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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
目前,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成员方遭受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引起的,影响我国出口利益,如其它WTO成员方在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滥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其它成员对我国政府的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提出的交涉。基本情况如下:
1贸易摩擦的数量居高不下
我国加入WTO后,针对我的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越来越多的成员转而采取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据商务部统计,加入WTO前后的2001,2002年,国外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1.4和7.92亿美元。2006年,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6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不少WTO成员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第七条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的倾销调查中,一方面难以获得企业独立的反倾销税税率,另一方面由于选择“替代国”生产要素等的价格计算我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导致较高反倾销税税率。
2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有蔓延之势
加入WTO后,相继有韩、日、加、美、印、土、欧盟及秘鲁等8个WTO成员以我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为由,制定其国内立法并为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做准备。自2002年8月13日印度对我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发起第一例特保调查以来,截止2006年12月底,先后有印、美、土、欧盟及秘鲁对我产品发起21起特保调查,涉案金额14.27亿美元。
三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巨大。而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重要产业生存、发展和本国就业,减少贸易逆差,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形成一定障碍。
1、贸易摩擦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利益
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73起,保障措施案件51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这些贸易摩擦还进一步使我出口产品丧失了潜在的贸易机会,而丧失贸易机会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要远大于涉案金额。
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和产业的国际信誉,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损害,贸易摩擦还会影响我国与当事国及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影响我国在国际发展中的外部环境。
2、贸易摩擦在宏观上对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效应
贸易摩擦的不断出现,抑制了我潜在的产品出口,阻碍了我进一步扩大出口、市场多元化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国内新兴产业的建立及健康发展受到影响,国内市场受到一定冲击;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这些负面影响则是无法估量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现阶段我国就业问题、“三农”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上发生的贸易摩擦可能会使产业工人、农民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
3、贸易摩擦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民经济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外贸依存度从1978年的9.8%跃至2006年的70%贸易摩擦对出口的影响,势必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连锁反应,应对贸易摩擦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涉及机电产品十分广泛,所涉及的产品十分广泛,除了上述10类设备外,加上与此有关的材料、组件,已远远超出这个范围。电子产品中包括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个人电脑、传真机等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以及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的录制和复制设备等。机械产品中包括了多种电器产品、部分监测和控制器械、复印机、摄影机、割草机和部分机械加工设备,以及家电电器、照明设备和自动售货机等。这些产品多数是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据有关部门初步分析,上述产品将涵盖我国200多个海关税号)。
目前我国产品尚不能满足指令要求,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大多超标。同时,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要付给专业回收公司的费用为单价的3%~5%。因此,欧盟采取的这一措施,必将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且欧盟的这一行动,很可能被美国、日本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效仿,采取类似措施,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四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的作用
1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作用的优势
首先,应诉企业需要了解实地情况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和答辩,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得到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见,单个企业即使想应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而一旦超过规定的应诉时间,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调查当局就可单方面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行业协会则可以安排专门的部门、人员应对反倾销的调查、应诉答辩,行业协会具有时间和人员上的优势。
其次,反倾销官司程序烦琐,持续时间漫长,而且聘请应诉律师的费用也很高。企业一旦卷入,即便胜诉,所损失的金额也不少。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望而却步,宁愿转换市场,另找出路。而行业协会则可以集合企业成员共同筹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于资金短缺而不愿应诉的情况。
再次,由于反倾销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得一些企业产生了畏难心理。很多企业经常把反倾销调查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担心成为“被告”而上“法庭”,并承担法律责任。86更有甚者连“倾销”的概念都不清楚,只要看到自己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就自认其出口行为构成倾销。这样,当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必然手足无措,导致不敢应诉或不知如何应诉而错失机会,并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而代表同行企业的行业协会中不但包括该行业经济领域的专家,而且有熟知反倾销和WTO规则的法律人才,在这样的知识人才储备下,应对反倾销策略的做出应是具有相当力度和可行性的。
最后,目前更多的情况是,单个企业没有应诉的动力。因为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一国的某一产品而不是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其所涉及的是整个行业的公共利益。如果应诉胜利,行业内其他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同样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会进行投入与产出比的经济成本估算,则会发现应诉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不应诉是个体企业在非合作博弈中可以选择的唯一均衡点。许多企业便产生“搭便车”(FreeRiding)87的机会主义心理,企图坐享其成,通常采取不应诉、能搭便车就搭的策略。由于,从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每一个体企业都有免费享有另一个体企业提供利益的占优动机,应诉本身具有较大外部性(Externalities)88,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Goods)。笔者认为,公共产品应该由公共性的组织提供,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者,在应对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反倾销中,行业协会应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它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专门用来建立信息渠道、配备反倾销专业人员、牵头聘请律师、组织企业应诉、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这就可以解决应诉不及时的问题。另外,无论受益还是损失都由行业内的企业分担,这就可能解决某些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2我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反倾销调查前
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出口产品的数量、调节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以此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2)反倾销调查中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行业协会能够在应诉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寻求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并聘请应诉律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配合外国政府做好反倾销调查,提供有关本行业的全面资料。WTO《反倾销协议》第六条中的第八款规定:“当任何一个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妨碍调查,则最初和最终的裁决,不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进口国有关当局都可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也就是说,如果不积极主动提供资料,被调查方就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企业更好地配合调查方,完整地提供他们所需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为核查提供便利,从而使调查方全面、真实地了解本行业的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宝钢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自1996年以来,宝钢六次应诉国外反倾销,其中有三次获胜。其获胜的经验之一就是中国钢铁协会积极协助企业,配合国外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在了解实际的成本等情况后,外国政府的裁定更为公正,宝钢也屡次应诉成功,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后,行业协会可以利用WTO的一些特殊规定为本行业服务。比如,根据WT0《反倾销协议》第五条第八款,如果能证明倾销幅度低于2%(用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从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我国行业协会在组织企业通过问卷调查答复时,对于中国的出口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总量低于3%的情况应给予充分说明,以达到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3)反倾销调查做出裁决后
其一,行业协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权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就WTO各项协定所提起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WTO有关反倾销引起的争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7条第4款有如下规定:“成员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措施是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和临时措施。”因此,如果我国出口商对外国政府所做的裁决有异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方要对WTO的法律条款和反倾销协议非常熟悉,才能指出对方的不合法之处,为自己有效地辩护,并向专家组提出合理的裁定和建议,以保证最终胜诉。但目前我国对WTO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因此可以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WT0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各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其二,行业协会利用《反倾销协议》的复审制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消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在反倾销措施持续一段合理时间后,出口商及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进口国当局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且终止反倾销也不会导致倾销和损害复发,则可以要求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行业协会应该对本行业遭受的所有反倾销案件备案,并由专人负责归类整理,利用上述规定及时要求进口国有关当局审查。凡符合条件者,行业协会应代表企业积极督促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以减少损失。
3行业协会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
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时,其管理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行政性质,而影响竞争的公平,并导致效率的降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相比,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整个行业利益的代表,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无疑高于政府,同时也高于行业内的单个企业。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可以防范政府失灵,又可以利用其优势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并发挥比政府更优越的作用。目前,我国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已正式委托行业协会协助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该系统主要包括对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的监测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损害的监测、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以及出口产品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监测,并定期预警信息,做到未雨绸缪。
其次,由于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并以此来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再次,政府过分利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权力对企业行为进行过多干预,导致企业难有作为。而且政府对各种产品标准的制定不够及时,不能适应竞争节奏。政府部门的倾向性还会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和资源优势。由于这一优势不是通过正常竞争而来,从而企业可能会滥用资源经济优势,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形成市场的行政垄断。政府对信息反馈回应慢,导致其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市场的职能。94在市场、政府失灵过程中,需要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组织加以弥补。而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职能恰能弥补这一缺损,引导企业的有序竞争。
最后,政府可直接调配的各种资源日益匮乏或短缺,政府为保证其主要任务与目标的完成,必须将有限的资源集中配置到满足全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和环节中去,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地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中做出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无力,也根本不可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均对行业组织寄予厚望,并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关爱,行业协会的产生是政府的客观需要。
4可以互通信息,统一确定整个行业的战略战术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最重要的市场资源,其能给市场主体带来无限的经济效益,而同时信息的获取与交换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单个企业在国际市场进行运营时,必须搜寻和掌握一定的信息并依据市场信息做出最佳决策。
对于企业来讲,出口任何一种产品到国外都应进行周密而详尽的市场调研以求尽可能掌握各种信息,以防出口产品遭受进口国来势汹汹的反倾销。然而,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这种调查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对同一行业内所属企业而言,其所搜寻的信息大多一致,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合作与协同,那么很可能出现所有企业都为搜寻同一信息而各自付出费用,从社会资源的总量考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有关反倾销信息的获取和收集也并非一件易事,其需要经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这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然而,对于由相同或相近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而言,行业协会便可为各个企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其费用由各个成员分担,由此便可以使单个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统计数据表明,约有80%的行业协会具有信息统计功能,居所有功能的第一位。综上所述,中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因素,能够发挥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应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五、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实证案例分析
在国外,有很多事例证明那里的行业协会是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提起人或者实际组织者,以行业整体角度参与反倾销案件的全部活动,将比企业单独参与该类活动,均为有利有效得多。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就是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中国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以期在短时间内将中国的打火机挤出欧洲市场。可见成熟的行业协会正是这样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外部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依托。通过借鉴国外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中国行业协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行业协会的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对中早已开始了实践探索。
(1)温州打火机案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温州每年生产打火机8.5亿只,80%用于出口,在欧洲市场占有率达到80%的事实,对欧洲打火机生产厂商是绝对的威胁。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他们及时组织召开应对分析会,剖析利弊,最后,作出团结一致、共同集资、共聘律师、联合应诉的决策。这一举措,聚沙成塔,以一当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正式向欧盟撤诉,2003年9月11日,欧委会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场没有硝烟的国际贸易大战便以“挑战者”的匆匆“撤兵”而宣告“应战者”告捷。这标志着温州打火机协会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其是中国进入WTO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
(2)中美轴承案
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面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球轴承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102作为会员的代表在其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并积极准备应诉。最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争取的宝贵成果。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制度规定,从目前影响很大的温州打火机案、中美轴承案入手,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探索情况,着重论述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博鳌亚洲论坛会长龙永图称,发挥协会团结作用,把企业组织起来,才能有战斗力,才能在应对反倾销上做得更加漂亮,从而在抗辩中获胜。
六加强机电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是各国政府,同样世贸组织允许的对国内产业实施救济是通过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的。然而与产业自己相比,政府对产业的情况可能不很熟悉,对外来产品的威胁不很敏感,因此就要求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代表产业的利益向政府申诉。从我国以往与贸易伙伴的冲突与摩擦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工作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日本国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的反倾销诉讼案,就是由他们国内有关的机电协会首先提出并胁迫政府提起的;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起特殊保障措施案,这一案件就出于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六成的会员向美国国际贸易协会递交了针对中国的球轴承反倾销调查申请。
1确立机电行业协会代表我国企业的地位
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也陆续建立了行业协会和商会,但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还不能满足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在国内市场中的反倾销诉讼申请方面,我国己经提起的反倾销申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企业独自提出的,这将大大降低中国企业针对外国来华商品在国内市场倾销案件的立案申请的效果和应有的影响。因此行业协会要能代表企业、产业的利益向政府提出申诉,谋求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企业中的害群之马予以制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国政府要在法律制度上、体制上确立行业协会一定的全力和职责,这是加强国内产业保护的关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一、贸易摩擦的概念
国际贸易理论界对“贸易摩擦”并未作专门的定义。综合比较普遍的理解,“贸易摩擦”指各国(地区)之间、各国(地区)相关产业之间、一国(地区)的产业或企业与其它国家(地区)政府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由于当今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因此“贸易摩擦”主要是指发生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的国际争端,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家(地区)在经济贸易发展中的利益冲突.
二、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
目前,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成员方遭受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引起的,影响我国出口利益,如其它WTO成员方在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滥用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其它成员对我国政府的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提出的交涉。基本情况如下:
1贸易摩擦的数量居高不下
我国加入WTO后,针对我的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越来越多的成员转而采取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据商务部统计,加入WTO前后的2001,2002年,国外对我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1.4和7.92亿美元。2006年,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6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不少WTO成员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第七条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的倾销调查中,一方面难以获得企业独立的反倾销税税率,另一方面由于选择“替代国”生产要素等的价格计算我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导致较高反倾销税税率。
2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有蔓延之势
加入WTO后,相继有韩、日、加、美、印、土、欧盟及秘鲁等8个WTO成员以我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为由,制定其国内立法并为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做准备。自2002年8月13日印度对我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发起第一例特保调查以来,截止2006年12月底,先后有印、美、土、欧盟及秘鲁对我产品发起21起特保调查,涉案金额14.27亿美元。
三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巨大。而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重要产业生存、发展和本国就业,减少贸易逆差,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形成一定障碍。
1、贸易摩擦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利益
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73起,保障措施案件51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这些贸易摩擦还进一步使我出口产品丧失了潜在的贸易机会,而丧失贸易机会所带来的间接损失要远大于涉案金额。
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和产业的国际信誉,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损害,贸易摩擦还会影响我国与当事国及其它国家的经济关系,影响我国在国际发展中的外部环境。
2、贸易摩擦在宏观上对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效应
贸易摩擦的不断出现,抑制了我潜在的产品出口,阻碍了我进一步扩大出口、市场多元化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国内新兴产业的建立及健康发展受到影响,国内市场受到一定冲击;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这些负面影响则是无法估量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现阶段我国就业问题、“三农”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上发生的贸易摩擦可能会使产业工人、农民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会危及社会稳定.
3、贸易摩擦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民经济对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外贸依存度从1978年的9.8%跃至2006年的70%贸易摩擦对出口的影响,势必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连锁反应,应对贸易摩擦事关国家经济安全。
涉及机电产品十分广泛,所涉及的产品十分广泛,除了上述10类设备外,加上与此有关的材料、组件,已远远超出这个范围。电子产品中包括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个人电脑、传真机等信息技术和通信设备,以及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的录制和复制设备等。机械产品中包括了多种电器产品、部分监测和控制器械、复印机、摄影机、割草机和部分机械加工设备,以及家电电器、照明设备和自动售货机等。这些产品多数是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据有关部门初步分析,上述产品将涵盖我国200多个海关税号)。
目前我国产品尚不能满足指令要求,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大多超标。同时,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要付给专业回收公司的费用为单价的3%~5%。因此,欧盟采取的这一措施,必将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且欧盟的这一行动,很可能被美国、日本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效仿,采取类似措施,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四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的作用
1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作用的优势
首先,应诉企业需要了解实地情况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和答辩,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得到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见,单个企业即使想应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而一旦超过规定的应诉时间,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调查当局就可单方面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行业协会则可以安排专门的部门、人员应对反倾销的调查、应诉答辩,行业协会具有时间和人员上的优势。
其次,反倾销官司程序烦琐,持续时间漫长,而且聘请应诉律师的费用也很高。企业一旦卷入,即便胜诉,所损失的金额也不少。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望而却步,宁愿转换市场,另找出路。而行业协会则可以集合企业成员共同筹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于资金短缺而不愿应诉的情况。
再次,由于反倾销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得一些企业产生了畏难心理。很多企业经常把反倾销调查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担心成为“被告”而上“法庭”,并承担法律责任。86更有甚者连“倾销”的概念都不清楚,只要看到自己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就自认其出口行为构成倾销。这样,当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必然手足无措,导致不敢应诉或不知如何应诉而错失机会,并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而代表同行企业的行业协会中不但包括该行业经济领域的专家,而且有熟知反倾销和WTO规则的法律人才,在这样的知识人才储备下,应对反倾销策略的做出应是具有相当力度和可行性的。
最后,目前更多的情况是,单个企业没有应诉的动力。因为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一国的某一产品而不是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其所涉及的是整个行业的公共利益。如果应诉胜利,行业内其他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同样受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会进行投入与产出比的经济成本估算,则会发现应诉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不应诉是个体企业在非合作博弈中可以选择的唯一均衡点。许多企业便产生“搭便车”(FreeRiding)87的机会主义心理,企图坐享其成,通常采取不应诉、能搭便车就搭的策略。由于,从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每一个体企业都有免费享有另一个体企业提供利益的占优动机,应诉本身具有较大外部性(Externalities)88,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Goods)。笔者认为,公共产品应该由公共性的组织提供,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者,在应对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反倾销中,行业协会应是一个适当的选择。它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专门用来建立信息渠道、配备反倾销专业人员、牵头聘请律师、组织企业应诉、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这就可以解决应诉不及时的问题。另外,无论受益还是损失都由行业内的企业分担,这就可能解决某些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2我国机电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反倾销调查前
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出口产品的数量、调节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以此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2)反倾销调查中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行业协会能够在应诉限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问卷,并就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寻求国外进口商的帮助,以便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并聘请应诉律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配合外国政府做好反倾销调查,提供有关本行业的全面资料。WTO《反倾销协议》第六条中的第八款规定:“当任何一个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极大地妨碍调查,则最初和最终的裁决,不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进口国有关当局都可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也就是说,如果不积极主动提供资料,被调查方就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企业更好地配合调查方,完整地提供他们所需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为核查提供便利,从而使调查方全面、真实地了解本行业的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宝钢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自1996年以来,宝钢六次应诉国外反倾销,其中有三次获胜。其获胜的经验之一就是中国钢铁协会积极协助企业,配合国外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在了解实际的成本等情况后,外国政府的裁定更为公正,宝钢也屡次应诉成功,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
最后,行业协会可以利用WTO的一些特殊规定为本行业服务。比如,根据WT0《反倾销协议》第五条第八款,如果能证明倾销幅度低于2%(用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从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我国行业协会在组织企业通过问卷调查答复时,对于中国的出口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总量低于3%的情况应给予充分说明,以达到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3)反倾销调查做出裁决后
其一,行业协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权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就WTO各项协定所提起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WTO有关反倾销引起的争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7条第4款有如下规定:“成员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措施是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和临时措施。”因此,如果我国出口商对外国政府所做的裁决有异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方要对WTO的法律条款和反倾销协议非常熟悉,才能指出对方的不合法之处,为自己有效地辩护,并向专家组提出合理的裁定和建议,以保证最终胜诉。但目前我国对WTO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因此可以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WT0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各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其二,行业协会利用《反倾销协议》的复审制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消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在反倾销措施持续一段合理时间后,出口商及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进口国当局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且终止反倾销也不会导致倾销和损害复发,则可以要求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行业协会应该对本行业遭受的所有反倾销案件备案,并由专人负责归类整理,利用上述规定及时要求进口国有关当局审查。凡符合条件者,行业协会应代表企业积极督促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以减少损失。
3行业协会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
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时,其管理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行政性质,而影响竞争的公平,并导致效率的降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相比,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作为整个行业利益的代表,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无疑高于政府,同时也高于行业内的单个企业。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可以防范政府失灵,又可以利用其优势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并发挥比政府更优越的作用。目前,我国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已正式委托行业协会协助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负责采集、分析和上报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和动态情况。该系统主要包括对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的监测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损害的监测、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以及出口产品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监测,并定期预警信息,做到未雨绸缪。
其次,由于我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出口产品过于集中,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其自律职能来协调本行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必要时可以限定最低价,并以此来实现在保持价格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构成倾销,从而确保整个行业的利益。
再次,政府过分利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权力对企业行为进行过多干预,导致企业难有作为。而且政府对各种产品标准的制定不够及时,不能适应竞争节奏。政府部门的倾向性还会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和资源优势。由于这一优势不是通过正常竞争而来,从而企业可能会滥用资源经济优势,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形成市场的行政垄断。政府对信息反馈回应慢,导致其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市场的职能。94在市场、政府失灵过程中,需要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组织加以弥补。而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等职能恰能弥补这一缺损,引导企业的有序竞争。
最后,政府可直接调配的各种资源日益匮乏或短缺,政府为保证其主要任务与目标的完成,必须将有限的资源集中配置到满足全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和环节中去,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地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中做出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确实无力,也根本不可能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服务。因此,各级政府均对行业组织寄予厚望,并倾注了大量的热情与关爱,行业协会的产生是政府的客观需要。
4可以互通信息,统一确定整个行业的战略战术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最重要的市场资源,其能给市场主体带来无限的经济效益,而同时信息的获取与交换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单个企业在国际市场进行运营时,必须搜寻和掌握一定的信息并依据市场信息做出最佳决策。
对于企业来讲,出口任何一种产品到国外都应进行周密而详尽的市场调研以求尽可能掌握各种信息,以防出口产品遭受进口国来势汹汹的反倾销。然而,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这种调查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对同一行业内所属企业而言,其所搜寻的信息大多一致,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合作与协同,那么很可能出现所有企业都为搜寻同一信息而各自付出费用,从社会资源的总量考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有关反倾销信息的获取和收集也并非一件易事,其需要经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这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然而,对于由相同或相近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而言,行业协会便可为各个企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其费用由各个成员分担,由此便可以使单个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统计数据表明,约有80%的行业协会具有信息统计功能,居所有功能的第一位。综上所述,中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因素,能够发挥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应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五、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实证案例分析
在国外,有很多事例证明那里的行业协会是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提起人或者实际组织者,以行业整体角度参与反倾销案件的全部活动,将比企业单独参与该类活动,均为有利有效得多。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就是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中国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以期在短时间内将中国的打火机挤出欧洲市场。可见成熟的行业协会正是这样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协调外部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依托。通过借鉴国外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中国行业协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行业协会的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对中早已开始了实践探索。
(1)温州打火机案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温州每年生产打火机8.5亿只,80%用于出口,在欧洲市场占有率达到80%的事实,对欧洲打火机生产厂商是绝对的威胁。2003年6月28日,经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欧盟宣布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他们及时组织召开应对分析会,剖析利弊,最后,作出团结一致、共同集资、共聘律师、联合应诉的决策。这一举措,聚沙成塔,以一当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正式向欧盟撤诉,2003年9月11日,欧委会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实行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场没有硝烟的国际贸易大战便以“挑战者”的匆匆“撤兵”而宣告“应战者”告捷。这标志着温州打火机协会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其是中国进入WTO后中国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
(2)中美轴承案
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面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球轴承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102作为会员的代表在其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并积极准备应诉。最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争取的宝贵成果。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制度规定,从目前影响很大的温州打火机案、中美轴承案入手,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探索情况,着重论述了我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博鳌亚洲论坛会长龙永图称,发挥协会团结作用,把企业组织起来,才能有战斗力,才能在应对反倾销上做得更加漂亮,从而在抗辩中获胜。
六加强机电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是各国政府,同样世贸组织允许的对国内产业实施救济是通过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的。然而与产业自己相比,政府对产业的情况可能不很熟悉,对外来产品的威胁不很敏感,因此就要求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体系中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代表产业的利益向政府申诉。从我国以往与贸易伙伴的冲突与摩擦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在产业救济工作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日本国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的反倾销诉讼案,就是由他们国内有关的机电协会首先提出并胁迫政府提起的;2002年2月发生的中美轴承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起特殊保障措施案,这一案件就出于美国轴承制造协会六成的会员向美国国际贸易协会递交了针对中国的球轴承反倾销调查申请。
1确立机电行业协会代表我国企业的地位
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也陆续建立了行业协会和商会,但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还不能满足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在国内市场中的反倾销诉讼申请方面,我国己经提起的反倾销申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个别企业独自提出的,这将大大降低中国企业针对外国来华商品在国内市场倾销案件的立案申请的效果和应有的影响。因此行业协会要能代表企业、产业的利益向政府提出申诉,谋求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企业中的害群之马予以制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国政府要在法律制度上、体制上确立行业协会一定的全力和职责,这是加强国内产业保护的关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和商会要为企业扩大出口,优化进口结构服务,为整顿和规范外经贸市场秩序服务;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增强应对贸易争端的能力,学会运用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维护经济安全;更重要的是,如果由每个企业单独应诉,会造成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现象,即一个企业承担成本,其他的企业分享收益。因此,应该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能够帮助行业内的企业加强合作,收集和传递信息,并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更好的采取应对措施。
3协会——搭建企业合作平台
面对欧盟双指令给机电行业带来的困难,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协会要设法促进企业间的有效合作,提升行业整体竞争优势。协会中分设空调、冰箱、热水器等多个分支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研究合作。与此同时,商会以及中介组织方面必须要加大信息传达和市场服务,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及时向企业通报信息,指导实际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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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王春等主编:《反倾销应对之道》,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我国风电行业的发展在近些年不容小觑,由于其尚属新兴产业,基础不够扎实,资金积累也不够,因此迫切需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以增强发展实力.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外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并具备简便、快捷、准入门槛低等优点,因此风电行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并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融资,以达到融资的最佳效果.本文通过分析风电行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拓宽风电行业的融资渠道.
1.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
我国的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已走完20多年的历程.“十五”期间,风电发展非常迅速,累计总装机容量从2000年的3.44x105kW增长到2008年的1.2153x10’kW,位居世界第4名,仅次于美国、德国和西班牙.我国历年风电机组累计装机容量如图1所示.
虽然我国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发展迅速,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我国风电设备却始终依赖进口,尤其是高端的技术设备.据统计,在2007年中国风电设备新增市场份额中,国产设备(包括合资)占57%,进口产品占43%;2008年我国风电设备市场40%需求仍由进口产品满足,见图2.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共进口风力发电机组976台,金额超过了9853万美元.现在世界几大风机制造巨头订单已经排到两年以后,主要订货商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些设备价格昂贵,生产周期长,因此占用了大量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影响了风电企业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
我国的风电企业在设备制造技术上要与国际大厂商竞争还为时过早,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因此,我国风电行业必须从进口方面入手,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贸易融资,解决我国风电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资金问题.
2.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2.1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在一年内的属于短期融资.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以短期融资为主.需要进口风电机组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短期国际贸易方式.
2.1.1进口发票融资
对于一般性的单笔金额不大、生产周期不长、付款期限也不长的经常性贸易,应该选择进口发票融资,又称进口汇出汇款融资.它是在进口商收到进口货物,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之前,向进口地银行申请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业务.这一融资方式不需要冗长的审核,只要有票据就可以进行融资,而且效率高、风险小。因此,采用此种融资方式可以减少风电企业在进口设备时资金占压,并可优化资金管理.有了银行的信贷支持,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但由于银行需要控制风险,并不会对所有的发票都进行贴现,因此这种方式也有较大的局限性,
2.1.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银行为帮助进口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根据所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可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前者是开证行在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即先行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单据并将货物销售后,再偿还银行先行垫付的进口货款本息.对进口商而言,进口信用证押汇是以信托收据为抵押品,利用银行信用和银行资金完成其商品的进口贸易和国内销售的融资方式.进口托收押汇是银行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货的一种融通资金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商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进口托收押汇.实际上,这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短期融资方式.
2.1.3假远期信用证
在假远期信用证下,买卖双方达成的是即期交易,但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待提供单据后可即期收汇.这种操作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是即期收款,对进口商来说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对外付款.这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是进口商通过兑现它所持有的银行远期承兑汇票而实现的融资,因此付款银行的贴息及承兑费均由进口商承担.对于进口商来说,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这样,不仅可以即期取货销售,还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2.2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我国风电企业针对付款期较长、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采用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期限一般在1一5年或5年以上.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较多应用于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或进口融资.
2.2.1福费廷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大额远期票据提供融资,并能防范信贷风险的金融服务.主要适合对大型成套设备提供出口融资.福费廷是包买票据(Forfeiting)的音译,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福费廷属于批发性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型合同,对于金额较小的项目而言,由于收费较高,优越性并不明显。
2.2.2出口信贷
相对大型的风电企业可以选择出口信贷形式,其贷款金额大、融资期限长,有些甚至可以长达10年.出口信贷是出口国银行通过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从而使国外进口商获得融资便利,增加购买本国出口产品的能力,以达到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目的.出口信贷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推广.出口信贷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我国风电企业主要通过买方信贷进行中长期融资.买方信贷是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运到至该货物销售出去取得货款期间,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融通,一般由出口商所在的国家银行在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下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用于支付进口所需贷款.买方信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对于我国风电企业而言,买方信贷可以使机组或者零件采用现汇报价,以便企业对商品货价、费用了解得比较清楚,而且也便于和其他国家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出口商则可以及时收到货款,从而避免向出口方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3.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常见问题
当前,在我国风电行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也存在转多问题.
3.1缺乏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很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风电企业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后盾,一旦遇上风险便束手无策.究其原因是企业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刻,易忽视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一旦没有及时收到零配件和机组,就没有足够的收益,不仅企业难以归还银行的贷款,让自己的资信受到牵累,而且连国家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贸易欺诈行为,同时圆满地完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在进行贸易业务前,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的全球信息网络,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了解客户的信息并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估,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即时跟踪国外客户的动态变化,适时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示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设立这样专门的信用管理体系会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也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同样可以达到规避贸易风险的目的.
3.2对国际贸易融资相关业务不够熟悉
由于企业内缺乏高素质的相关人才,对国际贸易业务和银行业务不熟悉,从而不能熟练地运用新的金融工具.现在越来越多样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操作人员要有更高的技能和经验,而大多数的风电企业都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因此,风电企业应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
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贸易条件和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国际贸易中的组合融资工具,达到最佳融资效果.单一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必定有其特殊性和不足,可通过与其他贸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来填补缺陷.我国风电企业大多进口金额大的成套风机设备,融资期限较长,更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殊要求,创造性地利用传统贸易融资方式与现代融资方式,将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通过组合搭配各种融资方式和风险缓释技术,设计专门的融资方案,以实现充分融资的目的.
3.3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
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方面,企业在寻找第3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风电企业进口的风机设备是用于进一步投资风电场项目,而且投资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缺乏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如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虽然能用于抵押,但是抵押率低,而且还有费用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等缺陷.在担保不能落实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为没有实力和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较大的融资额度.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本身要努力提高实力,提升自身的担保能力.只有在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资金积累、资信度和业务量的情况下,使银行承担的风险随之减小,自然就会愿意提高企业的资信额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融资.当然,当前我国的风电产业还处于成长阶段,政府应该出面为风电行业的贸易融资提供担保,这可作为政府扶持绿色能源产业的一项措施.从世界各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的政策扶持显得非常重要.
我国风电行业的发展在近些年不容小觑,由于其尚属新兴产业,基础不够扎实,资金积累也不够,因此迫切需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以增强发展实力.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外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并具备简便、快捷、准入门槛低等优点,因此风电行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并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融资,以达到融资的最佳效果.本文通过分析风电行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拓宽风电行业的融资渠道.
1.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
我国的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已走完20多年的历程.“十五”期间,风电发展非常迅速,累计总装机容量从2000年的3.44x105 kW增长到2008年的1.2153x10’kW,位居世界第4名,仅次于美国、德国和西班牙.我国历年风电机组累计装机容量如图1所示.
虽然我国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发展迅速,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我国风电设备却始终依赖进口,尤其是高端的技术设备.据统计,在2007年中国风电设备新增市场份额中,国产设备(包括合资)占57%,进口产品占43 % ;2008年我国风电设备市场40%需求仍由进口产品满足,见图2.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共进口风力发电机组976台,金额超过了9 853万美元.现在世界几大风机制造巨头订单已经排到两年以后,主要订货商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些设备价格昂贵,生产周期长,因此占用了大量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影响了风电企业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
我国的风电企业在设备制造技术上要与国际大厂商竞争还为时过早,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因此,我国风电行业必须从进口方面入手,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贸易融资,解决我国风电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资金问题.
2.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2.1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在一年内的属于短期融资.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以短期融资为主.需要进口风电机组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短期国际贸易方式.
2.1.1进口发票融资
对于一般性的单笔金额不大、生产周期不长、付款期限也不长的经常性贸易,应该选择进口发票融资,又称进口汇出汇款融资.它是在进口商收到进口货物,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之前,向进口地银行申请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业务.这一融资方式不需要冗长的审核,只要有票据就可以进行融资,而且效率高、风险小。因此,采用此种融资方式可以减少风电企业在进口设备时资金占压,并可优化资金管理.有了银行的信贷支持,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但由于银行需要控制风险,并不会对所有的发票都进行贴现,因此这种方式也有较大的局限性,
2. 1.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银行为帮助进口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根据所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可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前者是开证行在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即先行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单据并将货物销售后,再偿还银行先行垫付的进口货款本息.对进口商而言,进口信用证押汇是以信托收据为抵押品,利用银行信用和银行资金完成其商品的进口贸易和国内销售的融资方式.进口托收押汇是银行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货的一种融通资金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商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进口托收押汇.实际上,这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短期融资方式.
2. 1. 3假远期信用证
在假远期信用证下,买卖双方达成的是即期交易,但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待提供单据后可即期收汇.这种操作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是即期收款,对进口商来说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对外付款.这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是进口商通过兑现它所持有的银行远期承兑汇票而实现的融资,因此付款银行的贴息及承兑费均由进口商承担.对于进口商来说,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这样,不仅可以即期取货销售,还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2. 2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我国风电企业针对付款期较长、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采用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期限一般在1一5年或5年以上.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较多应用于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或进口融资.
2. 2. 1福费廷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大额远期票据提供融资,并能防范信贷风险的金融服务.主要适合对大型成套设备提供出口融资.福费廷是包买票据(Forfeiting)的音译,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福费廷属于批发性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型合同,对于金额较小的项目而言,由于收费较高,优越性并不明显。
2. 2. 2出口信贷
相对大型的风电企业可以选择出口信贷形式,其贷款金额大、融资期限长,有些甚至可以长达10年.出口信贷是出口国银行通过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从而使国外进口商获得融资便利,增加购买本国出口产品的能力,以达到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目的.出口信贷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推广.出口信贷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我国风电企业主要通过买方信贷进行中长期融资.买方信贷是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运到至该货物销售出去取得货款期间,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融通,一般由出口商所在的国家银行在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下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用于支付进口所需贷款.买方信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对于我国风电企业而言,买方信贷可以使机组或者零件采用现汇报价,以便企业对商品货价、费用了解得比较清楚,而且也便于和其他国家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出口商则可以及时收到货款,从而避免向出口方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3.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常见问题
当前,在我国风电行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也存在转多问题.
3.1缺乏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很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风电企业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后盾,一旦遇上风险便束手无策.究其原因是企业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刻,易忽视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一旦没有及时收到零配件和机组,就没有足够的收益,不仅企业难以归还银行的贷款,让自己的资信受到牵累,而且连国家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贸易欺诈行为,同时圆满地完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浅谈我国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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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贸易业务前,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的全球信息网络,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了解客户的信息并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估,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即时跟踪国外客户的动态变化,适时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示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设立这样专门的信用管理体系会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也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同样可以达到规避贸易风险的目的.
3. 2对国际贸易融资相关业务不够熟悉
由于企业内缺乏高素质的相关人才,对国际贸易业务和银行业务不熟悉,从而不能熟练地运用新的金融工具.现在越来越多样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操作人员要有更高的技能和经验,而大多数的风电企业都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因此,风电企业应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
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贸易条件和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国际贸易中的组合融资工具,达到最佳融资效果.单一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必定有其特殊性和不足,可通过与其他贸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来填补缺陷.我国风电企业大多进口金额大的成套风机设备,融资期限较长,更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殊要求,创造性地利用传统贸易融资方式与现代融资方式,将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通过组合搭配各种融资方式和风险缓释技术,设计专门的融资方案,以实现充分融资的目的.
3. 3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
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方面,企业在寻找第3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风电企业进口的风机设备是用于进一步投资风电场项目,而且投资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缺乏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如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虽然能用于抵押,但是抵押率低,而且还有费用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等缺陷.在担保不能落实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为没有实力和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较大的融资额度.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本身要努力提高实力,提升自身的担保能力.只有在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资金积累、资信度和业务量的情况下,使银行承担的风险随之减小,自然就会愿意提高企业的资信额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融资.当然,当前我国的风电产业还处于成长阶段,政府应该出面为风电行业的贸易融资提供担保,这可作为政府扶持绿色能源产业的一项措施.从世界各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的政策扶持显得非常重要.
一、引言
目前,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破口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重要手段。比如,2009年9月在美国颁布的《美国创新战略:促进可持续增长和提供优良的工作机会》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发动支持先进汽车技术、清洁能源革命、推动健康技术创新。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英国创造性的推出了“制造业战略”,指出要重点发展生命科学、超低碳汽车、尖端制造业和医药行业。韩国也于2009年1月在《新增长动力规划及发展战略》中提出,重点发展生物产业、新兴信息技术产业、能源与环境、绿色汽车等22个重点方向。同年的4月日本制定了新增长战略,着重发展医疗与护理、电力汽车、环保型汽车、太阳能发电、文化旅游等产业。而我国更是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战略举措。在“一二五”规划中指出,培养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促进中国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这一计划,到2015年新兴产业的产值要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8%,到2020年将达到15%。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也加剧了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2011年5月,美国国贸委员会指责我国促进本土创新的政策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发展,并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同年11月,美国的商务部展开对中国晶硅光伏电池的“双反”调查。
针对这种现象,国内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李金桀(2011)指出,贸易摩擦涉及的产品正在从传统的劳动密集行业向新兴产业扩展,对策是掌握标准制定权;Pengmei Li、Huiming、Li(2011.7)将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新兴产业进行对比,得到战略新兴产业的竞争实质上是技术竞争,中国选择战略新兴产业应和发达国家的选择相一致;魏少婷(2013)通过对新兴产业贸易摩擦的实质研究得到新兴产业贸易摩擦实质上是战略性贸易摩擦。
尽管不乏对新兴产业贸易摩擦成因对策的研究文献,但多数研究并没有从产业根源上深究战略新兴产业贸易摩擦的根本原因,因而所提对策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认为一个产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该产业贸易摩擦的程度及其协调的难易。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本特征就是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问题的革命性技术的产业化运用。这种技术只能以国内市场的强大需求为动力而自主研发,这种产业的成长壮大也只能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漫长过程中逐渐完成。因此,本文按照产业特点决定贸易特点和摩擦特点的逻辑思路,寻找从根本上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贸易摩擦的出路。
二、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状况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指出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本思路和政策要点之一就是“五大支持政策”,它们分别是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是在更早的时候产生的,所以我国提出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核心技术上几乎都存在问题。两种模式截然不同的“待遇”,多少反映了赚快钱、靠补贴仍是光伏产业的主流。光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中的一种,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其发展渠道、盈利模式却只有新兴的“形”,而没有新兴的“魂”。
目前我国各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都普遍存在市场发育程度差和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就拿光伏产业来说,资料显示,我国光伏产业50% 以上的原料需要进口,而90%以上的市场又在国外,但光伏产业所产生的污染又全部留在了国内。即使国内10%的市场,由于一些新兴产业企业规模小,力量分散,研发能力不足,又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很显然,缺乏市场需求的产业发展是没有根基的,是没法产生良好的经济技术效益的,是不能长久的,其成长是受限的。产业发展所必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对其他产业的带动性,该发挥的力量也很难实现和发挥。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是在更早时候产生,因此我国提出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核心技术上几乎都有“软肋”。例如,一边是光伏巨头不断加码建下游电站,热火朝天;一边却是分布式光伏雷声大雨点小,死气沉沉。两种模式截然不同的“待遇”,多少反映了赚快钱、靠补贴仍是光伏产业的主流。光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中的一种,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其发展渠道、盈利模式却只有新兴的“形”,而没有新兴的“魂”。太阳能产业制造能力中国已居世界首位,但核心技术专利和知识产权仍依赖国外。我国也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给予培育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力的政策支持,以此抢占未来世界新一轮的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同时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战略新兴产业贸易摩擦的特点
1.战略新兴产业的行业特点
(1)发展的同步性
虽然发达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起步较早,但是由于其成效低再加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其进度是微乎其微的。发展中国家虽然起步晚于发达国家,但是其赶超意识强、重视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并付诸行动。这样使得全世界战略新兴产业几乎处于同一阶段,发展阶段的相近性导致发展战略的相似性。
(2)产业的幼稚性
战略新兴产业处于发展的初期,不但所需的技术处在研发阶段创新的支撑体系还很不完善,而且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和流程也在探索之中,其产品处在生命周期的初始阶段,生产成本高,难以大规模生产,因而缺乏国际竞争力。
(3)补贴的必然性
由于战略新兴产业的对科研的高要求、小规模生产、技术的先进性等,使得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初始阶段需要承担较高的成本。所以政府为了国内新兴产业能够取得竞争优势,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必须给予企业补贴以使其有足够的进入资金。例如,据《2013年中国光伏发展报告》,我国光伏发电享受的补贴不仅包括项目初投资补贴还有以发电量计量的电价补贴。
从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特点(两头在外、中国光伏产业对外依存度过高、技术水平低、自主研发弱、产能过剩)来看,中国新兴产业除具有上述特点外,还有其特殊性: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快速发展、企业增多,存在严重的复制现象进而导致了产能过剩;但行业处于低水平且竞争力低,在某些重要技术方面实现了突破但并没有抓住核心技术,这使得中国新兴产业的发展一直处于劣势地位。
2.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贸易特点
(1)光伏产品出口增长迅猛
表列出了我国近6年以来光伏产品进出口的统计数据,从表中我们看到,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它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百分比更是不断递增,说明了我国光伏产品对外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全国对外贸易的平均增速。关于2012年光伏产品出口下降的主要原因正是本文之重点,即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遭到进口国多种形式的救济措施所致。具体原因将在下文中详细表。
(2)贸易方式以加工贸易为主
由于我国技术水平低、自主研发能力弱,在全球光伏产业链中,位于上端、利润空间巨大的高纯度硅料生产技术被国外企业垄断,国内企业只占据了利润微薄、资金技术门槛低的产业链中下游。仅仅是把中国作为光伏产品的中转站,从国外进口高技术原材料在中国加工后再出口国外,即形成了“两头在外”的形式。这样不仅把污染留在国内而且还导致中国所谓的过度出口。我国光伏产业原料进口比例高达90%。
(3)出口地区相对集中
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地区相当集中,2012年(图),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国家(地区)主要是欧盟,对欧盟国家(地区)的出口额分别占到光伏产品出口总额的67%。对美国出口占总额的11%,其次是日本占7%,然后是澳大利亚、印度及其他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分别是6%、2%、7%。出口地区过于集中给我国光伏产品的发展带来了不小风险。
3.战略新兴产业的贸易摩擦特点
(1)由政府主导
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贸易救济措施的采取、摩擦的解决过程中,政府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事关一个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必然成为一个国家政府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战略新兴产业的幼稚性、发展的同时性以及战略的相似性使得该产业竞争日益激烈,摩擦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摩擦的有效解决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2)具有长期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大都具有原创性,非贸易所能得到,必须经过长期的自主研发。与此相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也必然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贸易摩擦和救济措施将长期存在。
(3)以反补贴为主
补贴是政府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主要政策工具,也必然成为各国支持国内战略新兴产业成长壮大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因此,反补贴措施就成为战略新兴产业最主要的贸易救济措施。
四、战略新兴产业贸易摩擦根源分析
相关文献普遍认为光伏产品贸易摩擦发生的原因有:保护相关产业,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政治上的大选压力,中国对外
贸易的迅速发展、出口秩序混乱、政策措施扭曲、企业应诉抗辩能力弱等。但是我们认为所有这些原因背后的根本原因是由该产业的产业特征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我国光伏产业目前选择的依靠国外核心技术和国外市场加工出口的发展道路是不符合其产业特征的。
1.基于战略性贸易理论的分析
根据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国家为了促进本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就需要从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消费等方面过程提供政策支持。对进口国来说,必须采取贸易保护的政策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而对出口国来说,就给予大量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的补贴政策最终会导致产能过剩。
2.基于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分析
在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之间都存在研发/生产方面的同步性,使该产业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能使本国企业在国内很好的发展,国内相关产业会团结起来建立成特殊利益集团,共同影响政府的贸易政策选择。例如欧美对我国光伏产品双反调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利益集团游说产生的政治影响。
3.基于相似需求理论的分析
瑞典经济学家林德(Linder)认为,一个产业的发展首先应该基于国内的市场需求。因为在满足国内市场的过程中,企业能够及时地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改进技术,完善产品。当国内市场的需求满足以后,就可以向与本国收入水平接近的国家出口。同时,收入水平接近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对同一产品需求的差异性,从而为他们之间产业内贸易提供了可能。这种出口时机和出口流向的选择,既可以避免主要为出口而生产造成的大量集中出口或向收入低于本国的国家市场出口容易引发的倾销问题和出口补贴问题,从而大大降低贸易摩擦的可能性;也可以通过战略新兴产业内部贸易建立起稳固的贸易关系。尤其是对于大国产业发展和贸易而言,这一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见,战略新兴产业走内需发展的道路应该各国的普遍选择。
4.基于技术差距和产品周期理论的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M.U.Posner)、弗农(R.Vernon)等人认为,技术领先的国家具有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因而拥有生产和出口高技术产品的比较优势。技术在国际间的转移要经历首先垄断技术并在创新国当地生产和消费该产品,当国内市场满足后就向收入水平接近的国家出口此商品,之后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在国外投资生产该产品,最后才愿意出卖技术。这说明决定一个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在该产业发展的发育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是很难买到的,只有到了产业的衰退期才可以买得到该技术,但意义已经微不足道。因此,战略新兴产业的核心和关键技术只能走自主创新的道路。
五、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策
针对战略新兴产业的行业特点、贸易特点及摩擦特点,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要走自主研发、扩大国内需求的道路。政府应将大量的补贴用于研发核心技术上,有了本国的核心技术可大量增加本国新兴产业的产量,供给增加就会引起国内价格下降,国内消费者的相对购买力增加,需求增加。在满足国内需求之后,将剩余产品用于出口,这时因国内价格较低进口国没有理由对中国出口的产品予以救济措施。另外即便是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给以补贴,但因是国内补贴国内消费,所以不存在贸易问题。我国新兴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跃升转换。具体措施如下:逐步将政府的出口补贴转变为对新兴产业的研发投入和人才培养;出口补贴只能暂时增加相关产品出口,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产业竞争力,部分企业还养成了依赖补贴、不思进取的惰性。
2.进一步规范政策,不断扩大国内需求
积极有效地拉动国内需求。贸易摩擦背后隐藏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经济增长对外依存度过高,过于依赖出口。一定意义上讲,国内需求的不足,直接导致的就是企业竞相压价争取出口。事实证明,通过此种大进大出的“打工经济”,国人自己获到的实惠并不多。因此统筹对外开放与国内发展的关系,把重心放到扩大内需上来,是缓解光伏产业贸易争端的一根本出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尤其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一定要遵守世贸组织规则,不能随意进行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作为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国内市场的开发空间是非常巨大的。而且相对于国际市场,国内市场的可控性更强。从过度依靠外需转为以内需为主,是减少我国与他国间贸易摩擦的良策。
3.面临着日益升级的贸易摩擦,只有掌握标准制定权,才可能摆脱被牵制地位。中国企业要立足国际市场,就要勇于布局中高端市场。除此之外,基于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出口地区相对集中的特点,应该走多元化市场战略,这样可以减少发展新兴产业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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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电商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冲击
得益于改革开放的稳步推进,特别是加入WTO的重大际遇,精外语懂外贸的外向型人才一度成为社会最急需的紧俏人才。许多学校瞄准市场需求,牢牢抓住这一历史机遇,纷纷申报和设置国际贸易这一新专业。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700多所高校陆续设置了国际贸易专业。与英语、计算机、法学等专业一样,国际贸易专业现在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国高校开设数量最多的十大专业之一。
与研究型高校相比,应用型本科院校虽然也属于本科层次,但最大的特色和优点是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地方特色,注重培养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虽然两者的培养目标定位有所差异。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的国际贸易专业的课程结构设置相差甚微,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培养的毕业生,从总体上而言,并没有完全具备所预期的应用型人才的突出特征。
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虽然世界经济已经逐步复苏和回暖,但基本上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这给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稳定增长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对外贸易模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特别是这几年,Ebay、亚马逊、阿里巴巴、敦煌网、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网等海内外电商巨头纷纷转向跨境电商,直接推动了国际贸易额的新一轮提升,并超出同期传统对外贸易额发展速度5倍以上。由此可见,跨境电商的发展态势异常迅猛,并与传统贸易的缓慢增长形成了鲜明对比。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跨境电商本身所具有的海量商品信息库的巨大优势,传统外贸企业纷纷谋求转型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跨境电商的人才却“一票难求”。据有关部门测算,整个跨境电商行业未来三年的人才缺口将达到445.7万,并且呈不断扩大之势。
跨境电商是融合了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两种业态的新型跨境交易模式,在交易平台、支付手段、报关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存在较大的不同,有着自身独特的运营方式。这就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如果我们不重视人才培养的改革,不重视创新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在教学中仍然侧重于传统外贸模式下的国际贸易人才培养,对跨境电商的发展和运营涉及很少,就将使得学生无法真正全面了解当前国际贸易特别是新兴的跨境电商的进出口操作模式,也必然使得课程的教学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导致教学内容和实践出现脱节。那么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也会大打折扣,不能较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的职业需要。
综上所述,对跨境电商背景下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进行改革研究已经迫在眉睫,并且显得尤为重要。
二、跨境电商背景下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一)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
第一,公共基础课程所占学分和学时较多,教学内容僵化。与英语为例,众所周知,英语是与国外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最核心的能力在于沟通和表达。但是我们的英语教学却基本上是以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为导向,学生的阅读能力和写作功底比较扎实,听力和口语这些英语应用能力普遍较弱。此外,他们的专业英语也相当薄弱。导致在面试和步人工作岗位时,面对面试官和客户一片茫然,不知道应该如何用专业外语进行表达。
第二,专业课程体系老化,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与跨境电商如火如荼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的课程体系中只有电子商务概论与之相关,而且这只是一门基础性课程,对于今后的工作需要而言是远远不够的。那些实操性强的课程,譬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电子商务视觉设计、电子商务建设、运营和管理、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策、网络营销等,普遍开设较少。
(二)专业教学内容陈旧
如今国际贸易的专业教材种类繁多,层次多样,但是他们基本上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缺点,那就是教材内容基本上都立足于传统贸易方式,对于最近这几年如火如荼迅猛发展的跨境电商的相关内容没有及时地进行补充和更新,甚至根本都没有涉及。这样就使得教师在教学时很难对跨境电商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两者的区别进行详细的讲解,教学内容稍显陈旧。例如,跨境电商改变了传统贸易对成交方式的限制,不再为了节约运输成本而要求最小订货数量(一般为整柜20尺)。其运输方式也不再采用传统的海洋运输,而是以邮政小包、国际快递和海外仓为主。同时,传统CIC和ICC的保险条款也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一些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险种。如果不让学生详细了解并掌握跨境电商和传统外贸存在的这些诸多不同点,就将使得学生无法真正全面了解当前国际贸易特别是新兴的跨境电商的进出口操作模式,也必然使得专业课程的教学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导致教学内容和实践出现脱节,最终影响学生的毕业就业问题。
(三)教学方式单一
受传统思维以及教学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教师主要是通过课堂细致的讲解来传授相关知识,教学方法比较单一。虽然教师一般也借助了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来辅助教学,但是本质上都是以教师为主导,教学信息都是教师――学生的单向传递,也就是说,我们的教学往往过于注重知识传授,而忽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师生之间的互动较为缺乏。如果我们一直不重视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过于强调接受学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在无形中受到抑制,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素养的培养将受到严重影响,思维能力和操作能力的提升也将大打折扣。
(四)实践教学严重滞后
第一,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严重缺乏。虽然大部分应用型本科院校一直在强调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但是在师资力量方面,担任一线教学任务的教师仍是以年轻教师为主,尤其是具有硕博士学历的教师。虽然这些教师自身的文化层次较高,但是他们普遍缺乏从事外贸工作的经历与经验,无法在教学中给学生提供有效的指导,从而使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教学设施和教学软件有待进一步更新。与研究型大学相比,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规模相对较小,教学设施也相对比较陈旧和简单,不能提供足够的实践教学场所。另外,由于资金和财力的限制,所采购教学软件往往不能满足实际的教学需要。而且许多软件开发的年限较早,教学内容陈旧,与现行外贸运作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
第三,实践教学手段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展。除了软件教学,他们还充分利用实践教学基地等其他途径来加强实践教学。但是基地数量有限,能够接纳的学生也相当有限,大部分学生只能通过单一的实验室教学和有限的软件模拟来完成实践教学这项。
(五)评价考核方式单一
目前各高校普遍流行的做法是采用结果考核,主要多采用传统的期末试卷测试方式来评价考核学生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该考核方式虽然很流行,但也存在较多的弊端。首先,这直接导致学生出现趋利主义。他们在平时学习中往往缺乏主动,几乎没有花费什么功夫,而把精力几乎都放在了期末考试上面,临时突击的现象非常突出。事实上,这样做已经的话卷面分数已经失去了评价考核的意义,因为学生很快就会将这些强行记忆的知识遗忘。他们压根就没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极为薄弱,专业功底非常不扎实。其次,虽然教师灵活采用多种题型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但是无法否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试卷仍侧重于考查专业理论知识,对实践能力的考核很少甚至几乎没有涉及。就算学生平时认真学习期末成绩也比较亮眼,但这也并不能说明W生已经掌握了进出口贸易的操作技能。或许等他们毕业实习或者寻找工作的时候,就会发现实际工作与课堂所学存在较大的差别,不能马上适应进入工作状态。
三、对策研究
(一)优化课程体系设置
我们要紧密跟随经济发展的需要,灵活制定和调整课程培养体系。包括确定英语、高等数学等公共课程的合理学分份额和学习年限,避免过多的挤占专业学时。通过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的用人需求和学生的课程基础知识,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加强对教学内容的研讨,对现有授课内容进行合理的剪裁和添加,与时俱进,探索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适应现代社会和企业发展的公共课教学体系,为宽口径人才培养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我们还需增设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课程,让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这种新型的外贸运作方式。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一,我们要大力加强师资引进,特别是精心挑选一些有丰富外贸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到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通过开展各种丰富的教研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不仅可以让学生接受专业人士的指导,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还可让教师接受业务培训交流,提升实践能力。第二,重视师资培训,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鼓励教师参加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和技术等级鉴定,通过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形式增强实践技能。第三,建立长效的实践能力培养激励机制,鼓励教师通过走访企业、挂职锻炼、研修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自身的外贸从业技能,了解和熟悉最新的外贸发展情况,特别是掌握跨境电商这种新型外贸业态的运作流程和操作技能。
(三)改进教学方式
首先,我们要摆脱传统教学方式的束缚,充分运用投影、录像、录音现代化教学设备和各种网络、移动学习平台,开阔学生视野,加强学生的感知,引导学生利用现代科技学习自由便利的进行学习。其次,我们要彻底摒弃单向式教学思维,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法、现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翻转课堂等多种教学方法展开教学,改变传统课堂过于强调被动接收:机械训练的枯燥沉闷氛围,加强师生互动和交流,让学生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创设一个能引导激励学生积极互动、乐于思考、富于自主性的学习环境,从而实现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专业操作技能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
(四)构建立体化实践教学体系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273-02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及特点
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限制措施或技术法规,这些技术措施或法规主观或客观地成为外国商品进入的障碍。
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第一,合法性。WTO/TBT协议中规定各成员国在适当程度内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或安全及保护生态环境,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此协议使得技术性贸易壁垒存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二,隐蔽性。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直接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和金额,但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得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设置较高的技术标准,使得贸易壁垒具有隐蔽性。第三,争议性。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的出发点是实现自身的合理需求,这决定了每个国家技术标准或法规具有差异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判标准不一致,对标准的协调会引起争议性。第四,复杂性。各成员国根据自己需要设置种类繁多的法规、标准,并根据国内经济状况及国际形势及时调整,让各国难以防范,具有较强的复杂性。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1.中国机电产品出口贸易现状。机电产品作为中国第一大的出口商品,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重要力量。2010年,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达15 937.4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比重达53.6%;2011年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达18 388.8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比重达50.5%。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机电产品贸易国,第一大机电产品出口国,第二大机电产品进口国。
2.中国机电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机电行业是中国第一出口产业,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出口的机电产品总体上以中、低端产品为主,这些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所面临的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与日俱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在中国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行业中,机电仪器自2006年以来始终排列首位,2010年,机电仪器占当年中国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直接损失总额的29.7%。
3.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具有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第一,促使政府完善法律法规,重视保护环境,重视科技发展;第二,促使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国际竞争力;第三,有利于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
与此同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多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具有消极的影响:第一,成为进入国外市场的限制因素;第二,成本上升,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第三,增加贸易纠纷,恶化贸易条件。
三、中国机电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分析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传统的贸易壁垒逐渐淡去,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品,纷纷转向采用更为隐蔽、更具有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技术性贸易壁垒由此深受发达国家的青睐,产生了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双边或多变贸易摩擦,中国机电产品作为中国出口第一大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尤为明显,原因主要有:
1.外在原因。第一,日趋严格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国机电产品遭遇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制定的严格、苛刻的技术贸易标准。中国的机电产品出口数量巨大,但是出口的机电产品大多科技含量低,产品低端,不能满足发达国家高标准的技术条件,导致中国机电产品常常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第二,国际产业价值链利益分配不合理。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劳动力,在全球生产一体化的国际产业链中,把环境成本转嫁给中国。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凭借自身技术优势,限制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出口。这种由于国际产业价值链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生。第三,WTO规则和TBT协议不健全,争端解决机制落后。WTO规则对于规范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协议中有例外和特殊规定。这往往被一些国家利用,为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合理的借口。
2.内在原因。第一,相关法律的缺失及标准体系的落后。首先,中国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致使标准的制定处于混乱状态。其次,中国各种规章条例、办法规定没有系统规定为法律,企业未能严格执行。最后,由于中国国内技术标准和法规较少,涵盖商品种类不齐全,不能形成体系。第二,机电产业结构不合理。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大头仍然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廉价劳动力仍然是中国最大的出口优势。中国机电产品缺乏核心技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这种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不利于中国机电产品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机电企业环保意识差。中国大多数机电出口企业都采取高能耗、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没有充分关注其对环境的影响。这种由于缺乏环保意识,使得中国机电产品频频遭遇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第四,机电企业标准意识差,企业信息闭塞。中国机电企业对标准重视程度不高,不能使机电产品的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机电企业忽视市场信息资源的收集,对目标市场相关产品的标准要求了解不足,由于缺乏有效信息传递渠道,致使机电产品频频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
四、中国机电产品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目前中国机电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势更为严峻,机电行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应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方的作用,构建“三位一体”的应对战略联盟,才能有效跨越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政府方面
1.完善中国的技术法规体系。当前中国的技术法规体系与国际通行技术法规差距较大,必须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WTO有关规则不断完善中国技术法规体系。对现有的法规进行完善、修订,使其具有法律强制性。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双边谈判,参与国际标准化制定活动,使中国的标准提案得到更多的采纳,达成削减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以减少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阻碍。
3.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构建综合信息平台。构建全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综合信息平台,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咨询、评议、预警综合系统,建立机电产品生产及进出口数据的通报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与互动。
4.引导企业创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以政策引导方式,带动企业创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二)行业协会方面
1.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应了解市场变动情况、行业政策动向等相关信息。做好中国企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即使通报,在中国企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应积极配合,帮助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2.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和法规体系。机电行业协会应行业标准,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发挥其优势,从而规范中国机电行业的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标准水平。
3.推动企业认证工作开展。中国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机电企业及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获的通行证,同时争取取得国际同行的认可,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标准和认证差距,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秩序。中国机电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暴露出出口秩序混乱、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的弊端。为了避免机电行业利益的损失,行业协会要积极承担其规范出口秩序的作用。
(三)企业方面
1.积极了解TBT动态,强化标准意识。企业要对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持高度警惕,通过与行业协会交流,了解WTO规则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企业必须增强标准意识,加强标准化工作,使企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
2.树立全程认证观念,提前做好认证检验工作。中国机电企业应将认证理念贯彻到生产的各个环节。根据产品的目标市场选择专业认证,企业要提前了解目标市场的标准和认证要求,严格实施目标国家认证标准,跨越外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重视人才培养,改善企业管理。一方面,机电企业应培养应对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专门人才。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完善员工培训体系,建立科学考核、奖励制度,提高员工整体素质。通过人才培养,提高员工素质,改善企业管理,提升企业机电产品国际竞争力。
4.培育创新能力,实施多元化战略。一方面,机电企业应加大高科技含量机电产品的研发力度,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机电企业应开展市场多元化战略,避免由于市场结构集中带来的出口风险。
5.增强环保意识,积极生产绿色机电产品。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消费已经成为主流,然而,中国机电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因此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机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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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杭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3,(2).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185-02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技术性贸易壁垒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呈现出宽泛性、隐蔽性、争议性和差异化等特点,中国出口行业更是频繁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简称TBT)的阻碍和威胁。作为中国主导出口产品——机电产品更是在国际市场上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如何突破贸易困局,寻求机电产品发展新机遇成为当前政府和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深入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机电产业的影响,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
一、中国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
自从1995 年机电产品成为中国第一大支柱性出口商品以来,机电产品的出口发展迅速,已经连续多年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从1995年的出口438.6亿美元到2010年出口9334.3亿美元,从占全国外贸总出口比重由29.5%上升到59.2%。2009年中国机电产品出口额首次超过德国,名列全球首位。
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欧盟等国家借保护本国经济为由,在各个产品领域采取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1.欧盟、美国成为TBT主要来源国。中国机电出口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依然是欧盟、美国、日本,其中美国是中国机电产品的最大出口国。也就成为对中国发起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多的国家和地区。2010年机电产品在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和韩国共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516批,其中欧盟为首,共263批,占去51%,其次美国194批,占38%。加拿大、日本和韩国则分别是42、9和4批,共占11%。
2.WTO相关通报量不断攀升。自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出于恢复经济的需要,都极力控制外国产品的进口,并大力发展本国产业,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成为保护本国产业所使用手段,与WTO有关的TBT的通报量也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3.技术标准不断推新,新标准要求更为复杂、苛刻。科技的进步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创造了技术条件,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标准涌现并被采用于新的技术检验检疫标准,检测设备、方法也更加先进,对进口产品制定的标准也越来越细,要求也日趋严格。欧盟、北美和日本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机电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建立方面具有完整配套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如欧盟的CE、美国的UL等。
4.产品的安全和低碳环保要求更高。当今时代人们对人类生命安全和环境问题更加关注,倡导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法规中也对产品进口及检验检疫方面的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构筑形成安全、技能环保和低碳经济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2009年以来,欧盟、美国提出了“碳关税”征收方案,对进口产品中碳排放密集型(高耗能)产品进行关税征收。而中国机电产品的生产中存在碳排量大、能耗高的问题,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在节能减排方面做更多的努力,从而不可避免的增加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失去价格竞争优势。
二、中国机电产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中国机电产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需要在政府、行业和企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政府层面的应对措施
1.借助于WTO协商机制和平台,充分利用 WTO/TBT有关规则和条款。要应对国际贸易中不合理、不公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中国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积极利用WTO规则,改变被动局面,谋求国际贸易谈判中发挥更大的话语权,利用好WTO谈判机制和平台,积极与WTO、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谈判与协商,依据世贸组织制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等规定,提出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条件,消除发达国家设置的不合理的TBT措施,进一步改善产品出口的国际环境。
2.构筑和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实现TBT风险的提前预防和前瞻性应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外技术壁垒的研究,跟踪国外技术壁垒及有关措施,应尽快建立起系统、完善、协调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构建和完善国家TBT数据库和信息中心,及时做好TBT防范工作。建立对重点产品实施动态跟踪制度,实时掌握各国的最新动态,定时各国TBT风险预警信息和准入条件,为企业做出积极的应对提供良好的保障。
3.建立和完善机电行业等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行业协会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认知和保护措施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应充分利用WTO中的保障条款,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中国机电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要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和技术法规,并根据机电行业自身的状况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行业标准,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此外,在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领域,制定较高的行业标准,并争取使之成为国际标准,以便提升中国机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增加机电产品出口的竞争力,突破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企业层面的应对措施
为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作为机电产品的出口企业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调整,并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应对计划,从而有效地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国际竞争力。
1.熟悉WTO的规则,关注和掌握TBT最新动态。中国企业学会运用WTO的贸易争端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要熟悉、掌握WTO的游戏规则,减少进入国际市场的盲目性,要密切关注主要出口国的TBT动态,积极采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将企业的损失与风险降到最低。
2.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中国机电产品国际竞争力。技术创新能力是机电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也是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和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TBT之所以能成为壁垒,主要就在于中国企业的技术水平落后,出口的产品达不到进口国的技术要求。所以,应对TBT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企业应不断加大资金的投入,加深研发的力度,加速技术的改革和创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便不断开发出新的产品,形成自己的品牌,从而创造出突破技术壁垒的先决条件。
3.积极申请行业国际认证,夯实标准化工作,以突破TBT障碍。中国机电企业要有效地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除加强技术创新外,还应强化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活动,以建立起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有效地防止和消除国外的TBT壁垒。
4.实施“走出去”战略,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面对愈演愈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企业应加快“走出去”步伐,实行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这无疑是绕开复杂、烦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较好选择。企业可以通过跨国收购、兼并、投资等手段进行跨国经营,在目标市场国设立研发中心,就地安排产品的设计和生产等环节,这样就能安全地避开或者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者非关税壁垒。鼓励中国实力较强的企业“走出去”,实施海外投资,利用国外市场的营销渠道就地销售,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开拓海外市场,实现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经营。
总之,政府、行业和企业就必须齐心协力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阻碍,争取将TBT危害降到最低。同时抓住后危机时期的发展机遇,积极利用WTO规则,改变被动局面,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实现中国机电产业的可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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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2-00
机电产品(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贸易是国际贸易及国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主导产业,因此它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参与经济全球化分工能力和对外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而且机电产品出口能力的大小也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经济实力强弱的重要标志。从1995年开始机电产品连续十几年都是我国外贸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第4季度我国进出口规模明显萎缩,但是2008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达8229.3亿美元,增长17.3%,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的57.6%,与2007年持平。
上海市多年位列于全国外贸出口前三名。2008年上海全年外贸出口额1693.5亿美元,增长17.7%,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1.85%。上海市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地区。2008年机电产品出口1185.68亿美元,增长20.3%,占上海外贸出口额的比重达70%,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额的14.41%。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
国际市场占有率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或占有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一国或地区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越高,则表明该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也就越强。因此,国际市场占有率是评价出口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对于同一产业的定义,国际上较为普遍的方法是将国际标准贸易分类法(STC)下三位数以后的所有产品(即组内产品)归为同一产业。本文根据该定义采用第7类产品计算国际市场占有率、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从表1中可以看出,上海机电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2007年的市场占有率是2000年的4.6倍,上海市机电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正在不断提高。 br>
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指一个国家的某种产品出口值占该国出口总值的份额与该种产品的世界出口总值占所有产品的世界出口总值的份额的比率。它反映一国某种产品在世界出口贸易中的竞争强度和专业化水平。一般认为,若RCA≥2.5,则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若1.25≤RCA
三、贸易竞争力指数
贸易竞争力指数是指一国某种产品的净出口值与该产品进口值和出口值合计的比值。TC=(X-M)/(X+M),其中X、M分别为产品的出口额和进口额。该指标的优点是作为一个与贸易总额的相对值,剔除了通货膨胀、经济膨胀等宏观总量方面波动的影响,即无论进出口的绝对量是多少,TC取值在[-1,1]之间,TC为正值表示本国产品存在净出口,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较强;TC为负值表示本国产品存在净进口,出口能力较弱,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较弱。TC值越大表示该产品竞争力越强。从表3中可以看出虽然贸易竞争指数较低,但是从2000年到2007年贸易竞争指数逐步改善,2005年上海市机电产品由净进口转变为净出口。上海市机电产品出口竞争力正在不断提高。
四、高新技术产量比重
产品竞争力的提高要依靠技术的进步。查看高新技术产品名录,高新技术产品并不都是机电产品,但是既是高新技术产品又是机电产品的比例很高。本文采取海关统计的高新技术出口额和机电产品出口额来计算上海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从表4可以看出从2004年开始上海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保持在60%左右,说明上海市机电产品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产品带动机电产品出口的态势。 br>
五、结语与建议
1、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上海市机电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正在逐步提高,开始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贸易结构也进一步优化,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产品带动机电产品出口的态势。
2、建议 机电产品属于深加工的技术密集型产品,收入弹性高和附加值大,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倾斜的扶植政策,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此外,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第4季度我国进出口规模明显萎缩,而这种影响在2009年可能将继续存在。因此,政府可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以提高机电产品出口竞争力。
(1)完善对外贸易政策,改善贸易环境。政府在出口退税、出口信贷等方面通过差别性的优惠措施,利用税收等经济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开拓国际市场;尽可能地为企业提供有关国际市场的最新信息,避免企业因信息不完全不敢轻易行动而丧失良机;政府要对企业创建品牌予以尽可能大的扶持,充分调动企业创建品牌的积极性,例如对创建品牌及品牌商品的出口在资金、通关、出入境检疫、外汇方面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建立专项基金对自有品牌出口产品给予奖励。
(2)加大对机电生产企业技术提升的支持力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政策来支持企业的科研,例如优惠的税收政策、关税政策、信贷政策等。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给予重点产品、关键技术等开发项目以支持。
美国从1972年发起首例“337调查”开始,截至2011年共发起“337”调查825起,涉案国家和地区达65个。美国自1986年首次对我国发起“337调查”以来,截止2012年6月累计对华“337调查”140起。1986~2001年的16年间,美国对华“337调查”平稳发展,总共15起,数量不多,平均每年1起不到;波动也不大,每年在0~4件之间。中国2002年加入WTO后,遭遇的“337调查”迅速增长,开始成为亚洲地区“337调查”的主要对象。2002~2011年的10年间,美国对华进行“337调查”的立案数达到119起,平均每年近12起,是入世前的十倍。而且除2009年因受到金融危机冲击,使涉华“337调查”为9件外,近几年涉案数量都在两位数。2010年,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案件20起,2011年则为16起。2012年1-6月中国企业在6起“337调查”中成为强制应诉方。中国连续10年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目标国。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电子产品就一直位居美国“337调查”的首位。1991~1995年为18起,1996~2000年为37起,2001~2005年为57起;而在2006~2010年,涉及电子类产品的“337调查”已达120起;2011年,涉及电子产品的“337调查”达53起。美国对华“337调查”的涉案行业也相对集中,机电行业仍是其主要的调查对象。截止2012年6月,在美国ITC受理的140起涉华“337调查”中,涉案产品高度集中于机电尤其是电子产品,共有96件案件,占68.5%。其次为轻工产品19起,占13.6%;医药产品10起,占7.1%;化工产品8起,占5.7%。另外涉及五矿产品3起、纺织1起、鞋类1起、林业产品1起、农副产品1起。
分析近年美国对华“337调查”的产品类别,机电产品涉案数均达到50%,甚至高达90%。这说明机电产品成为“337调查”的重点对象并不是个别年份的偶然现象,这其间存在某些必然因素,并可能导致我国机电行业频遭“337调查”的状况持续。
“337调查”的制度设置、救济方式、处理程序无不体现了美国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倾向。这本身就是美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强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和自身积累的知识产权优势向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弱国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从目前的效果来看,“337调查”充分利用了美国的知识产权优势,对中国机电企业颇有杀伤力,是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利器。
二、中国机电行业频遭“337调查”的原因
(一)中美机电产品贸易量巨大
中美贸易额总量大,且近年呈持续扩大趋势。中国是目前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目的地和首要进口来源地。机电产品是美国进口的第一大类商品,中国是美国机电产品进口第一大国家。从近十年的数据来看,美国自中国进口总额和机电产品进口额均较为巨大,而且除2009年外均逐年增长。2011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总额较之2003年增长163.38%,机电产品进口额增长216.92%,机电产品进口额增幅高于进口总额。美国自中国机电产品进口额在自中国进口总额中所占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说明机电产品与其他类别的货物相比是中国对美出口的优势产品。另一方面,美国自中国进口的机电产品额与美国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比例约为1/3,也呈总体上升趋势,说明中国机电产品与其他国家的同类货物相比在美国市场竞争力较强。
庞大的贸易额使贸易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增加,而中国机电产品的价格和数量对美国的相关产业和美国其他贸易伙伴的相关产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产业集团自然就会对中国机电产品作出反应,向美国政府施压,以求获得宽松的生存环境。美国政府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以“公平贸易”之名制定、实施特殊规则,同时使用管理、威慑、单边制裁等多种手段,并将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以维护其核心竞争力,防止发展中国家赶超。
中图分类号:F752.65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194-02
欧盟在2004年5月扩大至25国以后,己成为我国的最大贸易伙伴。伴随着中欧双边贸易总量的快速增长,中国与欧盟的贸易摩擦也大量增加。欧盟通过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制定了针对我国特殊保障措施法规,并多次据此启动了对我国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对我国产品进军欧盟市场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引起我国政府、企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1 “欧盟特保法”的主要内容
1.1特殊保障措施法的内涵及其沿革
“特殊保障措施”的基本涵义是: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口至任何WTO成员方领土时,对其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该成员方在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这个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启动门槛较低,界定模糊,实施程序简单。因此,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特保措施”将是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心腹大患。
1.2欧盟特保法与WTO宗旨和基本原则的比较
1.2.1背离了“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
根据欧盟《特保法规》的规定,如果对我国产品发起的特保调查最终证明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条件满足,并符合共同体的利益,欧委会应同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在发出磋商请求的60日内,如果与中国政府的磋商未达到令双方满意的结果,欧委会在与成员国内部磋商后应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形式为提高该产品的进口关税和设置数量限制。可见,如果欧盟对我国产品实施特保措施,其可采取的形式既可以是提高进口关税,又可以是设置数量限制,也可以两种方法并用。
1.2.2违反非歧视原则
欧盟《特保法规》是对WTO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的重大背离和异化。从名称上来说,虽然其采取的特保措施仍然贴着“保障措施”的标签,但是它己经完全背离了保障措施在法理上作为“非同寻常的救济”的本质,把实施保障措施的基本要素的七零八落。取而代之的是更低、更宽松的标准,如“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用“实质损害”取代了“严重损害”。
1.2.3违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规定,除关税或其他税费外,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产品的进口,或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的出口或外销,设置或保持禁止或限制,不论其采取配额、进出口许可证,还是其他措施。其第13条第1款又规定了实施数量限制不得歧视的原则。
2 欧盟特保法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2.1欧盟WEEE和ROHS两指令对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2006年,全国31.4%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比2005年增长6.3个百分点。因技术性措施造成出口企业直接损失达359.2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3.71%。其中机电仪器行业所遭受的损失额约为86.9亿美元,排在第一位,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4.2%4。2007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令中国企业损失近500亿美元。当年有34.6%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比2006年增长3.2%;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494.59亿美元, 2006年增加135.39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4.06%,同比略有上升;企业新增成本264.31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72.76亿美元。调查结果显示,对中国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美国、欧盟、日本、东盟和俄罗斯,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6.79%、34.54%、10.44%、4.41%和3.59%,机电仪器行业仍是受影响最大的行业。
2.2欧盟EUP指令对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由于EUP指令是一个框架性指令,各成员国在制定实施措施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此对机电出口企业而言,该指令无疑是一个更为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这也意味着在所有实施措施执行之前,要准确评价EUP指令的影响是十分困难的。
3 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应对欧盟特保法的对策
3.1构建特保措施的预警和应对机制与完善国内机电产品相关立法
由于特殊保障措施本身的特点,欧盟若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将带来一系列被动,因此,避免欧盟启动特保措施是上上之策。为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欧盟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尽快建立高效的出口预警机制,及时调整出口方向或产品结构,做好预防工作,未雨绸缪,以避免贸易制裁对我国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建立权威的政府信息与交换机制,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可以通过建立联系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出口的情况,利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组建一个权威、快捷的政府信息平台。
3.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合国环保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标准化项目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协调工作,在此过程中充分反映我国机电行业的出口利益,力争将我国已具优势的机电产品的项目标准纳入国际标准,这不仅能让我们跟踪国际标准动态,而且还能使国际标准反映我国的利益和要求。
3.3利用欧盟政体的特殊性,从两个层面做好对欧工作
中国政府有必要认真分析欧盟特殊的政治结构和成员国之间的利益矛盾,并善加利用。首先,要把对欧盟的工作与对其成员国的工作相结合。应根据欧盟独特的“二元体制”,在两个层面做好对欧盟的各项工作,即在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其次,要充分利用欧盟特保法规中的“共同体利益”条款。欧盟《特保法规》第19条规定,是否采取特保措施应综合考虑欧共体内部有关各方的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必须给予有关利益方发表意见的机会(包括召开听证会);若采取措施不符合共同体利益,则不得采取该措施。
3.4大力进行科技改造和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欧盟TBT的过程也是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和竞争能力的过程。中国机电产业的长足发展有目共睹,但核心技术的缺失,却让中国机电产业始终难以摆脱“贴牌生产”的尴尬。核心技术缺失,让中国的机电生产企业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中国要成为机电强国,最关键的是要掌握核心技术,取得游戏规则的话语权。中国企业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加快技术开发,加强自主创新的能力。要有全球战略意识,及时了解和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并对国际技术标准消化和吸收,以掌握主动权。
结论
境外实施的针对机电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短期内将直接影响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对相关产品的出口造成阻碍,但它给我们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孕育着机遇,如果我们政府、行业和企业能“三位一体”,积极应对,不仅能成功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从长远看,还能极大提高我国机电行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机电产业的升级转型。
参考文献:
一、 引言
当前,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升,与传统贸易壁垒相比,技术性贸易壁垒却越来越普遍,WTO通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数量快速培增,尤其是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据相关统计,中国对外贸易遭受的壁垒有80%来自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超越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最大贸易壁垒(王亚星,2007~2014)。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发展升级,机电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机电产品的出口额,早在2003年就已经超过出口贸易总额的50%,连续多年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产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规模大,出口市场相对集中,欧盟、美国和日本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对象,同时也给我国设置了最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文献较广泛,但理论研究多于实证研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分类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较为成熟;实证研究方面,对贸易负面影响机制的研究文献较多一些,而对技术效应等正向效应的研究较为匮乏,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全面性的实证研究有待加强。另外,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计量研究需要一定的数据积累,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的出口贸易情况,计量模型和研究范围的精选也是深化我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认识的重要途径,本文力图在对其研究上更深入、更具针对性。
二、 技术性贸易壁垒效应
1.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及特点。目前,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表述多样,但内涵较为统一,是指贸易过程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组织针对其进口商品,制定过严的技术要求,从而对出口国造成了实质性贸易障碍,主要包括技术标准、认证法规、技术合格评定程序、绿色壁垒、商品包装标签以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等方面,分为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措施。
美国、欧盟、日本在实施贸易壁垒上体系结构有差异,但总的来说,他们都有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复杂且更新快,种类繁多;具有覆盖面广泛的认证体系,民间参与度也较高,即使是非强制性标准或认证,其实际实施的阻碍作用都很明显,对我国的机电产品行业有强烈的壁垒效应。
2. 技术性贸易壁垒效应形成机制分析。首先,短期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数量抑制效应。我国在面对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时,相应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各项标准,生产成本及出口成本都会增加,如价格不变,则利润减少,机电产品出口量也相应减少;如成本上升的同时价格提高,则欧美日等国将会选择更低价格的产品,也会导致机电产品出口量下降。
具体地,根据图1的供给―需求曲线模型,我们首先假设短期内进口国对机电产品的需求不变,也即是图中D1需求曲线不变,初始时均衡点为E1,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Q1;当企业成本增加后,供给曲线将从S1移动到S2,且S2曲线比S1曲线更加陡峭,弹性更小,新均衡点为E2,均衡价格变为P2,均衡数量变为Q2,与进口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前相比,出口数量减少,减少量为Q2Q1;我国出口机电产品时受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程度不同,则出口数量也不同,极端情况下,供给曲线如图S3所示,此时完全无弹性,均衡点为E3,均衡数量和价格对应为Q3及P3,均衡数量减少为Q3Q1, 这即是出口数量抑制效应机制。
其次,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负面影响还表现在价格上。主要还是因为出口成本的提高导致了出口价格的上涨,进而抑制了产品的出口。如图2所示,图2中AC为平均成本曲线,初始状态下市场均衡点为B,单位利润可以用BD表示,当发达国家实施贸易壁垒时,我国机电产品厂商必然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于是在研发投入、生产改进、产品验测等各个方面就会增加投入,从而增加了成本,假定单位成本增加了ΔC,则出口产品单位成本增大为AC+ΔC,平均成本曲线上移ΔC单位;显然,如果企业要维持自身利益,将会导致产量减少至Q2,价格提高到P2,且P2至少要达到P1+ΔC才能保持单位利润水平,由此形成了价格抑制效应机制,导致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竞争力下降,且从动态来说,跨越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后,将会面临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数量抑制效应与价格抑制效应也将是循环作用的。
长期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行业具有明显的技术效应。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刺激出口国做出反应,分为消极和积极反应;如果出口国采取消极反应,长期来看必然导致贸易抑制效应;如果出口国更多地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就会不断地突破壁垒限制,对出口国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等产生积极作用,从而形成持久的技术效应。中国多年来在面对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一直采取积极的应对态度和策略,在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革新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特别是针对机电产品行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主动或被动创新整体提高了机电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在长期内优化了我国机电产品结构,体现了明显的技术效应。其次,提升了整个行业的软实力。在环保意识,法制化,标准化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且这些作用是需要长期积累而实现,形成过程也伴随着较好的正外部效应,具有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第三,机电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技术效应的影响大于其它大多数产品。针对机电产品的标准、规范等更易于制定,而相应企业针对贸易壁垒做出调整的时间也要快于农产品等行业;另外,国内外机电产品行业技术进步和革新相对较快,正外部性效应显著得多,从而技术效应得到了进一步放大。
三、 实证分析
1. 假设设定。通常认为,TBT通报数反映了各国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情况。Swann、Temple和Shurmer(1996)最早对英国进出口进行了实证分析;之后也有学者实证分析了贸易量与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出口国经济规模、国家及地区间距离等的关系。此后大部分研究结果表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商品出口具有显著的负效应(孙龙中等,2008;陈晓娟等,2014;杨B晖,2014)。近年来在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效应、正外部性方面也有了一些进展,有文献研究总结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效应存在性、生成机制、表现形式和实现条件等(江涛,2014);Felbermayr G J和Jung B(2011)分析说明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经济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基于前述理论及分析,本文研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提出模型假设1:
H1:机电产品出口量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呈负相关。
出口国GDP、进口国GDP在研究贸易量问题通常被看成正向动力源,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出口供给能力及进口需求能力的强弱。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2及假设3:
H2:出口贸易量与出口国和进口国的GDP呈正相关;
H3:出口国GDP越高,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贸易量的负向影响越小。
2. 变量说明。(如表1示)
3. 计量模型设定。改进后的交互项计量模型设置如下:
4. 估计方法。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库为平衡面板数据,采用面板数据的广义最小二乘估计法。基于hausman检验结果,本文采用随机效应估计方法对样本进行估计。本文采用的是Stata12.0软件进行操作。
5. 稳健性检验。在稳健性检验中,我们将因变量替换为我国对i国出口机电产品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由于比重的取值为不大于1的百分数,因此需要采用满足约束条件下的某连续变量方程模型(周华林等,2012),这里将估计方法变为面板数据的tobit估计方法。同样由于hausman检验结果,本文采用随机效应估计方法。
四、 实证结果及分析
主结果和稳健性检验如表2所示。
表2中第一列为模型估计主结果,整体来看,模型具有良好的性能;第二列为稳健性检验结,依据表2中结果,说明了模型所验证的结论有效。从回归模型中,系数均通过了t检验和F检验,主要变量结果显著且符合预期。据实证结果可得以下结论:
第一,出口贸易量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呈负相关。ln(TBTi,t-1)的系数显著为负,则说明出口贸易量随着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的增加而降低,假设1成立。回归结果表明,TBT每增加1%,机电产品贸易量下降2.03%。
第二,出口贸易量与出口国GDP和进口国的GDP正相关。ln(DGDPi,t-1)和ln(HGDPi,t-1)的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出口贸易量随出口国GDP和进口国的GDP的增加而增加,假设2成立。回归结果表明,目的国的人均GDP每增加1%,机电产品贸易量增加1.89%;我国人均GDP每增加1%,机电产品贸易量增加0.44%。
第三,距离对于贸易量的影响不明显。ln(distancei,t)的系数不显著,则说明出口贸易量与两国距离的关系不显著,这符合目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距离对于贸易量的影响不再重要。
第四,出口国GDP越高,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贸易量的负向影响越小。ln(DGDPi,t-1)*ln(TBTi,t-1)交互项系数为正,说明调节效应为正。即随着出口国GDP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贸易量的负向影响反而减小,假设3成立。GDP的增长使得贸易量随TBT增加而下降的速率相对减小。调节效应可以通过图3表现,图3中,虚线线段的斜率为ln(TBTi,t-1);而实线线段的斜率为ln(TBTi,t-1)的系数与ln(DGDPi,t-1)*ln(TBTi,t-1)的系数之和。
五、 结语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国的影响,有负面影响也有正面作用,短期主要表现为抑制作用,促进作用在长期中逐步呈现出来。发达国家针对我国机电产品市场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确实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出口目标市场更加多样化,以及机电产品产业逐步优化,企业创新能力提高,行业法制化和标准化水平提升等因素的作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产品贸易的影响并不像传统估计结果那样严重。正面作用通常要经过较长的积累过程才能实现,且技术效应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正外部性作用愈加明显,现有的大多数文献由于数据积累和模型设置的原因,通常高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贸易抑制效应。另外,由于经济全球化,信息及交通物流的快速发展,国家间实际物理距离在对贸易流量的影响甚微,国际贸易发展的实质是争夺全球性市场。
综上,我们要积极面对和深入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有效利用其带来的正面效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政府、行业、企业多级联动,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利益,树立全球贸易思想,开拓更宽广的国际市场;同时加强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绿色环保意识、主动创新发展意识,加强人才战略,提升我国机电产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和贡献力。
参考文献:
[1] 王亚星.中国出口贸易壁垒监测与分析报告[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2014.
[2] 周华林,李雪松.Tobit模型估计方法与应用[J].经济学动态,2012,(5):105-119.
[3] 孙龙中,徐松.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8,(2):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