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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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误区误区一:广告创意苍白,宣传没有亮点
许多药品企业急功近利,广告创意、广告文案或软文广告等缺乏创意,没有诱人亮点,宣传苍白。特别是针对那些新上市的产品,多半采取的是概念炒作,而不是功效,主要是图个脸熟。使消费者看着过来过去都是老一套,既达不到广告效果,又失去信誉度,失掉消费者。 其实药品进入市场需要一个用组合权来解决,所谓的组合权就是三种,一种是广告组合权,一种是营销终端组合权,还有一种是促销执行组合权。而这三种组合权可组成一个整合性的组合大权,也可以通过其中一种来解决市场问题,就象广告运动,需要组合权,有钱打市场,但要是不科学,不组合,那么就会象蒙派药商一样,由于单一广告无组合式的一直延用,到了05、20xx年蒙派药商们进入到广告战争七分失败三分成功的局面出现。从20xx年下半年起,广告无创意、广告创意组合的时代已经过去,有些企业开始运用全面的广告创意组合战,使药品的市场开拓更具有理性和先进性,也更有冲击力。象新疆的和田维药通过全新的广告创意组合和广告与观众的互动组合,让和田维药的每一个亮点得到充分的发挥,上市五十天,一级城市的回款量达到一百六十万元,给新疆维药业带来了希望的亮点,也开辟了药品广告创新的新路子。
药品在广告宣传时主要从理性诉求和情感诉求为主,由于众多药品广告诉求的范围比较狭窄,不象其它产品可以从外观、性能等多方面着眼,从而导致目前药品广告基本上以单一的产品疗效诉求为主,这种诉求方式尽管可以使人们对药品的功能一目了然,但容易使广告形象呆板乏味,没有任何看点,说难听只能让那些老年人得到一定量的信服,而作为其它群体就不一定理这样的广告。广告通常是出现有关产品画面,话外音叙述产品的功效,或反复播放产品的名称,即便有人物出现,也与产品难以引起人们的共鸣,广告也难成气候,其实只有广告的有效组合,让消费者在娱乐中得到教育,并且真正意义上地通过正确的诉求来打动他们的心,才是上上策。
误区二:药品广告连哄带骗,宣传夸张离奇
现在做药做保健品,喜欢通过宣传威胁来解决市场的消费问题。许多企业和产品为了吸引住患者和消费者,在广告中宣称该药品几乎百分之百的治愈率和有效率;声称是祖传秘方,药到病除,如果不买就可能致伤、致残甚至死亡。以心脑血管类产品为例,许多广告采用死亡之类的字眼,来刺激消费者、患者的购买欲望,结果太强的刺激只会丧失广告的感召力,而使广告适得其反。这些过度夸张离奇的宣传和恐吓骗取患者对购买所宣传药品的安全感,却使被吸引的受众群体具有了防御心理。
误区三:盲目使用明星代言,过度追求效应
现在的企业厂商利用明星做广告的非常多,对消费者几乎到了视听暴力和精神污染的程度,广告效果和后期的产品销售却并不如想象的那般理想。从1989年李默然为三九胃泰作广告从而开创了明星做广告的先河以来,药品广告采用明星的现象层出不穷。明星们固然有一定的市场号召力,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面对越发理性的消费者,它不同于衣服或装饰品,模仿性差,所以明星广告已不一定能形成期望的市场效应了。
明星的后面是什么?药品通过明星达到知名度,但知名度以后怎么办?唯有一种出路,那就是疗效,要是明星吹的再凶,要是产品没有疗效,那么再说赋予最后还会让消费者从市场中清除出去。象某感冒药,有一时期,几乎把中国的明星们全用上了,但到现在,这个感冒药真的自己感冒了,再也在市场中见不到它,因为什么?因为消费者不认明星的帐,而是认疗效的帐,没有效果再吹也没有用。
误区四:整版、连版广告轰出繁荣假象
以往的报刊媒介的药品广告,曾经风行的大篇幅软文几乎很少见了,而以半版、整版和连版的软硬结合广告正大肆流行,看起来使所鼓吹的产品呈现出一派繁荣兴旺的场面。
软广告部分包括夸张离奇的新闻案例、痛苦尴尬的生活细节和绘声绘色的证言独白,与产品功效硬广告进行组合,排版采取类报媒新闻的方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种做法实际就是以噩传噩,造成的后果只能是一损俱损。
药品企业竞争过于激烈,再加之现在的媒介众多,就电视就有公交车上的车视TV,写字楼里的分众传媒,医院里的医药专用TV,再加各式电视频道,而消费者一天能接收的信息量是有限的,使广告信息大量被淹没,使诸多厂商在广告投放版面和频次上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了企业间和媒体在一定程度上的恶性竞争。对于药品厂商而言在广告投放上成本过高,费用过大。于是,企业就想方设法提高药品的价格,一个一块五成本的药品,到了市场就成了一百多元的产品,但有时企业也失算,由于价格体系过于鼓胀,消费者打死就不理这样的产品,这就出现了有些企业血本无归的局面,对于媒体而言则会竞相提价或压价,使行业和媒体都遭遇恶性循环,药品成为了人们向政府投诉的重点对象。
误区五:利用权威患者恶炒,打世界性幌子
邓某家属认为,该院通过广告等形式向社会承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危重和手术患者”,但是并未兑现承诺,耽误了患者病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卫生院的广告内容构成了要约行为,而邓某家属到卫生院的求助行为构成承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卫生院拒绝出诊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邓某的死亡除了A卫生院拒绝出诊延误时间外,还有自身病情等原因。卫生院拒绝出诊和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一定责任。
依据鉴定结论,法院判决A卫生院赔偿邓某家属20 733.95元。驳回精神损失费10 000元赔偿的请求。
案例点评
医院广告应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006年11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给予了明确规范。虽然这个《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法律级别较低,但其作为特别法,对医疗广告行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管理办法》中,医疗广告有明确的定义,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本案中A卫生院在救护车上打出的“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危重和手术患者”的标语可以视为对医疗服务的一种宣传,属于医疗广告的一种形式,应当受到管理办法的约束。因此,按照《管理办法》规定,A卫生院在这个医疗广告之前,应当向当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本案中A卫生院的广告宣传,不是《管理办法》严格禁止的内容,即不属于违法广告,但该宣传明显具有夸大的成分。
承诺不兑现 易引发医疗合同纠纷
关键词:虚假;医疗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1“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
关于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1.1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
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七条规定了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禁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禁止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9项禁止条款。总之,医疗广告具有特殊性,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1.2形式要件
由于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性和社会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者医疗广告时,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不得。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手续。在实践中,广告主必须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手续和《医疗广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广告者方可为其医疗广告。
③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必须同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号。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即为真实的医疗广告,否则即为虚假的医疗广告。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广告。
2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
2.1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虚假医疗广告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虚假医疗广告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障公民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屏障性体系直接处于危险状态。而且,消费者的财产权也因生命权与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处于尴尬状态:缺少了作为本体性权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财产权自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载体而无所依托;而不具有保障性的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损害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则必然导致财产权的伴随性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之于一般虚假广告,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
2.2直接冲击了合法的医疗广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无端流失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树立医疗品牌、完善医疗形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主体为提高竞争力所作的必然选择。为此,相当比例的医疗资源被用于广告宣传,以扩充消费群体、提高消费信用。然而,虚假医疗广告的出现,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其所鼓吹的医疗效果的盲目崇信并因而对合法医疗广告产生失望,广告资源因市场秩序被破坏而被严重浪费。
2.3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公众对主流媒介的信任度
虚假医疗广告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虚假医疗广告直接引发了医疗信用危机。脱离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必然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广告真实性的质疑,从而更进一步地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主体本身诚信度的质疑,由此导致整个医疗体系产生信用危机,具有市场催化作用的医疗广告本身成为了医疗市场本身健康、有序发展的最终障碍。
3虚假医疗广告产生的原因分析
3.1利益驱动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
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3]
3.2政府监管不到位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卫生、新闻媒介等。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可以来管,但往往是都不管。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的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加之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查处不严,结果使虚假医疗广告屡打不绝。
3.3信息的不对称性
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
3.4行业自律差
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得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而医疗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些媒体为了多增加广告收入,明知一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实也昧着良心进行刊载和播放。
4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4.1政府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北京市于2007年8月制定《违法医疗广告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制度》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批准医疗广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批准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可根据需要商请同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制作《请予确认违法医疗广告的函》;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确认函》。对两部门相互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同级卫生、工商部门,同时向市卫生局报送处罚决定书。《制度》还确立了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合两个部门或多个部门之力,通力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告别过去“争利益时打篮球,出了问题就踢足球”的消极局面。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
4.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和处罚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所有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注册,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况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4.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
制度,防止院内的交叉感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院内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转、暂存、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等工作。
5.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绝不使用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消毒产品。
6.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按规定储存血液,建立临床输血申报、审批制度,与病人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7.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
8.严格执行《品和管理条例》,保证品和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0.严格执行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内容医疗广告。
1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