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6 06: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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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镇社科工作者通过举办忠孝广场宣传咨询活动、主题报告会、知识竞赛、社科展览等,进一步弘扬了科学精神,普及了社科知识,提升了群众的素质,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
2.努力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活动形式。在科普周活动中,向群众赠送市情图书、社科宣传页等,组织文艺表演和播放幻灯片,真正做到惠民、便民,营造浓郁的亲民氛围。
3.为了提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社会认同感和知晓度,区社科联在每次举办大型科普活动前,在主要媒体及时刊登社科普及活动信息,在主要街路悬挂宣传条幅标语,及时向群众通告科普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主题等;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对科普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做到报纸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影、网络有名、户外有形象。
4.在科普周期间,全镇社科界积极行动,通过专题报告会、知识竞赛、社科展览、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为群众奉献丰盛可口的科普大餐,累计直接受众20余万人次。发放科普宣传资料30余种近4万份,赠送图书4000余本,展出社科展板200余块。“社科普及周”已经成为我市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平台。
今后社科普及工作规划
1.为了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引领作用,忠孝文化园的工作目标就是进一步规范和增强基地的作用发挥,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市级的科普示范基地。
2.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为了保证基地健康,规范运行,进一步理顺工作体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着力引进懂技术、东管理的科技人才,冯清技术顾问,进一步规范完善各室的建设,形成较为健全可循的基地可皮站点。
3.提高理论业务水平,建立理论学习制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时代的精神主题引导基地建设方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
4.着力开展科普宣传以园区、展厅和文化长廊参观为载体,采用多种科普教育形成积极参与市、区组织的科技,科普资料宣传和科普展板展览。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命名。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科普传媒基地和科普研发基地四类申报。
第四条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任何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组织参加各类大型科普活动;
3.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二)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针对*地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具有五名以上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
3.从事过科普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4.有针对科普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三)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总数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六条市科普基地由所在区县科委组织推荐。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区县科委根据申报单位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10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市科委。
第八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评审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基地的评审专家为5-7人。
第九条市科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命名的市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市科委对经命名的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市科委每年定期组织各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市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市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市科委每两年对市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㈠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每年讲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科技类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综合科技类报纸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㈡省新闻出版部门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科技音像制品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㈢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认定
㈠申请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第2点所规定的条件。
㈡符合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单位,须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㈢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⒈填写《*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该表格可在省科技厅网页上下载。
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
⒊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一式一份):
⑴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的书面证明;
⑵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的书面证明;
⑶开展科普活动时间的书面证明;
⑷内部常设科普机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
⑸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的书面证明。
㈣申报和认定程序:
⒈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公章后,把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
⒉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决定。
⒋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科学技术部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⒌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基地认定的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讲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㈤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海关总署*分署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备案。
三、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等)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科普活动需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符合举办科普活动规定的地方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1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讲认定申请,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等相关文件。
㈡接受申请后,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㈢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省财政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㈣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讲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科普基地捐赠扣除的办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科普基地的捐赠,必须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讲申请扣除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㈠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
㈡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捐赠资金票据和资金用途的书面证明;
㈢接受捐赠的科普基地开具的收款证明;
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办理
㈠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其办理程序是:
⒈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讲申请,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⒉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新闻出版部门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驻*省财政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为加强对评审推荐工作的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协、财政厅成立了2012年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荐工作评审组,由自治区科协、财政厅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有关单位部门专家组成,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科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