找出这些问题,仔细分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生态环境制度体系的构建,帮助人们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才能真正保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稳定发展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黄皓宁,徐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法律变革和创新的思考[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5).
[2]黄端.中国城镇化水平被严重低估应引起高度重视[J].发展研究,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