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2 03:27:5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法律援助申请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规定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规则可有效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过去,保险公司理赔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此项规定则能保证投保人及时获得理赔。
三、明确财产转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要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核保期内说得清。新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更有力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提示。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六、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这对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新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据09.11.11《中国老年报》)
应该向哪个法院不孝之子
我有三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大儿子有时还给我寄点钱,另两个儿子一点也不管我。我现在年事已高,生活很困难,想两个儿子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但不知向何地法院。(读者:张新)
张新同志:
你可以向任意一个儿子的住所地法院或自己住所地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你的两个儿子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他们各自所在地的法院、你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法院。(律师:李文成)
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户有条件
赵先生反映:我的户口在北京海淀区,我弟弟的户口在广东,但也在北京工作。父母在外地,现在年龄大了,我想把他们的户口迁过来,不知是否符合条件?
回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你的情况不符合条件。北京现行户口政策要求,老人投靠北京子女必须满足被投靠人是独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户口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几个地方。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布的政策,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有以下条件:①无业老人:申请人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②离退休老人: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据09.11.10《京华时报》)
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
*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
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
(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三)公证、仲裁等机构可以查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四)企业可以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
(五)其他有关单位因工作关系需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相关档案。
第八条(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要履行的手续)
个人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提交单位介绍信并提供本人的工作证件。
第九条(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需要履行的手续)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查阅对象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填写查档申请表,提交单位出具的注明拟查阅企业名称的证明并出示查阅人的相关证件,供档案工作人员查验。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所在机关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
(二)律师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通知书(适用于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或介绍信(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并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三)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所在机构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的执业证。
(四)企业查阅、复制本企业的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本企业出具的说明查档用途的公函,并出示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查阅人的工作证件。
第十条(特殊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
凡涉及特殊企业的登记档案,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利用。
第十一条(查阅场地)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电脑查阅区域内进行。
第十二条(查阅利用限制)
查阅对象对查阅所获取的信息仅限于工作上的正常利用,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利用或用以谋取利益。
前款所称其他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按照时间段、区域、行业等分类条件进行批量查询或者组合查询后编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身所有的档案。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除有权拒绝提供、当场制止外,还可以将其作为不诚信查阅对象列入重点防范名册,对其今后的查阅行为予以从严掌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复制和证明的方式)
查阅人查阅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可以自行摘录企业登记档案的内容,也可以自行复制允许复制的有关登记档案。应查阅人的要求,复制的企业登记档案可加盖档案材料证明章。
第十五条(执行收费的标准)
查阅人查阅利用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一章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一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的。
(三)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五)其他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元)
第二条公民可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故意人身伤害等行为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赡养、扶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八)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十)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项第2条、第3条规定的事项直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咨询。
第三条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公证证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伤残鉴定、调解书等。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指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同时书面通知受援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免收费用。
(三)申请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当事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辩护请求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辩护受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2、指定辩护受援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
3、指定辩护通知书
4、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区司法局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内(特殊情况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复。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并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相关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第七条各镇办法律援助工作站,两日内将本辖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本站所属乡镇、办事处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审查后提出意见,两日内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申请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八条司法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审查后,不能确定的,可在意见书上注明情况,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九条工会、妇联、残联、团委等区属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初审后,认为材料齐备的,由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两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书报区司法局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条经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超过**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且情况紧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差旅费等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涉及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经济纠纷等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及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被边缘化的老职工
魏素珍的老伴是个抗美援朝的老战士,这是让她很骄傲的事。随了军的魏素珍被安置在当时的军办企业五七工厂里,做些手工活儿,挣几个生活费。日子就这样滑到了上世纪80年代末,伴随五七工厂的民,厂子效益急剧恶化,最终被另外一家民大型国有企业收购。
原本打着安安稳稳退休想法的魏素珍却发现,五七工厂被收购,实际是为了那块价值不菲的地皮,而她们这些原则上也要一并解决的职工却坐了冷板凳。
当时被转移过来的随军家属基本都到了退休年龄。人到晚年,最迫切需要的是安定的生活和充分的医疗保障。由于没有社会保险,企业也不管,她们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下半辈子的一切都需要靠家庭承担。
魏素珍越想越郁闷,她和其他28名姐妹认为应该找企业讨个说法。29名老人的老伴儿自发组成“工作组”为她们代言,开始了与企业谈判的艰难历程。
2005年起,“工作组”多次挥师企业,结果连企业的大门都进不去。一条路不通,老人们另觅他途。从劳动部门,到区政府、市政府,直找到国资委,能想到的部门他们都找遍了,无论是酷暑,还是严冬,一个人病倒了。另一个人接着上,其感觉好似战场上的一场攻坚战。只是这仗打得太过苦涩。
五年之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魏素珍等29名老人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由企业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向老人们支付基本生活补助费,直到老人们被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此时,这群老人中最小的已经六十多岁,最大的已是耄耋之年。
只是魏素珍们没高兴多久。第二年,北京市调整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企业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给老人们调整。经过多方打听,原来按照北京市的政策,每位已经达到年龄但无社会保障的老人,政府每月发放200元的社会救济金。企业得到这个消息后,认为老人们既然已经获得了200元的社会救济金,企业就不应当再增加生活补助费。
魏素珍们又一次陷入了绝望之中。
三战三捷终获全胜
2009年春,四处寻求破解之道的“工作组”找到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付洪泽和原风鸣代表“工作组”抱着几个大信封装的案件材料,满满当当地摆满了整张桌子。他们一坐下来,就开始滔滔不绝地讲述着老伴儿们这几年受的罪,点点细节都被他们一一道出来。
此时,承办律师韩世春陷入沉思。如果按照正常的思维,这无疑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然而如果按照劳动纠纷处理,必然会涉及对历史问题的纠缠,会涉及对责任的追究,等等,并且,还会涉及仲裁和诉讼等多个法律程序,案件结果将是扑朔迷离。可老人们等不起,更输不起,输了官司就输了一切。
在上个世纪的经济大变革中,企业改制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律师界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他们面对的不是一个人、一件事,而是一个有着强大复杂背景的群体性问题。
“如何才能斩断和协议签订背景有关的所有羁绊?”面对分期分批送来的小山一样的材料,韩世春一页一页地阅读着。经过审慎分析,他决定以普通合同纠纷作为案件的切入点,多方求证、反复论证,最后将所有的焦点都集中在企业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条件是否成熟上。他认为,老人们享受的社会救济金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而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围,无疑在这里企业偷换了概念。
在确定了既定方案后,韩世春多次约见老人代表,将自己的办案思路给老人们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精心准备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等。考虑到老人们经济困难,韩世春又及时提出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在反复争取下,人民法院最终接纳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韩世春所在的义联是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该项目的资金,属于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只能用于发放办案补贴,因此义联有机会获得高于政府规定的办案补贴。这为韩世春们参与法律援助事业鼓足了劲,也在处理此类中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
接下来的第一次开庭,老人们在维权的战场上第一次取得大捷。然而,企业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结果。结果企业非但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还直接从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中扣除了国家给的200元。
愤怒的老人们再次找到韩世春,请他伸出援手。韩世春帮助老人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反复与法院沟通。直到2010年6月,魏素珍和老姐妹们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养老钱。
一个案件,韩世春前前后后跟踪了两年,累计20多个工作日,而老人们在整个过程中享受到费用全免的待遇。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做后盾,律师们很难有勇气接下这个烫手的山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