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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离婚承诺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现甲方自愿对乙方立下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一、甲方承诺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间应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包容、谅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并承诺一定彻底改正动手的恶习;
二、甲方承诺过去犯过的错(包括夜不归宿、酗酒等等)不再发生,如若发生自愿承担后果;
三、如果甲方违反承诺书的义务,乙方可以随时提出离婚,甲方应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去看心理医生;
五、特别强调: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动提出离婚,则执行离婚协议书。
承诺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离婚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2.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分居两年以上在法律上视为离婚,怎么才能证明分居两年以上了?
1、分居后你在哪里住?租房的话有租房合同吗?在自家住,找到证明人就行,邻居,朋友什么的。
2、去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据一份分居,感情不和的证明。
3、自己搜集一下有关分居,感情不和的证据,用。
没有自动离婚一说,离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采取后者的话,需要证据分居满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在实践中几乎证明不了。建议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
从法律上来讲,分居两年是应当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但是要有证明分居两年的证据,或者对方能够认可已经分居两年。
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一次给付女方10万元,当时给付2万元,余款承诺归还日期,因到期未给,女方将男方告到法院。1月3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欠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8万元。
2007年1月2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一次给付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10万元。被告当时只给付2万元,余下8万元被告打了欠条给原告,被告承诺在2007年6月31日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借故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归还欠款,不及时归还,显属不当。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高大帅气的庄磊1982年10月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2001年1月,在朋友的生日宴会上,19岁的庄磊与长自己一岁的林菲相识。庄磊潇洒英俊,林菲漂亮可人,两人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便订下了终身。
2002年6月,庄磊在父母的支持下,购买了一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房屋,房价为29万余元,庄磊支付了购房款21万余元,另外8万元房款庄磊进行了按揭贷款。拿到钥匙后,庄器立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4年11月,庄磊刚刚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便与林菲登记结婚了。随后,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庄磊与林菲举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结婚后不久,林菲便怀孕了。喜事接踵而来,双方父母十分高兴,庄磊和林菲更是幸福之情溢于言表,共同期待着小生命的降临。
可是,林菲的父母激动之中却夹着一丝惆怅。林菲是家中的独生女,他们多么希望女儿生个小孩能跟女儿姓,这样,自家也就可以算有后了。可是,他们想到庄磊也是家中的独子,要想让小孩跟自家姓谈何容易。知道父母的心思后,林菲挽着父母的手臂,笑道:“这事我自有打算,一定会满足你们的心愿。”
200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林菲躺在床上,用手轻轻抚摸着渐渐隆起的肚子,幸福地对躺在身旁的庄磊道:“孩子再过几个月就要出生了,你说孩子是跟你姓还是跟我姓?”“当然是跟我姓,哪有跟你姓的道理!”庄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见庄磊这么霸道,林菲一屁股坐起来,回敬道:“法律规定既可以跟男方姓,也可以跟女方姓,你凭什么说只能跟你姓不能跟我姓?!”见妻子林菲较真起来,庄磊急忙安慰她,解释说,“按照风俗,如果孩子跟你姓了,就表明我是倒插门的女婿,那样我会被别人瞧不起的,我的父母在外面也抬不起头来。你是嫁到我们家的媳妇,孩子当然应该跟我姓了。”见庄磊这么说,林菲很不服气,争执道,“我们结婚前不是说好了吗,我们是‘两家合一家’,我怎么成了嫁到你家的媳妇了?”“什么‘两家合一家’,我听都没有听说过,这是原则问题,我是不会让步的。”庄磊认为妻子胡搅蛮缠,毫不客气地把妻子顶了回去。就这样,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起来,闹得很不愉快。
几天后,庄磊和林菲再次因婚嫁形式是“男婚女嫁”还是“两家合一家”以及小孩的姓氏等问题发生矛盾。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为了尽早平息家庭的矛盾,经过商谈,庄磊给林菲写了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上写着:“我愿意并且同意,我跟林菲生的第一个孩子姓庄,不管男女,我都会很好地对待他。我跟林菲生的第二个孩子我同意姓林,也会很好地对待他。”落款处有庄磊及林菲的签名。另一份承诺书上写着,“庄磊从今天起是林菲的人了。以后一切都交于林菲,如果离婚房屋归林菲所有。”落款处同样分别有庄磊和林菲的签名,庄磊还在其签名下写了“同意”两字。
原以为矛盾就此都解决了,可是,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还是就这些问题纠缠不清,夫妻感情也受到严重的伤害,都深感身心俱疲。2005年10月21日,为了能有一个宽松、愉快的生产及哺育孩子的环境,在未和庄磊打招呼的情况下,林菲拿着自己的衣物回了娘家。两天后,林菲在医院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林菲也没有回家和丈夫庄磊一起生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丈夫提出离婚,妻子索要房屋
妻子的不辞而别,特别是女儿出生后仍然住在娘家,让庄磊彻底失望了。一怒之下,庄磊决定与妻子离婚。于是,2006年11月9日,庄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庭上,庄磊说,“我和林菲均为独生子,结婚时明确林菲嫁到我家,但林菲在临产时突然提出要求我入赘,并将家中存折、现金、首饰等带回了娘家,夫妻感情严重受损。2005年10月23日女儿出生后,林菲一直带着女儿住在娘家,女儿至今没有姓名,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庄磊要求与林菲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林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针对庄磊的,林菲反驳道“我和庄磊系自由恋爱,婚前同居三年多,有感情基础,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婚前也约定两家合一家,生两胎,现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庄磊家违反约定。我要求继续履行两家原来的约定,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磊与林菲在长期恋爱后结婚,并生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庄磊与林菲产生矛盾,系因双方家庭婚后对婚嫁形式及女儿姓氏发生争执,影响到庄磊与林菲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家庭能够克服封建陋习,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能做到首先以庄磊与林菲的婚姻幸福为第一要素,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庄磊与林菲能做到宽容为怀,互相体恤,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法院作出了不许离婚的判决。
判决后,庄磊十分想念女儿,于2007年5月1日带着父母一同前往林菲的家中探望。可是,原本亲密无间的两家人却是相见分外眼红,两家人再次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庄磊与林菲的婚姻也彻底走到了尽头。2007年6月25日,庄磊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六个月后,庄磊第三次向法院离婚,这次他是铁了心了,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由自己抚养,林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再次离婚,双方对婚姻都心灰意冷了。而结婚的新房因有了很大的升值,经评估,房产的现价,不包括装修,评估价为72万余元。房屋的归属,自然而然地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
法庭上,林菲说:“2005年3月18日,我和庄磊签订了协议,庄磊承诺若离婚,房子归我所有。现在庄磊提出离婚,该房产应判归我个人所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菲提交了两份承诺书作为证据。
约定触及“雷区”,协议被判无效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双方于2005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庄磊两次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双方的婚姻事实,予以确认;林菲上诉认为,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林菲所有,该约定是庄磊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理,而非赠与行为,庄磊不能随意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从双方2005年3月18日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即双方离婚,该附加条件涉及双方人身关系。本院认为,以双方离婚为财产约定的附加条件违反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夫妻财产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林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婚后林菲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庄磊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故判决庄磊与林菲离婚,婚生女由林菲抚养,庄磊每月承担女儿抚育费600元,庄磊补偿女儿出生后至离婚之月的抚育费2万元,庄磊婚前财产房屋一套(包括装修)归庄磊所有,庄磊一次性给付林菲人民币10万元。2009年5月5日,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除对部分其他共同财产作出改判外,对房屋的处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退休多年的陈先生独居在新闸路某号房屋内。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自认为已到风烛残年的年纪,膝下无子女的陈先生选择了货币分房。他拿了一笔动迁费后,就在距离妹妹家不远的地方租房居住。现年40岁的詹晓婷是江西上饶籍人,她在沪打工已有20多年,不知什么时候与陈先生相识成为朋友关系, 2013年9月23日,詹晓婷与老家的丈夫王大壮突然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詹晓婷又闪电般地与年长她29岁的陈先生登记结婚。
与詹晓婷登记结婚一年后,陈先生就因病在医院去世。陈先生躺在病榻之上时,都是他的4位弟弟妹妹轮流前来送饭送菜,照顾他的日常起居,几乎没有见过詹晓婷前来嘘寒问暖。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回忆,久卧病榻的陈老先生许感觉自己时日无多,亲手将自己的存折和与詹晓婷、王大壮签订的《承诺书》交给他们。
弟弟妹妹们一看《承诺书》,顿时感觉老哥的婚姻是被詹晓婷和她丈夫利用了。原来这份《承诺书》写道:“郑重声明这次和你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儿子王某能在上海参加高考。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儿子为中心。你今后生活我会给予帮助的,我会把你当父亲来照顾。”在这份《承诺书》上,三个人约定各自财产归属,还都留下亲笔签名及日期。
“他就是想把这数十万元遗产留给自己人,而不是轻易交给对他照顾不多的詹晓婷。”陈先生的弟弟妹妹称,拿到《承诺书》后他们才得知陈先生与詹晓婷还有如此约定,也对詹晓婷与陈先生结婚的目的产生质疑,更不想让她以妻子的身份独占哥哥的全部遗产。
这份《承诺书》的出现直接导致了陈先生的遗产纷争。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认为,詹晓婷与哥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或许幕后存在某种他人无法说清的交易,因此他们不愿意将哥哥的存折交给詹晓婷,也没有让她参加哥哥的葬礼。
詹晓婷则认为自己是陈先生的合法妻子,有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因此将陈先生的4位弟弟妹妹告上法庭。
90万遗产继承起纷争
静安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詹晓婷诉称,她与陈先生于201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6日陈先生去世后,他的弟弟妹妹一直不告诉她葬礼时间和墓地位置,她无法悼念陈先生。
詹晓婷表示,陈先生死后留下遗产约96万元,而且陈先生没有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陈先生的父母亲都先于他去世,陈先生也没有子女,她与陈先生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她来继承陈先生的全部遗产。
詹晓婷还说,陈先生的4个弟弟妹妹擅自从银行提取他的遗产并侵吞,侵犯了她的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归还上述钱款。
庭审中,陈先生的弟弟妹妹却辩称,依据2013年10月17日詹晓婷及前夫王大壮与陈先生签订的承诺书,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他们认为,詹晓婷与陈先生结婚是带有目的的,是因为詹晓婷的儿子在上海有读书需求,让陈先生提供帮助,所以与陈先生假结婚。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指出,在《承诺书》中,詹晓婷与陈先生在财产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对方无权^问个人隐私。”詹晓婷的前夫王大壮也在承诺书中声明,他们不会打扰陈先生的生活,陈先生的财产也与他们无关。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还表示,尽管詹晓婷与前夫王大壮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和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而詹晓婷与陈先生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两人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
特别是在陈先生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晓婷从没有给予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照顾,这些街坊邻居都可以证明。
因此,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请求法院驳回詹晓婷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承诺书”是否算遗嘱
由于陈先生已经去世,法院认为,本案中詹晓婷与陈先生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承诺书》能否就算是遗嘱呢?
詹晓婷表示,因为她与陈先生年龄相差大,老夫少妻容易被人议论,而且一直遭到陈先生弟弟妹妹的反对,所以他们才想写一份《承诺书》,让他的家人放心,由此接受他们的婚姻。所以詹晓婷认为,签署《承诺书》是陈先生的生前行为,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而且在《承诺书》中,陈先生没有剥夺詹晓婷对他财产的继承权,詹晓婷也没有表明自愿放弃继承权。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认为,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习俗,生前就写遗嘱不太吉利,所以才会用《承诺书》的形式表达今后遗产分配权益。
经法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陈先生名下遗产购买理财产品23万元及存款73万余元。陈先生弟弟妹妹认为其中用于丧葬费21.4万余元;而詹晓婷只认可其中2万余元的费用属合理支出,其余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陈先生已经去世,詹晓婷与陈先生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婚姻登记证书,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詹晓婷与陈先生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鉴于詹晓婷是死者陈先生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先生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