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信息安全范文

时间:2022-02-22 18: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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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信息安全

篇1

我国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从2000年起步至今,经历了由点及面,由弱渐强的发展阶段,并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信息一体化网络。随着“科技强检”进程的逐步深入,检察人的传统思维和工作模式势必会经历前所未有的变化。也正是在这种网络化日盛的趋势下,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成为了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1、检察信息网络建设的现状

按照高检院“213”工程和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统一规划、统一技术、统一规范、统一应用软件和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目前全国省市级检察机关的二级专线网络已经逐步进入应用阶段,市级院与省级院以及省级院与高检院之间的专线电话、视频会议和计算机数据传输的“三网合一”也基本能够实现,而且一些技术较为先进的地区也率先完成了三级专线网络的搭建。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内部局域网络已经能够将检察业务、办公事务、综合业务和全面检索等应用系统运用于实际的检察工作中,同时依靠较为成型的网络系统,并辅之以充足的数据库资源,保证了上下级院之间直接的视频、数据、语音的传输,并基本满足了与其他兄弟院之间进行广泛数据交换的互联要求。

2、检察信息系统的应用状况与面临的困惑

检察信息系统是检察业务工作同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在检察业务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检察信息化水平的高低是判断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尺。目前在我国,检察机关已不同程度地将计算机作为办公、办案的必要辅助工具,检察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较之几年前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检察业务软件、网络办公软件以及其他的辅助处理软件也普遍地应用于日常的工作之中。同时,相当一部分检察院已经开通了网站,并通过这一媒介,信息、收集反馈,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网络工作平台。可以说,检察信息化的不断普及为全面建设和完善检察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契机,同时也奠定了应用与发展的必要基础。

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检察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诸多不足。首先,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网络应用水平普遍不高,绝大多数的应用还仅局限于检察业务的某些小的领域,单项应用较为普遍,大而全、广而深的应用体系尚未成型。其次,检察信息技术主要仍以平民技术为主,专业化、职业化的应用并不理想,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的情势下,技术水平较为幼稚,系统的标准化、通用性和易用性都还处于较低的层面。再则,目前检察机关网络信息化建设与检察业务实际存在明显的脱节,检察业务软件的开发与维护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检察信息系统的网络互连效果以及安全保密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客观地讲,当前的检察信息系统仍处于探索和成型阶段。做个不形象的比喻,如果将未来成熟的检察信息系统拟制为一个健康的成年个体的话,目前的检察信息网络则像一个处在哺乳期的婴儿,四肢俱全,生机无限,但未脱襁褓,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二、流行在检察信息系统中的sars――网络不安全因素。

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之所以称其为sars,并非危言耸听。在当前的检察信息网络中,存在着种种高危的“致病”因素。这些因素往往显见的或潜在的、习惯的或不经意的影响着检察信息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1、病毒入侵与黑客攻击

网络病毒的入侵、感染与黑客的恶意攻击、破坏是影响当前检察信息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目前,全球发现的病毒数以万计,并以每天十种以上的速度增长,可以说每时每刻网络都在经受着新的病毒或其变种的冲击。通过网络渠道传播的蠕虫病毒、木马程序以及脚本病毒,不管从传播速度、破坏性还是波及范围都让人不可小视。

而对于网络系统而言,黑客攻击较之病毒威胁则更加让人防不胜防。互联网20多万个黑客网站上,提供了大量的黑客技术资料,详细地介绍了黑客的攻击方法,并提供免费的攻击软件。在网络立法十分匮乏、跟踪防范手段有限的今天,面对网络黑客针对操作系统以及应用软件漏洞的频繁地、具有隐蔽性的攻击,我们所要承受的威胁往往是毁灭性的。

2、网络硬件、软件方面存在的缺陷与漏洞

检察信息网络主要是以各级检察机关的局域网作为其构成单元。与银行、邮电等行业相比,目前,检察机关的局域网建设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从硬件上讲,检察系统的网络产品尤其是关键部位的配套设施还相对较为落后,核心部件的性能还不能完全满足检察机关信息化的发展要求。虽然,部分检察局域网络在某些应用功能上能够基本满足网上办公和无纸化办公的现实需要,但长远地讲,目前检察机关局域网内部的数据交换设备、服务器设备以及网络硬件环境的合理性与稳定性并不容乐观,如不给予足够地重视,势必会给网络运行的稳定和安全留下隐患。

在软件方面,由于网络的基础协议tcp/ip本身缺乏相应的安全机制,所以基与此存在的任何网络都无法摆脱不安全因素的困扰。而目前广泛运行在检察网络中的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更是破绽百出,由于默认的情况下系统开放了绝大多数的端口,所以使得监听和攻击变得轻而易举、防不胜防。再加之相当数量的办公软件与网络软件自身开发的局限性,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bug,同时软件的后期服务又不可避免具有滞后性,所以形容当前的网络“风雨飘摇”一点也不为过。

3、使用人员的不良习惯与非法操作

如果将以上两点看作是病源和病毒的话,那么人的因素可能就要算作是将二者紧密结合,产生巨大破坏作用的主要媒介了。客观的讲,目前检察机关的网络操作水平仍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网络使用者中普遍存在着操作不规范和软件盲目应用的现象。相当一部分检察网络用户对于网络存储介质的使用缺乏安全和保密意识,对硬件的维护缺少必要的常识,带来数据在存储与传递环节不必要的隐患。同时,由于操作熟练程度的原因,网络中的误操作率相对较高,系统宕机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造成了网络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给本地数据带来了一定的危险。

此外,由于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与实际应用的需要,所以局域网用户的权限相对较高,使用者的操作空间相对较大。部分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用户,会利用授权非法地进行系统设置或通过黑客软件的帮助突破权限获取其他用户信息乃至信息。这些恶意行为的出现,不仅扰乱了网络内部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为更多“偷窥者”大开方便之门。

4、网络管理与相关制度的不足

网络信息系统三分靠建,七分靠管。严格的管理与健全的制度是保障检察信息系统安全的主要手段。但是事实上,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的信息系统并没有建立起较为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网络管理缺乏严格的标准,大多数检察机关仍采取较为粗犷的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在:

第一,网络管理仅仅作为后勤保障工作的一部分,缺乏必要的领导机制,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二,网络管理人员充当“消防员”,以“排险”代“管理”,缺乏全民“防火意识”,干警的信息安全责任感亟待提高。

第三,网络管理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则,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容易造成网络系统的内部混乱。

第四,网络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不够细致,网络内部机器的跟踪机制还不尽如人意。在用户应用相对随意性的条件下,往往出现“用而不管,管却不能”的尴尬局面。

第五,与安全级别相适应的网络安全责任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使用者的网络操作安全风险没有明确的承担主体,所以使用中缺少必要的注意。网络管理在“使用免责”的情况下,很难形成安全防护的有效底线。

三、构想中的检察信息系统安全防范体系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检察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首先需要从检察机关信息安全性的要求出发,充分结合当前检察信息网络的建设现状,从整体上把握,重规划,抓落实。其次,要摒弃一劳永逸的短期行为,在网络项目投入、网络设施建设上做好长期的规划,同时应具有适当的超前性,从检察信息化长远的发展趋势着眼,保持投入的连续性,积极追求网络效能的最大化。其次,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应充分重视制度化的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使得网络的运行与管理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持续发展。当然,强调整体规划与设计的同时,我们还应认真做好网络应用技术的普及与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工作,将检察信息系统中源于技术局限以及使用者主观因素而产生的种种隐患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基于上述几点构想,下面笔者将从实际的应用出发,对检察信息安全防范体系的具体实现,作细化论述:

第一,做好检察信息系统整体的安全评估与规划,为安全防范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检察机关的网络信息化建设有别于其他应用网络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对于安全性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构造安全防范体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了解自身网络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安全状况,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对譬如网络会受到那些攻击,网络系统内部的数据安全级别是何等级,网络遭遇突发性安全问题时应如何反应,局域网络内部的域应怎样设定,用户的权限应给予哪些控制等问题进行初步地认定和判断。通过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建设规划。

当然,在加大投入的同时,也应当正确处理安全成本与网络效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切忌将安全问题绝对化,不能让安全设备和手段的使用降低网络应用的实际效果,寻求可用行与可靠性的平衡点。在安全建设中要注重网络安全的整体效果,尽量运用较为成熟、稳定的软、硬件及技术,同时,针对目前检察网络所采用的微软系统平台,借助于win2000操作系统的域控制功能,对网络的内部结构进行划分、管理,从而既满足了对内部用户的管理要求,同时又在双向信任关系的域-森林结构中实现同级、上下级院之间的安全信息交流。

第二,加强网络安全组织、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从制度的层面构造安全防范体系。

健全检察机关网络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将其上升到制度的层面,以制度化促进管理的规范化。网络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建设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建立明确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设置相应的领导机构,机构以院主管领导、技术部门领导、网络管理人员、网络安全联络员组成,全面负责局域网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网络安全联络员由各科室选定,负责本部门网络应用过程中的信息上报和反馈工作。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全院的实际情况,协调管理人员进行及时的维护,这样不仅有利于人员分工、整合,同时也保证了网络管理的有序进行。其次,要加快网络安全管理的规范性章程的制定,将网络管理的各项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具体来讲,要尽快形成信息系统重要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例如服务器机房的管理制度;要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操作的管理制度,尤其是网络用户的软件使用与技术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同时,也要进一步研究网络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安全策略,形成网络安全的应急保障制度,并针对网络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制度化约束,追究责任人的主观过错。

当然,制度化建设应当包含检察信息网络管理的各个方面,远非以上几点,它需要我们在补充、修订的过程中不断健全、完善。

第三,提高网络应用与管理的技术水平,弥补自身缺陷,减少外来风险。

在当前检察信息网络的安全威胁中,病毒及恶意攻击可能是其最主要的方面。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任何的病毒与黑客技术都是针对网络系统的漏洞而发起的。而在网络应用过程中,大多数使用者对于病毒及外来攻击的恐惧往往要大于对自身系统漏洞的担心。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使网络用户对网络病毒及黑客攻击有必要的认识,并了解病毒感染的主要渠道,同时要加强网络应用的规范化培训,整体提高操作的技术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此外,在网络管理中,对操作系统的漏洞应及时的安装安全补丁,并留意微软定期的安全公告,关闭操作系统中并不常用的默认端口,防止为恶意攻击留下“后门”。同时,对网络中的应用软件进行全面检查,尽量避免使用来历不明的盗版软件,将软件的选择导向正版化、网络化的轨道,逐渐减少对于盗版软件、试用版软件以及共享版软件的依赖。

同时,充分利用win2000系统的域功能,严格控制网络客户端机器的超级用户帐号,设定所有用户必须登录域中进行网络操作,设定所有用户(预留guest帐号可以另外处理)的ip地址和网卡物理地址进行绑定、所有无需移动办公的用户帐号和ip地址绑定,实施严密的身份识别和访问控制。

第四,加强应急策略下的物理安全、数据保护与日志管理,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篇2

在安全管理中,安全监察是一项很重要的环节,但监察与被检查一直是矛盾的,特别是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对安全监察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反感,这样的逆反心理对安全管理起着不小的负面作用。

1.具体表现

施工人员中凡是提及安质部,首先就会想到“罚款”的概念,对违章和事故进行处罚虽然是安质部的职能之一,但在职工中形成 “安全监察人员就是罚款人员”的认识却是非常有害的,这是职工存在逆反心理以及安全监察人员工作方式不正确的表现,以下两种现象比较典型。

1.1作业现场不够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认为安全管理的要求“繁琐、多余”,对安全监察人员存在抵触情绪,甚至轻视安全监察人员。产生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1这种心理大多出现在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老职工中,个别老职工资历深,工序熟悉,又没有发生过大的事故,自满心理较重,认为规章制度“太口嗦”,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服气”,产生很重的逆反心理。

1.1.2个别安全监察人员业务不熟悉,工作经验少,不全面,难以发现深层次的违章行为,只在“戴没戴安全帽”上下功夫,对各类施工,包括现浇梁施工、既有线施工、挂篮施工等较复杂的施工需要完善的安全措施了解不全面,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缺乏指导作用,导致施工人员不服气。

1.2惧怕安全监察人员,唯恐避之而不及,产生原因如下。

1.2.1施工人员业务技能较差。这当中又有两类人,一部分人业务素质虽差,但态度认真,安全意识较强;另一部分人不仅业务素质差,而且态度散漫,在施工中违章不断,并且不知道哪些做法属于违章。这些人对安全监察人员存在惧怕心理,同时也有反感心理。

1.2.2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态度蛮横,有特权思想,处理情况时不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看法主观、武断,导致施工人员产生.“惹不起还躲不起?”的思想。

2.逆反心理攘合分析

以上两种表现比较典型,也是施工作业层经常出现的心理表现,但逆反心理的产生有多层次的原因,产生逆反心理的层面也不仅仅局限于施工作业层面。安全管理是全体职工都必须参与的综合管理行为,每一环节的断裂都会导致整个安全工作的重大损失,下面从三个方面对安全工作中的逆反心理进行分析。

2.1管理层

领导高高在上,不了解实际情况,贪大求全,盲目拔高,制定规章制度脱离一线施工职工实际水平;规章制度、各种重于形式的活动偏多,项目应接不暇,就引发烦躁、逆反心理,致使每项活动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这是造成职工逆反心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必须加以杜绝的现象。

2.2执行层

个别施工单位领导本位思想严重,认为施工单位是“自己的天下”,一切自己说了算,一旦安全监察人员进入其“领地”进行监督检查就很不舒服、仿佛自己的权威受到了挑衅,不但对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不配合,而且带头发牢骚,特别是面对比自己年轻、工作经验少的安全监察人员时,表现更明显。

这种现象的后果相当严重,“领导松一尺,职工松一丈”,这种领导往往带坏一个作业队、一个项目甚至一个单位的风气,是很严重的安全隐患。

2.3安全监察人员自身

2.3.1业务技能差,不能赢得大家的尊重。个别安全监察人员业务技能差,又不注意学习。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并没有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这是导致逆反心理的一方面原因。

2.3.2人情关系重,办事不公正。对和自己关系密切的人或单位 “网开一面”,对和自己关系一般或有矛盾的职工或单位“要求很严,罚款很重”,看起来办事公正,其实是借机报复。 2.3.3工作态度不端正,罚款凑数应付领导,并存在“老好人”思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缺乏指导作用。个别安全监察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是出于提高安全管理实际水平的目的进行工作,而是应付差事,往往以罚代管,忽视作为一个安全监察人员的指导作用,这种表现往往造成安全管理的浮躁心理,逆反心理,表面上抓的很紧,实际上对职工心理没有好处。

3.对策

3.1管理层

3.1.1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端正自己的心态,首先戒除自身的浮躁心理,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应该是提高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各项安全目标。那种“拉大旗、扯虎皮”遭声势,应付上级的工作方式必须杜绝。

3.1.2多下现场,多接触实际情况,一定要对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在这个客观认识的基础上的管理才是有效的安全管理。

3.1.3勤学业务,多与工作经验丰富的老职工交流,一方面了解作业人员的真实思想与难处,另一方面用谦虚谨慎的态度进行交流、请教,不仅提高了自身素质,扩大了知识面,而且密切了双方的关系,不仅消除了逆反心理,而且营造了一个团结融洽的工作环境,对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会效果明显。

3.2执行层

安全监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与其他各部门加强配合与协调,取得各部门的支持。有不同看法时,要充分讨论,特别是处理事故、划分责任时,尤其要注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燕得大家的理解与尊重、树立自己的威信,才能在安全管理中理顺各种关系,得到各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同时避免部门之间的矛盾。

3.3施工作业层

篇3

在信息化时代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有效的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检察院的主要研究课题,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基层,每天都会接收或移交大量的案件资料,而做好案件信息的保密工作是基层检察院的基本任务。因此我们要不断提高信息保密方面的管理水平,增强基层检察院的整体技术水平,做好基层检察院的信息保密工作,这对基层检察院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基层检察院的现状分析

1.1保密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强

保密工作关系到检察院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机关领导与保密部门的工作,也是整个基层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更是每个检察官应尽的义务,但是从现阶段的保密工作情况中可以看出,各级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充分的意识到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不只是检察院的普通工作人员缺乏对信息的保密意识[1],个别的部门领导对信息保密的责任心也不强,几乎已经忽略了对保密信息的教育,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了信息的失密和泄密,给国家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不仅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相关的保密部门也会由于疏忽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1.2保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得到了普及和推广,在为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对相关部门却造成了难以估计的后果,由于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完善、网络管理不健全,相关的部门对各种移动存储设备的监管力度不够,而大多数的机关部门还在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基层检察院的保密措施不完善、管理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很容易被那些盗取软件趁虚而入,从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1.3保密技术力量缺乏,监管不力

技术力量缺乏、监管不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尤其是在苏州会议之后,虽然各基层检察院都引进了技术人员,但大多数的技术人员都是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工作经验,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2];然后是国家每年拨给各基层检察院的经费有限,大部分的资金都用来建设信息化的网络平台,用于保密技术方面的资金就少之又少,且保密技术的提高并不是立竿见影的,因此各基层检察院也就减少了对技术力量方面的投入,这些多方面的原因使保密技术的整体水平一直得不到提高,具有很大一部分的安全隐患,阻碍了基层检察院信息保密工作的前进步伐。

2.应对措施

2.1以人为本,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要想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各基层检察院设立保密机构,由机关领导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派专人来完成信息的保密工作,由各部门领导直接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其次,将信息保密工作加入到检察院的重要会议中、工作报告以及各部门每年的绩效考核中,将信息保密工作落实到个人,对泄露重要信息的部门或个人实行严惩;再次,定期宣传对基层检察院信息的保密教育,通过图片展览、专题讲座、保密专栏等各种形式让各级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能够充分的意识到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3];然后,完善信息保密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标准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使工作人员能够按照相应的保密制度执行;最后,加大管理力度,相关的部门要加大对各种移动存储设备的监管力度,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部门限定时间进行整顿改革,对于屡次不改的部门采用通报批评或扣奖金的方式,直到该部门符合保密要求为止。

2.2以物为盾,加强信息的保密设施

在完善保密制度的基础上,也要有计划的加强信息的保密设施,以物为盾是指在物质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根据现阶段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由于信息保密设施方面的建设经费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各基层检察院要有目的的建设保密设施[4],主要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首先进行基础保护部分的建设,将最基本的基础设施配置齐全;然后是中级保护阶段是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和补充,最后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建设完整的保密防护系统,而各阶段保密设施的建设并不是固定的,各基层检察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出保密防护设施的作用。

2.3以技为矛,完善保密技术细节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基层检察院也要不断引进先进的防盗技术,完善保密技术的各个环节,将技术的薄弱部分进行强化,严防重要信息的泄露,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做好一切防范工作。公安部在近几年不断推出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果基层检察院的信息系统受到破坏,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可估计的后果,这符合国家安全保护的规定[5],因此,基层检察院的保密技术可以按照国家安全保护的标准来执行,正确处理建设成本与保护等级之间的关系,平衡成本与获得的成效,保证信息保密建设的效果,有计划的完善技术中的不足,采用稳定的信息技术充分的发挥其保护作用,能够真正的保护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安全。

3.结束语

在国家迅速发展的当下,各基层检察院的保密工作在完善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要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的寻求信息保密工作的突破方向,及时完善对于信息保密方面的管理措施,不断的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整体技术标准,使基层检察院的信息保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参考文献

[1]于海涛,于静.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的保密工作[J].商情(财经研究).2012(05):26

[2]陆志远.新形势下基层检察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人员的管理[J].魅力中国.2011(27):16-17

篇4

一、前言

随着人民检察院的快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时期,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检察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助于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然而,在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直接阻碍档案信息化发展进程。因此,有关人员应针对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而加强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推进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的建设进程,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彰显档案信息价值。

二、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不善

人民检察院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档案管理不善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首先,检察院档案资源呈现分散管理趋势。在检察院办公自动化发展中,电子公文逐渐增多,但主要集中在各部门办公软件系统中,导致工作者未能及时将其融入档案管理系统中。长期以往,档案资源越来越分散,为档案管理工作增加难度。其次,电子档案文件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电子文件具有容易拷贝、篡改等特征,使人民检察院部分档案管理者产生不信任心理,仍然对传统纸质档案文件有着较多的使用。基于此,阻碍检察院的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

(二)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到位

人民检察院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其基础工作相对不到位。首先,档案信息系统是档案信息化实现的有力保障,但诸多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档案信息系统建设水平相对较低,难以充分发挥档案管理作用。其次,检察院方面未能针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制定完善的制度,导致制度保障缺失。如,在档案信息化建设初期,检察院方面必须将传统纸质卷宗档案转化为电子文档,但在工作实践中,相关人员未能对卷宗加以有效整理而录入,导致信息录入混乱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录入信息后,未能将档案重新装订和妥善保管,造成纸质档案缺失,可能为后期档案管理工作增加难度。

(三)未能实现档案信息的价值

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中,主要以归档制度而开展工作,重视对档案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收纳,而对其利用率十分低,导致档案信息的价值未能深刻体现。首先,检察院方面重视对档案管理部门的组织和管理,未能督促管理者对档案信息价值的开发。其次,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虽然能够明确档案信息化的服务功能,但未能深入挖掘深层次的信息内容,降低其信息服务能力。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未能将档案信息的价值有效发挥,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档案信息占据重要地位,因而必须加强档案信息的管理。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是人民检察院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大档案管理力度尤为重要。对此,人民检察院可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全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首先,在人民检察院人才队伍中抽调骨干人员而组建专门的档案管理小组,使其领导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而开展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提升至发展战略的高度。其次,对档案管理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包括资金、技术、人员、时间、组织等方面的保障,为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最后,针对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而制定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思想行为方式加以正确规范和引导。

(二)加快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工程,所以在其信息化建设中,应为其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保障,而加快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是前提条件。信息系统、数字化设备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要素,能够满足人民检察院内部档案信息传输、共享、交换等需求,对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有利。在完善基础设施过程中,可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加快档案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在实现档案信息化建设中,信息网络系统是基础保障,通过完善系统,能够使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更好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其次,为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数字化设备支持,以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优化档案信息化处理流程

新时期,人民检察院虽然处于不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中,但其信息化建设水平仍然相对较低,不能适应人民检察院未来发展趋势。尤其在档案信息化建设初期,相关人员处理检察档案时存在诸多不足,阻碍信息化建设。对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对档案信息化处理流程加以优化,为档案信息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首先,在录入档案信息之前,相关人员应保持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进行拿取档案、分类归纳档案、拆除档案装订等操作,对系列档案信息加以妥善处理。其次,在录入档案信息时,人民检察院工作者可根据一份案卷档案信息量而选择录入方式,或独立存储,或放置于某一图像文件中。最后,将纸质档案重新装订,并妥善保存;将电子版档案信息进行有效归档、查验、注册,有利于实现档案信息系统工作的最优化。

(四)加强人员培训

人民检察院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应重视人才的重要性,并针对工作人员而加强必要的培训活动。首先,加强思想培训,使档案管理工作者对档案信息化给予高度认同和重视。与此同时,将档案工作人员结构加以合理调整,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其次,采取分层次培养的方式而开展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更具针对性,可对不同对象加以必要的培训。例如,在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中,应对工作者加强信息安全培训,使其能够对信息系统采取有效的杀毒措施、防火墙配置等,确保电子案卷档案的安全性。最后,对档案管理工作者加强技能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对新技术、新设备有着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推进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结论

就人民检察院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而言,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复杂的工程,其涉及内容相对较多,如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资源有序整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等,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较高的要求。在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档案管理不善、基础工作不到位、未能体现档案信息价值等,不仅阻碍人民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而且对其发展不利。对此,设立专属部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档案信息化处理流程、加强人员培训等措施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进人民检察院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淑英,曲雯雯.基层检察院档案信息化关键问题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2,08:248.

[2]陆渊.检察院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的原则与重点[J].中国档案,2012,12:62-63.

篇5

深入剖析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是档案管理基础工作不牢。一方面,在硬件环境上,缺乏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工具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光盘刻录机、缩微设备、复印机以及光盘、磁盘等等,导致纸质档案的转换、加工处理、整理分析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快捷高效的信息化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在软件环境上,缺乏档案信息化管理各个环节的标准规范,如在把纸质的档案转换成电子文档这个阶段,缺乏详细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什么样的纸质档案应该采用何种转换格式,导致相同类型的纸质档案经过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处理就有不同电子格式,增加了信息化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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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京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真实记录了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历史变革的重要凭证,也是人民检察院进行审判监督和其他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发挥检察档案的作用,使档案工作参与检察改革、服务检察办案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深化检察档案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主管检察长领导,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档案员统一管理与具体指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档案管理工作格局。要把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作为规范执法、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各类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鉴定、借阅、销毁等工作制度。加大监管和服务力度,提高质量。严格执行归档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的收集与整理,确保归档文件、案件材料齐全、归档及时。加大档案监管力度,强化档案“收、管、用”各个环节重点任务,切实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二、深化档案队伍素质能力建设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进党建统领的新常态。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履行档案队伍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定期开展理论和业务培训学习。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务实清廉的工作氛围。一是提升基层档案队伍业务水平。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开展观摩交流等形式增强档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培养,积极营造团结进取档案队伍。二是培养档案人员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把教育培训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来抓,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三是定期组织档案知识学习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更新理念、更新观点、提高认识,确保档案工作保持良好发展局面。 四是加强档案系统业务交流学习、学术研讨活动,提高档案人员综合素养,以“讲能力、转作风、树形象、求实效”为主题,全面提升档案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服务大局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深化检察档案管理体系建设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社会档案意识的增强,依法管理诉讼档案工作的地位将更加凸显,诉讼档案的法制建设也将受到更多的关注。档案资源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基础,是深化管理手段、挖掘信息价值,从而换发档案工作的生机和活力。检察档案记载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历程,更主要反映着检察工作民主法制进程和重大司法改革的原貌。

(一)依法管档,法律先行

作为档案守护者、执行者,必须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更新、补充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定和标准管理档案事业,任何人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凡是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档案工作者只有熟悉法条,依法办事,才能赢得社会的理解和尊重,才能为档案事业法制化建设添砖加瓦。

(二)依法管档,从源头抓起

档案接收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接收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档案管理与档案利用,因此,对待接收工作不能丝毫懈怠,更不能马马虎虎碍于情面,对不符合要求卷宗材料坚决退回整改。

(三)依法管档,抓好档案入口关

在诉讼档案归档时,档案机构应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对诉讼档案进行分类管理,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编号应以本单位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前提,将不同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的案卷每年各编一个顺序号。并对诉讼卷宗的编号、案件来源、嫌疑人姓名、申诉人姓名、举报人姓名、案由、处理结果、收案日期、结案日期、承办人、归档日期、盖章情况以及卷宗目录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归档的诉讼卷宗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序,全面提高档案归档质量。

(四)依法管档,建立信息采集制度

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采集制度,信息采集是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系统的基础,没有丰富的电子数据支撑,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信息采集制度的建立需要各部门的参与、支持、配合,明确采集范围、内容及保密措施。

四、深化检察档案安全保密体系建设

保障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应当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把安全责任、安全制度、保障措施落实到实处。一是加大档案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投入,逐步实现纸质档案库房、音像档案库房、实物档案库房、阅览室“四分开”。二是加大档案库房配备监控报警设备、温湿度控制调节设备、气体灭火设备、驱虫杀菌设备,配齐音像检测和播放设备、数字化扫描、存储、备份设备、档案管理软件及专用服务器,切实提高综合保障能力。三是加大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严防把涉密档案传输到非涉密网络,加强对档案管理软件、档案专用计算机、档案专用服务器和其他档案存储介质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数字档案室建设和运行的安全。四是坚持定期自查和档案安全巡查。定期清点库存档案,检查借阅制度落实情况,加大互查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制度落实到实处。

五、深化检察档案利用服务能力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对档案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档案提供利用服务,就是最大限度的满足档案利用需求,发挥档案的凭证作用。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发挥价值的集中体现,实现档案利用服务的拓展与增值,充分发挥各类档案的作用,实现档案的价值。 (一)严格借阅档案审批制度,确保档案利用安全

结合档案利用多的情况下,制定严格的档案审批程序,制定档案利用审批表,由档案利用人签名,填写借阅事项、借阅目的和借阅时间,经处室兼职档案员签名,报处室正、副处长审批,再报主管检察长批准。文书档案属于我院机密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外单位利用我院文书档案时,需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规档。

(二)严格借阅登记手续,确保证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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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把握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内涵

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指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将档案资料通过加工处理,应用数字化原理和计算机网络,对档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开发和利用,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其具有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一体化、信息利用共享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等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信息资源建设。检察档案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之一,其开发和利用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检察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所在。三是标准规范建设。四是应用体系建设。五是人才队伍建设。

2 深入剖析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是档案管理基础工作不牢。一方面,在硬件环境上,缺乏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工具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光盘刻录机、缩微设备、复印机以及光盘、磁盘等等,导致纸质档案的转换、加工处理、整理分析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快捷高效的信息化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在软件环境上,缺乏档案信息化管理各个环节的标准规范,如在把纸质的档案转换成电子文档这个阶段,缺乏详细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什么样的纸质档案应该采用何种转换格式,导致相同类型的纸质档案经过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处理就有不同电子格式,增加了信息化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是可用档案信息资源不多。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档案部门主要依靠归档制度来保证档案试实体的收集,始终未能摆脱“重藏轻用”的局面:即重视档案部门内部组织管理,轻视研究和预测检察机构及社会对馆藏信息的需求;重视馆藏服务方式,轻视深层次的信息服务;重视馆藏档案信息的政治性和保密性,轻视馆藏档案信息的社会性和文化性;重视以实体为中心的“保管模式”,忽视以信息整合为中心的“后保管模式”。

三是信息安全保密程度不高。在信息时代,由于网络等技术的应用,使得档案信息泄密的渠道和风险不断增加,除了常见的网络病毒、网络黑客对管理计算机的入侵,工作人员无意泄露等情况外,电磁泄露、剩磁泄露等威胁更是防不胜防。此外,由于信息化条件下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相互分离的,泄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几乎无法判断档案信息是否被非法复制,而且档案信息在泄露后可借助网络快速传播,很难实现泄密后的补救控制。 转贴于

四是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强。受人员编制数量所限,一线业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有些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只能由合同制临时工担任,而这些人员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业务知识相对比较欠缺,只能边干边学;受思想认识水平所限,有的档案人员认为档案管理工作是默默无闻的服务性工作,难以成就一番业绩,因而很多档案人员工作一两年就变动工作岗位,难以保持档案管理工作的梯次衔接,更难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

3 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探索实践

一是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破除认识误区,坚持以服务诉讼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档案利用需求与特点,结合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发展水平来开展;坚持以服务社会为着眼点,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坚持以单位实际情况为落脚点,讲求实效,追求投资效益,做到建一个成一个,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

二是建立机构,加强协调。必须通过设置高效率的工作机构,促使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序开展,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的组织管理机构、网络系统的设计建造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等。其中,组织管理机构是建设的决策指挥者和组织实施者,是整个信息化建设的策动力;网络系统设计建造机构是具体负责档案信息网络的规划、技术设计和工程建造的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服务机构是档案信息网络的实际运作者,负责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的组织、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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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扩大监督范围,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覆盖于整个诉讼程序

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由于民事执行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因此,执行监督必将为基层民事检察监督提供重要的职能舞台。二是增加规定对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外,民诉法将小额诉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案件。三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法律监督。民诉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责,使民事检察监督由结果监督走向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

(二)增加监督方式

“上级抗”的抗诉制度,使基层民事检察职能如同虚置,导致案源不足、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尽而导致基层民行干部储备、制度建设、实践探索等方面难得获得有力支撑。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与抗诉并列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这是立法对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在民事检察中探索同级监督的确认,使基层民事检察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使“上级抗”监督模式下被虚化了的基层院的监督职能具备了实质化的制度条件。

(三)理顺了检察院监督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又包括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新民诉法为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切实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

一是申请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必须符合民诉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二是审查期限。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三是限制反复申请。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强化监督手段

为了保障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里的调查权,不应超出为了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需要了解情况的具体范围,更不能理解为类似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关职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明确这一区分,尊重并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问题,更要依法行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五)息诉工作任务加重,要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

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检察环节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发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我们要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控申接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息诉息访工作的合力,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

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制约民事检察职能有效发挥的最大瓶颈。对于民事检察职能的规定相对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民事执行的监督,虽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对于监督的范围、监督方式以及监督的效果等问题都没有明确。2、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调解进行监督,但该规定过于笼统,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程序、回复期限、不回复的后果等问题缺乏明文规定。3、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调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虽然下发了调卷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卷宗归档不及时、调卷程序复杂等,挤占了办案时间,导致案件久拖不结。

(二)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反腐败的形势也很严峻。无论是党委、人大还是检察机关内部,都更重视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民事检察职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三)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内容,大幅缩短办案期限,增加了息诉比例和息诉罢访难度,工作量大幅增加,现有的人员将难以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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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积红今年59岁,是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司法警察,因他的警衔是警司,大家都亲切地称呼他为“张警司”,尽管多年前他早已晋升为二级警督,但大家仍习惯地称呼他为“张警司”。当然,也有不少年轻的干警出于尊重,亲切地称呼他为“张叔”。

提起张积红,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上上下下无人不竖大拇指。他到底有哪些优点和先进事迹值得这么多人称赞和表扬呢?下面,我就带大家认识一下“张警司”。

“小伙儿张警司”

尽管已年近花甲,即将退休,但是“张警司”仍然坚守在工作一线,丝毫没有“车到码头船到站”,要松一松、歇一歇的心态。相反,他在工作岗位上,保持着几十年如一日的工作状态,不仅任劳任怨,干起事来也是劲头儿十足,楼上楼下经常看见他拿着某份文件一路小跑、健步如飞,热情洋溢地在各个办公室统计各类数据、分发文件、通知、协调处理领导交办的各类事项,工作状态和精气神俨然是个刚参加工作的“小伙儿”。

“老黄牛”张警司

在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大大小小的各类会议上,在每个院领导口中,用来表扬“张警司”的最高的词汇就是“老黄牛”。诚然,他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确实担得起“老黄牛”这个称号。每天他都是单位来的最早、走的最晚的那个人,因为管着机要通道,有时下班后还会有紧急文件,为了不耽误每一份文件送到领导手里的时间,他每天都比别人晚半个小时下班,每逢下班时,楼道里经常传来他给家里人打电话的声音“你们先吃,别等我!”。因为院里外地干警很多,每逢国庆、春节,值班人手排不过来时,总是他挺身而出,每年的两个长假中,至少有两到三天都是他值班,一部分是他主动排班给自己,一部分是他主动替家在外地的干警帮忙值班。2019年大年三十,院里的大部分外地干警回家过年了,因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派人网格区内巡逻,他知道院里人员情况后,二话不说,从上午8点一直巡逻到晚上24:00,期间只换班回家吃了顿饭,整个除夕夜都是在单位值班室度过的。

“技术流”张警司

尽管已经59岁了,但张警司和他同龄的很多干部都不一样,他不仅能熟练操作各类办公软件,还能管护甚至维修内外网网络系统及各类网络终端,院里的视频会议系统、无纸化办公系统都是由他掌管,网络信息安全等工作也是由他负责,他在信息化工作方面的技术已远超许多当下抱着手机和电脑长大年轻人,可谓不折不扣“技术流”。日常生活中,张警司还经常网上“shopping”,不仅懂技术,还跟紧时代潮流,时髦范儿十足。

“犟人王”张警司

总是被人表扬的张警司,也时常有被人“抱怨”甚至“冲撞”的时候,这源于他对工作近乎偏执的较真儿劲儿。因为负责院里的机要通道,收发的很多文件都是涉密件,所以张警司在处理文件的过程中,十分严谨、仔细。经他手发送的文件、资料,他都要反复查看,但凡觉得有哪句话、哪个字,甚至是哪个标点符号不妥,他都要跟文件起草人或相关责任人严格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才发出。他经手的每一个事项也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有时候遇到紧急事项,干警们忙着要报送资料,碰巧领导不在单位,没人签字或者无法盖章的时候,干警们急得双脚跳,张警司却一如既往地“轴”,哪怕干警已经跟领导请示过了,也要当着他的面跟领导打个电话进行再确认,而且事后他一定会找到领导完善相关的手续。在处理一些事情过程中,因他过于坚持原则,时常会和领导及同事们“辩论”一番,有时不惜争的脸红脖子粗。为此,干警们对他有过不少“怨言”,说他是个十足的“犟人”。但也正因为这种严谨、这种较真儿、这种“犟”,他从检以来,以司法警察身份在执行搜查、拘传、送达、协助检察人员进行提讯等过程中无一差错,他负责的机要通道、网络安全及保管的相关资料等未发生任何泄密及其他安全事故。

“疫情防控先锋”张警司

历年来,在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各类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受到最多表扬的人,非“张警司”莫属,“张积红”这个名字也是院里各项表彰奖励中的高频词。此次被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作为先进典型通报表扬,既是我们意料之中,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1月26日晚,收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紧急通知,要求27日早单位派一名志愿者进入社区进行疫情摸底排查,时值大年初二,很多外地干警尚未来得及返岗,院里一时难以派出人员,27日当天值班的张警司挺身而出,以志愿者的身份配合牵头单位及相关人员进入社区挨家挨户摸底排查,连续多日奋战在防疫一线。社区摸底排查工作甫一结束,他得知院里很多外地干警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还有的干警处于居家隔离当中,张警司一天也没休息,立马返回院里,主动承担了公文平台及机要通道的文件收发、每日疫情防控报表的填报、防控物资的发放及部分居家隔离干警的包联等工作,每日加班加点,忙到晨昏颠倒,但他仍像几十年来的一贯所作,毫无半句怨言。

当单位要推荐他为疫情防控工作先进典型时,他的“倔劲儿”又上来了,他说到:“我是国家工作人员,领着国家的工资,就该为国家出力办事,这些都是我应该做的,算不上啥先进,也当不了典型”。直到领导多次找他谈话,并告诉他这是一项命令,必须执行,他才填了个人信息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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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讲,基层检察保密工作总体形势较好,抓保密工作的力度较大,检察干警队保密工作的认识比较深刻,保密这根"弦"绷得也很紧。但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影响,检察保密工作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给检察保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造成了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件定密不准。该定秘密的未定秘密,不该定秘密的定为了秘密;该低定密级却高定密级,该高定密级而低定密级;定密期限把握不当,要么过长,要么过短;定密以后,保密期过后一直不解密等等。

二是保密意识不强。有的干警对于工作中的哪些事项应该作为秘密,哪些不应该作为秘密认识不足,对于检务公开中"保"与"放"的尺度把握不准,个别干警甚至认为检察工作已无密可保,有密难保,因而思想松弛,常常在不经意中泄露秘密。

三是保密措施不严。一些干警对本职工作之外的秘密缺乏保护意识,如新闻宣传中有的加大对工作成就的宣传或一味追求宣传内容真实而间接泄密等等;局域网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到位,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防范、重使用、轻保密的错误倾向而导致失、泄密现象发生。

二、主要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形势变化认识不足。面对快速变化的形势和检察保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形势教育抓得不紧不力,保密教育也流于形式,不系统,不经常,导致部分检察干警认识不深刻,适应不及时,保密意识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存在"基层检察院没有什么秘密"、"自己知道的,别人早就知道了,检察院无密可保"、"资料放在柜子里,丢不了"等模糊认识和麻痹思想,从而出现电话中互通内容、餐桌上交换对工作的看法、办公室人走不锁门、办公桌上随意摆放密件、不经领导批准复印密件等"不经意"却极容易发生失泄密问题的现象。

二是对相关知识了解不深。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人员专职的少,兼职的多。这些人员从事保密工作一般时间不长,没有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对保密知识的了解,主要局限于基础的东西,开展保密工作的方式也较传统,缺乏系统的、深层次的保密知识和工作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科技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一般的保密工作人员对现代科技知识了解、掌握深度不够,知识面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而丰富更新,因此相应地,应用现代科技知识开展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就欠缺,从而使基层检察保密工作陷入困境。

三是对保密规律把握不准。保密工作规律性是指那些从根本上影响到保密工作效能发挥的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它既存在于宏观的领域,比如关于保密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检察保密工作的性质等;也存在于微观的领域,比如检察保密工作所应当遵循的控制知情范围、控制接触程度等管理原则。这些基本规律,有的已经被我们所认识,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特别是在当前,保密工作正由传统的以依*人的自觉性为主的管理模式向既依*自觉性更依*依法管理的模式转变。新的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密工作人员对保密规律性的认识没有随之深化,对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出现了"不适应",从而导致了保密方向不明确。

三、对策建议

检察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加强和改进,有效的方式方法很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和总结。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保密法制教育。意识是行动的指南。要搞好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保密意识问题。树立良好的保密意识,重要的是要加强保密法制教育工作。因此当务之急应当是通过办培训班、专题辅导、集中教育、图片展览等多种方式,较为系统地开展对检察干警的保密法制教育工作,使检察干警全面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丰富头脑,从而形成强烈的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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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对此,越来越多国家将技术侦查作为一项有效的侦查对策,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在国际反腐环境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特殊侦查措施。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也作出了新规定,为侦查工作注入活力与发展空间,是一项符合国际公约精神、有利于顺应时势打击职务犯罪的举措。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也快速作出了相应修改,使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检察规则》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看来,我国主要从适用原则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初步构建起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机制:如对技术侦查的启动设置了重罪适用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审批原则,而对被查对象则设置了使用材料保护人员和信息安全、必要时可以庭外核实证据、侦查人员保密义务、及时销毁无关材料、证据材料用途特定、辩护律师可获悉技术侦查情况等一系列权利救济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仍处于较为笼统的初步构建阶段,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可参考的依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处于缺失、空白的状态,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审批程序需进一步细化,包括审批主体、流程和方式的明确。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对经谁审批、以何种程序报批,《检察规则》中也只表述为"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都没有予以明确。据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在讨论稿中明确规定,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随后在公布的草案一审审议稿中删除了这一较为明确的审批程序。笔者认为,草案中原本欲将审批权一部分赋予公安机关的设计有悖于宪法关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能规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的侦查措施、诉讼活动及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正如所有刑事案件的批捕权都统一归属于检察机关一样,技术侦查属于侦查措施的一种,从法理上讲也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批。至于由哪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出于对侦查效率和效果的考虑,如果采取技术侦查须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则耗费较多时间,往往会错失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比照职务犯罪批捕制度,即省级以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技术侦查申请,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提出的技术侦查申请则由同级检察机关审批。

二、增加权利救济措施,制衡技术侦查权。

一是事后告知当事人,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第1款规定,一旦对侦查目的、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者生命以及派遣的侦察员的继续使用不会构成危险的时候,应当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当事人。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和以此获得的证据内容。这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向当事人公开技术侦查证据,也有利于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职能;二是明确违法采取技术侦查的法律后果(包括处罚内容),规定违反技术侦查限制时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建立侵权行为可诉制度,从而在违反规定采取技术侦查产生违法后果或者因工作疏失而给无辜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被害者能够得到赔偿或者补偿。

三、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庭外核实方式。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如何进行庭外核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直接与侦查有关人员进行庭外接触,了解并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内容、来源和取证过程等情况并形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并收入审判案卷,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的意见后决定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使庭外调查活动具有较高的隐秘性;缺点是,控辩双方均不在场,无法对进行侦查的有关人员提供证言的情况进行直接了解,也无法当场进行质证,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的弊端。为了保障质证权,在能够保证有关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较为妥适的办法是: 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共同在场进行证据调查和核实,形成笔录; 然后在恢复法庭审理后将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笔录内容或要旨告知被告人,听取其意见,进而确定是否将该证据采纳为定案的根据。

四、对技术侦查措施执行权应当有变通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这是指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后须交公安机关执行,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决定权与执行权合一。但是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不少具体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执行动力不足,案件的侦破与公安机关的利害关系不大,在目前司法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难免优先考虑自身案件,检察机关技术侦查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无法保障。以往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普遍反映协调公安机关使用技侦手段时效性差、容易贻误战机。二是存在执行回避问题,当办理公安系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若仍由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很有可能会受到推诿扯皮甚至不予配合的对待,给办案侦查工作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三是不利于保密工作,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的情况不在检察机关的可控范围内,增加了泄密的风险和追究泄密者责任的难度,一旦走漏消息就失去了采取技术侦查的意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同样承担着侦查犯罪的职能,甚至对技术侦查有着比公安机关更为迫切的需要,且基于前述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申请上提一级检察机关审批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批准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在检察机关内部范围一定程度上能达到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应当被赋予技术侦查的执行权。

参考文献:

[1]李缓,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天水行政学院学2012年第4期;

[2]张建伟,特殊侦查权力的授予与限制--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得失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篇12

目前,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使用了计算机作为办公或办案的工具,但是应用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是单项应用,系统的标准化、通用性和易用性都较低,与检察业务联系不紧密、联网功能和保密功能不理想。产生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缺乏一个科学、正确和统一的认识。这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究竟什么是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这一点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都没有精确的定义,而检察机关在不断改革发展,计算机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也在飞速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也在随之相应丰富和变化。本人认为,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检察业务系统与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在检察系统中的具体应用。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来认识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会有不同的侧重。

一方面,从检察业务系统的角度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对原有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的改进、提高和发展,对检察工作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处理、存贮、传输、综合分析,以便更加准确、高效、方便地服务于检察工作。是用信息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方法对现有检察工作流程及机构设置进行科学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一套计算机辅助系统。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绝不仅仅是有几台电脑处理一般文书或者建立一个局域网就做到的。目前很多检察机关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认识仍停留在非常肤浅的水平上,对现有检察业务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认识,只注重业务工作的具体事务,不注重从信息科学的角度分析问题。事实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其职能的实现不仅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很强的政策性,而且检察机关内部与外部的信息流转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具有一般信息系统的基本特点。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分析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计算机应用工作所急需树立的基本观点。对这一问题的种种错误认识直接导致了系统开发工作和应用推广工作的困难。比如有的单位领导虽然很重视计算机应用工作,但往往直接要求技术部门实现某一具体的功能,而没有系统的规划,结果不仅应用成果难以联网,而且标准化和规范化都很低,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同志甚至把办公自动化与检察信息系统相混淆。一般认为,广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包含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检察信息系统是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狭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仅指以文书处理为核心的办文系统。

本人认为,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内容包括与检察机关相关的办公及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案件管理、文书处理、人事管理、设备管理、档案管理、行政财务管理等子系统,各子系统均具有统计、检索、共享、联网等功能特性。其中案件管理子系统是核心内容,与其他子系统有机联系。根据检察工作的发展情况,还应逐步增加预防信息管理系统。检察业务是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核心,计算机只是工具,过分依赖技术设备或者轻视技术手段的看法都是不可取的。只有用系统的观点认识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开展计算机及网络应用工作的被动局面,彻底跳出不断开发不断否定以及重硬件不重软件、硬件不断更新却一直不够用、软件不停开发却一直不好用的怪圈。

检察机关的工作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具有信息处理的连续性、网络性、保密性等特点。机构设置在相对稳定的同时也在不断改革发展之中。只有用系统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方法认识检察工作,才能有效建立高效灵活适应变化的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对现有检察工作特别是业务工作进行科学抽象、综合分析,是正确理解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前提。由于对检察工作缺乏系统科学和管理科学以及信息科学方面的认识,所以我们在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时会不自觉地把这项工作简单地认为是使用计算机的几项功能,从而造成计算机应用工作难以形成系统化、网络化,甚至造成局部效率提高了,整体效率反而降低的结果。

另一方面,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角度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是计算机的重要应用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化已经成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本特征。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功能早已超出了数值计算、控制、设计等传统应用领域,与各行业的结合使得传统行业的运转模式发生深刻的变化。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检察机关的应用,不仅是发挥一般性的文字处理功能,更重要的是发挥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功能。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综合了软件工程、数据库、局域网与广域网、信息安全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多种技术而在检察工作中的系统化应用,是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新领域,检察工作的特点直接影响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具体实现。检察机关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点,工作具有法定的程序,不仅系统信息具有很强的保密要求,而且系统内部的实现过程甚至开发过程都有很强的保密要求,这在开展计算机应用工作时,对计算机应用开发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在系统开发时,对各开发阶段的管理控制具有其特殊性。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角度正确认识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对于成功地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致关重要的。

二。如何开发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

开发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工作涉及面很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主要就当前普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1.正确认识,科学规划。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内容和特点要有正确全面的认识,不仅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技术部门要有正确认识,广大干警也要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有充分的认识。对建立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后,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要有足够的准备。

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既要长远规划,又要具有动态性,用发展的眼光辩证地对待规划。一个好的规划对顺利建立和运用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有着长远的影响。规划工作包括系统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要有足够的适应性。要避免因检察机关的人员调整而影响系统建设。建设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工作,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检察工作的政策倾向。应尽量减少因个人喜好对规划工作的影响。

对于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建设周期,要统筹规划,既与正常的检察工作相适应,又要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

2.重在应用。这是检验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质量的唯一标准,要避免过份强调技术的先进性,也要避免不尊重技术的倾向或者形式化的建设。技术工作不是形象工程,也不是门面工作。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效果最终要通过实际应用来检验。检察机关广大干警对检察业务很熟,但对技术系统的运用能力相对较弱。是否易用、实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的实施和推广。技术人员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避免单纯从技术的观点处理问题。

3.经济适中,适当超前。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是一项投资较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硬件费用、软件费用、网络费用、管理及培训费用。不仅有建设费用,而且有运行费用及维护费用。检察机关经费普遍比较紧张,不可能只选择最先进的设备及开发运行方式,另一方面,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检察工作也在不断改革,也没有必要设想建立一个一劳永逸的系统。条件好的单位可以尽量选择生命周期长的硬件、软件及运行方式。运行方式要尽量超前,但设备配置要逐步增加。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硬件每半年就出现一代新产品,同时价格在不断下降。所以在选型上要适当超前,配备时分步实施。

4.合理组织和管理开发队伍。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开发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多个领域,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基层检察院最好由检察长全面负责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以便在重大问题上协调、把关、及时决策。由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专业开发单位的人员共同组成开发组。各类人员既有侧重,又相互配合。其中参与开发的检察干警和技术人员可以由区级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共同组成。

不能把技术部门变成软件开发部门,尽管有些基层检察院具有相当强的开发实力,但完全由检察系统内部的技术人员开发存在一系列问题,技术断升级、人员培训及系统维护等都是专业性系统性的工作,如果完全由技术部门进行开发,技术人员的精力及主要工作重点将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一系列问题。目前一些条件好的检察院已经逐步把检察机关部分后勤服务等工作交由社会化服务机构进行,以便使检察干警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其他检察工作。检察技术部门也应在职能定位上逐步达到有关法律要求,不能把检察技术部门当成单纯的技术开发部门。

发挥技术与检察业务两用人才的作用是成功的关键,要让他们参加全部开发过程的工作。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技术部门领导只懂法律知识、不懂技术知识,不能以行政职务级别的高低当作技术水平的高低。破除权威迷信,不懂技术的同志更容易迷信权威,这些现象现在在机关单位仍相当普遍。要充分发挥技术与检察业务两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技术与检察业务两用人才不是检察业务人员学习一点计算机知识或者计算机技术人员知道一些法律知识就够的,而是要精通检察业务的同时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发系统不同于对系统的简单使用,要具备专业水准和开拓创新能力才行。不仅要懂技术理论和检察理论,更要懂检察实务和计算机应用技术。技术与检察业务两用人才是检察机关的保贵财富,一定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人尽其才。

在是否聘请专业开发单位的问题上,一直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各单位的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只要能够组成上面所述的开发组就可以。至于聘请专业开发单位是否就一定有技术保证、一定会带来保密、后续服务等问题,这些都要具体分析。各种开发人员的构成方式都存在优缺点,关键是要树立系统科学的观点,对开发工作采取正确的管理方法,而不要在具体形式上过分纠缠。

有人认为直接购买商品化的软件系统是最简便高效的方式,我认为这种看法并不正确。一方面,基层检察院的机购设置与职能划分不尽一致,商品化的软件系统在具有通用性的同时必然缺少针对性,甚至好看不适用。另一方面,软件只是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内容,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不仅包括软件,还包括硬件、网络、相应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与上下级的联网等内容。商品化的软件系统可以作为局部子系统,但不能代替整个计算机检察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比如可以适当选用阅文系统软件,人事管理软件。要注意现成商品化软件与整个系统的接口问题、数据一致性与数据冗余问题,在网络环境下,还要特别注意对软件系统进行安全性检验。如何有效检验目标程序在网络环境中的安全性是目前计算机安全领域的一项新课题。直接购买商品化的软件系统在一定时期内或某个具体应用项目上是可行的,但不能过分依赖商品化软件系统。事实上,我们只有在财务系统等少数几项标准化较强的领域较好地发挥了商品化的软件系统的作用。

5.严格遵循软件工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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