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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一词起源于 19 世纪 90 年代,它是我国立法者为引进境外保管制度、设立规范的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回避我国缺失信托制度的尴尬而进行的语言创新。按国际惯例,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基金投资人) 、受托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构成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四方当事人。20 世纪 90 年代,由于我国信托法缺位,设立信托型基金缺乏法律依据,针对国外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基金保管人和受托人这一习惯做法,我国创设了托管人一词,并以之取代基金保管人和受托人。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起草组成员之一的蔡概还先生的观点,所谓托管即为“受托保管”,兼有“受托”和“保管”双重含义,这一解释得到国内多数托管从业者的认可。如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夏博辉博士即认为: “托管一词不是一个国际化的概念,而是一个中国化的法律概念,它是由共同受托人的‘托’和保管人的‘管’构成。它起源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起草,其本义是要求商业银行除作为履行基金资产保管人( custodian) 职责外,还必须与基金管理公司一道履行共同受托人( trustee) 职责。”②
由此可见,托管的含义广于单纯的“保管”。无论是信托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都需要设置保管人。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第二条原则指出,监管体制必须寻求保全基金财产物理上和法律上的完整; 将基金资产与管理资产、其他资产及保管人资产相分离。保管人在不同类型的基金中其职责存在差异: 公司型基金保管人只担任单纯的保管职责,其在基金董事会的委托下,按照公司型基金章程的规定,负有保管基金财产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的义务。此外,基金保管人还负责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和交收等业务。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契约型基金保管人不但具有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而且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基金保管人与基金托管人是指同一概念。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积极参与者之一,是指受托于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负有对各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并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财产的职责。也就是说,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既有保管基金财产的义务,又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财产的义务,与国外的契约型基金保管人的职责是一致的。由此看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构成信托关系。基金托管人制度具有以下两个作用: 一是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与安全性。为了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必须有科学的制度设计,这就是把基金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进行切割,并把三种权利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行使,在三个权利主体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财产有明确的区分,避免不同基金财产间的混同以及保证基金财产不被挪用,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另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会计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运营情况,防止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暗箱操作,避免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给基金财产带来不应有的风险。二是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运营,予以监督。基金托管人可以督促基金管理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基金信息,防止基金管理人欺骗或误导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科学地分析了“一元信托”④与“二元信托”⑤两种模式的优点和缺点,并根据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经验,进行了立法创造,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其显著特征是以“一元信托”模式为基础,采纳“二元信托”模式中的“保管合同”。在这种模式下,对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学界仍存在争议。郭峰和陈夏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导论》中指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都是受托人,但绝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二者有本质的区别。⑥
另有学者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同受托人。⑦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现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1.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是信托合同的受托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在法定场所进行基金份额的认购而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形成信托合同法律关系,成为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通过信托合同以及托管合同来确定。
2. 尽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是信托合同的受托人,但不同于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
首先,基金财产权利归属不同。根据信托法理,“当受托人为数人时,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并无应有份额。”⑧但我国契约型基金募集完毕后,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归于托管人的名下,管理人不享有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⑨
其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托事务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都通常坚持信托事务由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的原则,共同受托人不能以多数决定的方式或是由受托人的代表人、人行使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而应由全体共同受托人共同处分和管理信托财产。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于信托财产执行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对本属于信托法中受托人的职权进行分解,并由不同的主体分别执行。基金管理人负责运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则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和保管基金财产,从而形成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工协作、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立法模式。
最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依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违反管理职责或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了不当的处理,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时,受托人一般应当对此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是共同受托人时,各受托人该承担分别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信托法都规定了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对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在违法行为责任的承担上,各国一般采取两种态度: 一是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是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存在共同不当行为为前提,不当行为包括共同违反信托契约或是违反管理职责。二是分别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共同过错行为为前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仅对自己违反托管合同或信托义务的单独行为承担分别责任。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
因此,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同为信托契约的受托人,但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分别是托管合同中的受托人与委托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而非信托法律关系。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除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签订信托合同外,还需要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合同。依照托管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以及按照约定或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职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以托管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关系,其中基金管理人为委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则为受托人。
综上所述,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中,基金托管人是与基金管理人相互独立、相互平等和相互制衡的共同受托人之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和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同时,根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又形成委托保管关系,其中基金管理人为委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则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其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资金联络中枢,也是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中较为特殊而又重要的一环,基金托管人的存在使基金的运作更能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实现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应有效用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设计,既考虑到我国国情,又对世界其他国家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予以借鉴和扬弃,是很有价值的立法创新,也是对基金托管人理论的创新,并在实践中发挥了其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作用。但是,我国当前基金管理人制度其他方面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与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应有效用的实现,亟待完善。
( 一)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影响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应有效用的实现。
1.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的角度看,基金托管人实质独立性缺失的制度设计,影响其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发挥,不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精神与基本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市场的基石,是基金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此,基金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围绕这一原则展开,基金托管人制度的设计也不例外。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是基金财产安全的守护人,在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上,应该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但是,我国现行的制度设计却是由基金管理人主导基金托管人的选任机制,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源头上制约着基金托管人,影响到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行使正当的监督权,出现基金托管人丧失实质独立性的情形。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基金发起人制度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缺失,导致基金管理人掌控着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权。二是现实中基金管理人掌管着变更基金托管人的提名权。这就使得基金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人,影响其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2. 从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责任( 义务) 、权利、利益是否匹配的层面上看,基金托管人的制度设计未能完全遵循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影响其以受托人与保管人的角色行使职责。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的总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当然适用这一原则。“责”就是经济责任、经济义务; “权”是指经济权力、经济权利; “利”是指物质利益; “效”是指经济效益。瑏瑣我们在构建基金托管人制度时,应该坚持这一原则,坚持“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就是要把责、权、利统一起来。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身份决定了其应履行与受托人角色相对应的信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信赖义务既决定了其有相应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决定了其应享受相应的利益,但现实的法律构建恰恰是责权利分离、不匹配,导致基金托管人制度未能发挥其相应的效益。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 1)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责任配置与其法律地位不相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能以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为出发点,规定其应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使基金托管人缺乏约束。根据信托法理,我国基金托管人处于共同受托人的地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负有信赖义务。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只对基金托管人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与基金托管人信赖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力度相比,这些义务的效用要弱得多,而且这些义务规定无法涵盖信赖义务的真实内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对基金托管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进行一般性、原则性的认定,且基金托管人义务的操作标准也是缺位的。总体而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这些义务规定有缺漏,有的只是一些零散的列举性规定。另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尽管对基金托管人因不当行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还须进一步明确。
( 2)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与其法律地位、义务不相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能以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为出发点,根据其应有义务明晰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权利,不利于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能的实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权界限不明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条款尽管分别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可以审查基金管理人投资及其投资指令的合约性和合法性,但原则性过强,不够明晰,缺乏操作性,这就影响到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监督权的实效性。在国际上,从性质上看,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可以分为形式监督与实质监督两种。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究竟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致使实务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范围不明确。二是基金托管人能行使的投资监督手段有限,影响其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系统性监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行使“拒绝执行指令”、“通知”和“报告”等投资监督手段,但在现实的股票交易中“拒绝执行指令”这一投资监督手段却因与之相配套的前端控制制度的缺位,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德国和英国均赋予基金托管人以积极、主动的监督权,一般为基金托管人行使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提供强有力的配套性权利,比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参与权和控制权、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质询权、获取信息权、独立诉权等。
( 3) 基金托管人的应得利益与其法律地位、义务、职责不相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能以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为出发点,根据其应有义务、职责界定基金托管人应享有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履职的程度与其报酬机制相关性不强,导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动力不足。目前,我国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机制是以基金资产规模的大小来收取固定比例费用。
其结果是基金托管人获取报酬的多寡与基金单位净值增减无关,于是基金托管人热衷于追求基金规模的增长。在这种机制下,基金托管人的收入增长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关性不明显,但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共同的利益取向,即扩大基金规模,这易使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二) 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实现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应有效用。
1. 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使基金托管人具有独立监督实体的法律地位,确保坚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实现。
( 1) 可赋予监管部门以基金托管人的选聘权和更换提名权,改变基金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人的局面。具体制度设计如下: 一是把对基金托管人的选聘权由基金管理人转至监管机构行使。证券投资基金法可以明确把招标制度导入基金托管人的产生程序,经过竞投标等方式,由监管机构从众多的竞标人中选出适格的基金托管人,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把对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权,从基金管理人转至监管机构。比如,德国基金托管人的产生就是由联邦银行委员会在法定条件下直接选任的结果。二是改变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提名权,转由监管机构行使。相关法律可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再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以削减因基金管理人享有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提名权,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独立地位。
( 2) 相关法律应规定,基金托管人享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提议权,以制衡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提议权,确保两者权利、义务的平衡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赋予基金管理人享有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提议权,而基金托管人却缺乏可与之相制衡的权利,一旦出现基金管理人滥用这一权利的情形,就会把基金托管人置于较弱势的地位,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适时更换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所以,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享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提议权,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关系,以确保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法律地位。
2. 以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
这一法律地位为出发点,以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为指导,科学配置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以实现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应有效用。
( 1) 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法律义务,规定其判断标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托管人忠实义务的规定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这一做法的缺点是立法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况。忠实义务是应对利益冲突泛滥的产物,其以非冲突规则瑏瑩和非获利规则瑐瑠为规则。把非冲突规则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基本准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这一科学的制度架构,通过相关立法采纳非冲突规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上,不然就要对因自身的不当行为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随着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出现更多引发利益冲突的基金托管人的不当行为类型,为此,应当适时将这些行为纳入法律禁止的范围。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把谨慎、勤勉作为基金托管人的注意义务,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无法明确基金托管人在行使托管职能时应当遵循何种注意标准。要判断基金托管人是否尽到一个专业人士应尽的注意义务,需要在立法上有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当前,美国的“谨慎投资者规则”值得我们借鉴。
此外,对于基金托管人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的判定还有客观标准瑐瑢和主观标准瑐瑣两种评价标准。
当前世界各国通常把客观标准作为原则,把主观标准作为补充。对如何衡量我国基金托管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问题上,我们可借鉴这一做法。
从对基金行业薪酬调研的结果来看,其董事薪酬收入有如下特征:
总收入与公司性质、规模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通常来看是合资基金公司薪酬水平高于同比职级的内资基金公司;而内资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收入更与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具有正相关性,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公司更有支付能力,但是与基金产品的业绩表现、基金净值则无明显关联。
在基金公司内部,根据董事的不同分类薪酬也有差异,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津贴通常与A股上市公司大致相同,在5万元-10万元区间;抛开在股东单位领薪的董事不谈,在基金公司领薪的董事与高管的薪酬体系类似。通常根据其岗位价值确定固定薪酬。如左下图所示:董事高管的年度固定薪酬行业平均在200万元左右,不同公司规模也有较大差异。绩效奖金则是根据市场年景、公司业绩浮动,如果年景不好,严重者可能会发很少的年终奖甚至于不发,反之则可以拿到月工资的十几乃至几十倍,达到上千万元的总收入。
从实践角度,当前我国基金公司的董事薪酬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
从董事薪酬的决策机制来看,目前决策权在于股东大会,更甚者是自定薪酬,而作为基金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缺乏相关的话语权。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从董事薪酬的组成来看,大部分基金公司对于董事(尤其是不担任经营层职务的董事)的薪酬策略是可有可无,每年只是固定的领取固定的董事津贴,与基金公司的整体业绩缺乏有效关联,导致对公司的关注度不足。
目前财政部等相关监管机构已开始关注金融业高管薪酬总额的管理,但是对于基金业的董事薪酬并无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履行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股东利益和持有人利益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从董事薪酬水平来看,基金公司面临的是两难的选择,既要满足监管要求,又要保持一定市场竞争力。
根据董事性质和职责的不同,设计匹配的薪酬机制才能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结合实务操作经验,我们从四个层面探索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激励机制建设问题。
谁来决定董事薪酬
虽然基金公司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身份而存在的,但是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现有的基金公司治理架构是直接以发起人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这种二元分化的治理结构下,基金公司势必为股东输送利益而损害持有人利益。而对于董事薪酬的最终决策权也在股东大会。但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基金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基金持有人利益。因而,可适当探讨基金持有人对董事薪酬具有一定话语权的操作可能性,以此起到对董事的制约作用,确保董事在制定基金公司发展战略时考虑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机制,避免当前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而基金公司股东却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
目前我国对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披露机制尚无明确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与格式准则》中,涉及董事高管的条款并不包括其个人薪酬信息披露,仅要求“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这与我国目前对于董事高管越来越精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后者是极不相符的。
相比于同处金融行业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后者则严格得多。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了“公司应分类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需单独列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有公司期权数量。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另一个借鉴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早在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基金公司董事高管年度薪酬向公众和股东披露的新规定》,其中要求基金公司在其注册表、股权表决代表委托书和年度报告中,要披露在最近财政年度支付给所有董事的全部报酬,以及支付给董事们的价值为1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公司补贴和优惠待遇。
参考同业发展的历史,我们相信基金公司的董事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终将会趋向完善,并成为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又一里程碑。因为透明化的董事高管薪酬披露机制。既有利于政府机构的行业监管,也将促使基金公司建立董事高管薪酬机制的时候考虑与股东利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关联。
董事薪酬的组成
从当前实践来看,基金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薪酬通常包括年度固定的董事津贴以及按次支付的董事会费,如果兼任专业委员会成员,还可以领取专业委员会委员津贴以及按次支付的专业委员会费。但是,由于非执行董事多由股东单位派驻,其个人总薪酬中占比较大的是由其任职的股东单位支付的工资奖金,因而非执行董事为了获取更多的奖金收入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所任职单位,导致对基金公司的关注度不足,无法起到很好的战略指导作用以及日常监督作用。
为促进董事的履职尽责,需要借助于薪酬激励机制的改革对董事的行为起到导向作用。例如由控股股东或者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提名派出若干非执行董事作为专职董事,这些专职董事不再担任派出单位的经营层职务,以便从股东业务中脱身出来,而将主要职责集中于更好地监督基金公司的战略制定与实施。此类非执行董事将突破以往的董事津贴范畴,由基金公司为其建立全面的薪酬激励体系。参考国外的实践,我们提出该类董事的全面薪酬激励体系。
我们也看到,当前基金公司董事全面薪酬激励体系中的长期激励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在于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缺失。基金公司对股权激励可谓是酝酿已久,早在2006年证监会基金部的《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中就首次提及了“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随后在2007年证监会基金部了《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核心条款包括“员工持股必须采取员工直接持股(不得委托持有)的方式,计划所涉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员工个体不得超过10%,外籍员工和外资股东合计不得超过49%”等。受此政策的吸引,基金公司纷纷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市场传言也风生水起,最终却一直未能实现破冰。而随着今年财政部的一纸规定――“在国
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金融行业的股权激励陷入停滞。
在我们看来,股权激励作为董事全面薪酬体系的一部分,与现金薪酬有着互为补充的激励作用。作为公司高层的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将会与股东建立更加紧密的关联,保证目标的一致性。对于基金行业来讲,由于对人力资本的高度依存度,高层、核心骨干的持股激励对人才的稳定是起着重要作用的。西方的基金公司,在长期的员工持股制度下,员工持股的比例越来越高,例如美国富达基金的员工持股比例达到51%,其家族持股比例仅为49%。在我国的合资基金公司中,其外资股东中大部分都推行了员工持股计划。而相比我国的基金公司,员工持股制度却是千呼万唤难以付诸行动。
对于独立董事是否可以持股,一直是处于争议之中的话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能持有本公司股权。但0ECD的研究也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应该是相对的,其持股比例应该在保持独立性与增强对企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公司在薪酬激励体制中为独立董事赋予了持股权利,可以要求其任职期间所持股份锁定来保证其独立性。
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股权激励规范政策何时出台仍是未知,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目前正处于修订阶段,也无法对基金业的股权激励提供有力的支撑。在政策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在现阶段实施长期激励应当拓宽思路,不仅仅局限于股权的形式,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比如采取基于奖金的虚拟股票、分红权或者基于公司福利计划的退休后补充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等。未来政策环境成熟,公司可以通过“等值转换”将现有的激励计划转换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等。由此保证了当前环境下对公司董事高层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稳定,并为未来的股权激励实施打好基础。
董事薪酬的业绩条件
基金行业是一个具有较高经营风险的行业,资产的财务杠杠也很高。全面薪酬激励体系需要严格的绩效约束体系与之匹配。董事的绩效体系直接取决于其担负的职责。
对于执行董事,其经营管理职责将更多的反映在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上,如净利润(NP)、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以此来保障股东目标的实现。针对国内基金公司,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一种情况是: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依然可以保持很高水平。但是公司的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却是亏损巨大,最后导致公司的整体盈利降低以至于亏损,为股东带来损失。为避免这一情况发生。提高执行董事在投资决策上的谨慎性,可以在其绩效指标中加入自有资金投资损益的相关指标。
在衡量基金公司董事的业绩指标上,有两点应该特别关注:一是注意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的平衡,其中相对指标是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相比的相对业绩;二是注意考虑风险因素,尤其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仅仅考核ROE是不够的,采用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或者多指标考核是一个趋势。
由于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战略指导与监督,要以此为导向确定薪酬分配,其业绩评估除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外,还应当使其更加专注于对公司整体战略的把握,监督经营层对战略的实施,以实现股东要求的发展目标。因此我们建议,需要增加对非执行董事的行为的考核。非执行董事的典型行为评价要素主要来自其应负职责。
确定合理的董事薪酬水平
对于年初财政部提出的金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政策,一些基金公司表示了担心,因为薪酬的封顶限制将会影响到人才的吸引,也有的基金公司信心满满地表示不用担心,认为自己不属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希望藉此避开薪酬上限的管控。
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地市人民银行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按制度操作各项业务是体现单位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人民银行从上到下,从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严密的业务操作系统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了各项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开展对县支行内部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内控制度执行、货币信贷内部控制执行和中支全系统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的专项审计,对中支内控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等进行了客观评价,对存在的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等20个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在全行开展了以落实制度为主题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活动,使全辖基础业务更加规范,业务运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类业务风险和案件的发生。地市人民银行的工作安全尤为重要,但从事任何业务工作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安全,而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内部审计不能仅仅强调安全,而是要强调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的履职绩效最大化。因此内部审计不仅要审业务的合规性,还要审履职的绩效。中支按照“内审工作要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2011年开展了征信管理绩效审计,对中支和县支行推进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评价,鉴证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效,同时客观反映了影响高效履职的9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职绩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内审转型积累了经验。
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制约因素
(一)风险管理工作和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建立滞后影响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被审计对象的监督在执行审计内容上评价或鉴证的标准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在传统的合规性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已执行的制度作为度量标准,用制度来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没做到就是没做到,拿事实对标准一目了然,说服力很强。而在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中,审计评价的内容从做没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还没有风险管理和绩效的判定标准,对风险大小、履职好坏要凭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评价,为了让被审计单位认可审计结论,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风险判断就低不就高,履职绩效就好不就坏”的审计结论,使审计报告变成掩盖风险、歌颂成绩的“喜报”,向主要领导和决策层传达错误信息,可能造成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缺失。
(二)对内部审计促进管理作用的认识不足影响转型工作的开展。内审转型中,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和延伸,凡是存在风险隐患的领域,凡是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领域都要纳入审计关注的视野,使审计的项目和被审计部门增加,对其它职能部门的“打扰”相应增多。许多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的目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起审计是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帮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职水平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挑毛病、找问题、添麻烦,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领导暴露管理中问题和不足的事,对内部审计虽不敢抵触,但也表现出了不欢迎的态度,提供资料不及时、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审计人员对开展同级监督有畏难情绪,认为是出力不讨好的事,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内审转型工作的推进和审计绩效的提高。
(三)内部审计还没有造就素质权威的队伍影响内审转型的步伐。当前内审部门的人员大部分是在以“财务、业务合规性”为主的传统内审职能下配备的,以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老同志为主,虽然他们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但在信息化的时代,央行业务日新月异,业务操作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审计人员对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速度远远赶不上业务发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及业务风险和履职绩效的判断能力。地市人民银行具有CIA资格证书的审计人员的比例更低,使内部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很难适应内审转型的需求。
(四)事后审计的内部审计方式影响了内审防风险的实效。长期以来,单一的事后监督使得审计成果价值下降进而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尤其是在风险审计上,由于内审人员不直接参与管理层的决策,对一些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晓范围非常有限,内审人员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全面情况,在事后审计中发现问题时,风险已成实事,限制了内部审计在防风险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加快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思考
随着金融脱媒形势下大资管时代的繁荣发展,资产托管行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呈现出跨越式快速发展态势,托管机制亦不断渗透到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资产托管业务从传统地服务于资本市场投资领域正逐步向服务于实体经济融资领域延伸,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战略转型主要发力点和中间业务新兴增长点。截至2016年底,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达121.92万亿元,和去年同期的87.7万亿元相比,增长39.03%;较2009年初托管委员会成立时4.1万亿元的行业规模,增长近30倍;2010-2016年托管规模平均复合增长率达53.06%,托管媒介社会融资总量的能力日渐提升。随着境内各项托管资产规模的迅猛发展,QDII资产的海外投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必将在各项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未来发展潜力巨大,提升空间广阔。
一、托管机制成为保障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防线
托管机制的建立要追溯于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随着资管行业发展不断壮大,托管应用领域也不断拓展。托管机制在完善资产管理治理结构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实现了“三权分离”,即委托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与保管监督权相互独立。托管机制不仅保障管理人利益,更优先保护投资人利益,成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防线。一是托管资产独立,业务风险隔离。托管机制的建立,有效保证了托管人固有资产与其托管的资产相互独立,不仅保障了所托管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托管人固有资产风险的交叉感染,有效隔离了业务风险。另外,在托管资产运作中,托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处理划款指令,间接保障了托管资产的安全。二是信息公开透明,资产有效监督。作为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对受托资产运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对象、范围、比例、限制等,促使管理人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运作资产,间接保护了投资人利益。三是运营专业规范,营运成本节约。根据相关规定,托管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托管资质,如证券投资资金托管资格、社保基金托管资格,且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系统安全、风险控制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这就为托管人充分履职提供了专业保障。同时,托管人专业从事托管服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有着丰富的托管运营经验和规范操作流程,大大提高了委托资产的运作效率,且有效节约营运成本。
二、托管业务与互联网竞合共荣已成必然趋势
互联网革命降低了银行市场进入壁垒,余额宝、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不断冲击着银行业务,传统银行的业务优势不断减弱甚至成为阻碍。然而,资产托管业务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反而觅得良机,成为受益者。有危必有机,由于资产托管业务紧跟大资管形势,相比传统银行业务响应迅速,在互联网冲击中仅仅抓住新生业务机会,积极与基金管理公司、P2P机构合作,开展各类创新货币基金托管和网贷资金存管,不仅实现了自身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也带动整个资产托管行业跨越式发展。互联网有全新的理念和思维,有先进高效的信息技术;传统金融有深厚的发展历史和优秀的金融逻辑、经验,二者有效结合,优势互补,相容共生,竞合共荣,共同催生了托管行业难得的发展机遇。托管银行应把握跨界竞合趋势,在现有客户、产品、平台等基础上,充分借鉴互联网理念思维,搭载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丰富托管产品线研发,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壮大平台支持,深度挖掘业务机会,积极参与扩大市场份额。
三、资产托管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转型必选之路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具备着强大综合收益的资产托管业务,更加从容地面对改革带来的冲击。作为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互通互融的桥梁,资产托管业务不仅能创造托管中收、汇划费等非利息收入,派生同业及对公存款,还能扩充客户基础、提供撮合平台、促进交叉销售,是银行业战略转型的重要抓手。人才和团队是托管业务发展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大资管市场瞬息万变,各项监管制度内容多、更新快,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仅全面熟悉资管市场新规,并且具备对各项创新技术规则的理解及运用能力。托管行应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法,建立分层次及领域的人力资源结构,培养的队伍既有基金、信托、保险等基础业务知识储备,又能深度挖掘客户资源,还能熟练掌握资产托管业务估值清算等运营全流程处理。
四、资产托管将呈现多元化、健康发展的态势
托管机制可以提升交易效率,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信息不对称。随着资本市场功能不断强化、金融体制创新不断深化、金融理财转型不断推进,未来我国托管业务将呈现多元、持续、健康发展态势。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是日积月累、创新驱动、科技引领的过程,要充分依托商业银行先进的科技系统,全面调动银行整体资源,产品设计理念和意识推陈出新,从传统的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服务向资产管理、信息咨询、业绩评估、撮合交易等创新领域延伸,通过不断拓宽托管业务内涵,切实提高托管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整体发展的综合效益。可以预见,资产托管业务作为国内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重要抓手,加速发展的趋势方兴未艾。经济新常态下,资产托管行业势必持续探索,为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转型、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参考文献:
[1]张鑫.对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建议[J/OL].中国商论,2016,(24):87+89.(2016-09-13)[2017-08-28].
组织架构与职能定位
GE管理组织架构体系由董事会、CEO、专门委员会组成。
董事会:践行独立性原则
2015年底,GE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两个,黑石集团和Vanguard集团,分别为5.7%和5.8%。此外,23名高管持股合计0.2%左右。黑石集团是全世界最大的独立另类资产管理机构之一,美国规模最大的上市投资管理公司。Vanguard集团是世界第二大基金管理公司。
GE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4月的第四个星期三召开。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股东投票选举并任命董事。股东若有董事人选可事先向董事会治理与公众事务委员会提名。据GE公司章程,董事不能少于10人,若每年的股东大会上没有限定具体数量,则由董事会投票决定。须连续三年及以上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名董事;股东提名的董事数量,不得超过现任董事会成员总数的20%。在章程这样设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和干涉。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为此,董事会积极稳妥地践行独立性原则,并在公司战略实施及风险防范等方面恪尽职责。GE董事会在独立性方面,严格界定“独立”的概念,实现了16名董事中15名为独立董事的董事会结构。2015年,董事会共召开13次会议,包括3次独董会议。为更加了解公司运营情况,每名独董都会对集团及子公司实地调研。董事们将注意力集中在可能影响到股东利益的相关因素方面,如公司战略、风险管理、管理运营等。独董们会定期收到关于公司情况的各种简报,包括投资情况、风险管理和运营实况。董事会及所属专门委员会在每年底都会对本年度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下年度的公司主要生产、科研研发、工业互联网计划、GE的品牌塑造、市场营销等进行展望。
GE认为,董事经验的多样化有助于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作为5%以上股权持有者的黑石和Vanguard集团通过推荐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而非通过安插自己的利益代表来左右GE的发展。此外,为令独董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并调动独董的积极性,GE规定,独董必须持有至少50万美元等值的公司股票,并须持有五年以上。高管也会根据其薪酬为基数,相应持有公司股票。
董事长兼CEO :最高运营管理者
章程规定,董事长须兼CEO,同时承担董事会及公司的运营管理职责。董事长有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相关的条款之外,任命任何员工或管理人员,有权随时随地解雇他们;有权召开任何董事会会议,列席任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现任董事长兼CEO为伊梅尔特,1982年就加入了GE。
专门委员会:职能明确,相互协调
风险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负责监督 GE 的四到五个最关键的公司风险,以及管理层如何缓解这些风险。
审计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负责审批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基于公司的潜在风险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监督日常的合规问题和事宜,并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合规问题和项目的评估。
管理发展和薪酬委员会:由6名董事组成,负责监督管理资源、结构、继任计划、管理发展和甄选流程相关的风险管理,包括对奖金薪酬安排的审核。
治理与公共事务委员会:由6名董事组成,负责提名董事,监督公司治理结构和流程相关及交易相关的风险,审核并与管理层探讨 GE 的公共政策举措和活动相关的风险,监督公司环境、健康与安全合规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关风险。
科学技术委员会:由6名董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研发运作的方向和有效性。负责审核公司的技术和创新战略及方法,包括对公司的业绩、增长和竞争地位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指导委员会:由环境健康与安全副总裁负责,并由公司各部门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负责人组成。作为 GE 总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组成部分,负责检视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讨论新涌现的趋势,同时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和报告,定期向董事会五个管理委员会报告可持续发展相关问题。
统筹决策与分散经营
目前,GE公司运营管理模式遵循“统筹决策、分散经营”的原则,采用公司总部-产业集团(按业务板块划分)-生产工厂(金融服务公司)三级运营管理模式。
第一层级:GE。GE是唯一的企业法人、投资中心和决策主体,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统一调配使用资金,包括科研开发经费和技术改造资金;决定投资方向;审批下属产业集团财务;审计检查投资效果和产业集团经营状况;任命产业集团高管等。产业集团的利润须先遵循所在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缴税,余下利润在各国/地区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纳入GE统一核算。通过这样的安排,GE每年可以集中所有的利润投资新的产业或建设新项目,从而保证在关键性业务上能集中整个GE的资源。
第二层级:产业集团。每个产业集团都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又称战略经营单位,是一级利润中心。各个产业集团都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GE对产业集团主要考核上缴利润及用于技术改造的投资预算两项指标。由于各产业集团所从事业务领域不同,在GE整个战略决策中的地位也不相等,因此每年上缴的基数核定及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规模也不同。
第三层级:生产工厂(公司)。工厂作为具体的生产单位,被定位为成本中心,产业集团对其主要是以预算来控制的,因此成本是首要考核指标,当然还有交货期和产品质量。这样管理的目的是,防止个别生产单位因追逐本身经济利益而影响产业集团总的经营战略,同时有助于产业集团专业化发展和生产单位降低成本。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从GE到产业集团直至基层都采用上一级别的副职担任下一层次的正职的办法,每个上级只向一个下级指示,每个下级也只向一个上级报告工作,层层干部均有职、有责、有权,避免了多头领导,做到决策快速,办事高效。
多元化跨国集团如何治理
GE的治理之道,不乏启发意义。
一是构建专业独立的董事会。GE董事会16名董事中,15名独董,除黑石集团和Vanguard集团推荐的3名外,其余12名均为各界顶尖人士。GE以章程的方式,在纽交所界定独董的规定之上,更为严密和详细地界定了独董的要求,以确保董事会运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二是CEO制度。GE在章程中规定董事长必须兼任CEO,将企业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合二为一,这在大型企业集团中并不常见。优点是可以确保决策与执行的连贯性、高效性,风险是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但GE高度独立的董事会构成,有效化解了这种风险。
三是总部股权高度分散,下属产业集团股权单一。GE作为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6%,但总部对下属产业集团所有权管理和审计控制极为严格,这样的股权设计,帮助公司实现了决策科学性和经营高效性的统一。
四是重视发挥企业家作用。GE历经百年傲立世界公司之巅,其优秀管理人才队伍发挥了重大作用。一方面,在章程中规定了独董和管理层都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以此为激励约束之用,将公司和管理者利益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董事长兼CEO的任免,完全遵循董事会投票表决和个人履职意愿,并无退休年龄等束缚规定,韦尔奇任职20年,伊梅尔特履职至今16年,确保了公司战略方向的连续性、稳定性。
《办法》的修订促进将保险资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生命力,激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更好参与资产管理行业竞争,同时推动保险资金更加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规模稳步上升
2006年以来,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了较好的进展,尤其是业务规模获得稳步上升,特别是2013年以后,该项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5月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00项,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17项,合计注册(备案)规模8938.26亿元,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占比7.4%。
作为保险业创设的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符合险资特性,较好地满足了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如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投资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极大改善了保险资产的配置结构,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注重安全性,标准相对较高。其中债权投资的偿债主体以大型企业为主,偿债能力较好,除国家信用外,90%以上的项目都有大型企业或银行担保,增信措施较为充分,投资风险基本可控。
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投资规模分别为3994.14亿元、2294.40亿元和781.1亿元。在国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领域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投资项目,比如投资京沪高铁项目160亿元,投资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550亿元,对稳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提高了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实际上,基础设施项目期限长,风险较低且收益率具备吸引力,与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较为匹配。在优质资产项目稀缺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加大基础设施项目等收益率较高的非标另类投资,可以缓解资产配置的压力,同时由于基础设施投资收益一般较为稳定,加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有利于增强险资收益的稳定性。
《办法》增加了保险业长期资产配置的有效供给,满足保险资金配置的需求,以应对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资产负债配置压力。如原来受限于行业范围、监管效率低、或者单一项目投资比例等因素而无法落地的投资项目,在《办法》简化行政许可后变为可行;在目前金融业降杠杆的态势下,各金融产品供给均呈现收紧状况,但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其对冲经济下行的政策作用,增长明显。
公私合作模式(即PPP)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经济“新常态”和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受到约束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不断增大。根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的初步测算,未来20年内,要促成4亿-5亿农村人口的市民化,至少需要40万亿-50万亿元的基建投入,现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将面临改革,PPP模式将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
而险资与PPP模式则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在推动中国PPP的发展进程中,保险资金将有所作为。险资“安全、大额、长期”的特点,适合作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资金来源。险资对资金安全有较高要求,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PPP模式强调的是社会资本和政府收益共担、风险共担,PPP项目贷款具有稳定的回报率和安全性,贷款风险较低,符合险资投资的要求。
此外,PPP模式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保险资金通过对接PPP更便于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另一方面,传统的公共服务主要依赖于政府投融资,存在着重投入轻产出、重建设轻运营的问题,影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随着保险公司、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PPP领域,这些社会资本将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率。
如何控制风险
对保险资金而言,行业的平均负债久期通常在10年以上,保险资金运用更加注重投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且,保险资金绝大部分都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在资产负债错配的情形下,利率变动很容易导致利差损,形成保险主业经营亏损。
目前,保险资金运用中“长钱短用”“短钱长用”“成本收益倒挂”等问题均比较严重。究其原因,缺少适合的投资工具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行业10年以上的资产负债缺口较大,但目前市场上10年期以上的投资工具却寥寥无几。
此次《办法》的出台,对保险资金服务主业最有利之处就在于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改善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期限结构,从而弥补公开市场投资中长期资产短缺、投资收益率低、权益市场收益率波动大等因素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负面影响。
同时,《办法》取消了投资新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限制,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此举能够减轻目前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保险资金新增投资和再投资配置的压力。
据了解,修订前的《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只限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也只限于债权和股权两种。本次《办法》的修订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规定了“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这将大大拓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和投资方式的多样化。
这不仅将有效地缓解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配置压力,还有助于推动保险资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等各个领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办法》删除了关于资本金比例和自筹资金比例的条款,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可投资模式。修订前的《办法》规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这显然已不适应目前政府对于基础实施投资全面推行PPP模式的新形势。
目前,险资投资基础设施遇到后续风险管理问题是: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风险排查,早期项目的提前还款要求、煤炭等行业标的企业的信用违约风险、平台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等等。我们将根据每个项目所处行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加大名股实债和股权基金投资的排查力度,更加主动地参与基础资产管理和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包括参与投资决策,加强与项目方或基金管理人的沟通,灌输保险资金风控理念。《办法》出台后,将更加关注项目的行业风险和退出风险,加强股权回购方面的保障措施。
经过10年的发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确实遇到了一些发展瓶颈。就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本身而言,由于修订前的《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不利于行业风险的分散。特别是能源、交通都是周期性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比较严重,在当下宏观经济下行周期,上述行业的风险正在逐步显现。
1.引言
2012年12月21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包括总则、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共13章7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应该说,《中小学财务制度》的出台对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学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了大幅提高,中小学校的会计工作越来越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效益越来越好。这些对促进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由于新的财务制度实施不久,一些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2.L学校财务管理现状
L学校是成都市×区一所重点小学,位于城乡结合部。学校成立于2010年,独立建制仅三年时间,管理建设正处于摸索和发展之中。学校占地面积50余亩,办学规模为36个教学班,容纳在校学生2000余人。教职工61人。
在中小学校中,该学校规模较大,是独立核算的单位。虽然跟企业相比比较小,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实践中统一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以反映资金状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教育局每学期为该校投入100万元,这项经费用于学校硬件建设和修缮、教职工薪酬、水电费、招待费和管理费等。总之,预算的100万元包括了学校的所有日常开支。
按照教育局的管理要求,学校不收学杂费、书本费、班费等,所以学校没有此类事业性收入。学校食堂、校服采购、书报订阅等由教育局统一管理,不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
3.L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中小学校经费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经营性收入不多,很多学校管理人员对财务不熟悉,也没有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L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员对会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待加强,财务素质不高。学校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只有一名出纳。由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教学人员兼任会计工作,造成业务生疏。兼职的财务人员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认为会计工作就是填填表格、算算简单的账目、月末按时发工资、偶尔为领导办理报销,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财务人员的重心还是在教学和一些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时间学习业务和会计理论,更无精力投入分析研究学校的各项资金使用及核算是否科学合理。
(2)重教学,轻财务管理。重国家财政拨款,轻资金使用管理。对每年的财务报表也是敷衍了事,报出的报表过于笼统,比如管理费、招待费、薪酬、水电费一共多少钱。教职工对资金的具体使用不十分了解。对资金的管理、资产的买入、使用、报废等经出现票据不全,固定资产时时不入帐,入账了也不太重视学校固定资产的常规使用和管理,容易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现象。
(3)该学校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约束不力,凭校长一支笔决策。财务开支无严谨规范的计划,盲目使用,随意性太大,造成资金开支和使用方向不合理以及不必要的浪费。每学期的100万元,到期末时如果没有用完,那么不合理支配就很严重。比如反复装修学校环境,支付大笔费用。管理费支出大,有时达30多万元,占总支出的比例超过30%。这些都是缺乏计划性和监督机制所致。
(4)学校后勤财务管理复杂,关系学校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财务管理人员重使用、轻培养,主动关心少。
(5)由于兼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造成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收支未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会计银行存款明细帐与出纳银行日记帐未做到日清月结,工会账务核算不规范,未设账簿,账实不符。
4.对L学校财务管理的建议
(1)加强培训,深入学习《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学校在岗财务人员的培训,按照《会计法》的规定,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基础工作质量。《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作为中小学财务活动的指导准则和行为规范,相对独立和系统。能否落实好,这与教育管理的有关政策紧密相关。因此,必须认真钻研,深入理解,掌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L学校经济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管理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及时纠正违反会计制度的不良现象。另外,还需向全校教职工宣传基本的财务知识。
(2)管理人员足够重视,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校长是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校长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工作,指导督促财务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工作与相关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管理下,践行职业道德,做好会计工作。这对于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学校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固定资产的购进、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提高资产的合理使用效率。学校的硬件建设应做好计划,避免反复重复修缮,节约开支。按照学期目标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引导教育资金的合理流向和合理使用。
(4)对学校来讲,作为一个会计核算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及其其他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
(5)严格按照《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同时做到及时提供。严厉制止虚构经济业务事项,两套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做假账行为的发生。
(6)L学校主要使用EXCEL进行会计核算,学校应加快会计电算化进程,提高财务管理水准。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财务人员可以节省更多的精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7)教育局加强内部审计,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作用,通过教育系统内自查及时发现相关问题,严格整改,完善财务管理。
5.结语
L学校是新建学校,在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不完善,存在较多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及时解决,切实关系到该校的有序健康发展。财务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财务管理的质量。(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参考文献:
[1]卢家仪.财务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1.造成影响的范围和原因
(1)工程区涉及自然保护区多引汉济渭工程横穿秦岭,黄金峡和三河口水利枢纽,地处秦岭腹地,工程建设区涉及了多个自然保护区,建设期间难免对环境保护造成一定影响。据统计,工程涉及陕西天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陕西周至黑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3个国家级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2个种质资源保护区。(2)工程区动植物资源丰富秦岭跨越甘、陕、豫、鄂4省,是我国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五大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也是我国中部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由于工程地处南北植物区系的交汇过渡地带,涉及范围内生物资源、植被类型十分丰富。据统计,野生动物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物种的有9种,濒危物种有16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17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78种。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5科47属53种,其中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有11种,包括银杏、南方红豆杉、伯乐树等,其余43种均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中云南苏铁、绒毛皂荚、水松等皆为栽培种。(3)搬迁安置移民人口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将计划对黄金峡和三河口水利枢纽实行移民搬迁安置,众多人口搬迁扰动和移民聚居区环境污染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据统计,引汉济渭调水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涉及西安、汉中、安康3市的周至、洋县、佛坪、宁陕4县,规划水平年共需搬迁移民总人口10375人。其中:水库淹没影响移民9779人(黄金峡水库5254人,三河口水库4525人),工程占地移民596人。规划建设农村集中安置移民点16个(洋县10个,佛坪县2个,宁陕县4个),集镇迁建移民安置点4个(洋县金水集镇、佛坪县十亩地镇、石墩河集镇、宁陕县梅子集镇)。
2.影响内容分类
引汉济渭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即弃渣、废水、废气、噪声、生态等扰动造成的影响。引汉济渭工程主体工程中坝体开挖、隧洞开挖产生弃渣,可能发生水土流失风险;施工中洞内涌水及砂石骨料加工、施工废水可能产生废水污染环境;施工中机械、车辆可能产生废气及施工区扬尘污染;施工车辆、机械、爆破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区产生扰动及地表植物破坏等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功在当代、利在当代,而且事关子孙后代福祉,关系陕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计。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做到既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又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是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也是抓好生态环保的核心所在。
二、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目标和任务
引汉济渭工程环评文件于2013年12月获得环保部批复,根据批复的环评文件要求,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区及移民安置区“三废”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后达标;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修建黄金峡鱼道、鱼类增殖站、修建生态下泄水设施,修建三河口捕捞过坝设施、分层取水设施、生态下泄水设施及人工鱼巢等;对受影响的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对施工迹地、弃渣场等进行植被恢复和绿化,最大限度减免施工及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总投资为6814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静态投资45000万元,水土保持投资23140万元。
三、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措施
1.分析症结,把握关键,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1)建立长效机制,树立常态管理意识工程建设期较长是引汉济渭工程又一个特点。按照工程规划,工程现状水平年为2007年,近期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多年平均年调水量10亿m3,远期设计水平年为2030年,多年平均年调水量15亿m3。从2015年算起,到全面竣工仍有15年,如何长期抓好施工期间生态保护工作,是一个需要破解的问题。因此,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任务及目标,树立长期管理意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好常态化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效果保持高水准、形成新常态在管理中非常重要。
①分析研究,抓住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做好5个方面控制工作。一是水污染控制。主要是建设砂石加工及废水处理设施(竖流式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处理后回用,禁排;建设生活营地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生物接触氧化+消毒+过滤),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禁排;建设拌合站碱性废水、车辆机械维修含油废水处理设施(隔油池+中和池+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处理后回用,禁排。二是大气污染控制。拌和站料仓封闭,散装材料进行密闭、围挡、覆盖;施工区配备洒水车;无雨日对汽车行驶路面勤洒水,每天3~4次,重要干道非雨日洒水不少于4~6次。特别是在两侧有居民点的道路段应更加注意洒水降尘。三是噪声污染控制。在公路两侧居民点设置限速标志。对受交通运输影响而声环境超标的居民点修建隔声措施,发放噪声补偿费。四是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弃渣定期运送至按设计确定的弃渣场,沿途严禁随意抛洒石渣。堆渣时要“先挡后弃”。弃渣完成后,及时进行平整、覆土和复耕或绿化。在施工区配置大容量塑料垃圾桶,收集各处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严禁随意弃于河内。设专人定时进行施工区卫生清理工作,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定期清运。五是生态流量控制。在导流洞进口封堵塔闸门后侧墙上设置旁通管,下放最低需要的生态流量。在三河口水利枢纽、黄金峡水利枢纽分别建设不设阀门、不受人为控制的生态放水管,保证下泄生态水量不小于设计标准。
②长远计划,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使环境保护工作与社会需求形成有机统一。一是提供组织保障。建立组织机构,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为专职、长期、高效管理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环境保护相关人员培训教育,不断补血增能,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使管理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更好地履职履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以期符合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三是前后结合统筹管理。统筹兼顾建设期与建设后供水期的环境保护工作,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环保工作管理和成效具备连续性。目前,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设立了移民环保部,对环保工作专职管理,为长期性、常态化管理奠定了基础。(2)抓住关键工作,兼顾全面管理把握环保工作关键点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针对人民群众“求生态”“盼环保”的想法,对干净水质、绿色食品、清新空气、优美环境等越来越迫切的需求,对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加以梳理,按照“分类区别,突出主要矛盾,统筹兼顾”的原则,不断摸索,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①加强陆生生态保护,重点是珍稀保护动、植物及古树名木。一是做好施工方式和时间的计划,避免在晨昏和正午爆破施工,以减小野生动物噪声驱赶影响。施工期间加强取土场、弃土场、弃渣场防护,最大限度保护动物生境。在林区边的路段加密绿化带,防止灯光和噪声对动物的不利影响。二是对施工人员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严禁猎杀捕食野生动物。三是施工临时占地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尽可能地增加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②加强水生生态保护,重点是加强珍稀保护鱼类的保护。一是妥善处理工程弃渣、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时防止施工废水直接进入河道。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面积,保护湿生植物和底栖生物。二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要避免在鱼类产卵期间进行夜间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非法捕捞;施工期对粘性卵鱼类产卵场保护,主要是应尽量减少对产卵场的碾压占用,尽量保持其完整性,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卵场的功能性。三河口水库采取捕捞过坝、分层取水、人工鱼巢、引水区鱼类保护措施。三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结合水保措施,尽量减小开挖、取料对地表的扰动。保存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熟化土,为植被恢复提供良好的土壤。根据工程造成的林地损失量,在异地栽培不少于原面积的林地。加强植物保护的宣教工作,严格执行秦岭保护有关规定,征地范围之外的林木严禁砍伐。四是将三河口水库受影响的7株树龄在100~250年之间的古树,除银杏采取一级保护外,其余古树均采取三级保护。
③加强黑河水源地保护。一是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临时用地、弃渣、排放污水。施工废水禁止随意排放。5、6、7号支洞对外运输道路紧邻黑河水源保护区,施工弃渣运输过程中应及时对施工受损路基及河岸进行整治修复,防止雨季水土流失污染王家河水质,影响黑河水源地质量。二是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高噪声。设备夜间施工,施工车辆在保护区内尽量减少鸣笛。三是选择当地优良的乡土树种草种为主,表层熟土回填至植被恢复区内。施工结束后,进行施工区植被恢复。四是施工期和运行期加强对大鲵、秦岭细鳞鲑等保护动物的生境质量及种群变化情况的监测。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禁止施工人员惊扰、伤害保护区的大鲵、秦岭细鳞鲑及其他野生动物。在保护区设置7km围栏。支洞钻爆施工建议采用乳化炸药,减少爆破震动和噪声对大鲵、秦岭细鳞鲑和黑鹤的干扰。五是建设陕西周至黑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陈河监督监测站,选择典型的监测样带,对黑河湿地生态系统及保护物种种群及生境质量进行监测。
④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一是临时占地要采取“永临结合”的方式,尽量缩小范围,减少对林地的占用。二是采用乳化炸药进行支洞钻爆施工,减少爆破震动和噪声对大熊猫等保护动物的干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高噪声和强光设备在夜间施工。施工废水禁止随意排放,保护麻河湿地水质。三是施工结束后,对施工道路两侧、工区进行植被恢复。树种、草种的选择以当地优良的乡土树种草种为主,适当引进新的优良树种草种。四是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在保护区设置宣传碑,禁止施工人员惊扰、伤害保护区内大熊猫及其他野生动物。五是建设陕西天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周至保护区监督监测点,选择典型的监测样带,对保护区保护物种种群及生境质量进行监测。
⑤加强移民安置环境保护。一是移民搬迁安置要按照远离一级水源保护区原则选点建设,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第二次搬迁。二是建设移民安置区污、雨水收集处理设施,配备垃圾处理设施。三是进行三河口和黄金峡库区的库底清理工作,砍伐水库淹没线下所有林木,拆平移民搬迁后的房屋、圈舍、厕所、坟茔等,并按照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相关规定进行卫生处理并达标。
2.多措并举,加强管理,切实推进工程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前迈进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为了促使引汉济渭工程成为“天蓝、山青、水绿”的典型工程,公司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将2015年确定为“环境保护年”,明确了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规范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程序。
①制定《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建立管理制度,督促各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环保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②制定《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基金管理办法》。建立考核机制,激励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以环境保护目标为导向,转变作风,有效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部门间相互协同和各层次管理责任的落实。
③编制《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施工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建设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④管理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环境保护长效监督检查机制。由移民环保部牵头组织,每月对所有施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于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水土流失事件的单位,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严格限定今后参与引汉济渭工程建设,以此促进施工单位切实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⑤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标段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各施工单位按照各标段的特点,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要求,认真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经过审核、评审后,作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管控依据。(2)做好环境保护工程措施的落实规划
①明确管理目标。一是维护工程所在江段现有水域功能,保护施工期黄金峡库区、三河口库区、输水沿线水环境质量不低于现状水质。二是工程涉及河段水质目标为Ⅱ类水,或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段,现状水质为Ⅱ类水的,施工期间废污水应禁排;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段,现状水质未达到Ⅱ类水的,施工期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88-1996)一级标准。三是在施工期间,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控制施工场地作业噪声,并将施工生活区和交通干线公路旁的噪声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范围内。四是控制施工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植被破坏活动。五是做好施工区迹地恢复和临时用地恢复。
继今年4月本刊约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详见《财经》2006年第10期“杨凯生:工行自有路”),6月9日下午,在上海交银大厦,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接受《财经》的独家专访,详细阐述了交行的思考与努力。今年49岁的蒋超良于2004年出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前,曾先后担任过央行行长助理、湖北省副省长。
走出“同质化”怪圈
“我们现在如果铺很多摊子,增开很多网点,又会走国有银行的老路”
《财经》:迈入“重组―上市”进程以来,交行有什么样的战略转型路径?
蒋超良:交通银行是较早提出战略转型的银行之一。我们在战略转型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思考,对未来几年业务转型的重点和路径,已基本形成共识。我们的目标是,希望建设成一流的国际公众持股银行。在香港H股上市以后,实际上就已经是国际公众持股银行了。但是要想实现一流目标,就要通过战略转型。
我们想从三个方面完成战略转型:首先,管理转型。我们开始做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业银行,其经营管理大概只有十年左右的工夫。在十年间我们做了一些努力,但是管理上和国际一流的商业银行差距还是很大的,包括流程、管理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审计,都还是习惯于过去的专业银行模式。
其次,业务转型。我们国家所有商业银行的公司业务一般都占80%以上,这和西方商业银行差距很大,他们的零售业务占50%-60%。(我们的)公司业务受宏观经济影响比较大,耗费资本比较多:宏观经济处在上升时期,公司业务会带来丰厚利润;但是宏观经济处在下调周期,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不良资产,拨备增加,净利润下降。
具体业务上,一是积极打造一流的零售银行;二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2005年交行中间业务收入突破30亿元大关,在各项收入中的占比达到6%以上;三是大力扶持小企业客户,推出了面向小企业客户的“展业通”品牌服务;四是积极发展创新型业务。
第三个转型就是战略定位。中央“十一五规划”提出来,商业银行可以进行综合经营的试点,为我们公司的定位勾勒出了前景。也就是说,从一流的商业银行向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转轨。
《财经》:中国的银行目前公司业务的同质化竞争还比较普遍,大家又都提出来要办优秀的零售银行。交行在打造零售银行方面有什么不同之处?
蒋超良:现在任何一家银行的高级管理层,都说要转型,要发展零售业务,从开始的同质化竞争,到现在大家一窝蜂地又去“同质化转型”。但是真正等到要坐下来考虑应该投入多少钱的话,就都没有声音了。这是因为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摆不正,再加上管理层换届的问题,造成短期行为。
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关系,就是长期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零售业务的发展,必须至少有五年到十年的大量的投入,才能收到成效。比如,交行搞沃德财富的VIP网点,得去买网点,得拿钱去装修。这些网点带来利润,得在五年以后。
所以我们提出“立足自我”的原则,我们的网点多数在经济发达地区,这是我们的优势,但是交行比工农中建的网点少得多。我们现在如果铺很多摊子,增开很多网点,又会走国有银行的老路,所以我们立足现有资源,力求有所突破。
具体如何实现业务转型,我们有如下具体措施:第一,确定发展目标:三年之内,零售存款占到40%,零售贷款占到18%,零售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要占20%。这三个数字就是我们零售业务转型三年内的目标。这是我们去年在路演过程中提的,承诺自去年年中开始,到2008年中报出来达到这个数字。现在看来要达到这个指标比较难。
第二,以信用卡为突破口。我们和汇丰合作成立了一个信用卡中心,不到一年时间已突破了100万张。从目前卡均消费、活卡率、还款额来看,质量是非常好的。
第三,整合现有资源。零售业务的发展,比较关键的因素在于网络支援。我们的IT建设到今年8月就可以完成全行数据大集中,为整个零售条线的事业部制打下基础。事业部成立以后,就按条线去管理,所有分行网点等于产品销售中心,即零售店。它不再承担任何有如放贷款等权力,就是销售产品和服务。另外,产品研发要创造出一些零售业高端产品和服务品牌。比如沃德财富就是为高端客户创出来的服务品牌。再一个就是风险控制。风险控制要是不到位,个人房贷就容易出现被诈骗、银行成了房东的情况。
第四,要借鉴汇丰的经验。汇丰是全球顶级的金融企业,在零售银行方面有非常成熟的经验、体制和技术。
这几个方面都离不开投入。今年我们的投入相当大,从去年即已开始,我们决定即使把其他费用降下来,也一定要保证对零售业务的投入。
《财经》:但是,从数字上看,利差仍然是交行占90%以上的最大收入来源。作为上市银行,怎样在推进战略转型的同时面对资本市场的利润要求?
蒋超良:我们在积极推进战略转型的同时,也大力提升传统业务的质量,坚持在发展中积极调整结构,逐步实现转型的目标。公司业务发展不好,财务报表、年报就不好看,ROE(股本回报率)、ROA(资产回报率)就上不来。再者,我们也不可能有利润不赚。
我们希望从投资者预期的管理上,慢慢降低投资者的预期。去年我们的净利润增长478%,今年一季度净利润增长47%,二季度可能再下来一点,三季度再下来一点,全年可能和前年拉平,30%以上就不错,投资者完全可以理解。
中国式公司治理
“党委的作用如何划定?这也是建立中国式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
《财经》:交行在提高公司治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目前董事会运作情况如何?
蒋超良:在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上,我们主要考虑四个方面来完善:前十几年的经验教训;股东意识,这是现代公司治理的灵魂;股权多元化;党委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这也是建立中国式公司治理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不能说现在搞公司治理,就不要党委会,那是不现实的。
我们设计的公司治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党委会,在公司治理上浑然一体。在运作上,包括公司章程、各个层面的职责、运作的规范和程序,都做了制度安排,目前已经经过了监管部门的审批,投资者也进行了广泛讨论,也借鉴了汇丰的经验。
在现在的董事会里,各位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都十分勤勉尽责,在公司战略、审计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独立发表意见。最能带来直接感受的是,在每次董事会上,董事们发言都很踊跃,在讨论审议议案时发生争论是常有的事,不像过去都是“一言堂”。
《财经》:党委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体发挥什么作用呢?
蒋超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间设立党委,这是中国公司治理必须承认的一个现实;其次,党委会的运作与发挥作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能凌驾其上,也包括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再次,党委会不干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
党委会管什么?第一,管战略。政府在交通银行有65%的股份,作为控股股东,就有权对交行未来发展建设成什么样的银行提出战略性安排。
第二,管人力资源。不是管一般意义的人力资源。党委会向董事会推荐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来决定、遴选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行使用人权。
第三,管社会责任。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都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必须照章纳税,必须合规经营,不能违法乱纪,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措施,必须服从宏观调控。
党委会管这三个方面。党委会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来做决定。董事会19个董事中间只有四个党委委员。董事会对党委会的意见不同意,也可以否决掉。在公司治理中党委发挥作用是有国际先例的。新加坡的国有控股公司,包括淡马锡在内,其执政党人民行动党也设有机构。
《财经》:董事会有没有否决过党委的提议?
蒋超良:没有。党委的提议符合其他董事的利益,他为什么要否决呢?
上市路演的时候,我们就遇到过这个问题,说你既是党委书记,又是董事会主席,这是不是“角色多元化”,角色有没有冲突?我说没有冲突。我们党委会是代表大股东利益,向董事会提出一些议案,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以后,由高级管理层去执行。在管理层执行中,由监事会依法监督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是否合乎法律,董事层的决策是否合乎法律。
这是相互制衡的“魔鬼三角”。不是谁说了就算的,必须代表股东利益,股东才会同意。我就把这些安排说出来,他们就放心了。我们和汇丰说了,得考虑党委的问题。庞约翰说,我知道你是党委书记,才要你当家。人家一点都不感到奇怪。
《财经》:交行在董事会里设立了四个委员会,他们的运作情况是怎么样的?
蒋超良:这四个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党委推荐给董事会的干部先经过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做一些议案,经过一些必要程序,再向董事会提交。
这四个委员会都是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只有战略委员会由张建国行长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是汇丰的股权董事担任主席。汇丰在我们每个审计报告出来以后,先召开审计委员会,把我们的业绩报告拿过去,把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叫过去问,挨个数字问是真的假的。高级管理层不准参加。他们开完会以后,列出问题单子,再把我们叫进来,一个一个回答他。审计委员会开完以后,提出一个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我们的人事议案也是由人事薪酬委员会先开会,风险委员会也会先对我们的风险情况作出评估,再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报告。
汇丰在设计交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上,提供了很多的技术支持和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权益看得非常紧,我们现在也愿意让他们帮我们看住。
《财经》:交行在管理架构方面进行了哪些调整,效果如何?是否会尽快推行事业部制?
蒋超良:组织架构再造是优化业务流程、打造“流程银行”的关键环节。我们也曾对事业部制进行过考虑。事业部制是在国际银行业比较流行的一种组织架构形式。它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集中决策、分散经营”,即商业银行总行高管层决策,事业部独立展开经营。根据交行的实际情况,全方位推进事业部制需要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科技的支撑下,对现行组织架构和经营体制全面重建,这在目前情况下还有一定难度。
实现事业部制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如果把分行都变成零售网点,分行行长的积极性到哪里去呢?现在分行还要拓展市场,有经营压力,如果把他的经营压力取消掉,销多少产品是多少产品,就没有激励了。事业部制是一个方向,但是我们要看准了再推。交行与汇丰银行合作成立的信用卡中心,实质上采取的就是事业部制经营体制,试点以后再一个条线一个条线地推。事业部必须以IT做支撑,现在好多银行连IT数据大集中都没完成,就说要搞事业部制,这是不现实的。
《财经》:交行在人力资源和薪酬体制改革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蒋超良:这一直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我们从去年夏天开始启动改革,进展比较顺利,主要是建立职位体系、薪酬体系、分配体系。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现在南京和深圳两个分行进行试点,还没有全部推开。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正在做,我们想在A股上市的时候把这个解决。
交行还在国内同业中率先推出了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将交行高管人员的激励模式由原来单一的年终奖励,改为“固定薪酬+年终奖励+长期激励”的模式。
风险管理的基因工程
“外国投资者认我们的逐笔拨备,就是减值贷款拨备,不认我们中国的会计标准拨备”
《财经》:和四大行比,交行网点较少,在风险控制上有哪些自己的特色?
蒋超良:国有银行层次较多,管理信息的遗漏、失真自然也会多一些,我们更扁平化一些,只有总行、分行、支行三级机构。
我们有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三年规划,最近又搞了一个风险管理的基因工程。一是在风险理念上,全行把股东的风险偏好作为风险管理的灵魂和基因,把董事会确定的风险容忍度贯彻到经营管理中去。交行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提出了一个风险容忍度――0.6%。在0.6%的范围内,董事会不追究高级管理层责任;超过0.6%,要追究高级管理层责任。这个0.6%,是指当年新增拨备占整个贷款余额的比重。
二是在组织保障上,董事会和经营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从授信体系上集中授信,组建了五个区域授信审批中心和六个地区审计部,由总行实行垂直领导。
三是在管理方式上,在信贷条线推行了风险经理制度,在个人金融和国际业务专业推行了双线报告制度,在资金业务条线推行了市场风险业务单元管理模式。
四是在制度工具上,引进了十多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技术,请汇丰帮忙进行流程优化。其中一个重要手段是逐笔拨备。逐笔拨备在亚洲的银行中间,包括汇丰、恒生、渣打都没有,只有交行有。按照中国的会计标准,按照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拨备,损失类100%,可疑类50%,次级类25%,关注10%,这个比例并不很科学。
我们实行的逐笔拨备,是指在数据大集中以后,针对每一个客户的贷款,我们要按照贴现率对它的现金流贴现以后,折算五年以后这一现金流会因为宏观经济因素降到多少,这里面有多少可能会形成风险敞口,我们就提相应拨备。每一笔贷款提相应拨备,比综合拨备要科学审慎得多,利润要实得多。我们按照中国会计标准进行的综合拨备,到去年年底覆盖率是108%,但按照逐笔拨备的覆盖率看只有58%。外国投资者认我们的逐笔拨备,就是减值贷款拨备,不认我们中国的会计标准拨备。
五是在责任追究上,对形成不良资产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员工进行严肃处理,2004年以来,(我们)一共依法、依规、依纪处分责任人1637人。
六是加强内部控制。开展了覆盖主要业务和整个前中后台的风险排查,对基层机构开展了“拉网式”的内控管理检查,深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汇丰故事
“既是战略合作伙伴,也有不同的利益”
《财经》:交行和汇丰的合作,被认为是国内银行引资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你如何评价双方目前合作的成效?汇丰发挥了哪些作用?今后双方进一步合作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蒋超良:我们引进汇丰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一个主要的目标,就是引进汇丰先进的管理、技术、人才和品牌;在“引资”的基础上,侧重于“引智”和“引制”。
一是双方构建了包括最高层面、领导层面和工作层面三个层次的双边合作沟通机制。
二是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进一步改善。汇丰派出两名从业经验丰富、专业知识全面的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还派出一名具有丰富银行从业经验、熟悉中国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交行副行长,参与交行经营管理。
三是技术支持和援助的成果明显。汇丰银行派出了多名专家帮助交行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内部评级法系统等重点项目建设。
四是业务合作取得重大突破。双方合作成立的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发展势头很好。
五是加快推进交行业务转型。汇丰帮助交行对零售银行业务进行了改造,并派出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到零售业务部门担任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下一步,交行将始终把握“三个确保、三个安全”的原则,即确保国家对交通银行的绝对控制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交行战略利益最大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和交行经营安全。在这个原则下,我们将努力把双方的合作打造成为中国商业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成功合作的典范。
《财经》:你提到“三个确保,三个安全”,是不是与汇丰的合作也存在利益冲突?
蒋超良:交行与汇丰既是战略合作伙伴,也有不同的利益。它在中国也有一定业务上的扩张设想和安排。战略关系是互赢的。我要的是他的管理和机制,他要的是交通银行作为他拓展中国业务的平台,对他的人民币业务提供一些帮助。双方利益最大化就是合作的基础,我们合作到现在还是比较愉快的。
《财经》:发展信用卡业务,汇丰会不会从而获得交行的数据库?
蒋超良:交行的数据库不会外流。汇丰给我们提供一些技术支持,比如产品设计会咨询它的意见,但产品研发不需要把数据给汇丰。
《财经》:坊间认为,交行已经完成了从股份制银行的“龙头老大”向“第五大”国有控股银行的转变。但是这也意味着国有控股权的不容放松。汇丰原本有增持股权的打算,现在是否有变?
蒋超良:汇丰入股的时候有优先增持权。就是说,当中国法律放开单个金融机构入股中国金融机构比例的时候,放到40%,汇丰优先增持到40%,放到21%,优先增持到21%。但是能不能行使,取决于几个因素。
首先是中国法律。现在法律规定,外资入股中国金融机构最高比例不能超过25%,单个金融机构占股份不能超过20%;如果法律修改了,外资可以占到40%了,那才可以,首先要法律修改。
其次,增不增持,需要监管部门审批。美国法律规定,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到美国设分支机构。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交行和中国银行在纽约有分行,其他就是不批。
《财经》:如果短期内没有增持的可能,2006年底银行业全面开放,汇丰会不会更加着重发展自己的分行和业务?
蒋超良:汇丰发展自己的银行业务是它的权利,如果监管部门认为符合条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反对。汇丰持恒生60%以上,但是他们在香港市场还是竞争非常激烈,这种竞争是非常健康的。我们可以在国内联手做一些竞标业务,比如去年我们和汇丰联手,竞标中石油资产管理。
金融控股:没有时间表
“在跨文化管理能力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做这些事情,会为后面留下很大隐患”
《财经》:交通银行在综合经营方面比较积极,将来在证券、保险等领域是否将与汇丰进一步合作?对于金融控股集团,交行有怎样的看法和打算?
蒋超良:综合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所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我们在中央政策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启动了这方面工作。但是推进得不是很快,也有意识地把脚步放慢。
对我们而言,首先还是要打造一流公众持股商业银行,把基础夯实。毕竟,商业银行、保险和投行的文化还有很大区别。在跨文化管理能力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做这些事情,会为后面留下很大隐患。
这是一个总体设想,但是也在不断推进。去年8月,我们发起设立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向综合化经营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目前我们新发起的保险公司已经进入审批流程;投行、信托的构架我们也正在进行思考。我们正在积极与监管当局沟通,力争取得综合经营试点资格,在其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至于多少年我们可以打造成金融控股集团,还没有时间表。我们走金融控股的模式,实际上还是汇丰、花旗的模式,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主体骨干,投资其他形成金融控股。如果为金融控股而设计金融控股,很容易走偏。
汇丰一直想和我们在综合经营方面推进合作,它更想推进保险、投行,这无可厚非。但我说交行的商业银行管理基础不是很强,出了事对不起股东。
A股上市与扩张
“发行窗口如果不好的话,询价定价、资金承受、后市表现都会有问题”
《财经》:中行H股上市后很快就回到A股,交行有什么打算?
蒋超良:中行IPO非常成功,又立即回到A股,我们也觉得很羡慕。
A股上市一直在我们计划中,也是经过监管部门审批了的。我们去年上市前也是“A+H”的设计,当时最早批的“A+H”就是交行和神华。由于当时发行窗口不是很好,最后还是决定先上H股后上A股。
另一方面,交通银行得到了很多政策优惠和帮助,国内投资者股东也给予了很多帮助,我们应该回到国内来,把发展和改革成果奉献给国内投资者,这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我们上市考虑的问题在于,第一,资本的管理,这包括资本约束和资本推动。资本约束要保证市场对资本的最低要求,客户要对银行有信心也要看资本充足率;同时也要保证资本推动业务发展,把握机会;第二,风险控制要得到保证。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在进行资本管理模型的设计,到底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多少才合适?既能满足资本约束的要求,又能保证资本推动的需求。我们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在近三年之内,银监会要求ROE达到15%,ROA达到0.7%以上,要有一定的资本杠杆率。我们去年的资本杠杆率非常低,只有16倍。
目前交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这太高了,可以调整资本结构,增加一些附属资本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减少一下ROE的压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交行A股发行并没有时间表,完全视我们的发展和需求而定。现在放贷款风险大,投资货币市场收益率又很低,息差越来越小,拿什么去回报投资者?
上A股我们不需要再审批了,我们是在等待一个比较合适的发行窗口。发行窗口如果不好的话,询价定价就有点问题,资金承受、后市表现这些都会带来一些问题。
《财经》:在资本充足率较高的情况下,交行有怎样的对外扩张打算?
蒋超良:为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我们不排除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实现适度合理扩张,但是这个问题,一要看政策,二要看对象,目前还只是在审慎论证、积极争取阶段,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为完善交行网点机构布局,我们也正在考虑在若干有发展潜质的地区开设分行。
今年5月交行新设的台州分行已经正式开业,接下来正在筹建的还有呼和浩特分行和惠州分行。
《财经》:对现在的宏观经济形势与央行货币信贷政策,交行有哪些分析和应对之策?
蒋超良:首先,我觉得宏观经济在未来五年到十年,应该还是一个超过8%的GDP发展速度。这是我们此前评估后得出的结论。从全局来看,8%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比较高的经济体。作为商业银行,是可以综合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最好的行业。
其次,发展中的风险非常大。今年一季度GDP增长10.2%,出口增长27%,投资增长37%,我们还是有点担忧。国家调控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