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2-05-27 18: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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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硕士毕业论文

篇1

1. 引言

面子理论最早是由Brown 和 Levinson 提出的,该理论在语用学研究里受到广泛的关注。本为以研究生硕士论文答辩为例,来谈面子维护理论在答辩时的应用。

2. 面子维护理论在硕士毕业论文答辩中的应用

在硕士毕业论文答辩特定环境下,如果有威胁面子的行为产生,交流者有必要采取措施来挽回面子。在维持正常交流的情况下,通常交流者首先考虑尽力维持自我面子。

2.1答辩人维护自我面子

关于自我面子方面,自我评价在现实情景下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进行自我评价时,在不丢面子的情况下,谈话者不能对自我评价过高,当然也不能过低的评价自我,比如说:

例1答辩人:“我做过一些这方面的研究,对于这个理论相对比较熟悉,所以想进一步来进行研究。”

通过使用,’相对’ 这个词,在此表达了谦虚准则,同时用‘熟悉’和‘曾做过这方面的研究’表明自己的理解程度,从而维护了自我面子。

2.2 维护教授的面子

在研究生硕士毕业论文答辩中,不仅要维护自我面子,同时也要考虑到教授的面子,尊敬师长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所以在回答教授的提问时,一定要考虑保全教授的面子,比如以下例子:

教授:“如果你能再进行一些特殊文本分析的话会更好些”

答辩人:谢谢你!我非常感谢您的建议,我会认真考虑的。

以上例子中,答辩者应用了礼貌原则,很好的保全了教授的面子,他通过使用‘非常感谢’和‘认真考虑’表达了对教授的尊重,这种情况下,如此回答有利于交际的顺利进行。

3. 维护答辩人面子

在交际中,只有双方的面子都维护了,才能有和谐的交流环境。对于即将毕业的答辩者来说,顺利通过答辩对他们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答辩者心理容易产生紧张不安或焦虑的情绪,但是如果过于心理紧张就不利于答辩的进行。作为答辩委员,教授有责任维持相对轻松的答辩氛围,减轻答辩人的紧张感,所以面子维护理论在提问和纠正环节中也存在应用的价值。

3.1 提问

硕士论文答辩中,论文本身是否有意义很重要,所以答辩委员会围绕论文的意义而提问,同时教授会问答辩者相关的问题,以检验他们对研究领域是否熟悉。提问时教授的态度会影响到答辩同学的表现和发挥,温和而不失严谨的提问最好,如果措辞锋利,势必造成答辩同学紧张。比如

例1 教授 :你能试着把这个概念的意思讲一下吗?

例2 教授:为什么用这个案例来证明你的理论?你必须给我们说你的原因!

在例1中“你能试着把这个概念的意思讲一下吗?”很明显,这是一般疑问句,很容易理解,而且给答辩人留有一定的余地。而在例2中,“为什么”有明显的责备的意思,很容易造成答辩人心理紧张,在紧张的情况下,很不利于答辩人思路的清晰,同时“必须”更进一步增加答辩人的紧张感,面子威胁产生。

3.2建议

答辩委员对于答辩的内容及相关文章一般都有研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答辩时答辩委员会给答辩人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对论文的进一步完善有很大的帮助,能够让论文更加完善乃至完美,比如:

教授:“你还可以用相反的例子证实你的研究,不过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在这个例子中,教授所用的“也可以”属于委婉语,很明显,给建议的老师,对这方面一定有大量的研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教授使用的委婉语保留了答辩人的面子,答辩人在心理上没有压力感,“这是我个人看法”更进一步表明答辩老师尊重答辩人的想法,给答辩人有一定的思考空间,很好的维护了双方的面子。

3.3 纠正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中,答辩老师会指出答辩论文的一些错误,让答辩人进行纠正,比如文章标题,关键词,语法错误,陈述错误,参考文献缺失等问题。在教授纠正环节,作为答辩人一般会比较紧张,如果这时答辩人感到丢面子的话势必影响接下来的表现,所以对于答辩者来说,答辩教授鼓励性的言语更有利于答辩的顺利进行。比如

教授:首先,我们翻到第三章,在目录上说第三章从3.1到3.5。但是在正文里,我没有看到3.5 ,你似乎是忘记了吗?

  答辩人:是的,我发现了,很抱歉,是我的失误。,

  教授:好的,没关系,随后一定要记得改正。

  发现问题后,教授没有指责,相反是清晰明确的表达了错误,用语轻松而不失幽默,在答辩人意识到错误,道歉并自我纠正时,教授进一步用鼓励性语言,“没关系”来减轻答辩人紧张感,给答辩人留了面子,有利于答辩人更好的表现。

4. 总结

本文举例并讨论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如何应用面子维护理论来保全自我面子和答辩老师的面子。面子维护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有助于为答辩现场营造和谐的气氛,更有利于答辩的顺利进行。面子维护理论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应用广泛,对面子维护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建立起良好的交际关系。

参考文献:

篇2

近年来,随着职业分化越来越细,职业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多规格、大批量、高层次的特点。专业学位的设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是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积极尝试,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发展专业硕士学位的历史较长,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而我国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很好地研究总结并合理借鉴。

1.专业学位的特性。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深入理解专业学位的特性,是开展相关的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前提。从目标来看,学位大体上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学术”研究为方向的学位,另一类是以“专业”实践为方向的学位。它们分别体现两种不同的倾向和价值观念。学术学位教育以学术研究为导向,侧重“学”,即理论与研究;而专业学位教育则以专业实践为导向,侧重“术”,即实践与应用。

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职业性与学术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是从事带有明显的某种特定职业背景的工作,如教师、医师、会计师、律师等。这些专业人士一般来说具有六个方面的特点:为他人和社会服务的责任;深入掌握某一专业领域知识;具备熟练技能及出色的实践表现;在理论、实践活动中不断学习;在不确定情境下的判断及决策能力;整合知识及管理控制能力。

2.国外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状况。

2.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在二战后专业研究生教育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已经成为美国研究生教育的主体。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层次分为专业硕士和专业博士两个层次。在博士研究生层次,全美有500多个学科领域可授予博士学位,除传统的哲学博士以外,有56种博士专业学位。在硕士层次,专业性硕士学位种类众多,建筑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图书馆科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科学硕士、社会工作硕士等专业硕士培养规模很大。到90年代,美国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的比例已占整个硕士学位获得者总数的55%以上。

2.2英国。

英国硕士和博士层次也按研究型和专业型两个导向培养,其教育质量基于毕业生学习产出维度进行评估。英国工程硕士毕业生学习产出分为一般学习产出和专业学习产出。英国工程博士的能力评估包括:运用知识与技能的能力;工业设计与社会需要的判断能力;团队精神与领导能力等。根据英国教育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2003年至2008年期间,英国每年授予的专业学位数占授予研究生学位总数比重的75%左右。

2.3日本。

近年日本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点是发展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日本专业学位发展过程中,显著特点是将专业学位的设置与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直接挂钩。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定义,专业学位教育是以培养专业应用型人才为导向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它一般根据某一特定行业而设,而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所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等基本准入条件。

1999年9月文部省(2001年后改名为文部科学省)修改研究生院设置基准,创设专业研究生院。2010年,日本在会计、法律、公共政策、教育、公共卫生、技术管理、知识产权7个领域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院84所。

3.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

3.1教育规模较小。

虽然我国的专业学位教育在最近几年有较大的发展,但专业学位教育规模与实际需求之间还有很大差距。目前攻读专业学位的在校研究生数量,仅占在校研究生总数的25%左右。

3.2社会认同度不高,就业前景不清晰。

在很多考生和家长的心中,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和学术硕士相比,还是“矮了一截”。很多人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画等号,认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新出台的政策,毕业后就业与学术型研究生相比肯定会处于劣势,用人单位尚未认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3.3教师的不全适应,专业学位教育的学术化倾向。

专业学位应运而兴,但是问题还是存在: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人才由谁来培养?现在的大学教师,大都仍然是重理论轻实践,重科学轻技术,以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来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重点还是以课程教学为主,对实践环节重视程度不够,忽视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用型要求。

3.4专业学位与职业或岗位任职资格之间的衔接不紧密。

目前,我国除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与国家“注册风景园林师”职业资格有一定联系外,其他专业学位都没有与职业或职业资格相关联。我国在《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各专业学位所涉及的有关行业部门应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

4.国外专业学位教育对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的启示

4.1加强媒体宣传,增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认同。

利用强势媒体进行正面引导,逐步增强人们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教育的认识。要使人们认识到全日制专业学位的自身特点: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人才理论基础扎实,实践与应用能力强;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相应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2推行人性化和弹性化的专业硕士学位教育。

首先,逐步扩大高校对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的自和灵活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选拔性考试,需要突出个性化的特征。高校应按照自身情况合理设置招生专业,招生考试需要更多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其次,学习与教学方式体现灵活性。可采用多样化和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教学方式,弥补课堂教学时间和知识容量有限性的缺陷。老师可通过各种网络资源来指导学生学习,也可以采用远程教育的手段进行教学,师生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流、答疑和论文指导。

4.3实现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创新。

我国高校应借鉴国外先进培养模式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树立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教育理念。在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计划等方面,应依据地方经济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定,做到针对性强,学有所用,多为地方培养具有高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4.4加强培养环节,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社会适应能力。

培养单位要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要使所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能被社会接纳,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要在培养环节上下工夫,不仅要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还要深入研究与专业学位相适应的相应职业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同时,教学还要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使培养的研究生不仅能很快在用人单位里成为独当一面的骨干,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独立研发能力。这样才能使用人单位充分认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才能使毕业生更具价值、更有社会吸引力。

4.5调整课程体系,将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

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匹配,就实质而言是一种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有很多种行业资格考试,如司法考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将这些执业要求列入研究生培养体系中,既能让学生学到标准要求或行业规范,又能增强其取得执业资格的能力或从业能力。具体的衔接方式: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要条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职业资格考试的优惠条件,即参加资格考试时可免除部分(或全部)科目考试。

4.6实现专业学位论文的创新。

根据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有些专业可以不要求写学位论文,而以有一定技术性、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调查报告、毕业设计、技术革新方案等形式代替毕业论文;有的专业适宜要求做学位论文的,论文撰写则可以以工作岗位和承担课题等为依托,使研究与工作实际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保证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应用价值。

4.7大力加强基地建设,推广“双导师制”培养模式。

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离不开相关职业领域的支持。要加强与地方行业的联系,研究行业的特点、需求,将相关专家引入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来,实行校地联合、校企联合。培养单位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转变观念,重视构建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可聘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教学实践指导,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培养;对“双导师制”中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职责进行细化,实施各司其职、相互合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教学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Kelly,G.A.The Psychology of personal constructs[M].NewYork:Norton,1955.

[2][美]B·R·赫根汉.文一,郑雪,郑敦淳,等译.现代人格心理学历史导引[M].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324.

篇3

中图分类号 F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006(2010)11-0084-09

1 背景与目的

地质公园(Geopark)是以具有特殊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优雅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具有观光游览、度假休闲、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独特自然区域。建立地质公园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地质遗迹、开展科普教育和发展地方经济。截至2008年,我国已经先后建立了138家国家地质公园,其中20家为世界地质公园。随着地质公园的建设和发展,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逐步展开了对地质公园的研究,其相关理论也在不断拓展和深入。

地质公园是一个系统工程,然而,通过文献检索,尚未发现从旅游系统的角度统计分析、评述地质公园研究现状、问题及趋势的文章。本文通过构建地质公园旅游系统模型,对地质公园研究文献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并评述我国地质公园的理论研究问题及趋势,以期为研究者和决策者、管理者提供参考。

2 研究方法

2,1构建地质公园旅游系统模型

地质公园作为一种综合的旅游目的地,牵涉面非常广泛,如果没有系统论思想,就难以对其实现有效的阐述和理解。本文认为,从系统论的角度考虑,地质公园是一个开放复杂的巨系统,它是由地质公园客源市场系统、地质公园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统、地质公园旅游保障系统、地质公园旅游支持系统组成(图1)。

地质公园客源市场系统主要是指到地质公园旅游的现实旅游者或者潜在旅游者构成的系统。根据旅游者的来源地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本地客源市场、国内客源市场和国际客源市场。旅游客源市场系统主要研究地质公园旅游者的行为,包括旅游动机、决策行为和空间行为,以及由于旅游者行为引起的客源市场结构和市场特点。

地质公园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统是指地质公园有别于其他一般景区,对旅游者产生特殊吸引力的各种资源和要素的总和。地质公园吸引旅游者的核心主要是地质地貌景观资源及用它打造的旅游产品――地质旅游线路和地质公园解说体系。具有特定地质主题、串联了独特地质遗迹景观、文化遗迹景观和节事活动等丰富内容的地质旅游线路和特色、个性化服务的地质博物馆、地质景观解说系统以及地质公园导引标识系统是形成地质公园独特魅力的主要因素。

地质公园旅游保障系统是指为到地质公园旅游的旅游者提供交通、康乐、食宿、购物及信息服务等多种旅游需求的综合体,主要包括设施保障和信息服务保障两个子系统。该系统是使游客旅游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基本保障,其主要功能是为旅游者提供连接客源地与地质公园旅游地的信息服务,在地质公园内为旅游者提供生活必需的设施,以及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娱乐和购物设施及相应服务,这些功能同时也是增加地质公园旅游吸引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地质公园客源市场系统、地质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统和地质公园旅游保障系统共同组成一个结构紧密、与旅游者直接联系的旅游系统,在其还形成一个与旅游者不直接联系,由政策、管理体制、地质遗迹研究与环境保护、人才培训、地质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等因素组成的支持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政府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政策和管理)。此外,地质遗迹的研究和保护也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地质公园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2,2确定研究文献的范围

首先,本文以“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为主题,在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通过“全部文献”项目,对2001~2008年文献进行检索、筛选,截至2008年11月8日,共获得地质公园研究文献314篇。

为了更全面地概括我国地质公园研究现状和进展,本文搜集了中国地质学会旅游地学与地质公园研究分会自2001~2008年出版的年会论文集,筛选出有关地质公园研究论文260篇。

另外,为了反映我国硕士生和博士生对地质公园的研究情况,本文分别利用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优秀硕士、博士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共获得相关论文53篇,其中,硕士论文50篇、博士论文3篇。最后,将上述3类文献合并,共得到有效文献627篇,作为本文研究对象。

2,3内容分析法与归类统计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对627篇文献进行归类、分析。内容分析法是对各种材料、记录的内容、形式、含义以及重要性进行客观、系统和数量化描述的一种研究方法,目的是把用语言表示的非数量化资料转换为用数量表示的资料,客观、系统和量化是其突出特点。

从旅游系统视角构建的地质公园系统模型不仅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提供了认识论基础,而且为本文全面系统地分析、研究我国地质公园的研究现状及趋势发展提供了归类框架。利用上述构建的地质公园旅游系统模型,将获得的627篇文献按照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门别类地归入各个子系统,然后统计分析,可以获得地质公园理论研究的全貌及各子系统理论研究的细节,统计结果如表1至表4。

3 地质公园旅游系统研究进展与述评

3,1地质公园研究概况

如表1所示,自从2002年第一批国家地质公园建立以来,地质公园的研究得到了不同学科背景研究者的重视,研究文献持续迅速增长。但是我国地质公园的研究非常不平衡。地质公园客源市场系统、地质旅游保障系统以及地质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统(特别是地质旅游产品的打造和旅游线路的设计)的研究非常薄弱,仅仅分别占总研究篇数的0.6%、1.7%和7.2%,而且2001~2008年,对这3个系统的研究文献基本没有多大的变化,说明时至今日,对地质公园旅游市场系统、旅游吸引力系统和旅游保障系统的研究仍然没有引起研究者的重视。绝大部分集中在地质公园旅游支持系统中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和地质旅游资源开发的研究上,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的地质公园旅游研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且地质公园的旅游发展处于资源导向型发展模 式上。

3.2地质公园客源市场系统研究进展

地质公园作为一种新型综合性旅游目的地,其旅游开发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资源一市场一产品3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目前我国对地质公园客源市场的研究是地质公园研究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仅仅有4篇文献。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白凯对陕西翠华山国家地质公园进行了基于地质科学含义的游客认知行为研究,提出了浅认知度国家地质公园的概念,并进行了解释。景艳芳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采用调查问卷方法,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旅游区旅游者的决策行为、时空行为和游客满意度。但是,这些开创性研究并没有真正从“地质旅游”的角度,识别出地质旅游者不同类型、旅游动机、旅游行为特征及其地质公园客源市场特征,研究深度亟待加强。

3.3地质公园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统的研究进展

3.3.1地质公园旅游线路设计研究

地质公园要想在诸多类型的旅游目的地中独树一帜,必须具有自身特色,不同于一般景区的地质旅游线路。本文所指的地质旅游线路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是指凡是具有特定的地质主题,串联了独特地质遗迹景观、其他自然遗迹景观、人文遗迹景观,并为旅游者展示、解说其地质成因或者地学背景的旅游形式,基本与地质旅游产品同义。共有14篇文献以比较重的份量涉及了地质公园旅游线路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具体个案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地质遗迹特点或者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的基础上,探讨地质公园旅游线路的类型,或者简单设计几条不同主题的旅游线路,这类研究是地质公园旅游线路研究的主体,占86%。如黄金火对大金湖世界地质公园旅游产品设计与开发的研究即属此类。另一类是理论性比较强的文献,但仅仅只有两篇。庄寿强首次对地质旅游和旅游地质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提出了地质旅游线路的三大类型,即弥漫型、插入型和连贯型地质旅游线路,首开地质旅游线路理论研究之先河。杨振之从旅游产品的角度,研究了地质公园的旅游产品转化问题。

3.3.2地质公园解说体系研究

(1)地质公园解说体系概述与综述研究。建立完备的科学解说体系,向游人主动普及地球科学知识,是地质公园区别于一般景区的最大特色。然而,科学解说系统仍然是地质公园研究的薄弱环节。陶奎元等从地质公园解说系统规划的角度研究了解说系统的结构、建设内容和解说的方式。严国泰研究了国家地质公园解说系统的科学性问题和实现途径。

(2)地质公园博物馆研究。地质公园博物馆是向游客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重要阵地,也是地质公园区别于其他一般景区的重要标志。目前地质公园博物馆研究文献中,理论性和系统性强,能够切实指导地质公园博物馆建设的研究成果,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已有的14篇论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探讨地质博物馆建设与地质公园建设关系的,另一类是关于地质公园博物馆设计的。例如,曹颖在其硕士论文中,以王屋山一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陈列艺术设计为例,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地质博物馆陈列艺术设计的方法和理念。

(3)地质景观解说研究。地质景观(景点)解说体系是科学解释地质景点形成机理、普及科学知识的良好途径,也是地质公园存在的标志,但仅有两篇文献专文论及,其余大多散落于地质公园解说系统概述的研究文献中。庄寿强研究了地质公园中标牌的类型及其表述的内容,认为应该根据旅游者身份的不同,建设专为地质人员设立的地质遗迹点标牌和为普通游客设立的地质景点标牌。由于地质公园地质景点形成机理对普通旅游者来说太过深奥,除了上述物质性的标牌解说之外,还需配备专职的地质导游人员解说,这也是地质公园的核心吸引力和标志之一,然而专门研究地质导游人员如何解说的文献还没有见到。

(4)地质公园导引标识研究。对地质公园导引、标识系统的研究也非常薄弱,只有3篇文献专文论及。胡光晓探讨了地质公园景区路标与环保卫生桶的结合机理与路标的设计思路。主要是以个案为研究对象,缺乏理论总结性的文献。

3.4地质公园旅游保障系统的研究进展

3.4.1地质公园交通、食宿、康乐、购物设施与服务体系研究

由于大多数地质公园是在原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基础上建设的,这些景区原有的基础设施和交通、食宿、康乐、购物等设施已经比较完备,因此,专文研究地质公园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以及服务的文献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有王聪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探讨了构建满城地质公园旅游交通网的问题。如何结合地质旅游资源特色和主题形象,将地质公园的元素有机整合入现有的设施和服务中,体现地质公园特色,将是今后研究的方向之一。

3.4.2地质公园信息保障体系研究

连接旅游者和地质公园桥梁的旅游信息通道的研究也是当前地质公园研究的盲区,尚未看到专门研究地质公园如何为旅游者提供地质旅游服务(如地质旅行社服务研究)和信息服务的文献。研究地质公园信息保障系统的文献全部集中在地质公园的市场营销方面,但也仅有10篇文章,仅占总数的1.6%。例如,白凯以翠华山地质公园为例,比较详细地研究了地质公园的市场拓展战略。

3.5地质公园旅游支撑系统的研究进展

3.5.1地质公园管理研究

(1)地质公园管理体制与管理手段研究。我国已建的138家国家地质公园中,很大部分同时还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他们分别属于不同部门管理,由于各自为政造成的“扯皮打架”现象突出。因此,地质公园管理体制的研究理应成为研究重点,目前有7篇文献涉及了对地质公园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研究。卢志明建议借鉴九寨沟、黄龙风景区的管理经验,推行“多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方法。彭永祥以陕西省的地质公园为例,提出了由决策型协调、管理型协调、技术型协调3个层次构成的地质公园保护利用协调的理论模式。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地质公园遗迹保护、游客监测、资源管理的基础和科学管理的手段。目前,GIS技术在地质公园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已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硕士毕业论文中。如李富兵等8名硕士在其毕业论文中以具体地质公园为例,探讨了地质公园旅游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现问题。这些大都是GIS在地质公园中的应用与实践,有关这方面的理论总结还需要进一步深入。

缺少法律依据是地质公园依法管理的最大缺陷,也是地质公园管理研究的最薄弱环节之一。华国红等从立法的角度探讨了地质公园的法制建设问题,王爱民在其硕士论文中,对完善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的法制建设提出了设想。

(2)地质公园管理策略的研究。分析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地质公园的对策与管理策略是地质公园管理研究的主体。如陈安泽等对中国地质公园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的研究是典型的代表。

3.5.2地质公园人力资源研究

地质公园作为一种新兴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 需要大量高素质复合型公园管理人才、环境保护人才、产品开发营销人才、基础地质研究人才以及地质导游人才。目前只有5篇文献专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如郭婧对地质公园导游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进行了探讨。当前,由于地质公园各类管理人才缺乏,已经造成了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诸多问题,需要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对实践的指导。

3.5.3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研究

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是地质公园遗迹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基础,也是开展地质科普旅游的前提。目前有183篇文献对此开展了研究,是研究最集中的领域之一,占总体文献的29%。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地质遗迹特征与综合评价研究,有145篇,占该部分的80%,绝大部分研究是以具体个案为例,描述地质公园内不同地质遗迹的结构与特征,或者从科学价值、观赏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多是定性描述。如王同文等对泰山的地学价值、自然与文化价值等的研究。另一类是对地质遗迹或景观成因评价,数量较少,有38篇文献,如孙洪艳等对内蒙古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青山花岗岩臼的特征及成因的研究。

3.5.4地质遗迹的保护研究

地质公园建设的首要目的是对地质遗迹及其依存环境的保护,保护的基础工作就是对地质遗迹类别、登录等进行研究。然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也非常薄弱,只有13篇文章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表4)。陶奎元等对地质遗迹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分类,为地质遗迹的调查、保护和登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分类不统一,各有侧重,在实际工作中也造成了诸多不便,今后需要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分类方案。

分析地质遗迹保护存在的问题,探讨地质遗迹的保护对策与管理策略是地质遗迹保护研究的主体,共有64篇文献,占该部分研究文献的83%(表4)。这些研究尽管提出的地质遗迹保护策略或者保护思路比较全面,但研究大多是面面俱到,深度和理论总结归纳不够,亟须加强。

3.5.5地质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研究

自从2002年第一批国家地质公园诞生以来,对地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规划研究一直是地质公园研究的热点,共有233篇文献,占总体研究文献的37%。其中,对地质旅游资源开发战略的研究有195篇文献,而地质旅游资源开发理论性较强的研究则比较薄弱,只有38篇文献。

(1)地质旅游资源开发理论的研究。目前,对地质旅游资源或者地质公园开发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地质旅游资源概念与分类的研究。对于地质旅游资源的定义与分类,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陈安泽等对此做出了开创性和代表性的工作。目前对地质旅游资源概念的定义和分类还比较混乱,仍需要不同背景的研究者对此开展深入的探讨。②地质旅游资源或者地质公园开发模式的研究。如李晓琴等通过对比生态旅游与地质科普旅游的相同点,认为生态旅游是地质公园旅游的战略选择,并从功能分区、产品设计、解说系统等6方面提出了地质公园生态旅游的开发模式。③地质旅游资源或者地质公园规划理论的研究。后立胜、钱小梅等分别从地质公园的旅游功能、地质遗迹类型和保护利用程度等角度,对地质公园进行了分类。李同德、郭建强等分别对地质公园规划的性质、调查方法、选址、功能区划等方面开展了较深入的研究。这些理论性较强的文献是指导目前如火如荼的地质公园开发建设的宝贵财富。

(2)地质旅游资源开发策略的研究。地质旅游资源开发策略是研究主体,占该部分研究的84%,大多数以具体的地质公园为研究个案,在分析地质旅游资源的特点或者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战略性的开发方案或者建议。这部分研究大多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对具体的地质公园开发也有借鉴意义,理论深度尚待加强。

4 我国国家地质公园旅游系统迫切需要加强研究的几个问题

由上可知,我国国家地质公园旅游系统的理论研究非常不平衡,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和地质旅游资源开发战略上,而地质公园客源市场系统、地质公园旅游核心吸引力系统和地质公园旅游服务保障系统的研究极其薄弱,而且至今仍然没有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地质公园旅游开发进程的加快,其基础理论研究已经严重滞后于地质公园旅游开发建设的实践。结合当前国家地质公园开展地质旅游遇到的突出问题,以下几个方面迫切需要得到加强研究:

4.1地质公园旅游主体的研究问题

设立地质公园,必然要面对3个问题,即地质公园为谁服务?服务对象希望得到什么?如何使服务对象得到所求?这3个问题无一不指向服务对象――公众。因此,公众的主体性参与及其受益问题应该是地质公园建设的重要目标。然而现实情况并不乐观,不少地质公园往往是只见山不见人,缺少人本意识和人文关怀,成了“专业研究者的地质公园”。突出表现在对游客的公众心理与行为研究把握不够,如游客的心理及行为特点、参与模式、认知模式等。常常把旅游者看成是纯理性人、科学人、地质工作者,自觉不自觉地剔除了地质公园参与者作为轻松愉快的旅游者的角色定位。地质公园既然是“公园”,必然要面向公众。因此,地质公园旅游服务对象有哪些,不同旅游服务对象需求特征、认知模式和行为规律到底如何,它与其他景区游客的需求异同点是什么等基本问题,是一个非常迫切需要加强研究的领域。

4.2地质景点与地质旅游线路研究问题

地质旅游景点是地质公园开展旅游的最小单位。地质景点与地质公园内的地质点是不一样的,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就是看地质点是否对大多数普通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如果有吸引力,这样的地质点才是地质景点,否则就仅仅是地质点,而很难成为吸引普通旅游者参观的地质景点。然而,当前国家地质公园普遍存在着地质景点与地质点不分的现象,往往在地质点旁边插上一个解说牌,就算是开展地质旅游了,直接导致了目前我国大部分地质公园开展地质旅游的“三无”现象,即地质公园内大多数甚至全部的已有旅游景点基本上与地质无关、大多数甚至全部所建的地质点基本上与旅游无关以及导游基本上对地质景点成因一无所知。目前在学术界,对地质旅游景点建立条件、组合规律、命名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在地质旅游线路研究方面,尽管目前有14篇文献,但是86%的文献都是浅尝辄止,仅在简单分析某个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特点或者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的基础上,简单探讨地质公园旅游线路的类型,或者提出几条不同主题的旅游线路,缺乏深入、系统的市场调查与分类。由于对地质公园旅游主体的认知模式、参与特点、行为规律等把握不准,设计出来的地质旅游线路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较差,基本上与原有的景区线路没有多大的差别,游客过去怎么游,现在还是怎么游,真正的“地质旅游”并没有开展起来。

因此,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对地质景点建立标 准、地质旅游线路组合规律,以及如何针对不同游客需求与传统旅游线路整合等研究,是当前国家地质公园旅游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这部分的研究需要旅游学者、地质学者等多学科研究者通力合作,融入创造性的思维才可顺利进行。

4.3地质公园旅游解说研究问题

地质公园的旅游解说系统过于专业化是目前被人们最为诟病的焦点之一。突出表现为地质景点标牌解说、地质公园博物馆布展解说等为一大堆令人生涩难懂的地质专业术语,而地质导游人员对地质景点的解说却与地质内容无关,仍旧是以往的神话传说故事,这与地质公园普及地球科学知识的建设目标难以一致。目前地质公园解说方面仅有的几篇文献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忽略了对解说受众的深入研究。因此,借鉴国外国家公园环境解说的先进经验,加强对地质公园解说受众、解说内容、解说方式与解说效果等基本理论研究,理应成为目前地质公园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的焦点之一。

4.4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研究问题

尽管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研究是当前地质公园研究最集中的领域之一,占总体文献的29%,但是从对地质公园旅游的科研支持与服务来看,目前地质遗迹的调查与评价研究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对地质公园整体价值与主要地质遗迹独特价值的“深度”研究不够,与全国或者全球范围内同类地质公园或者地质遗迹价值的对比研究更显不足。这就造成地质公园的标识与导游过程中忽视价值性的表达,旅游者在地质公园的感觉常常是云里雾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使得地质公园的设立好像成了纯经济利益驱动的产物或者形象工程,而无法认识珍贵的地质遗迹的真正价值。(2)对构成地质旅游基本单元的、单体地质遗迹景点的成因研究薄弱,仅占该部分研究文献的13%,这就使得地质公园开展地质科普旅游的价值大大降低。(3)能够整合各种资料,对地质公园区域的自然、经济、人文等景观的地学背景、地质遗迹或景观的成景过程“深度”研究不够。

地质公园是科学公园,如果缺乏对地质遗迹的地质背景、成景过程与地质公园区域各种景观地学背景的整合研究,缺乏地质遗迹独特价值深入研究,开展地质公园科普旅游就成了无源之水,直接影响着地质公园存在的价值。显然,上述研究至关重要,是地质公园最为迫切需要加强的基础研究领域。

4.5地质遗迹的保护研究问题

地质遗迹保护是设立地质公园的首要目的,然而这方面的研究却并不尽如人意。除了上述提到的地质遗迹分类研究、保护策略研究存在的问题外,地质遗迹的保护规划研究也存在较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的保护规划照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圈保护模式,而忽视了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主要是以点、线、面交互存在的实际,保护流于形式;二是地质公园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如城市规划、土地规划、旅游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衔接性与整合性差。其结果自然是地质公园边界与其他规划边界模糊不清,加之规划面积不当,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保护与潜在的矿产、水等资源的开发矛盾重重,使地质遗迹保护规划难以得到切实执行。因此,如何设计具有地质公园特色的地质遗迹保护与旅游开发模式,如何整合与其他规划的关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亟须学术界深入研究。

4.6地质公园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问题

近些年,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问题已经成为旅游行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旅游景区的体制创新在政府层面、业界和学术界都备受关注,各方面都为此积极探索和实践。目前我国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地质公园管理体制与机制问题仍然是制约国家地质公园遗迹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瓶颈之一。

实际上,目前我国国家地质公园大部分面积巨大,如内蒙古克什克腾国家地质公园,总面积为1750平方公里,占整个克什克腾旗总面积的8%,是一个集第四纪冰川遗迹、花岗岩地貌、火山遗迹、温泉资源、沙漠、草原、河流及湖泊为一体的综合性地质公园。其中包含了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2个国家森林公园、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等,是一个典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大型综合性地质公园。因此,国家地质公园的利益相关者非常复杂,不仅包括上述不同的资源主管部门及政府机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而且包括旅游者(大众旅游者、地质旅游者、生态旅游者)、旅游业(旅游经营商、交通经营者、饭店、旅游零售商等)、当地社区(直接旅游就业者、非直接旅游就业者、当地企业人员)、压力集团(环境、野生动物等非政府组织)、媒体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诉求不同,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所以国家地质公园体制与机制创新,不仅要考虑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而且要考虑社区、旅游者、非政府组织、旅游业等各种旅游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只有所有的地质公园旅游利益者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地质公园的旅游可持续发展目标才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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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硕士研究生大规模的扩招,其就业问题也不断凸现出来。研究生就业问题不但关系到毕业生自我价值的实现,也关系到高等教育良性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成为当下迫切的事情,本文对硕士研究生就业难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旨在为问题的解决提出适切的建议。

一、硕士研究生就业现状

1.人才相对过剩

当前,硕士研究生就业形势严峻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从2003年全国高校招收研究生26万人,到2013年研究生招生计划58.4万人,10年间招生人数翻了一番。《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数据表明,从就业率看,高学历与就业率“倒挂”的现象已经显现。从2005年开始,随着毕业生人数的增多,硕士生就业率连续下降,到2009年硕士生就业率首次出现低于本科生就业率的情况。以2011年高校毕业生为例,研究生就业率为86.62%,本科生为90.30%,专科生为94.10%,研究生就业率低于专科生就业率近8个百分点,而在研究生中,硕士生就业率明显低于博士生,即硕士生就业率是最低的。另据教育部统计数据,目前有约160万研究生在校等待就业,每年毕业季就会新增50万硕士毕业生,而市场上并没有足够多的对口岗位容纳新增毕业生。但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过剩是存在一定的时空当中的,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山区对硕士生还是有很大的需求量。以重庆为例,工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领域的缺口约为40万人。

2.人才供需失衡

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专业培养的硕士生并不符合就业市场需求。作为人才培养来源的高校,长期偏重于培养学术型人才,造就了白领、管理者居多的倒金字塔型的人才结构。但人才资源市场并不能容纳这么多从事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供大于求的必然结果是劳动力过剩。而社会上急需计算机与电子信息类、临床医学、护理学、环境工程、生物制药、市场营销、建筑类、工业自动化、机械设计及制造、机电一体化、汽车制造与维修、专业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等专业的人员。

3.毕业生择业观念存在偏差

硕士研究生相对本科生、专科生而言,普遍存在就业期望值过高,不能正确认识就业形势。首先,体现在毕业生对就业的区域选择上。据调查,毕业生对工作地点的期望依次为上海、北京、广州、深圳、苏州,而中西部贫困地区则问津者少。毕业生涌入东部沿海地区,加剧了竞争性,增加了就业难度。其次,体现在毕业生对薪酬上的期望值上。据调查,42%的硕士对薪水的期望是3000-5000元,40%的人期望值为5000-8000元。而据中华英才网的薪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最近几年内硕士的平均月薪是3668元。可见,毕业生的薪资期望值跟现实存在较大差距。

二、影响硕士研究生就业的因素

1.宏观层面

(1)国家整体就业环境及就业市场机制是影响硕士研究生就业的直接原因。就业环境是毕业生就业的社会背景,决定着硕士研究生就业的整体水平。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明显放缓,尤其是金融危机扩大化的影响,经济不景气,企业纷纷倒闭,硕士研究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此外,我国的就业市场机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我国的人才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能实现现代化、专业化、产业化。

(2)我国现实行的研究生培养制度是粗放型的,其追求的是一个量的增长,以致毕业生规模过于庞大。另外,各个国家的研究生教育制度不同,一些国家把研究生教育看作是学术研究教育,而一些国家则把研究生教育看作是职业进修教育。我国研究生教育过去定义为学术研究教育,在研究生课程设置方面偏重于学术研究类型的课程,毕业生多面向科研院所和教学机构。由于硕士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科研院所和教育机构人已饱和。学术型的研究生偏多,应用型的研究生偏少,结构性矛盾突出。

2.中观层面

(1)在培养方式上,仍以大班集中授课为主,上课模式跟本科阶段基本一致,还停留在上课教师讲,学生记笔记的应试教育阶段,学生参与讨论的机会不多,难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对学生研究能力的提升也有限。在实践方面,缺乏实践平台、实验基地,大学与产业及研究所缺乏联系,产学研的链条断裂。在管理方式上,学生基本上处于“放养”的状态。教师带的学生多,加上教学、研究任务、行政领导职务,导师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学生的指导作用甚微,以致培养的质量下降。

(2)高校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社会需要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对毕业生在能力与知识结构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高校存在只根据学校自身的教学资源或自身的发展来开设专业的情况,而没考虑市场的需求,以致设置的专业与市场需求相脱节,大量招收专业趋同的学生,培养出的人才无特色。甚至部分院校在师资不足、教育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盲目扩招。加上学校的招生、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基本上仍然按计划体制的模式运作,导致最终培养出的研究生无明显优势、就业竞争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

3.微观层面

毕业生自身的能力与错误的择业观也是影响当前硕士研究生就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就科研能力及知识而言,硕士生与博士生是处于不同层次上的。而部分硕士生为了文凭而文凭,对科研毫无兴趣可言,当面对高校或科研单位招聘时,竞争往往处于劣势。在实践能力上,由于硕士大多是以培养科研型人才为目的,不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致硕士生跟本科生竞争时,用人单位往往更青睐于后者。再则,在就业观念上存在局限性,部分硕士研究生在就业意向上倾向于东部沿海大城市,倾向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而对有很大需求量的小城镇、民营企业,大多数毕业生表示对此不予考虑。甚至有报道,某毕业生放话死也要死在编制里,这也代表了部分毕业生畸形的就业心态。因此,研究生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促进硕士研究生就业的对策

1.国家及政府层面

(1)研究生招生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重点支持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坚决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应调整研究生培养结构,减少学术型的研究生数量,加大应用型的研究生培养。

(2)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是要加强正确的政策导向,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针对研究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歧视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和制约。其次,对研究生就业要进行合理引导和扶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去中西部的小城市或城镇工作,鼓励研究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创业。[1]

(3)对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保障或者提供进一步相关技能培训的机会。硕士生是政府、社会和家庭长期人力资本投资的结果,劳动力市场的任何波动都会导致人力资本投资的损失,并对研究生本人和家庭产生消极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和谐。为此,政府在促进研究生就业过程中应责无旁贷。

2.高等教育机构

(1)高校现阶段应严格过程管理,提升研究生质量。我国高等教育普遍存在严进宽出的局面,放松了对学生的管理。高校应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发展转型,不能片面追求数量,应强化过程管理,追求教育质量。严格学习过程管理,首先,及早确定研究主题和方向,重视写作能力尤其是毕业论文。其次,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和资助优秀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国际一流大学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等。理论学习的同时,高校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让更多的研究生深入企业、单位和基层一线,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通过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达到培养一批理论水平高、动手能力强的具有国际视野的研究生的目的。

(2)强化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核心保障措施不是形式上的各种规定,而是真正的导师负责制,即导师对学生的招生、培养方式、培养内容、培养质量真正负责。建立对导师合理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将学生的培养质量作为一个考核项目,对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带学生的资格。同时,加强对导师的培训,通过岗前和在岗培训,提升导师的指导水平,以利于学生的长足发展。

(3)根据学校实际,做出调整。研究型教育机构应利用自己的学术优势,培养学术型硕士,在目标上,应追求质的提升而非量的增大。对于那些非研究型教育机构来说,则应该考虑培养应用型的研究生,根据社会发展需求,以市场为导向,确定研究生的培养方向。专业学位教育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突出特点是学术型与职业性紧密结合。减少学术性研究生,扩招一定数量的专业学位硕士生,能较好地应对当前就业问题。

(4)学校做好就业服务工作。首先,学校应加强就业指导,从研究生处到职业指导中心,从专职职业指导教师到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到导师,再到校外资源,需要构建一个全方位的体系。[2]其次,开设就业方面的课程,诸如,礼仪培训、言语培训、面试课程等。再次,学校应积极了解市场需求,主动收集就业信息,建立一个就业数据库,及时提供给学生,举办就业招聘会、宣传会等。

3.硕士研究生自身

首先,硕士研究生应正视当前就业形势,摆正就业心态,正确认识自己,对自己的优劣势进行分析,合理地规划职业,调整职业期待值。其次,毕业生应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沟通交往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为人处事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进行锻炼,修炼职业习惯、职业素养、职业技能、职业精神等,树立竞争意识。[3]再次,积累工作和实践经验,充分利用假期时间,一边实践一边结合理论,不断地提升自己。复次,毕业生平时也要多注意搜集各个渠道的信息,听取导师的建议,多与已经毕业的学长、学姐们沟通。最后,树立多元的择业观念,破除专业对口观念、身份地位等级观念,树立多元的择业观念。

参考文献:

[1] 李恩,杨元哗.新形势下研究生就业问题思考[J].教育

与职业,2007,(15).

[2] 宋智.全日制教育硕士就业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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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4 月,中国美容人才网公布的《2016 年中国美容业人力资源现状调研报告》显示,美容业已发展成为当前中国第五大消费热点, 北上广一线城市的美容企业高达64%,其中,广州位居榜首(占比28%),深圳列居第三(占比10%)。基于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美容业人力资源配备单薄、缺口较大,在此背景下,各类美容培训机构门庭若市,业界求贤若渴,甚至公开人才引荐叫价;职业院校也纷纷嫁接自有专业,依托医学、艺术、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培养各类美容业人才。但是,当前的美容业人才依旧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职业教育供给与产业发展需求不对接的难题,有待于行业企业专家、职业教育学者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前提下,共同探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设定、课程设计。

2015 年6 月-2016 年6 月, 课题组先后访谈广东省133 家美容化妆品企业并对371 个样本进一步开展问卷调查。从经营模式上看,美容业历经五十年的沉淀, 连锁经营模式已发展并占据主力(占比71.97%);从企业生命周期来看,大多数企业处于初生和发展期(占比57.73%),企业规模在50 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居多(占比57.14%),企业人数发展到200 人以上的中型企业, 大多都历经15 年以上已步入成熟期; 从企业经营的业务领域来看, 从事美容技术服务和化妆品销售占全样本的47.20%,医疗美容服务(占比17.63%)也是后起之秀,此外,美容企业的经营领域还包括:化妆品生产(占比16.19%)、美容医疗器械销售(占比9.54%)以及美容医疗器械制造(占比9.46%)。由此可见,职业院校依托美容业发展进行专业设置时,可以重点考虑连锁管理+、创业管理+、中小企业管理+、护理+、市场营销+、化学工程+、医学+、机械制造+等等。

二、依托岗位(群)层级设置教育层次

(一)依托岗位群定位人才培养方向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应用型人才教育的供给侧改革有待深入推进, 职业教育应依托美容行业企业岗位的设置确定人才培养方向。调查结果显示,美容化妆品企业的人力资源配备十分单薄,各类各级岗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岗位空缺。从岗位类别来看,按照岗位群对于相关专业的大学生需要程度,在需求度排名第一的岗位中,79.10%的企业表示营销类岗位群人力资源缺口最大, 岗位设置为美容导师、美容顾问、美容督导、销售代表、销售经理、品牌经理、区域经理等;其次,60.38%的企业认为当前技术类岗位群人才需求度排名第二, 岗位设置为美容师、化妆师、美甲师、美容讲师、美容高级讲师、产品研发师等;最后是管理类岗位群(占比17.23%),岗位设置包括服务前台、部门专员、店长助理、店长、部门总监、部门经理等。

基于社会需求, 职业院校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学科优势,中职学校、高职院校、本科院校整合专业优势,携手培养营销类美容业人才、技术类美容业人才和管理类美容业人才,结合各自专业优势,锁定人才培养方向。

(二)依托岗位层级定位人才培养层级

就目前情况来看,28.03%的美容企业大学本科及以上的从业人员占全员比重达50%以上, 但其中仅有2.77%的大学生是专业对口就业; 中高职学历占从业人员一半以上的美容企业达31.26%,其专业对口率达61.58%。在走访中,64.69%的企业强烈表示亟需配备高素质+技能型员工,绝大部分企业对当前的人力资源配备表示不满, 一方面专业的技术应用型人才欠缺,技术类岗位常年处于缺编状态;另一方面从业者的整体素质以及学历水平较低,已不能满足面向中高端人群的美容企业的需求。

随着美容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 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更加多元化, 理清不同类别岗位群的岗位层级, 依托岗位层级构建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势在必行。根据市场调查,美容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岗位群分为技术类、营销类和营销类,分别对应初级、发展和核心三个层级。职业教育应视市场所需,对应于岗位层次,构建起金字塔型、倒三角型、沙漏型、指南针型等类型的教育层次结构。

三、依托岗位胜任力定位人才培养目标

渐进的岗位层级要求从业者具备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研究以美容业营销类岗位人才需求为例, 构建基于岗位胜任力的人才培养目标。

胜任力的概念是由David C.McClelland (美)教授提出,最初是用来描述特定工作岗位和组织环境中区分绩效水平的个人特征。在中国,关于胜任力的文章自2000 年开始就广泛地出现在各行业企业从业者能力特征的研究中。但是,关于美容业从业者胜任力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能够检索到的仅有2015 年刊出的2 篇硕士毕业论文,将胜任力运用于美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招聘和培训开发领域中。

胜任力所关注的是职业(岗位)要求的、实现长久持续发展的能力和素质,培养胜任美容业职业岗位能力的学生是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核心竞争力。课题组以市场需求最大的美容企业营销类岗位切入,由行业企业的资深管理者、职业教育专家、专业教师共同探讨, 构建美容企业营销类岗位胜任力模型,经过深入访谈和市场调查,并进行133 个小样本(前期走访的企业)测试与修订,在正式调研后进行模型的信效度检验和探索性因子分析, 结果如表3所示。对美容企业营销类岗位胜任力量表的结构效度检验,结果显示各维度以及总量表的KOM 值均大于0.7,相伴概率均小于显著性水平0.05,量表的结构效度较好。为进一步考察量表的可靠性和有效性,Cronbachs a 系数检验结果显示, 总量表的信度在0.8 以上,分量表的信度都在0.7 以上,说明该量表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此外,量表的累积方差贡献率达64.564%, 表明六个公共因子对于岗位胜任力的总方差所做贡献较大, 基本反映了原来数据的大部分信息。美容企业营销类岗位胜任力模型构建合理, 对量表中的21 个测项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与初级、发展和核心三个层级岗位匹配的胜任力均由能力+素质两个维度构成。

(一)职业初级能力

在追求美的行业中就职, 自身的外部形象或者修正外部形象的能力是天然的广告, 禀赋与修正缺陷的能力同等重要; 对于包括美容业在内的所有现代服务业都是以服务顾客为要职, 入职者必须能够与人进行基本的销售沟通与服务。此外,美容业营销人员的工作就是不断地与陌生人打交道, 面对纷繁变化的外部环境, 同样要具备良好的适应能力。因此, 职业初级能力维度包括4 项特质: 销售沟通能力、修正自我形象的能力、基本的服务技能和环境适应与融入能力。

(二)职业初级素质

在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指引下,面对互联网+铸就的众多销售沟通渠道,美容业营销类岗位的从业者也要求具备听、说、读、写等基本的表达能力,与此同时,能准确运用美容化妆品的专业术语, 对美容化妆品的相关知识有基本的认知也是职业人需要具备的。据此,美容企业营销类岗位胜任力的职业初级素质维度主要包括:三观、综合表达能力和专业认知。

(三)职业发展能力

对于美容企业营销类岗位从业者更高一个层级的要求,在能力上,能够识别和分析市场信息,把握市场机会规避市场威胁;与此同时,能够将在初级岗位上积累的资源进行整合, 掌握一定的美容企业营运能力, 灵活运用管理学与营销学的知识从事计划与组织工作。其岗位胜任力的职业发展能力维度包括市场洞察与分析能力、组织与策划能力和资源整合与维护能力3 项特质。

(四)职业发展素质

在发展岗位群上, 要求任职者在对美容化妆品专业知识认知的基础上, 从宏观上对整个美容化妆品行业有所认知, 对美容化妆品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有初步的判断,并且认同行业未来的发展。发展岗位上的从业者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顾客还包括企业员工,任职者需要具备更强的可持续服务理念。该维度包括持续服务的理念和全面的行业企业认知。

(五)职业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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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纪以来,由于主观罪过证明难度的加大以及刑法对公众利益保护的侧重,英美法系刑法引进了严格责任的概念。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体系完全不一致,因而我国学者大多误以为严格责任即绝对责任,并归之为无过错责任。为此,以下笔者将详细介绍之。

一、严格责任制度概述

(一)严格责任的起源与发展

在严格责任出现以前,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是以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构成要素的,即只有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然而,到了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初,英美刑法开始突破这一“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随着近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对公众有很大危害而犯罪意图又难以证明的犯罪,若把犯罪意图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往往会使被告逃脱惩罚,使法律形同虚设。由此,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应运而生。严格责任早期运用的含义是:在实行责任的绝大部分情况下,通常的观点是,只要具备了犯罪行为方面的某些特定因素,那么,被告人对事实的无知或认识的错误(不管这种错误多么合理),都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这是因为,对于具备这种特定因素的案件来说,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如何,是不需要证明的。即使被告人没有任何过错,也仍然被认为是没有辩护理由的。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严格责任适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中,其中,又以前者居多。所谓“公共福利犯罪”,又称“管理规章犯罪”,主要是指那些违反公共福利管理法规,给社会带来高度危险的行为,如出售掺杂掺假食品、药品,卖酒给未成年人,危险驾驶,买卖赃物,持有违禁品,等等。这些行为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或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对它们之所以要施加严格责任,主要是因为这类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产生危害的概率很高,后果也很严重,而潜在的犯罪人员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有时要证明他们的主观过错不仅十分困难,而且花费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固守传统的和定罪模式,将极大地影响司法效率,并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惩罚,因而无论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着眼,还是从节省诉讼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来看,都有必要选择严格责任。所谓“道德犯罪”,是指那些违有关道德准则的犯罪,如法定(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引诱未成年少女脱离其监护人的看管,重婚,以及重罪―谋杀罪等。对“道德犯罪”之所以要适用严格责任,一方面是因为此类犯罪侵犯的是需要重点保护的特殊法益,另一方面还因为它具有较大的事先可责性。如果单纯从可责性来说,“道德犯罪”要比“公共福利犯罪”大。储槐植教授曾指出:作为一项刑法制度,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原则上排斥严格责任。【1】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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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6 页。

法系崇尚逻辑思辩的严密与完美,不愿让例外冲破原则,因而否认将主观因素排除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严格责任,而是将严格责任纳入行政法的范畴,通过行政法加以调整。认为这样做既可以发挥惩戒这类犯罪行为的效益,同时也绕过了刑法理论中的主观要件说。因为行政法可以不必要求主观上的过错,只要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就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而英美法系所具有的重实证、求功利的特点使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承认严格责任。

(二)严格责任的定义

英美刑法学专家对严格责任的概念历来存在争议,有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①如果对于犯罪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需要证明犯罪意图,那么,这一犯罪就被认为――并且被恰当的认为是一种严格责任犯罪。②在某些犯罪中,控方对于犯罪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必证明犯罪意图的存在。过去严格责任常常被认为是绝对责任,然而今天普遍认为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严格责任需要某种类型的犯罪心理并且所有的辩护都是被采纳的。”【2】这种观点看来,严格责任犯罪并不是不存在犯意的犯罪,只是公诉方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需要证明犯意的存在,而对于其他要件仍需要证明与之相对应的犯意的存在。而且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诉讼程序上不需要证明某部分犯罪意图的存在。这种观点主张的是程序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与现代严格责任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第二种观点:“①严格责任犯罪是不要求犯意要件的犯罪,如超速驾驶或企图携带武器登机。 ②某些行为是犯罪行为,尽管实施这些被禁止的行为时没有犯意的存在。只要证明实施了某一行为而根本无需证明特定主观状态的存在,就能证明这些犯罪的成立。这就是严格责任,或者称为无过错责任。它是犯罪的成立必须具有罪恶心理和实施了罪恶行为的普通法原则的例外。”【2】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某些行为,虽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犯罪意图,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其含义来看,笔者认为将这种严格责任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更加恰当。第三种观点:“一般把严格责任的犯罪定义为‘不需要有犯罪意图――只有行为(犯罪行为)就足够了’…由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不必要求由犯罪意图的证据。第一,犯罪意图可能与定罪没有关系,无论如何,有犯罪意图或者没有犯罪意图对责任来说可能都不是实质性的。我们把这称为严格责任的‘实体性’解释。第二,不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尽管被告提出的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可能排除他的责任。按照第二种‘程序性’的解释,如果把有关犯罪意图的举证责任加给被告,这种犯罪也属于严格责任的情况。此类犯罪包括所谓的‘犯罪意图的推定’,被告可对此予以反驳来逃避承担责任。这种程序性方法使公诉方免除了证明犯罪意图的艰难责任。尽管它最后对责任仍是实质性的。”【3】这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犯罪是不需要有犯罪意图或对犯罪意图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犯罪。第四种观点: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和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思或行为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定辩护理由,他也有可能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本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4】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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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付霞,硕士毕业论文

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 137 页。

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 ・琼斯著:《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67 页。

观点看来,无论行为人有无主观上的过错,有无合理的在一般情况下阻却犯罪的抗辩事由,也有可能因其行为或其后果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犯意的有无与定罪完全没有关系。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可能有犯罪意图也可能没有犯罪意图,但两者同样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无犯罪意图不成为阻却犯罪的抗辩事由。从其含义看,笔者认为将这种严格责任称之为绝对责任更加恰当。

(三)严格责任的理论依据

严格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态,因此它的理论依据也不同于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学者们主要提出了以下四种理论来阐述其伦理价值:①报偿责任论:该理论依据这样一句法律格言:“获其利即须担其险”,认为工业社会中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地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灾害,如矿山事故、环境污染等,其应用者却同时获得了巨额利润,并且一般情况下,随着利润的增加,工业灾害也呈增加和日趋严重之势。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严格责任,是与其获得的巨大利益相适应的,并无不当。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顾社会公益,一味追求私欲的满足,由其承担严格责任是符合社会公平的理念的。②风险责任论:该论认为,工业是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本身并无违法性可言,但其本身意味着风险,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产生某些灾难性后果。这在医药卫生、能源开发、信息传递等领域表现得十分明显,但这些工业对社会具有重大的经济、福利价值,不可因噎废食,因此必须对这类风险责任重新分配,于是严格责任应运而生。③社会福利论:不像早期资本主义刑法的宗旨大多从保护“人权”出发,侧重于个人利益,现代刑法认为刑罚的目的应以维护大众利益为己任,侧重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严格责任正是基于整体利益的维护而产生的法律手段。④危害防止可能论:这种理论认为,严格责任主要存在于工业灾害型的公害罪中,工业灾害的危险来源于企业的设备和装置,而只有这些设备和装置的操作者即企业的所有人或其雇用人才能控制危害的发生。他们在操作过程中具有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应负有不使危害发生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种义务,“没有运用他们拥有的控制能力”,导致了工业灾害的发生,就应对此结果负责,因而“谴责那些没有控制造成危害的事态的人是合理的。”【5】以上四种严格责任理论是对工业社会反思的结果,而后来的立法则超出了这一范围,将严格责任发展、应用于某些侵犯人身权和财产型犯罪领域。但无论理论上作何解释,严格责任制在一国刑法中能否占据一席之地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与该国的刑事政策有关。

二、严格责任的存废之争与总体评价

英美刑法中存在严格责任是不争的事实,但英美刑法学者对于严格责任存废的争论也是无法否认的事实。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争论的考察进一步从价值和利益层面深化对严格责任理论的认识。

反对确立严格责任的理由

1、严格责任违背了“无犯意则无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则。就像杰出的社会科学家伍顿女士所说“没有其他东西像严格责任那样给刑事程序的惩戒观念这样沉重的打击。”因为不以犯意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刑事责任会使人们不尊敬甚至蔑视刑法。

2、适用严格责任是不合理的。首先,它违背了刑事审判原则。刑事审判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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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3年141页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为了方便诉讼。诉讼方便绝不能凌驾于犯意原则之上,否则的话,为什么谋杀罪要求犯意的存在(对于谋杀罪,犯意的证明同样十分困难)其次,严格责任对于诉讼方面的效益也是有限的。适用严格责任时,在定罪阶段可以不考虑犯意但在判处刑罚阶段仍然要考虑犯意,因而法院并未因为严格责任的适用而减少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益。再次,严格责任可能对那些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应该肯定那些采取了合理注意的行为,而不是强迫社会成员都成为专家或者干脆什么都不做。严格责任太严苛,它要求人们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6】

3、事实上,严格责任的适用是无效果的,因为惩罚无过错的行为是没有意义的。行为人采取了所有正当的注意和措施来避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危害后果,但是危害仍然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没有必要对这些没有过错的人适用严格责任,因为我们并不真正希望阻止去人们驾车,阻止生产者生产食品及工业原料……,这些行为的负面效益是我们迈向文明的过程中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而且对行为人施加过于严格的责任,将不利于社会有益事业的发展,因为过于严厉的刑法会使人们不敢去涉足这些事业。然而肯定论者认为刑事严格责任并未使对社会有利益的行为失去吸引力,而且不能因为行为人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益的行为就放任那些达不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行为人继使从事这些事业,短期的经济利益不能以牺牲长远的社会利益为代价。

4、适用严格责任惩罚无犯意的行为是不公正的。不能仅仅为了公众利益而使无犯意的人受刑事追诉,公正和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

5、严格责任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同样对待有过错的人和无过错的人,这可能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二)赞成确立严格责任的理由

1、出于预防侵犯公共福利犯罪的需要,近现代社会工商业发达,与公共福利日益密切联系,工商企业活动同公众福利的关系日益密切。为保护公众利益就有必要严格企业的法律责任,于其中有些侵害行为 如卖酒给未成年人,出售腐败变质有害健康的食品等,难以确定其主观上的罪过,法律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安全与福利,对这些特殊行为规定了严格刑事责任,促使行为人在此类活动中高度注意,避免触犯法网,从而起到对公众健康、福利和安全的特别保护作用。由于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大多数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一旦发生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而严格责任的适用会使此类犯罪得到及时处理 ,从而保卫社会安全。同时,严格责任的适用还会促进行为人的社会责任心,促使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因为在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中,相比较社会和被害人采取预防措施而言 ,行为人采取的预防措施更能取得预防犯罪的效果。只要他们采取了合理的注意,犯罪的发生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法律规定严格责任犯罪只是为了鼓励人们主动遵守法律,发挥刑法的预防与威慑作用。功利主义认为,刑法的适用必然会给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它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能够避免更大的害处,即预防犯罪。

2、诉讼经济上考虑。由于这类犯罪,往往与企业的合法活动相互交织在诉讼中很难证明其主观上的罪过,致使被告人的心理状态难以确定。因此,在诉讼中,如果一味苛求主观上的罪过,就必然会放纵这类犯罪分子,但是通过严格责任的立法,则可以给追诉工作带来方便 ,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立法者可能认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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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骏,《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法商研究》,1998 年,第 95 页。

惜一切代价把这些活动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甚至包括对没有犯罪心态的人定罪这样的代价,而如果要求控方证明犯罪心理,就必定要消耗很长的时间。

3、严格责任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院的主要目的是禁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犯意的有无对于定罪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无论是邪恶预谋的结果,还是疏忽的结果或纯粹的意外事件,禁止其发生的理由都是同样的(基于保护公共利益)。”【7】

4、严格责任犯罪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由于英美国家的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都由刑法规制,所以英美国家适用严格责任的许多犯罪行为实际上只是触犯管理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处罚较轻,通常都是罚金刑,由此产生的社会耻辱也不大。所以,即使行为人在主观上无过错,对之适用严格责任,也并非严重不公正。然而,如何区分真正的犯罪和违反管理性法规的犯罪并没有客观的标准,因此这一论述的前提存在问题。现在,一般认为,那些通常由行政机关通过非诉讼途径(如谈判,激励等)处理的危害行为,应该是触犯管理法规的犯罪。

5、对这些犯罪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有利于一般预防,从而有助于这些法律的实施。由于严格责任犯罪大多是由过失引起的,对于预防犯罪的发生,潜在的犯罪人只要采取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犯罪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通过严格责任将预防犯罪的责任与后果更多地强加于潜在犯罪人身上会更加有效。

(三)对严格责任的总体评价

“公平”和“效率”是法所追求的两种价值,它们有一致的方面,又有不一致的时候。严格责任的发展正体现了“公平”和“效率”二因素在其中的矛盾运动,研究这种运动有助于我们找寻英美法系国家选择适用严格责任的内在根据。可以说,严格责任最初是人们追求效率的产物,但它的公平性却时常受到指责。正是在这种肯定与否定的矛盾冲突中,严格责任的内容得到不断的修正,它的延续至今至少证明,它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合理成分的。而且,就现在来说,对严格责任的批评与质疑多数是指向绝对严格责任的,而相对的严格责任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实际上后者正是对前者不断修正的结果。因此,可以这样预言,绝对的严格责任在未来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严格责任将在合理的限制下走向成熟,这既是效率与公平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也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相平衡的需要。无论学者们对严格责任作何评价,严格责任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确是存在的。在笔者看来,他并不是罪过责任誓不两立的异己力量,而是与后者共存于整个刑法之中,功能上相互补充,共同服务于刑法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责任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三、严格责任在我国的现状及展望

(一)我国刑法中是否有严格责任

在我国,无论是立法或主流理论都否定严格责任的存在,刑法典没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一本刑法教科书提到严格责任问题。但是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存在严格责任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界内对严格责任问题几乎没有正面涉及,但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看,是否定严格责的。因为主观上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缺乏这一要件,则不构成任何犯罪。然而从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看,实际上存在着追究严格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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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史密斯、霍根著:《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第 132 页。

情况。”【8】“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确已规定了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不外乎包

包含者下述几方面的含义:①法律免除了方所负的证明被告人主观罪过要件的责任;②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有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或造成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结果,即客观行为事实;③只要上述法定的客观行为事实得到证明,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④被告人对事实或法律的无知或错误不影响定罪,即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能成为否定罪责的理由。上述第一方面的含义是严格责任的实质内容,由此可见严格责任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刑法分则条文中体现了上述全部含义的罪刑规定,就应视为严格责任条款,该条款所规定的罪行即为严格责任罪行。不难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下述条文规定体现了上述严格责任的内容。”【9】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严格责任,按照中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对任何客观的犯罪事实要件都要求有相应的罪过要件,我国刑法确实没有严格责任。但是,如果按照英美法有关罪过要件和严格责任理论来分析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也存在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与犯罪心理相对应的是犯罪行为 罪过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及行为的伴随情节,而我国罪过要件仅仅是结果。这在上面第一点有关刑法对罪过的要求就已经提到。英美国家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与其罪过要件紧密联系,罪过要件不仅仅是结果,而是包含更广泛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及行为的伴随情节,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严格责任犯罪中免除控方对犯罪行为的一个或多个罪过要件的证明责任,不管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中的一个或多个要件是否有罪过,只要有犯罪行为和其他犯罪心理要件,就构成犯罪,对犯罪的惩罚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的防卫,是对公共福利的保护。而严格责任是防卫社会、保护公众福利的典型例子。我国刑法中,更加强调对社会的防卫的例子并不是没有。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就是一个,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同时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有学者称之为无限度防卫权。这也是我国刑法更注重社会防卫、注重公共福利的例子。所以说,运用英美刑法关于罪过要件和严格责任的理论来分析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也存在严格责任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中严格责任的体现

1、“持有型”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持有型犯罪有八个罪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巨额财产。对于持有型犯罪,多数学者认为它是并列于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第三种形式,是一种事实状态。立法上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性大的犯罪中,有些案件难以用传统罪名(犯罪构成)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了唯一的选择。对这类罪的举证责任实施部分转移,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持有为合法时,即为非法。

2、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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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生荣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刑法问题与争鸣

马登民 邬明安,《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刑法问题与争鸣》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奸不满十四周岁的,第358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关于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第360条第2款宿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上述犯罪的构成都没有明确要求行为人对年龄的“明知”,对此类犯罪的构成,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即不需要证明主观故意存在,只要有客观行为既可构成,但反对者则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认为该犯罪应以行为人“明知”为要件,不“明知则不为罪”。鉴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奸的行为,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对年龄的“明知”问题上出台这样的解释,表明在处理这类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的问题上有很大分歧。有人认为,这一解释有悖于法理、人情,违背了保护十四周岁以下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可能带来负面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从中国当代国家机关的分权惯例和制度权能来看,这一解释有越权违法的嫌疑。还有学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对奸主观过错的强调从根本上来说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在保护的问题上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努力方向不应该是严格责任,而应该是在坚持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朝着过错推定的思路去进行。论者认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实行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是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求控诉机关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存在很大困难,容易导致犯罪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3、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有些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不知法者不为罪”,此种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即属于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缺乏罪过心态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也是一种严格责任。

4、环境犯罪

目前在我国出现大量的严重污染环境,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过失,但在英美国家,对环境犯罪一般都规定为严格责任犯罪。如英国1951年的《水污染防止法》,1971年的《滥用药物法》都规定了严格责任。【10】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再生法》规定:凡法人成员排放危险物或在未经许可的场所处理危险物而未报告有关主管机关的,不论该法人领导是否知道,均应负刑事责任。又如新加坡《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条规定,任何未按规定携带有关油类记录簿的船舶,其船主、船长或船舶人都应对此行为负罪责,偿付5000新加坡元以下的罚金。日本在其修改后的 《空气污染控制法》和《水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只要排污对公众生活或身体造成了损害,无须查明排污者的主观心理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11】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经济发展的腾飞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但是经济的增长不能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由于环境污染的环节多而复杂,因此使犯罪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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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泽选《论污染环境罪的严格责任》载《科技与法律》1995年第4期,总第20期

喻永红《论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鄂州大学学报第8卷 第2期

具有混合性和复杂性,并产生了难以证实的困难。若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则可以免除证实犯罪过错方面的困难,方便诉讼,迅速打击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上有些关于模糊罪过的法律条文,典型的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和丢失枪支不报罪。这些犯罪的特点是行为本身是故意,但行为人对造成的结果究竟属于过失或故意法律没有规定 。对此学者们提出了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是复合罪过,即对于出租、出借枪支这一行为是故意的,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过失的;【12】有的学者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理论,主张“客观的超过要素”。【13】对于此,笔者认为是严格责任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处罚。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是故意,但对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要求有任何的主观心态,只要客观上出现了严重后果,就应当依照刑法处罚,便于诉讼,而且可以预防此类犯罪。

6、销售伪劣商品罪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销售伪劣商品,尤其是销售伪劣食品,由于其主观罪过难以证明且严重危害公众利益,因而多属于严格责任犯罪,比如被视为第一案的伍德罗案,就是销售掺假烟草。而反观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的规定,我们有理由认为此类犯罪实际上也适用严格责任犯罪。首先,从条文上看,刑法第141条的销售假药罪、142条的销售劣药罪、143条的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都未规定销售者的主观罪过,而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其它销售伪劣商品罪都明确销售者必须是出于“明知”。为什么对这些特定药品食品的销售者主观罪过未作规定?显然,立法者认识到这几种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而且对其主观罪过的证明十分困难,因而对其主观罪过的规定就有别于其它几种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他们主观罪过的认定常常采用罪过推定的做法,也就是,如果行为者不能提出没有过错的证据,则推定其至少应当知道所出售商品是伪劣的。此类犯罪的主体作为特定药品食品的销售者,在进入销售市场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核获取合格商家的资格,获得销售资格就表明他有能力判断出某一商品是否为伪劣商品,否则他就不具备加入销售市场进行竞争的最基本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供货一方有一个义务就是保证其所供货物无缺陷,否则他就违约了,这就是对销售方专业知识的潜在要求。在行为者作为销售者的时候,消费者就可以推定其具有判断货物真伪的专业知识,而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其货物也正是基于信赖该推定之缘故。当销售方在进价明显偏低的情况下,根据其应有的专业知识应当判断出该商品不是合格的商品,这时他作为一个销售者应该尽其合理注意义务识别出该商品为伪劣商品并拒绝进货。即使他最后因疏忽大意或其它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没能识别出该商品为伪劣商品,我们仍可以推定其应知此商品是伪劣商品,也就是他存在过错,因为消费者依赖于商家的能力及信誉因而他必须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无暇疵。商家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之一有义务保证所销售的商品不是伪劣商品,当其违反此义务后果严重时,即刑法就对其施加刑罚。当然,如果销售者提出进货时尽了所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也无法判断出该商品为伪劣商品,且进价并未明显偏低等理由提出没有过错,则可认定其没有过错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对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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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载《法学研究》第21卷第1期

见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载《法学研究》第21卷第3期

1、对严格责任的立法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严格责任在主观上要求推定罪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有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但也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为防止刑罚的不当扩张就应当对严格责任作适当限制。①在罪名上,严格责任只能适用于极少数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非常大且主观方面又非常难以证明的犯罪,且行政法和民法已不足以对这类犯罪现象进行调整,而传统的控方负举证责任难以有力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影响司法效率。②在刑罚上,对该类犯罪处罚应轻,一般以罚金刑和轻度自由刑为主。③严格责任的立法必须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由立法机关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达到预防犯罪和避免司法适用混乱的目的。④严格责任适用时,对被告的证明要求可低于控方的证明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控方的证明程度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而在严格责任情形下,由被告承担主观罪过的证明责任,应对他的证明程度有所降低。

2、严格责任的立法构建

在刑法总则中,要增加一节对严格责任作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对严格责任的含义、严格责任适用的限制、被告的辩护理由等作出规定。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责任可以修改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醉酒人犯罪,负严格责任;但因胁迫、暴力等非自愿的原因而导致的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醉酒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在犯罪主观方面,要增加“推定罪过”的内容。在刑法分则中对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要明确加以指明:一般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的犯罪,持有型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等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可适用严格责任;但并非所有这些犯罪都应适用严格责任,对于其中某些法定刑较重的以及可以由控方负证明责任且没有困难的犯罪仍应适用传统的罪过责任。对上述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还要规定相对较低的刑罚和较宽泛的刑罚幅度,以体现严格责任的价值。

参考文献:

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6 页。

转引自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付霞,硕士毕业论文

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 137 页。

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 ・琼斯著:《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67 页。

[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41 页。

孙光骏,《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法商研究》,1998 年,第 95 页。

英,史密斯、霍根著:《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第 132 页。

刘生荣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刑法问题与争鸣

马登民、邬明安《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刑法问题与争鸣

向泽选,《论污染环境罪的严格责任》载《科技与法律》1995 年第4期总第 20 期

篇7

作者简介:靳小玲(1989-),女,山西长治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成人教育基本理论;胡莉彬(1970-),女,山西文水人,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

基金项目:2013年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指令课题“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问题研究”(编号:ZL-13004),主持人:胡莉彬。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24-0082-05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视,全国高职院校都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实训基地建设,使实训基地数量和规模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经验和理论指导,在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难题。实践证明,对高职院校实训基地进行系统的研究非常重要和迫切。因此,也就必须弄清楚诸如实训基地建设的内涵、实训基地的类型及其存在的价值等关键问题。

一、实训基地建设的内涵及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类型

(一)实训基地建设的内涵

所谓类型划分是指把整体分成若干部分,即揭示概念的外延,是根据某一标准把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同级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划分的标准可以多种多样,相应的划分结果也就大不相同。只有在充分把握事物内涵的基础之上,以事物的本质特征为划分标准进行划分,才能实现事物的高度有序化,从而极大地提高我们的认识效率和工作效率。因此,对实训基地的建设进行有序划分的首要条件是辨明实训基地建设的内涵。

关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内涵,有多种说法,在众多的解释中,笔者同意如下观点:实训基地应该是具有多种功能并能够满足多方面需求的综合建设,包括场所、师资、设备、制度等。而不能是单纯的模拟实验室建设,也不能是毕业实习场所的建设。因此,对实训基地进行全面合理的分类,理应从功能角度入手。

(二)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类型概述

笔者通过对近十年来的研究成果进行关键词搜索,有关“实训基地”的文献有15723条,有关“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文献有363条,有关“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类型”文献却一条都没有。但是笔者通过对363条“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相关文献的查阅发现,学者们在对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论述中常出现“校内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等词汇。也就是说学者们没有系统地论述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分类情况,最大的问题是划分的标准不一、外延相互交叉。笔者经过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

1.按照实训基地位置分类。按照实训基地建设的位置分类,将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分为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可,并在多篇文章的论述中被引用。具有代表性的是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的高洁如在《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发展和完善》(职教论坛,2014)一文中指出“根据实训基地的建设位置,可分为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1]按照实训基地的建设位置,将实训基地划分为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两大类型的观点由来已久。这样的分类方法简单明了,便于学者们研究和交流。但是随着实训基地建设形式的丰富化、类型的多样化,这种粗略的分类方式已经不能真实反应所有实训基地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对实训基地进行细致的划分。

2.按照实训基地建设主体分类。沈华锦,蒋喜锋在《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的主要模式》(教育学术月刊,2008)一文中认为,在我国多年来的实践和探索中,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建设可以分为校内自建实训基地、校企共建实训基地、院校联建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2]。此外,共享型实训基地也是各位学者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李建在其硕士毕业论文《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的若干问题研究》(天津大学职教学院,2008)中指出共享性实训基地是指“校际共建,实现资源共享”的实训基地[3]。按实训基地的建设主体进行划分,能够较为详尽的展示出实训基地的具体建设模式,但是由于实训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参与和互相制约,使每个实训基地都很难界定到底是由哪一个或哪几个力量主导建设的,在概念界定上容易出现交叉和混乱。

3.按照实训基地功能分类。南海教授在《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调查研究》(职教论坛,2013)一文中,将实训基地按照功能的不同分为教学型、生产型、教学生产型、生产教学型四个类别。认为“教学型实训基地是指,主要用于本校学生实习实训、几乎没有生产或对外有偿服务的实训基地;生产型实训基地,是指主要用于生产或对外有偿服务的实习实训基地;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是指,在满足本校学生实习实训教学的前提下兼有一定量的生产或对外有偿服务的实训基地;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是指,在满足一定量的生产或对外服务的前提下兼有满足一定量的本校学生实习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基地。”[4]理论与实践反复证明,当且仅当,依据实训基地所具有的功能,可以将所有实训基地从本质上进行毫无遗漏的类型划分,有利于理清实训基地建设的思路,便于科学研究、交流。

此外,还有很多实训基地的分类方法。如:按照运作效果分为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消耗性实训基地;按照建设目标分为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教学性实训基地和产学研一体化实训基地;按照服务专业的属性分为生物技术应用实训基地、护理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数控技术实训基地等等。由于这些分类结果在研究过程中不能常被用到,没有起到分类的效果,所以在此不做过多的阐述。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尽管关于高职院校实训基地有大量的研究,但对于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分类的问题却是各执己见,并且一些常见的分类方法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为了能够穷尽所有实训基地,彻底理清实训基地的建设脉络,便于研究,本文从功能角度对实训基地进行划分。

二、四种主要实训基地类型

实训基地具有教学和生产等多重功能。从功能角度来看,实训基地因其“教学性”和“生产性”的配合方式与所占权重不同而成为不同类别的实训基地:第一,凸显教学性,隐藏生产性――教学型实训基地;第二,凸显生产性,隐藏教学性――生产型实训基地;第三,教学性为主,生产性为辅――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第四,生产性为主,教学性为辅――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

(一)教学型实训基地

所谓教学型实训基地是“凸显教学性,隐藏生产性”的实训基地,也就是指专门用以学生学习或巩固未来职业中所需的实际操作技能的场所。这种实训基地纯粹用于教学和实训,不产生劳动价值、没有盈利,也就是说没有生产性。教学型实训基地主要表现为校内自建的实训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皆由学校全权掌控。但有时为了实现资源的共享,专业相关或相似的学校也可能共同建立教学型的实训基地。政府也可能为扶持职业技术学院的发展而牵头建立教学型的实训基地。教学型实训基地最大的特点是其模拟性,他即使没有生产性,但为了让学生更加深切地体会和练习实际劳动过程中的氛围和技能,必须模拟实际生产过程。例如北京商贸学校建立的财会实训基地,以一个企业真实完整的业务为实训项目,使学生不出校门就能掌握会计书写、建账、记账、凭证的填制与审核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基本技能和方法,但它却没有生产性。它最大的优点是基本不受外界不确定因素干扰,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学生的技能习得服务,最大的缺点是耗资巨大,可持续发展性不强。

(二)生产型实训基地

生产型实训基地,是指“凸显生产性,隐藏教学性”的实训基地。也就是说生产型实训基地有两个特征:一方面,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作用时,没有显性的教学过程,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教师”。但值得一提的是,生产型实训基地虽然没有教学过程,但还是会促使学生获得知识、技能、思维和习惯等。所以它不可避免的隐含了教学的作用;另一方面,运作结果是产品或盈利,并且要以产品品质和盈利的多少来衡量实训的效果。生产型实训基地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由学校出资、学生主管的独立运作的经济实体。例如广西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以校办企业为载体,走专业发展公司化的道路,每个专业努力打造自办企业,已建成了柳州市益智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益智大酒店、柳州市益龙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等8个经济实体,学生在生产价值的同时获得专业的成长。生产型实训是学生在获得一定知识、技能的基础之上,巩固和践行其理念的一种实训。它最大的优点是将实训基地从消耗型转为生产型。绝对真实的运营模式,使学生不仅获得知识、技能等方面的硬实力,而且获得毅力、习惯、企业文化、团队合作等软实力。生产型实训基地最大的缺点是其不可掌控性。这种探索型的实训过程,无法预测结果,无法保证实训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学生的个人资质,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在生产型实训基地能够快速成长,而学习能力较弱的学生则可能一无所获。

(三)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

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是指“以教学性为主,生产性为辅”的实训基地。也就是说这种实训基地主要用于学生的实习和实训,旨在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操技能。在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基础之上,如果还有余力,就对外进行生产活动或者服务。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学校学生以专业基础在实训基地研发某种技术、完成某种项目,从而与企业合作获取某种回报。当然,这种与对外合作的实训基地发展方式仍然是以学生实习、实训为首要目标。二是学校以实训基地的设备、场地等资源为资本,对外开放,承担社会培训、资格证书考试等有偿服务。例如,河北省衡水卫生学校,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度,承担对外技术开发与推广、技能培训等任务,通过为企业、农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咨询和医疗技术,获得了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大力支持。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在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基础之上,对外开放,不仅获得了技术、资源、资金等多方面的回馈,而且使学生实习过程更加真实、具有挑战性,能够增强实训效果,使实训基地发展和社会支持之间形成良性循环,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教学型实训基地可持续性发展性不强的难题。

(四)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

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是指“以生产性为主,教学性为辅”的实训基地。这种类型的实训基地在运行机制、管理体系和价值取向上都与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大不相同。它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管理体系也严格按照生产需要设置,只是在某种合作的情况下,为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场地、设备、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有些职业学校为了提高实训基地的真实性,创立独立经济实体,交予有能力的学生以及团体来经营,令其在生产经营之余为本校或者校外学生的实习实训给予方便和支持。有些职业学校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出具学校拥有的场地、设备或者资金与企业合作,把企业变成学生的实训基地或者利用企业专业人员作为实训基地的双师型教师。例如,例如北京劲松职业高中,与其毕业生马玉的公司达成协议,由学校出场地、公司出资,将马玉的分公司引入校内,公司成为学校的实训基地,学校聘请公司设计师、摄影师等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辅导,成功的整合了社会资源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的优点是有真实的实训场景,有利于学生尽快适应专业环境,提高自身软实力。但其并不是以教学实训为主线,不能系统的向学生提供完整的专业实践技能服务,学生的实训效果靠机遇,因而不能作为实训基地的主要实训方式。

三、四种主要实训基地类型的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之分析

从价值的发生过程来看,是客体具有某种属性或功能,主体具有某种需求或需要,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使二者联结成为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其中主体的实践活动是价值产生的关键性因素,当某种客体的属性或功能被主体注意到,并且纳入实践活动范围内,那么这种客体就具有了潜在价值;当这种潜在价值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而满足了主体的需求时,潜在价值即转化为现实价值。

当实训基地作为价值客体时,它的价值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和企业三者。学校有教学和生产的需求;学生有教学的需求;企业有生产的需求。而实训基地恰好具有教学和生产两方面的功能,也就是说实训基地有条件满足学校、学生、企业三者的需求,成为他们的潜在价值客体。按照理想状态来看,只要经过适当的实践活动,便能将实训基地的潜在价值转化为实际价值:教学型实训基地完全、充分、可持续地满足学生的实习实训需求;生产型实训基地为学校和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在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基础之上,对外开放,服务社会;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运营流畅可持续,有能力为学生提供学习的机会。然而在实际运转过程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和价值主体实践活动的不恰当,导致实训基地的应然价值不能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学型实训基地的教学功能不能持久。尤其是一些特殊专业,需要高精尖的实训设备,后期保养费用也是学校所无法承担的,导致教学型实训基地的功能价值无法持续。例如,北京市怀柔区职业学校,由于资金不足,仅靠十几个台钳和两台旧车床支撑机械加工专业,后来好不容易解决了设备问题,又陷入设备后期保养资金、实训耗材缺乏的泥潭,实训基地无法心无旁骛地为学生的实习实训服务。

其次,生产型实训基地的规模萎缩。学校擅长的是教学和培训,缺乏维持生产型实训基地的能力,在经营方面比以利益为准绳的企业相距甚远。例如北京市怀柔区职业学校,在1998年开设了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租赁了一个宾馆作为实训基地,学校选派人员对宾馆进行经营,结果不足一年便亏损倒闭。也因此,许多实训基地都是关门造车、纸上谈兵,拒绝与真实生产场景进行链接,导致生产型实训基地的萎缩。

再次,学校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的利用率低下。学校普遍缺乏对外开放的主动性,很少积极主动的建设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据调查,某省校内实训基地近半数没有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没有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的高达75%。”[5]实际上,大多数成熟的实训基地都应具备生产功能,只要学校有意识地加以引导和整合,都能发挥其生产功能。但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的利用率仍然如此低下,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学校不愿意主动与外界产生联系;另一方面,实训基地本身发展不成熟,无暇顾及教学以外的功能。

最后,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的教学性受到合作形式的压抑。也就是说,名义上是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在实训基地运作过程中却只能体现其生产性,压抑了原本就微弱的教学性。例如浙江省富阳市城镇职业高级中学,与海正药业进行合作建立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虽然多年来合作愉快,但企业始终不能真正完全地把车间作为学生实训基地的工厂。迫使学校不得不另建教学型实训基地[6]。

四、实训基地价值提升的应对策略

各种实训基地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价值主体对各种实训基地价值的认识不够,忽略实训基地的潜在价值;其次,价值主体不恰当的实践活动不能够将实训基地的潜在价值充分转化为现实价值。针对上述原因,可以采取如下应对策略:

(一)提高对各种类型实训基地特殊价值的认识,凸显其潜在价值

教学型实训基地是高职院校唯一一种完全服务于学生的实训基地,是立校之根本。而且它为生产型实训基地和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作用的发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没有经过教学型实训基地的培养,学生是难以完成生产型和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所要求的任务的。教学型实训基地是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生产型实训基地以其运作的真实性和盈利的最大化吸引着高职院校,但其建立的机会性和运作效果的不可控性,决定了其地位,它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处于从属但不可替代的位置。适当的发展生产型实训基地,是学生知识、技能等多方面素质提升的重要手段;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对外开放,创造利润,是实现实训基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教学生产型实训基地既不影响实训基地的教学功能,又能发挥实训基地的生产功能,是学校应该大力推进、着重发展的一种实训基地;生产教学型实训基地则能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延伸实训基地的触角,是联系企业与学校的重要纽带。基于以上分析,各专业、专业群、学校便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要,有针对性地发展相适应的实训基地。这是使实训基地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的必要前提,也是将实训基地的应然价值变为实然价值的关键因素。

(二)采取有效手段,实现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的充分转变

想要实训基地的潜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应然价值尽可能地转化为实然价值,价值主体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不同类型实训基地的价值得以体现的条件不同,要想选择适销对路的实训基地必须深化高职院校内部改革,尊重学生的需求;必须考虑当地产业结构的特殊性,做到以产业结构定实训基地;必须进行合作办学,实现各种类型实训基地的优势互补。

首先,深化高职院校内部改革。高职院校要转变以专业现状为基础建立实训基地的观念,关注学生的发展需求,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什么样的实训基地适合学生学习实训,就建立什么样的实训基地。对于学生对实训基地提出的建议要善于吸收和采纳。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实训基地的建设中。

其次,实训基地要与当地产业结构接轨。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机构培养的大量人才并不合乎本地的需求。不和本地区产业相结合的最大缺陷就是职业教育缺乏实训基地,而具有实训基地潜质的资源大量浪费。当职业教育与当地的产业结构接轨时,大量的优质实训基地资源便会支撑职业教育的发展,而职业教育培养的技能型人才也会优化当地的产业结构,从而形成一个教育经济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

最后,进行合作办学。为了增强实训基地的稳定性、可持续性,提高实训资源的利用率,就要突破实训基地各自为政的局面。横向加强普职学校之间、职业学校之间、职校与企业之间、职校与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办学;纵向加强中高等职业院校的合作办学,允许学生通过职业院校获得更高层次的教育经历。

参考文献:

[1]高洁如.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发展与完善[J].职教论坛,2014(2):16-18.

[2]沈华锦,蒋喜锋.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的主要模式[J].教育学术月刊,2014(13):2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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