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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基地建设,是进行实践教学的根本保障,是学校事业发展和实现办学目标的需要,也是学校与公安一线实战部门互动的需要。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大投入,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已成为当前我校实践教学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2005年,我校教学实习基地挂牌成立后,得到了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这是我校和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培养适应新世纪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的新起点,标志着学校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必将对深化我区公安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学校改革发展步伐和加强我区公安队伍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校大力实施“科教强警”战略,在推进公安教育教学改革中,坚持把加强实践性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作为密切与实际联系、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方面,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2005年在全区各地(市)公安机关建立了40余个相对固定的教学实习基地,并举行了挂牌仪式后,标志着我校实习基地建设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近几年来,在各地(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实习基地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适应公安工作的本领、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人才、以及推进我区公安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在,不仅形成了遍布全区各地(市)公安机关、涵盖学校所有专业的比较健全合理的实习基地格局,而且学生实习工作和实习基地建设逐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不仅密切了教学与实战部门双方的联系,提高了培养人才的质量和效益,而且对各实习基地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涌现了一大批领导重视、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优秀实习基地。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学校和各地(市)公安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是与我区各地(市)公安机关实习单位的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分不开的。多年来,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对我校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十分关心,挂牌以后,各地公安机关对实习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更加重视,许多市(县)公安局的政委亲自挂帅,政治处主任亲自抓,并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实习教学得以顺利开展。加强实践性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是密切公安教育与公安实战联系,培养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的重要举措和重要途径,是深化公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安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公安教育必须紧密联系公安实战,必须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公安厅党委对此十分重视,反复强调学校教育要与公安实战紧密结合,要为基层公安工作服务,并多次提出具体要求。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下公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的更高要求相比,实习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进一步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为新世纪的公安工作培养更多更好的合格人才,是我们公安教育工作者必须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我们课题组于2013年12月对我校实习基地进行了调研,现简要汇总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要性
科学发展观为我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公安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校要以党的十为契机,全面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强警”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密切学校教育与公安实战的联系,深化公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公安机关满意的人才,努力为新世纪的公安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新世纪的公安工作,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方法手段上,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而公安教育如果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就难以完成培养一大批适应新世纪公安工作需要的合格人才的目标。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根本出路就在于加快公安教育改革的步伐,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在抓好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大力加强实践教学,从而培养出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实践能力、高素质、应用型的公安专门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密切与公安实战的联系,培养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提高服务公安实战的能力,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服务。而实习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在实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当前,如何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尽快建成合格公安院校,是摆在全校师生面前的根本任务,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完成好这个历史性课题,关键是必须坚持教育密切联系公安实战的基本方向,进一步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强化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缩短学校教育与实战工作的距离以及毕业生的上岗适应期。教师通过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可以获得公安工作的最新信息,了解公安工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从学生角度看,实习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活动,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特点,与公安现实工作的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为广泛,它是学校教育的拓展和延伸,并且具有学校教育无法替代的作用。实习、见习可以促进学生理论教育与实践感知的结合,促进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的结合。由于实习基地不同于学校的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学生在现实斗争中全面提高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利于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实习在学校教育和公安一线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对于学生迈好从校园到社会这至关重要的一步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有助于养成公安民警良好的思想作风
公安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还要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这种素质和能力的培养靠学校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增强认识。实习基地作为公安工作的前沿阵地,是一个最具社会教育意义的生动的大课堂。在这里,学生可以学到从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获得从课堂上获取不到的对基层公安工作更加深刻而广泛的感性认识,树立起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不断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通过学习一线民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增强献身公安事业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三,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的自身建设
今天的在校生,就是明天公安队伍的“生力军”。学生最终要充实到我区各地公安队伍中去,并将成为未来全区公安队伍的主体。因此,学生素质的提高也同样意味着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就是为提高明天的公安队伍素质打基础。同时,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对基层公安机关建设也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青年学生存在缺少实践经历等方面的不足,同时也普遍具有知识新、脑子活、善学习等优势。我们应当看到并注意发挥其长处,做到扬长避短、相互促进。我们要从全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对于提高公安人才培养质量所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加重视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工作,把这项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切实加强实习基地的管理与建设,努力把实习基地建设成为造就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的重要阵地
搞好实习基地建设,是学校的责任,同样也是基层各公安机关的责任,要真正把实习基地建设好、管理好,使之成为培养和造就我区公安专门人才的重要阵地,需要充分发挥学校和各地公安机关两个方面的优势。“警学”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共同建设的原则,高度重视实习基地在培养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研究探索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第一,要加强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领导
实践证明,领导重视是做好推动实习基地建设上新台阶的前提和保障。区公安厅党委对实习基地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积极支持学校实习基地建设,全力协调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学校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实习基地在深化公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把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作为一项共同的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抓细抓实。学校和基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教学的领导,要在认真研究协商的基础上,成立由双方领导参加的专门领导班子,落实具体职能部门,保证对实习基地建设的强有力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警学”双方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的良好的工作机制
学校要对学生实习教学的内容、要求、考核、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实习教学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实习基地要把学生实习工作和实习基地建设纳入每年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计划,认真部署落实,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实习的质量。要选择民警素质好的科、所、队作为实习点,选派责任心强、素质好的民警担任指导老师。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实习的内容、方法,把“真经”传授给实习学生,真正使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获。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把“从严治警”的要求贯彻到学生实习期间学习、工作、训练和生活的全过程。要重视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抓好警容风纪、纪律作风教育和警体训练,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服务。
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不断在实践中总结新经验
做好新形势下的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对学校和各地公安机关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课题。如何抓好实习基地建设,需要大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研究新情况,开创新局面。学校要改进工作方式,经常深入实习基地,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加强与实习基地的沟通与交流。各实习基地要主动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交流与配合,及时做好学生实习及人才培养方面的信息沟通、反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要认真总结,特别是要大力宣传、推广优秀实习基地的经验。各实习基地对过去承担毕业实习的做法和经验进行认真的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大胆探索实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推动实习基地建设上新台阶,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学生实习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实习信笺:
“光阴似箭”,没想到短短六周的实习生活结束了。这段时间里我初尝了身为一名教师的酸甜苦辣。坐在久别的大学校园里,翻着学生给我的留言册,我的“心”久久没有回归,仍在孝感一中的校园里徘徊着。回顾和学生们一起走过的日子,不禁想起自己的中学时代,也深感如今的学生比我们过去多了一份顽皮,一份灵活,一份大胆。学生的能力一代比一代强,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想在学生中树立起好老师的形象,还需要走一段不寻常的摸索之路。
大学的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师范院校教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程,是最后一个极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使我们在社会实践中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增强感性认识,培养和锻炼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为我们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同时可以检验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并为自己能顺利与社会环境接轨做准备。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愈来愈细,以及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教育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一个领域,也在发生着变化。在新形势、新环境下,教育的方方面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上海市市教委《关于2012年度对部分本科专业实施预警的意见》,将本市高校中连续三年以上签约率低且布点较多的18个本科专业,列入2012年度预警专业名单。此举被认为是为高校专业设置的可持续发展设置了一个“红绿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高校专业结构。此举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当前大学生就业的现状,其形势不容乐观。职前教师要争取有限的岗位,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增强自身的专业素养。
教育技术学是从教学方法范畴中分离出来的一门新兴的教育分支学科。它区别于其他教育分支学科的特点不是表现在这个学科的目的任务上——为了改善和获得有效的学习结果,而是在于
它分析、解决教育和教学问题的思想、手段、方法和方法论。教育技术是通过创造、使用、管理适当的技术性的过程和资源,以促进学习和提高绩效的研究与符合伦理道德的实践。从上面对教育技术学的学科特点及对专业界定的分析,得出以下几点体会:作为教育技术学的职前教师,除了掌握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问题的思想、手段、方法和方法论外,还需要能创造、使用、管理适当的技术性的过程和资源。与社会的发展相比较,我们教育的发展还相对落后。因此,南国农先生在2011年“全国教育技术协会成立20周年庆典大会”上提出了“教育技术学作为事业风风火火,不断繁荣;而作为学科则逐渐出现衰落、萎缩现象?”的疑问。
二、体验式教育实习概念的界定
教育实习是指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初等或中等学校进行教育和教学专业训练的一种实践形式。它是师范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实现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教育实习,可以使学生把知识综合运用于教育和教学实践,以培养和锻炼学生从事教育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并加深和巩固学生的专业思想。
体验式实习,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工作体验,体验本校教育技术中心的各项工作和项目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教育技术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实践性知识的发展。体验式实习应该在教育实习之前完成。具体说来,它有如下特点:
1.性质上是大学里开设的一门教育实践课。
2.实习时间20周,共4学分,可分期(轮)进行。
3.实习单位为本校的教育技术中心(或相关单位)。
4.参与教育技术中心的各项工作及项目。
5.每项工作或项目都有科学的学习目的、目标、内容、方法(策略)以及考核和评价指标体系。
作为教育技术学专业的职前教师,他们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学环境或设备。目前,中小学的教育资源普遍不如大学丰富,尤其是职前教师的实践性知识不足,中学的环境不足以全面培养教育技术学职前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实践性知识,不利于其专业成长。因此,本人综合借鉴国外的教育实习的经验,并结合教育技术学学科特点,从我国当前的教育环境和形势出发,提出了教育技术学职前教师体验式教育实习的
概念。
三、体验式教育实习的必要性
教育技术学作为一个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视觉教育、视听教育、电化教育和教育技术几个阶段的发展。在早期,有人将电化教育的工作概括为“修机子”“放片子”“拍带子”;这个概括有些片面,但也体现出了技术的重要性,技术是电化教育工作人员立足之根本,必须要懂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在教育要面向信息化、面向现代化和面向未来的要求下,各种先进的电教设备、信息产品不断地涌入了教育领域,使得我们的教育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我们教育的发展相对于科技的发展较为落后,当大量的信息技术产品涌入学校,应用于教育时,与之相关的操作、维护与管理等工作成为各级学校的教师和管理部门面临的一大挑战。作为教育技术学的职前教师也是如此,他们在大学时所学的知识与技术已落后于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从事教育技术相关工作,他们需要对当前应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各种电教设备进行系统、全面的掌握。
四、体验式教育实习的策略
体验式教育实习是培养职前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实践环节,其指导策略如下:
1.作为大学一门实践课,时间20周,4学分,可分学期进行。
2.将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的各项工作划分项目,比如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分为多媒体教室管理与维护项目、摄录像及其后期加工项目、教学资源设计与开发项目(网络教程、精品课件)等。
3.为每个项目制订计划。主要包括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安排、指导教师配备、组织方式、实习工作的考核及评价指标等
事项。
目前,许多中职学校实行的教育模式为“2+1”模式,意即三年的教育为两年的学校教育与一年的在职实习。学生在第三年的时候,将根据专业不同选择不同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这个环节是中职教学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一年的实习,学生可以感受企业文化,将学校学到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进行结合,进而检验自己学习的效果,更好地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
中职学生的实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实习环节也给学校的管理带来很大的挑战。当学生到企业中实习时,要遵守企业的工作制度和作息时间,再加上一些实习基地与学校不在一个城市,中职学校对实习学生的管理颇有些鞭长莫及。但如果放弃与实习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中职学生的实习质量将会大打折扣,同时也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有些学校虽然派出了实习指导教师,但并不意味着一位实习指导教师就可以担负起所有的工作。因此,构建中职实习学生的远程教育体系,对中职学生非常必要。
一、远程教育的意义
1.有利于学生顺利融入企业
当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单位中实习时,会发现企业管理与学校教育截然不同,学校教育更鼓励学生自主性,而企业管理最大的特点是服从。在工作中,企业有严格的规定和制度,这对学生来说,是非常难以适应的。另外,对于工作时间外的业余生活,企业是很少顾及的。这种工作时的严格与工作外的松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刚进入实习岗位上的学生会难以适应这种情况,会出现形形的问题。因此,良好的远程教育体系将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2.有利于学生更好的适应社会
由于中职学生年纪小,许多中职学校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但一旦学生进入实习岗位,意味着学生将走进社会,环境也没有那么单纯,实习学生将面对人际关系、社会不良现象、消极思想等诸多问题。当学生面对这些问题时,他们会产生许多困惑和苦恼。如何让学生在这些问题面前保持良好的心态,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依然离不开学校远程教育。良好的远程教育会让学生感觉老师始终在自己身边,不会因为实习产生距离感和孤独感。
3.有利于学生发挥自己的潜能
曾说过:”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他的目标是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因此,学生进入实习岗位的这段时间至关重要,当学生能够适应实习生活,他们将会更加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积极用学到的知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自身的潜能能够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发挥。远程教育做的好坏,将决定学生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能够将所学用于实践。
二、远程教育体系的构建
1.远程教育体系的目的
为中职实习学生构建远程教育体系,其目的就是为学生在思想和学习上提供指导,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和学习上出现的问题,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树立积极向上、乐观自信的思想,通过实践掌握技能,从而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2.远程教育体系的组成
中职实习学生远程教育体系应该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在中职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后,职业学校应该从多方面出发,建立良好的管理机构,以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个管理机构应该涉及系部主任、专业教师、班主任、系部实习管理员、优秀学生、企业负责人、家长共同组成,从而形成校、企、家三方立体交叉的管理空间。
在实习之前,专业教师、班主任和实习管理员就应该积极进行宣传,使学生了解实习的意义,了解在实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知道如何去解决问题,使学生在实习之前就对实习有所了解。在实习过程中,职业学校应该建立实习指导小组,由系部主任担任总负责人,同时指定专业教师担任实习基地的具体负责人,进行企业、学生之间的衔接,对学生在实习中出现的理论或实践上的问题进行指导,而班主任作为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人,负责解决学生思想问题,从而使学生能够树立良好的工作意识、服务意识、协作能力、全局观念。同时,在学生进入企业实习时,由企业指定优秀员工组成指导小组,用来指导实习学生的工作,协调实习学生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在实习学生中,挑选优秀学生担任小组长,及时向学校汇报实习进程以及出现的问题。
第二、认真实施管理制度。在中职学生实习时,还应该将管理内容制度化,形成常规性的东西,以便远程教育起到更好的效果。
首先,规范实习中汇报制度。当实习负责人向实习学生下达实习计划任务后,由实习学生写出实习计划,根据计划内容每周向实习小组组长进行汇报,然后实习小组组长向实习指导老师进行汇报。其次,完善巡查和抽查制度。学生实负责人、指导教师、班主任应该坚持巡查和抽查相结合,对学生实习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巡查制度能够保证实习学生的稳定性,许多学生在实习别想念老师与校园生活,每隔一定时间的巡查有利于学生实习队伍的有序发展,通过师生之间座谈,帮助学生解决思想上和工作的问题,使学生在实习中能取得更大成绩。而抽查制度有利于学校发现实习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出现情况的不同,个别问题特殊对待,如共性问题可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三、严格考核制度。学生实习也是教学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对学生实习的考核也不能放松。一些学校认为学生实习后,考核也将由企业考核,因此放松了对学生实习的考核,这种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学生在实习前,应该制定实习计划,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每月进行考核,同时把考核结果反馈到学校。在学生实习结束后,可由学校统一组织再进行考核,检查学生是否完成实习计划。
三、远程教育体系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执行不力
一些学校虽然也建立了远程教育体系,但对实习生的指导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就是执行不力,虽然有管理小组却没有具体措施,虽然有制度但不见落实,这样的远程教育体系只能是纸上谈兵,起不到任实际的作用,因此,中职学校一定要严格按远程教育体系的既定部署执行,千万不能放松。
2.反馈沟通不及时
远程教育体系除了给实习学生方向上的指导外,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及时解决问题,当教师、企业、家长发现问题时,通过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从而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如果反馈不及时,一旦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对学生实习逐渐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学校一定要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千万不能延误。
学生实习是中职教学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构筑完善的远程教育体系,使学生感受到学校管理的存在,学生实习工作才能不盲目、不混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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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开阳.中职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探析[J].时代教育,2013(2)
[3]方建新.加强中职学生实习指导与管理的实践探索[J].中等职业教育(理论),2010(6)
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职院校应实行在学制规定的时限内必须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
1 顶岗实习的意义与目的
顶岗实习是校企合作的具体体现,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深化“工学结合”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良好途经,还是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
顶岗实习体现了“工学结合”、“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是对其他各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是学生走上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真实的工作环境,让学生接受真正的职业训练,一方面帮助其更好地实现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提高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促使其自觉认识社会,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的工作氛围,自觉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为实现毕业与就业的零距离过渡奠定良好的基础。
2 顶岗实习的总体要求
2.1 顶岗实习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学生一律不得免修。
2.2 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统一落实。学生可以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但需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
2.3 组织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既要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又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因此,所有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前,均须由实习单位(无论是学院统一安排的还是学生自行联系的)和学院双方签订《校企合作教育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顺利地进行。
2.4 顶岗实习结束后,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并将所有规定的顶岗实习相关材料交到校内指导教师处。如果时间有变动,由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通知。
3 学生顶岗实习纪律和安全要求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准)员工,要特别注意遵纪守法和保护自身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3.1 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努力完成专业技能的学习任务。
3.2 在实习期间,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
3.3 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3.4 经常保持与学校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联系,每半个月至少要与学校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密切注意学院和本二级学院公布的与毕业生有关的各种信息;联系方式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3.5 要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在实习期间,由于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则视为实习成绩不及格。
3.6 实习学生应牢记“安全第一”,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3.7 认真做好实习工作记录,每周对实习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一次,填写学生顶岗实习周记(见附件)。
3.8 在实习期间,实习学生(除非常特殊情况者)必须服从分配,按照要求顶岗实习,完成顶岗实习任务。顶岗实习期间,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学生个人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见附件)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并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副)院长审批报二级学院备案。
3.9 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学生本人和同单位实习学生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报告,指导教师要及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双方负责人报告。
4 学生提交的资料
4.1 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
由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作为其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鉴定表须加盖公章,签章的单位与备案的实习单位须一致,无公章的不能评定成绩,单位不一致的也不能评定成绩。
4.2 毕业论文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需在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主题应紧扣自身专业,紧密结合实习岗位,字数5000-10000字,做到观点明确,逻辑清晰,叙述流畅,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具体要求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论文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他人,否则该项成绩以不及格或零分计算,引用部分内容和数据须注明出处。
4.3 顶岗实结报告
学生根据顶岗实习情况结合专业知识,认真撰写不少于4000字的总结报告,具体要求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报告格式要求统一。
4.4 顶岗实习周记
每周填写一份,认真填写本周顶岗实习期间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收获与体会,如实反映与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交流情况。
4.5 顶岗实习考勤表
4.6 毕业生质量评价调查表
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学院。
4.7 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价调查表
毕业生应根据自身情况认真填写调查表,以便学院改进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
4.8 其他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毕业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价调查表”和“毕业生质量评价调查表”不纳入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计算,但作为评定成绩的先决条件(即如果这两项没完成者不给予评定顶岗实习成绩)。
5 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办法
5.1 成绩的组成
项目 比例
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 20%
顶岗实习周记 20%
毕业论文 40%
顶岗实结报告 20%
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中企业鉴定成绩具有一票否决效力,即如果该成绩为不及格,则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直接以不及格处理,不再进行成绩总评。
5.2 评分标准
5.2.1 《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的成绩评定评分标准
直接以用人单位的考核成绩作为最终成绩。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分别对应于百分制的95、80、70、60、45,以下同。
5.2.2 学生顶岗实习周记评分参考标准
优:及时认真总结、有深度,态度端正、填写完整规范符合要求、数量够,且按规定和指导教师联系沟通,无虚造;
良:认真总结、填写完整规范符合要求、态度端正,数量够,且按规定和指导教师联系沟通,无虚造;
教学实习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每名在校学生都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完成实习任务。为了规范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希望每名实习学生都认真遵守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 树立正确的实习态度,能严格要求自己,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2、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学会处理与同学、同事及上司之间的关系,要养成从点滴小事做起的习惯;
3、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实习企业的企业文化,保守实习企业的秘密。实习期间如因违反纪律被实习企业退回或未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的,学校将取消该实习生的实习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校纪处分乃至开除学籍,毕业时学校不安排就业推荐;
4、 实习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每名实习生都必须认真完成在该企业的实习任务,实习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其中实习考核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经过实习考核合格的学生方可在该企业继续实习。实习期间,实习生中途不得无故缺席,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终止实习、校纪处分乃至开除学籍,毕业时学校不再推荐就业。
5、 经与企业协商,通过实习企业考核的学生,企业会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培养,实习结束后可留在该企业就业,并将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6、 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学生,将视作学校已经推荐就业。如企业同意录用,而学生不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将视该学生为自动放弃一次就业推荐。
7、 签署本协议的同学将视为满意学校安排到该企业实习。
8、 学生、家长签字即认可上述规定!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范文二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中职学校教育现状
笔者认为,中职学校目前的教育现状令人十分担忧,由于缺乏教育质量的刚性评估标准,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缺乏抓手,教师缺乏核心价值观的牵引,学生的学习缺乏目标和原动力,从而导致中职教育的办学方向发生了偏离甚至迷失了办学方向。例如有招进来不到一年就送出去就业的人称“倒买倒卖的人贩子”学校;有咬定对口高考不放松的“准普高”办学模式。令人奇怪的现象是:凡是对口升学考得好的,学校的管理就比较规范严谨,社会声誉也很好,招生形势也很乐观,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比较一下参加对口高考的中职学生和参加就业的中职学生想法,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了。参加对口高考的学生有高考目标的牵引(竞争性),不付出努力就完不成目标,而就业的学生没有目标的牵引或者说目标完成没有竞争性,导致学生没有学习的动力。
再比较一下从事两类学生教学的教师,从事对口高考教学的教师有阶段性教学成绩比较的竞争压力与高考目标实现的激励,教师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从事教育教学的管理者可以通过教学目标的完成情况对教师适时“敲打”。而从事就业学生教学的教师无教学目标考核,教好教坏一个样,教多教少一个样,进度不统一,试卷自己出,成绩随便给,以至于经常出现还没考试成绩倒先出来了的现象。由此可见,中职学生的课堂是怎样的:教师上课迟到、早退、不备课,经常让学生上自习的,学生上课吵闹、睡觉,老师不管不问等等。凡此种种带来的恶果不仅导致学生学业的荒废,而且会导致学生学习品质和做人品质的下降,教师的不负责任和玩忽职守给学生未来的职业操守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二、建立中职学生质量标准的必要性
当我们认真审视中职学校这一教育现状并试图改变之时,却发现找不到着力点,从课程设置到教学计划、目标、进度都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学校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或者说没有根据目标的完成情况来考量教师的工作绩效,因此,课堂教学随心所欲,课后辅导、考试敷衍了事,实习实训听之任之,不出安全事故就算万事大吉,成了大部分教师工作的常态心理。那么,如何给中职学校教师树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呢?由于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学校无法从教师本身的有形劳动来评价教师工作的优劣,而过程性评价的不可操作性,使我们只能从其工作对象学生来反观教师的工作绩效,实施学校教育的终端评价,评价学生即是间接评价教师,因此,建立中职学生质量标准就成为中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核心要素,也是当务之急。
三、如何构建中职学生质量标准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致力于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而综合素质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必要的文化基础、熟练的职业技能、健康的身心素质。因此,中职学生的质量标准应建立在提升其综合素质基础上,即职业道德、基本素养、职业技能、就业和创业能力四个维度上。如果用百分制来量化,其权重设置为:基本素质占25%,职业素养占15%,职业技能占30%,就业和创业能力占30%
职业道德从职业习惯和职业修养去考查,依据是实习实训考查成绩;基本素养从学生德、智、体三个方面去考查;职业技能通过技能鉴定来考查;就业和创业能力从技能大赛和顶岗实习两个维度来考查。各维度单项量化分不得低于50%,总量化分不低于60%可以认定符合中职学生质量标准。否则不予认定毕业,待其补修单项直至总分符合标准为止。对各单项量化分在75%以上,总分值在85分以上的学生可评为优秀毕业生,学校对优秀毕业生应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向优秀企业推荐就业。
四、建立中职学生质量标准的操作程序与规范
第一,职业道德评价贯穿学生高中三年的学习、生活、实习实训。分学年评价,毕业前汇总形成总体评价,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基本素养中的体育与健康评价分单项测评,然后汇总评价,每年两次,上半年在六月中旬,下半年在十二月中旬,由教务处牵头,体育组负责实施。
第三,公共基础课及专业理论课评价在学生高二第二学期的最后一个月中旬进行,教务处负责。公共基础课为语、数、英三科,评价标准及内容为基本素质要求,专业理论课评价科目及内容标准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组审定,在学生入学教育时予以告知。
第四,职业素养中的普通话由学校普通话测试站负责测试,每年4~6次,学生从第二学期就可参加,直至达标。
第五,计算机等级测试由信息办组织,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第六,实习实训评价由实训指导教师负责评价,分月评价,该学段任务结束后,形成总体评价交实习实训处汇总,评价结果应按比例分四等, 按A占15%,B、C占80%,D占5%比例划分。
第七,专业技能考核由实习实训处负责,根据学生技能考核成绩及技能鉴定等级予以评价。
第八,就业与创业能力中的顶岗实习由实习实训处负责,根据学生顶岗实习企业表现(实习鉴定、企业评价)及业绩(薪资)来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按比例分四等, 按A占15%,B、C占80%,D占5%比例划分。
第九,技能大赛由实习实训处负责,根据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的态度、大赛级别及获奖等次予以评价。
第十,对口升学由教务处负责,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对口高考成绩及录取学校予以评价。
五、中职学生质量标准在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中职学生质量标准,可以在学校管理工作中产生如下四方面的积极作用:
1.目标导向作用
建立中职学生质量标准,就如同在中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树立了一个标杆,给全体学生和教师明确了目标和任务,也就明确了努力方向,学校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学期工作目标,效果会更明显。
2.考核评价作用
建立中职学生质量标准,就如同在中职学校建立了一把尺子,这把尺子可以用来考量学生,同时也可以通过考量学生的结果来考量教师的教育教学,学校由此可以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3.核心价值牵引作用
一个单位或者一个集体如果没有核心价值观作为共同的目标去努力,这个单位就没有灵魂,也就失去了凝聚力,其结果就是一盘散沙,就像沙漠中迷失方向的驼队,四散奔逃。而中职学生质量标准就可以作为中职学校办学的核心价值观,中职学校的办学目标就是为社会培养高质量的优秀中职毕业生,来服务经济社会,服务地方经济。用这个核心价值观来牵引中职学校的常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的管理就有了抓手。
校企合作是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培养能适应企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高职院校办学理念是否具有特色的关键性因素。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是一个对学生理论知识和动手操作能力要求都非常高的专业门类,学生不仅需要对专业理论知识非常的熟悉,同时也需要具有很强的动手操作能力。
一、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能很好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财经类人才,但是就目前通过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学校教育还是停留在书本教学,和企业的合作较少。
(二)校企合作的稳定性不强,制度不健全
财经类高职院校都会强调和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在培养人才方面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财经类专业的特殊性,每个企业能够接纳的实习实训人数有限,大多的顶岗实习都是学生自己联系,就算校企合作企业企业接受了少量实训实习学生,也是把他们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安排他们做一些简单重复毫无技术含量工作,对学生技术含量高的实务操作安排的很少。这样导致校企合作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同时,使校企合作都停留在喊口号上没有落实到实际操作上。
二、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校企合作改进措施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推M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坚持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像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针对上文提出的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校企合作的力度,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
在与企业的校企合作中,财经类高职院校需充分考虑企业工作岗位对人才的要求以及所需掌握的职业技能,建立互惠互利的理念,把企业的立场和学校的需求相结合,把企业作为长期的合作伙伴,有为企业服务作为办好校企合作的态度。财经类高职院校只有在充分了解和掌握了企业的需求时,才能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向学生传授企业所需人才的理论知识,为企业和社会培养符合他们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加强学校和企业的沟通,邀请企业参与学生课程设计
学校和企业应加强深入沟通,邀请企业有丰富经验的财经类岗位从业者到学校参加各种讲座,或者把学校教师和学生派到企业一线进行短期培训,把最新的财经类知识传递给学生和教师,拓宽学生和教师的专业知识面,也可以让学生教师参与到真正的财经类岗位实习实训,让学生和教师了解到现在企业所需人才的技能要求,同时也可以邀请企业的从业人员到学校参与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指导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学校和企业只有在深入了解和沟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校企合作的目标。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德国的音乐教师教育起始于19世纪初期,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发展形成完善的音乐教师教育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些音乐教师教育的优良传统。包括:
1 双轨制与分级培养模式
德国的音乐教师教育分为两大类:普通学校音乐教师教育、音乐学校教师以及私人专科音乐教师教育。它们在培训机构、培养模式和就业出路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的特色,笔者称之为音乐教师教育的“双轨制”。普通学校音乐教师教育采取分级培养:
小学音乐教师(专业名称:LehramtMusik an Grundschulen=L1):
中学音乐教师(专业名称:LehramtMusk an Haupt-und Realschulen=12);
高中音乐教师(专业名称:LehramtMusik an Gvmnasien=L3);
特殊学校音乐教师培养(专业名称:Lehramt an Sonderschulen=L5)
其中L1、L2一般由大学音乐教育系/学院、教育学院音乐系培养,L3由专业音乐学院培养,L5一般由有特殊教育专业的教育学院和专业音乐学院共同培养。它们在内容和结构上类似,但具有不同的学习重点和职业指向。当然这也只是大体分工。在有些州也有例外。
2 “多能”目标与“多专业性”
德国中小学规定,每位教师必须具备执教两门学科的能力。2004年。德国文化部颁布的“教师教育标准”,明确指出学校教师应有“授课、教育、评价、革新”四个方面的能力,不仅要上好课,还要对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因此,德国教师教育具有“多能”目标与“多专业性”的培养特点,强调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除了第一专业之外,必须再选择至少一门其他学科作为第二专业,小学教师甚至要求有两门副专业。
音乐教师教育也不例外。学生不仅要选择分级的音乐教师专业。还得选择一到两门其他学科,如果是在专业音乐学院就读,后者常常需要到其他大学同时修读。其课程可以分为三大块:音乐以及音乐教育、第二专业、教育科学。其中第一块内容由学生注册的音乐院校执行,其培养目标定位于使未来的音乐教师具有艺术的、学术的和专业教育教学的才能,课程设置围绕着三大块内容,包括表演艺术实践领域、学校音乐教育教学实践领域、音乐基础理论与学术研究领域。
3 严格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
德国实行严格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以保证在教育民主下的教育质量。普通学校的音乐教师教育分两阶段进行:(1)大学修业阶段,学习音乐教育专业和另一门自选学科,毕业考试为“第一次国家考试”;(2)作为见习教师的学习阶段。含学校教育教学见习、实习以及在教师指导下的研讨,两年内递交论文并通过教学实践测评和“第二次国家考试”,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成为正式教师,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传统的德国教育观念强调学校实践能力在教师工作中的重要性,体现了德国从政府到学生本人对教师职业选择的严肃性――因为教师是培养人的职业,国家的前途与命运维系在教育的成果之上,学生一旦选择教师专业,就得遵从规定,付出比其他大学专业多两年的学习时间。
事实上,德国的教师教育还有第三阶段,即入职后的继续进修。这是学校教师的义务,进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继续强化本学科专业知识、更新教育科学知识以及增进对当前社会新问题的认识。全国也形成了教师进修的完善网络,这些信息通过网页、专业期刊等广而告知,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需要自愿选择。
二、当前改革的焦点
德国教师教育领域的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在这场历时10多年的全面变革中,音乐教师教育领域的上述优良传统被全面继承下来,各校改革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制变革
“博洛尼亚进程”要求在欧洲实行统一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度,撼动了德国高教体系的核心――德国的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只有硕士和博士两种学历层次,没有学士学位,学生大学毕业获得第一个学位的学习时间明显长于其他国家。改革意味着要将原有的一贯制的硕士学习分为“学士、硕士”二级学制,主要目的是为了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组合的灵活性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对等转换。学士学位毕业者具有立即进入就业市场的资格,或者有权选择继续攻读硕士。德国政府与教育界一方面支持学制改革,另一方面坚持认为,为保证教育质量,作为学校教师必须至硕士毕业才能入职。
2 课程重组
新学制的建立。不仅仅在学习时间上有变化,更在学习结构与内容上要有调整。音乐教师教育领域的课程改革具有以下特点:
(1)以“模块化”课程设置使学习计划清晰化。不同课程模块的设计,聚焦于学生作为未来的学校音乐教师必须掌握的各项基本能力,每一个模块由多种不同形式的教学活动组成,有必修和选修课程,其共同目标在于传授与形成某一共同的能力。这样的模块化课程设置,将具有共同能力目标的课程归类,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形成,也给学生提供更大的空间来相对自由地选课。这些模块按照不同的难易程度设置在不同的学习时段,使学习计划更清晰。
(2)以丰富多样的教学形式保证学生能力的形成。德国高等音乐教育有几种基本的课程形式:个别课、小组课、集体大课、练习课、研讨课。尤其是大量的研讨课,一般采用专题研究的形式,以学生作报告和讨论为授课基础,教师只起指导和补充作用。这种课堂形式对于培养学生独立的研究能力、思辨能力与课堂表达能力大有裨益。
比勒菲尔德大学教授克劳森提出了另外四种教学形式:“理论课”要体现跨学科性,是与音乐学合作的教学形式;“学术性的参观旅行”(例如参观博物馆或音乐节)可以使学生通过亲身经历开阔视野;“工作坊”则让学生亲自尝试与体验各种音乐,可以邀请校外专家或由本校教师主持,以专题的形式集中在某一时段进行,学生至少要根据兴趣选择参加两个;“项目设计”则主要与教育教学挂钩,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些教学形式已经在众多的音乐院校中实行,对于打破
刻板的课堂,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很有益处。
(3)以“学分”量化课程的学习量。学分取代了德国高校以前的“周学时”(以每门课程每周的上课时间为标准计算),以学生完成课程学习所需要的总时间为计算标准,一个学分的分值大约相当于30个小时的工作量,包括听课、课前预习和课外作业、图书馆查阅资料以及考试的时间均应计算在内。
音乐教师教育至硕士毕业必须完成最低300学分,包括音乐教育主专业、自选的第二学科、教育科学、实习、毕业论文等。这被视为从以教师的教学为中心向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的转变,体现了现代教育理念。
(4)强化学校音乐教育教学实习与加强教育科学理论。学制改革后,“学校音乐教学实习”以及“学科教学法”等模块占有较大的比重,分散在学士学习阶段和硕士学习阶段。例如波茨坦大学音乐教师教育专业的学习章程中规定:学士阶段的实习包括三种形式――在第一或第二学期定期到学校见习、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实习理论、学校短期实习;硕士阶段有四个月的驻校实习,包括教学法、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学习和课堂教学实践。此外,有关教育科学的理论课程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其出发点在于,未来的教师应当具有坚实的教育科学基础,能够对教育和教学实践问题进行具有教育学术性的思考和论证。
3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变化
教师教育分大学修业和学校见习两阶段的传统在改革中被继承下来。焦点在于音乐教师教育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关系及如何改革,以及大学修业期间的专业教学法知识是否切合教师见习期间学校的教育教学实际。学校方面批评高校的知识太过理论化,没有考虑学校工作实际;高校则认为学生在见习教师阶段仅满足于从实践中得来的“Know how”以及被动适应所谓的学校管理,不可能大力推动教育的发展。一个理想的改革蓝图是,学校与高校放弃各自的成见,精诚合作,强调大学修业期间的实践部分以及教育科学、学科教学法的比重,克服教师教育中两阶段完全割裂的缺点,使它们有机结合,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有音乐教育家预言,尽管在音乐教师教育领域,迄今为止第一阶段被讨论的最多,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第二阶段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随着音乐文化、媒体技术的变化以及终身学习理念的普及,持续的进修也将成为学校音乐教师的必需。
三、启示与借鉴
以上德国音乐教师教育的优良传统以及当前改革中的举措与困惑,对于中国音乐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无启示。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可以借鉴参考:
1 音乐教师教育的双轨制与分级培养模式使培养目标明确
德国学校音乐教师教育实行分级培养模式是一亮点。这种做法使培养对象确定、培养目标明确,一方面有利于高校分别制定针对性强、清晰可行的培养方案,另一方面有利于学生各取所长。如果严格实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毕业生出路更明确,教师教育的就业市场也将更明朗化。
2 教师教育的“多专业性”规定有利于学生的能力发展与灵活就业
笔者以为,这种“多专业性”的规定将学生修业期间的关注焦点从喜爱的主专业同时引向其他领域,培养了广泛的兴趣,拓展视野,有利于其多方面能力的发展,也为将来的职业生涯提供了多样的可能性。例如在学校教育工作中,如果专职音乐教师开课不满工作量时,也有能力兼任其他课程的教学,而不至于胡乱应付。甚至可能出现由于教师编制问题,以音乐教师为“副业”,其他可执教学科为主业的情况。
自2009年起,教育部决定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2010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了金融硕士等19种新增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专业学位增加到38种,2012年专业学位达到40种。我国计划到2015年左右,授予的专业学位硕士占硕士总量的60%,超过现在的30%。随着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人数和学位种类的增加,对于高等院校的挑战不仅仅是招生人数的增加,而且是在具体的教学、培养过程中如何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构建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
一、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现状分析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的定位,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1]。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国家缓解行业就业压力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各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需要的产物。与学术型研究生侧重科学研究的培养目标相区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更强调应用能力的培养。但是伴随着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培养规模的增强和扩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培养也出现了培养理念相脱节、培养模式不匹配等现状。
从研究生个人角度来说,大部分学生报考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一知半解,甚至在入学以后尚未真正体会到与学术型研究生的区别,造成个人发展方向不明确、学习计划无针对性。与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相似,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生源主要来自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第一学年同样是在学校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一定学分的课程的时期。但是,这一阶段的课程学习与本科阶段的学习并不相同,其自主学习的时间更多,由此带来的学习效果两极分化现象也更明显。自觉性较强、对自身要求较高的学生有目标、有计划地制订自己的学习计划,并结合自身专业学习的特点,为下一学年的学习奠定基础。而一些被动学习的学生可能第一学年并不能按时完成规定学分,造成学习进程拖缓,甚至耽误正常学制年限毕业。与学术型研究生相比,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学年进入实习基地实习,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参与到实践工作中,使得他们的学习迁移力有机会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机遇往往与挑战并存,正是由于走出学校学习的固定模式,不再严格受限于学校管理的各项规定,更加考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自主性和自觉性。
首先,从学校教育管理层面来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传统的培养目标已经截然不同,如何结合培养目标有效制订教学培养方案?是培养人才的首要命题。其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学年进入基地实习,在此期间高校现行的集中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这种新形势,使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开始进入盲区。如何创新现有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管理体系,保证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已成为又一重要命题。再次,由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殊性,学术型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指标已不再完全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导师队伍的建设也不尽相同。导师作为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第一责任人,如何指导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成为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成为一个新的挑战。
二、“三方联动”促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内涵
随着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学校针对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的传统培养模式已不再适应前者,并且这种不适应带来的培养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针对这种现状,本文提出“三方联动”的培养理念,希望充分调动资源,有效促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在该培养理念中,“三方”分别是指学校教育管理方、企业实习基地方和学生本人主体方,三方整合资源、共同联动、完善体制、践行机制,有效促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一)学校教育管理方
作为教育管理方的高等学校,首先,承担着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年的课程安排任务。一年的课程学习将为实际应用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打下坚实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教育管理方在有限的时间内为学生有计划地安排针对性的课程,结合培养目标制订合适的培养方案。其次,应当激发学生的自我求知欲,引导学生自我完善,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生源主要来自应届本科毕业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而又急需要过渡到社会实践中去。为此,教育管理方有责任、有义务指导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好充足的准备,不仅理论知识过硬,而且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再次,遴选一支学风优良、学术过硬、作风严谨、品德高尚的导师队伍,培育一支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辅导员队伍,是教育管理方践行教育理念的基本保障。这要求无论研究生导师还是教育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都应充分体现教育者为人师表的高尚品格,形成一种凝聚人心的向心力,潜移默化地影响研究生自身人格的形成。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实践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根本使命,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进行相关文献阅读、论文选题,直至完成论文写作和答辩。在此过程中,导师应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指导学生树立良好的科学研究风气,掌握有效的科学研究方法。辅导员是研究生基层管理的践行者,其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都直接影响着研究生基层管理的成效。因此,要注重提高辅导员的个人素质和管理能力,更新知识储备,创新管理模式,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中。
(二)企业实习基地方
行业生产企业作为三方联动中的实习基地方,出于行业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地开始寻求高等学校的理论支持和技术资源补给,使其产品效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储备培养,与高等学校签订基地协议,吸纳一定规模的学生进入企业实习,挖掘优秀的学生作为储备人才培养。要达到这种预期的目标,首先,需要建立合理的选拔机制,选拔一些专业对口、岗位需求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习基地,并且配备良好的培养资源。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些被选拔到基地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是简单的企业临时工,而是拥有一定学术资源需要重点培养的储备人才。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的培养机制,包括基地导师的遴选机制、学生在基地期间的管理机制、表现评价机制等。遴选一支不仅具备一定工程经验,而且具备完善人格品质的基地导师队伍,参照学校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加强学生在基地期间的综合素质教育和实践经验积累。将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评价量化、客观化,并且纳入考核体系,以此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努力提高。
(三)学生本人主体方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一大特点是学校和实习基地在培养过程中互相合作、共同提供资源,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努力提升自己,要求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论知识扎实。在校一年期间,认真学习专业课程,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只有扎实掌握专业知识才能灵活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把握在校学习的一年宝贵时间,根据校内导师的建议多阅读专业相关文献,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能够提前了解一两个实践项目,尝试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再对理论知识进行查漏补缺,为投入到实践中去做好充足准备。二是积极投入实践。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入实习基地前缺乏实践经验,没有真正参与过整个实践项目,要充分利用实习基地的资源,把握实习机会,积极参与基地导师的实践项目,主动了解和熟悉项目各阶段的操作,多提问题、多做摸索和总结,使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得到提升和锻炼。三是综合素质提升。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有机会走出学校,进入实习基地如同进入社会,在将理论知识学以致用的同时,学会与团队成员沟通协作,学会与同事建立稳定和谐的关系,学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努力提升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真正实现“三方联动”
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真正实现学校教育管理方、企业实习基地方和学生本人主体方的“三方联动”,就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落实到实处,才能避免流于形式、有名无实。由此提出三方交流机制,过程管理机制和综合评价机制。
(一)三方交流机制
三方交流机制主要体现在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学年进入基地实习期间,教育管理方与实习基地方和学生本人主体方之间的交流。
首先,由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殊性,实行“双导师制”的培养模式。校内导师侧重指导研究生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在研究生学术论文选题和科研过程中给予适当引导和点拨,并为学生提供科学研究方法的支持。基地导师则由企业一线的优秀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担任,为学生提供具体实践环境并进行实践指导。学校和基地共同建立平台将校内导师及基地导师双方教育力量结合起来,共同提升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要实现有效的结合,就要双方导师就所带研究生的培养问题进行定期交流,共同商讨出培养建议和解决方案。鼓励校内导师深入实习基地,考察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各项表现,为后续培养出谋划策。
其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地实习期间,高校现行的集中管理模式已不再适用,需要创新管理模式。建议实施信息化管理,由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建立QQ群、飞信群等系统,将研究生管理中的各类信息通过网络,并采取网络化集中管理形式,利用网络处理日常管理事务。采用网络定期汇报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实时掌握和调控。学生请销假可向基地申请、相关文件扫描后通过网络传输到学校审批备案。经由基地导师审核过的本阶段学习进展和下阶段学习计划需定期通过邮件等形式向学校导师汇报,并由辅导员备案以作日常表现参考依据。如此,实现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效管理。
(二)过程管理机制
教育管理方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切忌流于形式、只求结果,应做好过程管理。
首先,辅导员作为研究生基层管理的践行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1.积极参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中尽可能了解每位学生的特点,尤其是发现表现较为突出的“好苗子”,以便在以后的教育管理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培养“好苗子”成为榜样型学生,在学生中树立标杆,增强向心力,提高整体培养质量。
2.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由于远程管理的特殊性,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较易出现一些疏忽和错漏,比如党员发展问题、组织生活问题、生源报送问题、档案管理问题等,这就需要点对点的信息沟通,辅导员要有着高度的责任心和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
3.关心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积累丰富的理论知识。在基地实习期间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生活,加强集体归属感,提升综合素质。
最后,导师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应实施过程控制,保证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首先,论文开题质量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基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基地导师结合实习项目提供素材,校内导师严把学术关。其次,严守论文中期检查制度,避免论文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最后,保证论文答辩公正有序,答辩委员会结构要合理,必须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程序规范,严把质量关。
(三)综合评价机制
建立一套全面考核的综合评价机制,是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它对研究生的学习动机和发展倾向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应结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区别于学术型研究生有针对性地优化评价指标和方法,进行科学评价。
在综合评价机制中,奖励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各类评优评奖和奖助学金的评定需要公平公正的评价指标,由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学术型研究生不同,如果采用同一评价指标将有失公正,就不利于激励和促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自我提高。对学术型研究生的奖励机制中学术研究成果占有相当比重,而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励机制中更多地应该体现参与实践项目过程中的表现。应当综合考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基地实习评价进行合理评估,评价指标应量化、客观化。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表现实时记录,保证各项奖励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前景展望
本文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方、企业实习基地方和学生本人主体方“三方联动”的教育理念,意在以联合培养为切入点,充分调动三方资源,应用管理机制,实现“三方共赢”。真正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明确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各自扮演的角色,践行“三方联动”的管理机制,真正促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健康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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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基明,张文辉.1条主线2个对接的全日制工程硕士课程体系建设[J].吉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1(6):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