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5: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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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还记得第一次跟您近距离接触和认识是在2010年的时候。那时的我们参加酒店自成立以来组建的第一届篮球队,您正好是队长。让我意想不到的是,平时看起来那么斯文而又带点书卷气息的您在球场上也是那么的生龙活虎,丝毫也不比年轻人逊色,虽然我们在第一次的组队中没有取得好的成绩,但我们坚持到底、团结奋斗的拼搏精神,同样赢得了观众与组委会的认同,最后摘取了精神文明风尚奖的称号。这是您带领我们取得的第一次成绩。
随着时间的流逝,斗转星移,您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与个人才华也得到充分的施展。这时的您已成为我们酒店的总经理。您在上任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方针,重新定位了酒店的经营策略,不断地尝试新的机制与奖励、分配办法,力争让酒店的经济效益不断迈上新高,也让酒店员工的福利待遇如芝麻开花一般节节高樊。更让人钦佩的是,在今年的非典时期,同行中大多数都以停业减薪的方式来躲避这场灾难时,您却以审时度势的目光,作出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继续经营的决定,酒店也因此没有为客源的减少而受到大的损失,职工的正常收入与福利也未受到任何的影响。可能这一切的一切在您眼里看来也许只是为员工办了一点实事而已,可在我们眼里,在我们心里都认为这才是一件大事,这才是为员工谋利益的举动,这才是一位被员工在心里面所认可的老总!
而我,作为这个集体的一份子,更加感觉到您对员工的关心与培养。您肯定想到,酒店要想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人才的培养与发展是不可忽视的环节之一;对于酒店里为数不多的年轻人来说,要想在酒店里得到长足的发展,就必须得到管理的岗位上去锻炼不可。恰恰是在酒店飞速发展的时刻,您也有意识的让我走到了管理的岗上来,希望我从中能够学到一些管理的经验和处理各种关系的办法,为酒店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人生中的又一个“第一”次,即第一次在工作中得到升职,对于一个初涉社会没多久的年轻人来说,它是一种激励,一种鞭策,一种锻炼,对我而言,这正是您对我工作的一种肯定,给我的一种鼓舞。在这里,我非常感谢您给我的这次机会,也想借此在这里向您说一声:“谢谢”!
我讨厌自己这样的性格。也因为它,我错过了一生中的最爱,给自己留下很多遗憾。
宝贝,有时我总在想,人为什么总不能很清楚的认识自己?一段时间以来我都没能很好的工作,很好的赚钱 我感到很懊悔!你常对我说做过了就不要后悔。但我还是不能改掉自己这样的性格,我真的很懊悔!很自责!
我总是搞不清自己是怎样的一个人?怎样的性格?我为自己感到迷惑!有时也很迷茫!在生活中我总会迷失方向,对于未来总不知该何去何从?我总希望能给自己一个答案,不管它是好还是坏。但生活又能给谁一个确切的说法呢?
每个人还不都是在雾中摸索和寻找。也许他会很快看到前方的路亦或永远看不到未来的所在,直到死去的那一天。
让自己现在每走一步都很艰难和不自信。
宝贝,回首自己走过的路,我失去很多很多!所以现在我越来越懂得珍惜!从未有过的珍惜!也许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真正懂得它的含义。不知道你能否真正明白我?我对你的爱,深刻的爱!也许你还没有深深的体会到!
1、申请三相电的新装居民用户,可持房产证、身份证、用电设备清单等到供电公司填写申请书,办理报装手续。
2、供电公司受理用户申请用电事宜,派员现场查勘,若符合安装条件,指定装表位置并通知用户交纳费用。
3、用户到供电部门交清费用,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装表接电,供电方案答复周期与装表周期不超过承诺时限。
4、收费标准:容量小于或等于8千瓦,不超过280元。容量8千瓦到2千瓦,850到980元。容量12千瓦到16千瓦,1300到1400元。容量大于16千瓦按实际收取费用。
标点符号是书面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作用跟文字一样,绝不是附加在文字上,可有可无的玩意儿”(朱自清《写作杂谈•标点符号》),因为标点符号是无声的语言,无言的表情,别样的文字,所以它能使书面语的表情达意更加确切,更为生动。巧妙运用标点符号,能把那些用言语难以完全表达的言外之意暗示出来,它辅助文字使表情达意变得更为含蓄,更具韵味。鲁迅先生在《故乡》一文中对标点符号的巧妙运用就是典型范例。
一、“这好极!他,——怎样?……”
《故乡》中有两处“我”的语言描写,除引号外,每句都运用了五种标点符号,使短短六七个字的话语,表现出极为复杂的思想感情,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思想内涵,极具艺术张力。
当“我”听母亲说分别二十多年的少年好友闰土要来时,那个项戴银圈,手捏钢叉,月下瓜田刺猹的农家少年英雄形象立刻浮现在我眼前。这消息使我精神振奋、欣喜万分!“这好极!”一个感叹句,将这种激动的心情充分地表达了出来。“他”之后的逗号表示一句话中间的停顿。为什么话还没说完就停住了?是什么原因使“我”的喜悦之情戛然而止、瞬间即逝呢?因为在回家的途中,在“我”回到故乡时看到的尽是是“萧索”的荒村,荒寂的原野及母亲“凄凉的神情”,由此自然想到闰土的景况也不可能好,因而用了一个逗号停顿。紧接着用破折号调整自己的情绪,想转换自己的话题。只因为太想知道闰土的情况,于是还是情不由衷的发出了一声“他,怎样?”的询问,充满了关切之情。这里虽用的是问号,却饱含深情,要问的话,要想了解的事真是太多了,只是无从说起。而闰土哥究竟怎样,其答案恐怕是令人忧多喜少。这时的悲喜之情真让人一言难尽。作者便适时在问号之后巧妙的运用了省略号,真实地再现了“我”急于想得到回答却又深怕听到答复,既想问得更具体一点又深怕了解到闰土的惨状的矛盾心理,蕴含着对闰土命运的深切关怀和深沉忧虑。将涌上心头的千言万语蕴含在省略号之中,留给读者去遐想。
二、“啊!闰土哥,——你来了?……”
这是在一个天气很冷的午后,当“我”与儿时的伙伴闰土相见时说的第一句话。这一句作者先用了一个感叹号,接着用了一个破折号、一个问号、一个省略号,含蓄生动地表现出了好友久别重逢时的喜悦、诧异,百感交集、欲言又止,和那种看着面前人似曾相识而又面目全非的复杂思想感情。具有极强的艺术感染力,达到了“能使读者看了对话,便好像目睹了说话的那些人”的艺术境界,而且含蓄隽永,内涵丰富,耐人寻味。
再见到闰土,我的心情异常激动,但眼前的闰土又不再是我记忆中的那个聪明伶俐,充满朝气的少年,已然成了一个“木偶人”。尽管“我”对闰土的不幸作过种种推测,但眼前的闰土比想像中的还要悲惨,怎不使人大吃一惊?原先的忧虑终于成了眼前的事实,以致感慨而吃惊地“啊”了一声。叹词叹号,既表现出了“我”见到闰土时非常高兴激动的心理,又寄寓着“我”对形体枯槁、精神麻木的闰土的深切同情,更表达了对黑暗社会这一人间地狱的极度愤懑。惊叹之后,一声“闰土哥”,表达出深情厚谊。好友重逢,该有多少话要倾吐啊,但现实让“我”不知道怎么说才好,破折号的运用,巧妙地把“我”的这种复杂心情含蓄地表达了出来。“你来了”,本该是陈述语气的句子,这里却用了疑问的语气,足见闰土的变化,使“我”十分诧异,简直怀疑站在眼前的不是闰土,以致再也说不出话来,留下一个省略号。这省略号,是无声的语言,既渲染了当时沉闷的气氛,更流露出“我”的忧伤、痛楚之情。
三、“老爷!……”
“我”急切地希望见到闰土,闰土也对“我”念念不忘,及至两个年少时的好友再次相逢,却多了几分陌生,多了一道“厚障壁”,“我”的百感交集化作三个短语及五个标点,闰土只两字“老爷”,再便是一个感叹号,一串省略号。我们不能不惊叹于鲁迅先生的对标点符号的巧妙的运用艺术。感叹号可见他对“我”的称呼是毕恭毕敬的,省略号意味着沉默。我们从感叹号省略号的组合中可以看出少年时的好友称“我”为“老爷”,并不是出于虚伪的奉承,而是当时的社会,旧的观念给中国善良农民的精神枷锁所致。闰土不仅为饥寒所苦,而且深受等级观念思想束缚。在闰土的眼中,“我”是尊贵的,自己是卑贱的,只是他小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卑贱地位,在“我”面前毫无顾忌地说了那么多的话,都是极不应该的。一到成年,就应该遵守传统的礼法关系。闰土是一个“老实人”,是一个讲“道德”的人,他把这种礼法关系当成了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思想感情就无法得到正常的交流了,人与人的心灵就融合不在一起了。这就是在“我”和闰土之间发生的精神悲剧。“我”怀念着闰土,闰土也怀念着“我”,他们在童心无忌的状态下建立了平等的、友好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两个人的心灵中都留下了美好的、温暖的、幸福的回忆。“我”想到故乡,首先想到的是闰土,闰土实际上也一直念着“我”。两个人重新见面时,“我”“很兴奋”,闰土也很兴奋:“脸上现出欢喜和凄凉的神情;动着嘴唇”,说明他心里颤抖着多少真挚的感情呵!但封建的礼法关系却把所有这些感情都堵在了他的内心里,形容不出来了,表现不出来了。
他的态度终于恭敬起来了,分明的叫道:“老爷!……”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概况
1、乙方向甲方租赁XX路XX号,底层X开间房屋,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场地XX平方米(详见建筑平面图所示)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及其他设备见所附设备和设施清单。
2、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经查看,设备和设施等物品均完好无损,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的要求。
3、乙方租赁的房屋共计X间,甲方提供照明电源0.7kwX间,计XXkw照明电源。乙方如私自扩大装接容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租赁的房屋内,有X间卫生间(卫生间内设施见设施清单)X只水表,乙方有责任加以保管,如有损坏,则乙方必须加以维修和更换。
5、乙方租赁的房屋内,有X只电表、X只煤气表,所有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自行安装电表和水表,并每月向总表贴水、电的差额度。水表、电表安装后,乙方不再支付水、电表押金,但仍须支付电费押金。
7、《建筑平面图》和《建筑内部附属设施和设备清单》是本合同的二个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用途作商业经营用。主要经营XX。乙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好有关三废处理。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X年,甲方从XXXX年XX月X日起将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至XXXX年XX月X日撤离房屋,由甲方收回。
2、当租赁结束后,乙方如欲续租的,应以书面方式在租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和优先租赁权。双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一个月前达成续租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一)租金按每间为单位计算
1、第一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XXXX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
2、第二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XXXX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
3、第三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XXXX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
4、每年分两次付款,每次付六个月的房租。XXXX年XX月X日前为第一次付款,第五个月中旬以前为第二次付款。下一年度付款日期同上一年度。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X个月的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本合同终止时,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外,余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
1、甲方在房屋出租期间,应保证乙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不漏不渗。甲方提供的用电、用水、用煤气、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除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和外线的突然事故以外)
2、甲方在计划对出租的房屋进行修理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如乙方阻挠,甲方不承担房屋和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则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3、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和拆除。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须扩大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或在租赁范围内添置设备及装修时,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方案和装修图。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实行(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提供的申请书、方案图、装修图、及甲方的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作为甲方收回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交还房屋的质量的验收标准。
4、如由于一个使用不当而导致房屋损坏,乙方有责任按甲方提供使用时的标准在三日内进行修复。乙方自行无法修复或三日内不予修复的,则甲方自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终止(包括甲方按规定提前收回房屋)乙方撤离时隔墙、卷帘门不得拆除,乙方扩容的设施、装潢可搬移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三日内搬移。超过三日的,归甲方所有。
6、乙方承租后,门面后墙不得擅自开后门,如需开门,需经甲方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房租不退,乙方损失自负。
7、租赁期所发生的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等等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关系的变更
1、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屋挪作他用或转租他人。乙方如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租期为1年的为10个月的租金、租期为2年的为20个月的租金、租期为3年的为30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转租。
如遇以下情况则本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撤离,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1)乙方不依前述约定的方法和用途正常使用本建筑;
2)擅自将本建筑转租的;
3)逾期十天不足额交纳租金、水、电、煤气费的;
4)乙方在租赁的建筑内从事政府法律、法令、政策不允许的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由于政府的原因或甲方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动迁,包括房地产项目开发),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撤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终止合同,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商定:如有乙方推荐续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为一个月的房屋租金;如无续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偿付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
2、乙方逾期不归还(包括合同正常到期,甲方按规定提前收回房屋)租赁房屋的,除补交占有期间的租金外,还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双方商定违约金标准为:到期如不归还租赁的房屋,第一个月(不到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为二个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第二月(不到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没有归还,则偿付违约金为四个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至第三个月的(不到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则偿付违约金为六个月的房屋租金,依此类推。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
)3)4)款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但不低于贰万元)
4、乙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管不当,造成财产损坏,丢失的,乙方应在三日内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设备等财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并在三日内恢复原状,同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全称)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概况
1、乙方向甲方租赁____路____号,底层__开间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场地____平方米(详见建筑平面图所示)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及其他设备见所附设备和设施清单。
2、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经查看,设备和设施等物品均完好无损,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的要求。
3、乙方租赁的房屋共计__间,甲方提供照明电源0.7Kw__间,计____Kw照明电源。乙方如私自扩大装接容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租赁的房屋内,有__间卫生间(卫生间内设施见设施清单)__只水表,乙方有责任加以保管,如有损坏,则乙方必须加以维修和更换。
5、乙方租赁的房屋内,有__只电表、__只煤气表,所有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自行安装电表和水表,并每月向总表贴水、电的差额度。水表、电表安装后,乙方不再支付水、电表押金,但仍须支付电费押金。
7、《建筑平面图》和《建筑内部附属设施和设备清单》是本合同的二个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用途作商业经营用。主要经营____.乙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好有关三废处理。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__年,甲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日起将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至________年____月__日撤离房屋,由甲方收回。
2、当租赁结束后,乙方如欲续租的,应以书面方式在租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和优先租赁权。双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一个月前达成续租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一)租金按每间为单位计算
1、第一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________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
2、第二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________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
3、第三周年的租金按每间每月________元计租,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
4、每年分两次付款,每次付六个月的房租。________年____月__日前为第一次付款,第五个月中旬以前为第二次付款。下一年度付款日期同上一年度。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__个月的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本合同终止时,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外,余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
1、甲方在房屋出租期间,应保证乙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不漏不渗。甲方提供的用电、用水、用煤气、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除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和外线的突然事故以外)
2、甲方在计划对出租的房屋进行修理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如乙方阻挠,甲方不承担房屋和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则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3、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和拆除。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须扩大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或在租赁范围内添置设备及装修时,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方案和装修图。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实行(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提供的申请书、方案图、装修图、及甲方的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作为甲方收回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交还房屋的质量的验收标准。
4、如由于一个使用不当而导致房屋损坏,乙方有责任按甲方提供使用时的标准在三日内进行修复。乙方自行无法修复或三日内不予修复的,则甲方自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终止(包括甲方按规定提前收回房屋)乙方撤离时隔墙、卷帘门不得拆除,乙方扩容的设施、装潢可搬移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三日内搬移。超过三日的,归甲方所有。
6、乙方承租后,门面后墙不得擅自开后门,如需开门,需经甲方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房租不退,乙方损失自负。
7、租赁期所发生的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等等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关系的变更
1、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屋挪作他用或转租他人。乙方如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租期为1年的为10个月的租金、租期为2年的为20个月的租金、租期为3年的为30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转租。
如遇以下情况则本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撤离,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1)乙方不依前述约定的方法和用途正常使用本建筑;
2)擅自将本建筑转租的;
3)逾期十天不足额交纳租金、水、电、煤气费的;
4)乙方在租赁的建筑内从事政府法律、法令、政策不允许的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由于政府的原因或甲方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动迁,包括房地产项目开发),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撤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终止合同,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商定:如有乙方推荐续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为一个月的房屋租金;如无续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偿付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
2、乙方逾期不归还(包括合同正常到期,甲方按规定提前收回房屋)租赁房屋的,除补交占有期间的租金外,还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双方商定违约金标准为:到期如不归还租赁的房屋,第一个月(不到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为二个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第二月(不到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没有归还,则偿付违约金为四个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至第三个月的(不到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则偿付违约金为六个月的房屋租金,依此类推。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3)4)款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但不低于贰万元)
4、乙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管不当,造成财产损坏,丢失的,乙方应在三日内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设备等财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并在三日内恢复原状,同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全称) 承租方(全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商业租房合同标准版二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
一、被租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_____间。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租赁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10日内,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发包。
三、租金每年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于每年的十月一日前一次性将租金交齐,交不齐则视为违约,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按每年房租的10%的罚款赔偿给甲方。
四、租赁期房屋的修缮。房屋属人为的损坏由乙方及时修缮,由于不可抗拒的损坏,由甲方及时修缮。
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征得甲方同意,无权将房屋转租给第 三者或相互对换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使用权交付给第三者,本合同对原乙方与房屋使用权者继续有效。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经费由双方协商,合同期满时,乙方如需拆除,需将房屋恢复原样,不愿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补偿。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本合同即终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水、电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十一、甲方责任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否则每超出一天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0% 的经济损失。
2、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第九条除外),否则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10%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责任1、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其它设施,根据造成的后果,赔偿其经济损失。
4、合同终止后要及时搬出,否则按租赁房屋缴纳租金,并处以租金的10%罚款。
十三、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店面出租协议书样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租金由甲方签约人按年收租,并开具收据,如乙方违背,处以租金的50%罚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门面。)
省办批复我县有示范村建设点10个231户1039人,目前10个点都已动工兴建,全县建好二层楼的有48户、5840平方米,建好一层的有49户、3920平方米,一层以下的110户,建筑占地面积8800平方米,拆除危旧房9000多平方米。拆除危旧房,建设新家园,成为库区移民议论的主要话题,移民参与示范村组建设热情高涨,作为移民办也在建设新农村工作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得到了县、乡两级党政组织的重视和密切配合,全县移民危房改造工作稳步进行。
二、主要做法
1、组建工作机构。从省办召开会议确定“四个一”工程作为05年工作重点后,我们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县政府成立了上犹县××库区危房改造示范村组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移民办、县交通局、县供电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扶贫办、县发展计划委等为成员单位,县移民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制定了相关措施和优惠政策。各有关乡镇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宣传上级有关移民危旧服房改造的政策,帮助和指导移民搞好规划设计,协调有关纠纷。
2、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的作用在于体现移民自主参与、自主管理、自主调解纠纷,体现以移民为主、政府为辅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要求每个示范村建设点成立一个5—7人,由移民投票选举产生组成的示范村建设理事会,负责协调有关纠纷,代表移民参与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监督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同时,我们提供规划方案让移民参考,提供房屋建设图案让移民选择,配套建设的项目让移民决定。在这次示范村建设中,事理会发挥了巨大作用,有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他们通过宗族或长辈的作用很好地得到解决。如在建房过程中有一户已建新房户已离开旧房,在这次旧房改造中要拆除他3间住房,由于他提出的补偿标准过高,该移民户无法接受,镇、村多次做工作,问题未得到解决,政府又不能强迫拆除,直接影响整个示范村的进程。这时,理事会与该族长辈三次亲自到该移民户家做工作,矛盾得到化解,起到了预想不到的效果。
3、填写申请书。在示范村组建设中我们充分尊重移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大包大揽,移民必须自愿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批准后,报县移民办审核备案。旧危房改造必须达到25户以上方可确认为示范村建设点,充分体现移民自愿、政府协调和适当扶持的原则。
4、签订建房协议。示范村组建设点移民户与当地乡(镇)政府签订旧危房改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移民吃下放心丸。协议的作用主要在于补助标准明确,每户补助4000元,分三批,第一批基础补1000元,第二批建好一层补2000元,第三批按要求建设完工后补助1000元,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配套优惠政策
示范村组建设是我县新农村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整合各种农业专项资金、农村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移民示范村组改水、改厕、改路、移民知识化工程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据统计,目前其它部门优惠政策折合资金72万元。
1、建房占用老宅基地(含余坪)、空闲地、拆旧建新的只收取工本费5元/户。
2、建房占用菜地、水塘的收取开发基金12元/m2,工本费5元/户。
3、建房占用林地的,免收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需砍伐自留山场林木用于建房的,由农民申请,经当地乡(镇)同意,每户免费审批5m3木材。
4、提供形式多样的住房建筑方案图案让移民建房选择,免收规划编制费、设计费。
5、建房所需砂石,免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6、新房安装电表开户,收取材料费146.98元/户,电表新装、移装费30元/户,免收内线工程安装调试费。
7、新安装固定电话,初装费优惠30%,电话移迁免收移机费,只按市场价收取材料费。
8、有限电视入户初装费,属县网络公司经营的,只收120元/户,免收其他费用。
9、办理房产证收取工本费5元/户,免收房产登记、测丈费。
10、新建文体和公共卫生设施,免收规费,只收办证成本费。
11、凡因规划和建设涉及到杆线、设施迁移等情况,采取“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迁移。
四、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补助标准低。××库区移民搬迁至今已50多年,经济条件稍好一点的移民已建新房离开了老移民房,剩下的都是一些生活困难、经济能力十分差的困难移民户,有些温饱问题还未解决,现在要进行危旧房改造,自身没有能力,困难还很大。
2、资金到位晚。建房最好季节是7月至第二年的1月,根据这几年的情况我们项目年底才能批复下来,春季雨水多,不利于项目实施。
五、下一步打算
示范村组建设是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省移民办作出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让移民直接得到实惠的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册;
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 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 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帐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 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帐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帐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帐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 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帐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帐余额。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我局2009年全年目标为137万元,截止五月底,我局实现业务收入681336元,完成全年目标比例49.73%,比去年同期增长21.57%。我局严格按照执行收支两条线,没有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行为。另外,我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彻底杜绝“吃喝拿卡要”等现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未出现一起重大问题,在2009年第一季度县直及驻襄各单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综合考评中,我局以总分83.9的成绩名列第二,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企业的好评。
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1、确保两个安全。我局以“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契机,2009年初,对我县的食品企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了日常巡查和回访,并全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我局执法人员深入食品企业配料间、生产现场及原料库,严格检查企业进货记录台账及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完成了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并帮助、督促有潜力的食品企业进行条件改造,为其进行各项咨询服务,完善各项制度,搜集资料向市局递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组织到期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换证工作。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中,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复查验收,严格杜绝特种设备“带病作业”。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宣传力度,在城区主要街道、小区悬挂横幅,专门设立了特种设备咨询服务台、投诉举报台,并将新的法律法规印发成册,分发到十三矿、首山一矿等大型企业,对即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前通知,并及时联系市局进行检验。
2、确保事业人员津补贴的发放。市局召开行政事业人员津贴发放工作会后,我局迅速召开了两次党组扩大会议,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六部委关于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随后又召开了全体职工会,宣贯了津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津补贴发放政策宣贯后,事业人员对这次津补贴发放工作不是很理解,存在抵触情绪,一度曾经消极怠工。局党组根据这一情况,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分管口事业人员情况,分别做好思想工作,并认真解释省政府津补贴发放相关规定,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绝大部分职工都能够理解这次津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并积极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中。
3、认真开展市局组织的各项活动。2009年上半年,我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了“素质提升年活动”、“企业服务年”、“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多项活动,我局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实施。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境界有了较大的提高,服务意识得到了增强,业务水平得到了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积极开展品牌兴县工作。品牌兴县,任重而道远,。20*年我局的品牌兴县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9年,我局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积极动员企业争名创优,提升*县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目前,*县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许昌恒昇水泥有限公司、*县瑞达面粉厂、*县香乐饼业有限公司、*县面粉厂等6家企业已经积极准备申报河南省优质产品。另外,我局还组织*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县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县面粉厂、供电局、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参加许昌市举办的qc小组活动,其中*县供电局在此次活动中取得qc成果一等奖的好成绩,得到市局领导的好评。
5、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为了使质监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我局加大了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并将任务分解到各股室,并出台了《新闻宣传报道奖励办法》。截止目前,我局共在市级报刊发表信息10篇,在市局政务信息发表10篇,在市局网站发表信息10余篇。另外,我局在“3.15”活动、新的《食品安全法》宣贯活动中,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质监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辨别方法,受到了市民的欢迎,提升了质监形象。
6、压缩开支,节能减排。根据市局党组有关会议精神,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制定了车辆管理、来客招待和办公用品购置领用等相关制度。规定各股室每月车辆用油消减15%;租车费用消减15%;来客招待必须报局长审批,杜绝不必要的招待费用支出;同时改造了用电设施,更换全局所有的日光灯为18瓦的节能灯,并杜绝了长明灯、白昼灯;改制无塔供水设备,把以前使用的7.5千瓦电机改为5千瓦,每天可以节约用于抽水的电费20元左右;空调严格按照制度使用,使用单机单表核算,每个科室每月电费控制在50元以内,超支部分由股室自行负担;压缩办公用品费用,笔、墨、纸的领取需股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现了发料人和用料人双向签字制度,大数额的办公用品的领取需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使用。截止目前,我局的一般性行政支出同比降低15.92%,交通费同比降低4.67%,招待费同比上升34%。
三、亮点工作开展情况
1、2009年,我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努力选准市场最需要的切入点,不遗余力上项目,拓宽检验检测范围。20*年新上的b超、温湿场等设备已经投入使用,水表、电表等项目即将投入正常使用。针对心脑电图、x光机等项目,该局正在加快项目考核认证,尽快购置设备,力争下半年全部投入使用。另外,我局积极主动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购置相关设施和办公器材,并招聘专业对口的技术人才,有效地填补了*县检验检测方面的空缺,极大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标准化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加大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力度,目前已经达到验收条件,力争早日通过验收。二是煤焦化循环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我局积极引导园区内的企业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系列国家标准要求,建立以技术标准、管
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企业整体技术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目前,我县的煤焦化循环工业园区已被省局批准为试点园区。
3、地理标志的申报工作。目前“*”地理标志申报工作已到了最后的攻坚阶段,《*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书》已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另外,我县的“*”地理标志申报材料已经许昌市质监局批准申报至河南省质监局。
4、加强内部管理。新年伊始,我局对照全年工作目标,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股、室、队,办公室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和督办,每季度对各股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全局通报,并组织半年初评和年终考评,根据考评得分情况进行精神与物质奖励。同时,经局党组讨论,修订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五个方面的二十四项规定,并重申了双百分制度,明确了扣分和加分的事项,使奖惩分明,有效地调动了大家遵纪
守法的自觉性和争当先进的积极性,制度的严格追究落实为我局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公文传递及落实情况
2009年,我局响应市局号召,实行“无纸化办公”,对市局通过邮箱发送的文件及通知,及时查收、回复,并在第一时间交局长批阅,交负责人办理落实。对市局要求上报的材料、信息,安排专职人员积极上报,从未出现过一起漏报、迟报的现象。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的企业举步维艰,导致我局的执法难度加大,依法组织收入困难。
2、对于事业人员津补贴的发放,虽然我局已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但仍有少部分事业人员仍心存疑虑,把一些消极因素带到了工作中。
3、我局缺乏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方面的专业人员,为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些障碍。
4、行政执法方法单一,缺乏对企业的深入了解、与企业负责人的沟通,在执法技巧方面有待进一步探索。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回访频次,加大对无证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名牌产品的培育力度。
2、继续开展两个安全大检查,重点开展夏季食品专项检查,确保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
3、继续开展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生育药械市场、成品油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4、开展x光、心脑电图等检定项目的设备购置和认证工作,使以上设备早日投入使用。
我局2010年全年目标为137万元,截止五月底,我局实现业务收入681336元,完成全年目标比例49.73%,比去年同期增长21.57%。我局严格按照执行收支两条线,没有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行为。另外,我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彻底杜绝“吃喝拿卡要”等现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未出现一起重大问题,在2010年第一季度县直及驻襄各单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综合考评中,我局以总分83.9的成绩名列第二,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企业的好评。
二、 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1、确保两个安全。我局以“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契机,2010年初,对我县的食品企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了日常巡查和回访,并全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我局执法人员深入食品企业配料间、生产现场及原料库,严格检查企业进货记录台账及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完成了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并帮助、督促有潜力的食品企业进行条件改造,为其进行各项咨询服务,完善各项制度,搜集资料向市局递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组织到期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换证工作。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中,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复查验收,严格杜绝特种设备“带病作业”。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宣传力度,在城区主要街道、小区悬挂横幅,专门设立了特种设备咨询服务台、投诉举报台,并将新的法律法规印发成册,分发到十三矿、首山一矿等大型企业,对即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前通知,并及时联系市局进行检验。
2、确保事业人员津补贴的发放。市局召开行政事业人员津贴发放工作会后,我局迅速召开了两次党组扩大会议,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六部委关于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随后又召开了全体职工会,宣贯了津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津补贴发放政策宣贯后,事业人员对这次津补贴发放工作不是很理解,存在抵触情绪,一度曾经消极怠工。局党组根据这一情况,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分管口事业人员情况,分别做好思想工作,并认真解释省政府津补贴发放相关规定,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绝大部分职工都能够理解这次津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并积极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中。
3、认真开展市局组织的各项活动。2010年上半年,我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了“素质提升年活动”、“企业服务年”、“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多项活动,我局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实施。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境界有了较大的提高,服务意识得到了增强,业务水平得到了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积极开展品牌兴县工作。品牌兴县,任重而道远,。2010年我局的品牌兴县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10年,我局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积极动员企业争名创优,提升襄城县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目前,襄城县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许昌恒?N水泥有限公司、襄城县瑞达面粉厂、襄城县香乐饼业有限公司、襄城县面粉厂等6家企业已经积极准备申报河南省优质产品。另外,我局还组织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襄城县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襄城县面粉厂、供电局、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参加许昌市举办的qc小组活动,其中襄城县供电局在此次活动中取得qc成果一等奖的好成绩,得到市局领导的好评。
5、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为了使质监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我局加大了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并将任务分解到各股室,并出台了《新闻宣传报道奖励办法》。截止目前,我局共在市级报刊发表信息10篇,在市局政务信息发表10篇,在市局网站发表信息10余篇。另外,我局在“ 3.15”活动、新的《食品安全法》宣贯活动中,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质监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辨别方法,受到了市民的欢迎,提升了质监形象。
6、压缩开支,节能减排。根据市局党组有关会议精神,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制定了车辆管理、来客招待和办公用品购置领用等相关制度。规定各股室每月车辆用油消减15%;租车费用消减15%;来客招待必须报局长审批,杜绝不必要的招待费用支出;同时改造了用电设施,更换全局所有的日光灯为18瓦的节能灯,并杜绝了长明灯、白昼灯;改制无塔供水设备,把以前使用的7.5千瓦电机改为5千瓦,每天可以节约用于抽水的电费20元左右;空调严格按照制度使用,使用单机单表核算,每个科室每月电费控制在50元以内,超支部分由股室自行负担;压缩办公用品费用,笔、墨、纸的领取需股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现了发料人和用料人双向签字制度,大数额的办公用品的领取需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使用。截止目前,我局的一般性行政支出同比降低15.92%,交通费同比降低4.67%,招待费同比上升34%。
三、亮点工作开展情况
1、2010年,我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努力选准市场最需要的切入点,不遗余力上项目,拓宽检验检测范围。2010年新上的b超、温湿场等设备已经投入使用,水表、电表等项目即将投入正常使用。针对心脑电图、x光机等项目,该局正在加快项目考核认证,尽快购置设备,力争下半年全部投入使用。另外,我局积极主动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购置相关设施和办公器材,并招聘专业对口的技术人才,有效地填补了襄城县检验检测方面的空缺,极大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标准化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加大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力度,目前已经达到验收条件,力争早日通过验收。二是煤焦化循环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我局积极引导园区内的企业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系列国家标准要求,建立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企业整体技术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目前,我县的煤焦化循环工业园区已被省局批准为试点园区。
3、地理标志的申报工作。目前“里川烟叶”地理标志申报工作已到了最后的攻坚阶段,《襄城里川烟叶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书》已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另外,我县的“五彩红薯”地理标志申报材料已经许昌市质监局批准申报至河南省质监局。
4、加强内部管理。新年伊始,我局对照全年工作目标,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股、室、队,办公室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和督办,每季度对各股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全局通报,并组织半年初评和年终考评,根据考评得分情况进行精神与物质奖励。同时,经局党组讨论,修订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五个方面的二十四项规定,并重申了双百分制度,明确了扣分和加分的事项,使奖惩分明,有效地调动了大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争当先进的积极性,制度的严格追究落实为我局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公文传递及落实情况
2010年,我局响应市局号召,实行“无纸化办公”,对市局通过邮箱发送的文件及通知,及时查收、回复,并在第一时间交局长批阅,交负责人办理落实。对市局要求上报的材料、信息,安排专职人员积极上报,从未出现过一起漏报、迟报的现象。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的企业举步维艰,导致我局的执法难度加大,依法组织收入困难。
2、对于事业人员津补贴的发放,虽然我局已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但仍有少部分事业人员仍心存疑虑,把一些消极因素带到了工作中。
3、我局缺乏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方面的专业人员,为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些障碍。
4、行政执法方法单一,缺乏对企业的深入了解、与企业负责人的沟通,在执法技巧方面有待进一步探索。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回访频次,加大对无证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名牌产品的培育力度。
2、继续开展两个安全大检查,重点开展夏季食品专项检查,确保全县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
3、继续开展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生育药械市场、成品油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4、开展x光、心脑电图等检定项目的设备购置和认证工作,使以上设备早日投入使用。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水利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以丰补枯的原则,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订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相关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发放的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数量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等取水审批的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流域水系分区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水系分区取水审批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自住房屋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房屋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城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向市城建主管部门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和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已取得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批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三)具有不低于8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四)有合法产权、建筑质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周转用房;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第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自领取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动员拆迁的,拆迁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应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城建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大中专毕业生回籍、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需执行的除外;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房屋等批准手续;
(四)企业登记手续。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自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搬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拆迁和搬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前20日内向市城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实行监管。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将补偿安置资金划入监管专用帐户,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监督用作拆迁补助费、补偿费和安置费,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拆迁当事人公布,接受拆迁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
市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综合性开发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市城建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报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资格审核。
实施房屋拆迁的人员应持有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工作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楼层及交付使用时间、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市城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应当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拆除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人应书面征求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处置的意见。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内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港、澳、台地区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外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答复。
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拆迁人应当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实,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可以持授权委托书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无授权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和安置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裁决,如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 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因拆迁施工堆放的物料和产生的垃圾、噪声、粉尘等妨碍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拆迁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被拆除房屋和拆迁补偿安置资料,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应当按下列办法结算补偿:
(一)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补偿。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 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估价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分为回迁安置和异地安置。
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或者非住宅项目拆迁的,对被拆迁人实行异地安置。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实行回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不同地段划分等级。
从好的区位安置到差的区位的,应增加安置面积给予区位差价补偿。同一区位安置的,不增加安置面积。
从差的区位安置到好的区位的,不做区位差价结算。
拆除结构为1层(含水泥平顶房,砖瓦房)住宅,按被拆除住宅合法产权,增加20%的面积安置。
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用于住人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除归侨、侨眷、华侨、港澳台同胞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在安置地点、楼层和朝向等方面允许优先选择。
第三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定居安置确有困难的,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可先临时过渡。拆迁当事人应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自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付给搬迁费。
被拆迁人原有的有线电视、电话、水表、电表、煤气表的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合市场价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或由其所在单位协助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面积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
第四十二条 兴建安置房为9层以下的楼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年6个月;10层至18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6个月;19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4年。
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宅建筑标准。
第四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回迁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1至6个月的,按原标准每月增加50%;超过7至12个月的,增加1倍;超过18个月以上的,增加2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按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委托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超过公告的搬迁期限或者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腾退,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搬迁或不腾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拆迁施工堆放的物料和产生的垃圾、噪声、粉尘等妨碍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扰乱拆迁工作秩序,辱骂、殴打、威胁、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城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