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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鼻渊属于西医“鼻窦炎”范畴,是耳鼻咽喉科临床的常见多发病, 具有反复发作的特征,属难治病之一,主要以流脓涕、鼻塞、头痛为主要症状,可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者多为实证、热证,起病急,病程短,症状较重,与急性鼻一鼻窦炎相类似。
1 古代医家对鼻渊的认识
“鼻渊”一词最早现在《内经》有记载,《素问·气厥论》:“胆移热于脑,则辛頞鼻渊”,“鼻渊者,浊涕下不止也”。其中“渊” 即渊深之意,形容涕量多,同时《素问·玄机原病式》:“涕唾稠浊者,火热极甚,销烁致之然”说明了胆热与热邪袭肺都是导致鼻渊的病因,后世医家都是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出并且完善了鼻渊的病因病机,例如,明代的虞搏《医学正传》[1]中提到风寒之邪侵袭肌表,会出现鼻塞,流清涕或浊涕,说明了风寒袭肺也会导致鼻渊。《景岳全书·卷二十七·鼻证》:“此证因酒醴肥甘或久用热物,或火由寒邪,以致湿热上熏,津汁溶溢而下,离经腐败”[2],说明肥甘厚腻及燥热之物亦可导致鼻渊。《医醇感义·卷三》:“阳邪外烁,肝火内潘,鼻窍半通,时流黄水,此火伤之脑漏也”[3],进一步总结了肝胆火热也是导致鼻渊的重要原因。综上所述,历代医家认为鼻渊的病因病机主要有风寒袭肺,风热袭肺,还有肝胆湿热等,同时对临床表现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2 古代医家对鼻渊的治疗
古代医家在提出鼻渊病因病机后,对于鼻渊的治法也有了更深一步介绍。例如《圣济总录·卷一一六》中针对胆腑郁热型鼻渊创建了前胡汤方,鸡苏丸等,名医家吴谦在《医宗金鉴·卷六十五》针对风寒侵袭郁而化热而创立了奇藿授香丸配合补中益气汤。《济生方》记载的苍耳子散等,在现临床应用中收效显著,沿用至今。古代医家以内服法为主的同时,配合外治法主要有吹鼻,塞鼻,针灸。《圣济总录》的辛夷膏,《本草纲目·卷四》用白芷同硫磺、黄丹共研为末的萃拨粉。《针灸大成·卷八户》曰:“脑泻,鼻中臭,涕出,针刺曲差、上星穴”[4]。正如清代吴师机在《理淪骈文》中所言:“外治之理,即内治之理,外治之药,即内治之药,所异者法耳”。虽然内治法与外治法的给药途径不同,但是对疾病的治疗原则是一致的。
3 现代医家对鼻渊病因病机的认识
3.1 历代医家对本病的讨论也很多,现代医家对鼻渊也有进一步的认识。认为鼻渊病因较为复杂,但是经过总结可以将其分为实证和虚证,其中实证认为多是由于外邪侵袭肺胃,或者胆腑郁热所致。虚证多认为是由于久病正气必虚,不足以驱邪外出,导致鼻窍不利,故发病。现代医家陈小宁[5]教授将鼻渊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并且在临床中发现湿热和气虚为主要致病因素。熊大经教授[6]认为鼻渊多以肝胆湿热为本。陈新野等[7]认为外邪侵袭鼻窍,腐浊鼻腔内黏膜,故生浊涕,若浊涕不除,积于窦腔之内,使鼻腔内气血受毒邪所困而壅塞不通,这与痈的发病机制相似。王士贞[8]教授认为鼻渊主要始于邪,成于热注重局部辩证,以消肿排脓通窍为主要目的。吴立清[9]认为急性鼻窦炎根本是感受风热之邪,并且以疏散风热,清热解毒为主要治疗原则。孙加煜[10]提出用温病学说对鼻渊进行辨证论治。
3.2 现代医家经验方
3.2.1 内治法 张成凤[11]运用桑菊饮合苍耳子散治疗风热郁肺型鼻渊,临床有效率达91.63%。吴立明[12]采用三花鼻康胶囊治疗慢性鼻窦炎,临床观察400例,总有效率为96.25%。邹林根[13]认为慢性鼻渊反复迁延难愈从肝论治是一个主要的理论基础,并自拟清木复金汤治疗顽固性鼻渊,临床收效颇佳。何宗德[14]认为鼻渊的头痛并非由于肺脾气虚所致,而是由于风寒外邪侵袭,郁于鼻腔,导致局部血脉闭阻所致。并运用苍耳子散温经通窍以除痹痛。张士卿[15]教授认为鼻渊多以胆腑郁热型为主,尤多见于小儿,故运用取渊汤加减治疗鼻渊。
3.2.2 外治法 置换疗法:高瑞斌[16]运用苍耳子,辛夷花等中药煎剂进行置换疗法,临床观察率占92%。贯序疗法:孙书臣教授[17]运用辛凉芳香通窍药物进行贯序疗法治疗鼻渊。依次用煎药的蒸汽熏鼻、蒸馏液滴鼻和中药从而达到对慢鼻渊的治疗目的。蒸法:苏应东等[18]运用黄芩、薄荷、鱼腥草等药物制成的中药制剂进行雾化吸入治疗慢性鼻窦炎,有效率95.2%。纳鼻法:傅德元[19]治疗慢性鼻窦炎,用辛夷15 g,白芷、苍耳各10 g,桂枝5 g,将上药研磨后用纱布包好,置入鼻腔内,1 h/次,10 d一疗程,临床观察138例,外感型有效率100%,内热型有效率95.4%;穴位按摩:李巧生[20]通过自我按摩合谷及迎香穴治疗鼻渊,可取得一定疗效。刘彩梅[21]将鼻渊分为2型,风寒郁热型针刺迎香,印堂等穴位,肝胆火旺型针刺太冲,风池等穴位,同时配合蝶腭神经的解剖位置选择取穴,有效率达90.7%。穴位敷贴法:张燕平[22]运用黄芩,鹅不食草,柴胡等药物制成膏剂服贴风池,完骨等胆经穴位,有效率可达83.3%。雷火灸:郭强中[23]在艾绒中加入防风,苍耳子,木香等药物通过辩证取穴进行局部灸治,有效率82%。
4 小结
鼻渊是极为常见的一种多发病,且不易根治,同时给患者带来了极大困扰,中医治法在对鼻渊的治疗上有很大的优势,中药治疗可以有效缓解患者症状,并且减少其复发率,所以鼻渊的中医治法的存在有着非常的大研究价值,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故归纳总结古人及历代医家的治法,为现代临床医生治疗鼻渊提供一个明确的思路,以便提高临床疗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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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痛中药的应用历史悠久,临床应用十分广泛。它不仅能减轻和消除患者的痛苦,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疼痛病因,标本兼治,提高病愈率,特别对某些重度顽固性疼痛疗效卓着,体现出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因而受到历代医学家的重视。笔者经过广泛调查古今对止痛中药的研究概况,现归纳如下:
1.关于止痛中药的传统理论研究
止痛中药传统理论的原始记载,多见于历代诸家本草,如《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名医别录》《吴普本草》《证类本草》《本草纲目》等。《中华本草》对历代本草进行了一次大集结,其中关于止痛中药的记载,散见于各类中药的文献中。这是迄今为止对止痛中药的传统理论最具权威性的总结。只因不是专门性的止痛中药文献专集,卷帙浩大,翻检不便,对止痛中药的研究缺乏针对性的指导意义。《止痛本草》是一本集古今运用中药止痛药物理论、临床和实验研究的专着,广泛搜集中药各种止痛药,分类进行各项研究,集中古今医家用药的理论、经验及现代药理研究,这不但可作为各种痛证辨证用药与专方专药的运用依据。而且对寻找研制各种止痛药也可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
2.关于止痛中药的现代实验研究
关于止痛中药的现代实验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
2.1止痛中药有效成分的实验研究
随着中西医学的相互渗透,止痛中药的现代实验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对近二十年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的重要杂志及《中华本草》《现代中药药理学》等文献进行普查,发现已有300余种中药被实验证实有镇痛作用。其中一部分药物是经古代本草文献明确记载有“止痛”功能者,如延胡索、吴茱萸、五灵脂、没药等。也有一部分是古代本草并未记载有“止痛”功能者,如灵芝、党参、海参、土茯苓、天竺黄等,是在实验研究中被发现有止痛作用。这说明止痛中药的筛选十分必要。对止痛中药有效成分的实验研究有多方面的,如:①生物碱类镇痛活性成分的研究,延胡索乙素是生物碱的典型代表。吕富华在“延胡索的止痛作用的比较”一文中总结:“实验表明,延胡索总生物碱的镇痛效价为吗啡的40%,且镇痛作用乙素>丑素>甲素。”皂苷类镇痛活性成分,李小川在“怀牛膝总皂苷镇痛作用研究”一文中总结:“对怀牛膝总皂苷采用化学刺激、热刺激进行大、中、小3个剂量的镇痛实验观察,结果显示有明显的镇痛效果,且作用与剂量呈现一定的量效关系。”另据研究证实,人参皂苷、白芍总皂苷、柴胡皂苷等均有明显的镇痛作用。⑧酚、酮、醛类镇痛活性成分,原田正敏“桂皮药理学研究”文中说:“桂枝醛对醋酸所致小鼠扭体反应有显着抑制作用”;末川在“生姜た关さざ药理学研究”文中说:“丹皮酚可使醋酸引起的小鼠扭体反应次数减少,抑制率50%。”
2.2止痛中药镇痛机制的研究
现代医学对止痛中药的镇痛机制做了大量研究,不仅找出了止痛中药的许多有效镇痛成分,而且也阐明了止痛中药的一些镇痛机制。吴承艳在“止痛中药的研究与思考”口文中,对止痛中药镇痛机制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归纳为6个方面:①中枢镇痛;②麻醉镇痛;③抗感染镇痛;④解热镇痛;⑤解痉镇痛;⑥抗凝镇痛。
3.关于止痛中药临床应用的研究
止痛中药临床应用的研究,以专着居多,如唐迎雪主编的《止痛中药临床应用》,收录止痛中药88味。对每一味药物的性味、归经、功能应用、用法用量、使用宜忌等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表述,非常实用。张卓主编的《疼痛中药特效秘方大全》,董连荣主编的《古今止痛验方大全》螂则以止痛方剂为重点。在论文方面有:肖金撰写的“止痛方药的临床应用”,将止痛方剂分为:清热止痛方、祛瘀止痛方、温经止痛方、祛风除湿止痛方,亦是以方为主、以方带药的论述。王顺成撰文“痛症的病因病机与止痛中药的临床应用”,首先分析痛症的病因病机,然后将止痛中草药分为:解表止痛药、祛风湿止痛药、活血化瘀止痛药、行气止痛药、温里止痛药、麻醉止痛药、清热止痛药7大类。每类举出4~5味代表药物,论述其止痛功能与适应证吲。以上研究是以实用举要为主,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文献研究。
还有一些关于古今名医治痛经验的评述:如赵天才等撰文“张仲景治痛十四法”,总结了张仲景治痛症的内治法与外治法。内治法包括:解表治痛法、散寒除湿治痛法、和解治痛法、表里双解治痛法、呕吐治痛法、攻下治痛法、温补治痛法、行气治痛法等。外治法包括了搐鼻治痛法、针刺治痛法等。该文对止痛的治疗法则及给药途径进行了发掘㈣。韩学杰等撰写“沈绍功教授痛症辨证论治经验”一文,对沈氏从医四十余年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出辨证分为虚实、部位划分7类、病性分为寒热等思路与经验。
4.关于毒剧止痛中药的研究
止痛中药虽然毒性较大,但生物活性亦强,止痛效果好。若临床应用恰当,确能起沉疴顽疾。若用之失宜,则祸不旋踵。为了充分发挥毒剧止痛中药的独特疗效,防止毒副作用。很多医者对毒剧止痛中药的合理应用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研究。如唐迎雪的论文“毒剧止痛中药的合理应用体会”,总结出临床应用的几条原则,如:①宜于顽痛;②作用为主;③炮制得法;④合理配伍;⑤控制剂量;⑥选择剂型;⑦煎服相宜。该文对临床应用毒剧药物止痛具有针对性很强的指导作用。朱建伟撰写“马钱子碱镇痛作用及其药效动力学研究”一文,认为马钱子碱具有肯定的镇痛作用,药效强度较高,维持时间较长。
5.对止痛中药研究的动态综述
吴承艳撰文“止痛中药的研究与思考”中,将该领域里的研究总结为4个方面:①古代文献对止痛中药的收录研究。②古代医家对止痛中药用药特点研究。③止痛中药有效成分的研究。④止痛中药镇痛机制的研究。吴氏在“对止痛中药研究的思考”这部分内容里,首先提出了“必须加强中医药文献的系统研究。”她说:“在大量的方剂文献中能寻找出有效的止痛中药。本草文献更是直接记载前人使用中药、研究中药的重要信息之源。因此进行中医方药文献的系统研究,对加快止痛中药的研究与开发起一定的重要作用”。吴氏之说确为真知灼见。
关键词:止痛中药;药性理论;文献研究
中图分类号:R285
止痛中药的应用历史悠久,临床应用十分广泛。它不仅能减轻和消除患者的痛苦,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疼痛病因,标本兼治,提高病愈率,特别对某些重度顽固性疼痛疗效卓著,体现出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因而受到历代医学家的重视。笔者经过广泛调查古今对止痛中药的研究概况,现归纳如下:
1.关于止痛中药的传统理论研究
止痛中药传统理论的原始记载,多见于历代诸家本草,如《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名医别录》《吴普本草》《证类本草》《本草纲目》等。《中华本草》对历代本草进行了一次大集结,其中关于止痛中药的记载,散见于各类中药的文献中。这是迄今为止对止痛中药的传统理论最具权威性的总结。只因不是专门性的止痛中药文献专集,卷帙浩大,翻检不便,对止痛中药的研究缺乏针对性的指导意义。《止痛本草》是一本集古今运用中药止痛药物理论、临床和实验研究的专著,广泛搜集中药各种止痛药,分类进行各项研究,集中古今医家用药的理论、经验及现代药理研究,这不但可作为各种痛证辨证用药与专方专药的运用依据。而且对寻找研制各种止痛药也可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
2.关于止痛中药的现代实验研究
关于止痛中药的现代实验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
2.1止痛中药有效成分的实验研究
随着中西医学的相互渗透,止痛中药的现代实验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对近二十年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的重要杂志及《中华本草》《现代中药药理学》等文献进行普查,发现已有300余种中药被实验证实有镇痛作用。其中一部分药物是经古代本草文献明确记载有“止痛”功能者,如延胡索、吴茱萸、五灵脂、没药等。也有一部分是古代本草并未记载有“止痛”功能者,如灵芝、党参、海参、土茯苓、天竺黄等,是在实验研究中被发现有止痛作用。这说明止痛中药的筛选十分必要。对止痛中药有效成分的实验研究有多方面的,如:①生物碱类镇痛活性成分的研究,延胡索乙素是生物碱的典型代表。吕富华在“延胡索的止痛作用的比较”一文中总结:“实验表明,延胡索总生物碱的镇痛效价为吗啡的40%,且镇痛作用乙素>丑素>甲素。”皂苷类镇痛活性成分,李小川在“怀牛膝总皂苷镇痛作用研究”一文中总结:“对怀牛膝总皂苷采用化学刺激、热刺激进行大、中、小3个剂量的镇痛实验观察,结果显示有明显的镇痛效果,且作用与剂量呈现一定的量效关系。”另据研究证实,人参皂苷、白芍总皂苷、柴胡皂苷等均有明显的镇痛作用。⑧酚、酮、醛类镇痛活性成分,原田正敏“桂皮药理学研究”文中说:“桂枝醛对醋酸所致小鼠扭体反应有显著抑制作用”;末川在“生姜た关さざ药理学研究”文中说:“丹皮酚可使醋酸引起的小鼠扭体反应次数减少,抑制率50%。”
2.2止痛中药镇痛机制的研究
现代医学对止痛中药的镇痛机制做了大量研究,不仅找出了止痛中药的许多有效镇痛成分,而且也阐明了止痛中药的一些镇痛机制。吴承艳在“止痛中药的研究与思考”口文中,对止痛中药镇痛机制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归纳为6个方面:①中枢镇痛;②麻醉镇痛;③抗感染镇痛;④解热镇痛;⑤解痉镇痛;⑥抗凝镇痛。
3.关于止痛中药临床应用的研究
止痛中药临床应用的研究,以专著居多,如唐迎雪主编的《止痛中药临床应用》,收录止痛中药88味。对每一味药物的性味、归经、功能应用、用法用量、使用宜忌等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表述,非常实用。张卓主编的《疼痛中药特效秘方大全》,董连荣主编的《古今止痛验方大全》螂则以止痛方剂为重点。在论文方面有:肖金撰写的“止痛方药的临床应用”,将止痛方剂分为:清热止痛方、祛瘀止痛方、温经止痛方、祛风除湿止痛方,亦是以方为主、以方带药的论述。王顺成撰文“痛症的病因病机与止痛中药的临床应用”,首先分析痛症的病因病机,然后将止痛中草药分为:解表止痛药、祛风湿止痛药、活血化瘀止痛药、行气止痛药、温里止痛药、麻醉止痛药、清热止痛药7大类。每类举出4~5味代表药物,论述其止痛功能与适应证吲。以上研究是以实用举要为主,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文献研究。
还有一些关于古今名医治痛经验的评述:如赵天才等撰文“张仲景治痛十四法”,总结了张仲景治痛症的内治法与外治法。内治法包括:解表治痛法、散寒除湿治痛法、和解治痛法、表里双解治痛法、呕吐治痛法、攻下治痛法、温补治痛法、行气治痛法等。外治法包括了搐鼻治痛法、针刺治痛法等。该文对止痛的治疗法则及给药途径进行了发掘㈣。韩学杰等撰写“沈绍功教授痛症辨证论治经验”一文,对沈氏从医四十余年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出辨证分为虚实、部位划分7类、病性分为寒热等思路与经验。
4.关于毒剧止痛中药的研究
止痛中药虽然毒性较大,但生物活性亦强,止痛效果好。若临床应用恰当,确能起沉疴顽疾。若用之失宜,则祸不旋踵。为了充分发挥毒剧止痛中药的独特疗效,防止毒副作用。很多医者对毒剧止痛中药的合理应用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研究。如唐迎雪的论文“毒剧止痛中药的合理应用体会”,总结出临床应用的几条原则,如:①宜于顽痛;②作用为主;③炮制得法;④合理配伍;⑤控制剂量;⑥选择剂型;⑦煎服相宜。该文对临床应用毒剧药物止痛具有针对性很强的指导作用。朱建伟撰写“马钱子碱镇痛作用及其药效动力学研究”一文,认为马钱子碱具有肯定的镇痛作用,药效强度较高,维持时间较长。
5.对止痛中药研究的动态综述
吴承艳撰文“止痛中药的研究与思考”中,将该领域里的研究总结为4个方面:①古代文献对止痛中药的收录研究。②古代医家对止痛中药用药特点研究。③止痛中药有效成分的研究。④止痛中药镇痛机制的研究。吴氏在“对止痛中药研究的思考”这部分内容里,首先提出了“必须加强中医药文献的系统研究。”她说:“在大量的方剂文献中能寻找出有效的止痛中药。本草文献更是直接记载前人使用中药、研究中药的重要信息之源。因此进行中医方药文献的系统研究,对加快止痛中药的研究与开发起一定的重要作用”。吴氏之说确为真知灼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