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范文

时间:2022-03-10 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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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

篇1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五、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

六、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八、疾病证明书的领取与管理

(一)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榷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龋

篇2

一、政企纽带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在不考虑政企纽带因素的背景下,政企纽带对企业并购绩效随着样本的变化会产生不同的作用。有的文献支持政府“扶持之手”,有的文献支持政府“掠夺之手”。

比如,Aggarwal等(2012)等以美国的竞选活动作事件研究,发现在竞选活动中参与捐献活动的企业更倾向于并购活动,但也同时体现了政府的“掠夺”行为,参与政治捐献活动企业的并购绩效比没有参与政治捐献的企业差。相反的,政府的“支持”行为也体现在Niessen 和Ruenzi(2010)的研究中,他们以德国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构建政企纽带企业的会计绩效都要明显高于非政企纽带企业现金流的增加为企业股权投资和并购提供了内源性资本,降低外部过高的融资成本,从而提高并购绩效。同样,国内学者的研究中,李增泉等(2005)以我国1998-2001年期间上市公司发生的并购事件为样本研究发现,当有政企纽带的企业处于较好的经营状态时,并购活动实际上体现的是政府对企业的“掠夺”行为,会使得企业的并购绩效显著下降,反之增长。潘红波等(2008)的研究也得到了与李增泉等(2005)类似的结论。但李善民和朱滔(2006)用与李增泉等(2005)几乎同样时间段(1998-2002)的样本研究却发现,建立了政企纽带的同时管理能力又较差的企业更容易通过多元化并购提高利润水平。如果考虑到企业的生命周期因素,我们就能解释上述研究结论差异。处于较好经营状态的企业往往属于成熟期,而管理能力或盈利较差的上市公司往往可能处于成长期,如果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成长期企业而不是成熟期企业时,我们就能观测到上述差别。

二、生命周期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在政府主导的转型经济制度背景下,有并购需求的企业很可能会更多寻求政府的支持,通过建立政企纽带、与当地政府保持良好关系的企业会获得更多、更好的并购机会,并购后也更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相对于非政企纽带企业来说,政企纽带企业更容易获得更多的并购资源,表现出更好的并购绩效(Agrawal和Knoeber,2001;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

但是,对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政府对并购绩效提升的积极影响程度不同。一般而言,成长期企业在市场上相对弱势,其并购是为了市场扩张需要,也更需要政府关系的扶持。特别是需要利用政府关系获得更多的资金,以解决成长型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高松等,2011;周霞,2014)。而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的并购绩效则更多取决于他们自身而非政府扶持。具体而言,成熟期企业已经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其市场地位本身就能够为其带来较多的资金支持和良好的并购绩效,政府的支持作用相对较弱。衰退期企业并购绩效好坏则更多取决于企业的转型方向是否正确,并不是取决于所得到的资金多寡,而政府在帮助企业选择转型方向方面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另一些文献则主要集中讨论生命周期本身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但亦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即使将并购类别分解,实证证据也不统一。Anand和Singh(1997)最早将生命周期的概念应用于并购领域,发现衰退期中横向并购的绩效比混合并购更好;Maksimovic和Phillips等(2008)发现对于处在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并购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率。国内学者有研究发现成长期企业倾向于横向并购,成熟期企业倾向于横向和混合并购,衰退期倾向于混合和纵向并购(杨艳等,2014);但同期亦有研究得出有区别的结论:姚益龙等(2009)受“产业生命周期假说”启发,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提出了企业并购的“企业生命周期假说”,基于2003年的并购样本,研究发现发现成长阶段横向并购绩效最好;成熟期内,纵向和混合绩效优于横向并购;而处于衰退阶段的企业其混合并购绩效最好。干惠娜(2013)发现成长期企业横向并购绩效最好,成熟期企业混合并购绩效最好,衰退期企业纵向并购绩效最好。

三、政企纽带、生命周期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还有一些文献与本文主旨也存在联系。一部分文献证明了建立政企纽带对企业进入行业门槛有重要的正面作用,这实际上提醒我们政企纽带可能对于成长期企业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如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Faccio(2006)研究发现,有政企纽带的民营企业更容易进入管制行业(如公共事业,城市建设,社会服务和金融服务等行业)和高回报行业(如煤炭和房地产等行业);同时,有政企纽带的民营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补贴。当地政府可能会通过降低行业门槛,提供资金和土地资源,降低税率或提供优惠政策来帮助有政企纽带的企业达到多元化经营的目的。夏立军等(2011)发现,有政企纽带的企业更容易跨省经营。张敏和黄继承(2009),Li等(2012)也发现,政企纽带更容易跨行业实施多元化。吴周利等(2011),Chan等(2012)证明政企纽带可以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与行业进入成本,有利于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源。另一部分文献则分析了政府干预对企业并购绩效的影响。比如, Chen等(2012)认为政府一般将国有企业作为分忧的载体,闫雪琴和孙晓杰(2016)证明政府干预度越高,企业跨国并购绩效越低,刘星和吴雪姣(2011)证明政府干预对于盈利企业的并购发挥的是“掠夺之手”的作用。但同时,黄兴孪和沈维涛(2009)认为政府适度干预有利于提升企业并购绩效。王凤荣和高飞(2012)发现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会增加成熟期的地方国有企业并购绩效。政府干预和政企纽带间有着密切关系,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政府干预是政府主动作出的行为,而政企纽带是企业与政府间建立的相互关系,企业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四、文献书评与展望

篇3

二、有关治疗、病假、体育保健科者,由临床医师负责开具,加盖门诊诊断公章。有关入学、退学、复学、军训和改变体育类别者,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处理意见后保健科医师开具证明,加盖保健科公章。不盖章者无效。

三、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但是,若因专科停诊或在值班时间内可由其他科医师代诊,而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可在签名栏的医师二字前写代诊或值班二字,以作识别,不应推托不管。

四、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五、凡开出诊断证明书时,均须在病历上或病历本上写明病情及诊断证明的内容,在诊断证明书上扼要写明病情,以资备考。

六、急性病的病假一般3日。较大的手术后和较重的疾病可开假1—4周。在疾病康复过程中可开半日工作一段时间。开长期半休或全休时必须有足够的根据。

七、下列情况,须接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2、因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篇4

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两部分,①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②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两部分合一,才是一份完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多年来,我院医务工作者努力探索,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杜绝了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

1 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写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师对就诊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出记载和诊断意见,包括两部分,①记载患者主诉病情和医师观察到的病情和伤害情况;②医师对患者伤势或病情所做的诊断意见以及何种处置的记载。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单一性,这是每个医师必须拥有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1]。

1.1 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合法性 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诊断证明出具必须是客观性 诊断证明的内容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性,只能记载疾病的诊断名称、治疗时间、结果等,不能出具有关治疗的费用,甚至预期医疗费用等。诊断证明必须是经治医师出具,非经亲自诊治的医师不得出具,最后还得签名为准。

1.3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单一性 对同一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一份,且只能交给予患者本人或患者委托人,对死亡或昏迷的患者交给法定的监护人或继承人。若同一诊断证明需要多份时,必须是原件的复印件,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方可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2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要点

诊断证明专用章是医疗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凭证和对外联系的标志。一张无印章的诊断证明是无法律效力,只有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才是完整的,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正确使用和保管印章是医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2.1辩别诊断证明的真伪 一份完整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书写规范的内容,经治医师亲自开出,签名,科主任签名认可,最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辩别医学诊断证明书真伪包括签名的笔迹,内容的规范,印章的真假等。

2.2作好诊断证明的登记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必须及时登记,以备日后复查之用。登记内容包括开具日期,疾病名称,医师签名,科室类别等。

2.3判明诊断证明的异议 对不符合原则和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由领导定夺或拒绝用印。使用公章时,盖印位置要正确,端正和清晰。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使用或替代,甚至被盗用。

3 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的要点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师出具给患者,用于说明其所患疾病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医学诊断证明在工伤,交通意外鉴定索赔,保险勘赔司法诉讼等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因此医学诊断证明书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加。

3.1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剖析多年来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发现主要有3个方面。①对治疗费用的处理引发的纠纷; ②对致病致伤间接原因判断引发的纠纷;③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进行评价引发的纠纷[2]。

3.2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的法律的认识 《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的权力,有此可见《执业医师法》从法律方面为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签署其它医疗文件给予法律上的界定。

3.3与医学诊断证明有关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根据与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关的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我院在医学诊断证明书中以"特别说明"的形式增加了公示告知内容,用于防范与之有关的医疗纠纷。医学诊断证明特别说明:①本医学诊断证明只陈述或在我院就诊的客观事实提出建议。②凡涉及对患者在外院诊疗情况和间接致病、致伤的原因等的进行主观评估或判断的内容无效。③诊疗时限和费用因与实际发生为准,医师根据同类疾病的治疗经验得出的意见,仅供参考[2]。要求医师对于医学诊断证明的书写必须做到严谨和规范,努力提高对书写内容的认识,各级医师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医学诊断诊明坚决改正。对于故意违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经调查取证属实,我院将酌情作出相应的处理。

参考文献:

[1]王岳.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遵守注意事项[J].中国社区医师,2010,12(11):24.

[2] 叶昌雄,吴汉林,徐爱光.以公示告知防范与疾病诊断证明有关的医疗纠纷[J].中国医院管理,2011,11(11):364.

篇5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理赔申请书》是由保险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请人或者自己去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点索取,在索赔前提前填好或者当时填写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篇6

1.1 资料来源 由村医、社区医生逐一入户填报国际通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再由各级防保站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末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对全年材料汇总分析,并将材料逐级上报省、市疾控中心。

1.2调查背景为全面掌握辽宁省农村居民基本健康状况,清晰把握辽宁省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疾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在辽宁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的领导和支持下,辽宁省疾控中心根据辽宁省农村的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及地理位置等因素选择代表全省农村的阜蒙县等7个县作为辽宁省农村死因调查县,采用国际疾病分类ICD-9编码和软件进行常规死亡报告及统计分析。

1.3死因调查范围凡是居住在阜蒙县所辖区内的居民,其中包括户在人不在的,人在户不在的,也包括未报户口的新生儿死亡,凡在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的均作为调查对象。

1.4调查方法对调查范围内的每位死亡者要由村医、社区医生逐一入户调查死者的家属或对死者病情了解的知情人之后,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1.5质量控制

1.5.1培训省疾控中心每年对负责参加调查的全部县、乡工作人员培训一次,城区、乡防保站每月对辖区内参加调查的村医、社区医生统一培训一次。

1.5.2调查各村医、社区医生负责向乡、城区防保站报告本村、本社区所有居民的死亡情况,经对每个死者家属或对死者病情了解的知情人认真调查后填报国际通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建立死亡登记和婴儿死亡登记专册。

1.5.3复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严格把好死亡报告原始数据质量关,对每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认真审核,对填写不全或错误的重新调查、核实。乡、城区防保站建立例会制度,每月例会时上报各村、社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乡、城区设立死亡登记册和婴儿、新生儿死亡登记册。乡、城区防保站负责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现漏项、错项反馈村医、社区医生以便及时更正。乡、城区防保站重点抽查有问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入户调查、核实死因。

1.5.4抽查乡、城区防保站对每个村、社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随机抽查10%,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每个乡、城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随机抽查5%、省疾控中心随机抽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1%进行逐一入户或电话复调、核实死因,以确保死因调查保质、保量完成。

1.5.5统计ICD-9国际疾病分类编码和录入软件。按《卫生统计学》中的公式和方法计算。

2资料分析

2005年阜蒙县合计死亡人数为4517人,其中男性2744人,女性1773人,总体死亡率618.52/10万,其中男性死亡专率为729.77/10万,女性死亡专率为482.84/10万。从死亡率看男性明显高于女性(χ2=178.84,P

占全部死因构成的33.92%。

2005年我县居民每死亡2.95个人中就有1人死于脑血管病,其次是恶性肿瘤。2005年全县恶性肿瘤死亡人数为698人,其中男性506人,女性192人,恶性肿瘤死亡率为95.58/10万,其中男性136.31/10万,女性53.47/10万。恶性肿瘤死亡率男性明显高于女性(χ2=131.91,P

阜蒙县居民前五位死因主要指标分析见表1~3。

从表2看,阜蒙县居民的主要减寿原因是损伤和中毒。这使阜蒙县发生损伤和中毒人群的正常寿命减少了28.3岁,而发生损伤和中毒人群的主要死因依次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自杀、井下事故,占全年全县意外死亡总人数的74.73%,其次是脑血管病和恶性肿瘤,这也是降低阜蒙县人均期望寿命的重要原因,其平均减寿年分别为5.4年和9.6年。

3讨论

根据主要构成威胁阜蒙县人民身心健康的死因顺位及减寿年分析等,要想提高阜蒙县人民的健康水平和人均期望寿命,应采取如下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措施。

3.1移风易俗由于阜蒙县地处辽宁西部,是蒙、回、满、朝鲜、锡伯等25个少数民族聚集的贫困丘陵地区,素有好客、吸烟、饮烈性酒、嗜食咸菜、腌制食品、口重(嗜盐)、思想闭塞等促发脑血管病、肿瘤、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支气管炎、肺气肿和哮喘等慢性病发病的不良生活习惯,尤其是阜蒙县的食管癌高发,这一点已引起辽宁省疾控中心的高度关注。

3.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控制高血压的发生、发展因长期血压升高可损害心、脑、肾、血管等重要器官,引发中风、心肌梗死、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可采取试建居民健康档案和提倡首诊量血压制度,35岁以上居民都应经常检查自己的血压,以便及时发现、及早治疗。

3.3普及肿瘤防治知识,癌症可防可治研究发现,肿瘤的发生、发展除与种族、性别、年龄、免疫反应等有关外,尚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据悉,由不良生活方式诱发的癌症占全部癌症的60%~70%。合理的生活可促进健康。

3.4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居民的自我防护意识阜蒙县居民的主要减寿原因是损伤和中毒,全年死亡人数为376人,其前五位死因依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150人、自杀107人、井下事故24人、意外中毒18人、溺水17人,这前五位死因占全年全部损伤和中毒死亡的84%。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既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又要广泛促进人民大众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个体心理承受能力,强化各矿主的安全作业、安全管理意识;卫生部门努力开发各行各业的主管领导,重视全社会的健康促进工作,以提高全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素质,来降低因贫困、就业难等等导致的自杀、精神病的死亡率。行政部门加强井下安全管理。

政府及卫生行政等部门提高对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普及科学防病、治病知识,提高全县人民的健康知识水平,这一点也是提高阜蒙县人民的健康水平最经济最有效的防治措施。

总之,各有关行政部门应联合起来,共同采取多种干预措施,提高人群的法律和安全意识,改善人们的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完善的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倪宗瓒. 卫生统计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197-201.

[2]徐天和.中国医学统计百科全书-统计管理与健康统计分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56-257.

[3]姜潮. 2007年辽宁卫生统计年鉴[M].辽宁省卫生厅内部资料.

[4]时景璞, 王海龙, 李辉. 辽宁省彰武县农村人群高血压患病率调查[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7,24(7):547-550.

[5]杜百廉. 食管癌[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51-99.

[6]李晶, 张金珍, 张春元. 腌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的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1997,13(增刊):77.

[7]候斌,黄春红,李劲松,等.2003年西安市居民死因监测分析[J].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004.12(15).

篇7

    (1)死亡保险金给付申请

    a. 国家卫生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和病历材料;

    b.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c. 如为意外死亡,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2)残废保险金给付申请

    a.国家卫生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废证明书和被保险人病历材料;

    b.如为意外事故,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意外医疗或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金给付申请

    a.国家卫生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出入院小结、长短期医嘱以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

    b. 如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住院医疗(津贴型)保险金给付申请

    a.国家卫生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出入院小结、施行手术者提交手术证明材料,并交查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

    b. 如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足以认定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证明材料,如病理检验报告等。

    3.材料交接:受理人员收到理赔申请材料后,应在《理赔材料交接凭证》中签收,注明受理日期后将凭证副联交付申请人,并即时在电脑理赔作业系统登录。

    以上是客户在保险索赔时所需注意事项,下面提供保险公司在受理客户索赔时的一般程序:

    1、填写《理赔申请书》,告知应提交的理陪材料

    2、申请人资格认定,并填写《理赔材料交接表》;

    3、不够立案条件,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4、简易案件:立案到结案时间3日内;

    5、非特殊案件:立案到结案时间10日内;

    6、特殊案件:如遇下述情况之一,立案到结案时间可达60日,如超60日,必须上报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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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医疗机构的问题

1.1.1 疾病名用简称代替 使用慢支、上感、呼衰、肺脑、甲亢、肾衰、心衰、乙肝、酒肝、药肝、再障、急粒、急淋、冠心、风心等不规范的疾病名称。

1.1.2 疾病名用俗称代替 在一些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上常可见到儿麻后遗症、银屑病等疾病的俗称。

死亡原因部分为空白,没有填写任何死亡原因。

常见“流水账”式书写,将各种死亡原因罗列在死亡证明书上,一行填写多个死亡原因,没有顺序和关系,或顺序颠倒、混乱,不讲填写规律。

一些诊断书将直接死因部分填写的是临死前的表现、某一综合的症状群或非特异性表现。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昏迷、休克、内出血、尿毒症、败血症、酸中毒、早产、窒息等,而未进一步追溯填写死亡原因。

填写“老衰或老死”、“病亡”、“猝死”、“暴死”、“来院已死”或“死因不明”等,而调查记录未填写生前病史或没有做出死因推断。

高血压、风湿热、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当出现与之相联系的脑出血、脑梗死、昏迷、瘫痪等具有特异性的疾病时,未予报告或报告不当。

在一些诊断书上常可见到传染病但未核实具体病种,肿瘤而未明确良性或恶性及原发部位,未特指的心脏病,未特指的先天异常,未特指疾病的孕产妇死亡。意外伤害未填写外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不明确,如填写为颅脑损伤、中毒、窒息、车祸、淹死等。

如“AID”、“肺Ca”、“VD”等。由于英文缩写常出现一词多义,常无法确定死亡原因。

对发生在家中的死亡及送到医院已死亡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入户调查,由于对临床知识的掌握程度偏低常出现):①不能准确理解导致死亡的病因链,调查记录没有疾病发生的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②询问方式及医学技能(家属提供不出病史出现偏差影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填写不规范的死亡报告需查阅病案,由于不了解病案的书写原则常导致):①对临床疾病发生至死亡的一系列因果关系掌握不清;②需要调查的医学内容没有从病案中查清。

由于专业技能不过硬往往出现):①医院病案疾病编码用于死因编码;②直接死亡原因作为根本死因编码统计;③肺源性心脏病报告数>慢性支气管炎报告数;④死产作为死亡编码统计;⑤损伤、中毒临床表现作为死亡的编码统计;⑥高血压作为死亡原因编码统计。

2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2.1 医疗机构缺乏相关管理制度

一些医疗机构内没有设立对本院出具的“死亡报告”由专人进行最终审核的制度,有的医疗机构仅凭病区审核就直接上报,填报质量得不到保证。一些医疗机构没有将“死亡报告”作为医疗文书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中,造成临床医师对“死亡报告”的重要性及严肃性认识不够,错误认为只要能证明其死亡,死亡疾病报告的选择不重要。

2.2 缺乏反馈机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填写错误报告没有反馈机制,很多的临床医生不了解报告填写不规范可能导致的一系列后果。

2.3 培训不到位

由于医学院校没有开设有关“ 死亡报告” 填写方面的教学课程,使得新踏进工作岗位的医师不清楚正确填写方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培训,出席率低,表明有关人员对死因统计不重视。

3 提高本市死因监测统计工作质量的改进措施

3.1 医疗机构应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医院内设管理部门,对本院各科室的填写死亡报告质量进行检查,包括检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管、领取,死亡专册登记,死亡存根的归档,死亡原因的填写等。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医师医学文书书写的考核内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由单位盖章,病区部门盖章不能直接上报,这也便于医院管理。

3.2 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监测控制

医院内设立专职质控人员,对本院填报的死亡证明进行首次审核。所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第2级质控部门,对不规范的死亡报告进行修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第3级质控部门,主要核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疾病编码。

3.3 提高信息反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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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注意:不是每日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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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象与方法

1.1 资料收集 寺巷镇2010年所有死亡病例为本次研究对象,首先,由寺巷镇防保组专人负责收集、核对村医生填写的死亡病例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根本死因等基本情况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次,再通过登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网络直报;寺巷镇人口资料来源于泰州市年鉴2010年年初公布的人口数据。(寺巷镇总人口69146)

1.2 质量控制 寺巷镇防保组对收集上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首先进行审核,剔除重复的报卡、完善卡片上的基本资料、以及漏报病例的补充,最后网络直报,泰州市市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再次的审核,确定其资料的完整性,根本死亡原因的正确性。

1.3 统计分析 通过通过登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对寺巷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csv格式的数据下载,对下载的数据根据ICD10死因编码进行死因分类整理,最后运用SPSS13.0软件对整理好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卡方检验等数据统计。

2 结果

2.1 基本资料 2010年寺巷镇通过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报告的死亡病例510例,死亡率为737.57/10万,男性死亡人数为283例,占总死亡人数55.49%,女性人数为227例,占44.51%,男女死亡性别比为1.25:1;死亡年龄构成以老年人为主,其中60岁死亡人数为444人,占总人数的87.06%;死亡病例中死于恶性肿瘤的为176例,死亡率为254.53/10万,占全死因构成比的34.51%,位居全死因第一位。其中男性为117例,女性为59例,男性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69.21/10万,女性恶性肿瘤死亡率为85.33/10万。

2.2 地区、性别、年龄分布

2.2.1 地区分布: 2010年寺巷镇恶性肿瘤死亡数数176例, 死亡率为254.53/10万,各行政村恶性肿瘤死亡人数详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寺巷村死亡构成比最高,占11.93%

2.2.2 性别分布:在恶性肿瘤死亡谱中,死亡率居前5位的恶性肿瘤为:食管癌、肺癌、肝癌、胃癌、结直肠癌;占所有恶性肿瘤构成比的89.77%,其中食道癌、胃癌、肝癌、结直肠癌合计构成比为68.75%,反应我镇居民以消化道肿瘤为主要恶性肿瘤。从表2恶性肿瘤死因分类构成表可以看出男性为117例,女性为59例,男性恶性肿瘤死亡率为169.21/10万,女性恶性肿瘤死亡率为85.33/10万,男女恶性肿瘤死亡数构成比为:1.98:1,男性恶性肿瘤死亡率明显高于女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X2=13.13,P

2.2.3 年龄分布:随着年龄的增加恶性肿瘤的死亡数呈现逐年增加趋势,35岁以前肿瘤死亡处于较低水平,35~54岁年龄组快速升高,55-74岁年龄组死亡率最高。本次调查发现55岁组以后肿瘤死亡病例数、死亡率明显上升,其中55-74岁组为128.71/10万。,对主要恶性肿瘤统计发现:0-14岁肿瘤死亡病例死因为白血病,其年龄段构成比为50.00%,且随着年龄的增加,白血病占肿瘤死亡构成比例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食道癌、肺癌死亡占肿瘤死亡的比例有随年龄上升而上升的趋势;而肝癌占肿瘤死亡的比例在35-54岁组最高,55岁后构成比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见表3)

3 讨论

恶性肿瘤是危害江苏省居民健康的最主要死亡原因,在城乡均占该全部死亡原因的四分之一以上。2010年寺巷镇恶性肿瘤的死亡人数为176例,死亡率为254.53/10万,占全死因构成比为34.51%,位居全死因第一位,明显高于江苏省2006年平均恶性肿瘤死亡率(184.37/10万),表明寺巷镇仍为恶性肿瘤的高发地区,提示我们肿瘤的防治工作尤为重要,要健全防治网络,积极开展全人群的健康宣传教育工作,重视高危因素的监测与控制,使其远离恶性肿瘤高危因素,减少肿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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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莲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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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并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时,双方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结论。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十一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与何人结婚。

(二)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自行管理本机构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机构或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

(三)《婚姻状况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并由单位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或村(居)民委员会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权)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印制、销售或购买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记载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办。

第六章  婚姻中介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办婚姻中介服务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婚姻介绍许可证》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婚姻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办婚姻中介服务组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禁止刊播涉外婚姻广告。

第二十六条  婚姻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的原则。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禁止利用婚姻中介服务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未到法定年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而未依法结婚登记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分居,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仍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当事人,是农业户口的,不得分给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和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非农业户口的,其所在单位在两年内不予评先、调资、升级、分配住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不依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虚假证明,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婚姻中介服务组织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应当没收非法印刷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证书。

第三十三条  罚没收入应当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依照中国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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