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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一)、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特别是领导同志和派出所业务指导部门及派出所所长,片面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强调任务重、警力少,对消防工作不愿管、不想管,未出台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推动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开展。对消防工作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从公安局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自上而下的存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派出所消防工作无法开展。
(二)、工作不落实,主动性不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工作缺乏主动性、积级性和创造性,对各级的文件精神、通知、规定没有学深学透,理解不深,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不知道结合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开展消防工作。甚至有些基层派出所领导认为消防工作那是“课外”而且得罪人的“差事”,加上一个派出所辖区一年也发生不了几次火灾,所以就易对消防监督执法职能“消极怠工”,导致基层的专兼职消防民警要想开展工作都会有一种费力不讨好的尴尬。而专兼职消防民警的日常警务繁杂,加上消防监督这块没有专项的经费来保障,管理奖励机制还有待健全,因此,他们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不积极主动,认为那是出力不见好的苦差事,导致消防工作在派出所落实不下去。
(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水平低。消防监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原因调查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尽管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强化培训,但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或胜任消防管理工作。有些基层民警在监督检查时不知如何检查、怎样检查、检查什么,检查记录中屡屡出现漏填、空白等现象,不能很好地反映出检查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有的只是口头上提出整改意见,但未下发法律文书,造成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消除。整改到期后又不能按时进行复查,导致执法程序中断。
(四)、监督检查程序、法律文书及档案管理不规范。派出所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业务工作中,普遍存在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档案建设不健全的问题。未能按照《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下发法律文书、进行行政处罚,按照程序到公安消防大队备案、法律文书及档案的统一归档管理等。
(五)、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大。未能按《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所规定的工作量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从监督检查记录和基础台帐上可以看出,部分派出所全年检查记录很少,只是针对一些单位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其他列管单位检查很少,有些根本没有进行检查。此外,派出所下发的法律文书数量上看很少,消防行政处罚更是少之又少,部分派出所全年的消防行政处罚几乎为零,不能很好的按照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权限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二、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领导重视是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领导重视了,这个地区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就能发展起来。因此,各派出所在明确一名派出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同时,要建立所长总负责、分管所长具体负责、所内消防监督员总协调、警务区(社区)民警具体实施的一条线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同时为加强消防大队对派出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将消防大队长吸纳为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将消防大队参谋挂职为片区派出所副所长,指导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为避免派出所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造成派出所消防监督任务多、责任大、工作扯皮,发生火灾后,互相推卸责任,影响工作积极性。应明确派出所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具体为对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县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及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建章立制,充分保障派出所的权力和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有关推动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权限,除具有责令改正、复查权等监督检查权外,还亨有对单位及个人处罚款及对于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后,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申请恢复使用、生产、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
要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给予表彰和奖励,积极帮助派出所解决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经费不足及实际困难,形成有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民警消防业务素质。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工作的实效。主管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对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业务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一次,经过考试合格后颁发消防监督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专业与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可以采取每周定期到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也可以采取派出所民警与消防监督员跟班作业,或者组织联合检查及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手把手的指导。同时,公安消防大队要充分利用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执法档案备案制度,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
一、明确职责,加强学习,夯实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础
去年年初,我局制定下发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为我们解决了派出所应该“干什么”“管什么”的问题。我所实行了所长负责制和责任区民警包片制,确定了一名副所长主抓消防工作,明确了责任区民警是辖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警务公开栏里设立了消防专栏,将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民警工作职责、消防监督工作奖惩办法予以公示。同时,严格按照区域划分,把辖区内的各类经营场所全部纳入列管范围,进行分类,建立台帐,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奠定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基础。
为了加强民警消防监督业务水平,我所将消防知识纳入民警年度培训计划内容,充分利用每周三的学习日为每名民警“充电”,提高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理论水平。我所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一边邀请消防大队到我所并深入辖区“肩并肩、手把手”的传授消防执法技能,一边组织民警轮流到消防大队参观见学,在切身感受浓厚的消防工作氛围的同时,提高消防监督工作能力,从而在工作中实现民警“四会”目标,即会检查认定火灾隐患、会办理消防行政案件、会制作消防法律文书,会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二、落实“四项制度”,强化派出所各项消防工作措施
一是落实“每周一查”制度,切实筑牢排查火灾隐患的无缝防线。“查”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检查时间和范围,明确检查内容,明确检查方式和工作量,明确检查责任。每周二主管副所长都组织专兼职消防民警和警务室民警,对辖区列管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抽查,每个民警把“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工厂)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每次至少检查一个单位。检查结束后,立即填写法律文书,存在较大问题的随时向主管副所长汇报,协调解决。由于加工企业较多,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乡政府还出资专门为我所配备了6名消防巡防队员,从而保证了工作制度的落实。
二是落实“季度例会”制度,紧紧把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权。“会”做到“两个结合”。我所除每季度组织召开辖区治保主任、辖区企事业单位法人会议外,还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内部消防执法工作例会,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是落实“宣传教育”制度,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宣”做到“多种形式”。在坚持每半年组织所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消防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我所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室的堡垒作用,运用发放宣传单、张贴消防宣传版面、举办消防一堂课、组织妈妈义务消防队寓教于乐等形式,并结合自身开展的法制教育、走访入户、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等业务工作,广泛深入普及消防科普知识。同时还通过创建“消防安全文明村”“消防安全文明单位”活动,在督促单位抓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共组织消防宣传活动10余次,组织社会单位培训4次,发放消防宣传资料20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到1000余人次。 四是落实“年度责任告知”制度,不断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告”做到“层层落实”。我们每年年初都与辖区20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向辖区单位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推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每逢重要节日、“两会保卫”期间,还与社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要求单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做到“两个规范”,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7-0054-02
由于消防监督工作则是作为公安消防机构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职责,并且在实施消防工作当中必须要以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工作为主,必须通过以预防为主,加以防消结合的方法,要通过专门的机关部门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来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此同时,在公安消防机构也明确了必须要与基层派出所的监督职责相结合,从而更好的为消防工作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做出了法规依据,切实把消防监督的管理工作进入到规范化,对其进行分工与责任制,同时也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其全面的做好监督工作,进而也缓解了基层工作所存在的一些矛盾,进一步提高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力度,以及遏制重大事故灾害的发生。
1 在监督管理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在消防监督的职责工作当中,它是作为一项专业性较高、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所以这就需要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与业务素养。在消防部队当中,作为干部必须要通过在岗位职责中进行长期的实践学习才能达到基本要求,然而,由于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只通过进行简单和短期的培训就对此进行任职,并且不固定,并没有通过有效的学习进而巩固专业知识,在面对要涉及到的消防技术以及规范知识等相关繁杂的问题时,则会很难完成,以至出现不知怎样去检查、应该检查什么等问题,如果当发现有关违法的消防行为以及火灾隐患时,则不能及时的对其进行整改以及对其进行消除处理;
2)目前,在我国的部分公安派出所当中,由于任务较重、人员较少,同时还要承担上级部门所交任的各项职责任务,所以在兼顾消防监督工作时,往往只是对此监督职责流于形式,草草了事,并没有真正的从意识上形成一个惯性思维,而作为管理部门也未曾把消防工作真正的摆到重要位置,列入到考核项目的内容当中,这就会从思想上给一些派出所的消防民警认为,他们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是重要的一项职责任务,并且也没有责任感,不愿意去投入,没有把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为作重点任务来抓,对消防监督职责工作的考核以及督促只是用来做秀,从而也就造成了工作不到位的管理状态;
3)由于消防监督工作是作为长期的一项工作任务,并且要常抓不懈,但是一些公安局的领导干部并没有对严管、严抓,表现的非常不重视,也并没有对其纳入到日常工作的考核体系当中,因此,也就导致了部分的公安消防民警的工作态度处于呆滞状态,干与不干都一个样,对工作职责没有一个主动积极性,敷衍了事。因此,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的检查以及管理工作当中,也就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本职工作的效率。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由于该体系部门是作为公安系统业务较为繁忙的单位之一,所以大量的工作安排就会促使一些人员出现投机取巧现象发生,只关注与切身利益有关的工作内容,并没有把消防监督工作看作为重点进行管理;
4)在一些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有效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在对所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以及火灾隐患未能详细规范的表述,不够专业、不够具体,也未能依法对其下达法律文件,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文件要求也未能按时复查,存在很大的漏洞。
2 对于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方法措施
1)对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要以实用为目的,应由公安局和消防科带头为主,通过多种形式对公安派出所长以及干警进行培训管理,加强基础教育,进一步提高消防法律知识以及理论规范的学习指导,从而使之良好的对其掌握消防知识以及监督检查的技能。此外,也应对执法工作进行严格培训,传授相关的行政执法规范、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等一些专项业务,以便促使消防干警可以全面掌握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程序、主要内容以及手段和方法,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承担调查处理的任务,并且可以对其公众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监督等相关工作,可以有效地对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提高消防法制的重要意识;
2)在监督执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对公安局以及派出所所长和专职兼职人员建立较为完善的责任体系,从而可以确保责任制是一级对一级,相互监督,相互管理,把消防监督职责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作为市级的消防机构也应加大提高督促力度,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抽查工作等,要对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开展的三级消防监督工作经常性检查指导,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追究制度,如果因领导的疏忽,不够重视,或者由于专职和兼职消防民警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所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应进行严肃追究处理。此外,也应建立良好的考核机制,奖惩分明,对其职权尽其责,得其利;
3)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必须要从根本上重视消防监督工作,并且在公安工作当中应树立正确的消防工作安全意识,摆在重要位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着建立相关消防监督的见习制度,把每个管辖区的派出所在一定时期,所负责的监督工作人员派到消防大队进行全面的学习,这样一方面则可以提高消防警力不够充足的矛盾,而另一方面则可以促使消防民警较为全面的掌握和熟悉工作内容;
4)作为管理部门应全面的推行公安派出所相关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而对干警进行检查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对其加强素质教育,在已经明确负责的消防监督的人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在没有经过上级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调离或者是改变工作内容的,如果因人员调动,出现了消防监督员的空缺现象,从而影响了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作为领导则应妥善安排,不能影响到正常工作。同时,作为消防部门必须要对专职的消防工作做好指导,并且要建立健全的消防考核机制,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业务能力进行考核,逐渐形成完善的职责机制。
3结论
总之,作为公安派出所在执行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职责,从而进一步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由此可见,只有加强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才是最为有效的一条解决途径,与此同时,它也可以弥补监督警力不足的一些缺陷,从而更好的拓展消防监督职责工作,以降低漏洞的发生。所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我们必须要更新观念,齐抓共管,以开创更新、更好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陈志平.浅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2009(16).
根据我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进行全面、有序、高效的事前监督,并及时地掌握火灾整体形势,采取强有力措施,对提高消防部门行政效率、控制特大火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现状
(1)思想观念有待加强,认识水平有待提高。当前部分基层公安派出所,主要问题是人员少、任务重,既要承担上级公安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又要兼顾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常常使一些消防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应付了事,久而久之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形成了“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这样一个“惯性思维”,管理部门也没有真正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没有列入考核内容,从而使得一些派出所消防兼职民警认为,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名不正、言不顺,而且还要承担责任。没有真正把辖区消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没有真正把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目标任务,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考核大多是“作秀”,造成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抓不到位。
(2)消防监督业务知识生疏,专业职业素质有待加强。消防监督工作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都比较高的工作,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我们消防部队的干部要在监督岗位经过长期学习实践,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而公安派出所民警仅仅经过了短期的、简单的培训,加之任职不固定,往往被公安工作事务缠身,没有时间学习巩固消防专业知识,面对各类涉及消防技术规范和专业知识方面的繁杂问题难以独立完成,甚至有些民警不知如何检查、检查什么、不会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即使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能督促单位及时消除和整改。
(3)监督执法程序不规范,需加强培训和实践。部分基层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不能够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写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规范,对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表述不规范、不具体、不专业,不能依法下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规范,《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到期不能够按时复查。部分派出所对规范理解存在误差,该关停的不能关停、该处罚的不能处罚,严重制约了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
(4)消防人员偏少,且流动大,消防监督工作难以全面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刑事犯罪逐年攀升,公安派出所人员编制少、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基层派出所为了应付日益繁重的工作,无暇顾及消防工作,消防监督管理如同虚设,久而久之,不仅使辖区的消防列管单位放任自流,而且导致消防兼职民警消防监督业务生疏,加上派出所人员的流动,一些派出所出现消防兼职民警空缺,影响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管理经费不足,消防机制有待健全。消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常抓不懈,而部分公安局领导对消防工作不重视,管理不严格,没有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工作考核体系,没有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从而使得派出所对消防工作失去积极性和主动性,只以表面工作来敷衍了事。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工作,工作量大量增加,派出所办案经费少,根本无力承担消防费用的支出。
二、改进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措施
(1)转变认识,进一步依法履行好本职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应从根本上重视消防工作,切实改变原来对待消防工作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认识,带头树立消防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各派出所必须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因势利导,教育每个社区民警牢固确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促使消防民警人人感到身上有担子、有压力,以对消防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工作,切实抓好三级消防监督工作。
(2)加强消防管理并设置专职消防民警。各级公安领导要下决心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硬性指标来落实。目前受条件限制,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就要强化专、兼职消防民警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时间,消防民警每周能切实保证3天时间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也可以基本满足三级消防监督的需要。在此条件下,派出所通过适当调整部分民警工作量,基本上可保证专、兼职消防民警到位尽责。
(3)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消防民警的素质。首先,应以实用为目的,由各公安局、消防科牵头,举办多种形式的公安派出所长和干警培训班,从基础教育入手,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使之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消防监督检查技能。其次,应重点抓好消防执法培训,传授消防行政执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建设等专项消防业务,使广大专兼职消防干警熟悉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方法、手段、程序,能够承担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等工作,能够开展消防行政执法,查处各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能够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消防法制意识。第三,逐步推行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干警持证上岗制度,强化素质。对于已经确定负责消防监督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不经上级公安和消防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或调离;消防部门也应对专职消防监督进行业务指导,除进行培训外,也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来提高专职消防监督员的工作能力,同时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员考核机制,并逐渐形成培训机制。
(4)健全机制并促进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要建立和落实公安局、派出所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的责任机制,从责任机制上保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促进消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级公安部门、消防机构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派出所开展的三级消防监督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并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因所领导不重视,专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消防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不作为,引发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所领导和社区民警的责任;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和派出所主要领导的奖惩、晋级、晋职挂钩,使派出所在行使职权时尽其责,在尽其责时得其利。
(5)加快推进社区及农村消防警务室建设。我们在加强派出所消防建设时,要逐步推进社区、农村消防警务室建设,按照“领导负责、兼职主抓、民警包片”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基层警务室消防监督检查责任制,逐级明确分工,层层狠抓落实,切实发挥基层警务室点多、线长、面广的工作优势。在推进社区、农村消防警务室建设方面,要力求“内容简化,工作细化”,如消防警务公开简化,警务室档案建设简化,器材配置简化实用,相关台账记录简单明了,消防监督检查细化,消防宣传细化深入等。
三、结束语
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社会防御火灾的能力,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条有效途径,拓展消防监督工作渠道,对减少失控漏管现象发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消防监督人员观念,与时俱进、齐抓共管,才能共创我国社会消防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中图分类号]D035.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119-02
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拥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是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有益补充。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新《消防法》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也在第3条中对派出所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还专门增加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这一章节。新的消防法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既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公安消防部门改进消防监督管理方式,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提供了难得机遇。但是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消防安全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仍然较多。下面笔者就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谈几点看法与建议。
一、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职警力不足是制约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
吉林省在2004年4月27日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中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所长、民警分级监督工作责任制。但派出所作为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其重要职责。派出所民警除消防工作外,大多又同时承担政治、内保、政保、后勤、治安等其他工作,难以把精力集中在消防工作上。以通化市为例,全市共有102个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均为兼职消防民警。作为兼职消防民警,工作负荷较大,用于消防监督工作的时间有限,在主观能动性上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特别是新《消防法》实施后,派出所民警不可能像消防监督员那样主动学习消防法,所以在应用上也相对滞后,造成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失控漏管情况普遍存在。
(二)消防监督业务不熟严重制约着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消防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专业性非常强,要求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就目前而言,基层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消防业务不熟悉的现象,有不少民警,由于从未接触过消防,对消防工作从何抓起,感到无所适从。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民警缺乏系统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监督业务知识掌握情况普遍较差,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不熟也直接导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走马观花。大部分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派出所民警主动学习热情不高、积极性不强,自身业务能力不能很快适应新《消防法》的要求。
(三)消防工作考核机制无足轻重,对于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水平难以奏效
派出所消防工作布置执行于每年年初以及季节性防火或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在平时很少组织系统学习培训,部署的工作多,考核机制建立不完善。而且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体制不能完全体现派出所消防工作,往往只是确定人均处罚量或办案起数,消防工作考核在派出所年终考核或等级评定中占有的比例也极少。以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为例,派出所年终考核总分为200分,而消防工作仅占10分。因此,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部分民警也认为,消防工作只是由派出所内部指定的两三个人负责,工作好坏与己无关,总之消防工作考核成绩高低是有人承担的。长此以往,造成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成了无人问津的“鸡肋”,消极检查、违规执法问题的频繁出现在所难免。
(四)消防配套规定内容不完善,造成派出所日常监督工作无所适从
按新《消防法》规定,消防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新《消防法》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只是明确了派出所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一些具体的工作程序需要各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例如107号令规定,派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如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这原来是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最易发现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也较大,现不能直接查处,具体移交的程序和文书也没有明确,在实际过程中会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对于其他一般火灾隐患,按107号令第三十一条,也只规定责令依法改正,不明确派出所行政处罚的权限,而且列举的违法行为不全,对于发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擅自关停、不完好有效均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导致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操作不便;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火灾证明等消防文件都不予采信,造成派出所对于消防工作有责无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组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网络体系
要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地消防大队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能够起到的仅仅是业务指导作用、而非领导作用,市、县公安局也仅仅能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从大局上进行部署和协调。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在市、县公安局中建立一个领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处或办公室,以减轻基层消防大队的工作压力。这一点,长春市公安局已经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消防工作开展、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职能,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对全地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年终参与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保证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增加专职消防民警数量,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派出所消防民警管理制度
增加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编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在《消防法》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定主体的基础上,要根据派出所管辖区域的特点,在一些辖区场所较多、单位较多的派出所设专职消防民警,一些以社区住宅为主的派出所设兼职消防民警,还可由政府出资招收地方编制的消防监督辅助人员,通过设专职消防民警、辅助消防民警的方式,首先保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消防民警队伍。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重要的是建立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改变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被动应付的工作局面,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和开展。
(三)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2(a3-0240-01
近年来基层派出所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日常警务中,使其走上了一条依靠公安基层力量、强化消防管理、提高监督效能、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探索之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各基层单位结合实际,纷纷依法开展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践表明,实施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对于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扩大消防监督网络、加强消防执法力量、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l号令)的施行,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也逐渐凸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开展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结合工作中的体会谈几点笔者个人的看法。
1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在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较为普遍,一些基层所的警力十分不足,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捉襟见肘的经费和警力,常常使一些派出所对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滋生消极应付甚至抵触情绪,而消防现役体制更使他们陷入“为他人做嫁衣,为消防部门干事”的认识误区,使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达不到应有的力度。与此同时,在工作中,一些长期和消防部门打交道的单位,如液化气站、加油站等,对派出所上门检查消防工作感到不理解,对派出所依法实施的监督更是接受不了,认为派出所管了不该管的事,是有意“找碴”。更为尴尬的是,有的民警在工作中遇到对方索要《消防监督检查证》,却无计可施,造成无法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以上种种,使一些基层公安民警思想摇摆,情绪畏难,监督不力,导致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未能全面“开花结果”。
(2)具体业务面临难题。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及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在消防部门内部,要干好这项工作也须经过专业学习、长期实践才能胜任。可以说,抓好了这项工作,就是抓好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源头,对于降低社会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仅仅经过短期培训的派出所消防民警,由于工作紧张繁忙,加之任职不固定,面对各类繁杂的技术规范、危险品专业知识,既无心也无力钻研,只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工作中经常可以发现,即使审核一个简单的舞厅消防设施,有的派出所民警也心中无数,担心由于业务不通、草率审批而承担责任,只想将“烫手的山芋”早点上交,致使专业性工作无法开展,流于形式,降低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3)管理方式亟待改进。长期以来,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直采取“保姆式”、“一对一”的管理方式,为此消耗了消防部门大量的警力和精力,也使消防重点单位养成了“催一下、动一下、你不查,我不动”的惰性观念,做工作只是为了应付消防部门检查,缺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致使一些隐患层出不穷、久拖不决。其实,这种管理模式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痕迹,对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消防管理差距十分不利。实行公安部61号令后,将从根本上逐步扭转这种局面,变“被动管理”为“自觉管理”。现在的问题是,施行公安部61号令后,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消防部门对所管辖重点单位实行告知、抽查等形式。那么,派出所对自己所划定的重点单位如何管理?是落实61号令,启用新模式,还是沿用“一对一”的老模式?启用新模式又如何操作?这都是在新的形势下,新的实践中必须回答好的问题。
2 改进和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对策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中培训活动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由市政府主办,主要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市消防大队承办,期间开展培训工作。
四、培训范围
(一)各乡镇(街道)村电(社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及各委、办、局的主管领导;
(二)公安(边防)派出所所长及负责日常监督的专(兼)职民警;
(三)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长及从事内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教师;
(四)医院(卫生所)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长(所长)及保卫科人员;
(五)大型市场、商场、超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宾馆、饭店、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七)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从业人员。
五、培训内容
消防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法》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农村消防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消防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火灾隐患分布广泛,火灾频繁发生。针对当前农村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淡薄、消防组织网络不健全、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火灾隐患严重等薄弱环节,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为此,应该依托村民委员会,尽快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防火组织网络,使农村消防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县(区)、乡(镇)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明确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领导负责、分片管理、划片包干的管理机制。要积极争取政法部门的支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纳入安全文明乡镇的评比范围。各乡镇要明确在乡镇企管站内确立一名专职防火干部,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的检查、协调,要明确村治保主任为农村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组织与各村办企业和村民家庭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应针对自身实际,制订防火规章制度,并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同时,经济发达且距城区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必须把乡镇派出所联防消防队建好,多渠道地解决经费,确保长期生存发展下去。各村民小组也要组建义务消防队,购置手抬泵、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定期开展灭火实战演习,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和防火安全检查,坚持走群防群治的路子。
二、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农村消防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并与文化、新闻、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把农村消防宣传列入工作计划,抓好乡村广播站、村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建设,努力扩大宣传面。在农村中小学校开设一定课时的消防知识教育,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一些简单灭火技能的学习。要把村治保主任、派出所民警纳入消防培训范围,带动他们提高开展消防工作的业务知识水平,并通过他们全面落实“五小”单位业主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制度。同时,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乡镇企业或村民家庭定期举办消防运动会,提高农村群众消防知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
坚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5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6〕142号)为主线,以进一步深入推进平安乡镇创建活动为主要内容,以119消防日宣传活动为契机,充分展现近年来面甸镇平安乡镇创建活动的显著成效,推广创建活动成功经验,采取教育、文化、新闻舆论等多种手段,科学整合社会宣传资源,广泛宣传火灾的危害性,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深入扎实的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宣传氛围,有效把握舆论导向,增强群众消防法制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努力把我镇平安乡镇引向深入,切实为构建和谐面甸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活动主题
平安面甸消防在行动
三、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由面甸镇防火安全委员会主办,面甸派出所承办。为确保活动开展扎实有效,富有声色,本着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相关行业和单位积极支持的角度,采取社会化运作方式开展系列活动,并在镇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2016年面甸镇平安面甸消防在行动暨119消防日系列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开武担任,副组长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宋哲峰、面甸派出所所长唐映担任,成员由镇党政办主任季成云、镇林业站站长张黄俊、镇农机站站长周萍、镇文化站站长吴国忠、面甸中心校校长苏劲松、面甸工商所所长田国林、面甸卫生院院长张隆、面甸烟站站长高英、面甸派出所副所长李亚东、镇政府文书杨维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办公室主任由唐映同志兼任,李亚东同志具体负责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负责活动期间的日常事务。
四、活动目标
全面贯彻上级通知精神,强化宣传教育效果,结合面甸实际,认真部署,组织严密,通过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手段,进企业、进学校、进村委会、进农户,做到广播有声、街上有字。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扩大社会效果,普及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知识,提高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的主体意识,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建立消防宣传网络,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五、活动内容
(一)各村委会要在119消防日期间,利用广播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
(二)各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在119消防日期间悬挂消防宣传横幅、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制作消防宣传板报。
(三)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119消防日当天在面甸村委会、庄户村委会、红田村委会、湾塘村委会等村委会主要街道设立消防宣传咨询点,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四)按照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开展千名村官进红门教育活动要求,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各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以达到增强广大农民尤其是基层农村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意识的目的。
(五)结合《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公安消防部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面甸中心校认真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活动,活动时间为2016年11月至12月。
六、活动要求
(一)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宣传格局。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推动各行业主管单位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活动;运用消防宣传展板、播放消防音像、开展灭火和逃生自救演习等形式深入企业、学校、村委会、农户开展宣传。
(二)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努力营造宣传氛围。各村委会要通过广播大力宣传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
(三)精心安排,认真策划。各项宣传活动要本着气氛热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原则,及早动手,精心安排,认真策划,大力营造宣传氛围。
119消防日宣传标语:
1.做好防火工作,全家幸福快乐。
2.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
3.任何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4.强化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5.加强消防工作,振兴辽宁经济。
6.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责任。
7.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8.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要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
9.每个单位要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社会稳定人民平安。
11.消防工作,人人有责。
12.家家防火,户户平安。
13.消除火患,国泰民安。
14.安全自检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15.明确单位消防责任,实行严格管理。
16.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7.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
18.贯彻《消防法》、《61号令》做好单位消防工作。
19.勿忘火警119,危险时刻真朋友。
20.爱心献人民,安全送万家。
21.公安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22.爱护消防器材,掌握使用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改革转制过渡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确保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不断档。县消防基础指导大队对全县公安派出所上半年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网上督察,现将督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半年全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1月份至6月份,全县公安派出所共检查单位、场所1457家次,较去年同期相比(以下简称“同比”)下降12.0%;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150处,同比增长24.0%;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49份,同比增长27.4%。全县公安派出所共办理一般行政处罚4起,同比下降96.2%,罚款3200元,同比下降63.2%。其中罗阳派出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处罚金额均2400元;三魁派出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6份,处罚金额800元;雅阳派出所、仕阳派出所、彭溪派出所、泗溪派出所、司前派出所、筱村派出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金额均为0。
二、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监督日常检查不常态。从系统查询的执法数据看,部分派出所对消防监督工作仍不够重视。上半年全县派出所共检查单位1457家,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仅150处,平均检查10家单位只发现和整改1处消防安全隐患。司前派出所、筱村派出所、彭溪派出所0,仕阳派出所、泗溪派出所发现和整改隐患数也仅为个位数。个别派出所未开展常态日常消防检查,彭溪派出所3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检查单位数为0,仕阳派出所2月份、4月份、6月份检查单位数为0,筱村派出所、罗阳派出所、三魁派出所上半年有两个月份检查单位数为0,三魁派出所、,雅阳派出所上半年存在有一个月单位未检查现象。
(二)办理行政处罚办理不主动。上半年,全县公安派出所共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25起,平均每个派出所每月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仅为0.5起,处罚量远远不够。具体到各个派出所的工作情况看,除了罗阳派出所、三魁派出所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外,其余派出所均未办理。另外雅阳派出所、司前派出所、彭溪派出所未办理临时查封案件;xx出所、xx派出所未办理消防拘留案件。
(三)消防监督执法录入不规范。从监督管理系统抽查情况看,《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存有空项、对监督检查不合格对象未依法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监督检查任务和行政处罚办理超期等问题仍一定程度上存在。上半年,全县派出所监督检查任务超期30起,办理行政处罚超期1起,其中罗阳派出所行政处罚办理超期1起,检查任务超期2起;司前派出所检查任务超期28起。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工作责任
1、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层层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消防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记录、有考评、有总结、有奖惩。
2、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到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年终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要将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向镇政府专题报告。
二、坚决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1、继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存在的火灾隐患要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并切实加以整改,整改率要达到90%。派出所要狠抓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整治工作,严格新建工程消防验收,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结合季节性火灾高发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职能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密切配合,联动协作,共同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一律停发营业执照或不进行年审。派出所要把警力最大限度地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延伸监管,抓好出租房屋和农村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对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决不姑息;对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坚决依法铲除,决不放过;对不符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整改率达到100%。
三、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现规范化。积极推行8类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达标计划,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内30%达标,人员聚集场所和宾馆饭店年内60%达标;认真落实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了理规定》,全面深化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管理机制,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
2、落实社会消防执业资格制度。结合全省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大力推动消防执业资格制度,年内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四、深入推进农村和集镇消防安全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机构和责任机制,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要有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把消防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着力解决好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
2、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内容,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组建消防安全组织,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对集镇老弱病残弱势群体的定期上门警醒防火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集镇街道消防栓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变。
3、开展消防安全村、安全集镇创建工作。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村、安全集镇创建活动,提升农村、集镇防范火灾水平,年内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达标率达到50%以上。
4、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组建消防义务消防队,并搞好管理及训练,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加强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加强消防摩托车日常维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实战演练,提高处置农村火灾事故能力。各村(居)民委员会义务消防队、联防队要分别达到50%,并投入灭火执勤。
五、进一步加大农村、集镇消防规划建设力度
1、精心制定消防规划。要将消防规划纳入集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并随集镇总体规划的修编而修编,保证消防规划与集镇发展水平相适应。要适时组织集镇、自来水等单位实地调查、认真研讨、多方论证、制定消防规划,提高消防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2、认真制定消防规划。落实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集镇建设同步实施。加快老街的消防改造。对与集镇总体规划不相适应的消防规划,不得实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场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下达年度整改任务,并确保实施。
六、广泛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
推进社会消防宣传“六进”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集镇、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工作;要在镇村、集镇、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室。教育部门要组织编写中小学生消防常识读本,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课程,各学校每学期开展消防教育不少于3-4课时。文化服务中心要组建文艺宣传队,创作消防文艺节目,开展文艺演出,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阳光培训内容;共青团、妇联、工商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农村人口比例占全国总人口的50.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农村安全,则全国安全”。
1 农村火灾特点
2001-2011年,全国农村共发生火灾79.8万余起,造成1.2万余人死亡、1万余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64.93亿元。其中2011年农村共发生火灾48469起,死亡449人,伤304人,直接财产损失4.93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火灾总数的38.65%、40.60%、53.15%和26.22%。这充分说明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村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亟待完善,农村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亟待增强,农村的消防知识宣传迫在眉睫,否则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农村火灾形势相当严峻,农村火灾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农村火灾起数逐年上升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用火、用电、用电、用气频繁,农村的木结构房屋未得到及时改建,农村木结构火灾起数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工业的大量发展,消防监督执法未及时监督到位,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也是造成农村火灾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1.2 火灾后果严重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仍然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就造成“致富千日功,火烧当日穷”的惨状,后果严重。“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把火烧回解放前”,这是火灾给农村百姓造成灾难的真实写照。因此农村火灾不仅夺去百姓的生命和财产,更是夺去了老百姓生活的信心,由于我国的灾害救助机制的不完善,造成受灾百姓流离失所,一时很难重建美好家园,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3 伤亡人员较多
由于农村基础消防设施缺乏,消防力量薄弱,农民逃生自救知识缺乏,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火势发展迅速,一旦发生火灾很难控制,小火酿成大灾,极易造成伤亡火灾事故。农村冬季火灾亡人多以独居老人较多,该人群无人照顾,逃生能力较弱,多居住于木结构房屋。
1.4 农村火灾原因多为用火不慎和电气火灾较多
农村引发火灾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生活用火不慎、电气、吸烟、纵火等方面。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所占比例最大,主要表现在:夏季驱蚊、冬季取暖、使用柴草灶、照明灯具等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违章用电和电器等火灾隐患增多。
2 农村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村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已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中央多次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消防工作的整体薄弱的现状尚未根本改善,主要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农村消防安全组织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明确规定了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以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但全国依法不依的情况普遍存在,多数地方以人少事多为由,未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人员得不到落实,当然消防工作就无人问津了!
2.2 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较弱
一是农村群众受经济条件、传统观念、文化素质和地域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虽然国家颁布了《消防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许多村民对《消防法》知之甚少,尤其是偏远的农村,消防工作几乎成了“死角”。二是没有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自救技能,对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麻痹大意、违章操作、野蛮操作的较多。部份农民将“消防”片面理解为“救火”、认为消防队灭火要收费、甚至不知道“119”报警号码,甚至还有的人不懂放火是一种犯罪行为,往往是用放火泄私愤、报私怨。
2.3 消防基础设施缺乏、灭火力量薄弱
多年来,我国消防基础设施工作呈现“重城市、轻农村”的特点,消防队伍主要部署在城市,农村消防投入严重不足,消防基础设施十分薄弱。据统计,全国95%的乡镇未编制消防规划,部分乡镇、村庄不通公路,消防车无法通行,同时,受环境的影响,有些农村缺少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水源。全国60余万个建制村中,95%以上没有消防力量,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很快扑救;或者消防队到场后,消防车水用完后无处加水,使火灾复燃,错过灭火的最佳时机,只能是望火兴叹。
2.4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力度不强,形式不多
纵观 2001-2013年所发生的农村火灾来看,除少数放火和电气火灾外,大部分是群众缺乏消防常识和消防安全意识造成的。群众防火观念不强,思想麻痹,缺乏应有的自觉性和警惕性,缺少消防安全意识、知识。但从客观上说,也与目前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形式单调,工作力度和措施不够有关。农村地广人稀,消防宣传的重点主要是乡镇人员集中的地方,加之宣传形式的单调,使大部分偏远山区的消防知识普及率很低。
2.5 农村火灾隐患突出。在农村,木结构房屋大量存在,耐火等级低
大部分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很高的火灾危险性。
3 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策
针对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结合笔者工作体会,提出以下四点对策:
3.1 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明确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应当以组织建设为基础,责任制度为保障,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是否健全、管理机制是否完善、工作职责是否落实,直接影响农村消防工作的实际效果。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主要由乡镇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村庄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组成。
(1)健全乡镇消防组织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要依托综治办等部门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
(2)健全村庄消防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村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村“两委”委员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村组要建立由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3)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的规定,公安派出应履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协助火灾调查等职责,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明确2名民警为专(兼)职消防民警开展消防工作,派出所主要负责“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4)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乡镇政府、村委会要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并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推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形成以乡镇政府为主导,以村委会为依托,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运行机制。
3.2 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制定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消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2)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根据村镇自然条件灵合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对居住区、生产区、储存区、危化区进行科学分布。(3)加强消防车道的建设和管理。农村道路建设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道的要求,宽度、转弯半径、道路承重均应纳入设计范围。还有就是要加强消防车道的管理,不能安排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4)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应在适当位置安装室外消火栓,有消防水池的地方应有消防取消口。(5)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结合农村的地域特点和经济特点,将农用抽水机可用作消防水泵,购置消防摩托等轻便消防灭火工具。在乡镇消防管理办公场所、村委会、派出所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水带等消防器材,以便扑灭初起火灾。
3.3 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2012年国家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文件,依据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模式是:将整个乡镇的辖区划分为大网格、中网格、小网格,大网格由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工商所、联防队等基层组织按职能配合,形成合力;中网格由派出所民警和乡镇政府公职人员分包,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小网格由派出所民警、村两委干部、联防队员、退休老干部和享受低保人员等组成,分组对小网格内所有的加工企业、商铺、出租屋和民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组织对网格内的民众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组织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强防火检查;村民委员会要每月对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3.4 大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的工作,要“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这句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消防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乡镇要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社区、村屯、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条件的社区、村屯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4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