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打算范文

时间:2022-12-18 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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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打算

篇1

一、主要开展的工作及完成情况

(一)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2017年,我部积极推动石门沟2号3号水库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了计划管理目标,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石门沟2号水库工程。截至目前,石门沟2号水库除自动化控制、水保灌溉系统工程未完成外,其余全部均已完工。5月19日正式蓄水,9月14日正式试供水,目前2号水库累计蓄水406万m3,累计供水200万m3;10月30日,顺利通过环境保护专项工程验收,截至目前,累计完成23个分部工程验收,累计完成投资1.91亿元,占总投资87.24%。

(2)石门沟3号水库工程。截至目前,石门沟3号水库除自动化控制、马道沟支渠1号洞、2号洞封堵处理工程未完成外,其余均全部已完工。6月7日正式开始蓄水,9月14日正式试供水,截至目前,3号水库累计蓄水280万m3,累计供水70万m3。10月30日,顺利通过环境保护专项工程验收,截至目前,累计完成9个分部工程验收,累计完成投资2.24亿元,占总投资89.98%。

(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1)研究讨论EPC管理模式,明确各方责任。一是认真研究EPC建设模式下业主、监理、总承包单位的职能职责和监管方式,加强合同执行的跟踪控制和动态监管,及时调整合同执行偏差,使工程结算和投资可控在控;二是认真对照初步设计和合同,及时调整和补充设计漏项,优化设计,纠正设计偏差,节约投资,完善功能;三是加强同EPC项目部的沟通,明确EPC项目各方责任。四是严格监督落实EPC各方责任,采取定期考核和平时现场巡查等方式,确保了EPC项目部按合同正常工作、有序开展。

(2)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体制。一是对在建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的管理体系。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岗双责”。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改进约束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四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已下发的《工程验收与资料整编管理要求》、《关口实施细则》、《节假日及周末巡查制度》等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对部分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3)加强质量管理,靠实质量责任。一是与各参建单位签订了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业主、监理、EPC项目部等单位职责,项目监理部、EPC项目部内部签订了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确保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二是按照建设程序,加强了同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的联系,定期主动邀请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指导,按时上报质量月报。三是进一步完善工作通知单制度,对工程建设中发现质量问题及需要明确事宜以通知单方式下发至监理部、EPC项目部,做到建设施工、质量控制有据可依。四是严格工程验收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划分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三检”制、强制报验制和第三方试验室检测制,建立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三方联验制度和监理旁站制度,现场管理人员与监理一起加强对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管理,落实单元、分部工程验收。五是完善了旬、月报制度和月例会制度,充分发挥监理部在项目质量管理中的监督作用。一年来,无任何质量事故发生。

(4)加强安全管理,靠实安全责任。2017年,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重抓落实,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本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度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能够认真落实国家、省上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办法,能够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均实现了无重伤、无死亡、无一般事故的“三无”安全生产总目标。

(5)制定项目管理计划,确保推进计划落实。为了规范和有序推进项目进度管理。一是按照公司印发的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编制了本年度项目推进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逐项落实,落实到个人头上,确保各项计划有序、高效推进。二是要求EPC项目部按照推进计划编制上报各自的计划,通过现场月列会、季度推进会等形式督促EPC项目部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有力的确保了年度目标任务的实现。

(6)创新方法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继续实行“一堂会审式”结算管理。为了规范结算管理程序,提高结算管理效率,公司成立了技术委员会,实行“一堂会审式”结算管理,先由建设部初审,在由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减少结算审核程序,提高结算效率,确保了承包单位的建设资金及时支付。

(7)加强监理监督管理,突出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监督管理作用。一是认真研究EPC建设模式下业主、监理、总承包单位的职能职责和监管方式,通过合同执行对监理单位实施有效监管,突出监理作用,实施“小业主,大监理”监管模式。二是有效控制监理费用结算支付,使监理费与工程进度等四大管控目标相挂钩,切实起到有效激励约束作用。三是定期督查监理人员到位、监理工作日志、监理资料等情况,强化对监理业务的监督考核,以保证监理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8)建立工程资料档案,规范工程资料管理。依据《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程》SL223—200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和《工程验收与资料整编管理要求》,结合省质安中心现场检查和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资料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进一步使工程资料整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了各项工程验收。

(10)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一是认真落实水库现场和内业工作制度。落实周末和节假日工程项目巡查制度,周末和节假日巡查人员必须按时到水库工程各个施工作业面检查填写巡查记录表,对施工作业面现场监理、EPC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巡查登记,对现场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逐一检查登记,有效地解决了周末和节假日现场管理缺失的短板。二是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监管,实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促进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三是根据公司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加强现场管理和落实考核制度,成立了考核小组,对项目监理部、EPC项目部从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投资控制、现场管理、项目部责任落实、综合管理等方面信用等级定量考核2次,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参建单位的上级单位,有力地推动了现场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二、2018年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五年发展规划,2018年公司的建设任务一是石门沟2号3号水库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二是兰州新区石门沟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三是石化产业园一期工程,四是石门沟综合调度中心开工建设。建设管理部将积极投入到工程建设管理中,为公司的发展分忧担当。

(一)兰州新区石门沟2号、3号水库工程

石门沟2号3号水库工程将于2018年1月移交给运营分公司试运行,2018年11月完成竣工验收,届时,工程将正式移交给我公司正式投入运营,在这段时间里我们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完工验收后的质量缺陷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二是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编归档工作与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三是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手续、竣工证书等后续工作。

(二)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一期供水工程项目

按照公司制定的节点目标,配合经营发展部三月份前完成项目的勘测招标工作,六月份完成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工作,年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完成估算投资2000万元。

(三)石门沟水库综合调度中心项目

篇2

(一)、存量及新生违法建筑清理工作

2017年新秀街道共拆除辖区内新生违建近50处约24000 平方米;拆除辖区内存量违建近2000处约100万平方米。

1、城西出入口片区房屋升级改造及国家级龙山自然保护区“2017绿盾”整治工程

(1)、街道根据工作计划开展了城西出入口片区房屋升级改造工程。借此契机,街道对王家河、东山、南山、北山、赵家村5个村庄1488户近70余万平方米存量建筑已开始进行拆除。

(2)、根据国家环保部对国家级龙山自然保护区“2017绿盾”整治工程,街道对龙山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拆除,共37处近14万平方米。响应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2、土地卫片整改工作

街道共发生土地卫片47宗49.47亩,涉及王家河、北山等多个村庄,日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社区违法建筑清理工作

新秀街道启动社区违法建筑集中清除行动以来,截止2017年12月,已清理街道辖区内社区违建1090 处约29900平方米,基本实现了社区“零违建”。为有效防止违建回潮,街道始终坚持“拆治并举”的原则,做好拆违后裸露地面的补植绿化工作,真正还“绿”于民。其中对下泊村周边道路两侧绿化整治约3000平方米。

(三)、占路亭体拆除工作

前期街道对万达城市广场、汽车总站、新世界宜居广场、万丽广场占路亭体进行了集中清理, 共计166处3200余平方米,5月份对正发广场140处约1700平方米亭体及棚厦进行整治。

二、重点难点违法建设拆除

(一)、庄头街道路两侧整治

小于菜市场自发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初,全长647米,两侧经营业户300余家,周边常年脏乱差,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两处顽疾存在年代久远,且均处于繁华的朝阳路,加剧了交通的拥堵。由于涉及出租方,承担方和经营业户等多方利益,拆除难度大,群众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

街道因地制宜下大力气搬迁了庄头菜市场、劳务市场,并协调市大流河环境整治指挥部对朝阳路(鹤山路至蓝整路路段)进行大修,同时对两侧墙体进行粉刷,共8000余平方米;对两侧门头牌匾进行统一更新设置,约800平方米;对朝阳路及道路两侧进行路面硬化整治约30000余平方米。

(二)、正大广场集中整治

正大广场占地5500平方米,建于1995年,有商铺140余家,与原曲州服装批发市场经济互相繁荣。随着市场搬迁,留下的全是些老弱病残,贫困业户,考虑到商贩的实际困难,故多年来一直未取缔。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新秀街道借全市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之际,深入调研,精心部署,综合施策,以引导业户自纠为主,强制拆除为辅,2017年5月份成功清除了此处城市顽疾。

(三)、大同街整治

新秀街旧货市场由来已久、道路两侧脏、乱、差。各种旧货物品临街摆放经营、私搭乱建现象普遍存在。该路段上下班时段堵车现象严重,投诉举报不断。街道在整治该路段时遇到了商户的阻挠和不理解,街道安排工作人员不厌其烦的给予上门解释和讲明。截止到10月份大同街共拆除私搭乱建100余处约10000平方米。

(四)、厨具商城整治

篇3

有些企业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就擅自投入生产;有的专项资金申贷项目事先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基础准备工作,事急从权强行申报;一些经济开发区域的环境影响规划评价至今还没有开展。这些现象对招商引资的进一步落实、区域开发的深化和扩展留下一些难以解决的环境维护隐患,必将导致浪费资源、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等环境问题的发生,对我市经济可继续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因此,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已成为当前环境维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坚持环境维护优先。加强协作,共管建设项目准入

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维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环境维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条例》《省建设项目环境维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乡村规划、环境规范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切实履行好有关法律规定的对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坚持环境维护优先的原则。要加强相互合作、沟通和联系,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需严格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工商、国土、规划、发改等审批部门不予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上述部门应把环境影响评价演讲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

篇4

本计划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计划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置、垃圾处置、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装置工程。本计划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计划: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资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依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计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并依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计划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

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划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条对是否低于利息报价的异议。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

(三)利息加酬金。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依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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