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21:21:5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我叫吴明,今年68岁;我丈夫叫刘亮,今年69岁。
我和我的丈夫都是90年代初的下岗职工,自从我们两人下岗以来,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下岗后二十八年来,我和丈夫都是在外面打零工,靠卖苦力解决生活来源,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很艰苦。2014年6月,我本人身患肺腺癌,并在当时做了手术,这四年来,手术费用和化疗、放疗等医疗费用共花去四十多万元,此刻不但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还债台高筑。
我和丈夫没有文化,加之更没有一技之长,在这二十多年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下岗二十八年,我常年辛苦在外通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全家的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为了给我治病,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现已债台高筑。亲戚富有的也不多,现已借不到钱了。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此刻的生活举步维艰,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也停了。
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身体的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让我命悬一线,目前来说,癌症虽是绝症,但有药物控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延长生命的,我想要再多活几年,无籁伙食生活费用都成困难,更没有钱支付我的医药费用,期望政府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深圳低保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本市户籍人员
符合下列规定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本市户籍家庭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这类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二)由本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注: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深圳低保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四)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深圳低保申请方式可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和以个人名义两种方式申请
(一)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人”)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由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深圳低保待遇标准一、发放标准
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者分档发放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二、生活扶助金
除此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员的可领取生活扶助金:
1.未成年人;
2.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4.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5.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注: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三、发放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统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民政部门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低保申请书范本___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是___社区居民,叫_,现年_岁,是原___食品厂的下岗工人,和丈夫离异后由于没有经济能力一直和女儿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迈体弱多病,母亲患有严重的关节风湿和严重心脏病,加上年岁已高不能操劳,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便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用。
现在生活举步艰难,我本人由于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现在又要抚养女儿上大学,由于女儿自小就成绩优异,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现在就读于___经济学院,不忍让她荒废学业,但由于离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个人抚养女儿没有任何积蓄,每当开学大笔的学费、生活费、日常生活开支的更是借告无门,欲哭无泪……生活的重压让我喘不过气来,现在仍然居无定所高额的房价让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梦……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万般无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级领导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一把!让女儿完成学业,让她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更好的回报社会回报那些关心帮助我们的热心人。
为此,申请城镇低保待遇,以解决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你的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1306333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书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今年63岁,家住兴华路__号,平房(23平米),与妻子离异,现独自生活,身体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靠亲属救济勉强糊口,年收入不足_元,生活异常艰难,当我听说还能够向社区申请低保,我十分高兴,本来已绝望的心又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为此,特向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我也想靠自我的双手,但身体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只能让我命悬一线,期望社区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条件一、上海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上海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流程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以上四种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政府核准。
示例
xx学校领导:
________(学生本人姓名)系省(市、自治区)市(县)______(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XX年考入贵校,其家庭(以下填写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介绍)生活困难,父母在家务农,以种田养蚕为业,每月收入约300元左右,其哥哥在广州某电脑学校工作,每月收入600元左右。XX年秋季与其弟弟同时考上大学,家庭经济收入少,无力支持其完成学业,拟申请助学贷款,望贵校予以资助。
特此证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含乡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居民(社区)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助和照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扶助和照顾。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参照维持本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确定。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各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按季度将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按月拨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低保专户,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金。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为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家庭实际收入情况: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
(四)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各种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
(八)县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保健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及为解决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或者捐赠的临时补助金及实物;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和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
(六)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异地安置安家费;
(九)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补贴;
(十)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实际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申请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家庭收入前6个月计算。属于一次性收入或季节性收入的分摊到6个月中计算。申请人家庭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居民(社区)委员会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居民(社区)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家庭实际收入等情况在本社区予以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后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到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县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部门领取。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区)委员会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查询,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定期抽样访查。
对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定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居民(社区)委员会所在地公示。
第十九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当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或者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7日内通过居民(社区)委员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资格进行定期访查时,应当如实介绍情况;
(三)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规领取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违规领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阻碍、妨害、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以上所说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所在省统计局当年四月二三十日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统计数为准。
以上四种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政府核准。
兹有我镇(县)___________(具体地址)村民(居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子(女)___________被___________大学录龋该生家庭___________(家庭成员状况),主要从事___________(主要收入来源),家中经济收入___________(家庭收入状况),经济状况___________(是否困难),家庭经济能力无法负担该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请有关银行和学校给予该生助学资助,扶助该生完成学业。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单位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家庭经济困难说明(例文)
尊敬的老师:
我是武威职业学院XX级____系____班学生,因家庭生活困难,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现将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如下,请审核:
我家住在偏僻的农村,气候恶劣,土地贫瘠。父亲在外打工,这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母亲身体不好,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另外,弟弟现在正在读高中。家里没有能力供我完成学业,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________(签名)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例文)
xx职业学院:
________ (学生本人姓名)系省(市、自治区) 市(县)______(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XX年考入贵校,其家庭(以下填写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介绍) 生活困难,父母在家务农,以种田养蚕为业,每月收入约300元左右,其哥哥在广州某电脑学校工作,每月收入600元左右。XX年秋季与其弟弟同时考上大学,家庭经济收入少,无力支持其完成学业,拟申请助学贷款,望贵校予以资助。
特此证明。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分工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捐助款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第四条 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18周岁以下子女;
(三)18周岁以上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18周岁以下或者18周岁以上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养父母;
(七)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民政对象,包括特困孤独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等;
(八)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法律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国家保障与社会主动帮扶结合的原则,鼓励勤劳自救、不养懒汉,使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尽可能通过劳动就业摆脱困境。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六)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八)非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奢侈品;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民政对象,包括特困孤独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等的护理费、特教费、补助金;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六)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设区的市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研究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旗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研究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的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第十条所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居(家)委会核实其家庭实际收入后,对初审合格人员张榜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未成立居(家)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签署初审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旗县(市、区)民政局。
旗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审批,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且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批准其家庭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各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经旗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也可以给付实物。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报告就业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口及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口迁移时,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局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逾期不办者在现户口所在地重新申请。
对于人口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它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张榜公布。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居(家)委会应定点设置公布栏,张榜公布本辖区内保障对象名单、家庭收入状况、保障标准、补差金额、发放时间、享受优惠待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应定期对领取保障金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居(家)委会一般每半月、街道办事处每月、旗县(市、区)民政局每季度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发现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1亲爱的公司领导: 我于 年 月到贵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职工作,我决心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 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 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并履行缴费义务。
现申请自愿加入贵公司统一办理的社会养老
保险计划,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2__市__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__单位成立于__年__月,属__性质的单位,经营__。有在职员工__人,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申请参加养老保险,请给予立户。
__单位(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3__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科:
我单位于__年__月成立,现在职工多少人,职工工作地点在__,鉴于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原则,同时方便职工就医,我单位特提出在你处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工伤、生育险。
妥否,请批复。
__单位(章)
__年__月__日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4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____单位根据____申请办理“4050”人员____事项,请予以办理,为感。
这个审请书也就是个形式,你随便怎么写都行,我从来没听说过因为审请书不行给打回来的。讲政策行,但是我真是怕写这些,嘿嘿。、《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有哪些?不包括哪些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2)已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5__社保局:
我单位是_年_月_日经__批准成立的___(性质)单位。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现向贵局申请开立社保账户。我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贵局予以批准!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1、题目:xxx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正文:申请人姓名、住址及其共同生活(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姓名、年龄、相互关系,就业情况(即工作单位、失业时间、目前状况)。家庭年总收入、收入来源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数。如果有疾病或者残疾,要予以说明并附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病历以及残疾证等。
3、结尾。明确自己的要求,联系人及其电话,年月日。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各地在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统筹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因此,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既是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低保工作的内在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纳入低保工作内容,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二、明确目标,落实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管理原则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目标是: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条件逐步改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稳定、持续和科学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档案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既规范,又便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要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三、统一标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流程
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既要在总体上坚持统一标准,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到在具体操作上简便易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分类和归档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1.审批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日常管理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
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
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确保其可读可用。
(二)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
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整理方案。
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保管期满后,地方综合档案馆可将适当比例的档案抽样接收进馆。
(三)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低保经办机构保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保管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安全。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低保对象查阅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利用者不得丢失、销毁、涂改档案。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规范管理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
6、残疾人的残疾证;
7、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人员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