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时间:2022-12-14 14: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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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篇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炭工业的科学发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煤炭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科学、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般都倾向于引进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发挥集团管理、技术、装备、队伍、销售等优势,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配置优化矿井布局、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

在国有大型企业整合小煤矿的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整个整合工作的核心问题。整合过程中,企业的法律、财会、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最佳整合方案,做好资源整合的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等安排,最终形成资源整合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资源整合合同和相关协议。对大企业而言,一项完整的整合项目包括前期的尽职调查、中期的合作谈判、后期目标公司的控制三个方面,工作重点主要是风险防范和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运用。

一、整合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牵扯到目标企业经济、法律、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问题,必须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准确的尽职调查,规避各种现存和潜在的风险,为领导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首先要收集目标企业的各种资料,再由专业人员对目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最终汇集各方面信息,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出具总结性的调查报告。

(一)收集相关资料

资料的收集既包括双方往来的文字资料,也包括双方谈话的纪要,最主要的形式还是由大企业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由目标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完善的尽职调查清单应当包括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市场评估、销售和采购订单的完成情况、环境评估、生产运作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汇报体系)、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票据的核实、当前的现金、应收应付及债务状况、贷款的可能性、资产核查、库存和设备清单的核实、工资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租赁、销售、采购、雇佣等方面的合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方面,尽职调查越详尽,企业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确定尽职调查的项目,使尽职调查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流于形式。很多目标企业管理混乱,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改制,很多目标企业出于缩短整合时间和保护本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的考虑对尽职调查工作有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不能奢求其提供完善的各种资料。既要整合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又要收集目标企业资料得出客观、真实的调查结论,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采取多样化的调查方法,灵活运用问卷调查法、分析法、审核法、访谈法等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目标企业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完成资料的收集。

(二)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

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可以发现收购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为确定整合成本和设计交易方案提供依据,尽职调查报告将构成企业是否采取收购或兼并行动的决策依据之一。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详尽地陈述在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并充分揭示被调查客户可能遭受的风险。但是,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所审阅文件的内容,而是从法律工作者角度归纳文件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交易发生的影响。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是指目标企业的设立和存续是否合法有效;二是重要的固定资产情况,主要是指矿井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权属、使用性能等;三是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问题,这也是煤炭资源整合的一个核心问题,包括取得的方式、时间、期限、是否合法持有,煤炭资源的种类、质量、储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转让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等;四是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有无重大债务、担保;五是目标企业对外有无重大法律纠纷或者产生重大法律纠纷的可能。上述五个问题构成了煤炭资源整合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对确定合理的整合价格、规避企业重大的法律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具体的合作谈判

前期的尽职调查是为了让企业对目标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具体的合作谈判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能更好地做好经济、法律方面的风险防控。煤炭资源整合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谈判的过程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结果是双方博弈后利益平衡的结果。

在具体谈判过程中,企业的谈判人员既要有谈判技巧,又要懂得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尽可能降低企业整合后的风险。煤炭资源整合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在整合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由于整合牵扯到地方利益,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明确详尽的整合政策。在与目标企业谈判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和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背了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使得整合无法完成。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明确了整合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只有政府确定的整合主体才有资格对当地的小煤矿进行整合,整合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首先取得政府认可才能开展整合工作,以免在政府最终不同意的情况下造成前期投入的浪费。合作谈判最终的意思表示要体现在协议和相关文件中,在这一过程中要从法律角度严格把关,保证所签署的各项文件合法、严密、真实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为将来合作留下隐患。双方协议的签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双方达成初步意向

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就合作的框架性事宜签订合作意向书,使整合工作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意向书的核心事项一般包括确定交易双方、整合的方式、目标企业的运行状况、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二)起草具体的合作协议

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不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不外乎煤炭资源相关事项、价款事项及目标企业事项,这三项构成了整个协议的核心事项。煤炭资源事项包括煤炭的储量、品种、质量,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存续合法有效,转让方必须保证其不存在瑕疵;价款事项主要包括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税费的承担等;目标企业事项包括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整合后的人员安排、现有及潜在的法律纠纷解决、整合后目标企业已签署的合同的处理等问题。当然,完整的合作协议还包括违约责任及救济、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协议的附件等部分。协议书是双方谈判的结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合作的行为准则,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详尽的合作协议是维护企业利益最有力的法律保证。

三、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主要是通过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来完成整合。资产收购是指收购者只依自己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资产,属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因此不需要概括承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股权收购是指主并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权,以主导该公司的经营权。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在设计收购方案前,应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资产收购涉及的税负比股权收购种类多、税额大,经济成本高,股权收购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收购方有可能在未查清目标公司的负债特别是或有负债的情况下签订收购协议,而目标公司的债务又是影响目标公司股权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股权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在尽职调查时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进行详细调查,并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对现有和潜在的负债风险进行明确约定。

篇2

1.2运营成本支持如果说德国对投资成本的支持做得有声有色的话,那么对企业运营成本的支持也是可圈可点。德国设有专门针对新兴企业运营成本的支持项目,主要是提供劳动力和科技研发方面的支持。前者由联邦劳动局、州政府抑或欧洲结构基金进行规划管理,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员工的需求,在员工招聘、培训方面予以支持并提供薪酬补贴。后者则被视为推动德国经济的重要举措,欧盟、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极为重视,研发项目可以享受各种形式的财政支持,可以选择利用许多金融工具和研发计划,包括以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实现里斯本战略目标服务的欧盟第七研发框架计划(FP7)。

1.3优惠利率贷款和次级贷款通过欧盟、德国和各州多层面的发展银行,投资者可以获得优惠利率贷款和次级贷款。自2008年1月起,一个名为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启动资金的方案模型就已开始实施。该方案模型专门针对企业家、独立的专业人士和小型企业及其项目,允许银行贷给他们限额为5万欧元的启动资金以支持创业。不超过该限额的项目可全额融资,银行给贷款申请人有利的贷款条件,免除其一定的法律责任。此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还给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次级贷款。次级贷款结合了外来资本和自由资本的特点,毋须最先考虑偿还,可以在偿还完其他机构的贷款后再行偿还,因而具有近似于自有资本的特性。无论是初创企业还是发展中企业,也无论其财务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获得次级贷款,所不同的是财务状况好的企业可以享受更低利率。次级贷款的风险由国家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承担,放贷银行不需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负责。

2企业的法律形式

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以某种法律形式出现,即作为“法人”或“类似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不同法律形式组建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财产实现形式和行为方式。德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大体上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及其他”两大部分。资合公司是一种与人合公司相对应的法律形式,无论作为经济学概念还是法学概念,资合公司都包括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则主要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民法公司、两合公司、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隐名公司等,协会和合作社也属于人合公司。从德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看,资合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其必须拥有一个最低资本额,这既是设立资合公司的前提条件,又是公司信用基础和对债权人的唯一保护。德国公司法对资本金的收缴作出了严格规定,股东必须将认购的股金充分有效地交给公司,但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公司则必须维持所收缴的资本,拥有独立的资本金。公司法并没有对人合公司规定最低资本额,就人合公司而言,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信用基础和对债权人的唯一保护。德国《民法典》中的协会法也未规定协会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公司的资本都是由股份组成的,股东通过股份的经济价值成为企业经济上的所有者,拥有与持股数额相应的表决权。与资合公司不同,人合公司、协会和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通常只拥有一个投票表决权。在资合公司中,股东承担的最重要义务就是出资。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该依据合同参与经营管理,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股东必须参加公司的管理。而对人合公司,德国《民法典》第705条则明确规定,其成员必须亲自参加公司管理。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的上述区别对于在公司合同中确定成员资格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两者的区别日渐模糊,与法定的企业形式之间的联系也不再密切,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合公司的资合性质日趋浓厚,成员资格上的人合性质反倒逐渐淡化,出现了资本结构或法人结构的人合公司,如公众性的股份两合公司;二是在资合公司中,只有股份公司仍具有股东参股这一资合公司的基本特征,而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拥有了明显的人合特征。从经济上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对于外国投资者,成立资合公司时通常是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考虑到税务等因素,有的也会成立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公司形式则很少被外国投资者采纳。

2.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性公司,可以由一个或多个人(包括外国人)为任何目的而发起成立,自然人、法人和人合公司均可成为其成员,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无限责任。法律禁止在保险、医药经销、储蓄、建筑、抵押信贷和自由职业等业务活动领域的企业采取这种法律形式。创建有限责任公司须全体股东缔结一份公司章程(又称“公司契约”)并经公证确认。公司章程至少应包括公司的字号和所在地、企业经营内容和股本金额以及每个股东的入股金额。根据目前的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万5千欧元。每位股东创业时只能认购一股,每股金额可高可低,可用现金形式入股,也可用实物形式。实物形式的入股须经严格审查以确保足够入股金额。此外,在德国还有一种被称为“有限责任企业家公司”的特别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仅需1欧元。这种公司每年必须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以用作增资或弥补当年或上年结转亏损。当注册资本达到2万5千欧元时,有限责任企业家公司可以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多个总经理或法人代表,原则上所有的法人代表必须一起行使权,对外代表公司,但公司章程亦可作出另外规定,并在工商登记的文件中注明。

2.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最高级的企业组织,也是股份制企业中最典型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股本分解为成千上万个股份———股票,可以在股市上进行交易(如果是上市公司),持有者即是公司股东。股东可以是按私法或公法所规定的(包括外国人在内的)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他(它)们可以实物或现金出资,通过股票拥有公司的参与权。公司的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必须配置均衡,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财务结构和组织也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组成。公司的清偿责任为有限,股东不以自身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份基本上可以自由转让,对于记名股票,公司亦可规定其转让须经公司同意。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欧元。注册资本会被分配到股票上,可分为面值股票和单股股票,前者的最低面值为1欧元,后者只是表明占有注册资本一定份额,没有固定每股票面面值,只要不低于每股1欧元。注册资本的总额必须与所有发行的面值股票的面值总额或单股股票累计的总金额等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允许低于面值股票金或分摊于单股股票上的金额,但可以高于股票面值发行。股利的分红额仅限于年终报表中确认的盈利,其他与公司联系在一起的资产是不允许分配给股东的。这种严格的资本保留原则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分配后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时,才不允许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在德国,几乎所有大企业都采取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这些以股份公司形式出现的大企业指示着德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方向。然而,这种不够灵活的大企业的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不大适用,目前已经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挑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加就是这一挑战的具体体现。

2.3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欧洲公司,是一种必须设立在欧共体国家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最低资本额为12万欧元。与前面所提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通过一定的形式成立,如合并、设立控股企业和企业法律形式变更。此外,还有富有欧洲特色的“首要设立”和“次要设立”,前者是指来自欧共体国家的两家企业共同成立欧洲公司,企业可以是资合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后者则是欧洲公司以欧洲公司形式再成立一个子公司。欧洲公司在注册地和管理机构所在地,对公司所得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组织结构原则上分为股东大会和行政机构。

2.4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是资合公司,而是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有限合伙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至少有一名合伙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所谓“无限责任人”,其余的合伙人则为“有限责任人”,只用他们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以签订合伙人合约为前提条件,对最低出资额没有要求,合伙人可以用现金、服务、所有权和实物资产自行出资,方式和金额均不受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由管理层和合伙人大会构成,无限责任合伙人或第三方可以被任命为总经理,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可以被任命为总经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为了对无限责任合伙人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在实践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一般是资合公司,通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合伙企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冠以“GmbH&Co.KG”字样,使“有限”含义一目了然。

3公司并购的方式和程序

企业并购是一项技术性与复杂性并存的专业投资活动,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更是如此。并购的内涵十分广泛,通常是指兼并和收购。兼并是两家(或多家)企业合为一体,收购则是一方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了另一方(或多方)的法人实体。如果从企业实际控制权上分析,本质上都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两者并无根本区别。无论是作为企业间的竞争过程还是竞争结果,并购都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抑或是垄断,会引起市场结构、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变化,也就必然要受到政府的法律控制和政策影响。在德国,原则上公司进行并购不受限制,但法律对于合并后会限制市场竞争的并购有一定的限制。德国对企业并购的法律限制主要是通过《反限制竞争法》(简称“卡特尔法”)来进行的,主管部门则为联邦卡特尔局。《反限制竞争法》经过多次修订,如今已形成了一套全面、复杂的规定。根据规定,如果1家企业拥有1/3市场占有率、3家或少于3家的企业拥有50%的市场占有率、5家或少于5家的企业拥有2/3市场占有率,同时在它们之间又基本上没有竞争的话,卡特尔局便可认定相关市场的统治地位业已形成或统治地位得到加强,需要研究相应对策。如果哪家公司有兼并计划,该公司必须拿出证据,表明兼并后自己的竞争对手虽有所减少但市场仍基本上处于竞争之中;如果参与并购的企业中有一家公司的规模和市场份额达到规定的标准,相关并购须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该局可以根据市场统治地位形成和加强的具体情况,决定允许并购或禁止并购,甚至要求拆分涉及的公司。此外,在德国进行并购还须遵守欧盟有关公平竞争和反垄断的立法。如果并购会对其他欧盟国家的市场产生影响,欧盟的主管机构必须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决定,德国不能根据德国法律作出相反决定,除非欧盟主管机构同意把该并购的管辖权转授给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控制权是否转移是并购的一个主要标志,而控制权的转移实际上就是控制利益的转移,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即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前者是收购方直接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后者则是收购资合公司或人合公司的股份,仅是引起股东或合伙人权利的转让,被购企业的的资产仍然保留在企业中。值得关注的是,德国《民法典》613条a规定,通过收购资产的方式收购,员工的雇佣关系也随着企业转移全部由收购方接管。由于企业在特性、规模和组织结构上的不同,其收购步骤也不尽相同,并不存在某种僵硬的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初始联系由感兴趣的收购方把收购意愿通知目标企业,通常通过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等进行沟通联系。也可以由被收购企业向可能的收购方发出“信息备忘录”。(2)订立保密协议无论是“信息备忘录”的传递还是后续谈判,都需要在保密框架下进行。订立保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购方将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3)商签并购意向书在德国的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中,英美法系里经常使用的意向书也被普遍应用。并购意向书旨在记录业已达成的谈判结果,总结某些预备协议和确定后续商议进程。为防止误解,应明确哪些陈述具有约束性,哪些没有约束性。(4)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并购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税务情况和市场战略定位等都必须受到收购方的系统调查并形成详细的尽职调查报告。(5)签订并购合同并购的所有事项都应在合同中规定下来。在股权收购的情况下,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被收购企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即可。资产收购的情况则不同,需要在合同中详细明确所有将要被收购的资产,也可以用资产负债表附加特定资产清单的方式来明确被收购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如果标的物有瑕疵,出卖方须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6)完成并购鉴于并购往往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合同上应注明转让完成日期,其间并购双方均需采取必要措施以完成交易,这些措施有时甚至是并购最后生效的“前提条件”。比如合同约定,只有当双方能够提供股东表决通过证明文件时,并购合同才最后生效。完成并购是整个并购交易的最后阶段,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相关审查也在这一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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