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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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论文

篇1

自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转让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景区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超过300个景区(点)以不同的方式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转让后的经营管理效果好坏参半,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矛盾与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本文就旅游景区的分散经营与旅游体验之间的矛盾加以探讨。

旅游体验的内涵

旅游者开始旅游时,便开始了一段体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旅游者通过不断与外界发生各种联系,不断从外界获得各种知识,并因获得愉悦而满足其旅游需要。旅游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体验,谢彦君教授明确提出过“旅游现象的硬核是旅游体验”。因此,旅游体验过程是旅游个体通过与外部世界取得暂时性的联系从而改变其心理水平并调整其心理结构的过程,是旅游者的内在心理活动与旅游客体所呈现的表面形态和深刻含义之间相互交流或相互作用的结果。对旅游体验的衡量直接涉及到旅游者的主观判断、旅游者主观价值认识等心理学范畴问题,一般采用主观变量予以测量,在最概括的层次上,本文可以用几个主观指标来衡量旅游者旅游体验的质量,即满足感、淡漠感和失望感。

旅游景区分散经营与旅游体验的矛盾及产生原因

矛盾表现

在市场经条件下,全国各地一些著名景区出让经营权的行动表明市场经济的资本规律正在发挥作用,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对传统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创新,越来越受到投资商的垂爱。自主经营一方面为景区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一些经营方法大大降低了旅游者的旅游体验,二者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

以湘西凤凰景区为例,凤凰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小小城镇却拥有众多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例如,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虹桥、吊脚楼、杨家祠堂等,处处弥漫着古香古色的气息。然而在经营权转让前其经营状况却不尽人意,自从经营权转让后,经营者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经济效益日益明显,不但增加了当地居民的就业,而且也带动了凤凰一带经济的发展。但是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考察其旅游体验,却并不尽如人意。举例来说,该地在经营策略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凤凰的经营者2005年夏秋季实施通票制,也就是说,游城内六个主要景点门票价为80元,各个景点不再单独卖票,为了测评旅游者对凤凰经营权转让后夏季实施通票制的经营策略的旅游体验,笔者于2005年8月20日专门作了一次抽样调查,简单设计了一份问卷,继而对旅游者的体验程度进行了调查,然后对所获得的数据运用社会学统计方法进行分析评价。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83份,回收率为91.5%。经分析得出:98.5%的散客对通票制不满意,甚至很失望,他们大多认为因为时间或金钱关系来这里只想看看最具有代表性的景观,例如一代文豪沈从文故居、泛舟沱江欣赏古香古色吊脚楼等,而不必买全票;36.4%的随团游客表示满意,25%的随团游客表示无所谓,38.6%的随团游客表示不满意,主要原因是时间关系,往往规定的景点游不完。可以看出,旅游者对该地实施通票制的旅游体验的淡漠感和失望感占据主流地位,旅游景区个体经营与旅游体验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

原因分析

景区分散经营者与旅游体验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这些地区转让景区经营权后各自的利益要求不同决定的,具体表现为:

旅游资源本身的原因旅游资源是自然、历史、社会等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资源。它具有其他各种资源的一些共性,更具有它自己的特性。作为地理环境的一部分,它具有地理环境要素所具有的时空分布特征和动态分布特征,社会和文化因素又是这类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赋予了其特有的经济特征。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才使旅游资源具有许多自己独有的特征。例如,旅游资源具有不可转移性特征,其形态特征、生态环境和旅游功能都是独有的,不可复制,也不能移动,如雄伟壮丽的长江三峡是不能仿造的;沈从文故居与熊希龄故居不可转移;沱江与吊脚楼组成的意境不可转移;幽深碧蓝的天山天池,同其周围的雪山、绿树的组合,更使其具有不可移动性。当旅游资源被开发成旅游产品并被出售时,同样具有不可转移性,在异地创制或生产的旅游产品与旅游资源本体相比在价值上一般都要大打折扣,这是由模仿的性质和能力决定的。正是由于旅游产品的不可转移性特征往往造成旅游资源的稀缺性,为个体经营者进行垄断经营提供了前提。

景区个体经营者的原因分散经营者进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会想方设法在自己的承包或租赁期内获取最大利润。许多个体经营者制定的相关措施缺乏长期战略眼光,更多地只是追求短期效益,利用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转移性特征进行垄断经营,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旅游者的旅游体验。夏秋季对凤凰而言正是旅游旺季,实施通票制对于那些向往凤凰而来旅游的游客,纵然许多游客(尤其是散客)对通票制不满意,但既然远道而来肯定要观赏几处较为典型的景点,这样一来经营者无形之中增加了经济收入,符合经营目的。

旅游者个体的原因中国有句俗话“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但是在当今世界,每年都有数以亿计的人在各地旅行、游览,也就是说,这些人都在进行着某种旅游体验,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众多的人四处奔波,千里跋涉,外出旅游呢?许多心理学家都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主要从种类繁多的旅游动机来解释。如美国心理学家罗泊特•麦金托什和沙肯特•格普特提出旅游的4类动机,即身体健康的动机、文化的动机、交际的动机、地位与声望的动机等,心理学家利奥得也列举了好奇心、运动、娱乐、宗教、宗教、公(商)务、探亲访友及寻根、自我炫耀等八种旅游动机,等等。旅游者进行旅游体验就是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满足各种旅游动机,旅游体验的满足与否是决定一个旅游者是不是满怀愉悦回到家中的决定性因素,而时间和金钱是制约当代旅游者进行旅游体验的两个重要因素(对于散客而言更是如此),旅游者的时间和金钱只有真正得到旅游经营者的尊重,令旅游者感到满足的旅游体验才能实现。

解决景区个体经营者与旅游体验之间矛盾的措施

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景区经营者转变营销观念

作为景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树立“旅游者是上帝,是衣食父母”的观念,把旅游者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自己工作成败的主要尺度。现如今,人类已进入体验经济时代。体验营销是指从生活和情境出发,塑造感官,感情体验与思维认同,以此抓住消费者的注意力或培养顾客忠诚度的一系列营销活动。例如白沙集团的“鹤舞白沙,我心飞翔”;万宝路的万宝路精神等无不设身处地的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以“体验”的方式打动消费者。体验营销吸收了感情营销、文化营销的成份,同时又是结合体验经济时代新的消费文化的创新,丰富了体验的内涵。把顾客体验分为感官体验、情感体验(包括情绪体验、感情体验、娱乐体验)、教育体验、成就体验(生活方式体验)、遁世体验、氛围体验等。体验营销对景区经营者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经营战略上制定体验营销战略、不断进行体验营销业务的创新,充分利用旅游者的感官体验、情绪体验等来打动旅游者,例如在门票购买上,不管是旺季还是淡季,完全可以灵活的制定,不管是针对随团游客还是散客,由游客根据自己的时间、金钱来定,禁止强买强卖的行为,尽力让旅游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使其旅游体验获取最大的满足。

加强监督与管理

为了保证景区经营权转让后能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相互制约、共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使景区(点)经营权转让后实现政府、获得经营权的企业、景区(点)所在的社区及其他相关利益实现帕累托最优,使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合法经营,使具有监督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以及相关部门实现在保护景区(点)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正式与非正式监督力量和监督管理职能,保证旅游景区(点)的经营权转让模式的成效,最大限度满足游客的需要,从而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景区(点)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不太衔接的地方,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抢救费用的矛盾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看,在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首先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可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等。而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这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但是与现行《保险法》恰恰相反。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运作来看,都要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

如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立刻拿出钱来救命,但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恐怕都没有这样操作过,其内部审核、批准手续不可能那么迅捷。一边是刻不容缓,一边是毫无准备,可想而知纠纷必会集中爆发。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的矛盾

篇3

他第一天清洁时他觉得不习惯一下扒、蹲和站。他觉得手要长一点就好了。他找了一个天桥住下等这个月过去,他想了一下他把矛头去了把布剪成一条条的塞进矛身里。

第二天他工做快多了,老板(我是老板)检查了一遍,说比以前好多了。不过我要更好地上不干净要更干净。他回去想了想把盾上加上塑料丝。

第三天他干得又快又干净,我也没话说……

就这样日复一日,他终于付清了欠的债。他又办了一间“矛盾清洁工具公司”生意还很旺。工具就是刷子和拖把。他有一天收到一封信要和他买50万的东西,对方又问经典老话:“你的拖把好还是刷子好,哪个擦得干净?其人弗能应也。

篇4

[关键字]会计信息社会化;会计信息需求;供需矛盾

[Keyword]Socializedaccountinginformation;Thedemandofaccountinginformation;Thecontradictionsofaccountingdemand-supply

目前,会计界把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信息称之为公共物品。它被称为公共物品,显然具有满足公共需求的性质。同时,会计信息是由企业个体生产的会计产品,首先为企业个体的需求服务,必定为企业个体所拥有,具有个体性,不可能充分满足社会对会计信息的公共需求。这样,就产生了会计信息的个体供应与社会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深入分析会计信息的供求及其内容,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目前会计信息供求现状

⒈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及其内容

信息需求者多种多样,但可归纳为两类:内部需求者和外部需求者。

管理人员是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也是会计信息的内部需求者。其目的是发现经营和理财上的问题,不断调整经营方针和投资策略,对企业整体进行实时控制。本文称此种需求为内部需求。

从外部需求者看,投资人作为资产的委托者,为评估其投资的风险和收益,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及获利情况;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统计部门、税务机构、市场监管机构有维护市场秩序,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生活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使命,会计信息是其管理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经济交易资金的流动及其所产生的增量是他们需要的信息。反过来,企业要通过国家的公布的统计资料、投入产出表等了解行业现状及其他宏观经济信息;监督机构在国家或企业个体的委托下有对市场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鉴证的义务,其需求的信息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是企业特定经济业务的相关信息。本文称此类需求为社会公共需求。

⒉会计信息供给者及其供给方式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主要是市场上的个体性企业。当然国家、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等也提供许多有利的会计信息,但他们的信息来源大多是在企业所提供资料基础上加工而成。

现行的会计信息生产是依据现行财务会计理论进行的。基本程序为:经济业务发生后,财务人员在企业主体内部进行确认,编制凭证、登记账簿、汇总报表、税务申报、对外报告等一系列工作。由此看出会计信息是由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自行生产并报告的。为了规范会计信息生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引入了制定财务会计准则和进行社会审计的机制,从而形成了如下的会计信息生产模式:各有关方通过博弈制定会计信息生产准则,以法律等强制性方式要求或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保证生产会计信息的主体遵循准则规定生产相应信息,由具有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社会审计查验信息生产主体遵循准则的情况,获得审查通过的会计信息以主体的名义向外。

二、会计信息供需矛盾的表现

虽然会计生产过程中有准则规范,法律保证,审计人员查验,但目前的会计生产模式仍然产生了诸如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构成了对会计理论与实践的挑战。其具体表现如下:

⑴会计信息失真目前是世界性难题。

从中国的“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事件”,使得越来越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发生了质疑。会计供需的矛盾在加剧。

⑵由于会计信息供求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信息使用者决策效率降低。

篇5

(一)经济人假设的立论基础——“利己”与“利他”、“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矛盾

经济人假设的历史背景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文明的出现。这一假设首先肯定了两个伦理前提:一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正义性,因而肯定人们遵守这一制度是所谓理性的表现。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正义性,因而肯定人们在道义上追求自身满足的天性。

在古典经济学那里,“经济人”假设下的“利己”准则与“利他”,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到了二十世纪,人们开始对经济人出于自私的利益最大化追求问题提出质疑。反对者认为,追求最大利润这一假定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可能实现。1947年,西蒙在《管理行为》中对经济人的假设提出更强烈的批评,他认为,与其说经济人的自私出发点和理性规定是人们真实行为的写照,还不如说它只是“具有很大的智慧和美学魅力”(注:[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杨砾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的形而上玄想。

自从七十年代琼·罗宾逊宣布“第二次经济学危机”以来,在重建经济学基础的争论中,经济人的立论问题又引起人们的关注。保罗·斯诺维克(PaulSlovic)和萨拉·利切坦斯泰因(SarahLichtenstenion),通过“偏好颠倒”(perferencereversals)企图证明即使在最简单的人类行为中,也不存在任何最优原则。尼尔森和温特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阿马蒂亚·森则在八十年代指出,如果重新考察亚当·斯密讲述的屠夫和面包师的故事,就发现古典经济学从未单独把自利作为经济人的立论假设,他说:“亚当·斯密恰恰明确地站到了另外一边,他并没有满足于把经济拯救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注:[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8页。)

由经济人的争论还衍生了制度经济学关于人们接受经济伦理规范的个人主义或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基础的争论。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是指人类个体行为是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出发点,所有社会或集体现象,诸如制度,都有待内生制度和制度变迁。与此相对照,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的社会影响。个人被看成社会化的人,已经将自己身处其中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内生化。整体主义者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如何制约个人行为。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将个人行为摆在第一位,而后者认为社会或制度整体高于一切。

尽管波普尔通常被看作是个人主义者,尽管他对整体主义的其他方面也有批评,但他仍指出,“社会群体大于其成员的单纯加总,也大于其任何成员任何时刻存在的诸多个人关系的简单总和……成员的个性可能对群体的历史和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这并不妨碍群体有它自己的历史和结构。也不妨碍该群体对其成员的个性产生强烈影响。”(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5页。)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论是十分激烈的,塔尔科特·帕森斯声称:“个人主义者”“要么根本不承认,要么从未公正对待过”下列事实,即经济行为发生“在一整套规则框架之内,不依赖于签约各方直接的个人动机。”(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而海萨尼则反驳道,帕森斯的立场意味着“放弃根据个人目标和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来解释这些社会规范自身存在的任何可能。”(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当然,这种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布坎南曾说:“在作为一种推导出社会组织原则的方法的个体主义与作为这种组织的一个描述性特征的集体主义之间,不存在任何逻辑上的不一致。……给定一些有关人类行为模式的基础性假设,以及一种特定的道德伦理立场,即可以根据个人选择的计算而将集体主义的政治经济秩序理性化。”(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页。)

(二)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的诸正义形式伦理的矛盾

功利主义是经济学说史中最重要的伦理基础。熊彼特曾指出:“首先,它是一种人生哲学,展示了有关‘最终价值’的图式。……功利主义,特别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某种新东西,与旧体系是根本对立的。……其次,功利主义是一种具有强烈法律倾向的体系。……在这一原则中,平均主义要素与幸福要素同样重要。”(注:[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204-205页。)在熊彼特那里,功利主义受到了批判。他说,“第一,功利主义的假设对于解释经济史,对于解释经济的推动力毫无价值。第二,功利主义的假设对于解释所有涉及实际动机的问题,例如对于解释遗产的经济影响问题,要比没有价值更糟糕。第三,功利主义的假设实际上只对经济理论的一部分即通常所谓的‘福利经济学’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第四,在最狭义的经济理论领域内,功利主义的假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注:[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206-207页。)熊彼特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并非是全盘否定福利主义的经济伦理观念,而是认为这种功利主义过于工具理性化,并没有明确指明一种社会形态的合理的经济伦理理想。

功利主义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表现为集合理论。为了使总体行为正确,不同的个人利益必须以产生全体人员的最大幸福或满意为目标而叠加到一起。功利主义者时常指出这一点作为其理论优越性的一方面。它所运用的是一种实践合理性的简单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是我们在个人层次上自然而然地接受的,所以可以恰当地转换到社会层次上来使用。

但是,批评者认为这种推论是荒谬的。罗伯特·诺齐克指出,“因为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注:[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如果一个人决定牺牲某些自己的利益,那是因为他能够从中受益,因此这种牺牲可以被证明是合理的。然而,在功利计算中被弃之不顾的个人的利益只是一种牺牲,牺牲者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人类”或“社会”并不是做这种决定的单一行为者,不是牺牲或受益的承受者。这样决定的结果只是一些人受损而另一些人受益。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以罗尔斯一贯的观点,他认为功利主义无法最大限度地弥补社会个人由正义原则导致的差别,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论既损害了社会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个人的利益。

从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的矛盾冲突中,还衍生了对福利经济伦理观点的批判。福利主义经济学并非没有确立伦理的基本出发点,问题在于福利目的的伦理出发点,反而损害了与经济学的结合,并由此忽略了伦理学,影响了自身的发展(注:[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9页。)。

尽管福利主义思想受到抑制和批评,但它却还在顽强地发展和发生影响。其中帕累托学派的福利经济伦理思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取得了重要的地位(注:[荷]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陈刚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4页。)。然而,即便是在适合帕累托最优实现的条件下,这一支撑福利经济学的重要概念,也忽视了公平。因为这里不考虑收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状态,更不涉及公平与效率间的相互作用。正是这种传统与公平目标之间发生着深刻的冲撞。

(三)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的矛盾

1926年,凯恩斯发表《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批判了古典经济学自由放任主义的哲学基础——“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他在批评自由放任的经济伦理原则的同时,又提出了国家干预的新主张。他说,“在我看来,资本主义在高度有效的管理下,与我们目前为止所看到的任何别一制度比较,的确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经济目的;不过就这一制度本身看来,有许多方面是极端要不得的,是应当反对的。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努力设计出一个社会组织,与我们所满意的生活方式的观念既不致发生抵触,而效能则可以尽可能地提高。”(注:[英]凯恩斯:《劝说集》,谢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42页。)除了凯恩斯之外,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家也津津乐道着这样的一种理性假设:即“由于私人市场经济呈现不完善的特性,所以从效率的意义上说,中央计划经济能够对资本主义做出改进。”(注:[英]J.R.沙克尔顿、G.洛克斯利编著:《当代十二位经济学家》,陶海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1页。)

尽管自凯恩斯以来,国家干预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它却受到哈耶克、斯蒂格勒等人的强烈反驳。哈耶克提出,“中央计划者没有得到必不可少的信息。为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所需要的价格和成本信息,只有通过市场过程本身的运转才能获得。实际上,在奥地利学派‘市场过程’模型中,‘成本’是主观的东西:它不是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看得见的货币支出,而是被放弃的从同样的资源的其他可选择的使用中生产出的价值。但是很明显,在经济过程中,只有行为者才知道这种选择。竞争市场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优点在于,在这样的市场上,每个人仅须意识到影响他个人的事情;而从个人行为中产生出来的‘制度’不带有任何个人的意图,这种市场制度是未经设计而产生的社会制度的典范。”(注:[英]J.R.沙克尔顿、G.洛克斯利编著:《当代十二位经济学家》,陶海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2页。)

信奉国家干预者的理由是,一切完美的经济秩序必定是设计的产物,是理性合理化的过程。哈耶克则反驳说:“如果我们想取得进步,我们就必须为不断改进我们的观念和理想留出空间。”(注:[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0页。)进步是不能事先进行计划的(能够进行计划的信念,正是理性主义狂妄态度的极端事例),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肯定也是一个建立在自发秩序上的自由社会。

(四)经济公正与政治公正的矛盾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规范、制度和原则构成的契约组织。这些规范、制度和原则中包含了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和道德的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人类的传统、历史和发展。所谓公正,是指等利(害)交换的行为,公正一开始就是与人类的经济活动相关联的,是人们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要求,罗尔斯反复强调:“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页。)

经济学家往往就事论事,他们所言公正和平等,可以是一次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机会,或者是由此在统计上归纳出来的制度和规则。但是哲学家往往反驳道,把公正定义为等利(害)交换,岂不将公正局限于经济领域,因而定义过窄?公正作为人与人平等的一个原则,只有当他得到他应得的、或别人欠他的,或他有权利索要的东西时,才算公正。

关于经济公正与政治公正的矛盾冲突,可以从罗尔斯和诺齐克的理论中窥见一斑。根据罗尔斯的看法,“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问题在于明确这些不平等怎样才算是公正的,或是否能够做到公正。罗尔斯认为绝对的平均是对效率的极大损害。但是他苦心积虑建立的公正原则,是想在一般经济公正的基础上设定一些特殊的或优先的或称之为差别原则的前提;罗尔斯认为虽然经济不平等不可避免,但是公正的不平等则可以做到。因此,只有当更有能力的人也让更不幸的人获益时,他们从这种能力中获益才是公正的。

诺齐克则对罗尔斯公正的不平等提出质疑,他认为:“任何国家制定的外在的规范必然侵犯人们的道德权利,因此,本质上说是不道德的。”(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他反对那怕是最小国家(minimalstate)实行富人对穷人的再分配,认为那样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他的论证可以称之为经济公正论(thetheoyofeconomicjustice),也称之为“资格理论”(entitlementtheory)(注:[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9页。)。诺齐克从维护自由的伦理原则出发,强烈反对罗尔斯的正义补偿的预设性伦理原则。与罗尔斯相比,诺齐克的观点,表现了对资本权利和效率的更多的维护。

如果说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作为学科形式的经济伦理学在欧美诞生,它的研究范围基本界定在经济学意识到在经济行为的伦理、文化的观点消失之后,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道德限度问题,那么,二十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企业伦理的社会契约论的问题,经济主体的超规范和道德自由限度,全球化和普世伦理的可能性、现实性,生态伦理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扩展了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理论研究范围,使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固有矛盾冲突得以在更宽泛的社会现实背景下展开。

总体来说,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在上述矛盾与冲突中体现了如下突出的特点:

首先,上述矛盾冲突更明显地体现在企业这个经济主体层次上。在经济主体问题上,西方经济学作了拓展研究,由对狭窄的人、集团、阶级的研究发展到企业的研究。就企业而言,经济伦理学指的是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过程中的适当行为确立界线的原则。作为经济主体,企业的伦理特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一是在社会契约中显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二是企业的道德自由空间的限度。这一经济主体的拓展不仅仅带来固有矛盾范围的变化,同时也带来相应的道德冲突问题。许多经济学家发现,要想出一种能够明确地解决企业的伦理两难问题的办法十分不易。

其次,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在更宽泛的背景下展开,常常与法律、政治、文化的冲突交织一处。最近几十年,西方探讨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往往在综合的背景下展开,如贝克尔对家庭、婚姻、性别歧视等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布坎南的立宪民主的经济学研究,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中的伦理规则的研究和方法论基础的研究,伦理学家对伦理法的研究,罗尔斯、诺齐克等人的政治伦理思想在经济活动中的拓展研究,西蒙、福山等人对文化因素、管理因素在经济伦理思想冲突中作用的研究等等。尤其是文化沟通与文化信任问题,日益成为跨国公司的经济伦理战略组成。企业家和学者们都认识到文化差别造成经济主体遵守信用以及其展示道德自由空间的方式上的差别,例如弗朗西斯·福山看出,一个社会中的信任水平与积聚资本和有效地发展技术之间存在一种关系。他论证说:“由于不信任而造成分裂的社会,以阶级、种族、亲属或其他因素为基础,在采取新的组织形式时会遇到额外的障碍。”(注:[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值得一提的还有经济伦理思想与法律的相关影响的研究,正如法律对伦理行为和道德准则的进化有明显的影响一样,有关道德的态度也可能经常间接地、有时甚至直接地影响法律准则的进化。

第三,虽然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冲突,但仍运行着社会普遍遵循的经济伦理规范。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普遍经济伦理规范之上,在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视野之下,西方社会有一种强要发展中国家认同的超规范理论倾向。而这些超规范说白了,就是所谓跨越的人权思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等。比如说关于剥削,西方经济学家仍然回避或淡化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结论,他们对于贫困线和贫困度量的研究,只是用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等抽象概念做一些超规范的警示。再比如效率超规范,它被用来指导现代企业面对的诸如环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贿赂问题等,其中最明显适用的一个是环境问题。历史上对环境关怀感觉迟钝的企业,被保罗·斯泰德尔迈耶称为“前生态经济主义”,其特征在于相信技术,以及认为在生态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无法解决的冲突。这种态度把生态放在第二位考虑,显然与效率超规范的含义不符。前生态经济主义认定的正是效率超规范正式驳斥的东西,即效率仅仅根据国内生产总值的高度来衡量。相反,效率超规范意味着,在我们把供不应求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计入经济大方程之前,我们对社会效率的衡量都是不充分的(注:[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换言之,效率不仅仅要置于公正及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伦理规范的权衡之下,而且要在更宽范的超规范的普世伦理及可持续发展的视野之下。

篇6

1西北矿产资源优势

截止1997年底,我国已发现的171种矿产中有90%以上分布在西北五省(区),其中,陕西已发现137种,甘肃145种,新疆138种。西北五省(区)人均潜在矿产资源价值达38.7万元,是全国平均值的5倍,其中,青海、宁夏、新疆、陕西和甘肃分别位居全国第1、第4、第5、第6和第13位。

西北五省(区)能源矿产储量丰富。在已探明储量中,煤、陆上石油和陆上天然气分别占全国的29.9%、22.7%和58.5%。其中已探明的煤炭储量占全国的30.5%,预测储量占全国的51.8%。尤其以陕西和新疆两省区资源丰富,它们集中了全国煤炭资源中保有储量的25.5%,还有22.2%的石油储量集中在鄂尔多斯、准噶尔、吐哈、塔里木和柴达木五大盆地,近43.3%的天然气储量集中在颚尔多斯和塔里木两大盆地内。陕西榆神府矿区已探明煤炭储量1339亿t,而且是号称“三高一低”的“环保煤”。

有色金属和贵金属也是西北五省(区)的优势矿产资源。其中,铜储量占全国探明储量的13.4%、铅占18.3%、锌占14.8%、镍占76.7%、铂族金属占58.1%、金矿储量占14.2%、银矿占10.9%,仅甘肃就集中了全国61.8%的镍和57.0%的铂族金属储量。黑色金属中铬铁矿保有储量的27.8%集中在新疆、甘肃和青海3省区,其中新疆占15.9%。西北五省(区)还是全国化工原料的重要产地。全国97.1%的钾盐、80.9%的钠盐均分布在该区。另外,硫铁矿占1.8%、磷矿占9%、水泥石灰岩占16.0%。

此外,西北地区比较有前景的成矿区(带)尚有:鄂尔多斯能源富集区、陕甘川接壤地带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富集区、柴达木矿产资源富集区、塔里木油气富集区和阿尔泰有色金属富集区等。若能加大西北地区的地质勘查力度,西北地区还具有发现新矿种、寻找与评价大型、超大型矿产地的良好前景。但迄今为止,西北五省(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仍然很低,已占用资源量仅占西北地区探明储量的14.6%,约相当于西北总资源量的1.7%。因此,西北地区具有进行矿业大开发的资源优势和远景保障。

2西北水资源劣势

西北五省(区)约占全国面积的1/3,水资源占有量却不足全国的8%(约2254亿m3)。干旱缺水是西北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也是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的主要原因,典型表现有三:1)沙漠众多且继续扩展。西北分布有我国最大的沙漠——塔克拉玛干沙漠,以及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腾格里沙漠、巴单吉林沙漠和毛乌素沙漠。沙漠总面积约250万km2,占我国沙地总面积的96%。目前,沙漠化面积还在以每年2460km2速度继续扩展。若这一速度得不到遏制,预计400年后,整个西北地区将全部变成茫茫大漠。2)湖泊萎缩,冰川退缩。近几年的卫星遥感调查表明,西北地区是我国水资源破坏的重灾区:青藏高原大量的湖泊萎缩已使30%以上的湖泊干化成盐湖;新疆全区湖泊面积比50年代缩小了近5000km2;储有大量淡水资源的冰川1979—1988年缩小了1.1%;祁连山冰川1956—1976年平均退缩速度为16.8m/a;我国最大的内陆河——达里木河已成为永久性断流河。由此造成,我们的母亲河——黄河每年入海断流天数已达330d,接近成为内陆河。3)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平衡。西北地区水资源的空间分布极不平衡,如新疆西北部50%国土面积的水资源量占全疆水资源总量的93%,而其东南部分50%国土面积的水资源量仅为7%;在时间分布上,需水量大的春季降水只占全年降水的20%。3尖锐的矿业开发与水资源矛盾

通过西北大开发,改善西北脆弱的生态环境,建设西北山川秀美工程,这不仅是西北人民,也是中华民族整体的共同家园理想。西北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决定了矿业对西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独特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矿业应该是西北地区分布最为广泛、最具优势的工业项目,是西北经济腾飞的最主要资源。然而,从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与宏观调控机制来看,矿业开发与矿区生态环境改善是相悖的。

首先,矿业开发会对矿区及流域水资源造成严重损耗。矿区的水资源主要以地表水(河流、池塘、水库)和地下水(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为主。采矿对水资源的损耗在于两个阶段:其一为开采之前,为保证安全采矿,需要预先进行矿井排水,包括对地表水体和地下含水层(重力作用下地下水可在其中运动的储水岩层)、岩溶水等进行人工疏干;其二为开采过程中,采动沉陷影响及采动裂隙带会对上覆含水层产生自然疏干。因此,矿业开发需要损耗大量的水资源,据统计,全国平均采煤耗水比为10m3水/吨煤。事实上,一方面西北地区严重短缺的水资源本身难以保证矿业大开发的大规模用水需求(如准格尔、神府、东胜、河保偏兴及榆林矿区均严重缺水);另一方面某些地区的十分珍贵的含水层(如毛乌素沙漠前沿的陕北榆、神、府地区煤系地层上覆第四系的萨拉乌苏组含水层)又会因地下开采而遭受严重损耗和污染,两者矛盾十分尖锐。例如:神府东胜矿区范围内虽有4个长期的水源地,开采量为6.9万m3/d,但实际上该矿区水资源缺口近8万m3/d;准格尔矿区已查明的地下水资源量为12.2万m3/d,若按10m3水/吨煤计,日产原煤能力为1.22万t,相当于年产原煤445万t,离设计能力2000t/年相差甚远。可以预见,西北矿业开发势比与西北农业发展和其它工业项目开发争水,若整体规划不妥,极有可能造成西北大开发过程中顾此失彼。

其次,矿业开发会加快土地荒漠化趋势。理论上讲,水环境是处在不断运动交替过程中,可以从大气降水、地表径流等得到平衡和补给。但违背客观规律的超强度疏降和破坏,尤其是由于矿山露天开挖和井工开采沉陷,会引起含水层水位下降、地表喀斯特塌陷和井泉干涸,进而改变地表土壤的灌溉性、持水性和水土平衡,致使表土疏松、裸岩面积扩大,加剧矿区水土流失,使土地荒漠化趋势加快。近年的卫星遥感资料查明,受矿业开发影响,地处陕北毛乌素沙漠前缘的榆神府矿区的沙生植物已大面积枯死、植被覆盖率减少、起沙风速显著降低、土地风蚀率增加、土地荒漠化趋势加快。目前,该地区的沙化土地正以每年0.5%的速度递进向东南扩展。尤其令人焦虑的是:该矿区煤系上部分布有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含水层,水量丰富,矿化度小于0.5g/L,是陕北沙漠草滩地前缘地区居民生活和工业优质用水水源,也是矿区唯一的含水层;但由于煤层顶板基岩一般较薄,随着矿区大规模开发,采动裂隙带将直接影响和波及到该含水层,造成水源地的直接破坏,并导致原来接受该含水层补给的井泉、河流和水库干涸,区域生态环境将面临严重危险。

此外,矿业开发还会对矿区及流域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矿区水污染主要来自矿山外排的酸性矿井水、洗(选)矿水、炸药厂废水、焦化厂废水和矿区生活污水。由于矿井污水处理费用很高,所以大部分矿井污水未加处理就直接被就近排掉。进而导致地表水体严重污染,使原本清澈的河水变得污浊并富含有毒有害元素。如陕北榆林地区的11条河流有9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神木、府谷等6县的饮用水源的水质已严重超标准。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西北地区地处我国各主要河流的上游和发源地,是中华传统与自然地理中的“上风上水”地区。因此西北地区水污染的源头效应还将贻害下游,给下游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危害,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西北矿产资源大开发,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破坏水资源为代价,必须施行宏观调控、严格管制,决不能出现滥采、滥挖现象。否则,不仅将造成西北矿产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将给西北乃至中国东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要是土地环境和水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和深远影响。

4对策与建议

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西北的现实需要和必由之路。自然资源密集型的矿业已经而且必将继续成为西北的支柱产业;而西北的水资源条件又必须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矿业的发展。一方面,若因水资源制约,西北矿业得不到充分发展,就不能充分发挥西北的矿产资源优势,西北地区经济大发展必将受阻;另一方面,西北作为中国的上风上水地区,其环境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宏伟计划的实现,而且也将间接影响到东、中部地区的生态质量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因此,矿产资源开发与水资源保护是西北大开发中亟待解决的首要课题。

水资源作为西北地区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环境容量乃至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必须妥善保护、合理利用,实现矿产资源与水资源的“协同进化”。笔者认为,可以在西北大开发过程中,围绕矿产资源大开发与水资源保护采取以下对策:

(1)要将矿井水视同矿产资源,从政策上要求实现矿井水的资源化,提高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而不能仅仅作为矿井水害、水灾、污染水加以防治和任意排放。

(2)要大力推进矿区水污染的治理,对一些不重视环境、严重污染流域水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对一些大型缺水矿区,应在政策上予以引导、支持其对矿井水污染的治理和有效利用。

(3)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的矿区要坚持以保水为主、采矿为辅的原则安排采掘计划,如鄂尔多斯盆地北部煤矿开采时就要不惜留设保水煤柱,在不破坏关键水资源的前提下进行矿山资源的适度开发。

(4)要加强矿山开采沉陷控制新理论、新技术和“绿色采矿”工艺的研究力度,以新型采矿理论、技术和工艺来开发西北的矿产资源,同时又保护好西北地区有限的水资源。

为此建议:国家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财政拨专款、立专项,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矿业部门联合,围绕以下内容进行科技攻关:1)西北五省(区)环境容量和矿区生态环境指数综合评价;2)采矿对矿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影响及其联合调度;3)矿井水处理、弥散控制及其资源化利用;4)保水采煤技术研究及其工业性试验;5)采矿与生态的互惠研究和生态矿山设计;6)选择若干代表性的矿区实施“绿色矿区”示范工程,探索中国特色的“绿色矿区”模式。

5结语

综上分析,认为:1)西北大开发应理解为西北经济大开发加西北环境大改良;2)西北大开发应以不超出西北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西北环境容量为前提;3)要以"绿色矿区"模式发展西北采矿工业,合理、适度地发挥西北地区的矿产资源优势,使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进入良性循环;4)西北的矿业开发切不可自由泛滥,国家要施行宏观控制,从流域着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进行,方能“尽物之性,赞天地之化育”,使西北乃至整个中国逐渐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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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日本现代作家村上春树的作品不仅受到中国、韩国等亚洲读者的喜爱,甚至在美国、德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也拥有不少的读者群。正如村上春树作品在中国的翻译家林少华所说的,时下,阅读村上春树作品已日趋成为世界性的文学现象。村上从处女作《且听风吟》到《海边的卡夫卡》无不充满着“孤独、寂寞”“忧郁、彷徨”“无奈”“青春的迷茫”和“社会的疏离感”等等。

村上春树在1987年出版了长篇小说《挪威的森林》,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小说多次再版发行,据统计,1996年的销量已达到七百万册,这对于只有我国十分之一人口的日本来说,绝不是普通的数字。在以青年为主体的广大读者中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反响,形成了“村上春树”读者群,并随之诞生了“春上村树现象”,以及“挪威的森林现象”等新词汇。在我国由中国海洋大学林少华教授翻译的“村上春树全集”也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同样受到我国年轻读者的欢迎。小说情节简单,笔调悠缓,语气平淡,却受到了广大读者的青睐。这部小说为何受到如此的欢迎呢?

《挪威的森林》是村上1987年发表的长篇小说,它主要描绘了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青年对现世的虚无与伤感和那个年代文明的失落与个人意识的挣扎的内心世界,传达出了全人类对现实的那种不确定的感觉,即“不存在的存在和存在的不存在感”。小说的情节非常简单,以第一人称“我”在汉堡机场听到著名甲壳虫乐队的《挪威的森林》乐曲为开端开始追忆18年前的往事:讲述了“渡边”和死去朋友的女友直子及大学同学绿子两个女性之间的感情纠葛。直子是个漂亮、美丽,多愁善感又自我封闭的女孩,在青梅竹马男友木月自杀后精神不振,最后住进了疗养院,由于精神抑郁而自杀;绿子活泼可爱、充满活力、前卫大胆,虽身处逆境却坚忍不拔。

一、孤寂与忧伤——现代人无法摆脱的情感

孤独作为存在主义文论的一个关键词,在小说中得到了更为深刻的诠释。存在主义诗学把他人看成“我”的“地狱”,“我”自然孤独。孤独精神使人超越万物和他人,孤独一词具有美学和文学意义。

小说题目“挪威的森林”是20世纪60年代甲壳虫乐队一支“静谧、忧伤,而又令人莫名地沉醉”的歌曲,歌中男子感觉女友的房间像挪威的森林一样神秘,可突然惊醒,却发现房间空无一物,更不见女友美丽的身影,房间像挪威的森林一样孤寂。昨夜的一切仿佛一个梦,男子在密林深处独自地品味着这份孤独。这是小说主人公的旧日恋人直子曾百听不厌的一首歌曲。18年后,“我”在飞往汉堡的飞机上重新听到此曲。随即小说主人公渡边以第一人称描述了同两个女孩间的爱情纠葛。从作者借用这首充满忧伤、孤寂的歌曲可以看出,小说自始至终都充满着孤独和忧伤。为易逝的青春和生命而哭泣,为被剥夺了的自我而哭泣。

小说的人物性格也是孤独的,并因孤独而封闭自己。他们无论对父母、朋友,还是与所爱的人都保持一定的距离,自己不给别人添麻烦,同时也拒绝别人进入自己的世界。直子总是不知如何与别人相处,甚至不能顺利地表达自己的情感。与男朋友渡边约会时也总是沉默,不能敞开心扉。实际上,直子在潜意识中用表达上的障碍在自己和外界世界之间树起一道屏障,封闭在自己的世界里,不让任何人打扰。

小说中的人物在自闭的同时,心中又渴望爱情,渴望真情。家境贫寒的另一主人公绿子在富豪子弟云集的学校感到孤独,仿佛和别人生活在不同的世界,和其他人之间总有一道难以逾越的界限。尽管如此,她仍旧希望“尽情地享受爱,哪怕一次也好”。她还经常让渡边抱紧自己,安慰自己,从中得到满足。可见平时装作开朗活泼的她,内心是多么的孤独,又是多么渴望爱的滋润。所以“自闭”是主人公孤独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伴随着自闭的又是对爱的强烈渴望。

另外,内心的空虚也是产生孤独的原因。渡边在自己狭小的世界里既无目标也无动力地活者,感到无限的空虚。他以“任何事都不过多思考”为原则,每天上课也不是为了学习,而是因为无事可做。他常常空虚难耐,就和在酒吧认识的女孩子睡觉,而睡后又后悔和自责,感到更加空虚。不仅如此,每周六晚上他都无所事事,装作看电视的样子,实际上是把自己与电视之间的“渺茫空间切割成两部分,又把切下的分成两部分,这样一遍遍切割,最后分成手掌心大小的空间”。这种病态的空虚多少让现代的青年人产生共鸣。很多外表看似坚强的现代人,在内心的深处都多少有些孤独、寂寞和空虚。

二、现代社会与人的内心世界的矛盾

这部小说的背景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村上春树20岁左右,对他来讲,这一时代就是甲壳虫乐队、越南战争和“大学纷争”的代名词。当时政治动荡,古巴危机,1965年又爆发了越南战争,世界处于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威胁之中。日本战后实行民主制度,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经济,进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伴随着技术革命与经济繁荣,人们逐渐忘记了许多旧的传统,但无人能阻止滚滚前进的历史车轮。在城市,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能更轻易地获得各种信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随之减少。一座座高级公寓的铁门拉开的不是空间距离,而是心理距离。都市与其说是生活的场所,不如说是生存的空间。信息量的极大化与生活圈的极小化之间的矛盾,使生活在都市的人们,特别是年轻人,产生了孤独感、空虚感和寂寞感。

村上春树深深地感到了这种孤独、寂寞和空虚。他曾把物资丰富而精神贫乏的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比喻成“有大量家具却没有天棚和地面的,在宇宙中漂浮的房子”。而在村上春树的眼中,这座房子空空如也,只让他感到无边的孤独、寂寞和空虚。《挪威的森林》中的主人公渡边说:“人们像是很幸福,但我不知道他们是真的幸福,还是只是看起来幸福。”这也可以说是作者对现代生活的质疑。

这份孤独可以说是对现实世界无言的反抗,是梦中的世界无法实现的失落,是两个世界都无法彻底融入的迷失。

他对现实状态存在不满,却不从正面直接反对,而像一位大彻大悟的隐者一样,与时代保持一定的距离,在自己的世界里用自己的方式予以回应。就像小说中的渡边,对那些一边呼吁大学解体,一边却为捞学分而上课的“两面派”做法非常鄙视,他说:“那种人在大学顺利地拿到学分,走进社会,又马上建立了这个卑劣的世界。”但他不用过激的方式表达鄙视,而是上课点名时不回答,这种无言的反抗表明他不愿进入肮脏的现实世界。同时,村上认为经济高度发展以前的世界是梦想中的世界,令他无限怀念。小说中的海边和精神病医院“阿美寮”就寄托了作家村上的美好情怀。儿时经常玩耍的海边给他美好的回忆,但多年后当他故地重游时,不禁大吃一惊:昔日的大海被填平,上面的大楼如墓碑一样鳞次栉比,失去大海的堤坝孤寂地残留着……所以他在小说中设计了失去直子的渡边去海边做“伤感旅行”。在那里想象着变化前的日本,是他无限憧憬的理想世界。而“阿美寮”正是自给自足的平静生活,同样也是理想世界的化身。那里的人们互相关心,互相理解,没有虚伪和欺骗,能敞开心扉,展现真正的自己,如同“世外桃源”。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理想的世界已经远离了现代人,令村上感到无限失落。

由于无法融入现实世界,又不可能进入理想中的世界,宛如宇宙中的一粒尘埃,没有依靠,只能独自漂浮。因此,村上笔下的主人公渡边突然不知自己身处何方,去向何处,这也是作者自身的一种迷失。

三、村上春树作品的特点

村上春树作为一个出生在20世纪40年代的人,描写60年代的故事,却历经数十年占据了一代又一代年轻人的阅读阵地,让他们产生共鸣,不能不说他作品中的的确确有着让年轻人为之心动的地方。困惑与追求历来体现在年轻人身上。村上春树从城市生活这个独特的视角,探讨当代青年心灵奥秘的“城市文学”,便是这种困惑与追求的产物。一般认为传统的纯文学是反映成人的种种生活,而村上的书却是反映了年轻人的快乐与悲哀,很少有实质性的事件,而常常是一些思绪与感触,抒发着莫名的迷茫与哀愁。村上春树放弃以往作家以精致的生活实感所支持的青春小说的表达形式,只以敏锐的方法意识,以精选的独特语言,磨练出一种崭新的风格,用嘲弄式的玩笑,装出一副“心情愉快”的模样,企图以意识的感觉来说故事,而将现代的“不幸”逆转为“幸福”。村上春树的文学就像一面镜子一样,反映出现代社会由平平符号蜕变成的无机感性,极端敏锐,新鲜而发人深省。

村上春树的创作属于20世纪80年代后兴起的“城市文学”范畴,“城市文学”反映了日本走向高度自动化的消费性社会后人际关系的隔膜、人的异化和人的心理崩溃,宣泄了后工业化社会青年全新的、富有个性的生活方式,实现个人的价值观。

《挪威的森林》向你娓娓地道出一个浪漫的爱情故事,但它的内涵远远不止爱情故事,它通过描写年轻人对爱情举棋不定却执著追求的态度,直达人生的真谛。

村上作品的另一特色是他拥有要想“打破境界”这一精神:文字和数字、人和动物、东方和西方、生与死、纯文学和大众文学、现实和非现实、意识和非意识的界限等等。例如,羊男是打破了人和动物的界限。村上作品这种要打破所有界限的意志,这种拥有自由的精神是我们所有时代所共同向往的精神。

村上作品给读者一些遐想的空间,好像是读者和作者间的一种游戏,使读者尽可能用自己的思维去理解,因此对村上的作品不同的读者有不同的诠释,这也是他的魅力所在。

村上文学又是对消费文化和高度物质文化的批判。但他并没有痛苦地嘶喊,而是保持一种远距离冷静的态度;他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现实,而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摸索如何生存的方式。可以说他所描写的主人公被认为是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的“自画像”。

村上是西方和东方的桥梁。日本的近代文学是在明治时期受西方文学的影响发展起来,通过私小说的文学形式,从西方接受了进行改良的纯文学,形成了谷崎、川端等一批杰出的纯文学作家。现在,村上时代,日本现代文学开始流入欧洲,并对欧洲的文坛产生一定的影响,村上文学在西方的流行多少给日本文学一种“脱亚入欧”的感觉。

为何我国现代都市青年如此接受这部小说呢?是否可以说中国的现代社会也有这种倾向?甚至有人说喝着咖啡看村上春树的小说是现代小资的代名词,正是由于现代社会人与人心灵的疏远,导致这种小资情调的产生。而村上的小说也恰恰是迎合了这种心思才备受欢迎的缘故吧。

四、结语

《挪威的森林》一书的畅销及其在文坛和社会中引起的反响绝非偶然现象。村上小说关注了经济高度增长时期日本青年的内心世界和精神世界,同时描绘了青年对现实世界的虚无与伤感,以及文明的失落和个人意识的挣扎等内心世界,传达出了人类对现实的不确定感,即“不存在的存在感和存在的不存在感”。在经济发达的今天,人与人的交流日益减少,过于自我封闭,在人生的大森林里,人们很容易迷失自己,感到孤独、彷徨,茫然不知所措。就像主人公渡边不断徘徊、游离在直子和绿子这两个对立存在的女性之间一样,他的内心世界充满了矛盾,希望在直子和绿子之间能找到生存的平衡点,避免让自己“走”向深渊。

对生与死的思考,对个人与社会问题的思考,值得每一个看过和未看过村上作品的人去回味和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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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中,基层和地方政府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之前,基层和地方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对集体和地方企业发展的直接支持;在改制后,关键就在于基层和地方政府能够控制生产力诸要素中的一种:土地的供给。毕竟在所有的生产力要素中只有这一种必定是当地供给的,其它的要素基本都可以从外面引入。

在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为了发展经济和扩大可用财力,基层与地方政府所能使用的主要战略,无非是产业发展和土地升值。迄今为止,这两种战略都不得不以对农村地权的控制和开发为前提。可是农村土地几乎都属于农民集体,并非国有,结果,发达地区农村近十年来的经济发展史几乎成了政府不断地增大对地权的控制能力的历史。城镇和工商业要发展,就必须占地,特别是占用和开发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由于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受阻,发达地区的低效工业难以迅速向外地转移,发达地区地方经济的发展依然滞留在高度依赖于土地升值的状态,因此这种“城”长“乡”退的进程就显得尤为无可转圜。在复杂的说服、交换、强制和此起彼伏的冲突过程中,城镇不断扩展,乡村和田野迅速消失。

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城乡关系的主要矛盾,其实就是土地升值效益的分配问题,只要给被征地农民更高的补偿,这个矛盾也就解决了。在2004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各地也逐渐提高了补偿标准之后,发达地区农村的农民对于征地特别是拆迁的态度,已普遍地从害怕转向了默认甚至欢迎。主要的反对声并不来自于普通百姓,反而是来自上层国家,来自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担忧。但在地方,城市的推进整体上是势如破竹,发达地区解决“三农”问题的方法越来越等同于消灭“三农”。

在这一片凯歌声中,笔者认为,我们仍然必须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在发达地区,农村是否还有自主发展的必要和空间?“农村”本身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这里要提醒的是,它绝不等于一群农民的简单相加,也必然具有超出所有农民个体的整体内涵;它也不只是某些人的经济利益问题,我们至少还要谈到它的空间形态和组织形态。所以,我们还可以从自然村落与农民集体的角度来理解农村发展的问题。

自然村落作为一种聚落形态,其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人多地少,在一片土地上聚集了很多农户,他们很容易结合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反之,在人少地多的地区,在一大片土地上只有一两户农户,就不容易看到有规模的村落,往往只能看到所谓的独立庄园、家庭农场,或者说“一家村”。更一般性地讲,所谓聚落的大小,在相同的自然地理区域内,其主要变量是特定空间范围可以给多少人提供生活来源,或者说“活路”。如果相同的空间范围可以或必须为更多的人提供生活来源,那么这里就容易出现大的聚落,如果不可以或不必须为很多人提供生活来源,那么只会出现小的聚落。农民聚落的实质也就是农民的“活路”在空间上的聚散,在同一个自然地理区域中,村落的大小反映的就是活路的富集与匮乏。不管是小农经济还是规模农业,农户都愿意居住在自己土地的附近,这和一个市民愿意居住在自己单位附近是一样的。一直以来,这个选择是主要由农户自己做出的,即使在一开始有上层的硬性安排,但在长期的迁徙和选择之后,其结果还是自发的。所以,村庄归并的社会学意义,就是政府安排农民的活路,是把农民对自己活路的自主选择转变成政府的理性设计。

从控制农村地权的目的出发,我们会认为压缩甚至消灭自然村落是必要的,是划算的,往往也是可行的。再加上对于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的考虑,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就更大。其实,我们可以认为村庄规划在聚落形态的意义上就是对于一个适度规模和布点的人为选择问题。问题是,新的人为聚落的适度规模到底是多大呢?这恐怕是没有人能搞清楚的问题。由于机械化和各种新技术的应用,经营粮食作物需要消耗的劳动力大大缩减,其耕作半径也大大地扩展了,但是蔬菜和花卉等作物的种植以及鱼虾等水产类的养殖依然十分消耗劳动力。如果把菜农的住宅集中,他们可能还是必须在地头搭建临时住所。大规模养殖业的从业者也往往必须居住在生产场所里。更关键的是,我们不能准确地规划出到底哪些人和土地上会发展高消耗劳动力的种养业,哪些又会发展出较少消耗劳动力的种养业。

通过村庄规划实现村庄的归并是必要的,但如果把这种归并变成了对自然村落这种聚落形态的简单消灭,由此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首先,如果农民在寻找活路时不找“市场”找“市长”[2],“市长”能否负担得起?其次,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城市尽管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具有规模经济,但对生态和资源构成的压力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还要考虑人口的大规模集中可能形成的社会控制风险,以及在应付可能出现大规模突发自然灾害或疫病时的困难。大城市与小村落哪一个更保险,谁能说得清楚?再次,村庄归并后,农业必须实现规模化经营,但是,究竟怎样才算是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十分具体的问题,它因产业而异,因品种而异,因区位而异,也因人而异,一刀切能否给出答案?我们可以否定自然村落在生活上的意义,却无法替代它在生产上的意义。

当然,不进行村庄规划和土地整治也是不合适的。毕竟,当本地农民普遍地实现非农就业之后,很容易出现农民在城镇和村落里同时拥有多套住宅的情况,村庄的空心化也很普遍,在土地紧张的背景下,这种局面应该被改变。更为可取的做法是尊重村落自发演变逻辑的前提下,通过政策诱导加速这个过程。比如,对农户拆去农村老宅到城镇买房的行为给予奖励。结果,那些已经彻底非农就业的农户将可能离开自然村落,到自己工作地点附近居住;而那些依然从事农业的农户还居住在耕地附近,双方都有合理性。随着邻居的纷纷拆迁和搬离,偏远地区自然村落的自我消亡将是不断加速的,但必须允许甚至鼓励极少数坚决务农的农户留下来。

农民集体的存在是公有制国家对于小农经济经营方式及其聚落形态的让步,它在核算单位上是大规模国营农场与私有单干之间的中间状态,在空间形态上是大规模居住区与独立庄园之间的中间状态。在合作化的期,国家曾一度试图消灭农民集体,特别是那些低层次的农民集体,但在经过血的教训之后,国家不得不承认了农民集体的合理性。只要农民依然还有共有的资产,并且要经营这些资产,那么农民集体存在的合理性就不会彻底消亡。问题在于,我们还要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农民集体自主发展?

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时代,农民集体自主发展的空间是比较大的,它们创办和经营了大量的社队企业。当地方经济转向依赖于招商引资和土地升值之后,发展的主动权转到了城市和城镇中的少数中心城镇,低层次农民集体的发展权被压缩和取消。在把农民集中居住后,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农民拒交物业费,结果由政府垫交。如果农民可以不交物业费,那么政府就不仅仅是公共政府,还是具有农民集体的性质。既然如此,何不让农民集体继续存在并承担这类费用?其实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允许某些区位更好的农民集体发展壮大,特别是允许这种自然村落继续生长,吸引外村或外来人口进入,让集体在经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其他资产的同时,提供了对于新居民的公共服务。其实,在某些地方已经存在类似的成功模式。

不仅低层次的集体有一个能否自主发展的问题,乡镇这个层次的集体经济也有一个是否还要自主发展的问题,比如镇属公司是否允许存在?如何看待各镇所属的开发区?它们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更根本的问题是,赋予乡镇如此多的发展责任,是否有必要,能否在全县(市、区)范围内统筹发展,使得乡镇政府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专司公共服务职能?现在看来,只要我们还必须依赖基层政府的创新能力为社会增加活力,依赖基层政府为经济发展贡献动力,我们就必须允许乡镇一级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发展主体存在和扩展,要尊重它们的自。

二、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日趋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我们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说法在即将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解释。一般来说,社会生产的发展是可以消除人民需求不满足的状态的,但另一个事实是,社会生产的发展也同时制造着人民需求的新的不满足,形成新的社会系统不稳定。由于政府主导了生产发展和社会建设,往往成为各种矛盾的中心,这在县乡政府管理的农村区域尤为明显,因为县乡政府的干部是亲民之官,他们必须直接面对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所以我们说,在发达地区的农村,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日趋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矛盾关系。

一般来讲,发达地区农村财力充足,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好地实现各项社会发展的目标。问题是,来自各方面的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和复杂化,这构成了对于政府应对能力的巨大挑战。

首先,服务对象的结构性增加。

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已经或即将出现户籍人口的负增长,但是,政府应该服务的对象人口却是迅速增加的,这种增加伴随着一种结构性的改变,所以是一种结构性的增加。这有两方面的内涵,其一,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变成了准市民,他们自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弱化了,转而依赖政府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其二,大量外来人口进入本地区,而且必将逐步地要求本地政府提供与本地人对等的公共服务。

发达地区所以能集聚相对多的财富,从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来分析,其原因一是因为享有了土地的升值收益,二要谈到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的贡献,三是占有了大量外来务工者的劳动价值,多数外地人为少数本地人创造财富。早期的外来务工者只是剩余价值的提供者,但是现在和将来,他们也必然要参与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将要或已经成为发达地区的新市民和新农民。当他们不参与财富再分配时,本地人安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公共财力也比较富余。本应该由政府负担的,当然要由政府来负担;其实不应该或不必要由政府负担的,政府也负担了。一旦新市民和新农民也要求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时,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必将捉襟见肘。政府必须建设更多的医院,更多的学校,扩建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投入更多的精力来搞好社会治安,等等。政府还必须为部分外来常住人口提供某些优厚的待遇和保障,以维系本地可持续发展,这都将构成对于政府服务能力的考验。

其次,政府职能的无限制扩展。

近来,人们常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无限责任的,这在农村一般是不符合实际的。传统的农户是一个个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它们完全依靠自己找活路,自己想办法规避各种风险,偶尔合作起来解决某些公共的问题。但在发达地区的农村或者快速城镇化区域,这种无限责任却显得比较真实。发达地区的农民正在丧失独立自主性,他们不得不越来越依靠政府来解决从生产到生活、从出生到丧葬的各种问题。

这一方面是因为发达地区的基层政府具有包揽农村社会事务的传统。我国各地的乡村政府都脱胎于时代的集体,在欠发达地区,这种集体在瓦解后,普遍地弱化了,但在发达地区,集体却借助于乡镇集体企业集聚了更大的能量,完成了从农业集体向工业集体的转型。它们不仅能够提供更多的服务,比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还能将农民的合理负担也代缴了,比如三提五统。由是形成了“农民的事情农民集体办”的传统,这个传统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事情农民个体办”形成了鲜明对比。在集体企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改制以后,基层组织的集体性质有所褪色,但是“农民的事情农民集体办”的传统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民失地之后,农民的不安全感转换成了对于政府的期望值,这对于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是因为普遍存在的“压力型政体”。从发展到稳定,从计划生育到养老保障,从工作实绩到档案建设,上级对于下级的要求越来越高,考核指标越做越细。而且,考核打分与收入挂钩,一旦不能达标,相关干部就要受到惩罚。似乎出现了一种“行政计件工作制”。

特别是,当前对于社会稳定要求很高,构成了对县乡政府执政能力的极大考验。任何社会系统都可能出故障,一个高速发展中的系统更容易出故障,可是政府却必须尽全力预防和排除这些故障。一个新的现象是,当民众觉察到政府对于稳定的特殊敏感之后,有人会利用这种敏感谋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我们看到,民营企业倒闭了,工人会到政府去要工资。房地产老板盖的房子出问题了,业主会到政府要求改进。有人出了车祸,会认为是路修窄了,要求政府赔偿。等等,这些诉求的背后,既包含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老百姓对于政府的特殊信任,也可能暗含有拿捏政府软肋的性质。

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理解,我们可以说,当前的县乡级政府的公共性出现了紊乱。它们不仅要提供公共物品,还要提供集体物品,甚至私人物品。如果是部分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果然满足了他们,等于是提供了集体物品。如果是个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居然也满足了他,这等于是提供了私人物品。结果,政府的性质也变得有些混沌了。

再次,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利不清。

基层政府所以会感到来自各方的需求难以满足,还因为工作的抓手不够。这种抓手不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利分不清或者分配不合理。

不同层级的政府都肩负着发展重任,有时候,上下级政府之间也会形成竞争,此时,下级政府往往是牺牲品。比如如何分配区位良好的土地的开发权、优质的项目、优质的税源,等等。更为常规的情况是,下级必须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任务,却未必获得了相应的保障条件。比如郊区基层政府有责任保持街道整洁,但是城管队伍的人事权和领导权却不属于乡镇政府,结果基层政府缺少维护市容的执法权,却必须为城管队伍发奖金或工资。其它如环保执法、安全监察、教育管理、农业部门,也可能有类似的情况。

一个部门对应着一种政府职能,不论这个部门的条块属性如何,县乡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都必须为这种职能的运行质量负责任,因为这是上级考核的内容。如果这种职能还与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关系密切,该级政府部门会更加重视。有时候,某项工作很重要却被“拉条”(从块管理转到条管理)了,基层政府甚至会利用自己财力较丰富的优势,重建一个本级所属的部门来做相关的工作,这等于是出现了机构的重叠,如此就导致了机构和人员的膨胀。

实际上,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系统和系统内生出来的各种需求,发达地区的这些亲民之官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扩建机构和增加人手。可是它的行政级别和基本架构却只是一个最基层政府,其人员编制受到很大的制约,结果就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之外出现了大量的聘用人员和编外人员,数量动辄数以百计。所以,在发达地区,一个乡镇的人员规模甚至可能相当于中西部地区一个县的人员规模,成为体型肥大的超级乡镇。

三、外来人口与本地社会之间的不协调

外地人的大量流入是发达地区农村的普遍现象,它所带来的影响还在形成之中,尚难预料。我们可以从外来人口与本地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来理解这些影响。大概地说,主要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居所选择问题,劳资关系,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农民农问题,等等。

首先,外来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

当外来人口进入发达地区农村就业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就业和居住,然后是小孩上学和就医等。

其中居住问题直接就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外来人口可以居住在临时工棚、本地居民特别是村民的家里、工厂的宿舍里、农民工公寓里,等等。农民工进城后,有条件的会住进工厂宿舍里,没有条件的起初会居住到临时的工棚里,甚至露天居住。在城市管理加强后,会选择居住到本地人家里,于是又带来了城中村的管理问题和群租问题等。当城中村被拆迁,城镇居民抗议群租之后,又必须为农民工寻找新的住所,于是各地开建了各种农民工公寓房,或者由企业或开发区主导建设集中居住小区。如果不是企业自建的集中居住区,在管理上很容易出现问题,因为缺少经济控制手段,难以避免人员的混杂以及“客大欺店”,因此在个别地区出现了农民工公寓被关闭的情况。一种最为稳当的做法,其实还是以支持企业自建宿舍为主,其他手段为辅。大企业可以自建宿舍,小企业和临时工作往往必须依赖各种出租房为工人提供居所。

我们看到一个反差是,当本地城里人正在从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时,外地农民工却从社区人变成了单位人。只不过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这种单位往往靠不住。这实际上也造成了本地人和外地人在空间上的隔离,这种隔离将会长期存在。在社会管理的问题缓解后,社会整合的问题将长期存在。

小孩的上学是已生育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但是地方政府对于解决这类问题兴趣不高,因为,他们不希望农民工都跑到本辖区来居住。这里面有一个公共物品提供的囚徒困境。

其次,劳资关系问题

外来人口进城务工形成的最主要社会关系是劳资关系,资本对于劳动的雇佣关系没有变化,但是农民工对于打工生活的期望值却发生了变化,如果说早期的农民工只是把打工作为务农的调剂,那么今天的农民工只是把务农作为打工的调剂,少数人甚至彻底放弃了土地。他们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感情渐渐淡漠,对打工和城市生活有些向往又难免失望,因为收入太低。在这种巨大的心理落差中,劳资关系的未来确实有些灰暗。

政府目前能做的,就是和企业一起尽力避免劳资关系出问题。但很难避免类似富士康事件、自残事件的发生,而且,政府也要反过来防范老板逃跑和欠薪。在发达地区的政府内部,一般都缺乏熟悉农民工情况的干部。干部是本地人的上层,农民工是外来人口中的下层,其中存在着脱节。当前的情况是,政府与资本的关系很密切,联络渠道很多,与工人的关系疏远,联络渠道很少。尽管在企业内有党团组织和工会,但这种组织与工人的关系也值得检讨。一旦劳资关系出了问题,政府将缺乏解决问题的人格化方法,或者说,找不到“钥匙”[3],这是与处理本地人问题的一大不同。

一个根本的问题是,农民工是半农半工的,我们既不能把他们想象成农民,也不应该把他们看成彻底的工人,让他们保留在这种混合状态,远比把他们改造成彻底的产业工人更合理。中国人本来是十分强调个人奋斗的民族,有研究发现,中国人在这一点上比之美国人都有过之而无不及[4]。如果他们在老家还有地,还有亲戚朋友,那么,他们就有退路,已经长期存在的比较稳定的劳资关系依然可能延续下去。当前最大的风险是,在老家可能因为人为地推进土地流转,让那些本来没有坚决放弃土地的人也放弃了土地经营权,成为“失地农民工”;而在外地,企业因为害怕职工的团结限制了他们社会交往。这种人为地把农民工改造成城市无产者的做法,是十分危险的。

再次,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两类人,第一类是年轻的农民工,比如80、90后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在城里长大的农民工的后代。第一类农民工的问题主要是吃苦精神不足,以及一部分人的留守儿童的经历可能导致的心理健康问题。第二类农民工的问题是他们在老家的地权可能已经无法收回,他们中的一部分将成为来自外地的“失地农民工”。在长期的漂泊中,他们可能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与本地城市普通工人相比,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更不发达,人生的根基更浅,这一部分人将对社会管理和社会整合带来什么问题,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都是在城里长大,如果这个城市距离自己老家很近,比如当天可以往返,那么他们还是可以轻易地接续和重建自己的社会支持网。但在发达地区,很多人都距离自己老家很远,所以,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将特别严重。富士康事件发生后,富士康公司决定到内地建厂,让工人距离自己的家乡更近,目的不只是降低成本,也有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精神健康的意义[5]。当前,我们可以选择的战略,应该是尽快实现产业升级,让一部分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地,向农民工的家乡迁移。城市需要人气,但应该留下的,是那些具有城市化潜力的那些人,也就是那些可以对本地生活抱有良好期望的人。为此,我们还应该逐步为那些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地人建设适用住房,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对未来有更好的希望。这些做法的前提是产业升级,如果产业无法有效升级,那么这些想法也无法实现,可如果产业果然升级了,各种社会政策也应该配套跟上。

第四,农民农问题

对应于“农民工”的提法,我们可以把到本地来务农的外来农民称为“农民农”[6],他们广泛地散布在发达地区尚未被征用或者虽被征用却暂未被开发的土地上。他们的收入比在老家务农高,生活远比农民工自由,而且,他们往往结伴而来,已经轻易地在此地重建了社会支持网络。这种网络既是血缘或地缘的,也是业缘的,往往还有某些经济上的合作性质。越来越多的农民农选择在自己租来的地头搭建大棚居住,与本地农民的小楼相对而望,可以说,发达地区的村落往往是双重的,一个由本地人的楼房组成,一个由农民农的临时住所组成。前者萎靡不振,后者生机勃勃。

农民农问题的性质是:我们虽然有能力把本地农民变成市民,我们却无法把小生产都变成大生产,结果这个小生产的任务就由外地人来完成。一般地看,这也是本地的农业继承人出现了问题,可是这个看法也缺乏足够的建设性。如果任由市场选择,本地农业让渡于农民农之手是必然的。因为,在与本地农业继承人竞争时,他们出的地租会更高。事实上就连这种竞争也不存在,当本地年轻人还没有想清楚是否要务农时,外地农民农已经租走了耕地。如果刻意不允许外地人来租种土地,耕地的本地承包户得到的地租就会降低,政府和集体必须补贴本地承包户的损失。也就是说外地农民对于本地农民的部分替代,几乎是无法避免的。问题只在于这个替代的程度有多么彻底。

要培养农业的本地继承人,必需政府介入,认真地扶持那些依然在坚持务农的能手,同时想办法吸引年轻人返回农业。这是一个很琐碎很费力的工作。很多地方政府选择让资本来接手本地的耕地,做起来很省事,因为这等于是把发展农业的任务转交给了一个企业去操办。这种做法将使得本地人彻底退出农业,因为,这些企业可能一开始也雇佣了本地人,但他们更愿意雇佣的一定还是性价比较高的外地农民农。资本农业相比于家庭农业,在农业上主要的好处是可以生产出高档农产品供应城市上层,这就意味着把供应城市中下层的任务交给了外地农业和农民农。资本农业未能很好地延续和发扬本地农业的传统,更可能是截断了这种传统。它们的存在很有必要,但应该积极主动地建立一种大生产与小生产之间的合理搭配。我们应该否定的不是某一种模式,而是模式本身。现代农业没有模式。从现实出发,未来上海的农业,必定是大生产与小生产相互搭配,外地人与本地人相互补充的格局。

发达地区政府要做的不仅是培养本地的农业继承人,更重要的是正视农民农的必然存在,然后开展认真的政策研究,制定出适当的措施。既要管理好,也要服务好。比如,有极少数农民农在搭建了棚舍后,却让务农成为副业,自己去打工。这等于是让棚舍成为新的贫民窟,这是需要避免的。我们需要农民农,但不能接受贫民窟。实际上,对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应该和生活来源的调查结合起来。目前,外来人口的管理部门未必能掌握外来人口的详细收入状况,这应该得到改进。另外,对于外地农民农必需的生产和生活上的条件,当地政府也应该帮助提供。

整个中国都呈现出一幅巨变的图景,整个社会都处于剧烈的转型的途中。所谓发达地区,正是巨变和转型较早的地区,而且,当地政府全面主导了这场巨变和转型,对周边农业区域的土地、产业、空间、利益和社会关系正在进行全面的彻底的重新设计和安排。通过对这些地区农村社会的观察,我们发现,所谓的转型不完全是以一种新的社会组织体系替代旧的组织体系,有时候,这种替代无法实现,结果社会也就局部地或暂时地处于无序状态,演化出了各种社会矛盾。我们曾以为这些社会矛盾的发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出现的正常状态,言下之意是一旦过了这个矛盾高发期,社会将转向和谐有序。问题是让这个预言成立的那些前提条件何时出现?当前,县乡级政府作为亲民之官,在客观上成为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中流砥柱,确实发挥出了卓越的能效。但表面成功的背后是有策略无战略,是疲于奔命和如履薄冰。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是,如果经济发展方式难以转变,当前这种社会矛盾的调控机制能否长期维持下去?

参考文献:

曹锦清:《如何研究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篇9

【正文】

晚唐五代吐蕃、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市场由于政治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中原地区的货币很难流入,唐代的钱币不再使用,因此敦煌贸易市场钱币匮乏。从敦煌文书反映的情况看,自吐蕃占领敦煌起直到归义军政权末期,不再有任何关于使用钱币进行交换的记载。其次敦煌市场有白银黄金流通,文书中有使用银碗支付物价的记载,银器成为晚唐五代敦煌市场上流通的一种特殊货币。但是银器有其不可克服的弱点。银器贵重,一般重六两以上,按当时比价,一两银相当于三石麦(注:张亚萍、láng@①阁:《唐五代敦煌的计量单位与价格换算》(《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2期)据P.2583号文书推算出银壹两价值麦四石八斗。我们据P.2049所载得知银壹两价值麦叁硕,参拙稿《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物价》,《敦煌研究》1997年第3期。),故银器不利于小宗贸易。而小宗贸易一般来说是市场交换的主体,虽然辅之以碎银,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分割还是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贸易顺利进行,必须使用一种既方便分割又不损耗其价值的东西来代替钱币。钱币取消后敦煌贸易市场是以什么作为等价物进行交换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对敦煌贸易市场就无法深入研究。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进行任何研究。本文主要根据敦煌籍帐类文书所载在交换收支中的所用物,来探讨晚唐五代敦煌市场中的等价物。

一、黄金白银在晚唐五代敦煌市场流通

在敦煌贸易市场上,粟特等西域人充斥其中,西域地区的商品多见于敦煌市场。姜伯勤先生指出,粟特人的贸易路线是一条白银之路(注: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章第一节《萨珊波斯通往高昌的"白银之路"》,第五章第二节《敦煌吐鲁番的流通经济与"白银之路"上的粟特人》。)。晚唐五代敦煌商业贸易在唐代钱币奇缺而不得不以实物代替的情况下,金银等是否作为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并在敦煌使用呢?

吐蕃及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寺院,黄金白银使用很普遍。黄金白银用于制作寺院的法器,像寺院的镀金佛像、金银泥书幡写经、金银器皿等。P.3432《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依蕃籍所附佛像供养具并经目录数点检历》记载吐蕃时龙兴寺有数量众多的镀金和金铜佛像、菩萨像、黄金装饰物品,又有陆两金花银盏壹、散金肆钱及"银盏壹,拂临样"等。(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6页。)尽管原卷后部残缺,但这些足以表明龙兴寺在吐蕃统治时期黄金、白银使用普遍。除散金、金花银盏外,其余都与流通领域无关;散金是否用于流通,亦无资料说明。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当时敦煌市场中有数量较多的黄金白银流通,寺院才有可能得到数量可观的黄金白银。P.2706《年代不明某寺常住库什物交割点检历》记载该寺有生银、银末、银珠子、金饼子等。S.5897《子年领得常住什物历》记载有银钗子。银末可能是做银泥用的,银珠当是做法器装饰用的,银钗子是施入物。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寺院普遍收藏金银,到归义军时期黄金白银在寺院的作用更为普遍。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点检历》点检物品中专门列具了金银器皿一项,所列的器皿有柒两拂临银盏子壹、弱金肆钱、贰拾肆两银香炉并银师子、银珠子贰拾陆。(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9-13页。以下所引敦煌文书不注明出处者,并见此书第二辑至第四辑。)从拂临银盏子看,有很多金银器皿是从拂临(东罗马)等地传入敦煌的,这显然是粟特人商业活动的结果,说明归义军时期,敦煌的粟特人仍然是对外贸易的主体。这些银器是以货币的性质还是以商品的性质进入敦煌,虽无法肯定,但其入藏寺院一定是商业交换所致在舍施活动中,官员和富商把金银施入寺院较常见。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舍疏》记正月十五日吐蕃某官施物中有黄金五两;二月五日尚乞心儿福田施僧拾伍两金花银盘子壹、拾两银瓶子壹;宰相上乞结罗福田施僧拾伍两金花银盘子壹、拾两银盘子壹、柒两银盘子壹,"三事准得麦陆拾驮",即上乞结罗所施三件银器共32两值麦60驮。这表明银器有可能作为硬通货流通。又P.2567《癸酉年(793)二月沙州莲台寺诸家散施历状》记载散施物中有银@②子四、银一两三钱、十量金花银瓶子一、八量银胡禄带一、银火铁一、又银一钱半、金八薄、又金一钱、银鞋带一量等。这都表明晚唐五代敦煌市场有大量黄金白银在流通。黄金白银除作为器皿或装饰品外还有一部分保持着原始状态的散金碎银。

归义军时期寺院使用的大部分金银购买于市场,这可以从大量的收支帐中看出。P.2049《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记载:"麦叁硕,张兵马使买银壹量打wǎn@③(碗)用。麦陆硕,张兵马使买金水柒钱,渡(镀)金刚头冠用。麦叁硕,李员住买金壹钱付库。麦两硕叁斗,徐和员买金半钱,亦付东库保达。""粟叁硕,张兵马使买银一量,打wǎn@③(碗)用。粟肆硕,李员住买金一钱,付库。"毋庸置疑,张兵马使等人是从市场购买的金银。这些流通于市场的金银其作用是充当一般等价物,还是作为商品流通?从籍帐记载看,敦煌市场出现的是一逆反现象,即金银充当商品,而真正的商品反而变为一般意义上的等价物。人们购买金银不是作为货币以备使用,而是制作成各种器皿并加以保存,故本卷记载着敦煌还活跃着一个专门负责金银器皿制作的行业(金银行)及其下属的一批工匠(金银匠)的一些情况(注:参拙稿《唐五代敦煌手工业研究》,《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1期。晚唐五代敦煌手工业中有金银匠都料及大批金银匠,构成了敦煌金银器皿制作行业。榆林窟第24窟有供养人题记"社长押衙知金银都料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郁迟宝令一心供养"。)。从市场上购买金银制造器皿还见载于S.6452《辛巳年(981)十二月十三日周僧正于常住库借贷油面物历》:"粟两硕,于fàn@④都料边买银用……酒壹瓮,打银wǎn@③(碗)博仕(士)吃用。"P.2776《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面伍斗,看造银wǎn@⑤(碗)博士用。"S.6330《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粟肆斗,与金银匠李员住用。"为此敦煌专门设有金银匠都料,管理该行工匠。从P.2641《丁未年都头知宴设使宋国清等诸色破历状并判凭》记载归义军官府一次动用的工匠中就有金银匠十人。S.1366《年代不明归义军衙内面油破历》记载四月十一日衙内造腰带金银匠七人,工作十五日,支面两硕壹斗。又于四月二十九日动用金银匠五人造作三日。说明晚唐五代敦煌手工业中金银器皿制造很兴盛。为数甚多的金银匠在都料的统官下,经常活动在官府、寺院和民间制造金银器皿,表明在当时市场上有很多金银或者金银器皿在流通。

敦煌高级僧侣或者出身富家的僧徒大量使用、保存金银器皿在当时蔚然成风。P.3410《崇恩和尚析产遗嘱》记载索崇恩和尚的财产中,就有伍两金银间腰带壹、银碗壹枚、拾伍两银碗壹枚等。上行下效,甚至一般僧徒也使用金银器皿,佩金戴银相沿成俗,严重影响到佛教教团的清规戒律,佛教教团不得不用明文加以限制。S.2575《后唐天成四年(929)三月六日应管内外都僧统置方等戒坛榜》曰:"银匙银筋,辄不得将入……银匙银筋打碎,莫惜功夫。"榜文中这一限制规定表明在当时的僧徒中使用金银器皿等奢侈品较普遍,情况十分严重。

敦煌文学文书中记载晚唐五代敦煌民间使用有大量金银器皿,市场流通有金钱、银钱。P.2058《儿郎伟》、P.2569《儿郎伟》、P.3270《儿郎伟》记载敦煌使用的器物有金盏、银瓶、银碗和纯金作的幄帐,与其他文书记载相符。敦煌市场使用的金银钱币主要来源于回鹘和西域等地,与贸易、纳贡关系密切。P.2569《儿郎伟》记载"焉祁送纳金钱"。P.4011《儿郎伟》称甘州回鹘"献纳金钱城川"。金银钱币在敦煌的使用情况亦有记载,P.3302《儿郎伟》记载长兴二年都僧统于宕泉建窟,窟成之后,为庆窟上梁,"尽向空中乱撒,次有金钱银钱"。P.3909《障车词》有"金钱万贯,绫罗数千"。金银钱等硬通货不但流通,而且数量不小。P.2612《儿郎伟》记载敦煌街南、街北市场贸易繁荣,商铺林立,外商众多。(注:以上所引敦煌文书中的《儿郎伟》,录文参黄征、吴伟《敦煌愿文集》,岳麓书社1995年版,第943-976页。)P.3718《梁幸德邈真赞并序》记载他出使西域:"西城奉主,金盏亲传。"(注:拙著《敦煌碑铭赞辑释》,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50-451页。)金盏等当由西域传入。金银钱的流通使用与当时敦煌对外贸易关系密切,并主要使用于对外贸易中,故敦煌籍帐类文书不见金银钱使用的记载。归义军官府中亦收藏银器,时常用作赏赐和支付物价。P.3750《归义军时期某守官与瓜州家属书》称归义军恩赐诸物中有银碗一枚。S.6010《归义军时期衙前第六队转帖》记载有:"押衙王通信银碗,兵马使李海满、宅官马苟子银碗。"归义军官府和官员收藏银碗也有来自中原地区,P.3547《沙州上都进奏院上本使状》记载唐朝赐给沙州贺正专使阴信均等的银器有押衙三人银碗各一口、军将十三人银屈厄各一枚,尚书答信物中有银盏一具、银盖碗一具、判官三人都衙一人银碗一口。此外,银钗等装饰品和器皿也很常见。

为什么晚唐五代敦煌人要打制保存那么多银碗、银盘子等器皿,是单纯为了使用还是作为其他用途?从寺院所收藏的金银器皿看,主要是银碗(或金花银碗)、银盘子等,这使我们联想到吐蕃时期敦煌富商粟特康秀华向张金炫所在的乾元寺施舍的物品中除胡粉、粟麦外还有银盘子三枚三十五两。(注:P.2912《某年四月八日康秀华写经施入疏》。参拙稿《都教授张金炫和尚生平事迹考》,《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康秀华是经营胡粉生意的富商,胡粉价格昂贵,若换为粮食不便于保存,难以携带,我们推测银盘子是康秀华用胡粉换来的,是流通中使用的硬通货,故标明重量,便于计算。S.4215《庚子年(940或1000)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亦记载有白银碗壹枚重捌两半;P.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证实银碗等是用作支付物价的等价物:"牛价银碗壹枚。"关于白银用于支付物价充当货币还可以由下列文书证明。S.4525《付什物数目抄录》记载:"付白山银@⑥(碟)子壹双、银锄壹双、银盆子壹、大银wǎn@③(碗)壹枚,盘盏壹副……付岳富定银wǎn@③(碗)四枚、孔员昌壹枚、米永兴壹枚、张章儿壹枚、史残友壹枚。"文中所载支付银质器皿,其性质显然是货币,不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器皿。表明银碗是作为货币流通于敦煌等地的贸易市场中。金银器皿用于支付物价,而且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西域,文书所载最小银器也重六两,按照时价,当在18石麦左右,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故在敦煌籍帐中一般性支付物价,很少使用银器。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虽然有散金碎银流通,由P.2049、S.4642等号文书中的记载看,占不到整个支付物价的百分之一。

二、吐蕃统治下敦煌贸易市场支付物价的方式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贸易市场虽无钱币、金银等充当等价物的明确记载,但是交换却表现得十分活跃。关于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以及市场贸易支付的方式,可以从敦煌籍帐类文书看出。P.2912《炫和尚货卖胡粉历》记载张金炫等出卖康秀华舍施的四十九两半又一分胡粉时是用麦来计算其价值,但实际支付的不完全是麦,如宋友友妻半两胡粉准麦两石五斗,旁注"付粟稻收了";贺进玉、fàn@④什德买胡粉准价是麦,实际支付的是青麦;惠兴、fàn@④兴国购买胡粉以麦计价,实际折为经价、画幡价,另外还有折为chèn@⑦价等。(注:参拙稿《康秀华写经施入疏与炫和尚货卖胡粉历研究》,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08页。)在残存的61笔帐中无一例外。可以说明在这次出卖胡粉的贸易活动中,麦是作为等价物的身份出现的,是出卖胡粉的计价标准。

以麦计价还可以由其他文书找到相应的例证。北图咸字59号《寅年(822)fàn@④英振承造佛堂契》记载慈灯雇fàn@④英振于东河庄造佛堂一所断作麦捌汉硕,"其麦平章日付布一匹,折麦肆硕贰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余欠fàn@④英振壹硕柒斗,毕功日分付"。议价当天订的工价是麦,而实际支付的是布,也表明麦是当时支付物价时的主要计价标准。以麦计算工价而不支付麦,是因为当时敦煌用麦计价比较方便,已形成习惯,易于交换双方接受。北图鸟字84号《丑年至未年某寺得付麦油布历》记载:"丑年五月十五日杜都督当家书幡四十二,每一麦壹硕,准合麦肆拾贰硕。"(注:查原卷图版,该卷右下角今已残。录文中"每一麦壹硕,准合"系据许国霖《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下辑"书幡帐目"条补。)"寅年正月五日使车牛七日折麦叁硕伍斗;三月五日使牛具种两日折麦一石;又布一匹,折麦肆硕二斗……九月十日wéi@⑧课折麦壹硕肆斗,又使车牛两日折麦一石,又wéi@⑧课折麦一石……寅年三月廿日僧海印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二斗……靴一量折麦肆硕贰斗……又@⑨一具折麦贰硕贰斗……卯年三月十日僧福渐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贰斗……索朝宰书行像麦叁拾硕,内领麦柒硕,八宗(综)布二丈壹,花毡壹领折麦陆硕,又使牛具两日折打祛(?)子一。""北兰若杜家书佛堂领麦陆硕,高行真处得。"从以上记载看,吐蕃时期敦煌的工价、物价计算都是以麦为标准进行的,折算成麦子并不说明实际支付的一定是麦,像索朝宰书行像以麦计价而交付的有八综布、花毡等。故支付的可以是麦,也可以是按麦与其他东西的比价关系而换算成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帐中所标示的准麦、折麦数,实际含义是用麦来折算工价或物价。S.2228《辰年巳年(九世纪前期)麦布酒付历》记载:"五月十四日于李日照家边买小银钗子一三(枚),其钗子折麦拾硕,并汉斗",清楚地表明麦是用作支付物价的等价物。吐蕃统治时期,不但麦在支付物价时似乎具有等价物性质,而且粟同麦一样可用于支付物价。记载最为突出的是S.6829《丙戌年(806)正月十一日已后缘修造破用斛斗布等历》,帐中记载因修造买木、铁及支付工价用的主要是麦和粟:"(正月)十九日买张奉进木付麦肆硕。廿二日买康家木价付布肆匹;计壹佰柒拾陆尺折麦壹拾硕。又付粟叁硕。"麦在帐中仅作为木材价格折算标准,实际支付的是布和粟。"四月二日,出麦柒斗,付曹昙恩解木七日价。同日出麦贰斗,付索家儿充解木两日价。又一日价麦壹斗。九日,出粟柒斗,付索鸾子充解木五日价。廿一日出粟柒斗,付彭庭贤雇车载城西木。""五月三日出粟壹硕肆斗,粟壹硕捌斗,付孟家木价。同日,出粟壹硕,与荣国造chuán@⑩及毗离(篦篱)手功。九日出麦壹硕肆斗,粟叁斗伍胜,买铁四斤打钉。同日付康太清粟叁硕,充先买材木价。六月二日出粟柒硕,付荣清等充仰泥手功。同日出粟叁硕,麦壹硕伍斗,与王庶子仰泥手功。""(九日)同日出粟贰硕,付康太清买柱子价。十二日出粟陆硕叁斗,还道萼等先修佛殿手功。廿一日出粟肆硕、麦壹硕伍斗,与王庶子仰泥手功。"从这数笔支付帐分析,粟和麦等都用作支付木材、铁、手功(工)价,唯麦作为计价的等价物。我们从帐上表象看,似乎粟也是一种等价物,实际上从粟与麦比较来看,粟更偏重于以物易物而不是等价物,之所以用粟来支付,背后有麦与粟等其他东西的比价在里边。

另外,吐蕃时期布绢等纺织品支付物价时似乎也具有等价物的性质。前引S.6829号文书中记载:"二月十一日,付翟朝木价布壹匹肆拾伍尺。"七月八日"出布叁丈贰尺与法日赤白。"八月二日"同日出布陆拾柒尺,付灵图金光明充杜邕木价。"单从这些记载看,似乎布也是等价物。但是帐中最后一段文字无疑是对其作为等价物性质的否定:"又布一丈一尺出卖,每尺伍升"。表明这11尺布以每尺0.5斗的价格出卖。北图鸟字84号文书记载"张山海书幡价领得物七综布壹匹,麦壹硕,油壹升"。书幡价实际支付的实物是麦、油、布三样,只表明布与麦、油一样都用于支付物价,至于是否具有等价物性质,还无法肯定。S.2228《辰年巳年(九世纪前期)麦布酒付历》记载:"布九匹,并付兴胡胡充悬欠用。断麦伍硕伍斗,至春还,其布纳官用。又张老于尼边买布一匹四十二尺,至折麦壹硕五斗两家合买,其布纳官用,各半……又于寺家取布两匹,辰年十月折麦纳官用。"取布而折麦,说明布的价格是以麦来折算。P.T.1261《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斋chèn@⑦历》记载几笔帐亦表明布以麦计价:"都计八十三人,绢布五十八尺,八十三人人支麦七升一寸。"58尺绢布折合麦平均每人得麦七升,其中每人余一寸未折算。"其道真斋chèn@⑦布壹匹四十二尺,布二丈一,二石一斗,海净,计麦四石六斗。"亦以布折算为麦。郝春文教授认为,作为等价物麦比布有更多的优点,就是分割为最小的单位也不会损失它自身的价值,而布则不然。(注:参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的宗教收入(四)--为他人举行法事活动之所得》,《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面在吐蕃时期也用于支付物价。S.3074《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某寺白面破历》记载白面充修wéi@⑧轮、博(?)羊皮等价。但未见有关以白面计算物价的记载。

由此可见:第一、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市场贸易支付方式普遍采取实物支付,表现为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换。在支付物价的实物中,以麦为主,还有粟、面、油、布、绢等。第二、在物价的折算方面,主要用麦为标准来计算各种物品的实际价格,不论当时支付物价种类多么丰富,但计算物价的标准基本划一,说明麦是当时贸易市场中的等价物。第三、麦子用作等价物除了当时实际情况需要外,还有其自身的优点,即便于分割,适于小宗贸易。绢布和金银虽有物轻价重便于携带的优点,但分割困难,不能适应小宗贸易。小宗贸易是市场贸易的主体,故吐蕃时期麦作为贸易市场的等价物在当时具有历史必然性。转三、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中的等价物

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除仍流通着金银之外,交换时所用的等价物与吐蕃时期一样,以麦为主,辅之粟、布等物。归义军时期留下来的籍帐最多,一般来说,仓储支出多为平常用度。若支出不用在市场交换,不应当是等价物。只有当麦、粟用在市场交换中并且用以支付物价折算价格时,才具备这一等价物性质。

归义军时期敦煌市场交换在支付物价时,粟麦并用。敦煌籍帐文书记载当时市场贸易用麦粟支付各种物价:S.4373《癸酉年(913或973)六月一日wéi@⑧户董流达园wéi@⑧所用抄录》记载用麦支付闸头赛神买羊价;S.4899《戊寅年(918或978)诸色斛斗破历》记载用粟买草柴柽等;P.4674《乙酉年(925或985)十月麦粟破用历》记载用麦粟买灯心布、胡饼等。P.4907《庚寅年(930)九月十一日--辛卯年七月九日诸色斛斗支付历》记载有还阎骨子舍价粟拾硕、fàn@④都头舍价粟壹车、曹达坦树木价粟两硕伍斗、丑挞都头地价粟叁拾硕、买bì@(11)篱粟拾壹硕等,故粟多用于市场交换中支付物价。S.5800《唐光化三年(900)正月一日已后讲下破除数》亦记载用麦粟买纸、买绢、买墨等,是知粟与麦一样,都用于支付物价。S.5927《戌年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麦伍硕肆斗,看园人善奴价值用。""粟陆斗,买盐用。"可知粟用于买盐比麦用于支付工价,是更为直接的交换。P.2838《唐中和四年(884)正月上座比丘尼体圆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支麦壹硕肆斗买wéi@⑧老捣木、油壹斗打幡杆索价、麦叁斗粟肆斗刘再晟出粪价、麦两硕粟捌斗烟火价三笔、麦贰拾肆硕粟陆硕肆斗修wéi@⑧堰买枝刺、粟麦各肆硕陆斗买枝五车白刺二车,又用麦粟支付柽、大木等物价,是知归义军时期麦与粟同时用于支付工价、物价。同卷《唐光启二年(886)安国寺上座胜净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用粟陆斗买飞桥木、麦五斗支出粪人工价。S.5050《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稿》记载用粟买金青、买纸、买油、买胶等,表明粟也用于支付各种物价。

除麦粟之外,其他粮食及粮食加工品也可在交换活动中用来支付手工价、物价。像麸就用于支付物价。S.5048《庚子年(940)麸破历》记载二月九日以麸五硕还索僧政白刺价、三月十日麸两硕伍斗还慕容使君柽价,似乎连麸也具有了货币的支付功能。以麸支付物价,虽然有两笔帐记载,其他文书亦有零星记载,但这毕竟不是普遍现象,而属于市场交换中的特例。值得注意的是,未见在任何情况下用麸来作为计价标准的记载。因此,单单以麸使用于交换支付物价,还不能确定它是否作为等价物,这种零星的交换只能看作是以物易物的交换。此外,麻、糜、豆、油、酒等都可用于支付物价。

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交换活动中用于支付物价的除粮食及粮食加工品外,还有纺织品类如布、褐、绢等。S.4120《壬戌年-甲子年(962-964)布褐等破历》记载:"斜褐壹拾捌段于胡衣买楼绫一匹,""斜褐两段、细褐贰仗(丈)肆尺于甘州使面上买@⑨用。土布壹匹于索盈达面上买柽壹车用。土布壹匹安憨儿舍价用。又土布壹匹亦安憨儿舍价用。昌褐壹疋与张宅官wéi@⑧价用。……细昌褐贰仗(丈)陆尺,付安憨儿舍价用。""布壹匹于高押牙(衙)面[上]买柽用。布壹匹于画师面上买铜lù@(12)(?)。"褐与布一样,在交换中被用于支付物价。P.3156《庚寅年(930或990)十月一日已后破xiè@(13)数》记载xiè@(13)布也用于支付物价:"官家骆驼价粗xiè@(13)一匹;东河北头剥(?)价与孔目细xiè@(13)一匹,粗xiè@(13)一匹;帖绫价细xiè@(13)三匹,粗xiè@(13)六匹;肃州去(?)细xiè@(13)六匹,粗xiè@(13)十一匹。"这批xiè@(13)布是住儿从西州贩来,除用于支付物价外,又贩往肃州。我们由P.2250、P.3156号文书所载支付情况得知,布一般用于大宗贸易支付物价,以整匹支付为主,这可能由于布的不可分割性所决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中用布、xiè@(13)、绢等支付物价,亦见载于P.2638《后唐清泰三年(936)沙州chèn@⑦司教授福集等状》,状文记载chèn@⑦司唱卖阴和尚、曹大王、梁马步等衣物得布58502尺,用楼机赎鞍,用生绢付鞍价。P.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记载除粮食外亦用官布、斜褐支付物价。敦煌文书中保存了相当多的出使借贷绢、褐等契约,归义军时期使团带有很强的商人色彩,所以借的生绢等物显然是为贸易用的,每篇借贷文书都无一例外,所借数目为一整匹,出使回来后还本利。这都毫无疑问地说明,生绢在敦煌或其余各地充当等价物。由于生绢质轻价重,便于携带,有利于大宗贸易等特点,故一般使用于对外贸易中。S.4445《庚寅年(930)二月三日寺家汉不勿等贷褐历》记载有:"画定兴买油褐壹段,苏家永富白鞋壹两断麦壹硕贰斗……索苟儿买油白褐壹段。"说明褐与麦一样,也用于支付物价,并且褐的支付以段为单位,反映了褐在交换支付活动中的局限性。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敦煌贸易市场以麦、粟、豆及布、褐、绢、xiè@(13)等支付物价的情况,在敦煌文书中有很多反映,有时单一支付,更多的时候是合并支付,合并支付具体表现有两点:一是在一卷文书中以多种东西支付物价;二是在一笔帐中以两种以上东西联合支付物价。P.2032《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己亥年西仓破"条下记载有支康都料造西仓檐手工价粟拾贰硕、支造钟楼博士手工粟叁拾硕及苏定子青价、院生手工、郭文进柴价等七项合计51.2硕。麦粟合并支付物价有三项:麦一石、粟两硕五斗支王再盈梁子价,麦贰斗、粟贰斗付都师买炭用,麦肆硕柒斗、粟四石陆斗支陈留信铁价;麦单纯支付有福子珠价、都师炭价两项2.4硕。布破中仅有一项用于支付物价:"布壹匹,王博士边买榆木用。"

由以上记载得知,在市场交换中支付物价表现得非常繁杂,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类东西最为常用:一是粮食,以麦为主,辅之粟、豆等,甚至粮食加工品面、麸、油、酒在特定情况下也用于支付物价;二是纺织品,以布为主,对外贸易以绢及贵重丝织品为主,辅之以xiè@(13)、褐等。支付方式有单纯支付,也有合并支付,贵于实用而轻于形式是其突出特点。

麦同粟、豆、油、酒、麸、布、褐、绢、xiè@(13)相比较,用于支付物价更为普遍。P.6002《辰年某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有用麦支付布、罗底、木条、柴、柽价的十余笔帐,而粟用于支付物价仅见一处。P.2049号记载用于支付物价的各种物品中以麦为主,其次是粟和布,与P.6002的记载基本相符。从这些记载看出,在晚唐五代商业交换支付活动中,麦比粟、布使用更为广泛,更易为人接受。P.2040《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记载支付物价共用麦39.7石,在粟破中用于市场交换的有买纸、买铁、买瓜、买楂木、支手工价五项共用粟4.4硕。在油破中有史生买铁支油五升一项。从以上P.2040号记载看,麦、粟、油、豆等粮油面都可以用于交换支付物价,其中用麦支付物价较其他粮食更为普遍。

无论支付形式多么杂,麦在支付中充当等价物的中心地位始终不变。P.3763《年代不明(十世纪中期)净土寺入破历算会稿》记载:"麦五石二斗,欠在净胜,折绢价用",用麦折算绢价足见麦在敦煌当地贸易中地位之高。其次又以麦支付有程早回木价,王昌闰、张万达、曹虞候生铁价,龙家生铁价,fàn@④再胜梁子价,唐清奴、程富子、安谷穗、王骨儿bì@(11)篱价等用麦共23.4石。粟破有买铜、买铜录两项6斗,又有"粟叁石欠在净胜折绢价用"。净胜可能是从事绢生意的商僧。从支付量来说,粟远不及麦。P.4642《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用麦支付地价、买银、买色、褐价、酒价;用粟买纸、稷价、褐价、色价;用麸买丹、买胡粉、买柴,用油买葱、簇博士工值价等。虽然寺院支付物价时形式各异,但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对整个帐目进行综合分析,虽然个别情况下豆、麸、粟在部分帐中支付物价量大于麦,但总体上麦仍然是支付的主体,特别是折算价格时以麦为主。S.286《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麦粟油黄麻入历》记载:"@(14)(橛)一束wéi@⑧户石盈昌折债入,准麦粟七石。"是证麦为交换中的等价物。S.5039《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破用历》记载:"麦叁硕,于寺主教真褐袋一口折麦入用。"表明麦是折算物价的等价物。粟不但支付物价,有时还用以折算物价。S.4649+S.4657《庚子年(970)二月十日沿寺破历》记载:"又粟壹硕伍斗,折毡价用。"粟用于计算物价,就具有了等价物的性质,但是文书中见载以粟计价非常少,说明它不是计价的主体。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以粮食计算物价的方式,在各种契约文书中亦有反映。P.3331《丙辰岁宋欺忠卖宅舍契》断作舍价计斛斗陆拾捌硕肆斗,内麦粟各半。S.3877《乾宁四年张义全卖宅舍地基契》其舍"都断作价值伍拾硕"。同卷《唐天复二年壬戌岁曹大行回换屋舍地基契》折价"斛斗玖石",从罚麦两驮看,折价斛斗亦应是麦。从归义军时期的地契记载看,用麦粟等计算价格并支付地价非常普遍。唐代敦煌郡(沙州)有公廨本钱出贷生利,到晚唐五代由于钱币匮乏,市场贸易一般不用钱币而改用粮食作为等价物,这个时期的公廨本钱改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生利。P.3370《戊子年(928)六月五日某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便物人有沙州赤心、洪润、莫高、玉关、龙勒、平康等乡百姓及当寺僧众,麦粟生利为至秋百分之五十。这从侧面说明晚唐五代敦煌不使用钱币,贸易交换主要以粮食等实物作为等价物。

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以麦作为等价物,表现最为明显的是P.3631《辛亥年(951)正月二十九日善恩愿通等柒人将物色折债抄录》:

辛亥年正月廿九日,先把物团善因、愿通等柒人,欠常住斛斗,见将物色折倩(债)抄录谨具如后:善因入褐布柒拾捌尺,准麦粟柒硕捌斗,折黄麻叁硕玖斗。愿通入褐布柒拾五尺,准麦粟捌硕,折黄麻肆硕。愿威入榆木两根,准麦粟陆硕;入昌褐肆拾尺,准麦粟肆硕;木及褐价折黄麻伍硕。保瑞入昌褐叁丈贰尺,准麦粟叁硕贰斗,折黄麻壹硕陆斗。保端替老宿入白方毡壹领,准麦粟肆硕,折黄麻两硕。又入人上典物铜锅子壹口。上件物色等对众僧分付,领入库内。领褐布人王上座,后要破数。又六月九日,保遂入斜褐壹段,准麦粟(注:此行及此后四行下部有还物人名及画押。不录。)肆硕伍斗,折黄麻两硕贰斗伍升。又紫绵绫衫表(?)壹领,准麦粟玖硕,折黄麻肆硕伍斗。又白羊毛毡壹领,折麦粟两硕伍斗。故僧愿住入昌褐肆拾尺,折麦粟肆硕。又愿通入布叁丈捌尺,折麦粟叁硕捌斗,其布僧政贷还。善因入褐袋壹口,折麦粟肆硕。保端替故张老宿入布壹丈伍尺,折麦粟壹硕伍斗;又昌褐贰丈肆尺,折麦粟两硕肆斗。其文书内物于李法律算时总入破了,更无理词。其文书内黄麻及麦粟并入愿通交历及李法律交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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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与自然的矛盾,靠科技

随着人类产生,人与自然的矛盾就应运而生了。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加强,这一矛盾也不断加深了,特别是科技革命以后到现代社会,矛盾表现更为明显。看似人与自然矛盾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正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充分,加之人们对自然认识能力的限制导致了科学技术的异化,进而给世人造成了科学技术是导致人与自然矛盾加深的罪魁祸首的印象。

一方面,从实践的角度看,科学技术越发达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越强,这种能力的提高势必加强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程度,也就是说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日益明显了。我们知道,改造自然的能力包括了改造自然的方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正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的。没有了科技的发展,一切好的方法和手段都将失去其支撑、失去其基础。另一方面,从认识的角度看,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更清晰地认识到了科学技术的本质,摸清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科学技术为人服务,同时,科学技术也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了自然界发展的一般规律,这样可以更便于人们制定相应制度以适应自然界的发展,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和谐。

总之,人与自然要达到和谐,到目前为止来看,没有什么可以代替科学技术的作用,科技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改造自然、认识自然的历史,如果要摒弃科学技术那将意味着近千年的人类文明的基础将被否定,这显然是偏激的,也是倒退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离开科学技术也将是空谈。因此,我们一定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力量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人与人的矛盾,靠道德

当前随着社会阶层的出现,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利益矛盾也随之扩大,一些人的价值观出现了偏差,个人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等现象层出不穷。在这些不良价值观指引下,为一己私利,做伤天害理之事比比皆是,诚信和道德的缺失的不良现象屡见不鲜。

1997年世界银行一份报告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1995年是0.38,到90年代为0.458,另据有关数据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的基尼系数仍以每年0.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提高,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2001年为0.459,2002年为0.460。学者们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推算我国2004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65。由此可见,中国社会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社会不平等问题日趋严重,这引起广大处于中下层的社会成员的严重不满,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出现逐渐增加的迹象,严重践踏了社会公正。在处理利益关系和各种矛盾时,应当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

三、人与社会的矛盾,靠法治

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由此,不难看出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即法与利益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法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从历史上来看,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制度都是借助法的力量——法治,即对破坏或颠覆社会制度的行为加以惩罚以此来维护这个制度的稳定。在现代社会建设中,法以保障基本人权和约束公共权力为价值追求,为公共权力的获得、行使和运行确定基本的规则、程序,建立和维护构架下的社会制度以及由此达到社会的稳定——人与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王玉平,李晓元.马克思的和谐交往范式及其意义[J].探索,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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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4-0074-01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取得了重大突破,成效显著。但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沉淀多年的矛盾影响,制约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如何在新形势下打好国企改革攻坚战,事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是各级党委、政府及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干部职工的“思想改制”问题。国企干部职工的思想,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的思想能否真正跟上企业体制改革的时代要求,行为能否真正有“脱胎换骨”般的跨越,这一方面需要大量的、仔细的思想政治工作,需要领导培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治思想素养,另一方面也需要体制变革本身的支持,需要长时间的检验。

2.已有改制成果与深化改革的矛盾问题。这一矛盾集中体现在实施“债转股”政策的企业中。“债转股”确实对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有重大意义,但其弊端和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会不会支持、以怎样的态度支持产权制度改革,也是“国退民进”能否顺利推进的一大重要因素。

3.战略投资者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运用资本营运,解决改革当初“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的问题,确实是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创新出来的一个好办法。

4.养老保险金的代际转移支付问题。在政府不负担新旧养老制度转轨成本的背景下,通过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来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已形成“老人”、“中人”、“新人”(分别指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离退休职工、新制度建立以前已经工作的职工、新制度建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之间养老金代际转移支付问题。

5.弱势群体问题。这里讲的弱势群体不仅指因企业改革已经形成的下岗、失业群体,亦包含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即将有偿补偿身份解除关系的分离、分流人员。改革是大趋势,且不可逆转。这种改变对任何一个职工都是一次心灵的激烈撞击,每一个人都处于“弱势群体”的范畴之列。

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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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本院党委及上级领导下发的各项学习文件,自觉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政治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和调解功能的认识。一定要清楚认识到,加强民事诉讼调解,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2、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规范民事调解工作。

要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防止把调解作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手段,防止片面、机械的理解和执行调解制度,把调解工作简单化。坚决杜绝违法调解、强行调解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确保司法公正。

3、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在民事审判中,经办人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理程序,充分把握调解时机,适时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促进了调解率的提高。如: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等。

4、突出重点,加强对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民事案件,注意在开庭审理时认真做好先行调解工作,这将取得明显的效果。

5、找准个案特点,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

在调解过程中,注意选准调解的突破口,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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