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2-10-21 04: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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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篇1

二、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就当下我国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小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仍缺乏规范性、统筹性,规章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议事规则与章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学生管理工作也没有提出具体实施细则,使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同时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存在重复或交叉现象,严重影响行政管理效率。

(二)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科学性

行政管理制度作为规范性的指导守则,指导着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其本身应具备制度的严谨性与科学性。然而我国大多数小学制定行政管理制度之前都存在调研不细致、审查不认真的情况,这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制度难以准确把握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定出的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日常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管理制度的实行缺乏稳定性

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不稳定的现象,制度更改存在随意性,造成小学行政管理制度规范作用与引导作用的缺失。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虽然需要根据具体教学情况进行调整与修订,但其修订、调整工作首先应立足于制度的稳定性,稳定性差、不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会影响行政管理制度实行过程的整体效率,也必然影响到行政管理制度本身的权威性。

(四)行政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执行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行政管理制度建设过程的全部。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不仅应该保证制度制定的科学性,也应确保制度有效地执行,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造成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健全,行政管理制度也就失去了其行政管理职能。

三、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策略

(一)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在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提升规章制度的建设性与统筹性,联系实际,制定系统性的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增强行政管理质量。在小学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推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规章制度的具体主体,构建出自上而下系统性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在小学行政管理过程中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塑造良好的行政管理制度运行环境。健全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必须建立民主性的行政管理机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既要利用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积累的管理经验,又要充分联系实际,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在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同时,贴合学校管理的实际状况,保证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持续良性地运行。

(二)科学地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学校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使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制定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凡与学生学习生活与行为规范有关的制度,都应综合考虑社会、教师、学生甚至家长的意愿与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小学教学工作需要的科学制度,增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性;凡与学校管理工作或与教师切身利益有关的制度,都应当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的建议与意见,一方面保证教职工的教学积极性,另一方面保证行政管理制度既能解决眼下问题,又能解决长远问题。

(三)建立长效的制度修订机制

随着近年来小学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发展着。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一方面要随着教学形势的发展及时地进行修订与完善,使行政管理制度符合小学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进行制度修订工作的同时应立足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稳定性,提高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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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打闹;不许利用计算机、手机等高声播放音乐或歌曲而影响他人工作。

2.保持办公区域环境清洁,不得在办公室区域内、走廊吸烟。

3.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堆放纸箱等其它杂物,废弃的文件应及时堆放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4.上班时不得玩游戏。

5.人员外出时,需在白板上留言去向。

6.不得利用公司网络资源、转发任何形式的不当言论和垃圾邮件。

7.工作计算机需设置有效的8位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

8.不得向外部人员谈论和泄漏内部商业机密。

9.不得赌博、不得聚众闹事、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

10.下班后,文件整理整齐,关闭电脑、显示器等其它设备电源,并切断电源。

11.办公区域内禁止焚烧杂物或使用明火,不得自行安装、乱拉电线和接线板复接,杜绝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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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顾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进步和变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来形容。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中国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领域的改革进程。那么中国究竟应该怎样推进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这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行政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改革应当对症下药,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白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和挑战。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纵向结构上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着问题。目前,中国的管理层次则普遍存在着偏多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有4到5级的管理层级,这就导致了很多管理职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种现象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还带来了大量的超编制人员,给我国的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纵向结构还体现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级行政机关或一名行政领导者直接领导与指导的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数目。学者一般认为3-9或4-12个为好。不过,在中国省一级,改革前均管辖70-100个县(市),为此,自1983年实施地市合并改革以来,增加地级市一个管理层级,试行市管县体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级政府内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现象。同时,纵向结构的不合理还不利于政令的畅通,此外层级过多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护。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障碍。

从横向结构上看,中国的部门结构即同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平行分工关系有着很多的不合理。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在每个部门各自的工作的范围内,各个部门为了争取好的业绩纷纷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这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竞争,也消耗了很多无谓的竞争成本;在每个部门职能有交叉的范围内,各个部门又会互相拆台,同时为了避免责任,往往会踢皮球而采用无作为的方式来对待这部分工作,这样,显然会带来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行政组织编制及其管理混乱。行政组织编制是指法定行政组织的人员定额及职务的配置,必须根据职能的需要来设置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目前,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很多岗位因人而设,编制因人而定,这会导致编制本身过大,而且在编的人员并不一定是该岗位最需要的人。这样必然会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会滋生腐败。同时,由于对编制确定的不严肃,还会带来很多编制外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部门。这使得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而根据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机构作的工作数量和人员的数量是成反比的,越来越多的人消耗了纳税人越来越多的钱,却做着越来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监督明显不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由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两大部分。系统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由于每一级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能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监察权,但由于监察机关只能处以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而且由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察机关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机关这些年影响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审计监督只是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财政(务)收支、个人收入、财经法纪等方面情况实行的一种专门性审核活动,它的职能范围仅限于财务方面的审核,所以也很难全方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我国的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监督、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参政党、政协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执政党实际上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和其他公共权力行使的职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监督行政行为;同样,目前的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还是无法和行政机关同日而语的,它们也很难切实地起到监督的作用;至于社会舆论和普通公民的监督都必须还要借助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见,我国的行政行为是缺乏有力监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国的行政领域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审批的手续非常繁琐,而且各地都有不同,这方面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规定。较之无法可依,其实有法不依的危害更为严重。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这不仅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认同感。

二、关于行政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

1.从行政机构入手,努力推进行政机构设置的改革。在纵向结构上,适当的减少我国行政管理的层级,比如江苏已经开始逐步撤销地级市,这样有利于政令的畅通,还可以减少很多行政成本。

2.严格我国的行政编制,真正做到由岗定人,杜绝因人设岗的情况,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还有利于选出最适合岗位的管理人员。编制的制定应当合理,对于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3.努力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统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影响力,逐步做到对政府的每个重要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进一步加大审计机关的审计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权力的作用,积极监督和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协助政务公开的推进。参政党、人民政协和全体公民也应提高参政意识,积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力。相信,有了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我国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的宣传教育。对于很多行政领域的法律空白,我们应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现实意义的则是,提高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依照已有的法律办事,增强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三、总结

篇4

作者简介:赵凯雷(1976—),男,江苏启东人,正德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逐步增强和国民收入的大幅上升,国家和公众对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关注国内当前高等教育制度与企业对人才的要求是否匹配这一现实情况。不可否认的是,在经济发展和改革浪潮中,全国各大高校为国家和企业输送了大量高素质、高技术人才,极大提升了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为建设现代化、文明化的社会作出了卓越贡献,高校教育事业可谓方兴未艾。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民办高校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不仅规模日益庞大,其办学质量也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且以其独特优势向社会输送大批量专业性人才。民办高校虽然同公办高校在办学理念上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本质区别,因而各自的行政体制也不尽相同,民办学校在参考公办学校办学模式的基础上,也应突出自身独特的教育机制。民办高校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科学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而当前我国部分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仍然存在不合理部分,亟待加强改革与创新以提高其行政管理效率,为民办高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是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张而变得日益复杂的,管理的内容和难度也就随之加大,若不提高管理效率,则由其造成的秩序混乱将严重影响高校正常工作。在民办高校不断扩招的同时,其行政管理效率并没有同步提高,甚至还暴露了很多阻碍高校发展的问题,如学校资源配置不合理、行政管理人员办事效率低、内部责任主体不明晰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结构冗杂,责任主体不清

民办高校往往行政管理机构繁多,部分岗位设置不合理,因人设岗情况屡见不鲜,不科学的结构布局极易造成行政岗位重复、分工过细以及责任主体不明晰等问题。行政工作人员通常缺乏纪律约束,工作积极性不高,管理职能难以很好体现,领导者与执行者缺乏必要的工作沟通,下属的执行力不强,工作人员大都热衷于升官晋级,较少将精力集中在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上。长此以往,这种管理模式必然会大大降低工作效率,进而影响学校整体的教学质量,不利于学校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参差不齐

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不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高校教育行政工作存在很强的安逸性,因而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普遍不高,权力部门更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缺乏无私奉献的精神。

(三)行政管理人员职业素质亟需提高

多数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岗位都或多或少存在引进教师人才需要而解决其家属工作现象,因而家属们几乎不需要经过考核就可以直接上岗工作,这必然会导致工作人员能力与所在岗位要求不匹配问题,而高校领导为了招揽人才,对此现象敷衍了事,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去改善这种情况。由于在引进管理人才的时候降低了要求,势必造成行政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都不尽如人意,工作效率也就难以提高,更有甚者,部分人员在出现严重工作问题后相互推卸责任,使得惩罚机制难以实施。

(四)行政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管理体制亟待改革与创新

在我国,有很多民办高校由于带有盈利色彩,因而学校管理层对其行政管理工作的认识度和重视度都不够,管理机制不尽规范,管理理念也较为落后,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不完善的管理体制同样会带来诸多问题。管理机制不科学,则容易影响民主管理的执行,大大降低学校工作者的积极性。不管哪种性质的企业,民主都应当是管理核心,在高校更是如此,因为教师和学生是民主意识极强的群体,所以民办高校应当给相关人员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力、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会。

二、加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服务理念,提高工作效率

民办高校的服务对象比较固定,就是教师和学生,而这两类群体的效率意识和平等观念都比较强,因而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会提高。高校要想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就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尤其是行政管理工作者,因为他们是和教师、学生接触最多的人员。管理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后,其工作效率自然随之提高,因而很有必要在整个行政团体强调服务意识,将这种观念深刻贯彻到每一个工作细节上。在全校倡导行政管理服务教学、服务学生的精神,逐渐形成重效率、重责任的工作作风。只有行政管理效率提高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观念增强了,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二)合理设置行政岗位,避免人员冗余

行政岗位上工作交叉现象较严重,因而必须精简闲职,做到合理分工,加强部门的协调沟通,对于某些不集中的岗位可以采取部门合并的方式。坚决杜绝一岗多人的情况发生,细分的工作尽量由某一人员单独负责,避免重复工作,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冗余人员可以解聘或调到其他岗位。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能由一个人完成的工作尽量不要安排两个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科学设置行政岗位能大大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同事间聊天、工作懈怠、做事不上心的情况发生。

(三)全面提高行政人员素质,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理念

人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创造性资源,其工作潜力可以无穷开发。首先,管理层要有较高水准的管理素质和领导能力。能力强的领导才能在工作中形成上行下效的局面,所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才有更强的执行度和可信赖性,这种情况下整体的工作效率自然得以提高。其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管理不是在做简单的重复性工作,它具有很强的艺术性,若是在工作中不能做到以人为本,则很容易形成懈怠心理,处理行政事务时会采取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缺乏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在民办高校中强调以人为本,不仅要求学校领导对行政人员要以人为本(如对有进修要求的人员进行鼓励,并提供相关经费),也要求行政人员自身对服务对象要以人为本(如时刻树立服务意识,一切为了提高教学质量)。

(四)构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

体制是管理工作的风向标,体制不合理则管理不科学,因而民办高校要想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就应当尽快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三、结束语

行政管理工作是民办高校的重要管理工作,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与变革,其工作内容将日益复杂,管理职能也趋于多元化。通过分析和论述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诸多问题与不足,结合国外先进的高校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地对当前管理模式进行完善,在借鉴的同时注重创新,体现出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1]黎群芳.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柳州师专学报,2012,(3).

[2]宋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11).

[3]于波.现代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研究[J].科技资讯,2012,(30).

[4]赵丹丹.加强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的策略[J].管理工程师,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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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备用金定义

备用金是行政部工作人员用作集团总裁办公室费用、日常办公用品开支、外联费用、文件印制费、车辆管理费用、快递费和领导批准的其他费用等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备用金分类

1、 行政管理日常备用金;

2、 行政管理外联备用金;

3、 车辆管理备用金;

第二条、备用金的管理要求:

1.行政管理日常备用金帐户由专人(即:备用金管理员)负责,实行专帐管理。行政部各工作人员需将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备用金管理员备案。

2.车辆管理备用金由车管人员统一负责管理和账务处理;

3.备用金帐户的收支记录应于每月25日报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审核。

第三条、备用金的支出范围:

1.日常办公用品开支;

2.外联费用;

3.文件印制费;

4.车辆年检费用;

5.快递费;

6.餐费,不超出15元/餐;

7.晚10:00至早7:00的交通费;

8.因公务出车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和停车费;

9.其他得到批准的支出;

第四条、备用金的使用程序:

1.行政管理部工作人员(即借款人)需预支备用金时,应填写“借支单”,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支备用金。

2.借款人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备用金专管员处,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依财务部要求的规范格式粘贴票据,并经行政管理部经理助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备用金专管员处,专管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备用金专管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4.备用金专管员设立备用金登记簿,记录支出情况,每月25日应汇总清理备用金帐户,并将备用金帐户的收支情况报行政管理部领导备查。

5.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于借款后一周内冲账,对无故拖延者,备用金专管员发出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备用金专管员可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奖金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6.因公务出行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需更换汽车零配件和加油时,驾驶员需得到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备用金的报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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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 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三)印鉴管理

第七条 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十条 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一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部打印,按价计费。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一式三份,交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五)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购发: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负责人将该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制定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

2.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分发给各个部、室。由部室主任签字领回;

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用品的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办公室根据部室负责人提供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齐,以保证新聘人员的正常工作;

5.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做到办公用品齐全、品种对路、量足质优、库存合理、开支适当、用品保管好;

6.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帐本,办好入库、出库手续。出库一定要由领取人员签字;

7.办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第十六条 劳保用品的购发:

劳保用品的配给,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各部、室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购买、统一发放。

(六)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库房物资的存放必须按分类、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建立帐卡。

第十八条 采购人员购入的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及入库单,收票时要当面点清数目,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短缺或损坏,应立即拆包清点数目,如发现实物与入库单数量、规格不符时,库房保管员应向交货人提出并通知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物资入库后,应当日填写帐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库。

第二十一条 库房物资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办理外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帐单资料,所有帐册、帐单要填写整洁、清楚、计算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三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禁止无关工作人员入内,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

(七)报刊及邮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作出订阅报刊计划及预算,负责办理有关订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日负责将报刊取回并进行处理、分类、登记,并分别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处理后,一周内交回办公室由报刊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报刊挪作他用,若需处理,需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为各部室邮发信件、邮件。

(一)私人信件,一律实行自费,贴足邮票,交办公室或自己送往邮局。

(二)所有公发信件、邮件一律不封口,由收发员登记,统一封口,负责寄发;

(三)控制各类挂号信凡因公需挂号者,须经各部室主任批准,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邮发。

篇7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新闻出版署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新闻出版署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外国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同-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九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中-个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或者指定适宜的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条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对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新闻出版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指定该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有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五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新闻出版行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的违法行为经审核基本属实的,应当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检举人。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或者交办的、当事人主动交待的和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立案工作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立案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三)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或检查等调查笔录,笔录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项目,由执法人员、当事签字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和接收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毁坏。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上款规定程序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予以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予以没收,对依法不予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

在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

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第三十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就某些事项代为调查取证,受委托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办理,及时将调查取证结果回复委托的机关。

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可以指示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第五章听证

第三十一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指对公民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是指对公民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3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由调查取证部门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从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比较超脱的相关职能部门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书记员。调查取证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三十四条新闻出版年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至二人。委托人申请和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退出听证的,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主持进行听证程序;

(三)维持听证秩序;

(四)决定终止听证;

(五)决定听证延期举行;

(六)根据听证情况向机关负责人写出报告并就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听证书记员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制作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开始,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

(三)核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及人、本案调查人员、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证人的身份;

(四)本案调查人员说明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五)询问当事人或者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或者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申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当事人或者其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或者其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当事人或者其人应当将申辩材料及有关证据提交听证主持人。

第四十二条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交双方人员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由双方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名。双方人员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笔录上记明。

第四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证据,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加以复核,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意见。

第六章决定

第四十四条违法行为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及立案、调查取证情况。

调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应当将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连同立案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送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复核。

经过听证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法制工作部门对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书面材料就以下事项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三)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报送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认为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建议;

(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受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经过听证的和其他较重大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送达当事人。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应当制作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意见书。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建议给予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

本条各款所列法律文书,由调查部门负责制作并送达。

第四十八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依法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停业的时限和整顿的事项。

第五十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为准。

第七章执行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有关范围内予以通报或者在报纸、期刊等媒介上公布。

第五十三条罚款的收缴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没收的出版物需要销毁的,纸质出版物应当化浆,其他出版物应当以适宜的方式销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销毁事宜,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防止应销毁的出版物流失。

没收的出版物不需要销毁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报请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处理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对没收的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和设备,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对于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前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符合要求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业务。

第五十七条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指示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执行。

第五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予以公告取缔;

(二)责令停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

(三)其他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措施处理,。

篇8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纵向结构上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着问题。目前,中国的管理层次则普遍存在着偏多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有4到5级的管理层级,这就导致了很多管理职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种现象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还带来了大量的超编制人员,给我国的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纵向结构还体现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级行政机关或一名行政领导者直接领导与指导的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数目。学者一般认为3-9或4-12个为好。不过,在中国省一级,改革前均管辖70-100个县(市),为此,自1983年实施地市合并改革以来,增加地级市一个管理层级,试行市管县体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级政府内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现象。同时,纵向结构的不合理还不利于政令的畅通,此外层级过多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护。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障碍。

从横向结构上看,中国的部门结构即同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平行分工关系有着很多的不合理。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在每个部门各自的工作的范围内,各个部门为了争取好的业绩纷纷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这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竞争,也消耗了很多无谓的竞争成本;在每个部门职能有交叉的范围内,各个部门又会互相拆台,同时为了避免责任,往往会踢皮球而采用无作为的方式来对待这部分工作,这样,显然会带来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行政组织编制及其管理混乱。行政组织编制是指法定行政组织的人员定额及职务的配置,必须根据职能的需要来设置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目前,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很多岗位因人而设,编制因人而定,这会导致编制本身过大,而且在编的人员并不一定是该岗位最需要的人。这样必然会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会滋生腐败。同时,由于对编制确定的不严肃,还会带来很多编制外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部门。这使得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而根据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机构作的工作数量和人员的数量是成反比的,越来越多的人消耗了纳税人越来越多的钱,却做着越来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监督明显不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由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两大部分。系统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由于每一级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能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监察权,但由于监察机关只能处以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而且由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察机关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机关这些年影响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审计监督只是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财政(务)收支、个人收入、财经法纪等方面情况实行的一种专门性审核活动,它的职能范围仅限于财务方面的审核,所以也很难全方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我国的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监督、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参政党、政协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执政党实际上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和其他公共权力行使的职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监督行政行为;同样,目前的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还是无法和行政机关同日而语的,它们也很难切实地起到监督的作用;至于社会舆论和普通公民的监督都必须还要借助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见,我国的行政行为是缺乏有力监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国的行政领域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审批的手续非常繁琐,而且各地都有不同,这方面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规定。较之无法可依,其实有法不依的危害更为严重。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这不仅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认同感。

二、关于行政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

1.从行政机构入手,努力推进行政机构设置的改革。在纵向结构上,适当的减少我国行政管理的层级,比如江苏已经开始逐步撤销地级市,这样有利于政令的畅通,还可以减少很多行政成本。

2.严格我国的行政编制,真正做到由岗定人,杜绝因人设岗的情况,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还有利于选出最适合岗位的管理人员。编制的制定应当合理,对于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3.努力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统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影响力,逐步做到对政府的每个重要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进一步加大审计机关的审计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权力的作用,积极监督和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协助政务公开的推进。参政党、人民政协和全体公民也应提高参政意识,积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力。相信,有了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我国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的宣传教育。对于很多行政领域的法律空白,我们应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现实意义的则是,提高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依照已有的法律办事,增强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三、总结

通过对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缺乏服务意识、法制意识以及规范化的机构设置。我们应当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促使我国政府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从单一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治理型政府;从官僚机构臃肿的政府转向实干而精简的政府。

篇9

关键词:

高校;行政管理;服务性

一、前言

应世界各国的发展,世界经济也日益全球化,社会越来越民主化越来越法制化,各国之间的关系来往也愈发密切,我们的世界也更加需要一些高质量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学习与教育以及各大高校都变得愈发重要,行政管理也在此时变得炙手可热,凸显出它的作用,越来越多的高校选择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实现教育的目标。各个普通高校也应重视起这一项目,思考目前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是否符合当前社会和学生需求。面对着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到底是为谁服务,应该怎样服务都需要认真思考,就目前来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尚且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我国能够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为了我国的人才能够在世界上更具竞争力,我国普通高校行政管理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顺应时代的要求从制度性向服务性转变,帮助学生与学校共同取得进步。

二、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对象

1、高校是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宏观角度上的服务对象。社会需要不断进步,人类需要不断前进向上,而这些的发展都离不开高校,高校为人类发展带来教育和指引,为我国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提供促进作用。高校的行政管理能够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帮助实现教育目标。我国高校为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提供服务,为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提供服务,但它不应成为社会和经济政治发展的附属品。它更应该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服务,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去思考自己的属性和服务性,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实现自身的发展,然后带动社会和政治经济的发展。

2、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是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微观角度的服务对象。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具体服务对象就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为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服务,为课程要求服务。保证学校的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教师与学生和睦相处,快乐学习,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是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就是主要的参与对象,,也是实际参与到教学中实现教学目标的主体。在传统观的行政管理执行过程中,刑侦管理者都是把教师和学生当作管制的对象,制定一些相关制度,采取一些手段或是通过某种途径对他们进行管教甚至是驯服,二者成为了一种上下级的关系,上级对下级进行指挥要求他们怎样,他们就按照上级指示按要求办事。而实际上,从现代的管理制度上我们得知,高校的行政管理并不是对参与者的管理或是管制,其真正的职能是对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行政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鼓励共同进步的过程。因此,管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是行政管理者单方面的制定一系列的规则与制度,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二者之间要相互信任,有什么问题都要提出共同商榷解决,二者共同保证行政管理的效果。当然,从另外一方面来讲,被管理者积极配合管理者也是非常重要的。有很多高校教师一心只钻研学科的专业知识,对于行政管理的管理完全忽视甚至是持不赞同的态度,这样对于高校而言,就很难进行行政管理的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会大大降低。因此,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须要与学校的教师与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并进行管理工作时要以服务为宗旨,营造一种良好的校园氛围。

三、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方式

我国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若是能够采取一些行之有效并且符合高校以及教师和学生发展的方式,能够大大提高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服务对象也会随之更加配合,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学校减少问题,减少财力物力和人力等资源,二者共同促进教学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提高教师个人及学生还有学校的发展。因此,如何规范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方式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摒弃作风。在我国高校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中,管理者的作风十分盛行。管理者往往在进行管理工作中,把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当作被管制的对象,对他们发号施令,并严厉要求他们按照自己提出的要求和命令严格执行,像是高高在上的管制人员,忽视了自身需要提供的服务职能,放大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自身的义务。这样的做法不但没有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反而是伤害了他们的自尊,侵害了他们的利益。这样就失去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义。实际上,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工作必须要贯彻“以人为本”方针,才能够真正的使行政管理工作有效充分地发挥其功能和优势,促进教师和学生还有高校的共同发展。所谓以人为本,就是强调要尊重人的自由和权益,肯定人的价值。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一切都要以服务为前提,以学生和老师的教学和发展需求为基础,制定相关的制度,保障老师和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自尊和权益不受伤害。

2、不断学习获得相关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当今时代,要想获得发展和前进就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获得经验。我们党和国家也都在大力倡导要建立学习型社会,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需要不断学习。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者更是应该不断地学习,积极地进取和思考,不断获得新的想法和知识以及相关经验,不断地改善自己的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才能实现行政管理工作在质量效果以及效率上改善和提高。当然,行政管理的学习需要涉及到行政学、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科学技术等等方面的学科知识,因为这项工作的复杂性,才能要求管理工作者更要形成这样持续学习和思索的习惯,保证其工作的服务性,利用各种有效的方式为学生、教师还有学校带来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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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二)档案管理

第三条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三)印鉴管理

第七条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八条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九条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十条

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篇11

    二、各地高度重视,创造性地贯彻执行

    中央改革要求各地认真执行中央确定的各项改革政策,对中央规定的主要改革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适应,将农业和农村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管理作为改革重点,进行了体制调整和机构整合,确保政府管理体系的有序运行和上下工作的衔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不尽一致。为此,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革重点,解决当地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普遍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首位,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成为转变职能的新的切入点。一些地方总结推广近年来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机构的经验和做法,改进政府管理。黑龙江、湖北、海南等地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改进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把建设服务型政府落到实处。机构设置历来是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这次改革对地方各级政府机构限额未做调整,只是将以前县级政府大县设22个机构、中等县设18个机构、小县设14个机构的限额,修改为县级政府设14至22个机构,具体由地方党委政府确定。尽管对机构编制没有提出精简比例规定,但明确要求各地要对超限额设置、自行设置的机构进行清理规范;要在总量内核定行政编制,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安排干部。对各级政府设置部门管理机构做了统一规定,省级政府设置不超过6个,地级市政府不超过2个,县级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中央在部署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充分考虑了政府工作上下联系密切、相互影响的特点,尽可能缩短改革时间,尽量减少机构改革对政府工作的影响。国务院机构改革一启动,即着手谋划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并于2008年9月印发改革意见。国务院机构改革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同一年启动,时间只相隔半年,这在历次机构改革中是第一次。省、市、县三级政府机构改革同时部署,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于2009年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于2010年基本完成,地方三级政府机构改革相互衔接,保证了政府系统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改革成效显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体制保障

    一是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取得明显成效。在机构改革中很多地方全面梳理了政府各部门职能,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事项转移出去,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和微观管理。个别仍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省份也在这次改革中将国有企业划转到国资委监管。各地都整合取消了行业管理办公室。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加强,通过强化医疗卫生服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职责,增强了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解决行政许可过多、“以批代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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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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